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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9-25 00:45:43
理财保险论文

理财保险论文第1篇

一、财务失败及成因分析

在财务管理理论中,财务失败(financialfailure)是指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从财务预警的角度看,财务失败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务失败是指公司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减弱,公司的偿付能力丧失,它涵盖了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各个阶段,其表现形式包括:拖欠短期债务、拍卖变现短期甚至长期资产、无力支付债务利息甚至本金等。狭义的财务失败仅指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最严重状况,即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总额小于负债市场价值总额,也就是所谓的“资不抵债”,最终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发生破产。

财务失败的原因分析是进行财务预警的必要理论基础。从公司的风险或不确定性着手展开的财务失败研究认为,财务失败源于风险主体对风险控制的不力。风险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竞争者,其损失主要是指经济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财务失败主要研究公司财务风险的因素。当财务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化解措施或采取的措施有效性不够,公司就会陷入财务失败的困境。基于对财务风险的定义和计量,财务预警模型研究的一个方向是:以风险测量技术为基础,建立风险估计和监测模型。

从财务实际应用研究层面展开的财务失败研究认为,财务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内部管理能力和外部经营风险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最终都会体现到公司的财务状况上。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除了行业环境等方面的分析以外,最主要的分析内容之一是公司会计信息的分析。财务与会计理论认为,主要由公司的财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综合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根据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研究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等,从而分析公司的安全状况,进而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做出判断。因此,这一方向的财务预警研究的主要出发点是关于会计信息的财务分析,会计信息的财务分析方法包括比率分析、结构分析和比较分析等,而财务比率分析是其基本分析方法。这样,对各方面相关财务比率的单项和综合研究,也就成为公司财务预警模型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当然,财务预警的这一研究方向是建立在财务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由于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外部监管或第三方鉴证不力等原因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财务预警将毫无价值。

二、财务预警理论与方法

从第一部分的论述可知,财务预警研究基于基础理论的不同,主要有两大方向:一类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主要采用风险监测系统的方法。另一类是以财务分析理论为基础,从公司的资金存量和流量分析人手进行的多因素分析方法。目前应用比较成功和有相当研究基础的是后者——基于财务比率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这一方法又可以根据财务预警模型中选用的变量多少不同,分为单变量模式和多变量模式两种。

(一)单变量模式,是指运用单一变量,用个别财务比率来预测财务失败。从一般企业来看,主要的运用比率包括债务保障率(现金流量÷债务总额)、总资产收益率(净收益÷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资金安全率(资产变现率一资产负债率)等。按照单变量模式,公司发生财务失败是由长期因素而非短期因素造成的,因此,可以长期跟踪这些比率,注意这些比率的变化,借以预测公司的财务危机。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个别比率只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不能全面反映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且当这些比率彼此不完全一致甚至传递出相反的信号时,指标的警示作用就可能减弱甚至被抵消,因此,单变量模式的应用受到较大的限制。

(二)多变量模式,是指按照多变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线形函数公式,运用多种财务比率进行加权,然后以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分来预测财务失败。这种模式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由美国学者奥特曼(Altman)于1968年提出的“Z记分模型”。这一模型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计算步骤是首先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计算出一组反映公司财务危机程度的财务比率,然后根据这些比率对财务失败警示作用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再将这些财务比率按照不同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得到一个公司的综合风险总判别分Z,最后将其与临界值进行对比,就可以得出公司是否存在财务失败及其严重程度。“Z记分模型”的具体判别函数为:

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

式中:

X1=(营运资金÷资产总额)×100,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X1越大,说明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越强,财务状况越理想。

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100,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留存收益相当于我国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X2越大,说明企业筹资和再投资的功能越强。

X3=(税息前利润÷资产总额)×100,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X3越大,说明企业不考虑税收和财务杠杆因素时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越强。

X4=(普通股和优先股市场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100,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X4越大,说明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越乐观,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该指标尤其具有说服力。

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X5越大,说明企业利用现有资产获取销售收入的能力越强。

根据对财务失败企业的统计分析,奥特曼得出一个经验性的临界值,即Z=3.0.如果企业的Z记分高于3.0,则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可能。低于3.0,则存在财务失败的可能。如果低于1.8,则表明该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财务危机,如果不及时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很难走出破产的困境。

“Z记分模型”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其主要特点和优势在于它客观准确,简单易懂,所有数据均可直接根据财务报表得到,可操作性强,不仅有利于公司管理当局进行财务分析,及早发现潜在的财务危机,改善财务状况,而且可以用来作为投资者(或者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债权人(或潜在的债权人)进行信贷决策以及监管机关实施监管措施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的思考

虽然“Z记分模型”适用于上市公司,奥特曼当初得出的公式也是基于制造业公司的财务资料。但是,这一模型的应用已扩展到非制造企业及企业债券评级等领域。我们可以借鉴其基本原理构建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当然,保险公司具有不同于工商企业的业务特点,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指标也不可能与工商企业相同。2001年1月,中国保监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3月,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在借鉴国外财务预警理论与实践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利用规定中的某些监管指标并加以改造来构建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预警模型。由于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特点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因此,应分别建立各自的财务预警模型。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

Z=W1X1-W2X2+W3X3+W4X4+W5X5-W6X6-W7X7

其中,Z为判别分值,W1、W2……W7为各比率的权重,X1、X2……X7为相应的财务比率,笔者提出的这些比率分别为:

1.X1(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可以迅速变现来偿还负债的能力,这一指标的正常值范围为大于95%,指标值越大,表明保险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以及应付突发性保险责任事故的能力越强。

2.X2(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反映保险公司利用认可资产偿还认可负债的能力,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小于90%,该指标值越小,表明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越强。

3.X3(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反映保险公司资产的风险状况,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大于等于85%。

4.X4(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反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自留保费的增长率。一般来说,保费收入的增长表明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10%~60%。

5.X5(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认可资产×100%,反映保险公司利用认可资产产生利润(包括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的能力,保险公司除了要保持保费收入的不断增长外,还应该提高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的收益水平。本指标实际上包含了承保利润和资金运用收益两个方面,利润率越高,表明保险公司运用现有资产的效益越好,保险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

6.X6(自留保费规模率)=本年自留保费÷(实收资本金+公积金)×100%。《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该指标值越大,表明财险公司相对于其自有资本来说保费规模越大,因而其最终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越弱。计算该指标时,当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应在“实收资本加公积金”项目中予以扣除。

7.X7(估计的当期准备金缺乏对盈余比率)=(估计所需的损失以及损失理算费用准备金-当年的损失及损失理算费用准备金)÷当年盈余,其中,估计所需的损失以及损失理算费用准备金=当年的保费收入×准备金对保费的平均比率。该指标的正常范围为小于或等于25%,超过盈余25%的准备金缺乏说明保险公司明显没有得到恰当的管理。

由于Z记分值越大,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强,因而模型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正比的速动比率、资产认可率、自留保费增长率、资产收益率为正权重,而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反比的认可资产负债率、自留保费规模率、估计的当期准备金缺乏对盈余比率为负权重。在具体计算Z记分时,也要剔除非正常因素,比如对于刚开业的公司,自留保费增长率等指标就会出现异常。另外当保险公司自留保费增长率超过60%时,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这时要结合自留保费规模率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二)人寿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

由于寿险公司大部分业务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等特点,因此选取的财务指标并不与财险公司完全相同。笔者提出的人寿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为:

Z=WI‘YI-W2’Y2+W3‘Y3+W4’Y4-W5‘Y5+W6’Y6+W7Y7

其中,Z为判别分值,Wl‘、W2’……W7为各比率的权重,Y1、Y2……Y7相应的财务比率,分别为:

1.Y1(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一利息支出一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一投资减值准备,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X相应的评估利率),其中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本指标的正常值为125%—900%。

2.Y2(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该指标与财险公司相同,指标正常值为小于90%。

3.Y3(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该指标与财险公司相同,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大于等于85%。

4.Y4(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本指标的正常值为-10%~50%。指标值过低,说明公司业务增长过慢,业务拓展能力不足。本指标值过高,说明公司业务增长太快,可能因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而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

5.Y5(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迫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本指标主要反映寿险公司短期险业务赔款支出状况。根据精算规定,短期险附加费用率为35%,因此,本指标的正常值为小于65%,否则短期险的承保利润有可能为负,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6.Y6(净盈余变化率)=(当年净盈余—上年净盈余)÷上年净盈余。这一指标主要反映寿险公司净盈余的变化情况,也是衡量一个寿险公司财务状况在一年里改进或恶化的根本标准。本指标的正常值为-10%~50%,使用50%的上限是因为某些濒于倒闭的公司在无力偿付债务之前有盈余剧增的现象。这种剧增可能是财务不稳定的迹象,有可能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诸如业务转移等。

7.Y7(准备金变化率)=(当年准备金-上年准备金)/当年净保费收入-(上年准备金—前年准备金)/上年净保费收入。该指标的正常范围为-20%~20%,它主要考核寿险公司业务经营与准备金提取的稳定性。准备金突然变化,说明保险公司产品总量或结构发生变化,也可能是准备金计算方法改变。一般准备金突然减少,说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有较大变化,也可能说明该公司财务出现困难。

以上指标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正比的投资收益充足率、资产认可率、保费收入增长率、净盈余变化率、准备金变化率为正权重,而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反比的认可资产负债率、短期险两年赔付率为负权重。在具体计算Z记分时,也要根据寿险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四、本文的局限性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构建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预警体系是摆在我国保险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也是保险监管机关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环节。本文遵循财务预警理论提出了保险公司财务预警的初步模型。应该说,这一模型还不健全,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

1.模型中的指标是否具有线性关系,这是模型能否建立的一个关键。从奥特曼以及其他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来看,这一线形关系在制造业以及部分非制造业公司是成立的,但就国内外保险业来说,尚无这方面的实证研究结论。

理财保险论文第2篇

一、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论渊源

此种解释原则渊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目前,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或司法判例大多确立或采用此规则。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规则指“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保险实务中之所以引入不利解释原则,其理论渊源主要有四:

1.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理论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条款一般都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在通常情形对保险单的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无讨价还价的余地,故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若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时,能立于公平正义的立场,不仅考虑自身,也兼顾他人利益,则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并非无可取之处。然而作为“经济人”的保险人,不一定能够保持超然的地位,他们可能会利用其丰富经验制定出只保护自己的条款。在此情形下,所谓的合同公平则流于形式而非实质,被保险人对于合同内容的发言权完全被剥夺。因此,当保险合同的条款用语有疑义时,应当作不利于条款拟定人的解释。

2.保险合同具有专有技术性理论

保险业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行业。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危险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概率,按照此比例分摊风险。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算定分担责任要有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保险条款中所涉及术语的专门化和技术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若保险人科学地运作保险技术,合理地使用保险术语,则没有干涉或解释条款的必要性。但保险人可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滥用保险技术,在保险条款中使用晦涩或模糊之文字,以减轻或避免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3.弱者保护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为“交易能力不对等”,具体表现为:首先是交易力量悬殊。保险人一般是具有很强的资金、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实力,而一般的被保险人尤其是作为个人的被保险人很难有对等的谈判实力。其次是交易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险人拥有保险的专门技术、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而一般普通投保大众对此则不了解。因此,出于保护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当对保险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4.理性预期理论

该理论起源于2()世纪6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是在“附和合同”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合同是一个附和合同,换言之,在这种合同中,没有提出标准合同形式的当事人绝对没有机会对合同讨价还价。在承认这一点后,牢固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的理性期待’和‘不允许被保险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原则”。因此,该理论的主张者坚持应该根据一个未经法律训练的人的理性预期来解释保单。该理论的倡导者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其理由:其一,从保险业的历史变迁视角看,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契约当事人有相对的对等谈判力量,双方谈判时间充足,且当时交易类型简单,因此,要保人与保险人对于保险契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容易有相同的了解。但随着保险交易类型的繁杂化,以有限的保险契约类型承保Et新月异的保险事故,本来就形相见拙,况且保险契约的订立过程,在省时省钱的要求下,事实上不能详细讨论契约内容,更不可能针对具体危险状况,增删修改。故保险人对保险契约的内容固然具有信息、经验、专业知识等优势,而社会大众则只凭直觉产生期待。所以法院应遵循“理性预期的原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和处理。其二,被保险人被视为是拥有“深口袋”,一些法院有时候会过分地忽视合同文字而使保单持有人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赔偿。

二、“不利解释”原则在财产保险领域中的司法实践现状

1.把不利解释原则误解为争议利益解释原则

这混淆了争议与疑义,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奉为一旦争议就自动首先适用的“优先原则”。其实,争议并不等于疑义,争议是解释的必要前提,“无争议则无解释”,没有争议就无需任何的解释活动。但是,这并不表明争议就是不利解释原则的充分条件。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有的是可以从这个合同条款的语言文字中得到一定的合理支持的合理争议,而有的则可能是在任何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者阅读都不会产生疑问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的争议。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有争议,但是并没有疑义!所以,争议的存在仅仅表明疑义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那种没有任何合理根据的无理取闹式争议,根本不应该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否则,就无异于法律对投保人承诺“一争即胜,一争即有利”,等于是鼓励投保人不管有理无理都“不闹白不闹,不争白不争”。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保险立法或者判例法,都以“有疑义”而非“有争议”作为适用该原则的不可或缺的前提。

2.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误解为“有疑必有利”的无条件原则

这忽视了该原则的适用条件而把它推广到了不适用的领域。当要保人就保险合同产生疑义时,我们要看是谁造成了这种疑义。造成保险合同疑义的原因众多,有法律法规的原因,有保险人的原因,也可能是被保险人自己的原因。而保险人只能对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保险条款疑义承担责任。因此,在有疑义时,作出对投保方“有利”的解释,这个“有利”离不开特定的前提条件,在这些条件不具备时就不能适用,如果适用就将违背客观的经济规律和该原则最根本的价值目的。换言之,在保险合同的解释方面,并非有疑义则必须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而是要看造成疑义的责任承担者是否是保险人。

3.司法实践中的误操作及影响

目前,由于对“不利解释原则”存在误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误操作,具体表现为:一是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够规范统一。由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上法院的一些审判人员对《保险法》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比较生疏,不能很好地处理保险合同与其它商事合同之间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用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思维对待保险纠纷,使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够规范。二是不恰当地任意引用“不利解释”原则。一些法官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首先引用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严苛。三是解释保险合同时,拘泥于字面意思而忽略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注重合同的整体性,断章取义。以上情形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责任认定不当、审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往往会影响到一批保险合同的理赔,易助长被保险人的侥幸心理,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也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给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不利解释原则”理论与财产保险现实的偏差

1.就合同的附和性而言

人身保险因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规律性,保险人拟定的条款和约定一般都是经过精确计算的结果,条款内容弹性很小,一般不会因人而发生变动。要保人只能同意购买或不购买,或者在不同的保险产品中作选择,但并不具备与保险人讨价还价的技术能力和总体实力。财产保险则不同,财产保险主要面对的是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投保时常处于有利的主动地位,可以根据自己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条款、约定、费率等进行讨价还价,而且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或者其经纪人具备与保险人对抗的技术能力和总体实力。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严格的附和合同,而财产保险合同在很多情形下,已经逐步发展为了一种非要式合同。

2.就专有技术而言

人身保险对危险几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危险事故的发生也比较规则稳定,在保险专业人士的不断探索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专门技术,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技术形成了垄断之势。而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规则,也缺乏稳定性,对技术的探索基本上是建立在以往的经验的基础之上,没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同时,保险业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人身保险产品层出不穷,产品创新日新月异;但财产保险不论是理论还是条款的发展都没有太大的跨度,经过长期的交易,企业和其保险经纪人对条款、约定等都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在财产保险领域,就技术能力而言,保险人的优势地位在不断削弱,而要保人在不断增强。

3.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力量对比而言

因人身保险几乎全部适用于个人保险,个人保险涉及的每笔保费金额较小,保费的计算也较准确,竞争的余地很小,因而要保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而财产保险则不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大部分的保费收入均来自一小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况且,这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要么有自己专门负责保险事务的专业人士,要么有保险经纪人相助,不论是保险技术,还是总体实力,保险人并不处于强势地位。相反,因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这些企业还处于有利的优势地位。

4.就“理性预期”而言

在财产保险领域中,部分企业及其经纪人在经验、专业知识等方面并不处于劣势地位。相反,很多保险合同均是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形成。再者,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开放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与一般企业相比,保险企业在资金实力方面的优势在不断消融。相反,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了保险企业的投资者,拥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因此,在财产保险领域,理性预期理论赖以发展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四、不利解释原则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鉴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不利解释”原则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应受到以下几个条件的约束。

1.存在疑义的保险条款确实模糊不清

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实质要件,是保险合同的条款“模糊不清”。模糊不清这一用语的本来含义指“一个词语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以致于在同一时间,对这一词语的理解既有可能是正确的也有可能是不正确的”,这一用语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解释中,则通常被界定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用语拥有一个以上的合理解释。按照英美法院的主流观点,只有在保单条款模糊不清,并且这种模糊不清无法借助外部证据予以解决的情况下,不利解释原则方可适用。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英美法院就此确立了许多可供我们参考的判断规则,归纳起来主要有:其一,在考察保险合同的条款是否模糊不清时,法院所使用的方法应当是能够“找到模糊不清”而非“制造模糊不清”的方法;其二,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模糊不清,其考虑因素主要不是合同的用语或措辞,而是不同的合同阅读者在阅读该份合同时,是否会产生不同的含义。至于何谓“合同阅读者”,英美法院的确认标准各有不同。美国法院主要将其确定为正常的,具有合理理解能力的人;英国法院则一般将其确定为正常的律师。其三,英美法院除从正面对“模糊不清”的含义加以界定以外,还从个案中归结出了许多不属“模糊不清”的例外情况。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条款不因其用语可以在字典中找到不同的定义而模糊不清;保险合同的用语不因法院在先前的案件中对其持不同的见解而必然模糊不清;保险合同的条款也不会仅因其难以解释、十分复杂以及保险纠纷的当事人对该用语持不同的观点而模糊不清;即便在保险合同难以辨认的情况下,如果审理案件的法院能够阅读并理解该合同,该合同条款也不能被认为是模糊不清。其四,不利解释原则要得到适用,被保险人须对保险合同中“模糊不清”之处的产生不承担责任。

2.被保险人是否为弱势群体

不利解释原则的创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建立在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进行司法调整的基础之上。但是在保险实践中,除了存在大量的由拥有优势谈判地位的保险人拟定,并在“取舍听便”的基础上销售给被保险人的格式个人保单以外,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的、由经验老到的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人及律师,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谈判达成的商业保险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与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关的问题,即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交易地位相等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签订的格式商业保险合同是否仍然能够适用该原则?审判实践中,美国法院就此发展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个判断标准是被保险人的规模。被保险人的规模越大,其拥有的谈判实力越强,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越小。第二个判断标准是律师的参与。如果在产生争议的保险合同签订之时,被保险人的事务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不利解释原则将无法适用。第三个判断标准是保险经纪人的参与。基于保险经纪人所拥有的强劲交易实力和专业技术,一些美国法院拒绝将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由独立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四个判断标准是手写保单的使用。由于商业风险通常十分复杂和专业,因此许多商业保险单常常采用个人之间反复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的方式签署,这种保单被称为“手写保单”。与格式保单一方拟订、另一方接受的“附和合同”的特点不同,经由个别谈判达成的手写保单较为充分地反映了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手写保单的这一性质使得一些美国法院拒绝将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该种保单的解释。第五个判断标准是被保险人对保险的熟悉程度。不利解释原则创立的原因,是为了保护缺乏经验的被保险人,因此,按照一些美国法院的观点,在被保险人拥有与保险人相当的保险经验的情况下,不利解释原则将无法适用。第六个判断标准是有关的争执是否是保险人之间的争执。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基石,是被保险人缺乏经验,因此在两个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只有依照合同条款本身进行解释才是公平的。第七个判断标准是被保险人拥有的总体谈判实力。鉴于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拥有在公平的基础上与保险人进行谈判的市场能力,因此一些美国法院认为,由拥有相同谈判实力的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被当作普通合同并按照适用于普通合同的解释方法加以解释。

3.用于附加条款而非基本条款

在我国,关于不利解释原则是否用于基本条款,学术界则多有争议,笔者认为不利解释规则不能适用于基本保险条款。因为,基本保险条款不同于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其他保险条款,不论保险人是否将其用于保险合同,保险人均不得修改或变更基本保险条款。同时,在我国由于保监会制订的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具有部门规章的性质,而我国法院尚不具备对法律规范进行审查的司法权。因此,保险人使用有保监会所制定的合法条款,即使是格式条款,即使可能存在疑义,也不能只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而是按照一般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因为,此时的保险合同条款本质上并没有体现多少保险人的自由意志,而是附和法律的产物、徒有格式条款之形而已无格式条款之实。投保人又附和保险人的条款,双方都没有自由地站在自己的立场制定该所谓的格式条款。所以,已经失去格式条款的本来含义。此时,如果还是不加变通地坚持所谓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原则,无异于刻舟求剑,必然损害保险制度的基础。

4.不能做优先解释原则。而只能是第二原则

理财保险论文第3篇

1.1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全面、不积极、不主动由于社保基金的缴纳涉及个人、单位、国家等不同主体,且不同主体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不一样,直接导致社保基金的征缴不主动、不全面、不积极。有的企事业单位靠政府的财政拨款补充,国家负担社会保险的大部分费用,小部分由个人承担,而有的单位则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一般由单位负责大部分费用,而保险无法给单位尤其是企业带来直接的效益,因此有的企业为了少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就通过伪造变造文件、篡改数据、更改财务报表等方式减少社保基金缴纳,甚至有的企业和职工根本没有被纳入征缴范围,这样不仅不利于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损害了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

1.2社保基金监管不到位,信息公开不透明社保基金的监管涉及人社、财政、审计等多部门。一直以来,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重心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支付环节则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其次,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对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丧失了原有的监督地位的独立性,影响了监管的客观、公正。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多为事后审计,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虽然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和缴费单位应每年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但对文件公布的范围、指标和方式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多数情况是职工往往需要主动查询,才能了解个人保险相关信息,直接导致保险信息不透明。

1.3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管理存在盲区社保基金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三个银行账户,各账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活期存款,又不能相互调剂、统一使用,无疑增加了资金使用成本,影响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不能实现基金的效益最大化。现行相关制度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小额多期挪用仍缺乏制约,社保经办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向财政部门虚列用款计划,恶意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利用支出户来挪用社保基金。另外,基金的支付管理也存在一些漏洞,如养老金存在虚报、冒领现象,医疗保险存在冒名顶替、非支出范围的药品列入报销范围,异地报销费用项目难以审查等。

1.4社会保险管理者及财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缺乏目前,社会保险管理者大多是“硬专家”,只精于各自的专业,却未必擅长管理,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社保基金管理的有效机制中。同时,社保机构的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管理观念与创新意识不强,理论基础薄弱,知识结构老化,工作质量和效益不高。财务人员缺乏、编制不足,在社保业务成倍增长、工作量大的情况下,人才流失严重,补充来源不足,人少事多,不能实现精细化管理等一直困扰着社保机构的财务建设发展。

2完善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2.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征缴方法,提高基金征缴率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但相关的配套政策却未能及时跟进,社保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因此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使社保基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社保基金缴纳不积极的现象,在思想上应该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宣传力度,使他们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大作用。在日常工作中,社会保险部门要做到:进行机构调整,尽快实行保险费的集中、统一征缴;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日期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并定期进行基金的核算工作,包括基金的数额、参保人数等;确保基金的完整性;加大基金缴纳、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力度。只有将社保基金征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扩大征缴面,提高征缴率,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2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和审计,实现社保基金的信息公开人社、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沟通和合作,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共同构建社保基金监管的有效机制。对财政专户的资金支出,应在银行环节设置“双控”程序,既不允许人社部门单方面决定支出,也不允许其他部门单独决定资金去向。由于社保基金数额大,周转速度快,在管理上要建立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完善定期的外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另外,应通过媒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将基金征收支付政策、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情况等涉及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2.3拓宽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完善基金安全管理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的情况下,人社和财政、金融部门应加强协作与联系,统筹安排,保证基金最大程度的增值。为此需要尽快发行适合社保基金购买的票面利率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定向特种国债,不断扩大证券型的投资规模,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回报高的项目,实现基金的效益最大化。在基金安全管理方面,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和缴费基数实行网上申报、社保基金网银划款、个人缴费银联刷卡等方式,彻底杜绝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直接接触现金,同时通过公示、稽核、责任倒查等途径完善管理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基金安全。

2.4提高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首先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社保机构主要领导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既是广大投保人利益的维护者,也是政府职能的管理者,因此需要既懂管理,又要了解财务的相关政策的“复合型”人才;二是要建立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把财务制度落实到各级层面、各个岗位;三是着力财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加强职业道德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社保基金的管理保驾护航。

3总结

理财保险论文第4篇

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正处在转型期。垄断、WTO和信息技术是影响当今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三大因素。新生企业要制定发展战略就必须要针对这三个因素进行。在严重的市场垄断和WTO的紧逼面前,弱小的企业仅仅像竞争对手那样调配资源是无法获胜的,必须通过对战略的选择来改善自己的行业地位,除此之外任何战术性的调整都无济于事。所谓战略并非是很虚或很遥远的东西,把现实中正确的事长期坚持做下去,就是战略。企业必须认识到如果战略错了,则战术上无所谓对错;只有战略对了,战术上的对错才是经营上的焦点。战略决策是关系到企业发展方向的决策。企业必须要重视对发展战略的研究,掌控生存环境的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趋势,借用先进的理论来指导企业的发展,根据战略科学合理地安排短中期目标,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树立战略致胜的新思维,看重战略目标的实现。“百年老店”是战略策划的结果,而非经营的结果。企业生存的寿命与企业思考的深度和广度成正比。要扭转长期形成的“宏观不管,微观管死”的旧管理模式,加强战略管理和控制,加大战术上的自主经营。

新生的财产保险企业由于其诞生在国家经济转轨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特殊时期,更应该注意自己周边环境的变化以便能够制定出一套切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和策略。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市场环境决定市场结构,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因此,要想比较准确的预测和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就必须深入地分析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

下面将从财产保险的产业环境入手分析一下新生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称新生企业)的发展战略。

一、当今财产保险的产业环境

(一)来自WTO的挑战

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中国加入WTO是既定国策。国际竞争家门化已变为无法回避的实事。因此,不论新生企业愿意与否,都必须准备迎接来自国际保险业的挑战。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存在根本性差异以及长期处于政府的政策保护和国有企业一家独霸的市场垄断之下,WTO对中国保险企业来说是相当陌生的。这种经济体制上的陌生性使我国保险企业所面临的挑战远比其它发展中国家保险企业在“入世”时所面临的挑战要大得多,风险自然也要大得多。如何抓住“入世”前最后几年的过渡期加速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充分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应是各家保险公司关注的焦点。

WTO对中国经济最大的影响就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国际分工,所有的中国产业都将在这一框架下重新定位,作为服务业的中国保险业也将随之重新界定自己的服务对象。随着产业的重新排序和分化,市场将会分为厚利市场(profitablemarket)和薄利市场(unprofitablemarket)。有可能出现外资企业据有厚利市场而把薄利市场让给内资企业的产业格局。因此,如果定位不清中国保险业在新的分工体制下可能会丧失今天在本国市场的主导地位,沦为附庸。这将是WTO带来的最大的威胁。所以,国内保险企业如何审视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师夷之长以制夷”,通过抓住再定位的机会来化解强敌的威胁,在特定的目标市场上牢牢占据主导地位是解读WTO的关键。但是,这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再造工程,而不是简单地“认识”问题。《世界银行1998年发展报告提纲》在谈到是“搭上车”还是“落伍”的问题时指出“赶上并不是轻而易举,简单迅捷的事,需要的也不仅仅是资本积累”。

面对国外保险企业的大兵压境和国内保险企业群雄逐鹿的局面,新生企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必须要准备走一条不同寻常的发展道路和模式,尽快形成自己在新秩序中的特殊竞争优势,把这场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的最大变革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变成自己发展的最大机遇。

(二)产业发展现状

(1)发展阶段定位

我们今天的保险业正处于产业化的初期。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早已存在于国民经济的活动之中,但其长期以来一直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部门”的形式存在,无论是经营形式还是经营规模都不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业。将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阶段定义为“产业化初期”而不是保险业的发展初期,目的是想更准确地描述出其历史的继承性和现阶段的基本特征,即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垄断经营已经相当成熟,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刚刚萌芽并正在遭到WTO的强大冲击。今天的中国保险业,既能看到萌芽阶段的特征,向国际化发展特征,也能看到成长阶段、成熟阶段、甚至是衰退阶段的特征。正是由于几个不同发展阶段的重叠造成了复杂的外部环境,使新生企业在制定各自的市场策略和发展战略时普遍感到非常困惑,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出现摇摆。

所以在现阶段无论是政府的行业指导,还是企业的发展战略都要分类实施,断不可一刀切。这既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保险企业制定各自发展规划的立足点。明确这一点对新生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指导新生企业制定各自的发展战略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现存的行业状况

我国的财产保险业不是从无到有的,而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脱胎而来的,其必然带有母体的很多痕迹。由于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国有独资企业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变化不大,所以整个市场环境的变化也不大。这主要反映在市场的准入制度上、市场的结构上、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上和业内的文化体系上。

从市场准入制度来看,由于保险业长期在封闭状态下运行,保险业已成为一个垄断程度相当高的行业。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在WTO的推动下,金融保险市场也在逐步开放,但总的来说国家的控制力度相当大,政策准入门槛相当高,开发度很低,开放的进度也很慢。目前的市场主体还很少,竞争程度与其他行业相比还十分有限,已进入的企业可以充分共享行业垄断带来的利润。可以说现存的行业垄断保证了各家保险公司的生存并使大家基本上能和平共处,但它同时也导致了整个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始终处于粗放阶段的状况,获利能力低下。1999年,财产保险的行业销售利润率只有4.4%,完全看不出朝阳产业的迹象。

从市场结构上看,新生企业经营空间狭小:传统的保险市场基本上被瓜分完毕,潜在的新兴保险消费市场尚无能力问津。目前的市场结构是三个骨干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了90%,其中最大的一家市场份额达到70%以上,而其余的各家只拥有不足10%,存在严重的寡头垄断。新生企业的进入遇到了老保险企业在传统保险市场上的顽强抵抗。为了获取生存所必须的市场份额,新生企业不得不采取一种蛮力硬拚的策略,即价格战的策略强行开进,一进入市场便陷入了高成本、高强度的对抗。“卖”保单变成了“买”保单,企业经营成本激增,利润下降,甚至亏损。

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上看,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考虑,政府监管政策和法规对现阶段财产保险市场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对主导企业的保护,二是对业内所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进行ot较大地限制。

具体来说,前者由于垄断企业在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而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转轨又进行得比较慢,所以政府的监管政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向其倾斜,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因此,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格局和政策环境长期以来一直无大改变。以WTO为例,虽然WTO已迫在眉睫,但政府监管当局督促市场迅速向WTO标准靠拢的政策导向并不十分明显,力度也不很大。除非国家主动用行政手段拆散垄断,否则市场仍在原有的框架内按照自己的老节奏蹒跚前行。因此,新生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必须在这个框架内生存与发展,无法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战略。后者因为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性,国家一直对其实行较其他行业更为严厉的监管,保险企业自主经营权到位率很低,与自负盈亏的责任之间存在很大缺口,企业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图在市场上运作,企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特别是投资方面。但是鉴于我国各保险企业严重缺乏熟悉其它行业或业务的专门人才及经验,以及相关市场也处在形成阶段这一基本事实,完全放开,让企业自主经营权全部到位,也有很大风险。就拿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来说,没有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全面开放投资亦是弊多利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对市场行为的强有力监管对新生企业来说又是一种保护。

当然,受到WTO的冲击和影响,政府监管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逐步走向市场化,主要监管职能将从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过渡到对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向国际惯例看齐将是保险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

从文化上看,国有独资企业长期一枝独秀的局面造成了保险业根系一脉的结果,其后不论哪家公司成立都不同程度地打上了国有保险公司特有文化的烙印。其突出的表现是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业务人才,轻管理人才;重经验,轻理论;重短期经营,轻长期发展研究;重传统业务,轻创新等。文化的同宗同源造成了人才的同质性和思维方式的同质性,这是导致财产保险市场经常出现“过度竞争”的重要原因,也是本文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诞生的保险公司称为新生企业而非新兴企业的原因。新企业不等于就代表先进,老企业也不是落后的同义词。事实上老企业反倒是许多组织变革、产品创新的倡导者。这种现象值得新企业格外关注,万不可掉以轻心。目前各企业正试图从这个特定文化的体系中突出重围,并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中,知识已从非独立因素变成了独立的因素,从潜在的生产力变成了现实的生产力。知识生产力正日益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知识经济把信息和知识作为最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把人创造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看作最重要的经济成果并以此导出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新经济特征。知识资源的导入使经济获得了无尽的动力。对于生存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来说,知识资产正在取代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而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知识的开发、传播、研究、教育和培训,企业有无竞争力主要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力,而不再是它有多少钱或多少固定资产,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正视的问题。那些能有效地开发和管理他们的知识资产并拥有比竞争对手更多的知识的企业将会发展的更好。人是知识的创造者和载体。因此,对人力资本和技术的高强度的投入是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运作的重要特点。

信息技术及网络经济和文化的飞速发展是知识经济最突出的代表。信息技术向各个部门的广泛渗透,极大的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加速了传统产业的升级和改造。所谓企业信息化,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改写和重建现有企业的全部管理和业务基础,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信息技术的巨大进步使经济发展进入“柔性生产”时代,也就是个性化生产时代。企业经营开始从传统的集中式生产经营走向分散式生产经营。借助信息技术人们已经可以在管理决策中心和营业终端之间实现实时管理。管理的跨距突破了传统理论的时空限制,可以延伸到任何地方,“贴近市场”的营销理论开始真正走入实践。如在传统经济时代,企业用集中来表现本企业的实力和地位,雄伟、豪华的公司总部曾给来访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并使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的员工产生了极度的自豪感。但现在这种旧观念在分散经营的新经营理论的冲击下已让位给终端柜台的美观和现代化,让位给满足于顾客的效率感、方便感和信任感,让位给以整合顾客服务为中心的新的经营理念。OECD(经济发展和合作组织)在描述知识经济时指出过去人们把企业信息化的终点放到企业内部的整合上,着眼点都是推动管理的进化;现在的重点则是放在企业的外部,即放在为顾客的服务上。这一点对身为服务业的保险企业来说影响更为重大,将使现有的保险经营模式,特别是营销模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新生企业应借助信息技术迅速建立起完全不同于老企业的经营结构,组织结构,和市场布局结构,按照前重后轻的新原则配置企业资源,竭尽全力贴近市场、贴近顾客,塑造新型的企业形象。

互联网的兴起为经济转型起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无限增加了企业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机会,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规模,降低了咨询和交易的成本,简化了交易的环节,使快速、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和自助式服务成为可能。保险业作为传统的服务产业毫无疑问也被“网”在其中,开始从资本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本劳动密集型转化。在高科技时代,谁拥有技术,谁就拥有市场。虽然目前网上保险销售还存在许多问题,但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正导致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有着广阔的前景。

知识经济及信息、网络技术时代的到来,给新生企业划了一条新的、平等的起跑线,使之有了跑赢大企业、老企业,甚至外资企业的机会和可能。但网络技术本身并不能保证新生企业一定会赢得下个世纪的竞争。获胜的机会在于利用新技术对企业再造的结果,即新的企业组织结构、规模和文化的形成,另外还取决于企业外部网络环境的成熟度。同时由于市场进入的科技含量大幅增加,行业准入的资本门槛也相应大幅提高,新生企业要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打好高科技战争。新生企业能否抓住这次战略机遇,赢得新经济时代竞争,避免被淘汰的命运,取决于初始的策略规划,而不是一两件新式武器或概念。

(四)当前新生企业效益不好的成因分析

(1)基础管理的薄弱

当前新生企业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没有历史,横空出世。换句话说就是大都没有经历过从小到大生存磨练,一上来就是几个亿甚至十几个亿的资产,除了钱和一张金融许可证之外基本上没有任何企业基础。因此先把企业的基本功练好然后再把保险业务的功课做好就成了必然的次序。首先要解决企业该如何办?这样一个极简单又深刻的问题,这是基础;其次才是在高科技时代如何办好保险的问题。目前各新生保险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主要都是基础管理滞后造成的,而非保险技术不成熟造成的。从保险技术方面看,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技术上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在各家新生保险公司经营实践上,共同的特征是保险业务能力普遍强于管理能力,用业务管理代替了基础管理并普遍存在一种轻视基础管理和基础管理人才的浮躁文化。新生企业在基础管理未到位的情况下大规模上业务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最突出的是基础管理不到位诱发的内部道德亏损。

(2)不利的市场竞争格局

亏损的第二个成因是垄断状态下的市场竞争。垄断造成了新生企业生存与发展空间的过度狭小,为了拥有生存必须的市场份额,新生企业不得不牺牲属于自己的行业垄断利润来换取保费,即用价格竞争的方式作为主要的市场策略,这必然会导致市场次序进一步混乱。

由于我国垄断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的存在基础,即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因此,指望近期内通过上层建筑来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是不现实的(调整是有可能的)。企业必须要面对现实并找到这个环境下的适合自己快速成长的方式和道路。

(3)保险市场的特殊性

由于保险企业的实力和无形资产在保险交易中的权重很大,新生企业在起步阶段一般只能选择那些费率高、标的小,风险分散、技术含量低和易上规模的险种切入市场。于是便形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在个别险种上产生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生存的问题一下子变成了新生保险公司面临的头号问题,发展的事自然无暇顾及,企业行为日趋短期化,十分被动地跟这市场走。

(4)保险技术二重性的影响

保险业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保险业务质量评判主要取决于核保核赔技术的水平。造成许多亏损的原因是核保或核赔技术不过关。一般地说核保或核赔技术含两个层面,一是保险技术本身,二是对保险承保对象所处行业的风险识别?t前者可以通过理论学习和培训来提高,后者只能靠实践经验的积累来增强,即阿罗(K.Arrow)所说的“干中学”(Learningbydoing)。一般地说,新生企业在第一个层面上并不很差,基本上处在社会平均水平上,有些甚至还要稍强些。但在第二个层面上由于新生企业大都采取大企业、老企业的经营模式,没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大乎隆式地什么都做,再加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行业更迭频繁,新生保险企业很难掌握承保对象的行业特征和防灾防损的节点,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取足够的案例进行纵向积累,行业风险识别技能和承保经验积累非常缓慢,难以迅速形成有效生产力。许多交易都因无法充分利用过去的经验造成交易成本高于市场平均成本,导致行业垄断利润的流失。更严重的是由于各个行业的风险点不同,核保人员不可能什么都懂,这种情况往往使核保环节形同虚设,硬性承保就会埋下重大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结局,便会出现过度依赖再保险的现象--只要分得出去就保,把再保险变成了新的核保部门,把收取保费也变成了收取分保手续费,企业无法赚取承保利润。在核赔方面的窘境与核保基本类似,往往由于经验不够,不该赔的也赔了,导致利润的流失。另外由于这种经营模式无法有效地组织起企业的资源投入到新兴市场(有效需求率高的市场),新生企业不得不继续围绕着自己熟悉的传统市场(有效需求率低的市场)去与老企业、大企业抢市场。这不仅耗掉了企业应得的利润甚至造成了亏损,而且限制了新生企业的发展前景,使道路越走越窄。可以说,企业业务经验的积累速度和质量,以及将他们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机制决定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和盈利能力。

(5)大项目、高风险业务的不利影响

对新生企业来说,大项目承保虽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有形象宣传上的意义,然而大项目由于承保技术上的复杂性和展业层次过高也非轻易可以得手。承保大项目犹如攻城作战,城高沟深,非重兵不足以下。久顿兵于坚城之下则费用不足,锐气殆尽。企业易陷入进也不是,退也不是的窘境。从行销的角度看,大客户由于竞价力强,承保费率过低,在没有形成规模的时候,新生企业的风险也会很高。因此新生企业在实力有限的时候不宜将大项目作为主攻方向,而只能以奇兵相待。如果乱打一气,则会对初创期的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高风险业务也一样,由于新生企业的实力较弱,对高风险业务赔付的承受力差,为了分散风险,不得不过度依赖分保,企业费了半天劲,只赚了个吆喝钱,在基础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还会出现赔钱赚吆喝的结果。大项目和高风险业务的利润积累慢,对企业初期成长贡献率低,并使企业用散了资源,错过了其他市场机遇,因此在创业初期不宜介入。

(6)企业文化建设步入误区

目前,新生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很少从长远发展考虑,即统一价值观入手,而基本上着重于视觉形象和宣传,使企业文化建设流于形式,其结果是经历了数年的磨和之后,员工和企业领导人及投资人并没有在企业的理想和目标上达成一致;相反,在貌和神异的表面文章下,文化失去了它的凝聚作用和约束作用,企业理想受到普遍的蔑视和怀疑,利己主义恶性膨胀,短期行为成为主流。在基础管理不到位和文化约束力又很弱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导致企业亏损也就不足为怪。孙子说:“上下同欲者胜”。如果大家在企业基本目标上想法不同,各有所图,无异一群乌合之众,失败是早晚的事。其实企业文化是企业上层建筑建设最重要的部分,属于政治范畴。对于一个新企业来说,政治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因此一定要把企业文化的建设提高到政治的高度认识。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政治,政治的核心是权威,权威的核心是价值观,价值观的核心是理想。理想是创建企业文化的源泉。企业的理想就是企业领导人的理想,可以说企业领导人有什么样的理想,就会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换句话说,理想有多大,事业就有多大。企业领导人必须是企业理想的化身,必须言行一致。如果一个企业领导人表面上目标远大而实际上无时不在为自己的私利打小算盘,该企业的文化也必然是以私利为价值取向的文化,因为言行的差异会通过组织系统层层自上而下的传导。当然,在功利主义泛滥的今天,这样的要求是很难达到的。但是“非立大志自拔于流俗者不能成大器,”一个企业要想做好就必须与众不同,必须要有长远考虑。二是在政治决策的模式上存在失误。民主和独断是两种政治决策模式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采用何种模式的利弊并非可以用科学或不科学这样简单地划定,而是对不同阶段利弊轻重的权衡。决策的科学与否主要取决于领导人的个人素质和决策机制的设计。一般地说草创时期宜用独断的方式,民主是适应发展起来以后的决策模式。在企业草创时期即实行民主决策方式会延缓价值观的统一过程,甚至会使这一努力瓦解。如经营上的分歧和利益上的分配往往会使人们根据隶属关系结党,进而演化为派系之争。派系的出现导致了管理上的不公平,是非没有标准,最终导致指挥系统的崩溃。因此,在企业创立初期就要把保持政治稳定当成一项战略任务来抓。要保持政治稳定就要建立政治核心。具体说就是要树立第一经理人的概念,统一政令,避免出现双头政治和多头政治的权力格局。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力。上层建筑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虽然受到我国国情的限制有些理论并不能完全在现实付诸实施,但经过努力还是可以建立起基本上符合企业运作实际的企业文化,使企业能够按照自己的特点和规律运行。

二、实施以建设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系的基本发展战略

(一)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的核心是专业化经营

所谓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指那些最基本的、能使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获得稳定超额利润的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有四个基本特征:(一)具有充分的顾客价值,即对顾客能产生根本性的好处或效用;(二)具有较强和较持久的唯一性,即进入壁垒高,不易被模仿;(三)具有相当的基础性和延展性,应该能为企业打开多种产品市场提供支持,对企业一系列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都有促进作用;(四)具有领导性,即总是在经营理念、管理工具、组织架构和产品创新等方面走在市场的前面。核心竞争力的实质是核心专长的建设。核心专长的培养和发展是通过两个途径进行的,一个是通过内部的积累建立核心专长,一个是通过外部的兼并和重组来获取核心专长。在社会分工不断深入和细化的情况下,企业必须明确自己能为之提供最佳产品和最好服务的目标市场,通过在目标市场上的长期积累来形成自己的核心专长。任何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但放在市场上就会有强弱之分。最强的核心竞争力表现为一种能不断的制定行业竞争标准的能力。可以说,谁能不断地制定新行业标准谁就拥有最终的核心竞争力。以目前的财产保险市场为例,垄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构筑了当前的行业竞争标准,其他企业要想超越它就必须建立新的竞争标准。

核心竞争力理论认为企业超额利润的来源于其核心资源和核心竞争力,企业所在产业的竞争结构并不重要,即便在存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中,中小企业仍有可能赚到超额利润。尤其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和资本的互补性极强,生产力的提高有时无需增加实物资本,而只要改进生产的组织方式就可实现。因此打破垄断的最好方式不是在原有的方式上拚抢,如价格战、资源公关战等,而是在新的生产方式上和特定的领域里向垄断企业发起冲击和挑战。企业必须认识到:它无法为市场中所有的顾客服务。企业不应处处与人竞争,甚至在一些市场上与握有优势的企业对抗,而必须找到并确认市场中最具吸引力,且最能有效提供服务的部分为自己的目标市场。该理论对在当前中国保险市场中的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新生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世界500强都是从专业性很强的企业发展成今天的综合性大公司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的发展的过程基本上一样的,凡是从小逐步做大,从简单向综合发展的企业,生命力都很强;凡是过早的铺开摊子,开始就往大的做,业务面面俱到的企业往往都难以为继。任何企业都无法违背这个客观规律,特别在大家实力相差很大而竞争却格外激烈的时候更是如此。即便是目前已经在进行多元化经营的企业,也必然有一两项经营的重点作为自己的核心业务或核心产品,以使企业有一两个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依托或根据地,而不能泛泛经营。如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英特尔的芯片和夏普的LCD显示器等。盲目多元化,往往是一家企业走下坡路的开始;而任何一家成功走了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都是以相当的专业化水平为基础的。只有成为本行业的专家,才能做出真正的好产品,才能牢牢地占有市场,在激烈竞争中赚到超额利润。因此,产品的多元化或经营领域的多元化从来就不是问题,在什么发展阶段实现多元化才是问题的关键。

因此,就实际经营策略而言,收缩经营管理范围,强化?t营管理纵深,走先专而后综道路因该是一条兼顾生存与发展的、切合实际的发展思路。专业化就是集约化。专业化带来的是易操作性和经验成本摊薄,使经验和知识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利用,有助于一个没有经验的企业低成本高速度地积累经营管理经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资本,经验积累得快,企业成长就快。就保险资源而言,由于我国的经济规模已经相当大,任何一个行业的规模都足以支撑一个新生企业的成长,不存在吃不饱的问题。新生企业要解决的是如何选择一个或数个效益好并前景远大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发展依托以解决吃得好和吃得久的问题。因此,在发展初期新生企业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从一两个险种入手,强行进行突破,通过对核心业务的专业化规模经营,形成局部优势,做出名气,创出品牌,凭借其专业化优势,抢在别人前面先期瓜分甚至垄断某些利润较为丰厚的特定市场,迅速完成利润、市场份额、经验、技术、人才和无形资产的原始积累,实现高效快速的业务增长,然后再向其它险种或领域扩大战果,最终建立全面优势。未来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将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具有为提供一个或数个特定保险市场核心专长的生产服务体系。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针对当前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根据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在未来分工体系中的位置,建设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是新生企业最为急迫的任务。做好、做专和做强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原则,也是新生企业在发展初期应奉行的发展战略。

(二)建立以核心专长为依托的销售服务网络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要反映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上,即市场占有率和销售利润率上,而这与销售网络布局建设合理或科学与否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新生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考虑模式是哪里发达就在哪里设(有些还会考虑股东的因素。但由于以股东划分业务发展方向本身不科学,这种经营策略实际上收效甚微)。这种设立方式由于在微观上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新机构进去后缺少立足和发展依托,往往不得不参与恶性市场竞争,在没有任何优势和特色的情况下被动地进行混战,结果造成普遍性亏损。通常的规律是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各家的分支机构设的越多,竞争越是激烈,新机构亏损越大。对总部来说,这样的分支机构开的越多,财务压力越大,很快陷入发展是亏损不发展也是亏损的两难境地,最后只能是把放慢发展步伐作为修正企业发展战略缺陷的一种权宜之计。专业化发展战略为新生企业分支机构布局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新生企业可以根据遴选的产业集中度、产业重心转移趋向、本行业竞争度和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四个维度的考虑来科学合理地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以具有绝对优势的特色服务来占领目标市场。这样做可以避免了无谓地恶性竞争,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尽早在新的市场握有一小块根据地,稳稳地站住了脚跟,为总部提供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和利润,从而充分发挥了分支机构的作用。

(三)建立战略协作同盟

企业联盟是指企业个体与个体之间结成盟友,交换互补性资源,以期获得长期市场竞争优势。迈克尔波特说,联盟是企业之间的长期协定,它超出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又没有达到合并程度,是扩大市场而又不扩大企业的方法,也是一种不通过合并,就可取得纵向一体化的低成本和特色优势的手段,并能产生1+1〉2的效果。企业联盟的好处在于通过联盟双方均可以用更低的成本,共同进行更敏捷的对外竞争。对新生企业来说结合自己的核心业务以产品为导向与国际上具有相关核心专长的保险企业建立较为紧密的纵向联盟或横向联盟,进行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业务合作与交流是迅速跨越某些发展阶段和为抗衡WTO冲击,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到国际水平,有效地占领市场的捷径。联盟不仅局限于业内,也可扩大到业外,主要是借助其他行业企业或组织的行销通路扩大自身产品的销售。策略联盟分研发联盟、技术合作联盟、销售通路联盟、信息联盟、培训联盟、分保联盟、管理联盟、承保联盟、服务联盟等。尤其是销售通路联盟的建立有利于解决保险企业,特别是新生企业,目前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何解决企业高位切入社会的问题,即如何让自己的业务人员能够尽早接触到潜在保户的上层人员,把推销变成“拉销”,从而迅捷地打开效益型险种承保的大门。

(四)建设以市场创新为中心的强大的可持续研发能力

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增长源泉是知识的积累和运用。因此要想赢得下个世纪的竞争就必须超常规地建设企业的研发能力,及时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业内外先进企业,收集市场的信息并针对市场的现实和潜在需求作出回应,建立起学习型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学习能力强弱决定了企业的前途。古语说:“学有本源。”企业自身的文化建设就是企业的大本大源。没有这个为基础,企业非但无法学习汲取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反而往往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得不偿失。

重生产,轻研究开发,是计划经济的遗产。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一切生产和销售计划都由国家下达,企业无太大必要建立自己的“大脑”。目前我国的企业仍普遍不重视研究与发展,企业决策主要凭领导人的经验。很多企业把研究与发展部门作为一种装饰物。这一点在保险业显得尤为突出。相比之下,外国公司则把研发作为主要的生产力,甚至是核心生产力加以建设。现在企业的生态环境也一天比一天严峻,再不研究新产品,再不研究市场及其发展趋势,就一天也无法混下去。尤其是WTO到来后将彻底打破目前保险业的行业垄断,届时谁能满足顾客日益增长的需求,谁将赢得市场。新生企业不能把希望被动地寄托在监管部门的各种保护性措施上。否则一旦发生突变,企业就会立刻面临绝境。

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建设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创新力的建设过程。由于创新能力的形成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积累,因此新生企业必须从创立之始就要把创新力的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创新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是单纯的研究能力或开发能力,而是一种能够把握市场机会和技术机会,正确地做出创新的决策,有效地实施这一决策并成功地引入市场的能力。创新分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商业技术创新与科学技术创新不同之处是前者不完全追求技术的先进性而是以市场实现度和获得商业利益作为检验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研发的重点是市场。所谓市场就是一定数量顾客有效需求的集成。市场的创新即不断根据顾客的有效需求推出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用新技术、新产品创造新市场。学习积累机制是创新的核心问题,是支持创新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创新是需要投入来支持的,必须在制度上、机制上予以解决。创新必须要围绕企业的核心专长进行而不能追时髦,更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

创新分战略性创新和战术性创新。所谓战略性创新主要是根据市场发展规律和趋势,预测出企业下一阶段的创新重点。因此战略创新的重点是对产业更迭的研究与筛选。例如,产险的增长速度连续几年的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99年更直落到2.93%,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差4个百分点,完全没有体现出高需求收入弹性产品的行业特征。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国民经济内部各产业系统间的发展存在不均衡,各产业系统的发展速度有快有慢,有兴有落,而作为向其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却没能跟上这种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和行销策略,因此造成了今天财产保险业的窘境。这种窘境的具体表现是:一方面传统保险消费市场的有效需求在不断下降,但保险业的有效供给却在持续增加;另一方面虽然在新兴保险消费领域出现了巨大的有效需求,但保险业却没有形成相适应的有效供给。传统领域有效需求出现萎缩和新兴领域有效供给没有形成导致了现行保险供给系统出现结构性过剩。这导致了财产保险在产业形成的初期就出现了“过度”竞争,使行业利润整体下滑,朝阳产业突呈“夕阳产业”的端兆;同时由于财产保险业没有主动搭乘上高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列车,所以无法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自然也就发育迟缓。对新生企业来说,新兴市场各方利益尚未定型,因而进入成本相对较传统市场为低(传统市场的利益格局已形成,新企业不易打破),战略回报高;另外新兴市场的保源优良,亦是保险资金的好投向,将会形成保险、投资的良性循环。孙子曰:“凡战,以正和,以奇胜。”这既是战争的法则,也是商战的法则。对新生企业来说,正,就是在传统的市场上解决当家吃饭的问题,属于战略防御,主要解决生存问题;奇,就是建设新兴市场的供给能力,属于战略进攻,目的是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企业能否笑到最后关键看如何出奇制胜。因此,新生企业战略创新的核心就是找出这些新兴市场,加强对新兴保险消费市场供给能力的建设,及早形成对新兴市场的供给能力,淡出传统市场。

所谓战术创新,则指针对o§品的创新。但产品创新不是盲目的,并非任何产品都有创新的价值。为了追求价值最大化,战术创新必须要放到战略创新的框架内,也必须要借助理论工具进行指导。因此,新生企业要推出有生命力的产品就必须首先研究所选定相关产业,即自己的目标市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研究这些产业经济寿命,然后再根据这些朝阳产业的具体需求设计产品。以往我们一直在倡导险种创新但收效不大,其中关键问题在于大都没有把险种创新放到产业寿命的背景下进行,而只是围绕着传统市场进行产品“改良”,产品寿命过短。

从策略看,创新又可分为率先创新和模仿创新。新生企业的最大优势就是可以模仿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技术,这是造就后发优势的主要内在机理。因而模仿创新必然是新生企业的基本策略。

(五)以电子商务为核心建设新型的管理和销售模式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在电子的手段下面重新建立企业的流程和组织(reengineering),重写企业资源计划(ERP)。对保险企业来说就是借助信息技术使企业的人力服务能以电子的速度流动起来,在信息流的基础上形成服务流,最终实现大量高速的现金流。

由于未来的企业经营严重依赖企业信息流的速度和对其所含重要信息的汲取。因此新生企业从一开始就要把电子化管理写入自己的发展规划并配备充足的资源。在信息泛滥的时代,培养和组织一支拥有大量高素质的信息分析专家队伍将成为企业克敌制胜的法宝。脑库和数字化神经系统(而不是网站)的建设将是电子化企业与传统企业的分水岭。

由于从理论上说电子商务可以无限制放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在信息化后经营规模不是缩小而是扩大(“减员增效”将变成“增员增效”),成败的关键在于你的服务流能否跟上。因此必须把新型销售终端的建设纳入战略建设轨道,按前重后轻的原则配置资源,建立充足的、现代化的销售终端,把最优秀的人才、最多的资源都放到最贴近市场,最贴近顾客的地方,为顾客提供最高品质的服务。

当然电子商务是一个社会性系统工程,它的建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真正进入实用和主导地位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社会网络基础系统的建设,网络用户的规模和购买能力,网络消费文化和习惯的形成,网络财务安全(既对企业而言,也对个人而言)等都还在发育中,远未到成熟期。对其目前在营销方面作用的不切实际的夸大将会过早耗掉新生企业有限的资源,从而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虽然对新生保险企业来说电子商务是必由之路,越早明确就越主动,但并非马上大规模投入。从整合步骤看,要采取渐进式战略,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做好企业内部的电子化信息系统和的并网准备,第二步进行企业组织内部体系的改造(这是根本)。要注意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一般地说电子商务要经过四个阶段:即基础网络建设阶段、办公自动化阶段、建设企业核心业务管理和应用系统阶段;电子商务直接增值阶段。

(六)“深根固本以制天下”

在现存的市场格局和行业环境下,只有经过认真的规划和较长时期的努力,新企业对老企业的优势才会展露出来。任何速胜的观点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应该去掉浮躁的心态,着眼于长期的竞争,所谓“风物长宜放眼量”,等待时机。要耐得住寂寞,做到“三年不飞,一飞冲天。三年不鸣,一鸣惊人。”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不仅仅指速度,也包括效益。但不论是效益还是速度都只有放到战略中才能看出它的价值。在不同阶段要有不同的效益和速度指标。在企业内部环境已与企业外部环境不可分割的情况下,主观想稳,客观形势是否允许?主观想快,客观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来支持雄心勃勃的目标?另外效益是由速度的质量决定的,而速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战略资源投入的价值取向、数量多寡和管理实践运行的质量和水平。如果效益不好的原因属于资源投入和配置问题,就要从根上解决,即从投资决策层解决;如果属于管理问题,就要从经营层解决即对战术措施进行调整。

新生企业的发展初期可以没有直接效益(但会形成间接效益,如无形资产、市场占有率、机构和规模经验等),但从战略上看,则必须要有直接效益,这是企业经营的起点也是终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效益决不能仅停留在是否有当期现金回报这样一个肤浅的水平上,而应该放在长期的基础建设上。

“深根固本以制天下”。新生企业要敢于加大在基础设施上的力度,打好发展基础,在基础上投入的越多,以后经营上的难度就会越少,发展就会越顺利;基础没打好,盲目上规模,就会出问题。基础打好了,再大干快上,加速发展。

(七)管理人才是做好企业的基础,专业人才是开拓市场的基础

保罗·罗默在四要素经济增长理论中把人力资本排在第一位,而把新思想、资本和非技术劳动等因素依次排在其后表明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的重要特点是对人力资本和技术的高强度的投入。企业的不断地学习和归类及利用信息的能力已成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是知识的载体和学习主体,因而人的因素与企业效益的互动力越来越大。简言之,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就是对人的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管控的好坏。

服务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人的素质高低和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人才是服务业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当前保险业最稀缺的资源是人才,新生企业从建立伊始就该不惜一切代价去垄断人才(垄断了人才就意味垄断了市场,建立了别人进入市场的障碍。专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为新生企业利用有限的实力垄断相关的最优秀的人才提供了前提条件)。目前各家新生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人才缺乏的问题。在老企业采取措施以防止自己的人才外流之后,新生企业的人才缺乏的问题更显突出。此外人才成本的不断攀升也向新生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一问题在外资保险大举进入之后将会更加尖锐。除了人才短缺的问题外,人才的质量也是令新生企业深感头痛的,新生企业的保险人才在从业经历和时间上普遍弱于老企业。然而在所有人才问题中,最严重的问题还不是缺乏业务人才的问题,而是缺乏管理人才的问题。从各家新生保险公司内部实践看,保险业务能力普遍强于管理能力。因此要扭转重保险技术轻管理技术的传统经营理念,树立科学管理是第一生产力的新思维。要充分认识到保险技术只是一个保险企业理应具备的常规技术,决定企业命运的是管理。现在一谈缺人就是指缺懂保险的,其实新生保险企业更缺懂企管的,懂研究的,具有情报收集和分析能力的。要打破目前存在的门派观念,破除保险圈内的近亲繁殖,让其他行业的新鲜血液尽可能多的流入到保险行业。不仅要在国内找,还要到国际上去找合适的人。要把管理人才的使用、培养放到工作的首位。既要注意从保险专家中培养管理人员,使之具备基本的管理技能和长远的战略思维;更要在重视将管理专家迅速转化成保险专家;还要及时从其它相关行业,特别是新兴产业,引进专门人才,将其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成既懂保险又懂专业的两栖人才,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储备后备力量。要形成以管理人才为主,以业务人才为辅的基本人才战略。

(八)保险投资相辅相成,初期以保险为主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和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的两个轮子。在西方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作用甚至还大于保险业务,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但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阶段,在行业垄断利润尚存,投资受到很大限制的情况下,对于新生企业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更象矛与盾的关系。矛与盾是两种不同功能的兵器,一个是进攻的,另一个是防御的。在企业初创时期,保险业务是矛,投资业务是盾,企业收益应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投资主要为保险业务的扩大再生产和资产增值提供保障。由于国内的资本市场和其他投资领域尚不成熟、规范,将一个保险企业的盈利来源过分依赖投资,造成企业经营技术变形。个别企业在投资方面取得的成功只能做特例处理,尚不能总结出普遍性的经验。在企业成熟期,投资业务是矛,保险业务是盾,企业的收益主要来自投资,保险业务的主要任务是为投资提供低成本的资金,为投资的扩大再生产提供保障。分清二者在保险企业不同时期的作用,可以使企业在制定战略规划时对不同时期的企业任务有所侧重,在资源配置上也可有所轻重。可以说,新生企业目前的最主要任务是把保险业务做上去,在有行业垄断利润的时候赚取垄断利润,尽快利用主营业完成原始积累,打个好基础。

结束语

垄断、WTO和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信息技术是影响当今中国保险企业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基础管理薄弱、经营方向不明、指挥系统不科学和文化建设流于形式是导致陷入亏损困境的内部因素。这些横阻在新生企业面前的问题都是造成新生企业危机的关键,同时它们也是新生企业制定发展战略的依据。

理财保险论文第5篇

一、正确理解与把握产险营销这一活动与过程的意义与内涵

营销即展业,产险营销指保险业务的拓展、保险市场的开发以及保单的推销。各种财产保险都是商品,和寿险一样,也存在着如何进入社会、被社会认可、接受的营销问题,特别是在当今保险商品激烈竞争的时代,营销是能够控制保险企业命运的重要活动,关系着保险公司的兴亡。要搞好产险营销,必须正确理解其含义。首先,产险营销是一种经营活动,既别具特色又与产险经营的其他环节相联系、相统一。因此,营销就不仅仅局限于促销或推销环节,而应是贯穿于保险服务的全过程的一种行为。其次,现代产险营销也是一门文化品味颇高的艺术与技巧,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交易行为。要求其从业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修养和能力,能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方法。保险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大学生、研究生越来越多地进入这一领域。再次,营销的内涵丰富多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市场调研、整体策划、保单设计,信息与传递到宣传咨询、选择保险标的、签发保单以及理赔总结,等等,环环相扣,相互影响,每一环节又各有特色,变化万千。这不但意味着产险营销人员与部门要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服务,对营销方式的选择也要多种多样,具备相当的弹性与应变能力。

二、正确认识与摆正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产险营销的作用

作为整个保险业运行的第一步,营销是保险商品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也是相互间竞争的主要领域和方式之一。产险营销是否顺利,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规模与效益,以及经营管理的好坏。一项典型的调查显示:目前,在中国的保险公司谋求发展、提高赢利的手段与因素中,营销是否成功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

这一调查结论也已被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所证明。

然而在我国,保险业内外人士中几乎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产险营销虽然必要和重要,但没有寿险营销在其业务发展中占有的地位重要。因而,产险从业人员更愿意从追求宽松的环境、优惠的政策、减少赔付率、用活资金等方面入手,在这些方面花费更大的力气,以谋求业务增长和更多的利润。

依据我们的实证分析,我国的产险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须特别重视产险的营销,把市场营销作为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总公司要重视,省公司要重视,地市县及基层公司更要重视。要使上上下下、内内外外、处处地地讲究营销,重视营销,营造出浓烈的气氛。通过培训营销干部职工,研探营销技巧,向营销第一线配备、充实高素质的得力干部,在收入及其他待遇方面向营销人员倾斜,以及重奖在营销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等措施,来不断强化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三、关于产险营销的空间大小问题

当前人们普遍认为,产险没有寿险发展潜力大,相对于寿险广阔的发展前景来看,产险的前景似乎显得较为暗淡。甚至有人认为,产险特别是财产损失类保险在我国已发展到头了,即使没有到头,但剩余的发展空间已非常狭小,业务难度异常地大了。因此在开拓市场,从事产险营销时表现得信心不足,处处畏难,甚至于人心思迁,队伍不稳。若任此观点长期影响下去,势必严重阻碍产险业的发展。

支撑上述错误看法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寿险不存在保险金额上的限制,受限制的倒是投保人负担保费的能力;而产险的投保额度却受到保险利益的严格制约,因此,在假定保险供给能力无限、企业或人们的收入(保费负担能力)对购买保险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制约(仅存在持有资产的结构转换制约)的情况下,寿险表现出需求的无限性,而产险的发展与扩张则是有限制的。

事实是,尽管产险存在着财产实际价值(进而在保险金额上),超额保险下的惩罚性措施等方面的限制,但由于我国企业和个人(家庭)的各种有形、无形财产增长迅速,目前产险覆盖面仍非常小,保额也很低。产险的短期性、大宗性以及风险的急剧增加和大量性,使得产险与寿险一样,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从产寿险比较角度看,寿险经营机构众多,近似的替代性品种(如定期存单、债券、股票等)特别多,而产险却很少有相应的替代品,有的只是不同的风险处理方式,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险的近似性替代品种或财产的其他风险处理方法,其保障性能以及在风险—收益上的对应性都非常差。特别是在目前的体制转轨期,由于各方面的变动性较大,对未来的预知性、把握性较差,人们对短期性的产险品种的评价与肯定远远超过长期性的寿险品种,产险的保障性、互、调剂性更强,风险处理成本更低,是最典型的保险。由于历史上我国人民长期、普遍的不富裕,宝贵的财产来之不易,使相当的企业、家庭对财产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人身乃至生命(虽然这种评价与看法以后会逐步改变,但在目前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说,一部分人只是看到了产险发展困难的一面,而很少看到或不愿看到由于市场基础条件的日益完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所带来的对产险业发展有利的一面;只是从静止的角度,从保险市场需求量保持不变的角度来看产险发展潜力的大小,而没有意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是一个极具动态的变量;只看到分饼子的人越来越多,而没有看到这个饼子本身是越来越大的。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995年初,中国只有7%的人参加了财产保险。而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企业只占一成左右,投保资产只占四成。从业务覆盖面来看,大型企业只有30%,中小型企业为50%,家庭财产险为29%,车辆险为70%,公路货运险仅20%,水运险10%。按GNP与保费的关系推算,预计到2000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应达到2533亿元左右(目前我国保费总收入只有六七百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连年高于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也说明产险仍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对此我们应满怀信心。

由于实际承保户与应承保户、实际承保的财产总额与应承保的财产总额之比在我国都很小,既表明财产保险的发展仍有着相当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开掘,也表明产险市场拓展的难度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大。也许,难的只是人们对产险发展潜力看法与观念的转变。四、决定产险营销成功率的因素分析决定营销成败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①本公司的实力大小、社会知名度高低,及其在每个客户(现实的或潜在的客户)眼里的形象的好坏。②企业和个人(客户)对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不同的营销人员等等的偏好与倾向,即客户对供给方的个性化接受程度。③营销的大环境和小气候,大环境诸如整个社会对保险的认识、政府的态度和政策等,小气候诸如营业网点的多少、远近,劝买时机、场合与方式的选择等等。④关系的远近。营销人员与社会各界间的联系多少、关系的生熟、深浅、远近程度。关系包括各种渠道形成的人际联系,如由亲戚、同学、地缘、业务往来等形成的交往与联系等。⑤营销人员的素质高低、展业水平、工作经验及努力程度等。⑥服务好坏与规范化程度,等等。

简单透视一下,企业实力、客户偏好和营销环境可以归为较客观的因素,而关系的形成与贴近,营销员的品质与水平和服务的好坏,则是偏重于主观性的因素,更富有个人能动性,因此值得每个产险企业认真研究。当前的误区之一是产险营销要全靠私人关系,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主动热情,特别是能否感动对方。我们不否认各种公私联系是产险营销成功的重要因素,但它只是切入性(开始性)要素,还应看到这种成功是建立在公司的实力与形象的基础之上的。甚至关系的形成和远近程度也取决于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名誉以及关系人的努力程度。靠那种狭义的近乎于庸俗的关系来获取营销成功并不是真正能长期稳定保持的成功,也难以保证业务质量。

对产险营销中的服务要特别重视,从大多数产险合同期限来看,产险市场是个短期性市场,每一张保单对每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变动不定的,因此保持长期密切的联系,始终如一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每一笔新保的和续保的产险合同。要树立营销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营销的概念。提高服务质量也不只限于热情,而是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设计与考虑保障计划,并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一般而言,中国、日本等国以主动、热情和信念取胜,而欧美国家的保险营销则多以理性、技术准确的市场分析与预测、规范化服务取胜。我国的营销人员应把中西方在这方面的长处融合起来,提高产险营销的成功率。

五.关于产险营销方式的选择

现代产险营销体制包括保险公司所采取的营销渠道,以及基于这种渠道而采取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比较,等等。产险营销主要有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方式。直接营销是本公司职员的推销行为,而间接营销则是指通过专兼职人及经纪人进行推销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关键是如何合理地选择、组合与使用它们。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样的营销方式,主要考虑本公司在某一时期内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保险市场的供求态势与发展状况;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与份额,实施的时间、地点与对象;所售保险品种的特点,等等。

我国的产险市场目前仍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在某些地区,某些险种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甚至接近成熟;而在同一地区,另一些险种还处于设计、开发与试销阶段,更多的保险领域则仍是空白区;在不同地区,产险的发展更不均衡,情况就更为复杂。鉴于这种情况,我国目前应选择的营销方式就不应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而在多样化的方式中,又有主次与轻重之分。只有这样的营销体制,才能既迅速占领市场,扩大影响,又利于保险企业对保源的控制,达到规模与效益、质与量的协调统一。

理财保险论文第6篇

保险毕业论文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四部分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平安保险珠海市主要经营网点

经保监办核准,广州市共有省级分公司1个,4个市级支公司,18个营业机构,48个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网点,兼业机构1018个.配备风险查勘,理赔定损人员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点四个.

市府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小组通讯录

成员名单

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连建勇

珠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3360098

3344609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陈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3360092

3344609

胡开荣

珠海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

3360060

3344609

李红卫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3360073

3360073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陆国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蔡丽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蔷兰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丁志华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经理

3360073

李桂平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王波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报案电话

95512

急救拖车电话

95512;0756-3360803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服务要求响应表

条款号

条款题目

承诺方案

服务要求

1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受损车辆的定损核价将采用电脑报价系统,对不同车辆的零件及修复费用进行核定,保证准确,规范,统一,合理.

2

提供预付款服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可根据总赔款的50%进行预付.

3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0756-3373991)我司将第一时间委托当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4

提供委托索赔服务

我司与市内多家较有规模的修理厂签定合作协议,对公务车的事故车辆提供委托索赔业务,只要资料齐全,客户无需支付修理费用.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案件较大且发生纠纷的,我司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处理与交警,法院相关的事宜.

6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

我司将提供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服务(报案电话:0756-3373991),无论任何时间,都有专人为客户接报案,指导处理,现场查勘,施救等服务.

7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如有需要,客户可随时拨打报案电话,我司将提供各种紧急救援服务.

8

其他服务条款

在我司的协议修理厂可获得各种优惠与服务,如承保期内全年免费洗车,四季定期免费检测,正常保养维修费用优惠等.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300,000元以上

10天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车辆理赔代查勘网络一览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公司与下列汽车修理厂签订了合作协议.经我司授权,下列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为乙方查勘和客户索赔.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等级

专修车型

汇利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香洲翠微东路28号

王力

黄华营

2288616

2288626

一类

各类车型

三联汽车维修中心

吉大九洲大道1199号

梁永享

3332101

一类

各类车型

广州本田特约维修站

新香洲梅华西路

陈亮荣

8630088

8630077

一类

广州本田系列

南方汽车服务公司

广珠西路界冲

周辉

8638440

二类

别克,帕萨特系列

益成汽车维修厂

吉大建业二路

周小姐

3358339

二类

风神,富康系列

珠光汽车工业公司

珠海大道广生路段

马海林

8682032

一类

一汽大众系列

大昌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红山

刘贵明

2612533

一类

各种车型

卓鑫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警民路1号

李向稠

8501966

二类

奇瑞系列

柏宁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梅华西路

杨辉

8655029

8655031

一类

各种车型

安凯汽车维修中心

拱北桂花南路

沈志荣

8877299

二类

各种车型

兴联汽车维修厂

吉大园林路

刘贵平

3333398

二类

各种车型

恒昌汽车修理厂

夏湾港昌路

陈树标

8883198

二类

各种车型

宏大汽车维修厂

西区三灶

王利

7611311

二类

各种车型

斗门外贸车队

珠海斗门

张云

5592091

二类

各种车型

康雅汽车修理厂

夏湾

王光成

8899991

二类

各种车型

惠嘉汽车修理厂

香洲梅华东路302号

田代

2515009

二类

各种车型

保险条款及费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保险条款

声明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公务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公务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3,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单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单批改手续.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务车"是指:

⑴由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政府机关车辆,企事业单位自用等用于非营业性质的车辆;

理财保险论文第7篇

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保险毕业论文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小时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时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时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个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个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个工作日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平安保险公司

服务承诺书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理赔小组:

理赔部负责人(两核总监):刘兴电话:0756-3360071

核赔执行人:刘兴,蔡丽薇,曾蔷兰电话:0756-3360803

查勘定损人:王文,陆国良,李红卫电话:0756-3360029

报案中心负责人:谢二桂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95512,0756-3360803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传真电话:0756-3360080

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即向报案中心报案,接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后填写下表:

被保险人

车牌号

事发经过和目前车辆情况

准备入定点厂电话及联系人

接案人将此案转交专门小组理赔人员按理赔承诺作核价等理赔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组人员作服务跟进工作.

对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汽车维修定点厂专门人员进行平安保险车辆索赔业务的培训,沟通,使他们报案查勘,减少公务用车部门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公务车单位服务.

服务响应承诺:(全面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要求)

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我司理赔现场查勘人员配有手提电脑,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支持,所有理赔实行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司将一律给予更换.

2.提供预付款服务: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被保险方无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先予以赔偿,由被保险单位授权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异地出险车辆,我司将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全国网上车险理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的操作平台.网上通赔系统上线运行,可实现平安车险客户"本地承保,异地理赔"的便利服务,该项服务手段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手段上的优势,为异地出险客户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赔服务.

被保险车辆在外省出险,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附:"平安保险广东省主要经营,理赔网络图",详见41-44页)

4.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市府定点修理厂可客户索赔,我司对索赔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理赔人员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客户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财产标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建议.

6.提供全天报案服务:7天/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

报案电话:95512专项责任人:谢二桂

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平安保险所有理赔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平安保险GPS车辆调度系统是与CALLCENTER系统相结合,以提高平安保险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的效率.它集成了GPS与GIS技术的应用,同时,提供了强大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可以在电子地图上对任何调度资源进行定位与事故点距离的自动测算,以及车辆的定位显示,跟踪,远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为省属各行政公务用车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赔服务.接到市内报案后,十五分钟内到达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的报案,2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

我司施救车队提供24小时事故免费急救拖车,送油送水和故障车优惠拖车服务.

8.赔案时效:我公司在客户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齐全后,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详见理赔时间表13页)

9.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仅须及时通知我司理赔部门,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我司认可交警部门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责任及损失.

综合服务承诺

"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目的是与客户间建立长久持续的保险合作关系,使被保险车辆得到最优质的服务.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赔方面提出的承诺外,我公司将为珠海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提供以下特色服务:

增值服务承诺

1.我司将与各公务用车单位共同设立专项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车单位组织策划主办一年一度的驾驶人员表彰活动,评选"平安驾驶员".

2.邀请交通部门联合定期免费举办车辆保险,行车安全,车辆保养,事故处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安全培训及各类研讨会.

3.我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公司广东斯登达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将共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有关车辆,财产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及讲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5.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6.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7.为被保险客户免费优先在我司全资国内唯一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网站注册,以方便网上查询,网上投保,网上报案并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保险综合服务.

8.定期进行VIP客户回访,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及客户对我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

9.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户活动,为客户与各行业,机关企业单位创造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10.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内,保险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最恰当的赔付.

11.医疗查勘,核损服务: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司负责委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医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我司将派专业医疗人员对与伤亡案件有关的单证进行实地核查,尽可能减少投保单位的损失.共同维护投保单位与我司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12.企业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发展宗旨,用企业资本和核心技能,产生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为客户创造超值服务.我们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单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宏观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价值观方面,发现我们双方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因而具备了全面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办公,投诉举报服务:平安理赔实行公开化操作,并接受客户对理赔人员的监督.平安也将就理赔有关工作定期拜访市属各投保单位,听取意见.重大案件逐案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赔案的意见.平安对理赔人员实行监察审计制度,理赔经办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

举报电话:支公司总经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别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务,对在我司投保的车辆每车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计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通过一个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时获得保障,详细利益见下表:

备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险人无配偶和子女的,则对应项下的保额全部归属该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岁的配偶与3-22周岁的子

女均加入本计划,每个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从事的职业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所规定的一至

三类职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七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