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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2-10-07 06:39:35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第1篇

一、方案编制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处理好发展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关系,确保对农村的基本金融支持不断提升。

(三)尊重“三社一行”历史,确保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平稳过渡。

(四)对涉及农商银行经营机制基本框架的内容,暂不能到位的,应制定替代方案,为农商银行今后发展预留调整空间。

(五)保持“三社一行”市场优势,并突破发展瓶颈,促进农商银行跃上新台阶。

(六)深入贯彻经济资本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流程银行建设“三大核心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形成前、中、后台相互支持的流程运行体系,努力打造“科技引领型、管理先进型、资本约束型”银行。

(七)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农商银行的权力机构。

主要职责:

1.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本行发行债券和公开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8.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本行章程;

10.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1.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12.审议本行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3.审议通过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结果;

14.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15.审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

1.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2.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4.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方案;

7.拟定本行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

8.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组织形式方案;

9.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10.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11.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12.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定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14.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

15.聘任或解聘向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17.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18.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19.对各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20.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人。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农商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连续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下设战略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和提名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并设置董事会办公室。

(三)监事会

监事会为农商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主要职责:

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3.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5.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6.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活动;

7.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8.对各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9.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11.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12.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13.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由市国资委派驻,职工监事不少于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l人。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设置监事会办公室。

(四)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根据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应受到干预。

高级管理层设行长1人,副行长3人。

高级管理层下设业务推进与协调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财务审批委员会。

(五)党群组织

农商银行设立党委,由7人组成。设书记1人(董事长兼)、副书记2人(其中1人由行长兼)。

设立纪委。设纪委书记1人(监事长兼)。

群团组织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工会主席由党委副书记兼)。

农商银行为市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统一由市委进行管理。

三、任期及考核

农商银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党群组织负责人任期按《》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农商银行纳入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商银行内设机构按前、中、后台三个板块共设19个部门:

(一)前台营销服务板块6个部门

1三农业务部

主要职责:

(1)对三农政策进行研究,制定支持三农发展战略;

(2)制定三农业务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发三农信贷产品,并组织营销推广;

(4)建立三农金融服务激励机制,并组织考核实施;

(5)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6)制定三农资金吸存方案,并组织实施;

(7)总结推广全行农村金融服务先进经验;

(8)做好有关三农金融服务报表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2公司金融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公司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及市场定位,制订全行公司金融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分解、落实全行金融业务年度经营目标,组织、推动支行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指标;

(3)负责公司金融相关投向分析和市场分析(包括辖属农村市场),研究行业动态,投向分析报告、区域和行业分析报告,用于指导支行拓展城区和农村两个市场,优化公司金融业务的行业结构和客户结构。在发展城区公司金融的同时,确保对辖属农村市场的基本金融支持;

(4)负责建立与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担保公司、大型专业商贸市场管理机构的日常沟通渠道,完善和提升已有的合作模式,获取新的、有价值的项目及市场信息,推动公司金融业务在全行取得板块式的突破;

(5)负责实施公司金融重大个案项目总、支行联动营销;

(6)负责组织、实施银团贷款;

(7)负责公司金融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组织落实总行级VIP客户的差异化服务和深度营销;

(8)负责全行公司金融客户经理队伍的条线管理,包括建立和维护全行客户经理管理系统,客户经理的准入、评级、培训和考核,同时指导支行管好客户经理队伍;

(9)负责公司金融已有产品的梳理和优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设计、需求发起、营销推广;

(10)负责组织推动支行业务发展部,做好贷前调查和日常贷后检查;

(11)参与面向公司客户的渠道选址,协同支行提出与公司金融业务相关的网点内部功能布局方案,参与公司金融电子银行业务的推广应用。

3个人金融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个人金融业务(含个体工商户及农户。下同)的发展战略及目标市场,制定全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规划;

(2)负责面向个人客户的全行年度业务指标和营销指导目标的制定、分解、推进及考核;

(3)负责个人金融相关的市场分析,资源配置区域分析,研究同业动态,探索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强化对城区和辖属农村市场个人金融服务,在发展城区个人金融的同时,确保对辖属农村市场的基本金融支持不断提升;

(4)负责全行性、批发性个人金融业务合作项目的市场拓展和营销策划,并组织推进项目的实施;

(5)负责制定个人金融中介合作机构和批量业务委托单位的准入、退出与评级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的业务管理与指导监督;

(6)负责制定个人客户端已有业务和产品的梳理与优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设计、需求发起、市场准入管理,参与验收并组织市场推广;

(7)负责制定全行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管理标准,组织实施VIP客户关系维护与管理;

(8)负责制定个人金融销售队伍管理制度,并承担总行层面对个人金融销售队伍的管理、等级评定、考核和激励职责,同时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对个人金融队伍的管理;

(9)管理网点的对私销售服务功能、销售品种及个人业务范围、销售服务时间、销售服务人员的规划、调整和监督检查;

(10)负责城区网点和农村网点的标准化和差异化销售服务规范,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落实实施;

(11)负责网点向销售终端转型的标准化建设,包括网点渠道选址,协同公司金融部、电子银行部和支行提出网点内部功能布局方案,框算年度预算,形成最终方案,并上报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电子渠道的推广应用。

4金融市场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资金、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负责货币市场产品的交易与管理;

(3)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与管理;

(4)负责衍生产品的交易与管理;

(5)负责代客业务的交易与管理;

(6)负责全行持有至到期类债券的管理;

(7)负责资金业务资产负债组合管理;

(8)负责提供市场加权利率及存放同业利率的信息,参与制定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和个人理财产品的价格;

(9)负责债券市场走势分析,关注债券发行的相关情况及同业理财产品的情况;负责资金业务的研究与产品开发;

(10)负责票据市场产品的交易与管理;

(11)负责系统内转贴现业务的开展;

(12)协助制定贴现业务营销方案和组织营销全行贴现业务;

(13)负责资金业务风险监控,以及资金业务财务管理与统计分析。

5电子银行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战略规划及目标市场,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调查和分析,研究通过电子银行业务改善对城区和辖属农村市场客户结算服务的途径;

(3)负责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沟通、申请或报备电子银行产品服务的市场准入,以及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负责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含省联社核心系统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起草协议,以及业务外包的管理;

(5)发起并管理全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建设需求及建成后的升级功能需求;

(6)负责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章程、管理办法、客户协议等;

(7)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方案和计划,对分支机构进行营销指导和支持,并组织对分支机构营销推进和业务考核;

(8)负责农商银行门户网站的运营和管理;

(9)负责组织推进自助机具营销与管理,负责与自助机具功能相关的创新需求发起及市场准入管理;

(10)负责落实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并完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风险管理检查活动;

(11)负责自助渠道(含电话、POS一体机。下同)选址;协同个人金融部和支行提出与自助渠道有关的网点内部功能布局方案,并参与决策;

(12)负责电话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需求的发起,建成后的营运管理和升级。

6总行营业部

主要职责:

(1)作为总行对外服务的最重要窗口,做好总行各级领导直接营销成功的大中型客户的维护,提供从公司金融到个人金融的各类服务;

(2)以大中型客户为市场定位,独立拓展市场、营销客户,并为营销成功的客户提供从公司金融到个人金融的各类服务;

(3)作为营销机构,接受总行各类经营指标考核,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指标;

(4)总行与央行、行外同业、下属经营机构的资金清算,总行为下属经营机构处理批量业务。

(二)支撑控制板块6个部门

1风险管理部

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本机构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统一管理,与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和解释各类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2)组织对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3)研究确定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缓释方法;

(4)对全行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风险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5)负责全行资产质量指标的分解、调整、监控和考核;

(6)负责组织、审查和认定全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和统筹全行资产减值拨备;

(7)评估业务和产品创新、进入新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时,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对决定开展的业务,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8)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管理,负责支行权限内抵债资产的报备和超支行权限抵债资产的审批;

(9)负责呆账核销及不良资产的诉讼管理,组织指导全行资产保全工作;

(10)建立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设定合理的考核范围、内容、标准和方法,将风险管理考核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核之中;

(11)根据风险评估和考核,负责全行授信业务的制度安排;

(12)负责全行风险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13)负责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4)牵头推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2信贷审批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并解释全行授信业务制度办法;

(2)负责制定授信审查的基本资料要求、客户评价的基本要点和准入政策,制定统一评审标准;

(3)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合理授信业务流程;并确定相应的授信前调查和授信后监控检查职责内容;

(4)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支行提交的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进行评审、审批;

(5)建立客户统一授信、防范多头授信、关联性授信和集中授信风险制度,并负责在全行的执行;

(6)承担总行授信审批档案的保管和支行授信审批档案保管的检查、落实责任;

(7)负责对支行授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

(8)负责全行授信业务的信息统计、分析;

(9)负责总行贷审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协助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3合规管理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识别、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2)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为产品研发提供合规与法律支持;

(3)负责与监管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4)负责统筹全行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全行规章制度的梳理和维护;

(5)负责合规与法律培训,解答合规与法律咨询,组织全行法制宣传教育;

(6)负责对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统筹管理全行格式合同文本;

(7)负责归口授权管理及法律文书签署;

(8)负责统筹管理全行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对非贷款类民事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指导和管理,对疑难、重大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负责归口全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为全行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咨询、维权保护,负责专利、商标机构的聘请;

(10)负责统筹全行外聘律师管理工作,负责全行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管理工作。

4计划财会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定期监测和报告资本状况,根据全行资本管理战略,配合业务发展计划,建议和实施资本筹集、利润分配方案等,综合运用各项资本管理工具,保持资本充足和优化资本结构;

(2)负责组织编制全行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向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分解年度经营计划指标;负责全行经营状况的分析和计划执行控制,及与同业的跟踪比较;负责各分支机构年度经营效益的考核评价;

(3)负责建立完善全行成本管理体系,组织制定成本核算和控制流程;负责全行各项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定价管理,制定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

(4)负责制定全行会计业务制度,组织实施新会计准则;

(5)负责制定全行统计制度,组织协调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向行内相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6)负责全行会计报表(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的编制和报送;审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7)负责根据国家的财税政策制定财务管理方针、政策、以及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全行财务管理体系,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和执行;

(8)负责按照财务核算流程,实施财务核算的各项制度,负责全行集中采购物资的审核,对外股权投资的管理;负责总行日常财务核算,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年度决算工作;

(9)负责全行税务的统筹管理,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务事项进行协调,筹划和管理;

(10)负责对分支机构财务、委派或主办会计的专业指导和管理,负责相关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

(11)负责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营运管理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行各类产品的会计核算办法,参与产品流程的确定和验收;

(2)负责全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与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包括结算业务准入、变更与退出的管理、结算渠道的建设与管理、结算类产品功能需求的提出并参与开发和验收);

(3)负责全行人民币结算类中间业务的管理;

(4)负责全行现金库房的管理及日常出纳工作管理;

(5)负责全行重要空白凭证、客户预留印鉴、印押(压)证等的归口管理;

(6)负责全行业务印章、印模、票据样本、货币票样、重要业务机具的管理;

(7)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及数据报送;

(8)负责全行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

(9)负责全行会计业务操作风险的管控,及组织全行会计结算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辅导;

(10)负责分支机构的营运管理工作的专业指导和考核;对分支机构相关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

营运管理部辖属风险预警监测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本行风险预警监测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操作细则;

(2)负责会计业务的重点监督检查、风险预警监测和权限业务合规性审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3)负责实施会计业务的质量管理,对质量监测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及改进。

营运管理部辖属现金中心职责:

(1)负责统筹规划全行金库的总体布局与建设,指导支行简易库房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领解现等业务指导和管理,在确保现金支付的前提下,合理调节库存现金头寸,提高现金综合运用率;

(3)负责自助机具的远程监控、离行式自助机具的集中补钞和集中核算;

(4)负责有关现金服务业务的开发、制度建设、操作风险管理;测算业务成本,合理确定现金服务产品价格。

6信息技术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全行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年度计划,统筹全行信息技术平台的规划和实施,制定全行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的规范与标准;

(2)负责系统化梳理、整合并持续改进完善全行信息技术平台体系,对全行信息技术平台引入、整合、改造、升级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系统性能改善和操作流程优化的可行性方案;

(3)负责根据其他部门提交的需求分析和设计报告,进行应用软件开发,实施系统测试和性能测试,配合做好应用软件的功能测试和应用推广;

(4)负责全行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的运行与维护,保障全行应用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5)负责汇总、拟定和执行总行信息技术平台开发的预算,确定全行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的规格与型号,配合制定和选择与软件、硬件设备相关的厂商策略和商务运作;

(6)负责总行、支行的信息技术应用管理,包括配套建设、技术支持等;

(7)负责制定全行的信息技术安全整体规划和策略,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安全体系和风险控制规程;

(8)负责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国内外金融信息技术应用动态,逐步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数据集中化、业务电子化、管理信息化的信息技术支撑平台。

(三)后台监督保障板块7个部门

1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全行会议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安排全行性工作会议、行务(扩大)会议、行长(专题)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

(2)负责建立健全全行公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做好全行发文、收文和签报的流转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全行督办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对年度重点工作、行领导批办事项、行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督办;

(4)负责建立健全全行行务信息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采编全行性信息刊物,建立和管理内部信息概览网站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

(5)负责管理全行行政公章和主要负责人名章,指导、监督其他印章管理;

(6)负责管理全行行政档案,指导、监督其他档案管理;

(7)负责建立健全全行保密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确定全行秘密事项;

(8)负责建立健全全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承办上级部门转办的来信、来函,受理客户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9)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行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营业网点规范服务标准和检查办法,对分支机构年度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处理对服务质量的投诉;

(10)负责联络、安排行领导重要外事接待;

(11)负责全行的对外公关宣传工作。

2人力资源(组织人事)部

主要职责:

(1)根据全行人力资源战略,负责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全行人力资源,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2)负责制定全行干部人事管理、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员工招聘、人员调配等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组织、推动各单位进行贯彻落实;

(3)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行人力资源规划;

(4)负责组织实施总行部室、分支机构绩效考核及收入分配工作;

(5)负责总行部室、分支机构内设部门及人员编制的归口管理;

(6)负责总行党委直管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以及相应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7)负责全行劳动用工、薪酬福利、人员招聘与调配、人事档案、职称、员工出国(境)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8)负责对全行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负责全行员工培训工作的统一规划、计划、协调和管理。

(10)负责全行党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3安全保卫部

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公安部门、监管机构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落实各支行与总行签订的治安保卫承包责任制工作,组织和推动全行“三防一保”工作的全面落实;

(2)负责制定全行安全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的情况;

(3)负责建立健全全行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的运作体系,观察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好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维修、维护、保养等,组织开展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全行安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4)负责与上级监管机构及公安、消防和保安押运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5)负责维护全行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作秩序,协同处置行内违法、违纪案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全行的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日常检查,确保全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7)负责对全行金库、营业网点、自助银行安防设施施工图纸的审核、建设方案的评审、施工期间的监督,按时通过公安机关的合格验收;

(8)负责全行金库、营业网点和其他要害场所的守卫工作,以及守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4党群工作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全行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2)负责全行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

(3)负责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内创优、评优活动;

(4)负责全行工会建设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全行团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7)负责全行危机攻关管理。

5纪检监察室

主要职责:

(1)负责检查本行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负责开展执法监察工作,针对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建议,下达监察建议书;

(3)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对来信来访、申诉、检举和控告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答复工作;建立举报工作档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4)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5)负责受理本单位管理权限内的工作人员及监察对象不服党纪和行政处分的申诉,并进行复议、复查和复审、复核;

(6)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7)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建设,有目的、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工作,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8)负责本行纪委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以及本行纪委文秘、会议、机要和档案管理工作;承办上级纪委和本行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审计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本行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实施全行内部审计工作;

(2)负责根据内部审计章程,制订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程序;

(3)负责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和监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4)负责定期对全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5)负责定期对全行风险状况的真实性和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6)负责定期对全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会计记录的可靠性、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经营绩效的真实性实施审计和评价;

(7)负责定期对全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8)负责按内部控制要求对全行各经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经济责任实施审计;

(9)负责组织开展内审人员的培训,督促内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开展审计和后续审计工作,监督整改情况;

(10)负责牵头全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7总务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行固定资产和后勤保障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行产权房及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调配和处置;

(3)负责总行的总务、会务、接待和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全行集中采购物资的招投标和采购,总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日常管理;

(5)负责分支机构营业用房和总行其他办公用房购置合同及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日常维修、后勤勤杂人员用工管理等物业管理工作;

(6)负责管理总行和分支机构工程项目,牵头协调网点建设立项至开业期间的跨部门事宜。

五、人员编制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第2篇

一、银行协助执行概述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既是法定义务的强制行为,又是关系到广大客户和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必须依法办事。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其中,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

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

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同样享有查询、冻结权,但不得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

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根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能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协助执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

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协助执行的银行,在协助执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协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出具;二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要审查申请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又如申请协助扣划的应出示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如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同时要注意审查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

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如与执法人员发生上述程序上的争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四)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经办程序。银行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对此,省行职能管理部门在转发《管理规定》的同时,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填写后,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

银行在按照规定完成协助执行行为后必须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起附在被执行人账户上,同时必须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退回给执法机关。在填写时,应当按照实际协助的执行事项的内容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对于被执行人的户名、银行账号及执行金额(被查询、冻结、扣划金额)和协助日期都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无误后才能退交执法机关。

四、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

(一)对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

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

(二)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扣划。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保险箱业务的司法协助。总行在《关于对广东省分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保险箱中的物品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时,银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执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属于不便搬运、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应发还给受害人情况的,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坚持要带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封闭贷款的管理和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五)纪检机关的查询、冻结。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

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六)价格主管机关的查询。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笔者认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和冻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有权暂停结算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冻结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但不得扣划。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此次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了有权查询、冻结的机关之列。各行在经办时,可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五、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银行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已被

冻结的款项扣收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因银行工作人员无故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或故意推诿拖延致使执法机关延误时机,或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而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银行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已经冻结的款项,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得擅自解冻、划拨。对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原冻结单位的解冻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且法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银行擅自解冻并划拨的,应由其负责将款项追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异议。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均要求冻结或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注释:

①《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②《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规定制度选编》,(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

③张培连《投资探索》,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出版资料)。1993年第2期37页。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第3篇

【关键词】集中采购 人民银行 问题 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集中采购制度规范繁杂不系统,可操作性欠缺。迄今为止,政府采购改革已初见成效,但与改革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及措施纷繁杂乱,不系统、不到位的问题突出。例如,人民银行总行虽在2010年8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对于指导基层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基层人行”)集中采购工作具有积极作用,但与修订前已废止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相比较,核心内容变动不多,部分内容依旧不准确、不够细化,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的概念与《政府采购法》依旧不统一,定位也模糊。《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银办发〔2007〕1号)至今未适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作出适时调整,因此导致基层人行目前各自立规,工作标准不一,信息共享程度较低,不利于财政部、审计署以及上级行对基层人行集中采购工作的检查和考评。

2.集中采购管理体制不尽完善,未真正实现“管采分离”。基层人行虽已按照相关制度成立了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明确采购执行机构,建立评审人员库,抽取评标人员公开评标,内审、纪检部门等部门也参与了监督、检查。但由于受到采购规模和次数等的限制,大部分基层人行未成立专门的采购中心,设在会计财务部门的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着组织采购的职责,身兼采购组织和日常管理的双重任务。

3.集中采购计划编制缺乏预见性、科学性。按照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基层人行须于年初即编制本年度的集中采购计划,而人民银行实行的是部门预算。由于预算指标的不可突破性,使得基层人行在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时难度较大,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另外,由于需求的不确定性,县支行、各职能部门在估计年度需求、拟订年度采购计划时缺乏预见性,大多存在多报采购需求的现象,从而使得基层人行实际开展集中采购的数量和金额与年初的计划存在较大偏差。

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的使用价值值得商榷。目前,基层人行开展采购业务操作使用的是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存在以下值得商榷的地方:在系统设计思路方面,系统要求报送季度计划和执行情况,缩短了预算控制时间,但有违反财政预算以年度控制的精神;在具体操作中,系统对于季度预算约束的效果不明显,而且程序繁琐,增加了操作人员的工作量;在系统操作方面,系统所谓的各项硬约束形同虚设,比如存在无事前计划却有执行情况,可以将系统时间修改,倒回去补录;要求实时录入执行情况,如耽搁了,也可以将系统时间修改后录入。另外,季度执行情况上报需在统计信息管理中先生成报表后才可以上报,系统统计分析功能没有真正得以开发,不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

5.集中采购范围较大,执行有难度。按照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所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均需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但与实际情况脱节,如部分物品严格按规定实施意义不大。例如,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中包括汽车维修、汽车加油等。由于汽车的种类、车型存在较大差异,如选择集中采购方式,按照集中采购程序,确定一个固定的维修点,则很难保证维修质量,节约维修成本也难以实现。另外,由于车辆出行地点不固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6.对集中采购工作缺乏全面有效的评估。基层人行实行集中采购以来,费用支出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但从实践来看,尚未建立起一套专门针对集中采购工作的完整、全面、专业的监督考核制度,在例行检查中仅着眼于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而不对采购工作的实效进行总体评价,资金节约率也就无从考量。

7.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目前多数基层人行仅在人行内网上公布集中采购相关信息,而且表述缺乏统一的格式,总体上较为笼统和简单,缺乏完整科学的信息公开机制。

8.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人员的素质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是管理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对制度及操作规范的理解时有不同,导致同一行不同操作人员对具体采购项目的看法和处理结果存在差异,不利于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化;一旦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工作的衔接问题就更突出。另一方面是评审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虽然根据集中采购制度的要求,基层人行基本建立了评审人员“专家库”,但这些人大多未对集中采购评审工作进行过专业培训,缺乏采购专业知识,特别是缺乏工程类、服务类采购的专业知识,无法有效识别和监督科技含量较高项目的技术指标,往往只能采用最低报价法来评标,致使采购物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其他参与部门的人员对集中采购内涵、流程的掌握程度极低,采购需求报送不主动,验收工作开展不及时,采购合同不经法律办审核直接报至集中采购办公室等情况还依旧存在。虽然基层人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框架已经搭建完毕,但单位内部的事权部门、法律部门、纪检部门等对其的理解始终不尽如人意,比如上述有些部门人员将询价理解成招标程序的一部分,至于操作层面的有关概念更是含糊不清,怠于监督,导致具体操作人员的工作极其被动。

二、相关建议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第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共县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2013年银监办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及各级纪委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教育,建立监督机制,提升工作绩效,努力营造科学监管、廉洁监管和有效监管的良好氛围,为打造“三地一城”,纵深推进“四个”建设和苏区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表的相关内容及县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办主任负责制,进一步强化“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做到总体工作抓策划抓布置,具体工作抓落实抓监督。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不留死角,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具体任务逐一落实到人,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做。

二、不断加强监管人员的思想教育。我县监管办只有三人,其中党员2人,一方面要认真参加设在龙南的第二联合支部党员学习及民主生活会,并在属地监管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纪委的八项规定,以及银监会的会规会纪,依法监管,廉洁监管。另一方面要制定学习教育计划,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日常学习和思想教育,坚持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和谈心制度,通过对监管人员正反典型案例和廉政教育,引导监管人员淡泊名利,珍惜职业,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廉洁勤政不仅关系到党的事业,也直接关系到监管者的威信,为此我办将进一步加强与县纪委的工作汇报,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努力争取支持与指导,并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坚持和完善纪律公开、民主评议两项制度,一是将银监会的“约法三章”和现场检查“八项纪律”置于银行业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将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置于银行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二是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行风评议,通过自查自摆和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评议及监督,切实清除“庸、懒、散”等现象,以清廉高效的工作作风和有效扎实的监管服务赢得地方党政的满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敬佩。

四、加强监管引领形成强大合力。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到强化金融监管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去谋划,将对地方重点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情况,列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窗口指导和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形成强大的金融合力,推动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的全面完成。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第5篇

[摘要]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银行协助执行依据《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对证券或期货交易、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险箱业务、封闭贷款的管理、纪检机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以及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协助执行单位的执行活动是银行应尽的义务。本文试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日常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银行协助执行概述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既是法定义务的强制行为,又是关系到广大客户和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必须依法办事。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其中,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同样享有查询、冻结权,但不得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根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能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协助执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协助执行的银行,在协助执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协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 出具;二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要审查申请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又如申请协助扣划的应出示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如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同时要注意审查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如与执法人员发生上述程序上的争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四)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经办程序。银行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对此,省行职能管理部门在转发《管理规定》的同时,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填写后,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 银行在按照规定完成协助执行行为后必须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起附在被执行人账户上,同时必须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退回给执法机关。在填写时,应当按照实际协助的执行事项的内容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对于被执行人的户名、银行账号及执行金额(被查询、冻结、扣划金额)和协助日期都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无误后才能退交执法机关。 四、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 (一)对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 (二)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扣划。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 )保险箱业务的司法协助。总行在《关于对广东省分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保险箱中的物品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时,银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执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属于不便搬运、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应发还给受害人情况的,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坚持要带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封闭贷款的管理和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五)纪检机关的查询、冻结。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六)价格主管机关的查询。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笔者认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和冻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有权暂停结算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冻结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但不得扣划。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此次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了有权查询、冻结的机关之列。各行在经办时,可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五、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银行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已被冻结的款项扣收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因银行工作人员无故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或故意推诿拖延致使执法机关延误时机,或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而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银行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已经冻结的款项,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得擅自解冻、划拨。对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原冻结单位的解冻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且法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银行擅自解冻并划拨的,应由其负责将款项追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异议。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均要求冻结或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 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注释:①《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②《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规定制度选编》,(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③张培连《投资探索》,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出版资料)。1993年第2期37页。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第6篇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财政税收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本单位综合成本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检查、指导相关部门的核算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主要经济合同的洽谈、拟订、审核、签约,积极配合合同登记、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经济合同的履行。

4、负责本单位财务控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计划,定期上报财务资料。

5、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对各种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立卷、调阅。

6、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经营状态和合理化建议。

7、负责本单位的现金、银行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财务印章,收据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编制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完成各项税费的提取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

2、在集团财务审计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系统内财务队伍的建设,组织本单位内部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财务部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组织好下属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学习。

4、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范围内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及实施,并组织落实。

5、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会议,提供会计信息,预测经济趋势,及时汇报本单位运营情况。

6、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及时。

7、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建议。

8、负责清理、清结各项债权、债务,做好债权确认工作。

9、负责保管银行印鉴章。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协助财审部长做好财务工作。

2、负责协助制定、完善财会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按照会计制度,填写记帐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登记本单位总帐、成本费用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做到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定期对帐,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协助部长搞好本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及运营情况的预测工作。

6、负责票据管理,保管空白票据。

7、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8、负责财务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按照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做到凭证真实、合法。

3、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不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保险柜内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及物品。

5、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负责保管一枚银行印鉴章、发票及收据。

7、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8、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诚服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财政税收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本单位综合成本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检查、指导相关部门的核算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主要经济合同的洽谈、拟订、审核、签约,积极配合合同登记、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经济合同的履行。

4、负责本单位财务控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计划,定期上报财务资料。

5、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对各种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立卷、调阅。

6、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经营状态和合理化建议。

7、负责本单位的现金、银行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财务印章,收据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编制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完成各项税费的提取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

2、在集团财务审计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系统内财务队伍的建设,组织本单位内部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财务部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组织好下属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学习。

4、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范围内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及实施,并组织落实。

5、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会议,提供会计信息,预测经济趋势,及时汇报本单位运营情况。

6、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及时。

7、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建议。

8、负责清理、清结各项债权、债务,做好债权确认工作。

9、负责保管银行印鉴章。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协助财审部长做好财务工作。

2、负责协助制定、完善财会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按照会计制度,填写记帐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登记本单位总帐、成本费用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做到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定期对帐,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协助部长搞好本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及运营情况的预测工作。

6、负责票据管理,保管空白票据。

7、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8、负责财务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按照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做到凭证真实、合法。

3、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不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保险柜内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及物品。

5、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负责保管一枚银行印鉴章、发票及收据。

7、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8、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诚服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财政税收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本单位综合成本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检查、指导相关部门的核算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主要经济合同的洽谈、拟订、审核、签约,积极配合合同登记、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经济合同的履行。

4、负责本单位财务控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计划,定期上报财务资料。

5、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对各种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立卷、调阅。

6、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经营状态和合理化建议。

7、负责本单位的现金、银行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财务印章,收据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编制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完成各项税费的提取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

2、在集团财务审计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系统内财务队伍的建设,组织本单位内部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财务部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组织好下属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学习。

4、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范围内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及实施,并组织落实。

5、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会议,提供会计信息,预测经济趋势,及时汇报本单位运营情况。

6、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及时。

7、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建议。

8、负责清理、清结各项债权、债务,做好债权确认工作。

9、负责保管银行印鉴章。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协助财审部长做好财务工作。

2、负责协助制定、完善财会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按照会计制度,填写记帐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登记本单位总帐、成本费用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做到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定期对帐,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协助部长搞好本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及运营情况的预测工作。

6、负责票据管理,保管空白票据。

7、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8、负责财务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按照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做到凭证真实、合法。

3、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不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保险柜内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及物品。

5、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负责保管一枚银行印鉴章、发票及收据。

7、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8、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诚服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财政税收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本单位综合成本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检查、指导相关部门的核算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主要经济合同的洽谈、拟订、审核、签约,积极配合合同登记、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经济合同的履行。

4、负责本单位财务控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计划,定期上报财务资料。

5、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对各种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立卷、调阅。

6、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经营状态和合理化建议。

7、负责本单位的现金、银行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财务印章,收据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编制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完成各项税费的提取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

2、在集团财务审计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系统内财务队伍的建设,组织本单位内部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财务部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组织好下属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学习。

4、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范围内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及实施,并组织落实。

5、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会议,提供会计信息,预测经济趋势,及时汇报本单位运营情况。

6、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及时。

7、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建议。

8、负责清理、清结各项债权、债务,做好债权确认工作。

9、负责保管银行印鉴章。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协助财审部长做好财务工作。

2、负责协助制定、完善财会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按照会计制度,填写记帐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登记本单位总帐、成本费用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做到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定期对帐,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协助部长搞好本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及运营情况的预测工作。

6、负责票据管理,保管空白票据。

7、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8、负责财务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按照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做到凭证真实、合法。

3、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不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保险柜内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及物品。

5、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负责保管一枚银行印鉴章、发票及收据。

7、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8、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诚服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财政税收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本单位综合成本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检查、指导相关部门的核算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主要经济合同的洽谈、拟订、审核、签约,积极配合合同登记、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经济合同的履行。

4、负责本单位财务控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计划,定期上报财务资料。

5、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对各种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立卷、调阅。

6、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经营状态和合理化建议。

7、负责本单位的现金、银行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财务印章,收据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编制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完成各项税费的提取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

2、在集团财务审计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系统内财务队伍的建设,组织本单位内部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财务部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组织好下属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学习。

4、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范围内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及实施,并组织落实。

5、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会议,提供会计信息,预测经济趋势,及时汇报本单位运营情况。

6、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及时。

7、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建议。

8、负责清理、清结各项债权、债务,做好债权确认工作。

9、负责保管银行印鉴章。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协助财审部长做好财务工作。

2、负责协助制定、完善财会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按照会计制度,填写记帐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登记本单位总帐、成本费用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做到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定期对帐,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协助部长搞好本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及运营情况的预测工作。

6、负责票据管理,保管空白票据。

7、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8、负责财务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按照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做到凭证真实、合法。

3、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不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保险柜内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及物品。

5、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负责保管一枚银行印鉴章、发票及收据。

7、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8、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诚服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财政税收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本单位综合成本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检查、指导相关部门的核算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主要经济合同的洽谈、拟订、审核、签约,积极配合合同登记、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经济合同的履行。

4、负责本单位财务控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计划,定期上报财务资料。

5、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对各种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立卷、调阅。

6、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经营状态和合理化建议。

7、负责本单位的现金、银行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财务印章,收据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编制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完成各项税费的提取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

2、在集团财务审计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系统内财务队伍的建设,组织本单位内部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财务部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组织好下属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学习。

4、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范围内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及实施,并组织落实。

5、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会议,提供会计信息,预测经济趋势,及时汇报本单位运营情况。

6、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及时。

7、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建议。

8、负责清理、清结各项债权、债务,做好债权确认工作。

9、负责保管银行印鉴章。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协助财审部长做好财务工作。

2、负责协助制定、完善财会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按照会计制度,填写记帐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登记本单位总帐、成本费用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做到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定期对帐,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协助部长搞好本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及运营情况的预测工作。

6、负责票据管理,保管空白票据。

7、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8、负责财务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按照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做到凭证真实、合法。

3、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不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保险柜内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及物品。

5、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负责保管一枚银行印鉴章、发票及收据。

7、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8、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诚服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财政税收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本单位综合成本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检查、指导相关部门的核算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主要经济合同的洽谈、拟订、审核、签约,积极配合合同登记、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经济合同的履行。

4、负责本单位财务控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计划,定期上报财务资料。

5、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对各种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立卷、调阅。

6、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经营状态和合理化建议。

7、负责本单位的现金、银行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财务印章,收据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编制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完成各项税费的提取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审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

2、在集团财务审计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系统内财务队伍的建设,组织本单位内部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财务部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组织好下属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学习。

4、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范围内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及实施,并组织落实。

5、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会议,提供会计信息,预测经济趋势,及时汇报本单位运营情况。

6、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及时。

7、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建议。

8、负责清理、清结各项债权、债务,做好债权确认工作。

9、负责保管银行印鉴章。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协助财审部长做好财务工作。

2、负责协助制定、完善财会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按照会计制度,填写记帐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登记本单位总帐、成本费用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做到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定期对帐,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协助部长搞好本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及运营情况的预测工作。

6、负责票据管理,保管空白票据。

7、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8、负责财务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按照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做到凭证真实、合法。

3、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不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保险柜内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及物品。

5、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负责保管一枚银行印鉴章、发票及收据。

7、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8、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诚服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第7篇

一、银行协助执行概述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既是法定义务的强制行为,又是关系到广大客户和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必须依法办事。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其中,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

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

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存款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同样享有查询、冻结权,但不得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

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根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能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协助执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

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协助执行的银行,在协助执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协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一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出具;二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要审查申请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文书。如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又如申请协助扣划的应出示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如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同时要注意审查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

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如与执法人员发生上述程序上的争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四)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经办程序。银行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对此,省行职能管理部门在转发《管理规定》的同时,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填写后,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

银行在按照规定完成协助执行行为后必须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起附在被执行人账户上,同时必须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退回给执法机关。在填写时,应当按照实际协助的执行事项的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对于被执行人的户名、银行账号及执行金额(被查询、冻结、扣划金额)和协助日期都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无误后才能退交执法机关。

四、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

(一)对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的通知》中规定: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

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

(二)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扣划。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保险箱业务的司法协助。总行在《关于对广东省分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保险箱中的物品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时,银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执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属于不便搬运、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应发还给受害人情况的,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坚持要带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封闭贷款的管理和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和〈外经贸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五)纪检机关的查询、冻结。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

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六)价格主管机关的查询。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笔者认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和冻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有权暂停结算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冻结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但不得扣划。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此次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了有权查询、冻结的机关之列。各行在经办时,可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五、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银行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已被

冻结的款项扣收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因银行工作人员无故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或故意推诿拖延致使执法机关延误时机,或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而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银行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已经冻结的款项,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得擅自解冻、划拨。对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原冻结单位的解冻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且法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银行擅自解冻并划拨的,应由其负责将款项追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异议。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均要求冻结或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注释:

①《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②《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规定制度选编》,(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

③张培连《投资探索》,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出版资料)。1993年第2期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