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4-03-25 09:56:41
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

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第1篇

摘 要:推行旅游标准化工作对促进我国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探讨了我国旅游景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我国已的与旅游景区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情况,旅游景区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给出了对策建议,以期能进一步加快我国旅游景区标准化建设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关键词:旅游标准化;旅游景区;标准体系

一、引言

在国内旅游业发展的“康庄大道”中,标准化扮演的角色是十分重要且必可不少的。一方面,对于旅游企业来说,实行标准化管理能够增强核心竞争力,便于行业监督管理,能够明显的提高国内旅游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于1987年开始实施旅游行业中的旅游标准化。旅游业标准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目前已基本覆盖了食品、住宿、交通、购物、娱乐等诸多要素,覆盖领域包括旅游饭店、景区、公共服务以及旅行社等,国内的旅游业标准化发展进程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系统的体系和框架,这一成效是十分可喜的。

同时,旅游景区是表现自然环境、文化历史和社会经济统一的旅游地域单元,一般包含许多旅游点,由旅游线连接而成。旅游景区作为吸引旅游者前往旅游目的地参观游览的核心吸引物,在旅游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实施和促进旅游景区标准化,能够保障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景区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者的满意度,实现景区和旅游者的双赢。

二、推行旅游景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为旅游景区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谈到旅游景区标准化,就不得不从标准化管理的来源说起。根据有关资料,标准化管理最初是应用于自工业化生产过程的一种管理模式,通过应用标准化管理,自工业化生产企业的管理效率得到明显提高,生产升本得到明显降低。再将事业回归到旅游业,从本质上来说,旅游行业是一种服务行业,各个旅游景区之间的竞争就是“服务质量”的竞争。那么,就可以通过实施服务质量标准化这一渠道来提升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例如,确立旅游景区服务等级形象,并依据标准建立系统的管理、评价、监控体系,以此来实现旅游景区的科学化管理,从而为旅游企业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发展空间。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2.旅游标准化利于旅游景区增加旅游竞争力

旅游服务业在我国发展迅速,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旅游行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等成为旅游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保障。通过发展旅游标准化,旅游景区通过提升服务和标准化来拓展市场,旅游行业才能从“价格竞争”逐布过渡到“品牌竞争”。通过旅游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能规范旅游行为,优化服务产品,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竞争力,更加有利于旅游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利于塑造企业品牌,促进旅游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更加与众不同。

3.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早在本世纪开始的头十年,我国就相继出台了若干关于发展旅游业的规定和政策,其中明确的指出了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与“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有关规定中着重的强调了要健全旅游业的标准体系,重点保障餐饮、食宿等旅游公共卫生质量,确保安全、卫生、绿色、低碳等标准。可见,旅游景区的标准化是旅游业发展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共同决策,是旅游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三、我国旅游景区标准化应用现状

我国目前与旅游景区相关的国家标准有:《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景区服务指南》、《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9部分:旅游景区》等等。行业标准有:《旅游景区旅游者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绿色旅游景区管理与服务规范》等等(详见下表)。

表 已的与旅游景区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上述的这些与旅游景区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从不同的标准和规范的角度对涉及旅游景区不同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要求和规定。分析如下:

1.《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国家标准《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将旅游景区景点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一等级对应于各自所应达到的要求,通过对比旅游景区的实际状况、确定其所在的等级水平,从而督促旅游景区(点)加强景区管理,提高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旅游规划通则》

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是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所制定的一项基本规划标准。该标准包括了旅游规划通则的使用范围、引用文件、基本的术语与定义、旅游规划编制的要求、程序、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以及旅游规划的评审、报批和修编等内容。该标准为旅游规划的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依据,是当前旅游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指南。

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第2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合理有效地开发旅游资源,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以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定义为准。

第三条汉台辖区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景区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进行资源评估,制定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后公布实施。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与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要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论证时,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增加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导向性投入。区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景区开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环境保护等。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供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经营

第十二条区政府可以在景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由区人民政府设置界标,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伐木、烧荒等活动,不得向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与设施,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限期治理或拆迁。

在旅游景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景物完好,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前,应当与区旅游局衔接沟通,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创品牌效益。

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景区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对旅游景区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路段、游览设施等,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护措施。

要加强旅游景区的治安、防火等安全工作,旅游高峰期间要制定游客安全疏导工作方案、确定安全人员、救护人员,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景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

旅游景区内从事收费导游的讲解员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导游(讲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旅游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经营项目、旅游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设置的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图形符号等,要美观醒目,制作规范,其材质、造型、色彩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各旅游景区应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投诉,并完整保存记录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旅游景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周边环境与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所辖镇乡办事处负责,景区内的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汉台分局、工商汉台分局、卫生、物价、交通、旅游、质监汉台分局、林业、水利、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区旅游局做好旅游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法执行旅游统计制度,按时向区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区旅游局要按时向市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新闻记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游人给予门票减免。

第二十七条对在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第3篇

[关键词] 景区开发型管理人才旅游人才价值链景区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一、加快培养我国景区开发型管理人才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1.对景区开发型管理人才的迅猛需求是大趋势。在旅游活动的各要素中,“游、娱”是核心,景区正是以提供“游、娱”两个基本功能为主的特定空间,景区产品在目的地整体产品构成中居于中心地位,游客对其他要素的需求基本上都属于派生性需求。我国各旅游目的地已开始并会陆续将竞争转移到景区产品的提供上来,当前各地旅游规划及开发如火如荼进行便是明证。我国各景区普遍面临着加速产品更新换代以尽快适应市场变化的机遇与挑战,这便产生了对景区开发型管理人才的巨大需求;我国景区企业化运作的普遍实行与景区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客观上也需要我国各旅游院系要着手培养、储备大批此类人才。笔者认为,所谓景区开发型管理人才是指具备较强的旅游开发意识和能力,遵循旅游开发的基本要求和规律从事相关开发活动,又能灵活高效处理景区管理主要事务的中高级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2.落实并深化我国景区规划与开发主题思想的必然要求。景区规划不会年年进行,即使规划完成,景区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条件和问题也更为具体、复杂和灵活,需要景区管理者很强的旅游市场开拓意识和才能;面对景区核心旅游资源吸引力的弱化,管理者只进行简单的维护性管理远远不够,立足资源本色,开发市场对路产品,这是管理过程中时刻需要注意的问题;景区管理的核心之一是氛围管理,为游客带来更高的体验质量,而这亦需要很强的创新开发精神等。另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专业规划还需要与旅游发展规划相互协调。造就大量能深刻领会本景区乃至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意图又具有较强创新力的开发型管理人才,才能真正落实并深化景区甚至旅游目的地规划与开发的主题思想。

3.培养足够数量的景区开发型专业管理人才并使之充实到实际岗位上去,使景区行业尽快实现“大换血”,是提高我国景区乃至旅游地开发及管理整体水平的必备前提。

另外,目前我国本、专科旅游专业人才的就业主要集中在涉外饭店和旅游社两大部门,却往往忽视了发展学生到景区就业。景区吸纳学生就业的现实及潜在空间大而要求也较高,加快培养我国景区开发型管理专业人才是全面拓展旅游专业学生就业渠道的迫切需要。

二、当前制约我国景区开发型管理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景区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杂而无序,进入景区行业就业的门槛低甚至无任何限制,这种现状及外部环境无疑制约着对到景区从业抱有良好愿望的旅游专业人才的介入。除此之外,当前制约我国景区开发型管理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还着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专业设置的指导思想上不够重视或存在偏差。当前我国各旅游院系大多只将“景区开发与管理”作为“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课程看待,而不是具相对独立性的一种专业,应该说这是制约我国景区开发型管理专业人才增长的根源之一。笔者通过对湖北、江西两省主要旅游院系学生就业导向的随机调查结果的研讨分析发现:多数学生对到景区、管理就业的意识差,认为景区管理就是充当收取门票的角色,或只做一些疏导游客、保证清洁卫生文明等基本工作,它专业性不强而价值不大等,故选择的比例很小(如表所示)。实际上,包括发达地区在内的我国各地存在这种意识的学生不在少数,显然这与相关旅游院系在专业设置的指导思想方面不重视或存在偏差关系颇大。各旅游院系对景区类人才培养源头上重视不足,期望毕业生来重视就勉为其难了。

湖北、江西两省旅游院校(系)毕业生行业选择意向调查结果

(备注:数据包含了被调查者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情况;其中饭店业包括餐饮业)

2.当前我国旅游开发及规划人才培养定位狭窄造成此类人才供给不足。旅游规划是旅游开发的一项前期准备工作。在国家旅游局提出的《旅游规划通则》中,将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两大层次,其中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又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层次[4]。目前我国的旅游规划及开发人才主要集中在研究生层次上,研究生层次所做的旅游规划正从以旅游发展规划为主转向以旅游区规划为主,即旅游规划大多是“精英层”来完成,而他们有意愿在景区直接从事管理工作的又为数极少,因此规划成果往往要先由专业知识有所欠缺的现有景区管理人员进行“反刍”才能较好地消化,即规划转化为实际效益的过程较慢。因此,当前我国旅游开发及规划人才培养定位狭窄,直接导致各地景区开发型管理优秀人才的不足甚至空白。

三、对策建议

培养专业基础扎实、适应现实需要的景区开发型管理人才,需要多方协调并进才能得以实现,它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

1.宜将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直接定位于本科专业层次并广泛铺开。景区开发型管理优秀人才是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培养的核心目标。达到这一目标,培养出的人才除具备较强的景区规划、开发与管理技能外,还需要有较为的旅游开发意识及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因此定位在以培养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科层次不适宜,也不是等到研究生阶段,而应从本科阶段开始培养。我国各旅游院系应创造条件加快景区开发及管理专业的设置,使其成为重要的本科专业。其深远意义是通过解决这一领域人才的空档问题,可使与旅游产业链相对应的旅游人才价值链紧密铰合,减少旅游专业人才的浪费,促进我国景区及目的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2.优化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并特别重视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融合。为培养景区开发型管理复合人才,须突出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自身的学科特色,优化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尤其是要重视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融合。比如为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须将景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等规划设计类科目也作为主干课程的一部分来设置;景区的深入开发与管理需要在把握市场潜在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挖掘和有效展示特色地域文化,因此还应开设与文化传播相关的创造学、文化学、广告学等,以增强人文功底,提高学生的创新性和对未来环境的适应力等。

3.多层次多途径培养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人才。结合我国景区管理体制现状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实际要求,应首先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培养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人才,其中都蕴涵着旅游院系或师资力量如何与相关景区及其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结合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增强实效性从而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

(1)重视景区开发与管理双师型人才的引入与培养。对旅游管理专业师资队伍的要求是有丰富的旅游业阅历和经验、开阔的知识和综合的知识结构和能够从事旅游实证研究的能力,对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师资的要求尤为如此。为体现教学与实践的紧密结合,首先需重视擅长“知行结合”的双师型人才的引入与培养。他们将带来景区开发或管理经验的“活知识”,这对于开启学生思路、提高知识的运用能力大有裨益。有条件的院系,还应与旅游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著名景区之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增进往来,甚至选派优秀教师走出国门考察交流,其学成之果应创造性地运用于本专业的教学及我国景区开发与管理的实践中。

(2)与旅游管理部门或优秀景区企业合作办学。应为学生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尤其重视与优秀旅游景区企业的合作办学模式,使其在校期间就应开始涉足一些景区的实际开发与管理工作。深圳华侨城与暨南大学旅游学院的成功结合即为典范。

4.尽快实行景区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应尽快实行景区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及分级评定制度改革。在资格认证和等级评定中,应同时重视对“景区开发”和“景区管理”两方面专业知识及技能的考察,以适应规范化管理我国景区专业人才的实际要求。

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第5篇

作者简介:舒艳(1980-),女(苗族),湖南怀化人,硕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结合目前小型旅游景区的建设管理现状,以昭山旅游景区为例提出在景区建设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讨如何加强再开发景区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合理开发旅游景区及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小型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对策;昭山

中图分类号:F59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2-0059-03

1 序言

目前我国旅游行业处于蒸蒸日上的阶段,旅游业、娱乐业和服务业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对于达到一定程度的大中城市,为旅游业而进行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服务活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与繁荣的重要因素。而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是旅游业的重心工作,即便拥有丰富的旅游风景资源如果不能实施规范的管理和进行合理地开发与再开发,那么该旅游景区的旅游业将会面临重创。

旅游景区的类型多种多样,分类方法也很多。如按景观的基本成因和属性可分为自然景观类和人文景观类;如按旅游景区等级可分国际级旅游景区、部级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景区;如按旅游景区的建设和发展规模又可分为大型旅游景区、中型旅游景区、小型旅游景区。本文主要探讨小型旅游景区。

小型旅游景区一般具备如下特点:其一占地规模较小;其二具备一定旅游开发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但精品景源缺乏同时现有景源等级较低;其三景区的景观环境水平、利用水平和规模范围等建设不够,开发潜力较大;其四旅游景区基本形成一定范围的旅游客源市场,但因知名度不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其五旅游景区的整体管理存在较多的空白与矛盾,如经济效益与人才引进的矛盾,缺乏配套的基础设施等。

随着旅游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带来比较明显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旅游景区的热度越来越高。近些年,国内出现不少新型的小型旅游机关那曲,有的是新开发的旅游景区,有的是未开发完全开发有待深开发型的旅游景区,例如昭山旅游景区就属于后者。

2 昭山旅游景区的简介

作为湘潭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昭山旅游经贸区是一个以休闲、度假、旅游业为龙头,以商贸为基础的综合发展的开发区,而昭山旅游景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地处昭山旅游经贸区并占有重要地位,它是长株潭三市的生态“绿化”和交通枢纽,也是湘潭市区九个功能区之一,即长株潭郊野休闲度假区,发展山水观光旅游、休闲娱乐、体育竞技等以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功能区。

昭山旅游景区由山、江、湖泊、动植物、文化古迹、名人胜迹及革命纪念遗址等组成。景区内有昭山、玉屏峰、龙骨岭、凤形山等山体,海波高度为150-300m,其森林覆盖率为92%左右,拥有金桂树、银杏树、杉树、兰花等主要的花草树木品种,其中的千年银杏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同时景区内还有野鸡、野兔和山蛇等20多种动物。

昭山是昭山旅游景区的中心景区,它是一座有着两千多年的人文历史名山,因昭王南巡至此而得此名。因昭山的秀丽景色和传奇历史,吸引不少文人雅士前来游玩,特别是宋朝著名书画家米芾登山观景后所画的《山市晴岚图》,被列为“潇湘八景”之一。昭阳古寺位于昭山顶处,该寺始建于唐朝初年,其内有关圣殿、玉皇阁、玄帝殿和观音堂,另外还建有千手观音寺。同时景区内有北宋抗金名将太尉刘铸的故居,有曾驻留过的伟人亭,司令逃难经过的将军渡,以及大弟弟彭金华等八烈士蒙难的烈士坡等革命民族和名人的胜迹。

3 小型旅游景区在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旅游景区的指导思想不明确

目前许多小型旅游景区因一时“旅游热”过急过快的开发或再开发,没有以精致的景观资源、优美的环境和丰富的景区内涵来提升景区的品位,吸引广泛的游客前来观光,也没有从长远目标思考,而是注重短期的经济利益,使得景区的指导思想不明确甚至是靠主观意识来开发或再开发景区。例如昭山旅游景区位于景区内的一部分即长株潭大市场的建设开发,没有从整体考虑到与其周边的景观特色和内涵,侧重追求短期的市场经济利润和市场开发而忽视景区的景观建设及旅游服务建设等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设和开发昭山旅游景区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无针对性开发,定位不够清晰,导致目前景区经济效益不高,建设和开发的力度偏小。

3.2旅游景区缺乏规划依据,建设开发的力度偏小

建设规划管理对风景名胜区来说无论是开发还是建设发展均起到指导、推进和实现计划与发展目标。因此组织和实施建设规划是搞好风景名胜区长远发展与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手段,也是确保景区合理开发利用与协调发展的统一。然而目前小型旅游景区的建设与营运阶段缺乏必要的规划和手段,例如目前昭山旅游景区就存在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一是景区内的环境品位不高,如何统一协调景区环境与经济效益值得深思;其二是长期以来景区的核心风景点一直局限于昭阳古寺和山市晴岚,没有充分挖掘文化古迹、名人胜迹及革命纪念遗址等名胜古迹,其三是缺乏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虽然昭山旅游景区已经编制了《昭山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纲要》,但目前在该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及其他必备的设施如给、排水、供电设施等较为简陋,同时在景区内外还暂时无法给广大的游客提供良好的吃、住、休息等场所以及丰富的娱乐项目,尤其给计划短期旅行的游客造成诸多不便。同时在《昭山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前该景区的道路网布局不清,游线和路线随意,景区的出入口较为隐蔽,难以吸引旅客注意,甚至有的游客未经指引难以找到人口。

同时大多数小型旅游景区内增设项目不多,缺乏基础的设施和旅游管理,所以旅游景区应在规划依据上加快编制,在经营管理上注重从深层次的开发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加快景区的建设和发展。

3.3管理机制有待建全,行政管理尚需统一

由于小型景区内因缺乏精品景观资源而其他增设休闲、娱乐项目不多,配套设施严重缺乏,使得景区的建设与发展缓慢,而景区周遍的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随意占用景区边缘土地修建筑或是砍伐树木,例如。在近些年,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共发生了挖山毁林、毁绿案件20多起,毁坏山林面积达到了2.25万m2,并造成山体滑坡1500m2。尤其是该景区内天马山整个山头不到134hm2,而山上的坟墓却不少于3000座,再如昭山旅游景区的范围界限不清,对景区的管理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乡、村、组多层管理,加上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以及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景区管理混乱、执法不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景区的建设与发展。因此加强有相应效能的管理体制和

相应权威的政策法规配套尤为迫切。

3.4景区内人才储备不足,人才结构急需改善

对于小型旅游景区的建设与管理阶段中,明显存在着严重的人才瓶颈现象。由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缓慢,其经济效益相应不高,出现人才流失或是人才引进困难等尴尬局面,例如昭山旅游景区内设有管理处,属于事业单位,没有人、财、物的管理支配权。下设办公室、财务、护林防火、治安、售票、宗教事务管理等科室,现有职工26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四分之一。显而易见,昭山旅游景区在经营管理中对人力资源的投入不高,人才结构需要调整,人才层次有待提升。因此缺乏了优秀的管理和经营人才,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型景区的建设与发展。

3.5旅游景区缺乏宣传,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不高

许多小型旅游景区虽然在当地小有名气,从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到知名度和美誉度等方面,比起临近空间区域的几个风景名胜区较为逊色。例如昭山旅游景区(湖南湘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比起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湖南长沙)和南岳风景名胜区(湖南衡阳)来说差得较远。大多数小型旅游景区市场开拓力度小,几乎没有宣传手段和途径及策划活动或新闻报道来增强景区的影响力,加之缺乏优秀的导游等旅游组织者,未能对景区内有优势的景观资源给予介绍和宣传,对游客和市民的吸引不够,直接影响景区的经济收入,反过来使得宣传经费陷入瓶颈的尴尬局面。

4 小型旅游景区再开发建设管理对策

因此为做好小型旅游景区的事业,增强良好形象,创建特色品牌,解决景区在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本人就关于加强建设发展小型旅游景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明确小型旅游景区的指导思想,为景区的建设与发展指引正确的方向

可持续性建设与发展景区是开发景区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建设开发一个有影响力的景区不仅要提升其经济效益更要兼顾好环境保护,只有环境与效益达到协调才能更好地建设与发展景区。因此,小型旅游景区的指导思想基于“资源保护高于一切”的观点,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政策,从有利于综合效益的创造、强调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突出旅游景区的特性、重视市场需求和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协调旅游景区与城镇的发展等六大主题思路对旅游景区进行有度、有序、有节律地可持续建设与发展。

4.2按照规划依据加快规划的编制,促进小型旅游景区的环境与效益的统一协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正确的规划依据和编制,势必在深层次影响到景区的建设开发和可持续行发展。小型旅游景区必须依照诸多规划依据进行实施建设,如《旅游景区暂行条例》、《旅游景区规划规范》、及《××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等。基于众多规范的规划依据,利用已有的资料数据和特定的营销手段制定科学的市场调研方案,从而在此基础上加快景区的规划编制,科学、规范地建设开发小型旅游景区,突出景区的重点资源,充分挖掘潜力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发新的项目,按规划的标准和要求合理建设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为吸引众多游客提供保障。

4.3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实施规范的行政管理

针对景区内范围界限不清,对景区的管理随意性较大以及没有明确统一的行政管理和具体管理实施办法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按照要求划定景区的范围与界限,实行规范的行政管理,分清所属各处的行政机构,做到责任明确,落到实处,避免管理随意、各自为政的不良现象,并加大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切实加强景区内各项管理工作,按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旅游景区详细规划》以及《××××旅游景区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有了规范的行政管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要达到效果,本人认为必须狠抓内部主要管理,一抓安全管理,二抓经营管理,三抓建设开发管理,四抓资源与环保管理。

4.4积极改善条件拓宽引进人才渠道,不断合理地完善人才结构

人才是21世纪重要的资源,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力的发挥。高效率的人才无疑会给景区的建设与发展带来无穷的力量源泉。积极改善条件加快引进人才的步伐,将需要多专业的人才发挥专长,改善景区的人才梯队建设,从人才效应提高经济效益。由于景区经济效益与人才引进困难的矛盾,相关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帮助景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同时景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与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4.5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旅游景区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鉴于小型旅游景区知名度不高和宣传不到位的现状,本人建议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不断改善。其一是在管理机构增设一个营销部或根据实际情况聘请资深人员通过策划活动来达到景区的宣传。目前自驾游、短期休闲旅游等不断兴起,通过营销部或专业人士进行敏锐的市场调研、周全的宣传战略作为制定营销方案的依据,举办多种活动大力宣传旅游景区,提高其知名度。其二是招聘全职或兼职的导游,通过劳动合同规定双方履行义务并对导游进行培训,熟悉景区的优势景观资源和景点,向广大游客介绍、宣传旅游景区,扩大其影响力。

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规划与管理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