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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2-07 23:54:53
耕地保护论文

耕地保护论文第1篇

摘要:耕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不合理排放及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和地膜污染已严重威胁到耕地质量与安全。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防止耕地污染是确保粮食安全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耕地污染;保护耕地;途径

耕地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来源,也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供给农作物生长发育所需营养物质的能力。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底我国全国耕地面积仅有1.22亿公顷,人均耕地面积约0.09hm2,不足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40%。因此,保护耕地,防止耕地污染是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必须要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

近20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耕地由于长期过量使用化学肥料、农药、地膜及工业污水灌溉,一方面,污染物在土壤中大量残留,土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侵蚀,原有的理化性状恶化,生产潜力丧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耕地的生态功能受到严重侵害。另一方面,由于土壤理化性质恶化,耕地生产能力下降,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农作物减产,经济效益下滑,耕地的复种能力随之下降,部分耕地甚至丧失了耕作能力,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食用安全受到威胁,直接影响人类健康。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需要对农作物进行残留检验或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实验,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污染物容易在耕地土壤中不断积累从而超标。耕地污染诸如重金属污染、地下水污染等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并且治理耕地污染所需的成本高,周期长,有时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总之,耕地污染会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我们必须时刻绷紧防止耕地污染这根弦不放松。

1耕地污染的来源途径

1.1工业生产中排放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排放的各种废弃物

许多工厂产生的“三废”没有达到环保处理要求就超标排放,将直接污染土壤,特别是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废水污染尤甚。有毒的气体、污水、废渣等污染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当其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时,就会打破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土壤的理化性状将逐渐恶化,耕地的生产潜力会逐步丧失,从污染的耕地里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将危害人畜健康。

1.2农田长期、过量地使用化肥、农药及农用地膜

近20年来,随着化肥的推广使用,农民在大田里施用的化肥量呈递增趋势。过量地使用化学肥料,主要表现为氮、磷、钾3种元素比例失调,氮肥过量,磷、钾肥不足,肥效持久且无公害的有机肥及作物必需的微量元素严重不足。长期、过量地施用氮肥,使土壤理化性状改变,土壤板结,通气、透水性差,肥力下降,影响作物生长。长期、过量使用农药,在杀死害虫的同时也危及了害虫的天敌,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由于生物的富集作用,长期、过量地使用化肥、农药对农产品也会有污染,直接威胁人类的健康。农用地膜具有提高地表温度,保持土壤水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作物栽培,但由于地膜是一种高分子聚合物,在自然状态下难以分解,长期使用地膜的农田,随着地膜残留量的增加,会使土壤的透水、透气性变差,阻碍农作物根系发育和对水、肥的吸收,影响大田机械的操作,造成耕地的“白色污染”和农作物减产。

2耕地污染防治途径

2.1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加快推进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研究步伐

针对我国耕地资源匮乏的现状,建议尽快展开全国农业用地污染源普查,为保护耕地,防治耕地污染提供原始、详实的资料,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时参考。要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耕地,在城镇建设及规划工程项目建设时,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把保护好耕地放在工作的首位。上项目时要做好环保论证,重度污染的工业项目不得批准上马,严防假借建厂之名囤积、蚕食耕地。

耕地保护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农地征收直接造成农村耕地减少,损害农民利益,危及整个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有执法者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能力低下,法律制度不健全,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弱化等阐述了农地征收的现状及危害,分析了过量征收的原因,并提出了耕地保护的对策。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客观上造成了对土地的巨大需求,对农村土地征收已不可避免。但是,作为绝大多数农民的生命地的耕地,如何有效保护既是直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需要,也是间接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因思想认识不正确,加上法律制度不健全,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弱化等,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违法征收耕地,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镇经济的一时发展,不仅损害农民利益,还严重危及到了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严格规范合法征地行为,严厉制止和打击一切违法征地行为,达到既能保证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镇化对土地的合理需求,又能切实保护好每寸耕地,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因而,研究探讨农村土地征收中耕地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农村土地征收已成为近些年学术界极其关注的热点问题多数学者大都将土地征收与被征地农民利益保护结合起来研究,但却未关注耕地的保护;或者研究土地征收导致耕地大量减少,危害粮食安全,却未关注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为此,笔者探讨在土地征收中如何有效保护农村耕地,从而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1农地征收现状及危害

目前,由于对土地的巨大需求,各地政府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规定,对“公共利益”作扩大化理解。实践中,地方政府经常凭借这条依据无视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志,强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论投资主体、投资目的,谁都可以强行征用集体土地。有占必征,使公共利益的内涵被无限扩大”。因此,在为文化、卫生、国防、军事及其他社会公共事业等真正公共利益进行征地的同时,伴随着一些个人或集团的商业行为,征收耕地动辄上千亩,甚至上万亩,而且80%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这不仅导致城市规模盲目扩大,各类开发区、园区过多过滥,而且致使耕地面积大量减少。据统计,1986——1995年,我国耕地减少了328.9万hm2,大约平均每年减少33.33万hm2,尽管开发复垦258.6万hm2,但耕地还是减少了193.3万hm2,平均每年减少19.27万hm2,相当于一年减少3个中等县的耕地数。1997——2003年底7年间耕地减少了0.067亿hm2,2003年建设占用的耕地22.9万hm2,实毁耕地5万hm2。目前,全国已有666个县(区)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国际上公认的0.053hm2的警戒线。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人口将达15亿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50%,仅此将增加用地约200万hm2,加上其他建设对土地的占用,今后一个时期,年均建设占用耕地量预计不会低于13万hm2。我国耕地面积1.33亿hm2,人均占有量0.12hm2,仅为世界水平的1/3,这反映出我国切实保护有限耕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农村耕地减少既损害农民利益又危及我国的粮食安全和整个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8亿农民中相当部分仍以耕作农地为生,即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源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征收农村耕地不仅减少了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而且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问题,还出现了土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危及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耕地资源不足,我国中长期粮食安全隐患可能日益凸现。随着人口持续增长与膳食结构不断改善,粮食需求量将刚性增长,而耕地资源的不足将抵消土地生产力的提高,最终影响粮食供给,转而依赖国际粮食市场,这是必须引起警惕的。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点应立足于土地生产能力,即耕地资源的保护。美国布朗博士曾提出“谁来养活中国”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耕地急剧减少的势头,我国未来粮食安全形势的确会发生逆转,中华民族可能会失去安身立命的根基。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2亿hm2(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严格规范合法征地行为,严厉制止和打击一切违法征地行为,切实保护好每寸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2农地征收过量的原因

2.1错误思想指导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把经济发展片面地理解为增长速度的提高,并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唯一指标,往往以投人和消耗大量耕地来拉动经济的增长。这种靠拼耕地资源求得经济发展的做法,必然导致大量耕地被征收。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测算为例,该省每增长1个百分点,就要消耗1600hm2土地。在城镇化建设和发展中,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为表现其所谓的政绩,热衷于上项目,大搞形象工程,盲目追求开发区、园林示范区,广场修得越来越大,马路修得越来越宽,互相攀比,相互比阔,还搞土地优惠招商引资。于是,大量的耕地不断被征收。因此,错误的思想认识是导致我国耕地大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2.2法律制度不健全

2.2.1“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存在困难。应当指出,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其本身的确切范围含糊不清,并因各个时期各个法律领域而有所差异,这是我国宪法规定公益要件而现实中不能贯彻公益原则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其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所谓“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指界定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不明确,即公共利益既然是由人们的私益构成的,那么存在需要多少私益组成公共利益这个问题界定“公共性”的标准,一种是地域标准,即地区内的大多数人共同利益,就足以构成公益。“一定范围内”是指不同级别的政府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同时也看到公共利益分成了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另一种是利益标准,即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具有“开放性”并因而人数不确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公共性”即体现在有不确定的社会上多数人收益,将“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界定为公共利益,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所谓“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是指利益与价值判断紧密关联,因为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导致了利益的内容含有不确定性,即利益不限于物质上利益,也包含文化、风俗、政治等利益。利益以及价值是无法在实际中以恒定标准加以测定的,是由“弹性的、浮动的、受到一些判断公共利益的要素所决定”。因而,所谓“利益”,既包括事实上已经取得的各种正当利益,如财产,也包括可能获得的或者丢失的各种正当利益,如经济结构的良性发展,社会秩序的安定等。因此,现实中许多征地行为正是打着“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行为之实导致“征非所用”现象普遍存在。

2.2.2现行征地程序存在不足之处。从征地的审批、执行、监督的过程分析,我国现行征地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征地缺乏民主参与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首先,征地缺乏民主参与。《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此可见,在土地审批之前,政府并没有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的义务,被征地人对征地没有发言权,也无法提出异议;只有在审批通过后的征地过程中,其才有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尤其是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量耕地的征收,没有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民主评议和听证程序,其科学与否,可行与否,值得怀疑。缺乏广泛有效的民主参与,使得政府的征地行为缺乏最有力的监督——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次,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时,往往出现不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负责任,,,,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规定,使有关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得不到全面贯彻和落实。主要表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科学性没有得到确立;土地利用尤其是征地计划随意突破;耕地征收上,常常先征后批,甚至“先开发后审批”或者根本不办审批手续。实践中,对一些严重的违法征地事件,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仿佛“见怪不怪”。他们解释说,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执行用地法规,普遍采取“先开发后审批”、“土地跟着项目走”的“潜规则”。即在土地出让前,基本确定了开发单位,并将前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征地拆迁费用推给开发单位,最后在交土地出让金时统一结算。缺乏制约的权力,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政府征地权如没有受到约束,就会恣意妄为,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先征地,后拍卖”现象是行政权力滥用的结果,也显示了土地征收程序中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另一方面,土地监察执行不力。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制裁的行政活动。

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执法职能,其本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现行的土地监察体制是以“块块”为主,与上级土地监察部门只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土地执法队伍只能听命于地方政府,往往不务“监察”正业,沦为政府的工具。事实证明,目前土地监察实施“块块”管理的传统模式,势必影响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导致执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地方政府之所以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其中“块块”管理体制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当地方政府从某地区甚至某部门利益出发,在批地、征地上违反法律法规时,土地管理监察部门往往不敢过问,甚至纵容包庇。

2.3不完善的官员考评和晋升制度近些年来,某些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受“政绩”及考评与晋升的驱动,违法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低价补偿农民,高价出让给各类开发商,从中获取巨额差价,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收入。然后,运用征地收入“经营城市”、“造福市民”。可以说,征收土地可以快速出政绩,快速出效益,快速致富已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共识。立竿见影的“政绩”为某些地方行政长官带来优秀的考评与官位的晋升。

2.4执法者业务能力与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依靠具体的人和组织来执行,执法者的素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有着巨大的影响。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并实施征地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对政府征地行为合法与否进行有效监督制约主要也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执法者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理应熟悉并掌握,从而指导征地实践;面对广大集体农民对自己耕地被征收的不理解甚至有意阻挠,理应积极宣传教育,做好农民群众各方面的思想工作,从而得到他们的支持;作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部门的执法者理应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但是,现实中的征地者对土地征收的意义认识不够,对法定的征地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滥用手中的权力强行征地,损害农民利益;对征地行为履行监督制约的执法者听命于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由此引发许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2.5严格责任追究制的弱化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物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对违法征地案件,往往认为是“出于公心,为了发展”,睁只眼闭只眼。事实上,在所谓“因公违法”、“良性违法”的外衣下,往往是为了少数部门或地方利益或少数人,甚至是开发商不正当的利益,其涉案土地面积更大,影响更坏,它严重干扰和破坏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

尽管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但在结案的9万余件中,只处理了相关责任人3593名,其中2名省级干部受到党纪处分。4%的低处罚率,意味着超过96%的土地违法案件并未追究责任人,而刑事处罚率更是低到5‰,出现权责明显不对称的局面。缺乏对违法征地责任的追究是征地之风盛行、耕地屡遭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3耕地保护对策

经济要持续增长,城镇用地要持续增多,耕地又必须严格保护,这似乎是一种两难的选择,其实,除了转变城镇粗放经营用地模式外,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观,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法律与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可以兼顾两方面的。

3.1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观,完善官员考评和晋升制度

3.1.1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观。保护耕地,思想认识是关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地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底子又薄,农业问题、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农民问题则是关系我国发展的最大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和土地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经济发展的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耕地资源节约意识,严格依法征地,切实保护耕地。

3.1.2完善官员考评和晋升制度。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官员进行责任考核绩效考评,除了具备一定条件外,还应采用违法征地“一票否决”制度。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官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处理违法征地特别是非法征收耕地的行为,要根据情况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提拔、调动、就地免职或降级使用等行政处理或处分。对违法征收耕地建设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没有及时出面制止或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的,给予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下党委书记、支部书记就地免职的处分,同时提请乡人大罢免乡长或由村民会议罢免村长。考评行政长官绩效应该还有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耕地面积不要不适当地减少。总之,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3.2建立健全法律与制度

3.2.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明确征收范围。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征地权是为了发展文化、卫生、国防及其他公共事业,然而现实中许多征地行为打着“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行为之实导致“征非所用”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尽管“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存在种种困难,为了尽量减少滥用,依照我国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并举的方式,尽可能对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从正反两方面予以界定,为私有财产权的征收与保护划定较为明确的界限,为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良好的操作规则。在具体的做法上,笔者赞同姜明安教授的观点:首先,给“公共利益”下一个简要的定义,如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广大社会公众福祉的利益。其次,尽可能较全面地列举出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范围。其中包括国防建设用地;国家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水利、供电、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和其他市政建设项目用地;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慈善事业用地;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事业用地;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再次,设立一个概括性(兜底性)条款,即立法时无法列举或难以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最后,设立一个非公共利益条款,即明确列举些明显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如企业从事商业性开发,政府兴建高尔夫球场等事项用地不得启动征地权尽管通过立法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会存在法律的疏漏性和滞后性等缺陷,但在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权起步较晚、公权力强大与私权利弱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有待提高及注重成文法的我国,这样做,具有其时空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法律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后,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对农村耕地实行征收。

3.2.2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由于耕地征收费低,许多人以建设用地为名占用土地,行非法倒卖土地之实,大量的土地征收后被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统计,全国被征收后闲置的土地高达11.65万hm2,占征地总面积的5.8%。其中,耕地6.28万hm2,占闲置土地总面积的54%,且有3.45万hm2闲置耕地已无法耕种。2000—2001年共征地16.46万hm2,其中,耕地11.43万hm2,失地农民236万人。大体上每征667m2土地就会造成1.4人失去土地。同时也造成了土地闲置较多,被征收土地浪费严重。因此,必须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首先,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城镇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等对土地的客观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土地征收计划。用地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该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也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然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征地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使征地合理有序进行,实现土地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潘明才司长说:“只有把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变成‘高压线’,才能保住子孙后代的粮仓”。

3.2.3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限制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防止征收权滥用,控制土地流失,保护耕地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在征地热不断升温的背景下所采取的一项旨在保护耕地不受侵犯的新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2.4建立科学的土地监察制度,严防政府征地权的滥用。针对现行土地监察部门听命于地方政府的“块块”体制弊端,保证土地监察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应改与上级土地监察部门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为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国土资源部直接设立国家土地督察局,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这样土地监察部门从事“监察”正业,有效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监督政府一把手对本行政区内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情况,并制约政府征地权的行使。此外,应该有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构专司土地利用变化监测的任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让社会来监督政府行为。

3.3严格执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好的法律与制度,如果不能严格地执行和有效地遵守,那只不过是书面的法律与制度而已。因此,建立健全与征地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以后,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带头切实地遵守、更严格地执行。

3.3.1加强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健全的法律与制度必须依靠具体的组织和人来执行,执法者素质能力的高低对其实施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管地用地尤其是征地的水平和能力。首先,学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依法征地的必要性和违法征地的严重性。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物权法、刑法等。

其次,学习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懂得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再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后,有计划地主动向广大农民宣传教育,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使征地工作能顺利进行。总之,执法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3.3.2规范政府征地行为。首先,预防违法征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在预防违法征地,遏制乱征行为,保护土地,尤其是保护耕地的过程中,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土地国情的违法预防征地制度。目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工作:第一,严格审批程序。任何权力都容易滥用。为了防止政府征地权的滥用,有效规范政府征地权的行使,减少政府及其部门违法征地现象的发生,对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尤其是征收耕地,各级政府部门都必须严格按法定的审批程序办事。并且,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民主评议和听证制度。严禁未批先征、边批边征、少批多征,把政府违法征地行为的漏洞堵死,真正使保护耕地工作落实到实处。第二,加强征地过程监督。除了用法律约束政府征地权行使外,还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加强监督,不断健全征地过程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土地国情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的土地违法监督机制。只有这样,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查处违法征地。违法征地查处是防止征地权滥用,有效遏制征地热的重要保障。征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是一项事关土地管理法能否得到全面实施,土地管理秩序能否实现根本好转的全局性工作,更是依法征地能否实现的关键。为此,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8日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土资源部也于1999年5月7日专门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早发现、早处理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制度的2个基本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及早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征地行为,切实保护好耕地。

3.3.3强化违法征地责任追究制。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得以贯彻和落实的根本保障,也是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具体体现。在征地之风盛行,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的今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表示,“我们不是缺政策,而是如何增强执行力的问题。问责制必须问到实处,才能保持政令畅通”。笔者认为,除了追究违法征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官员违纪责任外,还应该强化下列法律责任。

3.3.3.1民事责任。对于违法征收土地,尤其是可耕地,应当由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责令其恢复原状,恢复到可以耕种的程度并退还给农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其损失,决不能冈为土地已经被开发、被建设而心慈手软姑息养奸。

耕地保护论文第3篇

典型调查采取了走访、座谈、问卷和现场踏勘的方法,调查范围包括佛山市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三水区和高明区农保区面积较大的18个镇(街道办)、36个村委会。走访和座谈涵盖了镇(街道办)国土所、财政局、农业局(或农办)领导,村委会相关人员和村民代表两个层次;问卷填写分村委会代表领导和农户代表两个类型;实地踏勘内容包括农田道路、水利等设施和灌、排水及基本农田的质量,鱼塘调查面积、水深、塘边建筑、道路及水质。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4万hm²,占全市总保护面积近40%.本次调查各类座谈会54场,共发放问卷360份,共收回问卷316份,回收率87.7%。实际有效问卷共302份。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佛山市耕地经营模式类型与改革历程

佛山市在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经济发展迅猛,大量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家庭承包制的弊端逐渐暴露,许多农户的承包地细碎、分散,制约了规模化经营,甚至出现了丢荒弃耕现象。土地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急需改变[9],顺德区的南通管理区和三华管理区最早开始了集中承包地,减少承包户,增加承包地规模的探索。1993年,顺德区政府开始全面推行农地制度变革,新的农地制度以股份合作社的名义收回绝大部分的农业耕地,实行土地承包“三改”,即“改按人口均包为按需承包”“改分散承包为连片承包”“改低水平的长期承包为高水平的短期承包”。这一制度变革,使得股份合作社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土地,既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有增加了股份合作社的土地租金收入。1994年底,顺德区取消了以原生产队为单位设置村委会和经济社的建制,原则上以管理区、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置村委会和股份合作社,大幅减少农村基层机构和管理人员,减少集体支出和农民负担。在改革村委会建制的基础上,组建股份合作社、成立组织机构、制订章程、针对集体经济资产合理界定股权,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并且初步规范了股份合作社内部的利益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10]。同年,南海区、禅城区和三水区也开始全面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11]。2008年,禅城、南海、顺德和三水四个区入股的承包土地面积7.332万hm²,占全市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83.6%。已建立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957个,设置股权750万份,其中土地股份数609万份,入股土地面积6.8万hm²,土地入股面积占土地流转面积的97.73%。

2011年,佛山市又出台了《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政策,全面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全面完成市、区、镇(街)、村四级联网的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建设。通过将农村集体资产和合同管理纳入信息平台,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物业租赁、工程招投标提供信息、审批、组织交易、跟踪执行、合同备案等服务,规范了集体土地流转行为,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和服务。目前,佛山市除高明区由于受地貌影响,耕地分布破碎、散漏,耕地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经营模式外,禅城、顺德、南海和三水区以土地股份制经营为主,成片耕地均通过股份制承包经营。仅对对少数比较零散的、不利于规模管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作为自留地使用。

2.2佛山市不同耕地经营模式特征及面积

佛山市耕地经营模式总体分两类:一类是股份制经营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土地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的股份合作社统一管理,耕地和鱼塘承包通过信息平台公开发包信息,村民和其他企业及外地经营者均可参加竞标,耕地发包时必须经集体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或成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以上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的土地承包方为有效;另一类是土地承包竞投过程必须由土地所属集体组织部分成员(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土地承包竞投完毕后必须进行公示,并对整个交易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分类归档,接受社会监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本村耕地按照人口平均承包给每户家庭,30年承包期。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户也可以选择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委托代耕等方式自发流转土地。

按照2005年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和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全市的农保区共有图斑数2812块,总面积为63813.28hm2,除去异地保护面积,实际基本农田面积48663hm2,占耕地总面积54869.17hm2的88.69%。基本农田经营模式调查基本代表了耕地的经营模式。结合数据图斑和实地调查,大致计算出不同土地经营模式的面积(表1)。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经营模式的比例占佛山市基本农田总面积的20.19%,其中有2.74%为企业承包经营,以土地股份制为经营模式的基本农田面积比例占79.81%,其中仅有3.17%的零散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经营。按照地类,养殖水面中除高明区的353hm2外,其余28311hm2均为股份制经营,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58.18%。

2.3佛山市不同耕地经营模式对耕地的影响分析

2.3.1对耕地收益的影响

对典型基本农田效益的调查表明:以土地股份制为主、零散耕地家庭经营为辅的顺德、三水、南海、禅城区,其耕地年均收入远大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经营模式的高明区(图1)。土地股份制经营后,连片耕地集中承包给有技术、有实力的农业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租金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完善耕地基础设施,便于经营者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也使得耕地租金最大化,进入良性循环。经营者借助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耕地规模实现产业化经营,获得最大土地效益。这种效益差距在鱼塘养殖表现尤为明显,如南海区九江镇南金村,鱼塘整治投入800~900元/667m²,整治后鱼塘租金由原来的1000多元/667m²提高到3000元/667m²,而承包经营者利用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高质量鱼塘养殖高效益品种,效益也大幅度提高。股份制经营对于高收益的鱼塘效果更加显著,顺德区养殖水面和可调整养殖水面的面积占到农保区总面积的89%,其收益超过7600元/667m².年;股份制经营也有利于耕地分布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区域,如三水区,共有289块基本农田,平均每块面积为75.7hm2,远高于南海的18.1hm2,和禅城区的1.1hm2,顺德区平均每块面积为49.8hm2。因此,三水区的耕地收益平均为6088元/667m².年,列第二位。高明区地势起伏大,耕地破碎,共有266块基本农田,平均面积15.4hm2,最大面积233.8hm2,最小面积仅有0.0034hm2。家庭联产承包后耕地经营单元更加破碎化,信息不通,生产计划盲目,销售、运输环节不畅,成本增加,效益降低,其耕地收益平均为1212元/667m².年,只有顺德区的15.95%,三水区的19.9%。

2.3.2对耕地质量的影响

影响耕地质量的要素很多,包括自然要素和人为要素,人类的耕作方式与管理对耕地质量的影响很大,土地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耕地质量,股份制经营的耕地,其承包租金的多少除了市场经济影响外,还取决于土地的质量,包括排灌水、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和耕地规模、土壤肥沃程度、平整度、有无污染等。这无疑会促使合作社拿出部分租金完善道路、排灌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甚至在产业化集中的农地周边建设农产品购销市场,如三水大塘莘田村等。尤其是鱼塘质量对于养殖品种、产量、效益的影响更至关重要。调查发现,实现股份合作社的顺德、南海、禅城、三水区,集中成片承包的耕地和鱼塘规划合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田块平整度、道路通达度、排灌渠密度等都有很大改善。而在高明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农保区,耕地地块不均,排灌渠和道路基本维持承包责任制实施前的原貌,涉及到每家每户的利益和管理,很难实行集中规划、连片开发,但在一些集中承包的区域,如高明盈香生态园、黎文生态园等,这一现状得到很大改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尽管不利于产业化和规模化,但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单家独户盲目种植的现状,更重要的是30年承包期稳定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对耕地的关注度和投入增加,传统的精耕细作农业模式也保护了耕地,提高了耕地质量。五区基本农田质量土壤质量中,高明区耕地质量最好,这除了与经营模式有关,也受益于其工业化程度较低。股份制尽管有利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但承包经营期的长短对于耕地和鱼塘的影响也很大,不同股份合作社的耕地和鱼塘的承包期差异较大,通常为5~10年,最长20年,最短的甚至2~3年,周期长短直接影响到承包者对耕地和鱼塘质量的关注度,过短的承包期会增加经营者的短视效益,忽略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如,在经营期内过多施用化肥或饲料提高产量,导致耕地质量退化或鱼塘水质污染,对五区40个鱼塘水质测定结果表明:CODcr、TP和NH4+-N,的超标率分别为90%、85%、30%,鱼塘水体有机污染十分突出,而且已出现富营养化,五区鱼塘水质的污染程度是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顺德区>高明区。调查发现,造成耕地和鱼塘污染的主要原因还是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使珠三角很多农田处于厂房和居民区包围之中,工业排放物和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对耕地质量和鱼塘水质影响很大,均不同程度造成了污染。

2.3.3对规模化与产业化经营的影响

无论从国外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历史看,还是中国农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规模化经营无疑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根本途径,我国农业规模经营已在很多地区初见端倪,虽然普遍实现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但趋势是必然的[12]。土地的股份制经营对于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促进作用毋容置疑,正是得益于这种经营模式,佛山的农业产业化与规模化经营才有了今天的成绩。目前,全市有现代农业园区17个(其中省级农业园区3个),园区面积约1.72万hm²;有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73家,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8家。规模化生产也促进了产业化和特色产品的发展,如三水大塘镇韭菜花、乐平雪梨瓜、南海区西樵镇菜心、白坭镇黑皮冬瓜、大沥谭边苦瓜、高明合水粉葛等等。全市有“三品一标”农产品100个,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17个。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践证明,通过对土地的统一规划和连片整治,既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又可以新增土地面积。

2.3.4对耕地保护的其他影响

土地股份制经营后,租金的市场化对承包者构成一定压力,承包者需要在技术、资金、信息、市场各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才能保障较高收益,这种竞争机制使不少原有农户脱离了土地,依赖村集体分红或打工维持生活,对耕地的依存度降低,尤其是年轻人完全脱离了农业。经济的依赖性减少和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工商业用地租金与农业用地租金的巨大差异加剧了村民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冲动,特别是村、镇领导对耕地转型的要求非常强烈,调查数据表明,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南海区、三水区和顺德区,村干部希望耕地被占用的比例分别达到70.83%、68.18%和73.91%,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高明区,村干部希望耕地被占用的比例仅有36%。显然,经济发达区耕地保护压力更大。规模化与产业化尽管提升了农产品品牌意识与价值,但也存在单一品种降低生物多样性、增加病虫爆发几率与农药使用量,高租金也会增加由于高投入导致的化肥、饲料等过度使用对土壤、养殖水面的污染。股份制经营承包期不统一影响耕地的可持续发展,过短的承包期不利于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资金缺乏和村民,尤其是村干部的素质与耕地保护意识缺乏导致对耕地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易进入投入不足—基础落后—租金低—收益差—无人承包或廉价承包的恶性循环中。

2.4耕地保护面临的压力与未来耕地经营模式的发展

目前,耕地保护面临的主要压力有三个方面:一是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对建设用地需求的急剧增长,在土地利用率已经很高,土地开发潜力有限的前提下,农业用地成为唯一可用的土地资源,1996年至2007年,全国耕地面积由1.3亿hm²减为1.22亿hm²,10年间耕地减少0.08亿hm²。在佛山市经济快速增长的1996-2005年的9年间,全市累计减少耕地5.2756万hm²,年均净减少0.5145万hm2。二是工商业用地与农业用的收益的巨差加剧了农户和地方领导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主观冲动,甚至出现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现象。地处佛山中心的禅城区,工商业用地平均租金超过21500元/年.667m²,而农业平均收入仅为2750元/(a·667m²),二者相差近7倍,即使在以鱼塘为主,收益较高的顺德区,二者相差也接近1倍。特别是农资价格持续上涨而主要农产品价格严格管制打击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极不利于耕地保护。三是居民区与厂矿用地包围农田导致耕地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和收益,除高明一些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区域外,其他区域的耕地都不同程度存在土壤和水污染现状,尤其在工业化程度高的禅城区南庄、南海大沥等区域,耕地污染程度较重,严重制约了经营者的承包积极性和效益。从未来农业产业化与规模化发展趋势看,股份制经营模式更有利于农业高效和持续发展,但对于一些偏僻、分散、破碎、不易规模化发展的小块耕地承包给当地农户自主经营并允许转包及有利于耕地保护[13],还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民收入多元化和农村社会稳定。减少工农业收入差距、保护耕地经营者收益、保护和治理退化耕地是股份制经营模式探讨和解决的主要目标。

3结论与建议

第一,土地股份制经营有助于提高耕地收益和农田基本设施建设,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但现有土地股份制经营急需出台相关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不仅对于土地承包竞投过程给予监督、规范和透明,更要确定适当的承包期、完善耕地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强对土地质量的监管;借助国家及省地国土部门的高标农田整治工程和政府对基本农田补贴,以建设高效农业生态园区为突破口,合理规划,改善耕地质量,带动现有耕地向更高水平的规模化与产业化发展。

第二,在现有的经济水平与市场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是必然之路,但在一些区位偏僻、地形复杂、地块零散小型的区域,采用以家庭为主的承包方式,围绕特色农产品开发,通过公司加农户的方式提高土地效益,还有助于保持耕地生态多样性和产业结构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的风险。

第三,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促进耕地的市场化经营,提升农业效益,减少工农用地效益的巨大差距,降低耕地流失的风险。

耕地保护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通过实地调查和统计分析方永州市耕地保护现状以及耕地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了耕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了保护耕地的现实意义,提出了相应的保护耕地对策和建议;粮食安全问题已向人们发出警告,保护耕地刻不容缓,耕地保护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永州,还广泛存在于全国各个省市县,因此,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有效的耕地保护体制,将是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

一、03年到06年耕地保护状况及面临的困难

首先,耕地保有量稳中有增。一是新增耕地超过建设占用耕地。2006年与2003相比,永州市新增耕地比建设占用耕地多0.3065万亩。二是耕地保有量增加。永州市2006年耕地保有量为513.7382万亩。比与湖南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面积增加0.4343万亩,完成了湖南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有所加强。一是完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二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及时掌握了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情况,确保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三是开展了耕地保护情况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区加以整改,增强了县区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责任。第三,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从源头上保护了耕地。同时,凡经批准的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一律实行了先补后占或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了耕地开垦费,严格执行了补充耕地与建设用地项目逐一挂钩制度,确保了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第四,认真实施土地开发整理。2006年,永州市全市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2个,争取国家、湖南省投资6397万元,整理面积3164.19公顷,新增耕地471.12公顷,使2万人受益。第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得到严肃查处。2006年,永州市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69宗,其中违法占用耕地29.61公顷,查处率100%。乡镇、村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18宗,面积9.5公顷,100%查处并结案;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357宗,面积15.5公顷,大部分已处理到位。

同时,耕地保护中面临着人均耕地面积少、项目建设占用耕地面积逐年增大、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减少耕地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比较严重、耕地质量下降等困难和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建设用地要有序规划,力求"少而精"

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除生态退耕外,耕地减少的最大影响因素是建设占用耕地。因此,首先必须要明确用地的用途,若是工厂,一定要远离农田,不能影响农作物产量;其次,在进行用地规划时,尽量少占耕地或做到不占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再者,铁路、公路的修建应尽量避开耕地,如绕道、打隧道或在穿过农田保护区的区域上方架桥,车辆从桥上通过,桥下耕地则不受影响;此外,还应加强旧城区的改建。永州市零陵区是一座古城,对于一些既无文化价值又不能作为居住用途的建筑应该拆除,另行规划重建。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容积率、开展共同协作的方式以减少辅助设施的占地等方法来节约用地。

(二)补充耕地要“多而广”

1.开垦荒山,增加耕地。荒山不仅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扩张的考虑对象,也可用于耕地的开垦,如在坡度适宜的荒山上改良土壤,开垦梯田。

2.进行土地整理。有些地方农田并不宽裕,而各类农宅村舍还零散地点缀在农田之中,更将农田挤得支离破碎,既占用了"寸金之地"的良田,也给规模耕作制造了障碍。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进行土地整理,提高土利用率。

3.回收土地,增加土地储备量。土地的收回对象包括土地使用合同到期的、使用划拨土地单位搬迁的、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以及公路、铁路报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往往会拖上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时候收回的土地得不到再利用,导致因建设需求而进一步蚕食耕地。此外,村集体也应加大土地回收的力度,以便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利用、保护耕地。

4.及时复垦。因挖损、塌陷等造成耕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负责复垦;灾区耕地的恢复,首先安顿好受灾人员,而后对损失面积全面核查、落实责任到乡、村、组和每个灾民,各方协助,及时全力进行复垦和整理,以期重新利用,尽快种上农作物。

(三)严禁占用耕地和随意扩大建筑使用面积。

当前,出现了随意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现象,房产证上规定的是150m2,调查结果却达到了180m2,这种现象多出现在农村,村民们通常会在屋后、农田的旁边、或者干脆就在农田上加盖矮房矮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基层政府所要做的不仅是强制执法,更要进行教育。

(四)加强思想认识,作好基础工作,预防耕地再度损毁。

永州市曾因强降雨而致受灾面积大,灾情严重,损毁的多为基本农田,恢复的难度较大。我们要做的,一是要加强耕地保护的认识,二是完善体制,加强基础建设,由政府牵头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农田、塘坝和河道进行勘测和规划,投资建造和加固防护堤、防护坝,清淤河床和塘泥,以便泄洪分流和蓄水;还可以在耕地的周围挖造水沟水渠,便于引流排水和拦劫水源,防止水旱灾害的再度重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结语

不仅在永州市,在全国各个省市县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耕地保护问题,但总的来说,就是耕地数量的减少与耕地质量的下降。近十几年,我国已从一个粮食自给自足的国家转变成一个粮食的净进口国。根据我国人口的增长及粮食需求量增加,以及我国粮食单产的增产与耕地复种指数的逐年提高的情况,到2010年,如果我国粮食完全自给,则需要的耕地量为19.2亿亩,若实现95%的自给量,则需要耕地18.24亿亩。而耕地保有量每减少2000万亩,粮食自给率就会下降1个百分点[1],按照目前耕地减少速度,不用几年,18亿亩的耕地保有量将会很快被打破,因此,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体制,同时又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政策体系的有效实施,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必须要做的工作。

耕地保护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通过实地调查和统计分析方永州市耕地保护现状以及耕地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了耕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了保护耕地的现实意义,提出了相应的保护耕地对策和建议;粮食安全问题已向人们发出警告,保护耕地刻不容缓,耕地保护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永州,还广泛存在于全国各个省市县,因此,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有效的耕地保护体制,将是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

一、03年到06年耕地保护状况及面临的困难

首先,耕地保有量稳中有增。一是新增耕地超过建设占用耕地。2006年与2003相比,永州市新增耕地比建设占用耕地多0.3065万亩。二是耕地保有量增加。永州市2006年耕地保有量为513.7382万亩。比与湖南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面积增加0.4343万亩,完成了湖南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有所加强。一是完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二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及时掌握了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情况,确保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三是开展了耕地保护情况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区加以整改,增强了县区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责任。第三,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从源头上保护了耕地。同时,凡经批准的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一律实行了先补后占或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了耕地开垦费,严格执行了补充耕地与建设用地项目逐一挂钩制度,确保了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第四,认真实施土地开发整理。2006年,永州市全市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2个,争取国家、湖南省投资6397万元,整理面积3164.19公顷,新增耕地471.12公顷,使2万人受益。第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得到严肃查处。2006年,永州市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69宗,其中违法占用耕地29.61公顷,查处率100%。乡镇、村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18宗,面积9.5公顷,100%查处并结案;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357宗,面积15.5公顷,大部分已处理到位。

同时,耕地保护中面临着人均耕地面积少、项目建设占用耕地面积逐年增大、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减少耕地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比较严重、耕地质量下降等困难和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建设用地要有序规划,力求"少而精"

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除生态退耕外,耕地减少的最大影响因素是建设占用耕地。因此,首先必须要明确用地的用途,若是工厂,一定要远离农田,不能影响农作物产量;其次,在进行用地规划时,尽量少占耕地或做到不占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再者,铁路、公路的修建应尽量避开耕地,如绕道、打隧道或在穿过农田保护区的区域上方架桥,车辆从桥上通过,桥下耕地则不受影响;此外,还应加强旧城区的改建。永州市零陵区是一座古城,对于一些既无文化价值又不能作为居住用途的建筑应该拆除,另行规划重建。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容积率、开展共同协作的方式以减少辅助设施的占地等方法来节约用地。

(二)补充耕地要“多而广”

1.开垦荒山,增加耕地。荒山不仅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扩张的考虑对象,也可用于耕地的开垦,如在坡度适宜的荒山上改良土壤,开垦梯田。

2.进行土地整理。有些地方农田并不宽裕,而各类农宅村舍还零散地点缀在农田之中,更将农田挤得支离破碎,既占用了"寸金之地"的良田,也给规模耕作制造了障碍。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进行土地整理,提高土利用率。

3.回收土地,增加土地储备量。土地的收回对象包括土地使用合同到期的、使用划拨土地单位搬迁的、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以及公路、铁路报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往往会拖上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时候收回的土地得不到再利用,导致因建设需求而进一步蚕食耕地。此外,村集体也应加大土地回收的力度,以便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利用、保护耕地。

4.及时复垦。因挖损、塌陷等造成耕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负责复垦;灾区耕地的恢复,首先安顿好受灾人员,而后对损失面积全面核查、落实责任到乡、村、组和每个灾民,各方协助,及时全力进行复垦和整理,以期重新利用,尽快种上农作物。

(三)严禁占用耕地和随意扩大建筑使用面积。

当前,出现了随意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现象,房产证上规定的是150m2,调查结果却达到了180m2,这种现象多出现在农村,村民们通常会在屋后、农田的旁边、或者干脆就在农田上加盖矮房矮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基层政府所要做的不仅是强制执法,更要进行教育。

(四)加强思想认识,作好基础工作,预防耕地再度损毁。

永州市曾因强降雨而致受灾面积大,灾情严重,损毁的多为基本农田,恢复的难度较大。我们要做的,一是要加强耕地保护的认识,二是完善体制,加强基础建设,由政府牵头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农田、塘坝和河道进行勘测和规划,投资建造和加固防护堤、防护坝,清淤河床和塘泥,以便泄洪分流和蓄水;还可以在耕地的周围挖造水沟水渠,便于引流排水和拦劫水源,防止水旱灾害的再度重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结语

不仅在永州市,在全国各个省市县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耕地保护问题,但总的来说,就是耕地数量的减少与耕地质量的下降。近十几年,我国已从一个粮食自给自足的国家转变成一个粮食的净进口国。根据我国人口的增长及粮食需求量增加,以及我国粮食单产的增产与耕地复种指数的逐年提高的情况,到2010年,如果我国粮食完全自给,则需要的耕地量为19.2亿亩,若实现95%的自给量,则需要耕地18.24亿亩。而耕地保有量每减少2000万亩,粮食自给率就会下降1个百分点[1],按照目前耕地减少速度,不用几年,18亿亩的耕地保有量将会很快被打破,因此,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体制,同时又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政策体系的有效实施,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必须要做的工作。

耕地保护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全世界的粮荒,使得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切实地摆在了国人面前。13亿人的吃饭问题必须靠国人自己,守住1.2亿公顷耕地这条红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重大。必须加大土地开发整理、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加补充耕地的数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13亿人吃饭的问题永远是我国的首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任务更加艰巨。2008年以来发生的世界范围的粮荒,使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已经实实在在的摆在了国人面前。而要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就必须始终把农业发展放在我国国民经济的首位。因此,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严格地保护耕地,科学、高效、集约使用土地,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中之重。

113亿人的吃饭问题必须靠自己

2008年7月7日在日本举行的G8峰会上,有2项关键议题:一个是能源,一个是粮食。中国国家主席就粮食问题做了2次发言。他之所以能做到理直气壮,驳斥“发展中国家责任论”的荒谬性,关键在于国内现行的粮食政策和国家重视粮食生产的各项举措,基本确保了国内粮食供应的安全。2006年下半年至今,国际粮价一直呈疯涨态势,至2007年6月份,国际粮食均价大抵是国内均价的4倍。全球粮食危机没有引发国内粮食价格上涨,证明了国内现行粮食政策的合理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必要性。中国目前年产粮5亿吨,减去收割、仓储环节正常损耗,再经轧制去皮(壳),净粮大约是3.5亿吨,除以13亿人口,每人每年大约能摊到270kg。这个人均数包括有3项:一是国家储备;二是人均实际口粮(包括食品);三是工业用粮和养殖用粮。其中,国家储备粮每年又有一部分成为陈化粮而作为工业用粮的补充。经过上述层层分流,中国民众实际人均口粮数每年超过160kg。这是一条底线,高于联合国粮农组织人均口粮最低安全线约40kg,但与美国、加拿大等粮食富裕国无法相比。因此,这条安全底线仍显脆弱,中国粮食生产一刻都不能放松。我国13亿人吃饱吃好必须靠自己,我们不能忘记20世纪60年代初的惨状。本次的全球性粮荒,倘若没有上届政府自2003年起持续抓粮食生产打下的库存底子,没有新一届政府今年前所未有的“支农、重农、扶农”政策力度提升了农民种粮积极性,面对国际粮食危机和全球通胀背景下的国内CPI“红灯”,国内恐怕就没有现在这般“太平”。从中长期着眼,吃粮主要靠自己,更系以人为本、严格耕地保护之“根本”。百业农为本,民以食为天,中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5,年消耗粮食1.8亿吨。中国政府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了全国耕地不少于1.2亿公顷这条红线,保持着95%的粮食自给率,为世界粮食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胡主席敢于对世界说“不”的硬气,来自于强烈的大国责任。

2守住1.2亿公顷耕地这条红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重大

从2004年起,中央连续发出5个1号文件,出台了各种有利于发展农业,特别是有利于增加粮食产量、稳定粮食价格的政策和措施,如取消农业税,增加对农民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等。这些政策性措施的协调、保障作用,在今年国际市场粮油价格震荡中已经充分地显示了出来。鉴于当前的社会对土地保护和开发整理观念淡薄,特别是县乡一级党政领导还缺乏这方面认识的现状,应当看到土地执法的形势依然严峻。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7月8日表示,“土地违法问题,地方政府仍然是主导”。从2007年全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土地违法问题上,地方政府仍然是主导。如何遏制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张新宝表示,解决上述问题要两手抓,一是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形成地方政府主动依法管理的局面;另一方面抓问责制落实,即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落实土地的问责制。遏制违法违规占地,只是严格土地保护监察工作的一个方面,要实现耕地总体上的动态平衡,还要加大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这是实现土地永续利用的必由之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竭尽全力搞好服务,包括技术层面、法律法规咨询、外地开发整理的经验信息、土地开发的权属服务等等。仅就邹平县当前的实际情况,除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外,亟需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的立法,从提高土地利用率出发,制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限制城镇外延扩张,耕地“占补”平衡等,使土地整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上。

3加大土地开发整理、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

土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土地整理是解决土地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耕地保护论文第7篇

论文摘要全世界的粮荒,使得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切实地摆在了国人面前。13亿人的吃饭问题必须靠国人自己,守住1.2亿公顷耕地这条红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重大。必须加大土地开发整理、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加补充耕地的数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13亿人吃饭的问题永远是我国的首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任务更加艰巨。2008年以来发生的世界范围的粮荒,使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已经实实在在的摆在了国人面前。而要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就必须始终把农业发展放在我国国民经济的首位。因此,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严格地保护耕地,科学、高效、集约使用土地,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中之重。

113亿人的吃饭问题必须靠自己

2008年7月7日在日本举行的G8峰会上,有2项关键议题:一个是能源,一个是粮食。中国国家主席就粮食问题做了2次发言。他之所以能做到理直气壮,驳斥“发展中国家责任论”的荒谬性,关键在于国内现行的粮食政策和国家重视粮食生产的各项举措,基本确保了国内粮食供应的安全。2006年下半年至今,国际粮价一直呈疯涨态势,至2007年6月份,国际粮食均价大抵是国内均价的4倍。全球粮食危机没有引发国内粮食价格上涨,证明了国内现行粮食政策的合理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必要性。中国目前年产粮5亿吨,减去收割、仓储环节正常损耗,再经轧制去皮(壳),净粮大约是3.5亿吨,除以13亿人口,每人每年大约能摊到270kg。这个人均数包括有3项:一是国家储备;二是人均实际口粮(包括食品);三是工业用粮和养殖用粮。其中,国家储备粮每年又有一部分成为陈化粮而作为工业用粮的补充。经过上述层层分流,中国民众实际人均口粮数每年超过160kg。这是一条底线,高于联合国粮农组织人均口粮最低安全线约40kg,但与美国、加拿大等粮食富裕国无法相比。因此,这条安全底线仍显脆弱,中国粮食生产一刻都不能放松。我国13亿人吃饱吃好必须靠自己,我们不能忘记20世纪60年代初的惨状。本次的全球性粮荒,倘若没有上届政府自2003年起持续抓粮食生产打下的库存底子,没有新一届政府今年前所未有的“支农、重农、扶农”政策力度提升了农民种粮积极性,面对国际粮食危机和全球通胀背景下的国内CPI“红灯”,国内恐怕就没有现在这般“太平”。从中长期着眼,吃粮主要靠自己,更系以人为本、严格耕地保护之“根本”。百业农为本,民以食为天,中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5,年消耗粮食1.8亿吨。中国政府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了全国耕地不少于1.2亿公顷这条红线,保持着95%的粮食自给率,为世界粮食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胡主席敢于对世界说“不”的硬气,来自于强烈的大国责任。

2守住1.2亿公顷耕地这条红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重大

从2004年起,中央连续发出5个1号文件,出台了各种有利于发展农业,特别是有利于增加粮食产量、稳定粮食价格的政策和措施,如取消农业税,增加对农民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等。这些政策性措施的协调、保障作用,在今年国际市场粮油价格震荡中已经充分地显示了出来。鉴于当前的社会对土地保护和开发整理观念淡薄,特别是县乡一级党政领导还缺乏这方面认识的现状,应当看到土地执法的形势依然严峻。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7月8日表示,“土地违法问题,地方政府仍然是主导”。从2007年全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土地违法问题上,地方政府仍然是主导。如何遏制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张新宝表示,解决上述问题要两手抓,一是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形成地方政府主动依法管理的局面;另一方面抓问责制落实,即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落实土地的问责制。遏制违法违规占地,只是严格土地保护监察工作的一个方面,要实现耕地总体上的动态平衡,还要加大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这是实现土地永续利用的必由之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竭尽全力搞好服务,包括技术层面、法律法规咨询、外地开发整理的经验信息、土地开发的权属服务等等。仅就邹平县当前的实际情况,除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外,亟需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的立法,从提高土地利用率出发,制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限制城镇外延扩张,耕地“占补”平衡等,使土地整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上。

3加大土地开发整理、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

土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土地整理是解决土地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