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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合集7篇)

时间:2023-09-14 17:27:39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1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可持续发展;制度改革

前言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规定了耕地总量平衡、耕地的占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制度。但今后我们仍需要建设,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护耕地必须解决好耕地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以促进我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各项环节问题之中,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其主要问题,因此本文仅就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讨论。

1 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现状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进行物质交换的场所。耕地作为土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对其保护更应该得到重视,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积。除了这一问题之外,我国耕地资源还面临如下几点困境,第一,我国耕地现存面积不断缩小,后备资源数量严重不足。第二,耕地使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低,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第三,由于人们不科学的使用,造成了现存耕地资源质量逐渐变低。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防治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对农用地的侵占,缓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国家制订了许多法律规范,调整土地使用关系,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各种违法使用土地的事件不断发生,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仍有发生。那么,问题又出在何处?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法律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急需进行修改,并且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通过对该条的梳理,我们似乎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严禁一切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坟的行为,无论该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同意,而对在耕地上进行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即可进行,因此,这款规定似乎就成了某些人随意破坏耕地,取土买卖,这些本来是违法行为的“避风港”,导致了农村有大量的耕地被浪费与破坏。

其次,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执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对破坏耕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开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同数量与质量的耕地,无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耕地开垦费。这一制度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资源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也导致的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此外,相关机关执法人员的不足以及其职业素质底下也是导致国家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在资源利用的同时,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仍然热衷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不能正确认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介绍土地买卖的“中间人”还是取土烧砖的单位、个人。抑或是有关村领导,在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之间,所有人都只看到了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利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的利益。经济的发展与资源保护并不总是冲突的,那种经济发展必须要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观点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

2 促进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1 文化保护

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属于文化内容之一,属硬性措施,具有表现的直观性、方法的单纯性、目的的明确性、效果的明显性。健全我国法制建设,建立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不断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耕地保护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有关耕地保护的内容,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各种分歧,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想更好的调节耕地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综合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使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不断向前推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对我们的传统文化的呼唤,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自觉的形成一种保护耕地意识与可持续发展意识。

2.2 生态保护

耕地保护需要林地及绿色植被的防风固沙的保护,需要水域的滋养,需要山水相依所形成的适宜气候。所以,保护耕地的现实意义还在于,保护耕地与其它地类的依存与制约的平衡关系。

2.3 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

2.3.1 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

2.3.2 改革现有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F有有关制度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定。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对于已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2.3.3 宣传保护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借助“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国土资源相关会议等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意识。同时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及科室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

结束语

总之,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切入点,这恰恰为耕地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和指明了方向,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统一”的问题。

参考文献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2篇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27-02

一、我国耕地保护的背景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进行物质交换的场所。耕地作为土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对其保护更应该得到重视,给予其特殊的保护。2013年,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粮农组织(FAO)统计的数据显示:全世界人均耕地面积是0.37h,而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直至2012年底我国耕地面积是20.27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仅0.08h,这一数据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积。除了这一问题之外,我国耕地资源还面临如下几点困境,第一,我国耕地现存面积不断缩小,后备资源数量严重不足。第二,耕地使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低,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第三,由于人们不科学的使用,造成了现存耕地资源质量逐渐变低。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防治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对农用地的侵占,缓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国家制订了许多法律规范,调整土地使用关系,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各种违法使用土地的事件不断发生,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这些违法事件层出不穷,本文结合河南南阳破坏耕地,取土烧砖这一事件,主要探讨这些问题不断出现背后的一些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二、我国耕地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法律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急需进行修改,并且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1.《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通过对该条的梳理,我们似乎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严禁一切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坟的行为,无论该更多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同意,而对在耕地上进行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即可进行,因此,这款规定似乎就成了某些人随意破坏耕地,取土买卖,这些本来是违法行为的“避风港”,导致了农村有大量的耕地被浪费与破坏。2.该法第74条是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这些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与治理、罚款。通过对该法条的理解,我们知道法律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简单,处罚力度不够,该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处罚额度,过于笼统。对于资金力量比较雄厚的一些大企业而言,这一处罚发挥不出相关的震慑作用,这也使一些企业可以不顾一切的“顶风作案”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生产。3.由于该法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4年,法律的规定与当时的相关政策相适应,也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文明理念不断的深入人心,这一法律规定已经渐渐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甚至对我国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对该法的修订也亟待进行。4.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的整理,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一部比较系统的耕地保护法律规范。如美国1980年颁布的《耕地保护政策新法》,在此之后。

第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执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对破坏耕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开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同数量与质量的耕地无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耕地开垦费。这一制度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资源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也导致的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此外,相关机关执法人员的不足以及其职业素质底下也是导致国家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在耕地保护过程中,缺乏公众的参与与决策,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缺少参与的热情。在河南南阳这次事件中,有大量的优质耕地被破坏。有些农民表示气愤,敢怒而不敢言,而有些农民则成为这些违法行为间接的“幕后推手”。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主要分为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该法第47条、58条分别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客体与属于集体所有的客体,“集体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馀;……;(四)集体所有的其他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第42条还规定了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制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应给及适当补偿。但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具体详细的解释。实际中,有关农村耕地的使用与转让大部分是由村集体的“一把手”负责,他们可以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转卖,倒卖农村耕地,广大农民对此却浑然不知,等到他们恍然大悟时为时已晚。因此,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农民难以有效的参与,缺少了对村集体领导人权利的监督与制约。

第四,在资源利用的同时,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仍然热衷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不能正确认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介绍土地买卖的“中间人”还是取土烧砖的单位、个人。抑或是河南南阳的有关村领导,在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之间,所有人都只看到了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利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的 利益。经济的发展与资源保护并不总是冲突的,那种经济发展必须要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观点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

三、推进我国耕地保护的建议

耕地的保护关系到我国8亿农民的生存大计,是加快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基础与条件,也是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石。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做出明确指示“要保持耕地18亿亩红线不可逾越”,但随着城镇化工作的推进,农村土地面积不断缩小,其中有大部分耕地被开发建设,因此,耕地的保护工作亟待完善,那么,在人口基数如此大的中国,怎样解决人与土地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防治耕地被侵占开发方面,国家与个人应当怎样进行保护和治理,在结合河南南阳取土烧砖事件,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健全我国法制建设,建立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不断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耕地保护有法可依。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也强调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要在全社会领域树立法律的权威,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较晚,在一些社会领域法制还未完全介入。美国在本世纪60、70年代已经颁布了关于耕地保护的一系列的系统性的法律规范。此外,英国的《城乡规划法》,日本颁布的《农促法》、《农振法》、《农地法》也详细的确立了农村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有关耕地保护的内容,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各种分歧,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想更好的调节耕地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综合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使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不断向前推进。

第二,建立耕地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能够有效的监督涉及耕地转让,开发的行为,规范主体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在土地行政管理关系中,让权利在“阳光”下行使,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设立耕地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不仅因为耕地的保护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相关切身利益,还因为在公众的监督下,能够避免专权,实现社会的公平。在借鉴国外耕地保护的经验基础上,改革城乡土地所有制二元制结构,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使农民真正成为耕地的“主人”防治对农村耕地肆意进行破坏具有积极的作用,此外,还可以使农村土地流通进入市场领域,更好的保护农民的利益。在被暴光的河南南阳取土烧砖事件中,正是由于缺乏公众有效的监督,对相关行为人的“沉默”才给了违法企业与相关村干部勾结的机会,倒卖了大量的耕地,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当地的资源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3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耕地资源;法制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1-0158-02

收稿日期:2012-01-10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软科学基金项目《关于中国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合理构建研究》(2011A630056)的阶段性成果,项目主持人:唐战立

作者简介:冯振强(1977-),男,河南新郑人,讲师,硕士,从事环境法研究。

土地是人类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持续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中国春秋时代的思想家管仲就已提出:“地者,万物之本原也,诸生之根苑也。”而耕地更是其中的核心要素,因为耕地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1],是农民的主要依靠和收入来源,是农村存在的特征和基础。因此,保护耕地资源的安全,就是保护农业和其他产业的生命线、保护农村经济和其他产业经济的生命线、保护粮食和国家、民族的生命线。党和国家一直以来也将保护环境和土地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资源的行为,以期达到保护耕地的最佳效果,但是,耕地数量的递减和质量、功能的叠降现状并没有根本的改观。学界部分专家学者也从法律的角度对耕地资源保护建言献策。但笔者认为,不管是立法或学界的法律建议都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耕地资源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行为,忽略了对流转主体应在耕地资源保护中的法律规制。本文希冀从被忽略的视角探讨建构对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制体系。

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阐述。为了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很长时间里,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及利益往往被忽略或牺牲了,由此产生的差距与不平等现象滋生了各种各样的矛盾。为化解三农存在的问题,盘活农村经济、改善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效益、提高农民收入,国家设置并健全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这个制度集中体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不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设置与创新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是协调各方利益,让农民获得更大实惠,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是一个经济制度。

从中国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分为使用权的流转和所有权的流转。所有权的流转主要发生在“农转非”的场合,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流转,其所有权主体变更为国家。其他形式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全部为使用权的流转。

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耕地资源遭受的破坏。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大潮中,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扩充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从中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流转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表现为农用地,但自其产生之初就被烙上“经济”印记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价值取向过于单一,特别是在土地资源总量恒定的情况下,忽视对耕地资源的保护,一味地谋发展、谋效益,势必造成耕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由于受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的物质诱惑、官员的政绩促动等因素的影响,必然会出现牺牲耕地资源、让位经济发展的局面,目前耕地资源遭受破坏的现状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这根本上就是与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相违背的。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必须将保护耕地资源作为一个重要工作,从法律、行政和政策等多方面加强实施,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关于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及其缺陷

(一)有关对土地流转中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耕地资源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国家的立法必须对耕地特殊对待,特别是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耕地资源进行保护更是在很多法律中都有体现。不过早期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而关于耕地保护的专门法规出台较晚。按照制定时间先后主要有:国务院于1981年的《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3年的《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1986年的《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新于2004年修正)及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87年的《土地复垦的规定》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修订)、1998年修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关于耕地的法律保护还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当然,也包含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据此来说,中国关于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形式是比较完备的,不过因为其中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再加上各方面利益的纠葛,造成执法方面的惰性、多向性或不均衡性,以至于其并未产生应有的良好效果。

(二)保护耕地资源的有关法律存在的缺陷

1.对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庞杂,分布散乱,没有形成一个逻辑缜密、内容较为合理完整的法律体系,且无专门的《集体土地流转法》或《耕地资源保护法》,也无基本的、高位阶法律。且“政”出多门,在不同利益的驱使下,规范的制定体现了不同的倾向,造成了法律在事实上的冲突,还存在制度或机制协调方面的缺乏。同时,中国的立法工作一贯遵循宜粗不宜细原则,部分法律规范只作了概括性或模糊性的规定。

2.在政策导向影响下,立法的价值取向定位是一切为了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前述法律虽然对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也对耕地资源保护进行了规范,但是却没有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规范的。我们知道土地流转是为经济发展增加活力因子,对土地流转的规范主要是为了经济发展的有序,而耕地资源的保护是为了耕地的可持续利用。没有将土地流转中的耕地资源保护予以阐述、重视,本身就是没有协调好经济与资源之间的矛盾统一关系,这与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相违背的。

3.法律缺乏对政府管理职责的规制。在前述法律中,不管是在土地流转中的管理职责,还是在耕地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都是在强调政府在其中的权力。即使是在出现相关问题,需要政府去解决时,也强调的是政府有权去做,那么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政府也有权不去做。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中,仍然遵循的是“权利本位观”。同样的,在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时候,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缺乏外在监督及检举、控告途径的情况下,兼具“裁判与运动员”两种身份的政府追究自己的可能性及程度又有多大?

4.很多法律规范存在着不可操作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中的好坏地如何统一衡量;第42条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那么在土地总量一定,而全部被开发的情况下,又怎么去复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向谁检举和控告及怎么检举和控告却均无规定。

5.征地补偿标准、耕地使用税额度偏低,与市场价值和实际收益差距甚大,出现了成本与收益的失衡。造成了很多人付出较小成本就占有、利用了很大的耕地资源,在没有规定应当如何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的情况下,必然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与破坏。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制完善建议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土地流转中的当事人只想最大限度地利用耕地资源,且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在此影响下,多是考虑如何让土地流转获得更大的空间,而忽略了其中的耕地资源保护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以“义务本位”原则为指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耕地资源保护的机制。

1.由国务院牵头,与耕地保护、流转、利用相关的部门共同参与,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法》。当然,本法并不是诸多学者所主张的纯粹的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也不是掺入耕地保护只言片语的法律,而是以协调发展与资源关系,注重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以保障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统筹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耕地资源保护问题的,一个基本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定本法应以宪法为依据,具体规定在土地流转中使用、保护耕地的原则、措施、参与人、激励或奖惩机制、法律责任等,弥补其他法律存在的不足;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及收益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重要地位,建立一个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的土地流转机制。

2.修订完善现有法律,以较为明确具体、合理、易操作的规范为主导。如其中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的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就可以取消这样的规定,代之以补偿或耕地占用税(费),这样会更切合实际。增加耕地所有人、使用权人的监督、审核义务和耕地使用人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将保护和合理使用耕地资源作为土地流转合同中的一项强制性条款,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完善征地制度和税收制度,参照市场指标,改变目前耕地使用费用与收益差距巨大的情况,提高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减少对耕地的觊觎,减少耕地的占用和浪费、破坏,维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及功能,实现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关于这一点,在山东莱阳租地进行农业经营的日本朝日绿源公司已经给我们上了一堂很好的生态课。

3.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制。因为权力使然,所有的土地流转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产生联系,特别是耕地的大量或特殊使用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但是,现实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及的存在,造成耕地被违法征用、使用,而违法者又有部分逍遥法外,严重影响到了法律和政府的威信。因此,法律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限制,加重相应的制裁措施,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合理有效实施,保证其行政及执法行为向保护耕地资源倾斜,保障一个良好的耕地管理秩序。

4.尽快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耕地资源最终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因此,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对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以保障生态整体的良好运行。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或单位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不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或履行不全面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提讼,进行司法救济的途径。其中的控告对象应当体现土地流转当事人、控告范围应当体现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从而解决目前控告、检举无法可依的问题。

5.完善《环境监测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对耕地征用、使用和恢复等行为的监测和评价,加强对耕地数量、质量的监测,及时反馈有关数据信息;尽快制定《环境信息法》、《环境规划法》、《环境许可法》和《环境教育法》,及时准确地建立和公布耕地资源的有关档案和信息,确定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耕地的时间与空间,并设计为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对涉及耕地使用的行为严格审批,对广大耕地征用、使用人从多途径、多方面进行教育,使其树立节约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的意识。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4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环境;法律;甘肃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06-01

1 甘肃省在耕地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甘肃省耕地质量水平低,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倾斜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众所周知,甘肃省位于我国西北部,是少数民族的聚集区,生态环境恶劣,水资源短缺,这给耕地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然而近些年来,国家政策也在这方面有所倾斜,如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然而,甘肃省那种长期重用地、轻养地,重化肥、轻有机肥,重产出,轻投入,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观念并没有多大的改变。这无疑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开展的障碍。同时,使耕地超负荷应用,导致耕地退化、质量逐年下降。政府引导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大力高经济建设,加大城市化进程和建设新兴城市和卫星城市是经济指标上升的因素,也是最看得见得效益。因此,甘肃省政府在制定各项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也把这放在首位。笔者认为是有失偏颇的。经济建设和农业的长足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法规的制定层面上也应是公平公正的。

(2)甘肃省出台的关于耕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在有些地区没有落到实处,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还很淡漠。

目前,甘肃省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耕地保护的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也确实在一些地区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不能排除个别地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把大片的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和盲目行为造成了耕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如农村的砖瓦房占用耕地的现象就较为常见。还有就是部分的小城镇扩大、超前用地,挤占周围的菜地和良田,多占或占而不用也占很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一是农村镇规划部合理,在良田和经济建设方面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另一方面是随意占用集体土地而不报批,各级政府越权批地也时有发生。

2 完善我国耕地保护,谋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构想

2.1 我国耕地保护法律的制定应以“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

首先,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就要健全完善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机制,提高土地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完善土地调控的目标、政策工具、传导机制和配套办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其次,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就要落实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保护耕地不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围绕坚守18 亿亩耕地红线的总目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四项指标。再次,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就要开源节流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挖潜开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2 完善我国关于耕地保护的立法,尤其是除基本农田保护之外的配套制度的实施

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我地耕地保护的对象是基本农田,而对于基本农田外的其他类型未作特别的保护要求。这导致地方政府或基层组织经常擅自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以变更基本农田,违法用地。因此应耕地保护客体的范围拓宽,可以凡是地力没有遭受严重破坏,能够转化为耕地的园地、养殖地、休闲地等,或者通过复垦、整理等能够转为耕地的潜在用地都应该被列入耕地保护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利用土地权属限制农地转用。另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工具,但是,目前土地利用规划因缺乏严格法律地位而常被随意调整,未来的法律体系应当设立专门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合理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是确保耕地保护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2.3 各级政府加大耕地保护的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民众尤其是农民的耕地保护法制观念

我国的耕地的使用者大多是农民,因而他们的意识和行为方式对耕地的保护来说是至关重要,无可替代。但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自身经济条件较差,法律观念淡薄,在我国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并行的体制下,有些省份集体的土地已承包到各家各户,因而很多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想怎么用酒怎么用,很少会想到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种行为的后果就是土地利用的随意性,当违法行为发生时也不去告发,使其陷入了无序的状态。笔者认为,要有效而长期地保护好耕地,必须让耕地使用者以及全社会公民观念发生转变,自觉地保护好我们的生命线。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强化宣传,提高全民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应利用相关平台如报纸、广播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和方法,送法律法规下乡。有条件的政府和地方还可以把工作做的更细一些,把法律法规宣传资料送到每家每户,召开法制宣传会议,及时讲解和解决农民关于耕地保护的问题等。

2.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探索完善有关耕地保护以及管理的法律法规

就目前来说,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对土地的利用和调整。目前有一部分学者提倡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改为集体使用权,使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只有使用权。另外,对那些已经违法用地的行为,建议出台一个处理政策,作出统一的处理。对那些新发生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审批上,建设规划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协调统一的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此外,根据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联合机制。对那些违法占用耕地的建设坚决予以拆除。公安机关积极做好安全保卫,把工作做在前面,避免矛盾激化。若是涉及对人的处理,纪检部门及时介入,及时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起职责,把力量聚集成一股合力,给违法行为坚决彻底地打击。

参考文献

[1]安国辉.土地利用规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董艳敏.论农村耕地立法[J].山西农经,2002,(2).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5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341.1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耕地保护现状

1.1 耕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中非农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农土地的利用率,减轻人口膨胀和城市化对农业用地的压力成为了当前保护耕地资源的工作重点。一是,我国农业整体的生产模式尚未完全转化为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缺乏计划性,粗放性明显,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直接导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输出,比如农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从短期效果看,农业土地的转化实现了资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关不满和相关用户的收入,但是从长远看,是土地资源和价值的浪费。二是,我国耕地总量多,人均少,地区分布不均匀。地区分布不均匀导致受到不同地区生产力的不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国东北,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已经基本形成,生产效率高,产量大,而在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山区,基本是半机械半人工化,生产效率低。

1.2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是,产权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目前的大户制土地流转制度也标明,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时,对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标准和补贴以及征地性质范畴都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的征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加快,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当中,农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因此,很多土地无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芜化情况严重。

1.3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

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中央明确规定要退耕还林还草,十八亿亩是底线。但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地区GDP增长,利用十八亿亩空子,将优质土地资源作为资产变卖,利用滩涂和沙地等土地作为优质资源上报。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关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利用进行设计,因此,政策保护的力度无法保障和实现。

2.我国耕地保护措施

2.1 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

保护耕地必须坚持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实现土地资源的稳定状态就必须要做好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质量的平衡。我国耕地地区分布不均匀,不同地区社会生产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农村,摸底调查耕地状况和实际可利用土地,耕地质量的衡量标准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的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国综合考虑的资源总量分布和规划。其次,实现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要考虑社会人口的需要,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做好后备资源的储备工作。对符合土地质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来生产力,针对我国沙化面积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农场和草场工作。最后,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的发展现状,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盘活现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要求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运作下,土地作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转化其他用途的特点。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我国耕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对地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其次,还可以完善官员考核机制,将土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添加为官员升迁标准。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护法规;同时,也要及时发现土地保护的新情况、新发现做出专项调研,形成农业报告,向上级汇报。三是,建立赔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范畴界定不严格,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政府要认真研究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界定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2.3 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稍显落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非法拆迁、违法拆迁、私法代替公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须进一步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社会出现了很多侵犯农民权益,甚至危及农民生命财产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私法代替公法所导致。二是,要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先要从法律整体框架着手,避免出现不同法律法规条款的冲突、重复以及歧义,然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实现政策法律法规的软着陆。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土地资源保护成为了我国政府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人口基础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不高,单纯群众自我提高保护土地意识,显然是不切实际,因此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一是,对非农产业占用农业土地情况。首先,要做好征地实际调研,争取做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双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要根据市场化需要,根据地价实际价格结合农户长期损失做出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比如,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就是利用沿海滩涂建立旅游地,并没有占用农业用地,这对当前各地旅游地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款方面与农户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一定干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对退耕还林还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提高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识和积极性。

3.总结语

土地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决策,必须要立足农村实际做好土地经营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时,从法律,行政制度层面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

参考文献: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6篇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从根本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全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到2020年,全区耕地面积不少于5.2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878万亩。

(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区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二、责任主体

(三)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和查处破坏耕地行为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监察、财政、农林、环保、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和破坏耕地行为的执法查处、审理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六)各镇(街道)要在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积极挖潜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制止破坏耕地的行为,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拆除、没收、恢复原貌等工作。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耕地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我区范围内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八)农林部门负责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依法规范推进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发展,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稳定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

(九)环保部门负责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十)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管理好耕地保护方面的资金,确保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资金投入。

(十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积极协助国土部门遏制耕地破坏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案件协查、司法移送、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工作制度

(十二)各镇(街道)应当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基本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十三)各镇(街道)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计划,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确保图、数、地块一致,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公示牌,埋设基本农田保护区界址桩;及时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或者破坏耕地;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巡查责任,有针对性地确定巡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每年12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十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全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加大补充力度,确保耕地动态平衡;加强土地监察,加大巡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土地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十五)区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镇(街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数量;是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制度、措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是否达到100%。

五、责任追究

(十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区政府将依照《省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十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并经核实的,提请区政府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

(十八)对非法侵占、破坏耕地,挪用耕地保护资金的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务院2011年7月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7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 法律体系 完善

2011年底,全国人大的一份农村土地承包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依据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年均占用土地600万亩,但是全国计划投资建设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划,尤其是铁路、公路的建设违法用地问题更为突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对人类的生存具有重大意义,耕地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我国的耕地面积少并且质量较低,加之我国人口数量庞大,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已经十分紧迫。党的十报告指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问题的背景

耕地是农业的基础,而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又是一个国家的基础,即便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已经完全确立的背景下,也不能忽视耕地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基础性作用。耕地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对农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能否得到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国家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有着正确的认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耕地资源的保护实践并不理想。我国耕地资源十分稀缺,人均耕地面积较少、质量较低、退化现象比较严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的匮乏。国家工业、城镇化加速,耕地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①为此,党的十提出了“严守耕地红线”的要求,说明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耕地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为了切实保障耕地保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颁布的政策法规对耕地进行保护。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将耕地保护纳入法制轨道。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对当时存在的乱占耕地的非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治理并取得较好成效。199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对乱占耕地的行为进行更为严格清理整顿。1998年,国务院制定出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切实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力度,对于耕地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1998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增设“非法批地罪”、“破坏耕地罪”、“非法转让土地罪”等罪名条款,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以刑事法律保护耕地,表明国家对耕地保护更加重视。但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的保护力度仍然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我国粮食安全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21世纪初,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速度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给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2003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2%,达到历史最高点,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采取了许多较为强硬的措施。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下,从2004年开始,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比例逐步开始下降,到2007年耕地面积减少的比例降到了0.0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粮食安全问题确定为我国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并且提出要将解决几十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来抓,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面对不断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党中央对于耕地保护的问题十分重视,党的十七大、十报告专门就耕地保护的问题分别进行了阐述。保护耕地的数量、提高耕地的质量是实现耕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性问题。由于我国的耕地十分有限,人口基数十分庞大,人均耕地面积较少,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切实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切实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国家通过颁布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大了耕地保护的力度,耕地被非法占用的行为大大减少。但是,作为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仅仅只占世界人均水平的40%,在世界的排名为第126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房地产产业等不断推进的同时,耕地所承载的压力也越来越大。2010年,我国总人口为13.397亿,比2000年增加7390万,平均每年增加人口739万人。

按照有关机构的权威预测,预计到2020年我国总人口将达到14.5亿人,到2033年将达到人口峰值15亿人左右。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毁坏等多种原因,我国2010年的耕地面积从2000年的19.24亿亩下降到了18.26亿亩,这就更加突出了人地之间的矛盾。所以,我国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妥善地处理好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我国和谐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同时也是学术界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对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农业产品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耕地的保护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无粮则乱”、“民以食为天”的古训,粮食安全战略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关系政治大局是否能够稳定。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以此解决许多民生问题的同时,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尤其是耕地被非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并且产生了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部分农民由于征地补偿未果、政府非法征地等原因而不断上访甚至爆发、恶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所以,我国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通过耕地保护的方式保障农民的耕地财产权益,这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极大作用。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是保障农民生活及发展,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现实需要。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耕地保护关系到能否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这是对我国政府提出的一项十分严峻的历史考验。耕地是农民的依赖,农民正是通过发挥耕地的效益而创造社会财富的,农民拥有耕地上的相应经济权益,农民对耕地的使用权一旦被非法剥夺,农民就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当前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时刻,农民对耕地的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其具有内在的巨大价值功用,农民丧失了耕地也就必定影响他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此外,保护耕地还是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必然要求,只有切实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土壤生物的多样化,才能更好地为自然生态的平衡,让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更加美好。

总之,当前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农工委指出,2010年我国的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减少了1.23亿亩,而全国中人口却快速增长,耕地保护的压力不断增大。全国人大农工委认为,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保护耕地的主要挑战来源于城市和小城镇快速膨胀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扩张,此外,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用地十分普遍。②与此同时,水土流失严重、耕地资源短缺现象突出、耕地环境被严重污染、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等诸多问题亦对我国耕地保护问题提出了严峻挑战。

现行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第一,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和保护林地的问题更加突出,给耕地的保护带来困扰。对此,我国自1998年其开始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首要目的是加强对耕地的保护。

第二,对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进行管理。1998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建立了我国对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进行管理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在一定范围之内,依据土地利用的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及手段对土地滥用和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以此达到改善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的目的,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平衡和良性循环。对此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制定了专门规定,对农村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水、林、路、田、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尽量提升耕地的有效面积和耕地质量。

第三,对耕地总量进行控制,保持耕地的动态平衡。我国于1997年提出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概念和要求,并于1998年写入《土地管理法》。对耕地总量进行控制,对占用耕地与补充的耕地在质量、数量上必须达到平衡,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基本原则,将设用地单位必须补充相应的耕地,以此保证耕地的总量不减少。《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四,对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基本农田是具体指依据某个时期的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于建设用地的预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具有更为严格审批程序的耕地。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各省区、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耕地的80%以上”。与此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十分严格的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机制,以此提高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

第五,对耕地的刑事保护。对耕地的刑事保护,是对破坏耕地行为的人予以刑事处罚,是耕地保护中最为严厉的措施。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犯此罪的行为人应处以3~7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犯此罪的行为人可处以3年以下甚至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罪,对犯此罪的行为人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当处罚金。《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有耕地,或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给予相应刑事处罚。

我国现行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首先,土地用途管制方面的缺陷。对土地用途进行管理的部门涉及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多个机构,形成多头管理;土地管理的部门作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导致监督制约不力。此外,即便《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执行不力,“先建设、后审批”等违反用地情况再少数地区仍然存在。

其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缺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力度不够,复垦和整理的土地质量较差,相关项目的资金渠道不够畅通,甚至在复垦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适得其反的情形亦时有发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核心部门,其管理的内容包括了审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导致对国土资源工作缺乏监督,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许多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腐败案件。比如,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国华利用职务便利大肆受贿428万元,并仍有97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2年6月,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③

再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方面的缺陷。在耕地占补制度的实施中,存在质量不平衡、“占优补劣”等缺陷,耕地的总体面积倒是得到了相应控制,却导致耕地总体质量的下降,制度的实施没有收到预计效果。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耕地质量评估体系,对占补的耕地质量未进行科学的评估。

最后,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存在着管理机制不完善、保护规划过于僵化、法规不健全等缺陷;在耕地的刑事保护方面,对破坏耕地违等法行为的量刑过轻,失去了刑事保护应有的价值功用。

我国耕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针对上述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笔者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以切实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

首先,健全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土地管理法》进行规范,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较为宏观、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依法处理复杂问题,为此,要制定专项法规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规范,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同时,必须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实现土地资源价值最大化。

其次,健全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类似,当前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较为宏观和粗糙,需要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制度的更加具体化、更加程序化。针对土地复垦中存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必须要进行严格规范,加大监督惩戒力度,绝不能为了完成复垦的数量而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再次,健全完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针对耕地占补中存在的“占优补劣”等问题,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予以解决,确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保护高质量基本农田,严格审查项目申请,严肃处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在目前基础上建立跨省(区、市)的征地占补平衡法律机制。

最后,健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这对目前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系统、科学、全面、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制定出台监督机制、质量监测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基本农田比例等。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对耕地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耕地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作者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余晓洁,赵超:“我国耕地保护形势严峻”,新华网,2011年12月28日。

②邹声文,周玉婷:“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新华网,20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