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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职业道德(合集7篇)

时间:2023-12-25 15:32:13
传媒职业道德

传媒职业道德第1篇

[关键词]传媒人员;道德价值取向;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分析;对策

道德价值观是“主体根据自己道德需要对各种社会现象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作出判断时所持有的内在尺度。”道德价值取向是由人们的道德价值观产生的心理和行为的稳定倾向,对个体的道德行为抉择和实际道德行为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在当今传媒化生存时代,大众传播的“道德规范是建立在普遍价值观基础上,诸如反对仇恨,反对暴力,反对侵犯人权……发表不偏不倚的报道。”作为“把关人”的传媒人员,其职业道德行为直接影响传媒功能的实现和社会的发展。所以,“从事媒介的人对社会的道义责任应得到特殊的强调。”鉴于此,本文立足中国公民人文素质调查,对中国传媒人员道德价值取向与职业道德行为的现状及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以期为提升大众传媒行业综合品质提供科学基础和理论依据。

一、被试选择和研究方法

本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法,对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95名传媒人员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095份,其中男578名(52.8%),女517名(47.2%),大城市550名(50.2%),中小城市545名(49.8%)。调查群体范围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研究取样的代表性和调查结果的科学性。

采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中国公民人文素质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组统一编制的《中国公民人文素质调查问卷》作为调查工具。每份问卷都统一编号,并按照统一标准对资料进行编码,结果用SPSS11.0进行统计。

二、结果与分析

1.传媒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

调查显示(见表1),传媒人员总体保持积极的道德价值取向。大多数传媒人员最看重的三种品质或关系依次为“诚信”、“关爱”和“宽容”。对于自由的理解,79.2%的传媒人员认为,“自由”是“在一定约束中,有自己的行为和精神空间。”这既符合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执两用中”),也符合中国传媒行业一直强调的自由与“社会责任”必须高度结合的理论。

但是,传媒人员对“负责任”与“沟通”这两项积极的道德品质重视还不够,有少部分人对“相互利用”、“不负责任”、“欺诈”等消极的道德品质还比较看重。对于自由的理解,有7.5%的人选择“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反映了少部分传媒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尚存在较大偏差,从而导致当今传媒的各种弊端:媒体审判、新闻寻租、浅薄粗俗、侵犯隐私、娱乐至死……

2.传媒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

调查结果(见表2)显示,67.6%的传媒人员会“想办法把工作干得最好”,73.2%的传媒人员对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的工作会“自己加班加点完成”,这说明绝大多数传媒人员爱岗敬业,这也推动了中国传媒的迅速发展,使之成为中国的“朝阳产业”。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传媒人员对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持抵抗态度。如30.3%的人只会把工作“做到合格为准”,24.3%的人对未完成的工作只“按上级要求加班”。这导致传媒的不少问题: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新闻报道失实;欠缺深度挖掘和哲学性思考……

3.传媒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与职业道德行为的相互关系。

职业道德行为是“在一定的道德信念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本文对传媒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与职业道德行为的关系进行相关分析,结果见表3。首先,从道德价值取向的5个积极道德品质与职业道德行为关系看,“关爱”与“想办法干得最好”呈显著正相关,与“对付过去就行”呈显著负相关;“宽容”与“拒绝加班”呈显著负相关;“诚信”与“自己加班加点完成”呈显著正相关,与“对付过去就行”、“按上级要求加班”和“拒绝加班”呈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显著水平均为P

上述分析可以表明,传媒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与其职业道德行为的关系大致呈现以下趋势:积极的道德价值取向与积极的职业道德行为呈正相关,与消极的职业道德行为呈负相关;消极的道德价值取向与消极的职业道德行为呈正相关,与积极的职业道德行为呈负相关。

三、对策

本调查显示,中国传媒人员道德价值取向和职业道德行为在总体趋势良好的同时,也出现一定程度的滑坡,从而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道德的代价已经成为传媒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公众对传媒人员“突出表现为对于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的质疑”。针对上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参考性对策:

1.培养正确的传媒道德价值体系,加强自律机制。

道德社会价值是通过道德认识、调节和教育等功能来实现的。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首先,应该着手培养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传媒道德体系,该体系应该既保留传统优秀美德,如爱国爱民、仁义诚信、春秋笔法,又应加入新的时代因素,如民主法制、市场意识与社会责任相统一。其次,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开展道德培训,设立媒体记者、调查员、内部评论员,加强审查制度,设立纪律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使传媒人员在道德义务中做出最佳抉择。

2.加强各个环节的他律机制。

首先,加强受众监督,“受众即市场”,受众的监督反馈在当今传媒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要培养受众良好的反馈意识,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反馈意见,从而形成良好的受众监督机制。比如去年央视热播的《红猫蓝兔七侠传》,就是因为观众强烈反对其庸俗的道德取向而被紧急停播。其次,将传媒人员的资格授予和道德规范相结合,他们“应当像医生和律师一样领取执照,如果他们表现欠佳,就应当被吊销执照”。

3.加强法律机制。

传媒部门的道德问题,防腐倡廉任务不应该只由本单位纪检部门及主管主办单位的纪检部门完成,而应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同时,尽快建立《新闻法》为主体的独立的新闻传媒行业法律。在此之前,应该通过各种途径,逐渐完善与新闻传播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著作权法》、《广告法》),建立起有效的惩处机制, 加大传媒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代价。

4.加大传媒体制改革步伐和力度。

现阶段我国的传媒体制改革还主要是国有产权框架下的供给主导型改革,这有悖于市场经济改革的基本要求,造成资金匮乏。因此,几乎所有媒介都受制于商业化的“集体无意识”,从而形成不合理的考核方式,促使传媒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内部考核压力可能使记者为了发稿、上稿而改变和制造新闻事实,……在写作中故意放大、夸大事实,误导受众。”传媒体制改革,第一,应该从根本上改变宏观管理制度和采编运作制度,打破行政壁垒和区域市场封锁;第二,开拓多元融资渠道,允许国有资本、外来资本、民间资本的合理搭配;第三,改革考核方式,实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条腿走路,增强内部激励机制,加强“社会公器”作用,使传媒成为社会良心“安全阀”。

[参考文献]

[1] 黄希庭,张进辅,李红.当代中国青年价值观与教育[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14.

[2] [法]克劳德―让・贝特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M].宋健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7―38.

[3] [美]克里斯蒂安等.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第5版)[M].蔡文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21.

[4] 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4.

[5] 初广志.组织因素与传媒伦理道德建设[J].现代传媒,2006,(3):149.

[6] 吴廷俊.转型期新闻职业精神的缺失与重建[J].新闻前哨,2006,(2-3):17.

[7] [美]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M].李青藜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13.

传媒职业道德第2篇

美国北卡莱罗纳州立大学教授菲利普・迈尔在《正在消失的报纸:在信息时代拯救记者》一书中给出了报纸消亡的时间表:“到2044年,确切地说是2044年10月,最后一位日报读者将结账走人。”2006年12月13日,美国《时代》周刊发表分析文章称,很多人都预测报纸将在互联网的冲击下走向消亡,并引证了迈尔2044年的预言。

问题的提出本身带有耸人听闻和炒作的性质。这类说法几度泛起,又几度沉寂,没有什么科学依据。现在我们已经进入“融媒”时代,从传媒渠道的整体角度看,各种传媒实际上正在或已经融合为数字化传媒,只是外在形态为了适应不同的接受需要而表现出差异,但这种差异不再是本质的差异,而是形式的差异。

在新的传媒环境中,简单地说某种介质的信息载体要灭亡,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现在提出纸质媒体灭亡的论据,就是一些地区的报纸发行量下降了(但是同时另一些地区的发行量上升了),这种情况不足为怪,在其他媒介形态增多的时候,原有的传媒介质的产品适当减少,很正常。

传媒的发展可以借用英国哲学家罗素的一句话表达:“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源”。

外国人说了一句话,怎么会在中国引起如此的关注?因为现在恰好中国报业遭遇到广告额下滑的局面。报业发展出现问题,是很正常的事情,以往多年,报业的发展太顺利了,就应该预见到总有一天会跌跟头,关键是要用正常的心态去看待。现在我国报业所遇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笼统地把困难之根源归咎于与新传媒的竞争(存在这个因素),那只能说是报业在为自身竞争不力推卸责任,寻找借口。

现在报纸上的新闻都很多,但耐看的很少,内容大多平淡且肤浅,评论表面化,不精、不好是读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这是报业发展的最大危机。

我国报业的服务意识严重滞后,如果不建构优质的服务体系,不去规范广告和发行,而是热衷于去搞恶性竞争,报业的危机可能很快到来,这不是新媒体出现的自然结果,而是报业放弃与新媒体竞争的结果。

现在报业管理粗放并不是个别现象,这导致报纸成本居高不下,效率低下。如果说我们报纸真有一天要衰退的话,那决不是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是因为报业自己放弃了社会责任感和经营责任感,放弃对内容质量的追求,放弃了报业经营的能动性。

当外国人说的一句话引起我们的共鸣时,我们没有必要困在是与不是的两难选择上,倒是需要多考虑一下我们的纸质传媒为什么现在遇到了发展的危机。不要怪外界,多想想自身的问题。问题解决了,面对报纸2044年消亡或灭亡的预言,我们会以自信的微笑应对。

2、传媒点名富豪捐助穷人: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

2006年春节前夕,沈阳《华商晨报》连续报道的“穷父救女求助富人”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吉林农民刘福成为了给11个月大的女儿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在花光了借来的6万元后,写信向他听说过的“中国富豪”们求助。获悉此事的《华商晨报》不仅公开了被求助的六位富豪的名字,而且不断打电话询问富豪们的打算和反应。对于有捐款意向的富豪,媒体热情报道,而还没有捐款的富豪则在报道中被再次点名。

这是典型的“媒体逼视”。媒体逼视是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的报道行为,这种行为给被报道的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对于媒体如此明显地僭越私人领域,还是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媒体的“慈善之举”,这也说明“媒体逼视”这一广泛存在的新闻伦理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警惕和重视。

也许媒体的初衷确实是简单和善良的,客观上也确实促使一些富豪拿出钱来救助一个小生命,但是可以肯定,如果再搞几次这样的点名逼视,不仅是富豪,就是一般人都会对慈善救助心生冷淡(慈善疲劳症),这无异于挖掉了社会慈善的道德根基。

在“穷父救女求助富人”事件中,刘福成选择了私人求助的方式,这一选择背后折射出现有社会救助体系的缺失。遗憾的是,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有意无意回避了这些“硬问题”,而仅仅只是把报道热情挥洒在刘家的困境和被求助富翁的反应上,把一个本来可以发人深省的对社会“症候”的观照,变成了对某一类人的道德绑架和舆论逼视。

3、专家是否该收采访费: 媒体制造的道德问题

2006年3月“两会”期间,李银河委托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同性恋婚姻法的提案。各媒体的记者闻讯纷纷采访李银河,使她无法正常工作。李银河通过助手宣布,采访15分钟内免费,采访1小时以上,每小时收费500元。这个事情一经传播,引发了传媒展开专家是否该收采访费的讨论。

这个问题不是个道德问题。并没有谁规定过,对媒体的采访欣然接受才是“有道德”,如果要求收费,便是“不道德”。知识的价值在“免费”获取的情况下如果得不到尊重,通过金钱的方式体现出来,至少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没有什么不妥的。

这个事也与“公众利益”没多少直接关系。媒体不是慈善家,它在中间一“收”一“发”的过程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媒体使用 “李银河”――无论是观点、信息还是名字取到了利益,李银河从中主张自己的“一瓢羹”无可非议。你通过别人赚了钱,却要求人家大公无私,并用“公共利益”把自己的利益隐藏了起来。也只有李银河这样真性情的学者敢于公开宣称收费。其实,真正敢于公开宣称收费的限于重量级、有价值的学者(这里恶俗炒作哄抬形成的“新闻暴发户”另说)。有新闻价值眼光的媒体,会考虑出这笔钱得到有价值的信息,而那些行动过缓的媒体,则需要着力培养高素质的记者。

为什么收费采访事件被提上了媒体的议程?媒体在制造道德的同时,自身也拥有了影响道德的能力,在道德观上附属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媒体利用职权把非道德问题变成了道德问题。

4、王菲、窦唯的报道引发对娱乐报道讨论

2006年4月,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采访娱乐记者,请他们畅谈娱记们得意的策划、采访手段。这次节目中,被邀娱记预言关于王菲生孩子报道,传媒间的竞争将白热化。果然,5月间王菲临产前持续遭遇众多香港、内地记者的围堵采访。不久,她的前夫、摇滚歌手窦唯因某报对他侮辱性的报道,怒烧该报社门口的汽车。

围绕两个关联娱乐明星的新闻,可以看出我国娱乐记者的无理和他们对娱乐新闻的认识偏差,达到了又一个“顶峰”。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享有一般的自然人权利,仅仅在涉及社会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情形下,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造成的损害适当容忍。

这种“容忍”在有些娱乐记者眼里就成为了“应该”,顶着“公众知情权”的帽子,挖掘明星的私生活,吸引大众眼球,不管这些隐私是不是与公共利益相关。

关注王菲生男生女的人(大部分是年轻人)甚至超过了关注矿难等社会问题的人。这是谁的悲哀?娱乐媒体培养了一群无聊的看客而不是能冷静思考的、有独立思想的个人。媒介的巨大影响力和它们的“异口同声”给了受众一种错觉――哦,原来最近最重要的事是王菲生孩子,不然,怎么所有的报纸都在写呐?

若从娱记角度看,没有哪个娱记处心积虑要危害社会。流量、收视率、销售量才是媒体人心中的痛。娱乐市场早就被瓜分完毕,却仍有无数双眼睛盯紧这块香饽饽。当所有的媒体都是类似的新闻时,挖隐私、揭黑幕无疑是另辟蹊径、且又投大众所好的方式。

另外,法规不健全也是原因。在港台,保障艺人隐私的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在韩国,严格的法律将偷拍、揭秘统统禁止,因此,韩国没有狗仔队。

在报道明星的过程中,如何扮演好一个称职的新闻记者的角色?这就需要明晰以下八个方面内容:1.何种情形下的事实可以报道,何种事实不宜报道;2.何种事实适于粗线条报道而不宜细致入微;3.如何把握评论的分寸;4.如何区分适度幽默和侮辱的界限;5.照片和图画如何既具有新闻价值,又要防止低俗或侵权;6.偷拍如何不应是记者的行为;7.如何区分“满足公众正当合理信息要求”和“迎合低级趣味”;8.如何在娱乐新闻的报道过程中掌握好公众人物的隐私界限。

5、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关系的讨论

2006年5月13日,《新京报》发表消息《新闻时效要服从社会效益》,报道一个报告团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讲课。消息引证一位主讲人的话:“新闻要强调时效,但新闻时效不能绝对化,要服从新闻报道的社会效益。”消息说,这位主讲人举出了1992年美国总统老布什访问日本时在国宴上突然晕倒的例子,当时日本NHK的记者因做了现场报道而被取消了在首相官邸的宴会进行现场报道的资格。在列举大量实例后,他指出在西方,新闻报道同样是遵循时效服从新闻报道社会效益的原则。

不能说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完全不存在矛盾。但是这类问题并不普遍,所以也没有必要强调谁服从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够了。

至于1992年老布什在日本招待他的国宴上晕倒,从现在的观点看,完全应该现场报道,因为老布什是美国总统,他的身体状况关涉美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是他个人的事情。去年以色列总理沙龙的身体健康状况,甚至到了按照分、秒的进程同步报道的份儿上,因为他是以色列总理。报道了总统、总理身体不好,就是坏的社会效益?这是说不过去的。以1992年老布什晕倒的报道为例,说明新闻时效要服从社会效益,论据和立论不相匹配。

社会效益指的是全体人民利益,还是某一群体的利益?使用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新闻时效”等新闻具体业务的操作标准,就可能会造成灾难。某些看起来因“新闻时效”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恰恰是由于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观念错误、措施不力造成的,表现出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较差。如果有信心、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措施得当,也就不必担心媒体的快速报道了,而且会很好地利用传媒的快速报道来稳定局面。 此时,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将有机地和谐共存。

6、富士康事件:传媒要学会应对企业的公关策略

2006年6月,生产苹果公司主打产品的富士康(Foxconn)科技集团公司,就被英国《星期日邮报》报道每月要求雇员加工超过80小时且仅支付约50元美金。随后,《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报道富士康深圳公司的女工站立12小时工作。去年7月3日,富士康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该报记者侵害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并索赔3000万元,法院查封、冻结了王佑等人的个人财产。去年8月,苹果公司出炉调查报告,显示富士康用工违规。

对于企业来说,来自传媒的监督即被视为一种企业的危机。面对这种危机,公共关系学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公关策略,涵盖了很多柔性的或刚性的公关手段。其中刚性的公关策略,包括诉讼手段。

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是被监督者在合法范围内抗衡舆论监督的新方式、一种刚性的企业危机公关手段。富士康提讼之后,原有关于不善待员工的报道链条断裂了,有效的舆论监督被中止,各种传媒的注意力都转移到了新闻官司上。传媒纷纷卷入到对该案的讨论中去。

传媒的监督对象往往涉及社会公众(往往是缺少社会权力的弱势一方)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传媒的持续关注,才可能产生舆论监督的实效。这种关注不仅在取得初步成效的时候要坚持,面对被监督者的刚性公关的时候尤其要坚持。富士康事件的结果,实质上是企业公关的胜利,传媒从中需要接受的教训颇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传媒自身要加强法治观念,具备必要的法治知识和遵循职业工作规范,从调查的规范到写作、措词和版面编排,都要严谨,形成一套应对企业危机公关的采访、写作、编辑套路。

传媒的基本职能是监测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而企业的危机公关旨在淡化各种它们的负面问题。在双方的博弈中,公关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应用理论体系,而传媒一方,虽然国际上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自律体系,但在我国,这个问题刚提上日程,很多国际同行公认的职业规范,在我国经常违背而不知觉是错误,这在企业危机公关日益发达的当下,传媒注定会败下阵来。传媒如何应对企业的危机公关,是富士康事件带给传媒界一个全新的理论和实践的课题。

7、面对血腥、灾难、痛苦等新闻画面的泛滥,图像传播伦理亟待规范

2006年下半年,我国传媒上不断出现血腥、灾难、痛苦的画面,例如四川德昌县脸部生巨瘤的女孩尹明君正面显示巨瘤的图片、各报大力报道的湖北女子夏红玉被丈夫挖眼后正面的照片、湖南半截人彭水林上半截身体的照片、电视节目“是谁毁了花季少女”提供的被毁少女面孔的画面,等等。

这些画面,使人感到惊恐、难受或恶心。在这种传播效果下,发表这些画面的由头,不论是同情,还是正义、救援,已经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些画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刺激着受众的神经,人为地制造着世界非常不安全和到处存在恐怖的印象。

从获得照片方面,需要权衡:拍,还是不拍?例如面对灾难、悲剧中的受害者和特殊群体,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是否应该拍摄?这些,都是需要摄像记者思考并形成职业规范。媒体在传播图像或画面时,始终要把握的一道底线是:媒体上出现的图画是面向大众的,而不是小众的。

我国传媒对于血腥、灾难、痛苦画面的有意无意的追求和扩散,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环境氛围,使得从业人员,甚至公众在面对血腥、灾难、痛苦画面时,麻木了。早前的电影《英雄》,几个月前的电影《夜宴》,以及正在火红上演的电影《满城尽带黄金甲》,虽然是虚构的故事,但是那些人为制造的残暴的画面、演绎权谋斗争的故事、吹捧专权统治的观点,在法治国家都是不可能作为不设限的大众电影的。

当问题已经显现得足够多的时候,我们需要提出传媒图像的伦理问题了,即如何按照职业规范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当务之急,是尽快形成若干条业界公认的工作规范,防止再现类似血腥、灾难、痛苦的画面。

8、面对庭审,传媒报道再次出现认识的偏差

2006年10月19日以后几天内,各传媒关于审判杀人嫌疑犯邱兴华的新闻标题,大多是“特大杀人狂邱兴华今上审判台”、“邱兴华今日过堂 仇恨缘自妻子被人调戏”、“杀人狂邱兴华心路解剖”。有的小标题和行文也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例如一个小标题是“杀人恶魔竟面带微笑”(可以报道他微笑,但添加一个“竟”字,便带有记者的主观评价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去年9月12日对记者谈道:“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法庭审理还没有进行到最后判决这道程序,传媒抢先对被告定罪定量或对审理本身发表评论,这是传媒超越了司法程序。此事在新闻界引起了波澜,发表了一些批评性评论。有评论对的观点提出质疑,理由是:“媒体并非法院的上级单位,对法院也不具有强制力量,因而其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并不对法院判决产生约束力”。完全不理解曹说的是什么。作者还错误地把“超越司法程序”理解为“新闻媒体报道并非司法行为,无所谓超越不超越”。

曹说的这些观点,并不是新问题。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版规定:“未经人民法庭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2005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报道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不得超越司法程序,不得违反事实和法律,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

9、“公示丑恶”:引发互联网传播的道德尺度讨论

2006年11月,两年前在人们视线中消失的演员张钰和医生饶颖,她们的视频和日记高挂中国最大的门户博客首页的显要位置,一周内的点击率分别达到600万次和78万次。个人间的隐私冲突,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求助于舆论,遭到网民和学界的质疑。

这本是一个严肃的话题,现在被各传媒以卫道士的名义炒作了不知多少个版面。这种现象是19世纪末美国“黄色新闻潮”的典型表现之一。有些事情本来的道德是非很清楚,传媒先以发现奇闻为由头,大肆报道;待到感觉舆论反感,再以批判者的身份,批上数日、几版大版面,同样吸引公众的眼球(观点冲突也是一种新闻价值要素)。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有时候不论好事坏事,都能成为传媒炒作的对象,事情的道德、是非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结果: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新闻出版应该是自由的,但是也公认应受到四方面的限制:不能诽谤、不能侵犯隐私权、不能侵犯知识产权、不能泄露国家机密。否则,应该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现在的问题,既涉及隐私权,也涉及道德层面的信息内容。在道德层面,这个问题的分歧较多,尽管美国1996年的《传播体面条例》被最高法院了,但问题并不会就此停止争论。

10、国务院477号令的意义

2006年12月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477号令,公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宣布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到2008年10月17日北京奥运会筹备和举行期间,放宽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的限制。

这样的新规定是个重大的决定,中国这些年经济发展迅速,全世界都想利用这个机会了解报道中国,不单是赛场内的体育报道,也包括赛场外的一切,他们会观察北京,观察中国,因此是中国展现国家形象的机会,也是中国更好融入世界的机会。新规定包括九条,最大的突破是其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即今后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而不要像之前需事先申请并经过批准之后才可进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之前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不允许的。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刘建超解释说,这个新规定实际上放宽了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的许可,“从以往的各国主办奥运会的实践经验看,报道奥运会是广义的概念,对奥运会的报道并不仅仅限于奥运会本身,还包括主办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方面面。‘相关事项’实际上扩大了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的范围”。

传媒职业道德第3篇

关键词:传媒伦理;内部建设;外部建设

中图分类号:G20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6-0147-02

虽然我国传媒界在弘扬职业精神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但问题也不少。不规范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强烈冲击着传媒业,加之自身放松要求,随波逐流,使得传媒界伦理失范严重。传媒伦理失范致使媒介公信力丧失,媒介社会形象受损,受众忠诚度和美誉度下降,传媒伦理重建迫在眉睫。

一、职业伦理失范――传媒伦理重建的原因

目前,传媒业面临着社会与媒介自身的双重转型,旧的媒介管理体系逐渐失效,新的适应于市场化的媒介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媒介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但是配套的管理机制和媒介伦理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有些媒介在接触率和社会道德沦陷的双重压力下,迷失了职业目标和职业道德。

(一)虚假新闻、虚假广告充斥媒介

媒介首要的功能是传播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但是,“金钱至上”观念的腐蚀加上媒介转型带来的盈利压力致使很多媒介逐渐降低新闻传播的底线,有偿新闻比比皆是。新闻品格是媒介伦理规范的最后堡垒,如今也岌岌可危。媒介传递商业广告获取盈利本是无可厚非,但毫无根据地夸大商品性能不仅扰乱视听,严重时还会伤及人命,尤其是那些具有“神奇”功效的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广告。也会导致媒介自身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严重下滑。

(二)低俗的文化快餐

商业化浪潮冲击媒介,非主流、无深度的快餐思想染指媒介,媒介内容走向通俗化、娱乐化。低俗、暴力、色情等捕获大众低级趣味的负面信息横行于世。随着现代人媒介依存性逐渐加强,媒介内容对人们精神世界的影响也日益加重。终日沉浸在低格调、快节奏、无营养的媒介世界中,公众的心理正在遭受着潜移默化的媒介滋养,丧失了理性的思维能力,被动地成为媒介教化的牺牲品。传播低俗信息带来收视虚高为媒介赢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却给人们的心灵蒙上了消极化的面纱,致使整个社会陷入低俗化困境无法自拔。

(三)新闻娱乐化倾向严重

21世纪,娱乐风暴席卷全球。媒介成为大众获取娱乐最为普遍的渠道之一。媒介信息娱乐化的趋势也悄然而至,新闻节目也没有幸免。新闻的真实性本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职业命题,却不幸遭到了娱乐风暴的无情践踏。新闻内容的娱乐化让新闻媒介对明星和轰动性事件的过分“炒作”,对揭露名人隐私乐此不疲而无视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频繁出现的新闻纠纷没有唤起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良知,反而催生了更加疯狂的媒介揭秘运动。媒介被热衷出名的人利用而不自知,反而因其带来的高接触率沾沾自喜。更加可恶的是,一些媒介把相当严肃的新闻事件进行娱乐化包装,完全无视新闻当事人的感受和生活境遇,更加不理会对受众情感的伤害。不消说毫无职业道德,就连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也荡然无存。

面对传媒界的种种问题,传媒伦理重建已经势在必行。

二、内部建设――传媒伦理重建的重点

传媒伦理建设的重心在于内部建设。马克思告诉我们:“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新闻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起最后决定作用的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在信念。然而,全世界各国采用的制定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建立新闻职业道德评议组织等措施,就其性质而言,均属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建设,旨在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外在的道德关系,制约新闻从业人员的外部表现行为,并未深入到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在道德信念的层次。特别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无论规定的多么详尽完整,均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无力为活生生的新闻实践活动提供明白无误的答案。所以,要摆脱我国传媒产业所面临的伦理困境,需要重新建构起完善的传媒伦理体系,建立并完善传媒伦理制度的内部建设。

(一)职业理想的建设

内部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培养从业人员的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这样传媒伦理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职业理想的规划最初来源于教育,加强传媒教育中的职业理想教育环节是重中之重。目前的媒介教育过于注重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职业动力的灌输和职业理想的教育。而职业理想恰恰是规范职业行为的最有效的内部机制。职业理想不是职业的美丽外衣,而是支撑从业人员自觉维系职业使命的一种内在力量。只有内心深处对职业使命深信不疑,才能抵御外界的不良风气的侵染,避免随波逐流,从而维护媒介的崇高使命和独立品格。

(二)职业良知的培养

职业良知的培养也是内部建设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媒介背负着监视环境、确保社会交流、提供世界图景、传承文化、提供娱乐、赢利等社会责任。媒介要实现其社会责任,就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媒介,是一个有良知的媒介,而媒介的良知在于从业人员的良知。良知是一种“内向的愤怒”(马克思语),是一种内在的力量使人自觉地遵守道德,是一种责任意识和义务精神,是人对理性所认同的道德规范的尊重和持守,是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现。良知的形成靠的是自律,而非他律。所以我国传媒伦理重建的重点是内部建设,而不是外部建设。

(三)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媒介伦理从根本上反映的是媒介从业者的人品问题,其提升更多地依赖于媒介人员自我品性的锤炼。章太炎认为:“优于私德的必优于公德,薄于私德的必薄于公德”。媒介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必然带来媒介整体高品质和高层次。梁启超进一步在其《新民说•公德》中阐释了他的媒介伦理观:古代社会,国人“皆知有私德,不知有公德”, “公德阙如”成为传统社会衰败的主因。“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以成立者也”。在梁启超的视野里,媒介伦理属于公德的范畴。所以,传媒伦理重建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提高媒介从业人员的社会公德意识,公德是立国之本,公德也是媒介生存的根本。所以,传媒伦理重建也要以人为本,加强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从而提高媒介自身品性。

三、外部建设――传媒伦理重建的制度保障

媒介管理制度是媒介和政府之间、媒体和受众之间的 “契约”或“微型社会契约”。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正式的形成制度,非正式的成为一种约束媒介行为的“潜规则”。

(一)建立健全媒介管理制度

媒介管理制度作为一种约束传媒产业发展的规范和制度,必须明确化才能发挥作用。媒介管理制度是约束媒介运营和传播活动的观念体系,必须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强制性和法定性的实现不仅仅在于形成传统、达成共识,更在于形成法制,以法律的威严来约束媒介活动,使媒介管理和运营在法制的约束下纳入正常的轨道。规则出台和制度颁布,虽然是传媒伦理重建的外部机制,但是却也是媒介运营正规化的最为有效的制度保障。所以,建立健全媒介管理制度,把媒介和媒介从业人员的活动置于法制的约束之下,对于改善媒介伦理失范的现实状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提升媒介公信力

媒介的公信力是指媒介通过长期地向受众提供真实、可信、权威、高尚的传播产品,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人无信而不立,商无信而不成,诚信也是媒介的重要原则。公信力对媒介的意义不单纯是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而是关系到媒介的品牌形象和受众认可度以及媒介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公信力较高的媒介有着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可以确保一个健康、稳定、和谐的舆论环境,对整个社会十分有用。然而,传媒界发生伦理失范现象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媒介的公信力,很多人会因为一时的虚假信息而不再对媒介信息笃信不疑。传媒伦理重建的关键是信用的再造,赢得媒介用户的再信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破坏这种信任却只在转瞬之间。媒介公信力是媒介运营的生命线,提升公信力是传媒伦理重建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构筑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

“媒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一种社会子系统,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其它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了媒介生态系统。”而所有建立在道德层面上的关系总和则构成了媒介道德生态环境。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论理学研究所陈文锋博士在《全球化与新闻伦理文化》中的观点,媒介道德生态至少包括四极:媒介本身、社会公众、社会制度及学界(传播学与伦理学)。对于媒介本身的伦理建设的重点在于加强对媒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建设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提高媒体的道德自觉;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需要加强社会公众与媒介的互动和监督,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改善公众的信息价值取向也是一项艰巨而意义深远的提高媒介水准的重大举措;加强大众传播立法工作,通过外在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来制衡传媒产业,使之纳入健康的媒介伦理体系的轨道;构筑当代中国传播伦理学学科体系,尤其是加强传播伦理规范与原则的教育则是学界应有的担当。媒介并非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所以传媒伦理的重建也不是媒介自身建设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它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道德环境,有一个健全的媒介道德生态环境,所以,社会道德重建和各种制度的完善是传媒伦理重建的重要保证和基础。

总之,传媒伦理重建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命题,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传媒伦理重建必须内外兼修,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内部建设以职业理想、职业良知、个人素质倡导一种普适性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让从业人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所为有所不为,达到 “合目的与合规范的”有机统一;外部建设以制度建设、信用再造和构筑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为契机,建立健全传媒伦理重建的制度保障,约束媒介行为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推动中国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晔,俞卫东.传媒人的媒介观与伦理观[J].新闻记者,2003(4).

[2] 陈文锋.全球化与新闻伦理文化[J].论理学研究,2003(5).

[3] 唐海江.政治和伦理之间―清末政论报人媒介伦理观念的政治文化反思[J].国际新闻界,2007(7).

[4] 邱芳烈.媒介管理的道德伦理[J].浙江学刊,2003(5).

[5] 刘珊珊.试论媒介公信力的缺失与重塑―媒介商业化的伦理反思[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传媒职业道德第4篇

关键词:传媒职业精神; 媒介责任

时展到今天,越是被人们看重的品质越是受到社会利益和不同价值的冲刷,媒介更是如此,社会呼唤有志之士在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上的回归和坚守。不能任由利益的车轮横行霸道,不能让物欲充斥了大众的耳目喉舌,不能在坚持真理的道路上一退再退。社会责任理论是媒介人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组成的新闻自律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传媒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是媒介的社会责任的延伸和体现,三者统一于媒介的行为规范管理体系。同样,三者更关乎时代精神的弘扬,关乎社会道义的伸张,关乎党政声音的传达。

1 媒介的社会责任是导向

媒介的社会责任就是要求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符合真实、正确、客观、公正。把握事件的真实意义。在法律和制度范围内的自我约束, 不煽动犯罪,宗教或种族歧视。政府必要时应该干预新闻传播活动,受众有权要求媒介从事高品位的传播活动。媒体的社会责任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心智健康所承担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换句话说,媒介社会责任观念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媒介的道德责任而言的。媒介作为一种特殊的载体,它既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又绝对不能忽视媒介的社会责任。要求媒介履行社会责任,实质上也就是要求媒介讲究伦理道德,而建立和提升媒介信用是媒介伦理实践的首要目标。

2 职业精神是基本要求

职业精神是建立在职业能力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该工作者必须首先具备他所从事的职业所要求的工作能力。职业精神则是在此基础之上的一个更高的要求。职业精神是有层次的,最终的要求是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并能够从职业中得到快乐。“完备的传媒人”的职业精神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市场越来越开放,但是与市场配套的制度建设和制度规范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在呼唤诚信、呼唤职业道德,本来新闻传媒人被囊括进职业精神滑坡的怪圈好像是顺理成章的,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更大的危机就是媒体社会责任问题,因为媒体本来就是一个社会监督的利器,它的失效会给社会进步带来很大的成本。真实客观地进行报道,同时程序上的公平公正。传媒人要做到真实客观,就需要细致的观察力、富有批判精神的分析能力和精确的表述能力。传媒人在保证新闻真实客观的前提下,也要注意采制新闻的合理合情合法,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常见的比如偷拍偷录等等。因为,除了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部门以外,传媒所要担当的也是法律和社会的监督者职能,也就是舆论监督的作用,如果自身违反,将会引起极坏的社会后果。

3 职业道德是根基

新闻职业道德,是在新闻工作的范围内对新闻工作者提出的特殊的道德要求,它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新闻职业道德是每个新闻工作者必备的基本条件,是从事新闻工作的基本的行业规矩。在社会主义中国,新闻传播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则是社会正义的呐喊者,是科学和理性的追求者,其职业是崇高的,使命是神圣的。一个新闻从业者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操守,会玷污其职业,辱没其使命的。因此,倡导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要求。能够坚持新闻原则,不能为单纯追求新闻的可读性甚至猎奇性而违背新闻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要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就要不断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

传媒职业道德第5篇

关键词:媒介伦理 大众传媒 职业道德

现代大众传媒既为大众提供着新闻、信息、知识和娱乐,却又改变着人类观察世界的方式与思维过程。大众传媒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整个社会生活方式的趋同一致,也滋长了大众思考的惰性,削弱了大众思考的能力。今天我们面临着一个能够瞬间构造一切也可以瞬间毁灭一切的“媒介”世界,它既生产着秩序与规范,也在消解与破坏着社会生活,因此媒介伦理在媒介所构建的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媒介伦理是系统地研究“道德善”的大众传媒应当如何履行其职责、大众传媒是否符合它的应当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其媒介行为中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的学科。它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媒体与媒介工作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胡海军在《媒体伦理研究述评》中写道:媒体伦理主要是指在调整媒体本身及其机构和从业者在为受众提供信息的行为时所涉及的伦理、道理的应然状态,从主体来看,一个是媒体自身,一个是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与此无关的对象不受媒体伦理约束。从行为内容来看,即使是上述主体,也只能是在从事传播信息行为时才受媒体伦理规范,否则不能。

1 媒介伦理学科研究的内容与方向

1.1 媒体公信力问题

随着媒体商业化和竞争的加剧,媒体道德缺失也在恶性竞争中潜滋暗长,假新闻、有偿新闻、新闻炒作、虚假广告、媒体低俗化倾向、媒体腐败等一系列媒体道德失范现象的产生,是媒体公信力逐渐丧失的集中表现。

2008年9月20日山西干河矿难发生之后的“封口费”事件让有偿新闻进入人们的视野。矿难发生后,记者争先恐后地赶到出事煤矿——不是为了采访报道,而是去领取煤矿发放的“封口费”,少则上千,多则几万。记者的这种行为破坏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新闻的伦理道德与价值体系。因为有偿新闻出于以提供信息服务来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方式。不少有偿新闻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成歪曲事实,混淆观众视听,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这种做法既是个人道德的沦丧,也使所在媒体的公信力遭到破坏。

媒体公信力下降还体现在其他的方面。如传媒及其从业者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伦理问题,新闻信息失真与失衡的现象经常发生;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违规运作也较为常见;片面追求收视率、收听率与发行量导致媒介的媚俗化和煽情化现象的存在。一个优秀的媒体必须建立良好的公信力,这是媒体长远发展的需要。当经济利益与社会道德价值产生冲突的时候,媒体应该如何做出价值判断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1.2 媒体自由与媒体价值取向的冲突

新闻自由是人类有新闻传播以来就开始不断追求的一种自由价值。是新闻工作者一直追求的理想状态。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形成,原本是对西方自由运动的深刻总结,它包括自然权力观、理性的精神、民主追求等方面。在我国,新闻自由主义思想发起于19世纪的鸦片战争之后,西方近代报刊的观念传入中国,其中就包含新闻自由的观念。王韬、梁启超、陈独秀和以及后来的等革命先驱对新闻自由理论的弘扬,使其留在了中国的历史之中。从新闻自由的角度来看,记者为了及时报道新闻,采取一些方式去挖掘事实似乎无可厚非,但是以欺骗的手段来获取新闻材料是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媒体大战中,有争议性的新闻处理方式频繁出现,如隐性采访、匿名消息源等备受争议的采访和新闻处理方式,应该引起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

1.3 媒介传播内容的泛娱乐化

在近20年的传媒变革中,媒介市场化与产业性质的凸显,使大众传播理念以及文化理念等方面都发生了极为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媒介实践方面最突出的体现就是传媒娱乐化。在这个泛娱乐化的时代,传媒热衷于把所有的节目和时段都以“娱乐”的形式加以包装,传媒娱乐化的热潮起于新闻娱乐化。从最初的报纸周末版热潮到后来的晚报和都市报,以及在电台方面以经济台为主导的文艺台、交通台都跟风般地采用娱乐型的节目形式。电视台方面更是走上一条提高收视的捷径,纷纷开设了娱乐性节目。我们在研究这些因素的同时也要对这一现象所带来的后果以及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进行探讨。随着大众传播活动对人们生活的渗透、干预、影响越来越大,传媒已经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思维方式乃至生活的方式,基于从伦理的角度探讨传媒娱乐化的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深入认识这些伦理问题并探寻有效的解决途径实为当今学界的当务之急。

1.4 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问题

近几年,我国传媒业的职业道德问题凸显,新闻从业者在职业意识以及对职业规范的认识方面普遍存在很大的问题,这已经成为影响传媒公信力的最大障碍。在媒介市场化日益突出的今天,伴随着商业利益的冲击以及种种市场经济的诱惑,新闻工作者在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之间出现了动摇。与此同时,面对新闻伦理和社会伦理出现的冲突,也使新闻记者陷入两难之地。最近的例子发生在汶川大地震,许多媒体为了有效报道地震灾区,大量震撼人心的灾难现场图片和镜头,引发了媒体是否只为追求新闻价值而忽视或轻视受灾者情绪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思考。从新闻专业的角度来说,记者的作为是符合其职业理念的,即及时、公开报道客观事实,但是从社会伦理的大背景来看,记者的所作所为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当新闻职业道德与社会伦理发生碰撞,当新闻伦理与社会伦理产生冲突的时候,新闻工作者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当记者在一个事件中充当多重角色之时,他应该优先扮演何种角色都是媒介伦理学科应该关注的重点。

1.5 大众传媒的社会伦理角色和功能

在理论上,对大众传媒最重要、最值得关注的是大众传媒在当今社会担当何种伦理角色以及如何实现其功能的问题。大众传媒对道德文化的信息态度,即它选择传播哪一类道德文化信息,以及它对这类道德文化信息解读与解读方式,都体现了媒介的道德价值导向。大众传媒的道德引导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环境,使生活在其中的媒介受众能够清楚地感受到,社会在提倡什么、在限制什么、在反对什么,这种道德价值选择的压力与导向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道德情操,同时也影响着人们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事实上,大众传媒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道德教化功能的传播者和教育者。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看,大众传播担任着多重角色与功能。第一,道德的传播者与道德教育者;第二,社会价值的导师与道德规范的立法者;第三,社会道德的监督者。由此可见,大众传媒在当今社会道德建设中的重要性,所以对此方面的研究尤为必要。当前大众传媒中出现的许多道德失范现象与相关的理论基础的缺失或薄弱有着密切关系。

2 媒介伦理研究的意义

2.1 媒介伦理研究的理论意义

媒介伦理学兴起于美国,对于其发展的历程学界看法并不一致。媒介伦理在中国的发展,目前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媒介伦理何时传入我国,兴起于什么时期甚至对媒介伦理的概念等都没有一致的看法,由此可见,作为理论研究,媒介伦理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我们行走。

媒介伦理的研究势在必行,这与当前许多大众传媒的道德缺失的现象与相关理论建设的滞后与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理论体系的缺失,在媒体运作中,一些行为和规范的界定并不明确,因此分歧与冲突随之出现。这种合法与合乎伦理之间出现的模糊,使得媒体经常陷入两难境地。在运作时媒体更倾向于考虑法律规范而不是社会的伦理要求,因此让其履行伦理责任更是一厢情愿。对于媒介伦理研究的迫切需要更是媒介实践活动中的需要。理论在指导实践活动有着强大的功效,这是必然的历史要求。在媒介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媒介职业道德非常脆弱,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已经成为新闻职业活动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媒介伦理学也随之兴起。媒介伦理学是一种以媒体职业道德现象、本质、发展变化规律及其社会作用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作为一门学科,媒介伦理学不是职业道德规范的简单罗列,它的研究任务应该包括媒介伦理基础理论的研究、媒介道德规范体系的研究和媒介道德教育和修养规律的研究。它是一门与大众传媒与社会公众都有着密切联系的学科。一方面它作为一种道德底线,规范着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同时它也为建设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提供了一个传媒的视角。

2.2 媒介伦理研究的现实意义

人们对伦理道德的关注正是说明了社会道德缺失的现象在大众传播媒介的存在。媒介伦理学具有不容忽视的社会作用,媒介伦理学在媒体职业活动中发挥调节与规范的作用、并对媒介工作人员具有指导作用与自我心理调试的作用、媒介伦理学对社会道德的建构与解构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转型时期,媒介也在此阶段也完成了由党所管辖的“喉舌”部门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的转型。需要注意的是传媒机构具有“事业属性、商业属性”双重属性,这两重属性决定了大众传媒的独特性。一方面它是追逐商业利益的经济实体,另一方面它的本质属性是社会的公器,实现公众利益是其运作的根本目标。大众传媒应该追求它的职业利益、履行其职业职责还是把社会公众的利益与价值作为其价值判断的标准,便成为媒体工作者的确认的问题。由此,伦理道德规范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作为道德行为的参照系,道德规范能够引导陷入两难的人们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此外,在媒介运作中,媒介伦理要求媒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互相尊重、互相帮助、顾全大局、讲信用讲原则,从而构成一个和谐融洽的整体。媒体工作肩负着维护国家稳定、提升国家软实力、教化民众等作用,我们有理由期望大众传媒在呈现、阐明社会美德的同时,还应承担丰富人们精神生活、培养公众的审美情趣方面的责任。媒介伦理学建设将会有利于大众传媒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同时为塑造国家形象、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提供积极的动力。

参考文献:

[1]郑根成.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10月第一版

传媒职业道德第6篇

【关键词】新闻伦理;职业道德;新闻自律;职业精神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2007是新闻界“黑色的一年”,纸馅包子、杨丽娟追星、香蕉致癌、茶水发炎等事件把新闻媒体推上了道德审判席。2007是广电总局重拳出击的一年,连发10多项规定,禁播一大批低俗涉 性的广播电视节目,整顿不良涉性广告,严格管理“选秀”节目。2007年6月,中国广播电视协 会制订并颁布了《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由此,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研究成为一大 热点,大部分专业期刊都为其开辟专栏或组织笔谈。本文以新闻传播学核心期刊为研究对象,兼 顾CSSCI期刊,从现实问题和理论思考两方面对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研究展开梳理和评价。

一、传媒乱象引发媒介批评

由于有违新闻伦理的事件不断出现,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对具体事例和媒体公害的批评上。

1.虚假新闻

“纸馅包子”是这年最轰动的新闻造假事件,学界就此对虚假新闻的成因进行了思考。童兵 认为“纸馅包子”事件表明,进入中国新闻传媒机构的职业门槛太低,新闻生态恶化事件要求我 们严肃地考察和反思近年来新闻改革思路与举措的失当。郑保卫认为“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的 发生,说明我们在制度、管理和对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教育上还存在很多漏洞。有人认为假新闻 生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传者本身没有把好新闻真实关。有人认为事件反映出新闻事业发展与人事制 度的失衡。有人认为,“纸馅包子”暴露出来的媒体经营管理链条中重要的经济效益环节,是促 使失实、造假新闻出台的重要原因。有研究认为假新闻屡禁不止,直接原因在于传媒记者职业道 德弱化,以及新闻制作与管理体制的缺陷,深层原因在于市场化背景下传媒的生存焦虑。[1]

《新闻记者》在年初推出了《2006年十大假新闻》盘点,与往届相比,这届假新闻有了新变 化:一是假新闻的媒体及时更正并勇于向读者道歉,二是完全凭空捏造的假新闻大为减少,三是新闻图片造假现象日益严重,在连续6年的假新闻评选中假照片第一次入围,四是新闻打假 在网络上开辟第二战场。[2]针对十大假新闻,有研究认为新闻记者职业道德与操守缺失的原因 是:利益的驱动使新闻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彰显让位于受众的心理需要的满足;新闻工作者求真求实精神的缺失;职业构成和行业管理制度的缺陷,新闻记者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坚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的监督和惩戒机制缺失。[3]

2.低俗化

抵制广播电视节目低俗化是这年广电总局核心的工作。8月起,广电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禁 播令”,却难禁低俗节目,有研究分析其原因一是广电总局对广电媒体没有垂直管理权,却动用 了“垂直打击”的整治手法,明显缺乏问责的效力支撑;二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太小,没有足够的 威慑力。为什么低俗化会越反越变本加厉?时统宇认为必须反思中国广电过分商业化进而淡化社 会责任的深刻教训。有文章认为,媒体低俗之风屡禁不止,既有媒体和从业人员的问题,也有受 社会庸俗化思潮不良影响,受众文化消费亟待引导等方面的问题。在如何抵制广播电视低俗之风 的问题上,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者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如要结合选题管理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收听收看制度、分级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等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形成 综合的抵制低俗之风的长效机制;改变节目收听率调查机制现状,加强对电话、短信、嘉宾的管 理,完善强化节目审稿机制与听评机制;加强管理和教育,建立一套科学管理体系;借鉴国际经 验,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构成立不同层级的广播电视节目审议委员会等。[4]

3.新闻暗访

“茶水发炎”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记者职业道德及新闻暗访的争论。就事件而言,有人认为记 者假扮患者、伪造病史的“游戏”,不仅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也干扰了医学诊断和治疗的严肃 性。也有人认为虽然媒体也许存在一些监督技术上的疏忽,但是不要动辄就给媒体扣上“没有职 业道德、误导公众、恶化医患关系”的大帽子。还有人认为对于媒体从业者来讲,追求新闻事件 本质的真实和信息的平衡是基本的职业道德,媒体并没有误导受众。[5]

新闻暗访又称隐性采访,它是一种在伦理道德和操作尺度上备受争议的采访方式。在隐性采 访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上,陈力丹指出,国际公认的职业规范是不得进行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 偷录,我们不能因为目的正当,就可以不考虑手段是否合理合法。[6]有些学者围绕暗访,对其性 质、使用条件、记者选择、行业规范等展开了研究:暗访是一类性质模糊的做法,介于“合法” 与“不合法”之间,需要伦理和法规来引导和制约。在使用暗访的条件上,只有那些各界反映强 烈的、迫切需要解决、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才是暗访的首选,而且只有在正常采访 无法进行或达不到预期目标、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记者在选择暗访时,为规避和 化解道德风险,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在道义上选择利益最大而损失最小的合理行为。另外,业界 不能滥用和盲目崇拜隐性采访,因为隐性采访在使采访变得容易和简便的同时,其本身“胎带” 的欺骗性质大大增加了整个记者队伍采访活动的难度。[7]

4.新闻图片伦理

新闻图片的伦理研究主要集中在血腥画面在媒体频频出现和数码照片的修改上。2007年4月 云南《生活新报》在头版以巨幅电脑合成的图片再现杀人的血腥场面。学者指出,该图片在真实 性原则、避免误导原则、必要性原则上违反了用模拟图片再现新闻现场的新闻工作规则,以电脑 合成图的方式大肆渲染血腥场景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8]针对近来我国的传媒常常刊登各种畸 形病态人员的照片问题,陈力丹等指出,传媒图像的伦理问题,即如何按照职业规范处理新闻中 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已经十分迫切,要尽快形成媒体的图像伦理规范,防止类似血腥、灾 难、痛苦的画面再出现。[9]2007年美国《托莱多刀锋报》摄影记者因修改数码照片受到调查。根 据美国新闻摄影记者协会的“数码处理的伦理道德规范”,修改新闻摄影内容,即使是“无关紧 要”的修改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欺骗大众的行为,违背了真实这一新闻摄影的基本伦理原 则。[10]关于数码技术能否用于作品修改的问题,国外新闻伦理学界已讨论了多年,它不仅是一个 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美国新闻工作的伦理规范对新闻照片或录像的修改有细致明确的 规定。[11]国内图片伦理问题以及国外案例的研究,对我国传媒图像伦理规范的制定将起到积极的 推进作用。

5.媒体越权或失当

媒体越权有多种表现,如媒体审判、媒体逼视、舆论绑架、策划新闻、侵犯隐私等。媒体 报道失当则表现为新闻炒作、媒体歧视等。媒体审判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 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新闻职业 道德自律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陈力丹、刘宁洁认为,我国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应该遵循国际公 认的新闻职业规范,客观报道,谨慎评论,尊重独立的司法权,推动司法公正的发展。[12]媒体逼 视指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报道,使得处于媒体创造的新信息情境下的被曝光者只能接受社会舆论 无形压迫式的关注和期待。有学者认为媒体对杨丽娟追星事件的连续性介入性报道形成了对刘德 华的“媒介逼视”。[13]舆论绑架意味着通过媒体公开报道后的舆论压力,对被点名者进行道德 胁迫。针对2006年媒体点名向公众人物募捐一事,有研究认为该事件反映了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 和对权力的滥用,媒体公开名人姓名和收入的报道甚至侵犯了公众人物的财产自由处分权、隐私 权、名誉权。[14]媒体歧视指媒体“不能够平等地对待分布于不同社会地位维度上的人群,歧视弱 势群体即处于阶层低端和社会边缘位置的人群。”针对新闻报道中农民工的社会形象错位问题,有文章认为媒介的城市视角是使得农民工的社会形象发生错位的重要原因。[15]在如何消除媒体歧 视方面,有研究指出要破除传统观念的束缚,要处理好媒体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关系,要加强记者 的职业操守和人文关怀意识,并且增强记者的法制观念。[16]

这年的“杨丽娟事件”是研究媒体越权和失当的典型案例。“杨丽娟事件”是一个“传媒假 事件”,反映出在市场化、娱乐化潮流下媒介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偏差,这是传媒市场化过程 中职业道德与利益冲突造成的困境。[17]有学者指出,媒体不仅将杨丽娟及其家人的真实姓名和肖 像公之于众,还向社会公开了杨家的详细住址甚至杨父弟弟的名字,这使他们遭受了巨大的心理 压力和痛苦。[18]在该事件中,某些媒体忘记责任、丧失操守,使本可避免的悲剧变成不可避免,某些媒体背离公共利益进行新闻策划,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等等,违反了新闻的职业道德。[19]“杨丽娟事件”是媒体过度商业化运作的典型例证,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商业利益驱动,它反映 了媒体新闻专业精神的缺失,而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意识的缺乏是新闻专业精神缺失的最重要的原因。[20]

6.网络新闻伦理

网络新闻的迅猛发展给新闻伦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研究指出,网络新闻在内容上存在着虚假夸大、色情暴力、新闻侵权等问题。在信息传播方面,有研究指出,传播者传播能力的 显著增强对国家安全和公众的隐私权带来极大的威胁;受众地位的提高要求最大范围内获取信息 与信息保密、信息安全之间存在着矛盾;传播者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求相关产权更加明晰,同 时也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网络新闻伦理问题,有人提出应该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加强新闻伦理教育,增强新闻自律意识;规范网站管理机 制,净化新闻传播环境;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力度,实现伦理多方维护;健全网络新闻法规,确保伦理道德实行。[21]

二、伦理困境的探究和思考

在大量事例分析的基础上,学界的研究聚焦于分析伦理问题的整体性原因,并在学理层次对 新闻伦理进行了多面相的思考,力图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1.原因分析――利益驱动、制度缺失、道德弱化

导致新闻伦理问题的原因很复杂,学者看法比较集中的是商业利益驱动、制度缺失、社会 及个人道德弱化。有研究指出,市场经济带有道德上的“原罪”,这种“原罪”会随着该经济形 式推进的程度和波及的范围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这是中国媒体走向市场后出现空前问题的原 因。[22]有学者指出,新闻道德失范源于传媒之间的恶性竞争对新闻职业道德的侵蚀,良好制度的缺失和体制重构的滞后导致新闻职业道德陷入困境,而意志薄弱的新闻工作者会背离新闻职业道德。[23]针对“假新闻、低俗化、新闻炒作”的公害,李良荣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认识误区,二 是传媒体制上的问题,三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就是传媒业内部人控制。他认为单纯的政治教育、道德规劝,不足以扭转传媒业忽视公众利益的取向,必须制订一系列具体举措,迫使传媒业服务 公众利益。[24]陈力丹认为传媒职业道德意识缺失的历史与现实原因有体制转型、商业利益以及记 者岗位聘任制度不健全传媒人员流动律过高。[25]有研究深入分析伦理问题的社会根源,认为社会 公共道德“盲区”形成新闻职业道德沦丧“重灾区”,制度的缺失导致新闻职业道德陷入困境,媒体社会角色的转换导致新闻职业道德失范。[26]

2、理论思考――内容丰富、视角多元

在学理层面,这年的研究内容丰富,视角多元,研究涉及了相关概念、关系、历史发展、理 论模式、价值体系构成等多个方面。

有研究在理论上对隐性采访的内涵、特征进行了梳理,认为隐性采访是个中性概念,就一般 意义而言,用“隐性”手法进行采访并没有什么有违道德之处。为了更好地规范隐性采访行为,需要理论工作者对隐性采访理论,特别是核心概念进行严肃深入的探讨。[27]

在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上,有研究认为道德评价方式有缺陷,制止媒介不合乎职业道德的 行为,要靠新闻职业团体的共同道德自觉,这种自觉必须以法律和法治意识为基础来判断是非,而不能单纯以道德为依据。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制是辨证的关系,而现代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制建 设,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条件。[28]

在建立研究的理论参照时,学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了国外,对世界传媒的历史、经验、现状进 行了定性和定量的考察。有研究从世界传媒发展史的角度考察传媒伦理道德,认为在不同社会、同一社会的不同阶段,传媒伦理道德问题亦不相同,以西方媒体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伦理道德问 题为参照,中国媒体在体制转型中,应该注意强化媒介产品生产的道德考量,警惕改革中资本逻 辑对传媒业的过度操纵,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定位。[29]有研究用开阔的视野和实证的方法,对84 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统计分析。[30]有研究指出,在国际传媒研究中,传媒社会 责任和传媒问责是两大关键词,其既反映了当代西方传媒制度和新闻专业主义的发展态势及其困 境,又深刻折射出欧美在传媒制度、新闻伦理、传媒理论等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别。传媒社会责 任概念必须发展出传媒问责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阐释学与政治学意义上的互文性。[31]

在分析媒介对他者的负面建构模式时,有研究运用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指出社会反抗和社会 叛乱的动机形成于道德经验语境,而道德经验又源于内心期望的承认遭到破坏,而他者被蔑视的 背后,隐藏着社会不和谐的音符。从“信息决定”理论切入,有研究认为信息的不对称流动使社 会弱势群体的“公平发展权”不时遭受破坏,中国传媒负有关注上的偏向、不公正评价、渠道过 少、监督乏力的责任。有学者指出,传媒伦理道德失范,是传媒在选择平衡点时因诸种原因而出 现的不同的标准和价值取向,美国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了道德推理模式――波特 图式,为新闻从业者在面对上述困境时如何做出抉择,提供了一种重要思路。有文章指出,新闻 伦理是“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点,当新闻、受众、社会三者所包含的三层关系 发生失衡造成矛盾时,新闻伦理道德便开始发挥作用。[32]

3.应对之道――多方参与、三管齐下

解决伦理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多数研究都指出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强调社会责任意识,增强新闻自律。有研究强调媒介伦理自觉的作用,认为媒介伦理自觉指对媒体活动的道德判断与道德困惑的适度把握,是媒体用自律塑造公信度、美誉度与社会公 众形象的明确意识,是媒体对其社会活动所应当遵从的伦理取向与道德要求的认知,是媒体责任 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是媒体在回应各种现实道德追问中的责任担当。[33]陈力丹指出,面对 传媒职业道德问题,需要传媒的有效自律机制,需要传媒自身配置一套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现 在少数传媒在内部已经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按内部自律检查工作,但多数传媒还没有健全这样的机制。[34]新闻理想是树立是新闻自律的重要条件。郑保卫认为树立远大新闻职业理想,坚持科学新闻专业理念,遵循基本新闻职业规范,善于理性把握自己,是新闻工作者确立正确荣辱观,恪守 职业道德的重要条件。[35]结合时代要求,有人提出知荣明耻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核心,必须把“八荣八耻”的基本精神引入到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建设中来。[36]有人认为新闻“德治”在向我 们召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进一步学习、饯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新闻职 业道德建设,在当前显得特别重要。[37]有研究对建立完善的新闻自律监督机制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建立个人职业道德自律档案;二是建立和完善新闻事业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三是设立新闻道 德自律评价制度;四是实行奖惩制度,加大奖惩力度;五是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六是建立新闻从 业人员淘汰机制。[38]

二是构建社会监管系统,强化他律约束。有研究者认为,新闻道德的弱化,仅靠传媒界的自 律效果并不理想,在媒介的道德拯救中政府和社团组织大有可为。首先,政府可将媒介产品生产 中的道德共识上升为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应资助研究与传媒道德有关的课题,并以研究结论为 依据完善相关立法;其次,针对市场化以后传媒业的“注意力经济”的特点,政府应扶持在民间 成立各种社团组织,对媒介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和“注意”施压,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能有合乎道德 的媒介活动。[39]在政府的具体措施上,传媒的健康发展,取决于政府的规则、社会对媒体的评价 体系和标准,以及各种评估监督机制的建立等。[40]在法律和制度约束上,有学者指出,新闻道德 的法律化也是解决自律规则局限性、遏制低俗化现象的一条出路。[41]另外,有研究指出,通过制 定措施提高“造假成本”,如建立假新闻举报制度,建立新闻造假者“黑名单”,建立利益倒追 机制,可以遏制虚假新闻。[42]

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职业精神。多年来,我国新闻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是一个很大 的缺失,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新闻从业人员角色意识差,职业道德严重缺失。有研究强调,我们 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除了在课程体系中切实加入新闻道德和新闻伦理的课程,还要要求各专 业课老师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讲课当中,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43]新闻教育创办的动因和宗 旨,一开始就包括了要对受教育者进行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职业精神 与职业道德。[44]在新闻理想和伦理教育上,要切实落实教育理念,融理念于新闻教学的各个环节 之中;设置新闻伦理课程,在其他专业课程中加入新闻职业理想和新闻伦理的教学内容;重视师 资的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的言传身教作用。[45]

综上所述,2007年的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研究尽管精彩纷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现 实导向的媒介批评居多,理论导向的学术研究较少,真正具有理论深度和学术创新的研究凤毛麟 角。其次,在原因分析和问题的解决之道上,多数研究停留在思辨、呼吁、理想建构层面,研究 较缺乏实证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在国外经验、伦理哲学、政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虽已经 展开了一定的研究,但还有待新的突破。

注释:

[1]童兵,《万万不可忘记的职业祖训》,《青年记者》2007年11月;郑保卫,《加强道德修养 担负职业责任 维护新闻真实――从“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谈起》,《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杨进亮,《假新闻为何屡屡破“关”而出》,《青年记者》2007年9月;陈洪波,《从“纸馅包子”看虚假新闻的防范》,《青年记者》2007年9月;彭伟步,《问题在“馅里”,当从“馅”入 手》,《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10期;孙肖波,《如何为市场化中的新闻道德疗伤――掰开“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青年记者》2007年11月。

[2]贾亦凡等,《2006年十大假新闻》,《新闻记者》2007年第1期。

[3]康来成,《从“06年十大假新闻”谈记者职业道德与操守的缺失原因》,《新闻知识》2007年第2期。

[4]《广电总局的“禁播令”》,《青年记者》2007年10月;时统宇,《坚守社会责任是中国电视的第一要务》,《视听界》2007年第5 期;张波,《媒体"低俗风"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新闻界》2007年第4期;王太华,《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抓紧抓好抵 制低俗之风工作》,《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5期;强毅等,《树立媒体社会责任感 抵制广播节目低俗化》,《新闻战线》2007 年第7期;胡占凡,《明确要求 努力做好2007年抵制低俗之风各项工作》,《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5期;郭镇之,《让低俗无 处容身》,《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12期。

[5]白剑峰,《“茶水发炎”与媒体责任》,《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尹之,《如果李毅中来回应“茶水发炎”事件》,《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肖畅,《“茶水发炎”事件并不存在媒体误导》,《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

[6][34]陈力丹,《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歪理》,《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6期。

[7]郭镇之,《假暗访引出的真教训――简析“纸馅包子”案》,《新闻战线》2007年第10期;杨军,《隐性采访应遵守新闻职业道 德》,《新闻实践》2007年第5期;邹军,《新闻暗访:道德困境中的两难选择――“茶水发炎”事件引发的思考》,《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杜志红,《论“隐性采访崇拜”――关于“纸箱馅包子”事件的一个考察视角》,《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9期。

[8]汪凯,《脸面何存?――对〈生活新报〉一则头版图片报道的探讨》,《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9]陈力丹等,《如何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传媒图像伦理规范初探》,《新闻记者》2007年第2期。

[10]陈俊妮,《“一个基本原则:新闻照片必须讲述真实”――美国《托莱多刀锋报》摄影记者造假事件的思考》,《新闻记者》2007 年第8期。

[11]程德安,《作品修改权和新闻真实性的冲突》,《新闻爱好者》2007年1月。

[12]陈力丹等,《规范传媒的庭审报道》,《当代传播》2007年第2期。

[13]杜永利,《“迷路”的媒体――介入式报道的负面效应和正确使用方法》,《声屏世界》2007年第9期。

[14]唐远清,《“慈善”名义下的“舆论绑架”――2006年媒体点名向公众人物募捐报道的反思》,《新闻记者》2007年第3期。

[15]谭诚训,《农民工社会形象错位与媒介的城市视角问题》,《新闻爱好者》2007年3月。

[16]曾庆江等,《新闻报道歧视现象分析》,《新闻界》2007年第3期

[17]陈力丹等,《一桩典型的“传媒假事件”――论“杨丽娟追星事件”报道中传媒的道德责任》,《新闻界》2007年第2期。

[18]田瑾,《杨丽娟的悲剧与媒体的不良报道》,《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

[19]丁柏铨等,《新闻传媒应从“杨丽娟事件”中反思什么?》,《新闻实践》2007年第5期。

[20]姚斐等,《从“杨丽娟事件”看媒体的新闻专业精神》,《新闻知识》2007年第7期。

[21]刘志顺,《网络媒体道德操行的考量》,《网络传播》2007年第8期;胡磊,《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伦理探析》,《当代传播》2007 年第4期;海伟池,《论网络新闻伦理的失衡与构建》,《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6期。

[22]芮必峰,《媒体,究竟该如何面对市场?》,《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23]李新丽,《中国新闻道德自律现状与前瞻》,《新闻知识》2007年第6期。

[24]李良荣,《公共利益是中国传媒业立足之本》,《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25]陈力丹,《我国传媒业的职业道德意识与自律建设》,《现代传播》2007年第1期。

[26]陈敏,《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社会根源分析》,《新闻界》2007年第2期。

[27]顾理平,《隐性采访:从概念规范开始――兼与郭镇之教授商榷》,《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28]阚敬侠,《我国当代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视角》,《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29][39]张殿元,《中国传媒伦理道德问题的历史考察》,《当代传播》2007年第2期。

[30]陈中原,《点击新闻职业道德关键词――84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73个关键词汇的统计分析》,《新闻记者》2007年第6 期、第7期。

[31]郑涵等,《论当代国际传媒研究中的两大关键词:社会责任与问责》,《现代传播》2007年第3期。

[32]卢迎安,《承认理论与媒体对他者的负面建构研究》,《新闻界》2007年第3期;唐昊,《“公平发展权”与传媒的社会责任》,

《新闻记者》2007年第1期;覃孟念等,《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与规范》,《新闻界》。

[33]彦,《和谐文化与媒体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1期。

[35]郑保卫,《理想•理念•理性――兼论新闻工作者的荣辱观》,《当代传播》2007年第1期。

[36]黄秋萍,《知荣明耻: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核心》,《新闻实践》2007年第8期。

[37]张志新,《新闻“德治”说》,《新闻采编》2007年第1期。

[38]柳妮等,《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自律》,《青年记者》2007年7月。

[40]芮必峰,《媒体,究竟该如何面对市场?》,《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41]光纬,《低俗新闻:游走在道德和法律边缘》,《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9期。

[42]刘飞锋,《提高“造假成本”遏制虚假新闻》,《新闻知识》2007年第4期。

[43]李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塑造完整人格――媒体商业化形势下新闻人才培养目标的探讨》,《新闻知识》2007年第1期。

传媒职业道德第7篇

嘉宾:陈力丹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

若没有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保证,传媒从业人员的腐败则不可避免

赵:陈教授,您好!

近些年,我国的新闻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闻职业道德水准出现的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此,您在很多文章中提到,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新闻职业精神、实现新闻专业化,甚至认为新闻职业化的程度会影响新闻传播业的进程。

陈:我们的社会对记者们寄予的希望比任何国家都大,因而记者的形象、记者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是否自觉遵循而不是由外在力量控制自己的职业行为,就成为社会瞩目的事情。我国的新闻传播业处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转折点上,能否顺利地走过这个转折点,进入市场后不走偏方向,确实要仰仗记者们的职业化程度。

新中国的新闻传播业是从革命战争时期的党报党刊发展起来的,曾经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传媒作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运转,不被视为一种社会行业。现在,我国的新闻传媒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有所变化,虽然仍然负有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任务,但在经营上被视为文化企业。“利益驱动”一旦进入新闻传媒的工作体制中,必须要有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保证传媒能够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否则,传媒工作人员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新闻的传播每天每时都在发生着,不可能停顿下来。我们也不可能事先制定好完善的工作规则、明确职业精神的内涵,然后再让传媒进入市场。但是,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及时使职业精神的教育和职业规范的制定跟进,则是能够做到的。

通过职业理念的内化厘清职业角色,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

赵:您曾列举了中国传媒近年在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方面缺失的15种表现,包括有偿新闻、受贿广告新闻或受贿无闻、采编人员从事经营和广告活动、“媒介事件”、免费看戏看比赛和免费旅游赶场拿红包、与企业合作主办新闻栏目或节目、“媒介审判”、侵犯著作权、侵犯公民隐私权、拒绝更正与答辩、不经当事人许可的偷拍偷录、炒作绯闻和犯罪新闻、虚假广告和庸俗广告、冷漠新闻等等。这些都是目前传媒界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一般说来,对于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控制有三种模式:受众控制、第三方控制、同行控制。您认为,进行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的教育,使记者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是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长远之计。为什么?

陈:从长远看,一种行业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其职业行为才需要更多的由外部控制而非来自内部的压力。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它的职业角色通过职业理念和精神的内化而形成,从而每个个体能够在从业的过程中自觉担当社会道义和服务公众的责任。例如教育界、医务界,其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就相当完善,并得到社会的认可。

立足于同行控制,通过职业理念的内化厘清职业角色,为媒体的成长和新闻业的发展带来的好处是: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由于中国传媒的行业组织缺乏权威性,一些本来应该由行业自律解决的问题,现在是由有关的党政部门做出硬性的规定而解决的,例如禁止记者采访中偷拍偷录。这个问题本来在原则否定的前提下,应有一定的灵活性,现在变成了他律。他律越细,传媒的表达自由空间越小。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

就新闻传播业界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绝大多数新闻传播业的违法和违规行为都有禁止性要求。但通过别人来执法和监督,社会成本大到不可能。因而,进行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的教育,使记者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才是长远之计。

赵:那么,这个“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具体指的是什么?新闻职业精神又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陈:我们传媒的工作人员认清自己的职业角色,首先要知道自己的位置在哪里,需要有基本的职业精神的底线。由于诱惑太多,一些记者不知道自己在追求什么、想干什么,缺少职业意识。其次,记者应确立传播是“分享”的信念,不能牺牲受众一方的利益来满足第三方、第四方的私利。最后,必须要把握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传媒和记者担负的是观察者、监测者的任务,而非参与者,切记不要把采访的权利、报道的权利、批评的权利变成“权力”。现在看,传媒工作人员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多数表现为传媒或记者的职业角色与利益的冲突。当职业权利变成了“权力”,同时又缺乏监督机制,就有可能成为行贿者的对象或敲诈别人的主体。

对新闻传媒职业精神的要求,不同于政治权力对传媒的要求,也不同于市场经济行为对传媒的要求,这是一种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意识,以及具体的一系列职业规范、评判标准。衡量职业精神的还有专业知识的积累、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专业资格的认可、彰显专业精神的范例、专业内部的自律等等。2002年揭露广西南丹矿难的记者群体,可以说是中国新闻传播业界彰显专业精神的范例,他们意识到了记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的一些“受贿无闻”的记者,则是完全丧失记者职业精神的典型案例。

新闻职业违规有多重原因,就传媒内部而言,亟需建立切实有效的自律监查机制

赵: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绚在全国55家传媒,做了一份《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调查报告》,这份2004年发表的调查显示:近3/4同意记者拉广告:16.8%同意,56.5%态度暧昧;4/5强同意为栏目拉赞助:26%同意,54.1%态度暧昧;2/3承认主动淡化不利于广告客户的新闻:12.1%同意,54.2%态度暧昧;5/6强认为可以接受被采访方用餐:21.5%同意,62.8%态度暧昧;近2/3认为可以接受被采访方免费旅游:10.7%同意,55.1%态度暧昧;近1/2认为可以接受被采访方现金馈赠:6.3%同意,40.5%态度暧昧;1/2强记者为企业公关:9.9%同意,42.8%态度暧昧。而在这之前,2002年公布的《传媒人的媒介观与伦理观之调查――二00二上海新闻从业者调查报告之四》显示,尽管新闻从业者在职业道德认知上具有明确的正确态度,却仍有多数受访者认为这些现象在新闻界比较普遍。由这两份调查可见,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职业道德方面违规现象严重,同时存在着“言行不一”的情况,认识是一回事,行动是另一回事。陈教授,您认为新闻职业精神淡漠的原因是什么?

陈:建国以来,我们的传媒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主要被视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基本上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行业。由于这个原因,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以后,我国的传媒虽然进入了市场,但对形成必要的职业精神和职业工作规范,思想准备不足,对于传媒业的基本职业规范,不甚了解,因而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涉及职业操守的问题。这是我国传媒存在较多的职业道德问题的大背景。

就体制方面的问题而言,现在我们传媒的舆论监督带有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的性质,记者的采访“权利”含有一定的“权力”,例如各级权力机构组织的各种检查、评比活动的文件,均明文规定传媒要如何配合。传媒的职业权利与这种党政权力的混同,使得它容易成为违法乱纪者重点行贿的对象。传媒从业者自身若缺乏基本的职业精神,传媒内部缺少监督机制,手中的这种“权力”有可能被用于谋私利。

传媒从单纯的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转变为同时也是一个个具体的利益单元,这样就有了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的驱动力。市场机制引发了利益、生存、发展之争,引发记者行为的多种选择,外部的诱惑越来越多,追求传媒自身利益和记者个人利益的动力也越来越大,这是造成职业精神淡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传媒从业人员的急遽扩张和流动性加大(一些大众报纸人员的年流动率达到30%)、社会的浮躁氛围,使得职业教育难以作为经常项目来运作,而追求实际利益却在每日每时发生着,这就使很多暴露出来的职业道德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

赵 :中外道德发展史有这样一种带有规律性的社会现象:每当社会变革时期,就会出现社会道德的“无序”状态。这是因为每一次社会变革,在改变社会经济基础的同时,也使得社会意识形态随之产生相应的变革。这种变革必然会冲击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秩序,从而带来原有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弱化。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当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下降正是在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无序”状态的情况下发生的:社会尚未建立起新闻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同时又缺乏有效的新闻职业道德价值导向机制。这就导致了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为新闻工作者树立了远大而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而另一方面,在一部分新闻工作者中存在着各种违背这些道德理想的道德观念;一方面,我们制定了高标准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而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中出现了大量的背离道德规范的行为;一方面,我们的道德价值导向目标很高,而另一方面,倡导道德价值导向的措施又不够有力。

那么,在这种背景之下,仅凭职业精神的力量能改变职业道德的现状吗?

陈:鉴于新闻传媒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违法和犯罪的问题呈上升趋势,除了强调长远的职业精神的培养外,目前确实需要保证各种职业规则得到执行。如果说外部环境的问题各新闻传媒无法改变,那么,内部的监察,还是可以做到的。现在,到了社会舆论监督传媒自身了,就显得十分被动。其实,只要有很少的人承担监察任务,忠于职守,就可以避免或补救很多违规的事情,挽救人。例如,《深圳商报》的新闻研究室有一位同志,专门负责调查核实读者对新闻报道失实、记者违规行为提出的批评,每件事情调查核实后都写出及时、负责任的报告,报社编委会也及时研究处理,于是该报这类问题的发生频率逐年减少。传媒的领导只看重经济效益或只对上级负责,不重视传媒工作人员的职业精神培养,无人实行内部监察,这是造成新闻传媒工作人员违规现象严重的自身原因。

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需要传媒自身配置一套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这是当前我国传媒界亟需的。现在少数传媒在内部已经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内部自律检查工作,接受并处理群众举报。但是,多数传媒还没有健全这样的机制,我国传媒的职业化进程,仍需要时日。

赵:新闻职业规范要靠他律,但更根本的还要靠自律。新闻界的自律问题在西方新闻界早已提出,而且世界多数传媒关于自律内容,共同认可的成分越来越多。1916年,瑞典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新闻自律组织――报业荣誉法庭。紧随其后成立此类自律组织的国家还有挪威、瑞士、荷兰、比利时等。1947年,以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霍金斯为主席的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提出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新闻界应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每年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新闻界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这就是著名的“霍金斯报告”。它提出了现代新闻自律组织即新闻道德评议会的最初构想。这个报告虽然当时受到美国新闻界的强烈抵制――因为新闻界很不情愿用这种方式约束自身的行为,但这项报告很快在英国等20多个国家开花结果。在长达26年的激烈争辩之后,美国终于在1973年接受“霍金斯报告”,成立了全国性的新闻评议会。

在我国,新闻自律也已经提上了新闻界的议事日程,我国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991制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央各大新闻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也先后制订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有些地方新闻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也制订了职业道德规范。但在前两年全国掀起一阵制订、贯彻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高潮之后,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在一些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中,这些规范和制度仍被“束之高阁”。陈教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陈:这是因为我们已有的自律,包括全国记协的《准则》,相当程度上还是用政治术语构成的,通常是几句说惯了的正常无误的顺口溜,难以落实到职业性的具体工作中;有些应当属于自律的要求,现在又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的,自律变成了他律。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形成较为完善的能够直接运用到新闻实践中去的一系列明确的、国际公认的自律要求。现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在着手制定这样的工作规则。我也正在承担教育部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新闻职业规范研究”的项目,做的也是这方面的工作。这样的工作规范属于自律范畴。这方面已经做出的一个具体问题的自律要求的典范,便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徐迅做的关于庭审的报道的规范。她依照国际公认的关于这方面的惯例,以及我国的新闻实践,概括出10条。内容如下:

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

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

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