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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教育方针(合集7篇)

时间:2023-12-14 14:51:39
现行的教育方针

现行的教育方针第1篇

关键词: 教育方针;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为人民服务

200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1]。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前后10年,教育的“二为”方向一脉相承、不断强化,教育的“二为”方针一以贯之、与时俱进。科学准确地解读“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十报告提出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教育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必由之路。

[HS2][HT4”H][JZ]一、 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HT]

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系由1934年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中“教育为革命战争和阶级斗争服务”、1950年当前教育工作的中心方针中“教育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改革开放之初强调的“教育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等提法演化而来,正式载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性质、地位、方向、目的、任务、功能和作用的综合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全面推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的集中反映。它从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出发,具有高度概括性、现实针对性和未来前瞻性,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教育指导方针和思想认识上的质的飞跃。

(一) 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进程[HT]

中国现代化进程,大致经历了19世纪中后叶至20世纪之初晚清政府的洋务运动、维新运动、立宪运动及1912-1949年共和时代的现代化努力等阶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拉开了全面现代化建设的序幕。最初,提出要着力实现工业的现代化;后来,提出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即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方面的现代化;再后来,则提出要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赋予其丰富的内涵。同时,在“现代化”前面冠以“社会主义”的限定词,即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其意义更加明确,也更具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Socialism)一词,源于拉丁文socialis,原意指“同伴”、“善于社交”等。19世纪30至40年代,社会主义一词在西欧广为流传。马克思、恩格斯给它以科学的解释,认为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系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总称。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曾指出:“社会主义是要富的,不是要穷的”,要“使人人都能安逸享福,过那种很好的精神和物质生活”[3]。现在,社会主义通常用来表示以符合公众利益为目标,以对社会发展有利为标准,以按劳动分配为获利模式,以社会需要为价值目标的社会,其特征是由国家、社会和集体拥有、控制、管理、分配资源,实现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人类自身最全面的发展。

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同于资本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公有制,增加全民所得,逐步实现按劳分配,走共同富裕之路。其发展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需要。资本主义现代化则与之相反,是为了发展私有制,维护剥削制度。我国的现代化,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环境中所建设的现代化,即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它早已超出“四个现代化”范畴,覆盖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的现代化和人自身的现代化等社会生产、生活、生存、发展等各方面的内容。

按照科学共产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自身不可调和的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已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而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进而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应远高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与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的本质论、初级阶段论、市场经济论等“三论”的思想实质是一致的,完全符合他所讲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精神。所讲的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也是基于社会主义生产力远比资本主义生产力先进的立场而言的。同样,按照科学共产主义的学说,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及与其相统一的生产关系也远高于资本主义,比它更成熟、更适应乃至更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30多年改革开放的大发展,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了跨越式增长,经济总量已无可争议地位居世界第二,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更创造了人类发展的奇迹。但冷静分析,现实的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系数低,生产力还是不很发达,生产关系也不很成熟,上层建筑还有待完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医疗乃至社会福利诸多体制的系列改革,都有待深化,而且必须采取渐进式。中国当前安定团结的局面来之不易,乱不得,折腾不起。按照邓小平的论断,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且这个阶段不可逾越、时限漫长,还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科学共产主义,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按照中国科学院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呈现出以下态势。

2010年1月,《中国现代化报告2010:世界现代化概览》指出,如果从19世纪40年代算起,中国现代化已经走过了160多年历程,经历了现代化起步、局部现代化和全面现代化3个阶段。如果按照1990至2005年的年均增长率估算,中国有可能在2020年前后完成第一次现代化,在2040年前后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提前10年左右实现中国现代化“三步走”发展战略[4]。

2011年1月,《中国现代化报告2011:现代化科学概论》指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有20多个,发展中国家有100多个,各国实现现代化的路径有别,但战略重点主要集中于提高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3个方面。在过去300年里,发达国家的比例不到20%,发展中国家的比例超过80%;在最近50年里,发展中国家升级为发达国家的可能性约为5%,发达国家保持发达水平的可能性约为90%。中国是一个初等发达国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间水平。中国的发展目标分为四步:第一步是进入世界前60名,完成第一次现代化;第二步进入世界前40名,成为中等发达国家;第三步进入世界前20名,成为发达国家;第四步进入世界前10名,走到世界前列[5]。

2012年5月,《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指出,人类的农业现代化经历了3条基本路径。首先,农业现代化是从传统农业走向初级现代农业,从自给型农业向市场化农业转型,包括市场化、集约化、专业化、机械化、良种化、水利化等;其次,农业现代化是从初级现代农业向高级现代农业,从工业化农业向知识化农业的转型,特点包括知识化、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生态化等。再次,综合农业现代化是前两条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包括农业市场化、机械化、信息化、绿色化和国际化的协调发展。中国是世界农业的发源地之一,但农业现代化水平低于现代化整体水平,是现代化建设的一块短板,属于农业初等发达国家。在2030年前后有可能完成第一次农业现代化,达到上世纪60年代农业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在2050年前后达到世界农业中等发达水平,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6]。

(二) 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科学涵义[HT]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人的活动,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年轻一代的成长,都离不开教育,教育是社会的重要领域。教育方针涉及的根本问题就是为谁服务,即关于教育方向和任务的规定。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包括服务的方向、内涵、前提等基本内容。

1. 教育服务的方向。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把复杂的社会现象分为经济基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教育是培养人、造就人的复杂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的本质特征。不能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式对它作简单的裁剪:或者把它归结为生产力,或者把它归结为上层建筑。单纯地归结为上层建筑,就否定了教育与生产的联系,否定了教育的社会经济功能,就不能从把握教育本质的高度揭示其对物质生产和对人类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若简单地归结为生产力,就混淆了教育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区别,而且也必然否定教育与精神生产的联系。

教育与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基础、与社会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等有着多种多样的联系。教育的社会作用也是多方面的,它既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巩固,同时,还可以发展科学文化和促进良好道德以及社会风气的形成。换言之,教育具有服务政治、经济和传递发展文化、培养人才等多种功能。教育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大奠基作用已为举世公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涵盖了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指明了教育发展的总方向和总任务。

2. 教育服务的内涵。

中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教育。教育方针开宗明义:首先,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的政治服务,为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巩固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服务。教育工作的方针要与国家的总路线保持一致,使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更加明确具体。教育要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及其步骤相适应,通过培养人才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教育在促进全社会的政治理想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深刻总结和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防止再度陷入教育政治化、庸俗化的泥潭,又应根据教育的特点,充分发挥其政治功能,继续强化教育在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

其次,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服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积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发达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现代教育和古代教育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它的生产性。教育虽然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但是具有潜在的生产力性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资料消耗率的降低,都和劳动者的技能熟练程度以及生产技术设备有关,而生产技术设备也要依靠劳动者来创造和使用。因此,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人才,以巩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发展服务,以培养合格人才为基础,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教育,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服务。要加强公民基本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和促进教育对象把个人的道德理想、职业成就理想和社会的共同理想、最高理想结合起来,提升抱负水平和理想的境界,把理想的实现和脚踏实地的工作结合起来。要通过教育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延续、活化并弘扬祖国的文化传统,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对广大受教育者进行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他们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 教育服务的前提。

教育为现代化建设服务,首先必须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教育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的作用。文献检索表明,中国教育现代化的过程,经历了从与农业社会政体相适应的教育向与工业社会政体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新式教育转化的过程:从清末洋务教育、维新教育、新政教育等旧式科举制内的教育变革到起自清末、兴于民国的西式教育变革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师法苏俄模式又力图有所突破的教育变革直至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现代化浪潮。教育现代化命题的提出,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正式见诸于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10年7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部分“总体战略”第二章“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第三条“战略目标”中郑重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对当今世界各市场国家的发展历程稍作分析,就不难看出,西欧走的是“(先发展)市场经济――(后发展)教育(培养作为市场主体的人,下同)――(再发展)市场经济”的路子,东亚遵循的是“(先发展)教育――(后发展)市场经济”的模式,两种类型各有特点,但它们都体现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要求,即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求教育的相应发展,它要求教育培养各种参与市场活动的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并致力于其素质的提高。人类历史演变至今,教育是社会趋向文明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和内在支撑因素。现代文明社会无不直接依赖于教育的支撑,而落后的教育无不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之具有愚昧和病态的特征。经济越发展,对教育发展的要求也就越迫切,教育越发达,社会也就越趋向文明,离开教育的相应发展,社会的文明发展是绝无可能的。

在21世纪的第2个10年中,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的关键期,作为更高类型的文明社会,其主体应具有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文化支撑因素。这就决定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

[HS2][HT4”H][JZ]二、 教育为人民服务[HT]

“人民”一词古已有之。在中国古籍中,“人民”一般指人生,也指平民、庶民、百姓。在古希腊、古罗马,一般指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往往与公民、国民混同,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在西方政治学辞典中,“人民”(people)一词,广义上指国家的构成主体,与国民(nation,Nation)、民族(nation,Volk)、国族(nation,statenation)同义[7]。马克思主义诞生后,“人民”这一概念有了科学而确定的含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是一个集体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其本意是指普通百姓,类同于公民,即拥有国籍且具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权利的人民群众,泛指在人口中占大多数、顺应历史发展和推动历史前进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即区别于少数特权者、以从事物质和精神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一) 为人民服务的理论发展[HT]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人民始终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有不同的内容,其所处的地位及其作用也不尽相同。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国家从法律、制度和物质上保障人民的主导作用的实现[8]。

“现代民族国家乃是具有价值共识和政治认同的人民共同体,尤其在经过了人民革命的中国,必须实现民众权利。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伦理要求民众的利益高于一切。”[9]教育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公民个人发展的基础。强调教育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教育方针,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时代要求的产物,既是中国共产党立党宗旨的体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国体的表征,同时也是教育为人的现代化服务、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为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服务的概括。

教育为人民服务,源起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思想。其后,列宁也作过相关论述。他强调,哪里有群众,就一定要到哪里去工作[10]。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为人民服务学说。1944年9月8日,在张思德同志的追悼会上,他发表著名的《为人民服务》演讲,系统阐述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及其科学内涵。他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1945年,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的开幕词中,他再次强调,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11]。新中国建立后,“为人民服务”明文载入《中国共产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早在1956年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所作《关于修改的报告》中,邓小平就指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全部任务[12]。第三次复出以后,他强调,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立党执政的根本宗旨和基本要求,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他特别提出,应该将“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四项基本标准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根本宗旨就是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99年6月,重申,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13]。以为总书记的第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更进一步指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其本质就是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从而赋予为人民服务崭新的时代内涵[14]。

(二) 教育为人民服务的科学内涵[HT]

概览中国共产党90余年的发展历程,不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都始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只是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述而已。

1. 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脉络。

1934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建立的苏维埃中央政府关于文化教育的总方针即提出“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广大劳苦民众……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正式确立“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方针[15]。是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将其具体化,要求教育首先“为工农兵服务”。次年5月,教育部副部长、党组书记钱俊瑞在《人民教育》杂志创刊号上提出:教育要“为工农服务”[16]。

自1958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起至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前后近30年间,“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提法一度中断,不再被提起。直至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度提出“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方针,从而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从最初的“二为”(即“教育为工农兵服务,为当前革命斗争和建设服务”),到后来由旧的“一为”转变成新的“一为”(即由“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转变成“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进而又回归至新的“二为”(即“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从1934年的“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到1949年的“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工农兵服务”和1950年的“为工农服务”,再到2002年直至2010年的“教育为人民服务”,建党90多年、新中国成立60余年教育方针的演变,既充分反映了教育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基本规律,同时也生动再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民、执政为民、一以贯之、不断与时俱进和继承发展创新的思想脉络。

教育为人民服务,既是解决人民群众“有学上”与“上好学”及给每个人提供合适教育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教育领域的直接反映,是坚持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征,更是《联合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款“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的典型体现[17]。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个人全面发展,这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可以说,教育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与教育为人民服务,是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的。教育为人民服务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反映了教育内部规律和外部规律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的教育价值观认为,教育过程是社会发展需要与人的发展需要辩证统一过程,教育不仅是社会延续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满足人类自身延续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发展和促进人的发展是教育最基本的职能。中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必然是社会需要和人的发展需要的辩证统一。

2. 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充分认识教育的战略地位,坚持优先发展教育,进一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平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基础上,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协调科学发展,体现政府对所有公民的教育关怀,使广大民众共同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的成果,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其次,要以促进人的个性全面发展为指向,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既关注学生学习的质量,更重视教育中和教育后的生活质量。坚守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教育品质,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包括物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包括为物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为人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与为人民服务,是相容、交叉、包含乃至同一关系,但又有所区别。在其同一性上,人和人民均泛指人类。人,可以从生物、精神、教育与文化等各个层面来定义,或是这些定义的结合。从教育学的角度看,人是一种存在的可能性,具有发展的本质和潜质,具有自主性和创造性、历史性和现实性、多样性和差异性。人民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概念和语汇。在古代中国,“人”和“民”各有所指,“人”是指人的生物个体和思想、文化、教育个体,“民”则是指底层的大众百姓。在当代中国,教育为人民服务和为人的现代化服务,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它们从不同方面诠释了教育的服务指向与功能,也就是要为人民群众自身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服务。

更需强调的是,人民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每个个体组成的集合概念;教育为人民服务也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必须切实贯彻执行的教育方针,必须落实于各级政府和各类教育的具体行为中。这与一些地方或政府假服务人民之名、行独裁专断之实和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幌子、干着营私牟利的勾当的做派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历史上或现实中,这样的现象见怪不怪,这样例子俯拾即是。由于民主和法制的不健全,人民的公仆有时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转过来做人民的主人,权力被异化了。谁有权力,谁就代表人民;谁是权力的中心,谁就是最大的人民;人民或者被添加了新的意义,或者被抽去了旧有的美好含义,有的甚至干脆拧到了意思完全相反的方向上去。教训不唯不深刻,当须十分警惕和认真汲取。

综上所述,“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和国家新世纪的教育方针,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根本需求,概括了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方向、功能和任务,体现了教育方针的阶级性、人民性、科学性与时代性的和谐统一。应该准确理解、科学诠释、全面贯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HT][HJ1*2][H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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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模超.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63.

[15]蒋华.新中国历次教育方针变革及评论[EB/OL].[2012-12-02].http://.

现行的教育方针第2篇

关键词:中国;教育方针;经典逻辑;价值逻辑

中图分类号:G40-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4)06-0003-06

一、教育方针定义的思维方法论

教育方针是什么?新中国60多年来,有关定义不下于数十个。按照对制订教育方针主体的不同理解,可分为国家主体型、政党主体型、政党和国家主体型三类。国家主体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总方向”,国家是颁布教育方针的主体;政党主体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党领导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政党是颁布教育方针的主体;政党和国家主体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党和国家为实现总任务而对教育提出的根本要求”,政党和国家是教育方针的共同主体。按照对制定教育方针出发点的不同理解,可分为社会目的型、教育目的型两类。社会目的型认为,教育方针是根据一定历史阶段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的教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其着眼点在于实现社会的总目标、总任务或为社会服务;教育目的型认为,教育方针是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也即人才培养的总目标而制定的教育工作的指导原则。旨在培养合格的人才。按照定义的不同.可分为总方向型、总指导思想型、总政策型三类。总方向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关于教育发展的总方向,一般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标、任务、功能及实现途径等原则性规定;总指导思想型认为,教育方针是一定历史时期国家发展教育的总体指导思想或根本指导原则,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及其价值倾向;总政策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对不同时代教育实践的总结,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和各项教育政策的总规定。

上述划分仅具有相对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定义多是运用形式逻辑的属种定义思维和方法,对新中国各个时期的教育方针进行静态抽象、归纳和概括而得出的结论,其认识尚处于知性思维或朴素的经验理性思维阶段。它仅仅把教育方针当作一个知性概念,亦即抽象概念或抽象同一概念加以认识,还“停留在概念否定的、抽象的形式里”,停留在形式逻辑(初级逻辑)相对单纯的“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上,没有能“按照概念的真实本性将其理解为同时既是肯定的又是具体的东西”,亦即把它当作一个理性概念或称具体概念、具体同一概念――“包含多样性于自身之内”、“包含不同规定的”、“一种综合的统一(对立统一)”的概念加以研究,也没有能将概念的形成过程和给概念下定义的思维活动结合起来,运用辩证逻辑的定义规则,展示其在教育实践的基础上由低到高、由简到繁、由个殊上升到一般、由抽象同一上升到具体同一、由最初的教育宗旨随着时势变迁而发展衍变至今天的教育方针的运动轨迹。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通常要经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在理性认识阶段,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或两条相反的路径:一条是从具体到抽象,另一条是由抽象到具体。抽象是对事物某一方面的认识:具体是对事物多方面的认识。抽象的认识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事物的个别方面、个别特性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在认识过程中可以抽出某个方面、某个特性而暂时撇开其他的方面和特性。具体的认识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事物本身是不同方面、不同特性等多样性的统一,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既表现为综合的过程,也表现为综合的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它是现实中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由具象到抽象,由感性到理性,再由抽象思维到思维具体,前一阶段称为知性思维或经验理性,是理性认识的初级阶段,后一阶段称为辩证思维或理论理性,是理性认识的高级阶段,它直逼客观现实,把处于抽象认识水平的概念提升为包含着差别和对立于自身的具体普遍性的概念,从而使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更接近,更深刻、更准确、更科学。

此外,概念的内涵也有初级和高级之分。反映事物同一属性的概念是初级概念,反映事物内部多样性对立统一的概念是高级概念。相对而言,形式逻辑的概念属于知性认识的概念.是对事物同一性的反映。它内部不包含矛盾。不能显示概念变化的内在联系。辩证逻辑的概念属于理性认识的概念。是对事物内部矛盾的反映,它本身是对立面的统一。抽象同一概念。是个别事物,或事物个别本质属性,或同类事物共同本质属性的概括,它反映是事物的第一级本质,即对象自身的同一性及与其他对象的差异性。具体同一概念,从其反映的对象来说,也是对个别事物,或对事物个别本质属性,或对同类事物共同本质属性的概括。但是,它是知性认识的发展,不仅继承知性认识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一切成果,而且更深入到被认识事物内部的多样组成部分及其对立统一关系的层面,认识到事物的“特征”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是由对事物一级本质的认识上升到对事物二级本质以及继续深入下去的认识。它不仅反映事物的同一性,而且反映事物的对立面的多样同一性;它不仅反映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而且反映事物自身的内部差异。

循着知性一理性的思想进程,对教育方针定义的方法论也应该是:由感性认识出发,通过知性思维或经验理性思维方式的加工.也即通过对不同教育方针的内容、形式及其定义的整理、归纳和概括,获得关于教育方针概念的抽象认识,而后再对其进行理论理性思维或辩证思维方式的加工,把对教育方针的简单抽象认识提高到具体的辩证的认识,把握并揭示教育方针的复杂形态及其本质。

二、教育方针的辩证逻辑定义

从辩证逻辑由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行程来看.概念是从历史发展中产生出来的结果。教育方针的概念也复制了简单到繁富、抽象到具体的运演轨迹,由单一逐步走向复合、综合与集合。

一方面,其名称经历了清末、民国两个政府“教育宗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教育方针”的演变过程;其思想内容经历了从晚清强调各级各类新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总目标(也即教育目的),到民初倡行德智体美四育并举和德育为首的教育内容及形式,中经南京政府强化三民主义教育的政治性质、方向、职能和任务,直至新中国融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方向、目的、任务、内容和形式等于一体的演变过程。随着时代的变迁及教育的发展,作为教育的总指导原则,教育方针的功能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多,概念越来越丰满,其定义也由原初的相对单一和抽象发展到后来的相对宏富和具体,既是教育地位、性质、方向、目的、任务、内容、形式和途径等的总规定,也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是一定历史时期关于教育发展总的指导方针。

另一方面,教育方针又是一种规范引导教育发展的活动,是一个过程概念。其表现为一定的统治阶层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开展的一系列教育及其管理实践活动上,它是动态的,是时间的函数,与历史和未来有关。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说,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也说过,政策是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在行动的过程和归宿。如果仅将教育方针表征为某种静态的结果,而不注重其现实运行的过程,那么这种表征是不全面的。事实上,教育方针的动态运行过程也是构成教育方针整体的重要部分,它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实际进展。教育方针本身就是制定和实施、评价和调整的综合体,研究教育方针,既要重视其静态的文字表述,更要考察其贯彻落实情况。应将教育方针的制定和实施当作一个有机体看待,其中,制定是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实施是制定的目的和结果,任何厚此薄彼或顾此失彼的做法都有悖于教育方针的本旨或原意。这也是政策科学、教育政治学的一项通则。

教育方针是一种观念,反映或代表了一种思想观念,也是一种决策规范,是统治集团为实现自己的教育意志而做出的相对恒定持久的重大决策。内核是一种指导思想或价值选择,外壳则是一种政策化、法律化了的行动准则或价值规范。它是观念和标准的统一,是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的统一,是认识活动和价值活动的统一。

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行动纲领或指针,它还同时规定着可能有的行动方式和行为的发展方向,是一种鼓励良性期望行为的刺激源,是导引激发健康积极行为的催化剂。它代表了整个教育运动的旗帜,是一般教育规范(政策、法规)根本精神以及教育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教育规范体系的总表征。它是目标、原则、任务、方式、措施、步骤等多项内容的有机结合,是制定和执行、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完整统一。它要求制定者和执行者双方都应自觉自律,达成一种默契,形成一种机制,即坚守行为的一致性和执行的重复性。此外,它本身既是一种教育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集政治和教育等几重标准的价值选择行为,也就是统治阶层教育意志表征的一种行为.这里姑且把它称作教育方针行为。

从国内外教育指导方针发展的历程来看.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或统治阶层、政权组织(政治团体)对教育的干预总是绝对的,不干预才是相对的,无论其是否有“教育方针”一说.但通过颁布类似的规定或以其他形式实施对教育的规范、引导和控制等干预职能这一点总是类通、恒定的。作为统治阶层的一种行为,它自身也有其诞生、发展、消亡的“生命周期”,这个周期就是教育方针的制定、执行、评价、终止四个环节的循环往复和螺旋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说,20世纪中国教育的发展史也就是教育方针“生命周期”的发展史,或者说是一部教育方针行为的发展史与教育方针的实践史。

教育方针不仅表现为一种状态或现象.如观念、思想或标准、规范等,而且也是一种活动过程,是一个由认识、实践和价值活动这三项基本活动组成的有机活动系统。这三项活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构成一幅完整的教育方针活动的“过程图”。在这个活动的程序性链条中,其认识活动较多地体现于教育方针的制定,并表现出较强的实践指向性和最优选择性:其实践活动较多地体现于教育方针的实施或执行,并表现出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具体操作性:其价值活动较多地体现于教育方针的评价,并表现出较强的主观价值倾向性。

进而言之,教育方针是上述三个环节、三种活动的辩证统一和有机整体,在实际过程中,它们不仅相互交叉、包容,而且紧密连动、互动。其中,实践活动是核心和基础,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都是围绕着实践活动而展开并为实践活动服务的。没有教育方针的制定和评价.教育方针的实践也无从谈起,实践活动必须依靠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在教育方针的实施过程中,作为教育方针制定的认识活动和教育方针评价的价值活动,既指引着实践活动的方向,又推动着实践活动的发展.而教育方针的实践则检验着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的正确与否,使观念形态的认识和评价的结果对象化、现实化。

从更高的层面看,教育方针的制定、实施和评价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每次具体的教育方针活动中,其实践活动必须在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的指导下进行,其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又决定着实践活动的方向和内容。当然,这种认识和评价又是在过去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近现代中国教育方针的发展史上,其实践过程逐渐凝结为一定的教育指导思想和教育理论,积淀为一定的教育政策规范和教育行为准则,上升为教育工作的总方针,成为人们进行教育方针的认识和评价活动所必须依据的一种模式和参照系,深刻影响着教育方针的认识和评价活动。从历史的过程看,一切关于教育方针的认识和评价活动都是以实践为基础、以实施为目的、以实现为归宿。就其实践活动的内部关系而言,它也是由一系列阶段组成的一个过程。在实践的每一个阶段,往往都会带来新的信息,暴露出原来认识和评价中的不足,进而需要重新认识和评价,以修正、调整、充实以至废改原先的教育方针。

姑且撇开对教育方针有制约作用的其他因素不说,教育方针的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是随着其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实践既是其认识的源泉、评价的标准,同时又是其认识和评价的对象。反言之,教育方针的实践活动又是以其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为导引、方向和依据的,认识既是实践的内容,也是评价的基础.评价既是认识的动力,又是实践的调节器,教育方针则是集这三种活动于一身的综合性的教育领导活动。这样,将活动和过程概念引入并包容于教育方针的含义之中,突破其传统的定义域,突出其动态性,从而把定义思路由形式引向过程、由静态引向动态、由平面引向立体。

概言之,教育方针是教育性质、方向、目的、功能、任务、内容和途径等的总规定,是一定统治集团在一定历史阶段规范、引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是观念和标准、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及认识活动、实践活动和价值活动的统一。

三、教育方针的价值逻辑定义

如果说关于教育方针的定义是一种判断、是一个事实命题、是关于教育方针“是什么”的认定的话,那么,关于教育方针的内容则是一种指令、是一个价值命题、是关于教育工作“应如何”的行动指示。前者属于认识领域,注重事实逻辑,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实在性,后者属于实践领域,遵循价值逻辑,具有典型的主观性和价值性。教育价值指教育的有用性或效用性,是人们有意识地掌握、利用或接受、享有教育时对教育有用性的看法和评价,是教育对人与对社会的意义所在,并通过教育的功能作用体现出来,它反映了作为社会实践主体的人的需要与作为客体的教育活动属性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

在传统逻辑来看,思维的命题就是判断.一个典型的公式是:“s是P”。这种见解与一种根深蒂固的哲学传统有关。按照这种哲学传统.人们的思维就是对于既存实在的认识,思维的全部功能就在于揭示事物。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思维并不仅限于揭示事物,说明事物“是什么”。思维命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判断.一种是指令。在人类思维中,指令命题是大量存在的,人们的一切行动无不受指令的指导。判断本身并不能直接指导行动,指令才是关于人们“应如何”的行动指示。人类思维实际上涉及认识和实践两个领域,判断是有关认识的思维形式,指令则是有关实践的思维形式。因此,把思维仅仅局限在认识上而不注重实践、积极从事实践,那么,这是狭隘的。同样,仅研究教育方针的定义而不去探讨其内涵也是不够的,因为研究的出发点乃至终点不仅在于对概念的认定,而是要发出关于教育行为的指令,并认定它、揭示它,认识的目的在于实践,制定的宗旨在于实施。

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教育学研究,既要遵循经典逻辑,更要遵循价值逻辑。教育方针的研究具有典型的人文社会性和民族地域性,它不但不排斥价值倾向,而且还必须有明确的价值态度和倾向。任何一个定义都是定义者自身观念、态度、水平的观照和折射,上述定义也不例外。从政策科学的角度看,教育方针具有价值负载的特质,它所面对的不是纯粹的客观事实或自然现象,而是现象背后的利益关系、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所以,定义、制定、分析乃至实施教育方针过程中,价值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领域,价值中立的论断是不成立的.教育方针需要价值涉入。但是,教育方针毕竟是一个事实概念而非价值概念,不管定义者自身的价值取向如何,都不能违背经典逻辑定义的规则而想怎么定义就怎么定义,那样也就说不上什么定义,也就无从揭示教育方针内在的本质与特征了。定义教育方针既不可能严守中立、价值无涉,亦不可能随心所欲、价值无边。

在美国教育学家索尔蒂斯看来,并不存在能达成共识的关于教育的唯一定义,这同样适用于教育方针概念的分析。当然,不能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淖,虽然人们对教育方针的认识是主观的、言人人殊的,但它毕竟是一种客观的教育实践活动与教育管理现象。分析教育哲学的代表人物谢弗勒在其《教育的语言》一书中,也曾把教育的定义区分为规定性义、描述性(The Descriptive)定义和纲领性(The Programmatic)定义三种。规定性定义是作者自己所下的定义,即作者“创制地”回答“我所说的事物是什么”的定义,要求被界说的概念在其后的讨论中,始终表示这种规定的意义。描述性定义是指适当地对术语或者使用该术语的方法进行界说的定义,也就是回答“事物实际是什么”的定义。教育科学理论主要陈述教育事实,在此基础上解释教育事实发生的原因与条件,故关于概念的表述一般采用描述性定义,并从描述性定义中择定精确的、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本质属性的定义。纲领性定义是指或明或暗地告诉人们应有的事实状态,也就是在定义中包括若干关于某种被定义的事实状态的规定性,回答“事物应该是什么”的定义。它与描述性定义所说的“事物实际是什么”不同,与规定性定义赋予事物一定的含义或意义、规定“事物是什么”也不同,它往往包含着是(Is)和应当(should)两种成分,是描述性和规定性定义的混合。同样,谢氏讲的这三种定义方式也适用于教育方针的定义。

虽然有人也在试图寻求一种能够为大家所公认的“一统”的教育方针定义,但由于定义思维与方式的不同,教育方针定义的丛林法则仍将继续存在下去。比如。规定性定义本身就是充分反映定义者价值取向的任意式定义,它要求不同声音的争鸣和讨论,如果只有一个绝对的教育方针定义,反倒不正常。描述性定义主要是陈述或表示教育方针概念所指称的事实.但对于同样的教育方针事实,由于定义者的理解和认识的不同以及定义语境和定义目的的不同,也会有多种不同的描述性的陈述和定义。

如此看来,我们一直在孜孜以求的教育方针的真正定义很可能是一种科学的纲领性表述.也就是集规定性和描述性定义于一体的定义。它既要表述教育方针是什么,又要揭示教育方针应当是什么;既要定义实然的教育方针,对教育方针的史实和经验进行总结、抽象、归纳和概括,揭示教育方针固有的本质意义,又要界定应然的教育方针。对教育方针的概念和过程进行严密的逻辑和语义、语用的辨析与论证,揭示教育方针所应包容的含义;既要运用事实判断对教育方针的“概念”作定性研究,又要运用价值判断对教育方针的“观念”作定向分析。更为重要的是,不同的定义主体也会有各式各样的纲领性定义。因此,现在所能做的是,运用综合式定义,寻找一种纲领性表述.即将“教育方针是什么”和“教育方针应当是什么”结合起来,将教育方针诠释为:“一定的统治阶层为实现一定历史阶段的总方针及其人才培养的总目标而制定的关于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及其实践过程。”

概言之,教育方针的定义是经典逻辑和价值逻辑的统一,是集规定性定义和描述性定义于一体的纲领式定义。教育方针是一定统治阶层在一定历史时期关于教育发展的总方针,是教育性质、方向、目的、任务、内容和途径等的总规定,是一种规范、引导和管理教育发展的政策活动。

综上所述,教育方针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语词。作为中央政府规范指导教育发展的工具及其与集权型管理模式相符的教育方针,其概念由抽象到具体、由简单到宏富,其语式由旧中国的教育宗旨到新中国的教育方针,它之能够在近现代中国得到不断的运演、进化乃至强化,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时代背景,既是中国教育管理规制的核心内容,也构成中国教育政治文化的传统特色,是国家教育意志的集中体现和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相结合的理论视点及经典逻辑和价值逻辑相统一的定义思维,科学界定教育方针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深化基础理论研究,从而为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活动提供系统的学理支持,应该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方针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杨天平.中国教育方针概念界说[J]_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1):48-52.

[2]辞海编委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469.

[3]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58.

现行的教育方针第3篇

关键词:中国;教育方针:概念

中图分类号:G64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1-0048-05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那么,如何定义教育方针?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出版的各类工具书及研究资料,关于教育方针的定义,不下数十个。下面着重按照形式逻辑“属加种差”的思路,给教育方针一个科学的界说。

教育方针定义的两个前提性问题,一是对“教育”和“方针”的理解问题:二是对教育方针所属主体及其称谓的认识问题。

一、教育方针的涵义

教育(education)一词,起源于16世纪初的拉丁文“educare”,是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专门化实践,系指把自然人所固有的或潜在的素质引发出来以成为现实的发展状态,现多指以经验或行为对精神、身体以及个性施加影响,培养新生一代社会生活能力的整个过程。教育有广义、狭义和特指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影响人的思想和意识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系指“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促使其身心得到发展的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特指义的教育,专指德育、思想教育、品德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毫无疑问,教育方针中的教育既不完全是广义的,也不是仅指狭义的,更不是特指义的,而是指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包括学前教育到老年教育、职前教育到职后教育、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等纵贯人生全程和覆盖社会各个层面的大教育,是相对于传统教育而言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的、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方针(guidelines),有大政方针与具体方针之分。大政方针是相对于宏观和总体而言的。具体方针是相对于微观和局部而言的。比如,萧宗六就曾发表过这样的观点:教育的“=三个面向”不宜作为教育方针,而应看作是教育的战略方针。在这里,他将教育的大政方针与工作方针有意区别开了。应该说,相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总路线而言,教育方针是具体的工作方针;但相对于各级各类教育政策而言,教育方针则是教育的总指针,无疑具有教育总方针所特有的战略性、宏观性与政策性,是教育的战略指导方针。

二、教育方针的主体

文献检索表明,新中国60多年来,有关教育方针的主体及其称谓十分混乱。诸如,教育方针、教育指导方针、教育总方针、教育战略方针、教育工作方针、党的教育方针、党的文化教育总方针、党的教育中心工作方针、国家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党和人民的教育方针等。这里涉及由谁来制定教育方针的问题,特别是执政党与国家、政府及其教育职能部门等,谁是教育方针的主体问题。

1.旧中国的教育方针主体

近代中国一直对教育实行集中管理,以统一的教育宗旨规范教育思想活动与行为,教育宗旨及其主体的国家化、一元化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这里着重谈一谈“党的教育方针”的表述问题。将政党作为教育方针的主体,继而走向以党代教和以党治教的管理模式,可以追溯至19世纪、20世纪之交。早在20世纪之初,孙中山即创立中华革命党,锐意践行“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理想,积极推崇并营造党在国之上、党权高于政权的党文化意识形态,努力建构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个领袖的领导体制。其思想和实践对近现代中国的政制、法制架构,包括教育管理制度的影响至深至巨。

20世纪2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即通过制定教育纲领实施对教育的领导。其后20多年中,中国共产党对所统治的苏维埃辖区、陕甘宁边区和广大解放区的教育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指导和管理,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教育工作经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元之初及其后数十年,由于当时国家百业待举、百废待兴,政府部门缺乏必要的管理教育事务的实践和经验,未及统筹规划制定教育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因而中国共产党所确立的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总方针及其当前教育工作的方针行使了国家文化教育总方针和教育工作方针的职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则是政府的中坚力量,仍沿用战争年代的以党代政、以政代教的思路和办法,以党的教育方针替代国家的教育方针,或将两者合二而一。

2.新中国的教育方针主体

60多年来,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党和政府的关系也在不断调整,但“党的教育方针”一说却沿用至今,演绎为教育管理的惯制与常则。一些人同于传统的思维定势和认识误区,习惯于把“党的教育方针”作为专有名词使用,似乎教育方针是专属于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教育方针的唯一主体,不仅混淆了执政党与非执政党之间的区别,而且也模糊了执政党与国家之间的界限。

近现代社会以来的政党,有多种制度、分类及其功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是指为了共同的利益和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取得政权和保持政权的某一集团进行政治活动的组织。就教育方针而言,每个政党都应有自己的施政纲领及其在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指导思想和章程。

在当代中国,教育方针是特指共产党作为领导阶层及其所领导的政府关于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总原则、总目标、总任务、总纲领、总政策,其他任何一个非执政党或社会团体的教育主张都不能体现教育方针的这一特点,也不具备教育方针的这一条件。

3.教育方针主体间的关系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也就是说。国家的教育方针涵盖并高于一切党派的教育方针。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政党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教育方针,但其效力和适用范围均在国家教育方针之下,并且不得与之相抵触,在提倡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今天,执政党可以而且有责任利用自身的执政地位、发挥执政优势、发扬党内外民主,提出顺应民意人心、符合教育规律的教育方针,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家是其唯一的主体,从而使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广延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这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是统一的。

早在1978年和1982年,教育方针就已先后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又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因此,“党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提法,是不确切、不恰当的,它是长时期来以党的领袖的个别言论代替党的教育方针,又以党的教育方针代替国家的教育方针,党政不分、政法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法等传统教育管理思维的沿袭和反映。需要指出的是,这样讲,绝不意味着要削弱乃至否定党的领导。相反,在我国现行的国体、政体及政党制度架构内,中国共产党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的重大使命和责任,党的中央组织为国家的发展指示了根本方向,既直接制定基本路线和大政方略,也指导制定各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在教育领域的领导地位和指导作用无疑应得到加强。需要改变的是,几十年一贯制的以党管教、以党代教的教育方针思维和“党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等习称。

现阶段的中国,教育方针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更确切地说,是国家或执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或领导机关。其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无权制定或颁布教育方针,即或发表一定的有关教育方针的言论,或者提出一些如何发展与管理教育的指导思想,但如果没有经过一定的组织或立法程序予以确认或颁定,那也是绝对不能等同于国家或执政党的教育方针,或与之相提并论,乃至取而代之的。

常见一些文章或论著,在谈论教育方针或回顾教育方针的历史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一些闭体或个人关于教育方针的提法当作教育方针加以罗列和评介;还有一些人,每每将某一时期教育工作方针或教育政策奉为教育方针,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将总方针与具体方针混为一体:更有一些人,习惯于把领袖人物的某个讲话或语录不加区别和分析,随意拔高为教育方针,甚至凌驾于教育方针之上。实际上,这都是未能从根本上给教育方针以准确定位,是把教育方针泛化了。究其根源,依然是受了以言代政、以言代法等陈旧思维的影响,从而也提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的时代命题。

教育方针是专属于国家、服务于社会的,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的统治集团的,相对于国家、政府或全社会的总路线、总方针而言。它是具体的部门工作方针,而相对于各级各类教育工作来讲,它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指导方针,是各类教育政策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它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及其构成要件,不容对它作任意地解释和演绎。之所以把国家或执政党确定为教育方针的主体,而且将“国家”置于“执政党”之前,表明其地位高于执政党而不是相反。两者之间用“或”而不是用“和”、“与”之类的连词或者顿号,表明除了国家之外,政党(主要指执政党)也可以有自己的教育方针,但不能将两者随意等同。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有些说法、称谓法。约定俗成。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教育方针的核心主体,其所提出的教育方针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方针。从而将党的教育意志升格为国家和人民共同的教育意志,两者是统一的,党和国家是教育方针的当然主体。但下面几种情况需要阐明。

一种情况是,相对于国家的教育方针而言,执政党的教育方针属于具体的工作方针,在其内部属于总的指导方针,具有号召力、指导力与约束力。另一种情况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执政党的教育方针代表了国家的教育方针,两者合二为一,无分彼此,这种情况在我国长期存在。还有一种情况是,执政党的教育方针经过一定的组织和立法程序融入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系,这时也就不存在什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和执政党”的教育方针了。如果把国家作为制定教育方针的唯一主体而把执政党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国情,但如果一味因袭旧制,继续不加区分地提“党的教育方针”、将党凌驾于国家之上,或继续提“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将党和国家并列或混同于国家,显然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时代要求和潮流是不相容的。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关于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意志,这时党的教育方针也就是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也就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上述观点的核心在于,应坚持依法治党、依法治教,切实改进党对教育的管理思维和方式方法,提高党对教育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邓小平指出,在当代中国,“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应坚持治国必先治党,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处理党务政务,规范党政关系,约束党的行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执行的行为准则。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包括教育方针,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应牢同确立在国家事务中“宪法至上”和在党内事务中“至上”的观念,坚决破除党权凌驾于法权、政权之上的谜思,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各项活动,包括教育方针活动,既增强自身执政的合法性,也提高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这里还有一个对“执政党”的理解问题。根据我国的情况,20世纪的一百年,以1949年为界,后50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共和国的50年,不会有什么争议,也不可能产生什么歧义。前50年情况较为复杂,除了轮换几届政府以外,每个政府治理下又有若干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权,虽然这些政权并不代表国家,但事实上它们割据一方,行使着政府的职能,并且也由政党控制着,而且他们确也提出过自己的教育方针。如北洋政府时期,中国于20世纪20年代初创阶段即在广东提出“党化教育方针”;南京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也于1934年在江西苏区提出“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相对于领导国家的政党来讲,他们是非执政党;相对于其自己管辖的范围来讲,他们是执政党,即执掌着一定政权的党。这样,对“执政党”就要作较为宽泛的理解,既要突破传统的狭窄视域,又要突破西方的概念图式,严格辨析和科学解释不同时代教育方针主体的不同现象。

另外,在我国教育方针的发展史上,除了国家或执政党所制定的教育方针以外,还有一些既非国家也非执政党的政权组织或统治集团所颁布的教育方针。如抗日战争时期,在日本帝国主义扶植下的东北、华北等伪政权以及日本占据的台湾当局,均施售过其法西斯的奴化教育方针。显然,这一类的教育方针,其主体既不是国家,亦不是执政党,而是一些蕴含着“统治集团”这一基本特征的傀儡政权。严格讲,相对于当时国民政府所颁布的战时的教育工作总方针而言,这些所谓的教育方针都不成其为方针,但限于特定历史时代背景下国家分崩离析的敌对状况,这些“方针”确实存在并实行过,而其所属的主体又是“国家或执政党”这两个概念所涵括不了的。鉴此,有必要对“国家或执政党”这两个教育方针的主体作进一步的抽象和概括。国家(政府)也好,执政党(狭义、广义的)也好,或者其他什么政权组织也好,归根结底,它们都是执掌统治职能的组织或团体,在本质上统一于“统治集同”、“政治集团”或“政权组织”这一范畴。诚如马克思所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因此,教育方针的主体最终只能是“一定的统治集团”或“政权组织”、“政治组织”,因为这个语词的覆盖面广、适应性强,它集中体现了教育方针的本质特征和规律。当然,这是从历史的角度、宽泛的意义上来讲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所通指的教育方针并不完全一致,宜明辨之。

三、教育方针的定义

在阐明“教育”与“方针”的基本涵义和教育方针的归属主体之后,根据形式逻辑的属种定义法则,首先,要找准其最邻近的属,也即找出其所归属的上位概念。教育方针的邻近属概念是什么呢?是前面所说的“总方向”、“总政策”、“总指导思想”,还是“总决策”、“总规定”、“总规范”,或是“指导思想”、“指导原则”与“行动纲领”等?严格讲,这些概念都是“方针”的定义项而非教育方针的定义项,用它们来定义教育方针,未免抽象过度或隔代定义,“教育方针”首先是“方针”。是“方针”的下位概念,具有“方针”的属性,“方针”才是其最相邻近的属概念。

其次,要找准其种差,即给教育方针准确定性,科学揭示教育方针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方针的质的规定性,这是定义的关键。依据前面的分析,这个种差就是“一定的统治集团在一定历史阶段关于教育(工作、事业、活动等)发展的总(的指导)”。其中,“一定的统治集团或政权(政治)组织”作为教育方针的主体,其合理性前已论述,不再重复。

“在一定历史阶段”,表明教育方针所具有的时代性、时效性及其历史发展性。“关于教育发展的”,是对“方针”类属和特性所作的直接限定,表明该方针是专指教育而非其他事物。之所以用“教育”而将“工作”、“事业”、“活动”等用括弧括起来,是因为“教育”的涵盖更广阔、包容性更强,同时也可以避开“教育工作”之类的日常语汇以及教育是“产业”还是“事业”等不确定的定性和用语。更主要的是,不是停留在对教育方针平面静止的注解上,而是从统治集团制定教育方针旨在促进教育发展的本意出发,给以立体动态的诠释,指明教育方针是规范引导现代教育科学发展的方针。

“总”或“总的”,则将教育的根本方针与具体工作方针区分开来,表明它是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方针,而不是具体的政策条文,既体现和代表了一定的统治集团在教育方面总的指导思想、主张、观念、意识和意志,又对各级各类教育活动具有指导、规范、约律和促进的性能,这种性质和效用是教育方针所特有的,并不因其内容或形式的改变而改变。

一方面,借用法国教育学家维尔曼(viUelnin)的说法,教育方针作为一种教育实践规范,也即从外部规定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和法式,它是以一定的法律和行政权力为支柱的,甚至它本身就是法律的组成部分,是教育法规政策的核心和灵魂,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另一方面,教育方针又是在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付诸实施的,虽然它也属于教育行为的规定,但它并不仅仅是给教育实践定性,而且还给其定向,给教育活动的主要观念和态度提供鼓励性的符号,给人们的教育行为和实践提供理性的指导。它集“应当为”和“必须为”于一身,既着眼于现实又指向未来。它从一定的价值取向出发,明确教育发展的主要方向,规定教育方针的目的任务,阐释教育发展的未来前景,因而具有鲜明的指引性和导向性。

现行的教育方针第4篇

针灸医学是中国古代医学家在长期医疗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千百年来不仅为中华民族的健康作出巨大的贡献,也逐渐为世界各国人民所接受。特别是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针灸医学以其简便效廉等优点,正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目前己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针灸疗法,并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对针灸机理和临床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针灸成为非主流医学系统中最为辉煌的部分。进入21世纪以来,针灸学在日益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同时,发展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针灸学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针灸专业人才。针灸高等教育50余年来所培养的一批批针灸专业人才已成为针灸专业各领域中的主力军,促进了整个针灸事业的发展。但是针灸高等教育还不能满足针灸学科日新月异的发展,因此针灸高等教育,要紧跟时代变化,

1.明确培养目标,探讨针灸人才培养模式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师资梯队,完善教学模式,改革课程体系,以繁荣发展针灸事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综合型、创新型、应用型人才。明确不同培养目标,探讨针灸人才培养模式: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通过的《世界高等教育宣言》指出:高等学校要适应、促进和指导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市场和社会需求的的各类不同层次的人才,随着教一育内涵的扩大,传统教育、现代化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将共同构筑起21世纪高等教育的现代教育学体系。针灸高等教育与教学改革必须具有更强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紧跟时代步伐,适应社会发展。

1.1因材施教,明确不同培养目标新世纪对针灸人才的需求有不同层次的要求。针灸医学的发展,一方面要突出特色,发扬优势,面向传统,继承前人的经验,发掘古代针灸文献中的精华: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面向现代医学及相关科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研究针灸,推动针灸医学的现代化进程。因此,针灸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注重不同层次的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更要注重“因材施教”培养。针灸医学发展既需要从事针灸高等教育、普及教育的教育人才,从事针灸现代研究的科研人才,从事针灸医疗为主的临床人才,也需要从事继承发扬传统针灸医师经验、古代针灸文献资料的传统人才,从事对外交流、有较高外语水平的外向人才,更需要综合型、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因此针灸高等教育必须应对社会需求,制定相应培养目标,针对不同培养层次、方向,注重一专多能的训练,以适应社会各类各层次对针灸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推动针灸医学的发展。

1.2探讨针灸人才培养模式遵循针灸教育的规律,培养创新型中医针灸人才,一直是针灸教育研究的目标。近年来,各个院校进行了针灸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探讨,一些院校提出了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结合、导师制与班级制互补的模式培养,既适应现代高等院校的办学模式,又兼顾中医传承学习认知的规律。这一培养模式的探讨提供了良好的开端,探索了中医针灸教育的规律和创新中医针灸人才培养模式,在培养人才问题上主张熏陶成人、培育成才,以建立中医针灸思维(熟读经典和导师指导贯通)、培养中医针灸人才综合素质(科学和人文相融)、提高临床动手能力(理论与实践结合)等为培养目标,培养学生有自主创新意识、自主学习能力,具体来讲,培养学生能在教师帮助下自主学习针灸经典理论、针灸临床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对针灸学科知识具有融会贯通的批判性思考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通过合作交流、团队协作动手解决问题。上海中医药大学针推学院还探讨了中医针灸经典、临床、实验二位一体创新性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果。针灸高等教育,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符合中医针灸教育规律、适用性广、多样化的针灸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新一代具有传承精神和创新思想的针灸人才。

2.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梯队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指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本大计。”振兴针灸,关键在教师。50余年来,针灸高等教育教师队伍不断优化,现在全国各中医院校都具有水平较高,结构较为合理的针灸学科师资队伍。针灸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针灸教育要求从事课堂教学、临床带教的教师,具有同等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操作技能,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直接影响到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因此建设高素质、多技能、稳定的师资队伍是保证向社会输送全面的针灸人才的先决条件,故今后针灸高等教育必须进一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激励机制,鼓励针灸学科教师不断学习新知识,通过外出进修、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在职培训等各种途径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高等教育对师资要求数量上有保证,质量上严要求,这是人才培养的关键因素。针灸高等教育必须根据社会日益扩大的学习需要调整教育机构,教师要能重点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掌握多种学习手段的培养,形成一种新的“以学为主”的风气,就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的素养和知识水平,不断获得新的信息、,更有效地充当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因此,培养针灸人才的教师也必须掌握深博的中医理论知识,具备丰富的医疗经验及相应的科研能力、外语水平,并且能帮助学生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行驶,跟上时代步伐的高级人才。

3.完善教学模式,改革课程体系

3.1.编写、出版全国通用教材,规范针灸专业课程建设:高等中医院校是培养针灸专业人才的摇篮和基地。20世纪60年代,《经络学》、《输穴学》、《刺灸法》、《针灸治疗学》相继出版,成为针灸专业的基本教材,以后随着针灸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针灸医籍选》、《实验针灸学》等教材相应出版。近50年来,教材几经改版,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补充了许多新的且得到学术界认可的研究成果。但是针灸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几十年变化不大,现行教材不能满足创新性、实用性的要求。集全国针灸专家统编的教材并在全国内通用情况并不理想,许多中医院校仍然使用自编教材。针灸学科目前尚没有适合于本科、专科、进修生、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方向的专业教材,今后应该根据不同层次、专业编写、出版全国通用教材,以供不同层次、不同方向教学使用;并鼓励编写自编教材,以突出地域特色,增强中医经典课程,强化中医思维,补充新的研究成果,介绍针灸理论研究的突破、针灸治疗手段的创新。课程建设是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最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环节之一,是优秀学科建设的标志,是全面提升教学水平、体现教学成就的重要举措。2003年起教育部开始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了一批部级精品课程,极大地推动了高等针灸教育的发展。上海中医药大学《针灸学》于2004年评为部级精品课程,是针灸学的第一门部级精品课程。各地针灸学精品课程建设也获得全面发展,许多课程列入省市级和校级精品课程。但是,针灸学科课程建设仍需进一步改进,现在针灸学科课程设置上仍然存在内容重复多、课堂讲得多、实践机会少、临床涉猎面窄等现象。近几年来,随着培养专业方向的整合,教学内容中西医比例重新调整,课时压缩,而教材改变没有跟上变化,加重了学生学业负担;此外,专业课程设置全面统筹安排不足,出现课程厚薄不均,影响学生知识的拓展、智能的开发川。因此,要培养适应21世纪针灸学科发展的针灸人才,不能忽视教材、教学内容、方法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故今后高等中医院校的首要任务是围绕教育目标的调整而进行课程结构、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的创新及改革,从而使课程体系一体化、系统化、立体化,公共基础课要体现基础性、渗透性、宽广性;专业课要体现传承性、前瞻性、应用性;教学计划要体现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方向的学习要求;教学方法应当在突出针灸医学传统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灵活多样、符合当代大学生思维特点、认知能力的创新。

3.2教学内容的媒体化、网络化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教育事业开拓了全新的领域,同时也对传统的针灸教学理论、教学观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思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全国各中医院校在这一方面均作出了有益的尝试,研制开发了包括经络学、经络输穴学、刺法灸法学、针灸治疗学、针灸名著选读、实验针灸学等针灸学多媒体网络版和英汉对照版教学软件,并开展了多门课程的网络教学。这些自行开发的多媒体教学软件丰富多彩,极大的丰富了教学手段,起到了良好的辅助教学作用。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应用局限,与传统针灸教学方法的结合运用还不够完善,网络教学开展不足。为了适应信息化时代,推进针灸的现代化、国际化,针灸学科的多媒体教学软件应当注重多样性、直观性、实用性,针灸学科的网络教学必须以校园网络为基础,尽快建立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针灸远程教学,建立针灸资讯网站,扩大针灸教学范围,使更多的人士能够通过利用现代媒体了解、学习和掌握中国针灸,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的必然趋势。

现行的教育方针第5篇

关键词:教育方针;历史源流;存在问题;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6)10-0070-02

一、新中国教育方针的历史源流

教育方针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国情在变化,教育方针相应要作更新。回顾历史,在新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教育方针有着不同的表述。早在1950年5月,中央教育部副部长钱俊瑞在《人民教育》杂志创刊号上发表的《当前教育建设的方针》一了最完整的表述:“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这就是当前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的中心方针。”1951年3月,教育部长马叙伦在全国中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使青年一代在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成员。”1952年3月,教育部颁发试行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中规定:“中学应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这一规程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全面发展教育”的重大命题,显示出新中国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雏形。两年后,即1954年2月,总理在政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前进,每个人要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衡发展。”这一论述,将教育部的“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的提法更改为“德、智、体、美等方面”,为如今教育方针的表述在培养目标的规格方面奠定了基础。1955年9月,教育部又规定:“小学中不但要进行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同时还必须有步骤地实施基本生产技术教育。”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的由来。1957年2月,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后来又概括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即通常所说的“两个必须”)。1961年,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高教六十条”)中提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此后,人们一般都将后者的表述与前者的表述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冠以“教育方针”字样的关于我国教育方针的完整表述。这是我国基本的教育方针,有人称之为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教育方针。

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教育方针,是以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及其教育活动为实践依据,以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时代的基本路线为政策依据而制定的。它准确地反映了教育方针作为国家政权关于教育发展的总纲领以及体现国家教育意志的本质特征,融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任务、内容、方法等于一体,具有高度的简括性和凝练性。就其性质而言,又继承了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关于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总方针的优良传统,而且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为中国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和发展的方向。因而其后数十年一直沿用这个教育方针,并于1978年将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影响之大、执行时间之长,在共和国历史上是唯一的[1]。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历史性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检讨和反思建国以来各项方针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尽管在表述上沿用了不少过去的提法,但作为党的决议已经公开放弃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方针。这是我党在总结32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对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教育方针的重新表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上述精神不再提20世纪50年代的方针,而改提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标志着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已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不仅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成为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1990年12月,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正式提出总共41个字的新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它作了修改和补充,在“现代化”后面加了“建设”二字,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另外,把“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改为“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其余照旧,总共43个字。1995年3月,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又对它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在“德智体”后面加了“等方面”三个字,在“建设者和接班人”前面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七个字,即“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余照旧。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至此,新中国历史上第二块里程碑式的教育方针,已完成法律程序,载入教育的根本大法。 新中国第二代教育方针针对在新的历史时期还要不要制定一个新的教育方针,教育为什么服务,以前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是否适用于新时代,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要不要写入教育方针,应培养什么样的人,对受教育者进行“三育”(德智体)“四育”(德智体美)还是“五育”(德智体美劳)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认真的反思。新中国第二代教育方针结束了“”前后我国教育价值取向的政治化偏差,实现了新中国教育史上教育方针理论和实践的历史性转变,促进了教育思想的大解放,开创了教育方针理论和实践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新时代。但我国第二代教育方针也存在着试图通过强调教育的经济功能以纠正政治化偏差、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功能,结果使教育的政治性合理要求、教育促进个体身心全面发展等功能被弱化甚至忽视等主要失误和问题[2]。

二、新世纪教育方针的新发展

1999年6月,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首次提出了教育“为人民服务”和“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方针。2000年1月,同志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对教育方针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一方面继续强调了“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将“美育”写进了教育方针,这体现了对教育规律的科学把握。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第一次将“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方针以文本的方式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中确立下来,揭开了教育方针史上新的一页。2002年11月,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阐述了党的教育方针,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新世纪党的教育方针的这几次论述,一次比一次更丰富、更完善、更精练、更准确。

三、我国新世纪教育方针的反思性解读与未来发展

新世纪教育方针的新表述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赋予教育方针以崭新的内涵。但我们认为当前的教育方针仍有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1.人的全面发展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重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将其作为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民族、不同的群体个体,甚至在同一个体不同的发展阶段,都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新中国的教育方针对于“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无论是“两育”(智体)、“三育”(德智体)、“四育”(德智体美),还是“五育”(德智体美劳)、“六育”(德智体美劳技),思想上左右摇摆;诸育之中是“有主有次”还是“诸育并重”,也各自引经据典,莫衷一是[3]。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人的全面发展仅是一种理想,作为操作性更强的教育方针,现阶段强调人的自由和谐的发展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因此,我们认为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改为“德智体美和谐发展”可能更为恰当。

2.生产劳动与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

新世纪的教育方针提出了“两个结合”,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有利于使受教育者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学与用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文化理论教养、科学实验、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实践中更科学和更准确地得到体现与实现。但我们认为,这种提法值得商榷。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进一步拓展,实践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社会实践的内涵也更为丰富,它不仅包含生产劳动、政治活动、科学实验等实践,还包括人们的生产实践、生活实践、教育实践等,其中“生产劳动”是最重要的“社会实践”,也就是说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是一种包容关系。而新世纪的教育方针将“两个结合”并列,在逻辑上与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的包容关系是矛盾的,因此,建议将生产劳动从教育方针中去掉。

3.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系问题

新世纪的教育方针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至于“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提法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人才培养的规格,先后有多种表述,且不论这些提法看不出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异,这里要讨论的是接班人是什么意思?标准是什么?建设者与接班人有何区别?接班人是否比建设者的层次更高些?接班人难道不是建设者吗?这些问题都很难说清。“建设者”与“接班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并列关系,还是相容交叉关系,或者是同一关系?如果是并列关系,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有一部分要成为接班人,而另一部分则要充当建设者?如果是相容交叉关系,那就存在不当并列的逻辑性问题。如果是同一关系,提一个足以涵括或替代另一个,那也就无须在“建设者”后面再加上“接班人”,或者在“接班人”前面再加上“建设者”[4]。此外,“接班人”的提法更强调的是教育的甄别和选拔功能,这是“左”倾意识形态在教育中的体现,人们更易于将它与应试教育相连接,也是与当前素质教育的精神相悖的。因此,最好将“和接班人”从教育方针中去掉。

总之,教育方针是教育规律的概括性体现,体现了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性,体现了科学性与完整性。教育方针只有尊重教育规律,理论科学、规范完善、表述准确、实践有效、利于操作,体现对受教育者的人本关怀,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性,才能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天平.共和国教育方针史略[J].师资培训研究,2002(4):33-35.

[2]何光全,廖其发.20世纪80年代我国教育方针变革的成就与失误[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

现行的教育方针第6篇

关键词:教育方针;历史演进;启示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236-02

教育方针是培养人的总目标,是关系到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社会角色和具有什么样素质的根本性问题,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教育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方针通常被写入国家宪法、教育法规等文件当中。可以说,教育方针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的总方向和总目标,是国家人才培养规格预期的具体要求与实施方案。它的提出既要汲取历史成功经验,又不能墨守成规,要敢于创新,根据时代要求完善与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方针的历史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方针在曲折中经历了不平常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时期,国家对教育工作的总任务、培养人才的总目标及培养人才的路径总要求在与时俱进中不断完善。按照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发展的进程,我国的教育方针大体可以分为这样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至1956年,我国教育方针初步形成。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1949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总结报告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的教育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首先是为工农服务,为当前的革命斗争和建设服务”。第二阶段大体是1957年至1966年,我国教育方针在曲折中日益完善。1957年,结合当时我国教育实践中过分重视书本学习而忽视劳动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教育工作指示》中更进一步肯定了这一教育方针:“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第三阶段是“”时期,我国教育方针经历了理论与实际相背离的阶段。尽管这一时期的教育方针仍然沿袭在1957年的提法,但在实践中却背离这一要求,导致我国的教育事业蒙受了很多损失。第四阶段是从1978年12月至今,我国教育方针日渐走向成熟。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教育方针基本承袭了1957年的提法。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要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人民和青年,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198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补充:“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1983年9月,邓小平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三个面向”成为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在以后制定的教育方针中得到明确体现。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还直接写入了“三个面向”。这些重要思想的提出,充分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在教育方针认识上实现了由“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升华和历史飞跃,在教育方针实践中加强了教育与社会的联系,促使教育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需求,按照现代化建设要求进行全方位改革。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规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则总结了之前我国教育方针方面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摒弃了不足之处,提出了较全面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至此,我国的教育方针上升为法律文本并至今沿用。之后,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教育改革的日渐深入,我国教育方针不断完善,但其精神实质并没有变化。在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为人民服务”再次被提出,彰显了国家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素质教育”与“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被首次提出,凸现了国家对人才能力素养的关注与教育改革推进的迫切。2002年11月,将该思想呈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是对我国教育方针必要的丰富和发展。“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说法首次被提出来,强调了我国教育的努力方向与目标,突出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人的品性教育的重要性。2012年11月,在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这是对我国教育方针更为严整、科学的阐述,指明了近一段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奋斗路向,具有新的时代意蕴。

二、我国教育方针的启示

1.教育方针要坚持方向性

教育作为培养社会人才的实践活动,既源于社会需要又要受社会制约,体现一定的社会性质。教育方针具有动态性,会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日益充实,但无论怎样完善,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换言之,我国教育方针的政治性是唯一的。教育方针蕴含的服务社会质的规定性,保证了我国教育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教育方针是将一定阶级或阶层在教育方面的思想观点,通过某种组织程序或立法程序,以大政方针的式样形成的规章制度,其内容与表述在不同历史时期可能有差异,但是其方向性却不会变。建国以来历史上我们的教育方针经历了从“为人民服务”、“为革命斗争和社会建设服务”、“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转变历程,甚至在某一时期还出现过偏差,但总体上社会主义的方向却一以贯之。

2.教育方针要体现历史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方针在曲折发展中日益成熟、完善,党和国家历来强调教育方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真谛。基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每个时期的教育方针尽管是该时期教育发展的总指引,但也往往存在瑕疵与不足,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我们不能因为历史上某个时期教育方针的制定或实施不到位而否认其生命力,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时期我国教育方针落实出现偏差而去否认现实的教育方针一样。我国教育方针的任何一个文本的表述,都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代条件下作出的主观抉择。譬如我们的教育目标经历了从“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向“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转变过程,凸显了我国教育方针的人本理念。在当下中国,我们的教育方针既要反映社会经济政治等性质,又要折射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需要的阶段性目标。教育方针是时代的产物,我们应该契合时展需要不断丰富其内涵,以适应国家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

3.教育方针要把握规律性

人的心智发展具有规律性,教育发展也有章可循。因此,教育方针的形成与制定必须契合人的心智特质与教育规律,呼应个体心智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严格规定教育的性质、职能、目标及实现目标的途径等。既然教育方针是关于一定时期教育工作的构想与展望,那么要把这种构想与展望变成现实,在实践中就必须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这就要求教育方针的制定应该符合教育本身发展特点,既不能裹足不前,又不能好高骛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教育方针尽管出现过偏差,但在曲折中不断发展,总体上尊重教育发展规律,体现了教育方针的人本理念。具体表现在:首先在服务的方向上实现了为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有机统一;其次是培养目标上凸显了人本性;最后在人才培养路径上,强调教育与劳动和实践的结合。遵守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教育发展的规则办事,教育方针就会很好地指引教育实践,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亦然。

4.教育方针要凸显前瞻性

教育方针具有前瞻性与理想性,它是指向未来的教育蓝图与设计,但又必须以现实教育状况为依据,立足现实。教育方针要把脉历史发展的趋势,它对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往往是高标准的,反映了国家对于未来人才的完美预期,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现实的,具有理性化的色彩,从而激励人们持之以恒努力实现。基于此,教育方针的制定者们就必须有超前的意识,敢于创新,理性分析当下教育现实,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教育方针来。既不能太浅薄,缺乏深度,又不能过于前卫,成为“乌托邦”,不具有可行性。我国教育方针演进的实践证明,教育方针的制定高于现实又要遵循历史发展规律是多么重要。

5.教育方针要指向全面性

教育方针的最终指向是引领教育沿着健康轨迹发展,实现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目标。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的教育方针的表述中,从“德智体几方面发展”到“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再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均体现出我国教育方针历来指向人的全面发展。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发展所需人才,国家始终提倡全面发展教育。马克思指出,人的全面发展同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教育是培养和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重要途径。我国现行教育方针强调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为培养全面发展人才作了理论上的必要准备,体现了教育方针以人文本的特质。基于种种原因,我国在落实全面发展教育方面还有较大的空间,片面强调“抓教育看升学率”的做法还很明显,人才培养及评价瓶范式还亟须完善,疏离了教育以人为本的要求,昭示了我们在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关于培养全面发展人才方面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靳玉乐,李森.现代教育学[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5.

现行的教育方针第7篇

【关键词】教育方针 发展历程 规范完善

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方针,这些教育方针对于当时的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回顾和总结60年来我国教育方针的发展演变,对于更好地认识教育方针的本质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教育发展的目标与方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教育方针的发展与演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教育指导方针(1949~1956)。在民主革命时期,同志就已经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文化教育方针进行了系统、全面、精辟的阐述。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的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新中国教育的性质、任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教育为主要任务。”此外,它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①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至“”之前的教育方针(1956~1966)。1953年6月30日,在接见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时,提出“要使青年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三好”的号召在实际上成为了教育工作的培养目标和广大青少年学习成长的行为指南。1957年2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方针鲜明指出了教育的方向与目标。由此,这个思想也成为我国建国几十年来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

“”期间的教育方针(1966~1976)。1966年5月7日,在审阅人民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搞好部队农副业生产的报告》后提出:“学生也是这样,以学为主,兼学别样,即不但学文,也要学工、学农、学军,也要批判资产阶级。学制要缩短,教育要革命,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简称“五・七”指示)。②该指示尽管不是教育方针的规范表述,但对以后十年“”的发生和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指导作用,比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大办工读学校、强调政治挂帅,反对智育第一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教育方针(1978年至今)。1980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教育工作会议,初步总结了建国三十年来教育工作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教育的培养目标,即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这次会议对教育方针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基本上匡正了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思路。

1983年10月,邓小平为北京市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三个面向”的提法,拓宽了教育发展的视野,为进一步把握教育方针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1989年11月,在少先队建队40周年之际,邓小平为之题词:“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③这就是著名的“四有”人才目标。

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总则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以说,这是以教育基本法的形式以最准确文字对国家教育方针最完整的表述。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样的描述既与我党一贯坚持的基本方针一脉相承,又注入了新的内涵;既坚持了基本方针的连续性,又反映了时代的新要求,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特别是把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更加有利于发挥教育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十七大报告进一步突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的根本任务、途径,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

教育方针发展演变对我国教育实践的影响

教育方针在指导教育实践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首先,实现了教育在不同时期为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服务的目的。教育的本质是为了提高整个国民素质,提高国家和民族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提高国家的发展能力和水平。建国60多年来,教育方针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需要,及时调整了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内容,有力地保障了各个阶段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根本问题,即 “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教育方针也一直在围绕这个主题进行着调整与改革。教育方针发展到今天,应该说,上述问题已经得以基本解决,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它所承载的意义也在不断丰富与更新。

教育方针的消极影响。首先,在过去一段特殊的时期里,教育方针过分地突出了为政治服务的指导思想,使教育失去了自身发展的独立性。教育原本具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因此它不能完全实现政治化,否则,教育就无法实现其发展目标,甚至会走上歧路,给国家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其次,教育方针的重点不够突出,操作性差,影响了教育目标的全面落实。我国的教育方针虽然方向明确,内容全面,但表述过于宏大、抽象,不易于把握操作、落实。比方说,关于全面发展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全面发展呢?不同层次的学校、不同的学科在认识上就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落实起来就比较困难,一定程度上只能依靠各自的领悟和体会。相比较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在对教育理念的把握上更强调有重点、具体化,如团队精神、创造能力、多元文化教育等,这样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都容易把握和操作。再次,在教育方针的演变过程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始终没有给予明确界定,那就是教育主体一直不明确。在已有的表述中,有时称“党的教育方针”,有时又称“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时还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主体始终不清晰、不鲜明,而且往往存在表述不一致、不统一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对教育方针全面、准确的学习和理解,也影响了贯彻落实的效果。

教育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尽快解决教育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如上所述,多年来教育主体不明确的现象已经使得“教育方针”自身的定位模糊,这也使教育工作者在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的时候时常感到无所适从。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党的教育方针”摆在首位,从而忽视了国家作为教育方针制定者的主体地位,这样做不仅无助于党的领导,而且易于将党政混为一体,不利于党的真正领导。

教育方针的内容需要统一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教育方针”的主要内容到底是什么?始终没有一个全面、明确、清晰、完整的表述和权威的解释,人们记住的多是以前比较熟悉的那些内容。但这些内容有时在党和政府的一些文件中的提法又不一致,给人造成很大的困惑,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党“十六大”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对教育方针的内容、要求就存在明显差别。而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又对如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这就让人弄不清楚究竟该按照哪个“方针”来具体执行。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丰富完善当前的教育方针。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发展时期,教育方针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中也包括上述问题的逐步解决。具体说来,就是要突出以人为本、突出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要按人才培养的规律来发展教育,推进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进一步细化、调整教育方针的内容,更加突出时代感、民族性、国际化与现代化,这样,教育事业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者为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8BSH005。)

注释

①毛礼锐,沈灌群:《中国教育通史》(第6卷),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4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