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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分析(合集7篇)

时间:2023-12-14 11:49:17
法理学分析

法理学分析第1篇

一、罪状的心理学分析

罪状是对人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的一种具体的描述,其实际上是对人产生的某些行为(特指犯罪行为)的一种评价,人或者是国家可以依据罪状来对人本身所做的事情进行认知评价,这就是罪状的认知评价作用。一般来说,罪状的认知评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依据罪状对其行为进行的认知评价;二是国家依据罪状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知评价。

(一)罪状对人的认知的影响

罪状是对相关犯罪构成进行的详细描述,因此人可以通过对这些描述来判断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换句话说,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下,罪状是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准。从认知心理学来分析,在人依赖于罪状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时,罪状就会对人的认知构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为人实施犯罪。

1.罪状提供了行为人对刑法认知的理论基础。现代认知心理学认为,人脑中已有的知识结构对人的行为和当前的认知活动具有决定作用。一个简单的表现就是,人的知觉活动是作为外部世界内化了的有关知识单元或心理结构的图式被激活,使人产生内部知觉期望,以指导感觉器官有目的地搜寻和接受外部环境输入的特殊信息。[1]知觉是确定人们所接受到的刺激物的意义的过程,或者说,知觉是一种解释刺激信息,从而产生模式和意义的过程。[2]知觉的产生就是因为自己的所处的环境给自己的一种刺激,再加上人本身所具备的相应的知识储备,是两者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人会对自己的某种知觉进行一定的认知定位,发挥最大作用的是自己本身已经拥有的知识和经验,这些知识对自己产生的知觉进行解释,从而就有了认知。在刑法中,罪状对犯罪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描述,因此人们对罪状有一定的认知,则就是对刑法有了一定的认知,这样就会发挥刑法的规范作用,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和约束。

2.罪状为司法人员的认知提供了法定标准。罪状是对行为法则的详细描述,人需要对其进行认知来判断自己是否该或不该实施某种行为,而司法机关也需要利用其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判断,确认行为人是否脱离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了犯罪。如果没有刑法分则罪状的规定,司法人员的工作就于法无据、无从下手。罪状为司法人员的认知提供了一个法定标准,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可以说,司法人员关于刑法对行为评价的知识是司法人员开展工作的前提。如果司法人员不能获得对行为人行为的刑法评价知识,其中主要是罪状的知识,司法人员所有的其他知识都无用武之地,司法工作也不能展开。可见,司法人员对刑法罪状知识的掌握对司法人员的认知影响是相当巨大的。

(二)罪状的明确性分析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人会利用自己长久以来学到的知识与自己的行为进行对比,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则。当一个人对刑法有一定的认知后,就会在产生行为前用刑法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对比、比较,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罪状作为刑法的具体描述,其对每个人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要提高人们对罪状的认知水平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的行为不会或最大限度的避免其触及刑律。

另外,从具体的心理过程来看,人们的这种匹配过程隐含着多个识别过程:一是运用一般知识识别罪状的过程;二是运用罪状知识识别行为的过程。前面一个过程是后面一个过程的前提,因为只有当人们具备了认知罪状的能力以后,他才能运用罪状去认知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在这里,它实际上是一个从一般知识到罪状知识再到行为的过程。因此,人们对行为的认知水平要受行为人对罪状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认识水平限制。对罪状的不同认知水平,会直接影响人们对行为的认知水平。因此,提高人们对罪状的认知水平是提高人们对行为刑法意义的认知水平的前提和基础。[3]

影响人对罪状的认知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是人本身所具有的知识储备量,知识储备量也就是经验,经验越多,对事物的理解能力也就越强,反之,则相反。罪状中对刑法分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描述了某些犯罪行为的相关标准,如果说一个人本身所具备的知识储备很少,则对于罪状中的有些规定或者话语很难理解,这样就会影响人对罪状的认知水平。第二就是罪状本身的内容,如果说人本身所具备的知识储备量会影响到人对罪状的认知,那么如果说罪状本身的内容就很抽象,放在实际生活中不是特别好对号入座,那么对人的认知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罪状的内容是否详细、明确是影响人对罪状的认知水平的重要因素。

同时对罪状的掌握反过来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知识经验水平,综合地促进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罪状中包含了很多对行为准则分析的知识,这些知识是必须通过大量的实践才能由人们自行获得的。而罪状其实是对这种行为的一个高度的概括总结,也就是说可以不需要人们通过大量的实践摸索就能获得的一些宝贵经验,这样人们在做出行为时就可以有一个借鉴,从一定的角度来说也是提高了人的知识储备。

二、个罪的心理学分析

个罪强调的是罪责的独立状态,也就是说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所涉及的某个罪行。本次笔者就以非法经营罪为例进行心理学分析。

(一)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定义以及其所受到的质疑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刑法设置非法经营罪的质疑。如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新《刑法》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导致了非法经营罪在刑事司法中的无限扩张”;“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设置方式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4]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设置的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值得质疑,“非法经营罪所具有的扩张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选择背道而驰”;“非法经营罪的设立使刑罚权存在滥用的危险”;“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5]还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已经处于失控的边缘,日益成为类似于旧刑法投机倒把罪这样的‘口袋罪’。修订刑法时废除投机倒把罪,其原因就在于投机倒把罪不符合刑法确定罪名的原则,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从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包含内容日益扩大的情况看,该罪有落入投机倒把罪窠臼的危险。总的来说,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失控趋势会产生如下危害”:“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立法明确性的要求”;“违背了刑法谦抑的精神”;“模糊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6]

应该说,上述对非法经营罪的质疑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他们更多的是从刑法的精神、价值取向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角度,这只是刑法的一种选择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并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面对成文法的缺陷,有时候我们只能这样不得已而为之,这往往成为了立法者的借口、理由。

(二)非法经营罪的心理学分析

1.从正面分析。非法经营罪所针对的是人,因此必须从人的心理角度来进行分析。根据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层次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多个层次,其中作为基本的需要有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爱与归属的需要。而对安全的需要,我们作更广义上的理解,即这里的安全并不仅仅是指人身安全,从更广泛的角度,它还包括财产、交易等方面的安全。对这些安全的保护体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我国刑法对社会的保护主要就体现在对社会安全的保护。

社会之大,无奇不有,一部具有一定页数的法律条文根本不可能涵盖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因此刑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都是针对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这就是刑法局限性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立法的遗漏,立法者就会设置一些抽象、概括的条款进行堵漏。对于这些条款,我国一些刑法学者称之为“兜底条款”,也有一些学者称之为“堵漏条款”。这在非法经营罪中的表现就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情节非常严重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才能称为“非法经营”。另外,非法经营罪中规定没有经过国家允许的经营都是不合法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投机倒把”事件层出不穷。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这种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合法的,因此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实际上是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刑法分则中有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但只要情节不严重或者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看似抽象的规定很好的补充了刑法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缺陷,在保护社会利益安全的同时也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刑法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其为规范市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虽然没有穷尽生活和生产中的各个细节,但是利用“补漏条款”进行了很好的补充说明,虽然没有做到明确性,但是具有一定的正面效果。

2.从反面分析。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很多时候上是很难达成一致,需要取舍的,因此刑法在做出相关规定时也进行了补充,力求两者达到平衡。人对自己的安全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在心理上会通过对行为后果的判断来做出行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往往会使得自己的判断发生偏差,有的是理解的错误,有的是由于自己不具备能力而对结果无法判断,这两种偏差都会使得刑法发挥不了其应有的效果。

就非法经营罪而言,民众的这两种预测偏差都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规定会给人们认知自己的行为带来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违法国家规定”涉及的方面太多,人们不可能认知国家关于市场交易方面的所有规定,这增加了人们认知的难度。根据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有些规定别说民众可能无法知道,甚至即便知道了,民众也无法了解相关的市场规则,因为这些规定之间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这条规定就有可能形同虚设,完全可能被其他的规定所架空,甚至会出现与刑法立法初衷完全相反的结果。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之“严重”的判断困难。当然这种判断在刑法的许多条款中都可能存在,但是由于在非法经营罪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而更受人们的关注。这种表现,具体有:有些情形下的判断仅仅是一种行为的判断,行为方式就能体现出来;有些情况下的判断则是违法所得的判断,以非法所得多少作为严重与否的标准;有些情况下的判断则是动机的判断等等。

人们对非法经营罪的这种认知困难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按照一般的行为原理,人们要么就不实施这种行为,要么就“冒险”实施这种行为。而产生这两种后果主要还是立法层面的原因,就目前这种状况,我们的刑法则将这种责任或者说这方面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普通民众。从政治的角度说,我们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国家责任的社会化”,即国家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一般公众。这违反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理。

三、类罪的心理学分析

类罪是指刑法上根据不同的标准而确立的不同类型的犯罪,或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分析,或从行为方式分析,还有从立法方式分析。如刑法理论上的转化犯就是根据刑法分则的立法方式进行的分类,对合犯则是根据行为方式的特点进行的分类等等。根据不同的角度和分类有不同的类罪名称。因为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行为更能体现人们的心理规律,所以,本文将从行为方式进行分析,以对合犯为例。

对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人必须有相互对应的行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根据刑罚处罚规定的不同,对合犯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两个行为人,且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均不同,如刑法关于受贿、行贿的规定。(3)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一方不处罚。例如,贩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嫖宿罪只处罚嫖宿者,不处罚等等。[7]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对对合犯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应当予以处罚,关键要看在现有的条件下,这种处罚能否产生相应的心理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心理学反应到人的身上就是行为的产生,刑法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主要是能否规范人的行为,相关的处罚是否能对人的心理有影响,从而发挥出刑法应有的作用。

对合犯在我国刑法中有很多,国家会根据参与主体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罪责进行判定,也就是说不一定所有的参与者都有同样的处罚。比如对违禁品的买卖,国家只会对卖违禁品的人进行处罚,而对于买方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因为对合双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人们对对合双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行为评价也就存在着差别,自然也就影响了对对合犯中另一方处罚与否的认识。

由于我国刑法上并没有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此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并不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条也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与否以及认识程度,会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所以,当法律只处罚对合犯其中一方时,法律之所以不处罚另一方,其中一个关键要素就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另一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时已经考虑到对合行为会存在参与方,但对显然可以预见的对合性参与行为不予处罚。理由就是立法者认为某些危害行为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可罚性,所以刑法对其行为可以不问,以保持刑法谦抑性的立场。同理,对行为人而言,他必然也认为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换个角度看,行为人认为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也就是认为自己行为的否定意义要小,而且刑法没有对行为人的这种行为作明确的否定评价就更加强化了行为人的这种认识,因此行为人从否定的角度评价自己行为的可能性也就缩小了,与严重的犯罪行为相比,行为人实施这种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对合犯中的另一方进行处罚是对行为人认知的一种颠覆,难以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甚至有可能影响刑法认识的社会心理基础。

因此,从权衡利弊的角度看,对对合犯作妥当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实际上,对合犯中的一些问题没有必要非得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去实现。适当的时候,运用立法的手段也是必要的,而且立法形式的运用会对危害行为的规定更具稳定性、合法性。同时,也不会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心理基础。

注释:

[1]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93页。

[2]乐国安:《当代美国认识心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3]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版,第145页。

[4]徐松林:《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5]唐稷尧、王燕莉:《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与质疑》,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法理学分析第2篇

1. 观察法 观察是有目的、有计划、较持久的视觉。观察能力的最可贵品质是从平凡的现象中发现不平凡的东西, 从表面上貌似无关的东西发现其因果关系。在中学物理教学中, 要培养学生观察的全面性。即对事物的一切方面都要进行观察, 以求对事物有全面的、彻底的了解。在全面观察时, 要先观察事物的各方面的各种特性, 然后再观察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从而对事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为此, 要确定观察计划。如在观察水的沸腾时, 观察提纲为: (1)水的初温是多少? (2)水在被加热的过程中温度怎么变化? (3)水沸腾时的温度是多少?(4)你在水沸腾的过程中看到了什么现象? (5)水在沸腾的过程中温度是否变化? (6)对沸腾的水停止加热,水是否继续沸腾? (7)把停止沸腾的水移至低压玻璃罩内, 你会看到什么现象? 通过列提纲观察水的沸腾, 学生能够较全面地掌握有关水沸腾的知识。

2. 实验法 物理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 这就需要我们尊重实验、尊重事实、尊重物理现象。在实验中决不能凑合,因为,误差是客观存在的,减小误差要从实验原理和步骤分析原因, 让学生从小养成尊重事实的科学态度。中学物理教师在演示实验中应强化训练, 要求学生对物理现象进行搜索性观察,在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严密注视实验过程中物理现象的发生、发展、结束的细节, 并用准确的语言描述。

在中学物理教学中, 有目的地让学生进行实验观察的训练。一是针对教材内容中学生缺乏感性认识的部分, 认真做好演示实验, 引导学生仔细观察; 二是针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直观错误,设计针对性的实验, 有的放矢地消除疑虑, 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 三是演示实验要教给学生科学、准确的观察方法; 四是演示实验中, 不仅要学生观察现象, 而且要观察实验装置的构造; 五是进行演示实验, 要引导学生集中注意力观察实验中的主要现象以及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的现象, 并有重点的记录下来。

3. 逻辑思维法 比较与分类、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理想化方法、类比方法、物理假说、科学想象等都是逻辑思维方法。而中学物理中常用到的基本逻辑思维方法是比较、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物理模型和假说等。

比较是确定研究对象之间差异点和共同点的思维过程和方法, 比较是抽象与概括的前提。各种物理现象和过程都可以通过比较确定它们的差异点和共同点, 因此,比较法是物理学研究中经常应用的主要方法。物理运动形态的种类无论怎样繁杂,怎样千变万化,它们总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这就是比较法在物理学中得以应用的客观基础。不仅如此,物理学研究的需要是它发展的动力。纵观物理学发展史, 无论经典物理学还是现代物理学的创立与发展, 都需要比较方法。这是因为人类要认识物理世界, 建立物理理论, 必须形成物理概念, 发现物理规律。而形成物理概念就要比较、鉴别各种物理现象。为了对本来是相互联系的物理现象和过程分别地进行研究, 就必须把其中的各种物体、因素、作用区分开来, 以便分别地研究它们的不同性质与作用, 从中找出最主要的、最本质的、带决定性的东西。

演绎法是根据一类事物都有的属性、关系、本质来推断该类中个别事物也具有此属性、关系和本质的思维方法和推理形式。在中学物理教学中, 培养学生建立合理的物理模型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质点、单摆、理想气体等等都是中学物理中常用到的物理模型。在中学阶段要教育中学生认识到物理模型对物理学研究的重要性, 要着重培养中学生对较复杂的物理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区分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正确运用科学抽象的方法、进行合理简化的能力, 认识到任何物理模型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在中学物理教学中, 使学生了解物理假说向物理理论发展过程, 对培养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具有一定的意义。例如, 从地心说、日心说、牛顿定律到相对论的时空观, 就是很好的例证。

法理学分析第3篇

关键词:治理;完全竞争市场;法经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10-0036-05

最近几年,尽管禁毒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我国的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针对治理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我们有必要换一种思维方式对现行治理方法进行思考,法经济学恰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一种思维方式,通过用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对治理方法进行分析,从而得到关于市场机制及其资源配置的一些基本原理,实现治理的效益最大化。

一、法经济学的适用前提

法经济学也叫“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证分析方法分析、检验法律的形成、结构、运作过程、绩效及未来发展。〔1〕(P14)法律经济分析的批评者们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忽视了“正义”。“正义”有不同含义,正义有时体现为分配,涉及财富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既然是分配,除了遵守国家既定方针政策外,还必须遵守一定的市场规则,在保证国家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有时体现为效率,正义与效率并不矛盾,在弗里德曼看来,“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正义与效率之间有着令人惊异的关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公正的原则正好符合那些根据我们的观察是有效率的原则。”〔2〕(P9~10)法律的经济分析为正义的效率体现提供了方法,但是,法经济学的适用,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上。

经济学上的假设似乎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和观察相矛盾,特别是用经济学理论去描述人们的行为时,经济学理论往往显得比较空洞,然而,进行理论研究,假设又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理论不可能完全把握住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同样,对治理进行法经济学分析,也离不开假设,假设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对犯罪活动进行深层次的经济学分析,进而得出最佳的治理方法。

(一) 经济人假设

“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个人(包括利他主义者),都总是(且只能)站在自我本位立场上,为实现自我判断的独特主观价值而行动。这是经济分析本身应该遵循的逻辑基础。”〔1〕(P176)经济人假设认为:经济分析中的人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法经济学通过假定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与市场中的经济行为人具有相同的行为方式,将法律规则体系类比为市场价格体系,与市场中的经济行为人根据既定“价格体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相类似,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也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则体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法律规则与市场价格都构成了行为人所不能左右影响选择产出的约束条件,系统的法律规则体系构成了不同行为的“隐性价格体系”,因此,可以确信法律规则约束下的行为选择和市场价格下的行为选择具有相同的机制。〔1〕(P177)纵观犯罪领域,每一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的愿望和动机,他们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则体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规避或者抵制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取决于他们对法律权利义务及其蕴涵利益的评价,取决于这种法定利益与其自身利益诉求之间差距的大小。”〔1〕(P178)对于一个理智的犯罪分子来说,在进行犯罪前,会在既定法律规则体系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在他认为犯罪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其才会选择犯罪。

(二) 财富最大化假设

在法经济学里,“‘财富’概念不应从严格的金钱意义上理解,而应被理解为: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可以获得的价格衡量的、社会中全部被估价的物体的总和,既包括有形的物体也包括无形的物体,财富实际上指的就是一切有形无形的物品与服务之总和。”〔3〕(P102)在波斯纳后期的理论研究中,“财富最大化不仅仅讲求功利,其精神是不同的。”〔4〕(P444)这种观念扩大了传统经济学中“财富”的概念,把以前仅限于物质层面的财富扩大为集物质、社会地位、荣誉、精神感受等为一体的财富,物质利益不再是人们行为的唯一目的,各种非物质利益的动机,也常常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在各种犯罪中,都会在现有法律规则体系下作出行为选择,力求使其所追求的东西能够达到最大化。

(三) 机会主义假设

“机会主义假设是指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复杂的,人们往往借助于不正当手段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倾向。”〔1〕(P190)机会主义倾向是建立在有限理性的假设下,“经济学家心目中的理性,是指经济人主体在特定的环境条件和约束条件下,具有明显目标的行为方式,既包括认识能力、行为能力,又包括行为本身。”〔1〕(P187)然而,事物的复杂多变,以及人自身的局限性,包括生理和心理上的局限性,决定了完全理性只是人们的一种幻想而已。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人们通常采取随机应变、投机取巧的方法来谋取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机会主义倾向实际上是对财富最大化假设和有限理性假设的补充。对犯罪分子来说,实施犯罪能否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等等,都具有不确定性,其实施犯罪就是抱着侥幸的心态,以随机应变、投机取巧的方法来达到既定的目的。“法律主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突出表现为‘法律规避’。如果人们守法收益低于规避法律收益,法律主体就会产生规避法律的动机。因为此时他们选择规避法律才是理性的,选择守法则是非理性的,投机成为了人们选择守法和规避法律的普遍心理。”〔1〕(P190)由于实施犯罪能给犯罪分子带来高额利润,而实施犯罪被警察查到和被判刑的几率又是不确定的,于是投机就成了一些人选择规避法律的普遍心理,极力地逃避法律责任或绕过法律栅栏追求个人、集团的利益。

(四) 资源稀缺性假设

、信息、法律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与人类的无限需求存在矛盾。物以稀为贵,的稀缺性造就了的高价格,显然,犯罪已成为某些人快速致富的捷径,许多人为此铤而走险,为的就是能够在短期内致富,马克思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5〕(P829)而犯罪的利润不止百分之五十,有时可以达到百分之百,甚至更多。这可以解释在严刑峻法之下,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实施犯罪。信息的稀缺性,使得执法机关无法掌握犯罪分子的所有信息,依据不完全信息所作的分析、判断也是有限的,犯罪分子因而有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法律,特别是能有效调节社会的法律,也存在稀缺,虽然政府可以任意创设法律,“但是法律制定并实施的条件和成本却限制了政府的选择空间,甚至扭曲了政府的理,以至于现存的法律制度不仅难以达到最优水平,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发生相反的运作,出现了成本高昂、效果很差的‘法律失效’现象”。〔1〕(P193)法律的稀缺,使得犯罪分子有法律空子可钻,有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

二、治理的法经济学分析

近年来,我国治理的方法主要有采取削减总供应量和总需求量的方法,和加快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悬赏举报制度,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市场作为一个非法的隐形市场,具有市场的一般特征,也存在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的现象。本文仅对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进行法经济学分析。

完全竞争市场是一个理想化的市场,现实生活中,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但“从对完全竞争市场模型的分析中,可以得到关于市场机制及其配置资源的一些基本原理,而且,该模型也可以为其他类型市场的经济效率分析和评价提供一个参照对比”。〔6〕(P186)完全竞争市场中,单个买者和卖者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无力影响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由总需求量和总供给量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价格固定不变,受国家政策、众多消费者需求量和众多生产者供给量的变化等影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价格也会发生变化,价格的变化,又能影响市场总供给量和总需求量。我们假设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价格由市场所决定,价格能够影响的供求关系。同时,假设我国治理的各种方法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下做出的,通过对各种治理方法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对于如何有效地治理和配置资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 削减总供应量和总需求量的分析

削减总供应量和总需求量对治理的效果如何呢?我们先分析的市场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如图1:

现实中,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是非线性的,为了易于说明和理解,把市场中的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抽象为具有线性的形式。图中S1是一条斜率为正的供给曲线,的价格与的总供给量呈正方向的变化;D1是一条斜率为负的需求曲线,的价格与的总需求量呈反方向变化关系。完全取缔市场是不现实的,至少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因此,在治理时,根据供给曲线S1,如果仅削减总供应量,将总供应量由Q1降至Q2时,价格理应由P1降至P2,但由于市场的总供给量仅为Q2,如果市场总需求量不变,或者总需求量的减少幅度小于总供给量的减少幅度,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此时,根据需求曲线D1,消费者愿意以P1价格购买全部的Q2,于是,实际价格上涨至P1。而根据较高的价格水平P1,按照供给曲线S1,生产者将在后面的生产中增加产量,之前所取得的削减供应量的成果则将付之东流。另外,为了削减的市场供应量,政府将对生产者进行打压,而生产者为了避免被取缔,势必会采取更加隐蔽的生产方式和流通方式,这样一来,将增加执法机关的查处难度和执法成本。同理,根据需求曲线D1,如果仅削减总需求量,将总需求量由Q1降至Q2,价格将由P2上涨至P1,但由于市场总需求量有限,仅为Q2,如果市场总供给量不变,或者总供给量的减少幅度小于总需求量的减少幅度,会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此时,消费者更愿意以P2价格购买全部Q2,实际价格则下降至P2。根据较低的价格水平P2,按照供给曲线S1,生产者将在后面的生产中减少产量,或者是退出市场。无论是减少产量,还是退出市场,都将会影响市场供应量。此时,出现了市场总需求量和总供应量都减少的现象,前者是政府干预造成的,后者是生产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生产者必会大规模减少产量,使市场总供应量的变动幅度大于市场总需求量的变动幅度,以保持供不应求,从而推高价格,而价格的上涨,又刺激生产者增加产量,如此循环下去,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的波动幅度会越来越小,最后会恢复到均衡点E所代表的水平,也就是说由于外在因素,使得原先比较稳定的产量和价格发生波动,但经济体系中存在着自发的因素,能使价格和产量自动地恢复到均衡状态。因此,如何打破这种状态,或者说如何使均衡点E所代表的水平尽可能低,是治理成败的关键。笔者认为,要打破这种状态,或者使均衡点E所代表的水平尽可能低,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在削减总供应量的同时,也应着手削减总需求量,不能顾此失彼,讲究先后顺序,尽可能使削减后的总供应量与总需求量基本保持一致,不至于出现供大于求或者供不应求的现象,那么价格也就趋于稳定,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功能将会减弱,甚至丧失。此时,均衡点E将向左移动,均衡点E越靠左,说明均衡点E所代表的水平越低。

第二,政府为上瘾者提供或者免费治疗。政府以成本价为那些喜欢寻找刺激的上瘾者提供海洛因,或者免费为他们治疗,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削减总供应量所引起的价格反弹对生产者的刺激,从而达到减少产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则可以降低上瘾者对市场中的需求。

(二)建立悬赏举报制度的分析

犯罪是一种隐秘性犯罪,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而悬赏举报制度是一种政府花钱买信息的制度,增加了政府的信息搜集能力,也增加了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而“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越大,违法者的预期违法成本就越大,违法利益就越小,其作出违法行为选择的可能性也就相对越小。”〔7〕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不计个人利益而进行举报的人,但毕竟是少数,少数人掌握的信息也是少数,不足于克服执法机关的信息失灵。悬赏举报制度的存在,能够激励知情人为举报行为,从而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同时,违法行为被查处概率的增加,对违法者来说,为了确保违法信息不被泄露,不得不增加各种防御支出。面对成本的增加,违法者可能做出以下选择:一是保持价格不变,低利润,或者无利润地生产、销售,显然,作为一个经济人,其不会亏本地生产、销售。低利润,或者无利润,将导致其减少产量,或者退出市场。二是保持价格不变,将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保持利润空间,生产成本降低,可能会导致质量下降,而质量下降,又将影响其销售,从而导致其总利润的减少。三是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价格上,通过提高价格来保持其原有利润。影响需求的价格弹性的因素很多,包括:的可替代品的多少、的用途是否广泛、对使用者生活的重要程度等。对那些非上瘾者、潜在吸毒者来说,由于其对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大,价格上涨可以阻止其对的消费。

(三)加快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经济发展增加了犯罪分子的“机会成本”,所谓机会成本指的就是为了这种使用所牺牲掉的其他使用能够带来的益处。加快经济发展,增加人们的合法收入,一旦实施犯罪,人们则将失去从事其他合法行业能够带来的益处,“一个人的收入能力越大,那么因定罪对其收入能力的极大影响所造成的潜在损失就越大”。〔8〕(299)虽然贫困与犯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市场的高额利润对生活贫困的人是极具诱惑力的,加上犯罪不是高科技犯罪,一般的人都能实施,所以,生活贫困的人极易被大毒枭或者犯罪集团所利用,成为他们的犯罪工具。为此,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可以防止人们因生活贫困而犯罪。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要调整社会财富的分流结构,增加合法致富的渠道,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社会冲突。”〔8〕只有这样,才能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不至于因几百元钱就做“马仔”。加快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相同时间内,使人们从事合法行业所得的收入不比从事犯罪所得的收入低,而人们的收入越高,犯罪的机会成本越大,其实施犯罪的几率就越小。

(四)《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人去实施犯罪,而且涉及的数量越来越大呢?因为,在价格、被查获和定罪几率不变的情况下,数量越多,犯罪分子的收入越多,其实施大宗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如果贩卖五十克海洛因被查获和定罪的几率与贩卖五百克海洛因的一样,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犯罪分子来说,其就可能会选择后者。而被查获和定罪的犯罪分子数量与实际的犯罪分子数量之间的差距越大,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越小,选择犯罪的人就可能会越多,反之亦然。另外,还可以用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内容是: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参见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4页。

理论来解释上述现象,在一定时间内,在刑法规范(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数量的增加,犯罪分子从连续增加的每一单位中所受到的制裁是递减的,法律的威慑力随着数量的增加而递减。例如,如果贩卖五十克海洛因的法律后果与贩卖五百克海洛因的一样,从五十克到五百克,犯罪分子从连续增加的每一单位中所受到的制裁是递减的,刑法的威慑力也随着数量的增加而递减。总之,“轻罪重罚,超过边际效应,必然导致威慑作用下降;重罪轻罚,未达边际,边际威慑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1〕(P436)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禁毒要求,上百克、上千克的大宗犯罪已比较常见,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仍把五十克作为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的犯罪分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据之一,刑罚的边际威慑作用已呈下降趋势,在毒贩子看来,贩卖五十克海洛因的法律后果与贩卖五百克海洛因的法律后果无差别,为了获取最大利益,何不选择贩卖五百克海洛因。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适当提高作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据之一――数量的标准,并严格地予以执行,从而增加刑法的威慑力,有助于遏制泛滥。

三、结论

“一种理论的检验不在于其假设的现实性而在于其预测力。”〔8〕(P293)完全竞争市场和法经济学适用前提的假设,不是为了忠实地在假设中复制经验世界的真实性,而是为了从对完全竞争市场和法经济学理论模型的分析中,得到关于市场机制及其资源配置的一些基本原理,从而对现实生活进行解释和干预,对未来生活做出预测。问题是一个集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于一身的问题,不能仅将问题作为一个社会治安问题来处理,而是把它作为一个事关国家兴衰、民族兴亡的问题来抓,这就意味着我们在治理时,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着手。因此,在治理时,我们固然需要坚持正义、公平、自由、秩序等价值观,但也不能因此而否认效率、利益等价值观。“效率和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活动中不是充足的,需要公平和正义的补足。类似的道理,公平和正义也不是法律活动中完全排他性的充足性价值,进而需要效率和利益观念的约束和补足。”〔10〕(P192)正义与效率并不矛盾,效率反而有助于正义的实现。在治理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坚持效率原则,用“成本――收益”关系去衡量治理的效果,不但可以体现公平、正义等价值,也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美]大卫•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M].杨欣欣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武欣,凌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M].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应乙,顾梅.论后果模式与法律遵循――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J].法学,2001,(9).

〔8〕[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9〕李卫国,孟钢.试论犯罪与社会化治理[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10〕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Drug Control from the Legal Economic Perspective

CAI Lei, JIANG Yuejin

(Law School,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Yunnan, China)

Abstract:Drug involves more of a multiaspect problem in terms of politics, economy, society and culture than the topic of social public security. The effect of drug control is immediately related to the rise and fall of a nation. Currently, the situation of drug prohibition remains harsh in China. Considering the complicated and varied drugtrafficking markets, this article, on the assumption of the perfect market competition, analyzes the current practices of drug contro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economics. It has provided som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arket mechanism and resource distribution, aiming to maximize the benefit of drug control.

Keywords:drug control; perfect competitive market; legal economic analysis

收稿日期:2011-05-24

基金项目:

法理学分析第4篇

1.1对象

选择我校2008级三年制中专护理专业两个班学生共112名,均为初中起点的统招生,均为女生,年龄16~19岁,随机分为实验组与对照组。两组学生的性别、年龄、中考成绩及前期各门基础课成绩经统计分析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实验组共58人,采用情景式教学法;对照组共54人,采用传统式教学法。

1.2教师与资料

两组均由同一教师授课,教材均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包小兰主编)全国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妇产科护理学》。

2方法

(1)对照组采用传统教学法,即在实际教学中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以听课、记笔记为主,教师完全按教材编排顺序对每个章节的疾病及护理进行讲解。

(2)实验组采用情景式教学法,即在教学过程中,遵循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原则。首先,利用案例引入新课,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探索、学习有关知识上来。其次,在讲解完理论知识后,以分组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以病例结合教材独立思考,找出护理诊断依据,提出针对性护理目标,制定相应的护理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让每个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各抒己见,从而达到强化知识、创设情景、形成表象的目标。再次,让学生将该病例的发病原因、病情特点、类型、处理要点、主要护理诊断和护理措施进行简要概括。最后,教师总结本次课的学习内容,并对难点进行重点分析,达到学生能够完全理解和掌握知识的目的。

(3)教学效果评定方式。课程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命题,对两组学生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护理病历书写能力、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实际病人能力、其他能力),并进行比较。

(4)统计学分析方法。采用SPSS11.5统计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并进行t检验。

3结果

3.1成绩比较

课程结束后,由学校教务处命题,对两组学生统一进行理论知识考核,由同一教师阅卷;由同一考核组对两组学生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比较两组学生考试成绩。

3.2问卷调查

课程结束后,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对实验组学生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58份,收回有效问卷58份,有效回收率100%。

4体会与讨论

4.1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切实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情景式教学法淡化了教师无所不知的“传道”色彩,将一定的课堂空间留给学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变“学会”为“会学”;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弥补了传统灌输式教学的不足,提高了教学效果。这种在仿真的情境中,让学生通过扮演一定的角色,参与到具体的实践中,依据正在学习的理论去思考、去解释,让学生享有思考和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学生主动学习、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达到向过程教学开放,让学生通过能力发展掌握知识[2]。实验组94.8%的学生认为该教学法能激发自己的学习兴趣。

4.2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

情景式教学过程中,教师让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对具体情景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进而针对问题寻找解决方法。将基本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不但有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活学活用,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改变知行脱节的现状,使课堂的基础理论与临床护理实践相联系,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表1可知,实验组学生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显著高于对照组(P<0.01);由表2可知,实验组93.1%的学生认为该教学法提高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89.7%的学生认为有助于今后在临床工作中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情景式教学法联系实际教学理论,运用理论分析实际问题,在互动交流中,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就会逐步得到提高,从而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

4.3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在情景式教学中,通过情景互动,教师和学生就某些理论进行平等对话式的交流探讨,同时教师鼓励学生发表个人看法,引导学生用已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想法,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4.4由单向灌输式教学向双边互动式教学转变

情景式教学法一改过去的以教师“教”为主,变为以学生“学”为主,利用师生在课堂上的双边互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3]。该教学法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得到充分的锻炼,不仅带动了课堂气氛,还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真正实现了由单向灌输式教学向师生双边互动式教学转变[4]。

4.5可提高学生的医德修养

在教学过程中通过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护理差错病例产生的原因,使学生了解到在临床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一些护理差错,从而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名护士必须具备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时刻保持慎独精神,才能有效避免护理差错发生。

4.6促使教师提高自身素质

法理学分析第5篇

中学物理知识内容是物理学的初级层次。严格地讲,它的科学性、系统性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它只是阐述了物理学中最基本、最基础的知识,并不是十分严谨的物理理论。其主要内容是经典物理学的基础知识,而以力学、电学为重点。

一、从全局观点分析力学部分教材

从全局观点分析力学部分教材,揭示物理学的基本规律,有目的地提高学生的思维品质,增强学生的物理思维能力,对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分析教材。

1.力学教材的基本知识结构

牛顿运动定律是经典力学的基础,也是经典物理的基础之一。动能定理和动量定理及其守恒定律为经典力学的栋梁。现行教材的体系是先讲静力学,后讲运动学,最后讲动力学。把牛顿三定律按三、一、二的顺序安排,第三定律放在静力学中讲授。这种安排符合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即学习静力学时,有牛顿第三定律作准备知识,学习牛顿第二定律时,有力的合成与分解作先行。通过静力学的教学,要求学生正确理解力的概念。

物体受力分析是力学中的关键,几乎所有的力学问题都要涉及物体的受力分析,所以静力学教学是最重要的基础。

2.物理思维方式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进行加工的过程,是人脑的功能,通过表象、概念判断和推理以及其他过程来反映客观现象的能动过程。物理思维就是一种运用思维的一般规律于物理学习、研究中所体现的具体的思维方式。

在教材分析中掌握物理思维结构,就是要掌握怎样运用思维的基本形式(概念、推理、论证等)和思维的基本方法(比较、分类、鉴别、分析、综合、归纳、证明、反驳等),以便能更好地、有目的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3.数学是表达物理学规律最精确的语言

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将教材的教学方法、结构搞清楚,才能达到运用数学方法解决物理问题的目的。在“力”这一章中,重点解决什么是矢量和矢量的运算方法问题。对物理矢量必须透彻理解,掌握其数学运算法则——矢量的平行四边形法则。引导学生对“代数和”与“矢量和”进行对比,体会之间质的差别,从而自觉地运用矢量运算法则。在“物体的运动”这一章中,先提出质点这个理想化模型,并研究质点动力学中的几个基本概念、位移、速度、加速度等。从数学角度分析这些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包括文字叙述、数学公式、函数图像等),再进行运动的合成与分解的矢量运算。

在“牛顿运动定律”这一章中,牛顿运动定律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能进一步加深对静力学、运动学知识的理解,又能为顺利学习机械能和动量铺平道路。牛顿第二定律的数学表达式,只有以地球和相对地球静止或做匀速直线运动的物体为参照系才是适用的。教材由分析物体只受一个力产生加速度与力的关系,过渡到分析物体受几个力产生加速度,以=ma。在公式中,力与加速度都是矢量,故此式是一个矢量式。牛顿第二定律概括了力的独立性原理(或力的叠加原理),即几个力同时作用在一个物体上所产生的加速度,应等于每个力单独作用时所产生的加速度的叠加——矢量和。在解题中,运用了正交分解法等基础知识。

二、物理教学既要发展学生的智力,又要培养学生的能力

物理教学即要发展学生的智力,又要培养学生的能力,而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从物理学本身来看,它研究的各种现象和规律是互相联系的。例如功和能的概念及能的转换和守恒定律,又渗透在各个分科中。教学职能即要从人类知识的总汇中挑选最精华的,运用最科学的方法传授给学生,又要使他们具有独立获取知识和驾驭知识的能力。要认识到:知识的传授离开了知识的掌握,能力的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1.系统化、结构化的教学

在中学物理教学中,贯穿力学的两条主线——动能定理和动量定理、机械能转换和守恒定律及动量守恒定律。这两个定理、两个定律来源于牛顿运动定律,与牛顿第三定律一起构成质点动力学的基本规律,是力学部分的重点知识。围绕这两条主线,要深入分析牛顿运动定律,为这两个定理打好基础。动量定理、动能定理是在牛顿定律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定理或推论,它们提供的表达式与牛顿运动定律等价,可代替牛顿第二定律的矢量表达式中的某分量式,而不是什么新的表达式。但是动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最普遍的规律之一,能量守恒和转换定律也是反映自然现象的最重要的规律之一。它们的作用远远超出了机械运动的范围。

2.培养学生的独立实验能力和自学能力

要培养思想活跃、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人材,必须加强学生的实验能力和自学能力。物理实验是将自然界中各种物理现象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物理规律创造一定的条件使它重现。做物理实验,必须满足于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预想的结果,如设计实验步骤、选择测量仪器、正确观察现象、完整的读取数据、严格的计算,是做好实验不可缺少的过程。让学生按照上述过程有目的的科学训练,自觉地掌握科学实验的规律,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能增强学生灵活运用物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分析第6篇

一、从全局观点分析力学部分教材

从全局观点分析力学部分教材,揭示物理学的基本规律,有目的地提高学生的思维品质,增强学生的物理思维能力,对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分析教材。

1.力学教材的基本知识结构

牛顿运动定律是经典力学的基础,也是经典物理的基础之一。动能定理和动量定理及其守恒定律为经典力学的栋梁。现行教材的体系是先讲静力学,后讲运动学,最后讲动力学。把牛顿三定律按三、一、二的顺序安排,第三定律放在静力学中讲授。这种安排符合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即学习静力学时,有牛顿第三定律作准备知识,学习牛顿第二定律时,有力的合成与分解作先行。通过静力学的教学,要求学生正确理解力的概念。

物体受力分析是力学中的关键,几乎所有的力学问题都要涉及物体的受力分析,所以静力学教学是最重要的基础。

2.物理思维方式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进行加工的过程,是人脑的功能,通过表象、概念判断和推理以及其他过程来反映客观现象的能动过程。物理思维就是一种运用思维的一般规律于物理学习、研究中所体现的具体的思维方式。

在教材分析中掌握物理思维结构,就是要掌握怎样运用思维的基本形式(概念、推理、论证等)和思维的基本方法(比较、分类、鉴别、分析、综合、归纳、证明、反驳等),以便能更好地、有目的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3.数学是表达物理学规律最精确的语言

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将教材的教学方法、结构搞清楚,才能达到运用数学方法解决物理问题的目的。在“力”这一章中,重点解决什么是矢量和矢量的运算方法问题。对物理矢量必须透彻理解,掌握其数学运算法则——矢量的平行四边形法则。引导学生对“代数和”与“矢量和”进行对比,体会之间质的差别,从而自觉地运用矢量运算法则。在“物体的运动”这一章中,先提出质点这个理想化模型,并研究质点动力学中的几个基本概念、位移、速度、加速度等。从数学角度分析这些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包括文字叙述、数学公式、函数图像等),再进行运动的合成与分解的矢量运算。

在“牛顿运动定律”这一章中,牛顿运动定律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能进一步加深对静力学、运动学知识的理解,又能为顺利学习机械能和动量铺平道路。牛顿第二定律的数学表达式,只有以地球和相对地球静止或做匀速直线运动的物体为参照系才是适用的。教材由分析物体只受一个力产生加速度与力的关系,过渡到分析物体受几个力产生加速度,以=ma。在公式中,力与加速度都是矢量,故此式是一个矢量式。牛顿第二定律概括了力的独立性原理(或力的叠加原理),即几个力同时作用在一个物体上所产生的加速度,应等于每个力单独作用时所产生的加速度的叠加——矢量和。在解题中,运用了正交分解法等基础知识。

二、物理教学既要发展学生的智力,又要培养学生的能力

物理教学即要发展学生的智力,又要培养学生的能力,而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从物理学本身来看,它研究的各种现象和规律是互相联系的。例如功和能的概念及能的转换和守恒定律,又渗透在各个分科中。教学职能即要从人类知识的总汇中挑选最精华的,运用最科学的方法传授给学生,又要使他们具有独立获取知识和驾驭知识的能力。要认识到:知识的传授离开了知识的掌握,能力的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1.系统化、结构化的教学

在中学物理教学中,贯穿力学的两条主线——动能定理和动量定理、机械能转换和守恒定律及动量守恒定律。这两个定理、两个定律来源于牛顿运动定律,与牛顿第三定律一起构成质点动力学的基本规律,是力学部分的重点知识。围绕这两条主线,要深入分析牛顿运动定律,为这两个定理打好基础。动量定理、动能定理是在牛顿定律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定理或推论,它们提供的表达式与牛顿运动定律等价,可代替牛顿第二定律的矢量表达式中的某分量式,而不是什么新的表达式。但是动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最普遍的规律之一,能量守恒和转换定律也是反映自然现象的最重要的规律之一。它们的作用远远超出了机械运动的范围。

2.培养学生的独立实验能力和自学能力

要培养思想活跃、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人材,必须加强学生的实验能力和自学能力。物理实验是将自然界中各种物理现象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物理规律创造一定的条件使它重现。做物理实验,必须满足于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预想的结果,如设计实验步骤、选择测量仪器、正确观察现象、完整的读取数据、严格的计算,是做好实验不可缺少的过程。让学生按照上述过程有目的的科学训练,自觉地掌握科学实验的规律,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能增强学生灵活运用物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分析第7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形象地道出了方法在完成任务过程中的重要性。自改革开放后法学复兴伊始,思辨性研究方法以其浓厚的“学术性”、极度的“便利性”而受到学界青睐,注重思辨、推崇思辨一直在法学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法学界长期的思辨性研究推动了基本理论框架的形成,丰富了原本单调的法学知识体系。然而,随着法制的日趋完备以及法律实践的日趋深入,思辨性研究范式面临较为尴尬的境遇:其一,学者们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诸多主张未能得到立法的充分回应;其二,为立法所采纳的学者建言,相当一部分在实践中形同虚设。[1] 思辨性研究强调理论对话,注重理论与理论之间的分析与解释。然而,该研究方法对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缺乏足够的关注,容易引起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显得有点“言之无物”,法学研究甚至一度成为学者们自说自话的“玄学”。“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尽管此话并非绝对真理,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思辨性研究注重逻辑推理、忽视经验而必然要遭遇的瓶颈,逐渐兴起的实证研究方法则恰恰具有弥补这一缺陷的功能。 一、何为实证研究 法律领域的实证研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和经验法则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2] 1实证研究 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具体包括四种方法: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3] 观察是指用我们的感官去注意、反映我们周围的社会现象以及它们发生、发展的过程。[4]法律领域的观察素材为具体个案,一般是通过近距离观察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运作特点以及表现形式,分析与归纳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最终实现解决问题的目的。以个案为基础,可以窥探到清晰的制度运作状况,往往较为直观深入,但个案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可能导致普适性方面的缺憾。调查是通过系统询问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的意见、态度和行为,以图发现他们是怎样思考、感觉和行动的。[3] 调查又可分为问卷调查、集中座谈和个别访谈等。调查的对象为个人,并且是符合样本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个人。具体步骤包括:确定调查总体———选取样本———设计研究工具———具体实施与分析资料。调查方法对样本选择、问卷设计、数据分析等都有较高的要求,获取的资料更为真实、透彻。此外,在日记、信件、自传和其他私人文献中,在单位案卷、历史文献、新闻报道、政府档案和原来成立的社科研究的数据库中,都能找到大量的研究资料。[5] 相比调查性研究,获取这些研究资料不仅更为节省成本,而且可行性更为突出。通过对这些研究资料的分析、提炼、归纳与整合,能够协助解决某些新问题,这便是文献分析法。实验是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改良方案,或者从国外、域外移植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放在现实社会中加以观察、比较,然后分析和总结其真实效果的过程。[3] 实验性实证研究一般包括立项、准备、实施、回访和效果评估等几个阶段。由于实验性研究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多,结果往往表现出更多的不确定性,但能够更为准确地检验预设法律制度在特定地区是否具备可行性以及是否可以进一步予以推广。 目前法学领域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的类型基本可以作如下划分:(1)对比试验的分类方法与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比试验中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案例分析方法通过在试点单位选取具体个案用于实际操作,进而解决诉讼制度的执行问题。(2)调查研究式方法。该方法强调团队研究,秉承直接原则,坚持典型性原则,贯彻范围普遍性原则,强调多学科的方法交叉,重视深度描述与解释。(3)试点实验方法。该方法重视立项,选择题目具有问题意识。试点之前,在理论与实践中进行充分的准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域,细化研究方案,强化数据收集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实验实施过程中印证方案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实验结束后对项目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2]24-26 二、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的比较 立足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范畴,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虽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却也呈现出较为鲜明的差异性特征。实证方法注重归纳式的“我发现”,思辨方法注重演绎式的“我认为”;实证方法往往注重挖掘现实背后的合理原因,因而显得有些“保守”,思辨方法注重通过批评现实而构建未来,因而显得有些“激进”;实证方法往往会关注经常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忽视掉的细节问题,思辨方法则经常关注整体。[2] 1实证方法“我发现”式的归纳法推理,侧重于对事实性论据的运用,强调“用事实说话”,遵循了法律的实践性特点,更易提供立足于事实基础上的具有说服力的论点。思辨方法“我认为”式的演绎法推理,侧重于从一般到具体,关注理论的广度与深度,以理性建构主义为主要特点,依靠较为纯粹的理论阐述来推动制度改革进程,充分彰显法律普遍适用性的特征。提出问题、发现成因、解决问题构成思辨方法的主要研究途径。最后解决问题时往往以“我认为”来提出对策,至于是否切实可行,则显得有些论证不足。由此,我们发现,在推理或方法论结构上,两种方法呈现出反向发展的特点。 实证方法倡导挖掘现实背后的合理因素,贴近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有效弥合了理论与实践的距离。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衍生出多种法律规定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附条件不、管护基地建设等。暂且不论这些新的制度实践是否与既定法律规则存在较为直接的冲突,我们单从制度本身的发生轨迹考虑,就不能盲目地予以批判和排斥,因为这些新型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迎合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或许恰好为当前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值得反思的空间。实证研究正是以活生生的制度实践为立足点,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践效果、制度结构等多种因素,进而衡量试点项目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是否具备深入与推广的可能性。思辨方法依托批判进而构建未来,迎合了知识发展的反思性要求,似乎能够高屋建瓴般地预测制度的远期走向,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一直方兴未艾的大规模法律移植活动正是思辨方法深刻影响的结果。然而,在缺少对本土社会条件进行深刻分析与判断的情况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硬性嵌入中国的法律体系,导致产生“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水土不服现象。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较多的明文规定被搁置不用,几近沦为具文,各种隐性的潜规则却横行其道,正是思辨性研究值得进行深刻反思的地方。#p#分页标题#e# 实证方法经常关注细节,确切地讲,是指实证方法注重对具体个案或法律现象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分析与归纳,定量分析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要素对特定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并从总体上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与前瞻性预测,而非执著于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而且,实证方法所考察的相当一部分细节都是思辨性研究容易忽视或遗漏的要素,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此外,通过细节要素的积累与组合,最终形成结构严谨的理论体系,同样能够发挥整体性的示范效果与指导功能。思辨方法经常关注整体,意在指涉思辨方法研究下的法律领域通常具有演绎推理的一般化特征。由于对司法实践缺少直观与深入的把握,在“闭门造车”的前提下,依靠苦思冥想式的演绎通常难以获取尽可能翔实的研究素材与推论依据,只能立足于几项“自认为”的核心要素来展开研究。在研究材料与视野受限的背景下,自然不可能作出较为充分的定量研究。 三、实证研究的功能 “实证研究不仅成为实现法律整合本土资源、优化法律秩序的重要途径,而且具有以第一手的实证材料为支撑实现对法学研究成果的预测和检验的功能。”[2]总1-2从普遍意义上来讲,首先,法律实证研究可以沟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促进法学研究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融合,使法学研究能够不断丰富自我,并更好地发挥指导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其次,法律实证研究是发现规则及其实施中真正问题之所在的有效途径,因而可以使决策者准确把握法律的执行情况,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则;再次,法律实证研究通过实验检验规则的有效性,可预测法律规则效果,并可根据实验结果及时调整规则,从而减少甚至避免法律改革的盲动和风险。 [2]总2法学历来都不被认为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随着社会科学方法以及自然科学方法的不断引入与应用,法学研究更加丰富与充实,法律实证研究正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中研究方法进行融合的结果。目前的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开始注重对研究工具如SPSS软件的运用,通过软件分析,帮助研究者在节省人力、财力的前提下获得更加科学的结论,这也为法学与其他学科在研究过程中的资源共享提供了良好平台。以司法改革中的刑事和解为例,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刑事和解属“违法行为”当无太大疑问。但是,自刑事和解被首次应用之后,却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理论界若沿循思辨性研究的路径来看待刑事和解,则难免要论述刑事和解的违法性、不合理性,甚至主张应当予以取消和禁止。如此一来,我们就可能蒙蔽自己的双眼,忽视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并放任刑事和解沿着实践的轨道自行发展,立法进行吸收也将变得遥遥无期。实证研究关注刑事和解为何产生、为何发展、为何具有如此大的动力、在实践中究竟是何种状况、各方的态度如何,是否有必要和能够进一步推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理论模型。这不仅从理论角度对刑事和解进行了恰当而合理的解释,甚至可能颠覆我们自认为确定无疑的理论观点,并且最终形成的研究报告也为立法决策部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刑事和解也有望在未来踏入“正途”。① 此外,针对法学研究的传承性而言,“伴你一生的知识是如何获得知识的知识”。[6] 唯有获取知识的方法可以伴随一生,虽经反复利用却日久弥新。实证研究的兴起以及内在方法论体系的日趋完备,不仅具有弥补思辨性研究缺陷、避免改革盲动与风险等一系列功能,更重要的功能或许在于对知识传承的贡献方面。我国法学研究与法制体系数十年来所取得的发展成就是无数法律学人前赴后继、共同拼搏的结果,老一辈法学家、中青年法学家、学术新秀等几代法律人的知识传承铸就了今日法学领域的繁荣景象,并将延续这一辉煌。因此,依靠知识群体内部的代际沟通,传授青年学子实证研究方法,加深学术素养积淀,充分领悟实证研究的优势所在,并加以合理的学习和应用,能够为法学研究的薪火相传贡献力量。 四、实证研究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知识传承与拓展方面的积极意义无需赘言,而更为关键之处则在于实证方法的运用方面,唯有方法真正得以运用,方能发挥实际功效。从当前的社会背景来看,开展实证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1.研究成本的问题。传统的思辨性研究通过资料室或网络媒体来查阅论文、专著等文献材料便可满足研究的基本要求,周期较短,省时省力,实证研究则往往需要通过实地的调查与访谈来完成研究目标,个人的体验与感受以及对衡量指标的长期性检测显得十分重要,整个研究周期少则数月,多则数年。此外,实地调查与访谈需要较大的人力与物力加以支持,研究工作通常需四五人以上的团队来合作完成,以实地访谈为例,两人负责一组,两组同时进行,就需要四个人,食宿、差旅等费用均是无法回避的制约因素。在我国目前的科研环境下,作为文科门类的法学,经费一般都较为紧缺,甚至通常处于不充足的状态,能够获批几十万经费的项目都不多见,而实证研究则需要以充足的经费为研究基础,缺少这项条件,整个研究工作都将被迫陷入停滞状态,这构成实证研究的直接障碍。 2.信息获取的问题。实证研究要求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一般要到实践部门了解相关的案件和数据,对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进行访谈与问卷调查,这要求实践部门和当事人支持并配合研究的开展。首先,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对于案例、统计数据等信息均有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呈现为司法的不透明性,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们意欲全面获取所需信息面临较大的难度,有时甚至要依靠学者的私人关系来了解相关信息,这在源头上影响了实证研究的彻底性与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例如,某些典型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较大,负面效应较为突出,国家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通常要限制公开。这时,研究者虽在客观上有获取这些资料的需求,但受信息公开范围所限,往往不仅无法对当事者以及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跟踪调查与深度访谈,甚至可能连与当事者接触的机会都没有。其次,地方执法司法部门是否支持实证研究,与自身的执法理念、研究者的学术地位、知名度等都有密切关系,一般来讲,尊重学术研究并积极谋求改善自身工作效果的执法人员更为支持实证研究工作的开展,知名学者主持的研究项目相比之下更易获得实践部门的配合。如果实践部门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执法理念落后,认识不到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会对配合研究工作消极懈怠,敷衍了事,阻碍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受到案件负面效果的影响,往往不愿再次露面,多数办案机关也禁止外界干扰当事人正常的生活,拒绝学者、媒体等与当事人接触,因此,研究者见到当事人并了解其内心真实意思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p#分页标题#e# 3.研究人员的问题。首先,实证研究的特点决定了绝大多数法科学生并不具备进行该项研究的机会与能力,甚至相当一部分法学学者也不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能够接触实证研究并有机会了解、学习实证研究的学生和学者还是少数。实证研究作为一种在中国法学界兴起不久的研究方法,从了解到掌握,以及最终加以运用,都需要一个过程,短时间内可能难以实现大幅度的突破。这不仅限制了实证研究方法的普及与推广,而且限制了实证研究成果的产出。其次,实证研究往往涉及大量的保密信息,如实际案例、统计数据等,这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必须遵行严格的组织纪律,在具体参与研究之前参加必要的培训,阐明资料收集、保存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开之前的信息共享范围,提高责任意识。 4.研究效果的问题。目前的实证研究缺乏问题意识,整体的学术训练不够,哪些问题是值得研究的搞不清,实践深度不够,往往停留在肤浅的研究、简单的观察上。比如有篇关于证明标准的文章,列出了实践中有哪些证明标准,也有些个案研究,但是研究证明标准你得看案卷,看法官心证如何形成、案件是怎么判下来的。 只是简单数据的统计,这是不到位的。[2]10-11 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优化实证研究的效果。首先,研究人员必须经过相当的学术训练,对实证研究方法有基本的把握;其次,在具体实施研究如问卷调查与访谈的过程中,要预设好问题,尽可能收集最有价值的素材;最后,写作研究报告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充分把握读者群体,概念梳理与理论支撑到位,所提对策要有建设性与可行性,最好是能够提出新的理论或者验证已经存在的理论。 综合来讲,实证研究或实证研究方法为当前的法学研究所亟需,几乎是为学界注入了一股新鲜的活力,使法学研究“重新焕发生机”。然而,开展实证研究面临的问题也必须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