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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意识(合集7篇)

时间:2023-07-10 16:03:57
法理学法律意识

法理学法律意识第1篇

内容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和成因分析为线索,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对如何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出了自己的建解。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写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写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分析,第三部分写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论文关键词:法律意识 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普法教育 依法治国 法制建设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呢?对此,笔者有以下见解;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见诸于报端的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把党和人民赋予给他们的权力,当做自己贪污、腐败的专用工具,视党纪国法和人民群众利益而 不顾,挺而走险,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他们带给自己身边的班子成员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共同犯罪与集体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起到了主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正如我国《宪法》中所讲的那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管政法的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的现实前提。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建国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法制建设。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只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水”涨了,依法治国之“船”才能真正地高起来。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现及成因分析。(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由于法律意识具有复杂、多样的内涵和外延,要想准确把握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特征,是比较困难的。这里只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总体特征,作一些大致评估与分析。1、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有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我国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还是积极的。在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上,他们通过生活实践和普法教育的开展,逐步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现行法律评价上,尽管多数人的评价是感性的,但他们一般都能肯定法律的价值,而且也能够应用相关法律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又对现行法律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表现在他们对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宁愿依赖政策或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去了解、咨询法律,从而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赋予给他们的检举、控告权利,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明哲保身,不引火烧身,更有甚者,即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之举,他们也不去检举、控告,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有的用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求得“消除”后顾之忧,一些见诸于报端的“众人围观街头暴力”、“见死不救”之例多得令人心寒,自己的亲人被流氓分子非礼,而躲在一边不敢吱声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从这方面讲,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才刚刚起步。3、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实用意识。建国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才刚刚苏醒。首先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上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人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动参加了普法宣传教育,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的法制节目,主动接受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其次,人们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的主张范围在不断 扩大。近年来诉诸于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这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救济方式。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数量增长也表明了权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还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民法和经济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等。4、法律意识层次有待提高。我们知道,公民对法律了解的多寡,与公民的文化素质有关,一般说来,文化素质高的人的兴趣较为广泛,获得信息的渠道也较多,因此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就有可能较高,而文化素质低或文盲恰好相反。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有一定关系。一般来讲,与公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并实现程度较好的法律,他们就较容易知晓,反之就少些。我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感性认识,因而难免带有片面性,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也难免带有感情色彩。此外,我国公民中文化素质低下、文盲、半文盲人数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缺乏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主动性,一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心理层次,处于法律意识发展初始状态,因而难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二)当前公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分析从以上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列举及存在的问题可见,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呈现出多方面、多因素的不平衡状态。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的确立,成为占有统治地位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并且与许多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混杂在一起,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1、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目前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自然经济,在我国农村占有较大比重。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将成为影响公民法律意识的决定因素。其一,从商品经济与法和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看,没有商品的经济产生和发展,就没有法和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商品经济是产生民事法律的客观基础。而自然经济却不能提供民事法律之基础,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只能起到巩固和确立财产归属权利的作用。如果这样的话,势必导致公民法律意识趋于畸形和残缺不全。其二,从商品经济活动的自身特性看,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进行的,法律上的平等要求不过是价值规律的法律语言,由此形成平权法律意识。而自然经济由于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结果只会崇尚经验和个人权威,产生法官思想和好皇帝主义,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权利平等的法律意识;而且,既然商品的核心是价值,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人们价值观念的强化,进而对人的价值、劳动价值以及人的平等、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法律肯定,并形成关于人的尊严、人身自由等法律。但是,自然经济在生产经营中不尊重成本和效益,处于盲目无计划状态,这就必然造成忽视和贬低人的价值和劳动价值的现象,就不会将人的平等、自由、权利等上升为法律来加以肯定,那么人的观念中就会形成服从命令和专制的法律意识。 2、特殊的历史环境因素我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逐步过渡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革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又经历了“十年文革”这场浩劫,这种特殊的历史环境和某些政策、方针上的失误和偏差,致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了一定影响。一是我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是在依靠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的过程中进行的,没有群众运动,就没有革命的最后胜利。然而,由于群众运动是不依靠法律的,并且在我们发动群众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和有关规定,而不是用法律来严格规定约束群众,因此也就产生了群众对自己创造的、表明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太尊重的副作用。二是由于法制建设的目的主要是创造一个稳定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法制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和平建设时期的地位,显然不同。很遗憾的是,当我们从大规模的暴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转向和平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后,我们的一些领导同志仍然用“军事进攻”观念来看待法制,用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同样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增加了难度。三是党的正确领导是我们革命和建设的权利保障。但是,党的领导本身在过去都没有适当的制度予以限制和约束,没有法定的条例来规范,许多本应由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往往用党的政策来调整,形 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及党组织和党的某些领导可以 随意干预立法等司法活动不正常的状况。3、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文化最灿烂的民族之一,有着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纵观中国法制史,这种传统文化体现在中国法律方面的显著特征有三个:一是缺乏对权利的逻辑规定和论证,权利观念极其淡薄;二是强化专制主义,权利崇拜观念极其狂热;三是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这种宗族伦理传统使法成为一种伦理道德的附庸,这种状况必然产生重人治轻法制的思想,并成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重负。宗族伦理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而法只是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去保护宗族伦理的工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大大地限定,许多授权性规范(如钦差大臣先斩后奏③等)和义务性规范(如“嫁鸡随鸡”④等)都划归伦理范畴,只有禁止性规范为纯正的法律规范。于是整个社会法律调整系统只能凭借刑事镇压而排斥法律的调节、仲裁功能。这种状况强化了人们重伦理修养轻法制的观念,并形成了“民刑合一”的法律现实和“重刑轻民”的法律意识。4、法律生活的失调社会主义国家是法制国家,法律生活应该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国家法制健全,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生活本身协调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法律生活的协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实生活表明,我国法律生活要实现真正的和谐与协调,还要作出久远的努力。目前,我国的法制还不十分健全,法律还不是真正完备,法律的渗透还不太强,法律的触角还没能完全伸展到各个角落;再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内容到贯彻执行还不够严谨,有些地方甚至相互矛盾。如:同一性质或后果的行为,在不同地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有的权威就会受到削弱,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不能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这种状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僚主义倾向(如生活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表现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要么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或是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要么是不愿充分使用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权利,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疾苦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二是公民权利的滥用,表现在只顾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三是公民不知道或不能充分行使公民权利。主要表现在一些公民由于文化程度和经济条件所限,加之我们司法宣传力度不够,使得他们对法定的许多权利不知怎样行使,更谈不上充分利用(比如选举权、控申权、身份权等)。笔者近期在下乡检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曾与四个乡镇八个村委十六个自然村三百二十名村民座谈,了解基层普法宣传的有关情况和公民所掌握的法律常识,除极少数村民外,百分之九十的人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知道偷盗、抢劫、杀人放火犯法,其它什么也不知晓。有一个壮年男性公民说:普法教育就是村里主任、支部书记上乡里开会,回来在墙上写点标语,这些事不是俺农民的事,是当官们的事,俺只要交公粮,不犯法算了。由此可见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一些地方只是空谈,这也是法律生活失衡的一个原因。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2、切实抓好普法教育一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二是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我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因地制宜,既可 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三是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要在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同时对于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人要有针对性。当前普法工作应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手握权力,只有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之依法行政;同时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对于不同行业,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业普法教育。四是要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事业心强的普法队伍,提高司法宣传队伍的综合素质。五是要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在普法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这方面工作。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律专业人才少,势必影响到法律意识的提高。因为如果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差,它将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质量而影响法的权威和尊严,影响群众对法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因此,必须重视法学教育,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为执法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受过专门教育的法学人才,并为在职的执法人员继续学习和提高,提供更多的方便。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4、加强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为此,必须做到: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从公民角度讲,要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讲,要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是要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有力地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这样能够避免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另外,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活动,使好人敢做好事,使坏人不敢抬头;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在立法上要限制居于优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在实际运行程序上,应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更有效的公平救济途径,用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用法律改变他们的命运;以此激发人们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总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知难而进,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深入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才能真正抓出成效来。 注释1、礼: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之本。它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准,强调德的要求,形成了包括宗法制和分封制以及国家活动等方面系统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仪节。2、周“六礼”:西周时婚姻成立的条件。依次是:①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②问 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兆宗庙,请示吉凶),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④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⑤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⑥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方家迎娶)。3、先斩后奏:封建时代皇帝授予自己比较信任的高级官员外出视察工作时的一种特权,意思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可先自行处理相应的事务,事后再向皇帝汇报。4、嫁鸡随鸡:封建统治时代,妇女无权选择自己的丈夫,听凭父、母和媒人的安排,嫁什么人就随什么人。 引用 、《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6月印刷4、驻马店市委《干部理论读本》(一)、(五)驻马店市委2001年9月印刷5、中共中央宣传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09年6月印刷6、《检察学报》2009年第2期7、《党的生活》2009年第6期8、《党建工作》2009年第9期9、《驻马店日报》“法制专版”2009年5月6日10、《宪法》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3月印刷11、河南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纲要》《河南日报》1996年10月11日第1版12、《民法学总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9年5月印刷

法理学法律意识第2篇

(一)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从内容上看,它包括人们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把握、评价和态度;从形式上看,它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知。我国高校的大学生虽然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法律基础课,而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重视,学习法律只是为了混学分,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了事,没有真正掌握法律知识本身。

(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观点、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它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们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薄弱,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

(三)大学生中违法犯罪现象有所上升

近来校园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与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密切相关,大学生犯罪问题已呈现上升趋势。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如此可见,刘海洋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

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

(一)制度冲突与协调问题

大学生心目中的法律、书本上的法律、文字上的法律和他本身经历的法律之间有时会有碰撞与冲突,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与制度之间、与改革开放之间的协调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他们之间存在一个磨合的问题,有着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冲突。在处于转型时期动荡变化的社会结构中,经济制度、体制改革、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是会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

(二)制度设计问题

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形式,还应该有符合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在这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包括其他制度,应该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法律制度不能反映公平与正义,不能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就会出现深层次的问题。甚至会起到一种相反的作用,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该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原理。

(三)法律贯彻落实问题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有了较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最为关键。而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很多法律制度在贯彻和落实的时候,遇到了阻碍,被打了很大的折扣。目前高校的大学生大都在20―24岁之间,这一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因素和现象影响,大学生往往看问题比较偏激,把社会阴暗面夸大。

三、培养与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要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高校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改革,从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丰富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当然,法律意识的自觉养成和法律技能的娴熟掌握,不是通过学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所能及的,高校除了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安排在课堂上学习法律知识以外,还可以使大学生选修民事、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选修课补充法律知识。也可以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经常性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等等。另外,学校可以引导大学生通过媒体、报刊、杂志的法律专题节目、栏目获取法律知识。大学生只有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能力,才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漠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而不良情绪源自于家庭、社会及自我心理调节。

在校大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要求他人和社会认可的冲动,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同时,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人际关系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会感到无所适从,容易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一些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形成不良情绪的释放。因此,高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首先,要开设心理学相关课程,让学生通过对心理学基本知识的学习,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其次,学校应建立心理咨询机构,积极开展心理咨询业务来引导大学生开发潜能、完善人格,全面提高和发展自己,增强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和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试,做事前理智思考。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从而抵制不良习俗的侵蚀,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三)重视大学生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的提高

高校的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因素和现象影响。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像色情、暴力、荒谬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文化糟粕。这些道德观和文化所形成的价值观,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而我们的学校教育实践存在着重专业知识教育、轻德育和素质教育的缺陷,一些思想受不良道德和文化侵蚀的大学生对民主与法制、自由与法律、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缺乏辩证的认识,存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甚至颠倒是非的倾向。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极端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必须把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纳入重要的日程,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营造法律意识教育的良好环境

高等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制定长远的规划。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只有三方同心协力,构筑起一个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学校树立“依法治校”、“以德育人”的观念。首先,学校所有规章制度应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依法照章处理,决不能因人而异、因人而改,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建立法制化的校园环境应着重防止高校管理中的权力“越位”现象的出现,其核心内容是防止高校行政权力的泛化,应强化高校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其次,要建立健全申诉机制,鼓励、允许和支持学生进行咨询和申诉,使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障。同时,要旗帜鲜明地宣扬时代新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使之成为大学生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人生指南。注重把校园文化变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教育的重要平台。学校应创造“校园法制”宣传的良好氛围,通过“依法治校”、“以法育人”等经常性的校规校纪教育,及时纠正小的不良行为,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制氛围之中。

家庭应该通过言传身教等,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身教是孩子成长的阳光,父母要率先垂范,做出榜样,让富有模仿能力的孩子去效仿。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是长辈,是教师,但又是一种活的教学媒体,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一种生动的教育信息的传递,都在明显地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子女的思想和灵魂。

社会更应加强法制建设、法制教育的宣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理学法律意识第3篇

关键词:学生;法律意识;管理制度

一、当代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第一,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目前,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对法律法规的整体认知还不够。学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取法律知识:一是通过学校的课程学习,例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但是此类课程由于概念居多,所以课程相对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可以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二是通过各类媒体获取法律知识。但是各类媒体都是以案例出现,法律知识涉及不多并且不全面。所以形成现状,学生对于宪法、刑法等比较知名的法律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对于系统的法律法规了解远远不够。第二,法制观念淡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的培养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当下学生普遍存在权利意识淡薄问题,不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2]例如:贵州某职业院校有个男生在省级优秀大学生评选中落选,理由是辅导员以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为由,将名额让给了另一位同学。这种“退让”现象在高校中广泛存在,学生不会应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另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学生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例如:某女生在网上看到近期禽流感疫情的新闻时,为了博取网友的关注与点赞,将疫情发生地改为自己的家乡,引起恐慌。殊不知,此行为后果严重,被拘留数天。第三,缺乏法律信仰。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封建帝制与权力至上的封建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了畏惧权利,不敢控诉的现状。并且目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利用私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严重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任。近年来,法律、法规的数量猛增,学生对新定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陌生感,导致法律信仰无从产生。例如:某女生曾经在思想政治课堂上讲到她家因为土地分配与村里的人发生纠纷,后来她家把对方告上法庭,结果竟然是对方胜诉。该女生家一致认为是因为对方家有后台,并且断言家里没有权势,没有背景是不会胜诉的。明显,该女生由于法律认知不到位,没有足够的法律信仰导致对于法律有误解。

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及管理制度建设的方法

第一,强化管理制度的建设。好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关键作用。所谓学生管理制度,是国家以及教育机构针对学生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强化学生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一要保障学生的权益。学生也是公民,每位公民都可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学校,应以学生的权利为主,不能以管理制度为借口损害学生的利益。在管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不能为了眼前利益,不顾及学生的合法权利,在符合学校规章制度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二是遵纪守法,依据法律行使权力,使管理制度公平、公正以及公开。将管理制度透明化、具体化,使每一位学生都可以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在管理制度的规范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第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大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仅仅是和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有关联。在他们的认知中,其他非致命性犯罪是不会触碰法律的,因此,部分学生认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没有必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学校应该开设相关课程,改变教学模式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确立法律信仰。另外,学校可以开设与法律相关的学生社团,例如:法律协会、315维权联盟等。通过学生自己收集案例,开展模拟法庭、案例辩论赛等形式加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奠定基础。[3]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学生才可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做到真正的知法、懂法、守法。在教育课程中,应该结合案例讲解法律知识,与现代正义观相结合,使学生发自内心的认同法律,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第三,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生活环境对于一个人的生长有着不可言说的重要性。因此,学校应该给予学生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杜绝“特权”、“关系”等不正当的关系存在。老师应该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学生的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等各种奖惩活动,不可以因人而异,徇私舞弊。如果学校不能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不执行都无关紧要,学生生活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下,受到的影响会很大,致使学生的法治意识不坚定,不利于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依法治国也难以真正实现。综上所述,学生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之学校的教育重视程度不高,所以,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强化管理制度的建设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对于学生的自身成长有重要意义,并且对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吕梦迪.基于依法治国背景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博览,2017,3(20):32-33.

法理学法律意识第4篇

关键词:学生;法律意识;管理制度

一、当代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第一,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目前,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对法律法规的整体认知还不够。学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取法律知识:一是通过学校的课程学习,例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但是此类课程由于概念居多,所以课程相对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可以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二是通过各类媒体获取法律知识。但是各类媒体都是以案例出现,法律知识涉及不多并且不全面。所以形成现状,学生对于宪法、刑法等比较知名的法律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对于系统的法律法规了解远远不够。第二,法制观念淡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的培养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当下学生普遍存在权利意识淡薄问题,不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2]例如:贵州某职业院校有个男生在省级优秀大学生评选中落选,理由是辅导员以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为由,将名额让给了另一位同学。这种“退让”现象在高校中广泛存在,学生不会应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另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学生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例如:某女生在网上看到近期禽流感疫情的新闻时,为了博取网友的关注与点赞,将疫情发生地改为自己的家乡,引起恐慌。殊不知,此行为后果严重,被拘留数天。第三,缺乏法律信仰。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封建帝制与权力至上的封建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了畏惧权利,不敢控诉的现状。并且目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利用私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严重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任。近年来,法律、法规的数量猛增,学生对新定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陌生感,导致法律信仰无从产生。例如:某女生曾经在思想政治课堂上讲到她家因为土地分配与村里的人发生纠纷,后来她家把对方告上法庭,结果竟然是对方胜诉。该女生家一致认为是因为对方家有后台,并且断言家里没有权势,没有背景是不会胜诉的。明显,该女生由于法律认知不到位,没有足够的法律信仰导致对于法律有误解。

法理学法律意识第5篇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管理;作用

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教育乃立国之本。回望华夏灿烂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我们都可以深切的感受到“教育”在中国的历朝历代都受到当时掌权者的高度重视。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中国源远流长的文明、厚重悠久的文化底蕴才得以扬名于世界;也正是因为先祖留与后人的“瑰宝”,我们这个古老的东方古国才成功跻身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行列中。

进入新时期,教育事业依然被作为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点来推进。截至目前,我国有近900所普通本科高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更多学生,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学生都渐渐的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面对逐年增多的学生数量,高校如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如何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如何尽力避免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这是摆在从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师面前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也是这些教师所面临的新考验。社会在不断的多元化发展,那么高校的学生群体构成也逐渐的多样化。这时,校规校纪,法律法规在规范学生行为举止方面的作用就慢慢凸现出来。自西周时期以来,就出现了与律法性质作用相同的社会行为规范。但是当时律法的核心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到了先秦时期,法治思想就产生了一些变化,法制思想是“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到了秦汉时期,秦汉律的主要内容是: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是: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是: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历经唐宋元明清,每一次改朝换代,每一次政权更迭,律法对于当时政权的巩固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战国时期,秦孝公重用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秦国血洗了曾经的耻辱,并且发展为可以和其他强国并驾齐驱的强国,完成了由“弱秦”到“强秦”的转变。从此法家思想便在秦国生根发芽,并且山东六国都纷纷的准备变法,都不希望在这个弱肉强食的大争之世被别的国家兼并或是灭亡。此时法家思想达到了其发展的巅峰时期,而商鞅的《商君书》也成为法家思想的不朽之作,也为后面韩非子成立其法家学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逐渐的在探寻一条真正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最终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并且从高层到民间都在慢慢形成一种共识,就是“只有实行法治,中国的发展才有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且作为当前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部分来不断向前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战略布局的同时,也给从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教师应当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不能被传统的认为是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和律师的专利,而是无论从事何种工作的人员都应该逐渐的融入到这样的大环境中,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工作和学习。

那么,作为从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对于学习法律的意义和目的我们应该明确。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如今高校的学生安全问题的形势不容乐观。每年都会有很多起大学生触犯法律而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件发生;每年也都会有很多起因为学生不慎受到伤害因此引发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事件。此时,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师应该怎么处理呢?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的教师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就是引导我们的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的时候如何运用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当学生与学校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我们作为平时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教师本身与学校的合法权益。首先,教师本身应该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打铁还需自身硬”,教师自身知识积累扎实之后可以在平时开班会的时候进行法律知识专题讲座。运用经典案例引导、影响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正确的帮助他们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最大程度上避免自己所带的学生受到伤害。如果这项工作被教师作为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的话,那么我们管理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质量和效果都会有一个质的创新和提高。我们的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才会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正确的成长轨迹,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习生活。其次,教师自身学习法律的意义和作用还在于处理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发生的纠纷。相信不少教师都能感受到现在的有些学生管理起来是非常棘手的,因为他们的行为以及生活具备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很多情况下,他们个人主观导致的损害情况下,家长会武断的将责任归咎于学校的责任缺失。作为教师的我们不能无故推卸责任,但是不属于自身承担责任的范畴更不应当盲目负责。那么此时,如何与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如何有利有礼有节的将问题解决、将矛盾化解、将影响减小?这就需要我们教师在懂法的基础上权衡利弊。我们应该坚信一点,无论纠纷如何发展,我们只要坚守法律阵地,以法律为武器,那么相信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维护。最后,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更应该是我们国家法律的积极传播者。我们应该力所能及的将法律知识在学生中宣传、积极努力的将法律知识带到我们身边。虽然我们不是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律师,但是我们是社会的成员,国家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更需要我们共同来努力。所以,教师队伍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应该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培养法律意识。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保驾护航。

法理学法律意识第6篇

【关键词】:护理教学;护生;法律意识;强化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1-0036-02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病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护理的要求增高,因护理过失或非过失因素引起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护理工作中将面临很多的潜在的法律问题。在护理教学过程中向学生强化法律知识,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至关重要。

1 强化护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2002年以来,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配套文件的颁布执行,特别是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为避免临床护理医疗纠纷的发生,当前,要特别注重强化护理教学者及护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生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性,增强护生法制观念非常重要。为今后护生进入到临床实习或正式进入社会工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护理实习或工作中产生法律纠纷的常见因素

2.1 护士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们护理教育只注重护理专业知识培养,却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培训,或有培训但缺乏系统性,从而造成了护士的法律知识缺乏。在实践中,护士考虑较多的是如何尽快解决病人的健康问题,对一些日常的护理行为或与护理有关的行为,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认识不足。导致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缺乏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2],为法律纠纷埋下隐患。

2.2 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 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不执行规章制度、查对制度,在技术操作中贪图简便,均可引起医疗事故或护理法律纠纷。[3]若把氯化钠用成氯化钾;把肌肉注射(IM)误当成静脉注射(IV)或是把给甲病人使用过的导尿管直接给了乙病人用等等。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诸如此类行为,均可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严重者有可能造成病人死亡。

2.3 业务水平差,对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

随着新业务、新技术不断涌现,新的仪器设备和药品的研制开发,护理规范、护理常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护士如果不努力学习,业务水平差,对病人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主动性,容易导致法律纠纷。[4]

2.4 病人及家属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护理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及家属把自己看作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十分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稍有不满就要讨个说法。因此,护士应该具备有关法律知识,可根据法律、法规,提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或上诉,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护理工作潜在的法律相关问题

3.1 护士的资格问题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资格的人来承担,才能保障护理质量和公众的就医安全。要取得护士资格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经护士执业注册后方能从事护士工作。护生是正在学习的学生,尚未获得职业资格。从法律上讲,她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事故,除本人要承担一定得责任外,带教老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护生脱离带教护士的督导,擅自行事造成病人伤害的,就要承当法律责任。[5]

3.2 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假若该患者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3.3 临床护理记录不到位 医疗护理文件是医院和病人的重要档案资料,记录了病人疾病的发生、检查、诊断、治疗、康复或死亡的全过程。护理记录是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后的原始文字记载。在法律上,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如工作中出现漏记、错记、擅自修改、提前记录等严重问题,都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3.4 执行医嘱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6]若出现因护士随意篡改医嘱,无故不执行医嘱等情况引发的事故,由该护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4 把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贯穿于整个护理教学中

4.1 言传身教,提高带教老师的法律意识 举办护理教育培训班、护理法律专题讲座、护理纠纷案例分析等使教师熟悉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护生、护士的责任及病人享有的权利。掌握教学方法、沟通技巧、教会学生进行合法的护理工作。

4.2 教学中介绍护士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4.2.1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是安全给药的保障。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查七对的内容);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用法、时间;检查药物的质量,以确保药物在有效期内并且没有变质。[7]如在操作过程中,护士没有仔细查对,误把3床病人的药液给4床病人进行了注射或是把5%的葡萄糖用成了10%的的葡萄糖,都容易引发危险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对于静脉输血法,还应遵循三查八对的的原则。三查:查血液的有效期、血液质量和输血装置是否完好;八对:核对姓名、床号、住院号、血袋(瓶)号、血型、交叉配血相容试验结果、血液种类和剂量。若没有仔细查对,误把A型血输给了B型血患者,发生溶血反应,极易造成患者死亡,肯定要追究相关护士的法律责任。

4.2.2 严格无菌技术和消毒隔离制度 在众多基本护理中都涉及无菌技术,比如注射法、输液法、输血法、导尿术等等;同时也涉及消毒隔离制度,比如病室的消毒、传染性病人的隔离等等。如果在护理过程中不掌握原则方法,例如护士不洗手消毒,不带无菌手套直接给病人导尿;消毒液过期仍接着使用;注射用溶液有絮状物仍输入病人体内的…都极容易造成患者局部或全身性感染甚至死亡。

4.2.3 记录和保存医疗和护理文件 准确记录临床护理过程护理记录是医疗机构举证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护士必须认真、及时、完整地记录,不得涂改,不得错记、漏记或不记。例如,护士在绘制三测单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生命体征的测量而胡乱伪造数据绘制的,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4.2.4 专人专柜的病房药品管理 和贵重药必须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交接班制度,按医嘱和专门处方领取和使用。护理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权利将品提供给不法分子、吸毒者或自用,否则就构成贩毒、吸毒罪。患者专用药不得随意挪用、少用或停用。[8]

4.2.5 “五定”原则的物品管理 严格执行“五定”制度:定数量品种、定点安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抢救时使用。[9]若护士在对注射青霉素而至过敏性休克的病人的抢救过程中,找不到气管切开包或是缺少0.1%的盐酸肾上腺素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病人死亡的,要依法追究专管护士的法律责任。

4.2.6 培养良好的护患沟通能力 沟通是指遵循一系列共同原则,将信息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的过程。沟通是护士在工作前的必备程序和前提条件。护士与患者若没有很好地进行沟通,可能导致很多误会,产生许多矛盾,甚至引发医疗纠纷。如应该避讳对病人说“再见”,“欢迎光临”等不妥的迎送病人语言,防止因为语言上对病人的伤害和失误而引起医疗纠纷。

4.2.7 严格规范护生的带教 护生是正在学习护理专业的学生。按法律的规定,护生只能在临床带教教师带教下从事护理工作,在带教教师的带教下如果发生了护理差错或事故,除护生本人负责外,带教教师也要负法律责任;如果脱离了带教教师的监督和指导,护生擅自行事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护理教师应在理论或实践课中应用换位思考、案例分析、病例讨论、情景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印象,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以便于学生进入到临床实习或护理工作中能知法、守法,为病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古建华.从举证责任倒置谈护士的自律行为[J].中华护理杂志,2003,38(5):350

[2]杜治敢.护理学新论[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533.544-557

[3]周燕萍.临床护理法律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5):397

[4]周燕萍.临床护理法律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5):397

[5]冯先琼.护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6

[6]冯先琼.护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6

[7]李小萍.护理学基础[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16

[8]沈丽芳,周文. 注重对护生法律意识的教育与培养[J].卫生职业教育,2008,12(10):86

法理学法律意识第7篇

关键词护理本科生;临床实习;法律意识;医疗纠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日益提高,患者对医疗技术、护理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患者站在法律的角度衡量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的后果,从而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所以,临床带教教师与护生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熟悉患者享有的权利,正确处理临床带教与患者的切身利益问题已变得愈发重要。为此,我对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120名护理本科实习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了解带教教师及护生在教学中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减少医疗纠纷,满足患者的要求。

1对象和目标

1.1对象

江西医学院护理系2007年6月~2008年4月在临床实习的120名护理大专毕业生,年龄:20~24岁,均为女性。

1.2调查方法

根据护理临床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自行设计问卷调查表。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带教教师在进行理论操作讲解时的方式,带教教师指导护生进行实际操作时的方式,护生在实习中的言行举止,共七个调查项目。于2008年4月调查护理系名护理本科实习生,调查结果以肯定答案与否定答案分别统计,数据采用率的构成比进行直观统计。发放120份,回收120份。

2结果

3讨论

3.1 结果分析

调查显示:60.8%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当其他患者的面介绍某患者的病情,59.1%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经常不取得患者的同意就暴露患者的身体进行示教。可见,带教老师在进行理论讲解及操作示范时,大多未意识到教学与患者的切身利益的冲突问题。70%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在患者面前夸大自己的操作技术,而87%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没有经患者同意就让自己给患者操作。可见,在进行实际操作带教中,带教老师未能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问题。平均76%的护生在实习过程中未能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

3.2临床教学中带教老师及护生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因素

带教老师未经患者同意就以患者为实体介绍病情,护理措施或暴露患者身体进行示教,并且当着其他患者和护生的面,患者会感觉自己的隐私被曝光,从而产生不满情绪引发医疗纠纷。

带教老师不管患者是否同意就让护生动手操作或故意夸大护生操作能力会使患者感觉自己受到欺骗,感觉自己不受尊重,不但没有得到真正的关心,反而成为了教学的用具,从而对护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

带教老师在实习中后期放松了对护生的督导,由于护生对护理操作较熟悉,便会让护生单独操作,没有做到“放手不放眼”,从而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护生实习初期对患者的身份,所患的疾病感兴趣而随意谈话,互为传说,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引起患者的不满。

在实习中后期经常单独进行护理操作。据了报道,护生在实习后期发生差错的66.67%[1],由于对护理操作工作程序较熟悉,警惕性有所下降,对特殊问题的处理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护生仅凭印象回答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回答会对病人产生误导甚至危险。

3.3加强带教老师及护生在临床教学中的法律意识

3.3.1加强带教老师在临床教学中的法律意识

医院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使临床带教老师不仅熟悉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责任,熟悉患者享有的正当权利并掌握临床教学的方法及沟通技巧,从而正确处理临床带教教师与患者切身利益的问题。

在进行讲解、示教前向患者解释教学的重要意义,向患者讲明教学内容,所需患者提供的部位、时间等,以及取得患者的理解与配合。

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在对患者的病情护理诊断、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时,应避开其他家属、病友,保护患者隐私权[2]。

让护生对患者进行有创护理操作前,评估护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患者的身体状况。一般病情,操作前先解决护生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便能够顺利完成操作。

在整个带教过程中对护生严格坚持“放手不放眼”,尤其在实习中后期,仍不能放松对护生的监督、指导。

3.3.2加强护生的法律意识

医院在护生进入实习前应首先了解护生对护理有关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选择培训课题,强化护生的法律意识。

采取个别交谈或小组讨论等形式对护生谈论患者隐私和单独进行护理操作等行为进行探讨并及时制止,使护生能在学习知识、技能时注意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养成依法做事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习惯[3]。

参考文献

[1] 魏聿萍、张淳.护生护理实习中差错分析.护理杂志,1999,16(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