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3 17:46:47
序论:在您撰写社会调查概念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社会调查方法;实践环节;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3-0008-04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设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课程由社会科学学院的专业教师主讲,最初是作为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全学分制改革之后面向经管类所有专业学生开放供选修。本文将在介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价值与特性的基础上,着重介绍该课程实践环节设计与实施的情况,结合当前实践教学中尚存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价值与特性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研究的基本原理、抽样、测量与问卷、访谈与观察、稻荽理与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等。本课程的学习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原理、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并在实践活动中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即基本能够使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并撰写调研报告。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对于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社会调查是从事公共管理相关工作的基本方法,这是由公共管理学科的特点所决定的。公共管理是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为促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采取各种方式对涉及社会公众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一系列活动进行调节控制的过程。有效的公共管理必须建立在对社会事实、社会问题的扎实调查、客观分析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扎实、科学的社会调查,了解社会现状,分析社会问题及产生的根源,才能为高水平的公共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因此,在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必须教会学生如何开展社会调查。
其二,社会调查是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系统地培养实践技能的关键环节。公共管理类专业旨在培养掌握现代公共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丰富,技术方法运用自如,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和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从培养计划上看,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蕴含于一系列的课堂教学活动与集中实践环节之中,比如社会调查方法、公共管理定量分析技术、专题调研实习、统计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社会调查方法课程要求学生合作完成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研究报告的撰写等任务,这是较为系统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首要环节,能为后续的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奠定基础。
实际上,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之所以重要与其课程特点密不可分。首先,从课程的教学目标来看,社会调查方法旨在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使其具有初步的研究能力。因为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科学探索社会现象、发现社会规律的途径与方式,其旨在让学生“获得‘如何了解事物,而不是知道什么事物’的探究能力”。 [1]要真正掌握社会调查方法,学生必须具备积极的探索精神和理性的科学精神,并以此开展研究性学习。所谓研究性学习,就是“将学生置于一种主动探究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状态,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来了解知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2]这就要求教师将教育的重心转到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上;这就要求学生抛弃机械记忆、浅层理解和简单应用的学习方式,并就感兴趣的或重要的社会现象展开调查,在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最后得出恰当的结论。
其次,从课程的教学方式来看,社会调查方法必须注重实践教学环节。该课程兼具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特征,目的是让学生在学习有关社会调查方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能够在某个领域实际运用社会调查的方法和技能。课堂理论教学可以让学生知道社会调查是一种怎样的方法,而实践环节的操作才能让学生真正掌握怎样使用这种方法。因此,实践环节设计就成为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教师“将教学过程从传统的以‘课堂讲授为主’转变为以‘实验、实践体验为主’,鼓励学生‘像研究者那样’参与社会调查实践”。[3]
二、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环节的设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组教师,十分重视课程的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对任课教师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要求教师要同时兼具“领队人”、“教练员”、“裁判员”的角色。首先,教师要精心组织实践环节的总方案,并提出每个实践环节的明确目标与要求;其次,教师要教会学生使用具体的调查方法,实现每个实践环节的学习目标;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尤其是实践环节的实施状况进行科学评价,给予合理考核。
(一)实践环节的总体设计方案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教学依循的设计思想是:完全按照社会调查方法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实际社会调查过程的前后环节,在每一部分的教学中都设计出让学生动手实践、亲身参与的活动内容,布置相应的任务,提出相应的要求,使得学生完全被“卷入”到社会调查的实践中来,使学生在实践中边学边干,既增长理论知识,又增强实践能力。
总的来说,本课程专门设计了六个实训环节:确定选题、设计研究方案、概念操作化、问卷设计与发放、实地深入访谈、撰写调研报告。本课程还要求学生组成规模为3-5人的小组,各小组以某一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收集资料,进行一次小规模的社会调查研究,撰写3000字的调研报告,并上台汇报交流调研成果。
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我们采取“重过程、有激励”的科学考核方式,学生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闭卷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比率为:课堂学习表现20%(读书笔记与作业10%+课堂讨论与回答问题10%)+调研报告20%+课程考试60%。其中在试卷方面,考虑到社会调查方法的应用性特点,教师尽量避免出那些学生靠死记硬背就能得分的题目,而是设置了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题和实践操作题,如要求学生当场设计问卷、拟定研究计划、设计抽样方案等。
(二)实践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在每个环节的设计时,教师不仅会提出明确的实践目标与要求,而且还会特别注重一些细节的设计以强化学习效果。
1.选题
在讲授选择调查课题时,教师要求每一个学生先根据课程理论学习了解到的选题标准来拟出自己的调查课题,然后在小组范围内充分讨论,筛选出一个大家公认的选题作为本课程实践环节的主题,供教师进行评价与引导。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方面,由于常常需要经过激烈讨论和争辩才能决定最终的题目,这在无形之中达到了加深学生对课本内容理解的效果;另一方面,既然选题是大家充分讨论后形成的,学生认同该题目,其后续参与的积极性相对会高。
2.设计研究方案
在确定好选题之后,学生需要设计好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规划,制定出探索特定社会现象或事物的具体策略,确定研究的最佳途径,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同时,还要制订详细的操作步骤及研究进度等方面的内容。
3.概念操作化
这个环节对学生来说理论难度较大,同时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环。它是把研究的核心概念转化为可实际测量的指标的桥梁。一方面,教师在解释概念、变量、指标的内涵的基础上,详细地介绍了概念操作化的步骤与方法;另一方面,学生在尝试对自己的核心概念进行操作化之后,教师一一进行具体地指导,这能为后续的研究打下扎实的基础。
4.问卷设计与发放
在概念操作化的基础上,学生要掌握问卷设计的原则与技能,科学地设计一份题目数量不少于15道的问卷。在讨论课上,教师把所有的组两两配对,让配对的两组学生互相做对方的问卷进行模拟试调查,指出问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完善。问卷修改完成后去实地发放,要求每个小组至少发放50份问卷。当然,在问卷发放之前,还涉及抽样方案的选择。我们要求每个小组根据本小组调查课题的需要,提出理想的抽样方案,并说明这些抽样方案的优缺点各是什么,最后对各小组的抽样设计方案进行评比。
5.实地深入访谈
在课堂讲授深入访谈法时,提前让学生准备好访谈提纲,现场请学生模拟一对一访谈和集体访谈,并进行点评。访谈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是在教师讲授深入访谈的技巧之前,第二批是在教师讲授深入访谈的技巧之后。对比前后两批学生的访谈过程与质量,进一步深化学生们对深入访谈的认识,让学生真正掌握深入访谈的技巧。我们要求学生在课题的实地调查中必须深入访谈2个相关的研究对象,每次访谈时间不少于30分钟。
6.撰写调研报告
在整理问卷数据和访谈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拟写调研报告。我们要求学生能够在SPSS或Excel中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简单的统计分析。撰写的研究报告必须要素具备、结构合理、条理清晰、分析有据、有图有表。最后,学生还需制成PPT在讨论课上汇报交流。在交流过程中我们还特意设计学生提问与点评环节,让学生当专家,最后由一批学生评委打分确认名次,排名前三的小组学生的实践环节得分为优。
通过这六个环环相扣、循序渐进的训练,可以将课程的讲授与学生的实践完全地结合起来,较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课程学习取得了可喜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轮的教学,课程组教师发现社会调查方法实践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课时偏少,课程周期短,影响了课程教学效果
几年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在我校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是3学分、48学时,但后来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被降低到2学分,压缩为32学时。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内容丰富,至少包括导论、选题与文献综述、研究设计、测量与操作化、抽样、问卷、访谈、定量资料分析、定性资料分析、撰写研究报告等基本章节。以社会研究方法专家风笑天教授的教材为例,全书共有13章。在课堂上教师不仅要讲授理论知识,还要安排多次讨论课进行实践环节的交流。32个学时对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来说的确捉襟见肘。而且,学校的教学时间安排是每个学期分成两个学段,每个学段为8周。让一个初学者在8周之内掌握调查方法并完整地开展一个研究,难度十分大。时间过于紧凑会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消化与实际调查的开展都有些仓促,这势必会影响到课程学习的效果。
(二)经费缺乏,实践基地少,削弱了课题研究的科学性
由于没有任何经费,学生开展调研的费用,包括复印问卷、往返交通、购买调研小礼品等都是自己支付。一方面,这会导致学生在选题时往往局限于与大学生有关的现实问题,而对公共管理类专业的相关社会问题则研究较少;另一方面,这会导致学生在抽样时,很难做到真正的随机抽样,而只是采取街头偶遇抽样的方法,而且抽取的样本数量也很有限,从而降低了样本的代表性。即使小部分学生选择与公共管理专业有关的课题,但由于课题涉及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学生缺乏社会关系与经验,去调查时经常被拒之门外。尽管学院已建立了一批校外实践基地,但实际上双方的合作关系还不足以深厚到乐意接待学生去其组织中进行深入调查。因此,学生收集到的Y料不仅代表性不够,而且数量也十分有限,这直接影响了研究的科学性,即信度与效度较低。
(三)学生学习动力不足,研究性学习能力不高,降低了学习效果
虽然学生对于实践环节设计总体较感兴趣,但随着调查各环节实际工作的展开,其难度逐渐增加。这就要求学生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部分学生这时表现出了疲倦和懈怠,缺乏足够的动力支撑高质量的学习。此外,受传统“满堂灌”教学模式的影响,绝大多数学生都习惯于被动听课、死记硬背复习迎考的套路,而对于让学生走出课堂自主探索,独立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学生们普遍感到不适应。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学生消极应对、敷衍了事,还有些学生混在组里,“搭便车”不出力,教师也奈何不了他们。
(四)班级规模大,教师工作量大,无法持续确保指导水平
在2013年之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只作为社会科学学院内部相关专业的必修课,选修人数与班级规模都在可控范围之内。但自2014年实施全学分制改革之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作为学科基础平台课,面向所有经管类各专业开放,修读该课程的学生数量显著增加。在教师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每个班级的学生从50个左右增加到100个左右。由于该课程需要学生组队参与实践环节,教师要全程跟踪指导,而且在课堂上要进行充分的交流与互动。大班教学不仅意味着教师工作量翻倍,而且课堂交流也无法达到理想效果。
四、优化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环节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要优化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优化课程安排,增强与相关课程的衔接,持续培养学生的探究与实践能力
从学校的实际教学工作发展态势来看,再给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增加学分与学时数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增强与其他相关课程的衔接,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消化吸收并落于实践。比如,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计划中,后续还有现代城市管理、城市社区治理、城市危机管理等专业课程。这些课程都属于与现实关联度较大的课程,可以在课程设计中要求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并撰写研究报告。此外,还可以在集中实践环节安排与社会调查方法应用有关的实习。实际上,在公共管理类专业培养计划中,分别在第四、五个学期末安排有专题调研实习、统计分析实习。这就要梳理清楚相关课程的关系,形成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训练让学生掌握社会调查方法,提升学生的探究与实践能力。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师应该加强与其他课程教师的沟通,使学生在多门课程中能不断地得到训练。
(二)改进课堂教学方式,激发课堂活力,不断提升理论教学效果
课堂教学是进行课程理论教学的主要形式,是教学过程的基础环节。考虑到本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需要充分吸引学生参与到课堂学习与实践环节中,有必要使用互动教学法和小组研讨法,教师必须变“依赖式”教学方法为“参与式”教学方法。比如,可以要求每一位学生认真阅读教材,而教师每次提前布置下一章课的2-3道思考题。每次上课的前10分钟用来请学生回答问题,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根据学生自学的情况,对课堂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做一定的调整。社会调查方法课程还要求学生以自愿原则形成小组,小组之间的研讨、交流能使学生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提出问题,互相交流看法,互相启发,取长补短,从而吸收、巩固、加深学生所学的知识,这还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此外,还可以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选用一些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比如:在“抽样”那一章,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法,通过介绍社会调查研究领域一些成功和失败的案例,让学生深刻地把握抽样的基本原理;在“访谈”那一章,可以使用情景预设法,事先设置某种情景,要求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进行现场深入访谈。对于某些教学任务特别重的章节,如“测量与操作化”一章,还可以使用翻转课堂法,围绕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拍摄10-15分钟的微视频,事先要求学生观看学习,然后让学生带着问题回到课堂上,展开师生之间的交流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答疑解惑。
(三)优化实践环节的实施路径,提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的科学性
首先,持续优化社会调查方法实践教学设计,尤其是优化每个具体实践环节的实施路径。教师在安排学生分步骤完成从选择课题、拟订方案、操作化核心概念、编制并发放问卷、深入访谈、分析资料到撰写调研报告、交流研究成果的一整套实践任务中,关键是要注意“游戏规则”细节的设计,避免学生“捣浆糊”。比如,在问卷发放环节,教师不可能完全现场监督学生调查情况,有些学生偷懒就自己或让同学胡乱填问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教师可要求学生在问卷发放过程中留下一些影像资料,以证明调查过程的真实性。其次,适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教学的资源保障机制。有条件的话,增加课程组教师数量,实现小班化教学。再次,加强与实地基地的合作,可与相关组织定期策划一些社会调查研究项目,由专业教师牵头,让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学生分别承担其中的子项目,为学生创造正常开展调查的机会。
(四)提升学生对实践环节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学生学习效果的监督与评价
首先,要提升学生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通过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探究和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而能够积极、认真、踏实地参与到社会调查方法各实践环节中去。其次,创新学生参与实践环节的机制。比如,组队时注意不同班级、个性、成绩等多样化的搭配组合;团队运作时可实行组长负责制、定期会议轮流主讲制、成员末位淘汰制等,使团队能够在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中发挥独到的作用。最后,加强对学生参与实践环节的监督与评价。一方面,教师可聘用研究生作为助教,强化对学生的指导与监督,对实践过程与实践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对异常情况必须加以严肃教育与整改;另一方面,教要对学生实践结果、调查报告等进行合理评价,判断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并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低,对于未达到教学效果的应予以及时、适当地补充教育。
[ 参 考 文 献 ]
[1] 张世勇. 以探究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社会调查方法”教学改革[J]. 科教导刊(中旬刊),2014(12):112-114.
今年4月20日,法治日报以《司法所调查结论将做量刑参考,社区矫正调查制度在京首度引入刑案审理》为题,报道了北京丰台区法院在受理王某故意伤害案之后,针对王某因朋友去歌厅丢了手机,怀疑万某而发生打斗致人损伤,事后王深悔其过,已赔偿被害人巨额损失获得谅解的情况,探索性地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案件,委托王居住地的司法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收集的王某工作单位、居委会及其家人邻里对王的平时道德评价,写成调查报告,在法庭当庭审读,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判处。该调查报告被法庭采纳,对王某作了从轻判处。①北京法院系统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审判的首例之作,一时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诸多议论。笔者也曾发表掘作趁了一番热闹。②说心里话,我比较赞成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者启用“社会调查制度”,使法庭量刑时参考其平时的一贯表现,决定恰如其分的刑罚。实现刑罚“改造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本目的。
时隔5个月之久的9月,重庆市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社会调查的概念及原则、社会调查的组织、社会调查的开展、社会调查的方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庭审核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社会调查报告不但应作为对未成年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且应作为法庭教育、判后帮教措施的依据之一。于是,在重庆地区,“社会调查制度”获得司法确认,已经“名正言顺”了。③
说到社会调查制度,不禁使笔者想到国外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有关理论。在国外,“恢复性司法”具有一系列内在的理论依据支撑其在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所谓“恢复性司法”,是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区的共同参与和平对话、协商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以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基本目标,并达到补偿被害人,改造被告人之效果的一种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④很多学者研究表明,恢复性司法能充分发挥犯罪人的复合性羞耻感,能够明显提高遵纪守法率,克服庭审司法的漏洞与缺失。⑤“复合性羞耻”是相对于烙印性耻辱与容忍性谅解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复合性羞耻”强调高度遣责、高度复合,即必须对犯罪人的行为严加遗责,但遗责之目的必须是为了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复合如初;“烙印性耻辱”则强调高度遣责、低度复合,即强调必须对犯罪人严加遣责,不注重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的复合问题;而“容忍性谅解”则强调低度遣责、高度复合,即强调对犯罪人予以容忍宽容,高度重视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的复合问题。
国外研究成果表明,放任主义的教育模式和惩罚主义的强权模式都已难以遇制日益猖獗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当父母换之以道德主义的说理模式,则犯罪率会明显下降。也就是说,在应对犯罪的问题上,如果重视道德论理的方式代替国家惩罚的方式,司法体制可能会发挥更好的功效。以此而论,以道德教育为出发点的社会调查制度,如果正确引入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将以“道德量刑”的助推方式,正确评价犯罪人的人格,唤起道德良知,感化犯罪的人痛改前非、告别昨天,在珍惜今天和幢景明天的生活中增添力量和勇气。应当说,社会调查制度比较契合于“恢复性司法”之理论,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道德感化形式,关键在于该制度的合理运用与正确贯彻。
关键词 “社会调查方法” 探究能力培养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普及型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在领会系统的社会研究方法论的基础上,掌握具体的调查方法和技术,具备探究社会真实的能力,兼具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在实用主义教学观下,“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一直定位于技能获得,将学生作为技能培训的对象,忽视了社会调查调查方法在大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科学探究能力培养方面的作用。这不仅不符合对素质教育和创新性人才培养的要求,也忽视了”社会调查方法”这门课程应具有的终极目标。本文以风笑天著《社会研究方法》的教材所包含的教学内容为例,提出旨在提高学生探究能力为核心的综合性教学改革思路。
1 以探究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必要性
“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科学诸学科探索社会现象、发现社会规律的方法和途径,从素质教育和创新性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单纯的方法和技能是不够的。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科学的世界观和科学的探索精神,并掌握科学探究的方法,即获得“如何了解事物,而不是知道什么事物”的探究能力。①在建构主义学习观看来,单纯的科学知识是一种不完美的知识,(科学事实、科学概念和原理)是不断发展的、暂时的,相比于科学知识,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具有更高的价值。②大多关于“社会调查方法”的教改思路都将实践教学放在了突出位置,忽视了对学生探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③
笔者在“社会调查方法”的教学实践中体会到,之所以造成以上倾向的主要原因是对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的性质认识不够充分,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所指涉的终极教学目标认识不到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内容可分为个方面,社会调查理论(科学方法论)、调查的方法和技术,多学科的综合知识。除调查的方法和技术之外,科学方法论和多学科综合知识两方面的教学内容皆不适合实践教学。教学内容的性质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一定的教学方法又服务于教学目标的实现。要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必须以提高学生的探究能力为旨归,针对不同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在教学实践中有针对性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
2 “社会调查方法”教学内容的性质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的教学内容既包含了对学生而言的先验性的理论知识,又包含了让学生以经验的方式认知社会现实,形成新认识和创造新知识的实操性课程内容。国内使用较为普遍“社会调查方法”教材是风笑天所著的《社会研究方法》,其主要内容分为3个部分:社会调查的基础、社会调查的方式,资料的分析和表达。④社会调查基础实质上是科学调查方法论的内容,是科学探究方法的总论。社会调查方式包括问卷法、实验法、文献法、实地调查等4种方式,具体的方法和技术包含在以上4种研究方式的不同环节以及资料的分析与表达中,科学世界观和科学探究精神渗透在各部分教学内容中。此外,该门课程还包含了社会统计学、概率论和统计分析软件的应用等涉及多个学科的教学内容。这些教学内容从探究能力培养的角度来看具有不同性质。
(1)理论性的调查方法论:作为指导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方法性课程必然包含着方法论的理论内容。社会调查的哲学基础、社会调查的方法体系、科学求知的一般程序、调查方式的概要介绍等都属于这部分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重点是要让学生明白:科学的、可靠的认识是如何来的;以经验观察和逻辑推理为核心的科学求知方式与传统的权威法、朴素经验法和思辨法的不同之处。此外,这部分教学内容还对上述4种研究方式从研究范式层次进行了归类,并区分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这些内容与哲学上的认识论内有关,其难点在于让学生理解科学探究的哲学基础,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学生应该能体会到科学探究的精神内核。在教学实践中,习惯了基础知识接受性学习的低年级大学生接受这方面内容有一些困难,而这部分内容也不可能通过实践性教学来完成。
(2)实操性的调查方法和技术:“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具体目标是教给学生从现实生活中获取有用信息的系统方法,必然涉及到一些实操性内容,这些内容就是调查方式和具体的方法与技术。这部分内容是“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主体部分,是科学探究能力的具体表现形式。调查方式指的是贯穿于调查研究全过程的程序与方法,包括抽样、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如,如何选题、如何抽样、调查方式的选择,4种研究方式的操作过程,以及资料分析的方法和技术。与上述理论性内容不同,这部分教学内容如同操作说明书,程序性较强,课堂教授只能一般性地介绍各种方法和技术的操作规程,以及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从知识内容角度来看,这部分实操性的教学内容是程序性知识。
程序性的知识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技术知识”,如一些操作步骤,可以在课堂讲解中被告知;二是表现为“实践的知识”,其特点是内隐的,很难通过课堂讲解方式传递给学习者,学习者只能通过亲身参与实践才能意会或体验到。⑤可以说这种知识是不能被“教”会的,只能在做的过程中被“领悟”。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注意到,仅仅通过课堂讲授,很难引起学生高度注意力和兴趣,学生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各种操作程序和技术记下,一些需要理解的内容也只有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理解。
(3)多学科的综合性知识和素养:“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共同研究手段,同时,“社会调查方法”也是借鉴和吸纳了上述多学科的方法而逐渐发展成熟的。⑥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一些教学内容会涉及到多学科的知识,其教学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比如,来源于统计学的抽样和定量资料分析,借鉴于心理学的实验法,借鉴于人类学的观察法和访谈法,借鉴于历史学的文献法,还有计算机辅助技术以及基于网络的调查分析。各种调查方式各有其不同的学科背景,而且随着社会调查方法的发展,其他一些方法和技术也不断地被吸纳进来,调查方法越来越走向多学科的综合。比如,近年来基于大数据的社会计算的发展,是社会科学、信息科学和管理科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结果,⑦跨越了人文社会科学和理工学科的界限。
要具备一定的探究能力,仅仅掌握了具体的方法和技术是不够的。学生如果要开展社会调查,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中去,主动与日常生活之外的人打交道,因此与人沟通的艺术也是“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中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除了文献研究之外其他3种调查方式,都要求调查者与他人打交道,因此,调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能力。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人际交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问卷和调查表的间接交往,一种是与调查对象直接接触。前者要求调查者与调查对象进行书面沟通,后者要求调查者与调查对象面对面沟通。无论是哪一种沟通方式,都是对调查者社交能力的考验。从这一点来说,“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就不仅仅是让学生习得一种方法和技术那么简单,人际交往、沟通协调等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是其必然的教学内容和目标。
3 以提高学生探究能力为目标的教改思路
按照课程设计理论中的目标模式,教学目标是教学设计的基础和核心,教学设计要围绕着教学目标的确立、实现及评价而进行。⑧要建立与上述教学内容性质相协调的教学方案,达到提高学生探究能力为核心综合素质,首先必须明确不同的教学内容应达到的教学目标,其次确立达到相应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最后要注意将科学世界观、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等综合素养的培养渗透在各个教学环节。“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理论性的内容大多指向科学世界观和科学精神的培养,而实操性的内容指向科学探究方法的培养,这几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对学生探究能力的培养。显然,要达到这些教学目标需按照“有的放矢”的原则将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摆在突出位置。具体的教学改革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针对理论性内容采取启发式教学:“社会调查方法”中理论性的教学内容从知识类型上来说是理解性知识,这部分教学内容对学生来说是间接性的经验,不宜采用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才有可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启发式教学的直接目标在于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让学生在积极思考的过程中领会科学思维的精神,具备科学探究的气质。比如,在对“科学环”知识点的教学中,可以通过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基本内容讲解之后,引入相关实例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学生通过积极地、独立地思考,尝试形成自己对科学思维的认识。在此,教师起到引导者的作用。这样的教学设计思路的思想基础是,让学生在积极思考的过程中,体验运用科学方法探索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让间接性的经验转变成直接性的经验,以促成其探究能力的养成。
(2)针对实操性的内容采取分组实训模式:要让学生真正掌握一种方法,最好的方式当然是让学生在应用中掌握。针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中的实操性内容,教学实践中宜采取项目分组实训方式,将其与学生主持或参加的各种项目课题结合起来,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如何进行社会调查,训练其探索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能力。具体做法是:①从选择调查题目的章节开始,将学生分为每组6人左右的实训小组,指定一名组长;②在选择调研题目、制定调查方案、概念的操作化、抽样、问卷设计、访谈提纲的制定、观察表格的制定、资料的整理和分析、研究报告等关键环节让学生提交书面作业;③针对学生所提交的作业,结合相关教学内容进行纠错整改;④每个小组的作业完成情况作为课程成绩的一部分,一般占最终成绩的20%。分组实训的方法是任务教学法的一种具体运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在课程纠错和整改中还可以让学生发现理论内容的重要性,使其切身体会到科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在分组实训中学生所选择的调查课题贯穿整个课程的始终,学生上完这门课程,相当于完成了一个小的课题调查,社会调查的各个环节以及一些关键的方法和技术都将有所实践。“吃过桃子的人,才知道桃子的滋味”,经过分组实训,学生一方面实践了科学探究的方法,另一方面也切身体验了科学方法的魅力。
(3)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将“社会调查方法”的教学内容分为理论性的内容和实操性的内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叙述的方便,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讲,一些教学内容实际上很难绝对地区分为是理论性的内容还是实操性的内容。针对这些既有理论性特征又有操作性特征的教学内容,不应拘泥某一种固定的教学模式,通过与学生的沟通和对教学效果的评估笔者发现,通过课堂精解、主题式学习和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比如“概念的操作化”既具有理论性的特征,又是任何一种调查方法的必不可少环节,具有一定的实操性。“概念的操作化”是将抽象的概念转化成可以进行经验观察的指标体系,经过概念的操作化,较为抽象调查内容才有可能转化成现实生活可以经验观察的现象。在笔者的实践中,尽管结合多个操作化的实例进行了精讲,但是在学生课后交回的作业中,经常发现一些学生并没有完全理解“概念操作化”的要义。其主要原因是学生将“概念的操作化”作为一个知识点来学习,而没有理解“概念的操作化”是整个调查方法体系的一环。针对这种情况,单一的教学方法显然不行,需要在课堂精讲的基础上,将主题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起来,给学生提供与其生活实际相贴近的需要进行操作化的概念主题,在现实情景中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激发其自主探究的积极性,“做”的过程中学习概念操作化的内涵和方法。
4 余论
将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作为“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核心,最为重要的是通过精讲、实训及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让学生具备进行科学探究的素养。不同性质的教学内容相辅相成,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如果对理论性的方法论内容没有深透的理解,学生即使会用各种调查方法和技术,那也只能是成为一个调查员,而不具备进行科学探究的精神气质。反之,如果仅仅以灌输科学探索精神的理论性内容为主要教学目标,那么这门课程就失去了方法的意义,且无益于对学生实操能力、协同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实践素质的培养。总之,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课堂精讲和实操训练两个不可偏废,应着力做到让学生在理解理论内容的基础上展开实操训练,以科学探索的精神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技术。这样才能够达到让学生运用科学的方法观察社会现象、解释社会现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教学目标。这也是创新性人才培养和素质教育的要求所在。
项目:本文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题教学法在通识课程《社会调查方法》教学中的运用研究”(项目编号:JY1302118)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十一版)[M].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5.
② 袁维新.科学探究:当代科学教学的基本理念[J].上海教育科研,2004.35(4):68-71.
③ 相关文献可参见:周琳琳.《社会调查方法》实践教学设计与效果评价[J].学理论,2013.17(4):241-243;李向前.围绕三个环节强化实践教学效果――“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探索[J].2012.4(21);徐晓军、郑伦楚.“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参与式研究性教学模式[J].中国大学教育,2010.36(2):48-50.
④ 风笑天.社会研究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3.
⑤ 夏正江,梅珍兰.对研究性课程内涵的一种解读[J].教育研究,2001.31(6):66-70.
⑥ 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9.
操作化,也称具体化,或分解化。所谓操作化是指在社会调查研究中,将抽象的概念和命题逐步分解为可测量的指标与可被实际调查资料检验命题的过程。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定量研究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在现代社会调查研究中被广泛地应用。操作化是现代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必经的一个阶段。概念和命题的操作化步骤:
1、明确概念的确切涵义。
2、进行探索性研究确定概念操作化的框架。
3、对概念或命题进行分解。所谓分解就是将整体分解为部分,将复杂的事物或命题分解为简单的要素,然后对各个部分或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1.概念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各类相关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2.社会调查报告性质
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够使司法机关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做出某种决定或判决。但它并不起到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作用,所以一般不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而是将它作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1.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
刑罚个别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罚后回归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说,要决定采取何种刑罚措施对其最适合就要全面的了解其个体背景情况。只有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后,司法机关才能综合所了解情况采取最适当的刑法措施。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还要更加注意其自身的基本情况。这是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挽救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
2.社会调查制度为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帮教和矫治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只有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背景情况作出客观的社会调查报告,法院可以根据报告有选择性的决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最适合该未成年人的审判庭进行审判,同时它也可以为少年法庭开展法庭教育提供重要依据。在判决生效后送达执行机关后,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这能够使矫治工作取得最大成效,使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三、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比较
国外类似的社会调查制度,一种为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调查制度,此制度的功能为可以完成对案件的分类,防止将少年不当交付刑事司法程序,调查所获得与提供的信息还可以为少年刑事问题的处置提供参考性依据。另一种则是英美国家推行的量刑判决前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它主要是在实行定罪与量刑分离的,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启动的人格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法官恰当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而我国庭前社会调查不具有国外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分类功能,是作为少年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设计,是为刑事程序的选择与被告人的定罪处刑提供参考性依据。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构建
1.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或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走访、了解,从而制定社会调查报告的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同时,未成年人的律师在诉讼中所负有的职责也决定了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调查报告。笔者认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同与青少年工作联系密切的社会团体进行联系,共同筛选出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等业务培训。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可以委托这些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
2.调查的对象
社会调查的对象应是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接触的人或者单位,便于深入了解所需掌握的信息。具体包括: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工作的单位)、老师、同学(同事)、社区组织、社区成员、亲戚、朋友、户籍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
3.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应是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展开,进而采集改造的关键切入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
一、教学目标
通过课堂任务训练使学生掌握有关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程序和相关知识,通过大量实例的训练和学生课外实践,使学生了解从选择调查题目开始,直至完成调查报告为止的整个社会调查过程,为学生能够实际完成调查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与技能基础。
1.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掌握问卷、访谈、文献、实验法的操作流程和适用范围,掌握抽样的方法和具体操作,了解基本的统计与分析方法,掌握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2.能力目标
学生应具有选择合适的调查课题和设计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的能力;能够根据调查内容选择合适的收集资料方法和抽样方法;能够设计问卷或访谈提纲;能够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撰写规范的调查报告。
3.职业素养目标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完善的职业价值伦理观;培养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培养学生严谨规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对服务对象负责的职业操守。
二、设计思路
社会调查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的认识活动,不仅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还遵循比较固定的程序。因此,《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紧紧围绕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选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分析阶段——总结阶段,这五个阶段安排学习内容。
1.以实际社会调查工作为引导,围绕工作任务,按模块设计教学内容
围绕实际的社会调查工作,结合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将一般程序的五个阶段总结成三个学习模块(如图1所示):认识社会调查方法——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和撰写调查报告,每个模块中划分为不同的学习任务,按模块分任务设计实践教学。
2.按照社会调查的操作程序,学生分小组完成不同阶段的学习任务
为确保学生“学其所用、用其所学”,课程采取“学中做、做中学”的教学方式,以实际案例为教、学、做操作对象,加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将学生分为不同的小组,小组成员从选择调查主题——选择资料收集的方法——设计问卷或访谈提纲——调查实施——数据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的不同阶段,随课堂进度完成不同的任务(见图2),操作训练与学习内容同步,先训练后学习,在实践中发现学习内容,在学习中检验实践效果。三、考核评价
本课程采用过程考核的方式。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其中平时考核占60%,期末考核占40%。平时考核主要包括:考勤、课内项目(围绕
任务提交的书面作业和课堂展示)、课堂参与程度,比例为1∶4∶1,主要考察学生学习态度和对于社会调查不同阶段的知识掌握情况。期末考试以闭卷形式进行,主要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以及重点内容的应用能力。
四、教学效果
在选题阶段,每个组围绕着身边现象,结合自身生活经验,选择的题目多是和学生的生活、学习息息相关的,如饭堂满意度调查、阅读兴趣调查、大学生网购现象调查等,小部分学生针对市民开展调查,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状况调查。无论是从学生的课堂积极性还是完成作业的情况看,学生普遍认可该种教学方式,学习知识较多,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五、教学反思
一、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概念、作用、产生依据
(一)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由一些具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人类学等专门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调查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二)产生依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有公诉人、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
(三)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处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关于社会调查的主体,依照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进行调查”的规定,由于是“可以”,而非“应当”,故从立法的角度,控辩双方、审判机关、以及受审判机关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形式,1、由控方或者辩方以访谈的形式,形成规范性的社会调查报告。2、由审判机关以问卷式或访谈形式,形成问卷调查表。3、建立一支特邀社会调查员队伍,这些社会调查员由熟悉青少年特点,热心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这项工作开展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从法院执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情况看,开始这项工作是由法官自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随着97年刑事诉讼法的生效执行,法官居中裁判规则的确立,开始改变以前单纯由法官调查的情况,同时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通过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作,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由该机构完成其接受的援助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庭审中将报告提交给法官予以参考。如果案件被告人自己聘请了律师,这项工作就由律师去完成。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完成的情况比较好。但是这样做毕竟只是辩护方的调查报告,其内容具有局限性和不客观性。而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工作,认为是其检察工作之外的工作内容,态度消极。即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了解也是在审查起诉时通过案件了解的情况,很片面且不详细。
笔者认为,在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上,上述几种做法都符合《若干规定》,都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二)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法律没有给予确定,由此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可有可无。
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意义已经阐述,不再赘述。一个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有无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是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其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故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社会调查作为一种制度在法院并未在实践中认真履行,而且对社会调查报告没有作相应规定,加上缺乏制度进行监督,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程序之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实施情况不好。既然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没有确定,由此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可有可无。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处于何种环节,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应该在庭审中予以展示,法律没有规定,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中以和种方式出现、怎样展示,控辩审三方均感困惑。存有争议:
1、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有两种观点:(1)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从证据的概念来看,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的范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然而社会调查报告只是对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的综合评定,并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来看,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社会交往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其的看法和评价,办案人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出具最终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调查报告只是与其犯罪的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
从证据形式来看,调查报告并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鉴于此,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中质证,其性质应属于品格证据。但随着调查报告在实际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其性质也越来越接近证据的范畴,为此,法律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
(2)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处于何种环节,是否应该在庭审中予以展示,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