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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产生的原因(合集7篇)

时间:2023-10-25 10:56:11
电磁辐射产生的原因

电磁辐射产生的原因第1篇

1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漏的现象,过量的电磁辐射就造成电磁辐射污染。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为电磁能量迅速增长,电磁辐射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污染源。作为一种新型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它对人体的影响至今在科学上尚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很难用传统的“末端治理”方式来解决,即污染产生后再来治理。但通过合理规划,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的上述特点增加了公众的惧怕心理。在美国和欧洲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表明电磁辐射和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具有联系,因而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公共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I’]。 2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随着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 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也与日俱增,电磁辐射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移动电话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 (l)主观原因:认识差距。由于科学宣传不够,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往往出现过于冷漠和过度恐慌两种极端认识,巨大的认识差距成为纠纷各方沟通的主要障碍。 (2)客观原因:立法滞后,执法不力。首先,现行法的空白让许多人感到无法可依,有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更是让纠纷各方莫衷一是。因产业发展不足,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不突出,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显现出来。因此,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的认识普遍不足,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其次,环保执法的“刚性”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难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建设前不作任何必要告知和宣传解释的现象比比皆是。 基于上述原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发生后常常久拖不决。产生污染的一方否认电磁辐射的存在,激起公众的反感与恐慌;而求诉无门的一方则群情激昂,有的还不惜采取过激手段。开辟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合法解决途径刻不容缓。 3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 3.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无法担当大任。原因是:第一,内容的滞后性。我国通信、电子等产业的大规模迅速发展是在该法颁布之后,其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更为复杂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需要。第二,效力级别低,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在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拿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进一步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3.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移动电话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保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2004年4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在关于环保电磁标准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OZ一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虽然标准从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消费者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仍然尺度不一。 4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4.1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p#分页标题#e# 4.1.1环境保护立法。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l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1.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 4.1.3国家其他立法。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1.4地方电磁辐射立法。我国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J匕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 4.2尽快完善现行法 4.2.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l)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迅速出台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这不仅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也有利。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人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行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加强地方立法应强化对电磁辐射污染法学特征的研究。现行地方立法主要是在“急用先立”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学特征研究不够。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中,只是简单地将电磁辐射附属于电离辐射(又称放射性)一起立法,并未深入研究这两种辐射的共性和个性。这两种辐射污染虽然在管理制度上有某些相同的地方,如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都实行“三同时”制度等,但它们在危害原理、危害程度、防治原则和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简单合并。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主要是重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单项立法在结合地方实际问题加强管理上有所突破,但对相关原则、理论的研究仍显不足。 4.2.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l)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统一规划,其中统一规划是实现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的手段。对于电磁辐射这种特殊的污染而言,预防甚于治理。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在科学上尚未得到完全的证实,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带有风险预防的因素,使“预防优先”更为贴切。“合理控制”是指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世界各国的电磁辐射标准差别较大,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各国的产业发展。通讯、电子等产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引导其走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协助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作出明确界定,以改变目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缺位的现象。 (3)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重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电磁辐射产生的原因第2篇

关键词: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防护

中图分类号:TM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5025002

1引言

随着城乡的快速发展,国民用电量不断增大,为了满足对电量的需求,供电单位不断将高压电输变电技术应用到低压输变电工程之中。因此,高压输电线、变电站等设施不断增多[1],由高压电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越来越多,对人体和用电设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何防护这种影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的对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有效防护,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是十分必要的,能够为防护找到突破口,以寻找到更好的防护措施来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

2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原因

2.1高压变电所

随着高压电输变电设施在城市中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高压变电站成为电磁辐射污染的源头之一。为了满足用电需求,高压变电站内必须配务高压设备,而高压设备在进行输变电时,纵横交错的高压导线在带电状态下,就会形成一个电磁场,发出电磁波,形成电磁污染。因此,变电所运行设备周围存在一定的电磁场[2],是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原因之一。

2.2高压输电线路

除了高压电变电所外,高压输电线路是产生电磁辐射的又一元凶。高压输电线路荷载高压电流,电流流径导线后就会在高压线与地面之间产生静电感应,形成一个电磁场,电磁场发射出来的电磁污染直接作用在地面与导线之间的包括人在内的任何物体,这种辐射污染随着导线距地距离的远近而变化,导线距地越近,电磁辐射越强,导线距地越远,电磁辐射越小[3]。

2.3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量微小

虽然高压电输变电产生电磁污染,但这种污染并非输变电设备产生的,而是带电导线形成的静电磁场产生的,由于输变电设备输送的是50Hz频率的电流,产生的电磁能量太小,不会对人或用电设备造成危害,因此,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常常被忽略不计,因此,在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的原因中可以去除输变电设备的因素。

3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对人和用电设备产生一定的危害,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1对人体的危害

我国20世纪70年代模拟220kV超高压输电线进行的动物实验也表明,当辐射场强超过一定限值后,较长时间的作用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机能障碍[4]。由此可见,高压电输变电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的身体有一定的损伤,使人的机能加速老化,容易产生心脑血管疾病。另外,在电磁辐射污染下,人体的某部位细胞基因可能发生突变,这种突变可能导致精神问题、肿瘤问题的不断发生,使人们的健康生活受损。

3.2对用电设备造成影响

电磁辐射对用电设备的影响非常大,包括医疗设备、办公设备、日常生活设备、工业设备等等。在电磁辐射的作用下,导致用电设备的烧毁、接触不良、出现波状振动、色斑、计算机重启、医疗设备启动无效。

3.3对通信线路及无线电的干扰

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能够对通信线路和无线电波产生干扰,降低通信线路和无线电数据传输的质量,破坏数据传输的连续性,给用户带来不便。

4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分析

根据测量条件选择了220kV某变电所作为测量对象,各变电所都在变电所高压构架的处围墙外垂直方向,相应的测点间距为5m[5]。

4.1电磁场强度测量

对220kV某变电所电磁场强度的测量后得知:220kV变电所电场强度的最大值为199V/m,远远小于准则中所推荐的对居民区评价标准(4kV/m);最大磁场强度的最大值为0.28μT,远远小于准则中推荐的评价标准(0.1mT),符合相应的要求。由于220kV输电线的电压等级、容量、导线类型与某市同塔双回曙泽4331线、海曙2349线相似,具有很好的可比性,监测对象选择该同塔双回220kV输电线012号塔附近的一段线路,监测结果得知,同塔双回曙泽4331线、海曙2349线在测量范围内的工频电场强度测量值最大为2372V/m,磁感应强度测量值最大值为22.328μT,均符合国家法规所规定的数值范围。

4.3无线电干扰测值

对220kV变电所无线干扰情况进行了测试,得知频率为0.5MHz时测值最大值为44.3dB(μ/m),小于评价标准(53dB(μ/m)),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

5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措施

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和用电设备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在不影响供电质量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1距离调整

由于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随着距离的拉远而迅速减少,根据这一特点,在架设高压电输变电线路时,应该适当调高15~20m的距地距离;另外在建设高压电变电所时,要适当调整各导线间的距离,以减弱电磁感应的强度,变电站建设时距周围保持有效的隔离距离。

5.2建立合理的接入系统

接入系统涉及到导线的选择、接入方法、导线保护、绝缘措施等,只有科学合理的接入系统才能有效的屏蔽电磁辐射,减少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损害。

5.3尽量采用三相电技术

三相电具有三相电压及三相电流矢量和为零的特性,能够有效的降低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强度。因此,在变电所设计中采用合理的布置,采用辐射少的设备,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尽量多采用三相设备,减少分相设备的使用,若使用分相设备,应尽量压缩相间距离,使用三相共箱GIS设备效果会更好[6]。

5.4加强日常维护

加强对高压输变电工程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当更新或维修设备后,应进行电磁场强的监测,以保证电磁波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限制要求[7]。

5.5建立政策监督体制

考虑到电磁辐射的影响,为了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减少电磁污染,建议相关部门从政策入手,通过政策引导,来监督电力部门在高压电输变电架设中采用科学的技术,降低电磁辐射污染。

6结语

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和其它设备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分析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产生的根源,了解电磁辐射的危害,分析其影响的强弱是十分必要的,为有效防护电磁污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丁玉斌,张国平.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分析及防护研究[J].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1(4).

[2] 马宁.高压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9).

[3] 翟俊玉,张运国.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及防治对策[J].农村电气化,2004(10).

[4] 王微旻.高压输电线路电磁辐射污染的评价及建议[J].民营科技,2007(7).

[5] 郭祖美.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的危害及防治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2(18).

电磁辐射产生的原因第3篇

关键词:高压电;电磁辐射;污染;防护

1引言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居民用电量不断增大,为了满足人们对用电量的不断需求,高压输电线设施也在不断增多。高压甚至超高压输电线路进入人口密集地区已经不可避免。高压输电线路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大量电能,同时也给线路所经地区的周围环境带来电场与磁场。由于高压输电线路下存在着电力频率(俗称工频)电场强度,必定会对周围环境带来一定的危害,但是电场和磁场是不可分割的一种物理现象和能量。它虽然用肉眼看不到,但客观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给在这一环境中生产、生活的人们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对自己的身体暴露在电磁场中是否会对健康及日常生活产生有害影响存在疑虑。为了更好的对高压输电线路电磁辐射污染有所认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是十分必要的,以便寻找更好的防护措施来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

2高压输电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原因

静止电荷在其周围空间能产生电场,运动电荷(电流)在其周围空间同时产生磁场。在频率很低时,电场和磁场是相互独立的,彼此没有联系。当频率不断升高时,变化的电场与磁场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并且存在电能和磁能的定量关系,可以脱离电荷或电流以波的形式向空间传播电磁能量,能量以波的形式向外传播辐射而形成电磁辐射。

2.1高压输电线路

高压输电线路荷载有高压电流,电流流径高压输电导线后就会在输电设备与地面之间产生静电感应,形成电磁场,电磁场辐射出来的电磁波对处于地面与导线之间包括人在内的任何物体都会产生危害,这种辐射污染随着导线距地面距离的远近而变化,导线距地越近,电磁辐射越强,导线距地越远,电磁辐射越小。

2.2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量微小

输变电设备传输电能,就是靠电场和磁场相互作用进行电能的传输。我国的电频率是50HZ,工频电场也就是50HZ的电场;工频磁场是工频电场感应出来的磁场.电磁辐射是这些磁场电场建立起来以后,工频磁场不是完全在输变电设备中,有一部分会泄漏出来,我们称之为电磁辐射。虽然高压输变电产生电磁污染,但这种污染并非输变电设备产生的,而是带电导线与地面形成的静电磁场产生的。由于我国电力系统电源工作频率(工频)为50 Hz,属于低频(ELF)0~300 Hz,工频磁场构不成有害电磁能量发射,其周围的电场和磁场没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产生的电磁能量太小,不会对人或用电设备造成危害,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常常被忽略不计,因此,在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的原因中可以去除输变电设备的因素。

3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高压输电电磁辐射污染对人和用电设备产生一定的危害,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电磁场对人体的影响经研究发现,在离高压线50m以外区域电磁场是很微弱,对人体的影响很小,一般情况下对人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3.1高压输电线路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两个方面。热效应是指当人体受到电磁辐射后,体内水分子会随电磁场方向的转换快速运动而使人体升温,其原理类似于微波炉加热食物。非热效应是指吸收的辐射能量不足于引起体温升高,但的确会出现了生理变化和反应。因为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的微弱电磁场是稳定和有序的,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就会遭到破坏,从而引起人体中神经系统的机能障碍,主要症状为神经衰弱综合症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如心动过缓、血压下降等,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作用于人体后,对人体的伤害尚未得到自我修复之前(通常所说的人体承受力---内抗力),若再次受到电磁波辐射,其伤害程度就会产生累积形成累积效应,长时间的积累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危及生命。对于长期接触电磁波辐射的群体,即使功率很小,频率很低,也可能会诱发想不到的病变,应引起警惕。另外,在电磁辐射污染下,人体某些部位的细胞基因也可能发生突变,这种突变可能导致精神问题、肿瘤问题的不断发生,使人们的健康生活受损。

3.2一般而言,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电磁辐射的频率、强度和照射时间。电磁辐射能量越大,照射时间越长,对人体的影响也就越大。

4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措施

由于高压输变电对周围的环境产生电磁辐射污染,对高压输电线路走廊的磁场强度也应进行有效的限制,对人员来往频繁的地方采取一定措施来降低场强,尽量减少工频电磁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1调整输电设备与地面的距离

由于高压输电线路(高电位)与大地(零电位)之间的位差,形成较强的工频(50 Hz)电场;电流通过时产生工频磁场。工频磁场向周围产生电磁波形成电磁辐射,输电设备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随着与地面距离的变大而减少,根据这一特点,在架设高压电输变电线路时,应该适当调高输电线路距地面的距离。

4.2采用合理的接入系统

影响输电线路周围工频电场强度的因素包括:线路运行电压、线路参数(包括导线直径、分裂导线数、分裂间距)、塔型结构、相序排列等。所以在接入系统涉及到导线的选择、接入方法、导线保护、绝缘措施时,只有科学合理的接入系统才能有效的屏蔽电磁辐射,减少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损害。

4.3尽量运用三相电技术

三相电具有三相电压及三相电流矢量和为零的特性,利用这一特性能够有效的降低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强度。在线路设计应尽量采用三相设备,减少分相设备的使用。

4.4加强日常维护

加强对高压输变电工程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当更新或维修设备后,应加强对电磁场强的监测,以保证电磁波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4.5建立有效的政策监督机制

虽然很多物体对电力频率场具有良好的屏蔽作用,可以降低环境中电磁场强度和电磁辐射的污染,不会对居民的健康带来明显的影响。但仍应避免长期在高压输电线附近居住。如果能够严格按照架空电力线路间距进行标准设计,工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将大大减小。

电磁辐射产生的原因第4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 污染防治 对策

一、电磁辐射污染概述

电磁辐射污染( pollution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是指人类使用电磁辐射的器具而泄露的电磁能量流传播到社区的室内外空气中,其量超出本底值,且其性质、频率、强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影响而引起该区居民中一些人和众多人的不适感,并使健康和福利受到恶劣影响。我国目前的电磁辐射污染严重,尤其是在大城市更是集中,并且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建筑密度不断加大,城乡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以及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有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的趋势,与电磁辐射污染引起的种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多数得不到迅速合理地解决。

二、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科学研究不足,法律发展滞后

目前,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理还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的安全标准、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客观上造成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研究的困难。由于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认识也普遍不足,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从整体上缺乏规划,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

(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末端治理不力

由于电磁辐射隐蔽性、潜伏性等特征决定了这种特殊形式的污染危害一般情况下很难被人们所意识到,所以风险预防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现实中,射频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部门间因为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周围辐射环境的保护的情况大量存在,生产家用电器设备、产品的厂家也以其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忽视对于这种无形污染源的控制。虽然说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但是对于电磁辐射污染而言,对其进行事后治理往往花费巨大,需要采取大规模搬迁等方案作为解决办法,而这些原本是可以通过对城市建设的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就可以避免的。

(三)现行立法缺失,标准尺度不一

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立法仅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1989年国家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缺少单行法律。此外,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过于陈旧,且存在严重空白和内容冲突。有些标准虽然在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尺度不一,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对策

(一)加强理论研究,严守现有立法

法律发展的滞后源自法学理论研究的不足,而关于电磁辐射污染这一新型污染的法学理论研究往往必须依赖于物理、生物、医学等相关自然科学的发展程度。同时,在此基础上加强关于电磁辐射污染带来的各种纠纷的法学理论研究,真正让立法者立法有理可依,有据可循。更要注意的是,这些理论研究也不能是纸上谈兵,必须理论联系实践。

虽然目前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尚不健全,但是也并非是无法可依。《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都有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广播设施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某些地方立法中也可以找到控制污染源、解决污染引发纠纷的法律依据。所以笔者认为,严守现有立法对于缓解现阶段电磁辐射污染情况,减少并及时解决由污染带来的各种纠纷具有一定效果。

(二)普及事前预防意识,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我国公民对于这种隐藏性、潜伏性强的新型污染预防意识薄弱,很多时候甚至是在电磁辐射的损害结果产生后才意识到这种污染的存在。因此,对于我国公民、单位普及关于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意识是急需重视的环节。

另外,电磁辐射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产生甚至是结果都不易被人们所察觉,而一旦污染发生,产生的损害结果将是影响巨大的。因此,仅仅通过宣传教育的软性手段是不足的,还必须在法律法规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普遍做法。但是,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电磁辐射相关产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既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预防风险而停止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人为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电磁辐射。

(三)建立统一标准,条件成熟时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我们当前要做的首先是应当尽快统一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这不仅仅是为执法司法提供依据,对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的出口外销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统一标准的确立只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一个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与电子科技的日新月异,电磁辐射污染终会像水污染、土壤污染一样成为一个不得不由国家立法所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科学防治也在研究之中,当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一部完整的立法应该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都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具体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而言,笔者认为,应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原则方面,上文提到的风险预防原则具体到立法中应该体现为预防优先、科学控制、统一规划这三者的结合,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民主、环境责任原则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中也应该有所体现。基本制度方面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意建立健全如电磁辐射规划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特殊群体保护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刘文魁,庞东.电磁辐射的污染及防护与治理[M].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电磁辐射产生的原因第5篇

关键词:电器; 电磁辐射; 人类; 危害; 防护

中图分类号:TN91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3X(2011)20-0140-07

Effect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from Home Electrical Equipments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CUI Ben-liang

(School of Physics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Nanyang473061, China)

Abstract: Any electric equipment has electric field around it. The periodic change electric field produces the periodic change magnetic field, and has electromagnetic wave and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lectromagnetic pollution is caused by excessiv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Generally speaking, The generat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is harmful to human beings, espetially microwaves, short waves and ultrashort waves. The wave type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domestic appliance are analyzed. The protective measures are introduced.

Keywords: electrical equipment;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human; hazard; protection

收稿日期:2011-05-26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201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0B140011)

0 引 言

数字社会,你无法抗拒高科技带来的便捷和舒适;数字社会,你面对琳琅满目的科技产品,却始终挥散不去对电磁辐射的心理阴影。生活中你仔细一看,不难发现这样的情景:对着电脑害怕“射”伤身体,就穿上了售价高昂的防辐射服;拿着手机担心“煮”熟大脑,不厌其烦地戴着耳麦说话;看完电视脸上生怕残留“辐射物”,便匆匆忙忙跑去洗脸做面膜……也许你并不清楚这样做到底有没有用,但似乎只有这样,才有个心理安慰。

有些调查报告指出:经常接触电磁辐射的人,若再受到高温作用,则他们体内发生乳腺癌变的危险就更大;长期担任电气工程师的人,若再经常接触汽油、农药或杀虫剂,则他们患急性白血病的危险就增大。

不少调查报告还指出,从事“电气职业”者,儿童以及不适当使用家庭电器者(常玩视频游戏的儿童,常使用电热毯和其他电加热器的妇女与儿童等)受低频磁场损害的危险较大。一些国家对怀孕的妇女还有这样的规定:婴儿未出生前3~6个月内不能使用电脑。

低频磁场辐射的强度和累积量都会影响致病的概率。并且,有些人是在潜伏期长达10~15年以后才发病的。国际卫生标准中规定,可以容许的磁感应强度上限为100 μT。电磁辐射就像太阳和紫外线的关系一样,你要享受阳光就不可避免接受紫外线的辐射。电磁辐射看不见、摸不着,难以感知,因此其危害就显得尤为隐秘。

从电子闹钟、吹风机、微波炉、电熨斗,到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大家无时无刻不在接触电磁的“抚慰”。走出门外,电力线、各种电机设备又使我们十分容易地处于电磁场中。21世纪电磁环境恶化已成定局。

所谓的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即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它的传播速度即为人们通常所说的光速。电磁辐射可按其波长、频率排列成若干频率段,形成电磁波谱。频率越高该辐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学作用也越强。

从电话、广播、电视、通信、卫星、信息、网络、计算机、微波、医疗技术,到国家安全、军事上广泛采用的监督、控制、报警干扰系统和导弹、宇航系统,再到市内超高压输送电网,它们无一不为人类的物质文明、科技进步和社会安全保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电磁污染日益严重。

电磁辐射会造成所谓的“电磁波污染”,即电磁辐射的强度超过人体或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所产生的危害现象。它无色、无味、无形、无踪、无任何感觉,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无处不在,被科学家称之为“电子垃圾”或“电子辐射污染”。有专家称这是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的第四污染。它给人们带来的危害实在不可小觑。各种电子设备,包括家用电器和照明灯具等,在正常工作时都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波长和频率电磁波,超量的电磁波辐射能引起人体的大脑、神经、生殖、心血管、血液和免疫等系统和组织的结构或功能发生变化。

1 对人体的危害

近年来,电磁波对人体危害的例子多有发现,只不过其影响程度与所受到的辐射强度及积累的时间长短有关,目前尚未较大范围地反映出来,所以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有关研究表明,电磁波的致病效应随着磁场振动频率的增大而增大,频率超过100 kHz以上,可对人体造成潜在威胁。在这种环境下工作生活过久,电磁波的干扰,使人体组织内分子原有的电场发生变化,给组成脑细胞的各种生物分子以一定程度的破坏。产生过多的过氧化物等有害代谢物,甚至使脑细胞的DHA密码排列错乱,制造出一些非生理性的神经递质。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剂量下,人体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一些受到较强或较久电磁波辐射的人,已有了病态表现,主要反映在:

(1) 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表现为头痛,心悸,部分女性经期紊乱,心动过缓,心搏血量减少,窦性心率不齐,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乏力,免疫功能下降等。

(2) 对神经系统的影响:表现为记忆力减退,容易激动,失眠等。

(3) 对视觉系统的影响:表现为使眼球晶体混浊,严重时造成白内障,是不可逆的器质性损害,影响视力;

(4) 对生殖系统的影响:表现为降低,男子质量降低,使孕妇发生自然流产和胎儿畸形等。

(5) 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影响人体的循环系统、免疫、激素分泌、生殖和代谢功能,严重的还会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殖诱发癌症,以及糖尿病,遗传性疾病等病症,对儿童还可能诱发白血病的产生。

(6) 装有心脏起搏器的病人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影响心脏起搏器的正常使用。

2 其他危害

(1) 产生严重的电磁干扰,破坏建筑物和电气设备;

(2) 在长期存在电磁辐射的区域,如微波发射站所面向的山坡,会造成植物的大面积死亡。

(3) 电磁辐射有可能泄露电脑上机密,电磁波向外泄漏的途径有:电脑本身、电源线、连接到电脑的电缆(包括网络电缆)、电脑的设备。它们所起的作用就跟发射天线一样。电源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泄漏渠道,因为它连接到公共的电网上,因此就会跟有线电缆有一样把电脑里头的信号交连传送出去。

电磁辐存在危害的一些依据如下:

2.1 事实依据

(1) 意大利每年有400多名儿童患白血病,其主要原因是距离高压电线太近,受到严重电磁污染所致。

(2) 美国一癌症医疗基金会对一些遭电磁辐射损伤的病人抽样化验,结果表明在高压线附近工作的人,其癌细胞生长速度比一般人快24倍。

(3) 电磁辐射对孕妇的危害更大,据最新调查显示,在中国每年出生的约35万残缺儿童中,有25万为智力残缺。

(4) 中国内陆某省对某专业系统16名女性电脑操作员追踪调查发现,接触组月经紊乱明显高于对照组,其中8人10次怀孕中就有4人6次出现异常妊娠。

(5) 有关研究报告指出,孕妇每周使用计算机超过20 h,其流产率增加80%,同时畸形儿出生率也有所上升。

(6) 几年前,在风景名胜峨眉山发生过一起微波污染事件,在面向微波发射站的坡面上,由于长期遭受辐射,松树等自然植被全部枯萎而死,而山的另一面,植被却郁郁葱葱。

(7) 1995 年 4 月,日本冈山红十字医院一位患者的自动点滴器突然停止,经多方调查,最后发现事故的真正“凶手”是同病房病友打手机时产生的电磁波。

(8) 1997 年 8 月 13 日在深圳机场发生的我国第一起因无线电干扰航空通信导致机场关闭两个小时的严重事件,系深圳机场附近的山头上无线寻呼台的发射功率过高所致。

2.2 实验依据(白鼠试验)

900 MHz微波辐射对小白鼠脂质过氧化作用及神经递质含量影响射频微波辐射,特别是高强度的辐射,能引起机体致热效应,造成健康危害。但也有许多研究资料表明,人体在反复接触低强度微波照射后,体温虽无上升,但也能造成机体的健康危害。

为探讨移动电话手机电磁辐射对使用者健康影响,对900 MHz微波电磁辐射对小白鼠脑神经递质含量及全血中谷胱苷肽过氧化物酶活性(对人的心血管有所影响)、丙二醛(影响人体的神经系统)含量进行了动物实验研究。

(1)GSH-Px活性:由表1可见,辐射强度为1 mW/cm2实验组全血GSH-Px活性显著低于对照组(P

(2)MDA含量:由表1可见,辐射强度为1 mW/cm2实验组全血MDA含量显著高于对照组(P

(3)全血GSH-Px和MDA比值:由表1可见,辐射强度为1 mW/cm2实验组比值显著低于对照组(P

(4)脑中单胺类神经递质:由表2可见,辐射强度为1实验组脑组织中单胺类神经递质NE含量明显高于对照组(P

有研究发现,采用915 MHz照射小白鼠,使其腹腔温度升高36.4℃,结果表明,小白鼠在功率密度为1 mW/cm2的900 MHz的电磁辐射暴露下,全血中脂质过氧化物增加,但暴露的功率密度增加(2 mW/cm2,5 mW/cm2)时,实验组与对照组未见明显异常。

在强度为0.05~0.5 mW/cm2时,血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升高,而1 mW/cm2时未见改变,作者认为这是机体的代偿反应所致。并经过一系列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免疫实验证实,短期微波辐射,对机体免疫功能有刺激作用,长期微波作用,其免疫效应可以转向抑制,呈现代偿-适应-代偿不全的动力学过程。

3 移动电话手机影响调查

随着无线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移动电话手机电磁辐射对机体的健康影响也越来越多的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1) 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某导弹基地的一次演习中,就因为导弹指令系统的频率和试验场区附近加油站自动门的控制信号辐射的电磁波频率完全一致,以致形成误触发,使导弹在人们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自动”弹出发射架,飞向天空。20年后的1993年3月,美国有人状告电力公司,高压线的电磁波导致在附近生活的人长了肿瘤。而瑞典则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承认强度在0.2 μT以上的低频电磁场对人体有害的国家。

最早状告NEC公司的移动电话用户也是一个美国公民,诉其夫人因长期使用移动电话而致癌,并要求赔偿。以后类似的报导日渐增多,争论也日趋激烈。

所有这些事实都表明:电磁波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辐射污染已成为继噪音、固体废弃物等污染要素之后的又一新的污染物。人类也从此背负上移动电话这一高科技产品所带来的喜与忧。

(2) 飞机拒绝“大哥大”恐怕已是尽人皆知。1997年初,中国民航总局针对民航旅客在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日益增多的情况发出通知:在飞行中,严禁旅客在机舱内使用“大哥大”等电子设备。坐过中国民航班机的乘客也都有这样的经验:飞机未起飞时、飞行中、降落前广播都会告诫乘客别使用移动电话。这个通知太重要了,它不仅关系到飞机的安全,也直接关系到机上数十人乃至数百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专家们认为,移动电话是高频无线通信,其发射频率多在800 MHz以上,而飞机上的导航系统又最怕高频干扰,飞行中若有人用移动电话,就极有可能导致飞机的电子控制系统出现误动,使飞机失控,发生重大事故。边样的惨痛教训已屡见不鲜。

1991年英国劳达航空公司的那次触目惊心的空难至今令人难忘,有223人死于这次空难。据有关部门分析,这次空难极有可能是机上有人使用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等便携式电子设备,它释放的频率信号启动了飞机的反向推动器,致使机毁人亡。

1996年10月巴西TAM航空公司的一架“霍克-100”飞机也莫名其妙地坠毁了,机上人员全部遇难,甚至地面上的市民也有数名惨遭不幸,这是巴西历史上第二大空难事件。专家们调查事故原因后认为,机上有乘客使用移动电话极有可能是造成飞机坠毁的元凶。也就是源于这次空难,巴西空军部民航局(DAC)研拟了一项关于严格限制旅客在飞机飞行时使用移动电话的法案。

1998年初,台湾华航一班机坠毁,参与调查的法国专家怀疑有人在飞机坠毁前打移动电话,导致通信受到干扰,致使飞机与控制塔失去联络,最后坠毁。

我国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某年某月,由上海飞往广州的CZ3504航班的南航2566号飞机准备降落时,由于有四五名旅客在使用移动电话致使飞机一度偏离正常航迹;也是在这一年,一架南航2564号飞机执行CZ3502航班从杭州飞回广州时,在着陆前4分钟,发现飞机偏离正常航道6°,据查当时也是有人在使用移动电话。这两起事例虽然没有酿成大祸,但让人想起来就后怕,如果偏离的不是6°而是更大,其后果不堪设想。

从对以上几次比较典型的空难事故的分析来看,事故原因都极有可能与使用移动电话等便携电子设备有关。于是,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了限制在飞机上使用移动电话的规定。

移动电话所产生的电磁波除对飞机上的仪器有影响之外,对汽车上的电动装置也有一定影响,甚至会使行驶中的汽车电动装置“自动跳闸”。英国有关专家告诫人们尽量少在汽车内使用移动电话,英国政府也因此决定要求汽车生产厂家提高汽车内部电子设备的抗电磁干扰能力。

4 医疗设备远离“大哥大”

医院里由于使用移动电话而干扰医疗设备工作、导致患者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的报导也经常见诸报端。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美国、荷兰、德国、瑞士、加拿大等国家早就开始了,并已有报导。

从第2、第3节的叙述不难看出,使用移动电话对人体本身造成的间接危害已被认可,并理所当然地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电磁辐射有着巨大的危害表现如下:

移动电话尚处于发展阶段,移动电话手机使用者随使用时间的增长可能造成进一步的健康危害,所以应加强移动电话手机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必要的手段,降低移动电话手机电磁辐射强度。

(1) 电磁辐射危害人体的原理

电磁辐射危害人体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等。人体是一个导电体,本身就是一个生物弱电磁场。

热效应:高频电磁波对生物肌体细胞的“加热”作用。人体接受电磁辐射后,使肌体升温,如果吸收的辐射能很多,靠体温的调节无法把热量散发出去,则会引起体温升高,进而引发各种症状,如心悸、头胀、失眠、心动过缓、白细胞减少,免疫功能下降、视力下降等。

非热效应:低频电磁波产生的影响,即人体被电磁辐射后,体温并为明显升高,但已经干扰了人体的固有微弱电磁场,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可能导致婴儿畸形或孕妇自然流产;影响人体的循环系统、免役、生殖和代谢功能等。

累积效应:是指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作用于人体后,对人体的伤害尚未来得及自我修复之前,再次受到电磁波辐射的话,其伤害程度就会发生累积,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危及生命。对于长期接触电磁波辐射的群体,即使功率很小,频率很低,也会诱发想不到的病变,应引起警惕。

(2) 电磁辐射危害人体眼睛的原理

电磁辐射对人和动物眼睛的伤害是微波热作用的一个明显例证。眼睛是一个复杂的生物学构造,主要由晶状体和玻璃体等构成,眼睛内存在大量水分和少量血液脉管,其介电常数和导电率很高。也就是进入眼球的微波会被迅速衰减,表明眼球对微波有很好的吸收特性。电磁辐射作为一种能量传递方式,会直接将能量传递给原子和分子,使其运动加速,进而在体内形成热效应。当微波作用于人的眼睛,眼睛晶状体水分较多,易吸收较多的能量,从而损伤眼睛的房水细胞,晶状体内无血管成分,代谢率低,很难将损伤或死亡的细胞吸收掉,日积月累在晶状体内形成晶核,导致视力下降,白内障产生,甚至失明。

(3) 电脑电视等产生辐射的原理

视频终端显示器(电脑)和家用电视机的工作原理电子扫描。电子计算机的终端设备-阴极射线管视屏终端显示器(VDT)的电子枪需要在30 kV的高压下将电子流射向并撞击荧光屏,由此产生电磁辐射,电子在高压作用下迅速射击、碰撞荧光屏,从而产生电磁辐射,其主要成为X射线与光辐射。

(4) 电磁辐射伤害的敏感人群和症候

各类电磁辐射对环境的污染正日益严重,电磁波辐射对机体的主要作用是引起神经衰弱症侯群,比如普遍感到头痛、头晕、周身不适、麻木、胸闷、心悸等症状;体检发现,少部分人员血压下降或升高、皮肤感觉低下、心动过缓或过速、心电图窦性不律不齐等,且发现少数人还有脱发现象。

① 电磁波会影响及破坏人体原有的电流和磁场,使人体内原有的磁场发生异变。这会干扰人体的生态钟,导致生态平衡出现混乱,自主神经功能失调。影响脑部神经系统,使脑下松果体生产褪黑色素的速度放慢,影响了正常睡眠。

② 长时间的电磁辐射污染可能诱发诸多疾病:电磁辐射可能破坏老年人免疫系统,诱发白血病、癌症、脑肿瘤,加速机体衰老。电磁辐射可以伤害细胞膜,干扰激素,对少年儿童可造成发育不良、性早熟、记忆力衰退、视力受损,甚至引发儿童白血病。电磁辐射会使面部皮肤变厚、干涩,出现斑,痤疮、色斑,甚至有演变成皮肤癌的危险,脸上的化妆品在电脑在电脑辐射的作用下,会生成带有放射性的、结构复杂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对皮肤造成长时间的,永久性的损害。这些损害一旦形成,是不可逆转的。电磁辐射会对男女产生影响。经常使用电脑的女性,有排卵异常、月经紊乱、阴道干涩、性冷淡的现象发生。男性的也是对辐射非常敏感的器官,过量的电脑辐射会造成畸形、减少、低下、阳痿等男性疾病。电磁辐射还能破坏人的染色体,造成卵子和异常,产生畸形儿和弱智儿。有资料统计显示,我国每年2 000多万新生儿当中,有25万智力缺陷者,导致缺陷的原因,在已知的30%因素里有20%是环境因素影响造成的。

电磁辐射有如此巨大的危害,那它的来源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大量电视塔、广播站、雷达、卫星通信、微波等带有电磁辐射的设备和活动也越来越多。这些设备对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产生的电磁波也是一个环境污染要素。社会发展愈是进步,电磁污染环境状况也越严重。所以,电磁波既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信息载体和能量流载体,又是有害于人类生活的污染要素,其危害已受到国际环保领域的高度重视。因此,既要把电磁能作为一种资源,充分地利用;又要加强管理,将电磁辐射的负面效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专家介绍,从专业角度说,电磁辐射一般是指频率在100 kHz以上的电磁波。电磁场的来源有自然和人工两类。首先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大的磁场,太阳光本身也是电磁波的一个频段,还有雷电和其他星球产生的电磁波,都是自然产生的,而人类就是在这种环境中进化过来的,与自然形成了一种和谐的共存关系,所以,自然的电磁辐射,对人体没有任何危害。然而,自从19世纪以来,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发明了很多利用电磁能工作的设施,这些设施大量的向环境中发射电磁辐射或产生电磁场,使环境中的电磁辐射问题越来越严重,从而产生了电磁环境保护问题。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大致可分为5类: 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如电视发射塔、广播转播台站; 无线通信发射系统,如手机基站; 高压送变电系统,如高压线、变电站; 电气化铁道,如磁悬浮列车; 工业、科学、医疗用电磁能设施,如高频冶炼炉。

以下是如何防止电磁辐射所产生的危害:

4.1 防止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1) 屏蔽室:由金属(片、网)所构成,多用于对大型机械组或控制室的主动场屏蔽;

(2) 屏蔽衣屏蔽头盔和屏蔽眼镜:这些均是个人防护具,可以有效地降低磁辐射强度,以保护从事接触电磁辐射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3) 屏蔽罩:这是对小型仪器的主动场屏蔽的主要方法,屏蔽所用的材料一般要求是电阻率小的导电性材料,如铜、铝等;

(4) 对于手机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可以戴耳机来减小电磁辐射,信息产业部电信传输研究所泰尔实验室的实验证明使用耳机通话时头部受到的辐射量处在直接用手机通话辐射量的 1/100 到 1/200 之间。4.2 防止电磁辐射泄露你的电脑机密的方法

(1) 被动模式:进行电磁屏蔽,防止电磁波向外泄漏。单一使用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如果屏蔽不能彻底,高灵敏度的电磁接收设备还是可以获取信息。

(2) 主动模式:发射电磁波,使得用于窃密的电磁接收设备接收到扰了的信号。单一使用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如果使用设计得非常好的软件对接收到的扰了的信号进行分析,还是有可能和还原出有用的信息。

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同时混合使用这两种模式。

因此,采取被动模式防止电磁波向外泄漏,就要从这些方面入手。单一对显示器进行屏蔽,还不足够。当要在保密情况下使用电脑的时候,应当把所有不必要的电缆和设备除去。

使用电池供电的手提电脑就能够免除这种连接。但如果非得要使用公共电源的话,被动模式的滤波设备或者再加上主动模式的干扰信号注入电源线就成,是可考虑采用的措施。

当然,人们不要一听电磁辐射就恐慌。人类本身就生活在一个巨大的电磁场里,电磁辐射无所不在,所以电磁辐射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电磁辐射只有超过一定的数值时,才会对人的身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场强度如果低于每米40 V应该就是安全的。即使超过这个数值也不一定产生危害,这根据个人的抵抗力和接触的时间、距离等情况而定。另外,专家还指出,电磁波无所不在,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便利,应该正确对待,合理利用,完全没有必要过份担忧,只要进行适当的屏蔽防护,就可以大大降低辐射影响。

那么,电磁辐射究竟有多可怕呢?

近年来,国内外媒体对电磁辐射有害的报道一直未断:意大利每年有400多名儿童患白血病,专家认为病因是受到严重的电磁污染;美国一癌症医疗基金会对一些遭电磁辐射损伤的病人抽样化验,结果表明在高压线附近工作的人,其癌细胞生长速度比一般人快24倍;我国每年出生的2 000万儿童中,有35万为缺陷儿,其中25万为智力残缺,有专家认为,电磁辐射是影响因素之一。

电磁辐射的危害真这么耸人听闻吗?

如前所述,其实人类一直生活在电磁环境里。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大磁场,其表面的热辐射和雷电都可产生电磁辐射。此外,太阳及其他星球也自外层空间源源不断地产生电磁辐射。但天然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体是没有损害的,对人体构成威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是人工产生的电磁辐射。

早在168年以前,英国人法拉第就发现了一种奇妙现象:电流通过媒体时可产生电场和磁场,这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之为电磁感应的现象。19世纪80年代,人们利用电磁感应原理,建立起世界上第一座发电站。从此,人类大步迈进了电磁辐射的应用时代。

从1901年首次开始的全球通信,到如今移动通信的大面积使用,以及家家必备的彩电、冰箱,电磁辐射的应用已经深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充分享受电磁辐射带来的方便舒适的同时,人们也日渐感受到它的负面效应。如电磁兼容中的电磁辐射曾造成导航系统、医疗信息系统、工业过程控制和信息传输系统的失控,干扰了人们对广播、电视的收听……

听说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等电器装置,只要处于操作使用状态,它的周围就会存在电磁辐射。又听说电磁辐射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有人因此将产品电磁辐射产生的污染比喻为“隐形杀手”。那么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呢,有为此采访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教授赵玉峰。

赵教授说:“电磁辐射和电磁污染是两个概念,电磁辐射虽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电磁污染只有在电磁辐射超过一定强度(即安全卫生标准限值)后,才对人体产生负面效应,导致头疼、失眠、记忆衰退、血压升高或下降、心脏出现界限性异常等症状。如在电磁辐射超强度的环境下长期作业,严重的可能引起部分人员流产、白内障,甚至诱发致癌……”

赵玉峰坦言,电磁辐射对人的影响虽普遍存在,却并不可怕。不同的人或同一人在不同年龄段对电磁辐射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即使在超标环境下,也不意味着所有人都会得病,因此大可不必对电磁辐射“草木皆兵”。当然,对老人、儿童、孕妇或装有心脏起搏器的病人,对电磁辐射敏感人群及长期在超剂量电磁辐射环境中工作的人应采取防患措施。

针对日常生活中接触电器产品产生的电磁辐射,可能危及健康,中国消费者协会8月6日发出警示:生活中须防电磁辐射。

“其实,电磁辐射到底对人体健康有没有影响并不是什么新鲜问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研究员李天麟告诉记者,“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对电磁辐射的研究及评论已长达半个世纪之久,但由于研究的目的、方法、条件(接触电磁辐射源的距离、时间、生物模型等不同)等因素不一致,目前全球有关专家学者们对电磁辐射生物学效应研究结果和观点也不尽一致。因此,电磁辐射对人体究竟有哪些影响及危害,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不过,李天麟认为,作为一个大国,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电磁辐射安全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便生产企业能遵循这一标准研制、开发超低电磁辐射的电器、设备,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同时将电磁辐射的管理纳入正常的社会环境保护范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就制定电磁辐射标准问题采访了几个有关部门,了解到,过去卫生部、电子工业部(现合并到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军队等部门,都分别制定过本行业电磁辐射安全的标准,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电磁辐射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据悉,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制定电磁辐射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今年年底前有望出台。

据国家环保总局专家介绍,目前我国的电磁辐射环境是比较好的,相当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时我国面临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情况,有苗头出现,远未到严重的地步。但从现在就要从严管理,未雨绸缪。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对电磁辐射的应用。若电磁污染到了环境无法忍受的地步,再想进一步发展经济就举步维艰了。

也就是说电磁辐射并不是对人类只有负面作用,它仍然有其特殊的功用,如:

(1) 工农业:如测厚、探伤等;

(2) 医学:X射线,CAT扫描。

5 结 语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健康造成的是一种潜在的积累型危害。如不重视,不仅对这一代人,而且对后代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除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及防护知识,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外,从劳防用品这一方面入手,以“防微杜渐”,显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和制度并加以实施,这确实已是不容等待。

但是人们对电磁辐射不应该过度的恐慌,要在对电磁辐射有完整、清醒的前提下避开一些不必要的电磁辐射对自己的伤害。要正确对待电磁辐射对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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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盛振华.电磁微波技术与天线[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

电磁辐射产生的原因第6篇

On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in China QIU Qiu(Politic and Law Department,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Wuhan 430079,China)

Key Words: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pollution prevention;legal countermeasures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欧洲,由于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结果表明电磁辐射与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存在联系,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1]。在我国,随着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而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使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展。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对电磁辐射活动进行管理。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完成首次全国电磁辐射污染源调查,结果表明无线电通信和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发出的电磁辐射已成为一种新的隐形公害,其对环境的污染及人体健康的危害不断增加[2]。2001年8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9号消费警示:日常生活需防电磁辐射[3]!

与此同时,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日益增多,投诉率居高不下,相关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4];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5];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6];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7]。

迄今为止,由于科学研究的不足,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制尚不清楚,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使得许多当事人误认为法律对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无能为力,一方往往对此不予理睬,另一方则常常采取过激手段,致使纠纷升级,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1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基础――风险预防原则

传统法律要求“损害的确定性”,即只有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在科学上得到了证实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科学上的不确定是排除法律救济的正当理由。但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研究和应用中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而模糊,风险往往作为新技术的副产品与之相伴而生。如果任由危害行为发生或者推迟对风险行为的控制,将带来极大的危害。在这种背景下,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应运而生。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规范,就是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损害的确定性”的要求,采纳风险预防原则的结果。

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法律对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进行防范的立法思想。它在许多国际条约、国际宣言及国内法中得到运用,其适用范围从最初的废物处理扩大到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卫生防疫等许多领域。尽管对此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里约宣言的规定最有影响力,它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可见,风险预防原则是专门针对在科学上尚未得到最终明确的证实,但如果等到科学证实时才采取防范措施则为时已晚的环境损害风险而制定的,它重在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而不是制止环境损害的发生。虽然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尚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和设施在人们生活中广为使用,如果等到科学证实其危害性时再采取防范措施,显然其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因此,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法律规范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了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进行防治的正当性。以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拒不采取法定预防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电磁辐射相关产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既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预防风险而停止发展。首先,风险预防原则并不是对所有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活动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各国一般都会确定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只对一定风险程度以上的电磁辐射采取预防措施。其次,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采取何种程度的预防措施为适当,一般取决于对风险程度和收益的综合性评估。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人为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电磁辐射。

2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2.1 利用现有立法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行立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环境保护立法。首先,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可以适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3月25日颁布)。该法是我国目前唯一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其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应防治电磁波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相关部门专项立法。除环境保护立法外,广播、电信、电力等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其方式主要有:①直接对电磁辐射进行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②出于保护本行业的设施、设备的目的而作出的与电磁辐射有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三,国家其他立法的规定。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2004年8月13日,北京市环保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召开了全国第一例电磁辐射污染环保听证会[8]。听证会增进了争议双方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有效地促进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第四,地方电磁辐射立法的规定。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其模式有3种:①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②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③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2.2 尽快建立相关的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首先,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由于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尺度不一。国家标准是电磁辐射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其次,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与水污染等传统污染不同,由于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应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仅内容滞后,而且效力级别低,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在我国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为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或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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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产生的原因第7篇

一、电磁辐射的来源

电磁辐射的来源主要有天然电磁辐射和人造电磁辐射。

1.天然电磁辐射

天然的电磁辐射是一种自然现象,主要来源于雷电、太阳热辐射、宇宙射线、地球的热辐射和静电等。例如雷电就是一种很常见的天然电磁辐射,它除了可能对电气设备、飞机、建筑物等直接造成危害,还会在广泛的区域产生从几千Hz到几百MHz的极宽频率范围内的严重电磁干扰;另外,火山喷发、地震和太阳黑子活动引起的磁爆等都会产生电磁干扰。天然的电磁辐射对短波通信的干扰极为严重。

2.人造电磁辐射

(1)无线电发射台,如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系统等。

(2)工频强电系统,如高压输变电线路、变电站等。

(3)应用电磁能的工业、医疗及科研设备,如电子仪器、医疗设备、激光照拍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4)人们日常使用的家用电器和电子设备,如微波炉、电冰箱、空调、电热毯、电视机、录像机、电脑、手机等。

二、电磁辐射的危害

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一些原来建于城市周边的传输发射中心和高压线等设施周围也开始进行开发建设,小区环境和室内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也就随之而来。电磁辐射到底对人体有什么危害?据有关专家介绍,其危害主要有六个方面。

危害之一:可能是造成儿童患白血病的原因之一。医学研究证明,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意大利专家研究后认为,该国每年有400多名儿童患白血病,其主要原因是距离高压线太近,受到了严重的电磁污染。

危害之二:能够诱发癌症并加速癌细胞的增殖。电磁辐射污染会影响人类的循环系统、免疫、生殖和代谢功能,严重的还会诱发癌症,并会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殖。

危害之三:影响人类的生殖系统,主要表现为男子质量降低,孕妇发生自然流产和胎儿畸形,等等。

危害之四:可导致儿童智力残缺。据最新调查显示,我国每年出生的2000万儿童中,有35万为缺陷儿,其中25万为智力残缺,有专家认为电磁辐射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危害之五:影响人们的心血管系统,表现为心悸,失眠,部分女性经期紊乱,心动过缓,心搏血量减少,窦性心律不齐,白细胞减少,免疫功能下降,等等。装有心脏起搏器的病人处于高压电磁辐射的环境中,就会影响心脏起搏器的正常使用。

危害之六:对人们的视觉系统有不良影响。由于眼睛属于人体对电磁辐射的敏感器官,严重的电磁辐射污染会导致视力下降、白内障等。

三、电磁辐射的防护

关于电磁污染的标准,学界争论还在继续,但我们还需在各种电磁辐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我们该如何预防并减轻电磁辐射对自身的伤害呢?

1.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重视电磁辐射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多了解有关电磁辐射的常识,学会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如:对配有应用手册的电器,应严格按指示规范操作,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等。

2.不要把家用电器摆放得过于集中,或经常一起使用,以免使自己暴露在超剂量辐射的危害之中。特别是电视、电脑、冰箱等电器更不宜集中摆放在卧室里。

3.各种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移动电话等都应尽量避免长时间操作。如电视、电脑等电器需要较长时间使用时,应注意至少每1小时离开一次,采用眺望远方或闭上眼睛的方式,以减少眼睛的疲劳程度和所受辐射的影响。

4.当电器暂停使用时,最好不要让它们处于待机状态,因为此时可产生较微弱的电磁场,长时间也会产生辐射积累。

6.居住、工作在高压线、变电站、电台、电视台、雷达站、电磁波发射塔附近的人员,佩带心脏起搏器的患者,经常使用电子仪器、医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人员,以及生活在现代电气自动化环境中的人群,特别是抵抗力较弱的孕妇、儿童、老人及病患者,有条件的应配备针对电磁辐射的屏蔽服,将电磁辐射最大限度地阻挡在身体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