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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合集7篇)

时间:2023-06-05 15:34:42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1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 污染防治 对策

一、电磁辐射污染概述

电磁辐射污染( pollution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是指人类使用电磁辐射的器具而泄露的电磁能量流传播到社区的室内外空气中,其量超出本底值,且其性质、频率、强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影响而引起该区居民中一些人和众多人的不适感,并使健康和福利受到恶劣影响。我国目前的电磁辐射污染严重,尤其是在大城市更是集中,并且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建筑密度不断加大,城乡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以及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有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的趋势,与电磁辐射污染引起的种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多数得不到迅速合理地解决。

二、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科学研究不足,法律发展滞后

目前,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理还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的安全标准、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客观上造成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研究的困难。由于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认识也普遍不足,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从整体上缺乏规划,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

(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末端治理不力

由于电磁辐射隐蔽性、潜伏性等特征决定了这种特殊形式的污染危害一般情况下很难被人们所意识到,所以风险预防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现实中,射频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部门间因为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周围辐射环境的保护的情况大量存在,生产家用电器设备、产品的厂家也以其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忽视对于这种无形污染源的控制。虽然说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但是对于电磁辐射污染而言,对其进行事后治理往往花费巨大,需要采取大规模搬迁等方案作为解决办法,而这些原本是可以通过对城市建设的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就可以避免的。

(三)现行立法缺失,标准尺度不一

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立法仅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1989年国家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缺少单行法律。此外,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过于陈旧,且存在严重空白和内容冲突。有些标准虽然在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尺度不一,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对策

(一)加强理论研究,严守现有立法

法律发展的滞后源自法学理论研究的不足,而关于电磁辐射污染这一新型污染的法学理论研究往往必须依赖于物理、生物、医学等相关自然科学的发展程度。同时,在此基础上加强关于电磁辐射污染带来的各种纠纷的法学理论研究,真正让立法者立法有理可依,有据可循。更要注意的是,这些理论研究也不能是纸上谈兵,必须理论联系实践。

虽然目前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尚不健全,但是也并非是无法可依。《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都有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广播设施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某些地方立法中也可以找到控制污染源、解决污染引发纠纷的法律依据。所以笔者认为,严守现有立法对于缓解现阶段电磁辐射污染情况,减少并及时解决由污染带来的各种纠纷具有一定效果。

(二)普及事前预防意识,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我国公民对于这种隐藏性、潜伏性强的新型污染预防意识薄弱,很多时候甚至是在电磁辐射的损害结果产生后才意识到这种污染的存在。因此,对于我国公民、单位普及关于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意识是急需重视的环节。

另外,电磁辐射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产生甚至是结果都不易被人们所察觉,而一旦污染发生,产生的损害结果将是影响巨大的。因此,仅仅通过宣传教育的软性手段是不足的,还必须在法律法规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普遍做法。但是,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电磁辐射相关产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既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预防风险而停止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人为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电磁辐射。

(三)建立统一标准,条件成熟时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我们当前要做的首先是应当尽快统一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这不仅仅是为执法司法提供依据,对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的出口外销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统一标准的确立只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一个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与电子科技的日新月异,电磁辐射污染终会像水污染、土壤污染一样成为一个不得不由国家立法所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科学防治也在研究之中,当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一部完整的立法应该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都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具体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而言,笔者认为,应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原则方面,上文提到的风险预防原则具体到立法中应该体现为预防优先、科学控制、统一规划这三者的结合,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民主、环境责任原则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中也应该有所体现。基本制度方面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意建立健全如电磁辐射规划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特殊群体保护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刘文魁,庞东.电磁辐射的污染及防护与治理[M].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2篇

On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in China QIU Qiu(Politic and Law Department,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Wuhan 430079,China)

Key Words: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pollution prevention;legal countermeasures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欧洲,由于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结果表明电磁辐射与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存在联系,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1]。在我国,随着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而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使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展。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对电磁辐射活动进行管理。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完成首次全国电磁辐射污染源调查,结果表明无线电通信和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发出的电磁辐射已成为一种新的隐形公害,其对环境的污染及人体健康的危害不断增加[2]。2001年8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9号消费警示:日常生活需防电磁辐射[3]!

与此同时,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日益增多,投诉率居高不下,相关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4];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5];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6];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7]。

迄今为止,由于科学研究的不足,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制尚不清楚,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使得许多当事人误认为法律对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无能为力,一方往往对此不予理睬,另一方则常常采取过激手段,致使纠纷升级,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1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基础――风险预防原则

传统法律要求“损害的确定性”,即只有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在科学上得到了证实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科学上的不确定是排除法律救济的正当理由。但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研究和应用中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而模糊,风险往往作为新技术的副产品与之相伴而生。如果任由危害行为发生或者推迟对风险行为的控制,将带来极大的危害。在这种背景下,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应运而生。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规范,就是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损害的确定性”的要求,采纳风险预防原则的结果。

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法律对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进行防范的立法思想。它在许多国际条约、国际宣言及国内法中得到运用,其适用范围从最初的废物处理扩大到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卫生防疫等许多领域。尽管对此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里约宣言的规定最有影响力,它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可见,风险预防原则是专门针对在科学上尚未得到最终明确的证实,但如果等到科学证实时才采取防范措施则为时已晚的环境损害风险而制定的,它重在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而不是制止环境损害的发生。虽然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尚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和设施在人们生活中广为使用,如果等到科学证实其危害性时再采取防范措施,显然其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因此,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法律规范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了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进行防治的正当性。以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拒不采取法定预防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电磁辐射相关产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既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预防风险而停止发展。首先,风险预防原则并不是对所有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活动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各国一般都会确定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只对一定风险程度以上的电磁辐射采取预防措施。其次,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采取何种程度的预防措施为适当,一般取决于对风险程度和收益的综合性评估。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人为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电磁辐射。

2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2.1 利用现有立法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行立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环境保护立法。首先,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可以适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3月25日颁布)。该法是我国目前唯一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其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应防治电磁波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相关部门专项立法。除环境保护立法外,广播、电信、电力等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其方式主要有:①直接对电磁辐射进行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②出于保护本行业的设施、设备的目的而作出的与电磁辐射有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三,国家其他立法的规定。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2004年8月13日,北京市环保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召开了全国第一例电磁辐射污染环保听证会[8]。听证会增进了争议双方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有效地促进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第四,地方电磁辐射立法的规定。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其模式有3种:①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②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③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2.2 尽快建立相关的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首先,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由于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尺度不一。国家标准是电磁辐射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其次,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与水污染等传统污染不同,由于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应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仅内容滞后,而且效力级别低,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在我国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为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或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MURRAY S T. Comparative approaches to the regulation of electromagnetic fields in the workplace[J]. Transnat Law Contemp Prob,1995,5:178.

《安防科技》辑辑部.职业安全应重视电磁辐射[J].安防科技,2004,3(5):33.

雪风.中消协关于电磁辐射的消费警示[J].法律与生活,2002,18(6):10-11.

孙思娅.高压线电磁辐射引纠纷 四户居民状告华北电网[EB/OL]. (2004-09-05).http://省略/tech/newtech.asp?id=2272.

杨昌平.全国首例电磁辐射人身伤害案在北京开庭[EB/OL].(2004-11-06). http://省略.

刘瑜.手机用户有权知道电磁辐射强度:一消费者状告摩托罗拉公司[EB].(2001-06-21).http://省略/channel/read.asp?id=6988.

余美英.困扰东润枫景业主的电台发射塔将异地迁移[EB/OL].(2003-08-28).http://house.省略/33/2003/08/28/227@1564093.htm.

竺效.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庭座席布局的法理探究-以“北京西上六电磁辐射听证案”和“圆明园环评听证案”为例[J]. 法律适用,2005,19(8):80.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3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协调机制;电磁环境

1.电磁辐射及电磁辐射污染的概述

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又称电子烟雾: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如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电磁辐射可按其波长、频率排列成若干频率段,形成电磁频谱。电磁“频谱”包括形形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频率越高该辐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学作用也越强。

电磁辐射主要有两种来源:一类来源于自然,主要是太阳等近地天体活动,雷电、宇宙射线及放射性物质;另一类来源于人类活动,如电视机、微波炉、电热毯、DVD播放机、手机、微波基站、医疗设备、高压输电线路等。对人体危害较大、较广的多是这一类。

2.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电磁辐射是由加速运动的电荷所产生的一种能量,大功率的电磁辐射能量可以作为能源利用,但也有可能产生危害,构成环境污染因素。电磁污染包括了各种天然的和人为的电磁波干扰和有害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主要是指射频电磁辐射,当射频电磁场达到足够强度时,可能造成以下方面的危害:(1)引燃引爆,如可使金属器件之间互相碰撞而打火,引起火药、可燃油类或气体燃烧或爆炸;(2)工业干扰,特别是信号干扰、破坏,这种干扰可直接影响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正常工作,使信息失误,控制失灵,对通讯联络造成意外,如使导弹制动系统失灵,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特别是对于安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人,使用手机将干扰起搏器的正常工作,如美国就曾发生一起因电磁干扰使心脏起搏器失灵而使病人致死的事件;(3)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生物机体在射频电磁场的作用下,可以吸收一定的辐射能量,并因此产生生物效应。这种效应主要表现是热效应。因为,在生物机体中一般均含有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在电磁场作用下,极性分子重新排列,非极性分子可被磁化。由于射频电磁场方向变化极快,使这种分子重新排列的方向与极化的方向变化速度也很快。变化方向的分子与其周围分子发生剧烈碰撞而产生大量的热能。当射频电磁场的辐射强度被控制在一定范围时,可对人体产生良好的作用,如用理疗机治病;但当它超过一定范围时,则会破坏人体的热平衡,对人体产生危害。

科学证明: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的程度与电磁波波长有关。按对人体危害程度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微波、超短波、短波、中波、长波,电磁辐射的危害是随着波长的缩短而逐渐加强的。微波对人体作用最强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其频率高,使机体内分子振荡激烈,摩擦作用强,热效应大;另一方面是微波对机体的危害具有积累性,使伤害成为永久性的。微波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最突出的是造成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并且还会引起眼睛损伤。根据医学方面的知识,眼部无脂肪层覆盖,晶状体含有较多水分,又缺少血管散热,受微波致热效应后,晶状体蛋白质凝固并有酶代谢障碍而造成晶体混浊,严重的导致白内障,更强的微波辐射会使角膜、虹膜、前房同时受到伤害,以致失明。

3.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一——公众的自我防护渠道

由前文所述,人类已经开始对电磁辐射的危害进行研究和关注,根据电磁波的物理性质,我们可以采用屏蔽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高效率的屏蔽作用,防止屏蔽体成为二次辐射源,屏蔽体必须要良好地连接至地面,还可以利用反射、吸收等减少辐射源的泄漏来加强防护。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注意个人的防护措施,他们通常用特制的保护物将人体与辐射波隔离开来,还有穿戴如网络里常做广告的防辐射衣、防辐射手套、防辐射眼镜等。

4.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二——在源头把关,做好电磁辐射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第 1.3 条规定“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是分为初步评价与最终评价的。初步评价应在获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证)后进行。最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或分阶段)竣工验收前进行。”第 1.2 条规定“本导则适用于一切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可以与本导则不同,但应加以说明。”可见国家对电磁辐射项目是有法律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哪些电磁辐射项目是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哪些内容可以特殊编写。现实中有许多各种各样的电磁辐射项目,比如输变电工程、变电站、火力发电厂、广电发射塔的设立与搬迁等项目。这些项目都有其不同和特殊性、该如何做好各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实属不易,因为没有一个可操作性、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规定。如今就是现有的法律也很难被执行、实施,比如2004 年的北京西上六电磁辐射听证案,该案就是因为工程在开工之前, 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造成后果,导致居民不满而投诉。笔者认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应该把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规定如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执行、实施好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然后再根据各种电磁辐射项目的特点将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好。比如辐射源工程,其电磁辐射环评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即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初步环评,侧重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在初设阶段进行进一步环评,重点确定拆迁数量和补偿方式;在验收阶段则要着重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保护环境的建议。

5.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三——在终端做保障,健全监督机制

除了要在项目的源头把好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关外,还需在项目的过程终端做好监督工作,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来健全电磁辐射的监督机制。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 4 条规定:“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监督主体多元,而监督效果寡存,所以从实践效果来看,缺失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电磁辐射防治效果并不理想。

笔者认为,应该明确监督主体,不能笼统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上级领导的辖区是要大于下级领导的辖区,势必会造成一个辖区有两个领导来监督管理,最终监督效果因冲突而偏低,应该要协调部门及上下级领导的工作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

(2)伴随着磁悬浮交通行业和超高压输电行业的迅猛发展,区域间的电磁辐射项目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对跨区域的电磁辐射项目进行监督。不管从国家立法层面还是地方立法层面看,现行立法中都欠缺着区域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区域间协调机制欠缺,跨域电磁辐射污染监督不力,这势必会导致跨域的电磁辐射项目处于事实上的监督悬浮状态。笔者认为,区域间协调机制有必要建立,如此跨域电磁辐射污染监督才能得到实行、得到保障。

6.结语

电磁辐射无时不刻都存在着,需要我们做好电磁辐射的防护保障措施,普及电磁辐射的物理知识及法律保护知识,使公众了解不同微波辐射环境的特点,避免对电磁辐射产生不必要的恐惧心理,从而可以科学地应用电磁辐射,使它创造更多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4篇

【关键词】城市 电磁辐射 污染问题 防治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电磁技术,各种频率的广泛应用城市空域电磁相互作用。公共建筑和甚至住宅,包括每个人类居住的地方受到了电磁辐射的侵扰。目前,大多数城市电磁辐射环境质量量总体上是好的,但超短波和微波辐射到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电磁辐射水平接近上限,甚至社区综合功率密度值出现严重超标过的个别现象。

1 城市的电磁辐射源

电磁辐射被分为天然存在和人为产生两个类别。超标的自然和人为电磁波辐射会导致电磁辐射污染。在一般情况下,城市污染主要是指人为的电磁辐射污染,根据电磁的大小波频率,人为电磁辐射可分为工频辐射和射频辐射,射频电磁辐射释放和比较宽谱的电磁辐射,影响范围也大。在城市中,人们常说的电磁辐射污染常常是指由人为污染的电磁辐射,由于不一致频率的电磁波,电磁辐射的人可分为两种辐射源,射频和工频。射频辐射的一个更大的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源,所述电磁波谱由广泛,高频发射。在城市,各种电磁发射系统,工频辐射系统,利用电磁能量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甚至包括一些设备,都是潜在的城市污染或电磁辐射源。

从表1可以看出,对干城市来说,电磁辐射污染源的分布广泛、品种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移动通信、卫星通信、雷达等,在电磁辐射水平上作出了不小的贡献,而对于我们经常所处的室内空间来说,室内线路的布置、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等,都是我们电磁辐射污染的来源。

2 城市电磁辐射污染现状

2.1 城市电磁辐射纠纷逐渐增多

随着安全意识,人们辐射防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电磁辐射对生活和周边环境存在严重的影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因此,关于电磁辐射污染引起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其中包括:高压输电建立在居住拥挤的地方,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中的社区,电磁辐射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等。所有这些情况,使电磁辐射污染纠纷越来越多。

2.2 电磁辐射源离居民的活动距离越来越近

在城市建设,发展和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和电磁辐射设施是分不开的,电磁辐射设施和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例如,广播电视,建在城市的无线通信,使社区辐射强度增加。城市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接近住宅区,电压增加,由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不仅如此,高层建筑的卫星天线,高层建筑还会产生电磁污染;此外,电磁噪声对人体的健康有着很大的影响。

2.3 城市电磁辐射设施的逐渐增加环境的敏感性

电磁辐射设施的城市和广播通讯技术的发展,缩短与市民的距离,电磁辐射的敏感性变得增强。主要表现为:城市扩张使得一些广播电视和无线电通信发射台逐渐新城被住宅区包围,引起局部生活辐射强度高;城市用电需求的增加和电网改造工程的实施,使大量的高压输变电设施纳入城市地区,电压等级不断升高,产生高频电磁场可能会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除了其产生的噪声可能与广播和无线电通讯造成干扰;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通信基站被居民区所包围,虽然单个基站的功率小,但它将使这个城市有很多通信基站电磁领空的增长,此外,一些高层建筑建在微波定向天线卫星天线等的顶部,很容易导致电磁污染的高层建筑;城市交通交通要道的电磁噪声的快速发展不断增加,交通路口在高峰时段的交通,电磁噪声值可达40―50dBμv/m。

3 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城市电磁辐射管理的法律制度。为规范电磁辐射设施的辐射水平,提高电磁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并为解决电磁纠纷提供标准数据支持,应加快出台统一的电磁辐射防护国家标准。该标准应根据电磁辐射的危害性,并借鉴国外标准限值,在总结电磁辐射设施的辐射水平及我国城市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出台相关电磁辐射安全管理导则,明确主要辐射设施的建造使用规范,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等内容。(2)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为保护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各类电磁辐射设施的规范”有序发展,需切实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的管理。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审批制度、“三同时”制度、监测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其次要明确城市空域电磁波发展规划,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电磁发射设备,防止造成城市空域局部电磁污染,实施区域电磁辐射环境容量控制措施,对可能造成周边辐射环境污染的中短波发射台实施异地搬迁,对微波天线等辐射源周围的建筑物高度予以限制,控制室内微蜂窝基站天线的悬挂高度及影响半径。

参考文献: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5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1 城市电磁辐射污染现状概述

在现代电磁技术不断普及的过程中,不同频率电磁波的叠加作用导致城市电磁辐射能量显著提升,同时城市电磁环境变得愈来愈复杂,并呈现了持续恶化的特征,对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及社会生产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今,城市电磁辐射污染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城市现代病,并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部分城市在发展规划当中,对大型电磁辐射设备未能进行合理规划布局。例如,很多广播电视塔就建立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心区,甚至很多居民区环绕广播电视塔所建,导致局部区域电磁辐射场强偏高[1]。又如,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城市通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在发展初期由于规划缺乏科学性,使得无线通信频谱资源严重浪费,并加深了城市电磁辐射污染程度。甚至部分地区无线通信基站密度过大,导致这些基站之间的相互干扰十分严重,影响了周围区域的正常通信,并对周边居民的健康产生了一定威胁。相关统计表明,医疗、工业等领域的高频电磁设施正以每年超过20%的增长率持续增加。这些设施当中存在较强的电磁震荡源,且震荡源频谱质量并不理想,会产生宽频率电磁辐射,无论是对电子设备、操作人员,还是对城市环境,均会带来一定危害。总体上来看,城市电磁设备的持续增长对城市环境所产生的压力愈来愈大,电磁辐射影响变得愈来愈严重,应给予充分重视。

2 城市电磁辐射污染源分析

城市电磁辐射污染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2]:(1)输变电设备。目前,我国电网输送的工频交流电频率为50Hz,输送电压等级较多,包括3kV、6kV、20kV、110kV、220kV、500kV等。110kV以上为高压。高压输电导线周边及变电站附近会产生一定强度的工频磁场及工频电场。这部分电磁辐射强度一旦超出限定值,则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变电站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受外部环境影响,会出现电晕放电及绝缘子放电,这些电磁噪声会对正常通信及无线通信产生一定干扰。(2)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广播电视发射系统是目前城市电磁辐射污染最主要的污染源。广播电视发射系统附近,存在较强的射频电磁场强度。特别是天线主发射方向。(3)城市交通设施。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为城市居民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但这些交通设施所产生电磁辐射量也愈来愈大,其影响不容小觑。以机动车为例,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点火系统、电机等设备的大电流瞬时通断会产生电磁噪声,导致电磁干扰出现。(4)家用电器。在现代城市生活当中,家用电器也是主要的电磁辐射污染源之一。高频辐射源包括手机、微波炉等;低频辐射源则包括电脑、电视机等。正常情况下,家用电器产品都有明确的电磁辐射标准,合格的家用电器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并不会超出限定值,也就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但某些不达标的家用电器所产生的电磁辐射会超出限定值,人们长期与之接触,必然会威胁到身体健康。

3 城市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

电磁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城市电磁辐射污染愈来愈严重,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不小危害,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3]:(1)城市电磁兼容水平有所下降。城市电磁环境的不断恶化,会对城市整体电磁兼容水平产生一定影响。例如,电磁干扰可能会造成数字系统信息数据丢失,影响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的正常运行。若电磁干扰现象较为严重,则会造成仪器误动作,使得工业控制失效,甚至引发灾难性后果。(2)城市居民健康受到危害。电磁辐射通过非热效应、热效应及累积效应等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危害。人体本身就是电磁波的良导体,若电磁辐射能量过大,且辐射时间较长,人体可能无法通过自身调节将所吸收的电磁辐射散发出去,便会引起体温升高。同时,长期处于电磁辐射环境下会对神经系统造成损害,会对正常的免疫、循环功能产生影响,甚至可能诱发癌症。

4 加强城市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相关举措

4.1 加强城市电磁辐射源监管

要有效控制城市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必然要加强相关监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电磁辐射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在城市电磁设备数量及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现行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表现出了一定滞后性,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电磁辐射管理要求[4]。因此,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事先控制为原则,从公众健康、城市环境保护出发,构建出完整的城市电磁辐射环境容量控制制度、电磁辐射风险预防制度、辐射环境监管控制制度等。为了保证监管工作顺利实施,还需要构建出统一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及电磁辐射安全管理导则,促使电磁设备规范化使用,以此来控制城市电磁辐射污染。另一方面,要强制性实施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制度,并要求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电磁辐射监测工作,对电磁辐射污染数据库不断完善。这样就能够充分把握城市电磁辐射动态水平,一旦出现污染问题,通过数据分析可进行快速处理,避免电磁污染范围扩大。

4.2 加大电磁辐射知识宣传

电磁辐射由于其潜在性特征,会被社会公众所忽略。同时,很多城市居民对电磁辐射知识并不了解,一旦出现电磁辐射污染,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进而造成电磁辐射纠纷事件[5]。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与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共同合作,加强电磁辐射宣传教育工作,让公众能够正确地认识电磁辐射,并树立电磁辐射防护意识,掌握一些基础的电磁辐射防护方法,对自身进行有效的保护。另外,在城市电磁辐射污染监管工作当中,要充分贯彻公众参与制度,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共同创建良好的城市电磁辐射环境。

4.3 扩大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应用范围

首先,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完善规划设计工作,通过地下埋线、高低压导线分层架设、双回路导线逆相布置等方式降低高压线路及设备对地面辐射的强度。其次,对于一些电磁辐射强度较大的辐射源,可采取主动屏蔽或被动屏蔽的方式,对辐射源进行控制,避免其造成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另外,在住宅房屋建设过程中,可利用防电磁波玻璃、电磁波吸收涂料等来阻碍室外电磁波进入室内,保证居住环境的适宜性。

5 结束语

在城市电磁辐射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下,相关监管部门应该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城市电磁辐射源监管,对电磁辐射污染进行控制。同时,要注重电磁辐射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到城市电磁辐射环境建设当中,缓解城市发展与电磁环境的矛盾,进一步提升城市电磁辐射污染综合防治水平。

参考文献

[1]岑丽.城市电磁辐射污染现状问题与防治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15):394.

[2]陈志平.城市电磁辐射污染现状分析及其防治对策[J].中华建设,2013(01):108-109.

[3]孙遥,徐冠立,管登高.城市电磁环境污染及其防治对策[J].电讯技术,2012(04):604-608.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6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污染源;防治对策

环境污染可分为物质流污染和能量流污染两大类。物质流污染物进入环境使大气、水的质量变坏,并进而影响到土壤和食品。能量流污染同样会使环境质量变坏,并进而影响到人体健康。电磁辐射是一种重要的能量流污染。电磁辐射按其来源可分为天然和人工两大类。现在环境中的电磁辐射主要来自人工辐射,天然辐射相对人工电磁辐射可以忽略不计。人工电磁辐射来自广播、电视、雷达发射设施、通信系统、电牵引系统、电器与电子设备及电磁能在工业、科学、医疗中的应用设备。

1电磁辐射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

1.1通信系统

随着移动电话用户的增多,移动通信公司必然要建设更多的移动通信发射基站来扩大容量。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要求一定的高度,但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物必定是有限的,随着高层建筑物顶部的空间被全部占用,越来越多的基站建在了5、6层高的居民楼顶上。再由于高层空间和选址的限制,有的建筑物上同时建有三家移动通信公司的基站。在泰州市就发现有的建筑物顶上同时建有联通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和世纪公司(CDMA)的基站。有的虽然没有建在同一个建筑物上,但是距离也很近,这必然要增加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虽然基站的发射功率并不大,一般只有十几瓦,但是基站的分布密度大,而且是24h连续发射的,有的基站距居民很近,所以移动通信基站对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以泰州市联通移动通信公司为例,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共有基站399个,分布在市区的有144个,其中距居民不超过50m的就有38个,据联通公司上报的材料中得知,最近,有的基站就建在居民楼群中,已经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关注。

1.2 声音、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于接收机(无论是声音还是电视)的数量十分庞大,一个大城市中可能超过千万台。如果采取提高接收机灵敏度(像移动通信那样)的方法保证信号接收,从总体上看是十分不经济的。此外,由于电磁环境中的电磁噪声广泛存在,而声音广播与电视广播的接收带宽又都较宽(如调频广播带宽200kHz,我国PAL―D彩色电视广播带宽6.5MHz),如接收机灵敏度过高,很容易使信噪比降低,影响信号质量。所以在广播中都是采用高发射功率、低接收灵敏度的方案。例如,对于彩色电视接收机,在75Q阻抗输入条件下,图像通道噪波限制灵敏度:VHF频段250IxV,UHF频段350IxV;短波调幅广播接收机为一二百微伏;调频广播接收机为数十微伏(而移动通信接收机的灵敏度高达1IxV左右)。由于以上原因,广播发射机的功率都很大。对于中波、短波声音广播发射台,由于考虑到占地面积大,要求周围无高大建筑,以及电磁环境问题,所以多设置在城市郊区,周围人口密度不大。同时,由于中、短波广播的服务范围很大,也不存在把发射天线设置在市内的需要。由于发射天线所处之地,地广人稀,所以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对电磁环境的污染不是主要问题。同样原因,短波通信发射台也与短波广播发射台情况类似。中波一般不用于干线通信。调频声音广播的频段87.5~108MHz,我国电视广播的频率为共分为5个频段。由于在这些频段里,电磁波主要以空间波的形式呈直线传播,并且受高楼等建筑物的遮挡或反射。所以如要求服务范围较大,并且不偏向城市的某一部分,则必需提高发射天线塔的高度,而且天线塔的位置也应选在城市的较中心地区。这些位置周围往往人口稠密,加上发射功率较大,这使得调频、电视发射塔成为城市居民与电磁环境工作者关心的焦点之一。

1.3高压输(变)电系统

由于现在许多高压输电线路已经采用地缆形式,所以这里主要讨论高压变电系统。随着城市的发展建设,许多以前远离居民区的变电站已经被居民楼包围,再由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家用电器基本普及,这必然要造成城市用电量的增加,在城市中就要增加高压变电站的建设。而且随着送电压的增加,所造成的工频电磁场强和电磁干扰也越来越严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力部门已决定,220kV与110kV变电站将逐渐由城市的郊区转移到市区,以降低配电线路的损耗。500kV超高压线路建设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超高压线路正逐渐成为电力系统的主干网络,基于我国人口众多,且人口和负荷都比较集中的国情,500kV线路进入城市近郊的人口密集区已不可避免。以泰州市为例,今年就要在市区新建220kV变电站5座。在郊区新建500kV变电站2座。高压变电站产生电磁辐射主要有电晕放电、绝缘子放电电磁噪声及其周围产生的工频电场。

2电磁辐射环境的防治对策

为了既能合理、有效地使用电磁辐射,又能保护环境,人们在产生或伴有电磁辐射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政策,建议在城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2.1产生或伴有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辐射的防护工作。建设单位在达到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应遵循“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在建设地点的选择时应考虑尽量远离居民区,在建设工艺和仪器设备的选择等方面尽量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

2.2进行有关电磁辐射基本知识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使公众正确对待电磁辐射,既使公众认识到电磁辐射在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又使公众能科学、有效地防护电磁辐射,避免公众对电磁辐射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恐慌。

2.3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是对各类电磁辐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要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2.4电磁辐射控制技术的应用。应用控制电磁辐射的技术措施是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重要途径。(1)电磁屏蔽技术。电磁屏蔽技术的应用之一就是对高频电磁场的屏蔽,而且在抗干扰辐射方面,屏蔽是最好的措施。(2)高频接地。高频接地的作用是将屏蔽体(或屏蔽部件)内由于感应生成的射频电流迅速导入大地,使屏蔽体(或屏蔽部件)本身不致再成为射频的二次辐射源,从而保证屏蔽作用的高效率。(3)滤波技术。滤波是抑制电磁干扰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线路滤波的作用就是要保证有信号通过,并阻截无用信号通过。(4)植物绿化。一些树木对电磁能量有吸收作用,在电磁场区,大面积种植树木,增加电波在媒介中的传播衰减,从而防止人体受电磁辐射的影响。(5)使用电磁辐射防护材料。在建筑、交通、包装、衣着等很多方面,避免使用增强电磁辐射的材料如金属材料,它会增强电磁辐射作用,因此要合理使用电磁辐射防护材料,利用其对电磁辐射的吸收或反射特性,可大大衰减电磁场场强。

结束语

伴随着电磁技术带给我们巨大收益的同时,电磁辐射也充斥着我们的空间,破坏了良好的电磁生态环境,构成现代社会新的“隐形杀手”。因此对其研究分析,并提出防治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7篇

关键词:通信基站 美化天线 电磁辐射水平 污染防治

前言

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业的迅猛发展,移动用户数量飞速增长,通信基站的建设数量逐年增加。从城市的高层办公写字楼到普通的小区住宅楼,移动通信发射天线随处可见。通信基站的天线是电磁波向周围环境发射窗口,同时也是环境电磁辐射的源头,引发潜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基站天线常常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影响城市景观,更有可能引发公众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过度心理恐惧和担忧,最终导致居民对基站运营商投诉的激增。因而,城市景观问题与公众担忧已经成为了通信基站建设运行过程中两个敏感议题。为了解决这两大问题,美化天线应运而生,并逐步受到广泛应用。

美化天线也称为“伪装天线”,即在不影响天线正常功能的情况下,采用损耗小、反射少的非金属材料对天线本身的外表进行装饰,或是在天线外部加装美化罩,使天线与楼宇及周边环境相和谐,进而达到美化的目的[1]。美化天线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减少了公众对基站电磁辐射的心理恐惧和抵触情绪,减少了公众与基站运营商之间的纠纷,为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然而,由于缺乏对美化天线的电磁辐射水平的系统分析研究,天线的美化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公众对基站电磁辐射污染的担忧,仍有不少居民对美化后的基站进行投诉。此外,美化天线的隐蔽性及多样性也增加了辐射环境监管的难度,若监管不善,可能会加剧基站对周边环境的电磁辐射污染。本文通过对各种典型环境敏感区域内不同类型的美化天线类型周围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分析,以揭示不同类型美化天线周围电磁辐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美化天线周围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及管理措施。

1 常见美化天线的介绍

常见的美化天线一般采用外罩罩住天线 ,根据外罩的外形特点可以将美化天线分成以下几种[2]:

(1)方(圆)柱型

一般可做成方柱型或圆柱型立在楼顶天面的面源或者楼梯堡的天面上,高度约为2~4m,外观的颜色与楼面颜色相似。该类型的美化天线也是目前实际应用最广泛的一种。

(2)排气管型

排气管型美化天线,多应用于高层居民小区或商业区楼房天面之上,外观颜色以白色为主,结构与尺寸与真实的排气管一致,一般高度为高出天面2m。

(3)变色龙型

为了符合楼房外墙装饰颜色,外表跟外墙的颜色、花纹一致。可以根据天线的实际尺寸和数量做成需要的造型,如半圆形、方形及椭圆形等,既能满足通信信号覆盖,又不影响城市建筑的景观。

(4)空调机型

空调机型美化天线一般根据安装天线的尺寸及数量,可以选择做成4匹或6匹的室外空调机外型,主要应用于人群比较密集的居民生活小区内或者是商业区。由于空调机型天线的高度有限(一般不超过5m),为了达到尽可能大的覆盖范围,一般安装在信号覆盖区域内的最高楼层天面或者挂在外墙上。

(5)灯杆型

灯杆型美化天线适用于商业区、交通道路两旁,立于街边的高度一般为6~25m,可用于街道的信号覆盖;放在楼顶的天面上的高度一般为6~10m,可以用于普通的住宅小区或商业区环境中。

(6)水箱型

一般常见于旧城区普通居民楼上或者乡村,可做成高达6m的水箱型,馈线用PVC管包装入水箱中,从外部看像水管,与居民放置在屋顶的太阳能水箱相似。

(7)美化树型

一般用于风景区、公园、居民区的花园或周边的山上以及厂房较多的工业园区或者新开发区的路边绿化带等等。外表看上去像一棵树,隐藏在绿色植物当中,可以根据周围的环境做成合适的高度。可以和周围的风景形成一致,既不破风景又能达到有效的信号覆盖。

2 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3]中的表1规定,频率在30~3000MHz之间,公众曝露限值为:电场强度12V/m,功率密度0.4W/m2(40μW/cm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与方法》(HJ10.3-1996)对单个项目的影响必须控制在GB8702-1998(GB8702-2014《磁环境控制限值》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后替代GB8702-88)限值的若干分之一[4])。因此单个基站的管理目标值选取GB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相应频段功率密度限值的1/5,即0.08 W/m2(8μW/cm2)。

3 移动基站美化天线周围电磁辐射水平实测

3.1 监测方法

3.1.1 监测布点

本研究选取广东省内位于各种典型环境敏感区域内7种不同类型的美化基站21个(具体见表1),对基站美化天线周围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现场测量。依据《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5]规定进行监测布点,基站电磁辐射水平监测点位优先布设在公众可以到达距离天线的最近处,原则上设在天线主瓣方向内。防护区内如有敏感目标,则通过巡测找出辐射水平较高的测点,如无敏感目标,则在天线前方50m内选取代表向监测点。对于发射天线架设在楼顶的基站,在楼顶公众可活动范围内布设监测点位。点位选择应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周围偶发的其他辐射源干扰。

3.1.2 监测时间、频次及环境条件

移动通信的电磁辐射与基站发射功率、天线增益、频率以及话务量密切相关。话务量指在特定时间段内呼叫次数与每次呼叫平均占用时间的乘积,通常随着话务量的升高,基站实际发射功率会增大,因而产生的电磁辐射也会有所增强[6]。故监测时间为移动通信基站正常工作时话务量的高峰时间段,即一天内的8:00~20: 00。监测在无雪、无雨、无雾、无冰雹的天气条件下进行,同时记录下现场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每个监测点位应进行连续5次电场强度测定,每次测量时间不少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下的最大值。

3.1.3 监测仪器

现场监测采用仪器为德国Narda公司生产的EMR-300型综合场强仪,该仪器配备18C型探头。仪器响应频率为100kHz~3GHz,量程为0.20~400V/m,检测限为0.20V/m。

3.1.4 测量频段与数据处理

测量选取的美化基站为中国电信CDMA2000,发射频段为870-880MHz。CDMA基站天线的辐射近场与远场的界限大约是8 m,测量选取的美化基站周围公众可达到范围属于电磁辐射的远场,在远场中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的关系式为:Pd=E2/377,因此在远场中,通过电场强度的测量即可求得功率密度。

3.2 结果与分析

3.2.1不同类型美化天线周围电磁辐射水平

基站的电磁辐射水平不仅会受到周围地理、环境条件的影响,还可能与天线的形式结构有关。为此,本研究对21个位于典型环境功能区内(包括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的美化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电场强度进行测量,并重点关注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m范围内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和人群,结果见表1。监测结果表明,位于不同环境敏感区域内7种常见美化天线基站正常运行时,周边50m范围内可到达区域环境功率密度在0.01~7.17μW/cm2之间,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规定的30~3000 MHz频率范围内公众曝露限值0.4W/m2(40μW/cm2)。同时也满足单个移动通信基站运行对周围电磁辐射环境影的管理限值0.08W/m2(8μW/cm2)。测量所选择的7种类型美化天线有6中常用于公众关注的居民区,测量结果表明其周围50m范围内公众可到达范围满足文献[3]中规定的公众曝露限值。

3.2.2 典型美化基站周围电磁辐射水平分析

方柱型美化天线因其外部美化罩可以装饰成墙体的颜色而与周围景观形成一致,在美化基站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常用于各种环境敏感功能区域如:居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区、行政办公区、科研区等。为了进一步探究美化基站周围电磁场的分布特性,本研究选取位于河源市东源县滨江花园10层居民楼天面的方柱型美化基站作为典型基站。对该基站周围50m范围内公众可到达区域进行了详细测测量,采用巡测的方式,找到公众活动区域内电磁辐射最大点位,14个监测位点的分布如图1所示。该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结果见表2。

从图1中可以看出监测点位覆盖了公众可到达的离天线最近、高差最小的区域。表2中美化天线周围电磁环境辐射监测结果看以看出该基站周围50m范围内电磁环境辐射功率密度范围为0.01~5.25μW/cm2,其中功率密度最大点位出现在天线架设天面与天线水平距离11m垂直距离6m处(点位2#)。结合图1与表2可知,天线主瓣方向(监测点位为1#、8#、9#、10#)区域内的功率密度高于天线副瓣(2#、7#)区域,且离天线水平距离越远、高差越大的区域功率密度越小。以上结果表明该基站美化天线周围50m范围内功电磁辐射率密度均低于文献[3]中规定的公众曝露限值。

4 美化天线的利与弊

4.1 美化天线的有利方面

美化天线的发展和推广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公众的环保意识的加强及对城市景观要求的提高,对环保以及经济发展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主要表面为三个方面:①美化天线具有的仿生、掩蔽的特征使得基站与其所在的周围环境能很好的融合在一起,避免了普通天线杂乱架设对城市及乡村景观的负面影响;②天线为基站的外置部分,美化天线的采用会减少基站天线对公众的视觉冲击,能够在保障通信的覆盖与质量的同时,避免了居民对天线辐射的过分恐惧和抵触,减少了居民心理负担,有利于基站的建设运行[7];③对于运营商来说,美化天线采用分体拆装结构,体积小,运输、安装更加简便,水平转角可调且调整方便,节省运行费用。

4.2 美化天线的不利方面

虽然美化天线具有多方面的优点,但是从环境保护和保障公众知情角度来说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①某些运营商使用美化天线只是为了降低公众对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运行的关注度,进而损害了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知情权;②美化天线种类繁多、隐蔽性较强,伪装成生活中常见的各种实物,增加了环境保护部门辐射环境监管难度;③由于美化天线外部加有美化罩,在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管、抽查测量电磁辐射水平时很难准确判断天线主瓣方向、安装位置及天线的数量等关系辐射环境影响的因素,也难以确定基站电磁环境辐射重点监测范围;④有可能激发公众更强烈的抵触情绪,比如,美化天线在建设及运行的过程中未充分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工作,公众获知美化天线的存在后,情绪更加激动,处理不当反而会激化公众与基站运营商之间的矛盾。

5 美化天线使用原则与电磁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5.1 美化天线架设原则

5.1.1 推荐性使用原则

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公园、小区周边的花园等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地方,推荐建设美化天线,以保持上述区域的景观协调,减小普通天线对公众视觉的冲击,使天线能更好的融入周边的环境。

5.1.2 限制性使用原则

在楼房密集或楼层较低的居民区及作为公众经常活动区域的天面等限制性使用美化天线,因为美化天线本身具有的架设高度低、隐蔽性等特点,在上述区域架设时公众经常活动区域容易出现超标情况。

5.2 美化天线的电磁污染防治对策

1、优化基站选址,首先应先调查当地的电磁辐射环境背景情况,避免在电磁辐射环境背景值较高的地方建立基站;其次尽量选择共用设施的楼房上而避开私人居民楼,应该尽量选择公众不能经常到达的天面或者非公众居住建筑物,尽可能避免影响周围公众的活动;第三,还应该避免在同一个天面架设过多的天线,防止由于场强的叠加,使该天面的电磁辐射水平高于超过管理目标值;第四,对于架设在楼顶的基站,应加强通往该楼顶的通道管理并在通往天线处悬挂警示牌[8]。

2、合理选取美化天线的主瓣方向,安装时尽量使天线的主瓣方向避开公众活动区域;市区基站应避免天线主瓣方向非安全距离前方处有高大楼房,以免其受到较大的电磁辐射影响而产生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3、在美化天线周围张贴电磁辐射警示标识并划定一定方位的限制公众活动区域,以防止公众因不知道美化天线的存在而靠近,受到不必要的辐射。

4、加强监督与管理工作,通信基站的运营商不得随意提高基站的发射功率,应尽可能地降低基站的发射功率,以确保天面的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目标管理值;基站正常运行时,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应不定期电磁辐射环境抽测检查,保证天面上的电磁辐射水平满足国家标准。

5、运营商应委托有电磁辐射检测资质的单位或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美化基站进行电磁辐射检测并建立电磁环境检测数据档案,以及时发现电磁辐射环境问题。

6、明确针对于美化天线基站环境影响评及验收阶段的公众参与要求。美化天线的“隐蔽性”引发公众环境知情权等相关问题。从短期看,其隐蔽性有助于基站的建设,但如果处理不当势必会导致严重的群众环境事件,因此,及早主动处理沟通才能发挥美化天线的景观优势而避免其负面影响的积累。而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阶段的公众参与的主动沟通、协调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积累。

6 结语

美化天线建设已被广泛采纳,在通信基站建设中所占的比例也逐年升高,运行效果良好,既起到了美化环境的作用又达到了移动信号覆盖的目的。本研究对21个位于各种环境敏感区域内不同类型的美化天线类型周围电磁辐射进行现场检测,结果表明:美化天线周围50m范围内的公众可到达区域环境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在0.01~7.17μW/cm2之间,典型的方柱型美化基站周围50m范围内的公众可到达区域环境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在0.01~5.25μW/cm2之间,均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30~3000MHz频率范围内公众曝露限值40μW/cm2,天线主瓣方向区域内的功率密度高于天线副瓣区域,且离天线水平距离越远、高差越大的区域功率密度越小。但是美化天线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把握美化天线的使用原则,从基站选址到正常运行都要做好各面的环保工作,并保证环评阶段、验收阶段的公众参与制度,与公众多方面沟通协调,只有这样美化天线才能体现真正的“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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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保护部. GB8702-2014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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