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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法律培训(合集7篇)

时间:2023-10-08 10:21:20
公司法务法律培训

公司法务法律培训第1篇

以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业务能力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幸福__"提供智力支持,为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章。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服务,把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及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

2、突出重点,全员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干部,突出重点人员,开展各种类别、各种内容、各种方式培训,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

3、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适应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4、深化改革,探索创新。不断创新学习方法和机制,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开创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基层股

培训对象: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股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社区矫正工作实务

培训人数:30

培训时间:1天(2016年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二)综合业务知识培训班

责任股室:办公室

培训对象:司法行政系统全体职工

培训内容:公文写作、文件管理、协调沟通等日常综合办公业务

培训人数:59人

培训时间:1天(2016年5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二)法律"七进"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宣教股

培训对象:各司法所职工、局机关职工

培训内容:法律七进业务工作

培训人数:59

培训时间:1天(2016年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四)法律援助工作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法援中心

培训对象: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法援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局机关职工

培训内容:法律援助工作实务

培训人数:75

培训时间:1天(2016年7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五)公证鉴定业务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公证处

培训对象: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培训内容:公证鉴定法规、实务

培训人数:65

培训时间:1天(2016年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六)人民调解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基层股

培训对象:全县调解组织专兼职人员

培训内容:人民调解技能

培训人数:待定

培训时间:1天(2016年9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待定

(七)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

培训对象:司法行政系统全体职工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订法

培训人数:59

培训时间: 1天(2016年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八)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基层股

培训对象:法援中心职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全体职工

培训内容:法律业务知识及办案实务

培训人数:75人

培训时间:1天(2016年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公司法务法律培训第2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司法行政工作全局,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两支队伍素质能力为目标,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为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内容及安排

1、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员。时间:2013年5月。责任处室:办公室。

2、全市“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时间:2013年7月。责任处室:法制宣传处。

3、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机关处室新闻宣传负责人、通讯员。时间:2013年5月。责任处室:法制宣传处。

4、全市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执业律师。时间:2013年6月。责任处室:律师管理处。

5、全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实习律师。时间:2013年7月。责任处室:律师管理处。

6、全市公证员助理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公证员助理。时间:2013年6月。责任处室:公证管理处。

7、全市公证人员岗位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公证人员。时间:2013年9-10月。责任处室:公证管理处。

8、全市司法所长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基层科长,镇(街道)司法所所长。时间:2013年2月。责任处室:基层工作处。

9、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基层科长,辖市(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服务中心负责人、调解员。时间:2013年6-7月。责任处室:基层工作处。

10、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基层科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时间:2013年10-11月。责任处室:基层工作处。

11、全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时间:2013年7-8月。责任处室:社区矫正管理处。

12、全市司法鉴定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员。时间:2013年10月。责任处室:司法鉴定管理处。

13、全市法律援助信息系统操作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时间:2013年3月。责任处室:法律援助管理处。

14、全市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时间:2013年9月。责任处室:法律援助管理处。

15、市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专题培训暨公务员5+X能力培训班。参加人员:市局机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时间:2013年4月。责任处室:宣传教育处。

三、工作要求

1、增强培训针对性。要认真听取培训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掌握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司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系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教学专题和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培训时间安排,尽量错开全年工作任务最重的时段,保证学习工作两不误。

公司法务法律培训第3篇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培训;可行性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的总体实施方案,其中包括辽宁省,具体涵盖了省内3个片区:大连片区,沈阳片区,营口片区,政府将自贸试验区定位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目标在于经过3至5年改革探索,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领东北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从文件上可以看到无论是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都取决于政府监管的高效便捷,法治环境的规范有序,而任何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尤其是在当今中国《公司法》修订的初期,辽宁省内的中小公司必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2016年中国首席法务官研究院院长健君先生作为中国公司法务界的领军人物,第一次对外细致阐述了“公司法务”的初衷和想法,以造福中国的企业和他们的法律合规事业为初衷,中国对公司法务人才的重视可以说是提上日程,那么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的引进制度、培训制度无疑成为了今天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改革不可绕开的地方法律立法问题。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立7个自贸试验区,并分别印发了总体方案。如果把上海自贸试验区比作1.0版,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比作2.0版,那么新的一批自贸试验区可谓是升级的3.0版。至此,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形成“1+3+7”的新格局。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构建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体系、创新现代农业交流合作机制、创建人文交流新模式等特色试点任务,与上海等现有自贸试验区形成对比试验、互补试验,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根据总体方案,新设自贸试验区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模式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新一轮自贸试验区在借鉴前两批经验的基础上设立,起点更高,推广复制经验的半径也更大,通过建设更多改革开放“试验田”,将进一步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二、“公司法务”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中国首席法务官研究院(英文名称CACLO,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中国众多知名企业法务官发起成立的大型、高端公益组织,主要专注于推进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研究和发展,致力于成为培养中国公司首席法务官的摇篮。为了发掘和培养有志于从事企业法务的人才,研究院推出“中国千名青年优秀法务人才”战略,为知名企业培养和输送法务人才,提出了公司法务首先是一个商人,在公司要以员工的身份与别人沟通交流,并且提出了现代公司法务的核心价值是竞争超越、风险控制、增值经营,重新对公司法务进行了定位。该计划的目标和使命,致力于打造中国公司法务界的黄埔军校,希望法务人员以公司首席法务官(CLO)为职业发展目标并为之努力.

三、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培训

制度的现实可行性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了辽宁省内119.89平方公里区域内的市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独特基础和优势。首先是得天独厚的战略位置和发达的陆海空交通体系。辽宁背靠吉林、黑龙江,是东北地区唯一既沿海又沿边的省份,同时拥有陆路交通枢纽,又恰好处于东北亚、中蒙俄等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上,特殊的地理位置将老工业基地与东北亚和欧洲经济圈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战略地位在国内也是为数不多的。其次是实力雄厚的产业基础和教学科研能力。辽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是全国工业门类最齐全省份。最后是强大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对外开放能力。辽宁的经济规模仍然是东北第一,在居民收入、消费总额以及就业率等方面仍有不俗表现。在经济发展的战略地位上,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培训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无论是高端制造产业集群,还是商贸物流服务体系,无论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装备等先进制造业,还是金融、科技、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都面临着中小企业公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现实问题,这需要地方政府在公司法务人才的管理制度方面将地方法规的立法规划提上日程,近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很多地方,尤其东北地区公司内部律师的地位非但没有提升,反而变得更加边缘,甚至发生了公司法律部被撤销或者合并等事情,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司法务人员所处的内外生存环境,以促成良好的公司法务人才保护机制、管理机制。

四、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培训制度的构想

公司法务法律培训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全员参训、立足岗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基本要求,以切实履行司法行政工作首要政治任务和基本职责为目的,广泛开展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为推动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使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胜任本职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成为本职岗位的行家里手;执法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政策,依法行政、依法执业、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职业道德进一步强化,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司法行政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三、重点内容:

这次培训练兵活动,应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治理论培训。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六个为什么”理论知识,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的重要文件精神,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打牢依法行政、依法执业和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

(二)法律法规培训。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与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

(三)司法行政工作规章制度培训。组织机关公务员学习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等,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效率。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本行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确保法律服务更加优质高效。

(四)舆论宣传培训。认真学习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学习现代媒体、网络的运作流程、舆论宣传、社会热点问题形成、司法行政工作中易引起社会关注问题防范等基本知识以及相关纪律要求,切实提高正确的舆论宣传能力。

(五)信息化实战应用训练。普遍开展计算机应用、通讯、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办公软件和网络的操作技能等培训,重点加强信息采集、分析研判和网上传输的实战应用训练,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化监管技术手段在实战中的效用。

(六)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训练。组织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训练,着力提高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岗位技能训练。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同岗位特点,分类开展业务技能训练,切实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机关公务员重点进行本岗位行政管理和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进行新颁法律法规、法律服务实务和操作等培训。

(八)纪律作风训练。普遍加强纪律作风教育,开展着装、仪容、举止等训练,规范行为习惯。切实提高组织纪律性、体能素质和实战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今年4月之前,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全系统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今年4月—11月,各科、室、处、中心、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区属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实施方案或计划安排,做好组织落实。

在活动中,坚持领导带头和全员参加相结合,坚持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相结合,坚持在岗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认真组织抓好本单位本部门人员的学习培训。适时对参训的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考核。

(三)总结验收阶段:今年12月—明年1月,司法部和市司法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地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区司法局将对各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单位要做好自查,并于今年12年3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区司法局政治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培训练兵活动取得实效: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区司法局成立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于冠波任组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寇德禄、李建国,副调研员周俊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推动。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级领导具体抓的专项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保证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人。

(二)领导带头,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训练,发挥表率作用。同时,要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建立联系点,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具体指导督促,解决实际问题,对组织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要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单位、个人不得评先评优。凡在活动期间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案件的,一律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公司法务法律培训第5篇

关键词:模拟公司教学法;法学;实训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7-0020-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源起及适用条件

模拟公司教学模式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联邦德国,其理论依据来自于教育学中的“行为导向”思想。德国著名学者特拉姆认为行为导向表征的是一种教学模式的基本精神,在其指引下,参与学习的个体能够在评估自身能力、了解客观规律及预判行为结果等方面得到切实的提升。这个参与学习的过程在实质意义上就是一个个体不断发展的过程,参与学习的个体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等方面获得渐进性进步。以行为导向为指引的教学模式通常以案例教学法、主题教学法、角色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形式展现出来。追根溯源,“模拟公司教学法”就是模拟教学法在专业教学中的具体应用[1]。这种教学方法旨在赋予学生充分的自限,使其在教师的督导之下按照实际的商事活动规则与法律制度“创立”某种公司形态。虽然这种公司并非实际存在于商业社会中的法人主体,但其基本功能与真实的商业公司完全一致,可以采取虚拟化的商事交易与运行方式开展相关活动,只是货物交易与货币交易仅限虚拟形式而已。参与学习的学生可以担任模拟公司的具体职务,扮演其应有的角色[2]。从1984年起,模拟公司教学法被引入国内,在经济类专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推广。目前商务外语、文秘等专业教学也正在尝试开展,而其在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尚付阙如。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的意义

众所周知,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往往强调单向度地传输知识,而忽略对学生实际法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此弊端虽久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批判,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切实变革与不断优化我国法学教学模式的任务极其艰巨。尤其是掺杂了高校扩招与就业压力等因素后,问题就更为复杂。此外,时代的变革与社会的进步不断加剧法学教学模式变革的压力,学习环境的开放性逐渐增强,法学理论不断发展变化,信息爆炸的社会环境更使得法学教学模式日益暴露在信息共享化与透明化的层面。如果以课堂教学、知识讲授为核心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不能与时俱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提升与可持续发展都将面临严重威胁。

改革的方式之一就是将重视实践技能培养的实训教学方式引入法学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实训均属此类。虽然教育者们对“法学实训教学”的理解并不一致,但实训教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诸多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条件,很多高校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明显。一方面是因为实训教学方式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之间过于泾渭分明,“理论课”与“实训课”在内容设计上脱钩严重;另一方面,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训课程流于形式,没有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没有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任务落到实处。而 “毕业实习”作为各法学院校普遍开设的实践课程,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的必经环节,根据学生所在院校的规定,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入法律相关实务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实习,了解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以提升专业操守、职业知识、道德品质等,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础。这种教学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学生在有限的实习期无法真正适应与融入到实习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中,许多学生无法参与实习单位的核心业务,其职业素养的提升与实践知识的增长十分有限。甚至很多院校的毕业实习就是应付了之。经过所谓的毕业实习,不少学生还是对相关法律实践常识知之甚少,并未能具备应有的知识水平[3]。

可见,法学实践教学中现有的教学形式,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困扰,其运行质量和效果不佳。着眼于我国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其遇到了核心作用空心化、实际操作形式化、践行价值虚无化等严重的问题,甚至在很多高校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而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应为终极目的与核心目的,应切实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教师在更大程度上实施引导与诱导,实现学生与教师的深度互动。法学实训教学的引进和发展已经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必然趋势,它在培养学生专业素质、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及综合实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大陆法系的色彩,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大差异,在立法机制、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教学范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互相借鉴的空间。

法学实训教学方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推广阶段,其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教育者们应不断地摸索、总结适合法学教学的实训形式和方法。模拟公司教学法作为一种从国外引入的新型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方法,是一种让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学习与实践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模式是使学习参与者融入高度虚拟化的“公司”活动中,使其担任该“公司”的真实职务,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在高度模拟的商事活动与公司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与职业素质。目前模拟公司教学法之所以在经济类专业教学中取得了相当的实效,是因为其解决了现实教育中最大的问题――学校教学和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法学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在法学教育正在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的过程中,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引入国内的法学实训教学环节,以不同行业的公司在成立、运作的不同阶段,其法律实务工作内容为切入点,创设模拟公司需要应对的法律问题的仿真环境,为法学专业学生全面接触社会,多层面、多角度地了解法律实务提供了一个优质的仿真平台,使学生能够高效地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动态结合,切实提高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并在其体验法律职业角色的同时,因时制宜,培育其职业责任感等重要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的策略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前提条件

1.开设相关课程。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对学生开展法学专业能力实训教学时,需要学生已经开设了“民法”、“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课程,通过这些基础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的学习,学生已经初步树立了法律思维,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习技能。在此基础上,与公司法律实务直接相关的部门法课程可以与该教学法的应用同时开设,比如“公司法”、“票据法”、“劳动法”、“证券法”、“破产法”等。理论与实训同步进行,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及时在公司法务实训中得到检验,他们再回到理论学习中巩固加强。

2.对教师素质能力的要求。首先,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必须认同这种教学方法,熟悉“行为导向”的实训原则,具备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在模拟公司的实训教学中,教师不仅需要选取实训内容,还要结合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合理安排、布置实训任务,师生之间的沟通、互动,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要远高于常规理论教学。其次,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除了须满足“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具备法学专业教师应有的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外,还应富有公司法务工作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模拟公司教学法的优势,不仅传授学生公司法务所需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相关理论,而且可以培养学生从事公司法律实务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的应用流程

1.调研法律风险。为了让参加模拟公司教学实训的学生尽早树立实务意识进入实训状态,在组建模拟公司前,可先组织学生开展公司法律风险调研。具体操作由实训指导教师将公司成立及运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类别列出公司法律风险调查问卷的纲目。将学生分组,分工负责纲目下具体问卷内容的扩充。因为该阶段学生还未系统学习“公司法”,调查问卷的充实完善主要通过文献资料的广泛阅读和系统整理进行。调查问卷内容经数次集合研讨定稿后,印制,布置调研任务。每个学生须完成一定数量的调查问卷,可以通过亲友介绍走访“熟人”公司,更倡导登门造访“陌生”公司,真正获得实务体验。调查问卷返回后,布置学生分纲目完成统计分析,撰写公司法律风险调研报告。此环节的设置有助于学生在“自己”的公司成立之前,便对“别人”的公司成立、运营的法务工作和法律风险形成感性认识,并对之后的模拟公司法务工作有所预见。

2.成立模拟公司。在完成上述与公司法律实务相关的前置课程后,即可开始对学生进行模拟公司法务的实训教学。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移植于法学的实训教学中,从模拟公司的组建环节便开始涉及公司成立的法律实务。在此阶段,学生已经学习的“民法”、“经济法”课程中关于法人、公司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让学生对公司 “主体”有基本的了解,同步开设的“商法”(或单独设置的“公司法”)课程,对公司的法学理论、相关法律规定正在进行系统讲授。在此基础上,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指导教师,可以将学生分组,预模拟成立不同行业的公司。小组规模以5―6名成员为宜,便于集合、研讨,成员间高效交流。指导教师结合各组预成立的模拟公司的行业,布置学生进行相应的公司设立准备工作。各组成员须完成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设立流程的网上办事平台和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实际调研三方面的分工任务,整合后正式进入模拟公司的设立阶段。模拟公司设立后,组织成员编制公司设立流程、总结注意事项、对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评价分析。

3.运作公司法务。模拟公司进入运营阶段,指导教师为学生设定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身份,围绕模拟公司所属行业在运营中遇到的常规法律问题,虚拟学生需要处理的具体公司法律事务。为了保证学生在实训中获得锻炼机会的充分性以及实践能力提高的成效,指导教师将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对较为繁复的具体法务,安排小组成员分工协作,较为简单的法务工作,由小组每位成员各自同时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均保证至少有两名成员参与,以便切磋、研讨,完成后共同总结,切实提高公司法务的实际操作能力。

4.创建仿真平台。模拟公司教学法不仅要通过虚拟学生作为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在相对闭合的空间,预设常规法律事务的处理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更要激发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兴趣,特别是要力争摆脱“模拟法庭”类实训教学高度既定性的桎梏,这就需要通过创建“模拟公司群”来构筑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这也为指导教师提出了更高的教学组织能力要求。如前所述,在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成立模拟公司”阶段,已经将学生分组,按行业类别成立相异的模拟公司。在一个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上,学生将不仅仅是在各自公司内部处理指导教师虚拟的静态的公司法律事务,比如针对预设的交易制作买卖合同范本、应对虚拟纠纷撰写诉讼文书等。更要在指导教师精心策划的各模拟公司之间虚拟的各种联系中,从法律视角予以审视,有所作为。通过动态的、高度仿真的实务训练,学生持续保持训练热情、投入体会职业角色,并逐步培育其职业责任感,为将来的实际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关键

公司法务工作繁难复杂,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不同行业,公司设立、运营的不同阶段均有差异。而法学实训学时有限,又受前导及同步开设课程的限制,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既定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教学进度,搭建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互联的模拟公司群,并在每一个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诸多繁难法务中进行取舍,合理设计学生的实训方案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取得成效的关键。在法学实训的具体应用中应特别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实务模拟须与法学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现行相关理论教学进度的把握尤为重要。实务模拟与相关公司法理论教学同步或者前者稍迟于后者均可。二者同步,学生兴趣最为稳定,但对指导教师理论教授水平要求较高;实务模拟稍迟于理论教学,可起到践行检验理论知识、自查学习效果的作用。实务模拟超越理论教学进度,表面上会呈现出学生求知欲高涨,实际上却是以耗费本就有限的实训时间和指导教师资源,学生因先经历所谓实务得来的“一知半解”而削弱对系统理论教学的专注力为代价。

二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过程中应注意阶段性总结、巩固和提升。如前所述,公司成立至运营的各环节法律事务本就繁杂,互联的模拟公司群的实训平台的搭建更将为学生提供充沛的实训机会。如何在实训足量的基础上确保效果优良?指导教师有意识地安排学生进行阶段性研讨、总结,是巩固学生训练效果,切实提升其职业能力的有力举措。学生在实训中的学习和传统理论学习一样受学习规律的支配。兴趣―接触―了解,如果“巩固”环节缺失,接下来便是新知识的兴趣―接触―了解,同时既受知识的遗忘。在数量庞大、高密度的模拟公司法学实训中较常规的理论学习更容易出现这种边学边丢的现象。因此指导教师在实训中强化阶段性举措十分必要。

三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中应潜心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该方法应用于法学专业实训教学相较于模拟法庭等其他实训教学方式最大的优势便是该种组织形式容纳学生的高度自我控制机制――每个成员均需要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某些具体实训任务的同时,在每一个模拟“公司”中,小组成员作为从事公司法务工作的一员,须与其他法务工作者分工配合、协同合作,站在公司的立场审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整合工作成果。组员间的沟通交流、互助提高,团体一员的角色体验对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大有裨益。让学生在毕业前即有机会体验公司法务人员这一法律工作者角色,必将大大缩短其毕业后进入法律职业的适应期,从而提升其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将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在我国尚付阙如。摸索、尝试其具体应用、分析其教学实效,将为法学实训方法体系的丰富和完善积累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李芝兰,张忠俊.“模拟公司教学法”实证研究[J].科教

文汇,2007,(12).

[2]寇培宇,刘昕.浅析商务模拟公司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

应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7).

公司法务法律培训第6篇

[关键词]统一职前培训司法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是国家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在其初任法官、检察官和首次申请律师职业前,进行的强制性统一培训制度,内容以法律职业道德、精神和技能为主,目的在于使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能切实了解法律职业的特点,尽快提升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为进入法律行业做好充分的准备。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包括集中培训、业务实习和综合训练考核三方面。

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日本起步较早,发展也较完善,有学者借鉴日本模式,认为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中国有引进必要性,认为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所应当包含的重要内容,通过统一培训和各种法律职业部分的全方位实习,使即将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员,逐步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理念、思维、知识和技能”,使他们在将来的工作岗位上对法律实施的标准自觉形成共识,从而实现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要达到的造就一支强大的具有“较高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统一职业地位的法律职业队伍”和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性,但我觉得,由于中日法律文化背景及现状的差异,中国目前引进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尚无必要性。

一、日本的统一研修制度

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必须在由高等法院主办的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职前培训。研修期间带薪学习,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教育和实务研修相结合的方式,特别强调司法实务教育。日本的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分三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最初四个月学习裁判、检察、辩护的理论和实务,主要是上课和编写一些诸如书、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实务文书。第二阶段是一年四个月的实习,期间有八个月在裁判所从事民事裁判、刑事裁判实习,或者到家庭裁判所实习;四个月从事检察实务;还有四个月从事律师实务实习。第三阶段是在最后四个月,从全国各地的实习场所再回到司法研修所进行后期实习。还要参加包括裁判、检察、辩护实务内容和一般教养科目内容的毕业考试,考试合格者准予毕业,然后根据考试成绩、员额和个人选择分别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这一制度源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价值追求,即以选拔法制精英为目标和制度导向。明治维新以后不久,日本就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曹选拔制度,通过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日本建立了法律科班出身的精英制官僚集团。日本推行的是法治精英型路线,一直限制职业法律家的人数,在日本,司法考试是各类考试中最难的一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仅为1%―2%或稍强,平均考试次数在5此以上。日本通过这样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造就了一个人数少、社会地位高的法律家精英型集团,并把其来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底线。不仅如此,司法考试合格者的国家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使得日本法制精英化发展到更高的水平。

二、中日法律现状对比分析

相比之下的我国,由于法律传统及现实发展状况限制,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尚无建立的必要。

1、两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任务不同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任务是选拔法制精英,以更有效地服务于法律近(现)代化,日本的法律科班出身的精英制官僚,包括法治官僚、司法官僚以及行政官僚集团,对日本法律的近(现)代化发挥了无可估量的作用。日本在保持天皇绝对权威秩序的前提下,通过职业官僚来带动整个社会,通过普及教育来提升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这种模式不仅要依仗职业官僚,凸显社会精英的作用,更使得国家统治下的法治精英人才辈出。

但在中国,司法考试的根本目标是通过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准入标准,改变司法职业遴选的不良现状,带动司法职业其他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从而改变过去有法不依、法律不能通过司法环节顺利实现、法的制定和法的适用相脱节的状况,突破制约法制发展的司法改革瓶颈。我国的法学起步晚、教育水平较低、整体法学素养不高,与日本的法治精英化模式不同,法学的发展更多是为提高全民法学素养和水平,一方面我们追求法学教育及法学者的“精”,但目前价值导向更倾向于法律普及的“广”。

目前中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已较严格,即要求本国公民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已是司法考试的第一道关卡,且中国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虽然近来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有所提高,但也基本在20%以下。这两道法律从业关卡已经起到了甄选法律人才的作用,再不考虑本国实际地去移植统一职前培训制度,难免有舍本求末的嫌疑。

2、两国司法制度完善程度不同,中国的司法制度土壤还不足以支撑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日本《司法考试法》的核心理念是消除司法工具主义,实现司法民主化、公正性。这种理念是建立在对二战以前天皇绝对主义下司法工具主义进行批判的基础之上的,其主要内容包括:(1)将司法官选拔制度与行政官选拔制度分开;(2)建立法曹三者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法曹的选拔标准;(3)建立对于司法考试合格者统一培训的司法研修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官与行政官选拔的分开。

公司法务法律培训第7篇

【关键词】教育培训;上市;法律风险

一、我国教育培训公司上市现状

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规模来看,现有教育培训机构近万家,德勤(2012)预计,包含各类培训机构在内的中国民办教育市场,将继续保持15%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5年将达6,400亿元规模。市场业务来看,教育培训主要业务涵盖:语言培训、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教辅培训、幼儿教育。行业发展来看,知名品牌教育机构如新东方、巨人教育、安博教育、环球雅思等占据英语、课外辅导、职业教育等业务主要地位。

教育培训机构虽然众多,但上市公司却较少,且没有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国内上市。从教育行业大类来看,虽有国内上市公司“方直科技”等,但其并非教育培训机构。此外,自2006年有9家教育培训机构海外上市,依次为东方纪元、新东方、弘成教育、正保远程教育、ATA公司、安博教育、环球雅思、学而思教育和学大教育等。

从表1不难发现,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上市地点都选择国外,其中除东方纪元选择在新加坡外,其余8家教育培训机构均选择在美国挂牌上市。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教育培训机构不选择在国内上市?

二、我国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众多,融资需求旺盛。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并非不想在国内上市,而是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很难在境内上市。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难成上市主体

上市主体,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按照相关法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多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自然属性决定其难成上市主体。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营利限制

《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从法律上排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基础。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处“合理回报”界定尚不明确,如果合理回报指通常意义上的营利,那么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相同。但这又与《教育法》规定相悖。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于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且各地审批登记难易程度不同,没有完善的审批登记制度将对该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有所限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此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尚不明确是在学校最初成立之时,还是包括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后也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支持学校的后续发展。因此,如果对其采取严格的界定,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融资又面临一法律障碍。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法律障碍

国家对公益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为止,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针对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对此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造成一种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法律障碍。

此外,目前我国适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利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综上各种因素,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纷纷奔赴海外寻求上市融资谋取发展。

三、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的实践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上市筹备过程中面临种种法律障碍,但这并非否定了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可能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框架之内上市,并进行了实践。

(一)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上市公司并购”

“拓维信息”作为一家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7月,以中国动漫第一股概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261。作为上市公司,其近年来积极拓展教育培训业务,并购多家教育培训公司,确立了教育培训为其主营业务的事实。

1.收入构成

“拓维信息”上市之初业务包括系统集成及软件业务与传统增值业务。2011年主营业务构成有了变化,教育培训业务已经作为其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并逐渐得到壮大。

资料来源:“拓维信息”2009、2010和2011年年报

公司收入构成在2011年及之前并不包含移动教育业务,而2011年移动教育业务已经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19%,而2012年中报显示,其移动教育较之于去年同期增长219.84%,占总收入的32%。而文化创意、传统增值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6.43%、35.26%,占总收入比分别为20%和20%。显然,移动教育相对于其他业务而言,已经成为公司创新业务中的最重要的一块。

2.移动教育业务构成

“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2011年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国内“校讯通”业务;通过移动互联网推出的“名校联盟”、“博士热线”、《哇哇教育》等在线产品;在线下开设实体培训学校。其中“校讯通”业务可以看作公司增值服务业务的教育领域的延伸,而线下实体培训学校需要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教育机构典型的业务形式。目前从公开资料无法确认实体培训学校收入所占比重,但与之前上市公司不含实体培训学校收入相比,拓维信息已有一定突破。

3.“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其工商执照上经营范围未包含“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教育软件的研究、开发”等与教育相关的业务,也未取得当地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教育培训业务的收入依赖于子公司及其控股孙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拓维信息2011年审计报告整理

由于上市公司仅对外公布合并报表,各级子公司的业务相对不透明。仅从股权结构图中可以发现北京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是拓维信息教育培训版块的重要节点。北京九龙晖成立于2002年10月,由拓维信息全资子公司湖南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持股70%,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营业务一直是电信的增值业务。从2010年并购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北京九龙晖逐渐演变成为一家教育培训业务的控股公司。鉴于教育培训业务审批门槛高、区域性强、客户资源优势重要、维护成本较低、竞争激烈等特定,2011年北京九龙晖快速设立或购并多家以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大多采用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合作方式,但为了各地业务遵循统一标准,在各新公司章程中约定由代表拓维的出资方行使100%表决权。

(二)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IPO”

“洪恩教育”成立于1996年,据其网站最新资料显示:公司注册资金4500万,是一家以学前教育软件研发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点读笔、纸质有声读物、益智玩教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9月北京市环保局已对其进行了环保公示,意味着洪恩教育或成为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第一人。在2012年2月间媒体曾对此事广泛报道,公司登陆创业板进程已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公司网站对其主业的描述由“学前教育”变更为“学前教育软件研发”已规避作为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法律障碍;公司主要有四大类业务,一是多媒体教学软件,二是交互式教育VCD/DVD,三是有声读物系列产品,四是教学实验示范基地(教育业务),主要是针对0到8岁的儿童;对于公司是整体上市,还是将教育培训业务剥离后再上市,其财务总监冯智明曾对媒体表示,公司还没有最后决定等等。

截至2012年7月5日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中,洪恩教育上市进程仍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由于未到预披露阶段公众无法了解其对教育业务的处理方法,如果其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主营业务不含实体学校的业务,即意味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之路还未到破冰时,反之证监会将对此类企业上市的法律障碍做出新释义,但不排除其观察公众反应后在发审会做最终裁决的可能。

(三)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挂牌地方OTC市场”

2008年9月成立的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成立较早影响力较大的地方产权交易所,其教育版块有两家教育培训机构挂牌,分别是“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

“北海教育”是“山东北海教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成立于2005年,于2011年4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全托、半托幼儿机构、双语中小学教育、国际化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尚学教育”是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前身天津尚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于2012年5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小学、初中及高中课外辅导和升学辅导”。此外,天交所还披露了“尚学教育”的办学资质信息:“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取得南开区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12010470001011号],办学内容为培训、业余面授,举办者为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7日取得由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津南民证字第010281号],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尚学教育培训学校,业务范围为培训机构。”

可见,“北海教育”及“尚学教育”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抑或成为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上市打开了一条道路。

四、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实践的几点思考

目前,虽然没有民营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内IPO上市挂牌,但是各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谋求国内上市。“拓维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其IPO时主营业务不含教育培训,但通过设立合并子公司等运作,教育培训逐渐成为其主营业务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算是教育培训机构曲线上市。然而随着相关政策逐渐清晰,“洪恩教育”IPO进程不断明朗化,暗示了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存在可能,尽管存在着前述种种法律风险,但从另一角度而言,似乎也无法排除民营教育培训机构“闯关IPO”的可能,从监管者的角度而言将好的教育培训机构留在国内上市也顺应了市场的需求。此外,“挂牌地方OTC市场”成为地方民营教育培训机构踏上资本之路的第一站,“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在天交所的挂牌表明地方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已率先放宽民办教育机构挂牌限制,不排除此事件的示范效应将会影响到全国其他场外交易市场,甚至A股市场。

(一)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规范化的经营运作是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的基本前提。尽管“拓维信息”和“洪恩教育”等公司的实践有所不同,但都可看作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国内上市的努力。这些公司通过规范化的经营运作,逐步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随着国内教育培训行业上市政策明朗化,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二)亟需相关法律及政策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正确定位

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进步及相关改革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变成行业发展规范,促进行业长久有序的发展。因此,对《教育法》等应进行适当修改,对公立教育、私立教育、营利性教育加以区别明确。只有明确教育培训机构营利的适当性及其企业属性,才是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法律保证。

(三)应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管理监督

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各地审批登记程序有待完善,这些都将对民办教育机构上市的核准形成阻碍。因此,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注册管理有其现实意义。因此,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机构,加强工商税务部门对其经营监管,确保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政策法规得到落实相,切实做到各监管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无缝衔接。

(四)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主体的价值取向应清晰正确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特殊的上市主体,应有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不仅是教育培训产品的提供者,更是知识技能等无形产品的传播和输出机构。这些无形产品对于其受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经营理念有助于其得到社会认可获得融资便利。

参考文献

[1]陈杰.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境外上市境内难的原因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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