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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时间:2023-09-28 15:44:48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法规内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律法规内容

第1篇

关键词:电力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刘文静(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助教;沈娜(1984-),女,湖北武汉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讲师。(广东 广州 510800)

基金项目:本文系结合广东经济对电力工程与管理专业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JY130301)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6-0044-02

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电力相关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电力行业需要既懂电力相关知识,又熟知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电力法律法规”是一门讲授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课程,同时也是电力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基础课。该课程以“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电力工程基础”为先修课程,究其原因之一是对于电力相关纠纷的处理,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对于一个案例,需要将电力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补充才能够处理。因此,在学习电力相关条例法规的同时,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学习该门课程需要具备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对电力相关企业的生产、运营、管理以及后期维护等方面有细致的了解,能够理解学习中所遇到的专业词汇,因此,电力工程基础作为先行课必不可少,可帮助学生能够更好理解法规与分析案例。作为一门理解性及记忆性为主的课程,为了让学生在有限的学时中能够尽快掌握,在理论分析与实践应用两个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高,笔者从课程内容体系安排和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

一、课程教学内容安排

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由高汝武主编,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电气类精品规划教材,[1]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与基本法律、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两部分。本课程共安排48个学时,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所占比重较小,共12个课时,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是本课程的重点部分,共36个课时。基础法律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回顾、电力法律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电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教材中某些条例对于现今的电力市场情况显得有些滞后,如电力监督委员会已经撤销,并入能源局,讲解时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正、补充。

案例则融入到电力相关法规条例中进行分析讲解,课本中所涉及的案例包括窃电、偷盗贩卖电力设备、拖欠电费、违章用电、计量装置失准引起的纠纷、供电质量不合格导致顾客损失、触电造成人身伤害等常见的电力纠纷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如涉案较轻,可视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可将电力法规结合基础法律进行分析;如涉案较重,例如窃电达到一定的数额,则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刑法进行分析。通过学习法规,分析案例,使得学生认识到今后从事此行业所要面对的问题,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合法权益。

二、教学方法

1.传统教学模式弊端分析

传统老师讲授,学生接受的教学模式,致使大多数学生逐渐养成不主动思考问题的坏习惯,成为被动接受知识的读书机器,这种教学方法不仅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发展,也使学生渐渐丧失学习的主动性,从而限制了学生的想象能力和创新精神。对工科生来说,电力法律法规是偏文的课程,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没有必要思考为何这样制定,如何使用,只要背诵即可。并且对于此类课程,没有复杂的公式推导和计算,学生往往并不担心看不懂,只要在考前突击,就可以通过。如果按照常规方法机械教条地教授,学生容易出现懈怠、注意力不集中,甚至缺勤或者溜号现象。所以,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主动学习,成为教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2.新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也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相关法律条例的内涵,从而能够学以致用。在教学方式上摒弃照本宣科,死记硬背,采用案例分析、提问兼自由讨论、现场模拟等方式,让学生在讨论与实践过程中掌握所学知识。

(1)案例分析法。首先在案例选取时,要精心挑选,因为过于简单的案例难以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一些稍难或是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事情,学生往往会很注意听。[2]

其次,案例选取应贴切实际,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适当地循序渐进地提问可以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比如针对抄表收费时遇到铅封开启或者电表反转情况,假设你是抄表员,该如何处理?学生的回答通常都是报告上级或者报警。此时,可以继续提问:在上级或者警察到来之前,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如此反复,课堂气氛较好,学生积极性也有所提高,对于所学知识印象也较深刻。

(2)提问兼自由讨论法。选取具有争议性的案例,启发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拓宽学生的想象力。当讲到《电力法》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引出山东首富张士平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自建发电厂的案例,[3]让学生分析该事件的利弊。将学生分组,进行自由讨论,并且派代表上讲台陈述观点,其他同学可以就其观点进行提问,同组同学可以协助回答。每个同学都是课堂的主角,场面十分激烈,课堂气氛十分轻松,活跃。讨论结束,教师可以进行总结,让学生认识到目前我国电力体制的弊端,改革之路势在必行,引导同学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现场模拟法。该方法的应用要提前布置,需要学生提前复习、预习相关知识,做足充分的准备,才可以实施。如讲解电力法中常见的窃电及处罚案例时,将课堂设置为临时法庭,按照实际庭审程序进行模拟审判,参与庭审的学生需复习基础法律中民事诉讼的审判、执行程序,对自己所扮演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等)的职责熟记于心,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分析处理窃电问题,要能判定属于哪种类型的窃电并且能够根据窃电数额进行判决。老师则在庭审中出现卡壳时给予一定的提示,剩余学生则作为旁听人员,在庭审结束时候,为各个参与者打分,并提出一些建议或意见。

把法庭审判搬到课堂上来,这种教学方式比较新颖,学生非常喜欢,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庭审过程也比较顺利,说明学生在课下做了充分准备,提高了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但是该方法的使用一学期1~2次为宜,次数太多学生会反感。适当应用此法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三、教学效果

1.课堂氛围

传统的教学方式,课堂氛围较为沉闷,采用案例分析、提问兼自由讨论和现场模拟方法,课堂氛围变得轻松活跃。合适的案例可以集中学生注意力;适当的提问,可以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一定的激励措施,如主动发言加平时分,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积极发言,锻炼了他们的语言组织能力与表达能力,巩固了所学法律知识。

2.作业反馈

该课程所布置的作业,主要是一些现实生活中常见案例,让学生结合课上所学知识进行分析。从学生的作业中可以看出,抄袭现象较少,大部分学生都是通过自己思考,从理性角度运用所学法律条例,对所给的案例进行分析,并且分析较为全面,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很大提高。

3.考试成绩

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检验,而不是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所以考试题目以理解分析为主,记忆性题目为辅,难度适中。在期末考试中,通过率100%,并且有一半人在80分及以上,总体考试成绩良好。

参考文献:

[1]高汝武,李光.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第2篇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第3篇

财务关系的内容

1.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担负着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组织和管理社会活动等任务,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和公共设施等条件,为此所发挥的“社会费用”,须从受益企业的生产费用中扣除,从而形成具有强制性的纳税义务。

因此,国家以收缴各种税费的形式,与企业之间产生财务关系,企业应照章纳税。是一种强制性分配关系

2.企业与出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投资者向企业投入资金,企业向其支付投资报酬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及时形成企业的资本,同时,拥有参与或监督企业经营、参与企业剩余权益分配,并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企业利用资本进行营运,对出资者有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实现利润后,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向其所有者支付报酬。一般而言,所有者的出资不同,他们各自对企业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相应对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也不相同。

因此,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风险与共和以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剩余权益分配关系,体现着一种经营权与所有权关系。

3.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向债权人借人资金,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企业除利用资本进行经营活动外,还要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便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企业利用债权人的资金,要按约定的利息率,及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债务到期时,要合理调度资金,按时向债权人归还本金。

因此,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债务----债权关系。

4.企业与受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企业以购买股票或直接投资的形式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是体现所有权性质的投资与受资的关系。

5.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将其资金以购买债券、提供借款或商业信用等形式出借给其他单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企业将资金借出后,有权要求其债务人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6.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相互提品或劳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企业在实行厂内经济核算制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企业供、产、销各个部门以及各个生产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劳务和产品要计价结算。

这种在企业内部资金使用中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关系与内部结算关系,体现了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7.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他们以自身提供的劳动作为参加企业分配的依据。企业根据经营者的职务能力和经营能力高低,根据一般职工业务能力和劳动业绩大小,用其收入向职工支付工薪、津贴和奖金,并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等。

企业与职工之间是以权、责、劳、绩为依据的在劳动成果上的分配关系。

8.企业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财务关系

董事会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和增减注册资本等方案,企业要为董事会支付董事会经费,因此,企业与董事会之间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监事会负责检查企业财务,企业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接受监事会的检查监督,同时企业也要支付一部分监事会经费,因此,也与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财务关系的发展规律

1.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律

在财务活动运行过程中,有诸多规律在其中发生作用,推动着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发展。其中必有一种规律是基本规律,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和影响着其他规律发生作用程度。财务关系发展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充分协调和发挥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财务关系,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在坚持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不断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个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二是确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财务关系发展的具体规律

财务关系的形成、运作、发展有其特定的具体规律,这些具体规律反映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律。

(1)财务关系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完善规律。财务关系的发展变化通过经济体制反映生产关系的特定内容和要求。财务关系的处理为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的健全和完善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与企业的财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作为财务主体建立新的财务体制和运行机制,作为财务权利的代表承担监督管理宏观和微观财务活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财务关系发展适应理财环境变化规律。财务关系的发展要与特定的理财环境相适应,理财环境是财务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宏观环境对财务关系影响是广泛的、间接的,而微观环境尤其是企业内部理财环境对财务关系的影响则是直接的、具体的。不同理财环境因素对财务关系影响的程度、范围、方式和方向各不相同。

(3)财务关系的发展一定要适应财务活动变化规律。财务关系是资本金运动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财务活动的价值形成、实现、增值的活动是借助于筹资、耗资、收入、分配等具体环节实现的。

财务关系与财务活动的有机结合,紧密相连,构成现代财务的基本内涵。财务关系受制于财务活动。财务关系对财务活动的变化具有反作用。

(4)财权与物权的统一与背离规律。财权与物权是从两个方面对财务实行管理,即实物形态上的财产管理和价值形态上的财产管理,而财务管理侧重于对价值形态上的财产管理。财权与物权既统一、又分离,独立财权是现代企业财务区别于传统财务的根本标志。财权是前导,物权是基础,财权与物权适当背离的现象有利于协调财务关系,促进财务运行的良性循环与周转。

(5)财务责权利相统一的规律。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要求企业财责、财权、财利相统一,在责权利中责是核心,利是动力,权是保证。这一规律要求建立科学的财务体制,对于各个财务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给出明确而合理的规范;适应财务体制制定具体的财务制度,使各方责权利关系的处理具有详细,具有可操作性;适应经济发展及财务关系的变化调整,改革财务体制使财务责权利关系协调运转;要建设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务法律、法规制度。

 

财务关系的内容和发展规律相关文章:

1.财务流程再造的内容和必要性

2.财务管理论文开题报告精选

3.财务管理论文结束语

第4篇

财产权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关键词]竞业限制 规制内容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028-01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不会由于劳动者的离职遭到泄露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手段,是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对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择业范围进行限制,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偿的意思自治的表达。从而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达到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从而阐述及明示了竞业限制法律的规制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和范围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相对弱势的,所以法律不可能让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竞业限制,那样的话一部分劳动者可能就会面临生存的挑战。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表明了普通的员工一般不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条款来界定是否需要签订,往往这样做单位就可以继续适用该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此类人员常见的主要是销售人员。二十四条中规定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核心价值秘密的相关人员。在发放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也不会对所有离职人员都给予此待遇。瑞士债法第340条中规定:“竞业限制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拥有客户资料或知悉运营秘密,并以此信息进行相关竞争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为限。”这样的原则与我国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相似。首先,既然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依据协议劳动者可能会面临跨行择业或失业的风险,所以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要有严格的界定。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肆意地来界定商业秘密及限制的范围,难免会造成夸大事实和滥用权利的后果,所以竞业限制的地域、人员范围都应当按照构成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人员和地域范围为限制。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即竞业限制条款必须限定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而不是无止境的,其标准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所必须,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规定。《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超过5年,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但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如到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种竞争性的产品或者与原单位具有交叉的竞争业务关系时(包括自己经营),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允许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两年以上的部分无效。

三、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对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必须做出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将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写进竞业限制协议中,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有效力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来说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数额,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当然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除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之外,还受既定协议的约束。

四、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一)保密协议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因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而竞业限制限制的是劳动者从事某种业务或行业,是用来维持用人单位在某方面的竞争优势。

(二)竞业限制协议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保护商业秘密只是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没有期限、无需补偿的;竞业限制是有期限,而且用人单位是需要补偿劳动者的,而竞业限制时限最长为2年。

(四)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仅限于保密,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

第6篇

关键词: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内在规律

从经济体系空间结构看,由于自然资源分布、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分工在地域上具有明显的非均衡性,尤其是地域辽阔的大国,其经济运行和发展往往呈现出较强的区域性特点。作为国民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系统,也必然会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在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资源及由其驱动的各要素向经济中心城市聚集,促其功能升级发展成为金融中心。反过来,金融中心能够对金融活动产生积极的组织作用,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通过金融核心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增长,形成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共生互长的良性循环。

近年来,伴随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各地政府对金融业和金融中心在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方面的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许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设金融中心的目标,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挣建金融中心的热潮。但由于对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认识不足,目前国内城市挣建金融中心所形成的竞争态势是一种无序竞争,引发了许多问题,既影响了金融中心的建设速度和发展质量,又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就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进行分析,为国内城市建设金融中心提供借鉴和指导。

一、金融中心的一般理论阐析

(一)金融中心的概念界定

国内外不同学者对金融中心的定义不同。美国金融学家Kinderberg(1974年)从金融中心的功能角度给出的定义是:金融中心聚集着银行、证券发行者和交易商,是承担资金交易中介和跨地区价值贮藏功能的中心区。它不仅对个人和企业的储蓄及投资进行跨时结算,将资金从储蓄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手中,还会影响不同地区间的资金交付和转移。我国台湾学者李芝兰指出:所谓金融中心,系指全球许多国际金融机构借款者及投资者聚集并进行国际资金借贷的城市或地区。很明显,她所给的定义强调了金融中心的国际金融交易集中地的特点,但这一定义显然不适用于某一国的全国金融中心和国内的地区金融中心。我国香港学者饶余庆(1997年)对金融中心的定义是:金融中心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各类金融市场能够自由生存和发展,金融活动与交易较其他地方更有效率地进行的都市。我国内地学者刘文朝认为: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集中,在金融的筹集、分配、流动方面起着枢纽作用的中心城市称为金融中心[1]。

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所谓金融中心,是指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城市聚集了为数众多的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及大量的资金,金融业高度发达,具有较强的资金吸引和辐射功能,成为资金融通和资金集散的枢纽,金融影响遍及某一地区、某一国度甚至全世界[2][3]。

(二)金融中心的内涵

从金融中心的定义可以看出,金融中心通常是以某一个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为依托建立起来的金融影响面较大的融资枢纽,该城市的金融机构集中、金融市场发达、金融信息灵敏、金融设施先进、金融服务高效[4]。金融中心一般包含三层含义:金融产品交易和资金集散中心、金融产品定价中心和金融信息中心[5][6]。金融中心首先应该有大量资金在此集散,金融产品交易额巨大,这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础。一个金融中心的重要性,可以从它的资金流量来简单判断,但资金的进出不只是资金简单的走账,而必须存在金融产品的交易,通过交易联接资金的一进一出,实现资金的再配置。有影响力的金融中心一般会产生对所在区域、国家甚至全球经济和金融活动有重要影响的金融价格。金融中心是金融信息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地方。无论哪个金融中心,都汇集着大量的金融信息,包括资金流动所代表的个体供需要求,也包括以市场价格为代表的总体均衡水平等信息。

金融中心能够驱使大量金融资本和由其驱动的各类生产要素集中于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极大地带动该城市并辐射周边地区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所以,凡市场经济有相当发展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努力把某一中心城市培育成金融中心。在一国范围内,全国性金融中心可以不止一个,但数量不能太多,否则就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在一个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金融中心,但介于区域范围的不同,有时也可以有不止一个金融中心,但是一国或区域范围内金融中心过多也有不经济的问题[7]。

根据金融中心影响力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国际金融中心、全国金融中心和区域金融中心三类,其影响力由大到小,作用范围由广至窄。根据金融业务辐射的范围不同,国际金融中心又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和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前者的金融业务福射全球,目前只有伦敦和纽约是公认的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后者的金融业务辐射洲际地区,如东京、香港、巴黎、法兰克福、新加坡等。全国金融中心是一国金融市场的枢纽,其交易活动覆盖全国,与各个地区金融市场有经常性密切的业务往来,如我国的北京、上海。区域金融中心则是在国内一定区域发挥金融辐射作用的金融中心,这个区域可以是一国之内跨省或省内跨地区,目前我国许多城市所提出的金融中心建设,就是属于这种类型。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

通过对目前公认的两个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和纽约以及新加坡和香港两个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历程的考察,笔者认为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内在的客观规律,对我国各城市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一)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模式

目前世界上现有的各类金融中心,无论是国际性金融中心、全国性金融中心还是区域性金融中心,其形成和发展都可以归纳为自然渐进模式和政府推进模式。

1.自然渐进模式

该模式也称市场主导模式或经济主导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经济的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随着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不断增加,于是产生了各种金融机构,并不断创造更多的金融产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金融市场不断扩张,金融制度和法规也随之完善。同时,该地区的经济则借助于金融的发展,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反过来又对金融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良性促动,最终导致金融中心的形成。

这种模式下,经济发展、金融体系发展与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之间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见图1。

以自然渐进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是市场经济长期自由发展的结果,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形成发展的,其形成和发展的源动力来自于经济的发展,通常以所在城市发展成强大的经济贸易中心作为前提和基础的。这种模式下金融中心的形成需要相当长的发展时间,其发展过程充满曲折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这种发展模式缺乏时间效率。自然渐进模式一般产生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典型的如伦敦和纽约、法兰克福、多伦多等,20世纪70年代之前产生的金融中心都属于这种模式。

2.政府推进模式

该模式也称政府主导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是在政府有意扶持下进行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尚未达到较高水平,其中心城市还没有达到能够自然形成金融中心的条件时,政府抓住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调整的某一契机,利用相应城市或地区在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和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某些优势,在较短时间内通过政府部门的人为设计、强力支持,实行各种优惠政策,由政府主导、推动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超常规发展而形成了金融中心。超前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对经济发展起到先导作用,为本地经济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刺激了所在城市及当地甚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这种模式下,政府、经济发展、金融体系发展与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四者之间的关系,见图2。

以政府推进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是国家或地区有意而为的结果,经济发展并不是主要动力,其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的政策推动。通过这种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多产生于二战后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典型的如新加坡、巴拿马、巴林等,20世纪70年代之后产生的金融中心大都属于这种模式。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面对全球经济发展的竞争,亟需发展金融业以促进本国或地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政府着眼于金融中心的建设以带动经济发展,是政府推进模式产生的根本原因。这种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是一国或地区有意识建设的结果,是突变式产生的,具有时间效率,对于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和繁荣本国或地区的金融、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两种模式的比较

自然渐进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与政府推进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在发展动力、发展时间、政策取向上和作用发挥方面都有区别(见表1).

无论是自然渐进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还是政府推进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是重要的基础性力量,只不过经济发展对于前者的重要性远大于后者。同样,两种模式所发展的金融中心都需要政府的参与,只不过政府的积极作为对后者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两者的后期发展过程中,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政府监管,如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监管制度等对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演进过程

无论是通过哪种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其演进的一般过程是:先是国内某个地区的地区性金融中心,影响范围仅限于直接腹地;继续发展成为部分地区的区域金融中心,影响范围扩展到直接腹地之外的区域;然后发展成全国性金融中心,影响范围扩大到整个国家或国家的绝大部分地区;继续发展为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影响范围跨越国界,到达邻国和政治属地;最后发展成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影响范围为全世界。这一过程可以用图3来形象地表现。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中心都一步一步地经历了上述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所有阶段(目前只有伦敦和纽约经历了所有阶段),绝大多数金融中心只经历了前两个或前三个阶段。

(三)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个城市能否成为金融中心,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具备建立金融中心的一系列软、硬条件,只有基本条件具备了,才有实现的可能。通过对伦敦、纽约、新加坡和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所离不开的主客观条件可以分为两大类:总体环境因素和金融因素,见图4。

1.总体环境因素

一是优越的区位条件,主要指地理优势和时区优势。一个城市如果处在交通枢纽位置并且有广阔的腹地和适宜的气候,就具备了发展成金融中心的自然基础。如果该城市处在合适的时区(能保证其金融市场在世界其他主要金融市场关闭后继续交易)以及国际交通枢纽,那么它就具备进一步发展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区位优势。二是良好的基础设施,主要指发达的交通通讯设施和城市建设。电讯、网络等通讯设施和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的发达,有利于金融机构快捷地开展业务;城市完善的设施和合理的规划,能降低金融机构的营运成本。三是稳定的政治环境,主要指社会的安定和政府的合理作为。政府要确保自身的廉洁高效,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应提供充分的优惠政策和得力的措施,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促进金融业发展。政府还应提供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环境,包括较完整与有力的法律制度,简明、合理、高效及透明的监管体系。四是持续增长的经济。经济持续增长能够促进本地经济的繁荣,本地经济的繁荣能够保证腹地对金融中心形成巨大的资金需求和供给。同时,经济的持续增长会产生对金融产品的巨额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五是开放的经济体系,主要是指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高,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自由,外汇管制宽松,商务活动公平等。六是充裕的金融人才。一个城市要发展成为金融中心,在金融业务劳力供应上应具有良好的条件(包括质量、数量与价格)或有很好的开拓潜力(包括国外专业熟练劳力进入的可能性),同时还要有大量的高级金融人才。

2.金融因素

一是金融机构云集,主要指数量众多的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存在。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存在既指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多,拥有各类银行、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还指金融机构来源广泛,不仅有国内金融机构还有国外金融机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能够促进竞争和金融创新,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充分发挥金融中心的集聚效应。同时,金融机构云集可以扩大金融行业的规模,产生外部经济,为金融机构实现利益最大化创造条件[8]。二是完善的规模化的金融市场,主要指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票据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等),交易量大,交易价格对其他地区的金融市场有影响等。三是健全的金融法规,主要指涉及金融交易、监管、司法以及信息流通的规范体系得到确立,金融管理制度和法规完备,能够保障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有序发展和商业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四是高效的金融监管,主要指系统、严明、高效、完备并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制度和体系得以建立,能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五是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程度高,主要指金融中心所在城市或国家采取开放式发展战略,政府对经济和金融的干预适度,金融交易自由、资本进出自由,对金融市场的限制少。

(四)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地理位置倾向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国的首都和沿海港口城市更容易发展成为金融中心。首都作为金融中心的条件比其它城市更优越,首都的政治基础更稳定,对经济的控制力更强,凭借其在国家内的特殊政治地位,能集聚起大量资本,成为一国工商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从而可以支撑起一大批金融中介机构在此集聚。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更是强化了首都在全国的经济地位,特别是其金融地位,各金融中介机构为了获得中央银行在资金、政策方面的支持,往往将其全国性总部布局在中央银行周围,进一步加强了首都的金融集聚力。沿海港口城市在发展金融中心方面较内陆城市具有优势,沿海城市的交通更便利,与国外的联系更密切、更快捷,经济外向度高。发达的经济和快捷的交通,使沿海港口城市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源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易于发展成为金融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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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城市滨河绿地是城市开发中的重要资源,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丰富地域风貌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由于处于水陆的边际,滨河地区的景观信息量最为丰富,往往是一个城市景色最优美的地区,是形成城市景观特色最重要的地段。同时,滨河绿地以其优越的亲水性和舒适性满足着现代人的生活、娱乐、休闲等需要,这是城市其它环境所无法比拟的特性。城市建设,规划先行。而对城市滨水绿地的规划设计,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设计模式上,应该从更深、更广的层面去理解和把握,特别是要从景观生态的角度、从人与自然共生的角度去剖析,将滨河绿地的建设纳入城市生态系统保护规划中去,挖掘城市滨河地区大的生态功能和游憩功能。本文分析了传统滨水绿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在传统规划设计方法的基础上,引入生态规划设计的方法,满足新时期滨水绿地建设的要求,并从滨水绿地的生态规划设计原则、滨水绿地空间各景观组成要素处理的具体设计方法入手,对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理论框架进行研究,以期为今后城市滨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1 传统的城市滨水绿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和政府管理部门间的脱节,在目前多数城市的滨河地区改造中,不同部门间的侧重各有不同,如水利部门仅强调水系的防洪、水运、灌溉等功能,将水系作为工程实体而非城市公共空间来看待,较少考虑人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在工程措施上对城市水系多采用裁弯取直、石砌护坡、高筑岸堤等,此举确实能满足使用功能上的需要,但作为城市公共空间重要组成部分的河流、湖泊等,这样的处理却忽略了许多缓慢或不易察觉的负面影响,将会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一系列无法弥补的损失。

主要表现在:

(1)封闭的硬质人工驳岸改变了自然形成的江河岸线的自然特征和重要生态功能。如扬州古运河,原来河道两岸采用浆砌毛石驳岸和花岗岩栏杆围合,使古运河水道变成仅有简单功利价值的防洪、运输通道。这种简单生硬的处理限制了贯穿的水系在城市空间中所应有的生态保护和环境净化的作用,对于形成丰富而多样的城市滨河景观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缺陷。

(2)垂直陡峭的人工砌体、驳岸,使滨河区空间成为冷冰冰缺乏生活情趣的冷漠空间,把人与水分隔开来,使之可望而不可及。例如黄浦江上海外滩段由于防洪等功能要求,河道两岸3~7m高的驳岸砌体恰似两面高墙生硬而呆板,使河道景观缺乏灵性与变化,而后期改造的浦东陆家嘴一带滨水绿地空间就打破原有的岸线,设置市民临水活动空间,既丰富了滨水景观,又满足了市民近水、亲水的要求。

(3)河道水质污染严重,缺乏科学有效的治理手段。很多城市由于工业和生活污水缺乏严格管理,直接排入城市内部河道,使本来清澈的河水变成“黑水河”、臭水沟,这样的河道不加治理,不仅不能改善城市环境,反而会变成新的污染源。目前我国利用滨水植物治理水质污染的技术已经得很大发展。四川成都活水公园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它利用府河、南河河道改造出大面积滨水浅滩,栽植大量水生、沼生植物,通过植物吸收、过滤和降解水中污染物。这种利用滨水湿地植物净化水质的方法相对于普通的污水处理厂具有成本低、效果长、多效兼顾等特点。这种思路对于城市滨水绿地的改造值得借鉴。

(4)规划设计与地方文化脱节,景观缺乏个性。很多城市滨水空间的设计,设计者缺乏对城市历史、文化底蕴的充分挖掘和对基础现状的充分分析,照搬一般的设计模式,这样建设出来的滨水景观必定“千城一面”,缺乏特色和生命力。

对于城市滨水区域景观的改造,若要彻底改变其功能和景观上的不足,完善城市滨河景观的生态体系建设,政府决策者首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协调政府管理部门间的工作,组织水利部门、水运交通部门、园林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进行综合环境评价,做到多目标兼顾。

其二,综合治理水道的水质污染问题。滨河区的开敞性、可接近性都是建立在水质条件良好的基础上的,如果面对污染严重、散发着臭气的河水,再好的亲水空间,恐怕也没有人愿意靠近。

总之,新时期城市滨河绿地环境的改造,必须以新的观念重新审视城市中这份宝贵的资源,从整个城市的景观系统出发来进行滨水区的景观建设,把市民的活动引向水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从规划设计入手,遵循科学的规划原则和合理的设计手段,运用生态规划设计的理念对城市滨水绿地进行规划设计,使城市的滨水绿地空间真正成为城市景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 生态规划设计的实质

2.1 生态规划设计概念

生态规划设计在园林景观设计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概念的阐释也是各有不同。概括起来,一般包含以下一个或两个方面:(1)应用生态学原理来指导规划设计;(2)使规划设计的结果在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同时又必须满足人类景观和功能需求。

目前,园林景观的“生态规划设计”尚没有一个更清晰的概念、完整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的原则与标准,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和不断的实践来充实完善。

2.2 生态规划设计的内涵

传统的规划设计一般是以人的需求为前提,以功能性、艺术性以及社会文化性为原则而进行的,满足的是当代人的生理、安全、社交和自尊的需求。与传统规划设计理念相比,生态规划设计更多地考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即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也不损害子孙后展的需求。对于后者,传统的规划设计基本上很少考虑,生态规划设计是应填补这项空白而出现的。

当然,在目前社会条件下,自然资源匮乏,科学技术水平也不能给生态规划设计提供足够的支持,生态规划设计还不能完全取代或演变为常规的规划设计手段。设计师们常常采用一种折中的或改良主义的手法,即与传统的规划设计手法相结合,在满足近期城市发展需要的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引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形成一种附加于传统设计手法之上的、要求更高的设计方法。但可以预见,随看社会的发展,生态规划设计的方法会被普遍采纳,到那时,生态规划设计就不再是附加于传统规划设计之外的,而是与传统规划设计融为一体的“常规”设计手法。

3 城市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原则

3.1 保持基址的整体性与连续性

城市滨水绿地建设要站在滨水绿地之外,从整个城市绿地系统乃至整个城市系统等更高级的系统出发去研究问题。像中国古代军事家所说的那样:善弈者,谋势;不善弈者,谋子。“势”就是全局发展趋势。江河的形成是一个自然力综合作用的过程,这种过程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系统中某一因素的改变都将影响到景观面貌的整体。所以在进行滨水景观规划建设时,首先应把滨水绿地作为一个系统来考虑,从区域的角度,以系统的观点进行全方位的规划,而不应该把河道与大的区域空间分割开来,单独考虑。

3.2 遵从基址的生态环境特征,减少人为干扰与破坏

在地球表面进行任何的改造都会对其造成影响,但这并不表明人类就退出生物圈不再进行建设了,而是应该认识到人类的建设行为对生态系统影响的成因与大小,通过设计来减少或避免这种影响。保持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让环境充满生机与活力。任何园林景观生态系统都有特定的物质结构与生态特征,呈现空间异质性,规划设计之前应该对基址进行系统的分析,考虑基址的气候、水文、地形地貌、植被以及野生动物等生态要素的特征,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遵从这些生态环境特征,尽量减少人为干扰与破坏。

3.3 生态、景观、防洪等多功能兼顾

城市滨水区的整治不单纯是解决水运、防洪等使用功能的问题,还应包括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改进江河、湖泊的水质,增加滨水绿地的游憩机会和景观效果,提升滨水地区周边土地的经济价值等一系列问题。仅从某一角度出发.均会有失偏颇,造成损失,因此必须统筹兼顾,整体协调。滨水景观的规划建设必须以系统工程为指导,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考虑景观、生态等需求,把滨水绿地建设成多功能兼顾的复合城市公共空间,以满足现代城市生活多样化的需求。

3.4 以绿为主,生态优先

城市滨水绿地在城市中重要的生态功能要求,主要是通过植物来完成的,这就决定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规划建设,必须依据景观生态学原理,模拟自然江河岸线的自然生态群落结构,以绿化为主体,以植物造景为主体,强调以乡土树种为主,兼顾植物群落的生物多样性,运用天然材料,创造自然生趣的滨水景观。规划设计应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加景观异质性,强调景观个性,促进自然物能循环,构架城市生境走廊,实现景观的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作为滨水绿地生态规划的主要内容加以体现。

3.5 景观结合文化,突出地方性特色

自然景观整治与文化景观(人文景观)保护相结合,是城市滨水绿地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底蕴、突出滨水绿地文化内涵和地方景观特色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一些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的名城,充分挖掘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利用园林景观表现手法加以表达,保持城市历史文脉的延续性,是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重要原则,它对恢复和提高滨水景观的活力,增强滨水绿地的地方特色、文化性、趣味性等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城市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方法与内容

生态规划设计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原则,以顺应基址生态环境、节约物质与能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高植物生态效益为标准。在传统设计方法的基础上以生态学设计原则和方法为指导重新分析、评价、整理和改良常规设计,如此两者循环往复,形成最终方案。

城市滨水绿地是一个包含水域和陆域,富含丰富的景观和生态信息的复合区域。滨水绿地的生态规划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绿地内部复合植物群落、景观建筑小品、道路铺装系统、临水驳岸等基础元素的设计与处理。

4.1 景观风格的定位与建筑、小品的设置

滨水绿地为满足市民休息、观景以及点景等功能要求,需要设置一定的景观建筑、小品,一般常用的景观建筑类型包括:亭、廊、花架、水榭、茶室、码头、牌坊(楼)、塔等;常用景观小品包括:雕塑、假山、置石、坐凳、栏杆、指示牌等。滨水绿地中建筑、小品的类型与风格的选择主要根据绿地的景观风格的定位来决定,反过来,滨水绿地的景观风格也正是通过景观建筑、小品来加以体现的。滨水绿地的景观风格主要包括古典景观风格和现代景观风格两大类,其中,古典景观风格的滨水绿地往往以仿古、复古的形式,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特征,通过对历史古迹的恢复和城市代表性文化的再现来表达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该种风格通常适用于一些历史文化底蕴比较深厚的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保护区域。例如扬州市古运河滨河风光带的规划,由于扬州是拥有2000多年历史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加之古运河贯穿城市的历史保护区域,所以该滨河绿地的景观风格定位是以体现扬州“古运河文化”为核心,通过古运河沿岸文化古迹的恢复、保护建设.再现古运河昔日的繁华与风貌,滨河绿地内部与周边建筑均以扬州典型的“徽派“建筑风格为主。而对于一些新兴的城市或区域,滨水绿地景观风格的定位往往根据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会选择现代风格的景观,通过雕塑、花架、喷泉等景观建筑、小品加以体现。例如上海黄浦江陆家嘴一带的滨江绿地和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边的滨湖绿地等,虽然上海、苏州同样为历史文化名城,但由于浦东和苏州工业园区均为新兴的现代城市区域,所以在景观风格的选择上仍选择现代景观风格为主,通过现代风格的景观建筑、小品体现城市的特征和发展轨迹。当然,滨水绿地景观风格的选择,关键在于与城市或区域的整体风格的协调。建筑小品的设置应该体量小巧、布局分散,将建筑小品融于绿地大环境之中,这样才能设计出富有地方特色的有生命力的作品来。

4.2 滨水空间的处理与竖向设计

作为“水陆边际”的滨水绿地,多为开放性空间,其空间的设计往往兼顾外部街道空问景观和水面景观,人的站点及观赏点位置处理有多种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外围空间(街道)观赏;绿地内部空间(道路、广场)观赏、游览、停憩;临水观赏;水面观赏、游乐;水域对岸观赏等。为了取得多层次的立体观景效果,一般在纵向上,沿水岸设置带状空间,串连各景观节点(一般每隔300~500m设置一处景观节点),构成纵向景观序列。竖向设计考虑带状景观序列的高低起伏变化,利用地形堆叠和植被配置的变化,在景观上构成优美多变的林冠线和天际线,形成纵向的节奏与韵律;在横向上,需要在不同的高程安排临水、亲水空间,滨水空间的断面处理要综合考虑水位、水流、潮汛、交通、景观和生态等多方面要求,所以要采取一种多层复式的断面结构。这种复式的断面结构分成外低内高型、外高内低型、中间高两侧低型等几种。低层临水空间按常水位来设计,每年汛期来临时允许淹没。这两级空间可以形成具有良好亲水性的游憩空间。高层台阶作为千年一遇的防洪大堤。各层空间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竖向联系,形成立体的空间系统。

滨水绿地陆域空间和水域空间通常存在较大高差,由于景观和生态的需要,要避免传统的块石驳岸平直生硬的感觉,临水空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断面形式进行处理。

(1)自然缓坡型:通常适用于较宽阔的滨水空间,水陆之间通过自然缓坡地形,弱化水陆的高差感,形成自然的空间过渡,地形坡度一般小于基址土壤自然安息角。临水可设置游览步道,结合植物的栽植构成自然弯曲的水岸,形成自然生态、开阔舒展的滨水空间。

(2)台地型:对于水陆高差较大,绿地空间又不很开阔的区域,可采用台地式弱化空间的高差感,避免生硬的过渡。即将总的高差通过多层台地化解,每层台地可根据需要设计成平台、铺地或者栽植空间,台地之间通过台阶沟通上下层交通,结合种植设计遮挡硬质挡土墙砌体,形成内向型临水空间。

(3)挑出型:对于开阔的水面,可采用该种处理形式,通过设计临水或水上平台、栈道满足人们亲水、远眺观赏的要求。临水平台、栈道地表标高一般参照水体的常水位设计,通常根据水体的状况,高出常水位O.5~1.Om,若风浪较大区域,可适当抬高,在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贴近水面为宜。挑出的平台、栈道在水深较深区域应设置栏杆,当水深较浅时,可以不设栏杆或使用坐凳栏杆围合。

(4)引入型:该种类型是指将水体引入绿地内部,结合地势高差关系组织动态水景,构成景观节点。其原理是利用水体的流动个生,以水泵为动力,将下层河、湖中的水泵到上层绿地,通过瀑布、溪流、跌水等水景形式再流回下层水体,形成水的自我循环。这种利用地势高差关系完成动态水景的构建比单纯的防护性驳岸或挡土墙的做法要科学美观得多,但由于造价和维护等原因,只适用于局部景观节点,不宜大面积使用。

4.3 滨水绿地植物生态群落的设计

植物是恢复和完善滨水绿地生态功能的主要手段,以绿地的生态效益作为主要目标,在传统植物造景的基础上,除了要注重植物观赏性方面的要求,还要结合地形的竖向设计,模拟水系形成自然过程所形成的典型地貌特征(如河口、滩涂、湿地等)创造滨水植物适生的地形环境,以恢复城市滨水区域的生态品质为目标,综合考虑绿地植物群落的结构。另外在滨水生态敏感区引入天然植被要素,比如在合适地区建设滨水生态保护区,以及建立多种野生生物栖息地等,建立完整的滨水绿色生态廊道。

(1)绿化植物品种的选择。除常规观赏树种的选择外,还应注重以培育地方性的耐水性植物或水生植物为主,同时高度重视水滨的复合植被群落,它们对河岸水际带和堤内地带这样的生态交错带尤其重要。植物品种的选择要根据景观、生态等多方面的要求,在适地适树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增加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利用不同地段自然条件的差异,配置各具特色的人工群落。常用的临水、耐水植物包括:垂柳、水杉、池杉、云南黄馨、连翘、芦苇、菖蒲、香蒲、荷花、菱角、泽泻、水葱、茭白、睡莲、千屈菜、萍蓬草等。

(2)城市滨水绿地绿化应尽量采用自然化设计,模仿自然生态群落的结构。具体要求,一是植物的搭配——地被、花草、低矮灌木与高大乔木的层次和组合,应尽量符合水滨自然植被群落的结构特征;二是在水滨生态敏感区引入天然植被要素,比如在合适地区植树造林恢复自然林地,在河口和河流分合处创建湿地,转变养护方式培育自然草地,以及建立多种野生生物栖身地等。这些仿自然生态群落具有较高生产力,能够自我维护,方便管理且具有较高的环境、社会和美学效益,同时,在消耗能源、资源和人力上具有较高的经济性。

4.4 驳岸的设计

传统控制洪水的工程手段主要是对曲流裁弯取直,加深河槽,并用混凝土、砖、石等材料加固岸堤、筑坝、筑堰等。这些措施产生了许多消极后果,大规模的防洪工程设施的修筑直接破坏了河岸植被赖以生存的基础,缺乏渗透性的水泥护堤隔断了护堤土体与其上部空间的水气交换和循环。采用生态规划设计的手法应该弥补这些缺点,推广使用生态驳岸。生态驳岸是指恢复后的自然河岸或具有自然河岸“可渗透性”的人工驳岸,它可以充分保证河岸与水体之间的水分交换和调节功能,同时具有一定的抗洪强度。

生态驳岸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图3):

(1)自然原型驳岸:主要采用植物保护堤岸,以保持自然堤岸的特性,如临水种植垂柳、水杉、白杨以及芦苇、菖蒲等具有喜水特性的植物,由它们生长舒展的发达根系来稳固堤岸,加之柳枝柔韧,顺应水流,增加抗洪、保护河堤的能力。

(2)自然型驳岸:不仅种植植被,还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护底,以增强堤岸抗洪能力,如在坡脚采用石笼、木桩或浆砌石块等护底,其上筑有一定坡度的土堤,斜坡种植植被,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固堤护岸。

(3)人工自然型驳岸:在自然型护堤的基础上,再用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确保大的抗洪能力,如将钢筋混凝土柱或耐水圆木制成梯形箱状框架,并向其中投入大的石块,或插入不同直径的混凝土管,形成很深的鱼巢,再在箱状框架内埋入大柳枝、水杨枝等;邻水侧种植芦苇、菖蒲等水生植物,使其在缝中生长出繁茂、葱绿的草木。

4.5 道路系统的处理

滨水绿地内部道路系统是构成滨水绿地空间框架的重要手段,是联系绿地与水域、绿地与周边城市公共空间的主要方式,现代滨水绿地道路的设计就是要创造人性化的道路系统,除了可以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功能和观赏点外,还能提供合乎人性空间尺度、生动多样的时空变换和空间序列。要想达到这样的要求,滨水绿地内部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方法:

(1)提供人车分流、和谐共存的道路系统,串联各出入口、活动广场、景观节点等内部开放空间和绿地周边街道空间。这里所说的人车分流是指游人的步行道路系统和车辆使用的道路系统分别组织、规划,一般步行道路系统主要满足游人散步、动态观赏等功能,串联备出入口、活动广场、景观节点等内部开放空问,主要有游览步道、台阶登道、步石、汀步、栈道等几种类型组成;车辆道路系统(一般针对于较大面积的滨水绿地考虑设置,一般小型带状滨水绿地采用外部街道代替)主要包括机动车(消防、游览、养护等)和非机动车道路,主要连接与绿地相临的周边街道空间,其中非机动车道路主要满足游客利用自行车、游览人力车游乐、游览和锻炼的需求。规划时宜根据环境特征和使用要求分别组织,避免相互干扰。例如苏州金鸡湖滨水绿地,由于湖面开阔,沿湖游览路线除考虑步行散步观光外,还考虑无污染的电瓶游览车道满足游客长距离的游览需要,做到各行其道,互不干扰。

(2)提供舒适、方便、吸引人的游览路径.创造多样化的活动场所。绿地内部道路、场所的设计应遵循舒适、方便、美观的原则。其中,舒适要求路面局部相对平整,符合游人使用尺度;方便要求道路线形设计尽量做到方便快捷,增加各活动场所的可达性,现代滨水绿地内部道路考虑观景、游览趣味与空间的营造,平面上多采用弯曲自然的线形组织环行道路系统,或采用直线和弧线、曲线结合,道路与广场结合等形式串联入口和各节点以及沟通周边街道空间,立面上随地形起伏,构成多种形式、不同风格的道路系统;而美观是绿地道路设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道路相比,园林绿地内部道路更注重路面材料的选择和图案的装饰以达到美观的要求,一般这种装饰是通过路面形式和图案的变化获得,通过这种装饰设计,创造多样化的活动场所和道路景观。

(3)提供安全、舒适的亲水设施和多样的亲水步道,增进人际交往与地域感。滨水绿地是自然地貌特征最为丰富的景观绿地类型,其本质的特征就是拥有开阔的水面和多变的临水空间。对其内部道路系统的规划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基础地貌特征创造多样化的活动场所,诸如临水游览步道、伸入水面的平台、码头、栈道以及贯穿绿地内部备节点的各种形式的游览道路、休息广场等,结合栏杆、坐凳、台阶等小品,提供安全、舒适的亲水设施和多样的亲水步道,以增进人际交流和创造个性化活动空间。具体设计时应结合环境特征,在材料选择、道路线形、道路形式与结构等方面分别对待,材料选择以当地乡土材料为主,以可渗透材料为主,增进道路空间的生态性,增进人际交往与地域感。

(4)配置美观的道路装饰小品和灯光照明。人性化的道路设计除对道路自身的精心设计外,还要考虑诸如坐凳、指示标牌等相关的装饰小品的设计,以满足游人休息和获取信息的需要。同时,灯光照明的设计也是道路设计的重要内容,一般滨水绿地道路常用的灯具包括路灯(主要干道)、庭院灯(游览支路、临水平台)、泛光灯(结合行道树)、轮廓灯(临水平台、栈道)等,灯光的设置在为游客提供晚间照明的同时,还可创造五彩缤纷的光影效果。

5 结语

城市滨水绿地的生态规划设计研究是一个大课题,涉及因素很多,诸如生态学、行为心理学、经济学、植物学、美学、文学……都是其理论参照构架。城市滨水绿地空间所涉及的问题是难以完全阐述清楚的,也不是仅靠园林师个人思考及主观愿望就能实现的。本文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探讨我国大中城市滨水绿地空间建设引入生态规划设计的必要性,并通过对我国当前国情形势的分析和国内外理论、建设经验的总结,提出了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理论框架,以期为今后城市滨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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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束晨阳.城市河道景观设计模式探析[J].中国园林,1999,(1):8—11.

5 王浩,赵永艳.城市生态园林概念及思路[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0,(5):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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