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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合集7篇)

时间:2023-09-22 15:32:11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第1篇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青少年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命令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其他方法,以计算机为工具危害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其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他社会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的犯罪,他有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绝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智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比较了解网络产品的构造、性能、原理,在电脑技术方面有一技之长。

(2)我国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实施主体以青少年为主,并有低龄化倾向和由城市向农村扩大的趋势。

(3)网络犯罪高度智能化,具有一定的超越时空性,侦破的难度越来越大。

(4)网络犯罪几乎没有罪恶感。网络是虚拟的世界,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流方式使网络犯罪处于一种隐匿状态,因而犯罪也就没有很深的罪恶感。

(5)网络犯罪的破坏性强,可以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巨大危害。

网络犯罪不仅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和损害,而且还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应结合其自身的特点来分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主观原因外,与他们置身的客观环境的影响分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主观心理因素

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生处在生理上不断发育,心理上不断成熟的特殊阶段。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精力旺盛,学习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极强,好奇心和表现欲是这一群体共有的特性。他们一方面对网络着迷,急于表现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另一方面他们有强烈的反叛心理,对事物的辨别也缺乏完整性和正确性,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1)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生理发育非常迅速,但由于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心理发展相对缓慢。生理上的成人感与心理上的不成熟驱使他们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希望与成年人站在同一高度看世界。同时随着生理上的迅速发育成熟,青少年也会产生强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常常不能得到满足。“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彭科莲:《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公安教育》20__年第6期,第36页)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他们甚至用网络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价值,并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从而在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多数不是出于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不一定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2)逆反心理和孤僻心理的影响。现代传播学认为,“电子媒介本身就具有一种麻醉功能,若青少年性情孤僻,心理不健康,则容易诱发其人性的‘异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邵雅利、张晓玲:《浅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及其心理成因》,《__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__年第6期,第42-43页)青春期的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地持抵制和排斥,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想极力想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即使是国家机关、金融部门的网络系统也不例外。

(3)网络犯罪风险小,侥幸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

(4)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守法习惯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2.网络安全因素

正是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与管理技术的缺陷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网络技术的简单化趋势与安全性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变的越来越普及并且容易运用,网络系统的可进入性使远程攻击成为可能。计算机网络的天然缺陷,使得网络越是发达受犯罪危害的机率也就越高。二是网络信息具有易攻击性,电子技术存在脆弱性、环境依赖性、易受干扰性等弱点,为青少年攻击网络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犯罪目标。三是网络安全技术落后和管理技术的漏洞。

3.不良网络环境

互联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而著称,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不健康信息,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网络的虚拟性还造成青少年情感的迷失和社会化的不足,难以将自己溶入到社会之中,成为一个健康的社会成员。这些网络环境不良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

一重要诱因。

据悉,当前互联网上可接收的信息主要来自英语国家。随着西方文化通过网络的传播,其价值理念正潜移默化地对中国网民,尤其是对青少年产生影响。加之中国青少年对我国传统文化及其精髓知之甚少,使西方的价值观轻而易举地影响当今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和理想信仰。同时,“西方那些享乐、奢侈、冒险、刺激、性自由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喜欢猎奇的青少年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欺骗性,容易使他们认同并模仿,产生冲动和迷失,引发对现实的不满,进而丧失进取、奋斗的内在精神和意志。”(缪金祥、乔宗楼:《论网络负面文化与青少年犯罪》,《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__年第3期,第30页)对于青少年来说,无疑将面对网络文化的严峻考验,少数控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很有可能因价值观的错误而埋下犯罪的种子。

4.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本应该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的变迁,出现了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双下岗家庭,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青少年得不到家庭温暖,只能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甚至漠视,很可能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加之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计算机知识,青少年使用网络是在一种家庭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

5.学校因素

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6.法律因素

目前法制建设的不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首先,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计算机不良信息传播的立法还不完善,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其次,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严密体系,无法发挥整体防范优势。再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等立法,刑法作为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最后一道底线,是最有效和有力的一部立法。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了刑法对青少年成长的负面影响,我国刑法几乎很少被严格的适用到青少年身上,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以罚代刑’的方式来处理相关的行为人。”(刘长秋、杨玉娣、史桃梅:《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原因及其应对》,《青年探索》20__年第3期,第42页)最后,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没有改变传统侦查取证的思维方式,且技术手段又比较简单落后,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侦查成效很低。同时,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建立时间不长,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无疑也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迅速增长。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治理,不仅关系到高新技术的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明天。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在提高青少年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和网络环境,使青少年在网络时代健康地成长,顺利的完成社会化的过程,并充分地利用和享受网络。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1.进行网络道德教育

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在无序的网上世界,网络安全立法尚不健全的今天,提倡网络道德尤其必要。“我们应提倡一种‘电脑道德’。这是一种典型的现代道德观念,也是一种科技与社会相互融合、相互交叉的全新的伦理观念。”(雨秋:《少年黑客莫尼柯》,《法律与生活》1999年第8期,第59页)首先,我们要加强青少年网民的道德、伦理和法律教育,重点培养青少年的自律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他们的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止网络犯罪的“防火墙”,让青少年在多元化价值体系下,学会鉴别和选择,不随意浏览黄色网页或向网上投放垃圾信息,不相信、不传播反动言论。其次,加强青少年的性教育,增强抵制网络“黄毒”的侵蚀。再次,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做有正义感、责任心的合格网民。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对网络的管理,网络信息污染的过滤和自身安全的防范也不容忽视。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组织是堵塞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吧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采用最新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信息加密、防火墙、身份识别、访问限制、网上监控、安全审计、入侵检测、案件跟踪、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技术。对一些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网络系统,还可以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找出漏洞尽快修补,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安全性。同时,政府应该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工作,鼓励成立防控青少

年网络犯罪的民间公益性团体,如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更加有效地抵御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

3.传播网络先进文化

我们要加强青少年网络建设,办好主流网站,传播网络先进文化,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提供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网络信息系统,满足他们对信息的渴求。我们要鼓励各有关部门或个人开辟更多更好的、为青少年所喜爱的网站,加快青少年网络体系的建设步伐。一是要重视校园网建设,充分发挥校园网育人的作用,成为网络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引导健康的网络主流文化。二是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让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办自己的网站,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作用。三是各类互联网站都要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提供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网络信息资源,满足青少年对信息的渴求。

4.依法规范网吧经营

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网吧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网络规章制度。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经营场所必须依法登记,对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要坚决查处打击经营网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放任、引诱或恶意唆使青少年浏览有害信息的经营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查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公安、文化部门要加强沟通,联手行动,逐步规范和严格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及时清理藏污纳垢和传播犯罪的场所。网吧的经营者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要求对在校学生限时服务,禁止通宵营业,并积极引导青少年从单纯的上网聊天和游戏中摆脱出来,收集有利的学习资料和信息。还可以借鉴我国对烟草的管理办法,在网吧明显易见的位置标示出网络游戏的害处,给进出网吧的青少年以警醒。

5.完善网络法律体系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第2篇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

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2008年共同启动了“青少年网络伤害研究项目”。有关专家呼呼,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应进一步完善网络法律监管体系。

网络伤害导致青少年行为失范

“对青少年而言,最直接的网络伤害是对他们身体健康的伤害。”一位家长告诉调研人员,她的孩子迷上网络后,整个人都彻底变样了,不按时吃饭和休息,基本不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每况愈下,体重严重下降,生活自理能力也越来越差。

而沉迷于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的心理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2004年,天津一名曾经品学兼优的初中生,因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产生严重心理内疚而无法自拔,最后跳楼自杀身亡。

调研报告指出,青少年由于长期进行网络冲浪、玩网络游戏容易形成网络依赖,需要不断增加上网时间才能感到满足,如果一段时间不上网就会明显地烦躁不安;上网频率与上网时间都远远超出计划;网络成为其主要的生活、交往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到其社交或家庭生活,有的甚至出现心理危机导致自杀。另外,侵犯青少年的隐私权、财产权等网络侵权行为,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侵害都对青少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

此外,一些青少年为逃避现实生活而选择虚拟世界从而导致社会化不足也让调研人员深感忧虑。“这种不足妨碍了青少年正常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使他们不愿与现实中的人进行沟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困难,他们的学业、工作、家庭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报告分析说。

在网络中,青少年的猎奇和挑战自我的心理膨胀,价值观念模糊,这往往会导致网络行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报告指出,“网络行为失范包括一般行为失范和违法犯罪,一般行为失范表现为在网络上浏览不良信息、网络谩骂、在网络上搞恶作剧等内容;网络违法犯罪则表现为黑客行为、恶意攻击、网络欺诈等内容。”

在此次调研中,调研人员走访了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长沙5个城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并与未成年犯深入交谈,结果发现,不少孩子就是由于受网络的不良影响而最终走进了高墙。一位警官告诉调研人员:“一个在网络中打打杀杀、尽情攻击的孩子,也会在现实中采取暴力形式解决冲突。”

“网络伤害对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陈晨说。

青少年网络保护期待立法跟进

“我国网络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是青少年网络伤害的重要原因。”在经过详细调研后,调研组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其实,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我国已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无疑,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网络是一个新兴并且发展较快的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仍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报告指出,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第三,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为此,报告建议,针对网络立法的薄弱环节,应尽快健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实行游戏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未成年人的媒介接近权、有益信息知晓权和媒介参与权,保护青少年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实现与网络国际立法的协调性,签署多边或者双边协议,加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国家性或区域性合作。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切实取缔黑网吧。

(来源 法制日报)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 网络犯罪 预防措施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已经对社会秩序安全造成威胁,特别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尤其应当引起重视。它不仅影响青少年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因此,探讨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分析其原因和防范对策已成为网络科技时代的历史性课题。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目前而言,没有一个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明确、统一的定义。根据生活习惯来说,青少年应该是包括“青年”和“少年”两个阶段。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将“青年”界定为:人十五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将“少年”界定为:人十岁左右到十六岁左右的阶段。而现代心理学对人的成长分段则为,“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青年”是十六岁到二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由此可以得出,青少年是处于从“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的群体,是生理因素和心理素质逐渐定型的阶段。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

其次,关于网络犯罪,当前国内研究此方面学者不多,对此的定义也相对较少。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犯罪为基础,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计算机犯罪,而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仅仅利用计算机硬件或单独运用电脑而不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不构成网络犯罪。因此,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犯罪预谋较少且大多为团伙作案。青少年这一阶段自制力差,对新鲜事物又容易产生好奇心。因此,当遇到相对复杂的问题、为了自我表现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感,往往不能理智思考,在情绪化的时候作出偏激的决定。尤其是在团伙犯罪情况下,基于其上述特征,一旦产生犯罪动因,便会立刻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可见,青少年网络犯罪,往往他们的犯罪目的十分简单,预谋较少在动因和行为上具有突发性。二是犯罪行为隐蔽,行为人高智能。网络犯罪主要是通过操作程序和数据等数字信息实现,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如今,网络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关注,一般网络系统都对网络采取了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破解安全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加之,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及不断翻新,使得这类案件侦破起来费时费力,加大破案难度,从而加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青少年时期的特殊生理、心理特征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其生理、心理的生长发育还未成熟。此阶段主要表现为好奇心强、做事不理智、任性、易受他人影响等特点。“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因此,当某种事情极大地引起他的好奇心,刺激他的这些心理之后,他们容易做出偏激的行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强烈地刺激他们的好奇心,促使其投入其中,在虚拟世界里,人们自我约束力减退,似乎摆脱了伦理道德的束缚。加之,青少年处于这个特殊时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因此,不能正确认识和控制对自己的行为。在现实中,有些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不知已严重触犯了法律,在受到法律追究时才知晓自己的罪行,却为时已晚。

(二)社会原因

社会作为生活的大环境,对青少年的行为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

家庭和学校作为青少年最基本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对青少年有着最为重要的影响。青少年处于这个特殊时期,自我约束力不强,认识问题片面、偏激,需要家庭和学校进行全面、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但是,当今许多学校片面追求书本知识,不注重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有些青少年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出现法制教育盲区。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缺陷。许多父母忙于工作,和孩子接触的时间甚少,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网络知识教育。有些孩子下课后便待在网吧,甚至沉迷网络游戏。因此,笔者认为青少年得不到正确的网络知识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长没有尽到责任。而且部分青少年由于家庭残缺、家庭暴力等原因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内心寂寞空虚,便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其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心理上发生了强烈的偏差和扭曲,很容易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

2.网络监管滞后,网吧经营不合理

就目前情况看,很大一部分青少年的网上活动都是在网吧进行的,特别是大型合作性网络游戏的操作。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看到如此庞大的数据,怎能不担忧其受到不健康网络信息的影响,因此,网吧的管理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网吧经营者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漠视法律法规,非法设立和非法经营网吧。例如,有些网吧在其营业场所门外悬挂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子,但当未成年人来上网时,网吧管理人员没有严格询问他们的身份证件。更有甚者为了挽留顾客,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手段吸引顾客,对青少年在网吧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客观上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网络犯罪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3.网络法制体系不健全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运用,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网络法规绝大本分是由国务院下属部委讨论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效力等级比较低。而且,网络是一个发展较快的事物,现有的法律条例规范仍有较大缺陷,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当前法律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单一,目前《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刑罚只有自由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的类型。而且对计算机犯罪的刑罚设置也较低,比如,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最高刑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的规定不足以惩治犯罪行为。

三、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注重青少年心理健康,提高法律意识

基于青少年自身的性格特点,健康的心理,有助于增强其承受能力从而克制其行为的突发性和盲目性。生活枯燥、学习压力大、内心脆弱等原因是导致其沉迷于网络的主要原因。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满足其实现自我的内心需要,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的健康的心理。如前文所述,法律意识淡薄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减少,应该加强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这样使他们在上网时有良好的心态,掌握基本的网络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在处理各种信息和各种不良诱惑时能够冷静地分析,避免网上的犯罪行为。

(二)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

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根本在于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工作,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父母作为孩子最好的老师,要尽到自己的责任。与孩子多沟通交流,真正了解自己的孩子,这样有利于减少因家庭原因导致的孩子心理扭曲。其次,父母应该掌握基本的网络常识,正确引导孩子浏览网页,家长应注意青少年在接触网络信息时的反应,注意屏蔽不良网站并防止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另一方面,学校要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在教给学生网络技术的同时,还要加强网络方面的道德自律和法律知识教育,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素质,增强青少年的识别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监管,依法规范经营

网吧已经成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经常发生地,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吧管理,依法规范经营。首先,相关部门应运用法律、经济、市场等各种手段,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网吧的发展,依法查处、取缔那些无照违法经营的“黑网吧”,从而保证网吧有序、规范、健康的经营。其次,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做到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最后,强制网吧经营者在网吧里安装网络安全监控软件,一旦出现浏览非法网站行为,便自动阻断,防止青少年接触不健康的信息。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第4篇

关键词:网络;青少年;不良信息;游戏;网络安全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28-027-01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日渐普及,学校、家庭以及其他许多公众场所都可能成为网络不良信息侵袭青少年的源头。在网络中,虚幻、欺骗、游戏、色情、暴力等无处不在,它们正不断的侵扰着青少年一代,带给他们诸多负面效应。防止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已成为全社会必须共同关注的一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抓起。

一、政府高度重视

据一份统计报告显示,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国上网总人数的55%,在泡网吧的人群中青少年占80%以上。有的中小学生对上网非常着迷,一天不上就浑身不自在;有的中小学生则通宵达旦沉溺于网络游戏中不能自拔;还有不少学生认为,网络上什么东西都是虚幻的、不真实的,因而养成了一种用假名、说假话、不负责任胡乱言语的习惯,最后与现实生活混淆不清。另据调查,网上非学术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每天约有2万张进入互联网,大多数黄色网站中小学生可以随意进入。在网络管理滞后、法制不健全、指导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单靠公安、工商、城镇联防、学校或者家庭都多少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效预防、控制青少年网络成瘾、网络不良信息的毒害以及网络犯罪等,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二、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

2001年11月,、教育部、文化部等单位联合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青少年文明上网。《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便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要做到这“五要五不”文明上网,需要多方共同协助、密切配合。家长应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讲究教育的方法,积极引导孩子正确认识网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学校应多举行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开设网络安全防范教育课,加强网络德育与网络法制教育,从根本上防止青少年的网络有害使用;社区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家长传授网络知识、青少年心理知识及有关经验,从而使得家庭教育切实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学期定期搞专题强化教育(如网络文明周等);有关部门应组织成立“网络成瘾预防与矫治中心”,从心理上解决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

三、以科学方法从源头抓起

对信息提供的源头,应“堵疏并进”,常抓不懈。

1、堵

对青少年使用网络进行教育和引导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互联网内容的监管和治理。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可从四方面来进行:(1)从技术上提高对网络有害信息的防控能力,通过技术屏蔽和过滤,防止对青少年危害极大的网络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及不健康网络游戏的侵入;(2)建立网警队伍,对互联网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3)加大处罚力度[1]。在网警的协助下,一旦有确切的证据证实个人或是单位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应从经济上或是法律上予以重罚。(4)规范青少年网络使用环境。

2、疏

防止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得正确引导,我们的网络应该多提供与青少年身心特征、知识发展相配套的内容,如果网上更多的是没用甚至有害的东西,而我们一味强调“堵”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事实上,互联网中缺乏高质量的青少年专业网站正是导致问题的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青少年好奇心强,探索未知领域的兴趣浓,因此可针对他们身心发育的规律和特点,建设一批健康、文明、科学、的网站,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让青少年学会有效使用网络信息资源,学会正确的网络交流,学会利用网络进行科学研究,学会利用网络发展自己,这才是预防青少年网络有害使用的最积极的办法。

四、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

福建省三明市有关部门对1500名中学生进行网络文明问卷调查表明,学生们对网络相关法律的认识几乎是一片空白。96.1%的学生不知道有关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97.6%的学生不知道《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规定,98%的学生说老师未介绍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回答“如果你有足够的计算机技术,是否会充当‘黑客’传播病毒,或攻击别人网站,或窃取国家秘密,或窃取商业秘密”问题时,27%的学生作了肯定回答,希望在网上展示自己的“才能”[2]。

人在虚拟空间中的行为应当由法律来规范,但就目前来看,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3]等法律、法规中,网络法规的进程远远滞后于网络化的进程,难以适应规范网上信息及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实际需要,影响了法律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我们在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存在问题和不足。有鉴于此,我们应积极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做法,以“防止青少年信息污染,维护青少年网上安全”为原则,制定涉及信息、审查、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形成青少年互联网使用的专项法规。

今天,网络道德规范尚未形成,我们更应该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规范青少年的行为。因此,加快立法进程,加大青少年网络法制教育的力度,已是刻不容缓。

总之,有效防范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除了从源头上进行遏制之外,还应该为青少年创建应用网络的良好平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阿拉木斯.网络交易法律实务(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269-278.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第5篇

关键词:职业学校;网络安全;教育

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互联网的使用人数已经超过了6亿,并且以每年新增5000万左右人数的速度向上攀升,且调查发现处于10岁到29岁年龄段的群众几乎全部都在使用互联网。互联网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办公以及自主学习都带来了很多便捷,丰富的信息资源更加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外界的社会。但是凡事有利就有弊,网络上虽然有着丰富的信息资源,但是网络上的信息也鱼龙混杂。学生经常接触到不良的信息,对于思想发展并不够成熟的青少年学生容易造成巨大的危害。公安机关公布的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者中有近八成的是受到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学生。他们在网络世界中受不良信息的蛊惑,沉迷于网络或游戏当中。这类沉迷网络的青少年十分容易进行抢劫、打架斗殴以及等犯罪行为。目前国内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以及招生数量都日渐提高,在职业学校内如何展开网络安全教育已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们的成长健康是职业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国内青少年学生上网情况调查

笔者为了保证本篇文章的针对性,在青少年学生当中做了一个关于上网情况的调查。在上网地点的选项当中,90%的学生是在家上网;13%的学生是在网吧上网;4%的学生是在同学或者亲戚家上网;仅仅只有2%的学生是在学校机房上网。在处理不良信息方法的选项当中,30%的学生表示从来不关心,随它去;21%的学习表示担心但是并不知道怎么解决;48%的学生会下载绿色上网软件;还有2%的学生会恶作剧一般故意传播给其他人。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大部分青少年上网的时候依然存在许多的安全隐患。在上网地点的选择当中,在家上网以及在网吧上网的选择人数最多,而在家上网以及在网吧上网的时候缺乏家长的监管,极容易接触到不良信息。同时大部分的青少年学生上网主要在使用聊天软件或者玩网络游戏,真正在网络上自主学习的学生所占的比例较低。并且我们发现大部分的学生在面对不良信息的时候没有引起重视,只是任由不良信息传播而未告诉家长或老师。

二、目前国内职业学校网络安全教育情况

目前国内的职业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高等专业人才教育方面的院校,大多数的院校将教育重点放在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并没有开设网络安全专业,而就算有网络安全专业的院校也普遍教材内容老旧、教学方法过时并且缺乏专业教师;另一种便是在普及教育方面,仅仅有一部分院校在通识教育当中开设了公选课,而在大部分院校当中仅仅是在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当中捎带提起,只是十分简略地提到了一些网络安全意识的基础概念。以广东省的一个职业院校为例,该院校在计算机学院中并没有信息安全专业,而在应用数学学院当中有信息安全专业,但是每届仅仅只招生两个班,总共学生人数不过百人。该校在通识教育当中计算机学院开设有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公选课,但是每个学期的选修人数也不过三百左右。而计算机学院中每个学生都必修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中并未提及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学校也并没有在学生当中宣传网络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国内大多数的职业学院对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并未引起重视。国内的职业院校对于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不够重视,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不够成熟,极容易出现安全隐患,比如: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淡薄,缺少使用安全上网软件的意识,对安全防护措施不够重视;过于依赖安全上网软件,大多数青少年学生在安装了安全上网软件之后便完全失去安全意识,甚至觉得上网安全跟自己无关了,当安全事故发生时便完全不知道如何应对;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薄弱,对于某些网站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真实家庭住址这些私密信息的时候没有保护意识,极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青少年学生往往对他人的警惕性较低,极容易受到网友的欺骗;对网络安全没有责任心,青少年学生由于责任心不够成熟且比较单纯,经常不清楚自己在无心的时候已经造成了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影响到了其他网民的用网安全;青少年学生对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有部分学生因为好奇心、好胜心、没有抵制住经济利诱或者纯粹是一种找乐子的心态而学习黑客知识或是钻研电脑病毒知识,对他人的电脑进行入侵或者破坏,常常并不知道自己已经犯法。

三、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职业院校在网络课程教学当中仍然在重点研究教学策略以及教学内容的质量,向学生们灌输网络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网络在全社会当中的作用,却并未向学生们强调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许多的职业院校中的法律基础公开课以及计算机网络专业课没有将网络安全教育以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加入教学大纲当中,更加不存在相关课程的制订计划。国内的大多数青少年学生都未能及时接受系统的网络安全教育以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网络安全意识薄弱,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以及网络犯罪的后果认知模糊。许多沉迷于网络的青少年学生由于自身的思想并未成熟,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导致暴力、自私、孤僻甚至厌世的性格,还有的学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此可见网络的不良信息对于思想并为发展成熟的青少年学生来说危害巨大。在这个网络发展速度以及网络普及速度都越来越快的社会,在职业院校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是刻不容缓的,是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教育任务。开设专门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以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全面建立起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提升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安全素质,是目前国内职业院校中最为重要的教育内容。只有在青少年学生中建立起明确的网络安全意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才能够避免青少年学生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才能够帮助青少年学生们健康成长。

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的方法

1.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在网络世界当中最为显著的标签就是自由,但是网络世界中的自由与现实世界当中的自由一样需要有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我国在互联网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让互联网世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职业院校需要针对网络法律条例以及计算机法律基本知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的教育。教育内容应该以《刑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些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条例为基础展开。

2.青少年学生网络安全自律教育

青少年学生对于外界的诱惑力抵抗力较弱,尤其是在信息丰富的网络世界。他们的好奇心使得他们容易沉迷于网络世界,而青少年学生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网络安全素质较低,极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首先职业院校网络中心的防火墙需要加强对校内微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对外界网络隔离的可靠性。同时职业院校需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网络安全自律意识的教育,让青少年学生们清楚地认识到网络不良信息以及网络攻击的后果的严重性。除此之外要培养青少年学生们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技术,加强青少年学生们的防范意识,能够有效地避免他们受到网络不法分子的危害。

3.在教育当中多采用疏导的方法

青少年学生由于其自身的安全意识以及自律意识薄弱,容易沉迷于网络,若是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改善青少年学生的上网习惯,他们便容易走入歧途。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都极为重要,但是家庭教育以及学习教育的方法需要改善。大多数沉迷网络的青少年学生容易出现交友观以及性格的扭曲,需要通过疏导的方式让他们宣泄出内心压抑的情绪并指引他们去外面进行真实的人际交流,建立起正确的交友观以及世界观,帮助他们体验到现实中人际交往的乐趣,建立起他们的自信心。若是采取强硬的教育方式反而容易导致青少年学生们因为逃避和叛逆心理更加抗拒真实世界。

五、小结

综上所述,帮助青少年学生们建立起网络安全意识,健全学生们的素养教育,已经成为了目前职业学校极为重要的任务。在网络安全教育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对此极其重视,而国内对于网络安全教育的开展和重视程度都略微低于国外,职业院校学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都不够成熟。因而职业院校应该全面开展网络安全教育,重点培养青少年学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让学生们避免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帮助学生们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张立敏,李玉堂,赵瑞兰等.北京市顺义区中学生健康危险行为现状调查[J].职业与健康,2011(10).

[2]陈瑞.中职校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路径探索——以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为例[J].江苏教育研究,2014(30).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第6篇

[关键词]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管理模式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120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大数据时代,青少年群体终于通过网络途径参与到政治中来。青少年群体不仅是互联网的主力军,更是网络政治参与中最活跃的群体。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管理,世界各国都经历了艰难地探索。

1 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管理模式

在国外,目前有代表性的网络政治参与管理方式主要有四种: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利益表达机制的自行调节。 但每一种管理方法既具有一定的优势,又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1.1 政府立法管理

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最强有力的手段,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美国最早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活动进行了立法尝试。为了促进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美国到目前为止共通过了4部相关法律:《通讯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2010年,美国众议院又通过了综合性很强的《网络安全法案》,将美国政府近年来信息安全的政策提到了法律层面,并围绕联邦信息系统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提出了多项基础对策,上述法律法规现已成为美国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主要法律依据。

德国是欧洲各国中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立法探索最为全面、取得成果最丰的国家,为其他欧洲各国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1997年6月,其联邦会议通过《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德国政府还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7年德国又通过了《新反恐法案》,以加强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允许警察使用“木马”病毒来监控嫌疑人。

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的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2014年7月,英国议会又通过了《紧急通讯与互联网数据保留法案》,该法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保存客户通讯数据的义务,并允许警察及安全部门通过网络搜集公民信息。

作为亚洲的发达国家――韩国,其在网络政治参与方面走在前列,也是全球首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络进行留言、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要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 000万韩元的罚款。此外,近年来,为健全网络监管法规,韩国政府还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案。

1.2 技术手段控制

目前,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言论与视频内容进行分级与关键词过滤制度。分级制度是将网络政治参与内容分成不同的级别,浏览器按分类系统所设定的类目进行限制,从接触源开始甄别、过滤,避免青少年接触不良的网络言论。我国也曾经针对青少年专门研制了“绿坝”防火墙,专门过滤网络上的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但由于系统不完善、语种不全面等弊端,于2010年5月被停用。基于现今世界互联网技术发展情势,在运用技术手段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方面,我国应多学习美国、德国等信息技术发达国家的新型技术、知识。

1.3 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

网络行业和青少年网民自律与法律手段、技术手段相比,从理论上来说,是最节省人力、物力的手段,也是从源头防止网络信息安全的危机、网络暴力等不良行为的手段,同时基于行业和青少年网民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这也是对网络政治参与自由限制最小的方法。但是人们有逐利的天性,在利益与道德的冲突下,不具有强制力的自律手段,只是一纸空谈,且网民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践踏网络道德的行为,侵犯严格自律的人的各项权利,造成了网络不公的现象。所以,自律手段应当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各项法律、法规完善的条件下,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起到补充作用。

1.4 利益表达机制的调节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第7篇

【关键词】青少年 网络犯罪 法律原因 法律对策

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案件的总量在不断地攀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有80%的罪犯年龄在18岁到40岁之间,平均年龄只有23岁。①2011年,公安部重拳出击,成功破获“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该案是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首例利用网络视频交友平台进行吸毒贩毒犯罪活动的新型网络涉毒案件。警方发现,查获的网络吸毒贩毒人员年龄大多在18至30岁,超过半数为25岁以下的青少年。在“8·31”案中有两点最值得我们关注:一是涉案青少年的人数之多、年龄之低令人痛心;二是在这起案件中网络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该案将我们的目光再次引向了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原因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犯罪学概念,特指年龄在10至25周岁的青少年,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引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下面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成因,并寻求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

目前我国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共有三类:一是刑事法律文件,主要是刑法第九章第一节规定的两个罪名,即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是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但是,仅依靠上述法律法规来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明显不足的:第一,现有立法罪名数量少,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尤其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具体、不完整,无法涵盖现有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犯罪行为的种类,可操作性不强。第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偏低,无法达到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需要。中国刑法表明,只有年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才会对网络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第三,法定刑设置偏低。大量网络犯罪案件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表明,现有刑罚处罚的力度是不够的。第四,规定的刑种过于单一。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刑法只规定了自由刑而没有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但对大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网络犯罪处以财产刑、为使犯罪青少年远离网络而对其处以资格刑是非常必要的。第五,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效力低,缺乏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具体规定,立法严重滞后。第六,罪名定性不科学、罪名称谓混乱。除了上述立法方面的原因外,司法实践中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打击不力也是导致其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首先,与传统犯罪相比较,网络犯罪往往伴随着犯罪隐蔽性强,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更容易受犯罪嫌疑人任意操控,犯罪痕迹可以轻易销毁等特点,这增加了网络犯罪的侦破难度。我国刑事司法中现有的管辖、证据和侦查制度等无法适用于网络犯罪,这成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青少年网络犯罪属于高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网络黑客对网络的工作原理和使用功能非常熟悉,网络技术水平很高,这就要求我国现有司法人员特别是网络警察必须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但从目前来看,司法人员网络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较低,技术手段和执法思路都落后于网络时代的要求,增加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的破获难度,也成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之一。

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

科学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法学界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学说主要有三类:一是对象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工具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是工具和对象双重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持第三种观点。2001年欧盟通过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第二章第一部分把网络犯罪行为分为四类九种犯罪:第一类是针对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利用性的犯罪,包括非法进入、非法拦截、数据干扰、系统干扰、滥用装置等五种行为;第二类是计算机相关犯罪,包括与计算机有关的伪造行为和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行为;第三类是内容相关犯罪,主要是指涉及儿童色情的犯罪;第四类是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犯罪。由该公约规定可以看出,工具和对象双重说与国际通行观点一致,有利于对涉及跨国犯罪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打击。

对刑法相关内容加以完善。调整网络犯罪所属的类罪名。目前刑法将网络犯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现代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性使得网络犯罪潜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大到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根据现实需要,应将网络犯罪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网络犯罪罪名。目前刑法只有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两个有关网络犯罪的罪名,不但数量太少,而且对网络犯罪行为方式的种类规定过于狭窄,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业已查明的多种网络犯罪行为,也没有做到与国际接轨。降低对网络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才会对网络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网络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是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目前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太低,与网络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成正比。而且,法定刑规定过低,有可能造成当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实施犯罪时,我国司法管辖权无法行使的情况。增加刑罚种类。针对网络犯罪,目前刑法只规定了自由刑。但司法实践中很多网络犯罪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增加财产刑可以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另外,增加资格刑,剥夺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接受网络服务的权利,对症下药,对打击网络成瘾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人会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加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证据和侦查制度等,已不能适应当前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需要。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网络犯罪的特性增加了对犯罪地进行确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管辖权纠纷。再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都属于传统的证据种类,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只能从视听资料中对电子证据进行解释。在侦查措施中,传统的侦查手段对电子证据的搜集和保护显得力不从心,造成对网络犯罪打击不力。因此,对现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成为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

出台针对青少年的网络特别法。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到青少年与网络的共有六个条款,主要是针对网络内容和网络场所的管理。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涉及到青少年与网络的只有两个条款,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法律文件涉及到青少年与网络的条文不但数量少,而且规定过于简单概括,针对性差,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形同虚设。而国外比如美国有《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等,日本有《完善青少年网络环境法》等。对此,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修订和完善现有法条,并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网络特别法,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等,为青少年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加强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自1996年至今,虽然我国已出台了近50部法律法规进行网络安全防范、净化网络环境,但与国外相比,其保护力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有关网络管理的立法有《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法》、《电脑犯罪法》、《通信严肃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反网域名称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打击网络侵犯者法案》等。美国有关网络管理的立法不但制定时间早,而且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如版权问题、域名管理问题、管理问题、儿童网络权利保护问题、垃圾邮件问题、电子邮件骚扰问题、对公民网络通信进行监控问题等。我们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在网络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隐私、信息分级和过滤、网络服务提供与接入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青少年提供一个绿色的网络大环境。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青少年网络犯罪所具有的网络属性使其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形式,借助网络青少年能够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导致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严重危害。而国内法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该国境内。在各国法律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果相关国家缺乏国际司法协作,单凭一国之力很难有效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为此,加强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