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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监管体系(合集7篇)

时间:2023-09-06 16:54:04
金融业监管体系

金融业监管体系第1篇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所进行的所有监管举措都是为了能够让企业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也可借此来获取更多经济收益。但是,这种看似非常有益的监管体系,实质中却存在很多矛盾。

第一,监管部门过于频繁进行重复监管,可能造成监督矛盾日益激烈的同时还降低了监管工作的实质效用。与此同时,过度的监管调控还可能致使监管加大冲突频率。全国的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证券部门以及各保险公司都已实行了监管,所承担的相应职责分别是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此类监管的模式都因金融控股企业的产生受到了巨大冲击。在各监督机构目的、标准体系,以及操作方法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各个监督管理部门活动存在很大偏差,倘若金融控股企业只受单一机构监管,单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者自愿接受其它监管者所负责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小。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各不相同,也可能致使监管冲突发生。

第二,各监管部门之间因监督目的各不相同,则难以在彼此之间进行协调,调节性能与效率不高。关于金融监督的问题,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都是同一个水平。假使一家金融组织同时经营各项金融业务,比方说既从事银行业务,同时又开展保险业务或者证券业务,如果某项金融业务产生了风险,如何确定由哪家监管机构带头,选择哪家监管机构最终进行决策等实际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中国金融控股企业已经产生同时不断持续的发展,其运营方式可划分以下两种:第一种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比如银行控股公司(即控股企业为商业银行)全资或控制部份股权,包括附属部门或子公司在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类型的服务性质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这样的金融控股企业特点表现在母公司本身,设立了银行经济业务。所管理与控制的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部门或者子公司,各附属部门或独立的子公司自主对外进行与业务相关的活动,同时承担与之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集团高管有决策权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及其它附属权利,并对重大事项决策产生影响。现阶段,与之形式相似的银行控股企业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第二种是金融控股公司为纯粹性质,集团的控股企业不是银行的金融组织。全资拥有或控制大部份股份,其中包括集中在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和非金融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此类金融控股企业的特色是总部(母公司)本身并没有从事金融相关活动,但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控制进行独立的涉外金融服务,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甚至是孙公司通过管控股权进行监管,集团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拥有决定权,同时对子公司重大决策产生深远影响。当前,国内这类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有中信企业、光大企业、平安企业等。我国目前实行以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很难开展对金融控股企业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其次,金融控股企业下层设置的组织机构互相参股现象,导致法人结构难于分析,企业规模庞大以及跨国经营致使内部管理机构层次多样化,企业金融业务牵涉不同金融业务,又导致运营复杂化。从一个角度来说,致使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大,给金融控股企业的外部监管也带来了许多阻碍,可能致使监管真空;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由于牵涉不同行业的监管机构,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方案和核心截然不同,金融控股企业通过在不同专业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发觉出差异,有可能采取手段,回避监管行动,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阻碍建立组织形式,进而增大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在对相关金融部门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其次,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的管控虽然能够有效的避开风险,但由于各个监管主体之中信息沟通与交流不顺畅,可能致使信息传递受阻。使得金融控股企业整体的风险不易于掌控,极易造成监管真空现象。

第四,很难对金融行业的创新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开始于二十世纪中叶的金融革新,促使金融行业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金融创新却开始与金融监管放松同时发生;风险管控与风险监督无法跟上飞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导致风险管控与监督滞后。例如发达国家的一些次贷危机,就是金融创新速度与风险监管速度发展不一致而造成。分析金融工具创新之所以难于被监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金融工具创新是从零开始的过程,现创段开发出对创新金融工具的监管规定和体制难以从一开始就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警惕并加以防范;

(2)新的金融工具投入使用,通常需要丰富的经验,通过很行时间运作方能显现其优势与劣势,致使金融监管只能针对事后,对事前无法判断与执行。

(3)因金融机构自身责任所致,监管当局未将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控纳入直接监管范围,综合以上各种原因,金融工具创新作为金融机构进一步调整金融杠杆率的有效手法同时,也是金融监管过程中需攻克的困难。

二、我国金融行业监管体系面临问题的解决对策

想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此转变过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要依照金融行业实际发展状态进行持续改进。最理想的选择是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但是这项选择的落实需要通过长时间的过渡才能生效。中国目前执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管理制度,大致上与当下金融市场发展需求相吻合。但还没有明确分工责任,存在监管重复、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过高而监管效用过低等问题,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责任不明确以及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尤其显著。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少信息交流与沟通、资源共享、团队配合。在维持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不变的态势下,创新与改进十分必要。

第一,对各监管组织的权利与责任要准确落实,加强沟通与合作以及组织之间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作用,各个监管机构彼此配合,协同合作。不断改革与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合会议体制”。遇到重点难点监管问题集体协商,以实现各监管部门最终统一建议,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

第二,将现阶段对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调整为功能监管,实现联合监管计划成为一个统一整体。

第三,合规性监管及风险性监管方法两者结合,视风险性监督为全局引导并带动合规性检查的发展。对银行与金融机进行合规性与风险性等级评价,设立信用等级制度,使银行与金融机构对其运营与风险程度判断以及管控迈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四,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监管工作主体,制定与发展相关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组织金融监管对金融控股企业的母公司(总公司)根据企业的功能直接监管,对母公司下设的金融企业一并开展业务监管。还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实现对集团下属公司的内部管理活动。

三、结语

金融业监管体系第2篇

关键词:金融混合经营;金融监管体系;提高

在现阶段,中国的金融行业是操作在一个单独的混合过渡期。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冲击,中国政府已逐步放宽政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分管经营模式已经出现了相互交叉的趋势。因此,从分业经营改革成混业经营整合现有资源,这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稳步推进实施的前提。

1、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原配套单独运营的制度已经不适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改进,更多的市场经济系统及技术监管标准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状况。实践证明,单独的管理运营系统已明显阻碍的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缓慢,实施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风险高于金融机构混合的机构。在此背景下,原来使用的单独操作的线基本是转成混合模式,这将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际的趋势。独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业,在世界金融业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独立的管理系统,主观意识上就分开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制约金融机构可持续的能力,难以创新的金融企业很难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行业在国际金融体系不断整合所带来的趋势下,混合经营渐渐的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操作系统的基本目标。近几年以来,伴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混合,要考虑的是怎样提高效率和稳定性,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在目标值追求量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行业要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风险。所以,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建立混合式的中国金融体系,并随之配套金融监管体系,是我们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构建

2.1维持现状,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金融业各行的区分特点也较为突出明显的,提高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出台相应的协调机制是首要任务。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了很多年,它的发展与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如在很少的时间内全面的改革更是鸡蛋碰石头。因此,现在维持“一行三会”现有的监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时完善“一行三会”中的金融监管协调能力,及时向有经验的国际金融监管界机构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改善国内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处于将会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从长远看,为了应对长时期的发展状态,我们针对金融部门的发展趋势,需要专门建立一个能够对金融部门形成监管机制的有效监管部门。从整个世界对于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国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期阶段,现在还不算成熟,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将一些可靠、及时的信息反馈给金融部门,从而帮助和监管金融市场更健康和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部门实现混合经营的目标。很显然,这对于我们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思维。我国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终形成一个适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向前发展。

2.3 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

为了促进混合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提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发挥协调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闭现象。如果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可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各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监管协调机构负责人轮流负责财务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委员会,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研究及制定措施,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以根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及时组织先有部门处理金融机构难以解决得问题。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委员会有充分的法律权力进行合理干涉,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确实执行和落实到位,反之,执行监管不当的不给予一定的处分。

总之,对于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而言,它是在整个全球化市场的自由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混业经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部门整体结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一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是未来金融部门发展的必要阶段,只有通过这一条路才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走的更远。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我们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强行的进行金融结构的改革,而且这种办法也无法适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短期时间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改革,我们一定要坚持在保证目前金融结构稳定基础之上,才可以进一步的开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当前金融系统稳定和连续发展的同时,预防金融系统性危机,循序渐进的监管模式,逐步促进混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相关建设是最佳的发展道路。(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曾莜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金融业监管体系第3篇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3.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3-44-03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一法案取代了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使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经营得以实现。这标志着美国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局面,重新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到20世纪末。发达国家基本上完成了金融混业体制的改革。金融混业体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主流经营模式。这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引发中国金融界一场关于“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大讨论。

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应对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竞争压力的需要。人世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着与外资金融业不对等的竞争。外资银行的主营业务多集中在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的中间及外汇业务上。同时,外资银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国内银行业务相对较单一:国内券商买卖证券多以自有资金或货币拆借形式经营。成本较高: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由于受国家监管政策的制约。投资渠道也非常狭窄。实施混业经营,达到金融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必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效益。

2、混业经营是优化中国金融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形式普遍还是“存、贷、汇”的形式,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存贷息差。但是。银行利息收入所依赖的信贷业务中有78.0%流向了国有企业。单一的业务种类和单一的客户结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与国企经营风险存在过高的相关性。而多元化的业务经营就能使银行规避这一与企业共存亡的风险,从而促进银行更稳健地发展。以中国寿险业为例,1996年的7次降息给中国寿险业务带来沉重负担,旧保单的返还利率与当时存款利率相差4-5个百分点。由此产生的中国寿险行业亏损过千亿元,加之国家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的严格限制,若不开放资本运作的渠道。根本无法弥补“利差倒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证券公司单靠自有资金同样不能满足壮大业务发展的需求,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证券业若允许其综合经营银行、保险业务,既可壮大其资本实力,又可在相当程度上分散其投资风险。

3、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具有金融混业经营的可行性。伴随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金融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金融行业的体制创新、金融商品的推陈出新,使金融机构逐步迈向国际化的发展轨迹。3大金融分支基本具备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都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更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理财服务。

4、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打破5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垄断的需求。5大国有商业银行服务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因而具有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潜力。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对市场的高端客户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但是对市场上低端的个性需求服务还很欠缺。而一些新兴的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由于受银监会监管政策所限,其业务领域只能集中在国有银行占垄断优势的存、贷、汇上,很难迅速发展起来。因此,只有适度放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新兴商业银行才能迅速成长起来。

二、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规模经济效应优势。规模经济优势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供给方的规模经济以及金融服务消费方的规模经济。从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靠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抵押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多种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投资、发债、保险、资产管理等内容多元化的全方位服务。当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组合产品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质类产品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实现了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能从服务供给的规模经济中获益。其原因在于:(1)他们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和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以保险产品为例,我们都知道,在保险服务行业,根据大数定律。同类风险的数量越多,一类保险产品组合的索赔情况也越均匀,且越容易预测。因此,单位保费所需的准备金越少。公司所承担的资本成本也就越低。(2)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齐全的优势和已有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优势,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其附加产品。(3)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合系统内部财务资源的配置。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因而可以更容易适应市场(客户)对产品需求状况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同质化导致了单一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近似的替代品,不具有竞争优势。从金融服务的消费方看,首先,市场的主流客户需要金融机构通过一个主要窗口就可以获得集团内部的“一条龙”服务,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这样的优势。其次。金融控股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公司客户或个人客户),可以依靠其内部的交叉业务网络体系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由于客户不需要向不同的专业金融机构分别购买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只需要向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因而节省大量的研究和监督成本。

2、范围经济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实现了范围经济效应。

3、协同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的收购兼并与经营活动中会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与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使成本收入比降低,资产回报率提高。

4、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风险组合,再通过保险产品将一些金融产品的风险做风险转移安排,使经营风险进一步递减与分散,合理规避了经营破产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内控风险管理机制上实行“法人分离原则”,其旗下的各个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如果某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原则上只是损失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的投资,而不会涉及到其他子公司,保证了系统内的安全。

5、金融创新优势。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人力资源上具有人才资源优势。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控股公司的灵

活机制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其次,从目前中国金融业经营状况和监管水平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必然选择。其原因有3个方面:

一是巾国金融改革虽已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但在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生存方面仍未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如果较快地全面推行混业经营制度,以往的合业经营问题必然会变相爆发,金融秩序混乱等必然会再次出现,造成新一轮的金融风险累积和国民财富非公平分配。所以,如果我们实行“一步到位”的激进式混业经营改革,将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优势就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控股公司作为各个子公司的母公司。统揽全局,并可以根据各个业务领域的竞争态势和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调节:而对于子公司而言,由于各有专业分工。也便于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集团的高效运行。同时,该模式下的“混业”,并不是一个机构法人,什么都可以做,而是与以前一样。一个机构法人只能做一类业务。南于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因此在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依然存在“防火墙”,从而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另外,由于每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和全能银行相比,监管当局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

三是就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现状而言。金融机构经营体制适合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模式。一个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分业经营。监管当局根据其业务种类分别施以监管:同时也实现了在金融控股公司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效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开了政府一直不敢实行混业经营的心结――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进行一元监管而引起的金融秩序混乱。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系重构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的显着特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监管。但是。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金融体系将面临着根本性的变革。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沟壑越来越浅。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将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金融业务混合先于业务监管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滞后。甚至出现监管空白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关注、控制跨业合作和综合经营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如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问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设置的问题;风险传递问题、利益输送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金融机构间相互投资的问题等,是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难以适应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时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风险管理;淡化分门别类的金融监管。强化综合型的金融监管:淡化监管机构的微观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监管职能,与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是我们的重点工作。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重建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系的建议。即成立一个新的金融业监管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全面执行对金融全行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及运用金融手段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委员会下分设4个专业监管机构,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另设一个独立的监管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金融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检查。并受理外界对监管机构的投诉。防止和惩治监管腐败,保证监管质量。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兼论银行的分业与混业[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杨再平,效能观点――透视中国金融前沿问题[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金融业监管体系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50-03

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际层面出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金融稳定的基础保障之一。在更广泛的意义上,金融监管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系金融市场公平与透明、监控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以及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等四个目标。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过程中,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有有效发挥风险防范职能,尤其是抵御系统性风险。在经历了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危机之后,亡羊补牢成为美国和国际社会的一个广泛共识,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随之成为美国的重要任务。

一、美国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双层多头监管模式。“伞形”是指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旁支;“双层”分为联邦层和州政府层;“多头”是指美国联邦政府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需要设立了多个监管主体。从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来看,伞形双层多头监管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揭示和防范并非完全有效。美联储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中心,至少是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总体而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现行监管体系无法跟上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步伐。美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基于70多年前的监管框架,已经无法适应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混业经营的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对存款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绝大部分与20世纪30年代的制度相似,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模式也是在70多年前就已基本确立。

二是缺乏统一监管者,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在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因此无法应对系统性风险或危机。

三是金融监管职能的重叠造成金融监管死角。例如,金融创新中被广泛运用的证券化,将信贷风险由信贷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但由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彼此分割的。所以不能充分识别和控制证券化的风险。美国金融危机中的债务担保权证(CDO)和信用违约掉期(CDS)就是由于缺乏到位的监管而成为此次危机的重要推手。

四是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差,尤其是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在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美国并没有建立功能监管或者统一监管的标准和体系,以改变其金融监管架构。特别是,分散的监管主体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低效的。

五是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与其混业经营的市场模式严重背离。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是建立在金融体系不确定性参数、风险回避系数、外部性因素和监管成本等减小的基础之上的,然而,混业经营的实际风险被大大低估了。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为此,美国政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布什政府于2008年下半年出台了改革金融监管机制的“蓝图”,以期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系统性改革。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正式公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并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作为挽救美国金融体系和美国经济的重要举措。

大致看来,布什政府的改革蓝图主要是提出了短期和中长期的政策选择。在短期内,美国政府主要注重提高政策协调效率和恢复市场功能等;在中长期,则致力于加强对州注册银行、支付结算体系、保险业、期货与证券业等的联邦监管,以弥补监管漏洞。2009年6月中旬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将在金融机构稳健监管、金融市场全面监管、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金融危机应对以及全球监管标准及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可以看出,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呈现新的格局与态势。

第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建立较为有效的协调机制。金融控股集团广泛出现及其所带来风险的多层次转移以及金融监管体系基础设施不足使得金融监管存在明显的差距和漏洞,而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是部分弥合这一差距的有效途径。

第二,美联储将成为超级监管机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集中监管的特征将更加凸显。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将得到强化,甚至可能成为“全能型超级监管人”。

第三,监管范围将扩大,监管力度将加强,监管标准将提高。具体表现在:投资银行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将分别被纳入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框架中: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国家保险办公室对保险业进行联邦层面的监管:诸如房利美等国家支持企业、衍生品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等将被纳入到新的监管体系中;金融体系中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也将受到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流动性、风险敞口等风险管理标准将更加严格而保守。

第四,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成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点。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违约概率和偿付能力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一旦这些机构出现问题,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填补信息缺口,那些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和表外交易也将受到监管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信息。

第五,全球监管和国际合作将成为有效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深化,金融风险在全球传播,金融危机也具有更大的全球传染性。然而,金融监管者对金融机构和全球金融市场的杠杆率、风险敞口和风险管理安排等的全面信息是不充足、不准确和不及时的。因此。全球金融监管的合作将成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类似,主要由“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构成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了各自的监管职能,确保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应该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是基本合理的,监管也是卓有成效的。

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和资本项目管制、大规模经济刺激和强大的政府支持等密切相关的。如果这些条件弱化,金融监管体

系的潜在问题就可能显现化。因此,我们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监管。

其一,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动态调整,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部门发展的需要。从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来看,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美国实行分业监管,英国实行统一监管,但是两国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美国实行分业监管,我国也实行分业监管,但我国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受到的冲击明显小得多。这也说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适合目前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阶段性要求的。但是,随着经济和金融部门的发展,金融监管制度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动态监测现有监管框架的有效性,特别是要对监管框架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调整和改革。

其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我国“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和美国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框架相类似,共同的问题就是缺乏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监管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有鉴于此,建立一个更为超脱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其三,努力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般而言,金融创新都会伴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较为迅猛的背景下,仅仅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当局需要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点,不断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内表外业务以及金融体系清算支付系统的监管,达到既促进金融创新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其四,重点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随着大型金融机构实力的增强以及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我国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基本格局,这就有可能出现类似美国的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矛盾。所以,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一方面。要强化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严防其杠杆率过度上升,确保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要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控,督促金融机构协调好其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关系,防止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风险敞口过大;再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其五,建立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包括注入流动性、处置有毒资产、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等要素的金融危机应对机制。从金融危机的救援来看,金融当局的及时、有力救援是金融风险扩散的有效防火墙,同时,流动性注入和问题资产处置也是恢复金融机构和市场功能的重要措施。因此,从应对危机的角度。一个强有力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一套运行有序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金融业监管体系第5篇

纵观整个金融发展的历程,却也不难发现其中蕴藏的规律,而金融市场主体混业经营就是其中的显著方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之前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逐步被多品类、全方位的综合性混业经营所取代,金融机构往往都是集基金、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态于一身。而反观金融监管方面,一行三会却依旧秉着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管理原则, 因此也造成了新的金融模式下的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良性发展。

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明确提出要着力打造集合多种金融产品服务业态为一体的、能够适应时展的金融服务平台。与此同时,中央决策层也意识到了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也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信号,要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金融混业监管的大时代即将到来, 而相比较于原先的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则更契合综合性混业金融发展的时代特征和需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不可回避的金融趋势。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实施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牌照。我国当前共有银行、券商、小额贷款、基金销售等12类金融牌照, 其中最重要的七大类分别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和基金, 虽然获得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严苛的考核筛选,但依旧有多个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多张金融牌照,截止2015年,共有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和明天控股四家金融大鳄集齐了七张金融牌照,持有六张牌照的则有方正集团、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和中航工业,而集齐五张、四张的第三梯队数量则更为庞大。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朝着综合服务的方向迈进,这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必然方向,更是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消费者日益丰富的金融需求。随着金融市场开放度的提升,传统的金融机构也不再偏安于金融领域的一隅,纷纷将经营触角延伸至更多的新兴市场,而这也就成为了推动金融市场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最强推动力,同时这一市场发展的新动向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开放的、包容的混业监管理念,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混业经营的需求。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综述

金融混业的发展不仅在模糊金融机构的界限,也在模糊金融业务的界限,传统的金融业务疆界正在消失,因此分业监管已经过时。在20世纪80年代混业监管在北欧国家出现,但这种结构性改革的真正催化剂和焦点是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 的建立。到了2005年,世界上至少50 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混业监管体制或者设立一个全面负责所有金融部门监管的机构或者赋予某一特定机构监管两个以上主要金融部门的权限。金融监管集中程度与制度环境良好程度成正比,与市场规模和中央银行的参与程度成反比的可能性比较大[3]。

混业经营是当前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征,如何从分业监管顺利地过渡到混业监管, 这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Song Wei(2010)认为金融监管应当符合金融发展的需求, 面对中国当前的金融混业经营, 原本的监管体系必须要改变[4];Song Wei (2011) 同样也认为由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 金融监管应当为其搭建动态化的监管平台,通过多种渠道、角度,以应对混业经营不同金融业态整合的变化[5];Gao Ming等人(2011)则认为当前的金融混业经营是符合政治经济学发展的理念的,而现行的监管体系却严重阻碍了混业经营的发展, 因此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当沿着政治经济学的方向做出相应调整。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较早且较为成熟, 从金融监管上也是先行的。国外研究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于国内研究者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 国内文献综述

1.我国分业监管的缺陷

目前中国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存在监管的空缺和不协调,内控机制不健全, 自律性监管不完善 等方面的缺陷[7]。肖绿梦(2014) 意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手段渠道, 因此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视角, 分析了当前的分业监管的不合适, 突出了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性和紧迫性[8]。陆岷峰(2016) 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现行一行三会 的监管机制应该科学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对于新金融实施一刀切 的监管政策, 将会加剧我国金融市场排斥现象[9]。王旋(2016) 则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存在众多问题, 其中监管模式尚不规范、机构间缺乏有机的协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是最为明显的三大问题[10]。陆岷峰(2016) 指出, 十三五 期间,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将会出现一系列新变化、新特征,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分业监管已经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趋势将倒闭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11]。王瑾凡(2016) 同样也认为中国的现行金融监管存在多种问题, 主要体现在现行的体系忽视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忽视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以及现行的体制抑制了金融创新[12]。可见, 我国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制度有待改进, 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2.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新趋向

刘刚(2011) 认为在金融混业监管改革中,法律的跟进尤为重要, 中国必须以稳定性和连续性为原则, 推进监管法律改革的进程, 最终完成多元监管向一元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平稳过渡[13]。

王子立(2011) 将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共分为了三种, 分别是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以及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同时提出了中国在短期内应当大体维持当前金融监管的现状, 加强一行三会 之间的协调, 而在远期则应当完成统一监管模式的构建[14]。索红(2012) 则从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阶段分别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 在短期内应当建立一行三会 之间实质性的合作安排, 而在中期应当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逐步整合各部分的监管职能, 而在长期则应当合并三大监管机构, 建立综合性的监管组织结构[15]。郭亮(2013) 也意识到了混业经营的金融优势, 通过混业经营, 中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多元化业务下的风险分散和资源共享, 达到利润多样化, 而混业监管则可以对其进行无缝监督, 在监管内部直接化解有关风险[16]。哈斯(2014) 认为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 应当重视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同时也应当加强其与政府其他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应当构建信息交流、资金流动和业务渗透这三重防火墙[17]。周皓(2014) 综合了多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结构, 总结出我国应当建立更高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监管协调合作,防范系统性风险[18]。

新常态下, 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必将全面推进, 其中, 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是关键。监管方式上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李桂花, 2015)[19]。

王晶(2015) 认为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 中国也应当顺应这一发展潮流, 而对于监管体系, 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理性决定,既要实现混业监管, 又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20]。乔军(2016) 同样也认为从分业到混业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而对于监管制度,中国应当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 以合理安排、循序渐进为指导实现监管过渡, 与此同时,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跟进到位[21]。许闲(2016) 则认为在十三五 期间, 中国保险领域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当注重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化[22]。

陆岷峰(2016) 在对比了传统商业银行和现代网络银行的基础上, 指出混业经营将是网络银行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 同时也是监管层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思路前提[23]。巴曙松等(2016) 则提出了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的制度和结构的看法, 认为虽然中国目前是以银行中介为主导的金融结构, 但是金融市场的作用和地位正在不断上升, 混业发展的趋势逐步加强, 现有的多头分业监管模式正面临挑战[24]。白牧蓉(2016) 则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 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进程, 而对于混业监管改革的制定, 也应当注重对会联网金融规范化的监管[25]。

吕慧(2016) 则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方面, 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认为两者之间完全独立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 在新的监管体制中央行的监管地位将得到提升, 这也就预示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能够有机的协调统一[26]。

3.西方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借鉴

对比当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众多西方发达国家依旧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制度转变, 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学习借鉴。汤柳(2010) 则对德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分析,德国金融监管改革较早, 现行的体制也较为成熟,是典型的统一型监管制度, 但通过其他机构的有机补充, 保障了金融行业全新业态监管, 同时也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危机处理机制[27]。宣文俊(2010) 则针对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作了详细的分析说明, 同时结合我国的发展情况, 提出了统一监管并非是金融监管改革唯一途径, 多边监管既能够实现系统性的监督, 又能够保证专业针对性[28]; 成学真等(2010) 综合对比了中国与美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情况, 在美国金融改革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改革路径做出了规划, 认为中国可以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形成中国金融监管总局, 统一监管金融运行, 而央行则单独设立, 综合掌握货币政策[29]。黄志强(2012) 则对英国这一传统金融强国在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说明, 并且详细对比了改革前后监管体系的差异, 认为宏观层面的金融监管与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督相结合是英国金融改革最大的亮点[30]; 马君潞等(2012) 重点关注美联储的权利变迁情况, 在新的监管体系下, 美联储的系统性监管功能得到释放, 这也说明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31]; 吴利军、方庆(2012) 通过对英美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对比, 对统一监管、分业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这三类监管制度进行了利弊分析, 并且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给出了当前金融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整改意见[32]。陶玲(2014) 认为全球金融危机重要的罪魁祸首就是金融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 最终金融危机, 而应对金融危机, 调整金融监管体制势在必行[33]。林采宜(2014) 综合分析了美英德三国对于金融混业监管的改革, 将美国的改革总结为《多德-弗兰克法案》, 将英国总结为彻底性的监管改革, 而将德国的改革总结为强化风险管理[34]。陆岷峰(2016)以欧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范例分析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我国金融监管范围的实现路径[35]。陈少哲(2016) 则以英国的金融改革经验为借鉴,提出由央行牵头, 整合一行三会 的监管权力,逐步由功能监管过渡到目标监管[36]。虽然各国的国情各有差异, 但是这些成功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后续的改革制定与实施的意义重大。

三、国外金融监管改革路径对比分析

(一) 美国监管模式

在2008 年次贷危机爆发前, 美国实施的是沿用多年的七个机构共同负责的金融监管模式, 其中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共鹺Q_]鷂同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 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 三家机构共同负责, 但在其他的监管方面则具有较明确的分工,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主要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对所有期货交易机构和市场进行监管, 储蓄监管局(OTS) 负责对储蓄贷款协会和控股公司的监管, 而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则由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 负责。正是由于这种碎片式 的监管模式, 造成了机构协调困难, 最终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漏洞, 难以形成系统性的风险监管体系。经过金融危机的重创, 美国这种繁琐的多边金融监管体系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奥巴马政府痛定思痛, 决定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 一是提升FRS 的地位, 将其打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者;

二是为解决部门间协调不力的问题, 新设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 三是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扩大SEC 的监管权力; 四是撤销OTS 和OCC, 并新设附属于财政部和联邦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全国银行监管署 (NBS), 负责对所有银行业机构审慎监管; 五是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纵观此次金融改革, 其中的变化显而易见, 最明显的就是将FRS 提升至至高无上的地位, 确保形成系统性的监管体系; 另外撤销了部分重复性的金融监管机构, 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分工。除了这些变化之外, 还存在一些保留, 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多边监管体制依旧没有改变,由于根深蒂固的分权与制衡的意识, 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金融监管体系, 反而由原先的七家监管机构增加至八家; 但相比较而言, FRS 统领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 更加符合美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监管需求。

虽然奥巴马政府的金融改革没有改变监管机构冗杂的局面, 但是其中依旧有值得借鉴之处。首先应当认清一家独大的监管体系并非就是唯一的最优化选择, 相比较于统一的监管模式, 多边监管更能够进行专业性的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改革应当坚持视本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在中国金融混业监管尚未完全定型之前切不可盲目的追求国际潮流实施统一监管; 最后, 应当强调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整合, 即使是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 依旧要坚持一行三会 之间的合作监督, 而不是仅仅采取喊口号 式的行动。

(二) 英国监管模式

英国作为老牌金融强国, 其金融市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 是以1998 年为分水岭的。1998 年以前英国基本上是分业监管体制, 英国原先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分为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 财政部主要负责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的草拟制定; 英格兰银行行使央行的职权,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 以及维持金融发展的稳定;而金融服务局则是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见图1)。由于过度的强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英国忽视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金融发展的稳定之间的相互作用; 同时由于分工不明确, 导致金融监管缺乏效率。

1998 年以后英国慢慢步入统一监管和混业监管体制。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 英国决定对原先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将英格兰银行的权限放大, 赋予其监管职能, 同时为了更好的达到系统监管的效果, 在英格兰银行内部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 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监管, 协助英格兰银行维持金融发展的稳定性;在FPC 下又新设审慎监管局(PRA), 负责对主要金融机构进行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 另外设立单独的机构金融行为局 (FCA), 负责对不受PRA 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并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对于FCA, FPC 并不直接领导,仅给予建议和指导(见图2)。2013 年4 月通过体制改革, 英格兰银行的监管地位得到提升, 同时PRA 作为下属机构, 与英格兰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更加顺畅, 而FCA 作为监管补充, 确保了全行业全新业态的全方位监管, 这样就形成了新的双峰监管 体系, 该体系的正式运行有助于混业经营的长远发展。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抛弃了三权分立的传统模式, 而新设的监管机制也并非是完全的统一型监管, 而是一种能够适应当前金融创新的新生制度, 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 中国的金融改革也应当注重宏观与微观层面的监管相结合,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既具有宏观领导作用, 又具有微观针对作用; 其次,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当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可以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 并且强调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化; 最后, FCA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 能够对突发性、紧急性的金融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则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

(三) 德国监管模式

2001 年1 月, 德国财政部长汉斯艾歇尔宣布对德国金融监管进行全面改革, 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从分业到混业监管变迁的开始。德国一直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 这不同于同期在美、英、日等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 这些国家直到20 世纪80 年代在金融自由化浪潮冲击下才实行混业经营。德国采取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顺应金融监管领域的变化实现从分业到混业监管的转变, 使得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保持了相对平稳发展。这主要归功于德国严格的法律环境和内控机制以及德国公民的守法意识是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德国作为世界混业经营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其混业监管的机制也相对较为成熟。2002年前, 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传统的分业监管,与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 体制类似, 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以及联邦有价证券监管局分别对德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监管, 而德意志联邦银行则行使央行的权利, 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 同时也监管银行业, 监测金融机构风险。随着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制度也到了转折点, 改革后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采取的是标准的统一型监管, 新设立的联邦金融监管局, 全面负责德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 为了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独立的德意志联邦银行单独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与联邦金融监管局之间并非是完全独立的, 联邦金融监管局利用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各地下属分行的门点资源,定期收集相关的数据, 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并且对银行业务进行相应的监管, 同时两者还积极开展共同的大型监管行动, 形成在独立的基础上统一的动态监管模式。

德国的新型金融监管体系经过了多年的市场检验, 已经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监管系统, 其中的可取之处自然众多。第一, 金融监管局在成立之初就有财政部的代表进驻, 但是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仍强调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 金融监管局成立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依旧扮演着央行的角色,如此一来既保持了金融监管局的系统监管, 又兼顾了央行货币政策的专业性; 第三, 虽然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监管范围划分明确, 但是毫不影响两者间的监管合作, 达到了减少监管重复和降低监管真空的目的。中国在实施金融监管改革的过程中, 未必要像德国一样实施完全统一的金融监管, 但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四、模型推理

(一) 假设条件

(1) 分业监管的成本要比混业监管的成本高(x1x2)。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近两年来已分别成立了四个职能相似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其职责是从监管者角度保护消费者权利。由于一行三会分别设立机构, 协调成本高昂(焦瑾璞, 2013),在一个国家金融市场中, 只存在三种情形(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混业监管) 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金融监管在分业监管下,监管成本为x1, 在混业监管下, 监管成本为x2;存在一个自主性监管收益为a (无论监管主体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均存在)。

(2) 金融经营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现实生活中, 信息是不可能完全与充分的。经营主体需要充分信息才能做出合理决策, 并要在各种可选方案中做出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3) 在分业监管下, 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 在混业监管下, 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相对均匀。

(4) 监管主体监管越严导致经营者收益就越低,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用表示。假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混业监管) 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三种情形下c 保持不变。

(5) 监管收益是金融经营者利用其对监管机构的信息优势来实现营利的。监管收益的获取来源于对监管制度的选择, 通过降低监管成本从而获取的。在同一条经营曲线之下L1或者经营曲线发生移动, 如果监管成本不同, 将会造成金融经营者的得益不同。在成本较高时, 经营者得益较少。也就是说, 在成本不同的情况下, 经营曲线发生变动, 金融经营者的得益也将随之变化。

(6)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大背景下, 金融经营者完全可以采取资本运动的方式。理性的金融经营者倾向于选择监管成本较低的制度, 并且调整其经营活动。

(二) 模型阐释

基于上述假设条件, 可以建立金融经营者的收益函数为y=a+cx (c0), c 是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倾向(见图3)。一般而言, 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 的发展过程,20 世纪80 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 基于金融市场经营混业化的要求, 以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这个过渡阶段为研究区间。

在分业监管下, 监管成本为x1, 对应的金融经营者的监管收益为y1, 即起初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因国内外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 金融经营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 在监管主体默许的情况下, 必然选择自己获得收益更高的业务来做, 当经营主体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实现时, 监管成本依然为x1, 经营曲线开始向右上方移动, 可以得到金融经营者的监管收益为y2, 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当金融监管主体完全允许混业经营时, 金融监管主体实行混业监管, 监管成本为x2, 这时沿着经营曲线向左移动, 这样就可以实现金融经营主体的收益为y3, 即(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模式。由此可见, 金融监管演进经历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模式, 是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倒逼金融混业监管的运动过程, 而且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情形下, 无论对于金融监管主体还是金融经营者而言, 是一种双赢 策略。

(三) 建立金融监管磋商会议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者主要为一行三会, 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中国的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而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负责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 四者之间运行相对独立。1993 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为金融分业监管提供了基础性政策条件; 1998 年11 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则标志着金融分业监管局面的正式形成。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 一是混业经营已成为发展趋势; 二是混业监管模式也并非一蹴而就。早在2005 年2月, 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开启了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运营的新纪元,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壁垒逐步被打破; 而2006 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全面修改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条款, 也为将来混业经营发展预留了制度接口。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监管制度更迭的关键性时期,推进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循序渐进。

在混业监管下, 中国的金融监管应建立一个定期召开的金融监管磋商会议制度。会议由国务院分管副总理主持,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领导人参加。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任主任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 转变为综合监管一部、二部以及三部, 并指定一个负责人参与金融监管委员会, 为具体金融监管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金融监管磋商会议为决策层面; 金融监管委员会为中间层面, 金融监管一部、二部以及三部为执行层面,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磋商会议制度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获取更多的金融信息, 更早更好地预测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组织构架(见图4)。

五、研究建议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需求, 而金融监管只有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 才能够为金融市场的新发展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因此, 在金融监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 中国金融市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是一种新趋势。

(一) 构建系统性金融监管体系

面对当前混业经营的金融大趋势, 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优势,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确保了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同时央行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 确保了货币制度的独立性。面对新的混业经营局面, 综合考量当前的混业经营形势和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在一行三会 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将会更加符合实情。可以保留一行三会 的基本形态, 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当提升其监管权限, 赋予其金融市场全新业态的监管权力, 维持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可以形成较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系统, 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则作为央行的下属机构, 分别行使对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此套改革方案的机构调整力度较小, 可以减少由此而引起的非正常金融市场波动, 同时既达到混业监管的目的, 也保留了原先监管体系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并基于混业经营且增加其监管的功能。

(二) 分层次推进混业监管改革

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多重研讨考核检验。因此, 金融监管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从点到面、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扩张式循序渐进地推进。首先可以选择我国混业经营较为发达的地市进行试点改革, 比如选择北上广深, 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动态实时结果反馈,对不合理之处及时讨论修正, 试点结束回收试点报告, 统筹调整改革方案; 其次再将改革推广至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进行普遍试点, 比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等, 同样也需要根据试点反馈适当修改改革方案; 最后在将改革范围扩大到全国。再者就时间而言, 由于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 因此监管改革需要给金融市场参与者一定的准备时间, 国家可以先行释放出改革信号, 根据社会意见进行调整修改; 进而明确改革时点, 这样既能让金融市场做好改革的准备,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可以深入了解金融改革内容, 为后来的金融改革实施做好工作。

(三) 坚持以市场的运行为导向

金融市场监管体系是为金融市场所服务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当以市场的发展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标杆。首先在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当组织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市场管理者等共同参与探讨, 使得整个金融改革方案接地气 其次在改革方案决策层, 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进行金融研究的专家和从事金融实践的行家, 确保整个金融改革方案操作的可行性; 最后在整个金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从金融市场运行作为金融改革的出发点, 这样有利于激活金融市场的发展活力和发展动力, 满足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需求。

金融业监管体系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 混业经营 金融创新

当今社会,金融市场对于一国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也导致各国金融市场的互相影响。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无疑是经济发展的重点课题,一套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是各国追求的重点目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复杂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以及越来越多的超出现存监管体系的金融创新,传统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高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亟需改革和完善。

一、中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曾一度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行监管体系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重复监管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下设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时从事银行、保险或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多个机构的交叉监管、同时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内容不同,其设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也不相同,相应的监管结果也会存在差别,因此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同时,由于三家监管机构处于同一级别,当出现冲突时,很难决定由哪一家监管机构做出决定性决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以进行。因此,重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降低监管效率。

(二)监管盲区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旗下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虽然母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决策,从而在金融市场上活动。这种集团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隐瞒公司内部信息,极不利于外部机构的监管,很容易形成监管的盲区。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集团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方式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来规避监管,形成监管的盲区。

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创新理论中的“规避监管说”,政府管制在本质上等同于一种隐性税负。这是因为政府的金融监管不仅会提高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监管机构的行动范围,无法获取规制外的巨大收益。在这种巨大收益诱惑下,金融机构会绞尽脑汁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会在特定环境背景下大量涌现的,而这些金融创新同时又是在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金融创新来创造活力,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覆盖这些监管盲区。

(三)中外差异

跨国或跨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母公司的会计信息会存在真实性、重要性和准确性的风险,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同时,随着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十分显著,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寻求国外市场成为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而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无法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这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二、美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经验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两种主要金融监管体系分别为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美国一直维系分业金融监管的格局,台湾地区则已实现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

美国也曾经历过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以及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的混乱的分业监管模式。2008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针对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标。改革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区分 银行、保险、证券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更加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风险进行监控,而不是简单地按行业进行分类监管,不仅弥补了过去监管模式下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的缺陷,并且统一了监管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更加有效。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曾一度实行以财政当局为主的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21世纪初期,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台湾当局为避免分业监管体系导致的重复监管等问题,改革实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监管,于2003年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台湾金融的主管机关,过去的监管机构则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之下。台湾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同样统一了监管标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找到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美国和台湾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看,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可以解决我国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但不可盲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以及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需要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的改革方式,解决现存监管体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需要明确的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界定,规范权力和义务,明确业务范围和信息披露标准,规范集团公司的行为,为监管机构创造出良好的监管环境和条件。

(三)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接轨

无论是基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考虑,还是解决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差异问题,作为在国际金融市场占重要席位的中国,应该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接轨和合作,共享监管信息,学习和借鉴成功的监管模式,创造一个更加高效、科学、公开的金融大市场。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N].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7):57-66

金融业监管体系第7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混业经营 统一监管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1720年, 英国《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 颁布,标志着金融监管*制度形成。一般认为, 金融监管与一般公共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大体相同的, 它可以形容为:为防止金融市场失效而产生的连锁负外部效应, 进而危及宏观经济的稳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国家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形成了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适应金融业发展创新的新型监管结构。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2006 年1 月起, 我国对外开放全部的金融服务市场。然而,随着国际金融综合化、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有着不可逆转的趋势,这对我国对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如何加强和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竞争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需要我们正视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评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深入,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的一段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 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第二阶段:1994年~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中央银行从监管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保证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切实增强监管实效,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必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以法律为保障。开展依法监管,才能取得好的监管效果,因此,于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 《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两年时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同时,我国政府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营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形成了以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性质)等为主的金融监管架构。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表 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

结合表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以分业经营为基本运作形式,因而便出现了分业监管的监管架构的现状。我国选择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较低,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在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这种体制对提高监管对象的专业化,监管的连续和细致,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有独到的效果。

三、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美国于1999年正式出台并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整个国际金融体系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基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成熟而日渐模糊(Richard K. Ambrams And Michael W. Taylor, 2000)。而我国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调整,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形成银行、证券与保险分业监管的格局。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及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趋势日益增强,使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性面临严峻挑战。2003 年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修改虽然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在短期内仍然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但显然已经为金融机构今后的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以金融行业划分的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监管者职责,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技术,集中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但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也存在着自身不可消除的缺陷。另外,虽然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但是银行、保险与证券等业务之间已经出现了相互渗透的现象,同时国内也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采用的分业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优点之一是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这样既便于内部管理又有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管, 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交叉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资金和业务往来日益密切,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使得原有的金融体系的运营管理模式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反而放大了这种风险。

2.金融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各个金融市场本质上是相互贯通, 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同时,我国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实际上是把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人为地划分为互不交叉、彼此互不联系的几个市场, 这显然是违背市场规律, 违背经济运行规律的;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3.分业监管致使金融创新力低下。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则倾向于不选择金融创新。

由此可见,面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总体趋势,原有的分业监管的劣势日趋明显的表现出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行及时有效地改革与调整。目前有的学者认为从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虽然我国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而且也出现了金融控股集团,但金融机构的主业还没有太大的变化,即使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子机构无论在资金还是在业务方面都存在着较为清晰的界限,因此,认为目前对分业监管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监管体制时机尚不成熟,主张形成一系列长期的正式契约安排,保证分业监管体系的程序性协调机制,通过加强监管者之间的协调合作来解决目前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业的已经具备了混业经营的能力,这可以从我国政策性批准的多家金融控股集团得到证明。另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全球金融一体化,我国金融企业采用混业经营势在必行,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我国,将会使得我国金融企业的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期进一步缩短,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尽早适应这一发展趋势。

四、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选择

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该适应当前的金融业务的经营发展模式,并确保金融系统整体安全和有效。从世界范围来看,迄今为止,一个国家究竟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完全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混业经营混业监督管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发展过程,经历了有初级阶段――发展阶段――高级阶段的发展历程。我国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模式要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应该选择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模式,适应当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的监管模式。

目前主要的金融监管模式有:

1.统一监管模式。典型的统一监管模式指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监管主体可以是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包括:统一监管可节约技术和人力的投入,大大降低分业管理所产生的部门间信息沟通的成本, 改善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同时,统一监管模式提高了金融业的创新能力,统一监管模式可迅速适应新业务,避免监管真空,降低新的系统性风险,也可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统一监管模式的劣势主要有:容易导致。因此,就要求监管主体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规模经济等得以最大化,同时又能防止潜在风险的监管组织结构。1996年以后日本和韩国也转向统一监管模式. 1997年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最为著名,截止目前,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及北欧国家等。

2.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我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就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目前分业监管模式较为普遍,实行分业监管较为典型的国家有德国、波兰、中国。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是各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具有专业化优势,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是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使得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多重机构监管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不一致性、重复或交叉监管和多种分歧等问题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另外,分业监管各个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也是其缺点之一。

3.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

这是在金融业混合经营体制下,对完全统一和完全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型模式。继续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创新监管协调制度,建立层次构架分明的金融协调监管机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合作监管模式正在逐渐形成并有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纳的趋势。这种模式可按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划分,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和(双峰式) 监管模式。牵头监管即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指定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典型国家有巴西。( 双峰式)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经营进行监管,典型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的特点是即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又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同时还降低了多重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交叉及重复监管。

纵观三种监管模式,结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的分析,我们认为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是我国未来监管体系的较好选择。如下图是我们设计的监管模式图。

在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下,在国务院下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我国的金融业的营运进行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三个专门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其中:银监会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风险监管的职能;将其对银行业的监管权力移交给专门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 银监会) 行使,这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另外,各行业的自律性的约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发挥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协调了央行和“三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将有效地改变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从而明显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和实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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