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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合集7篇)

时间:2023-09-06 16:53:46
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

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第1篇

>> 法律视角下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 医患纠纷诉讼的常见法律问题简析 浅谈当代背景下的医患纠纷 法律视角下的存款失踪问题研究 人际传播视角下的医患沟通研究 伦理道德视角下的医患关系研究 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当代河南医患纠纷审理常见法律问题论略 关于立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初探 医疗信息披露视角下医患纠纷成因与对策分析 医患纠纷的产生及防范措施研究 医患纠纷及法治化处理的研究 新医患关系视角下的医院档案管理问题探讨 冯玉祥经历的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的“南平解法” 医患纠纷的“宁波解法” 有关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 病案资料在医患纠纷诉讼案件中的法律价值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04-03-15/2013-10-15.

3 李曦.关于医患纠纷诉讼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 李曦.关于医患纠纷诉讼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 姜柏生.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 浅析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EB/OL]. ,2011-08-29/2013-10-15.

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第2篇

关键词法律视角;医疗纠纷;法治意识;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医疗体系逐渐完善和健全,人们对医疗卫生观念也在相应转变,对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医疗资源的总量与患者需求、区域配置之间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患纠纷数量逐渐增大,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剖析医患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作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医院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化路径,从而建设好法治医院、平安医院。

一、当前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从我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出,2013年至2018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波动中上升的趋势:2013年1991件呈现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为5464件。[1]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数据仅是包含了已经到法院并且经过审理的案件,还有大部分的医疗案件和纠纷在医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得到了调解和处理。医患纠纷从最初的矛盾演化为医疗案件,会经历一段过程。深究近年来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医学专业性导致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

医学是一门复杂、高深的学科,医学生要经过长期系统化的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培训,且需通过专业化的执业考试后才能成为医务工作者。此外,医学界对人体生命科学复杂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多种因素决定了医疗本身存在着极高风险性。对于患者而言,对当前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风险的未知性等方面认识不足,自然处于弱势地位。[2]与医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相比较,双方形成了严重信息不对等。

(二)优质医疗资源与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等与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还存有一定差距。我国虽然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但是分级诊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患者更倾向于到具有权威性的三甲医院看病治疗。三甲医院原本主要是针对疑难重症进行治疗,但不得不分配许多优质医疗资源到一般症状的解决和处理上。这种情况导致了大医院的挂号难、看病难问题,“黄牛”和“号贩子”也就相继出现,上述矛盾长期无法得到合理处理解决,便使得民众抱怨的声音越来越大。[3]

(三)医患双方沟通不足、解决机制不畅

患者数量的增多、医护人员数量有限、医生每日接待问诊数量也有限等原因导致医患双方沟通不足。门诊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时间远远大于就诊所花费的时间,医生也不能花过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属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医护人员都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对医疗风险往往不能理性对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种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患者的负面情绪,使之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导致伤医案件发生。关于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还有学者将其归因于媒体对“医闹”的片面宣传、医患间信任的缺失、医疗保障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和医院安全管理的难点

(一)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设体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医院内部未建立统领全局的法治建设体系,由于组织架构不健全,法治认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维,没有纲举目张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务和经验路径处理医疗纠纷。[5]对待部分医闹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初衷。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不能仅停留于“治标”层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医疗纠纷发端于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薄弱,未能将医院法律风险的防范关口前移。一般公立医院是由医务部门先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并由外部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医务部门的人员大多数并非同时具有医疗纠纷业务工作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仅依靠于外部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往往降低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训形式大于内容在院方组织法律培训、法律实务知识讲解时,部分医护职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识不强,认为处理医疗纠纷和参加此类教育培训属于行政、后勤人员的本职工作,自主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不强烈;同时有些培训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走过场、达不到预期效果。随着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更加有意识地在接受医疗服务中运用法治思维和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医护人员不重视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观念,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和医疗处理规程展开医疗服务,在医疗纠纷中将会陷于不利之地。

(二)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识缺位

近年来,在一些“医闹”事件中,部分患者对医院任意打、砸、闹,采取极端行为围堵医院、要挟医院和政府,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稳定。部分患者采取极端方式不仅不能解决医疗纠纷,反而还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不仅没有维护到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还会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医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卫力量还需优化

1.人员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部分医院存在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及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在医患纠纷发生的早期未产生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处理。安保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应的协作机制。医院虽然有对应的应急预案,但并未定期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演练,导致人员风险防控意识欠缺、能力不足。2.客观硬件配置不够优化医院属于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空间大,人流量大。仅靠医院现有的普通安防系统以及安保人员日常巡逻,是难以第一时间赶到纠纷现场处理化解。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的《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加强医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设,推进医院智慧安防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检设备,完善一键报警及防控设施设备等硬件,强化安防系统建设。3.多部门协同力有待提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临床科室之间、科室与医务、安保部门之间协同力不足,各为其政,在法律事务方面容易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而在发生医患纠纷事件时,医院安保人员只能采取协调和劝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医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内建立了警务室,派驻人员在医院内执勤巡逻。但由于警力有限、经费短缺等问题导致实际情况下公安对医院空间安全治理参与不足,驻院警务室并未发挥出其应有作用。[6]

三、法治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医疗法律体系,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

进程医生和患者是医患命运共同体,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因此应完善我国现有的医疗法律体系,重构医患之间的制度信任,保障医患命运共同体的合法权益。[7]在最高检2021年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坚决严惩任何一起伤医扰医犯罪。高度重视对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不仅是要严惩任何一起恶性医闹事件,对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医疗纠纷也应做好预警和应对。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虽然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部分不足,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完善,[8]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保险制度还需细化。因此完善医疗法律体系,要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进程,从而真正实现途径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

(二)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医患纠纷

发生医患纠纷,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发展为恶性暴力伤医事件。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在合适的时间节点化解处理纠纷,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倡导医患之间积极沟通交流,建立运行有效、畅通的沟通机制。患者对自己病情不隐瞒,真正信任医生;医务人员对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将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应对方案告知患者,解决患者心中的担忧和不信任。在诊疗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对待诊疗行为中出现的意外和摩擦提前应对处理,把握住医疗纠纷发展恶化的共通性,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理规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医院安全稳定运行

医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应健全完善医院医疗纠纷处置规程、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积极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体系,织密安全管理网。其次,完善医院安防配置,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完善医院内部的智慧安防系统建设,将消防、安防和监控等配置为有机联动的整体,提高隐患识别的精确度。同时,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建立重点人群预警机制。最后,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内部科室之间加强沟通协作;警医联动方面,完善医院与属地派出所的联动机制。为实现平安医院建设的预期目标,也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人大以及各社会团体监督与配合,以便从容应对各类医疗纠纷。

四、结语

处理好医患关系,需要构建医患命运共同体,同时需要医事法律制度规范的指引,医患双方构建法治思维,遇事找法,从而有效解决纠纷;院方还应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参考文献

[1]乔晓东.论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解决路径[J].法治与社会,2020(14):144-145.

[2]金恒宇.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医患关系的伦理学思考[J].卫生软科学,2010,24(1):34-35,42.

[3]杨锐.中国式医患关系的成因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A5):346,348.

[4]陈颖,黄羽沛.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医患关系改善之研究[J].医学与法学,2021,13(2):76-80.

[5]陈薇薇.法人治理结构下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策略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20,28(3):38-43.

[6]姜厚宇.空间社会学视角下的医院安全治理研究[J].现代医院管理,2021,19(4):48-52,63.

[7]申卫星.医患关系的重塑与我国《医疗法》的制定[J].法学,2015(12):79-91.

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第3篇

医疗机构在医药产品侵权中的责任研究——以中外对比研究为重点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

职业病诊断立法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初探

第一届北京市控烟执法论坛学者发言摘要(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有关问题的探讨

查处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医疗机构案件的分析和探讨

对北京市控烟工作十二五规划的建议

2009年上海市卢湾区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2010年6月—2010年8月卫生法制要事回顾

论医疗机构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带来的挑战

医院专家门诊预约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

中医执业医师准入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立法背景与内容综述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我国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

北京市控烟执法论坛简讯

某门诊部对外租赁科室引发的法律思考

某医疗机构医师超范围执业行政处罚复议案分析

关于举办“中国控烟监督执法论坛”暨征文的通知

日本食品药品公害的国家责任论析

专利制度对患者基本权益的影响与削弱

试论加快我国中医药立法进程中不容忽视的几个问题

浅论建立科学的行政复议工作模式

修订药品管理法,强化药品执法行刑联动机制——中美药品行刑联动机制比较研究

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入境健康申报义务与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突破餐饮业监管三大“瓶颈”

上海市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及监管策略研究

浙江省江山市2005-2008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09年3月-2009年6月卫生法制要事回顾

对未危害社会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可行性探讨

法言法语 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

“风险社会理论”对知情同意制度完善的若干启示

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医疗侵权比较法研究

刍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书写质量问题

解决医疗纠纷 需第三方机制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法律效力与完善对策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稿约启示

人体组织提供者法律保护模式之建构

关于医生处方权法律属性的探讨

论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违法行为信息公开探研

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两起执法争议的分析与思考

药店无证行医现状调查及对策

美容行业化妆品卫生监管现状及对策

实施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的做法与体会

卫生行政许可实施“阳光工程”的探讨

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思考与建议

2008年3月—2008年5月卫生法制要事回顾

论紧急救治权与医疗欠费的矛盾及其对策

癌症病人知情权问题的探讨

医疗纠纷赔偿233例分析

以注射失误致患者死亡为由引发护患纠纷10例分析

一起因对医疗纠纷答复不服引起的行政复议案

伪造医学文书案的学理与案例简评

法言法语

关注饮水安全 构建和谐社会

公民健康权利法律保障初探

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第4篇

关键词:医患纠纷 形成原因 解决对策

医疗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尺。医疗卫生事业伴随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在现有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人们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都与临床医学事业存在着必然联系。随着我国现代临床医疗体制改革事业不断深入,医患矛盾事件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并引起了我国医疗卫生工作者和社会法学工作者的共同关注。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医患纠纷的形成原因与解决对策展开简要分析。

一、医患纠纷事件产生的背景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的就医权和知情权越来越重视,对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目前人们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患之间在沟通方法上缺乏必要的技巧,相互理解和尊重不够,在医护行为过程中,一旦医生和护士在治疗上、态度上、服务上、费用上不能令患者满意,投诉和医疗纠纷就易产生,甚至在某些地方由此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职业,即“医闹”,对医疗安全造成威胁。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逐年上升,已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给医院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给广大医务工作者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如何正确认识、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是医院管理者和全体医护人员面临的共同问题。

二、医患纠纷事件的形成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变化

在封建社会,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简单性和单纯性,医生将治病救人作为自身的基本职责,并未涉及对自身经济和社会利益获取状态的考量和关注。但是在现代社会环境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经济利益逐步成为我国医疗卫生领域各级组织建设发展质量的重要衡量指标。医疗体制的转变使医疗机构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挑战,直接导致医疗机构不断更新院内使用的医疗诊断设备器材,增加患者临床检查项目数量,提高常规临床药品的价格。

近年来,我国患者对各类医疗机构随意提高药品价格水平以及增加临床检查项目的做法表现出广泛的关切和强烈的不满,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上述事件的发生以及日趋蔓延,显然与我国各级医院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以及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直接相关。

在此基础上,随着我国现代媒体产业的发展,以及各类新媒体信息平台的广泛投入使用,现代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多种多样即时性信息交流工具的普及应用,不仅有效缩短了人们之间的相互距离,也有效缩短了公共媒体的信息资讯时间,给我国现代民众的媒介信息生活形态带来了深刻影响。随着公共媒体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关注和重视力度不断提升,部分媒体围绕医患纠纷事件实施的失实性报道和炒作行为,阻碍了民众的理性思考与分析,对我国公共媒体医患纠纷宣传事业的科学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从患者角度分析,随着我国民众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性因素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也有部分患者出现了过度维权现象,这一方面与医生和患者之间因医学知识信息掌握状况不对等导致的信任缺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公共媒介对医患纠纷的失实报道有关。

(二)医疗工作者的因素

随着临床医学事业发展过程中医患矛盾的不断恶化,以及医患纠纷事件的不断增加,医疗工作者在医患纠纷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也在不断凸显。医疗工作者在医患纠纷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在实际开展临床治疗工作过程中,未能实现对医疗卫生领域基本法律制度、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制度,以及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工作基本规程的充分遵从,导致在具体医患纠纷事件发生过程中,临床医师往往会在法律性和制度性考量约束背景下,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与此同时,我国部分医疗工作者在开展临床医学诊断与治疗的过程中,往往侧重于单纯追逐经济利益,未能实现对临床医学治疗与护理服务工作质量水平的充分关注。医疗结构和医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关注经济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从我国现代临床医学事业的发展和质量控制角度分析,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在关注经济利益实现状态的基础上,也要逐步提升其在临床诊断和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质量水平,在保证各类医疗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的条件下,逐步提升本医疗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经济利润。

此外,临床医师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服务态度的不断恶化,也是导致我国医患纠纷事件发生几率不断提高的重要原因。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依然存在一部分临床医师在与病人的沟通过程中,不能充分认知彼此之间在人际关系方面的平等,往往对接诊的患者及其家属采取淡化或者是漠然态度,不能充分满足患者的各类心理需求,给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埋下了心理隐患。从心理角度分析,临床医师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出现服务态度问题,与其实际面对的繁重工作压力以及职级晋升压力等因素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直接相关性。另外,近年来频繁见诸报端的杀医和伤医事件也严重影响了临床医师的职业认同感和安全感。

三、医患纠纷事件的解决对策

(一)建构医患纠纷事件处置工作的基本制度环境

医患纠纷事件属于民事争议事件的特殊形式。由于近年来医患纠纷事件逐步呈现多发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各级医疗机构日常业务的开展,损害了医疗工作者和患者双方的基本权益,同时给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了明显阻碍。而想要实现医患纠纷事件的科学有效解决,必须切实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条件:

  第一,中央政府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专门制定针对医患纠纷事件的成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门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具备充分针对性以及科学可行性的医患纠纷事件处理程序以及规章制度,结合现实医患纠纷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基于医患协商以及行政性调解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具体问题,明确制定并列示具针对性的仲裁性或者诉讼性法律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为相关事件的顺利解决提供有效的制度性和法律性保证。

第二,逐步明确基本法律制度,为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医患纠纷治安事件及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公安机关要针对一切可能影响医疗机构日常业务稳定运行的因素施加必要的干预,最大限度地避免一般性医患纠纷事件发展和扩大升级。促使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医患纠纷事件过程中,能够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渠道通畅、在确保公正条件下实现规范”的工作状态和发展目标,逐步提升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对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建构和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基本社会保障支持制度体系功能的发挥,逐步解决引致医患矛盾事件频发和激化的深层次问题,或者是影响和引致因素,降低各类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的自费支出比例,促进医疗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使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回归公益属性,实现对医患纠纷事件的最佳解决状态。

(二)设立专门机构,规范医患纠纷处理

医疗工作本身是一种高风险职业。由于医院管理、医疗技术和病人要求等都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因此,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突出直接影响着医院的整体医疗服务水平。造成患者有怨言,医生有委屈。要解决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就要求要有一个特定的机构,有一个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并且还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现阶段,天津市解决医患纠纷事件的主要策略是第三方调解,并且从2009年开始,天津市政府就医患纠纷事件化解问题,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和政策。2009年《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津政令第15号)颁布出台,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并成立“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4年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天津市建立了由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保监局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及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模式,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宋平,张少会.医患纠纷形成原因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06):72- 73.

[2] 李德玲,卢景国.我国医患信任关系研究述评[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01):104- 106.

[3] 杨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4,1(05):135- 142.

[4] 袁松.医患纠纷的法理解读――一个社会本位观念的视角[J].政法学刊,2014,31(01):16- 22.

[5] 黄娟,李瑜芬,蒙艳勉.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探究与对策[J].科技资讯,2015,1(11):239- 240.

[6] 常健,殷向杰.近十五年来国内医患纠纷及其化解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2):67- 71.

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第5篇

关键词:医患纠纷 形成原因 解决对策

医疗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尺。医疗卫生事业伴随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在现有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人们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都与临床医学事业存在着必然联系。随着我国现代临床医疗体制改革事业不断深入,医患矛盾事件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并引起了我国医疗卫生工作者和社会法学工作者的共同关注。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医患纠纷的形成原因与解决对策展开简要分析。

一、医患纠纷事件产生的背景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的就医权和知情权越来越重视,对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目前人们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患之间在沟通方法上缺乏必要的技巧,相互理解和尊重不够,在医护行为过程中,一旦医生和护士在治疗上、态度上、服务上、费用上不能令患者满意,投诉和医疗纠纷就易产生,甚至在某些地方由此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职业,即“医闹”,对医疗安全造成威胁。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逐年上升,已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给医院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给广大医务工作者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如何正确认识、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是医院管理者和全体医护人员面临的共同问题。

二、医患纠纷事件的形成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变化

在封建社会,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简单性和单纯性,医生将治病救人作为自身的基本职责,并未涉及对自身经济和社会利益获取状态的考量和关注。但是在现代社会环境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经济利益逐步成为我国医疗卫生领域各级组织建设发展质量的重要衡量指标。医疗体制的转变使医疗机构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挑战,直接导致医疗机构不断更新院内使用的医疗诊断设备器材,增加患者临床检查项目数量,提高常规临床药品的价格。

近年来,我国患者对各类医疗机构随意提高药品价格水平以及增加临床检查项目的做法表现出广泛的关切和强烈的不满,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上述事件的发生以及日趋蔓延,显然与我国各级医院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以及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直接相关。

在此基础上,随着我国现代媒体产业的发展,以及各类新媒体信息平台的广泛投入使用,现代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多种多样即时性信息交流工具的普及应用,不仅有效缩短了人们之间的相互距离,也有效缩短了公共媒体的信息资讯时间,给我国现代民众的媒介信息生活形态带来了深刻影响。随着公共媒体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关注和重视力度不断提升,部分媒体围绕医患纠纷事件实施的失实性报道和炒作行为,阻碍了民众的理性思考与分析,对我国公共媒体医患纠纷宣传事业的科学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从患者角度分析,随着我国民众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性因素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也有部分患者出现了过度维权现象,这一方面与医生和患者之间因医学知识信息掌握状况不对等导致的信任缺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公共媒介对医患纠纷的失实报道有关。

(二)医疗工作者的因素

随着临床医学事业发展过程中医患矛盾的不断恶化,以及医患纠纷事件的不断增加,医疗工作者在医患纠纷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也在不断凸显。医疗工作者在医患纠纷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在实际开展临床治疗工作过程中,未能实现对医疗卫生领域基本法律制度、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制度,以及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工作基本规程的充分遵从,导致在具体医患纠纷事件发生过程中,临床医师往往会在法律性和制度性考量约束背景下,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与此同时,我国部分医疗工作者在开展临床医学诊断与治疗的过程中,往往侧重于单纯追逐经济利益,未能实现对临床医学治疗与护理服务工作质量水平的充分关注。医疗结构和医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关注经济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从我国现代临床医学事业的发展和质量控制角度分析,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在关注经济利益实现状态的基础上,也要逐步提升其在临床诊断和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质量水平,在保证各类医疗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的条件下,逐步提升本医疗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经济利润。

此外,临床医师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服务态度的不断恶化,也是导致我国医患纠纷事件发生几率不断提高的重要原因。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依然存在一部分临床医师在与病人的沟通过程中,不能充分认知彼此之间在人际关系方面的平等,往往对接诊的患者及其家属采取淡化或者是漠然态度,不能充分满足患者的各类心理需求,给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埋下了心理隐患。从心理角度分析,临床医师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出现服务态度问题,与其实际面对的繁重工作压力以及职级晋升压力等因素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直接相关性。另外,近年来频繁见诸报端的杀医和伤医事件也严重影响了临床医师的职业认同感和安全感。

三、医患纠纷事件的解决对策

(一)建构医患纠纷事件处置工作的基本制度环境

医患纠纷事件属于民事争议事件的特殊形式。由于近年来医患纠纷事件逐步呈现多发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各级医疗机构日常业务的开展,损害了医疗工作者和患者双方的基本权益,同时给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了明显阻碍。而想要实现医患纠纷事件的科学有效解决,必须切实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条件:

第一,中央政府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专门制定针对医患纠纷事件的成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门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具备充分针对性以及科学可行性的医患纠纷事件处理程序以及规章制度,结合现实医患纠纷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基于医患协商以及行政性调解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具体问题,明确制定并列示具针对性的仲裁性或者诉讼性法律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为相关事件的顺利解决提供有效的制度性和法律性保证。

第二,逐步明确基本法律制度,为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医患纠纷治安事件及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公安机关要针对一切可能影响医疗机构日常业务稳定运行的因素施加必要的干预,最大限度地避免一般性医患纠纷事件发展和扩大升级。促使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医患纠纷事件过程中,能够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渠道通畅、在确保公正条件下实现规范”的工作状态和发展目标,逐步提升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对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建构和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基本社会保障支持制度体系功能的发挥,逐步解决引致医患矛盾事件频发和激化的深层次问题,或者是影响和引致因素,降低各类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的自费支出比例,促进医疗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使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回归公益属性,实现对医患纠纷事件的最佳解决状态。

(二)设立专门机构,规范医患纠纷处理

医疗工作本身是一种高风险职业。由于医院管理、医疗技术和病人要求等都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因此,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突出直接影响着医院的整体医疗服务水平。造成患者有怨言,医生有委屈。要解决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就要求要有一个特定的机构,有一个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并且还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现阶段,天津市解决医患纠纷事件的主要策略是第三方调解,并且从2009年开始,天津市政府就医患纠纷事件化解问题,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和政策。2009年《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津政令第15号)颁布出台,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并成立“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4年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天津市建立了由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保监局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及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模式,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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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第6篇

参考文献可以帮助读者对论文当中引用的学术论点查阅原始资料进行核查,同时还为同一研究方向的学者提供相关的文献信息。关注学术参考网查看更多优秀的论文参考文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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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北京律师协会2002年10月

[5]倪利莉郝杰赵莉祝海元,崇尚人文精神优化医患关系中华中西医杂志2003年七月第4卷第14期

[6]郑建林柯予新医患纠纷现状透析中国法院网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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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鉴.医疗纠纷问答.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3

[3]王为民,王晓静等.医疗纠纷,谁给你一个说法?.法学天地,2002

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第7篇

1.医疗纠纷频发,各地纷纷建立调解机制化解纠纷

最近几年,医疗纠纷频发,不少地方的患者,不是走正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用烧纸钱、在医院门诊设灵堂、聚众抗议甚至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自力救济的方式,媒体称这种现象为“医闹”。每次有关“医闹”的新闻报道都引起了社会多方关注。

为破解“医闹”难题,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希望通过设立一个独立于卫生部门和医院的人民调解机构,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经有北京、上海、山西等16个省和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2.媒体监督缺位,调解机构存“暗箱操作”嫌疑

当前我国多个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采用的是“分别调解、事后协议”调解模式。这种调解模式的过程一般是这样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两个调解室内,由调解员作为第三方进行“背靠背”的调解。这种调解方式有利于冷却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言语你来我往,激化矛盾。如果调解成功,则由调解员起草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调解过程中,媒体一般没有被邀请参加旁听,主要是因为人民调解机构顾虑到医疗纠纷一般涉及患者隐私,被投诉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往往是当地的知名人士,不愿意让自己及医院的负面报道被媒体曝光。此外,引入媒体监督或者旁听,可能加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给调解员促成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制造障碍。但这种调解方式存在“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的问题,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尤其是作为医学专家的调解员,由于要在调解文书上签字,会担心事后可能遭到当事人报复或纠缠,只能依靠调解员凭良心来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做出判断。

3.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急需完善

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采用的调解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调解机制不透明、不公开,并没能实质性扭转医疗纠纷升级、“医闹”不息的现状。医院花钱买平安已成为解决“医闹”的主要手段,而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医闹”的泛滥,医患双方的对立在冲突过程中逐步升级,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允许医疗机构“武力自保”。2012年2月,广东东莞市出台文件,允许医院在危机情况下使用长棍、催泪喷雾剂。这个规定经过媒体报道,引起舆论质疑。但东莞相关部门表示,这一决定是经过两年的调研以后才做出的,而且浙江萧山、丽水等部门也出台过类似的文件。

医疗纠纷调解引入媒体监督的意义

1.过多的“医闹”报道影响民众的行为选择

媒体承担着“传播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深深影响着社会大众的认知、态度和信念。近年来,中国的许多医疗纠纷报道,以涉及实践中的社会成员作为重要乃至唯一的消息来源,讲述患者及其家属的“亲身经历”,使得一般民众成为新闻“舞台”上表演的主角。在报道框架上,常常使用与消费者维权报道相似的框架,采用“受难式”的新闻叙事方式,新闻故事的基本情节为“患者权益受到医院或者医生的侵害”,因此媒体要为患者讨说法。许多媒体“惯例化”(routinize)这样一种受难叙事,激发了公众对患者的同情以及对医院或者医生的愤怒。①

有台湾地区学者研究发现,台湾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不绝的原因之一,就是媒体的过度舆论审判。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媒体大肆报道,炒作患者的控诉以丑化医生,比如说医生收红包之类,先将医生“妖魔化”,一旦司法机关判决出来,医生有错的更是大肆渲染,没有错的,相当于没有新闻价值就不吭声,绝不会平衡报道或者洗刷医生清白。②

根据统计,台湾医疗纠纷报道的主题,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自力救济(占36%),诉讼(占28%),以及记者会(占14%),非正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报道超过一半,仅有37%的报道是关于正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如诉讼、协调和申诉)。③

这样的新闻报道结构不见得有助于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反而有可能造成医生和病人的对立,引发更多人效仿。另外,媒体过度迷信司法裁判的后果,有可能使人们忽略了诉讼的局限性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社会凝聚力下降,自治自律、协商和解、人民调解等方法受到冷落。

2.引入媒体监督有平衡公共利益和秘密调解原则的问题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是法治国家成熟的制衡手段和正式的监督来源,是社会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单位或个人要求调解程序秘密进行的愿望,并不能必然地使秘密调解正当化。调解机构应当区别对待,在公共利益、个人或单位利益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

如果公开调解对双方达成合意有困难,可以允许对有关要件事实以外的间接事实、背景事实、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所希望的和解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保密。但有关事实认定与法律见解,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以确保当事人对重要信息的平等占有。

医疗纠纷调解引入媒体监督的程序设计

1.法官应指导医患双方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调解解决纠纷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无果,进入诉讼阶段时,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法律释疑和诉前调解指导。法官也可以建议当事人按照“和为贵”的精神,先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学会、保险公司、仲裁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

此外,法官应提醒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公开调解,引入媒体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

2.调解机构应与媒体“约法三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的监督,目的应当是化解矛盾,融洽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的报道绝不能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当前医患信任度极低,媒体如果继续火上浇油,最终必将导致“医患对立”情绪增多,卫生行业、医院、患者乃至全社会都会受到伤害。

因此,媒体在参与监督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调解机构应当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新闻单位也要对记者从严要求,公正、客观、理性地对医疗纠纷调解进行报道,尤其是可能涉及到被采访者隐私或医疗机构名誉权的问题,应征求对方意见,在不影响调解达成的基础上进行报道。

3.调解机构应建立信息反馈系统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应当通过设置匿名留言本,让参与监督的媒体代表留下自己的意见,如果媒体记者当面向调解机构提出意见,应当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并及时纠正。此外,网络反馈、电话反馈等机制也应当健全,并及时告知相关媒体,他们提供的民众建议是否被采纳。

只有及时对听证信息进行汇总、回复和解决,并通过媒体及时广泛地公布,才能使群众充分感觉到民主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产生信任感,从而减少“医闹”的发生。④

注释:

①张昱辰:《由“八毛门”风波反思传媒的理性缺失》[J],《新闻记者》,2011年第12期

②叶国基:《两岸医疗纠纷争议处理机制及实践比较研究》[D],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③邱玉蝉:《医病形象的媒体建构——医疗纠纷抬棺抗议新闻分析》[J],台湾《新闻学研究》,2007年10月第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