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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2-09 22:18:40
刑法教学论文

刑法教学论文第1篇

罪名取舍作为刑法分则教学重点,教师授课中要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实践中较为常见、事发适用中分歧较大的罪名案例做重点解析,结合当前刑法司法现状与学生掌握情况,针对性地展开教学。刑法分则教学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点分析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或在司法适用中分歧较大的罪名

在罪名取舍方面,应重点分析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或在司法适用中分歧较大的罪名。目前,从我国高校司法专业刑法授课课时对比刑法罪名数量来看,要全部梳理一遍相关内容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教师把典型罪名、分歧较大罪名归类,引导学生进行解析实践,对简单或不常见罪名简单释义即可。同时,教师需要善于利用课下时间,通过布置作业等方式完成罪名分析。目前,罪名分析数量60~70个最为合适。针对目前刑法类案件比例分配情况,要着重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贪污等进行深入分析,对理解简单、分歧不大的罪名可适当缩减课时,对渎职罪、罪等分歧较大的罪名则要重点解析。

(二)合理把握个案罪名重点,避免浪费时间

对个案罪名的分析要合理把握侧重点,避免面面俱到浪费时间。个罪分析重点要放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对其刑法量刑定罪则可适当缩减。但若是现行法律存在不足或缺陷,则要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个罪的构成要件分析重点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个罪行为模式与特征。刑事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把握罪犯行为特征与模式能更好理解其罪行,并继续定罪与量刑。对于其他犯罪要件,可根据案例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一般不将其作为必须解析的重难点,只有犯罪要件情形较为特殊时才进行专门解析。

(三)近似罪名区别作为刑法分则教学的重点贯穿教学始终

近似罪名区别作为刑法分则教学的重点贯穿教学始终。近似罪名区别是目前刑事犯罪定性量刑的一大难点,公检法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的分歧多数都是因为近似罪名确定所导致的。因此,作为刑法分则教学的难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专门加强对近似罪名的区别解析。目前,刑法分则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中,构成要件上相似的罪名有很多,要在不断分析与探索中明确近似罪名的划分界限,并贯穿教学活动始终。要抓好区分关键点,对容易混淆或重合的部分进行重点解析。比如,较容易混淆、不易区分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分,刑法分则教材在区分两种近似罪名时,主要是通过界定犯罪主体、违法规章制度、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与场合三个关键点进行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则为生产运输存储等作业过程中应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违法规章制度是各类爆炸性、放射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毒害性等危险品的管理规定,一般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集中在生产运输存储等作业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违法的规章制度是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集中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以上这种界限区分模式相对简单,关键是抓住区分点,二者虽然在犯罪主体上有重合之处,但结合案例具体情况,多数能够完成定罪区分。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案例,则要做到个案具体分析。

二、采用方法培养式教学方法

结论提供式是以往刑法分则教学较常使用的教学方法与理念。教师授课中,通常只将个罪构成、近似罪名界限的最终结论提供给学生,在引导他们掌握解析方法与技巧方面则稍显薄弱,不利于学生领会结论的获取过程。因此,要转变教学观念与方法,从结论提供式转变为方法培养式,着重养成学生解析问题的思维、掌握区分界限的要点与技巧。方法培养式教学理念是从寻找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能力入手,关注学生最终得出结论的过程,通过模拟推演过程让学生领会得出结论的思维与方法,这对解决近似罪名问题、更好地了解个罪构成有积极意义,适宜在多个学科中加以应用,尤其是事关学生以后就业中解决刑事案件定性量刑能力的刑法分则教学,要着重突出方法培养式理念与教学模式的应用。实际教学中,可采用以下策略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并掌握各类刑法分则条文的性质与特征

教师在刑法分则教学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并掌握各类刑法分则条文的性质与特征。虽然分则条文结构较简单,但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可充分感受不同范围行为特征描述的复杂信息,如不能准确把握个罪构成要件特征就无法解决问题。教师要将正确认识刑法分则条文的方法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尝试应用自己的思维方式科学分析并解决问题,从而提升学生的个罪构成要件分析能力。

(二)注意引导学生学会正确区分拟制规定与注意规定之间的差别

教师在分则教学中要注意引导学生学会正确区分拟制规定与注意规定之间的差别,正确理解规定性质,更好地对刑事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方法培养式教学要注意强化学生对犯罪本质的把握,以便正确理解个罪构成要件。对犯罪本质的把握包括对个罪本质的理解、对犯罪共同本质的理解,犯罪共同本质,即社会危害性,只有把握这个本质,才能对各种范围行为进行界定、区分。如合同诈骗罪本质是诈骗合同标的的财务,与普通诈骗罪存在一定区别,若无法把握其本质,就容易误定罪为诈骗罪。

(三)逐步引导学生掌握刑法分则的正确解释方法

教师要逐步引导学生掌握刑法分则的正确解释方法,从文理解释、论理解释两个角度引导他们进行实践,对不同解释方法的侧重点、性质、特征等进行明确规定,结合多个个罪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了解不同解释方法对同一刑法条文解释结论的影响,了解不同情况下如何选择正确的解释方法,并做到运用自如、融会贯通,保证解释结论的科学性与正确性,督促学生在掌握正确解释方法的前提下更好地进行个罪构成要素分析、近似罪名的界限区分、特殊案件的定罪量刑。

三、采用互动式课堂教学方法

所谓互动式教学方法,是在课堂上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相互交流、探讨、争论,活跃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注重学生的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与创造能力,从而提升教学成效。在刑法分则教学中,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开展互动教学:(1)以案例分析形式。教师可选取两个类似案情,但涉及区分两种罪的关键点存在差异的案例,给予学生足够时间,自由分组讨论案情,并对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定罪,然后由每组学生代表阐述己方结论。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判断偏差的学生进行针对性讲解,指出他们忽略的问题,加深学生的认识和理解。(2)以学生授课形式进行。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可与学生进行角色互换,由学生站在讲台上授课,结束后教师给予点评、补充与总结。这种方法不仅能给予学生一定压力与动力,还能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结语

刑法教学论文第2篇

(1)刑法学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同时也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中的基础学科,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刑法学教育的质量,关乎法学教育目的的实现乃至法治建设的进程。刑法学不但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还具有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其理论性在于,刑法学是一门具有严密科学体系的学科,它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具有很强的理论性。研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和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都必须依据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来认定。其实践性和应用性在于,刑法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刑法学的特性决定了学生不但要能掌握刑法学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在学习中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知识学习、案例分析,把知识转化为能力,培养成既懂理论又会司法实践的法律人才。

(2)刑法学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的重要性。

随着国家对从事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国家司法考试几乎成了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司法工作的必须通过的部级考试,这个考试的内容几乎都是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题,而刑法学知识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占试卷二全部及试卷四的相当部分,根据最近几年的相关司考资料统计,刑法学的分值占了近20%,这个比例在司考各个部门法中所占比例是相当大的,足以看出刑法学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有效进行刑法学的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使学生大大提高运用刑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成绩,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有助于学生获取法律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提高就业率。

2目前刑法学教学模式与方法存在的问题

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实用型法学专门人才存在较大差距的目前教学模式与方法的主要问题有:

(1)教学模式与方法脱离院校定位和培养目标。

二本院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应该属于教学型的以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实用型法学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然而,不少二本学院的法学专业对学生的培养,远离了院校定位,好高鹫远,盲目去“靠拢”“追赶”原套照搬“211”和“985”大学的教学模式与方法,拚力打造法学高层次研究型人才。然,由于师资力量、教学投入、学校影响力、国家相关政策等因素的制约,不仅打造不出法学高层次研究型人才,也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难以适应和跟上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实用型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也就不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

(2)师资队伍严重缺乏“双师型”教师。

所谓“双师型”教师,应该是既有丰富、深后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功底,又具有长期的、丰富的刑事司法实务经验。近些年进入二本院校走上法学专业刑法学教学讲台的不少教师都非常年轻,基本上是从法学本科毕业读法学硕士再上法学博士,几乎没有从事过刑事司法实务活动,更谈不上有这方面的经验。教学中对刑法学这门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课程,缺乏必要的司法实务方面的能力锻炼和知识储备,难以讲清讲明透相关知识。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带给服刑罪犯的最直接痛苦是人身自由被剥夺。那么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都被剥夺了哪些人身自由权,罪犯的痛苦状态的表现和程度又如何?教材没有告诉学生,教师凭空想象也很难描述得具体,结果是老师难以讲清楚,学生难以听明白。

(3)课堂教学难以形成师生的有效互动。

忽视自学和预习这种大学学习阶段应有的和常见的学习方法,学生基本上依耐老师的课堂教学,教师按照教材从头讲到尾,学生从头听到尾,不仅吸收不了所有的内容,还对这样的教学方法感到厌倦,学生几乎没有学习的主动性,这样的教学方法很难适应刑法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具有很强的践性,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的特点,满堂灌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的应辩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应用能力的有效提高与锻炼。

(4)缺乏实践教学的外在环境。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学。比如对犯罪分子要经过法庭的审判才能定罪量刑,犯罪分子必须要在监狱执行刑罚,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对确有悔改变现的罪犯可以减刑,那么法庭是什么样的?监狱又是什么样的?减刑又该如何减?在当下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基本上是不清楚的,现有的教学模式没有设置相对规范的实践教学环节,如法院的开庭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演练,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案说法,与院校当地司法部门的有效联系与资源共享,组织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等等,课堂教学较难与现实的司法实务相结合。这样,既难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也不利于学生理论知识的吸引与转化,即便有少数学生毕业后能走上法律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还要用较长时间对其进行上岗培训或动手能力的培养,这也会影响学生的职业竞争能力。以上二本院校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模式与方法普遍存在的问题,使刑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是该如何改革。

3刑法学教改模式与方法探讨

(1)改革刑法教学模式与方法须以院校定位和培养目标为标准。

适应学院培养人才的目标定位,培养面向地方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人才,解决刑法学上述教学模式和方法的问题,培养学生学习刑法学的兴趣,通过实践教学培养一系列实践技能,如法庭控辩双方的指控和辩论技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学习法官、检察官、律师教授的一定的办案经验,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经历等等,毕业以后能较快的适应司法实务工作的要求,尽快的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

(2)弥补“双师型”教师的不足。

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优秀的司法实务工作者,对学生讲授刑法学相关知识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审判、公认、辩护、监管等不同角度和诉讼环节,向学生传授运用刑法学知识解决案件问题的技巧和方法,使学生了解、掌握刑法学相关理论框架和知识体系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3)增加教学相关内容。

①除教材和必要的参考书外,授课内容应增加司法考试的内容。由学院为任课老师购买课程所需要的司法考试教材及试题,配合教材在授课过程中辅导使用,以深化、细化所学知识,为学生日后的司法考试作必要的知识准备。教学内容及考核内容,紧扣司法考试大纲及内容和题型,让学生在学习教材的同时,也将司法考试的内容一起学习、了解、掌握,给学生以正确的指导,有利学生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为毕业找工作增加筹码。②设置模拟司法考试课。根据司法考试刑法部分考试大纲,组织二到三次模拟考试,以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该教学方法实用性很强,能起到为司法考试常态练兵的作用,有利于深化所学知识,并与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学生较为喜欢。③增加教师指定的与司法实务紧秘相联的辅助教材和资料,由学院为任课教师征订教师指定的如《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司法文件选编》等刊物,拓展学生刑法知识视角并及时了解目前刑事司法的最新信息。④期末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考试题型为选择题(单选题和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两种题型。选择题的内容择重为刑法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面和点,案例分析题择重考查学生对刑法知识的综合掌握,对所学重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题刑型及内容的改革,会让学生从普遍的文科考试的死记硬背,不注重理解消化的应考方法中解脱出来,更注重平时刑法学知识的理解、衔接、掌握和实际运用从而解决问题。

(4)引入现代教育技术,以案例教学惯通全部教学过程,增强刑法学教学的直观性。

教师精选《今日说法》、《法制进行时》、《法律在线》、《第一线》、《社会与法》等央视法制栏目的典型案例视频,通过案例提出问题,根据理论来分析问题,最后由学生根据所学刑法学知识来解决问题,教师对学生解答的案例作精辟的点评,并就案例所反映的理论问题作综合归纳,对重点问题作总结,增强课堂教学互动,加深学生对刑法知识的犯罪行为,刑罚处罚的形象感和直观感,从而起到强化知识,加深记忆的作用。也可以是教师组织的案例讨论,也可以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发组织的刑法学习小组的辩论。

(5)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增强刑法学知识的实践性。

刑法教学论文第3篇

无论从法学教育目标的改革,还是从人类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来看,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人类的认识习惯总是遵从先关注现象,然后分析本质,案例恰恰给了学生认识的场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从中找出内在的法律关系,举一反三,从而形成对法律关系稳定性的掌握。我们的法学教育改革也将侧重点放在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也就是说要培养一大批能在实践中应用法律的人才。而法律实践就是不断的处理大量的实际案件的过程,因此,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内在规律性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当然,案例教学法的广泛应用,对学生学习法学也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主体,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填鸭式,学生是被动地接受,学生学习没有积极性,学习效率不高。随着现代教育理念的不断深入,教师开始关注教育模式与方法,也不断地研究如何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教师在教学中主要起导向作用。此时如果选择一些与学生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案例,让学生自己进行分析,学生会有相当高的学习热情,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才会有机展开。变重理论为重实践。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将刑法教学的侧重点放在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给学生提供了实践的机会,通过在对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不断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对接,全面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一言堂为互动式学习。如果今天的刑法学教师仍然坚持一言堂式的教学模式,仍然是在给学生将纯粹的理论,学生会感到非常的枯燥乏味。但如果我们讲案例教学应用于课堂,通过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老师之间的讨论,将抽象的理论通过浅显的案例来呈现,整个教学过程会比较生动,学生更容易接受。变静态为动态学习过程。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还需熟练准确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做大量有组织、有准备的工作,能将理论与实践进行融合与贯通。与此同时,教师要对学生中可能出现的讨论结果有一定的预判,并做到心中有数,这就要求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与科研水平。变低效为高校的保障。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呈现出低效状态,教学效果不明显。通过将案例引入课堂,并不时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跟紧教师,跟紧讨论的节奏,通过学生自己的分析回答,能在较短时间内到达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并能检验教学的效果。

2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及常见误区

尽管案例教学法对于刑法教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也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将其引入中国,我们很多刑法学教师都会在课堂上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但是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和功能性被忽视甚至是被误解了,所以在实践教学中出现了比较常见的误区。

2.1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了理论知识的解释说明

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的影响,大部分教师都保有这样的想法,案例就是对理论知识的解释说明,就是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将案例当做传授理论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它忽视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功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强调教师或学生要提前准备案例,在课堂上讨论分析,引导学生学会思考,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究,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2.2抛开教材,将案例当做教材

我们在实践中总是会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前面的教师不重视案例教学法,而又有部分教师将案例的功能扩大化,抛开了教材的内容,课讲得很吸引学生,但学生不能从中学到相应的理论知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我们都知道讲课必须以教材为基本框架,所以案例的选择也要紧紧围绕教材来进行,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适合用来进行案例教学的,比如刑法学总论的很多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等用案例教学是很难说清楚的,如果机械地将这种教学方法进行应用,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反而会增加学生学习的难度。再有就是案例选择既要与知识点密切相关,又要与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相对应。因此,教师应避免单纯追求案例选择上的新奇,试图通过新奇的案例吸引学生的眼球而忽视教学实际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则背离了案例教学法应用的初衷和目标。

2.3将案例教学法当做唯一教学方法

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对教学方法的选择,不能简单地看做非此即彼,要懂得发现各种教学方法的相互关联性。案例教学法的优点不言而喻,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增长实践应用能力,但它并不能代替课堂教授法。因为,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是以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前提,没有理论,案例讨论也无法深入。但是案例教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欠缺系统性、体系性,这就要求教师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3如何提升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成效

3.1选择适合教学的案例

案例的选择对案例教学法来说至关重要,如何选择适合教学的案例,我想遵从以下标准,我们就能选出合适的案例。

3.1.1案例选择要有针对性

在选择案例时,要结合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最好能用来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学生讨论学习案例,加深对课程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学会分析案例的方法和过程。因此,案例的选择所涉及的知识点不能过于松散,针对性要强。

3.1.2案例选择要典型

刑法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应确保典型性,能突出反映相关的法律关系,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学生能清晰的掌握其中蕴含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原理。当然在案例选择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原理内在的关联性,而不是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否则我们的案例教学会适得其反。

3.1.3案例选择要保持新颖性

也就是说我们在选取教学案例时,要具有时代感,能反映出当代社会的法律现象,只有这样才能紧跟形势,才能吸引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如果我们选择的案例都是过时的,学生根本不了解,分析完了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那么我们的教学也就失去了意义。

3.1.4案例选择要与学生能力相适应

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案例时,确保案情简洁,难度要适中。如果案情过于复杂,难度又高,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不能理解,则学生就无法入手,颇有老虎吃天无处下口之感。如果案情过于简单,学生一眼就能洞穿答案,则同样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3.1.5案例的选择应能启发学生思考

案例的选择要能启发学生不断深入思考,这就要求案例本身应有一定的拓展空间,既能进行有效分析,又保持一定的疑难度,为学生留下讨论学习的空间。比如,对于安乐死相关案例的分析,从而对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留下讨论问题。

3.2多途径、宽领域的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众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但如何达到这种教学方法的功效,则需要我们不断的考虑与探索多种教学模式。3.2.1创新课题案例教学方式对于案例教学,除了课堂讲解案例,我们还可以采取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进行小组对抗,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感官刺激,利用模拟法庭的模式让学生学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考虑案件本身,学会换角度考虑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考虑让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来深刻体会案件中的法律知识的关联性。只有不断地创新教学方式,才能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3.2.2不局限于自有教师,也要将眼光放在校外

我们可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请相关的法律专家来学校做法律前沿报告,提升学生专业方面的时代感,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利用课外时间来学校为学生做典型案例解析,将审判的整个过程完整展现在学生面前,点出审判过程用到的法律原理,这样学生的学习更具实效。

3.2.3不局限课堂教学,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将学生从课堂引向课外,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的法律实践活动,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豪感,比如,在校内为其他专业的学生、为低年级的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特别是校园暴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又比如,在社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与咨询、在特定的时间进行相应法律知识普及,鼓励学生到公检法等部门调研、实习,这些都能极大的提升学生理论知识应用能力。

3.3在总结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刑法教学论文第4篇

(一)合理定位法学人才教育培养目标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加强对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进而培养成为法官和其他高级法律人才。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不断发展,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不断加强,进一步加强法学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同时也要培养他们国际法律知识,善于创新培养方法,加强制度创新系统建设,努力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满足社会的需要,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相适应,所以在刑法教学过程中,需要合理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层次,确定共同的目标,形成统一培训模式,根据不同培养目标,重点研究学术人才的培养,注重法律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强法律辅助技术的应用,从而使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得到贯彻落实。

(二)合理构建教育课程体系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更新改革是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方法,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因此整个法律课程系统结构必须体现课程体系,需要结合法律专业教育的主要目标,设置合理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提高法学专业课程的合理开发程度,不断优化整合课程体系,确保法学课程应体现时代特征和适应时代的挑战,并有助于法律人才的精神和法律观念的培养,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所以在刑法教学过程中,要加强相关课程教育方法的创新,加强对教育方法研究的比较,大胆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先进经验,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了解和评估不同法律文化教育状况,促进对刑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三)加强刑法专业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刑法专业的法学人才培养力度,需要明确刑法教学目标。在刑法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刑法教育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对培养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视程度不高,并且由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必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应对变化的教育环境。因此增加刑法专业教育力度,调动学生拓宽专业学习内容,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同时,结合传统刑法教学方法的现状,要加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长期以来人国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是基于教学理念,教师的教学方案按照指定的方法而没有创新,导致整体教学内容显得枯燥无味,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和素质普遍较低。因此需要加强教学和学生的互动和联系。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处于主体地位,通过不断鼓励、引导和启发学生,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更好地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使法律学生提高应变能力。

二、总结

刑法教学论文第5篇

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学习的自主性更明显;而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学生从传统教学中围绕教师的讲授开展思维活动转变为学生通过自己的发现、学习、思考获得知识和能力。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学生的这种自主性更突出。当教师确定了相关的实验项目和任务后,学生通过一些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观看教师演示进行模仿。在模仿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在无法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下,就会自己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减少了讲授的时间,多观察,多让学生动手。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教师要侧重于做好以下工作。

1.实验项目和实验任务的设计。这主要是强调在教学的准备阶段,教师要认真设计实验,实验项目的开展必须依据公安实践中刑事科学技术员所必须的技能进行,实验内容和任务要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开发。实验要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学生开展研究,但也不能让学生无法完成实验,应让大部分学生通过努力,可以完成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实验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如果学生对所开展的实验有浓厚的兴趣,则可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展,还可以为后续的实验教学带来便利。

2.注意在实验过程中的组织和引导。刑事科学技术的大部分实验是以小组形式进行的,小组合作是任务导向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着互补、协调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分组、整合,组织学生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其次,在解决问题的心理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勇于探索,敢于面对挫折、迎接挑战;在学习方法的指导方面,教师要负责引导学生与时俱进的对学习方案进行调整,随时根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进行微调;在学习价值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感悟学习过程中的科学探究精神、社会责任感。

3.及时进行学习评价。学习评价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进行反思,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无论是对知识本身的学习、专业能力的培养,还是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都具有巨大的作用。学习评价形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可选性,也可使同学能够真正从评价中获得收获。

二、任务导向教学法的基本教学模式

应该说,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完全固定的,但从一般的教学规律出发,根据刑事科学技术实验课教学的特点,我们可以按以下的步骤实施:课前准备—下达任务—完成任务—作品展示—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

1.课前设计和准备。教师首先要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根据教学内容设计若干任务,并要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学习能力、纪律情况、学生特点进行全面地了解。从已经设计好的众多任务中挑出适合教学对象的学习任务,根据任务准备教学课件、学生分组设计、教学设备、教学材料等;学生在任务导向教学法中,也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知识的准备、协助教师分组、协助教师准备教学器材和材料等,学生参与准备工作,可以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学习过程。

2.布置实验任务。学生进行正式实验前,教师要把设计好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并讲解实验的内容、原理、具体任务。对于一些难度较大,学生不容易掌握的实验,教师要先演示实验的步骤和实验的方法,演示过程中,教师可以穿插提问,引起学生思考;也可以教师演示后,让个别学生再次演示实验过程,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学生通过观察,产生研究欲望。

3.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师在引导学生基本掌握了完成实验任务的思路与方法后,根据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导学生完成教师下达的实验任务。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巡回指导,无论是取得好的实验结果的同学,还是实验有一定问题的,教师都要引导学生通过知识与实验的联系,对原理、方法融会贯通,使学生真正从实验中受益。

4.成果展示。在各小组完成实验任务以后,要每组选派一名成员将本组的学习成果进行交流、展示,其他小组可以就不同的观点和结论进行讨论甚至申辩,在思维火花的碰撞过程中,丰富学习的体验。而后,教师对学生交流讨论的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导学生把个别的、零散的观点整合、归纳,把对实验的理解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教会学生如何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学习过程进行反思,以便对下一次的学习设计进行优化、改进。

刑法教学论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 刑法教科书 习惯性思维模式 研究方法

每个部门法都有各自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是该部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思维。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要想从宏观上认识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研究刑法学的教科书。部门法的教科书是部门法的说明书,其叙述模式虽不能解决某一具体问题,但是通过对教科书的体系研究,我们可以更清晰发现刑法学的研究思路。部门法的研究方法是一个学科发展至今形成的习惯性进路,这种习惯性的思维已经渗入到该部门法规范与理论的方方面面,通过对刑法学教科书尤其是对其体例的研究可以从宏观上认识刑法学的习惯性思维模式,把握其研究方法。

一、刑法学教科书在刑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地位

从学说发展史的角度上看,刑法学曾形成了刑事自然法学派和刑事实证法学派,两派学者都编撰了各自的刑法学教科书。刑事自然法学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书是费尔巴哈初版于1801年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而刑事实证法学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书是李斯特初版于1881年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进入二十世纪,成文法系各国刑法的发展各有特点,其中苏联刑法以及日本刑法对我国刑法发展影响较大。苏联直到1938年才出版了由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刑法总论》教科书,不同于传统的成文法系刑法理论,苏联刑法学无论是在犯罪论、刑罚论或者罪名的设置上都有自己的特色。日本刑法学受传统成文法系刑法影响较深,基本继承了德国刑法的理论构架,但在一些理论问题上又有新的突破。中国的刑法学早先多受苏联刑法学理论影响,近年来很多学者开始转向对德日刑法理论的研究。这种分歧也反映在刑法教科书的编撰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本教科书分别是由高铭暄、马克昌老师主编的《刑法学》以及张明楷老师编撰的《刑法学》。两本教材在理论选择上各有倾向,体例内容上有较大差异。

本文选择德国费尔巴哈的第14版《德国刑法教科书》、李斯特的第26版《德国刑法教科书》、日本大塚仁的第3版《刑法概说》、中国法律出版社82年版的《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第5版《刑法学》、张明楷编撰的第4版《刑法学》共六本刑法学教科书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学教科书体例编排的特点分析

虽然六本刑法教科书的内容差异较大,出书时间先后相差200多年,且跨越三个国家,但其仍存在很大程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就是刑法学发展至今形成的共同的习惯性思维方式。

(一)遵循由总论加分论的结构布置

本文所提到的总论是指分论以外所有的论述。六本教科书都有总论和分论两部分的区分,这种区分不仅仅基于对本国法律进行更详细阐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刑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刑法典都清晰的划分了总论与分论两部分,虽然在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中就有了类似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的“具律”一章,但在西方,即便是成文于16世纪对德国刑法影响巨大的《卡洛林那法典》也没有总则与分则的划分,甚至都没有章节的划分。不过,刑事法律的发展必然意味着总论的出现,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则将大大充实总论的内容。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总论的发达与否是衡量刑法学成熟的标准,丰富的刑法总论意味着刑法哲学的成熟,表明学者对于刑法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二)总论由概论、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组成

费尔巴哈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将总论分为“概论、刑法的最高原则”、“总论中派生的法律原则”两部分,其中在第二部分中又分章论述了“关于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特征及刑法适用”以及“刑罚本质及种类”。李斯特将总论的内容分为“绪论”“总论”两编,在绪论中介绍了刑法本质、功能,在总论中介绍了犯罪与刑罚。大塚仁直接将总论分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82年版刑法学分为“概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三部分。高教版刑法学三者统筹与总论之中。张明楷老师将总论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虽然六本教科书中概论、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的组合不同,名称各异,但其总论部分都有三部分的内容。概论部分除了谈及刑法的一些适用范围、渊源、历史等内容主要论述的是刑法的性质、价值、目的、原则,而犯罪论则都围绕着犯罪的构成展开,刑罚论则全部按照刑罚制度及刑罚适用分别论述。

(三)各部分联系紧密

六本教科书在观点、立场甚至指导思想都不相同,但无论是结构还是排列布局都非常一致,均采用了总论加分论的结构,以及总论中概论、犯罪论、刑罚论的排列顺序。其原因就在于刑法学是一门逻辑清晰的学科,如同一环紧扣一环的流水线,虽然不同工厂具体细节各异,但整体的生产模式是固定的。这个“固定的生产模式”由总论加分论两个层次组成,总论由概论、犯罪论、刑罚论的三部分构成。总论是分论建构的基础;概论奠定了整个刑法的价值基础,是刑法学的理论原点;在概论基础上产生了犯罪论与刑罚论,犯罪论解决何为犯罪的问题,而刑罚论解决如何处罚的问题。

三、刑法学教科书所反映的刑法学研究方法

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思辨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两大类。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可以分为思辨和实证两种,所谓思辨方法是指运用逻辑推导而进行纯理论,纯概念的思考。主要运用于人文社科领域。所谓实证方法是指根据经验或者观察的来事实采用归纳的方法得出结论的一种研究范式,主要的实证方法有调查、观察、文献分析、个案分析等。实证性研究方法主要运用于自然科学领域,是实证主义在认识论中的体现。结合刑法教科书的一般性特征,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可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思辨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体现

刑法学的思辨性研究方法按照出发点不同可以分为价值思辨与理论思辨两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价值思辨研究方法是指以价值论为起点对刑法进行指导的一种研究方法,理论思辨是指以已经成熟的某种理论或学说为起点,通过逻辑推演的方式,构建一套完善的体系的方法。以费尔巴哈的教科书为例,该书第一编第一部分是“概论,刑罚的最高原则”,在这一部分中提到心理强制理论和刑法的最高原则。第二部分是“总论中派生的法律原则”,该部分则探讨了犯罪、刑罚以及相互关系。从标题上看,在费尔巴哈的逻辑中,第一部分派生出第二部分,换言之,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逻辑起点。从内容上讲,无论是犯罪的必要条件或者是刑罚的分类都要受制于刑法概论中的原则,而这几个原则又都来源于古典哲学的学说。以李斯特的《刑法教科书》以及大塚仁的《刑法概论》为例,书中基于刑罚与保安处罚性质不同的认识,在刑罚论中单列了保安处分一章,从而形成了刑罚二元论的结构,而我国的刑法教科书基于刑罚与保安处分性质相同的认识,没有将保安处分单列出来,这种结构的差异就是理论性思辨方法的起点不同所致。

(二)实证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的体现

刑法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几乎所有犯罪论、刑罚论的理论学说都建立在对大量案件的分析归纳的基础上,换言之,正是通过对刑法分论的归纳才最终形成了刑法总论的体系。在刑法教科书中经常采用的实证方法是文献分析、调查、实验的方法。以刑罚论为例,为了详细介绍本国的刑罚制度,刑法教科书需要分析该国现行的全部刑事法律,从中找出有关的规范,并归纳整合为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高教版《刑法学》在刑罚的裁量情节一节中将量刑情节分为三部分,综合考察刑法典及所有司法解释规定将各种情节分门别类,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量刑情节体系。再如,大塚仁在《刑法概说》刑罚论一章中论及死刑时,引用二战后日本执行死刑人数及罪名统计数据证明日本近年来减少了死刑适用的事实。

(三)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的体现

刑法教学论文第7篇

[关键词]刑法学 挑战 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刘红(1975— ),女,河北定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9—0158—02

一、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在刑法学课程中,围绕犯罪展开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形态等问题,构成犯罪论;围绕刑事责任展开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的概念、本质、功能、目的、种类、体系以及刑罚的裁量与执行等问题,是为刑事责任论;对于其不能包含的关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问题,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则构成刑法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是刑法学总论知识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相对应的是刑法分论,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认定。由此可知,刑法学这门课程不是简单地解释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及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审判实务于一体的法学学科。

2.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刑法学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作为部门法学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可以发现,一般的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例如,民法仅调整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仅调整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刑法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财产、经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许多方面。具体的内容涵盖国家政权安全、领土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作业安全、金融、税收、海关、工商、生产经营、广告、生命、健康、财产、婚姻家庭、社会秩序、职业操守等多个方面。因此可以说,一般部门法要保护、涉及的内容,刑法都会涉及,都要进行保护。所以,刑法又被称为“二次保护法”。

3.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性。刑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的学科。刑法学所包含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不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性。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理论性极强的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一定要密切联系实际,注重实践教学环节,注意学生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刑法学来源于刑事法学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刑法学的教学就是要通过刑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指导国家刑事立法、促进国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论。

4.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刑法学学习和研究需要融汇多种方法,主要包括:(1)注释研究法。刑法学以解释刑法典为中心,因此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分析、解释,以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对于刑法学的研究从很大程度上说就是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社会学研究方法。刑法的研究对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在各种社会现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论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对刑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刑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进行考察,充分发挥刑法维护社会关系的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3)比较研究法。对不同国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时期本国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优劣、评述利弊。对不同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法律成果。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法律文化上的融会贯通已是平常,借鉴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发展的一大表现。对于本国不同时期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时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现行刑法的正确行使。(4)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法的发展方向。(5)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必须要将刑法原理付诸于实际。运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途径。在运用案例研究法时,不仅要以典型案例阐述刑法的基本原理,还要以疑难案例反思现有的刑法理论,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趋势,从既定判决中抽象出一般规则。

二、刑法学课程教学面临的挑战

1.教授刑法学的教师应当与时俱进。除了向学生介绍刑法学的基础知识以外,还要熟悉相关学科的内容。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犯罪,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涉及公司、企业的犯罪,就需要了解有关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和一些实务。面对突飞猛进的现代社会,进行刑法学的教学,就需要教师的知识面更加宽广,要将时事问题以及前沿学科理论融入刑法学的教学中去。

2.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现代刑法理念。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夯实,部门法中也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渗透。因此,在教学中补充和介绍有关刑法的功能、刑罚权的人权保护、刑法伦理等内容,有助于丰富学生的理论内容。

3.就业的现状要求刑法学的教学与未来职业的需要相结合。因此,刑法学的教学就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还要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将来要参加的统一司法考试结合起来。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就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应运能力。因此探寻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是目前刑法教学面临的又一挑战。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战以外,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课堂教学中,师生互动交流不够,思辨式的教学模式很难形成;二是从事刑法学讲授的专业教师都比较重视刑法学本身的研究,对刑法学教学研究比较薄弱,教学研究成果较少。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通过探寻一定的教学方法来弥补和改进。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

1.课堂教学。在教学内容上,始终坚持以刑法学的教学大纲为基础,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根据近年来出台的多部刑事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及时修改和补充教学大纲中的相关内容,使教学内容与我国刑事法律发展现状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还要注意将刑法学领域的新论题、新观点、新理论适当地引入课堂教学,使学生能够了解刑法学发展的新动态。针对法学的特殊性,刑法学课堂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刑事法律观念的形成。通过一学期的研究学习,使学生能够熟悉国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条文的精神实质,把握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消化刑法学理论的同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启发诱导学生,使其产生学习的兴趣,主动地发现问题,教师或解答学生的疑问,或适时组织学生开展讨论,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引导下不断发现问题和加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使他们对问题的探究活动能够延伸到课后。在传统的课堂演绎式教学基础上,大量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并同时建立刑法学网络教学平台。上传网络的内容应主要包括:课程介绍、刑法学电子版教学讲义、教学大纲、各章思考题、综合练习题、讨论案例、例题分析、刑法学多媒体课件、主要参考书目、刑法学讲授录像等。

2.案例讨论。讨论案例是刑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环节,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一些西方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讨论的方式进行。成功的案例讨论,一是要选择合适的典型案例。太容易,讨论不出深度;太复杂,对初学者来说无从着手,宜循序渐进。二是组织要小型化。目前,大学教室的设计不利于举行全班的课堂讨论,每个行政班的人数较多,全班讨论也不利于活跃讨论气氛,易导致混乱的场面,而且给每人提供的发言机会也少。所以案例讨论课,宜采取课堂外讨论与课堂内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以小组、宿舍为单位的讨论为主,课堂则交流、汇报或教师进行小结,或穿插一些典型发言。三是形式应以对抗式为主。将不同观点的同学按司法审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先行讨论,然后进行对抗式辩论,在辩论中锻炼各自的应变能力。

3.理论研讨。尽管刑法学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但仍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对于初学刑法的大多数学生来讲,要他们马上作很深的理论研究是不现实的,可进行方法论指导,为今后进行研究打下基础。配合刑法学教学进度,就一些刑法学难点让他们写一些学术观点和小论文,促使学生广泛阅读参考书目、文章,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锻炼其发现、研究问题的能力。通过安排学生进行阅读和文献综述,锻炼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消化资料的能力。通过组织写作竞赛和考试引导,使学生的表达能力和逻辑能力得到提高。还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相关的论文竞赛,以此来带动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另外,还可以适时开展一些专题讲座。专题讲座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加深对某些疑难或热点问题的理解。讲座的内容最好选择一些不宜在课堂展开或教学大纲中未列入而实践中又十分重要的问题。

4.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形象地掌握书本中的理论知识,加深印象,形成思考。可以组织的实践教学方式主要有:(1)旁听公开审判。到司法实践部门旁听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观的教学,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的重要渠道。旁听的案件应注意选择,一般应为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于旁听公开审判往往要耗时半天至一天,低年级学生课程紧,若旁听导致调课频繁,可能会冲击其他课程的正常进行,因此,这种旁听不宜过频,每学期一至二次为宜。(2)组织举行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现代法学教育中推行的教学设计,它有利于学生逐步熟练地掌握审判程序和实体法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活动和创造、组织能力。对于任课教师来讲,模拟法庭的组织和运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导:第一,帮助选择案件。可选择案情较为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这可以使直接参加的人数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顾,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第二,根据活动需要,将全班学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如辩护人组、人组、公诉人组、审判员组等,互相独立,分头准备材料,在此基础上推选出庭人员。第三,指导学生进行排练,特别是对初次搞模拟法庭的班级,开庭前进行数次的排练,任课教师应自始至终地在排练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开庭审判后,任课教师应将开庭审判的得失进行讲评和总结。(3)参观和观摩。适当组织一些参观、观摩活动,将其作为辅的教学手段,也能增加学生对刑法的认识。例如,组织参观一些打击刑事犯罪的展览,组织参观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以加深对我国刑罚制度的理解。(4)到实习基地实习。当前许多政法院校都设置了教学基地制度,拥有大量教学基地,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应当适时地发挥这些教学基地的作用。如和教学基地联系,让学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学基地实习,将自己的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既能巩固专业知识又能提前与社会实践接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