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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知识(合集7篇)

时间:2023-08-21 16:58:03
护理管理知识

护理管理知识第1篇

【关键词】 知识管理;护理管理;运用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9.278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020-02

1 护理管理中推行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 护理管理中知识管理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到来的今天,知识已被企事业单位提升到战略资源的位置,采用知识管理势在必行。在外界大环境的影响下,医疗护理行业中也有必要实施知识化管理。医疗机构具有提供治疗和保健服务的职能。在提供治疗和保健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有护理人员的参与。护士是护理服务的提供者,护理的目标是帮助公众满足人的基本需求,通过“促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减轻痛苦”这四项基本职责来实现的[1]。护士在提供护理服务的过程中,不仅需运用传统的“手里做,嘴里说,脚下移”的原始模式,更需要知识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资源。它是需要通过开发、维护、应用一些信息处理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达到方便、快捷、敏锐的效率,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服务流程,降低工作负荷,缩短工作时效,防止重复劳动和重复错误,保证护理质量,优化服务信息,增加服务透明度的目的,支持快速的、低成本、高效的决策和问题的解决的过程,适应全球性网络化浪潮的冲击,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拥有优势的行为结构和市场适应结构,充分发挥全院、全市、全行业、全球化的资源优势与资源共享性。整合医疗护理的知识资源,将个人知识和信息提升为组织知识,减少因人员流动带来的知识流失,增加医院的医疗护理知识储备,实现真正的知识共享,充分利用人们头脑中的创造性思维,产生新的技术及新服务的创新思维。

1.2 护理管理中知识管理的可行性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新产品如电脑、因特网、电子显示器、床旁呼叫器等都在医疗护理行业中广泛应用。这些是医院进行知识管理所必要的硬件设备,是知识管理的载体。

随着医疗卫生的发展和疾病谱的转变,医疗发展的信息越来越需要快速准确地掌握,并与临床实际迅速接轨。护理需要同医疗手段一样快速发展,齐头并进,彼此之间需要比以往更多的协作,这就需要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交流、协调和知识共享。这样就能在变化中及时做出正确的反应。同时,新的护理模式也要求护理管理者通过知识管理完成员工的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病例分析讨论、护理诊断方案的评估、全院整体护理水平、查房会诊情况的汇总、促进护理新技术的引进、推介、论证,护理新科研项目的开展等知识交流与应用研究,为获得临床医学知识最大限度的共享与利用提供一种良好的手段。

在临床工作中,护理人员对患者的病情掌握情况越来越多地通过最新的信息技术来完成,医院需要有知识的人员来维护医疗的知识系统和收集患者的诊疗、治疗效果、护理需求、疾病转归等知识信息,同时需要管理知识来预测护理风险、杜绝差错、防范缺陷,实现医院安全稳步稳固的发展。因此,作为与患者密切接触的护理人员也需要掌握必要的知识来满足临床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患者。所以说,拥有现代知识的人员是医院发展和实现知识管理的软件基础。

2 护理管理中实施知识管理的方法

2.1 构建支持知识管理的组织体系 护理部可在医院的这个大环境下建立起一个系统性知识管理的体系,可通过设立知识主管的方式进行系统化的知识管理,指导建立完善的知识管理体系,设置管理模块,将全院护理人员分层次地纳入管理体系中,做到人人参与,资源共享,使护理知识资源转化为最大收益。知识主管带领全院护理人员进行知识共享、创新和增值。

2.2 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管理环境 护理部可通过与院方营造一个利于促进知识共享,鼓励知识创新的工作环境。大家相互信任,气氛轻松,思想活跃,每一个人的想法、点子、建议、意见都能得到理解和尊重,正确的能积极采纳与运用,错误的也可以纠正。锻炼员工的思维能力,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善于发现有价值的思维与信息,员工也觉得自我价值感得到了体现。通过建立和造就一个能够促进学习、积累知识和信息共享的环境,使每个人都认识到知识共享的好处。

2.3 制定知识管理的发展战略[2] 根据医院各自的特征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通过制定知识管理的发展战略来发现、交流和运用知识,达到迅速传播知识和使护士分享和掌握最新的知识,创立一个鼓励创新和尊重护士知识价值的平台来鼓励护士进行创造性的工作。知识被视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把最大限度地掌握和利用知识作为提高护理质量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这样有利于护理工作发展与创新。

2.4 加大对知识管理的资金投入 护理部应积极推进运用先进的信息化和知识化的管理系统进行全院的护理管理。知识管理体系的具体运作的贯彻和落实都需要注入适量的资金才能正常化的运行。这就需要一方面院方在年初资金分割和分配中给予大量的投入,另一方面可通过与周边兄弟单位的协作来进行积累资金,达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资金有保障的运作模式。并运用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资金管理方式,保障资金的合理化使用。

2.5 制定鼓励知识创新和转移的激励机制 护理部应根据医院的发展纲要制定出激励护理人员上进和知识技术创新的鼓励机制,对有创新的技术、技能、科研的人员从物质方面如职称晋升、岗位调整、社会福利等优厚政策与奖励和精神方面如承认员工的知识产权,给予员工更多的培训和进一步学习的机会等。

2.6 引进、培养人才,重视人才管理 人既是知识存储的载体,又是知识创新的主体。引进、储备、培养人才对医院护理的发展至关重要,要注重培训现有的护士,使她们不断开阔视野,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紧跟技术发展潮流,提高护理知识创新的能力,并从多方面多途径拓宽知识面。使全院护理人员形成一个高知识层面,高文化素养,高技术含量,高能力储备的团队。

2.7 建立知识管理评价体系和反馈系统 我们在对知识管理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对知识的质量和使用知识管理得的结果进行反复的评测与评价。另外,必须关注的是使用知识的人和被使用的知识内容,两者结合基本上可以评价知识管理的实施效果。对知识管理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价后把知识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变化,及时地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知识主管,便于知识主管能够快速准确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难题,以便把风险与成本降到最小,使知识管理能够顺利进行,知识管理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3 小结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知识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课题,还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尤其是知识管理在护理这一行业中的运用,护士在护理活动如何运用知识进行护患沟通,护理技术创新与革新等。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网络化、信息化、一体化格局的推进,知识的作用日益明显,已成为一种战略资源,知识管理将深入到各行各业,成为当今企业制胜的法宝。

参考文献

护理管理知识第2篇

[关键词] 知识管理 知识保护 技术保护 制度保护

一、引言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许多企业已经或正在准备实施知识管理。知识管理在运作上,是指企业作为一个组织,整体上对知识进行获取、存储、学习、共享和创新的管理过程。一方面通过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促进公司内员工进行讨论,加速学习、创造和运用知识,使企业能够利用所掌握的知识资源来预测外部市场的发展方向及变化,对外部市场需求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反应。另一方面,知识管理的出发点是知识创新,它把知识视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掌握和利用知识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

在知识共享的过程中,无疑会伴随着将一些隐性知识显性化的问题,隐形知识变成文化,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此时公司独特能力就成为可替代能力。同时,员工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技术,极易被其他公司挖墙脚,对公司的竞争造成损失。这就是说,知识创新支付了研究和开发的成本,除了使创新者获得利益之外,其他人甚至整个社会在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受益。这样,人人都想获得好处而不愿支付成本,从而就会影响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

因此,在共享知识使企业、社会获得足够多的创新知识的同时,必需对这些创新活动及产品予以充分合理的保护。没有知识保护,创新者就没有足够的动力从事研究。然而,过度的知识保护会限制知识的交流与共享,同样会阻碍创新产品的诞生,或者使创新产品不被用户了解。所以,只有辩证地对待知识管理与知识保护,才能使知识管理顺利进行。

二、知识管理过程中知识保护的实现

知识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根据新的情况学习新的经验,通过新技术提高知识保护的能力。同时,也要学习已经成熟的经验,例如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管理体系、激励和监控制度等来保护现有的知识。

1.加强知识保护的技术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信息技术手段的提高,许多企业或个人很容易就可以模仿别人的创新产品、窃取对手的数据资料。因此,知识保护首先应该从技术上加以防范。

为防止竞争对手跟踪仿制自己的创新产品,企业可以提高核心技术产品的专用性,为该产品量身定做一些只符合其自身的参数,而不适合他用,或者是频频出招,进行创新,持续制造新产品。例如,海尔公司在1984年~2005年的21年间,产品从单一冰箱发展到96大门类1.51万多个规格的产品群,累计申请专利6189项,其中2005年申报专利高达720项,平均每天申报2.8项专利,每天开发1.8个新产品。这样的新产品开发速度,会让竞争者难于模仿、疲于奔命,有效地起到了知识保护的作用。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计算机数据储存和计算机网络给企业办公与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对外Internet的广泛使用,如收发邮件、查找资料及Web信息等,都离不开计算机网络平台。计算机数据存储与处理、计算机网络为企业的管理,运营和统计等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高效和快捷。随之而来的是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隐患问题,企业数据、信息安全防范工作成为了当今知识保护的重要课题。

2.提高知识保护的法律意识。目前,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知识保护不仅要从技术上加以防范,更应该从根本上规范人的行为,防止窃取他人知识事件的发生,或者加大打击、处理窃取他人知识行为的力度。通过规范人们的知识活动行为,提高人们的素质,或是通过一些相关的法律、伦理,约束人们的知识活动行为,从而达到知识保护的目的。

知识保护的法律方法一般是通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对社会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知识产权法明确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并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促进智力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保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善于运用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管理手段保护自己的创新产品。另一方面,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漠视,还表现为不重视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这些不仅可以从一系列企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中看出,也可以从日益猖獗的盗版侵权案中略窥一二。

3.优化制度保护环境。知识保护涉及人的问题,因此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方法。人和组织依然在知识保护中处于中心位置,所以企业除了使用技术手段、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以外,还需要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企业作为一个组织,需要知识的共享和交流,既使对外部市场也需要有一定的透明度,不可能将知识锁在保险箱中,这样知识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要解决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的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人,以人为本,建立信赖关系;以组织为本,建立制度体系,两者缺一不可。如我们可以从完善雇佣制度入手,制定合理的报酬制度,制定积极的激励制度,建立相互信任的企业文化等,使知识管理中知识保护得以实现。

总之,我们在对知识进行管理的同时,一定要把知识保护提上日程。只有对知识进行可靠、合理的保护,才能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易被模仿。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过度的知识保护不利于公司内员工知识的获取,甚至有碍于最佳实务的移转。今天的知识已经无法创造“可维持”的竞争优势,只能维持一时地领先。所以,我们还是要把重心放在知识创新方面,科学地处理好知识管理与知识保护的关系,以使知识能最大地发挥它的效能。

参考文献:

[1]杨治华钱军:《知识管理――用知识建设现代企业》.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10

护理管理知识第3篇

一、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公司新险种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部门,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专利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自然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计算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著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上进行分析,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著作权的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著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著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分析,虽然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方法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内容。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新险种的秘密技术信息完全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惩罚他家保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通过指定法律规章,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制度。行政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对新产品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新产品开发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必须注意其负面影响,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过长,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保险产品形成垄断,虽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发展,但对促进整个行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产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险新产品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故行政保护是保障新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核心方法,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时也必须注意保险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我国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开放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必将大量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相比较弱小的国内保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开发保险新险种的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因此,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利益,是否设置新险种的保护期更应慎重考虑,以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发展壮大。

护理管理知识第4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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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护理管理知识第5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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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知识第6篇

关键词中学化学教学环境化学环境保护意识

国家要发展,民族要振兴,人民的生活水平要提高,这全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先进科学技术给工业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却同时给人类带来环境污染的不幸。治理已发生的污染固然重要,而根本大计在于防患于未然。要使人们在建设发展的同时考虑到环境的影响,树立“环保”意识,对当今中学生——未来的祖国建设者,加强有关环境化学和防止污染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那么怎样在教学中渗透环保知识呢?下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有关环保知识的渗透教学

(一)、高中化学第一册内容中,有关“氧及其化合物”的知识学习后,可重点介绍是“臭氧层空洞”,“光化学烟雾”。

主要污染物:氮的氧化物NOX、硫的氧化物SOX以及作为冰箱致冷剂的”“氟氯烃”等。它们来源于含硫、氮燃料的燃烧,化工生产中废气的任意排放。氟氯烃来自于人类致冷剂的大量使用。这些物质与臭氧之间的反应是:

O3===O2+OCF2Cl2CF2Cl+Cl·

NO+O3=NO2+O2Cl·+O3=ClO+O2

NO2+O=NO+O2ClO+O=Cl·+O2

即2O3=3O2

从这些反应中可看出,氮的氧化物及氟氯烃分解产生的原子氯,在臭氧的分解中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加速了臭氧的分解,使臭氧层中臭氧减少,从而形成了“臭氧层空洞”。而氮、硫的氧化物在人类生活的空气中当浓度达到一定浓度,经过光化学反应便形成“光化学烟雾”。

事实案例:1952年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世界上首次“光化学烟雾”,称为“洛杉矶烟雾”,有500余人丧生。1995年6月20日,我国上海市也发生了“光化烟雾”事件。光化学烟雾能严重地刺伤人的眼、鼻、喉,严重时可使人呛出眼泪,引起呼吸道感染而发病这是自然向人类发出的警告。

地球上空离地面25千米——50千米处存在着一层含臭氧90%的左右的臭氧层,太阳辐射的光经过臭氧层时,其波长为200——300微米范围的,对地球上的生命有害的紫外线大部分被有吸收,从而保护了地球上生命的存在和延续。臭氧层“空洞”的出现,使太阳辐射的紫外线穿过“空洞”直射到地球,从而祸及寰球生灵。近几年来人类癌症、眼科疾病、皮肤病及一些无名病不断发生,一些植物不明原因的枯死,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便是紫外线辐射。

消除措施:调整能源结构;限制超高速飞机的飞行,是非常重要的,超高速飞机的飞行高度在20千米以上,它排放的氮、硫的氧化物对臭氧层的破坏尤为严重。氟氯代烷是致冷剂的主要成份,限制使用氟氯代烷,寻找新的无污染的致冷剂,是当今制冷工业发展的方向。据报道,新型的无卤制冷剂已经合成,并开始用于工业生产。

(二)、高中化学教材第一册中有关“硫及其化合物”的知识学习后,可以介绍酸雨的有关知识。

酸雨的主要成份:硫酸H2SO4、硝酸HNO3有机酸等。

形成:含硫、氮燃料的燃烧,化工生产中废气的任意排放。

事实及危害:40年代英国工业城市伦敦的“酸雨”,50年代美国某工业城市的“酸雨”。80年代以来我国南方重庆、贵阳等工业城市大面积的“酸雨”以及1994年重庆市连续的“四嘲黑雨”

“酸雨”可以使工业机械锈蚀,寿命缩短;可以使河流、湖泊中沉积的某些重属金元素化合物溶出,从而进入鱼、贝体中,这些有毒的重金属元素通过食物链而危害人类的健康;可以使土壤酸化,造成农作物的大幅度减产;可以使一些价值很高的古文物腐蚀。消除措施:1、减少污染源,采用低硫的煤,或者对含硫燃料进行加工脱硫。2、开辟新能源,如太阳能、原子能的开发利用。3、优化产业结构,对工业废气进行综合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化害为益。

(三)、在高中化学教材第三册中,学习了“烃、石油、煤”后重点介绍“温定效应”

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我们称为“温室气体”。引起“温室效应”的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以及甲烷、氮的氧化物、氟氯代烷等。增长速度最快的是氟氯代烷。

形成:含碳燃料(如石油、煤)的燃烧,动物的呼吸,有机物的氧化、分解,工业生产中废气的任意排放。更重要的是森林的大面积毁坏,绿色植物的减少,破坏了人与自然界及生态系统之间的固有平衡,导致二氧化碳过剩并不断增加。

事实及危害:由于“温室气体”阻碍了地球上能量的扩散,使地球表面的温度升高,气温变暖,水的蒸发速度加快,大气环流紊乱,造成旱、涝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温定环境使害虫、老鼠的繁殖速度加快,严重地危害了人类的健康和植物的生长。有资料报道,由于地表温度的升高,极地及高山的冰川开始融化,加之温度升高引起海水体积的膨胀,可能导致海平面水位上升,使一些沿海平原和三角洲淹没,土地减少,引起世界性的人口流动,增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消除措施:最简单、最实在的措施首先是大力发展绿色植物,植树造林,还地球山青水秀的本来面目,恢复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其次,控制污染源,减少含碳燃料的燃烧,寻找新的、无污染的燃料,开辟新能源。

对这些知识教学,我们可采取一些措施,提高教学效果。

二、教学措施

(一)、通过课堂教育把环境保护作为小公民自觉行动

由于我国公民环境意识较差,这和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是不相适应的,要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使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就要从学生做起,从课堂做起,当学生在做制取C12,NO2,H2S等有毒气体实验时,应强调学生注意对制取气体装置气密性的检查、化学药品用量的适当(尽量采用微量,只要达到实验效果明显即可)、以及设计吸收尾气的装置等。实验完毕,还应将废液集中倒入废液缸中,可回收的尽量回收,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二)、通过实验开展环境化学知识教育

中学教育目的之一,就是为社会造就合格的后备劳动者。中学化学教育对环境科学的学习将起着启蒙作用,应很好地利用这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环保知识。中学实验室的污染源多,国家提出居民区大气的有毒物质有21种,中学化学实验室里就有14种.例如,制取溴苯实验过程中逸出的臭味是溴蒸气,它既污染了教室环境又严重地影响了师生的身体健康,针对这一问题,利用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认真分析,找出原因是制取溴苯的装置不够严密,因此在反应过程中逸出的Br2通过长玻璃管时不可能完全被冷凝成液体,因而会从导管口逸出。要避免实验中Br2的逸出,就应设法改进实验装置,使整个涉及Br2的反应过程在一个密闭系统内进行,即将反应安排在“Y”形管内进行。在反应装置和HBr气体的吸收装置间串联一个洗气瓶,内装四氯化碳以吸收气体中的Br2

(三)、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深学生对环保意义的认识

组织学生参加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3月12日植树节、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取得当地环保、水保、森保等部门的支持,让学生们在宣传中了解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和常识,以提高学生在环境管理环境文化方面的认识。

(四)、结合第二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利用节假日、夏令营,组织学生对当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护区各环境污染区等进行实地考查,使他们认识到人与气温、气候、空气、谷物增产、水土流失、森林砍伐及环境保护等都存在着密切关系。通过现场对比,丰富学生环境方面的知识,结合已学过的知识,开展有关环境污染与保护知识的问答,例如,酸雨是如何形成的?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物质是什么?防治途径如何?等等。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为今后工作奠定良好的环保基础。

新的《化学教学大纲》明确指出:“在教学过程中要十分注意联系实际,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这些知识和技能在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科学技术和日常生活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联系实际的教学内容应有所增加,可以充实包括环境保护、新内容、新能源、海洋、卫生保健食品等方面内容,但应限于有关的化学基础知识范围之内”。可见,环境化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原理的学习是十分重要的,并应着重于理论联系实际和基础知识面的扩展上。要以地球化学知识为基础,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为线索,讲授空气、水体、土壤、森林、植物与人类的关系,展示好的生态小环境和污染严重区的对比,简明介绍当今世界关注的环境问题,以讲座、竞赛等形式让学生提高认识,使学生深切地感到环境化学就在自己身边。

参考文献:《高中化学新教材》

《中学化学教学参考》

护理管理知识第7篇

关键词:消化内科;营养知识宣教;护理管理

近年来,随着医疗模式与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医疗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已不再局限于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而是更加关注生命健康,越来越重视疾病的发展模式与饮食习惯的相关,饮食的高度重视这一点在临床消化内科患者中表现尤为突出[1]。不良的饮食习惯常常是导致消化内科疾病的重要因素,因此纠正不良的饮食习惯,平衡饮食,合理营养对治疗与预防消化内科疾病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消化内科的饮食指导尚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面,强化营养知识宣教与护理管理,拓宽知识视野与加强针对性的营养护理[2],是满足患者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提供康复保障的重要手段与关键环节。为满足消化内科患者的健康需求,提高护理工作的质量,使患者的营养与康复得到保障,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2015~2016年期间对我院消化内科患者进行营养知识宣教与护理管理,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6月~2016年6月于我院消化内科住院的60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为胃肠疾病患者,包括反流性食管炎、胰腺炎、急性胃炎、肠预激综合征、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等。其中男32例,女28例,年龄18~79岁,平均年龄(31.3±5.7)岁,病程为1~40年,文化程度不等,主要有小学、初中、高中及大学。患者意识、智力均正常,均为自愿参加调查活动。将60例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两组,对照组30例,观察组30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病程方面均无统计学差异,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对照组:传统的消化内科营养知识宣教与护理管理;观察组:在观察组给予优先的营养知识宣教与护理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针对性的进行专业指导。临床工作中护理人员应强化与患者的沟通交流能力,全面及时了解患者的营养健康知识需求,可通过调查问卷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了解患者对当前护理工作的不满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意见。针对患者的营养健康需求与建议,制定全面、科学、合理的营养健康知识宣教,使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念,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尽早恢复健康。(2)配备营养科室。有关调查研究表明[3],大多数医院并没有建立营养科室,也没有配备营养师,而消化内科疾病的发生与发展与饮食因素密不可分,因此合理、科学、全面的制定饮食计划对消化内科患者的康复有着重要临床意义。消化内科配备营养科室势在必行,护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营养知识培训以达到全面了解营养健康知识,能独立为患者解决饮食健康问题,使患者能够早日恢复健康。同时,为拓展护理人员的视野与观念,主管部门还应定期组织营养知识培训,选派护理人员到有关机构进行营养知识学习等,以达到全面系统的掌握营养学的指导技能。日常查房中,负责护士应及时了解患者病情的发展与变化,及时为患者制定或更改饮食计划,评价营养计划效果。(3)定制健康教育目标。部分患者治疗依从性较差的关键因素在于缺少对疾病的正确认识,不了解相关疾病的治疗,因此影响了日常健康与生活质量。因此定期有计划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讲与指导,为患者讲授消化内科疾病的相关知识,管理者可以通过多种授教形式进行专业的营养健康知识宣教,从而有效提高患者的依从性,使其能够更好的配合护理与治疗[4]。当患者对疾病与形成正确认识后,其消积应对疾病的态度也会有很好转变。同时,还应为患者制定切合实际、可行的健康教育目标,提高患者自我管理与调节疾病和饮食的水平。(4)指导营养及护理。在消化内科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必须有专业营养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从而全面、系统了解患者的疾病状况与饮食需求,以进行科学、全面指导。工作中应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改善传统的医务人员与患者的相处模式,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营养状态评价与评估,使患者积极的配合治疗,乐观的面对疾病。工作中应重视护理服务治疗,保障患者满意度。

1.3观察指标

1.3.1营养状态评估

采用微型营养评估法(MNA)进行分级[5],MNA评分≥24分为营养良好;MNA评分17.0~23.5分者为营养不良;MNA评分<17.0分者为营养低下,其中又通过换算标准身高的百分比来确定营养低下的严重程度分级,而标准体重(KG)=身高(CM)-105,轻度:85%~90%,中度:75%~85%,严重75%。

1.3.2满意度、认可度及护理质量评分

采用我院自制的患者满意度、认可度及护理质量评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比较两组患者的满意度、认可度及护理质量评分情况。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统计结果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取检验,计量资料则采用t检验,当P<0.05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实施营养知识宣教后两组患者的营养状况比较

经营养知识宣教后,观察组患者的各项营养状况指标均优于对照组(P<0.05).

2.2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与护理质量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者的患者满意度、患者认可度及护理质量评分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

3讨论

近年来,营养相关行业越来越收到广大中国同胞的欢迎,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态度也有了相应改善,越来越重视自身健康。尤其是对于消化内科患者来说,其对营养健康知识的需求在不断提高,流质、软食、半流质的浅层知识面已不再能满足其对营养健康知识的需求[6]。因此,系统、全面、科学对患者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培训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对患者进行营养状况评价与指导,尽最大可能满足患者的营养健康知识需求,将营养计划渗透到患者的日常治疗中,可有效促进患者早日康复,有效缩短住院时间,提高护理质量,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患者满意度。

作者:周贞萍 单位: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1]肖琼怡,郭致平,殷芳,等.消化内科老年住院患者营养不良和营养风险评估分析[J].实用老年医学,2012,6(8):491-493.

[2]张凤霞.浅谈人性化护理在老年脑出血患者护理工作中的应用效果[J].求医问药:下半月,2012(4):75.

[3]刘湘华.消化内科营养知识宣教及护理体会[J].中国卫生产业,2013,13(22):67-68.

[4]刘敏.浅议内科护理中健康教育的影响因素[J].中国医药指南,2012(28):287-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