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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合集7篇)

时间:2023-08-08 16:45:43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第1篇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功能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7-0059-01

公共服务中的社会性公共服务是当代政府社会管理的核心部分之一,伴随人民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功能广泛受到关注。在一个“以人为本”的开放社会中,政府必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功能。

1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框架

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是政府履行卫生职责,维护健康公平,满足基本卫生需求的有效手段。因此,需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承担基本医疗功能,是城市医疗体系的网底;在公共卫生体系中,社区卫生服务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网底,是公共卫生在保障居民健康的切入点和体现,是政府保障居民公共卫生的枢纽和关键部分。因此,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要强化“网底”意识,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使公共卫生体系建立在巩固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上。

政府举办卫生事业的目的是要就诊和弥补市场失灵,保证人们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需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能够增加卫生服务利用的公平性,实现资源优化的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社会人群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基本医疗和传统公共卫生从广义而言都属于公共卫生体系。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从根本上也是两大功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中的预防保健功能,并将预防保健功能按照两种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即不同人群和不同疾病的预防保健。

2社区卫生服务规模组织结构

界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结构,需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服务内容,参考其他科研人员的研究结果,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结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结构为:每3~5万人口或一个街道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万人口需要工作人员至少7~10人,其中全科医生和护士各至少3人,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3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模型

3.1成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功能:卫生事业的发展除依靠卫生部门的努力外,还必须依靠社会的整体力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仅仅是卫生系统内部的问题,从影响居民健康的因素看,包括生物因素、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和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等多种因素;同时,社区卫生服务自身也属于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其它系统的作用会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1999年国务院颁发有关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文件,虽然有其它部门共同参与,但文件只是单纯规定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没有明确各部委的分目标,缺乏实际和具体的要求;除卫生部外,其他各部委也没有制定相关文件保证完成有关的任务,不能真正发挥其它部门的协作作用。因此,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需要成立一个由多个机构共同组成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功能,由工作人员统一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提高管理机构的级别,在各级政府由政府主要行政领导承担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制定出较长远的规划,改变各自为本部门利益争斗。卫生系统内部也同样,需要建立一个由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所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实施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

从领导小组到管理中心、各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直线式管理,其他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政策支撑背景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协同管理,其他卫生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之间是业务指导、培训、监管、考评等业务关系,没有行政监管权利,通过与行政部门共同组成业务指导中心,参与监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上级业务机构的业务管理,通过双向转诊、资料收集与反馈、提供各项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等方式,完成其各项功能。各职能部门相互联系,如业务指导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为财务管理部门提供分配资源的依据,为人事管理提供人员管理的依据等。

3.2明确各级公共卫生机构的职责和功能: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功能,避免功能交叉,服务内容重复。目前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过程中需明确公共卫生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服务区域、实现事权规范与权责明确、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公共卫生部门的利益关系、健全和完善对各级机构的监督和制约。

3.3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准入制度,规范管理:准入管理应由医政、基妇、疾控、中医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各有关部门都参与社区卫生机构准入管理,使六位一体功能更为顺畅。准入制度应该对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等对待。这种准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达到一定的规模,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⑶建立淘汰制度,对不能完成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机构,实行淘汰制,社区卫生服务相当于政府完成其公共管理职能的一种派出机构,政府对其有一定投入,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事业单位,需要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功能,因此,对不能完成其功能的机构要取消其资格,但淘汰制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辖区公共卫生的延续性。

3.4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评价体系:针对目前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的考核标准不统一,绩效缺乏可比性,考核部门和职能部门重合,存在利益冲突,考核缺乏客观性等弊端,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评价体系。首先根据新卫生体系中,社区卫生服务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职责和功能;第二根据不同经济状况,建立不同地区的考核标准和发展目标;第三,建立一个专门的考核和监督部门,对所有的公共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将卫生监督部门设立成为专门的考核部门,分设不同科室,对不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考核,使制定考核标准和进行考核的部门与职能部门相互独立,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则较为客观。

参考文献

[1] 姚岚,陈子敏,舒展,等.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公共卫生功能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04,7(21):1572-1573,1575

[2]姚建红,舒展,陈启鸿,等.不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公共卫生功能状况分析[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21(10):662-664

[3]姚建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5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第2篇

关键词: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气设计;智能建筑设计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11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4-011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4.057

1 概述

随着公共建筑数量的迅速增加,公共建筑使用过程中运行和管理不当,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浪费。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早在2007年便颁布了近10项有关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指导性文件。通过对建筑能耗数据的采集,掌握用能情况,分析用能特征,不仅能够有针对性地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更有利于国家从宏观层面上制定能源政策与节能措施。为指导和规范西安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及管理工作,为西安市各类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提供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持,西安市于2015年了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用于西安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本文以西安市某高校实训大楼为例,地下1层,地上12层。总建筑面积26517m2,建筑物高度48.8m。本工程属于二类高层办公楼。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本工程是新建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由建筑设计院随电气施工图同步考虑。对建筑的机电系统安装分类、分项的能耗计量仪表,由此得到建筑物总能源消耗与不同能源种类、不同功能系统的分项能耗,实现建筑能耗的分类计量和电能耗的分项计量。

2 本工程能耗分项计量与数据设置

2.1 本工程能耗分类与分项计量

分类能耗是根据公共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集中供热、集中供冷、其他能源(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分项能耗是根据公共建筑消耗的电力的主要用途划分的能耗数据。分类能耗中,电量应分为4项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电量的4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其他分类能耗不应分项。本项目建筑能耗分类、分项计量如图1所示:

2.2 能耗数据采集点的确定

由于水、燃气、热的能耗计量相对简单,电气专业只需做好相应的通信线路设计,故本文重点探讨用电分项能耗监测的施工图设计方法。在设计电气系统干线图和照明/动力配电系统图的基础上,确定各用电回路的名称及供电范围、负荷性质等,才能确定能耗数据采集点。

本项目共确定能耗数据采集点68个,其中用电分项计量采集点56个,其他分类能耗计量采集点12个。电能耗分项计量采集点分别为:10kV高压柜4个;变压器低压出线柜6个;低压柜电力线载波1个;实训楼第一层~第十二层照明插座配电箱12个;第一层~第十二层公共及应急照明配电箱12个;屋顶动力配电箱8个;地下一层(车库和设备房)照明插座配电箱2个,应急照明配电箱2个,动力配电箱2个,热幕配电箱1个;南/北厂房照明插座配电箱2个,动力配电箱2个,热幕配电箱2个。其他分类能耗计量采集点分别为:实验楼远传冷水表/远传热水表/远传总燃气表/远传总暖表各1个;南/北厂房远传冷水表/远传热水表/远传总燃气表/远传总暖表各1个。

2.3 能耗数据采集点编号与数据编码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为细则层次代码结构,主要按7类细则进行编码,包括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分类能耗指编码、分项能耗编码、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编码后能耗数据由15位符号组成。若某一项目无须使用某编码时,则用相应位数的“0”代替。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能耗数据编码和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如表1所示:

3 能耗监测系统设计

3.1 能耗监测系统结构设计

本项目能耗监测系统由用户管理层、网络通信层、现场设备层三部分组成,完成能耗数据的采集、传输、管理等功能,见图2。现场设置的电能表采用屏蔽双纹线连接至各分区数据采集器,各分区数据采集器将数据分类处理后,上传到网络交换机,再通过网线上传至能耗监测系统主机实现能耗监测管理功能。

3.2 10kV高压配电系统能耗监测

三相多功能电能仪表DSSD25用于10kV开关柜能耗的计量和监测。用于分时计量正、反向有功/无功电能,计量有功/无功总电能,分相有功/无功电能,分时计量正、反向有功,正、反向无功的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等。

3.3 变压器0.4/0.23kV系统能耗监测

3.3.1 三项电能监测。三相多功能电能仪表DD521用于0.4kV/10kV开关柜能耗的计量和监测。用于测量单回路的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功率因数、频率及视在功率,记录分相/总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有功电量/无功电量。

根据配电柜的出线数量可选用三相多回路电能监测仪表DD504(4回路),DD505(5回路),DD507(7回路),DD509(9回路)用于0.4kV配电柜能耗的计量和监测。能够测量每回路的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功率因数、频率及视在功率,记录分相/总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有功电量/无功电量。

3.3.2 电力能耗终端采集器。三相载波智能采集终端DDJ03对建筑能耗监测末端有载波型计量和监测仪表进行采集。安装在低压0.4kV进线柜。终端通过电力载波接口可以实现对电能表的召测、抄收及暂存电能表数据,并用以太网通讯的方式将储存的数据按主台的命令发向主台。

电力能耗采集器DDJ01是对建筑能耗监测末端的监测仪表计进行采集,安装在每个低压0.4kV出线柜,主要用于采集各种类型的能耗仪表的数据。实现对电能表的召测、抄收及暂存电能表数据,并将储存的数据向上一级的采集器。

3.4 能耗数据采集

电力能耗采集器DDJ02对电力能耗终端采集器的数据进行采集,安装于开关柜。通过RS485接口对电力能耗采集器的数据进行采集或直接采集电能仪表的数据,抄收并暂存电能表数据,并将储存的数据向监控主机发送。

水、气型智能采集器DDJ04用于对供暖、冷水、热水、燃气等能耗终端的数据进行采集,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并将数据发送到监控主机。通过RS485接口可以实现对各类能耗监测表的召测、抄收及暂存能耗监测表数据,并将储存的数据向上一级的采集器。能耗数据采集系统图(部分)如图3所示:

4 结语

本文以西安市某高校实训大楼为工程实例,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确定该建筑能耗分类和分项计量的设置范围。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随电气施工图同步考虑,完成了能耗监测系统的电气设计。

参考文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S].

[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安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61/T97-2015)[S].2015.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第3篇

关键词:医疗建筑;公共空间;解析;视觉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fe quality, residents of medical and health of the concept of the rising, the hospital building environment as an auxiliary therapy has been recognized by the majority of patients,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building design experience I, never tongfang deal with medical building public space analysis, this paper analyzes medical building public space design of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method of design, secondly analyzes medical building public space the composition and function division, and finally analyses the medical building public space combination.

Keywords: medical architecture; Public space; Analytical; visual

中图分类号:TU-0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与其它建筑相比,医疗建筑有其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医疗建筑公共空间设计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功能,其次要考虑的因素的适用,最后要考虑经济、视觉美等因素。公共空间的设计与建筑室内造型艺术之间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空间的主题,另一方面建筑设计过程中,不能孤立的去解决某一方面问题,必须全面考虑。医疗建筑公共空间不是由设计者随心所欲决定的,它应当是医疗服务需要的客观反映。内部空间同时决定了建筑外部空间,是形成外部空间的基础,这就意味着,公共空间同时会受到内、外两方面空间的制约,只有当它把这两方面的制约关系统一协调起来,它的出现才是有根有据和合乎逻辑的。所以,无论是医疗建筑的室内公共空间还是建筑外形公共空间都属于医疗公共空间的一个范畴。

1医疗建筑公共空间设计的基本原则及设计方法

基本原则:①经济、适用、美观。这三点是医疗建筑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建筑设计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医疗建筑公共空间的设计形式,与以上三点密切相关。因为,任何一种建筑空间形式都既要适合内容的要求,又要受到一定物质技术条件的制约。就医疗建筑公共空间而言,公共空间的设计要符合人们对医疗建筑提出的功能使用方面的要求;公共空间的设计要符合人们对医疗建筑提出的精神和审美方面的要求;公共空间的设计要符合形成某种空间形式所凭借的物质技术手段。就患者来讲,医院公共空间带来的美感和精神享受有利于病情的好转。因为,医疗建筑公共空间以其特有的艺术作用,能够愉悦患者的精神生活,能够陶冶患者的心灵,起着 “ 精神治疗 ” 的作用。

设计方法:要想设计出符合人们基本要求和满足人们精神要求的医疗建筑空间,应该在设计过程中体现以下设计方法:①平面几何分析法:着重把形体抽象成为简洁又有明确的几何关系的图形。②立体几何分析法:即立体和空间两个方面,是三维的空间,或者是完整的空间。③公共空间的轮廓线:建筑形象,可以分为外轮廓、内部形象和室内空间三部分。④形体的轴线:空间中的两点连成一条线,以此线为轴将形式和空间成规则或不规则的排列。⑤形体的虚实:虚与实的概念用物质实体和空间来表述,如墙、屋顶、地面 等是实的;廊、庭院、门窗等是“虚”的。⑥形体的层次:单视场层次、多视场层次。建筑公共空间的单视场层次,就是通过 “ 一眼望去 ” 即能见到两个或几个层次。多视场层次即并不是同一个视野中的层次,而是指一个建筑 ( 或 建筑群) 作多视点感受时的印象。

2医疗建筑公共空间的构成及功能分区

医疗建筑的公共空间依据使用性质大概可以分为: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和交通联系空间、交通枢纽空间。主要使用部分,所占面积相对较大,造型别异;次要使用部分,所占面积相对较小;交通联系空间是公共空间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具有联系、协调和服务的作用,在公共空间设计过程中应该以交通联系空间为根本,对主次空间进行合理有序的排列和组合,在设计过程中体现丰富多彩的交通联系空间。交通联系公共空间一般可以分为: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和枢纽交通三种基本空间形式。水平交通空间应与各部分交通空间相互联系,并且应该有比较好的通风和光照;垂直交通空间,主要有楼梯、电梯、坡道、自动扶梯四种形式,具体设计时应该根据消防需要和功能需要而定,应与交通枢纽接近,布置均匀。①楼梯,楼梯是医疗建筑中最重要的交通公共空间,楼梯设计时要考虑的安全因素比较多,楼梯一般可分为双跑楼梯、旋转楼梯,在医疗建筑里从安全角度考虑应设置两部楼梯。但是旋转楼梯不能作为疏散楼梯。②电梯是医疗建筑必须具备的,不管几层楼都必须安装电梯,以方便病人出入。③自动扶梯,由于医院人流量大,在门诊楼安装一部自动扶梯非常适用,能解决人流高峰期时的压力。自动扶梯可以设置为上行、下行或上下行并列。坡度较平缓。④坡道,是医疗建筑常用来解决垂直交通问题。交通枢纽空间是由无数个体空间组成,这些空间经过设计应用方便,空间得体、装修适当、经济有效。在医疗建筑设计中,需要综合考虑医院工作人员、患者等人流的集散、方向转换、空间过度及与过道楼梯的衔接等,需要安装门厅、过厅等形式丰富多彩的空间。门厅出入口设计时要重点考虑两方面,一方面要以使用方便为原则,其次要以空间自身方便处理为原则。

医疗建筑的功能分区,即建筑自身分成若干个功能不同的空间,使这些空间能够按照自身的功能进行分类,并可以根据各个空间之间的联系加以组合。划分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是:①依据主、次、内、外、闹、静之间的联系进行分区,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联系方便,人流量进行合理分区。②划分时要以主要空间问核心,次要空间的设计应围绕主要空间开展,对外联系的空间要靠近交通枢纽。

3医疗建筑公共空间的组合方式

根据使用功能和外在形式大概分为以下几种组合方式:①以通道等交通空间联系使用空间的组合:使用空间和交通联系空间明确分开,这样就可以保证各使用空间的安静和不收干扰,这对于需要肃静的病房非常重要。②以大型空间作为主题穿插辅助空间的组合:这种空间要求有一定的连续性,适用于病房与门诊之间连接的建筑。③综合性的空间组合:随着现代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建筑的功能越来越复杂,一种单一的空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多种空间组合形式已经成为医疗建筑的必然。

结束语

公共空间是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空间设计的是否合理直接决定着建筑的形象和气质,医疗建筑公共空间的布局直接决定着医疗卫生功能的发挥,公共空间给患者带来的艺术享受能够给患者的治疗带来正面影响。由于医疗建筑公共空间的设计包含很多方面,本文仅仅是针对某几个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为广大建筑设计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海燕;吕富珣.浅谈当前医院室内公共空间新特点[J].世界建筑;2005年02期.

[2]黄颖;医院建筑的人性化设计——以上海曙光医院浦东新院[J];中外建筑;2005年06期.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第4篇

一经济法与经济宪法

(一)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中的功能定位

学界只注意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形式区别,却忽略了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上与民商法的基本分工。.经济宪法是指一国“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的整体抉择。”【3为了实现经济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各个部门法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分工。众所周知,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执行的是经济宪法规定的私人领域的经济秩序。而经济法则不同,它所作用的经济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4因此,其执行宪法规定的经济公共领域而非私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从宪法经济自由的价值上分析,民商法偏重于追求私人之“积极经济自由”,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则;而经济法则重点保护私人之“消极经济自由”,坚持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基本原则。①

(二)经济法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

我国宪法宣示了经济公共领域的基本秩序。如宪法第l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些规定涉及经济公共领域的宪法秩序。宪法作为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出抽象或者原则的宣示,具体内容需要经济法予以明确,以便建立具体的实现法律机制。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化也要求经济法确认宪法宣示的经济秩序具体内容。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目前政府的职能由以前的经济统制转变为有选择的经济公共管理,即“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政府职能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法律事先确认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以此来确定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范围。政府管理作为一种国家机制的存在,扮演的并不是固定“守夜人”或者“干预者”的角色,而是要遵照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根据经济情势的需要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在法治经济的语境下,市场经济关系中哪些属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需要政府予以保护,哪些仅代表私人利益而应由民商法律调整,是需要经济宪法、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定义

国家为什么能对私人反垄断?为什么能对公民剥夺性的征税?这些并不是经济法内部能解释的问题,只能从宪法的角度去解释。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概念,并由此了解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摸清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机制的内部构造。根据传统分析方法,要弄清楚宪法上的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它的一般构成要素:

1.主体。这种经济关系的主体并不自然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只有承担生产、销售、消费、参与分配等某一具体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才能取得主体资格。因为只有承担一定的经济职能,才能谈得上利用社会公共经济事物,才能依法享有或承担经济上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因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承担一定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含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取决于经济运行体制的客观情况。

2.客体。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客体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或者经济体制相联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既然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某一时期经济公共秩序的内化或表现,那么,它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经济事物,而不直接是民法上的物、权利和利益。公共经济事物能为公众所使用,但却没有哪一私人愿意为其产生或形成承担独立责任,如“国家计划”、“市场机制”、“公共产品”等。公共经济事物的抽象性主要表现在其具体价值难以用具体的计价方法进行计量。它通过满足经济整体运行的需求来满足个人的公共需求,为一国经济运行秩序之不可缺少。

3.内容。众所周知,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提供竞争公平,人们只有通过对相关条件的满足而达到竞争公平;公共产品(publicgoods)也无法自我供给,它要求全体成员让与一定的财产权,由国家公共部门利用这些财产权来实施公共产品的供给。针对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公共产品的持续供给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构成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换言之,公共经济事物虽然抽象,但对其利用条件却是具体的。保障这些利用条件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是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根据对其构成要素的概括,我们可以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定义为:由宪法宣示的,为保障特定社会成员共同利用某一时期公共经济事物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对其进行宣示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特定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一国经济公共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

二经济法与行政、民事和刑事法

(一)经济法如何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在宪法宣示之前,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一种应然而非实然的经济关系。宪法宣示且内容由经济法具体设定之后,其实现又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精诚配合。国内法传统上只存在三种法律机制:行政、民事和刑事。由于经济法所具体确认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其当然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刑事保护的对象。但是,在刑事保护方面,英美法和大陆法两者对刑事保护的态度并不一致,大陆法系拥有统一刑法典,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有刑法典才能规定具体犯罪和刑罚,因此经济法只能援引刑法,而不能对具体的犯罪和刑罚作出规定。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在证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单独设定了具体刑罚。在行政保护方面,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已是通论,各个领域的行政法律保护还仰赖各部门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这样,经济法确认具体内容之后,便面临建立具体行政法律机制予以配合的问题。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也不排除通过民事法律机制实现的可能。因为当主体经济公共权利指向的相对人特定以后,当事人完全可以运用民事诉讼工具实现自己的权利。例如,国家税收债务人一旦确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O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经营者一旦被认定实施了垄断行为,受害者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由此,经济法首先承接经济宪法而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具体内容,然后又为实现这些内容而选择建立有效的经济行政管理或民事法律机制,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应用法。①当然,将其视为应用法,并不是说它是宪法性、行政性、民事性的三种规范的简单相加,而是说它是几种法律机制配合的结果。“经济关系主体对经济法的选择,强调的不是事后能否给予公正的裁判,而是事前是否进行了社会成本节约的共同预防”。【4经济法克服各种法律机制单独运行缺点,企图在自己的领域系统地建立社会成本节约制度。事实上,经济法也一直致力于解决一国经济上的公共问题,对实现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独特的功能足以促使其不断发展成相对成熟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与一般行政法关系密切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发生在经济公共领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其实现机制的制度选择离不开建立相应公共管理机制。公共管理机制一旦建立,相应的经济公共管理关系就会产生。这种关系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互相依存。法律对前者的确认,必须对后者进行调整,两者不能偏废。公共管理机构依照何种职权,遵照何种程序执法,一般行政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经济法特别规定,这有利于执法目标、职能和程序的统一。从权力控制的角度看,权力一旦赋予,就有被滥用的危险。经济法不仅要求从内容上限制公共管理权力的运用,而且需要建立相关程序对公共管理行为进一步控制。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具体的监管程序等。管理学上一般认为,“公共管理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J,相应经济公共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实施的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如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调控等。经济公共管理仅仅在管理意义上区别于一般经济行政,“它主要关注的不是过程、程序和遵照别人的指示办事以及内部取向,而更多的是关注取得的结果和对结果的获得负个人责任,因此区别于经济行政。”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具有“相应”两个字限制,当然不是指所有的公共(行政)管理。如民法上的物权、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就不应归入相应经济公共管理范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一般依据经济学上对经济的分类而分为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也可以按照所涉及的领域不同而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如分为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等。

(三)经济法调整相应民事关系,鼓励私人实施经济法如上所述,经济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也可以通过立法选择民事法律机制来解决。这种由经济法直接规定的民事关系称为相应民事关系。它是一种特别民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的非传统民事关系或者不对等主体之间传统民事关系。前者如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后者如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侵害一般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明确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且同时又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是直接侵害某一经济群体利益而直接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其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大于有利影响时,所有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利益都会受到影响。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的行为不一定导致公共经济利益的损害,但侵害经济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定导致不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之损害。经济法引入民事机制的正当性不仅来自立法机关的社会成本节约政策,而且与“政府俘获”问题有关。所谓“政府俘获”,是指企业通过为公职人员提供非法个人所得来促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政府旦被俘获,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实现的公共管理机制失效,私人的公共经济权利的实现面临落空。这时,私人实施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政府俘获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为少数利益集团而不是人民大众谋利益的问题。政府在经济公共管理中被俘获,相应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实现因此受阻,社会公共利益亦面临危险。这个时候,建立和完善相应民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就十分必要。

三经济法存在的理论依据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与宪法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分工的考察,我们发觉经济法的功能包括两个:一是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二是选择建立这些内容实现的法律机制。因此,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也可以在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经济法本体法存在的依据。经济法中部分规范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可以称为本体法。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涉及经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民法主体追求意思自治的精神相悖;其主体经济上的对等性又与行政法调整机制中主体非对等性不相符。因此,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是民法和行政法难以承受之重。法律分工客观上要求经济法来执行宪法宣示的经济公共领域的秩序。如竞争法中调整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规范、财税法中调整财税经济关系的规范等。从宪法上看,这些关系都需要强调经济上而非主体资格的平等,即经济面前人人平等。但此种经济平等不一定等于民事上的个体之间的平等,亦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平等,而是经济机会或者经济公共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如竞争法上竞争公平、预算法上财政平衡,就是此种平等的具体表现。

第二,经济法包含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首先,经济法建立行政法律机制是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合理延伸。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而行政法是宪法最主要的执行法律部门。从政府成立的初衷来看,政府执法的目标和正当性主要来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应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政府怎么样履行职责,需要经济法明确或规范。其次,经济法上享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最终是个体,只是这种“个体”具有不特定性或者直接指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与民法上使用的“个体”语境不同而已。不特定的私人或者特定的国家公共部门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民事审判来实现某些已经特定的权利或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经济公共事物的损害行为若导致了私人利益的损害,私人当然有权借助司法机关予以救济。让私人承担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部分功能,开启“私人实施”的通道,显然是出于法律对节约社会成本和强化诉讼动力的考虑。再次,选择哪-lib实现法律机制,从经济上考虑,决定因素仍然是社会成本问题。如果公众利用单纯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机制足以应对经济上的公共问题,那么,立法机关为什么还要选择经济法立法?因此,促使行政、民事应用法律机制在经济公共领域的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应是经济法重要价值之所在。

四经济法的作用

(一)经济法是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的基本法律法律是角~度,它属于上层建筑,最终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一样,也是维护宪法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它立法的最终目的仍是维护宪法宣示的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它保护市场自动调节的基础性作用。经济法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实质上划分了政府与私人行动的边界,这种边界越明确,私人自由就越容易得到保障,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越容易发挥出来。从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来看,“经济人”的个体理性是市场群体理性即“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前提。经济法主体可以通过经济法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公益”和“私益”边界,形成市场发挥作用的“个体理性”。如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缴纳多少增值税、经营场所应具有什么样的安全度,在经营集中必须注意什么样的申报标准等等。这些规定为私人预见“个体利益”得失提供了条件。

2.它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与政府的关系。与经济学不同,经济法直接承认政治对市场运行模式的选择,在此前提下确认两种力量的不同作用。它关心两者法律地位(作用范围)是否与现实经济情势和本国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而不对政府是否应当扮演“夜警察”还是“主动干预者”展开讨论。它将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视为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界限,从而对市场与政府关系实现法治化;二是规范经济公共管理行为,保障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的目的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对市场形成破坏。例如,在宏观经济方面,立法机关为了对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予以限制,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宏观管理行为进行控制。德国1967年颁布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1978年颁布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以及我国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的经济稳定增长法》,都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典型立法。

(二)对“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观点的反思

我国市场经济初期的经济法理论一般建立在经济学关于国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学说之上,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协调经济之法”“国家调节经济之法”。这些理论对在我国建立独立的经济法部门,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学研究深入,这些学说对经济法的定位存在明显缺陷。

1.将经济学上关于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直接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基础,在法学上难以取信。政府作为“守夜人”还是“干预者”并不是法学应争论的问题,而是一国根据自己所处的经济发展历史阶段进行的政治决策,况且亚当斯密和凯恩斯处于资本主义的不同经济时代,他们建立各自理论的目的是适应当时的经济情势,而不是催生经济部门法(经济法亘古有之)。利用某一时期的经济理论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依据,只会使经济法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为经济学理论的变动和争论,必然会使相应经济法独立理论陷入尴尬。法要适应经济,但不是为了迎合经济学理论。法学只有建基于经济(而不是经济学)本身,才能拥有自己的话语权。比如,从提供市场必要公共产品角度讲,国家(政府)本身属于市场经济主体范畴。市场与国家不是利益上的真正对立,而是“合作”和“共赢”。法律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不是要执法机关去干预私人经济,反之,它是为了保护私权和限制公权,进而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和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仅以政府职能转变作为经济法制度建立依据也无法解释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先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来限定政府的经济职能还是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内容而制定经济法?肯定是前者。因为按照法治原则,只有法律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予以确认,政府才有权实施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干预、协调、调节)。“需要干预说”给人感觉是“国家需要就干预”。q)这明显违背经济民主原则。虽然经济法确实要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但它不是基础,也不是全部;它对政府的赋权也只是保护工会公共关系实现的一种手段。“如果仅从赋权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便有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等同之嫌。”总之,由经济法确认内容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和民商法调整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都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是通过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确认并建立相应的实现机制来维护和控制政府的经济职权,而不仅仅是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法律工具。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第5篇

人们常常从经济法的规范对象上去理解经济法的功能,认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这种理解选择的角度非常适合调整对象性质比较单一的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刑法,它们的调整对象性质单一,指出其规范功能就等于指出了其法律性质。然而,对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就不同了,其规范对象的性质似乎并不统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共产品的关系也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当我们梳理这些关系面临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时,消极情绪便不断增长。否认和攻击者有之,理论上自欺欺人者亦有之。看待事物不能局限于某一角度,否则,何来“横看成岭侧成峰”之妙!对某一部门法功能的观察,实际上存在两个客观的维度:横向规范对象维度和纵向法律执行维度。两者虽然互相联系,但研究的角度和得出的结果都是不同的。从结果上看,两种方法带来的是规范功能和执行功能的区分。所谓规范功能,就是调整什么社会关系,规范什么行为的问题,实际上揭示的是经济法对社会关系所起的作用;而执行功能,则是指一个部门法执行根本大法宪法所拥有的功能。显然,前者着眼于法律体系横向的和谐,适合于规范对象性质单一的情况,而后者则着眼于法律体系纵向的和谐。比如,是否应该将部门法上和制定法上的“经济法”做出区分,效仿德国将经济法视为“经济行政法”?[1]或者继续质疑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科学性,将经济法视为学界无法弄清楚的一个“超越传统”的法律部门?[2]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我们站在什么样的角度。如果不对经济法功能作出全面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有失偏颇。下面,笔者仅从法律执行的维度对经济法功能提出一些见解,希望能帮助人们全面的理解和看待经济法。

一经济法与经济宪法

(一)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中的功能定位

学界只注意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形式区别,却忽略了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上与民商法的基本分工。经济宪法是指一国“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的整体抉择。”[3]

为了实现经济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各个部门法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分工。众所周知,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执行的是经济宪法规定的私人领域的经济秩序。而经济法则不同,它所作用的经济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4]

因此,其执行宪法规定的经济公共领域而非私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从宪法经济自由的价值上分析,民商法偏重于追求私人之“积极经济自由”,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则;而经济法则重点保护私人之“消极经济自由”,坚持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

我国宪法宣示了经济公共领域的基本秩序。如宪法第1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些规定涉及经济公共领域的宪法秩序。宪法作为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出抽象或者原则的宣示,具体内容需要经济法予以明确,以便建立具体的实现法律机制。

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化也要求经济法确认宪法宣示的经济秩序具体内容。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目前政府的职能由以前的经济统制转变为有选择的经济公共管理,即“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政府职能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法律事先确认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以此来确定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范围。政府管理作为一种国家机制的存在,扮演的并不是固定“守夜人”或者“干预者”的角色,而是要遵照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根据经济情势的需要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在法治经济的语境下,市场经济关系中哪些属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需要政府予以保护,哪些仅代表私人利益而应由民商法律调整,是需要经济宪法、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定义

国家为什么能对私人反垄断?为什么能对公民剥夺性的征税?这些并不是经济法内部能解释的问题,只能从宪法的角度去解释。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概念,并由此了解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摸清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机制的内部构造。根据传统分析方法,要弄清楚宪法上的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它的一般构成要素:

1.主体。这种经济关系的主体并不自然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只有承担生产、销售、消费、参与分配等某一具体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才能取得主体资格。因为只有承担一定的经济职能,才能谈得上利用社会公共经济事物,才能依法享有或承担经济上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因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承担一定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含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取决于经济运行体制的客观情况。

2.客体。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客体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或者经济体制相联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既然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某一时期经济公共秩序的内化或表现,那么,它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经济事物,而不直接是民法上的物、权利和利益。公共经济事物能为公众所使用,但却没有哪一私人愿意为其产生或形成承担独立责任,如“国家计划”、“市场机制”、“公共产品”等。公共经济事物的抽象性主要表现在其具体价值难以用具体的计价方法进行计量。它通过满足经济整体运行的需求来满足个人的公共需求,为一国经济运行秩序之不可缺少。

3.内容。众所周知,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提供竞争公平,人们只有通过对相关条件的满足而达到竞争公平;公共产品(publicgoods)也无法自我供给,它要求全体成员让与一定的财产权,由国家公共部门利用这些财产权来实施公共产品的供给。针对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公共产品的持续供给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构成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换言之,公共经济事物虽然抽象,但对其利用条件却是具体的。保障这些利用条件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是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

根据对其构成要素的概括,我们可以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定义为:由宪法宣示的,为保障特定社会成员共同利用某一时期公共经济事物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对其进行宣示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特定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一国经济公共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

二经济法与行政、民事和刑事法

(一)经济法如何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

在宪法宣示之前,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一种应然而非实然的经济关系。宪法宣示且内容由经济法具体设定之后,其实现又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精诚配合。国内法传统上只存在三种法律机制:行政、民事和刑事。由于经济法所具体确认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其当然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刑事保护的对象。但是,在刑事保护方面,英美法和大陆法两者对刑事保护的态度并不一致,大陆法系拥有统一刑法典,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有刑法典才能规定具体犯罪和刑罚,因此经济法只能援引刑法,而不能对具体的犯罪和刑罚作出规定。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在证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单独设定了具体刑罚。在行政保护方面,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已是通论,各个领域的行政法律保护还仰赖各部门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这样,经济法确认具体内容之后,便面临建立具体行政法律机制予以配合的问题。

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也不排除通过民事法律机制实现的可能。因为当主体经济公共权利指向的相对人特定以后,当事人完全可以运用民事诉讼工具实现自己的权利。例如,国家税收债务人一旦确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经营者一旦被认定实施了垄断行为,受害者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经济法首先承接经济宪法而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具体内容,然后又为实现这些内容而选择建立有效的经济行政管理或民事法律机制,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应用法。

当然,将其视为应用法,并不是说它是宪法性、行政性、民事性的三种规范的简单相加,而是说它是几种法律机制配合的结果。“经济关系主体对经济法的选择,强调的不是事后能否给予公正的裁判,而是事前是否进行了社会成本节约的共同预防”。[4]经济法克服各种法律机制单独运行缺点,企图在自己的领域系统地建立社会成本节约制度。事实上,经济法也一直致力于解决一国经济上的公共问题,对实现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独特的功能足以促使其不断发展成相对成熟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与一般行政法关系密切

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发生在经济公共领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其实现机制的制度选择离不开建立相应公共管理机制。公共管理机制一旦建立,相应的经济公共管理关系就会产生。这种关系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互相依存。法律对前者的确认,必须对后者进行调整,两者不能偏废。公共管理机构依照何种职权,遵照何种程序执法,一般行政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经济法特别规定,这有利于执法目标、职能和程序的统一。从权力控制的角度看,权力一旦赋予,就有被滥用的危险。经济法不仅要求从内容上限制公共管理权力的运用,而且需要建立相关程序对公共管理行为进一步控制。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具体的监管程序等。

管理学上一般认为,“公共管理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5],相应经济公共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实施的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如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调控等。经济公共管理仅仅在管理意义上区别于一般经济行政,“它主要关注的不是过程、程序和遵照别人的指示办事以及内部取向,而更多的是关注取得的结果和对结果的获得负个人责任,因此区别于经济行政。”[5]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具有“相应”两个字限制,当然不是指所有的公共(行政)管理。如民法上的物权、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就不应归入相应经济公共管理范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一般依据经济学上对经济的分类而分为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也可以按照所涉及的领域不同而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如分为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等。

(三)经济法调整相应民事关系,鼓励私人实施经济法如上所述,经济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也可以通过立法选择民事法律机制来解决。这种由经济法直接规定的民事关系称为相应民事关系。它是一种特别民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的非传统民事关系或者不对等主体之间传统民事关系。

前者如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后者如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侵害一般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明确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且同时又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是直接侵害某一经济群体利益而直接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其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大于有利影响时,所有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利益都会受到影响。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的行为不一定导致公共经济利益的损害,但侵害经济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定导致不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之损害。

经济法引入民事机制的正当性不仅来自立法机关的社会成本节约政策,而且与“政府俘获”问题有关。所谓“政府俘获”,是指企业通过为公职人员提供非法个人所得来促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政府一旦被俘获,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实现的公共管理机制失效,私人的公共经济权利的实现面临落空。这时,私人实施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政府俘获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为少数利益集团而不是人民大众谋利益的问题。政府在经济公共管理中被俘获,相应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实现因此受阻,社会公共利益亦面临危险。这个时候,建立和完善相应民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就十分必要。

三经济法存在的理论依据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与宪法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分工的考察,我们发觉经济法的功能包括两个:一是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二是选择建立这些内容实现的法律机制。因此,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也可以在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经济法本体法存在的依据。经济法中部分规范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可以称为本体法。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涉及经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民法主体追求意思自治的精神相悖;其主体经济上的对等性又与行政法调整机制中主体非对等性不相符。因此,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是民法和行政法难以承受之重。法律分工客观上要求经济法来执行宪法宣示的经济公共领域的秩序。如竞争法中调整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规范、财税法中调整财税经济关系的规范等。从宪法上看,这些关系都需要强调经济上而非主体资格的平等,即经济面前人人平等。但此种经济平等不一定等于民事上的个体之间的平等,亦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平等,而是经济机会或者经济公共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如竞争法上竞争公平、预算法上财政平衡,就是此种平等的具体表现。

第二,经济法包含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首先,经济法建立行政法律机制是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合理延伸。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而行政法是宪法最主要的执行法律部门。从政府成立的初衷来看,政府执法的目标和正当性主要来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应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政府怎么样履行职责,需要经济法明确或规范。其次,经济法上享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最终是个体,只是这种“个体”具有不特定性或者直接指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与民法上使用的“个体”语境不同而已。不特定的私人或者特定的国家公共部门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民事审判来实现某些已经特定的权利或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经济公共事物的损害行为若导致了私人利益的损害,私人当然有权借助司法机关予以救济。让私人承担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部分功能,开启“私人实施”的通道,显然是出于法律对节约社会成本和强化诉讼动力的考虑。再次,选择哪一种实现法律机制,从经济上考虑,决定因素仍然是社会成本问题。如果公众利用单纯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机制足以应对经济上的公共问题,那么,立法机关为什么还要选择经济法立法?因此,促使行政、民事应用法律机制在经济公共领域的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应是经济法重要价值之所在。

四经济法的作用

(一)经济法是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的基本法律

法律是一种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最终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一样,也是维护宪法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它立法的最终目的仍是维护宪法宣示的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它保护市场自动调节的基础性作用。经济法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实质上划分了政府与私人行动的边界,这种边界越明确,私人自由就越容易得到保障,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越容易发挥出来。从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来看,“经济人”的个体理性是市场群体理性即“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前提。经济法主体可以通过经济法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公益”和“私益”边界,形成市场发挥作用的“个体理性”。如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缴纳多少增值税、经营场所应具有什么样的安全度,在经营集中必须注意什么样的申报标准等等。这些规定为私人预见“个体利益”得失提供了条件。

2.它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与政府的关系。与经济学不同,经济法直接承认政治对市场运行模式的选择,在此前提下确认两种力量的不同作用。它关心两者法律地位(作用范围)是否与现实经济情势和本国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而不对政府是否应当扮演“夜警察”还是“主动干预者”展开讨论。它将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视为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界限,从而对市场与政府关系实现法治化;二是规范经济公共管理行为,保障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的目的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对市场形成破坏。例如,在宏观经济方面,立法机关为了对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予以限制,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宏观管理行为进行控制。德国1967年颁布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1978年颁布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以及我国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的《经济稳定增长法》,都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典型立法。

(二)对“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观点的反思

我国市场经济初期的经济法理论一般建立在经济学关于国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学说之上,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协调经济之法”“国家调节经济之法”。这些理论对在我国建立独立的经济法部门,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学研究深入,这些学说对经济法的定位存在明显缺陷。

1.将经济学上关于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直接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基础,在法学上难以取信。政府作为“守夜人”还是“干预者”并不是法学应争论的问题,而是一国根据自己所处的经济发展历史阶段进行的政治决策,况且亚当斯密和凯恩斯处于资本主义的不同经济时代,他们建立各自理论的目的是适应当时的经济情势,而不是催生经济部门法(经济法亘古有之)。利用某一时期的经济理论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依据,只会使经济法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为经济学理论的变动和争论,必然会使相应经济法独立理论陷入尴尬。法要适应经济,但不是为了迎合经济学理论。法学只有建基于经济(而不是经济学)本身,才能拥有自己的话语权。比如,从提供市场必要公共产品角度讲,国家(政府)本身属于市场经济主体范畴。市场与国家不是利益上的真正对立,而是“合作”和“共赢”。法律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不是要执法机关去干预私人经济,反之,它是为了保护私权和限制公权,进而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和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仅以政府职能转变作为经济法制度建立依据也无法解释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先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来限定政府的经济职能还是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内容而制定经济法?肯定是前者。因为按照法治原则,只有法律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予以确认,政府才有权实施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干预、协调、调节)。“需要干预说”给人感觉是“国家需要就干预”。①[9]这明显违背经济民主原则。虽然经济法确实要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但它不是基础,也不是全部;它对政府的赋权也只是保护社会公共关系实现的一种手段。“如果仅从赋权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便有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等同之嫌。”[6]

总之,由经济法确认内容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和民商法调整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都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是通过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确认并建立相应的实现机制来维护和控制政府的经济职权,而不仅仅是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法律工具。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第6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保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着力点。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1、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目前,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社保关系实现全省无障碍转移;18个县(市)已推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调高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城市、农村低保年人均标准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现了应保尽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和5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0%。

2、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长

2010年全省常住人口为71854202人,总人口数位居全国第六位。我省60岁及以上老人已占13%,65岁及以上人口占8.24%,已经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7%的老龄化社会标准,这表明我省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和医疗服务需求激增;劳动力人口增幅超过产业需求增幅,就业服务保障需求进入高峰期。

3、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已进入中等收入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发展相对缓慢,公共服务体系的结构构建未达到合理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还缺乏顺畅衔接的机制,收入分配带来的公共服务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着发展与发展成果合理分配考验。

二、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1、体系建设必须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

向全体居民提供全面、质优、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构建现代、新型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方面。一是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的边界,准确区分公共服务与非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与一般性公共服务。对基本公共服务之外的公共交通等一般性公共服务,形式能够灵活多样,功能能够快捷高效,有些政府直接提供,有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二是政府担负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够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坚持公共支出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先原则,在医疗、社保等方面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2、体系建设必须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

逐步完善符合国情、功能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努力的目标。一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系建设速度既要加快,支出又不能超出承受能力,在起点低的现实基础上抓好保基本、多层次和可持续。二是凡涉及基本民生的主要领域,公共服务要发挥支柱保障作用。切实做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三是公共服务体系必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逐步整合相关公共服务建设,完善大社保公共服务体系,建好城乡一体化的社保工程。

3、体系建设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前瞻要求

在转变发展模式的过程中,应当关注公共服务结构性调整的前瞻性。一是坚持科学发展。根据人口结构对保障的需求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安排,统筹规划,突出体现即满足当前又满足未来。二是坚持客户导向。逐步提升统筹层次,集多种社会保障为一卡,方便保障对象身份转化和异地参保。三是加强政府执行能力建设,打造一体化服务体系。强化省级政府公共服务生产和派送能力,强化市级政府的公共服务接受、补充和递送能力;强化市县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和需求反馈能力。

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创新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充分体现源配置合理、运行通畅、服务全面、保障高效、受益广泛、发展可持续。

1、合理划分三级功能

伴随各项社会保障省统筹及将来部级统筹的进程加快,政策、资金和信息三大功能应集成化,突出顶层设计、解读和规划。服务管理要强化内部性、事务性,集中管理职能于市县,充分利用区域经济发展优势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公共服务要强化外部性、人性化,以建设根植于乡镇的服务窗口为目标,规范社会化服务。功能设计要凸显效能,公共服务的决策领导层(政策、资金和信息)应高度集成,将政策、管理和服务职能分别集中在省、市(县)和社保服务中心,形成决策、管理和服务三个功能层级。

2、构建四层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包括参保人账户信息管理、统筹基金信息管理、政策信息统计管理、信息交换平台管理。公共服务对象的居民基础信息是诚信管理的基础,必须统一规划与管理。随着社会保障向省级统筹和更高层次统筹发展,应在本五年规划内建立省社会保障基础信息、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的交换平台,避免各地、各部门重复建设,杜绝浪费,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3、理顺社保机构三三制

依托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完善省、市、县三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服务型政府的执行机构,应强化统筹基金和打造乡(镇)市区社保服务窗口的职责,实行上下垂直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管理的有机结合。二是规范核心社保业务的外包,统一准入、考核和检查制度,利用其他资源补充公共服务能力,向社区和农村延伸社保服务。三是整合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流程,构建以社保机构为主干、社会化服务机构为辅助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前端服务功能。

4、优化两个操作流程

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运行过程中,存在参保人信息向上集中、社保公共服务向下派送的双向互动过程。要强化市、县社保机构信息上传功能,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随着社保基金逐步实行省统筹,应进一步加强扩权县信息能力建设,实现信息直通省,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出现人为的信息梗阻现象。要着力统筹基金,合理向下配置人财物资源,强化一线人员的综合能力培训。

5、推进服务窗口建设

社会保障功能的释放,关键在服务供给。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好保障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要基于信息化,因地制宜建设,集多种险整合为一体,统一服务标准,开发多样服务品种。城、乡都要根据人口分布格局建设好保障中心,规模要量需而建,不能一拥而上,还要充分考虑人口增量和城镇化规划布局。要完善社会保障网页、便民触摸机、电话服务、社保专员等多种“窗口”服务形式,特别在偏远农村山(牧、渔)区,要建立流动性“服务站”,送社保服务进村入户。市民服务中心建在社区,宜采取社保机构主导,民政部门、民间慈善机构辅助、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参与的模式建设,改变条块分割、缺乏协调的老办法,逐步实现医保、低保、救助、就业、居家养老等服务一体化、集成化,提供高效社会公共服务。

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与组织创新

1、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的体制建设

要理顺管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的运行体制,为打造效能服务奠定基础。一是确保社保机构职能相对独立。社保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承担承社会服务责任,提供优质、可靠的公共服务。二是确保网络服务体系完备。按照社会保障发展建设的规划,建立纵向、层级式的公共服务体系。国家负责定制,省级负责管理,市(县)级负责派送。三是确保服务外包管理有效。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外包的只能是功能,不能是责任。社会保障行政机构要主抓外包核心业务,外包程序与合同必须依法实行标准化管理,社保机构要对合作伙伴和承包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服务对象的权益。

2、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的机制建设

机制决定效率。一是提高统筹层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根基源于社会保障基金的雄厚,而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是根本途径。二是整合同类业务。公共服务的特点就是机会均等、待遇平等。在统筹层次上升到省或更高级之后,应当特别注重社会保障功能的集约。三是服务信息共享。与一个窗口服务相对应,各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同社区乡镇服务网点、市县至省社会保障执行机构,应统一自下而上完善个人账户、数据库、信息交换平台四级系统,健全个人查询和信息共享的密钥管理制度,保障不同保险服务之间的有效链接,实现一次申请,多险同审。

3、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的组织建设

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改革后,政府社会服务功能也要进行组织再造。一是加强机构与功能系统整合。理顺管理与执行、政策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整合各项社保公共服务,窗口建设与流程再造同步。二是解决机构责任与编制矛盾。采取职责与人员相匹配方法克服编制限制,缓解矛盾。三是明确人员配置与经费保障。《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范围扩大了、社会责任增加了,应推进人员编制和预算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建设。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主体,但绝不是公共服务资源的全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在于大众和基本,而个例和特殊需要其他服务资源来补充,如慈善和公益等公共服务。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上,要把其他服务资源纳入公共服务系统中,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同时,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既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要充分结合民族文化和传统。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0年10月18日

【2】张延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9.10

【3】孙友祥,柯文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价值、困境与路径[J]. 中国行政管理, 2009(07)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第7篇

【关键词】 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 社会功能 政治功能 群众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要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体现社会进步的发展要求,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特征。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开展的“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工作”项目,通过全市城乡基层党组织普遍走访联系和服务群众,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问题,探索创新了新时期加强群众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这个项目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价值,就是有利于巩固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利于实现执政党的政治主导和社会整合功能,有利于实现执政党的代表性与合法性认同。

一、联系群众:实现执政党的社会整合功能

政党作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而组织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必然具有公共性的品格,是具有政治功能的社会公共组织。推动基层党建的创新发展,必须深化拓展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内涵,探索确立党组织功能实现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不断创新党的群众工作的社会化新机制。“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工作”项目,提出了“要建立基层党组织主动走访联系身边群众制度,切实落实居民区(村)党组织每年普遍走访一遍居(村)民家庭”的要求,2011年全市居村党组织共走访居村民家庭789.7万户,2012年上半年走访居(村)民家庭348.7万户,全市走访家庭覆盖面达97%。从实践成效考察分析,一是在社会关系新发育中,积极促进和增强了党组织和党员与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密切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二是在社会功能新拓展中,积极推动和发展了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体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先进模范的根本宗旨;三是在社群活动新领域中,积极确立和发挥了党组织和党员作为积极行动者和活动倡导者的示范引领作用,真正实现有效的政治主导与社会整合。

在当代思想界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著名的“公共领域”理论中指出“公众”的重要特征,是拥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这种普遍利益超出私人或集团利益之上。因此,公共领域表达为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等多元主体活动的丰富领域,我国执政党建设和基层党建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意义,就在于形成和确立主导多元社会整合的枢纽型领导体制、社会化组织形式和群众性活动方式。“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工作”项目注重以群众日常生活领域为重点,以社区“社会共同体”为基础,即乡村按照100-150户或自然村、城市居民区按250-300户左右的规模,全市共划分联系服务块区3.35万个,形成了“划块明责”的群众工作新格局,使党的工作和党的基层组织切实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凝聚社会和整合社会。

执政党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直接地面向社会,努力地扎根于群众,通过公共事务的参与、公共问题的解决、公共利益的协调等,实现党对基层社会有效的政治领导功能;就是要求我们党的基层组织要善于切实地把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在代表公共利益和达成社会共识之中,把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建立在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成效之中,把党的组织工作体系建立在引领整合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之中,把党组织的活动融入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物质文化服务之中,使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强化。在普遍走访联系社区群众的过程中,不仅覆盖到每一户家庭,包括外来租住户和来沪人员家庭;不仅体现了“人对人、面对面、心连心”的真情实感和朴实作风,而且形成了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共同参与的区域党建资源协调整合的新体制。

基层党建探索创新的基本目标和根本成效,就是要把党的先进性、代表性切实体现和融入到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社会各界广泛认同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中。联系服务群众就是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必须紧密围绕社会公共事务、关注社会公共利益、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工作”项目的经验成效启示我们,必须通过整合社会各类主体的资源要素,积极回应各类主体的利益诉求,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治安、物业管理、市政管理等群众意见大的社会问题,系统化地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咨询服务,使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贴近群众需求,获得社会认同。我在上海康健街道社区党建的实验性研究项目中曾经提出了“五个让”的功能和目标:“让陌生的人们熟悉起来,让劳累的人们轻松起来,让疏远的人们亲近起来,让困难的人们得到关爱,让奉献的人们受到尊敬”,强调必须注重突出以人为本、以居民为主体的理念,使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努力满足居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积极引导居民群众的参与性追求,具体真实地体现党的群众工作的要求。

二、服务群众:获得执政党的合法性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