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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律关系(合集7篇)

时间:2023-08-02 16:18:28
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第1篇

一、选择权。

《破产法》第26条作了规定,这就是说有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仍在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五莲县饲料公司破产就是这样,在宣告破产时尚有一些合同未履行,那么这些合同是否履行,必须以所有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加以考虑。对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法律赋予了清算组选择权,而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从法理上分析这些未履行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如果是单务合同那么就因破产而形成合同无效。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如果在破产前签订了这种合同就认定该合同无效。况且《破产法》第35条也明确作了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当然前边所说的双务合同可以选择,而是在合同双方都应履行而没有履行,即双方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才可选择。因为对方已全部履行,可就自己履行的标的额申报债权。如果破产清算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如果决定解除合同,则可能给另一方带来损害。因此《破产法》第26条作了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规定,那就是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二、取回权。

《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是法律赋于第三人的权利。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频繁,经营手段多样,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借用的财产以及来料加工的原材料、代购代销的商品和为他人保管的财产,都可以在企业破产时享有取回权。

三、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32条作了明文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条的规定对于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来说,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不参加破产程序,而就该担保标的物行使权利。那么优先受偿权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必须在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而且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其效力无法认定;如果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全部抵押或大部分抵押则抵押关系无效。如果是特定标的物的抵押,没有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置抵押的抵押关系也不成立;如果是同一财产多个设定抵押的,按顺序优先受偿。其二是必须是宣告前设定的担保且是宣告六个月之前设定的。其三是必须在破产期间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的。目前我国法律对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权利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申请人民法院对所设定的担保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如果担保物的价款高于担保债权的数额,差额部分由清算组收回列入破产财产;如果不足的部分则通知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

四、抵消权。

《破产法》第33条作了规定:“债权人对于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行使该条款的抵消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1)债权、债务相互对立且对等。(2)必须是破产宣告前已实际存在的债务。(3)必须是债权人直接向清算组表示抵消的意思,而清算组不能要求抵消。

五、否认权。

财产法律关系第2篇

一、选择权。

《破产法》第26条作了规定,这就是说有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仍在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五莲县饲料公司破产就是这样,在宣告破产时尚有一些合同未履行,那么这些合同是否履行,必须以所有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加以考虑。对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法律赋予了清算组选择权,而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从法理上分析这些未履行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如果是单务合同那么就因破产而形成合同无效。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如果在破产前签订了这种合同就认定该合同无效。况且《破产法》第35条也明确作了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当然前边所说的双务合同可以选择,而是在合同双方都应履行而没有履行,即双方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才可选择。因为对方已全部履行,可就自己履行的标的额申报债权。如果破产清算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如果决定解除合同,则可能给另一方带来损害。因此《破产法》第26条作了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规定,那就是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二、取回权。

《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是法律赋于第三人的权利。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频繁,经营手段多样,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借用的财产以及来料加工的原材料、代购代销的商品和为他人保管的财产,都可以在企业破产时享有取回权。

三、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32条作了明文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条的规定对于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来说,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不参加破产程序,而就该担保标的物行使权利。那么优先受偿权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必须在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而且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其效力无法认定;如果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全部抵押或大部分抵押则抵押关系无效。如果是特定标的物的抵押,没有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置抵押的抵押关系也不成立;如果是同一财产多个设定抵押的,按顺序优先受偿。其二是必须是宣告前设定的担保且是宣告六个月之前设定的。其三是必须在破产期间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的。目前我国法律对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权利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申请人民法院对所设定的担保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如果担保物的价款高于担保债权的数额,差额部分由清算组收回列入破产财产;如果不足的部分则通知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

四、抵消权。

《破产法》第33条作了规定:“债权人对于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行使该条款的抵消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1)债权、债务相互对立且对等。(2)必须是破产宣告前已实际存在的债务。(3)必须是债权人直接向清算组表示抵消的意思,而清算组不能要求抵消。

五、否认权。

财产法律关系第3篇

“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的原因又把这幢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答案,对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的影响就不同。有了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甲虽然先买房,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是房子的所有人,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讲到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时,举了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个例子。

小到一个钮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的法律就是物权法。

在法学界有句名言:“民法乃万法之母”。而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是“母亲的心脏”。要想明白物权法是干什么的,与百姓生活有何干系,必须明白什么是物。法理层面的学术解读,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住房、厂房等建筑物。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设备、家具、衣服、粮食等等。总之,您目光所及,大都是“物”。

物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对物的权利。一件东西归你,怎么处分是你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别人无权干涉。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属于物权。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财产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部分。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物权法调整的是有形财产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有人形象地将其比喻为“竖立在公权力面前的私权利保护之墙。”

比如,你住的房子前面建了一幢高楼,挡住了你房子的阳光,你有没有权要求其拆除?你所在的小区会所、车库归谁所有?你拾到一本护照,失主悬赏500元寻找,你把护照交给失主他却不按承诺给你报酬,你有没有权利索要?你从市场买回一辆手续齐全的摩托车,可公安机关找到你说这是赃物要追回,你是否要将摩托车交出?这些问题,在物权法中都会找到答案。

在民法体系的众多法律中,从与每个人的关联程度来看,大概只有婚姻法可以与物权法相提并论。但从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婚姻法却远不如物权法。物权法与全体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重要、重大,而且具体。

财产法律关系第4篇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婚同居财产;财产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113 -02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在我国非婚同居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指的是所有除了婚内同居之外的同居,其不仅包括了受到我国刑法禁止的重婚,也包括了不符合形式条件的同居,其外延十分巨大;而狭义的非婚同居指的是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的两性持续的、自愿的并且有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地居住在一起。本文讨论的仅仅只是狭义的非婚同居。(下文中所提的非婚同居均是指狭义的非婚同居,不再累述。)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双方在同居之时应当均是处于没有结婚障碍的状态之下;(2)当事人双方在同居之时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异性;(4) 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基于自愿而同居;(5) 当事人双方有无结婚意向在所不问;(6)当事人双方同居应有一定的期限,且该期限应当是持续的、稳定的。

(三)非婚同居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有其相似性:第一,当事人双方持续稳定的同居一段期限且有夫妻生活;第二,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是异性;第三,其都是基于自愿而在一起生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又出现了明显的不同之处:第一,我国只承认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非婚同居是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非婚同居一概不予承认其为事实婚姻;第二,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拥有和正式婚姻关系一样的权利义务,而非婚同居尚不能得到和正式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其许多权利还尚缺法律保护;第三,事实婚姻是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婚同居则没有此项要求。

2.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

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有其相似之处:第一,其主体要求必须是异性;第二,其都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段时期且有夫妻生活;第三,其有无结婚意向都在所不问;第四,其都要求双方是自愿的。但是,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又有巨大的不同:第一,非婚同居要求当事人双方不存在结婚障碍,而非法同居则要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拥有配偶;第二,对于非婚同居,法律并不禁止,而对于非法同居,民法甚至是刑法都作出了严厉的规定,禁止公民非法同居。

二、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概述

(一)非婚同居财产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并非所有非婚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取得的收益都能被纳入非婚同居财产的范畴,非婚同居财产应当与个人财产、婚内财产进行区分。笔者认为,非婚同居财产指的是非婚当事人双方在非婚同居期间内取得的为了维系非婚同居生活而所拥有的财产。所以要构成非婚同居共同财产,首先财产的取得时间应当是在非婚同居期间;其次财产利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维系非婚同居期间正常的生活开支。

(二)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权利

财产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资格。非婚同居虽然也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形成的,但是其毕竟不是受到法律正式认可的行为,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利,除了因非婚同居共同生活所必须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外,其他的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权能必须通过对方的认可才能使用,且不能随意处分对方的个人财产,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能,原则上不论财产价值的大小,均应当通过对方的认可之后才可以处分,若没有经过对方的认可即处分的,则应按照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进行处理。

纵然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其也有相似。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不仅都能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一般的财产关系,也产生一些特定的基于特定身份才有的财产权利。

非婚同居双方应互相享有扶养请求权。基于我国庞大的非婚同居的事实,若不承认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扶养请求权,则容易导致非婚同居当事人在生活中的不负责任。非婚同居中的扶养请求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当非婚同居双方中一方的收入明显少于其正常生活所需时,另外一方则负有扶助该方正常生活的义务。第二,当非婚同居双方中一方处于生病状态时,另外一方则负有扶养和照看的义务。

非婚同居双方互相享有继承权。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认可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享有继承权,但是允许其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一定的补助,然而这补助往往是很有限的,对于活着的一方而言,这是极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双方应该互享继承权,这样才能起到保护非婚同居中的弱势群体的目的。

四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模式

和婚姻关系类似,实践中非婚同居纠纷的集中爆发点是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之时,非婚同居关系的破裂不仅导致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解除,更是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一次最终清算。

(一)非婚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时的财产处理模式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自然解除,即产生继承问题,依照现行我国民法和继承法之规定,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自然解除不产生继承权,但是弱势当事人一方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得到一定的补助。

不过笔者依然认为,不承认非婚同居者之间的继承权不利于非婚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我国应当有条件地承认非婚同居者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并作出如下规制:1.确认非婚同居者可以作为继承人时,生存一方要依据自然死亡一方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继承权且自然死亡一方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2.非婚同居的期限需要达到一定的期限;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倘若非婚同居生存一方是依靠死亡一方生前扶养且无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又或者是非婚同居生存一方对死亡一方或其家属贡献较多的,则可以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适当的获得一些遗产。

(二)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处理模式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人为解除,指的是非婚同居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由一方提出,同意结束非婚同居状态。由于非婚同居的形成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形成的,且其没有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的认可,故在非婚同居当事人中的某一方提出要解除同居状态时,同居状态即可解除,而不需要经过一些行政程序。至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在同居状态解除时,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无约定的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渠道解决。

(三)非婚同居关系法定解除时的财产处理模式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定解除,指的是非婚同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因法院宣告死亡而致使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定解除的状态。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进行规制,从这一个角度来说自然也就不存在非婚同居法定解除这么一说。但是根据民法和传统的民法理论,宣告死亡作为一种民事制度,是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产生、消灭、变更的。由于非婚同居是基于两性的身份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即便不是法律上认可的身份关系,但其也不是法律禁止的),故宣告死亡仍然能够引起非婚同居关系的消灭。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定解除,若是一人被宣告死亡,则另一方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四、对完善我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纠纷处理的思考

(一) 处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1.与婚姻财产关系区别对待原则

与婚姻财产关系区别对待原则,指的是法律在调整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时应当与调整婚姻财产关系有区分。虽然这两者在性质、行为和目的上是类似的,都是以共同居住生活为目的,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却有很大的不同。权利上,非婚同居者并不当然享有婚姻关系中关于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内容;义务上,非婚同居者并没有强制性的忠诚义务和扶养义务,更多是因为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而承担的责任;救济上,非婚同居者因没有得到法律和行政者的许可而生活在一起,虽然法律不禁止,但是其也得不到像婚姻关系一样强有效的保障。

2.约定制和法定制相结合原则

约定制能够让当事人双方拥有最大的选择自由,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对共同生活的充分尊重。尤其在法律没有调整到或者没有调整到位的私法领域,约定制是处理纠纷最好的模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在纠纷出现时又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法律也应当适当介入调整。

3.确立补偿原则

在非婚同居期间,女方往往会为共同生活付出更多的家务劳动以及精力。实践中,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方作为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在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往往会在经济上受到很大的冲击(因其付出较大的精力来维持共同生活而没有一份独立工作)。法律应当确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在分割财产时,既要保持非婚同居者的经济独立性,也要注重公平正义原则,适当照顾非婚同居中的弱势的一方。

(二)处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具体设计

对于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纠纷处理的具体设计,应该以约定的财产制为主;没有约定的,以协商为主;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商一致的,以法定财产制为补充。

1.若双方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则从其约定

对于私法领域而言,意思自治无疑是最首要的原则。故约定优于法定。至于约定财产制的效力,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宜,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没有约定时,以协商制为主

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自由权,为了充分的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对非婚同居财产的分配进行协商,只要协商的结果是出于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那么法律应当给予支持。

3.在没有约定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法定财产制补充

具体可以参照婚姻法关于婚姻财产关系的具体条文设计,例如,非婚同居之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判给个人;基于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共同财产应当按比例适当分配;非婚同居之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非婚同居之时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

参考文献:

[1] 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2] 巫昌祯.中国婚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财产法律关系第5篇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法律关系主体 供应链 消费链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网络娱乐服务产业发展迅速,从大型网络游戏到网页游戏再到手机游戏,盈利模式比较成熟,网游虚拟财产交易规模化。在虚拟财产产生、变更、交易的过程中,实质性地形成了相应的虚拟财产法律关系,即应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由虚拟财产所联结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应当得到保护,应当进行规范调整。网游是虚拟财产的重要集散地,具有代表性,本文主要从网游的角度分析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

1网游虚拟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关于主体的问题,曾纠结在虚拟财产的主体之争上,究竟谁是虚拟财产的主体,各说各理。但从法律关系的层面,不管是开发运营者还是玩家或网络用户等,他们都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根据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特点,本文区分为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一是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供应链;二是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消费链。对于这两类不同的主体,厘清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具有现实意义。

网游尽管开发平台不断创新变化,但其中的虚拟财产脉络却是非常清晰,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及开发商、运营商、渠道商、网游交易平台、玩家等,网吧等特定主体还有生存空间。笔者认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功能或扮演的角色,分为供应链、消费链、中介平台等。其中供应链主要包括开发商、运营商、渠道商等,当然,网吧仍然在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虽然已不能与辉煌的过去相提并论;消费链主要包括玩家,代练者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但相对于供应链而言,代练者仍然是消费方,只是他通过代练这种服务向玩家收取报酬;中介平台主要包括网游交易平台等,目前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淘宝、5173、嘟嘟等。

供应链与消费链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到服务合同关系,涉及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等方面则又有保管合同的特性。而外挂开发和架设私服应当属于非法行为,其间的供应与消费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外挂开发者、销售者、私服提供者不能作为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

2供应链主体分析

供应链主要包括开发商、运营商、渠道商等,比较著名的有暴雪、盛大、完美、腾讯、金山、网易、久游、搜狐、91、360等这些耳熟能详的名字。渠道商仍然在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开发商+运营商+渠道商”的三元模式一直为业内所认可和运作,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网游产业链的发展。渠道商一直处于阻碍网游健康发展的争议中,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端游、页游还是手游,渠道商的威力似乎有增无减,本文对此不予置评,但至少说明一点,中国的发行商尚没有真正成熟起来。本文把它们统一看作供应链,分析其在供应中的权利义务。

2.1供应链权利

供应链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关于著作权与商标等知识产权、收取服务费以及服务变更中止和终止的权利等。

2.1.1关于著作权与商标等知识产权

供应链对于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可能包括以下内容: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等。所有这些内容均受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保护。其它有关各方包括网络游戏的用户只有在获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严禁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者创造与上述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包括销售以获取不当利益。

2.1.2收取服务费

供应链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可以决定收费模式,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关于收费,涉及网游的收费模式,主要包括计时收费和道具收费等。计时收费是一种传统的收费模式,一般分为计时和包月。道具收费普遍存在于所谓的免费游戏或“永久免费”游戏中,这是目前的主流形式。

2.1.3服务变更、中止和终止

服务的变更、中止和终止都涉及消费链的切身利益,因此本身应该有相对严格的限制,并履行事先合理期限的通知义务。服务的变更、中止和终止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系统维护、升级需暂停网络服务等;用户提供虚假注册身份信息等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依约采取中止措施;用户有违法信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时,依约终止服务。依约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的,供应链中的开发运营商应负举证责任。关于因用户连续某个时间段没有使用服务导致终止服务甚至删除用户信息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依据双方的协议确定。

2.2供应链义务

(1) 保证游戏取得国家的相关许可,取得所有相关著作权、商标等。

(2) 提供完善的用户服务系统,服务条款应当在注册时公开,条款公正,明确,具有操作性,应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 保证服务的连续性。

(4) 善意保存和保护用户资料,防止被未经授权地访问、使用或泄漏。不得公开用户个人资料。例外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户允许披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要求披露;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程序要求披露。

(5) 建立有效的安全认证和防范机制,包括交易数据的记录制度。这对于以后的取证工作非常重要。

(6) 对上述内容存在争议的时候承担举证责任。

(7) 损害赔偿责任及免责条款。对于自身所致的虚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用户所提供(下转第142页)(上接第130页)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费链主体分析

以网络游戏为例,消费链主要是玩家,这是目前的弱势群体。网络游戏是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代表着新的消费潮流,目前消费群体的发展势头比较好,同时,由于法律规制不完善,消费链也是权益侵害的重灾区。

3.1消费链权利

作为消费链,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但现实中,这却是消费链主体中最难得到保障的权利。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入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即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这里的所有人从密切联系的角度,只可能是消费链而不是供应链。

(1) 对网络游戏中的角色数据、装备、虚拟货币、虚拟宝物等虚拟财产的权利。

(2) 对运营商及他人侵犯自己的虚拟财产等行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3) 其它合法权利。

3.2消费链义务

(1)注册时提供完整、详尽、真实的个人资料,保管帐号及密码的义务。

(2)在网络游戏中不得危害网络游戏安全和平衡:不得使用异常的方法登录游戏、使用网络加速器等外挂软件或机器人程式等恶意破坏服务设施、扰乱正常服务秩序的行为;不得利用反向工程、编译或反向编译、反汇编等技术手段对游戏进行分析、修改、攻击,最终达到作弊的目的;不得利用程序的漏洞和错误(Bug)破坏游戏的正常进行或传播该漏洞或错误(Bug);不得进行其它危害网络游戏安全性及平衡性的行为。

(3)不得侵害供应链知识产权:禁止复制、翻拷、传播和在网络上陈列本产品的程序、使用手册和其它图文音像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开展示和播放本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对本产品的程序、图像、动画和音乐进行还原、反编译、反汇编、剪辑、翻译和改编等任何修改行为。修改或遮盖本产品程序、图像、动画、包装和手册等内容上的产品名称、公司标志、版权信息等内容。以本产品作为营业使用等。

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制,离不开主体的权利义务体系。本文主要初步分析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究其根源,重点应是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供应链应当主要享有产品的知识产权;消费链应当享有供应链产品中的衍生权利,如在继承上应消除用户协议的限制等。

基金项目:湖南警察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虚拟财产法律关系”(2011YB19)。

参考文献

[1] 杨斌.虚拟财产法律关系内容[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06(6).

财产法律关系第6篇

    一、虚拟财产权的概念

    虚拟财产通常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空间中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装备、和游戏货币等。因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常被公开或私下买卖,由此产生了虚拟财产交易。由于目前尚无明确定和权威的定义,游戏账号、游戏货币乃至网络域名,都可以成为虚拟财产从而走向商品化。因此,虚拟财产即为在网络环境下,将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等储存到网络媒介中来模拟现实事物的财产形态,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

    当前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较有争议,但有一点是形成共识的,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存在,我们称之为虚拟财产权。虚拟财产权则是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客体的财产性权利,运营商创设后拥有和支配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显然是运营商原始取得的。而对于用户对其所拥有和支配的网络虚拟财产而言,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而通过对价从运营商或其它用户处购买而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权利的继受取得。

    二、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

    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从该定义来看,物权的基本属性就是支配,这就鲜明地提示了物权的本质。任何财产权只要符合了支配的属性,并且被法律确认为物权的类型,它就成了物权。那么虚拟财产权是否符合这一特征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权体现了主体对于客体控制的直接性。所谓直接,就是指无须任何的媒介物,主体就能将其意志作用于作为客体的物。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特有的虚拟性,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介质才能得以存在,但这并不妨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对其的直接控制。从主观上看,网络虚拟财产权是权利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对于物的控制状态,直接依据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权体现了对于客体的直接、现实的支配。通过帐号加密的方式,权利人可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和控制。网络虚拟财产的帐号加密方式使得对无体物的实际管领变成现实,它支配的范围也更加明晰起来,权利人的范围也得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权上在事实上享有了对于客体的直接、现实的支配。

    综上可知,网络虚拟财产完全具有可支配的属性,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属性的财产权。

    三、对虚拟财产权法律主体和客体的探讨

    1.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游戏玩家,而义务主体则是网络运营商或开发商以及其他的网络用户。

    第一,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游戏玩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获得了网络虚拟财产,当然享有所有权,其活动的本身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种类和数量。当用户通过运营商或其它用户购买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时,其付出对价是为了获得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运营商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进行控制,他们只提供一定期限的网络服务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储保管工作,没有任意修改的权利。所以规定游戏运营商只提供游戏的场所并负有保管的义务,这样以便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和规范运营商的行为。

    第二,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网络运营商都像网络开发商和其他玩家一样,不仅对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权负有消极的不侵犯义务,而且还负有积极的保管义务。这也是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同于传统物权的一个特性。这种特性主要是由网络虚拟财产独特的存在状态和运行方式所决定的,并不妨碍虚拟财产权符合物权的对世性特征。网络用户之间虽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相互之间负有互不侵害和妨碍其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也即虚拟财产的义务人是除网络用户外的一切人。

    2.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客体是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凡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的外观,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并具有一定的价值,不同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差异不在于财产名称及功能的不同,而是因为玩家的付出不同。

    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是将其纳入一直以来以有体物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物权法保护范畴的最大障碍。传统财产法认为物权客体必须为有体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形财产。同时无体物及无形财产概念的提出,使人们认识到,财产是一种可以以金钱来评价的利益,其本质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使人们从权利的角度来认识到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共性。

    四、对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探讨

    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支配,即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的行使、侵害和转让这些法律事实而引起的。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和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

    1.用户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用户是网络环境中由用户账号所管理和控制的这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其行使作为所有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户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网络服务合同来使用网络环境,按照规则正确行使网络虚拟财产权和其他用户交易转让网络虚拟财产权时严格遵守交易合同。

    (1)用户所享有的权利

    第一,占有权。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占有受限制的特点。在用户在线活动中,通过服务器的支持,以及账号、密码的使用,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直接占有。在用户离线后,该信息则存储于服务器中即用户将直接占有权转移给网络经营者,但用户并不因此丧失网络虚拟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的静态公示方法就在于对用户名和相应的密码的占有,与现实中对动产的占有一样,具有权利的推定力,可以表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网络虚拟财产权动态的公示方法就是在网络环境内,权利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直接控制和管领。

    第二,使用权。人们占有物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殖价值。对网络虚拟财产亦是如此。无论是电子邮件地址还是网络游戏中道具、装备,网络用户都可以通过使用,满足其消费、娱乐、信息交流的需求。

    第三,收益权。网络用户不仅可以使用网络虚拟财产、获得使用价值、也在可以网络虚拟财产上进行投资,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网络环境内价值不断升高从而获得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利益,不仅带来权利主体的收益,而且支撑着、刺激着整个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游戏业的繁荣。

    第四,处分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权主体既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行使事实上的处分权——如消费、删除、废弃其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通过交易转让给第三人。网络虚拟财产处分权的行使会受法律和网络协议的制约,但这种制约并不导致所有权处分权能的丧失。

    (2)用户应承担的义务

    第一,遵守网络环境行为规范,利用合法的、符合网络环境规则要求的手段来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及服从管理,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第二,转让网络虚拟财产权时严格遵守交易合同。用户在转让网络虚拟财产权时,买卖双方行为依据的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就采用双方约定来履行,未明确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来履行。

    第三,在其网络虚拟财产权受妨害时的举证义务。用户应就网络虚拟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承担一般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也是最基本的原则。

    2.运营商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运营商所享有的权利

    服务商享有有关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服务设备包括数据的所有权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对网络环境运行进行管理的权利(如对违反网络环境规则的用户给予网络环境内处罚)。

    (2)运营商应承担的义务

财产法律关系第7篇

夫妻财产关系在民法和国际私法上又称夫妻财产制,它是双方当事人因成立婚姻而在财产关系上产生的效力的表现。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财产的管理权及报告的义务;财产的使用、收益及处分;原有财产和特有财产的划分;家庭费用的负担,夫妻双方债务的清偿以及结婚后夫妻财产制能否订立、变更、废止等。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等问题,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受不同历史文化、社会环境、政治因素等影响,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内容相差很大,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夫妻财产关系是否与婚姻的人身效力适用同一个法律;

2、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支配财产制的法律;

3、夫妻共同财产中,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还是同一制;

4、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是否可以变更。

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因各国对适用准据法的连结点规定不同,导致了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的冲突。日本法例(明治1898年施行,1989年修订)第十四条关于婚姻的效力的规定“婚姻的效力,夫妻的本国法相同时,依该法律;无其法律时,而夫妻常居所地法律相同时、依该法律;无前述任何一种法律时,依与夫妻有最密切关系地的法律。”第十五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1)前条的规定,准用于夫妻财产制。但是,夫妻以其署名的且有确定日期的书面订定应依下列任一法律时,夫妻财产制依其所定法律: 夫妻一方国籍国的法律; 夫妻一方常住地法律;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依外国法的夫妻财产制,关于在日本所为法律行为及在日本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依外国法所订的夫妻财产契约,在日本进行了登记时,不拘前款规定,可以对抗第三人。”泰国国际私法(1939年制定)第五章亲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婚前无契约时,依本国法。夫妻国籍不同时,依丈夫本国法。但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第二十四条“婚前夫妇缔结财产关系的契约,缔约能力依各当事人本国法。”法国民法典加编之三第九条规定“无财产契约而结婚的夫妻财产制,如果他们有共同的本国法,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没有共同的本国法,适用他们第一个共同住所地法。如果夫妻结婚时成立了契约,夫妻财产制适用第七条确定的法律。”

二、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选择和确定

从以上几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涉外婚姻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是以国籍为准据法的连结点,有的国家是以住所为准据法的连结点,同时区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学界认为,在准据法的表述中,连结点的选择不应该是任意的,而是必须在客观上确实能体现事实因素与冲突规范的内在的联系,如果适用或选择的法律不当,将会导致法院管辖不当,反致、转致的发生,法律规避的出现等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个连结点: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任意一个连结点的法律。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均接受了将婚姻视为契约的观点,夫妻财产关系也被看成属于契约的范畴。夫妻财产关系的契约性质,促使了以契约自由或私法自治为理论基础的意思自治原则向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领域的扩展。夫妻双方对契约性质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形式、内容及争议解决进行约定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贯彻和体现。我们国家在制定此条规定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三个连结点的选择范围基本上涵盖了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特征。

三、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足之处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涉外婚姻中当事人不一定都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夫妻双方常年分隔两地的情况是大为存在的;并且当事人不会因为涉外婚姻的成立而自动取得他国国籍,至少我们国家是没有此项规定,因此夫妻双方的国籍不同也是一个常见的事实。如果按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既没有协议选择财产关系的法律,也没有共同居所并且国籍也不相同时,该如何适用法律?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的设计是不完善不周全的。在国际立法方面,1978年海牙《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公约》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在其任何一方的本国法、任何一方有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结婚后夫妻一方首次设立新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中,指定一个法律适用于他们的夫妻财产制(第3条)。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没有就夫妻财产制指定准据法,则适用夫妻婚后设立第一个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但双方没有在同一个国家设立其第一个惯常居所或者缔约国声明必须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时,则应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 如果没有共同惯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则应适用与婚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4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重新选择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但只能在任何一方的本国法或任何一方的惯常居所地法中进行选择,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但不管夫妻在婚前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选择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都不影响就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单独指定应适用的法律(第6条)。夫妻选择的准据法一直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重新指定了准据法。夫妻双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将其全部财产置于新的法律支配,但不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第8条)。夫妻双方指定法律应以“明示条款”,或在婚姻合同中表述。关于夫妻财产制对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应由公约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来支配(第9条)。上述立法表明,对于夫妻财产关系,首先应适用夫妻双方以明示的方式选择的法律,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婚姻有实际联系;在没有选择法律时,则一般适用夫妻的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我国在立法设计上可以借鉴上述规定,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准确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四、对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评价及建议

应该说,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内容的复杂本身就决定了该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更应指出的是,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1)分类复杂:按照时间划分则可分为婚前财产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后的财产关系;按照与夫妻身份的紧密程度分为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与类似纯粹物权关系的财产关系;按照财产的性质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等等。(2)效力交叉:法定制度的效力和当事人之间约定效力的交叉,结婚的效力和离婚的效力的交又,主要表现为夫妻财产制同离婚效力的附属效果(分割关系)的交叉。按照传统的分类方法,比如财产制种类、夫妻关系的存续时间等,都不能从理论上给予满意的答案。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分类的效力能够贯穿夫妻财产关系始终,因此也就没有能够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分类方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跨国婚姻的现象己经非常普遍,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些频繁流动的外国自然人主体,也常常具有多重国籍并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比较好的经济能力,经常会设立不同的住所(居所),如果这些主体的流动较为频繁就会越发使得据以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经常变化,增加了法律冲突发生的频率,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确定这些主体的夫妻财产关系纠纷准据法的难度。尽管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各不相同,但仍可以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研究以把握现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共同趋势。各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原则的发展趋势表现为:(1)贯彻男女平等理念,夫妻财产关系趋于平等;(2)承认注重家事劳动的价值,注重对弱者的保护;(3)维护夫妻利益保障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这些发展趋势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夫妻财产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上述三个发展趋势,不是独立存在的,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因此,不能把这三个发展趋势割裂开来。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起势所代表的,不仅是世界范围内的立法潮流,更是夫妻财产制自我完善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