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合集7篇)

时间:2023-07-16 08:24:26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1篇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语义模型 信息抽取 本体

[分类号]G250.76

1 引言

语义是指“数据(符号)”所指代的概念的含义以及这些含义之间的关系,是对数据的抽象或者更高层次的逻辑表示。语义通过两种途径产生:①人类赋予;②通过计算模型产生。通过第二种方式产生的语义可以被计算机理解和处理,可以被获取、传递、共享。根据实体资源(如文本和图像)来产生语义或挖掘出信息所蕴含的隐性语义是一个挑战性的任务。基于统计的聚类分析、共词分析、信息抽取和挖掘技术可以帮助实现语义的自动抽取。实现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语义模型,该模型既适用于显式语义,又适用于通过显式语义挖掘推导出隐含语义。语义模型是通过模型作为媒介来实现数据语义关系形式化描述的一种方式。基于本体的语义模型是通过以本体为核心的模型作为媒介,实现数字资源语义关系形式化描述的一种方式。本文基于本体构建了语义模型,并基于该语义模型探讨数字图书馆知识组织过程中信息抽取策略。

2 信息抽取与本体

信息抽取是从分布的、异构的文本中提取出特定的事实信息,将其中隐含的语义提取出来并以更为结构化、更为清晰的形式表示,为用户使用提供便利。信息抽取与语义标注总是融合在一起、互相支持的;信息抽取需要在语义标注的基础上进行,语义标注的内容是经过信息抽取提取出来的。因此,目前对于信息抽取研究离不开对抽取对象的语义分析和描述。语义分析与描述技术的研究热点是本体技术。

本体是对面向计算机语言的、已被组织的知识的描述,而信息抽取是面向自然语言,分析文档表达的事实和从这些文档中提取相关信息片段。信息抽取和本体是相辅相成的:作为抽取相关信息的理解程序,本体被用于信息抽取,是信息抽取的语义知识依据;信息抽取可以丰富本体,因为信息抽取出来的文档可以作为设计和丰富本体的知识资源。

这两方面的任务被结合在循环中(见图1)。本体可以有效地、准确地、解释信息抽取出来的数据,而信息抽取从文档提取出来的新知识可以整合进入本体从而丰富本体。

2.1本体对信息抽取的支持

在抽取过程中,本体知识对文档的语义解释具有重要作用。

本体对领域概念以及概念的多种形式进行了规范性说明,因此在信息抽取中可以用来进行字符串的语义分析,进而进行概念识别;在信息抽取过程中,需要领域本体对文档中实体名称进行识别与分类。本体中的类可以对信息抽取文档进行概念识别、语义标注和概念规范。

本体的概念层次结构。传统信息抽取的重点是使用同义词集而不是层次关系。例如,在wordNet中,同义词集可以用于语义标注和消歧,但上下类关系还需要本体参与。本体中包含的语义类型或语义的层次关系,有助于通过抽取内容进行推理和忠实释义。

更先进的信息抽取系统也需要利用领域本体的概念节点、概念节点的属性和相互关系予以描述。本体中的概念与属性值能够清楚地描述信息抽取对象的本质。对于文档中抽取对象的分析既能提高自然语言处理,又能指导概念框架的实体构成,而相应的规则即是基于短语模型,更多是基于语义分析的。

领域概念模型。领域概念模型本身用于推理,它能合并不同表现形式的同一概念,并且能够揭示出隐含的语义。

2.2信息抽取对本体的丰富

本体构建一直是公认的语义进程中的瓶颈,而信息抽取有助于本体构建。已经提出各种方法用于语料库的建设以利于本体构建,如基于规则的信息抽取即是对本体构建方法的补充。基于推理规则抽取出基本数据,通过已有本体对该数据进行概念及概念关系分析,在此基础上将数据中新的概念或概念间的新关系整合到本体。

实体命名抽取:实体命名通过在本体中以实例的形式表示。从这个角度看,需要自动地不断地为本体增添一些热门领域的实体名称。而信息抽取被广泛应用于识别和分类文档、网页、数据库等中的实体。

关系抽取:在结构化本体中,概念与概念之间存在着语义关联。目前从文档中获取本体关系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基于共词分析方法、基于知识库方法和基于信息抽取模式方法。信息提取模式方法提升了前两种方式:第一种方法需要对基本关系类型进行解释,而信息抽取中的规则就是特色化关系;第二种方法原有的知识可以帮助设计一个提取规则。

信息抽取通过本体进行基于领域的语义分析,提升信息的语义性,为智能检索打下基础;本体通过信息抽取不断学习,不断演化,解决本体构建的瓶颈问题。鉴于此,本文基于本体构建数字图书馆知识组织语义互联的语义模型,利用语义模型探讨语义互联实现过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的策略,进而最终完成数字图书馆知识组织的语义互联。

3 数字图书馆互联的语义模型

语义模型是对内容语义、语义类型及语义关系进行描述和组织的机制,它试图在用户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资源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将两者灵活而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语义的角度来解析信息资源,进而从互理解的角度来提升用户检索的准确度和召回率,更好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语义模型是影响数字图书馆知识组织语义互联的核心要素。本文构建了以元数据、领域本体、桥本体和本体解析体系为组成要素的语义模型,利用语义模型实现数字图书馆知识组织过程中的数字资源、用户需求表达的语义解析,完成数字图书馆用户交互层、内容管理与功能层、内容层之间的语义映射。其中,元数据进行资源的标准化描述,领域本体进行概念以及概念之间关系的语义标注,桥本体用于资源之间语义聚合,本体解析主要解决本体的具体效用发挥的方式,如图2所示:

3.1元数据

元数据是数字图书馆用来解决语义互联的重要基础工具。数字图书馆由资源构成,而资源是可以被标识的。元数据提供了对资源各种属性的描述。元数据通过定义数字图书馆中资源的信息结构以及定义由数字对象构成的资源库的组织结构,决定着数字图书馆知识组织和知识服务方式。元数据发展比较成熟,已经形成完整规范的元数据体系,包括元数据格式、元数据标准、元数据方案、元数据应用纲要、元数据注册系统等等,这些为数字图书馆知识组织语义互联打下了基础。

3.2领域本体

领域本体是知识组织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捕获相关领域的知识。领域本体是对领域内共享概念模型的明确的形式化的规范说明;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是经过精确定义的,提供了对领域知识的共同理解与描述,能够为计算机所使用并可用数学方

式表达。在领域本体技术驱动下,信息资源以全新方式进行组织,组织原理发生如下改变:①从用户可理解到机器可理解;②从信息描述到知识表现;③从语义隐含到语义揭示;④从“以概念为中心”到“以概念一关系为中心”;⑤从信息表示到智能推理。这些变化要求知识组织理论、形式、方法、技术、体系以及知识组织过程都要随之改变,实现对资源从语法层面向语义层面深入,最后直至语用层面的组织,在获取、表示、加工、存储、重组、提供、共享、利用、控制等知识组织过程中,充分体现语义性,在数字图书馆系统的各层之间,在用户、资源、服务之间,形成语义互理解和互操作。

3.3桥本体

桥本体是一种特殊的本体,完成不同领域本体概念之间关系的映射,进而实现本体整合,形成领域内的共享本体。桥本体记作Obridg。,可以用一个六元组表示:

Obridge={cb,Acb,Rb,Arb,hb,xb}(1)

其中,cb表示桥本体概念的集合,Acb表示桥本体概念所对应的属性集的集合,Rb表示桥本体之间关系的集合;Arb是桥本体之间关系所对应的属性集的集合,Hb代表了概念的层次结构,xb是一系列公理集合。

在概念上,桥本体具有四层树形结构(见图3):第一层是最普遍的概念,标记为T;第二层具有概念桥和关系桥两个概念,它们分别表示了两种不同的桥关系;第三层由10种不同类型的子类桥组成;第四层是一系列动态创建概念的集合,它们的属性描述了不同本体之间关系的信息。其中上面三层是固定的,称之为静态层,第四层的概念是根据已知的多本体动态产生的,为动态层。

3.4本体解析体系

数据存储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使用的效率。本体是系统多层之间语义联系的纽带,因此本体、桥本体的存储方式影响数字图书馆知识组织和知识服务的质量。本文选用的本体描述语言为W3C推荐的OWL,将其存储到关系数据库。关系数据库存储本体既有缺点,对本体含有的丰富语义缺乏精准的表现,又有无可比拟的优点。已有文献对本体到关系数据库模式映射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仅谈及桥本体的解析。

根据桥本体的概念结构和关系数据库的形式化定义,下面给出它到关系数据库模式的映射规则。

以桥本体建立数据库,取名为database-brid―geO。

桥本体中的十个桥关系分别为桥本体的子类,分别以这十个桥关系建立十张表,表名为table―Bcequal、table_BCdifferent、table_BCisa、table_Bcinstan―ceof、table BCoverlap、table BChasa、table_Beopposed、ta-ble_BCconnect、table_BRsubsume和table_Brinverse。

将桥本体的属性映射为各个表的属性,属性类型为字符型;各表属性个数并不相同,主要包括三类:一类表示具有该种桥关系的两个领域本体的名称;一类表示具有该种桥关系的领域本体的类名称;一类属性代表该类所对应表的地址。

属性值分别取值为领域本体名、领域本体中类名和类对应的表名。

不同领域本体概念之间的关系构成表中的记录。

表中的主键为复合主键,由不同领域本体名称和不同概念名称组合而成。

4 基于语义模型的信息抽取策略

抽取对象是异质的、异构的、多语种的、半结构化甚至是非结构化的,并且可能存在着语义模糊、语义缺失,因此对抽取对象实体命名识别、实体间关系的识别变得更加困难,需要多种技术协作完成。语义模型能有效协助信息抽取:利用元数据对数字信息资源和用户信息资源进行规范化描述,利用领域本体集和桥本体实现数字资源和用户信息资源语义关系形式化描述,而语义模型中本体解析体系为信息抽取为利用本体提供了途径。因此,利用语义模型可以有效地进行实体命名识别和信息抽取规则制定。基于规则进行信息抽取能有效过滤掉噪声,增加新的结构信息。大体过程如图4所示:

4.1数据采集和数据清洗

通过各种数据采集工具对数据库、文档和网页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库中的数据是结构化的,采集相对简易;而文档和网页结构各异,先将它们抓取入系统;数据清洗目的是对有信息价值的各种数据通过处理产生纯文档。首先对抓取的原始数据进行结构分析,去除噪声,分析数据是表结构、文档结构还是网页结构,网页结构是内容型网页还是表单型网页,并对各种结构进行识别剥离;然后进行内容分析,例如网页中的广告、图像、版权信息等等;最后对用户关心的信息内容进行提取,产生待处理的纯文档,如图5所示:

4.2文档预处理

文档预处理的任务是自然语言处理,将文档处理切分为待处理的词汇和信息单元。首先将待处理的纯文档进行词语切分和词性标注,取出分词结果中的名词和动词;然后按标点符号进行短句分割,作为信息单元,并以此作为信息抽取的粒度;最后对短句进行语法词法分析,并实施初次筛选,保留其中至少包含两个名词和一个动词的信息单元。该过程需要相关领域知识的术语表、词汇表、主题词表等,对分词系统中的词表进行二次加工。语义模型中的领域本体可以提供规范化的概念及概念中所涉及术语的多种形式,可以对词表进行丰富和规范,如图6所示:

4.3规则生成

信息抽取规则的生成利用了本文构建的语义模型。语义模型中的领域本体描述了概念、属性、实例以及本体内部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桥本体描述跨本体的概念之间的多种关系。领域本体和桥本体用OWL描述,将OWL本体映射到关系数据库,形成语义模型数据库;数据库中含有若干个表,通过表、表的属性、表的主键与外键以及属性之间的约束对本体进行解析。信息规则在此基础上生成:首先从语义模型数据库抽取类、抽取属性、抽取实例、抽取关系,对于桥本体还需要抽取表名;然后通过其解析出的本体中描述的概念、关系、层次结构等来生成三元组,再将此三元组作为信息抽取的规则存入规则库。如图7所示:

4.4实体抽取

信息抽取主要是对信息单元进行解析后,对信息单元中的名词基于语义模型中的概念和实例进行实体命名识别,充分利用本体对概念规范描述的优势,提高实体命名识别的准确性;再对信息单元重新规范,形成具有主、谓、宾三元关系的分析树。将该分析树与抽取规则三元组进行匹配,如果匹配成功则将该三元关系存入数据库中,完成信息抽取;如果匹配不成功,对该三元关系的概念与语义模型进行语义相似度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形成本体中的新概念或新关系,添加到语义模型中,完成本体学习,丰富领域本体,如图8所示:

基于语义模型的信息抽取有如下好处:①语义模型的引入既保证了结构的一致性,又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使不同来源的数据都能以统一的标准进行描述和呈现,方便了信息的继承与交换,提高了信息抽取的准确率及召回率;②驱使整个信息抽取过程都直接来自于语义模型,这为利用各种各样的本体数据呈现了一条非常自然的路径;③基于语义模型的系统可以促进本体进化,丰富领域本体。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2篇

在某种意义上,一门学科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这门学科中概念的精细程度。民法以及其他许多部门法学,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形成林林总总的既有概念,如物权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等,法学家正是运用这些概念分析现实中的法律关系。尽管在对简易案例的分析中,既有的概念却往往力不从心。例如,中国的《公司法》颁布前后,一些法学家以“所有权”的概念界定股权的性质,一种所谓的股权的“双重所有权”的理论一度流行,然而,这一理论既示能揭示股权的内在结构,也未能说明股权的基本关系,反而为公司法学平添了许多混乱。

其实,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正如化学家对化合物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基本元素一样。这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本文所谓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注释]它们是“法律中的化学元素”。

近两个世纪以来,德国的概念法学以及英美的分析法学等学派对于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都曾经作出卓越的功绩,但是,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并未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也未赢得应有的关注,在中国既有的法学话语中,特别是中国民法学的话语中,一套系统的精当的用以描述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与术语更有尚付阙如。尽管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也充斥着权利、义务、自由、权力、责任、豁免等基本法律概念与术语,但其语义之模糊,用途之含混,却阻碍着我们获得一个关于法律关系的清晰图景。

古语云:“不利其器,何善其事?”由于缺乏必要的概念的辅助,所以,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中国的法学家并不擅长于“元素分析法”,即以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却是习惯于“大刀阔斧”,采用“以化合物分析化合物”的方法,所以,每当法学家面临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而困惑不解时,诸如“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总会跳将出来应急一时,抛下许多语言的迷障,使得法学研究陷入云山雾海之中,例如信托权利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权研究都曾陷入这样的境况。而此种法学理论的贫乏,在司法实践中又表现为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形:法官无力于精确的法律分析,转而借助混沌的道德感觉,决断讼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所谓的法治也渐渐脱去了法治的真髓,法治终不成其为法治了。

当然,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研究,除上述的在法的方法论上的意义外,它亦具有法的本体论的意义。中国的法学研究缺乏系统而严谨的方法论,同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比,这是中国法学的致命弱点,但此种方法论上的匮乏主要根由则在于,作为法学的立命之本的“一般规范理论”未见发达,这里所谓“一般规范理论”如同凯尔森所谓“纯粹法学”、拉仑兹所谓“法的规范结构理论”等,是关于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话语的自在的概念与逻辑体系,是法的形式理论。法正是依据它对材料进行整理,进而创制法律规范,两者关系恰如数理逻辑之于数学,语法之于语言一般。

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正是这一理论的源点,在近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众多睿智的法学家如普芬道夫、边沁、奥斯丁、温德夏特、凯尔森、霍兰德、萨尔蒙德、霍菲尔德、哈特、拉仑兹等,以其艰辛的工作已经构筑了一个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本文拟立足于这些学者的经典文献,力图以精练和妥当的汉语总结和陈述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在法的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面为中国的法学做一点基础工作。

二、从自然状态到法律状态:一种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逻辑推理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法哲学家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注释]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但是,“自然自由”只能导致人类的盲目冲突乃至巨大混乱,所以,法律出现了。

法律自其诞生始就是作为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动而存在的,所以,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状态,其对立性就表现在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限制人们的自然自由,使人的自由通过法律而达到协调。所以,康德这样界定法律,“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注释]

法律的这种限制自然自由的功能,首先通过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即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其中所谓“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就是法律义务,它是对自然自由的否定,但是,法律并不对所有的自然自由都加以否定,法律对部分自然自由仍加以肯定,但此种被肯定的自由已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升华而为法律状态中的“法律上的自由”了,法谚所曰:“法不禁止即自由”,其义正在于此。

此外,法律还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而是授权某一法律主体,由它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甚至由它进一步授权其他法律主体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这里,所谓“授权”之“权”,就是法律权力。

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据此将所有的法律规则简明地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规定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一性规则;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授予法律权力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二性规则。[注释]

第一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注释]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但是,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在某些情形下,对于人们的行为,法律未作“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规定,即不存在第一性的法律规则,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自由”,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二。

第二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力——责任”关系,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同样,在某些情形下,法律也没有授予某法律主体以权力,即不存在第二性法律规则的规范,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无权力”,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无权力”,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力——责任”关系一种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责任(豁免)”关系。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其中两种元形式即“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是必须由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而另外两种元形式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和“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是无须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它们可以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和“法不设责即割免”的逻辑分别推演出来。当然,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无义务(自由)”或“无责任(豁免)”,但此类法律规则不是基本的法律规则,而只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承担技术性功能,如“但书”。

下面,我们对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作简要的定义和示例。

三、法律关系元形式:类型、定义与示例

1.元形式之一:(狭义)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狭义)权利-义务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狭义)权利,对于乙即为义务。

例1:乙欠甲100美元,甲有权利要求乙偿还100美元,乙有义务偿还甲100美元。

例2:甲有权利要求乙不侵犯其人身,乙有义务不侵犯甲的人身。

例3:乙袭击甲造成甲身体伤害,甲有权利要求乙赔偿其损害,乙有义务赔偿甲的损害。

2.元形式之二: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

所谓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乙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利,对于乙即为无义务(自由)。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甲之无权利”系指甲无权利要求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例1: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乙可以损害甲的财产,即乙没有“不损害甲的财产”的义务,即乙有“损害甲的财产”的自由,甲无权利要求乙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不损害其财产,此即甲之无权利,乙之无义务(自由)。

例2:乙拥有一片土地,乙有使用这片土地的自由,即乙没有“不使用这片土地”的义务,甲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这片土地。

例3:甲拥有一项专利,乙有义务不使用甲的专利,但是,之后甲与乙签定协议,甲许可乙使用其专利,此协议否定了乙原有的“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在协议期内,乙无“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即乙有使用甲的专利的自由,而甲在协议期内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其专利。

3.元形式之三:权力——责任关系

所谓权力-责任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权力,对于乙即为责任。

例1:乙委任甲为其人,甲乙与他人签订合同,此即甲之权力,乙承担合同的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例2:乙向甲发出要约,甲通过承诺行为设定乙与甲之间的合同关系,此即甲之权力,承诺对于乙发生法律效力,此即乙之责任。

例3:政府官员甲向公民乙签发罚款书,从而创设国家与公民乙之间的罚款与被罚款的法律关系,此即甲之权力。乙承受甲所创设的国家与乙的此种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4.元形式之四: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

所谓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力,对于乙即为无责任(豁免)。

例1:乙拥有一栋别墅,甲无权力处分乙的别墅,甲的处分行为不能改变乙对于别墅的所有权,此即甲之无权力,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2:甲无行为能力,甲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乙,此赠送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即甲无权力处分自己的房屋,乙不能因为甲的赠送行为而获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此即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是破产企业,此期间内,甲无权力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乙,乙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乙之豁免(无责任)。

四、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为了更清晰和深刻地理解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我们首先应当明了有关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注释]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有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如关于“物权关系”的一种学说就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其实,物权的本质也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不过物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

3.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指向一种行为,它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与物有关,也可以与物无关,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4.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一种规范形式,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于某一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复合关系。

关于这一原则,权力——责任关系需要特别说明,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甲有权力,乙有责任,甲能够决定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这里涉及到丙,但是,这里的权力-责任关系仍然只是存在于甲和乙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5.法律关系的结构可以这样的公式来表示: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形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

6.在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负担,法律利益表现为(狭义)权利、无义务(自由)、权力、无责任(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四种形式。

法律利益就是广义上的的权利概念,见下文。

7.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元形式。

这一原则就像数学中一个原则:“任何数都可以化约为质数之和”,只不过数学中的质数是无限的,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却只有四种。这一原则也象物理学中的一个原则:“任何物质都可以化约为原子组合的形式”。

五、与法律关系元形式相关的法律术语之阐释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包含两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则涉及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这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相反关系、关联关系和矛盾关系(注:法律上的相反关系和关联关系是霍菲尔德提出的,而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G.L.Williams教授提出的,那么,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什么含义呢?让我们举例说明,例如(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指,在甲与乙之间,如果甲有(狭义)权利,就意味着乙没有自由,即“一方有(狭义)权利,另一方就没有自由”,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不可能共存于一个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中,这就是(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如下列图式所示:[注释]

法律上的相反关系

权利

无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权力

无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权利

义务

无义务(自由) 无权利

权利

责任

无责任(豁免) 无权力

法律上的矛盾关系

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无权利

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无权力

下面,我们对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术语作具体阐释。

权利-义务

这里的权利概念是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一般的法学文献中,“权利”是一个大箩筐般的词语,其内涵繁多,歧义丛生。除狭义的权利概念外,本文所谓的权力、自由和豁免等概念也均有权利一词的指向范围之中。

所以,关于“权利”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总结:狭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必须为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即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具有要求一方法律主体(甲)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正当性;而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则等同于法律利益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权利概念,也包括本文前面所界定的权力、无义务(自由)和无责任(豁免)三个概念。

狭义的权利概念本质上是一种十分抽象的理念,是一种无形的规范关系,令人难以直观把握,但在实践中,它往往通过拥有(狭义)权利的一方法律主体的请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在法学史上,法学家通过“请求”这一形象的概念来把握(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用“claim”一词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大陆法系,民法学家则用“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但是,严格说来,用一个形象的行为来演示一个纯粹理念上的规范关系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

无权利-无义务(自由)

这里的自由概念与我人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不尽相同,它纯粹是对义务的否定,它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无权利要求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而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则不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包含上面所定义的自由概念,同时还包含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概念,它一方面包含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的含义,即他人或政府无权利要求公民不自由迁徙,另一方面,它也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不干预其迁徙自由,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不干预公民自由迁徙的含义,甚至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的含义。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自由如何仅含有“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概念,而不含有“请求他人不干预”以及“请求他人积极协助”的概念,那么,它是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在逻辑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所以,关于“自由”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总结:狭义的自由概念是指本文所界定的与“无权利”相关联的、与“义务”相反的自由概念,而广义的自由概念就是指上述的我们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在英美法系,一些法学家如霍菲尔德用“privilege”来表示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而用“liberty”表示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权力-责任

法学家对权力概念的发现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在英国第一个比较明确地将权力(power)概念从权利(right)概念中提炼出来的法学家是萨尔蒙德,他指出权力可以是公法性质的,即公权力,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即私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力都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在公法中,如果实施权力是一种义务,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职权(ministrialpower),如是实施权力是一种自由,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裁量权(discretionrypower),(注:Dias:Jurisprudence,fourthedition,Butterworths1976,p.57.)但是,这里的职权和裁量权概念就不是纯粹的权力形式了,而是复合性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中掺入了其它元形式如义务和自由。在私法中,决定他人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authority,而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capacity.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许多法学论文中,强制力被视为“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歧途,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歧途,然而在这个歧途中却挤满了法学学者。这一歧途之“歧”就在于:它将对权力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引到社会学的路途上了,却抛弃了法学自身的方法,即规范分析的方法,将一种法学上的规范关系变为一种社会学上的事实关系,实在有“张冠李戴”之嫌,因为规范关系纯粹是理念世界中的关系,不掺杂丝毫强制力的成分。

本文中责任概念与一般的汉语法学文献中的责任概念的差异就更大了,在后者,所谓责任是指违反了既定的法律规范后所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而在本文中,责任则是指一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决定于另一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这样一种法律关系。

无权力-无责任(豁免)

这里的豁免概念与国际法上的豁免概念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不尽相同,后者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例外”,这种“例外”可以是义务上的例外,免于某种义务,当然,也可以是责任上的例外,免于某种责任,即无责任,但是它决不仅仅是指“无责任”状态。[注释]

六、权利[注释]的元形式:一种基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的分析

由于权利概念在法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对权利概念的分析特别是对权利的基本类型的区分是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上本文关系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分析也为权利概念类型化奠定了基础。[注释]

上文已经指出,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都包含一种法律利益与一种法律负担两上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负担,而所谓法律利益就是(广义的)权利的概念,因此,每一种法律利益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权利的类型,所以,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广义)权利也具有四种基本类型。由于这里所谓的(广义)权利的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而不是内容为标准的,所以,以下本文也将(广义)权利的基本类型称为元形式。如下: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即(狭义)权利——义务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一就是(狭义)的权利。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3篇

其实,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正如化学家对化合物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基本元素一样。这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本文所谓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注释]它们是“法律中的化学元素”。

近两个世纪以来,德国的概念法学以及英美的分析法学等学派对于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都曾经作出卓越的功绩,但是,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并未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也未赢得应有的关注,在中国既有的法学话语中,特别是中国民法学的话语中,一套系统的精当的用以描述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与术语更有尚付阙如。尽管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也充斥着权利、义务、自由、权力、责任、豁免等基本法律概念与术语,但其语义之模糊,用途之含混,却阻碍着我们获得一个关于法律关系的清晰图景。

古语云:“不利其器,何善其事?”由于缺乏必要的概念的辅助,所以,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中国的法学家并不擅长于“元素分析法”,即以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却是习惯于“大刀阔斧”,采用“以化合物分析化合物”的方法,所以,每当法学家面临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而困惑不解时,诸如“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总会跳将出来应急一时,抛下许多语言的迷障,使得法学研究陷入云山雾海之中,例如信托权利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权研究都曾陷入这样的境况。而此种法学理论的贫乏,在司法实践中又表现为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形:法官无力于精确的法律分析,转而借助混沌的道德感觉,决断讼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所谓的法治也渐渐脱去了法治的真髓,法治终不成其为法治了。

当然,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研究,除上述的在法的方法论上的意义外,它亦具有法的本体论的意义。中国的法学研究缺乏系统而严谨的方法论,同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比,这是中国法学的致命弱点,但此种方法论上的匮乏主要根由则在于,作为法学的立命之本的“一般规范理论”未见发达,这里所谓“一般规范理论”如同凯尔森所谓“纯粹法学”、拉仑兹所谓“法的规范结构理论”等,是关于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话语的自在的概念与逻辑体系,是法的形式理论。法正是依据它对材料进行整理,进而创制法律规范,两者关系恰如数理逻辑之于数学,语法之于语言一般。

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正是这一理论的源点,在近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众多睿智的法学家如普芬道夫、边沁、奥斯丁、温德夏特、凯尔森、霍兰德、萨尔蒙德、霍菲尔德、哈特、拉仑兹等,以其艰辛的工作已经构筑了一个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本文拟立足于这些学者的经典文献,力图以精练和妥当的汉语总结和陈述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在法的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面为中国的法学做一点基础工作。

二、从自然状态到法律状态:

一种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逻辑推理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法哲学家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注释]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但是,“自然自由”只能导致人类的盲目冲突乃至巨大混乱,所以,法律出现了。

法律自其诞生始就是作为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动而存在的,所以,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状态,其对立性就表现在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限制人们的自然自由,使人的自由通过法律而达到协调。所以,康德这样界定法律,“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注释]

法律的这种限制自然自由的功能,首先通过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即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其中所谓“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就是法律义务,它是对自然自由的否定,但是,法律并不对所有的自然自由都加以否定,法律对部分自然自由仍加以肯定,但此种被肯定的自由已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升华而为法律状态中的“法律上的自由”了,法谚所曰:“法不禁止即自由”,其义正在于此。

此外,法律还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而是授权某一法律主体,由它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甚至由它进一步授权其他法律主体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这里,所谓“授权”之“权”,就是法律权力。

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据此将所有的法律规则简明地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规定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一性规则;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授予法律权力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二性规则。[注释]

第一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注释]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但是,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在某些情形下,对于人们的行为,法律未作“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规定,即不存在第一性的法律规则,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自由”,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二

第二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力-责任”关系,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同样,在某些情形下,法律也没有授予某法律主体以权力,即不存在第二性法律规则的规范,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无权力”,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无权力”,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力-责任”关系一种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责任(豁免)”关系。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其中两种元形式即“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是必须由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而另外两种元形式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和“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是无须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它们可以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和“法不设责即割免”的逻辑分别推演出来。当然,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无义务(自由)”或“无责任(豁免)”,但此类法律规则不是基本的法律规则,而只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承担技术性功能,如“但书”。

下面,我们对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作简要的定义和示例。

三、法律关系元形式:类型、定义与示例

1.元形式之一:(狭义)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狭义)权利-义务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狭义)权利,对于乙即为义务。

例1:乙欠甲100美元,甲有权利要求乙偿还100美元,乙有义务偿还甲100美元。

例2:甲有权利要求乙不侵犯其人身,乙有义务不侵犯甲的人身。

例3:乙袭击甲造成甲身体伤害,甲有权利要求乙赔偿其损害,乙有义务赔偿甲的损害。

2.元形式之二: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

所谓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乙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利,对于乙即为无义务(自由)。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甲之无权利”系指甲无权利要求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例1: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乙可以损害甲的财产,即乙没有“不损害甲的财产”的义务,即乙有“损害甲的财产”的自由,甲无权利要求乙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不损害其财产,此即甲之无权利,乙之无义务(自由)。

例2:乙拥有一片土地,乙有使用这片土地的自由,即乙没有“不使用这片土地”的义务,甲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这片土地。

例3:甲拥有一项专利,乙有义务不使用甲的专利,但是,之后甲与乙签定协议,甲许可乙使用其专利,此协议否定了乙原有的“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在协议期内,乙无“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即乙有使用甲的专利的自由,而甲在协议期内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其专利。

3.元形式之三:权力-责任关系

所谓权力-责任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权力,对于乙即为责任。

例1:乙委任甲为其人,甲乙与他人签订合同,此即甲之权力,乙承担合同的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例2:乙向甲发出要约,甲通过承诺行为设定乙与甲之间的合同关系,此即甲之权力,承诺对于乙发生法律效力,此即乙之责任。

例3:政府官员甲向公民乙签发罚款书,从而创设国家与公民乙之间的罚款与被罚款的法律关系,此即甲之权力。乙承受甲所创设的国家与乙的此种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4.元形式之四:无权力-无责任(割免)关系

所谓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力,对于乙即为无责任(豁免)。

例1:乙拥有一栋别墅,甲无权力处分乙的别墅,甲的处分行为不能改变乙对于别墅的所有权,此即甲之无权力,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2:甲无行为能力,甲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乙,此赠送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即甲无权力处分自己的房屋,乙不能因为甲的赠送行为而获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此即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是破产企业,此期间内,甲无权力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乙,乙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乙之豁免(无责任)。

四、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为了更清晰和深刻地理解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我们首先应当明了有关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注释]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有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如关于“物权关系”的一种学说就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其实,物权的本质也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不过物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

3.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指向一种行为,它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与物有关,也可以与物无关,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4.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一种规范形式,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于某一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复合关系。

关于这一原则,权力-责任关系需要特别说明,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甲有权力,乙有责任,甲能够决定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这里涉及到丙,但是,这里的权力-责任关系仍然只是存在于甲和乙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5.法律关系的结构可以这样的公式来表示: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形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

6.在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负担,法律利益表现为(狭义)权利、无义务(自由)、权力、无责任(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四种形式。

法律利益就是广义上的的权利概念,见下文。

7.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元形式。

这一原则就像数学中一个原则:“任何数都可以化约为质数之和”,只不过数学中的质数是无限的,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却只有四种。这一原则也象物理学中的一个原则:“任何物质都可以化约为原子组合的形式”。

五、与法律关系元形式相关的法律术语之阐释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包含两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则涉及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这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相反关系、关联关系和矛盾关系(注:法律上的相反关系和关联关系是霍菲尔德提出的,而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G.L.Williams教授提出的,那么,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什么含义呢?让我们举例说明,例如(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指,在甲与乙之间,如果甲有(狭义)权利,就意味着乙没有自由,即“一方有(狭义)权利,另一方就没有自由”,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不可能共存于一个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中,这就是(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

下面,我们对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术语作具体阐释。

权利——义务

这里的权利概念是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一般的法学文献中,“权利”是一个大箩筐般的词语,其内涵繁多,歧义丛生。除狭义的权利概念外,本文所谓的权力、自由和豁免等概念也均有权利一词的指向范围之中。

所以,关于“权利”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总结:狭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必须为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即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具有要求一方法律主体(甲)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正当性;而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则等同于法律利益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权利概念,也包括本文前面所界定的权力、无义务(自由)和无责任(豁免)三个概念。

狭义的权利概念本质上是一种十分抽象的理念,是一种无形的规范关系,令人难以直观把握,但在实践中,它往往通过拥有(狭义)权利的一方法律主体的请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在法学史上,法学家通过“请求”这一形象的概念来把握(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用“claim”一词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大陆法系,民法学家则用“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但是,严格说来,用一个形象的行为来演示一个纯粹理念上的规范关系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

无权利-无义务(自由)

这里的自由概念与我人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不尽相同,它纯粹是对义务的否定,它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无权利要求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而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则不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包含上面所定义的自由概念,同时还包含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概念,它一方面包含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的含义,即他人或政府无权利要求公民不自由迁徙,另一方面,它也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不干预其迁徙自由,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不干预公民自由迁徙的含义,甚至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的含义。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自由如何仅含有“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概念,而不含有“请求他人不干预”以及“请求他人积极协助”的概念,那么,它是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在逻辑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所以,关于“自由”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总结:狭义的自由概念是指本文所界定的与“无权利”相关联的、与“义务”相反的自由概念,而广义的自由概念就是指上述的我们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在英美法系,一些法学家如霍菲尔德用“privilege”来表示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而用“liberty”表示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权力-责任

法学家对权力概念的发现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在英国第一个比较明确地将权力(power)概念从权利(right)概念中提炼出来的法学家是萨尔蒙德,他指出权力可以是公法性质的,即公权力,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即私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力都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在公法中,如果实施权力是一种义务,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职权(ministrial    power),如是实施权力是一种自由,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裁量权(discretionry    power),(注:Dias:    Jurisprudence,    fourth    edition,    Butterworths    1976,    p.57.)但是,这里的职权和裁量权概念就不是纯粹的权力形式了,而是复合性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中掺入了其它元形式如义务和自由。在私法中,决定他人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authority,而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capacity.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许多法学论文中,强制力被视为“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歧途,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歧途,然而在这个歧途中却挤满了法学学者。这一歧途之“歧”就在于:它将对权力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引到社会学的路途上了,却抛弃了法学自身的方法,即规范分析的方法,将一种法学上的规范关系变为一种社会学上的事实关系,实在有“张冠李戴”之嫌,因为规范关系纯粹是理念世界中的关系,不掺杂丝毫强制力的成分。

本文中责任概念与一般的汉语法学文献中的责任概念的差异就更大了,在后者,所谓责任是指违反了既定的法律规范后所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而在本文中,责任则是指一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决定于另一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这样一种法律关系。

无权力-无责任(豁免)

这里的豁免概念与国际法上的豁免概念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不尽相同,后者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例外”,这种“例外”可以是义务上的例外,免于某种义务,当然,也可以是责任上的例外,免于某种责任,即无责任,但是它决不仅仅是指“无责任”状态。[注释]

六、权利[注释]的元形式:一种基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的分析

由于权利概念在法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对权利概念的分析特别是对权利的基本类型的区分是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上本文关系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分析也为权利概念类型化奠定了基础。[注释]

上文已经指出,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都包含一种法律利益与一种法律负担两上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负担,而所谓法律利益就是(广义的)权利的概念,因此,每一种法律利益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权利的类型,所以,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广义)权利也具有四种基本类型。由于这里所谓的(广义)权利的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而不是内容为标准的,所以,以下本文也将(广义)权利的基本类型称为元形式。如下: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即(狭义)权利-义务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一就是(狭义)的权利。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二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二就是自由(无义务)。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即权力-责任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三就是权力。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4篇

[关键词]知识检索 检索模型 呈现技术 本体

[分类号]G250.73

知识检索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来源于用户对知识检索的需求;另一方面来源于信息检索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完善。知识检索模型和知识检索呈现方法是知识检索的重要研究方面,以本体作为知识组织的方法,能实现基于语义的知识检索。

1 知识检索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在讨论区中呈现了如下的关于知识检索的介绍:①知识检索的基本思想就是模拟扩展人类关于知识处理与利用的智能行为和认识思维方法;②知识检索通过挖掘其深层含义,充分精确地表达知识资源和用户需求,进而在各类异构的数据库、数据仓库、知识库中进行检索,返回最相关的结果的检索机制;③基于Ontology的知识检索可以阐述为:在领域专家帮助下建立领域Ontology,把收集来的数据按规定格式存储在关系数据库、知识库等的元数据库中;④查询转换器按照Ontology把查询请求转换成规定的格式,从元数据库中匹配出符合条件的数据集合,检索的结果经过定制处理后返回给用户;⑤知识检索的基本特征有:支持自然语言检索;支持语词、语义内容的处理,实现同义词扩展检索和关联检索;具有概念推理和学习功能;具有强大人机交互接口。

知识检索是一种全新的信息检索方式,是在现有的信息检索技术以及模型上发展而来的。搜索引擎是当前检索信息的主要方式,它们能在短时间内反馈给用户大量的信息,但反馈信息中的信息噪音过大,其中包含了太多的无用信息;目录分类的数据库规模较小,以致某些主题下收录的范围不够全面,检索到的信息数量有限。可以看出,传统的信息检索缺点在于没有从语义层次上对信息进行标引,不能够满足用户在语义和知识上的需求。而知识检索是综合运用信息管理科学、人工智能、认知科学及语言学等多学科的先进理论与技术,基于知识和知识组织,融合知识处理与多媒体信息处理等多种方法与技术,充分表达和优化用户需求,能高效存取文本、图像、视频、声音等媒体类型的知识源,并能准确精选用户需要的结果。知识检索是将信息或知识按照一定的方式组织、存储,并根据用户的需求找出相关信息和知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检索的对象是知识资源、知识库。知识检索就是采用一种从语义上标引文章的技术,形成知识库,再从知识库中查询用户所需的信息。

知识检索和信息检索的不同,在于知识检索强调了语义,它从文章的语义、概念出发,能够揭示文章的内在含义,而不像信息检索只是基于字面的机械匹配。知识检索提高了查全率和查准率,减轻了用户的负担。表1从检索语言、检索模型、组织方式、搜索方式和检索效率方面进行了归纳。

与主题词表或分类表不同的是,本体是领域知识规范的抽象和描述,可以构造丰富的概念间的语义关系,能够准确描述概念含义以及概念之间的内在关联;形式化能力最强,同时具有高度的知识推理能力,能通过逻辑推理获取概念之间的蕴涵关系。因此,本体是一种知识组织体系。以本体作为知识组织的技术和方法,能实现基于语义的知识检索。知识检索是传统信息检索的发展,随着人工智能、系统信息管理等相关高新技术的运用,提供个性化、智能化的主动信息服务也将是知识检索的发展方向。当前,图书情报档案的知识检索系统更加注重文本挖掘的功能,如大规模实例描述的汉语分词排歧知识库,具有主题词典和内容相似性检索功能,自动分类、聚类和自动摘要功能,文本数字理解和新词学习功能等。

2 基于本体的知识检索模型

2.1 信息检索模型的发展

经典的信息检索模型包括布尔检索模型、向量空间模型和概率检索模型,目前大多数检索系统往往综合上述各种模型,以达到认为最佳的检索效果。这些检索模型的不足是:在文献的组织与描述上,采用词切分和单汉字或两者结合标引文献,将关键词作为描述文献的基本元素,文献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检索操作上,是基于关键词的无结构查询,难以反映词语问各种语义联系,查询能力有限,误检率和漏检率很高;在模型约束方面,索引项之间独立性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查询和文档之间的相似度的方法也有局限;虽经不断完善,也难以从根本上适应网络巨量信息的检索。

由此,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基于知识的检索模型,如分类检索模型、多维认知检索模型、分布式检索模型、概念检索模型等。特别是概念检索模型克服了以往检索模型中以词及其权值为中心建立相关性而忽略了语义关联的缺点,以概念词典为辅助,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增强搜索引擎概念分析理解能力,从概念层面上来处理用户的查询请求,从而实现特定领域的概念检索。上述检索模型由于没有知识组织体系的支撑,没有实现对检索对象的语义标注,也没有对其语义进行解析,因此被解释为基于知识的信息检索模型。

2.2 基于本体的知识检索

基于本体的知识检索模型在资源对象的组织、描述、表示、检索和模型约束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在检索对象的组织上,知识检索模型利用领域本体作为组织资源的基础。首先构建一个涵盖相关领域概念及概念间关联的领域本体库作为资源描述和知识表示的工具与模型,如各学科领域的主题词表、分类表,在此基础上确定领域知识本体的主要概念和概念间的各种关系,构筑领域本体的概念模型。

在检索对象的描述上,知识检索模型借助语义标引工具,按照领域本体的概念及关联,对资源对象进行概念分析、分类、标引、描述和处理,形成机器可以理解的带有语义信息的元数据。

本体概念的优化检索依赖于本体检索语言的功能。在支持本体检索的诸如RQL,DQL,0WL-QL,SquishQL,RDFQL,RDFPath和Versa等知识语言中,以RQL作为知识检索模型的检索语言可以满足知识检索的需要。

知识检索模型提供了特定领域可控的概念语义体系,并建立与概念体系相对应的具有层次结构的自然语言术语体系,能对自然语言提问和本体概念库的术语进行语义的理解、分析和匹配,依据本体概念问的语义关系,实现知识检索。

在模型约束上,知识检索模型的约束比较少,但要求概念和关系构成一个有向图,关系必须是有方向的;另外,要求每一个概念/实例都需要有一个唯一的标识。

2.3 Ont-KRM:基于本体的知识检索模型

基于上述约束和所建立的本体原型,笔者设计了的基于本体的知识检索模型Ont-KRM(Knowledge Retrieval

Model 0n Ontology)。Ont-KRM分为人机交互部分、知识源部分、检索匹配和本体库等部分,如图1所示:

人机交互部分主要是分析用户提交的检索请求,返回整理检索结果。检索请求的分析主要是依据本体知识,分析用户的真实检索意图,形成规范、准确的检索请求,提交给检索匹配模块。检索请求的分析主要分为以下步骤:①对检索请求进行预处理,提取需要检索关键字(词);②借助本体并在必要时通过和用户再次交互,判断检索请求中关键字(词)的领域、相关概念等等,确定用户的真实意图;③将用户的真实意图形成统一、规范的检索请求提交给检索匹配部分;④在对用户意图进行分析和交互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本体库中的相关知识;⑤对检索匹配部分返回的检索结果进行处理、合并后返回给用户。

知识源部分主要对知识源进行收集、并对收集的知识源根据本体库中的知识进行标注和分析,对从知识源中抽取的知识进行转换,对本体库中的相关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对应的索引信息,放入索引库。

检索匹配部分主要是从人机交互部分收集统一的检索请求,并依据本体库中的相关知识对检索请求和索引库进行语义与语法层面的匹配,并将检索结果返回给人机交互部分。

本体库部分应该说是整个模型的核心部分,从对检索请求和检索结果的处理,到对检索请求和索引的匹配,再到对知识源的标注、索引的建立都基于本体库中的相关知识。同时,上述各个过程又可以对本体库中的知识进行补充和完善。当然,对本体库中知识的任何修改都要经过领域专家和系统的双重认定。

3 基于本体的知识检索呈现

3.1 知识组织体系及本体的语义标注

所谓知识组织体系,是对资源内容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描述与组织的机制。目前图书情报界公认的知识组织体系是主题词表和分类表,但本体是领域知识规范的抽象和描述,可以构造丰富的概念间的语义关系,能够准确描述概念含义以及概念之间的内在关联。本体是一种知识组织体系,以本体作为知识组织的方法,才能实现基于语义的知识检索。因此,本文的知识检索模型和方法都建立在本体基础之上的。

目前信息机构中采用的元数据方案大多源自于对馆藏进行长期保存的目的,并不能够完全满足知识组织的要求。通过元数据的描述,可以充分揭示元数据的元素及元素揭示内容的语义含义,达到进行元数据互操作和对内容进行知识组织的目的,笔者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标注元数据元素的语义。元数据互操作常见的困难是元素问同名异义和异名同义,RDF的思路是如果不同元数据中的元素指向同一个资源,那么这些元素具有同一语义。根据信息机构数字资源的特点,选用DC元数据作为元素语义的最终解释。也即如果说不同元数据中的元素都可以使用DC元数据中的同一个字段进行解释,那么这两个元素就认为在语义上相等。操作时将元数据与DC元数据元素之间的映射关系放在数据提供者方,当数据提供者在进行注册或者使用的元数据发生变化时,由其管理人员对映射进行定义。

标注元数据元素内容的语义。在解决了元数据元素的语义以后,采集回来的元数据应该用什么方法进行组织,与元数据元素内容的语义相关,因此还需要揭示元数据元素内容的语义。笔者通过RDF的描述方式来对元数据元素内容的语义进行揭示,框架中定义了一个关于元数据元素内容的ontology,并通过URI建立元素与ontology中的条目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标注元素的语义。

标注知识组织的内容。在对数据源的元数据进行描述时,数据源的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元数据元素的功能对其进行区分,只提供标注内容的元素。这样,既减少了进行元数据描述的工作量,也为知识组织能够更有效的进行提供了方便。另外,对知识的组织还需要根据系统的实际需要有所选择,在进行元数据采集时,可以通过定义对DC元数据的哪些元素内容进行组织,然后再反向定位到与其相关的元数据元素来确定知识组织的内容。

3.2 知识检索呈现

知识检索呈现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知识提供的形式和检索结果显示的形式。常见的知识呈现方式主要有概念图(concept map)、思维导图(mind map)、认知地图(cognitivemap)、语义网络(semantic network)、思维地图(thinking map)等。信息检索和知识检索呈现之间虽在呈现方式上存在着相互借鉴,但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表2从呈现对象、呈现目的、呈现方式和交互类型等方面加以区别:

从呈现对象看,信息检索呈现的对象是信息,而知识检索呈现的对象是知识,包括知识本身和检索结果中的知识;从呈现目的看,信息检索呈现一是从大量信息中发现新的信息;二是将检索结果直观的呈现给用户以提高检索效率。而知识检索呈现则在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方便用户更好的认识和获取知识;从呈现方式看,信息检索呈现的方式通常是图形、图像,而知识检索呈现的方式包括知识图表、视觉隐喻等;从交互类型看,信息检索呈现的交互是人机交互,而知识检索呈现的交互是人人交互。

资源的显示方式取决于资源的组织方式。信息组织线性的、无结构的方式,决定了信息的提供与获取是以关键词和分类目录及索引等途径来实现的,检索结果显示的是一组基于关键词层面上的没有语义的文献集合。而知识组织基于领域本体,是对概念关联的组织,所以知识检索显示的应是反映知识内容和概念关联的知识网络(或称知识地图)。简单地说,知识网络是对领域知识结构的展示,是对已获取的知识以及知识之间的关系的可视化描述。

3.3 基于本体的知识检索呈现技术

基于本体的知识检索呈现,是指通过一定的知识表示技术,将领域知识按照一定方式,清晰有序地在一个统一的界面上展示出来,以供检索者方便地查询与获取知识。基于领域本体的知识网络具有三个特征:①定位知识,给出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显示该概念在知识体系中的位置;②揭示知识关联,知识网络不仅要确定概念的位置,还要揭示此概念和其他概念间的语义联系,描述知识网络中各种关联;③可视化展示,通过直观、形象的模式、模型、图形、图像等方式,展现知识地图。

下面以笔者开发的知识集成原型系统中的“知识检索系统”为例,来说明知识检索的呈现方式。

该系统是一个基于与鲁迅相关资源知识的领域本体原型的知识检索系统。这个领域本体原型的构建以分类/主题一体化词表为基础。由于分类和主题表达的对象都是主题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隐含的概念对应关系。与鲁迅相关资源知识的领域本体概念网络的显示以及对知识的获取,是通过概念浏览和概念检索实现的。

页面布局。用户界面分为概念导航区和概念检索区两个部分,概念导航区是领域本体中各类概念的分类导航,点击具体的分类之后就可以在右侧的知

识导航区,显示概念的网络关系图。概念检索区在输入需要检索的概念,并进行进一步细化之后,就可以看到以相关的网络概念图和相关的概念实例。

概念浏览。概念浏览主要实现经济本体概念的分类导航和主题导航,可循着学科等级和概念间的语义关系进行浏览,起到知识导航作用。分类导航可对领域本体的分类知识树进行逐次浏览,选择一个分类概念,即可同时显示与该分类概念对应的主题概念关系,包括等同关系、等级关系和相关关系。反之亦然,可通过音序对领域本体的主题概念树进行层层浏览,选择一个主题概念,即可同时显示与之对应的学科类目(可以是一个类目或多个类目)。例如,在“分类导航”目录树中选择“阿Q正传”,主题概念浏览区便显示“阿Q正传”概念关系,点击概念关系就可以显示属于“阿Q正传”概念的文献实例,如图2所示:

概念检索。概念检索可以通过自然语言检索本体概念及关联。如果检索词是本体概念,即显示该概念及其概念间关系,同时显示与之相关的学科分类类目,以实现语义的扩展检索和关联检索。对于本体库中没有的检索词,由于系统建立了与本体概念对应的自然语言术语库,在主题概念显示区即显示与该检索词对应的主题概念及关系,分类概念显示区显示与之对应的分类目录。例如,在检索框输入“阿Q正传”,主题概念显示区显示“阿Q正传”的概念关系,“分类导航”目录树中显示与之对应的类目(图书资源中的《阿Q正传》出版物,档案资源中的《阿Q正传》手稿,其他资源则是显示讨论阿Q精神的各类网络文章和站点等);关键词浏览区显示与之对应的关键词(阿Q正传手稿、阿Q精神、阿Q话剧等);文献概览区显示与“阿Q正传”相关的资源(题名或关键词含有“阿Q正传”的资源)。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5篇

为了更清晰和深刻地理解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我们首先应当明了有关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注释]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有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如关于“物权关系”的一种学说就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其实,物权的本质也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不过物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

3.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指向一种行为,它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与物有关,也可以与物无关,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4.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一种规范形式,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于某一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复合关系。

关于这一原则,权力——责任关系需要特别说明,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甲有权力,乙有责任,甲能够决定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这里涉及到丙,但是,这里的权力——责任关系仍然只是存在于甲和乙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5.法律关系的结构可以这样的公式来表示: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形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

6.在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负担,法律利益表现为(狭义)权利、无义务(自由)、权力、无责任(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四种形式。

法律利益就是广义上的的权利概念,见下文。

7.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元形式。

这一原则就像数学中一个原则:“任何数都可以化约为质数之和”,只不过数学中的质数是无限的,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却只有四种。这一原则也象物理学中的一个原则:“任何物质都可以化约为原子组合的形式”。

五、与法律关系元形式相关的法律术语之阐释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包含两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则涉及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这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相反关系、关联关系和矛盾关系(注:法律上的相反关系和关联关系是霍菲尔德提出的,而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G.L.Williams教授提出的,那么,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什么含义呢?让我们举例说明,例如(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指,在甲与乙之间,如果甲有(狭义)权利,就意味着乙没有自由,即“一方有(狭义)权利,另一方就没有自由”,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不可能共存于一个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中,这就是(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如下列图式所示:[注释]

法律上的相反关系

权利

无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权力

无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权利

义务

无义务(自由) 无权利

权利

责任

无责任(豁免) 无权力

法律上的矛盾关系

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无权利

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无权力

下面,我们对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术语作具体阐释。

权利——义务

这里的权利概念是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一般的法学文献中,“权利”是一个大箩筐般的词语,其内涵繁多,歧义丛生。除狭义的权利概念外,本文所谓的权力、自由和豁免等概念也均有权利一词的指向范围之中。

所以,关于“权利”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总结:狭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必须为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即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具有要求一方法律主体(甲)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正当性;而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则等同于法律利益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权利概念,也包括本文前面所界定的权力、无义务(自由)和无责任(豁免)三个概念。

狭义的权利概念本质上是一种十分抽象的理念,是一种无形的规范关系,令人难以直观把握,但在实践中,它往往通过拥有(狭义)权利的一方法律主体的请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在法学史上,法学家通过“请求”这一形象的概念来把握(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用“claim”一词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大陆法系,民法学家则用“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但是,严格说来,用一个形象的行为来演示一个纯粹理念上的规范关系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

无权利——无义务(自由)

这里的自由概念与我人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不尽相同,它纯粹是对义务的否定,它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无权利要求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而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则不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包含上面所定义的自由概念,同时还包含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概念,它一方面包含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的含义,即他人或政府无权利要求公民不自由迁徙,另一方面,它也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不干预其迁徙自由,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不干预公民自由迁徙的含义,甚至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的含义。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自由如何仅含有“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概念,而不含有“请求他人不干预”以及“请求他人积极协助”的概念,那么,它是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在逻辑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所以,关于“自由”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总结:狭义的自由概念是指本文所界定的与“无权利”相关联的、与“义务”相反的自由概念,而广义的自由概念就是指上述的我们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在英美法系,一些法学家如霍菲尔德用“privilege”来表示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而用“liberty”表示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权力——责任

法学家对权力概念的发现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在英国第一个比较明确地将权力(power)概念从权利(right)概念中提炼出来的法学家是萨尔蒙德,他指出权力可以是公法性质的,即公权力,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即私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力都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在公法中,如果实施权力是一种义务,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职权(ministrialpower),如是实施权力是一种自由,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裁量权(discretionrypower),(注:Dias:Jurisprudence,fourthedition,Butterworths1976,p.57.)但是,这里的职权和裁量权概念就不是纯粹的权力形式了,而是复合性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中掺入了其它元形式如义务和自由。在私法中,决定他人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authority,而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capacity.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许多法学论文中,强制力被视为“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歧途,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歧途,然而在这个歧途中却挤满了法学学者。这一歧途之“歧”就在于:它将对权力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引到社会学的路途上了,却抛弃了法学自身的方法,即规范分析的方法,将一种法学上的规范关系变为一种社会学上的事实关系,实在有“张冠李戴”之嫌,因为规范关系纯粹是理念世界中的关系,不掺杂丝毫强制力的成分。

本文中责任概念与一般的汉语法学文献中的责任概念的差异就更大了,在后者,所谓责任是指违反了既定的法律规范后所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而在本文中,责任则是指一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决定于另一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这样一种法律关系。

无权力——无责任(豁免)

这里的豁免概念与国际法上的豁免概念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不尽相同,后者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例外”,这种“例外”可以是义务上的例外,免于某种义务,当然,也可以是责任上的例外,免于某种责任,即无责任,但是它决不仅仅是指“无责任”状态。[注释]

六、权利[注释]的元形式:一种基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的分析

由于权利概念在法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对权利概念的分析特别是对权利的基本类型的区分是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上本文关系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分析也为权利概念类型化奠定了基础。[注释]

上文已经指出,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都包含一种法律利益与一种法律负担两上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负担,而所谓法律利益就是(广义的)权利的概念,因此,每一种法律利益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权利的类型,所以,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广义)权利也具有四种基本类型。由于这里所谓的(广义)权利的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而不是内容为标准的,所以,以下本文也将(广义)权利的基本类型称为元形式。如下: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即(狭义)权利——义务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一就是(狭义)的权利。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二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二就是自由(无义务)。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即权力——责任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三就是权力。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四即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四就是豁免(无责任)。

在权利概念的分析史上,以上四种权利类型并不是在一夜之间就被人们认清的,而是经过数代法学家立足于经验材料的细致分析后而达致的。早在三个世纪前,霍布斯在批评科克(EdwardCoke)时就指出beingbound和beingfree的差异,而边沁在《特定的法理学的范围》(TheLimitsofJurisprudenceDefined)一书中也区分了claim和liberty两个概念,尽管此书直到1945年才出版。边沁的门徒奥斯丁也做了同样的区分,这实际上都是本文以上所说的(狭义)权利与自由的区别。1862年温德夏特在其著作《潘德克顿》(LehrbuchdesPandektenrechts)中区分了(狭义)权利与权力的概念,1878年Thon在《法律规范与主观的权利》(RechtnormundsubjektivesRecht)一书中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相当于狭义权利)、Genuss享益权(相当于自由)和Befugung权力三个概念,1883年Bierling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Durfen可为权和Konnen能为权三种权利形式,1902年萨尔蒙德区分了claim、liberty、power三种权利以及duty、disability和liability等概念,直到1913年,德裔美籍法学家霍菲尔德做了一个集大成的工作,在萨尔蒙德的分析基础上增加了豁免(immunity)的概念,终于完成了权利分析的完整体系,他的论文已成为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学习法律分析方法的入门教材,而法学院图书馆中那些汗牛充栋的有关法律权利的论文与著作,几乎没有不提及霍菲尔德这个名字的,霍菲尔德似乎已经成为人们认识法律权利的路途上的一座绕不过去的桥梁。

下面,我们继续思考了一个问题。以长于思辩为特色的德国民法理论将权利按所谓“法律上的力”也区分为四种类型,即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尽管在表面上,这与本文以上所分析的权利的四种元形式十分相似,那么,差别是否存在呢?厘清这个问题,在我们今后将法律关系元形式的方法引入民法研究时,可以扫清许多概念上的障碍。下面,我就作一简要的比较分析。

1.请求权(Anspruchrechte)与(狭义的)权利概念

请求权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夏特创制的,上面已经指出,请求权与(狭义的)权利概念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其义都是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但是,民法学上的所谓“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关系”理论使问题变得复杂了。这一理论说明,请求权的概念主要侧重于它是因原权利受侵犯而生的一种救济性的权利。[注释]而不是侧重于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元形式,尽管“请求”二字形象地标示着它是一种独特的权利形式。所以,请求权的概念不能与本文所界定的狭义的权利概念画等号,正如“公民”的概念,尽管它也指人,但它也决不能与“自然人”的概念画等号。

在使用请求权的概念时,“请求权”这三个字还令人常常将请求权概念幻觉为:如果某人有请求权就是意味他有实施“请求”这一行为的权利,从而将“请求权”与“请求的自由”两个概念混淆了。在许多情形下,某人不具有请求权,但不能据此否认他的“请求的自由”。这一问题在诉讼法的理论上就表现为胜诉权与诉权的关系问题,在诉讼法上“不具有胜诉权”并不意味“不具有诉权”,其中的道理是一样的,这里不再赘述。

2.支配权(Herrschaftsrechte)与自由的概念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6篇

关键词:文学;本义;传承;探求;主动分别

“文学”概念的诞生与发展过程,其实是一切与人类有关之事物都必将经历的,从无意“创造”到有意“认识”并想要去精确“掌握”的过程。这是基于人类本能的自觉,是“自我”意识不断强大,对自身及自身相关一切的真相与控制欲望的增强,所造成的。而“文学”正是与人类密切相关的事物之一,所以它的命运也必然要经历这些。迄今为止,人类对“文学”概念的研究概括来讲,主要经历了四大阶段:一、无意创生的原义阶段;二、不自觉使用的,自发传与承的概念阶段;三、自我觉醒,被动探求的定义阶段;四、自我个性加强后的主动分别阶段。以上,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一、无意创生的原义或本义阶段

任何自然事物的产生,都早于其概念。因为,概念来自于人类的认知,是基于事物具有可被概念化的属性之后才可以定义的。而文学概念的产生也是后于文学本身,所以探讨“文学”的概念,必不可少的要去先寻求文学未被称之为文学之前的文学本身,为方便使用,并区别后来文学,我们这里名之为“元文学”。

任何元事物的出现都是偶然的。同样,元文学也是一种无意识的创生,偶然的现象。在最初,元文学所包含的是一切可以被认知的事物,古人并没有给予其任何限制性的概念。不过,当时的元文学也可以用同时期的特殊特征来使之有一个接近于本义的概念。最早,当文字并未出现之时,元文学就已经存在于人类生活之中。这个时候,元文学是以“刻画”、“记录”、“指事”、“形声”等人类生活所必须依赖之形式,通过诸如“结绳”、“作画”、“言语”、“模仿”等方式来展现的。元文学本身无任何既定意义与功能,它只是让自己的存在被发现。然而,之后“文学”所有的概念,都难以逃离与元文学的血缘关系。

二、不自觉使用的,自发传与承的概念阶段

当元文学的出现逐渐深入人类的生活,人类的自我探索确认本能就开始发挥作用了。这个时期,元文学开始有了不确定的概念。因为早期的人类属于部落模式,对于相同事物的认知定义是各不相同的。在这个时期,文字开始出现,而这无疑为“文学”一词的出现创造了条件。这一时期,人类对无意的元文学逐渐熟悉,本能的驱使与生存生活的原因,使得此时的人类必须对自身与周围一切做出相关的归类。这也就使得同属于元文学的,具有“传达”可被“继承”的所有,被不同的人类归纳为了各有差异的类别。尽管这些类别有差异,可被传达并能继承的属性是共有的――简单来说也即是文字。

文字是文学的第二个阶段,这是无法避免的事实。这一时期的持续时间非常的久,从文字被创造开始,到文学未被普遍定义之时,都是自发传与承的概念阶段。在这一时期,“文学”逐渐开始有了属于自己的概念,但这些概念并没有普遍的公认,仅仅是靠着“文学”自身的可传承属性,来局域内发展的。

例如一些学者所言的先秦“文化性文学”,其之所谓之以文化性,即是基于可传与可承两个基本属性的定义。对此,《论语》中许多言论都可以证明,此时的“文学”是仅仅建立在传承二者属性之上的一切,如学而第六中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便是对文所可以传承属性的阐发。而孝、悌、信、爱众亲仁则是可以传承的基础,也即是学者所称的“文化性”。而紧接着下一则中子夏曰:“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即是交代所学之“文”是何“文”。

类似的,孔子在论语中多次提到“文”,也多半是对可传承的衍生。当然,这仅仅是孔子自己对这一时期“文学”的理解。而作为同时期的诸子,他们的理解则是与孔子或多或少都有出入的。这是文学概念未被普遍公认的必然。也正是这一时期文学概念的不公认,所以才使得人类对文学概念准确阐发的欲望越发的迫切。并由此,进入自我觉醒,被动探求的定义阶段。

三、自我觉醒,被动探求的定义阶段

对于这一阶段来说,文学开始有了相对明朗的定义,无论是形式或者内容,人类对文学概念的理解,开始有了具体的指向。这是人类自我觉醒的表现之一,也是自我觉醒后面对广大世界,感受到迷茫之后,被迫进行的一种行为。文学由于和人类的关系,使得它不可避免的要被人类进行剖析。

“文学是什么(具体定义)”是这一时期对“文学”概念研究的最主要结论。但这个结论不包括“文学”概念研究而得到的文学形式的发展。这一时期从学者们所言的“文化性”泛文学明确概念开始,一直到文学概念的第一次准确定义才算结束。

在这一时期,文学的概念由文学性的无明确,传和承的大前提之下,被细化到了不同的领域,使文学变成了具体功能或者领域有特定指向的文体与内容的总和。

例如汉时将文章特别于文学并行提出,而魏晋南北朝又将经史之学别于审美文章文学(梁代萧绎《金缕子・立言》),使得文学开始有了接近现代流行意义。并开始有了许多关于“文(文章)”之“学”的论述。

至此,文学概念开始有了普遍的认知,使之脱离于泛文学,变成可传承属性之上的一个子集。确立其独特气质,这是与人性追求自我一致的。

四、自我个性加强后的主动分别阶段

人类的文明越进步,人类最求自我的欲望就越强烈。从而引发对一切事物都要寻根究底,使之有别于其它。这一点,在人类进入工业化时代,科学逐渐成为主流文化之后,尤为明显。而文学概念,也不可避免的要被继续剖析,使之更加精确,更加属于“文学”自己。

这一阶段从魏晋文学单涵盖审美性文章之学定义萌发开始,一直到现在,犹在持续。以趋势来看,可以说只要人类不死,那么文学概念就还会被不断拿出来定义再定义。

隋唐以后关于文学概念的辨析,其实已经没有什么新的论断。无论是汉时的文章与文学并举,还是魏晋南北朝文章替代文学独立,隋唐之后的人们早就不再重视这些,他们更关注的是文学之内,各个文体与相匹配的内容本身。也就是审美性文学范畴内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要被明确称之为文学,需要有阶层的肯定,从传奇、小说、诗余、词余等市井文学体裁的发展历程,这一点不难看出。

但是,到了近代,当西学东渐之风日益弥漫,客观科学精神的大肆宣扬,国内对文学概念的研究,也随之发生了改变。这期间,人们热心于分类学,希望自己身边的一切都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尽管孔子早就有“名不正则言不顺”“必也正名也”的论断,但这一时期的大规模定义,却是史无前例的。这一时期,文学的具体概念,被从语言、文字、文体、文本、时期等方面以及其对应功能方面进行了非常多的研究划分。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7篇

摘要:为了从语义层次上解决P2P资源匹配问题,本体论被引入,试图通过采用可扩展的信息建模工具使得网络资源发现系统能够高效、精确地发现P2P网络资源,同时获得良好的灵活性。然而当前采用的技术要求网络节点共享一个集中的网络资源本体,这种技术不适合高度动态性和分散性的P2P网络。提出一种基于局部本体的P2P网络全局知识视图构建方法,提供了网络资源的全局描述,同时保持了对资源语义的揭示,这种方法不需要网络节点维护一个共享的集中的本体,可扩展性强,对资源的描述更灵活,更适合用于P2P网络资源匹配。

关键词:本体;P2P, 本体映射;知识视图

中图分类号:TP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9-0000-03

1 介绍

随着P2P(对等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网络节点的信息存储、传输和处理能力的要求迅速增长,对海量信息的搜索与利用成为当前P2P网络资源搜索技术的一个重要研究和应用领域。目前实用化的P2P资源搜索技术主要是基于关键字的匹配,其对资源信息的语义的揭示上有局限性。本体论[5]作为一种能够在语义和知识层次上描述资源信息系统概念模型的建模工具,自提出以来就引起国内外众多科研工作者的广泛关注。本文提出一种基于P2P网络局部本体概念聚类,构建网络全局知识视图的方法,全局知识视图为分散在网络中的节点提供了网络资源全局视图的结构化描述,为在P2P网络中进行基于局部本体的分布式资源匹配提供了有效途径。

2 相关技术

2.1 本体

本体[5] (ontology)是用于描述或表达某一领域知识的一组概念或术语,既可用于组织知识库较高层次的知识抽象,也可用来描述特定领域的知识。本体通过知识来表示元语,从而捕获某个领域的语义,使得机器能够(部分)理解该领域中概念间的关系,通过公理或规则,还可以捕获其他知识,如领域背景知识等。本文中将本体定义为 ,其中C表示概念集合;P表示属性集合;R表示关系集合;A表示公理集合。概念表示特定领域中的一组或一类实体或者事物,每个概念可以由属性分别描述其不同方面的特点;关系描述了概念与概念之间或者属性与属性之间的关系。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分类关系(taxonomic relationship)和关联关系(associative relationship)。分类关系表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父类,子类等上下位的层次关系;关联关系表示除了上下位层次关系以外的其它关系。属性是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概念的描述。公理用来表示概念或者实例的约束。

3 全局知识视图的构造

在P2P网络中,每个节点的资源由它自己的本体来描述语义,即局部本体。通过对底层局部本体的分析后建立一个共享的全局知识视图。局部本体的每一个概念和属性都将映射到全局视图对应的视图元素上。当增加新的资源时,只需要增加新的映射关系,而不需要对原有的映射和全局知识视图进行过多的更改。

全局知识视图从宏观上对P2P网络中的数据源的信息进行了统一的描述;相对于全局知识视图而言,微观上,局部本体除了定义概念、属性等基本部分之外,还可以定义局部数据源的位置,类型等信息,供下一步查询调用时使用。本文构建全局知识视图的步骤如下:

(1)分析P2P网络各局部资源本体中的概念间的相似关系;

(2)基于局部本体之间概念的相似关系生成知识视图元素;

(3)建立局部本体中概念、属性与全局知识视图元素的映射关系。

3.1 局部本体间的概念聚类

构建全局知识视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发现不同局部本体中存在的语义级的概念关联,通过语义的联系将不同本体内的概念映射到全局知识视图元素上,其中最基本的步骤是分析概念之间的相似关系,随后提取出概念间的共性的部分将其映射到全局知识视图中。假设在一个P2P网络中存在n个节点分别提供自身资源的局部本体描述: ,对应第i个局部本体的概念集 中所包含的概念数为 ,那么理想情况下,全局知识视图中对应于概念的视图元素的数量是 ;实际情况中,由于局部本体间的异构性造成具有等价或者相似的概念在全局视图中有多个知识视图与之对应,这种冗余造成知识视图的体积过于庞大,最差情况下,如果概念集中的每个概念都对应于一个全局视图元素,那么全局概念视图元素的数量将达到 ,假定相似度计算为基本运算,整个网络中本体的概念相似度计算的复杂度将达到 。因此,本文考虑将局部本体中的概念进行聚类,从而降低概念间关系分析的复杂性。

3.2 全局视图元素的构造

知识视图元素是对本体中实体的抽象,视图元素的构造过程正是对本体中实体的抽象过程,3.1节中描述的概念聚类算法是进行这一抽象过程的基础。

在本体中,概念间主要包括四类主要关系:等价关系(equivalentClass),继承关系(subClassof),关联关系(associateWith),不相交关系(disjointWith)。在构造视图时,视图元素之间的关系也应当体现概念间的这些主要关系,并且由于不相交关系的普遍性,在知识视图中不考虑元素的不相交关系,在构造视图元素之前,基于由概念聚类算法所得到的类簇,通过本体推理机(如RacerPro)和领域本体得到类簇内各概念之间的等价关系。对于相互等价的概念,在知识视图中用一个视图元素表示,因此,类簇 中的每个等价类对应于知识视图中的一个视图元素。基于此,将概念间等价关系简记作 ,概念 所属等价类记作 ,即若概念 满足 ,记作 ,对类簇 进行等价划分并且对应每个等价类创建相应的视图元素。

3.3 全局视图元素间关系构造

视图元素间的关系反映了本体中实体之间的关系,例如,概念间的等价关系使得概念由同一个视图元素表示,概念间的继承关系也应该在相应视图元素之间体现。简记概念 对应的视图元素为 ,构建全局视图元素间的关系规则如下:

(1)对于概念 ,若其满足 ,则 ,即概念 在视图中对应的视图元素相同:3.2节中,视图元素的构造已经保证了这一点,概念 若满足 ,则它们属于相同的等价类,因此可以保证 。

(2)对于概念 ,若其满足 即若概念 是概念 的子概念,则构建关系 ,其中 是对应于 的二元关系:该规则保证,若概念 是概念 的子概念,那么它们在知识视图中对应的视图元素也具有联系。

(3)对于概念 ,若它们的类层次体系中有公共的祖先概念,即若 使得 ,那么 有关联关系。

3.4 全局知识视图的维护

对于P2P节点资源的更新(包括添加,删除)如果引起了局部本体变化,全局知识视图要做相应的变化如下:

添加规则:如果被添加概念 , 使得 ,其中 是类簇 的等价类,那么知识视图不作变化,否则新增视图元素 ,根据 与其他概念的关系,调整 在视图中的位置。

删除规则:如果对于被删除概念 , 使得 ,其中 是类簇 的等价类,仅删除视图元素 及其联系,否则将等价类 一并删除。

4 分析及实验

4.1 概念聚类效果分析

如果直接在P2P网络局部本体的概念之间进行相似度计算,假定局部本体中概念总数是N,那么计算相似度的复杂性是 。本文采取先对概念进行聚类再进行相似度计算,假定每个类簇概念树相当,那么存在k个类簇的情况下,相似度计算的总次数是: 次,平均复杂度是: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局部本体中的概念所属于的领域本体数量并不多,通常只有少数几个,所以实际上并不能达到 的复杂度。但是对先对概念进行聚类可以有效的减少相似度的计算次数。

4.1.1 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随类簇数变化分析

图4.1.1中,横坐标为类簇数量 ,纵坐标为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 ,其中, 表示对概念进行聚类后所进行的相似度计算次数, 表示对概念进行聚类后所进行的相似度计算次数。假设,概念数为1000,初始类簇数量 少于20个,并且每个类簇中的概念数量服从随机分布,图5.1.1显示了随类簇数量变化,聚类前后实际计算次数的比例变化。随着类簇数量的增多,相似度计算次数有效得到减少,当 增加到一定程度之后,r减少的速度减缓。说明 增大到一定数量后继续在增大并不能有效使r减小,应当把 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实际聚类过程中, 的大小取决于网络中的概念所涉及的领域本体数量的大小。

图4.1.1聚类后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随类簇数量变化图

4.1.2 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随类簇数量变化分析

图4.1.2中,横坐标为概念数量 ,纵坐标为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 ,其中, 表示对概念进行聚类后所进行的相似度计算次数, 表示对概念进行聚类后所进行的相似度计算次数,图线L1、L2、L3分别对应类簇数为4、8、12。途中显示,当类簇数一定时,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r随概念数量 没有明显变化,即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r与概念数量 ,无关。同时,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r随类簇数量 的增大而减少,和图4.1.1的结果相符。

4.1.3 视图构造效果分析

构造全局知识视图的作用是代替全局本体对网络中的资源语义进行描述,而构造全局知识视图的目标是:收集从不同节点得到的局部本体后,尽量减少对资源语义的重复描述。具体而言,是尽量减少局部本体之间的等价概念在全局知识视图中所对应的视图元素的冗余。因此,本实验分析文本所提出的全局知识视图构造算法减少视图元素冗余的效果。实验参数如表4.1所示:

表4.1 实验参数

由图4.1.3可知,当概念数增多时,视图元素和概念书的比例也相应的增多了。但是这种增多的趋势同时也随概念数的增多而相对变得平缓。并且视图元素和概念数的比例保持在一个比较低的比例,相当于1个视图元素对应3.3个概念。因此,本算法对减少视图元素的冗余是有效的。

5 总结与展望

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概念相似度聚类的P2P网络资源语义全局知识视图构造的方法。试图通过按照所属领域不同对概念进行划分,降低在全局知识视图元素构造过程中的概念相似度计算量。基于此的全局知识视图元素构造的规则和方法能够有效地用于全局知识视图的构造。并且实验证明,本视图构造算法有效的减少了视图中视图元素的冗余。

在本文的方法中,相似度的计算与概念聚类、视图元素的构造具有一定相对独立性。相似度计算方法也是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相似度计算的准确性间接影响到了视图构造的效果,而相似度计算的速度直接影响到了视图构造的速度。因此,适合于P2P网络资源局部本体间的概念相似度计算方法也非常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Pantel, P.,& Lin, D. K. Discovering Word Senses from Text. Proceeding of ACM SIGKDD Conf. on Knowledge Discovery and Data Mining, Edmonton, Canada, 2002, 613-619.

[2]Do H H, Rahm E. COMA - A system for flexible combination of schema matching approaches[C]. Porceedings of Very Large Data Bases Conference. Roma, Italy. 2001:610-621.

[3]Maedche A, Staab S. Measuring Similarity between Ontologies [C]. Proceedings of the European Conference on Knowledge Acquisition and Management EKAW-2002. 2002:251-263.

[4]C. Felbaum. (1998) WordNet: An Electronic Lexical Database.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