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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服务(合集7篇)

时间:2023-07-13 16:30:29
残疾人法律服务

残疾人法律服务第1篇

多年来,我国虽然在残疾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一些制度和机制仍然不健全,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残疾人法律需求和残疾人事业具体情况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这可能会导致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服务不够专业。比如,如果法律援助机构不了解本管辖区域内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情况,针对这些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具体措施就缺乏针对性,不能有效满足其法律需求和维护其切身利益。

(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加强。虽然全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残联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合工作机制,但是在具体实施和执行层面效果不太理想,包括信息共享程度低,沟通不及时,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

(三)对残疾人服务类别不够细化。目前,大多数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比较笼统,比如在审查程序简化方面,对于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仅需提供残疾人证即可;在便民设施方面,虽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将接待场所设在临街一楼并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在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方面,将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案件纳入补充事项范围,但是具体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方面,很少有法律援助机构按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不同的分级分类标准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四)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很难保障。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普遍面临不足的情况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很难得到保障,相关办案补贴发放不足或不能发放,这既影响了律师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影响了服务质量,也难以有效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机构比较单一,服务机制不够灵活。目前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政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级残联,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参与度还不够,这限制了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二、国外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在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靠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也就是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系统和制度。但是在西方很多国家,没有统一的政府体系或机构体系,而是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或非政府机构通过实施单个项目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具有特殊情况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管辖权很小,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各省(州/地区)对于法律援助的条件、提供模式等的规定大不相同,因此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也差异很大。比如美国纽约市的法律援助协会,是一个非政府机构,它实施法律援助的经费部分来自政府,部分来自民间捐赠,部分定向来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捐赠。其法律援助业务主要分为三大块,分别是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青少年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中又分为很多项目,其中残疾人法律援助项目为其中之一,它主要为那些符合获得伤残补助、退休金以及虽然符合“补充保障收入(SSI)”或“社会保障(OASDI)”项目规定的福利条件,但却被拒绝或终止福利的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供范围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协会代表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出相关福利申请、参加行政听证、法庭诉讼,并向他们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践中,数以千计的纽约市民符合联邦政府的伤残补助条件,但是却只能从纽约市获得公共救助,法律援助协会的一大职能就是帮助这些人从联邦政府获得应得的伤残补助。

加拿大的ARCH残疾人法律中心是加拿大安大略省比较著名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它成立于1980年,是一个专门致力于维护和促进安大略省残疾人平等权利的社区法律援助诊所,为安省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帮助他们获得尊严并充分参与社会生活。ARCH致力于残疾人和残疾人社团的法律改革与政策建议、社区发展、法律咨询与转介、公共法律教育与诉讼。其法律服务由律师和实习学生提供。其他许多团体也慷慨地与ARCH共享人力和智力资源。一些重要的法律、残疾和健康方面的专家积极参与ARCH残疾人法律援助政策的制定工作,并作为一些试验性案件的专家证人。ARCH是一个非营利的慈善机构,其成员每年通过会员大会选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至少一半的残疾人组成。董事会执行领导和管理工作,并向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申请社区诊所资金。ARCH向安大略省的残疾人居民,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以尊重残疾人的尊严、独立与充分的社会参与度的方式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自成立以来,ARCH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和董事会一直致力于采取积极措施,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等,以满足残疾人遇到的多样化的身体、精神、语言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同时尊重残疾人的隐私、尊严与独立。多年来,ARCH办理了很多具有社会影响的残疾人案件,在法院和特别法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包括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在许多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为个人或者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ARCH通过与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共同合作,为残疾人争取更大程度的平等,并推进影响残疾人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在西方一些法律援助历史比较悠久或者制度比较先进的国家,非常注重对精神残疾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因为精神残疾与听力残疾、肢体残疾等生理上的残疾有很大不同,有其特殊性,所以具有精神残疾的人会遭遇特殊的法律问题,有特殊的法律需求,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因此,西方国家有不少专门的致力于精神残疾和心理健康方面法律服务的非营利的民间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大都属于具有慈善性质的机构。

三、残疾人法律援助未来发展方向

根据“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服务残疾人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司法部在《2012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关注解决民生领域问题,其中包括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服务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制定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完善“便残助残”措施。

一是要以残疾人为本,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工作。残疾人作为相对弱势和困难的群体,其诉求容易受到忽视、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了解残疾人状况、掌握残疾人诉求和相关需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进行残疾人法律需求评估,从而能够充分了解残疾人利益诉求,将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在实证基础上。只有把这项工作做好了,真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法规政策措施才会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公共资源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和作用,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援助服务,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实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是要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目前已经有一些省级法律援助规章通过将经济困难的残疾人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等相关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或者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进一步扩大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有的地方对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定的落实力度,确保更多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三是要加强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当地残联组织建立密切联系,可以通过残联获取本地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并征求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由残联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辅助帮助。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残联等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力度。

四是要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提供人员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培训,提高为经济困难残疾人和特定刑事案件中的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为弥补政府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的状况,可以培养建立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五是要设立专项经费,为残疾人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只有经费有保障,相关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较好地实现既定目标,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如此。要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机制的基础上,逐步细化经费预算项目,明确列出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保证残疾人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法律援助基金,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

残疾人法律服务第2篇

为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为残疾人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残疾人法治意识。

为认真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注重利用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12.4法治宣传日、综治宣传月、春节和重大集会等宣传节点,与残联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宣传活动,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向群众发放《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服务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提高社会大众对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增强残疾人的维权意识,从而引导和帮助残疾人依法维权。

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以司法局为中心,从横向积极统筹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医调中心、交调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全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接送服务等多种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业务工作中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实行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从纵向依托各乡镇司法所及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阵地前移,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就近寻求法律援助,做到。

三、认真开展残疾人社区矫正,提升社矫质量和效果。

一是注重心理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残疾社区服刑人员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开展相应的心理矫正辅导。二是探索建立刑满释放残疾人再就业机制。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对刑满释放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该类人员谋生能力,消除社会对刑满释放残疾人群的歧视。三是对困难残疾矫正人员进行帮扶。加强与矫正人员所在地政府的联系,积极将残疾矫正人员纳入民政救助,为其提供医疗、低保等基本生活保障。

四、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在服务残疾人工作中,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部门,各负其责、强化职能,建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自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始终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与残联协商后,建立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骨干,以法律自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在县残联设立了维护残疾人权益法律援助站,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了快捷便利的法律服务。同时与公安、民政、健卫、法院、检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建立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开展了“法律助残”等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合力,为残疾人事业以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思路。

残疾人法律服务第3篇

为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为残疾人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残疾人法治意识。

为认真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注重利用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12.4法治宣传日、综治宣传月、春节和重大集会等宣传节点,与残联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宣传活动,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向群众发放《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服务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提高社会大众对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增强残疾人的维权意识,从而引导和帮助残疾人依法维权。

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以司法局为中心,从横向积极统筹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医调中心、交调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全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接送服务等多种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业务工作中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实行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从纵向依托各乡镇司法所及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阵地前移,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就近寻求法律援助,做到。

三、认真开展残疾人社区矫正,提升社矫质量和效果。

一是注重心理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残疾社区服刑人员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开展相应的心理矫正辅导。二是探索建立刑满释放残疾人再就业机制。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对刑满释放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该类人员谋生能力,消除社会对刑满释放残疾人群的歧视。三是对困难残疾矫正人员进行帮扶。加强与矫正人员所在地政府的联系,积极将残疾矫正人员纳入民政救助,为其提供医疗、低保等基本生活保障。

四、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在服务残疾人工作中,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部门,各负其责、强化职能,建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自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始终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与残联协商后,建立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骨干,以法律自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在县残联设立了维护残疾人权益法律援助站,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了快捷便利的法律服务。同时与公安、民政、健卫、法院、检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建立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开展了“法律助残”等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合力,为残疾人事业以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思路。

残疾人法律服务第4篇

为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为残疾人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残疾人法治意识。

为认真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注重利用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12.4法治宣传日、综治宣传月、春节和重大集会等宣传节点,与残联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宣传活动,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向群众发放《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服务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提高社会大众对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增强残疾人的维权意识,从而引导和帮助残疾人依法维权。

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以司法局为中心,从横向积极统筹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医调中心、交调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全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接送服务等多种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业务工作中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实行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从纵向依托各乡镇司法所及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阵地前移,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就近寻求法律援助,做到。

三、认真开展残疾人社区矫正,提升社矫质量和效果。

一是注重心理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残疾社区服刑人员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开展相应的心理矫正辅导。二是探索建立刑满释放残疾人再就业机制。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对刑满释放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该类人员谋生能力,消除社会对刑满释放残疾人群的歧视。三是对困难残疾矫正人员进行帮扶。加强与矫正人员所在地政府的联系,积极将残疾矫正人员纳入民政救助,为其提供医疗、低保等基本生活保障。

四、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在服务残疾人工作中,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部门,各负其责、强化职能,建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自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始终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与残联协商后,建立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骨干,以法律自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在县残联设立了维护残疾人权益法律援助站,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了快捷便利的法律服务。同时与公安、民政、健卫、法院、检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建立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开展了“法律助残”等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合力,为残疾人事业以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思路。

残疾人法律服务第5篇

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在全市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整合各方面工作资源,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为全乡广大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新要求、新实践,整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接待等工作资源,搭建一个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咨询以及民事、刑事辩护、司法鉴定的综合性帮助服务平台,切实为残疾人解决法律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支付费用难等问题,推动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向纵深开展,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优先、优惠、优质,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显的进步和提高;二是坚持协同、协作、协调,在助残工作的实施上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坚持尽职、尽责、尽心,立足自身职能,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自觉性、主动性、能动性,尽一切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法律方面的帮助服务。

二、法律助残的主要内容

1.开展涉及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接受残疾人来信来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残疾人提供法律。

4.为残疾人提供司法鉴定。

5.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

6。对残疾人的诉讼费、费、仲裁费、公证费等实行缓交、减交、免交。

7.为相关残疾人提供聋哑手语和盲文翻译等。

8.在相关场所提供无障碍环境设施。

9.其它涉及法律法规方面残疾人需要帮助的事项。

三、法律助残的主要流程

1.提出申请。残疾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残联或乡残联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劳保局等相关单位提出,同时递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残疾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申请帮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受理登记。乡残联对残疾人提出的申请,及时登记。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并填写《市法律助残工作联系函》。残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劳保局等相关单位申请的,相关单位先行受理,残联每个季度进行事后补充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耐心的解释,说明情况,求得理解。

3.传递办理。残疾人持《联系函》到相关协作单位直接接受法律援助、救助或者帮助。

4.跟踪反馈。乡残联定期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及时掌握情况,及时与有关单位会商,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5.立卷归档。乡残联协助各相关单位,将法律助残工作的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各自留存一份卷宗。

四、法律助残的服务标准

一是热情。接待残疾人要热情、尊重,对待残疾人的问题要主动、热心、耐心,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二是畅通。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或事项,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优先办理。三是便捷。受理和办理场所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工作的程序尽可能简化方便,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让残疾人感受阳光般的温暖。四是专业。精心选派有爱心、有耐心、业务素质强的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服务,以专业化的队伍提高法律助残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为更好的服务残疾人,具体建立四项制度:一是定期集中咨询制度。在每月20日(集中办理残疾证日),由助残志愿者中的律师现场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二是残疾人法律集中宣传制度。每年助残日前一周作为残疾人法律宣传周,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三是一条龙传递服务制度。对残疾人需要帮助的法律服务事项,实行一条龙办理帮助制度。四是费用减免直通车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费用的缓、减、免方面实行一次审批,全程到位。

五、法律助残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工作机构。成立乡法律助残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由乡政府分管乡长任组长,残联、司法、公安、综治、劳动保障、法律服务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残联,法律助残工作成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总结工作情况,会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下季度的工作安排。

2、部门挂牌。乡残联成立“市根思乡法律助残工作站”,并挂牌服务,工作站设在乡残联办公室。各村成立“阳光之家”法律助残工作点。

3.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负责法律助残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制定相关残疾人维权救助工作制度。负责法律助残工作的研究、协商和总结,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先进单位、个人的推荐、评选。

(1)司法所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安排法律助残志愿者(律师)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2)派出所负责治安、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残疾人维权救助。预防、制止、打击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定、组织实施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3)综治办负责协调、交办残疾人案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安排法律助残志愿者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对有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给予减、援、免等帮助。

残疾人法律服务第6篇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显著增强。但是,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他们仍然是社会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依然存在较大差距,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残疾人仍然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残疾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满足,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依然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一项根本而长远的任务,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是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有助于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

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组成

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区残联、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区残联维权科负责日常工作,并加挂“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牌子。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任务,通过不同途径,采取不同方式,推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深入、有序开展,并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证残疾人享受内容更多、质量更高的法律救助服务。

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处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

(四)做好区残联、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五)定期将我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开展情况通报给各部门单位,同时将各部门单位涉及残疾人的新政策和新举措及时反馈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六)负责组织开展与区、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的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宣传以及与残疾人法律救助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救助内容、对象

(一)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咨询、代书、调解、协调、等。

(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对象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重点对重度、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遇有突发事故、意外伤害等特困残疾人给予法律救助。

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救助工作程序

(一)残疾人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

(二)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

(三)救助工作站认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将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

(四)由相关成员单位或部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制度建设

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立健全协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案件登记制度、督办检查制度、案件统计制度、案件档案制度。

(一)协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形势,集体讨论决定重要工作事项,部署今后工作任务,不断强化对我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集体领导。

(二)案件登记制度: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登记册,将所有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按照法律类别和时间顺序,分门别类进行登记。

(三)督办检查制度:对上级交办的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紧急事项要跟踪督办检查,给残疾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取信于民。

(四)案件统计制度:相关单位要建立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设计相应的统计表格,认真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统计工作,为今后的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依据。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在每年度末,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和部门。

(五)案件档案制度:设计制作残疾人法律救助申请表、转介表、救助情况登记表等一系列表格,详细填写,待案件结束后,为每一个接受法律救助的残疾人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档案,并统一装订成册。

(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经费保障

(1)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残疾人法律服务第7篇

一、维护残疾人权益,反映残疾人诉求

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深入学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等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好残疾职工权益的保护,残疾人捐助项目的发放、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法律救助、优惠扶助政策的落实等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残疾人工作,解决好权益遭受侵害的残疾人面临的生产、生活问题。

积极反映残疾人合理诉求。畅通残疾人合理诉求反映渠道,各级残联及时将残疾人的合理诉求反馈给政府及各行政职能部门,促使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得到解决。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工作调研制度,建立“残联党组出题、各专门协会调研、理事会采纳、业务科室落实”的调研工作机制,切实为残疾人更好地反映合理诉求创造条件。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管理残疾人事务水平

加强残疾人干部队伍法制教育。残联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规范决策行为和服务行为。将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干部总体培训计划,完善残联系统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发挥专门协会法制教育的作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要向一切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残疾人,深入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活动、召开会议、开展调研过程中,要向残疾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抓好残疾人专职委员法制教育。残疾人专职委员生活在基层、服务于基层,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采取集体培训和以会代训的方式,使他们系统、全面地掌握残疾人工作各项业务知识,增强法律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三、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提供便捷服务

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紧紧依靠司法部门,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使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密切联系,提供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并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相关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

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站作用。发挥法律救助工作站服务残疾人功能和作用,开展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法律救助服务能力。加强与残疾人工作的结合,为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解决提供法律支持。

创建基层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在法律援助维权机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等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每个维权岗有专人负责。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咨询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四、推进残疾人法制建设的制度化

加大宣传,培育典型,抓点带面。对在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中,表现突出的普法学法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法律救助站单位等先进典型,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推广经验。通过加大对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深入开展,为深化残疾人法制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