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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办法(合集7篇)

时间:2023-06-29 16:41:30
科研奖励办法

科研奖励办法第1篇

第一条 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组织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九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限额推荐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日期内集中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推荐材料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第十四条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参加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采取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对申请材料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奖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拟获奖成果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向教育部报告评奖结果,由教育部批准、公布评奖结果并授奖。

第五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实,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参评资格。

科研奖励办法第2篇

Abstract: The incentive syste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a seri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centive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raise the level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mote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mobilize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enthusiasm of broad masses of teachers and researchers.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introduced the status of research work and incentive system,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ome specific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scientific awards system.

关键词: 高校;科研奖励制度;科学化

Key words: university;awards system of scientific research;scientific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4-0317-02

1 我校科研工作与科研奖励制度现状

我校是由原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和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在电子信息、现代制造与光机电一体化、知识管理与技术经济等领域形成了明显的优势与特色。“十一五”期间,学校科研总经费达到2.85亿元,实到经费1.79亿元;共新增科研项目部级49项、省部级80项;共4283篇,进入三大检索论文917篇,出版学术著作86部;获得行业、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32项,取得发明专利37项、软件著作权133项。更难能可贵的是,学校连续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4项国家科技奖励。其中,2007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2008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2009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我校于2009年出台了最新的科研奖励办法。我校科研奖励办法中分别对科研项目、国家发明专利、部级和省部级科研获奖、学术论文等不同项目规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具体奖励办法详见表1。

2 我校科研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学校科研奖励制度的引导下,我校近年来科研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的科研奖励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2.1 科研奖励主要偏向于科研成果的数量,对质量重视不够 我校目前的科研奖励主要的对象还是所发表的论文和一般的科研项目,侧重的是科研成果的数量,对质量的要求还不太高。学校的科研奖励办法中对取得部级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都予以重奖。但实际上,取得这些部级的项目和奖项难度很大。我校连续三年获国家科技大奖,是我校整体科研实力的集中体现。大奖的获得需要的是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高质量的项目作支撑。在科研奖励的实际操作中,学校主要依据的是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数和科研项目到款数来计算科研奖励。学校对科研项目的质量情况则是基本不予考虑,对发表的论文则只对所发表的刊物的合法性有要求,对论文质量的好坏没有特殊要求。这样的科研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科研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起着阻碍作用。

2.2 科研奖励没有突出团队激励,对科研团队的作用重视不够 我校的科研奖励办法中规定,所确定的科研奖励是学校对在科技工作中取得高水平成果、获得高等级奖励、争取高级别立项、发表高水平论文的单位、团队、个人的鼓励和褒奖。而实际上,科研奖励最终的奖励对象是个人,团队的作用还未被充分的重视。在核对科研奖励时,学校按照科研项目或论文的完成人署名来确定奖励数额。排名靠前的奖励多,靠后的则少,甚至没有任何奖励。做出贡献的人是一个团队,只不过由于课题申报或署名的限制,团队中的成员只能做出牺牲。在这样的情况下,团队的作用无法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对科研工作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损失。实际上,科学研究往往需要凝聚很多人的智慧,需要团队的共同努力来获得。单枪匹马或许能搞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但如果能通过团队的努力则能收获更大的成果。

科研奖励办法第3篇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知识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结构,增强全区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历下区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税,从事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科技中介服务、经营性教育、医疗等的从业机构。主要有五大类别,包括科研院所、设计机构、文化创意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教育、医疗机构。

(一)科研院所。主要涉及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及信息服务等相关机构。

(二)设计机构。主要涉及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包装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规划设计、广告设计等相关机构。

(三)文化创意机构。主要涉及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会展、动漫等相关机构。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检测测试鉴定、技术市场、科技交流、技术转移、投融资、人才服务等相关机构。

(五)经营性教育、医疗机构。主要涉及民办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医疗卫生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可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在区级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扶持资金,作为“历下区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为全区知识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机构及个人,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实现规模化发展进行扶持,开展促进知识经济工作的有关工作经费。

第六条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知识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财政扶持

第七条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税收、财政、创新、人才、投融资等奖励政策,鼓励和促进全区知识经济发展。

第八条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为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做好纳税培训和协调服务,确保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真正享受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鼓励引进知识经济从业机构。

(一)对新引进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以区财税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用于奖励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法人代表。

(二)对引进的直属于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部级大院、大所、名校独资或合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业补助。对其它大院、大所、名校独资或合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补助。专项用于科技研发、科研设备购置和科研用房房租贴补。

第十条鼓励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一)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研发的科技创新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先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资金扶持;设立“科研人员创业计划”,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新创办的企业,依据企业注册资金、项目技术水平等条件择优支持。

(二)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研发的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按获奖级别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2万,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三)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对我区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前三名的单位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四)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主管部门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标准荣获不同等级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计奖,不重复计奖。所得奖金用于奖励技术标准完成者的比例应不低于60%。鼓励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所涉及的设计、咨询、勘察、规划等资质每提高一个等级,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项目承担者每项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辖区企业转化的,项目完成并产生效益后对成果转让方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该项目实施第一年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知识经济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新创建的园区、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部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根据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奖励2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5万元,市级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工作补助。

第十三条鼓励培养引进优秀人才。

(一)来我区创办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获得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2万、1万元的创业资助。

(二)对在知识经济从业机构中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专职工作的博士,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科研补助。

第十四条鼓励上规模、出效益。本地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以其上度年区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对区级财政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区级财政贡献年递增额的1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奖励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法人代表及其内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五条鼓励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对在促进知识经济产业投融资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及风险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促进知识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审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兑付一次,以财政计税年度计。下半年内新办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可自行选择当年或下一年度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本办法中优惠政策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向区知识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依据材料,经领导小组核查并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公布奖励名单及金额。

第十九条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可以申请享受我区其他优惠政策,但与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科技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附则

科研奖励办法第4篇

【摘要】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使档案法制化的理论研究成为新热点。本文从档案奖励制度角度,对现行档案奖励法规、研究成果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建立档案奖励制度的必要性与措施。

关键词 档案;奖励;制度;调研

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使依法治档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档案法制化的理论研究成为新热点。目前理论界针对档案法规的研究很多,但有关档案奖励的研究内容近年来少有提及。本文对档案奖励法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调研,对档案奖励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思考。

一、有关档案奖励的法规调查

对档案法规中有关奖励内容的研究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

(一)国家档案基本法中,有关奖励规定的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有关表彰与奖励的规定仅仅简要提及两个方面:一是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中,提到对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二是在第三章“档案的管理”中,提到对档案的捐赠行为给予奖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列举了五项应给予奖励的事项。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有关奖励的国家专项法规仅有一部,为2001 年颁布的《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对档案科学研究取得突出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档案研究水平和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地方档案法规中,有关奖励规定的调研。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档案工作的奖励制度及办法,在省市区域档案工作中存在较为普遍。通过查询31 个国内地方档案机构网站,以及百度搜索“省市名+ 档案+ 奖励”词组,发现制定了专项档案奖励办法的省市不在少数,且大多是针对档案研究成果的奖励。如《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辽宁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

(三)高校档案法规中,有关奖励制度的调研。以中国档案局网站公布的开设“档案”专业的28 所高校为例,在对其校园档案信息网站中“档案法规”板块里上传的的法规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设立档案奖励制度的高校只有两所,分别是云南大学和河北大学。其中,云南大学制定了《云南大学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评比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档案工作进行年度测评,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奖惩。《办法》中对年度测评的组织、时间、内容、标准和条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云南大学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评分标准》作为参考;河北大学制定了《河北大学综合档案室考核、奖励与处罚制度》,列举了予以表彰奖励、处分的事项。

二、有关档案奖励理论研究成果的调研

笔者对2000 年之后我国档案奖励制度的科研论文篇数进行统计调研(截至2014 年12 月),以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检索工具,以“档案”“奖励”并含词组进行“主题”搜索,得到文章330 篇,但针对性较差,涉猎范围太广,不适用于本研究;以“档案”“奖励”进行“

关键词 ”搜索,得到文章0 篇;以“档案”“奖励”并含词组进行“篇名”搜索,得到文章16 篇,最后这种检索方式针对性较强,得到文章符合研究要求,因此本文采用此类检索文章作为研究对象。

(一)文章发表年度分析,通常可以反映出不同时期研究领域的发展程度。16 篇文章中,2000 至2009 年发表11 篇,2010 至2014 年发表5 篇。15 年中总共发表文章16 篇,且年度分布相对平均,其中2003 和2011 年发表数量较多,均为3 篇。2006 年、2008 年、2013 年、2014 年均未有文章发表。由此可见,长期以来对档案奖励问题的研究比较匮乏,且近两年少有人问津。

(二)文章发表期刊分布,可以体现出业界对研究领域的重视程度。16 篇文章中,有14 篇发表于档案类省级非核心期刊,2 篇发表于科技类期刊。一方面说明地方档案机构对档案奖励兴趣较浓,另一方面说明档案理论研究的核心领域对此问题并不感兴趣。

(三)文章核心作者分布,可以反映出该领域主要研究人员情况,从而体现出研究水准。16 篇文章中,明确注明作者机构的有9 篇,其中有6 篇的作者为国家和地方档案机构,其中国家档案局作者1 人。另外有2 篇作者为高校研究人员,1 篇为科学技术情报机构人员。从文章作者的分布情况,也可以证明地方档案机构对档案奖励的关注度。

(四)文章探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16 篇文章中,有7 篇为学术研究论文,9 篇为新闻报道类文章。新闻报道类文章旨在对地方出台的档案奖励制度、政策进行新闻报道,其中有宏观奖励制度,也有单项奖励制度,比如对档案宣传工作、学术研究的奖励等。另外7 篇学术论文中,有2 篇是关于“档案行政奖励”的研究,5 篇关于“档案科技成果奖励”的研究。

关于“档案行政奖励”的研究认为档案行政奖励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一种形式,是受档案法保护与授权的行为,不同于一般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机构内部奖励行为。其中,李雅柳在《对我国档案行政奖励制度的思考》一文中分析了档案行政奖励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完善途径;胡春华在《档案行政奖励简论》一文中阐述了档案行政奖励的特征、形式、原则、范围和程序。两篇论文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展开分析,对档案学意义不大。另外5 篇关于档案科技成果奖励的论文研究范围涉及到奖励机制的建立及意义,奖励办法、获奖人员的研究,奖励成果的申报等方面。

三、档案奖励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一)档案奖惩法规不对称。目前关于档案处罚的法规有《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2013〕年第30 号)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2005 年)两部,而档案奖励法规只有《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一部。相比较而言,两部档案处罚法规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宏观法规,而档案奖励法规则为专项奖励法规,在宏观指导性以及覆盖面上都有差距。指导性档案奖励法规的缺失,使各级地方法规在制定时缺乏准确的政策指引,直接导致了档案奖励机制的不完善。

(二)档案奖励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档案工作生产力。档案工作在行政工作中一直处于非核心地位,在行政资源的分配上处于劣势。以高校为例,学校档案馆(室)作为教学辅助机构,通常得不到优势资源,档案室工作人员多为年纪较大,专业优势不明显人员。由于高校体制的原因和档案专业人才的缺失,使得高校档案馆(室)工作人员中非档案专业人员大量存在,都是“半路出家”“现学现卖”。通常仅仅能达到应付日常工作的水平,学习提高专业修养的意识较淡薄,缺乏工作积极性与能动性。档案奖励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工作动力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问题。

(三)完善档案奖励机制,能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完善的档案奖励机制,可以弥补档案管理体制的缺陷,为促进档案管理向现代化水平推进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档案奖励机制的形成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档案工作生产力,有效促进各类档案研究成果的产生,将更多先进管理经验应用到档案实际工作中。奖励机制途径的拓宽,范围的扩大,可以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和工作满意度,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带来充足的动力。

四、关于建立奖励制度的探索

(一)建立档案奖励机制遵循的原则。档案奖励机制的建立,应遵循“自上而下”“宏观到微观”的原则。“自上而下”是指从国家档案法规层面入手,制定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作用的档案奖励法规,地方各级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结合地方和部门工作实际的档案奖励制度。自上而下的构建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阻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误区,避免出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悖的情况;从“宏观到微观”指得是先制定宏观全面的法规,后细化到微观专项的奖励制度,将奖励具体化、类别化,只有将制度细化,才能便于贯彻落实。

科研奖励办法第5篇

一、奖励项目和金额

1、方法创新奖。工作方法受到省局、**市局、当地政府领导表扬且被市局以上作为典型经验进行介绍或由领导签署意见向系统推广实施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

2、技术研究奖:各科室(单位)结合质监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科研开发。研发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立项,按时完成的,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实用价值,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各科室自行组织、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或技术改造项目,研究改造成果在相应领域内处于领先水平的,给予200-5000元奖励。

3、标准研制奖:争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与规程、规范的制、修订任务,并完成标准研制项目,根据标准分类、排名给予参与单位和个人200-5000元奖励。

4、合理建议奖。对本科室(单位)的内部管理、改革发展、技术服务、业务开拓、市场调研、社会合作等方面提出合理的书面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一定实效的,给予200-2000元奖励。

5、项目合作奖:介绍引进国内外著名(合法)的技术机构或认证机构,使单位与其合作的,可视情给予奖励:

(1)介绍国内外机构与本系统技术机构洽谈并取得实质性的合作项目,如资金入股、本系统技术机构作为其分支机构(挂牌)、认可本系统技术机构的证书报告、授权本系统技术机构开展某项工作等,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

(2)介绍国内外机构与本系统技术机构洽谈并取得意向性的项目,如人员互培、人员交流、担任本系统技术机构顾问、建立业务介绍关系或某项业务的一次合作等,给予3000元以下奖励。

6、学术论文奖:在省级以上专业权威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根据发表刊物的影响力、学术论文质量等因素,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800、500元奖励。

为进一步调动技术机构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技术机构创新奖励办法参照《**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实行。

二、评定时间和程序

创新奖励评定每年组织一次,主要是对上年度的创新项目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时间及程序如下:

1、3月1日-15日,各科室(单位)负责推荐(自荐和组织推荐),填写《创新奖励推荐表》,提供有效的证明和评价材料,并将推荐表和有关材料报评审小组办公室。

2、3月16日-31日,评审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4月1日—30日,局党委研究,确定创新奖励结果。

创新奖励的奖牌、证书由局统一颁发,奖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组织领导

局成立“创新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局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科研奖励办法第6篇

第一条为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自治区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有关社会科学奖励的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际价值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范围

第五条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自治区外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论文、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有价值的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

第七条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能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已获得部级奖励的;

(二)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

(三)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第八条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研究成果,原则上是本届评奖年度内发表的。评奖年度前发表未曾获得社会科学奖、并被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

第九条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和艺术家。

第三章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条设立“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一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规则;

(二)评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审组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学科评审组的专家、学者由7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学者同意。

第十四条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形式及其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章评奖标准和奖励年度

第十五条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者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为学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应用对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于全国领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具有突出和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六条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专著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创新,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对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有重要作用。

(二)翻译引进的国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管理经验,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论文在学术上有创新,在本学科领域中居于先进水平,并能正确阐明重要理论问题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等有重要影响。

(四)工具书的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五)教材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体例完整,对科研、教学、社会实践有明显应用价值。

(六)古籍整理出版物注释准确,切合原意,对历史考证有新的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

(七)普及读物具有时代特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能够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七条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和奖金数额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成果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成果总数的20%,各奖励等次的奖金数额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经费的数额确定。

第十九条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年度及授予人数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

(一)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三)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

(四)十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联名推荐。

推荐自治区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推荐组织或者个人向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初选,经初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按照下列规定评审:

(一)学科评审组对参评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初评,并向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二)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对建议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和奖励等级进行复评,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和奖励等级建议;

(三)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评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和奖励等级进行投票表决。对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奖人选投票表决时,应当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获奖人选得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对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入选成果投票表决时,参加投票表决的委员不得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获奖成果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将投票表决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与获奖人选、研究成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科学奖评审结果在公开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科学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征询学科评审组的意见后,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并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奖结果,记入获奖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经费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评审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已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奖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创作成果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被撤销奖励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自撤销奖励之日起6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三十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可以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评审年度及授予人数,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奖励标准、评审程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的实际,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的评审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则。

科研奖励办法第7篇

摘 要:近几年高职院校科研水平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科研管理的激励机制导向性不够明确,科研人员的应用性成果较少,而且研究内容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等。这一系列问题导致科研难以服务社会。如何引导高职院校科研朝着有利于为地方社会服务的方向发展,是当下高职院校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本文从完善科研激励机制的角度出发,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为个案,就高职院校如何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服务社会、扎根地方、服务地方,如何适应地方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高职院校 科研激励 服务社会

历年来,高职院校以教学和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对科研重视不够。近年来,由于高校体制改革进程加快,高校科研人员饱和,充实到高职院校,使得高职院校科研实力显著提升。高职院校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队伍中的新生力量、地方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各地创造、积累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是建设地方创新体系的骨干力量,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和技术支撑。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提高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科研人员的潜力,如何运用激励机制促进科研服务社会成为高职院校科研工作发展的关键问题。

随着办学条件的逐步发展,高职院校的科研能力以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以往教学型的高职院校逐步向教学科研综合发展转变。高职院校科研工作围绕为学科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学工作服务的特点,要求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提高高职院校自身的科研水平,才能在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本文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为例,介绍其如何运用激励机制引导科研服务社会。

一、高职院校科研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的科研激励机制都是借鉴比较好的本科院校的经验,但由于针对性不强,普遍存在激励不力的现象。此外,大多数高职院校把科研激励的重点放在项目申报、成果获奖、高质量论文等纵向成果和理论成果上,对横向项目或者服务地方社会这块工作的激励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均是高等教育的三大社会职能之一。好的科研激励机制对高职院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有着导向和促进作用,而完善科研激励措施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激励方式具有阶段性和时效性[1],激励机制缺乏系统性,激励手段单一,注重物质激励,缺乏精神激励[2],且激励机制不能与时俱进,存在不公平现象等等,制约着高职院校的发展。

二、高职院校科研激励机制遵循的基本原则

高职院校科研激励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导向性原则

激励机制的实施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按劳所得、按知分配的思想,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2.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原则

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还要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3.定性奖励与定量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除了有明确具有导向性的定性奖励以外,还必须科学地对成果进行量化统计,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奖励。既要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又要保护其他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3]。

4.激励约束机制并举的原则

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对实现科研活动的任务和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制定必要的相应的惩处制度,惩罚、警告那些对科研工作消极怠慢、违背科研职业道德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个人或部门。

总之,激励必须起到鼓励先进、惩治落后的作用,要奖得合理、惩得合法,奖惩均要起到激励作用[4]。

三、我院科研激励机制现状

为了推进科研服务社会和地方经济,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出台了津贴分配办法(科研业绩计分办法)、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科技奖励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及科研团队建设试行办法等方面的制度,努力做到科研激励机制与时俱进及公平化。

具体激励机制及实施办法如下:

1.科研津贴分配办法(科研业绩计分办法)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的《科研业绩计分办法》是2009年12月制定出台,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在科研激励政策上是最受人关注的,有较好科研成果的老师都对这个文件有所了解。学校以半学年为单位,在每年的七月和次年的一月对全院教师在过去半年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过去半年的科研业绩津贴。此管理办法将科研业绩大致分为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立项、成果获奖、经费和专利等部分。根据办法,凡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在公开刊物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科研业绩分,学术期刊定级标准主要参照的是浙江大学,按照SCI、EI、一级、二级标准,给予不同的科研业绩分;凡我校教师为第一著者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按出版社的等级不同,学校给予科研业绩分;凡在科研处登记的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学校给与科研业绩分;凡学校教师获得厅、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学校给予科研业绩分;凡有科研经费进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按照经费性质不同给予科研业绩分;凡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单位的我院教师为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学校给予科研业绩分。全院科研业绩分经过审核、计算完毕后,视学校当年的财务情况规定一个业绩分的津贴额度,发给科研人员业绩津贴,大大鼓舞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2.科技奖励办法和科研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的《科技奖励办法》是对优秀的科研成绩再次进行奖励,以激励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科技奖励办法是以季度为单位,对优秀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凡获准省(部)级以上立项课题,奖励0.5-20万元不等;凡获市级以上成果获奖,奖励0.3-200万元不等;凡通过新品种审定或获得新专利,奖励0.3-2万元不等;凡争取到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凡争取到区域试验站、测试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凡争取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等;此外,对成果推广、论文、著作等也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而科研经费配套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没有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进行经费配套资助的政策规范。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规定:一、对立项文件规定配套的课题,按文件要求配套。二、对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1∶0.5或1∶1的经费配套。三、对未有资助的项目视具体情况配套3000-10000元不等。

3.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

本办法是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帮扶促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挥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力争在3-5年内,按照“解决困难、推动发展、培养人才、注重实效”的原则,派遣16名科技人员奔赴温州各乡镇担任科技特派员,通过与企业开展合作加快成果物化,培养一批能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型成果。

近年来,我院共与县(市、区)农业局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共同举办了农作物栽培、病虫害防治、土壤肥料等农业技术培训班;送科技下乡300多次,技术培训100多次,培训宣传近12000人次,分发资料20000多份;选送优良种子下乡……起到了很好的科技示范作用,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质,引进了新项目,增加了农民收入。

4.科研团队建设试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研团队在提高我院科技综合实力中的关键性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根据浙委办[2008]50号《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开展了我院科研团队建设。通过优秀科研团队的评选,引领和带动我院科研团队的建设,力争形成一批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研究骨干为主体,方向明确、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综合竞争力强的科研团队,并以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指标为省部级课题立项一项或到位经费100万(文科折半),每年对考核通过的团队,颁发优秀科研团队证书,并奖励5000元。 转贴于

四、我院运用激励机制促进科研服务社会的成效

我院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学校的办学理念,将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学院的总体规划,立足地方特色和行业基础,突出优势,通过上述激励机制的制定、出台、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我院科研服务社会的成效,深化了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职能。近年来,我院与当地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彼此间合作产生的社会优势效应也越来越明显。

近五年来,我院科研经费突破2300万元,省部级项目立项25项,以我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46项,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24个。科研项目中直接面向市场,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性课题超过50%,先后与瑞安市、苍南县、平阳县等签订了院地科技合作协议,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

1.形成与地方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学科专业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和产业结构的特征需要来规划学科建设,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开发,以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为依据,依托区域产业发展,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促进学科交叉,适时进行现有专业的调整改造和新专业建设,在农业经济、设施蔬菜、园林花卉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和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紧密相连、优势互动的学科专业。

2.搭建院政企共同建立的科研合作平台

近年来,学院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为服务方向,积极开展平台建设,以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依托自身师资、专业和学科优势,积极搭建了一批政产学研合作平台,包括浙江省浙南作物育种重点实验室、国家大宗蔬菜产业技术体系温州综合试验站、浙江现代农业中小企业研究基地、温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温州市农产品加工重点实验室和温州市设施蔬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些平台的构建,为我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了良好的运行载体和合作通道。

我院与温州各市县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校地合作项目,进一步巩固了瑞安阁下榨菜生产基地、苍南的番茄生产基地、平阳的水稻示范基地等5万亩的农村科技示范基地。以苍南、平阳、瑞安、市郊等四大番茄基地为基础,积极推动番茄生产“扩面、增产、提质”,努力提高番茄在蔬菜产业中的比重。成立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为主体的番茄重大项目科技联合攻关组,切实为我市番茄产业的提质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瑞安科技局共建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针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亟需解决的问题,开展校企合作、联合攻关,在国家863、省、市重大课题等立项方面取得了突破和进展,同时还承担瑞安市课题9项。

3.培育具有良好合作前景的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近年来,我院承担了国家十一五支撑项目“农林入侵物种区域减灾与持续治理技术”,国家基金子课题“白叶枯病菌条斑病菌小种与寄主品种抗性鉴定”,国家一级子课题“水花生区域减灾与持续治理技术”,国家二级子课题“Q/B烟型粉风的区域减灾与持续治理”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小麦、水稻重要农艺性状的分子设计及新品种培育推广”。通过部级科研项目的合作和开展,拓宽了我院科研方向和研究思路,开阔了研究人员的研究视野,为进一步开展高层次的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围绕浙江农业特色、推动省内农业发展为中心,我院科研人员对水稻、甜玉米、花椰菜、番茄、草莓、榨菜和盘菜等作物开展了高层次的研究,承担主持了20余项省级项目,如“番茄种质资源创新和高品质、抗TLCV新品种选育”、“番茄黄化曲叶病毒(TYLCV)抗源材料鉴定、创新与利用”、“花椰菜雄性不育系的选育与利用研究”、“ 花椰菜细胞工程育种技术及其新组合的开发利用”、“早籼稻新品种选育”、“甜玉米新品种金玉甜1号高产栽培技术和推广应用研究”、“鲜食型榨菜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技术研究”和省基金项目“水杨酸诱导草莓抗白粉病害及其诱抗机理的研究”等。通过这些课题的研究,推动了我省粮食、特色蔬菜等作物的快速发展,为我省特色农业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此外,通过联合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物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如水稻“K优117”转让后,2006-2008年3年累计推广面积68万亩,产生经济效益3392万;主持项目“水稻生态高效栽培技术研究”增加经济效益24907.8万元;主持项目“水稻种质资源征集、鉴定、评价、保存和开发利用研究”产生经济效益51852.3万元。2010年与浙江农科种业签定“Y两优689”合作开发协议收入45万(技术转让费总额100万,分期支付,后按每公斤种子提成0.9元收取);综合防控技术体系“清洁田园+50目防虫网覆盖+黄板预警+适时用药”在全国幅射推广10万亩次,产生了极其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总之,我院浙南作物重点实验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稻、麦、玉米、花椰菜等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新增经济效益在4000万以上,深化了科技创造能力,为推动浙江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辐射作用。

4.培养出扎根企业、服务地方的学术科研骨干

通过近年来的校企合作和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我院逐渐培养了如吴振旺、许立奎、宰文珊、张永鑫、潘彬荣、成宇等一大批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地方支柱行业享有盛誉的学者、专家和农艺师。通过积极开放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与企业开展合作,为地方经济服务,同时也派生出一批优秀的科技特派员。他们与县(市、区)农业局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共同举办了农作物栽培、病虫害防治等农业技术培训,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很好地服务地方;科技特派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省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肯定和好评,2010年我院获得省优秀特派员7名,市优秀特派员6名。

五、展望

总之,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要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就要从全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挖掘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科研潜力,并且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这样才能使科研激励机制真正发挥其激励效果,同时推动高职院校科技事业的发展。地方高职院校的发展离不开地方经济的支持,如何使高职院校的科研服务地方社会是以后仍需继续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李滨江 高校科研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进步理论与管理.2004,21(7):111-112。

[2]何倩 地方高校科研管理激励机制现状与问题研究[J].山东文学.2009(4):173-174。

[3]田野 正负激励机制在科研管理中的运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7(8):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