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15:56:24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法规类别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档案法规体系;法规体系建设;定量分析
1 档案法律法规样本来源及分类
本文研究的档案法律法规样本,均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法律法规库。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
为研究方便,法律法规的分类采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中的数据库名,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6个类别。
统计指标设定为:全部法律法规、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5个。
时间段划分为1980年前(标为1980年)、1981年至1990年(标为1990年)、1991年至2000年(标为2000年)、2001年至2011年11月6日(标为2011年)4个时段。
2 全部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1是1949年~2011年全部法律法规统计。从表1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整体呈先升后降、前快后慢的趋势;行政法规整体呈快升慢降、前多后少的趋势;法规性文件整体呈前少后多、先慢后快的趋势;地方性法规整体呈先少后多、不断加速的趋势;地方政府规章整体呈快升快降、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部门规章整体呈前慢后快、后21年高速增加的趋势。
3 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2是1949年~2011年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从表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2部;行政法规4部;法规性文件1部;地方性法规111部,后21年呈增加趋势;地方政府规章157部,呈不断增加趋势;部门规章27部,后20年间,呈前多后少的态势。
4 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3是1949年~2011年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从表3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共43部,呈中前期平稳后期快速增加趋势;行政法规132部,基本为平稳增加;法规性文件170部,前期平稳增加,后期高速增加的趋势;地方性法规3803部,呈前少后多,不断加速增加的趋势;地方政府规章4437部,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平稳增加的趋势;部门规章891部,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加速增加的趋势。
5 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
表4是1949年~2011年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统计,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所占的比例,我们将表4转换成图1。
从图1中可见:法律1980年前至1990年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1991年至2011年间所占比例下降。行政法规从1980年前最高比例,而后,一直处于下降趋势。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从1991年起至2000年间比例上升,2001年至2011年间比例下降。地方性法规从1991年起至2011年,地方政府规章从1981年至2011年,均是一个比例不断提高的趋势。这与档案法律法规的上位法立法在前,下位法立法在后;中央立法在前,地方立法在后有关。
6 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
表5是1949年~2011年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统计,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所占的比例,我们将表5转换成图2。
从图2中可见: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还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总体上,所占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表明,档案工作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7 结语
1980年至2011年间,标题中包含档案的法律数量没变化,全文中包含档案的法律呈中前期平稳后期快速增加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行政法规呈两头少中间多的态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行政法规基本是平稳增加,后期略快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仅有一件,全文中包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前期平稳增加,后期高速增加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后21年呈增加趋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呈前少后多,不断加速增加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呈不断增加趋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平稳增加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部门规章呈前多后少的趋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部门规章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加速增加的趋势。
考试日期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2、3日 10月27、28日
【贵州毕节考试科目】
公共科目: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原公共基础);
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服务、协调、沟通、公证、监理等职能,居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和部分监督性行为。
(一)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性
中介服务机构是按照一定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政府职能、权限让渡而建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依法进行执业,有自己的机构、场所、人员、章程。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得到法律法规的许可,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二)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的合规性
中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进行服务,付出了劳动和成本费用,收费是合理合法的。目前,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以市场定价为主。
(三)我市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目前在我市注册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招标、采购、测绘、造价咨询、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别。准入门槛较低、技术及人员要求低、市场需求多的服务类别较多,如:招标、采购、测绘、工程造价咨询。而准入门槛较高、技术及人员要求高、市场需求少的服务类别较少,甚至是没有,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信息工程监理等。
(四)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的相关规定
我市与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有关的规定有:《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函〔2015〕130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二、我市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类别繁多,监管难度大
中介服务类别繁多,服务事项互相交叉,监管难度较大。仅就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来说,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就有49类,中介服务事项达210多项,并且专业性都较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二)监管部门众多,监管体制不顺
监督管理体制的不顺,导致管理者缺位,部门间各自为政,各管一块,责权不明,造成监而不管;有的方面,互相推诿,监管口径不一,基于各部门利益出发的法规制定相互冲突,监管力度不到位,使一些中介组织钻空违规经营。
(三)法律法规滞后,没有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没有制定或修改完善滞后,造成中介机构运行缺乏监督制约,法律约束缺失,原有法律法规不明确或与现实脱节而带来操作上的难度,传统法条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却至今未做修改;部分中介行业存在法律法规空白,主管部门尚未就设立条件、执业标准、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做出明确统一规定,使得中介服务机构暗箱操作,内部运作,无从监管。
(四)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低、服务能力弱
1.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本地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与一些外来优秀中介服务机构比较存在较大差距。
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放管服”改革深入进行,“放”已经成效明显,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各种壁垒不断消除,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但“管”没有跟上,政府部门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还有欠缺,监管缺位,“服”没有到位,引导、指导、培训缺失,造成一批新进入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不会服务、不能服务。
(五)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不一。
有一部分收费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没有及时修改完善,已经与时代严重脱节,完全失去了指导意义。有的收费标准已经取消,但市场没有跟上政策的变化,有的完全市场定价,有的还在沿用已经废止的规定,造成中介服务机构收费随意性大。
三、加强中介服务管理的建议
(一)统一监管机构,整合监管力量,理顺管理体制
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或协调机构,整合各方力量,打破条块分割,明确责权,齐抓共管,使监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统一监管口径,监督管理规定须由各部门联合制定,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统一平台,避免政出多门,互相推诿,产生监管漏洞。
(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不良行为管理规定、黑名单制度,建成完整的、操作性强、约束力强的优胜劣汰惩戒清退机制。
(三)强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培训指导,切实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重点指导薄弱行业、薄弱企业,提高本土企业竞争能力。注意引导,吸引本地、外地优秀企业、优秀人才进入我市发展,提升本土企业进取心和竞争意识。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加大行业内部交流,促进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五)加大市场培育,激发市场活力,打破地域、行业壁垒,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培育发展开放型、竞争型的中介服务市场。注重人才培养,为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274-0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展到对政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环保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
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我国对法律逐渐进行了完善,然而在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面对。
1.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这三方中若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但是,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比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但是并没有对违反此条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中对由哪一级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不明确。
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
1.2 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粗浅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以有效地推进、指导和规范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行。但是,部分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粗浅,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较差。
首先,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简单。法律法规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但是部分法律法规规定比较简单。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如何鉴定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并无准绳和判断标准。此外,对于环境影响评后评价、评价结论的落实、监督等问题规定的比较粗浅。
其次,部分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作为作为判断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文件,应具有全面、易判断级别的特点。但是,分类名录中某些项目评价等级判别依据不够明确。如对水利类别的防洪工程的规定,新建大中型编制报告书,其他类别编制报告表,其中“大中型”的判别依据不明。在城市交通设施类别下道路的规定,新建、改建道路编制报告书。实际工作中,西北欠发达地区部分新建、改建道路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只进行数百米甚至一百米的新建、扩建,不涉及搬迁,周围无环境敏感点,根据分类名录需要编制报告书,但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编制报告表即可说明问题。
1.3 缺乏完善的环评监督制度
对于任何一部部门法,都应有相应的执法和法律监督环节,否则难以保障其有效实施。而目前我国的环评法中关于监督体制的规定少之又少,更谈不上是监督体系。环评法中规定的监督工作仅限于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的单向监督,而且这样的监督也没有被强化。如环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实施环境保护对策,但并没有规定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实践中根本不能落到实处,没有环保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不会主动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更不会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更是有悖于环评法的预防为主的原则,规定了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的监督,似乎有“亡羊补牢”之嫌。对于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环保部门本应该在立项、审批、开工之前,就积极介入,全程跟踪,予以即时监督,随时督促整改,但是由于体制的缺陷,不能真正实现。而且一旦在中途发现问题强迫停工,就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使环保行为在进行经济考量时凸显得不偿失。
我国的环评法关于监督体系的规定除了缺乏上述对建设单位的全程严密监督以外,还缺乏对环保部门自身的监督。缺乏监督的环境保护行政权力同样会被滥用,也是导致实践中环评法执法不严的原因所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权利分散,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了专职环保机构,但其他部门也承担了本部门内某一类专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农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海洋局系统、港务局系统、渔政系统等职能部门。环保部门与上述机构之间存在职权重叠,导致各机构之间互相推诱,争抢管辖权。
2.解决对策和建议
2.1 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应进行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应对三者不履行相应义务或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进行明确,如由上一级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对决策者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如何处理,由哪一级行政部门给予何种行政处罚进行明确,可规定由上一级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2 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相对复杂和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但是,部分法律法规部分规定比较粗浅,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于规定过于简单的法律法规进行丰富和细化。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后评价及评价结论的落实进行完善,细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的细节,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落实进行细化,加强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于实际工作中操作性差的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判别依据不明确的规定进行细化,根据实际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判别依据进行修订,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是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决策部门和执法部门而建设的一个法律法规数据整合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系统。在数据来源方面,系统基于图书馆及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全面、宏大的法律法规馆藏资料,对国内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进行数字化加工和内容结构化处理,并对外提供服务,从数据来源上保证了系统的权威性。在应用服务方面,系统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基于法律法规元数据、全文内容数据、法条内容数据等多层次的检索、分类、展现、全文原版原貌查看、原文回溯查看等服务,实现针对整部法律及至法律法规中一个具体条款的历史沿革、关联法律、关联法条推荐等服务,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平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立法决策的参考辅助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方便、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数据管理和维护等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因此,从整体上考虑,平台需要构建为一个集法律法规数据加工、数据管理、数据和利用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以“知识本体”的理念深层挖掘与揭示法律法规内在逻辑关系,形成一个全面、立体的信息服务网络,从而帮助立法工作人员快速、全面、准确地获取所需法律信息。
2系统功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采用先进的系统构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务与检索方式。其设计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并且整个系统在总体设计上遵循开放、可扩展、安全的原则,从而使整个系统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易于扩展,既能满足当前的业务要求,又符合长期发展的需要。在应用功能层,主要设计了项目所需的各个应用系统或功能模块,包括数据加工系统、信息系统、资源服务系统等,各系统的技术实现如下。1)信息采集与加工。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外法律法规文件等。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纸质文件形式进行保存,因此必须首先对这些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数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纸本文件的扫描、OCR识别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统要求提供细化到具体条款级的内容服务。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规文件的数字化加工后,还需对数字化内容进行结构化加工,即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结构规范(元数据规范),通过软件工具对全文内容进行结构化分析、标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标引和快速人工标引,支持可视化的加工内容编辑与审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标引字段、识别规则与输出方式)的自定义以及多种方式的加工数据输出。实现专业、准确的法律法规文件结构化加工的同时,尽可能的减少人工参与,提高加工效率,确保识别准确度。2)数据与管理。为确保系统的数据权威性,在每一条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对外提供服务前,都需要有严格的数据审核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时,为了更准确地提供法条内容关联服务,需要人工对关联内容进行审核与维护。这些工作都需要通过系统的管理端实现。系统管理端为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与原始数据的同屏比对、数据修改、关联内容选择与自定义等功能。数据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正式库中进行。通过此系统,提高法律法规数据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进一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权威性。3)资源利用与服务。在对外服务方面,系统提供全文检索、分类导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内容回溯、法条关联、法律法规知识词网等应用服务。其中,检索范围包括法律元数据信息以及法条内容;分类导航可以依据适用范围、类型、年代、地区(国家)、主题词等进行法律法规的分类浏览;全文原版原貌展现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进行展现;对于检索到的一条法条,可以快速调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页面进行查看;针对整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提供相关的内容推荐,包括立法背景、历史沿革、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案例等信息,使用户可以全方位了解该部法律或该项条款的相关知识;提供基于关键词的法律法规知识词网,实现相关关键词之间递进延伸的关联网络,为用户揭示相关法律、相关法条、相关案例、相关参考资料等信息。总之,在资源利用服务方面,需要为立法人员和科研用户提供从搜索、关联到词网的全方位、立体化法律法规知识网络。
3系统设计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从软件设计角度来说可以分为数据结构化加工、元数据仓储、全文检索定位、站点等子系统。从项目实施过程来看,还包括了法律法规文件的分类梳理以及数字化加工两方面内容。平台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1)数据结构化加工。首先对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分类梳理,对于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纸质文件按照分类进行数据字化加工,并转换成双层PDF。对于PDF文件,通过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进行内容的结构化加工,根据确定的数据结构提取出对应的结构化字段文本内容。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义,实现对PDF内容的自动分析、智能标引以及人工划框标引,加工结果可以保存为PCI文件以备审核校对。加工后的数据可以导出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数据库中。数据管理平台可以为国家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审核、维护,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显示与人工比对,可以提高数据审核效率。同时,还可以为每条数据提供关联内容查看、选择、删除等功能,允许用户自定义添加关联内容,并默认优化显示。审核通过后的数据,才会保存到元数据仓储中待。2)元数据仓储。元数据仓储是本系统的核心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规类型的元数据库,用以存储相应的结构化数据。同时,利用全文检索引擎,对于存储数据的文本内容进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仓储。此外,所有数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类保存在文件目录,通过元数据仓储可以调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条所在页面进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检索定位。全文检索引擎可以实现对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分析引擎和规则引擎可以实现法律法规数据的分类导航与法条关联。WordNet组件可以实现基于关键词的词与词间关联查看以及与法律、法条、案例、参考资料等的内容关联。原版原貌组件可以实现法律法规全文原始样式的在线查看。元数据仓储管理平台实现对元数据仓储的数据维护和接口配置。PDF阅读工具可以嵌入到平台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线浏览与页面定位。4)站点。通过系统站点,向立法决策用户提供信息搜索、分类导航、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回溯查看、法条关联、关联词网等应用服务,并可根据用户需求定制个性化页面,采用可视化编辑模块,方便用户制作符合个人阅读习惯的站点模块。
4对系统提升的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效能优化是顺应当前国内发展趋势的需要。十报告指出,要从四个方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第一,要优化国土空间的开发格局,在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同时,不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手段,要统筹规划、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从而给自然环境留下尽量多的修复空间;
第二,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要节约集约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改变,加快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的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同时加快水利建设,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四,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把相关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评办法和奖惩机制。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四条策略,无不体现出对政府效能的要求,以往的政府效能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优化政府效能,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域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
其次,优化政府效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十二五”伊始,我国就多次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虽然目前政治体制改革措施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可以肯定的是,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效能转化的目的在于形成真切实际的、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日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三,优化政府效能是建立改善环境标杆的需要。依据经济学相关原理,要实现地域经济的长足发展,首先要依据地域经济特色,打造地域经济的增长极,并依托这个增长极使产业集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这样才能实现地域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第四,政府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传导器。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要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律法规要依靠政府来执行。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效能优化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府部门成员的综合素养学习,不仅是为了提高政府成员的专业素养,满足不同时期对人才的不同需求,更是为了提高政府成员综合素养。综合素养包括专业素养、思想素养等方面的内容。学习有助于政府成员清正廉洁习惯的形成,同时能够激发成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归属感等。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将我国尽快建设成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态文明型社会主义社会。
(二)无纸化运作,减少政府部门资源的浪费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首先需要从减少自身资源消耗以及杜绝资源浪费着手。无纸化运作在国外已经提出很多年,并在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实施,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杆,政府部门工作的无纸化运作是一种可行战略。笔者所论述的无纸化运作并不是指政府的所有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的下达都采用无纸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将政府工作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一类别又分为不同的等级,依据这些等级的实际情况,先对无纸化运作进行可行性研究,满足可行性要求,对于这种类别的工作就采取无纸化运作的方式,无纸化运作的工具主要集中体现在电子产品、网络之中,至于具体的操作方式,需要后期的学者对政府工作进行更加详细的研究。
(三)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生态文明建设的阻碍之一在于缺乏应有的监督考核机制,政府的监督机制主要采用的内部监督以及结果监督,缺乏外部监督以及对事件执行过程的监督,并且现有的监督机制缺乏应有的问责制度。因此,笔者认为政府的监督机制以及考核机制的完善需要从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得益彰,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其次,问责制采用首问责任制与分层责任制这两种形式,实行双管齐下的策略;第三,考核机制中必须加入对事件过程的考核,不仅要注重事件处理的数量,更要注重事件处理的质量。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 年2 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粉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