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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建设(合集7篇)

时间:2023-06-02 15:19:47
工程安全建设

工程安全建设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由90年代初的2500万人,到2003年升至3893万人,完成建筑业产值突破21865.49亿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队伍。建设的高潮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产管理滞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数几乎翻了一倍。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建筑业是高危险的行业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断变化;建筑现场的千差万别决定了建设过程时刻会面临新安全问题的挑战。

2.2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音、热量、有害气体和滚滚尘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这些都是工人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的体力下降,工作面的复杂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等危险源令人防不胜防。

2.3参建主体复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2.3.1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是一个投资主体,其更注重于投资资金能不能节约一点,建设质量能否搞得更好点,建设进度能不能更快一点。而往往忽略保证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特别是房地产商,是整个项目投资建设的老大,无论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一切都得听他的指挥,可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个单位不听其摆布,哪一个单位就要面临被撤换的危险。而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哪一个单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听其摆布,甚至明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也还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房地产商对建筑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时更是明知故犯。

2.3.2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有些勘察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够真实、准确。

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有时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忽略了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

2.3.3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左右。有些监理单位碍于面子,明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却不敢大胆指出纠正。

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广西医科大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工程发生的坍塌事故,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员发现立杆间距离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没做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没有报告总监,也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导致7死7重伤,监理单位严重失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3.4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包工头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带班头,而带班头组织的劳务工人是乌合之众,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岗位技能专业培训,也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所谓的“三级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施工单位为了利润最大化,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或挤压减少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特殊工种人员往往人证不一致,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拿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而实际操作者并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获取相对应的合格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很少甚至从来没有到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种事管理不严,甚至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3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措施

3.1解决当前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①建设单位在关注投资、质量、进度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有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③建设单位应该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共同搞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3.2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2.1解决当前勘察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2.2解决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设计委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该加强服务,做好技术交底,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必须注解说明清楚;在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并尽可能的亲临指导。

3.3解决监理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①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无论发现工程建设哪一方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都要大胆指出纠正或者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②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③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4解决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4.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治理制度的核心。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务必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4.2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现场对安全工作应制定工作目标。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①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②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③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

对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根据安全责任目标的要求,按专业管理将目标分解到人。对分解的责任目标及责任人的的执行情况与经济挂勾,每月有考核结果并记录。

3.4.3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施工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队伍素质等,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险点,对照各危险点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并对各种防护设施的用料计划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并经专业部门会签。

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及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临边防护,以及爆破施工、水下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等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特别对某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新晨

3.4.4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应当立即制止,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的扩大,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定验收人员”予以整改,整改完毕要及时组织人员复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3.5加大政府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对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在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查环节和招投标监管环节,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严把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模式。采取动态跟踪检查和专人定点负责的管理方式,时刻关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情况。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个参加建设单位的通力合作和各级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各方责任主体只有认真履行职责,抱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那么,很多安全隐患在萌芽初期就可以消除,好多安全事故可以合理预见予以避免,建筑事业就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工程安全建设第2篇

[关键词] 安全风险管理 危险源 安全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监理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批准的建设文件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安全监理的目的是通过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查和实施效果的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加强施工安全监理,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安全,以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部作为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将直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由此可见,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它来源于法律和委托合同。我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应是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工程师的不作为和过错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增强法律责任意识,是做好安全监理的前提。

为适应安全监理业务的需要,监理单位要对从事安全监理的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提高监理水平,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同时,要规范安全监理工作,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确定安全监理目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职责,制定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流程、方法和措施;真正把安全监理作为监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始终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实施安全风险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安全风险管理是对施工活动和施工环境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确定和度量,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的过程。安全风险管理的目的是消除或减少风险,避免或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当运用风险控制技术进行安全监理,实现事故预防,保证施工安全。

2.1建立危险源清单

危险源是产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对危险源的控制是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建设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内、外部条件,以及类似工程安全风险统计资料信息,按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组或内容和风险因素分类,对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确认。对确认的危险源,按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分类,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依此建立危险源清单。

2.2监测、控制危险源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危险源清单跟踪检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如发生工程变更或施工条件改变,要确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安全风险处理方案。此外,还需要检查是否有被遗漏的危险源或者新发现的危险源。当发现新的危险源时,就要重新识别、评价,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3审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风险管理损失控制的重要手段,它是施工单位事先编制好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控制措施失效时采取的补救措施。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就是要控制事故的进一步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对资产和环境的损害。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救援预案目的的明确性、工作程序的可操作性、措施的可行性,以及救援组织人员和器材的合理性。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开工前,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前提。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实施安全监理,是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体现了事前预防的主动控制,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3.1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国已经实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不得承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过产许可证,并考查已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3.2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了解设计构思、原则及安全、质量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及环节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

施工过程体现在一系列的现场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中,作业和管理活动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巡视、平行检查和旁站的方式对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监测危险源,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安全。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计划

安全保证计划是施工项目部规划安全目标、确定过程控制,制定安全措施和配置必要资源,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制度。监理工程师要跟踪监督检查安全保证计划的实施,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且有效地运行;安全责任目标是否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地被贯彻执行;总、分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工程安全建设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施工安全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从世界范围来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事故率平均水平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如何降低工程建设领域的事故发生率,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迫切解决的任务。

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在各行业中仅次于交通、矿山居第三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规模快速增长,施工难度加大,像国家大剧院、奥运会场馆工程等,都大量采用了新工艺和新设备;同时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近4000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80.58%,安全防护操作技能较差。所有这些,都给建筑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国家更是把安全施工放到重要位置。当前“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被广泛采用。近年来,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管理中推广了“工程项目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建筑业是复杂程度很高的行业,由于建筑结构复杂,使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材料、设备长期处于流动状态。同时,由于施工工艺和工序的不同,要求从事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参与露天作业、高空作业和手工作业。加之施工受到环境、作业条件、工程进度安排的影响,不同工种间不仅存在交叉作业,还经常由于逼近工期而加大劳动强度。因此,建筑施工的危险就可能存在于上述的任何一处细微环节当中,建筑施工的安全施工就会时有发生。究其根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在于:

1.规划设计和施工准备阶段存在事故隐患。

通过对一些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有部分案例的结果可追溯到规划设计的不合理,埋下了事故的重大隐患。在一些二三线城市,一些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有没有严格遵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规划、图纸设计、图纸审查、施工方案制订、材料选用等环节上没有严格执行复验审核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2.建筑市场的监管手段不力。

尽管我国在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全面,但由于收到技术手段、体制机制的影响,针对建筑施工方面的执法监察仅限于定期、现场、抽查等传统方式,对于建筑市场的监管没有持续、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往往是事故发生后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其次,随着建筑开工面积的增加,建筑市场准入较多,但与安全事故挂钩的市场退出机制很少,一些多次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仍活跃在建筑市场上,对于施工安全也是巨大的隐患。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

3.1提高管理、施工人员自身素质

一个优秀的设计图必须由一支优秀的施工企业来完成。人的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的作用。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就必须拥有高素质的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其次,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必须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坚决杜绝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出现的质量问题。 3.2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

采购材料要广开门路,掌握材料信息,综合比较,择优进货。进场材料、物资须在合格的供方厂家或有信誉的商店采购,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物资采购主管要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审、考核。最后,施工现场材料人员要会同工地负责人、甲方等有关人员负责对现场设备及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材料要有说明书和试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对钢材、水泥、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等必须进行复试和见证取样试验,确保每一种材料都是合格的建筑材料。

3.3提高施工的质量管理水平

每项工程有总体施工方案,每一分项工程施工之前也要做到方案先行。并且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方案审完后还要做出样板,反复对样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有利于提高质量。

3.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首先,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并形成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报告、表格等,明确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层层把关。主要项目或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3.6确保施工工序的质量

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工序质量是构成工程质量的最基本的单元,上道工序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不仅使本工序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要求,而且直接影响下道工序及后续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进而影响最终成品的质量。因此,在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检查制度,在每一道工序进行中,必须坚持自检、互检。完工以后,再由专项质检员检查,然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申请验收,严格依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签字确认后下道工序才可进行施工。

3.7加强安全管理,为提高建筑质量夯实基础

只有为一线作业人员提供了一个安全、可信、可靠的安全环境,作业人员才能安心、放心的工作,才能在安全的环境中生产出优良的建筑产品。因此,每一个施工企业要大力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提高建筑质量夯实基础。

4.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

由于建筑市场的劳动密集型特点,使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很少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安全进行全过程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另外,由于安全责任相关的界定法律条文不明晰,使施工单位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理赔时互相推诿,往往受到人身伤害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就是在这样执法不严、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的条件下,造成了一些施工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不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甚至存在把减少安全投入当作节约成本的手段,使建筑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可见,从法律上落实建筑活动各方的安全责任,增加各方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是降低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

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相当一部分未经过系统教育培训的非专业人员负责施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其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重进度轻安全,其安全工作常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以安全技术管理为例,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是两张皮,不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究其原因是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的环境、施工的方法、劳动力的组织制定全面性、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而是照搬照抄规范规程的用语。

三、借鉴与学习国外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在国外如美国,施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不仅包括施工企业,还包括业主和承包商。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办理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强制性保险,否则将无法开展项目。而施工企业的业绩往往与其缴纳的安全保险费用挂钩。承包商若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和信誉,往往保费低廉,施工利润较高 ;反之保费高,可能导致施工成本亏损,甚至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最后失去主体施工资格。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不仅承包商的安全意识十分强烈,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也对施工安全极为重视,积极参与到施工安全管理之中。利用这种与企业切身利益相关的价格制衡手段,保障了施工的安全管理。

以德国为例,其建筑安全与其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专业化、人员素质高分不开。德国有很多由当地政府出资创办的涉及建筑等行业的职业学校,专门培养建筑各个阶段的专业从业人员。建筑公司招聘员工时,也往往通过与建筑协会联系并招工信息的形式,从职业学校选取工人进行施工操作。因此,在德国,年轻人若想从事建筑职业,需事先同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并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考试后,进入当地的建筑职业学校学习,学制期满后,方可进入企业参与施工。

相比之下,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大量农民工没有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从技能方面,这些从业人员由于缺乏技能培训,使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差,一旦发生事故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引起政府、业主和承包商的足够重视。使得建筑业生产在施工事故频发,安全形势得不到改善。

四、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研究对策

1.加强面向实体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过程管理。

很多事故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各环节都没有严格把关,最后才使隐患变成险情,使险情变成事故现实。因此,要通过对房屋建筑从规划设计、施工建造直到拆迁灭失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对各个阶段的使用行为、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环节建立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规范,配合质量检测、安全许可、现场检查、技术指导等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采用信息化的动态监管手段,实现施工安全的科学监管,切实排除安全隐患。

首先,要转变以发动运动式大检查和突击整治建筑安全生产的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如传感器等),实施采集建筑施工各个阶段的信息,通过对真实信息与强制性标准的比对,确保施工步骤的合规合理,保障施工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事故,通过对累计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科学地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事故责任落实有根有据。

3.政府部门要规范建筑市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手段。

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明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处罚主体和处罚程序,打击建筑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信誉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吊销资格,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因为只有建筑市场上没有鱼龙混杂,才能保障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重视不够

在分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有关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清楚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以及它的特性是什么。建筑工程质量是指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特性的综合。由此定义表明工程质量有多重性:首先是满足业主需要;其次,满足法律及设计文件;最后,满足合同规定。由此也表明建筑工程质量区别于一般产品质量,除具有一般产品的质量特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定内涵,如建筑质量的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与环境的协调性。而这些特性互相交融、互相依存,不同的建筑突出不同的特性,但这些特性缺一不可。正是因为建筑工程质量的多重性和质量特定的内涵,致使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成为了重点、难点和热点。在我国建筑行业的体制改变后,各建筑企业都实行项目制,即建筑企业承接一个建筑工程后,企业就成立一个独立的项目部,由项目部来履行承包合同,从图纸的会审、施工、材料采购、交付、结算全部由项目部完成。工程质量的管理的自检完全依靠项目部来完成。由于有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质量责任意识不到位,在管理工作中没有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没有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质量责任重大,于是就出现了质量管理体系不落实、不健全,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只写在纸上没有真正贯穿于整个施工当中,而是过了9000体系认证就束之高阁。

五、结论

综上所述,施工安全管理贯穿于施工项目全过程,必须要常抓不懈,既要不断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材料、施工机械的管理等,更需要企业管理层的重视和广大员工的积极配合,并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有效措施的执行作保障,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杨震.中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探讨[J].大众科技.2008(7):94-95.

[2]董大曼,陈军营.安全管理要向国际水平看齐[J].2008(22):48-49.

[3]李朝阳,王茜.香港地区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J].施工技术.2007(5):64-65.

[4]王多全.风险管理在建筑现场安全管理中的实际应用[J].铁道工程学报.2007(7):95-97

工程安全建设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科学施工

在建筑工程方面,无论是对施工的技术要求,还是对工程施工的监管系统,都要进行有效的重视,加强施工技术管理,是对工程安全性及耐久性的负责;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是为了让施工能保证在正常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严密的监管系统,其目的都是为业主提供优良的工程产品。

一、前言

据资料显示,近年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但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基础非常脆弱。因而各相关人员有义务、有责任研究与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特点、处理办法及相关预防措施,做好并抓好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和安全生产。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设施投入不足

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 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 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的需要,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2.2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近年来,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备租赁单位、 拆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有的企业在工程分包与转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 甚至签定生死合同, 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于不顾。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证明了这一点。

2.3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仅停留在穿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管理不到位, 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

2.4 安全教育不到位

一些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没有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 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三、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3.1 从目前来看,各相关单位已从单纯注重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管, 转移到既注重房屋建筑又注重建设领域其他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拓展监管的广度。当前,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 “一条腿长, 一条腿短” 的问题,一些地方只注重对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管, 忽视了市政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园林建设、 城市道路、 旧房拆除等其他方面监管; 只注重履行了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 忽视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就成为了质量安全事故的高发区。 长沙黑石铺车站事故, 就是由于该工程没有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受监手续, 致使工程没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而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保障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最终酿成重大责任事故。鉴此, 我们必须转变观念, 只要是在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 不管是办了手续还是没办手续的, 都无一例外应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要切实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充实安全监管力度,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主动出击,对那些监管的 “盲区” 和 “空白地带” 实施不同强度、 不同深度的监管, 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 重点查处, 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 建立起覆盖全行业、 全城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3.2 现如今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全监管,已被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所替代。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规划、 设计、 施工、 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建设全过程, 就是事前、 事中、 事后的整个过程, 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 设计审查、 施工许可、 工程监理、 质量安全监督、 竣工验收备案、 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 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 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 施工, 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因此, 要遏制事故的发生, 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总之,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 就应从源头抓起, 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 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严格遵守基木建设程序, 履行合同约定, 按照谁投资, 谁决策、 谁收益、 谁承担风险和责仟的原则, 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 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 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 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3.3 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 转移到既注重监管行为又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 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 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 随机抽查、 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 更重要的是要靠一套好的制度来保证, 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用制度引导, 制度激励, 制度约束, 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 设计、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 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 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 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仟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 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利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控制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没有安全的保障,便没有职工的高度积极性,就没有施工质量的高效益。因此, 施工项目安全控制的任务是相当重的,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也是非常严肃细致的一项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源民,杨金梅.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J].建筑施工,2011(12).

工程安全建设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而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 ”是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安全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决定着施工企业的前途和命运。拥有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也能给施工企业带来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否则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特点

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一次性安全管理

因为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具有单一性,因此其与其他产业如制造业的重复生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建设项目的一次性特征,对项目生产的知识和经验的累积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本次安全管理的知识和经验,无法或者说很难再应用到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中。

2、施工现场具有不确定性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往往是高空露天作业,很容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且在工程项目中的生产地点也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工程项目需要不断的变换场地,具有较大的流动性,而且生产周期很长,影响作业质量的可变性因素较多,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较大。

3、资金投入金额较大

建设项目往往都是以大量的资金投入作为基本前提,比如三峡工程,仅一天的工程投资就达到了3223 万元,巨大的资本投入使得项目安全管理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一方面是对施工资源具有较大的约束,另一方面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较大。同时也受到社会政治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措施

1、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以书面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水、 电、 气、 热 、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等相关事项签定合同,这样起到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制约作用。 具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 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并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2、 建筑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具有一定资历理论基础和丰富工程项目经验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同共参与,其中在承揽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上具体载明;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作业环境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以专项费用来计提,不要列入建设工程项竞价来算;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范中,承包单位建设全程安全业绩要纳入评标标准;由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专家来参与安全方面的评标工作。 制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签定合同。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其中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备一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中,不得购买或者强行要求建设施工单位购买、 提供、 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上述产品的生产厂 、供应商 、生产经营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 、零配件、 建筑材料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噪声控制标准,并按照生产和安装标准对其产品配齐有效的保险、 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同时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产品的技术性能 、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 。这项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能,保质,安全上起重要作用。 要做到把材料全方位、 全过程的安全检测,评测,验收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勘察、 设计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安全工作上有意识科学地进行策划、 组织、 指挥协调 、监督控制和改进来发展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和项目部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安全方案。 审批后的施工安全方案即是作为建设工程全程项目安全施工的依据。 施工安全单位,由材料部门根据项目部编制方案产品来采购和领用,如施工过程中发现超出安全的用料,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查核,必须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用料方案标准来对材料使用,强化材料安全的严格性。 公司材料采购实施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由公司安编制审核通过的方案清单来对材料采购,来例于安全范围的其它材料由项目部自行采购,采购时采用 “安全评测,总量订货,分批采购” 出现安全和积压 、浪费、 材料的采购量和单价要有专门机构监控。 项目部应使用委托书约定所委托的采购材料的质量、 价格、 服务、 验收办法、 交货时间,保证工程的进度而出现安全问题。

3、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师,并向工程项目派驻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验证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分阶段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管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完成之后,施工单位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同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对项目竣工阶段的各项指标进行安全评价,同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只有提供完备的项目竣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资料,才能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给予客观的评价,施工企业提供的安全管理相关的资料,也是评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成果进行评价和考察的一个参考依据。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应当确保其正确性和客观性,该资料的完善程度和准确程度,直接体现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工作是否有效的执行,这其中应当包括:台账、报表、原始记录等,并按有关规定去建立、收集和整理,确定种类、格式;确定安全部门或相关人员,收集、整理包括分包单位在内的各类安全管理资料,进行标识、编目和立卷,并装订成册;安全记录的贮存和保管,要有专人负责,贮存的环境应利于保存和检索。

综合上述,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永远是第一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其施工质量的好坏,因此,需要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顺利完成,以此确保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受影响,使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凸显,促进我国建筑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晓进, 董雄报. 浅析建设工程项目收尾阶段的管理[J]. 科技广场, 2011,(03)

[2] 魏树梅, 孙杰.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分析的思考[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1,(06)

[3]、杨智.论建筑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17)

工程安全建设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危险源辩识;危险源控制;安全隐患排查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1-032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11.164

1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许多施工企业都是管理型建设施工企业,没有自己专门的施工队伍。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的进城农民工,施工队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护知识缺乏。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企业对安全管理不主动,安全投入不足,心存侥幸,不能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安全规范和条例。

据住建部统计,2016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生产安全事故634起、死亡735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192起、死亡人数增加181人,同比分别上升43.44%和32.57%。从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来看,建设工程事故频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四个方面的原因。

2.1 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者、操作者。在工程建设领域,人的意识观念、行为举止无不关乎安全。人之所以会有不安全行为是由两个方面造成的:一个是缺乏安全意识。意识决定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安全意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者就会违章指挥、乱指挥,施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就会毫无畏惧,为所欲为,没有安全底线;一个是缺乏安全知识。安全知识的匮乏,工程建设管理者和建设工程施工操作人员就会对安全茫然,不知道怎样做才能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物的不安全状态

建设工程现场有大量的材料、机械和安全设施,这些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减少事故的发生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当,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等有缺陷;个人的安全防护用品失效;施工建材堆放的状态不安全等。

2.3 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主要分为气候、温度、自然地理条件等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两个方面。建设工程一般是野外露天作业较多,天气和地理条件对安全生产有较大的影响,如暴雨、滑坡等。另外就是施工现场的人工环境了,这方面就体现了一个建设工程企业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能力,主要体现在施工场地的布置和安全措施的运用等。

2.4 管理缺陷

管理上的缺陷是建设工程事故产生的根源。一个建设工程能否顺利地完成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完善的管理系统。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如何消除管理上的缺陷除了落实安全责任和制度外,另外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隐患排查与治理,通过隐患排查,找出管理漏洞,然后针对安全管理漏洞制定和落实管理措施。

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3.1 危险源的辩识与控制

危险源辨识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主要作用是找出施工过程中每个施工环节所存在的危险源头,找到危险源之后,再评估危险源造成风险的可能性和大小,对风险进行分级。建设工程危险源主要包括土方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临时用电、临边作业、施工作业六大类。

危险源辩识出来之后就是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评估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某一特定危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它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来分析风险的大小,分为可忽略风险、可容许风险、中度风险、重大风险、不容许风险五种;另一种是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根据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大小,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l繁程度和事故的后果三个变量来分析,评价结果分为极度危险、高度危险、显著危险、一般危险、稍有危险五个等级。两种风险方法分析的结果是一致的,无论我们用哪一种方法,评价结果都要与危险源一一对应。

危险源一经确定就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每一个危险源都要编制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表,制定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实施部门、检查部门、检查时间,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对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制定的措施、控制目标和管理方案控制危险源,能有效地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3.2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全隐患是危险源所处于的一种安全状态,风险程度明显高于一般意义上的危险源。建设施工单位通常根据事故隐患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能够整改、治理的部门,将隐患分为施工班组级、项目经理部级、分公司级、公司级。

3.2.1 班组级事故隐患排查由施工班、机长或施工队长负责组织。班组级检查非常重要,因为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发生在施工现场,所以班组是发现与排除安全隐患的第一道关口。

3.2.2 项目经理部级事故隐患排查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经理应检查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查处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检查机械设备(电器)机具的运行状态;查找安全隐患,堵住安全“漏洞”,做到“自查自纠、随查随纠”;监督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制止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行为;根据施工环境和气候变化制定和采取防范措施。

3.2.3 分公司级事故隐患排查由分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或经理负责组织,分公司应对工地的进场开工、施工及竣工三个阶段进行定期检查。具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项目、重要工序分公司应有专人带班或旁站监督。

3.2.4 公司级事故隐患排查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危险源项目的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检查。对工艺复杂、危险程度较高及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比较突出的季节性施工安全,应及时安排专项检查。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班组立即排除;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逐级或越级向上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不准强令施工或使机械设备“带病”作业。各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3 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

在安全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成为了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各建设工程企业没有固定施工队伍的情况下更为重要。通过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的培训,让他们知道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所扮演的角色,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从而达到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上的缺陷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施工现场的每一名员工都要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施工班级三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有不同的培训要求和重点,对管理人员主要是培训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对一线施工人员则是具体工作岗位的安全知识,主要是消除建设施工过程中人的十三大类的不安全行为。

3.4 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

良好的生产环境是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关键,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噪声、振动、照明、空气污染、作业环境以及环境温度、湿度等六种情况。

我们以这六种情况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往往是不可抗力的,如高温、高湿、暴雨等。在这种环境下施工,工人除了做好基本的防护措施之外,最好的途径就是避免在这种环境下施工。人工作业环境就是通过现场施工规划、制度等管理措施和采取降尘、抑噪、照明等技术措施营造的生产环境。在建设工程中其实就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环境管理主要涉及人、材料、机械。包括劳务工人管理、安全施工、绿色施工、建材管理、施工机械管理。交叉运用各种管理措施,合理规划布置施工道路、机械运行位置路线、施工材料堆放,合理安排不同工种、不同作业面的施工顺序,营造一个井然有序的安全作业环境。

3.5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安全费用是建设工程消除事故安全发生的资金保障,是落实各项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不得列入删减。《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计提比例按照建设工程的分类以1.5%~2.5%不等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是带有行政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要按标准执行,并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为标外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也是有具体范围的,主要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和标准化建设,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方面。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4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通过运用施工环境管理、危险源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人员培训教育等一系列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消除或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人、物、生产环境、管理缺陷等安全影响因素。近几年来,安全生产已被社会、政府、企业重点关注,成为了建设工程企业进入建筑市场一个前提条件。建设工程企业也在不断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总结运用一批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对降低我国安全事故发生率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住建部.2016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S].

[2] 黄伟.浅谈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J].企业导报,2012,(21).

[3]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S].

[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S].

工程安全建设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