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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法务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3-05-29 16:11:13
合同与法务管理

合同与法务管理第1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 财务人员 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对外交往越来越频繁,企业的对外行为是企业最重要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企业的对外行为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就是企业的合同行为,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约定、协议或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合同、尊重合同,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有效的管理企业的对外行为;财务人员全面介入合同管理全过程,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是包括立项、计划生成、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利益救济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财务人员通过招投标、合同谈判、会签等方式,参与企业合同制定、执行以及管理的绝大部分环节。因此,财务人员在合同订立前就要参与,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以获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并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审核、监督、控制,有效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二、订立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审核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

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进行考评,应当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交易内容选择有相应的资格能力的主体作为合同对方,以保证选择适合的合同对方。在判定法人的资格能力时,应当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约定的业务是否在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仅仅因此而判定合同无效,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当查验对方的经营范围,慎签超越对方经营范围的合同。

2、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在企业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情况,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交易安全,防范潜在风险,对于对方主体为法人分支机构的,可以分如下两种类型审查其签约资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1)法人的分支机构若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可以作为法律上的合同主体,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2)对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3、法人内设职能部门对外签约问题

法人内设的职能部门,未经登记设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二)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因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是一种主要方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也因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对于法律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财务人员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财务资料、担保、价款支付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核,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招标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对投标人的经营资信、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审查其是否具备承担与从事该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并确保对方违约时企业能够得到相应赔偿,保障企业权益不被损害。

(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项内容。其中前三项是任何合同不可缺少的必备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后五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或数项,合同仍然成立,但因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因此合同条款应当完整,必要条款和重要条款都应当明确约定。

1.关于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企业内部常用的习惯称谓,即《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因数量众多、金额较大,采购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常用的合同种类之一。

采购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采购合同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明确约定:

(1)合同标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确。对标的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应当明确约定,有确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2)价格条款是否具体明确。价格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要重点注意,包括:金额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中标价格或谈判价格以及附件清单一致,价格是否含税,税费负担是否合法,发票的种类及开具时间等。此外,采购合同中经常涉及产品运输、包装、维修等问题,应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哪方承担、是否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等内容。

(3)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明确约定明确。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方式和期限。常见问题为:付款以验收合格为前提,但未约定验收条款;分期付款以初验、终验为前提,仅约定验收条款,未分别约定初验和终验条款。对于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采用现金、电汇、支票等方式的哪一种,同时应明确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如有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等。

(4)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是否约定明确。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应具体明确,如暂不能确定交货地点,也可约定为买方指定地点;如为分次交货,应对每次交货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明确约定。

(5)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是否约定明确。企业采购的设备、材料等往往需要在安装、集成、调试甚至试运行后方可确定产品、设备及其集成后系统的整体可用性、符合性,因此在此类合同中应有到货检验、初验、试运行后的终验条款,且往往与付款相挂钩,以便以付款条件制约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6)违约条款是否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进行明确约定。

(7)质量标准是否明确约定。由于现行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为多重的,如果未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双方认同的标准,可能导致所供应的产品或项目成果不符合企业要求,容易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可能会产生以下不利后果:①可能导致最后按法律规定履行的质量标准不一定符合企业的要求;②会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③关于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无法在合同中反映出来,企业无法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此,只要涉及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的,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来确定质量标准,都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具体、详细地约定。

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示范文本。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复杂的,而且也是企业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文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探讨。

(1)审核合同主体、承包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主体,因此应当注意核对承包人名称、承保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

(2)关于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式之一: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通常来说,计价方式采用固定价或可调价的较为常见。审核计价方式的约定内容需注意是否清楚明确地约定了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以及上下文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等。

(3)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约定。实践中常发生由于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等事件。农民工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对企业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在合同中对承包人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给企业造成影响及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以约束对方合法用工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4)监理工程师的权限问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是对于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认定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约定不明,一旦工程前期资料不完备或操作不规范,就会给工程量的认定带来困难,进而影响对工程价款的认定。因此,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约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列明其姓名、职务、职权。并且,监理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也应在合同中具体列明。

(5)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的主要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但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但实践中常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违约责任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或约定为“按通用条款执行”,而通用条款的约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审核该部分内容时应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

3.关于业务外包合同

实践中,由于发包人过多地参与对外包员工的管理,例如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导致业务外包极易被异化为劳务派遣,进而业务外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形,在业务外包合同文本中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不得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以下行为:(1)外包员工的招聘,外包员工与承包人签订、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2)外包员工工资的确定和考核;(3)社会保险的办理;(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作为业务外包的发包人,应仅在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制订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2)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进行奖惩,核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3)以业务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履行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审核验收依据、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注意开票单位全称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全称相吻合,付款前必须做到手续完整合规、票据合法,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一)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审验支付的凭据

合同执行中对合同约定标的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的情况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包括财务人员的在内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记录资料,如果出现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说明情况,同时应对照相关违约条款,明确处理意见及扣款金额;工程项目支付进度款还必须有监理单位或人员对质量和进度的有效确认;申请支付时财务人员必须对照合同条款,再次审验验收资料中执行情况与合同条款的要求,必须满足合同付款要求,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合法 审验支付的票据

通过支付凭据的审验,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财务人员再对支付的票据进行审验,根据合同内容及税法的要求,首先识别开具票据类型是否合规合法,增值税发票比率是否按合同要求的比率开具;其次识别票据填写的信息、数量、价格、金额是否正确及完整;最后按税法要求识别票据专用章是否合规,不得涂改等情况。

财务人员必须改变传统的支付习惯,只审验票据的合规合法,而忽视合同管理的要求,财务付款必须以审验合同执行的有效凭据已满足合同支付条件为前提,同时审验票据合规合法后方可支付,这样才能确保合同履行中的有效控制,防止企业经营风险。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一个过程,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人员全程参与合同管理必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合同与法务管理第2篇

【关键词】教学做一体化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 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9C-0164-02

一、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的改革思路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是采购供应管理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同时也是学生考取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中级证书的五门课程之一。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这门课程的学习能帮助学生提高运用有关采购过程中合同的各种理论知识的能力,包括合同总论的内容,采购相关的合同和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如果学生能有效地学完这一门课程,他们便能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必备知识,懂得合同管理的过程并处理合同的纠纷,在采购中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因此,这门课程对学生掌握采购供应管理相关的行业知识、提高就业技能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密切相结合的课程,而且在实际运用中合同和合同管理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很多方面的关系,因而要使学生真正理解理论内容并用于解决相关实际问题,这门课程的教学就不能再是传统教师一言堂的授课方式,而是要求教师以实践教学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建立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教学实施和评价模式,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分析和思考问题,以达到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

二、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的设计理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的课程设计,遵循以能力为本位、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素质为基础、教学做一体化的高职教育理念;根据采购与供应管理课程的特点及其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以“采购职业经理”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能力为主线,以就业为导向,充分考虑专业采购人员在采购与供应中所需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来确定课程教学的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和素质目标,对该课程进行整体设计和单元教学设计。设计中主要运用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任务教学法及以就业为导向的企业项目教学法。

首先,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任务教学法,是以某个实际的任务为对象,由教师对该任务进行讲解,然后以学生分组的形式引导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使学生基本具备运用这些所学的合同管理及其他法律知识解决在采购供应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实际能力。在课堂中,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教师由传授者变为引导者,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由学生轮流担任任务负责人,让学生能够围绕任务展开实践思考,使学生在实际问题的处理、团队组织、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职业行为等方面得到实际训练,并架起学生学习新知识的支点,在课堂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师生互动,从而增强学生解决采购供应管理过程中合同实际问题的能力,以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目的。

其次,以就业为导向的企业项目教学法,即以真实的企业项目为对象,由教师带领学生深入企业,由企业人员在实际场景中对项目进行讲解,并作适当的示范,然后学生在教师或企业人员的指导下,以分组的形式按照项目的要求搜集信息资料,通过组员的共同研究、协作来完成该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小组的人数。以就业为导向的企业项目教学法是前面提到的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任务教学法的升华形式,先在学校模拟的场景中去学习每一个任务,再到真实的企业环境中去实践每一个项目。

三、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一)模块化的课堂教学模式

1 分组。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知识结构、认知能力、思想表现、性格爱好等划分小组,组员的人数需要根据所完成任务的情况来确定,但要尽可能使每组的人数相同,以使得每组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都有相同的角色分配。一般情况下,每组可由6~7人组成,成员必须好、中、差搭配,而且每组必须有一个学习小组长,组织开展讨论,这样容易协调气氛,相互间作用更为显著。组内课桌相对集中,为学生积极交往、合作学习、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2 确定内容。一个模块或子模块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需要通过一项或几项具体的实践任务来实现,使学生产生学习知识的习惯。一项好的实践任务是完成教学目标的关键,要把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融入任务中,考虑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兴趣爱好,使其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3 布置任务。确定教学任务后,教师还应帮助学生细致、具体、清楚地了解所需完成的任务内容,使学生能明确需完成哪些任务及如何完成任务,充分调动学生完成任务的积极性。

4 学生实施。进行模块化教学时,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应放手让学生自己确立任务的方案、活动的步骤及解决问题,增强学生参与的有效性;教师是教学的组织者、管理者,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活动过程应有实质性的指导方式、指导行为,不仅应让学生知道怎么做,还应指导学生想办法、找出路,特别是对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指导,使每个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增强教师指导的有效性。

5 评价结果。学生完成任务之后,教师应指导和协助学生整理活动资料,由小组成员共同商量将活动得出的结果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再由小组负责人进行总结,教师给予及时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运用能力及其活动表现,多鼓励,少贬低,以激发学生进行下一轮学习的兴趣。最后教师组织学生开展全班的交流和展示活动,为展示和推广学生的活动成果提供有利条件。

根据以上教学模式的设计,以“合同的订立”这一模块内容的教学为例,教学设计思路如下:第一,将学生分为两组,一组充当供应商的角色,另一组充当采购商的角色。第二,指定某类商品(比如空调),要求扮演供应商和采购商的两组学生都通过市场调查或上网搜集这一商品的价格、种类、款式、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第三,供应商及采购商根据自己掌握的商品信息进行模拟谈判,确实采购的各项内容。第四,根据对商品谈判的内容、买卖合同的格式及合同条款要求拟定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第五,小组负责人进行总结互评,教师给予评价。第六,组织学生到市场或企业中去实地了解合同签订的过程,并收集一些合同的范本以供学习参考。第七,展示活动成果,即小组所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

(二)以职业能力训练为目的的综合实训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应用性,案例都来源于企业采购管理过程发生的真实情景,因此在进行教学设计时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角色的扮演、实践过程的演练,可充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他们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合同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过程与结果并重的评价方式

为了能真实反映学生掌握职业能力的情况,选定的评价内容既应关注学生任务完成的结果,即强调以产业界制定的能力为标准,关注真实职业任务的解决,也应注重学生对任务执行过程的评价。比如在评价时,重视对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的评价,重视根据学生过去的基础、现实的表现预测评价学生未来。在评价主体上既应有教师评价,也应考虑学生本人及小组成员的评价。在评价方法上,既应有传统的针对知识的笔试,也应有针对学生解决实际职业问题的实践环节动手能力的测试。实践环节的形式可以有案例分析、调查报告、市场调研及方案设计等。

四、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设计

(一)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根据教学内容、不同教学阶段和学生的特点,灵活采用启发、讲授法,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等多种方法。

1 启发、讲授法。在合同概述这一部分内容的教学中,由于学生刚开始接触一些法律规定,缺乏社会经验去对这些知识进行理解体会,要真正掌握其中的内涵有一定难度,所以讲授式方法占的比重可以大一些。

2 项目教学法。随着学生对自主,『生学习的适应,在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内容的教学中,以能反映学生主体性、主动性的项目式教学为主。

3 案例教学法。在每一个基本理论内容教学结束后,可运用案例分析法对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检验运用。同时还可通过一些相关的真实案例来让学生加深体会。

4 角色扮演法。在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部分的教学中可采用角色扮演法,即让学生扮演在这些工作程序中所要准备的工作和涉及的工作环节、注意事项,并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纠纷提出解决办法。

(二)应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

合同与法务管理第3篇

[关键词] 任务驱动教学法;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实践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课程性质、目标及特点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同时也是工程技术类专业的拓展必修课。从课程体系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属于平台综合课;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揭示了建筑市场的一般规律,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内在联系,是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建筑业及其建筑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从知识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具有将相关知识联系在一起的特殊作用,认识建筑市场的发展规律,需要经济学的知识。编制施工方案,需用到工程技术基础知识。编制报价书,需用到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工程承包合同,又是后续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成本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的基础;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看,对于学生来说,不但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二、就业岗位及其工作过程分析

对于大多数工程管理专业方向的学生来说,毕业后将到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建筑施工企业投标、项目施工管理等单位从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所需要用到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不尽相同或侧重点不同,对应岗位及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与能力可以看出,对于高职学生,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所需要掌握的主要知识点,基本上都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得以应用和体现,因此该课程的知识传授完全可以基于工作过程[2]。

三、课程设计的思路

1.课程设计理念

专业教师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工作中,大多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偏重理论教学,使课堂气氛比较呆板,显得枯燥乏味,导致学生丧失学习兴趣降低,对学习效果是一个较大的影响。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学生完成整个课程的学习后,还是只局限在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缺乏实践,针对这类现象,如果我们让学生在校内的本专业课程学习中,以实际工程项目作为实训任务的背景和线索,在实训教学中模拟工程实际设计多个实训任务驱动学生来完成,这将使得学生在校内课程实训中就可以获得一定的项目经历和锻炼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4]。

2.课程设计思路

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我院办学模式的要求,按岗位能力设置课程体系,以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为项目主线,以招投标任务为载体,按招投标流程分解工作任务,让学生模拟不同角色完成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任务,将工作岗位的工作过程和教学过程相统一,以任务训练单项技能,先按照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设置相应的任务,用布置学生完成相应的单项技能,再综合各单项技能,训练学生的综合技能,实现教学做合一的工学结合模式。

四、设计内容

本课程采用项目导向进行课程教学。项目导向教学推崇以项目导向或任务驱动课堂教学过程,突

出课堂教学的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我们设计以下几个项目:

课程分为三个教学模块,建筑市场认知模块、施工招投标模块、合同管理模块。每个模块的教学内容都与岗位能力培养紧密结合。

项目一:建筑市场认知模块通过建筑市场认知模块的教学,使学生明确课程的重要性,认识有形的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的主客体,了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及交易各方的行为,体验工程发包与承包以招投标的方式在交易中心完成的过程,掌握交易过程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建筑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任务1 通过学生分组调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调查、问询、请教和收集为主,掌握招投标中心的一般运作程序,并完成调研报告。

项目二:施工招投标模块掌握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流程与主要工作内容,使学生能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组织投标预备会、编制工程标底、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后中标通知、拟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使学生能完成投标项目的前期工作,申报资格预审,提交相应保函,编制投标文件。

任务1 选取一个最新的招标工程项目,提供一份完整的电子图纸等资料,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结合工程量清单,依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完成工程项目从报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结合广联达等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完成招标文件的相关任务,边教、边学、边做,在学生训练的同时,课程组分工完成同一工程完整的招标文件。

任务2 利用同一套图纸资料,让学生完成投标的工作流程,结合工程量清单,用软件编制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完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与商务标,结合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课程的知识,完成技术标部分。

任务3 模拟开标、评标与定标,模拟合同签订。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评标方法等,完成模拟开标、评标与定标,模拟合同签订。

项目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使学生能拟定合同条款,签订工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管理,正确确定索赔事项,编制索赔报告,成功索赔。

任务1设定具体案例,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讨论,以集体的智慧完成任务。

五、结语与展望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建筑市场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建设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始终把握学科的前沿。基于工作过程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能够使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得以学习,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唐钱龙,李玮,基于项目导向的《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改革探讨, 职业时空,2010.1

[2] 尉胜伟《基于工作过程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初探》中国经贸导刊,2009,(22)

[3] 罗冠鑫,浅谈对《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的几点思考, 实践与探索

合同与法务管理第4篇

【关键词】任务驱动教学法 “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 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1C-

0154-02

一、“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按照以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无论是施工任务的发包还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及服务的采购,基本都需要通过“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来确定合适的承包人。因此,工程招标投标知识与合同管理知识,是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核心知识。

在建筑类学校工程管理专业开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目的就是给学生传授进入建筑市场就业需要掌握的技能知识,即工程招标投标知识与合同管理知识,培养学生参与或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能力,以及根据合同内容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的能力。

二、“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当前,“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中存在着较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其一,主观认识上,对课程的实践教学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课程具有很强应用性的特点。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不到位,缺乏对课程实践教学的总体设计,缺乏对与课程有关的设计性、综合性实践环节的重视和指导。其二,组织管理上,学校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由于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不尽合理,影响了教师针对课程的不同理论内容开展对应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实践教学的效果难以评价、对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不充分等,都影响了“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综合教学效果。其三,实践环节上,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性不强,部分授课教师指导课程实训任务的开展内容过于简单。现在开展“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实践教学的学校不多,已开展该课程实践教学的学校采用的模式太单一,只是简单地模拟某个项目进行投标、召开开标会、进行合同的谈判、草签合同等,并不能涵盖整个课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另外,学生也普遍觉得实训内容太过简单,不能激发参与的兴趣,教学效果大受影响。其四,教学方法上,未能有效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设计工程招投标模拟系统等。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问题,传统“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所培养的学生很少具备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能力。因此,要提高学生在建筑行业的就业竞争水平,就应改变以往的教学方式,转而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从“以教师为主体”向“以学生为主体”转变,强调学生的工作态度培养,培养学生“不解释问题,只解决问题”的健康思维方式,以及“把不喜欢的分内事情做好,积极为领导分忧”的工作意识。

三、基于任务驱动教学法的课程教学设计

教学改革专家戴士弘教授提出,课程教学设计的目标必须突出能力培养,坚持“以能力为本位”、“以任务为驱动”、“以学生为主体”三个基本原则;职业课程的教学必须以能力为本位(大学是以知识为本位),突出能力目标。因此每一次课、每一门课的教学目标都必须有能力目标。本文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按岗位能力设置课程体系,以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为项目主线,以招投标任务为载体,设计招投标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内容。

(一)教学情景一:对建筑市场的认识

本教学情景的教学设计,需要学生完成以下任务:学习掌握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通过本教学情景的教学,学生能具备辨析某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的能力;辨析某项目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的能力。同时,学生能认识建筑市场的有形化,了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体验工程发包与承包以招投标的方式在交易中心完成的过程,掌握交易过程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二)教学情景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准备

本教学情景的教学设计,需要学生完成以下任务:正确组建招标机构和落实招标条件;正确选择招标方式及划分标段;根据实例模拟申请招标;根据实例说出招标文件的组成,模拟编制招标文件;根据实例模拟编制标底。通过模拟完成以上实训任务,学生能具备完成施工招标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的能力,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掌握施工招标机构的主要职责与构成、招标形式及日程安排、招标申请的程序、招标文件的构成及编制方法等知识。

(三)教学情景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施

本教学情景的教学设计,需要学生完成以下任务:根据实例说出招标公告的组成,模拟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根据实例说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模拟编制投标人资格预审;模拟发售招标文件;模拟组织现场踏勘与招标答疑会。通过模拟完成以上实训任务,学生能具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施阶段各项工作的能力,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掌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组成内容;掌握投标人资格预审的作用、程序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了解发售招标文件过程;了解现场踏勘与招标答疑会的工作流程,招标答疑的编制等知识。

(四)教学情景四: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本教学情景的教学设计,需要学生完成以下任务:投标报价的策略与技巧应用;根据实例模拟进行现场踏勘及复核工程量;根据实例模拟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文件。通过模拟完成以上实训任务,学生能具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各项工作的能力,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决策的步骤及相关工作内容;了解现场踏勘的工作方法与工作内容和核实工程量的工作意义、工作方法与工作内容;掌握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与内容、编制步骤及注意事项等知识。

(五)教学情景五:定标签约

本教学情景的教学设计,需要学生完成以下任务:根据实例模拟进行接受投标人递送标书;根据实例模拟进行建设工程开标;根据实例模拟进行建设工程评标;根据实例模拟进行建设工程定标签约。通过模拟完成以上实训任务,学生能具备完成定标签约阶段各项工作的能力,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掌握接受投标人递送标书的流程及记录;熟悉开标会议程序、无效投标文件的界定和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熟悉评标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工作内容要求;建设工程定标的含义、期限、原则与方式;熟悉合同商务谈判与履行的基本概念、评标资料整理与归档等知识。

(六)教学情景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本教学情景的教学设计,需要学生完成以下任务:拟定某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编制索赔报告。通过模拟完成以上实训任务,学生能具备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各项工作的能力,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掌握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索赔报告的内容组成等知识。

四、基于任务驱动教学法的教学设计注意事项

“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基于任务驱动教学法的教学设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以任务为驱动,设计单项技能训练,先训练学生的单项技能,再训练学生的综合技能,实现教、学、做合一的工学结合模式。

其次,引入实际案例对学生进行案例教学、现场演示教学,教师辅以讲解、示范。

再次,以真实工程为背景模拟工程招投标各环节,让学生参与实际案例的全过程模拟招投标,全部工作交给学生,由他们自行组织整个模拟过程,老师讲解、评价、考核,注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使学生真正得到锻炼。

最后,采用多媒体课件,进行多媒体教学,确保教学内容丰富、信息量大。

五、结语

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通过开展模拟各项与招标及投标有关的工作,可以使学生系统地练习建筑市场开拓、招标、施工单位的投标策略、投标,以及模拟开标过程、评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一系列过程,加强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学生运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基本技能的水平,同时使学生树立职业人意识和正确的工作态度,从而可以很好地实现职业教育的目的。因此,应继续探索并完善基于任务驱动教学法的课程教学设计,使任务驱动教学法在职业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琳琳,张原,王幼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教学改革探讨[J].建筑经济,2010(7)

[2]解本政.工程造价专业招投标模拟实验室建设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

2011(5)

[3]沈央珍.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构建学生活动模块[J].中国职业技术教

育,2007(6)

合同与法务管理第5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瞬息万变。如果经济业务执行前期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影响,轻则影响效率和效益,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加以必要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则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就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意义。

影响会计事前监督作用发挥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有效的介入途径。受传统的单位组织结构和运转机制限制,会计人员往往没有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监督的权限。即使有,也仅限于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与参与,但这没有实现对所有经济业务的事前监督。而且在性质上,财务负责人只是进行决策参与,属于管理,而非监督;在内容上,由于这种监督处于决策阶段,宏观性较强,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不能防微杜渐。严格说来,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参与一般侧重于宏观层面而非微观层面,这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不相符。

二、合同管理之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业务大多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签约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保障经济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签约各方的利益。即便有的经济业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经济行为在性质上也同样是合同行为,同样受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约。从范围上讲,合同覆盖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经济业务进展情况的好坏,经济业务参与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与合同的约定有着直接关系。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约定性使其在经济业务中具有先导性作用,至关重要。一个好的合同应同时具有保障和规避作用,即保障权益,规避风险。保障权益就是保障签约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避风险指的是合同对于经济业务进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全面完整地预计,并在合同中就此进行了相应的约定,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即使这种不利情况实际发生了,合同也可以通过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障守约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所具有的规避作用也可以理解为“止讼”,即通过合同约定,使经济纠纷能够在合同自身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使合同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率下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合同的作用主要是防患于未然,是事前监督。

三、合同管理定位——经济管理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合同所具有的对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使得合同管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单位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把合同管理作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指法律顾问机构)履行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是承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法律事务和管理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资质也兼具法律和管理的知识背景要求,属于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之一,虽然与法律密切相关,但是其根本目的则是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往往不负责具体的合同起草工作。合同一般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只是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查。从性质上讲,合同管理属经济管理。事实上,许多单位的合同管理机构或人员设置在业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而不是法律事务部门,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往往也并非法律专业人员,而是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因为这种做法能够使合同的签订更加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更加有利于合同的事前监督。

四、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的途径

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监督的性质与会计事前监督具有相通之处,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事前监督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这是合同管理应用于会计事前监督的理论前提。

从实务上说,合同条文是具体的,每份合同都对应于特定的经济业务。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的弊端是不切合实际,合同条文空洞,容易遗漏问题;业务部门管理合同的弊端是在对外经济业务往来中,由于存在卖方市场等原因,业务部门往往容易受制于人,在签订合同时易被对方压制,不能保持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被迫接受对方的霸王条款。

相比较而言,财务部门管理合同则能有效地克服二者的弊端。财务部门处于单位经济活动的枢纽,熟悉单位的经济活动,能够使合同签订不遗漏问题;财务部门不与合同方直接发生关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在合同签订中保持平等地位,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因此,从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来说,由财务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较适宜。财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单位合同进行管理。这样就能将会计事前监督和合同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会计人员还可以根据其专长,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以合同为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监督。这种监督是微观的、实时的、事前的从而也是有效的。会计人员通过对合同进行管理,找到了适当的进行会计事前监督的介入途径,使会计事前监督不再是会计监督的盲区。

五、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处理好与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的关系。财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和评价,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进行评估和评价,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这是财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能分工。

第二,合同管理人员全程参与与合同会审。进行合同管理的会计事前监督要建立合同管理运转机制,使合同管理人员不仅全程参与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且还参与合同会审,以保证合同管理的质量。为了保证合同签订符合实际,财务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参与到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从谈判开始就进行全程跟踪,将谈判成果完整地落实到合同中去。合同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高效的合同会审流程,集中业务、法律部门的智慧,做到合同签订万无一失,合同技术参数准确,语言文字规范,事前考虑周到。

第三,加强学习与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成为精通经济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经济和法律甚至一定的技术知识背景,是复合型人才。从目前看,单位进行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由其他职务转职而来,普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也是如此。因此,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会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与培训,尤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并在干中学,学中干,成为精通财务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徐倩:《关于对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现状的思考》,《工业审计与会计》2006年第1期。

合同与法务管理第6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瞬息万变。如果经济业务执行前期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影响,轻则影响效率和效益,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加以必要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则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就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意义。

影响会计事前监督作用发挥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有效的介入途径。受传统的单位组织结构和运转机制限制,会计人员往往没有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监督的权限。即使有,也仅限于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与参与,但这没有实现对所有经济业务的事前监督。而且在性质上,财务负责人只是进行决策参与,属于管理,而非监督;在内容上,由于这种监督处于决策阶段,宏观性较强,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不能防微杜渐。严格说来,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参与一般侧重于宏观层面而非微观层面,这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不相符。

二、合同管理之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业务大多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签约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保障经济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签约各方的利益。即便有的经济业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经济行为在性质上也同样是合同行为,同样受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约。从范围上讲,合同覆盖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经济业务进展情况的好坏,经济业务参与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与合同的约定有着直接关系。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约定性使其在经济业务中具有先导性作用,至关重要。一个好的合同应同时具有保障和规避作用,即保障权益,规避风险。保障权益就是保障签约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避风险指的是合同对于经济业务进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全面完整地预计,并在合同中就此进行了相应的约定,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即使这种不利情况实际发生了,合同也可以通过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障守约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所具有的规避作用也可以理解为“止讼”,即通过合同约定,使经济纠纷能够在合同自身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使合同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率下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合同的作用主要是防患于未然,是事前监督。

三、合同管理定位——经济管理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合同所具有的对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使得合同管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单位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把合同管理作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指法律顾问机构)履行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是承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法律事务和管理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资质也兼具法律和管理的知识背景要求,属于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之一,虽然与法律密切相关,但是其根本目的则是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往往不负责具体的合同起草工作。合同一般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只是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查。从性质上讲,合同管理属经济管理。事实上,许多单位的合同管理机构或人员设置在业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而不是法律事务部门,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往往也并非法律专业人员,而是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因为这种做法能够使合同的签订更加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更加有利于合同的事前监督。

四、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的途径

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监督的性质与会计事前监督具有相通之处,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事前监督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这是合同管理应用于会计事前监督的理论前提。

从实务上说,合同条文是具体的,每份合同都对应于特定的经济业务。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的弊端是不切合实际,合同条文空洞,容易遗漏问题;业务部门管理合同的弊端是在对外经济业务往来中,由于存在卖方市场等原因,业务部门往往容易受制于人,在签订合同时易被对方压制,不能保持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被迫接受对方的霸王条款。

相比较而言,财务部门管理合同则能有效地克服二者的弊端。财务部门处于单位经济活动的枢纽,熟悉单位的经济活动,能够使合同签订不遗漏问题;财务部门不与合同方直接发生关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在合同签订中保持平等地位,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因此,从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来说,由财务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较适宜。财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单位合同进行管理。这样就能将会计事前监督和合同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会计人员还可以根据其专长,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以合同为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监督。这种监督是微观的、实时的、事前的从而也是有效的。会计人员通过对合同进行管理,找到了适当的进行会计事前监督的介入途径,使会计事前监督不再是会计监督的盲区。

五、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处理好与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的关系。财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和评价,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进行评估和评价,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这是财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能分工。

第二,合同管理人员全程参与与合同会审。进行合同管理的会计事前监督要建立合同管理运转机制,使合同管理人员不仅全程参与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且还参与合同会审,以保证合同管理的质量。为了保证合同签订符合实际,财务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参与到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从谈判开始就进行全程跟踪,将谈判成果完整地落实到合同中去。合同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高效的合同会审流程,集中业务、法律部门的智慧,做到合同签订万无一失,合同技术参数准确,语言文字规范,事前考虑周到。

第三,加强学习与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成为精通经济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经济和法律甚至一定的技术知识背景,是复合型人才。从目前看,单位进行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由其他职务转职而来,普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也是如此。因此,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会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与培训,尤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并在干中学,学中干,成为精通财务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徐倩:《关于对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现状的思考》,《工业审计与会计》2006年第1期。

合同与法务管理第7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瞬息万变。如果经济业务执行前期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影响,轻则影响效率和效益,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加以必要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则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就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意义。

影响会计事前监督作用发挥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有效的介入途径。受传统的单位组织结构和运转机制限制,会计人员往往没有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监督的权限。即使有,也仅限于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与参与,但这没有实现对所有经济业务的事前监督。而且在性质上,财务负责人只是进行决策参与,属于管理,而非监督;在内容上,由于这种监督处于决策阶段,宏观性较强,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不能防微杜渐。严格说来,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参与一般侧重于宏观层面而非微观层面,这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不相符。

二、合同管理之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业务大多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签约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保障经济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签约各方的利益。即便有的经济业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经济行为在性质上也同样是合同行为,同样受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约。从范围上讲,合同覆盖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经济业务进展情况的好坏,经济业务参与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与合同的约定有着直接关系。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约定性使其在经济业务中具有先导性作用,至关重要。一个好的合同应同时具有保障和规避作用,即保障权益,规避风险。保障权益就是保障签约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避风险指的是合同对于经济业务进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全面完整地预计,并在合同中就此进行了相应的约定,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即使这种不利情况实际发生了,合同也可以通过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障守约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所具有的规避作用也可以理解为“止讼”,即通过合同约定,使经济纠纷能够在合同自身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使合同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率下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合同的作用主要是防患于未然,是事前监督。

三、合同管理定位——经济管理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合同所具有的对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使得合同管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单位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把合同管理作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指法律顾问机构)履行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是承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法律事务和管理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资质也兼具法律和管理的知识背景要求,属于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之一,虽然与法律密切相关,但是其根本目的则是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往往不负责具体的合同起草工作。合同一般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只是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查。从性质上讲,合同管理属经济管理。事实上,许多单位的合同管理机构或人员设置在业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而不是法律事务部门,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往往也并非法律专业人员,而是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因为这种做法能够使合同的签订更加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更加有利于合同的事前监督。

四、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的途径

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监督的性质与会计事前监督具有相通之处,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事前监督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这是合同管理应用于会计事前监督的理论前提。

从实务上说,合同条文是具体的,每份合同都对应于特定的经济业务。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的弊端是不切合实际,合同条文空洞,容易遗漏问题;业务部门管理合同的弊端是在对外经济业务往来中,由于存在卖方市场等原因,业务部门往往容易受制于人,在签订合同时易被对方压制,不能保持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被迫接受对方的霸王条款。

相比较而言,财务部门管理合同则能有效地克服二者的弊端。财务部门处于单位经济活动的枢纽,熟悉单位的经济活动,能够使合同签订不遗漏问题;财务部门不与合同方直接发生关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在合同签订中保持平等地位,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因此,从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来说,由财务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较适宜。财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单位合同进行管理。这样就能将会计事前监督和合同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会计人员还可以根据其专长,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以合同为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监督。这种监督是微观的、实时的、事前的从而也是有效的。会计人员通过对合同进行管理,找到了适当的进行会计事前监督的介入途径,使会计事前监督不再是会计监督的盲区。

五、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处理好与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的关系。财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和评价,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进行评估和评价,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这是财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