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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21 18:54:02
审计执法论文

审计执法论文第1篇

审计文明执法是加强审计机关自身改革,建设服务型、满意型机关的客观需要,是文明审计的具体表现。审计机关不仅自身是执法机关,它还要对其他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因此,审计机关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那么,审计机关如何才能做到文明执法呢?笔者现就审计执法中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和“执法为民”等几个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公开透明是审计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审计机关是政府监督机构,它本身没有自己的利益,它所涉及的只有人民的利益。因此,行使审计权利时就应该是透明的。审计执法透明了,人民的知情权才有保障,才能随时观察审计是不是在为实现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审计执法透明了,人民才会积极支持审计工作,才能为审计提供有价值的审计线索;审计执法透明了,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才不敢懈怠,才能注重体察民情,顺应民意,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二)以人为本是审计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同样也是审计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要做到审计文明执法就必须打造一流的审计队伍。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些同志业务知识学习不够,法律条文掌握不够准确、审计执法存在随意性,对同样的违纪违规问题,量罚差别大,违反了审计的严肃性;有些同志办理审计事项不认真、走过场,该深入现场核查的不深入核查、该深究的问题不深究,缺乏职业敏感意识。因此,必须重视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审计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此外,还要重视审计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营造良好的审计氛围。要牢记总理对审计人员提出的四点希望,即“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甘于奉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三)严格执法是审计文明执法的重要途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一个法治国家的软肋,它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损坏了政府的形象,纵容了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严格执法就是坚决依法办事,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与文明执法相辅相成,不可或缺。通过文明执法实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文明执法。审计文明执法并不是要求要减轻审计的查处力度或降低审计执法标准,它要求审计人员通过严谨有效的工作、亲民务实的作风来化解执法矛盾,从而达到坚持审计执法标准和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只有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才能排除外界的各种干扰,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

(四)执法为民是审计文明执法的重要目标。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审计机关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牢固树立审计就是服务,审计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审计要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及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审计要关注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积极开展效益审计;审计要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三农”资金的审计;审计要关注对领导干部权利的制约与监督,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总之,审计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审计最根本的目标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审计执法论文第2篇

新形势下审计执法之我见(1)汤新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5日至16在北京召开,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审计工作如何为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稽查和审计监督,杜绝劣质工程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治税,严禁新形势下审计执法之我见(1)汤新铭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5日至16在北京召开,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审计工作如何为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稽查和审计监督,杜绝劣质工程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治税,严禁越权免税收行为,依法清理和收缴欠税,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支两条线 管理和监督检查,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对金融机构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和重要业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监查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在谈到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时强调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各级政府机关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查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和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推行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制度,朱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为我们今后的审计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如何才能不辜负党和政府的期望,担负起历史赋予审计干部的重任,下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对审计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审计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是做好审计执法工作的基础。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加强审计法规的宣传学习,提高全社会对审计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做到知法懂法、自觉接受审计势在必行是完全必要的,审计执法工作有其特有的属性:一是依法性。《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这表明审计监督实施的依法性和审计执法程序的严肃性。二是独立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法》这一规定是根据当前我国的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所担负的职责而确定的。审计机关如果不能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力,将无法完成《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因此,审计机关依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做好审计工作的保证。三是强制性。《审计法》还远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 新形势下审计执法之我见(1)汤新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5日至16在北京召开,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审计工作如何为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稽查和审计监督,杜绝劣质工程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治税,严禁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可见,审计监督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那种把审计执法当成是一般性的工作检查,甚至认为是“挑刺”、“找岔子”等,实际上就是一种无视法律的行为。二、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敬业精神,是做好审计工作的保证 根据我县审计队伍的现状,我们确立的基本思路是:“依法立局,以诚敬业,从我做起,上好台阶。”为了实施好这一基本思路,在全县审计队伍中要大力开展“四讲四要”活动。一是讲学习,功底要真。朱总理指出:“审计工作很重要,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非常必要的,因而审计机关肩负的任务也是十分光荣的。”审计人员要担负起如此光荣而艰巨的历史重任,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要坚决克服那种自卑心理,树立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和自信心。二是讲政治,头脑要清。朱总理指出:“你干你的,谁也不要怕,审计部门要丫在国家的立场上,如实对外公布和报告,谁干扰就处理谁,就得下台。”作为法定的、专门的经济综合监督部门的审计机关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对权力

审计执法论文第3篇

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理由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主管机关是执法主体,只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是越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理由是:《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关具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机关据此完全有权进行处理处罚,不是越权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审计机关具有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的执法主体资格,有权进行处理处罚,不是越权行为。

二、审计机关能够成为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活动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二是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数量很大。三是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审计机关是《审计法》的执法主体。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除了是《审计法》的执法主体外,还可以是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执法主体,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评价、处理、处罚。

《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这里的“依法给予处罚”是个原则规定,《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虽然没有(也没必要)一一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但规定在了《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机关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主管机关是执法主体,没有规定审计机关是执法主体,就认为审计机关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孤立、片面地看待某个法律法规,应当用联系的全面的观点去看待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立法含义在1994年审计法起草审议过程中,审计署、原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一致意见,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审计法》是审计机关的法律适用规范,起着指引的作用,指引审计机关依照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评价、处理、处罚,其中包括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法律、法规,此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就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处罚的准据法,审计机关就成为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执法主体。比如审计机关可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数额对违反规定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罚。为了消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的质疑,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除了引用被审计单位违反的上述规定外,最好将《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并引用。

三、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

《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审计机关是宪法唯一明文规定的地位超脱的专门监督机关。审计机关是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专门经济监督机关,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审计法》不可能对各行各业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统一的处罚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和对象非常广泛,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不可能对性质不同的各行各业的纷繁复杂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统一的非常具体的处罚规定,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若《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不作出上述规定,则审计机关就无法发挥法定作用。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发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甚至有时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赋予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那么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作用。

第四,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分清法律责任。如果不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那么审计机关在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时,自已不能处理处罚,必定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但这样一来,被移送的主管机关必定要重新核实违法事实,重新取证,最后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就浪费了行政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如果主管机关不去重新核实违法事实,重新取证,而是直接采用审计机关查出的事实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那么一旦发生行政争议时,就很难分清是哪个机关的责任。所以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分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是不多见的,管理机关和兼有监督与管理职责的机关在其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类似规定,这些机关的设立和职能也没有规定在《宪法》中。所以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也不会造成执法混乱的现象。

四、审计实际工作中的做法

2000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的被审计单位(企业)与其他单位(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擅自放贷,于是请示审计署:审计机关是否有权依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七十三条关于“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有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问题的批复》(审法发[2000]73号)指出: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1999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并取得收入,请示审计署可否依照价格法处理处罚。《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机关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问题的批复》(审办法发[1999]129号)指出:对违反价格法取得的收入,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1999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超限额留存现金、预算外收入未及时缴存专户的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给予罚款处罚。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机关能否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等问题的复函》(审办函〔2000〕197号)指出:超限额留存现金、预算外收入未及时缴存专户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行为作出罚款处罚,是符合审计法的规定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01年修订后,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按照该规定,审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有权作出审计决定,税务机关根据审计决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就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如何操作的问题,审计署办公厅发出审办法发[2001]202号文,即《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审计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资金缴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精神是:湖南省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检查中查出有因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的,应将检查决定书抄送有关税务机关,并责成被检查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检查决定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收缴入库,并在入库后15日内将缴库情况表连同入库凭证复印件及时回复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查补的税收,国税不能计提超收分成,地税不计提征收经费,同时也不参与税务稽查分成。

五、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应注意的事项

审计机关依照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处理处罚不能超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审计机关的处理权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机关的处罚权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在上述权限内结合具体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超出上述范围就是越权。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就不是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不能行使。

第二,必须是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如当事人违反《档案法》、《国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就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

第三,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计执法论文第4篇

新形势下审计执法之我见(1)汤新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5日至16在北京召开,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审计工作如何为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稽查和审计监督,杜绝劣质工程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治税,严禁新形势下审计执法之我见(1)汤新铭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5日至16在北京召开,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审计工作如何为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稽查和审计监督,杜绝劣质工程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治税,严禁越权免税收行为,依法清理和收缴欠税,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支两条线 管理和监督检查,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对金融机构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和重要业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监查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在谈到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时强调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各级政府机关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查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和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推行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制度,朱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为我们今后的审计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如何才能不辜负党和政府的期望,担负起历史赋予审计干部的重任,下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对审计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审计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是做好审计执法工作的基础。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加强审计法规的宣传学习,提高全社会对审计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做到知法懂法、自觉接受审计势在必行是完全必要的,审计执法工作有其特有的属性:一是依法性。《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这表明审计监督实施的依法性和审计执法程序的严肃性。二是独立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法》这一规定是根据当前我国的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所担负的职责而确定的。审计机关如果不能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力,将无法完成《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因此,审计机关依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做好审计工作的保证。三是强制性。《审计法》还远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 新形势下审计执法之我见(1)汤新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5日至16在北京召开,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审计工作如何为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稽查和审计监督,杜绝劣质工程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治税,严禁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可见,审计监督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那种把审计执法当成是一般性的工作检查,甚至认为是“挑刺”、“找岔子”等,实际上就是一种无视法律的行为。二、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敬业精神,是做好审计工作的保证 根据我县审计队伍的现状,我们确立的基本思路是:“依法立局,以诚敬业,从我做起,上好台阶。”为了实施好这一基本思路,在全县审计队伍中要大力开展“四讲四要”活动。一是讲学习,功底要真。朱总理指出:“审计工作很重要,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非常必要的,因而审计机关肩负的任务也是十分光荣的。”审计人员要担负起如此光荣而艰巨的历史重任,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要坚决克服那种自卑心理,树立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和自信心。二是讲政治,头脑要清。朱总理指出:“你干你的,谁也不要怕,审计部门要丫在国家的立场上,如实对外公布和报告,谁干扰就处理谁,就得下台。”作为法定的、专门的经济综合监督部门的审计机关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对权力

审计执法论文第5篇

1.审计的对象不同

从原始的审计对象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始的对象是国企领导人和党政领导干部,更为通俗来说,就是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或者是党政领导人在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和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而对于一般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而言,只是对审计评价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进行考核,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2.审计依据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国家资源保值进行评估的,而财务审计部门和财务审计则主要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支出和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的审计活动,两者在本质属性上就是对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发起者是审计机关,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由社会审计部门进行,但是财务审计则是依法按照规定,可以由审计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3.两者审计的范围大小不同

从通俗意义上看,只要是使用社会公共财政的资金或者是接收政府投资和补贴的人群都应该要纳入到国家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但是,我们也知道,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种经济类型,从被审计人员的范围上是比较小的,所被审计人员的对象也是一些比较特殊的人群,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审查和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一些企业负责人。而财务审计主要是针对财务收支和财政收支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另外可能还要涉及一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经济活动,这样才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效果和业绩做出一定的评价,在审查评价的内部范围上也往往是大于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的。4.两者审计的权限不同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上比财政审计更加具有法律效应,也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政府的意见进行审计,并且由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而财务审计一般是企业对自身内部的人员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价,所以,也就没有太大的法律效应。

二、如何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举措

1.建立科学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准则体系,努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的创新

从当前的形式看,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和经济责任审计相符合的行为标准体系,并能够以实际情况出发,与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共同解决。而审计机关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动者,就必须要努力加强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创新。

2.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素养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审计风险可以说是随处可见,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发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风险和提前预知所存在的风险。所以,在当前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更新经济审计的相关知识,努力提升自身的知识素养。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要针对不同不能之间的具体情况实施新的审计方法。能够灵活地运用好各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定要做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审计人员不但要能够提高审计的效率,还要能够确保经济审计的质量,从而做到经济审计的透彻性,另外,在结论方面还要能够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能够加强审计机关人员的后续教育,定期开展相关的审计活动,并派出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学习,或者是可以开办学习培训班和组织训练等方面进行系统训练,不断更新经济审计机关人员的知识和管理理念,才能真正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用。

3.逐渐转变政府的职能,不断加强审计的权限

从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可能领导干部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但是对于经济责任的审计范围可能是仅仅局限于市场经济活动,而对于审计评价也只是将经济活动中的主管负责和直接负责两种,为此,我们就必须要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审计,还要能通过审计工公正来确保客观、公正的评价,也不能照搬原来的审计模式,对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总结要严明公正,这样才能确保审计工作的有序性和科学化管理。让政府逐渐转变其工作职能,做到该评价什么,审什么。

4.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审计人员的执法力度,并让被审计人员自觉进行配合,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培养人员高尚的工作作风,并且要让审计人员拥有一个良好的形象和模仿行为来进一步取得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混乱的盘整,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或者我们还可以采取淘汰制度,这样就能够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5.努力争取部门和单位的支持

一方面,审计人员要切实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积极落实好责任工作,尽量争取单位和部门间的理解。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要努力争取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并能够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积极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结语

审计执法论文第6篇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08年3月31日在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第二次理事论坛上指出审计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强调审计的最高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利益。这一论断是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国外国内审计实践理论和实践基础上,经过慎重考虑得出的观点,是我们国家审计在新世纪新阶段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目前最重要的任务是在领会免疫系统功能论精神实质基础上,如何提高执行力,确保国家审计免疫功能得到实现。笔者结合自身审计工作体会,紧紧围绕如何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周期为平台,谈谈如何全面提升国家审计执行力。全文按以下逻辑结构叙述:①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②文献回顾和概念框架构建;③国家审计执行力现状和提升建议;④本文不足及研究建议。

一、研究意义

近年来,发源于企业管理领域的企业执行力研究热潮被引入到公共管理领域,政府执行力已成为当下国内行政学研究的一个前沿点,并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次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到要“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也纷纷把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提升政府执行力水平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推手。

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同样面临如何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如何全面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律职责的课题。2008年3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就要求“进一步增强审计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由于政府执行力研究还处于开启阶段,国家审计执行力无论是基本概念的界定,还是理论框架的构建都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鉴于此,本文研究具有以下意义,首先,在理论方面,借鉴已有的企业执行力和政府执行力研究成果,提出个人对国家审计执行力概念内涵的理解,初步构建一个用以分析国家审计执行力的理论架构。其次,在实践方面,期望探寻一条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提高国家审计执行力的依循路径,更好地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二、文献回顾和概念框架构建

根据百度网站定义,所谓执行力(Execution Power),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它是一个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把企业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执行力包含完成任务的意愿,完成任务的能力,完成任务的程度。在企业管理领域,对于什么是企业执行力,虽然具体描述不尽一致,但普遍承认“执行力是实现战略的关键”、“执行力是战胜对手的关键”。著名管理学家约翰・凯认为“企业要想提高竞争力,就必须要有执行力。竞争的优势,并不在于你知道如何做好事情,而是你是否具备做好这些事情的执行力。”

在公共管理领域,最早将执行作为研究焦点之一的普雷斯曼和韦达夫斯基认为,“可以将执行看作目标的确立和适应与取得这些目标的行动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过程。”我国学者陈振明把政策执行界定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解析理解政府执行力,首先要弄清“执行”的涵义。在商业管理领域,执行主要指对企业战略计划的执行和日常事务的运作。对“力”的理解,包括“能力”和“力度”两方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能力是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如理解能力、计划能力、指挥能力、控制能力等。而力度包括“力量大小的程度”、“功力的深度”、“内涵的深度”等含义。

中山大学莫勇波博士认为在不同阶段,政府执行力的表现形式不同,“在政府执行活动前期,政府执行力主要表现为认知力、领会力、预测力、计划力等;在执行活动中期,政府执行力主要表现为指挥力、控制力、决断力、应变力、沟通协调力、资源整合力等;而在执行活动后期,政府执行力则表现为评估力、调整力、问责力等。”

关于国家审计执行力,其属于政府执行力的一个子系统,具有政府执行力的一般共性特征,同时又具有其独特的个性特征。目前系统研究理论成果不是很多,多见于有关文章或领导讲话当中,如冯根松提出“提升军队审计执行力应从执行主体、内在动力、执行基础、后续机制、执行氛围等多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军队审计执行力得到切实有效的提升。”云南省委常委副省长李江指出“提高审计执行力,维护政府公信力,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行政问责范围。”本文借鉴企业执行力和政府执行力研究成果,从国家审计特征出发,将国家审计执行力定义为全面实现审计目标和功能的能力。具体分为:理解力、计划力、资源整合力、推进力、创新力、控制力、利用力、奖惩力。

三、国家审计执行力现状和提升建议

自1983年9月15日国家审计署以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国家审计在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与国家审计机关具有较强执行力是分不开的。如2008年开展汶川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全过程跟踪审计。地震发生不久国家审计署便组织全国审计机关1.2万余名审计干部,对3.2万多个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的救灾款物进行了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审计,提出3610条审计建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圆满完成中央交代的任务。此次审计,体现国家审计机关有着较强的执行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审计也存在着执行不力或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如部分审计计划还存在着随意性;审计决定得不到全部落实;审计成果得不到充分利用;部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还停留在手工查账阶段等。

由此看出,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领导决策方面既有好的传统和丰富的经验积累,但是也存在着不足和问题,制约着国家审计向纵深领域发展。随着免疫系统功能观点的提出,国家审计人员的舞台将会更加宽阔,但责任也更加重大,为全面发挥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需要进一步提升国家审计执行力。

(一)在实质性执行活动开始之前,更强调理解力、计划力和资源整合力

理解力:就是要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决议、上级机关和领导意图。首先是要始终明确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没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办事,就是不履行法律法规,实质上就是对法律的执行不力。其次是如何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审计工作。最后则是执行人员如何把握理解具体项目或工作任务。免疫系统功能论是全新的理论概括,打破了传统的一些理论局限,需要审计人员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领会其精神实质,自觉运用到审计实践当中去。

计划力:即能够制定出科学可行的执行计划,分析达成目标需要的步骤和方法,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以及应对策略。审计计划按不同标的,可以分为很多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免疫系统功能论强调国家审计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利益,这就了一些审计机关从狭隘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出发进行项目计划安排的思想。

资源整合力:明确决策意图并制定详尽工作计划后,则需要筹集审计资源加以实现。审计资源可简单分为人力、物力和财力,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物力和财力是前提,不可或缺,但是人力却是审计工作的核心资源。优秀的人力资源和科学的管理配置是审计职能得以发挥的根本保证。免疫系统功能论需要国家审计站在国家经济社会运行安全这一宏观层次来研究分析问题,这既对个人素质提出较高要求,又需要团队精诚协作。比如,每年几万亿的财政收入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诱发财政危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需要最高审计机关整合审计力量,在把握总体基础上,发表恰当审计意见。

(二)在实质性执行活动过程中,更强调推进力、创新力和控制力

推进力:主要是指发动筹集到的审计资源,按照既定的工作方针和要求,贯彻执行前面阶段所制定的审计计划。一方面,要保证审计计划不打折扣地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有敢于碰硬的决心和勇气,敢于坚持原则。免疫系统功能论并不意味着审计与被审计之间完全是统一的关系,“对立”关系依旧存在,尤其是在严重违法违规,甚至是涉嫌经济犯罪现象面前,强有力的审计推进力尤为必要。

创新力:国家审计创新力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因势利导功能,即审计计划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又要具备适当的灵活性。其次是审计机关和人员要加强学习,探索新的审计思路和方法,用先进的审计理论和技术方法武装自己,如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目前,部分地方审计机关还停留在传统的审计方式阶段,就问题查问题、手工查账等,需要尽快改进,跟上形势发展需要。

控制力:就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审计计划执行的每个重要步骤和环节加以跟踪,确认成果和解决问题。首先,能够及时把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评估其对原有的计划和目标是否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并及时加以调整和补救。其次,就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一方面,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审计人员能力水平,能够发现重大问题线索,降低审计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的审计准则和程序设计,防止个别审计人员失职渎职,人为制造审计风险,目前审计日记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举措,但是执行效果仍需进一步观察。

(三)在实质性执行结果产生后,侧重成果利用力和奖惩力

成果利用力:审计工作开展的好与坏,最终都要体现在审计成果利用上,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审计决定存在执行难或不彻底问题;二是有些部门屡查屡犯;三是审计信息采用率较低。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审计机关和人员重视查出问题,忽视问题的追踪落实;二是许多屡查屡犯问题多是由于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所至;三是部分审计信息质量不高,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何提高成果利用力,首先,维护审计决定书严肃性,做出的审计决定必须得到落实;其次,注重审计建议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再次,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优势,把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国家审计执行力;第四,加强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问题的专题研究。

奖惩力:在审计计划完成后,需要及时地开展奖优罚劣工作,从而激励优秀者、鞭策后进者为审计目标和功能实现而努力工作,改变机关工作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正常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在执行活动的不同阶段侧重的分力不同,并不表示它们是截然分开的,只是所需的程度不同而已。如每个阶段都需要对所处情况做出理解判断和推进控制。根据木桶定律,一个组织整体的执行力水平不是取决于其优势环节,而是取决于最差的和最薄弱的那些方面,因此上述各个环节都要给予重视,不能顾此失彼。

审计执法论文第7篇

一、坚持依法治审,提升执行力

作为专司经济监督的审计部门,能否坚持依法治审,不仅关系到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坚持依法治审显得尤为重要。

1.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增强审计法律意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们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都有其遵循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审计法》是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贯彻落实《审计法》,首要的就是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不断增强审计人员依法治审的法律意识。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才能有效地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处理处罚,如果不按照《审计法》的要求,搞个人情绪、个人恩怨,个人说了算,审计管理秩序就会混乱,审计工作也就难以进行,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严格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做到秉公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为全面完成审计工作任务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全面推行审计执法权公开,实现公开“阳光审计”。

在审计执法中,有时存在相同问题在不同单位的处理处罚标准不一的现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执法不公。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条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推行审计执法权公开,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审计执法权公开就是将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权实行全面的公开公示,使审计人员的执法权直接置于被审计对象的监督之中,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人员执法是否公平做到清楚明白。审计执法权公开包括审计法律法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以及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标准、处罚结果和审计机关及被审对象的权利义务等等。通过这些公开,将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置于被审计对象的监督之中,无形地给审计执法人员增强了一份责任,一份压力。

3.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形成内外监控合力。

审计执法环境的形成和建立不仅是审计机关的责任,也是被审计对象的共同责任,需要一个长期的形成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迫切希望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被审计对象也迫切希望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整个社会都在呼唤着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那么究竟怎样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使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对象双方都在这个良好的环境中受益?笔者认为:一是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双方意愿能形成一种合力,大家都来关心支持一种良好的审计环境的建立,使审计执法人员端正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使被审计对象真正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二是要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审计机关内部建立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审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计过错责任连带处罚制度,审计过错责任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审计过错责任追究举报电话,通过建立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敦促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在社会和被审对象中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特邀监督员,兼职监察员和秘密监察员,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审计执法环境的良好氛围。

4.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审计执法者水平。

怎样适应改革开放和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使审计工作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一条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学习。这是提高审计人员依法治审的有效方法。就当前基层审计执法的现状看,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方面标准要求高,另一方面素质低,两者形成了强烈反差。怎样与时俱进,尽快缩小这种差距?就审计机关而言也不可能让审计人员放下手中的工作去学习,唯一可行的就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通过以会代训,短期轮训的形式尽快缩小差距。具体说就是要坚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把理论教育同专业培训相结合,也就是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不忘记审计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审计人员做到政策清楚、规范明确;二是要把书本知识的学习与实际运用相结合,注意加强对实际运用能力的提高,结合审计实践现场解剖麻雀,把所学理论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三是要把学习与工作质量考核相结合,将执法行为同工作质量考核相结合,激发审计人员的学习兴趣,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执法水平;四是要把短期轮训与长期教育相结合,做到长短结合,以短见长,只要持久坚持,必然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坚持文明审计,提升亲和力

总理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对审计工作曾提出了“依照法律,符合程序,提高质量,文明审计”的要求。“文明审计”概念的提出,是审计工作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也赋予了审计更多的内涵和要义。它既是对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指出了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明审计应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职业素养,更应是一种文明行动。笔者认为做好文明审计应与三个相结合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