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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责任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10 15:16:05
寿险责任论文

寿险责任论文第1篇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过去和将来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08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089

(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需要首先确定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然后假设间接理赔费用在立案时发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赔过程中发生按照上述假设,就可以根据下述经验公式估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履行未来赔付责任的资金准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规定计提而且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还要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未来赔付费用等的需要时,还必须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通常分为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适用于被评估险种或险类的风险分布比较均匀的状况;而风险分布法分为七十八法则逆七十八法则流量预期法等,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险种下面分别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绍: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论依据是假定一个月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并且保险单数量保额保费服从均匀分布,这样可以近似的认为所有的保单从月中开始生效,即对于每张保单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对一年期的保单,当月已赚保费仅是年保费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

(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223.1

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为基础逐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所以又称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据有效保单的天数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得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特别是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采用1/365th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确程度明显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未赚保费天数/保险期间涵盖天数×保费收入

3.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随着承保时间延长,风险逐渐降低或增大此时保险公司考虑近似选用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例如,对于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证保险,由于贷款余额的减少,风险分布呈现递减的趋势,可考虑采用七十八法则;而对于车辆保修期延长保险的风险在承保期内逐渐增加,则考虑采用逆七十八法则

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13-N)*XN/78

N=1

逆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N*XN/78

N=1

N——表示月份数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费收入

上述公式适用于一年期保单,分母78=1211…1;如果为两年期的保单,分母则是2423…1=300

1)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P12=∑(13-N)*X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2)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S12=∑(13-N)*ZN/78=986.5

N=1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S12=246.6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4.流量预期法流量预期法是以承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分布为基础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这需要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风险分布状况和已赚保费比例分布进行估计

5.保费不足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就是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去乘以估计的赔付率与费用率,扣除投资收入的差额,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检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并且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

I.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费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额;

II.在准备金评估日假设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理来核算损益反映盈亏,而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产品设计偿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间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险会计对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应遵循谨慎的估价原则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在通过不断努力,寻求适合于自己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的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力求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充分合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吴小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张卓奇.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张洪涛.保险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寿险责任论文第2篇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过去和将来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08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089

(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需要首先确定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然后假设间接理赔费用在立案时发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赔过程中发生按照上述假设,就可以根据下述经验公式估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履行未来赔付责任的资金准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规定计提而且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还要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未来赔付费用等的需要时,还必须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通常分为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适用于被评估险种或险类的风险分布比较均匀的状况;而风险分布法分为七十八法则逆七十八法则流量预期法等,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险种下面分别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绍: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论依据是假定一个月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并且保险单数量保额保费服从均匀分布,这样可以近似的认为所有的保单从月中开始生效,即对于每张保单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对一年期的保单,当月已赚保费仅是年保费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

(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223.1

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为基础逐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所以又称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据有效保单的天数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得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特别是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采用1/365th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确程度明显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未赚保费天数/保险期间涵盖天数×保费收入

3.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随着承保时间延长,风险逐渐降低或增大此时保险公司考虑近似选用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例如,对于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证保险,由于贷款余额的减少,风险分布呈现递减的趋势,可考虑采用七十八法则;而对于车辆保修期延长保险的风险在承保期内逐渐增加,则考虑采用逆七十八法则

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13-N)*XN/78

N=1

逆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N*XN/78

N=1

N——表示月份数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费收入

上述公式适用于一年期保单,分母78=1211…1;如果为两年期的保单,分母则是2423…1=300

1)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P12=∑(13-N)*X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2)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S12=∑(13-N)*ZN/78=986.5

N=1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S12=246.6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4.流量预期法流量预期法是以承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分布为基础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这需要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风险分布状况和已赚保费比例分布进行估计

5.保费不足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就是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去乘以估计的赔付率与费用率,扣除投资收入的差额,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检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并且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

I.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费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额;

II.在准备金评估日假设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理来核算损益反映盈亏,而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产品设计偿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间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险会计对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应遵循谨慎的估价原则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在通过不断努力,寻求适合于自己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的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力求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充分合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吴小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张卓奇.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张洪涛.保险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6]陶存文.保险会计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7]龚兴隆.保险会计与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寿险责任论文第3篇

自恢复办理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原人保公司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定了计提方法,年度决算时按照规定计算提留,专项管理。但是,从当瓣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看,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而寿险责任准备锪积累却未能与之同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相适应。如中保寿险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下降,1997年该项指标为负数,而这几年中保寿险业务却突飞猛进地发展。1996年保费收入212.9亿元(人民币,下同),较上年增长40%;1997年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到389亿元,较上年净增长176.1亿元;1998年保费收入达到53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4.3%.业务扩大,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增加,而用于给付的奢险责任准备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上,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的,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在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卫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的、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的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痢疾,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加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放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投主,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她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全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计,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队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决问题的对策

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执行《保险法》,维护保户利益。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总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全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尝试改革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在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基础上,对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可试行利润核算,即半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

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一是试行对省级机构偿付能力考核。可参照一级法人的做法,由总公司向中省下拨资金作为资本金管理,对资本金和寿全责任准备金等实行指标考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发挥省级分公司积极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通过报表信处掌握动态,预测各面准备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能力。建立预警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警告,采取措施。

扩大业务发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业务,增加保费收入的途径提高资产总量。在增加资产总量的同时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风险资产的出现,确保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减少资产损失。随着这项工作不断深入,难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寿险责任论文第4篇

自恢复办理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原人保公司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定了计提方法,年度决算时按照规定计算提留,专项管理。但是,从当瓣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看,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而寿险责任准备锪积累却未能与之同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相适应。如中保寿险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下降,1997年该项指标为负数,而这几年中保寿险业务却突飞猛进地发展。1996年保费收入212.9亿元(人民币,下同),较上年增长40%;1997年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到389亿元,较上年净增长176.1亿元;1998年保费收入达到53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4.3%.业务扩大,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增加,而用于给付的奢险责任准备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上,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的,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在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卫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的、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的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痢疾,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加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放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投主,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她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全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计,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队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决问题的对策

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执行《保险法》,维护保户利益。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总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全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尝试改革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在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基础上,对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可试行利润核算,即半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

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一是试行对省级机构偿付能力考核。可参照一级法人的做法,由总公司向中省下拨资金作为资本金管理,对资本金和寿全责任准备金等实行指标考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发挥省级分公司积极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通过报表信处掌握动态,预测各面准备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能力。建立预警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警告,采取措施。

扩大业务发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业务,增加保费收入的途径提高资产总量。在增加资产总量的同时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风险资产的出现,确保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减少资产损失。随着这项工作不断深入,难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寿险责任论文第5篇

关键词: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审慎性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4―0024―04

一、引言

2003年3月24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简称“一号文”)第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基础为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和风险保额。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与期末(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之差。有效保额指的是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该规定计算方法简单易行,操作方便。该规定自实施以来对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一号文”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基本上是直接借鉴了欧盟第一代保险指令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标准。其中,寿险标准是欧盟1979年的标准。2002年,欧盟对该偿付能力标准作过一次修改,但我国保监会在2002年制定“一号文”时,可能没有及时注意到欧盟当时正在进行的修改。而且,欧盟修改其现行标准是在一个更大的改革计划下进行的,即将1973年和1979年以来的现行体系,并于2002年修改过的标准划分为“Solvency I”;与此同时启动的、符合I-AIS保险核心原则的风险导向型的、从2001年5月正式开始研究、拟于2007年完成的新的改革方案叫做“Solvency II”项目。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保监会在“一号文”中颁布的现行标准,从参照标准和时间上考虑,一开始就显得相对落后。

我们所需要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标准,在时间和理念上是否先进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适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即要合理。不可否认,关于我国保监会“一号文”中规定的现行标准,其合理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

因此,本文以寿险业为对象,首先分析我国现行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所参照的欧盟标准的理论依据;其次试图分析我国现行标准的审慎性;最后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试图建立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的理论模型,并利用中国寿险保险市场的历史数据进行实证。

二、长期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理论分析

“一号文”关于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直接借鉴了1979年欧盟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的监管规定。1979年,欧盟第一代寿险指令出台,欧盟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开始正式实施。欧盟标准中,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中计算比率4%由Campagne(1961)计算得出[3l。

Campagne(1961)寿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模型主要隐含考虑了投资风险,并选择责任准备金作为计算基础。其原因是他认为投资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而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投资最主要的资金,因而考虑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础最有意义。Campagne(1961)采用的数据来自于荷兰国家寿险市场的十大保险公司。由于1925~1945年期间荷兰和其他西欧国家保险公司的主要资产分布在低风险领域,因此,计算比率4%更多的是来自于低风险领域的投资风险,这也是为什么在欧盟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设置中针对不同的新险种设置更低要求(例如投资连接险的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比率为1%)的原因。

以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比率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主要通过经验获得。据说有这么一个理由,就是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前面一部分就是风险保额。

计算基础的选择并不是随意选择的。Cam.pagne模型考虑了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三种计算基础的表达方式:(1)保险金额(The insured capital);(2)风险保额(risk capital),指保险金额减相应责任准备金;(3)责任准备金。Campagne认为,若选择保险金额作计算基础,意义不清楚,且保险金额的数据不是很可信,一些公司在规定保险金额是往往没有合理的逻辑;若选择风险保额为基础,则很难在一个恰当的方式下计算风险保额;而且,若风险保额为负数那将如何考虑?最终Campagne选择了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础,认为责任准备金是公司最大的负债,同时又是保险公司的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选择责任准备金有非常明显的实际意义。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以责任准备金作为配置投资风险的资本要求的计算基础使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公式独立于资产的评估基础,然而,资产的评估方式直接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产生影响。这使得两者之间没有体现一致性。

以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可以从其定义进行理解。从风险保额的定义看,风险保额与死亡率风险相关程度高,选择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有它的实际意义。

1979年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有它的特有的优势:利用风险保额作为死亡率风险的计算基础;按照业务类型计算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同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标准不同);对长期和短期保险业务进行区分分别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长期业务死亡率风险更高)等等。

然而,该要求同时也无法掩盖自身的不足:以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比率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没考虑再保险的质量。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各项风险管理技术的不断更新,投资风险的计量技术也越来越成熟。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出识别投资风险、分配资本的更好技术和方法。

三、我国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审慎性分析

我国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公式直接借鉴了欧盟模式,下面着手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长期人寿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的审慎性:

1、在寿险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其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责任准备金和偿付能力额度。责任准备金的评估的谨慎性和强度直接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结果产生影响。欧盟第三代寿险指令除了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外,还包括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原则,其中,不仅死亡率风险被计算在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要求中,还涉及了责任准备金的不利波动。这样一来,可以说,在欧盟,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成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额外缓冲。

相比之下,在我国,仅仅对寿险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设置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且其评估比不上欧盟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谨慎和保守。从这个角

度讲,我国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在整个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所体现的作用要比欧盟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在其偿付能力体系中体现的作用更为重要。更进一步讲,欧盟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相对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更为谨慎和保守。

2、就我国寿险公司的现状来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停留在低风险领域。这一点与西欧发达国家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保险公司的资产分布状况类似。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寿险公司目前的投资风险与欧盟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状况相当。我们在评价一个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时,除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外,一个重要的风险就是资产负债的匹配风险和利率风险。而引起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因素很多,例如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过大是我国保险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这也体现在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利率风险上。另外,低的投资回报使得我国寿险公司面临不能满足有效寿险保单的最低保证回报的风险,与欧盟保险公司良好的投资机会和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这些问题都显示了我国目前保险投资风险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从对投资风险的资本配置来讲,我国目前可能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3、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欧寿险市场的险种普遍单一,传统寿险成为主要险种。然而,与我国传统寿险不同的是,西欧寿险市场的传统寿险大多数是储蓄性险种,死亡保障很小甚至没有,这也是西欧寿险市场保费高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计算比率在我国可能偏低。

四、我国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实证研究

(一)研究设计

“一号文”关于寿险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以责任准备金和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针对每类不同的业务设置了不同的计算比率。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比率4%是Campagne(1961)基于公司的投资风险计算得出的。其他相应的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础的计算比率都是由欧盟保险监管机构在这个基础上调整而得到;与此同时,以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的计算比率并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而是根据死亡率波动作出的经验判断。根据从多个角度对欧盟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综合分析的结论,本文的研究方法如下所示:

1、对寿险市场的负债风险(主要指赔付或退保给付),根据最低资本要求计算的基本原理,构造一个新的计算模型,计算相应的寿险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比率。

2、与前面章节中的计算基础的选择原则相一致,选择责任准备金或风险保额为负债风险的计算基础,由于很难通过公开数据获得风险保额的数据,所以本文以选择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为准。

3、因为数据的缺乏,本文暂时无法对我国寿险市场的投资风险相关计算比率进行实证分析。

由于很难得到各类寿险业务的具体相关数据,所以,暂时只能根据各家寿险公司总承保业务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研究的目的旨在为负债风险的综合度量(综合退保率风险、死亡率风险等)构造一个新的计算模型,提供一个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实证研究(基于负债风险)

1、模型的构建

本文模型的假设条件建立如下:

(a)xij为一年内某寿险公司总的赔付或给付状况;

(b)以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础;

(c)随机变量xij/vij对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在各年份独立同分布;(d)ε为选择置信水平,ηε为随机变量对应的分位数;用公式表示为

P(xij/vij)≤ε

(1)

其中,xij=退保金以及给付+赔款支出;

vij=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2、样本数据的采集和实证结果

数据要求直接依赖于上述定义,因我国保险业统计数据仍在规范当中,故选取1998~2005年寿险市场上17家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数据,并尽量满足大样本的要求。

对xij/vij采用17家公司1998~2005年内91个数据,满足大样本要求,由于对随机变量做出的P―P图显示的观察值相对正态概率分布线有所偏离,正态性不太好。因此,本文试探性地对随机变量Ln(xij/vij)为作直方图和P―P图,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与图2表明,Ln(xij/vij)正态性较好。继续对Ln(xij/vij)服从正态分布作假设检验,SPSS软件编程检验的Kolmogorov-Smirnov统计量p值为1.277,大于0.05,表明该Ln(xij/vij)分布服从正态分布。用极大似然法估计赔付率的参数,可得Ln(xij/vij)~N(-2.97,1.21)。

于是,在不同e的假设下,可得出不同的计算比率。例如选取ε为0.05,ηε-E(x/ijvij)可算得为约24.6%。

相对于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来说,该计算比率偏大。其原因有以下理由可以解释:

(a)综合考虑了各种负债风险,死亡率风险因素仅仅其中之一;

(b)由于寿险公司混合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本文采集的数据无法剔除短期险业务的相关数据,导致结果偏大;

(c)许多寿险公司新成立不久,根据寿险公司经营特性,一般刚成立的寿险公司在前几年之内经营波动性大,基本不盈利,这使得采集的数据不够稳定,从而导致结果偏大。

五、小结

寿险责任论文第6篇

摘 要 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计量在我国的发展相对国际来说相对比较缓慢,我国解放初期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经过直到改革开放,保险业才算刚刚起步。

关键词 寿险准备金 会计计量 问题 探索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发展

从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后,我国的保险会计理论引起关注,因此,在同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在1989年末进行了修改。在这一阶段不论是社会经济还是保险业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1993年的时候财政部要求我国的会计制度要进行全面的改革,1993年7月起实行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199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法》,并于1998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段时期是保险制度出台最多的一段时期,我国的保险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此,对原有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进行了适合市场要求的修订。

随着国际化脚步的加快,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接轨,但在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上却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对此,财政部专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以及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问题进行了重新规范,并要求从2009年年度报告开始实施。

二、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以及分类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将来要发生的保险责任而提存的资金。寿险公司80%―90%的负债都为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而这些准备金大小在精算假设上的轻微变化或在准备金评估方法上的变化都会对某个时期的收入和公司的价值产生极大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只有三类寿险责任准备金被经常使用。用于保险监管人员估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使用的准备金是法定准备金,它想对较为保守。还有就是保险公司希望得到最佳经营状况估计而使用的准备金叫盈余准备金,他是用假设计算评估出来的,但是假设想对很精算,可以说是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负债情况。还有一种经常用到的就是为了确定保险公司的税收而使用的准备金,想对以上两种,税收准备金算不算保守,也不算激进。

我国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最初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计算,这种方法每年都保持收支平衡,但对于给付责任的承担能力则是未知的,这种方法缺乏科学依据,不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寿险精算方法引入我国,初期,由于技术人员短缺,计算的寿险责任金并不能达到要求的精算水平。会计准则的发展,制度的出台都让我国的会计计量紧随国际发展的水平。我国寿险准备金的计提初步建立了较为科学、完整且统一的法律规定。至2009年末,我国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一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

三、我国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计量现状

2006年对于我国会计界来说是特殊的一年,这一年我国的会计准则重新修订,开始逐步接近国际水平。这套准则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反观国际对会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计量规定后发现,我国的会计计量方面仍有较大进步的空间。这些差距将不能如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此,相关规定进行了新的计量方法的要求。自从《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后,从理论上来说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对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一大利好。的确,在行业结构竞争力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也相交于过去的计算方式更加公平和透明,对会计的监管也更加合理,这将促进会计规范的迅速发展。

(一)理论与实践脱离

从市场反馈情况调查表中不难看出,最明显的就是实践缺乏理论的指导,这与很多事物是相反的,很多事物是理论性太强,没有可行性,但是会计计量则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忽略了理论的发展,相关研究更是发展缓慢,致力于这方面研究的人士少儿又少,对此,国家应给予一定的鼓励与支持,促进计量理论的发展,对此,发到国家的一些理论成果以及方式值得借鉴和研究,结合我国现状进行更加系统的分析,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直接导致计量模型和方法的准确性降低,而计量信息的缺失将引起大众以及相关机构的不满,造成营业额的降低,因此,促进我国寿险准备金会计计量的发展将是近期会计计量发展的目标。

(二)问题将引发的后果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公众对权力的要求变得更加注重,尤其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保险业务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一项事业,因此,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的透明化、清晰化将是大众有权获得的,如果,会计计量的实施不到位,将无法科学透明的呈现经营结果,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导致利益的降低将是必然的结果。

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直接引起的会计后果就是增加了会计主观判断的余地和人为操纵的空间,从而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产生影响。这包括企业自身的比较以及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对比,这都将影响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与良性竞争。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计量结果反映的是特定公司在特定假设条件下的现值调整金额。在缺乏明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这个计量结果对特定公司状况的反映也会造成最终结果的可比性降低。

四、会计计量问题的解决

不论是保险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的要求,还是国际发展市场提出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计量规范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将无法适应市场的发展,将滞后于社会前进的脚步,使我国的整体经济落后与社会的发展水平。本文从政策、经济、企业自身、监管制度等多方面共同着手进行改革。

(一)政策的支持是关键

保险业近年来成为竞争较为激烈的一个行业,纵观世界上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利润的来源多数依靠保险资金的投资获得。资料显示:1982年全世界私营保险公司(不包括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用作投资的资产总值达15000亿美元,其中人寿保险公司为11000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73.3%。就国内寿险公司而言,当前,第一,要加强对现有资金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防止新的资金流失。第二,采取集中管理办法,提高保险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第三,注意掌握资金运用的结构,既保证公司正常给付和日常开支,又可有一定的流动性,有利于灵活调度资金,还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第四,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放宽资金运用的渠道,允许将保险资金投向规模大、信用高、影响广、效益好的投资项目。

从解放初期到现在,我国的保险业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地完善,不断地修订,从市场的发展要求,从国际上相关研究成果的吸收精华,可以说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以及执行都是都在国际的前沿的,但由于国内的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对于保险合同等方面的会计计量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在以下几方面有必要特别加强一下法律的强制规范。要想顺利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规范,就必须在现有计量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关于计量的详细规范,以便避免各保险公司在实务操作中的多样性,增强各公司之间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具体到计量模型,我国寿险责任金的评估一直都是依靠保险公司的精算部门完成的,也就是依赖保监会制定的监管要求完成的,会计准则下得准备金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参数设置自然也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利益的侧重点也不同,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未来现金净流量的预测,尤其是对新型寿险合同的特殊现金流量项目,以便保证各公司在准备金计量模型中包含的内容具有可比性。同时,相关规定中也有对剩余边际的规定,我国应该进一步细化边际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计量时应该单独计量的边际组成部分。

(二)打造中国特色的会计计量

国情不同,发展速度不同,针对的客户不同,而且发展相对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行业经验和人力积累方面都较为薄弱。因此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经验,应当意识到我国的保险行业的现状研究出具体可行的方式,我国的市场体制仍有待发展,寿险责任准本金计量应该随时随着市场的变化而改变,同时,注重人才的培养以及行业经验的积累,在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同时,选择切实可行的计量方式。特殊的国情造成我国保险业的特殊现状,自然对信息的披露进行特殊的规范,保证信息的准确是保险会计计量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内部与外部的监督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必要的监督和指导是必须的,从宏观方面来看,相关的部门要对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主要是指财政部以及保监会,因为责任准备金直接关系到保险工资的营业额和相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监管层必须赋予足够的重视。同时,企业内部对此也要进行合理的监督以及指导,保证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营。

(四)思想的根本性转变

对于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必须认真执行,维护客户的利益,保证长久的信誉。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具体办法。寿险公司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五)探索新的财务核算方法

追求新事物的过程总要不断地探索和改善才能不断地进步,寿险保单的责任金完善的过程中,核算办法需要不断地改善,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利润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只有不断地探索,才能不断地完善,最终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进步。

(六)账目清算时间缩短

这属于历史性的问题,保险公司最初出现被认为属于欺骗行为,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被大众所接受,但是随着业务的扩大,保费收入增加,但是不良资产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为了防止新的资产风险出现,降低不良资产的比重,大力做好清收工作,降低资产损失。这项工作在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必须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 以及支持才能顺利的进行,保证成效。

(七)重视责任准备金计算工作,利用电子手段,确保精算准确性、科学性、严肃性

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要有高度责任感、事业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搞好。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计算结果的真实性。电子科技的发展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提供了方便,为了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准确性,中保寿险公司可利用电子化的先进手段进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人员少和管理工作量大的矛盾,保证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准确。近年来,各级领导对电子化工作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都在积极开发程序投入使用,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还不能形成统一的电脑网络,开展统一规范的自恢复办理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原人保公司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定了计提方法,年度决算时按照规定计算提留,专项管理。但是,从当前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看,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而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却未能与之同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相适应。

结束语:

从上文的探讨中不难发现,很多问题的探讨仍是显得粗浅的,但我国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计量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但发展的脚步从未停滞,正在逐步的赶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这不是单靠保险公司可以完成的,必须转变全民的思想,从各个方面保证投保人的利益,让大众信服,进而我国保险业的进步,会计计量上必须根据国际准则,会计准则进行合理的改变,才能不断地进步。

寿险责任论文第7篇

关键词:人寿保险;自杀条款;复效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4-005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4.12

一、前言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命为标的的保险,其中被保险人的生命状态包括生存和死亡两种,而自杀正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针对自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成为人寿保险合同立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1]。实际上该问题已经在学术界达成了共识,自杀条款正是这一共识的表现形式,其基本内容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若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超过了这段时间(一般为2年)自杀,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在人寿保险的责任有效期内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保单的中止与复效问题。如果存在复效的人寿保单,根据自杀条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若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超过了这段时间(一般为2年)自杀,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2]。

自杀条款中免责期的作用是防范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有了自杀的想法,购买保险是为了给家人留下一笔保险金,根据心理学原理,一个人的自杀念头不会在心里持续超过两年,这样免责期可以很好的防范道德风险。超过两年的自杀可以认为是自杀念头产生在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之后,属于可保风险之列,应该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之内没有自杀,那么在两年之后保单发生了中止与复效这一事件,那么复效之后的两年免责期仍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这就是自杀条款设置的最主要目的。笔者认为自杀条款在复效保单中的适用存在着明显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问题,下面运用集合论的观点来具体分析。

二、基于集合论观点的论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