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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采购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06 18:46:52
贸易采购论文

贸易采购论文第1篇

虽然以上所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切实解决了目前我国各省、市以及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很多具体问题,但是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状况十分严重,而且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范上过于强调财政资金的管理,不能反映出《政府采购法》多元的价值取向,不具有政府采购制度的真正涵义和意义。

二、我国加入WTO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挑战

加入WTO要求我国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财政职能,建立政府公共预算体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而我国现有的实践水平和制度框架根本不能适应这一要求。这对于我国正在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来说,无疑意味着多方面的挑战。

1.时间异常紧迫。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国家,并随着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过渡而逐步完善。也就是说,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20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而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相对于世界大多数国家而言,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和立法才刚刚开始,而且这不是一项孤立的活动,它涉及到预算管理改革乃至整个政府和市场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也涉及到政府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方式的根本变革。虽然我们可以大胆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理论和方法,但同时要顾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许多问题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这一系列的变革仍需要一个过程。1995年12月,在日本大阪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主席代表我国承诺,将于2020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WTO,我国就得按照既定的时间表承担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义务,无疑大大地缩短了这一过程。概而言之,我们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时,面临着制定法律和使其现代化的双重任务,不仅任务艰巨,而且时间也异常紧迫。

2.观念难以转变。虽然改革已进行了20多年,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一些思想观念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他们对政府采购缺乏基本的了解,对这一创新的改革还缺乏应有的认识,甚至个别部门还会因利益的调整产生抵触情绪。如有些预算采购单位认为,根据预算分配的资金,应该由自己支配,不需要政府统一采购。又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朝南坐”,等人上门办事,没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意识。所以他们往往把采购搞成控购。更为严重的是,长期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形成了重审批、轻管理的制度模式,注重采购审批程序和对采购进行监督的权力归属,忽视对采购过程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不能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正式加入WTO的时间不长,不可能要求大家对与WTO相关的规则都有深入的了解,但是,当时间表指向我国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时,就不能以此为借口来避免成为被告的尴尬。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表明,观念和思维方式转变的难度,远远胜于建立制度本身。

3.转型时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已不仅仅是一国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它已经融入到世界性贸易组织、地区性贸易组织的有关制度协定中,体现了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相关领域的权利义务。因此,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和具体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在目标上有很大差异。国际间的政府采购协议旨在扩大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追求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而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法则旨在使本国企业尽可能进入外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极力保护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所以,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时候,就不能“摸着石头过河”,而是要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尽可能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大多数都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后期过渡阶段,与政府采购制度息息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预算体制、国有企业等,正进行着轰轰烈烈的改革,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要考虑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如政府采购主体如何界定,是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中,由于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呈现出多元化走向,对他们的主体地位不能做简单的取舍。这样不仅增加了立法技术上的难度,而且对立法的效果难以形成可靠的预期。

4.国内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市场一直是个高度保护的市场,甚至在政府采购走向国际化之初,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随处可见歧视政策与手段。可见,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人为地制造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品不受冲击。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几乎是同步的,国内企业显然就失去了一个既发展又受保护的宝贵时机。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国外供应商就要进入我国市场与国内企业竞争,使国内企业不出国门也将面临国际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产品多是低水平的重复生产,技术含量不高,根本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国外厂家竞争市场。现在我国虽然没有对外声称开放采购市场,但由于我们很多项目是靠外国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这些金融机构也就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致使该市场事实上已经部分开放。因为在外国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采购中,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实行国际性竞争招标投标。国外许多企业通过这个渠道已经进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据统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开放度大约为15%,外国供应商已经基本垄断了我国的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碳酸饮料以及一部分家用电器行业。如果不改变国内产品的现状,等待我们的将是残酷的结局。

5.专业的采购人才匮乏。目前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原来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岗位变换之前,几乎都没有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我们再来看一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情况。香港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只有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购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政府各部门的通用物品及有关服务由政府物料供应处集中采购。政府物料供应处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为80多个政府部门、机构和某些公共团体(包括医院管理局)服务,每年采购总值约50亿港元。目前,物料供应处人员总编制为1368人,其中1125人协助60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采购工作。政府物料供应处招募人员的最基本条件是高中毕业生,实际上主要是招收大学毕业生。采购人员按专业能力分为多个级别,进入物料供应主任系列的人员,要求持有公认机构发放的物料采购与供应文凭,如英国特许采购与物资协会学位或香港理工大学采购与物料证书等。政府物料供应处现有181名物料供应主任。采购人员的晋升必须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和在各方面均有出色表现。采购人员的权限是按级别确定的。总物料供应主任负责最高20万港元的采购事务,高级物料供应主任为12万港元以下,物料供应主任为7.5万港元以下,低于物料供应主任的为5万港元以下。为了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政府物料供应处为他们提供持续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形式有:资助物料供应主任级别人员进修专业课程;为职员提供课堂培训,包括采购专业知识、审计、会计、成本核算、仓库管理等;安排高级职员进修专门技能课程,如高级谈判课程、采购技巧以及采购法律课程等;派遣高级职员参加本地及国际论坛和会议,掌握国际上政府采购发展的最新动态。[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置的门槛金额虽然会比香港地区的高,但大陆的采购规模仍会远远超过香港。据有关统计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消费大约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按199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8万亿元的规模,政府支出大约有8千亿元之巨。[4]规模之大,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政府采购需要一支十分庞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采购队伍。这是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人力资源,其缺位可能构成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瓶颈。

6.信息不畅,与接收不对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的系统或机构来传播政府采购信息。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信息要么由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只有少量的信息通过政府网页。相反,外国政府采购大都采用了电子技术,信息快捷、简便、高效。如美国,设有查找采购信息较快捷的“采购改革网络”,该网的信息窗、最佳资产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培训等栏目,分别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件、采购计划、采购信息、采购实践中的成功的创新实例及采购培训方法等。同时,采购金额高于25000美元的采购,都可刊登在美国《商业时报》特设网络或《商业日报》的报纸上。此外,美国政府机构还使用了电子目录及电子合同网络系统,对一切合同进行了分类安排。这样,大家随时都可以免费浏览和提取这些信息。相比之下,我国不仅采购信息的渠道少,而且对外国采购信息接收的障碍更多。信息的渠道少,表明信息公开的程度不够;接收的信息少,就会无端失去很多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这都会置我国政府于被动地位。

上述事实表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较之发达国家,面临更大的困难。那么,在WTO框架下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又能带来怎样的契机呢?

三、挑战背后隐藏的机遇

1.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目前,我国虽有政府采购行为和活动,但还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将涉及部门利益调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国内,还要面向国际市场,单靠一个红头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是行不通的。虽然统一的政府采购法被纳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于1999年4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但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来看,整体上有保守的倾向。“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也就是说可能要相关的体制改革就绪,才能制定政府采购法。加入WTO,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无疑形成了一股现实的、强大的外部压力。它不仅会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等相关体制的加速改革和相应法律法规的修改,而且也会促使千呼万唤的政府采购法早日出台,从而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

2.有效遏制腐败。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法,但权力的运行不可避免伴有权力的寻租。政府采购中的重大丑闻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发生,我国也屡见不鲜。近年来查处的经济案件,作案团伙化、钱权交易十分突出,手段更加隐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将置政府采购于社会监督之下,建立内部制约、外部审计和供应商投诉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维护采购过程的平等竞争,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我国率先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的腐败问题,说明目前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度不够,使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期望值有所下降。这一问题中一个体制方面的原因,就是在我国政府部门掌握的权力往往是一种复合的权力,它可能对权力行使的对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当某一供应商在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他在决定是否投诉时,通常就会权衡被投诉方的权力对自己其他利益的影响。这样,供应商投诉制度的预期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外国供应商也参与竞争,一方面他们的维权意识较强,另一方面,他们对政府权力的顾忌相对较少,这对政府采购主体的权力寻租行为构成了一种潜在的威慑力。深圳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第一个将政府采购部门告上法庭的就是一家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虽然不属于外国供应商,但从一定程度上也能证明这一点。因此,我国加入WTO、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外国供应商的参与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优越性有机结合,将会有效地遏制采购中的腐败。

3.扩大产品的国际市场。签定《政府采购协议》后,成员国之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对等的,我们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虽然我国的企业整体缺乏国际竞争力,目前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投标中标的可能性不大,但我们可以把占领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作为一个长远的目标。除此之外,我国也有部分产品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但部分国内企业经营观念落后,缺乏现代营销思想,不熟悉国际贸易规则,不顾成本竞相降价,不做市场调查而盲目出口,造成企业亏损又被外国征收反倾销税。加入WTO后,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国内企业整体规范化发展,发挥自身优势,早日以强大实力参与到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去。同时,利用国际分工,大力发展我国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的行业,通过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效地引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

4.提高国内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都将和国外企业平等竞争。通过规范性竞争,国内企业不仅可以找到差距,而且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利用的一些规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例如,我国可以排除小规模政府采购适用国际招标方式,使政府采购为我国产业发展提供更大动力。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中基本不存在歧视外国商品的现象,相反在许多采购活动中,国内厂家产品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中门槛金额以下的采购原则上要在国内市场进行。针对这一点,一些深谙政府采购“涵义”的国外供应商已表示出极大的关注。著名的IBM公司、三星集团等世界一流企业,主动提出要考虑将他们在中国生产的产品的技术含量达到50%,作为在中国办厂的附加值。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对世界先进技术的引进。

总之,加入WTO,就意味着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指日可待。这对于我国正在建立之中的政府采购制度,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我们应把握机遇,及时调整战略,从容面对挑战,使我们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2]转引自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00,(1):80~94.

贸易采购论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 贸易便利化 影响

一 政府采购概述

1.政府采购定义

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又常常被称为公共采购。德国学者迪尔特.波伊斯(DieterBos)对公共采购的界定显得言简意赅:公共采购是指政府机构与私人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这种定义方法显然不能揭示政府采购的本质特征。

我国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原则是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规定的。一是公开透明原则:在采购过程中,每个采购供应商掌握信息是一样的;二是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提供的市场机会对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平等;三是公正原则:政府采购对所有的供应商采用同一标准,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样义务;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3.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是随着生产发展,国际分工,生产力发展,国际贸易量不断增加,使得政府支出增加带来的巨大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政府采购逐渐走向国际化,因此有了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GPA)。

4.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其规模

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法,但权力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伴有权力的寻租。政府采购中的重大丑闻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发生,中国也屡见不鲜。近年来查处的此类经济案件,作案团伙化、钱权交易十分突出,手段更加隐蔽。例如,中国率先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的腐败问题,说明目前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度不够,使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期望值有所下降。这一问题中一个体制方面的原因就是在中国政府部门掌握的权力往往是一种复合的权力,它可能对权力行使的对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确实是在不断扩大,这也要求我们更加严谨地研究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我国还处于加入GPA 的观察中,这更加要求我们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据估算,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总规模占全球GDP 的15%~20%,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旦加入到这一份额当中,必将引发全球政府采购有关贸易的大洗牌。

二 贸易便利化概述

1.贸易便利化定义

贸易便利化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改进对各种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协调。简言之,贸易便利化就是简化和协调货物在国际贸易各项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程序,以提高贸易政策透明度和降低贸易成本。

国内对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研究的文章并不多,孙衷颖(2009) 系统地梳理了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理论,包括开放条件下的交易成本理论、关税同盟理论、共同市场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新区域主义理论等,作为在区域经济组织框架下研究贸易便利化的理论基础。

2.贸易便利化指标

目前,分析贸易便利化效果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引力模型法、局部均衡分析法、可计算的一般均衡分析法和以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分析法。其中,引力模型在实证分析中经常被采用。

本文以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这四 个一级指标作为贸易便利化的测算指标。各一级指标下又设二级指标,共九个(见表1)。

由于测评指标数据的来源不同,标准不同,因此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使它们变为可比数据,从而进行比较或数据处理。运用线性变换法将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即将9个二级指标的原始数据分别除以相应指标的最大值以得到指数化的形式:设Xi表示原始数据,Ximax表示向量指标i所能获得的最大值,Yi为规范化后的指标,则有Yi= Xi /Ximax。采用上述变换进行数据规范化后,1代表各指标的最高水平,最差不一定为0,这样可直观地看出每个国家各个指标所处的位置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式Mj =Σni=1mi /n 计算各类二级指标的简均数以得到贸易便利化的一级测算指标,其中Mj(j =1,2,3,4)为一级指标值,mi为该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值,n为二级指标个数。

三 贸易便利化与政府采购规模的实证分析

1.模型选定

第一,一般的引力模型为:

lnTradeij = c0 + c1lnGDPi + c2lnGDPj + c3lnDISij + c4BORij + μij

其中,Tradeij表示i国和j 国之间的贸易量,GDPi和GDPj表示两国的国内生产总值,DISij表示两国之间的距离,BORij是虚拟变量。

本文研究政府采购规模,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基于2008 年的截面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将引力模型调整为:

lnYi = c0 + c1lnGDPi + c2lnTFi+ μij

模型解释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的是已经加入GPA的七个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分别为:作为发达国家且是全球最大的机构采购者的美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以及北美洲的加拿大。

GDP 反映了一国经济规模总量,该指标值增长,就意味着一国的政府采购量也会增长。

TF这一指标是对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四 个贸易便利化一级指标的加权平均数。贸易便利化能促进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可通过实证研究来检验这一变量对我国政府采购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第二,回归结果分析。本文运用Eviews 6.0计量软件,基于2008年截面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2、表3)。

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到,对模型的回归结果是比较理想的,通过了t 检验且拟合优度较高。而去加入贸易便利化变量后,模型拟合程度更好。GDP 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小,贸易便利化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大,其回归系数为5.821246。

2.对加入GDP的几个典型国家贸易便利化程度的图形比较与分析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一,口岸效率。以港口基础设施的质量衡量口岸效率,从图1中比较来看,中国的港口基础质量相对较低,而港口的质量涉及到各企业的进出口便利性,进而影响整个贸易的便利化。

第二,规制环境。从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及法律框架效率来看,中国的效率和透明度相对来说是最低的,进而降低了整个国家的竞争力。

另外在对中国加入GPA的——基于IMD世界竞争力指数的研究描述了2009年GPA成员与“金砖五国”的政府透明度对比。整体而言,中国的政府透明度的位置与市场开放程度的排名大致相当,比西班牙、日本、意大利、立陶宛、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希腊等GPA成员方的表现要好,在“金砖五国”中仅优于俄罗斯。透明度趋势线要比开放程度趋势线陡峭很多,中国加入GPA之后在政府采购制度变革,尤其是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方面还是存在很大压力的。

第三,政府环境。在政府环境方面,这些国家相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更为繁琐的手续和要求更多的文件、严格复杂的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准等。具体来讲,日本、美国、韩国、等成员普遍存在较多的技术壁垒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因而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项目和要求贸易商提供的单证也很多。

但是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程序普遍较为完善性,连续性、透明度和公开性强,使贸易商能够方便地获得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而中国在决策中的透明度低,经常出现上现的,现象降低了贸易效率,进而增加成本。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四,电子商务。我们国家技术的落后,没有形成电子商务的价值链,在这一方面来说,人才的缺乏,科技的落后是关键,而且传统的商务的成本高于电子商务的成本,给我国贸易竞争力带来阻碍,加入GPA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成本。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结论:提高便利化程度可以增加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促进加入GPA的进程。而从后面国家的便利化指标的比较中我们又看到,我国的各项指标是相对落后的,而加入GPA 的工作中,我国的政府采购是要面向国际的,降低成本,获得市场准入,要求我国在国际上竞争力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指标的提升上要更加努力。

四 针对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对策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针对我国在加入GPA 过程中贸易便利化方面,应改善的一些措施如下。

第一,加强港口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多方筹集资金,加快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物流网络建设,建立培训专项基金,用于海关业务人员和物流人才的培养。在贸易便利化中,港口建设涉及到成本问题,提高港口基础设施的质量可以降低贸易成本。

第二,在政府政策、信息透明度方面进一步提高。应在政府层面上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决策协调机制。贸易便利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府、企业及贸易商在改善贸易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贸易便利化政策要注重加强二者的合作,依法管理对外贸易,继续清理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加大对相关贸易政策的公布、评议、听政范围,改善对外贸易环境,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

第三,加快我国政府采购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变革,清除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研究GPA成员方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发动我国外贸经验丰富的企业,了解现有成员方排斥外国供应商的制度手段和技术手段,尽早提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弹性。

第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贸易无纸化,即实现无纸贸易,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提高贸易效率。在贸易便利化过程中政府须承担重要角色,要积极采取措施简化贸易手续,提高海关行政工作效率,从而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参考文献

[1]谢娟娟、岳静.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东盟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1(8)

[2]段景辉、黄丙志.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体系研究[J].科学发展,2011(7)

[3]胡斌、黄继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必然性[J].商场现代化,2010(32)

[4]万宁.贸易便利化收益分析及我国的策略选择[J].中国商贸,2009(17)

[5]殷亚红.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选择[J].中国政府采购,2011(2)

贸易采购论文第3篇

1.政府采购定义

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又常常被称为公共采购。德国学者迪尔特.波伊斯(DieterBos)对公共采购的界定显得言简意赅:公共采购是指政府机构与私人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这种定义方法显然不能揭示政府采购的本质特征。

我国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原则是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规定的。一是公开透明原则:在采购过程中,每个采购供应商掌握信息是一样的;二是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提供的市场机会对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平等;三是公正原则:政府采购对所有的供应商采用同一标准,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样义务;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3.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是随着生产发展,国际分工,生产力发展,国际贸易量不断增加,使得政府支出增加带来的巨大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政府采购逐渐走向国际化,因此有了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GPA)。

4.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其规模

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法,但权力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伴有权力的寻租。政府采购中的重大丑闻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发生,中国也屡见不鲜。近年来查处的此类经济案件,作案团伙化、钱权交易十分突出,手段更加隐蔽。例如,中国率先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的腐败问题,说明目前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度不够,使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期望值有所下降。这一问题中一个体制方面的原因就是在中国政府部门掌握的权力往往是一种复合的权力,它可能对权力行使的对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确实是在不断扩大,这也要求我们更加严谨地研究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我国还处于加入GPA 的观察中,这更加要求我们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据估算,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总规模占全球GDP 的15%~20%,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旦加入到这一份额当中,必将引发全球政府采购有关贸易的大洗牌。

二 贸易便利化概述

1.贸易便利化定义

贸易便利化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改进对各种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协调。简言之,贸易便利化就是简化和协调货物在国际贸易各项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程序,以提高贸易政策透明度和降低贸易成本。

国内对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研究的文章并不多,孙衷颖(2009) 系统地梳理了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理论,包括开放条件下的交易成本理论、关税同盟理论、共同市场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新区域主义理论等,作为在区域经济组织框架下研究贸易便利化的理论基础。

2.贸易便利化指标

目前,分析贸易便利化效果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引力模型法、局部均衡分析法、可计算的一般均衡分析法和以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分析法。其中,引力模型在实证分析中经常被采用。

本文以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这四 个一级指标作为贸易便利化的测算指标。各一级指标下又设二级指标,共九个(见表1)。

由于测评指标数据的来源不同,标准不同,因此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使它们变为可比数据,从而进行比较或数据处理。运用线性变换法将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即将9个二级指标的原始数据分别除以相应指标的最大值以得到指数化的形式:设Xi表示原始数据,Ximax表示向量指标i所能获得的最大值,Yi为规范化后的指标,则有Yi= Xi /Ximax。采用上述变换进行数据规范化后,1代表各指标的最高水平,最差不一定为0,这样可直观地看出每个国家各个指标所处的位置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式Mj =Σni=1mi /n 计算各类二dylw.net 级指标的简单平均数以得到贸易便利化的一级测算指标,其中Mj(j =1,2,3,4)为一级指标值,mi为该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值,n为二级指标个数。

三 贸易便利化与政府采购规模的实证分析

1.模型选定

第一,一般的引力模型为:

lnTradeij = c0 + c1lnGDPi + c2lnGDPj + c3lnDISij + c4BORij + μij

其中,Tradeij表示i国和j 国之间的贸易量,GDPi和GDPj表示两国的国内生产总值,DISij表示两国之间的距离,BORij是虚拟变量。

本文研究政府采购规模,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基于2008 年的截面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将引力模型调整为:

lnYi = c0 + c1lnGDPi + c2lnTFi+ μij

模型解释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的是已经加入GPA的七个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分别为:作为发达国家且是全球最大的机构采购者的美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以及北美洲的加拿大。

GDP 反映了一国经济规模总量,该指标值增长,就意味着一国的政府采购量也会增长。

TF这一指标是对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四 个贸易便利化一级指标的加权平均数。贸易便利化能促进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可通过实证研究来检验这一变量对我国政府采购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第二,回归结果分析。本文运用Eviews 6.0计量软件,基于2008年截面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2、表3)。

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到,对模型的回归结果是比较理想的,通过了t 检验且拟合优度较高。而去加入贸易便利化变量后,模型拟合程度更好。GDP 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小,贸易便利化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大,其回归系数为5.821246。

2.对加入GDP的几个典型国家贸易便利化程度的图形比较与分析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一,口岸效率。以港口基础设施的质量衡量口岸效率,从图1中比较来看,中国的港口基础质量相对较低,而港口的质量涉及到各企业的进出口便利性,进而影响整个贸易的便利化。

第二,规制环境。从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及法律框架效率来看,中国的效率和透明度相对来说是最低的,进而降低了整个国家的竞争力。

另外在对中国加入GPA的——基于IM D世界竞争力指数的研究描述了2009年GPA成员与“金砖五国”的政府透明度对比。整体而言,中国的政府透明度的位置与市场开放程度的排名大致相当,比西班牙、日本、意大利、立陶宛、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希腊等GPA成员方的表现要好,在“金砖五国”中仅优于俄罗斯。透明度趋势线要比开放程度趋势线陡峭很多,中国加入GPA之后在政府采购制度变革,尤其是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方面还是存在很大压力的。

第三,政府环境。在政府环境方面,这些国家相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更为繁琐的手续和要求更多的文件、严格复杂的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准等。具体来讲,日本、美国、韩国、等成员普遍存在较多的技术壁垒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因而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项目和要求贸易商提供的单证也很多。

但是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程序普遍较为完善性,连续性、透明度和公开性强,使贸易商能够方便地获得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而中国在决策中的透明度低,经常出现上现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现象降低了贸易效率,进而增加成本。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四,电子商务。我们国家技术的落后,没有形成电子商务的价值链,在这一方面来说,人才的缺乏,科技的落后是关键,而且传统的商务的成本高于电子商务的成本,给我国贸易竞争力带来阻碍,加入GPA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成本。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结论:提高便利化程度可以增加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促进加入GPA的进程。而从后面国家的便利化指标的比较中我们又看到,我国的各项指标是相对落后的,而加入GPA 的工作中,我国的政府采购是要面向国际的,降低成本,获得市场准入,要求我国在国际上竞争力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指标的提升上要更加努力。

四 针对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对策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针对我国在加入GPA 过程中贸易便利化方面,应改善的一些措施如下。

第一,加强港口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多方筹集资金,加快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物流网络建设,建立培训专项基金,用于海关业务人员和物流人才的培养。在贸易便利化中,港口建设涉及到成本问题,提高港口基础设施的质dylw.net 量可以降低贸易成本。

第二,在政府政策、信息透明度方面进一步提高。应在政府层面上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决策协调机制。贸易便利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府、企业及贸易商在改善贸易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贸易便利化政策要注重加强二者的合作,依法管理对外贸易,继续清理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加大对相关贸易政策的公布、评议、听政范围,改善对外贸易环境,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

第三,加快我国政府采购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变革,清除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研究GPA成员方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发动我国外贸经验丰富的企业,了解现有成员方排斥外国供应商的制度手段和技术手段,尽早提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弹性。

第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贸易无纸化,即实现无纸贸易,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提高贸易效率。在贸易便利化过程中政府须承担重要角色,要积极采取措施简化贸易手续,提高海关行政工作效率,从而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参考文献

谢娟娟、岳静.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东盟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11(8)

段景辉、黄丙志.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体系研究.科学发展,2011(7)

胡斌、黄继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必然性.商场现代化,2010(32)

万宁.贸易便利化收益分析及我国的策略选择.中国商贸,2009(17)

殷亚红.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政府采购,2011(2)

贸易采购论文第4篇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 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贸易采购论文第5篇

英、美、法等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给人们启示,政府采购不仅是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手段,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有效方法。随着各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角色的不断变化,采购制度的目标和作用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然而在1979年以前,由于世界各国普遍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保护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封闭的,其突出的表现是, 1947年由各国共同制定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就把规模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排除在外。随着贸易自由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工业化国家亟待为本国产品开拓海外市场,部分国家借以打破贸易壁垒解决本国贸易失衡问题,政府采购潜在的巨大市场,在国际领域日益受到重视。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 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 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WTO 《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协议》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投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

贸易采购论文第6篇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 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请记住我站域名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贸易采购论文第7篇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