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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论文范文

时间:2023-04-03 09:55:22

序论:在您撰写监理工程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监理工程论文

第1篇

1)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作用存在认识不足。这种认识不足,不仅仅存在于业主和施工单位方面,甚至监理企业内部也普遍存在:a.建设单位方面:认为监理既然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来的,那么监理人员就应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开展工作,否则就是不尽责。个别建设单位甚至认为聘请监理人员只是为了完善工程建设手续,全然忽视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还有另一个极端,部分业主认为,委托了监理人员来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就不会也不应该出问题,于是,工程一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责任就应该全部归咎于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有些建设单位片面地要求监理人员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甚至随时查岗,一旦发现人员不在岗,就轻则批评重则罚款。b.施工单位方面: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除此之外,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无权干涉。

2)在监理范围和授权上模糊不清。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甚至把监理人员推到了施工单位的义务质量监督员的位置。尽管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中,监理人员担负着四控两管一协调的任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授予监理人员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至于投资、进度的控制权(特别是前者),根本不让监理沾边。即使出于面子考虑,表面上监理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顶多让监理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控制”。

3)建筑市场不规范,导致监理同行业无序不良竞争。目前,监理企业实际监理取费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作为业主把费用重点放在工程施工费用上,把监理费看成了经济负担,将监理费一压再压。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竞争激烈,一些资质较低的监理企业为了争得合同,竞相压价,形成同行业之间的无序不良竞争。而这种恶性竞争导致监理人员工资待遇普遍较低,无法吸引高端人才,后备力量明显不足。再一方面,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监理费的收取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实际工程中为了应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从而导致价格低、人员工资福利少致使监理单位人才流失严重。

4)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要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但由于目前监理费用因各种原因普遍较低,监理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不得不聘用大批没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人员。又因为待遇水平较低,这些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消极工作,不积极进取的现象。在施工现场出现问题后,现场监理人员的“施工单位未通知”“施工单位没干完没检查发现”等回答比比皆是,使监理行业在社会上形成“门槛低,人员素质差”等不良印象。工程建设项目没有问题,大家都认为理所应当,一旦出问题,责任首先剑指监理,仅凭总监及少数专业人员很难扭转这种局面。

2解决当前问题的几点思考

监理行业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互相牵绊,互为因果,对行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导致了社会各界对监理的认识产生诸多误区,更进一步导致监理人员从业缺少荣誉感、缺乏归属感。在现实工作中,监理授权不到位使监理人员处于尴尬的位置,现场监理的工作没有威慑力,行使起来阻力重重。但是工程质量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又以各种理由将责任推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成了替罪羊。虽然监理行业在建设优良工程中功不可没,这是公认的事实,但要取得长足发展,单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与大力支持。

1)国家应从法律层面提升监理单位的地位。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数量多,来源复杂,而且多数超出了监理单位能力范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监理人员除现场质量监理之外的其他各项权利,例如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等各项权利,也形同虚设,得不到实际的授权。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的工作往往只是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至于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基本是建设单位说了算,监理人员的存在,只是在相关资料签字的时候才体现出来,监理规范在实际执行中严重变形,缺失。如何提高监理在实际工作中的话语权,让监理真正发挥其控制协调作用,我现场监理认为应从法律层面确立其在建筑市场中第三方的独立资格,让监理单位和人员真正地能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不脱离目前监理与建设单位的服务雇佣关系,监理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各种控制与管理就难以从本质上得到实现。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监理企业的支持和宣传力度,从制度上为监理行业保驾护航,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从表现上看,监理市场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律,但又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监理企业实质上还担负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职能。但是,自上而下的建设部门又都同时对监理企业进行着严格的管控,特别是当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时候,首先问责的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无形之中,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形成一种压制的态势,不利于以后监理人员展开工作。建设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权威性,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业务宣传对业主、对施工方都有较高的威慑性。事实证明,在业主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监理项目,在实际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只此一项,就大大地加强了监理人员的执业力度,监理人员对进度与投资的控制就不再限于签字盖章。在现场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也更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3)加强培训,提高待遇,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从业荣誉感和归属感。监理人员的素质不仅是企业形象的窗口,也是整个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如何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升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核心竞争力,使监理行业走得更稳,走得更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a.监理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不同区域监理企业的交流,推举一批有代表性的监理部和监理人员,作为标准在全行业推行;b.加强专业培训的力度和深度。集中力量和资源培训一批监理企业推荐的积极上进的监理人员,再由他们组成有视野、有远见、有真才实学的师资力量,充实到各监理企业中担任业务骨干,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同时监管部门要把培训工作“常态化”,建立长效学习机制,让每一位从业人员不断拓宽知识面,把握从业的基本技能,从根本上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改善监理企业的社会服务形象和服务质量;c.监理企业应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工资待遇。例如企业可以借鉴“绩效考核”模式,把监理工作细化、量化,以“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为原则,尽量把监理人员的工资水平提高到一个合理区间,让每一位监理人员的工作价值得到认可。只有真正提升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业归属感与荣誉感,企业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竞争力,整个监理行业才能走上健康、科学、有序的发展轨道。

第2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监理

造价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是建设项目造价工作的重要组织者和负责人,具有工程计量审核权、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核权和工程造价审批权,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维护监理单位自身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监理工作中,负责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等各阶段的投资控制工作。造价工程师作为投资控制组负责人,对总监负责,做好投资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防止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为完成投资控制的监理目标,必须完善投资控制的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投资控制的责任。投资控制组应有二个管理层次:(一)控制层。由造价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监理规划中投资控制的实施,确定目标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制订控制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确认签证,造价工程师负责审核。(二)作业层。由具有资格证书的概预算专业人员和监理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计量并签署原始凭证;监理日记中对人力投入、材料数量、质量、价格、不可抗力等关系到投资控制的情况应尽量详细记录,为控制层提供投资控制第一手材料。

如何在监理工作中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四个阶段的投资进行重点控制。

1、设计阶段的投资事前控制

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为实现各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造价工程师可采取下列监理措施:

1.1、设计合同应明确突破限额设计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在各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时,要将投资限额按投资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专业设计人员,使设计人员清醒认识到设计应该从经济角度出发,进行多方案设计优选,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既满足工程质量和功能使用要求又不超投资限额。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在签订设计合同时,明确突破限额设计的责任。如果因设计原因超投资限额,设计人员必须无偿修改、返工;因设计责任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投资限额后果的给予处罚。

1.2、运用标准设计和价值工程原理。(1)、标准设计是经批准的整套标准技术文件图纸。运用标准设计可以节约设计费用,加快施工速度,保证工程质量,较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因此造价工程师应大力推广标准设计。(2)、价值工程(价值系数V=功能系数F/成本系数C)原理通过对功能和成本的分析,将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是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科学方法之一。造价工程师应能熟练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认真审图,研究图纸中的开间、进深、层高、结构、材料、设备等等是否合理。结合建设单位意见,做多种方案的功能和成本研究,选择价值系数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达到实现各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

1.3、利用监理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系统能积累已完工程的造价数据,掌握国内外经济变化的实时数据,保证建筑材料、设备、运输、汇率等等有关工程造价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将有关的工程造价数据提供给设计人员,挖掘降低造价潜力,为限额设计创造条件。

2、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中,应根据现行规范、定额和取费标准、施工图纸、现场因素、工期等认真审核标底:(1)审核工程量。(2)审核单价。(3)审核经费及价差。(4)审核各种包干费用和主要材料指标。(5)审核标底造价是否合理。

造价工程师应紧紧控制住标底造价是否合理,目的在于: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工程质量的保证。高价承包使业主蒙受投资损失;低价承包会造成承包商不规范施工、安全没保障、延误工期、施工质量隐患重重。增加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后期维修费用,实属得不偿失。

在评标阶段,为防止串通抬标,必须对投资进行有效控制。造价工程师应使业主认识到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证。可建议业主采用三次算术平均值的评标方式进行评标:(1)在开启报价标书前1小时,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工程复杂程度各自报出在标底±5%以内者为有效报价,可参与评标。将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报价浮动率。(3)再取标底核准浮动率与有效报价浮动率的算术平均值得到中标浮动率。

中标浮动率有三条重要作用:

1)中标浮动率能公平确定中标者,中标浮动率作为一条准线:a.以有效报价最接近者优先;b.以低于者优先;c.两种及两个以上有效报价相同时,中签者优先。

2)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中标浮动率时,以中标浮动率为准;低于时,则取自己的投标报价。

3)中标浮动率在竣工程结算时,造价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乘以中标浮动率作为业主实际付款的工程造价。

采用上述评标中标方法,能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价"范围内。

3、施工阶段的投资事中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投资事中控制,就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中定期分析投资实际值和目标值之间的偏差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3.1、造价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核,采用经济技术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投资控制。施工方法的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如笔者曾负责监理的某工程项目,原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大量采用机械,考虑到地下水的影响,施工机械开挖占75%,人工开挖占25%,并有降水设施。笔者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发现开挖基础时间正值枯水期,机械和人工比例不合理,经计算调整,按机械挖土占92%计,人工挖土占8%计,且减少降水费用,为业主节约了一笔投资。原施工组织设计挖出土方全部外运,回填土方再运回。笔者经过现场踏勘,发现施工现场相邻有一资金未到位、已平整场地的厂房旧址可利用。经业主联系,利用厂房旧址堆回填土方,节约了来回运费。造价工程师还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各种不合理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并防止各种索赔事件的诱因包含在其中,这种投资的事前控制,对今后监理工作的投资控制有事半功倍的功效。

3.2、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只有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人员质量检验合格,计量核实的工程项目进度款,造价工程师才审核支付。

按月计算工程量支付进度款,不能将资金投入程度较直接地反映在工程实际形象上,为了使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进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按工程结构划分:基础、二层梁板、三层梁板……主体封顶、砌体完成等形象进度付进度款,明确写进承包合同中。业主能直观知道工程建设至目前的形象用了多少资金,承包商的积极性也能有效提高。

3.3、造价工程师应严格核查工程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在施工中,经常会碰到由于设计工作不细致,或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其他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的问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变更的控制成了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关键。

由于目前的现场经费、间接费等都是以工料机直接费为基础,直接费金额多,间接费也多。这往往会使一些承包商为了追求利润而搞工程变更,如将一般抹灰变更为贴瓷砖,车库水泥砂浆地面变更为水磨石地面等。造价工程师应从使用功能、经济、美观的角度协助业主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在保证变更目的的情况下,尽量用价格低的材料代替价格高的材料。笔者在监理实践中,曾有承包商说服业主同意将会议室楼地面水磨石变更为铺贴花岗岩石板,原因是为了会议室的天棚、墙体、摆设等的整体色彩配称,会议室兼带会客功能。笔者认真审核工程变更内容,认为业主为了美观和使用功能的需要,但没考虑到花岗石造价很高,将突破总投资限额。建议采用仿花岗石800×800无釉抛光砖,达到同样效果,为业主节约了一笔投资。

造价工程师必须依据工程变更内容认真核查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变更价格,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检查每个子项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按照承包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的条款确定变更价格,计算该项工程变更对总投资额的影响。应防止承包商"杀死猪再讲价",因为如果待工程变更付诸实施再去核实计量,现场已面目全非,事后核量不准确。只有规范工程变更操作,实行事前把关,主动监控,工程变更的投资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3.4、造价工程师应正确处理和防范施工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一些承包商会寻找索赔机会,希望索取到费用赔偿,更想得到利润和工期补偿。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应精通施工合同条款,熟悉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标准,公正地当好索赔事件"准仲裁员",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发生索赔事件时,承包商一般会根据自己的记录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报告。造价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首先核查索赔报告是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间28天内提出,否则索赔不成立。进而对索赔要求进行辨别和分析。由于监理日记能逐日如实记载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影响工程进度的内外、人为和自然的各种因素,包括台风、暴雨、现场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所以,造价工程师应根据同期监理日记对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进行划分。由于业主或其它原因,致使承包商在施工中付出了额外费用且确有证据时,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的,应按索赔程序及时、合理的给予承包商实际损失的补偿,保证工程正常施工,防止综合索赔的发生。

索赔事件处理难度大,花时间精力,造价工程师应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防止或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1)应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在研究技术、进度或其它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中,要求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2)应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工作,避免工作延误发生索赔事件。(3)应对设计修改和工程变更严格把关,仔细测算造价和分析可能带来的索赔问题。(4)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如对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程延期,可能引起的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能熟练计算网络计划的六个时间参数,分析工程延期是否对关键线路产生影响,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减少或防止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为业主节约投资。(5)协助业主及时完成与工程进展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按期提供合格施工现场,按质、按量、按期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设备等项工作,避免因延误造成索赔。

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做好反索赔工作,促使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时竣工。

施工阶段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窝工签证,计日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代用和材料调价等的签证,均应由造价工程师审核,对非使用不可的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4、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事后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事后控制中,应认真及时审核竣工结算。这是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最重要环节。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竣工结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结算是否按定额和工程计量规则、造价主管部门的调价规定等进行编制。要根据合同、图纸、定额及工程预算书等,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替换、甲方供应材料设备逐项审核,不重不漏。有疑问时,查看当时的监理日记,并进行现场校核。如施工中钢筋搭接经设计修改为电渣压力焊,结算书中计算电渣压力焊金额,但未减去搭接长度钢筋重量和减少搭接区加密箍筋重量,应予重新核算。如地方政府为绿化山林,关闭部分碎石场,导致碎石价格上浮,偏离定额价格,必须采用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的地材价差系数进行修正。造价工程师应及时掌握施工方法和材料价格对造价的影响,不偏不倚,正确审核竣工结算,使竣工结算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关于造价工程师维护监理单位自身权益的问题,有几点值得重视:(1)有的业主因工程后期资金较紧或人为因素,拖欠监理费,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按监理合同及时追讨监理费,保障监理单位的正常运作,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2)对于非监理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或停工,及较大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补偿监理费数额。(3)对于监理范围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界定,不要出现"XX等"字眼,防止出现监理了项目的附属工程得不到监理费的情况。(4)对于合理化建议,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标明奖励比例及支付时间等条款,只要是监理人员提出来的合理化建议并付诸实施、为业主节约建设资金时,业主就应按监理合同条款给予监理单位奖励。造价工程师必须注意积累《工程例会记录》、《监理通知书》等资料,并要求与会者签名,作为获得业主奖励的原始资料。

第3篇

在实际的通信工程监理工作中,为了提升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避免监理人员,需要选择公正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或者监理企业对通信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因此,第三方监理机构或者监理企业的监理能力和监理态度,直接决定着监理工作的实效。为了保证通信工程监理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应当在选择第三方监理机构或者监理企业时,充分调查第三方监理机构或者监理企业的资质,在此基础上选择监理能力优秀、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历史污点”的监理机构或者监理企业对通信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2采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目前,在通信工程监理工作中,为了提高监理企业监理效果并使监理工作和国际接轨,应当采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贯彻落实ISO9000标准。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在采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内审员的价值,培养一支高素质、高专业标准的内审员队伍。此外,通信工程监理企业也应当积极完善内部质量审核标准,加强管理评审,严格依照ISO9000管理标准进行项目管理,提升监理工作的科学性。

3采用岗位责任制将监理责任落实到位

在通信工程监理工作中,如果监理工作的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就很容易导致各责任人相互推脱责任、推诿扯皮的情况发生,大大降低了监理工作的实效。因此,需要在监理工作中采用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这样,一旦监理工作出现问题或者失误,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对其按规定进行惩处,不至于出现无人承担监理责任的情况。并且,采用岗位责任制可以给监理工作人员带来适当的压力,使工作人员在压力的作用下产生更强的工作动力,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4加强监理企业人才建设

对于企业来说,人才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监理企业应当积极制定人才战略,招聘和引进高素质的监理工作人才,并在企业内部构造良好的人力资源储备机制,通过人才的推动实现企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且,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合理培训企业内部人才,培养具有综合能力、实践能力的高质量复合型人才,发挥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特长,通过工作人员相互之间的高效合作,使监理企业接受的监理任务顺利、高质量完成。

5结束语

第4篇

通过对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内涵的了解以及实践工作中的经验可知,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下面我们可以通过对范围、时间、成本和质量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1范围管理

当前我国现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主要是集中在施工阶段,工作内容以投资、质量、进度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而项目管理中的范围管理则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最开始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一直到施工等阶段,均进行整体的控制、管理和协调。

2时间管理

项目管理中,时间管理是其关键职能之一,通常情况下被称为进度管理,它是控制项目进展的关键一环。主要包括具体活动的界定、活动排序、时间估计、进度安排以及时间控制等内容。通过对活动排序或是时间周期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或调整,在满足项目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使建设项目中的资源配置和成本进行优化,进而达到最佳状态。而工程监理则是通过有效的进度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进度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

3成本管理

对于项目管理中的成本管理,主要是为了保证完成项目的实际成本,不超过预算成本、费用的管理过程。它包括制定资源计划、成本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控制等内容。在对成本进行控制方面,工程监理主要是通过对实际的支出和计划投资进行比较,然后再结合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控。但在实际工程中,往往投资控制由业主自己或是委托别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控制。

4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当通过质量保障的有效进行和协调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同步配合来促进质量管理效率的有效提升。除此之外,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为了更好地确保工程项目能够达到客户规定的质量要求,监理人员可以通过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质量规划措施以及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等措施来促进质量管理效率的有效提升。除此之外,在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往往比工程监理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即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自身具有很好的平衡工作和协调作用,从而能够对于项目建筑工程的各个方面都能持续的优化与完善。除此之外,质量管理的进行还能够确保其每一个环节的运行都额可以做到从实际出发,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运行,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建筑工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提升。

二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发展状况仍然有待加强。即我国对于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应用相对较晚,因此在起点和起步上就相对较为落后,并且在具体的管理方面依旧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差异。除此之外,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发展状况主要还体现在我国现今的工程监理工作目前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的阶段,并且自身的定位水平也较低同时也缺少非常健全并且较为有效的体制和更加先进的管理技术。因此随着现代建设工程的持续发展,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发展状况也需要不断的更新与完善,才能在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促进项目工程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

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了规范项目管理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进行了分析。

1规范项目管理机制

规范项目管理机制是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的基础和前提。在规范项目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管理理念的革新、管理结构的完善、管理层次的增加等工作来促进规范项目管理机制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除此之外,在规范项目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三控,三管,一协调的进行可以促进建筑工程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提升。另外,在规范项目管理机制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促进项目管理市场规范化,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在原有监理公司基础之上通过全新项目管理公司的建立来更好地促进项目管理工作能够向着更高层次和更高标准来发展,最终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2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对于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众所周知人力资源本身就是促进企业能够快速发展的根源之一。并且也是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力量之一。因此在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的过程中,企业应当确保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完善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与此同时还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实践能力,从而能够对于在工作中突然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分析与判断并且能够更加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整体效率的不断进步。

3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的重中之重和核心内容之一。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的过程中,企业为了确保更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工作的顺利进行则应当注重持续培育市场需求并且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除此之外,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市场准入机制的合理建立来促进自身职能的合理转变与完善。另外,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的过程中企业还应当注重扩大对项目管理服务的宣传力度并且加大对项目管理行业的扶持,从而能够在建立一个具有持续需求的市场的同时促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整体可靠性好精确性的持续进步。

四结语

第5篇

总监是项目部的领导核心,总监负责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与各承包单位负责人联系,协调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保持与业主的密切联系,充分了解业主对现场监理项目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调整监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对监理人员进行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定期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理部根据现阶段的工作特点,专业性要求,对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行综合培训,从质量和安全方面,施工区域分6条冲沟,3个专业工程师和7个旁站监理人员,安排相应的地基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教育培训,使监理部的综合能力得到更好的提高。制定每周一为内部周会,每周六学习交流,监理项目部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交流,并提出处理意见,将土石回填和强夯交接作为重点工作,相互信息沟通。熟悉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对夯实范围、布点范围、处理深度、单击夯击能、夯击遍数及间隔时间、处理后应达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等要了解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土石方工程中,工程测量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测量进行控制,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现场复核;施工过程中复核标高、沉降观测点,并对承包单位的测量放样资料进行复核和签认,真正做到准确无误。见证人员要亲自跟踪检测单位检测情况,将检测质量波动与日常旁站监理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上进行通报,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对当天质量波动情况发质量通报,确保施工和检测情况通知参建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控制,根据现场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每周对强夯机械和挖运土机械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在进入雨季施工时,由监理部组织,进行防洪专项方案检查落实,每次降雨过程中,监理部组织承包商进行防洪检查,从而使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做实做细高填方工程监理工作

在选择总承包、分包单位时向建设方提出建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岗位、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持有效岗位证书上岗。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等,特别是一些危险性较大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应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并要重点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设备证明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是夯锤质量复核和夯车安全情况检查,本工程总验收夯车20台次,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设备,监理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设备撤出现场。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确认土石回填和强夯两家承包商之间的交接复核。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同时此方法也可以检验出土石方工程承包商回填施工区域与设计图纸边界是否一致,偏差是多少,从而及时予以纠正。现场巡查回填质量,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项目监理部逐层验收,严格控制回填的分层厚度、回填范围和回填高度,满足下一步强夯的要求。加强施工放线、验收及计算机复核检查。由于土石方回填和强夯施工交叉进行,土石方回填和强夯必然要交叉分区作业,因此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的合理规划安排工作尤为重要。监理单位和承包商施工前按照已审核的放线图,合理规划施工顺序,制定双代号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各个工序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窝工或降效的情况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待各个分区施工完毕后,使用CAD绘制在计算机上同设计图纸进行对比,呈现出几乎完全重叠的图景,显示出监理方对投资控制的有效成果。现场监理设置强夯旁站监理。因现场夯机等设备多,针对监理人员少且经常连续昼夜监理旁站易出差错的问题,现场采用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动态监测,实现旁站人员通过影像资料即可严密的监控承包商夯击次数等,确保施工质量。监理人员认真监督检查施工方的强夯施工过程和观测数据。在每遍夯击之前,要进行复线,确保不发生漏夯现象,确保强夯过程符合设计要求。

3监理责任风险的规避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工作中一个必须担负的法律责任,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对安全隐患决不能放过。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因进度的需要,在两个单位之间要发生多次的工序交接,如果以加快进度为借口,没有认真复核交接,将造成夯点遗漏等问题。资料信息必须及时准确的传达和归档。监理工作中的时效性非常重要,在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了质量隐患,应立即留下相关的信息材料,并下达相应的指令,必要时要向上级反映。业主作为工程项目组织方,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如果业主违反工程中质量行为,监理项目敢于说“不”,并对业主的违规行为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方应立即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对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决不能有半点马虎。

4结语

第6篇

一、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人

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权利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权利的让渡和授予,即委托——关系,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目前许多建设单位本身获得此权利的合法性往往是来源于非经济性质比如行政或政治的多重委托——关系,对工程建设只承担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具体来说,首先是工程进度责任,其次是不能即时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的责任。基本无须承担、或较少承担经济责任。精确的说法,应当名之曰:主办单位,夫“主办”者,乃是主持操办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些具体事务之谓者也。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建设单位,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人——监理单位!无论历史的经验教训还是现实的行业状况,也无论高深莫测的委托——理论还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践活动,没有理由和证据表明在委托人不负、或较少负经济责任的前提条件下,人会切切实实负责任,无论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概莫能外。

目前的制度安排,既不满足理性激励相容条件,也不满足理性约束相容条件。在微观层面,不排除具体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具体部分监理单位较为负责任;在宏观和中观层面,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人,除了其自身无法左右的因素之外,对于投资控制不够负责任,具体地说,对于施工现场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者设计不完善发生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可能增加的投资的控制不够负责任,与实行监理制的初衷有较大的差距,原因首先乃是在于委托人不够负责任,委托人不够负责任乃是因为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而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乃是因为委托人的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

事实上,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控制投资的要求也比较低,这固然与建设单位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密切相关,也与其面临的经济边界约束条件密切相关。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比较低,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可不低,在此基本战略态势下,依笔者多年的观察,监理人员办理工程变更时常出现如下问题:1、不负责任地签字认可;2、毫无独立判断地签字,既不认可也不否决。二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

二、获得监理业务的非市场竞争性质

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在行政逻辑主宰一切和“同体监理”的约束条件下,固然束缚、劫持、绑架了监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监理单位同时享受了共同体的保护,由于部门壁垒,部门共同体之外的监理单位无法染指共同体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共同体内获得监理业务的竞争十分有限或者完全是行政计划指令。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共同体是父亲,监理单位是儿子,父亲对儿子固然不恰当地行使了“父权”,粗暴地干涉儿子的婚姻自由,却相当程度上尽了“父责”和表示“父爱”,在“父爱主义”的关怀下,父亲为儿子结婚购买、装修新房和配置家俱,并替儿子承担对儿子的儿子即孙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前者抑制监理权利的彰显;后者则解除了监理单位的生存压力,自然也包括投资控制和办理工程变更的质量水平会不会丢“饭碗”的压力。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说:“一般来说,监理单位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做到,而维护承建商的利益比较难。究其根源,还是怕别人说自己出卖业主的利益,怕因此而影响自己承揽监理业务”编撰教材的人如果不是教条主义,就是不谙熟行业现状,或者是受制于话语空间的限制。目前的监理单位,则恰恰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体内的广大监理单位及其从业者,既是受害者,毋庸讳言,又是既得利益者。

三、监理费用较低和实行监理工程的范围越来越大、规模越来越小

某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交通通讯不便等特点,工程监理费为建安造价(不包括工程前期费用)的0.4%~2.0%,多数在0.6%~1.4%之间,如果不管工程特点一刀切往往太低;某专业部委规定,凡新建工程和更新改造工程,投资额从多至数十亿元,小至数万元,都必须实行监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不仅影响建设监理行业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监理单位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长远的战略问题,只从目前的业务操作层面上说,这不仅不能真正发挥监理的作用,还极易而且已经损害了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主要原因是:现有监理人员数量有限,远不能覆盖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监理工作自然不能十分到位。另外,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和不明确,按《规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分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必要时还应增加总监代表一个层次,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三合一或四合一。甚至反过来,“一”又生二生三,“一”如何生二生三乃至生万物及其危害将另外撰文论述。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的指向同样是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后果是有违实行监理制的初衷,至少是没有完全实现实行监理制的初衷,实践后果是造成国有投资资流失。

四、实施工程变更的信息来源的非唯一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2.3条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也就是说,相对于施工单位,只有总监才是实施工程变更以及如何变更的唯一的信息来源。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博弈格局中,合同和规范的履行极不严肃,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可以、能够、也经常指令——常常是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很多情形还不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经监理认可往往就可以、能够、愿意、或不得不实施工程变更,但最终还得监理签署肯定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书面认可,否则合法性会成问题。对此,监理单位不得不被动适应。也就是说,并非只是总监才拥有指令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也拥有、甚至更拥有权力,而且可以不通知、不通过监理,这对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几乎无影响。这不仅影响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相对于监理单位,这还意味着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

《规范》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权力是信息,各方之间的制度、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合同等等有形与无形的契约是权力信息的传递通道,只要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信息不是来源于监理这一唯一的信息源,理论上就意味着监理单位的权力(权利)信息的传递通道被别的权力信息截断,这将加大监理单位的信息成本,较为极端的情形是已经隐蔽的工程或者“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的工程的信息成本近似于无穷大。结果一望可知,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五、建设监理行业的自律性差,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基本处于缺失状态

行业协会是行业的旗帜、象征和代表,当前行业协会的处境比较难堪和尴尬,一方面,不能摆脱“二政府”的地位,另一方面,对广大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没有约束力、号召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后者更是致命伤,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的历史起源、现实存在和具体作用考察,行业协会存在的唯一理由,乃是广大从业单位和从业者的自发要求,而非任何其他。中国的行业协会比较特殊,脱胎于政府恩赐给后者的一份“礼物”,相对于政府,目前难以充分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反映呼声,不能对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施加应有的影响力;相对于后者,行业协会不是政府,其表现又很像是政府,但不具备应有的权威,也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又没有吸引力,后者显然不太买帐。反之,后者不买帐的直接后果是难以实现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职能定位,间接后果是致使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的战略性改革举措举步维艰、困难重重,令人欲说还休。二者的共同指向都是行业的无序和非规范化,行业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严重缺失,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后者不买帐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生存之道无真正的市场淘汰机制,刀暂时还没有架到脖子上,无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以节约自身交易费用的自发要求。

第7篇

一、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人

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权利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权利的让渡和授予,即委托——关系,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目前许多建设单位本身获得此权利的合法性往往是来源于非经济性质比如行政或政治的多重委托——关系,对工程建设只承担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具体来说,首先是工程进度责任,其次是不能即时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的责任。基本无须承担、或较少承担经济责任。精确的说法,应当名之曰:主办单位,夫“主办”者,乃是主持操办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些具体事务之谓者也。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不负经济责任的委托人——建设单位,产生同样不负责任的人——监理单位!无论历史的经验教训还是现实的行业状况,也无论高深莫测的委托——理论还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践活动,没有理由和证据表明在委托人不负、或较少负经济责任的前提条件下,人会切切实实负责任,无论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概莫能外。

目前的制度安排,既不满足理性激励相容条件,也不满足理性约束相容条件。在微观层面,不排除具体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具体部分监理单位较为负责任;在宏观和中观层面,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人,除了其自身无法左右的因素之外,对于投资控制不够负责任,具体地说,对于施工现场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者设计不完善发生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可能增加的投资的控制不够负责任,与实行监理制的初衷有较大的差距,原因首先乃是在于委托人不够负责任,委托人不够负责任乃是因为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而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乃是因为委托人的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够负责任。

事实上,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控制投资的要求也比较低,这固然与建设单位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密切相关,也与其面临的经济边界约束条件密切相关。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比较低,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可不低,在此基本战略态势下,依笔者多年的观察,监理人员办理工程变更时常出现如下问题:1、不负责任地签字认可;2、毫无独立判断地签字,既不认可也不否决。二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

二、获得监理业务的非市场竞争性质

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建设管理中,在行政逻辑主宰一切和“同体监理”的约束条件下,固然束缚、劫持、绑架了监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监理单位同时享受了共同体的保护,由于部门壁垒,部门共同体之外的监理单位无法染指共同体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共同体内获得监理业务的竞争十分有限或者完全是行政计划指令。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共同体是父亲,监理单位是儿子,父亲对儿子固然不恰当地行使了“父权”,粗暴地干涉儿子的婚姻自由,却相当程度上尽了“父责”和表示“父爱”,在“父爱主义”的关怀下,父亲为儿子结婚购买、装修新房和配置家俱,并替儿子承担对儿子的儿子即孙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前者抑制监理权利的彰显;后者则解除了监理单位的生存压力,自然也包括投资控制和办理工程变更的质量水平会不会丢“饭碗”的压力。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说:“一般来说,监理单位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做到,而维护承建商的利益比较难。究其根源,还是怕别人说自己出卖业主的利益,怕因此而影响自己承揽监理业务”编撰教材的人如果不是教条主义,就是不谙熟行业现状,或者是受制于话语空间的限制。目前的监理单位,则恰恰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体内的广大监理单位及其从业者,既是受害者,毋庸讳言,又是既得利益者。

三、监理费用较低和实行监理工程的范围越来越大、规模越来越小

某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交通通讯不便等特点,工程监理费为建安造价(不包括工程前期费用)的0.4%~2.0%,多数在0.6%~1.4%之间,如果不管工程特点一刀切往往太低;某专业部委规定,凡新建工程和更新改造工程,投资额从多至数十亿元,小至数万元,都必须实行监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不仅影响建设监理行业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监理单位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长远的战略问题,只从目前的业务操作层面上说,这不仅不能真正发挥监理的作用,还极易而且已经损害了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主要原因是:现有监理人员数量有限,远不能覆盖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监理工作自然不能十分到位。另外,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和不明确,按《规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分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必要时还应增加总监代表一个层次,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三合一或四合一。甚至反过来,“一”又生二生三,“一”如何生二生三乃至生万物及其危害将另外撰文论述。监理人员的层次和梯队不够的指向同样是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后果是有违实行监理制的初衷,至少是没有完全实现实行监理制的初衷,实践后果是造成国有投资资流失。

四、实施工程变更的信息来源的非唯一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2.3条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也就是说,相对于施工单位,只有总监才是实施工程变更以及如何变更的唯一的信息来源。某些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博弈格局中,合同和规范的履行极不严肃,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可以、能够、也经常指令——常常是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很多情形还不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经监理认可往往就可以、能够、愿意、或不得不实施工程变更,但最终还得监理签署肯定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书面认可,否则合法性会成问题。对此,监理单位不得不被动适应。也就是说,并非只是总监才拥有指令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也拥有、甚至更拥有权力,而且可以不通知、不通过监理,这对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几乎无影响。这不仅影响监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相对于监理单位,这还意味着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

《规范》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权力是信息,各方之间的制度、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合同等等有形与无形的契约是权力信息的传递通道,只要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信息不是来源于监理这一唯一的信息源,理论上就意味着监理单位的权力(权利)信息的传递通道被别的权力信息截断,这将加大监理单位的信息成本,较为极端的情形是已经隐蔽的工程或者“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的工程的信息成本近似于无穷大。结果一望可知,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五、建设监理行业的自律性差,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基本处于缺失状态

行业协会是行业的旗帜、象征和代表,当前行业协会的处境比较难堪和尴尬,一方面,不能摆脱“二政府”的地位,另一方面,对广大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没有约束力、号召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后者更是致命伤,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的历史起源、现实存在和具体作用考察,行业协会存在的唯一理由,乃是广大从业单位和从业者的自发要求,而非任何其他。中国的行业协会比较特殊,脱胎于政府恩赐给后者的一份“礼物”,相对于政府,目前难以充分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反映呼声,不能对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施加应有的影响力;相对于后者,行业协会不是政府,其表现又很像是政府,但不具备应有的权威,也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又没有吸引力,后者显然不太买帐。反之,后者不买帐的直接后果是难以实现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职能定位,间接后果是致使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的战略性改革举措举步维艰、困难重重,令人欲说还休。二者的共同指向都是行业的无序和非规范化,行业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严重缺失,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后者不买帐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生存之道无真正的市场淘汰机制,刀暂时还没有架到脖子上,无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以节约自身交易费用的自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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