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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措施(合集7篇)

时间:2023-06-01 15:44:49
监理合同管理措施

监理合同管理措施第1篇

2.沈阳君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沈阳110141

摘要 建设工程作为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总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毕竟我国现在工程建设发育并不完善,建设交易市场也不规范。在这种条件下,要想保证项目工程顺利进行,就应该对合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管理。本文主要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资质风险、合同文本风险及招标风险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监理策略。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监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1-0027-02

随着建筑工程不断的发展,建设工程合同显得越来越重要。其不仅能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同时也能在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行为。然而因建筑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强,再加上材料消耗之大等,这就加大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要想使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就应该采取相应的监理策略。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风险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点。

1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1.1 承包人资质风险

承包人在承包工程项目的时候,必须出示相应的函件,以证明自己有能力承包相应的项目工程。虽然相应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程建设中,一些承包人没有施工企业资质、实际是工人资质的前提下,借用其他有施工资格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势必会给建设工程合同带来一定的风险。

1.2 合同文本风险

国家工商部门和建设部为了使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更好的对其进行管理,制定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的责任、权利及相应的风险。虽然一些工程建设单位知道这些规定,但其为了逃避义务,逃避风险,并没有按照文本规定行事,而是自己制定或是采用一些不规范的文本签约。这些合同因不是按照文本规范制定的,其内容比较笼统、含糊,只是将不重要的内容写入其中,而忽视重要内容,这就给建设工程合同留下了隐患。此外,一些建筑工程单位只是口头允诺而忽视以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相关任务,而合同却等到施工完成后再补签,这种合同不仅不能起到合同应有的约束作用,也会加大建筑工程合同风险。

1.3 招投标风险

就目前现状来看,虽然在一些法律中明确了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国内相关建设工程也普遍用这种招投标方式,特别是比较大型的工程建设工程采用这种方式签订工程合同,但是这些工程建设发包方用这种方式进行招投标的时候,常会忽视招投标的合法性、可操作性。这种不按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就签订合同的行为,势必会给建设工程合同带来一定风险。

2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监理策略

2.1 工程担保策略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不仅发包方有一定的合同风险,承包方也会有一定的合同风险。双方在降低合同风险上有共同点,就是利用工程保险或是担保来尽可能的降低其合同风险。在合同中,涉及到的保险比较多,并对其进行明确的分类。不仅包括人身伤亡保险,还有工程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这些保险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就会实施应用,在对其进行应用之前,监理人应该对相应的风险进行审查,并及时督促承发双方缴纳相应的保险,一旦发生相应的事件,监理人要及时对其进行记录并协助保险公司人员解决相应问题。发包人在投资的过程中,会要求承包人出示工程投标函、支预付款函等相应证明材料。为了确保函件的准确性,监理人负责对承包人函件进行审查,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2 经济策略

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在投资预算的过程中就会对可能预见风险进行考虑,为了将风险降至最低,发包方会备有一定的风险资金,并将其列入暂定金额,一旦工程项目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应的问题或是不确定的费用,就可以利用这一暂定金额,缓解合同风险。对于承包方来说,其风险资金来源于报价中的风险附加费,其作用是当合同风险发生时,能够利用这部分资金弥补合同风险中部分损失,使合同价格和风险责任能达到一定的平衡。为了更好的降低合同风险,承包方会采取一定的报价策略以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

2.3 技术和组织策略

在工程施工中总会存在一定风险,为了提高风险应变能力和抵抗能力,承包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不断地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综合素质,让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士参与到合同签订中来共同商讨合同的签订。在大中型建设合同中,常由发包方负责合同起草,并聘请法律专家或咨询顾问共同起草相应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利于承包方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商讨中,必须有一个精通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综合素质的工程监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合同谈判更加平衡,信息更加对称,同时也能增加承包方的判断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2.4 加强索赔管理策略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合同,其是索赔的依据,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其一般都是在工程开始之前进行签订的,在签订的时候并未能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面考虑进去,毕竟那些问题是不确定的是施工之后发生的。因此,必须加强索赔管理。承包方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对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进行预见,并对合同的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采取相应合同管理和索赔策略。监理人作为风险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根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状况进行法律分析,以最大限度的维护承包方权益,使工程建设更加规范,在提高生存能力的同时,也能将合同风险降至最低。

3 结论

建筑工程作为一种能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利益的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中有重要的用。其不仅能使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也能为解决项目工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应依据。但是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合同并不完善,在管理中总会出现一些风险。为了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风险管理降至最低,就应该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参考文献

[1]万琳,朱丽娜,刘强.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8).

[2]李春梅,钞锋.浅析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09(13).

[3]李娜.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探析[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报,2011(2).

监理合同管理措施第2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2文献标识码:A0引言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开展项目管理,以实现提高施工质量、缩短施工工期、降低施工成本及施工风险的目的。由于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为此,下文首先介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举例分析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1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程监理的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外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并不高,因此难免会出现问题。

1)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足。目前,大众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较落后,尤其在一些地方政府或小型的建设企业中,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且对监理企业的管理项目极不信任;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工作仅应对项目质量负责,因此不重视对除质量以外的项目监理管理;部分业主把监理单位看作下属单位,仍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即采取行政指令干预监理单位的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却直接将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

2)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高速公路建设中,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尽管监理单位有权审核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等级,但业主却时常利用行政职权予以干预。而事实证明,工程一旦使用与施工标准不相符的材料便容易产生质量缺陷,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b.尽管监理单位具有审批工程计量的权利,但监理单位却无法预知业主何时支付工程款,同时也无能力干预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此时,施工单位便会以此为由无视监理单位的意见,从而影响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差。高速公路的部分施工单位将工程违规转包或分包给技术力量薄弱的小施工单位。如此一来,工程施工现场难免会出现违规违章的操作行为,同时此类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普遍不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因此无法有效应对施工过程的突发事件,从而使监理人员必须应对管理与技术方面引起的相关问题。

4)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高。高速公路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而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有三方面:a.未严格审查所聘监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且人员流动性大,从而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b.部分监理单位采取挂靠的方式赢得招标资格,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却不具备招标所要求的条件;c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理工作混乱。总之,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且无论监理单位自身或施工单位或业主,均存在不利于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因此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2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现结合某高速公路在监理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分析如何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工作:

1)积极开展监理业务的建设工作,提高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监理业务的建设表现在以下方面:a.按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挑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干部组成专业的监理队伍;定期组织监理人员参与专业知识培训和项目管理培训,具体学习项目管理办法、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要点及隧道施工质量控制办法等,并在会后组织监理人员参与综合能力的笔试。b.以规章制度约束监理人员的行为,即监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热情服务、严格监理”的原则;坚持“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的原则。c.明确各项专业的目标任务,健全监理守则、考勤考核、监理程序等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由此将监理工作与组织和制度管理结合起来,以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此高速公路全长40.209km,沿线穿越崇山峻岭区域,且隧道与桥梁折算长度约占总长的55.7%。可见,此项工程的施工难度大,且技术性强。对此,要求实行精细化管理,即全体参建人员及单位均参与到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在隧道施工过程,考虑到公路沿线的山体地质条件较差,监理单位首先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并及时将监理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上报至总管理部门,由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队伍根据现场调研资料制定方案,即对隧道出口采取“注浆加固充填滑塌体+封堵地表水下渗”的施工方案,以确保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但因地表的注浆量较大,外加工程较为隐蔽,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全天候安排人员监管地表注浆的加固质量,同时根据混凝土罐车的称重单,严格计量,以保证注浆效果。

3)严格执行监理规范。监理单位主张以制度规范来约束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以实现监理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和规范化,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坚持“五不准”原则,即未批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准开工、不准使用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不准实施未被批准的工艺、不准签认未经自检的文件资料及上道工序未经检查不准继续开展下道工序施工。b.按专业分工,把好材料质量关、工序质量检查关、测量放样关、中间交验关及设计变更关,同时实行“三项”管理办法,即施工之前先备料、监理之前先自检、推广之前先抓样板。c.跟踪管理,即按月检查各项专业的抽检数据;定期组织召开工程施工质量分析会,以探讨监理或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按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量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日常工作,并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以激励全体参建人员均能积极参与工程监理。

4)坚持质量进度两手抓。本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较紧,因此根据工程建设工期总目标及阶段性任务期限的要求,监理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实施“高质量、高标准”的管理方案,即一手抓质量,一手抓进度,以免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延误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管理部门决定重新部署施工组织,即按旬、月、年分阶段落实责任制,以加强对施工计划的管理力度;重新安排监理人员的工作,并明确施工期限、施工内容、施工质量要求及检测项目,以使各项监理工作均能落实到位。

3结语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一项保障工程如期、保质、安全完工的工作,理应予以重视。但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要深究问题出现的原因,还应结合国内外成功的经验,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增强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能力及推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詹友.讨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中国建材科技,2014(5):324,326.

[2]张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15(10):182-183.

[3]罗柱,张文涛.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9):168.

[4]李艳艳.辽宁省高速公路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9):222.

[5]黄闯.高速公路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标准化管理初探[J].内蒙古公路与运输,2012(3):49-51.

监理合同管理措施第3篇

关键词:公路监理 合同管理 问题 措施

随着我国公路事业逐年的迅速发展,公路建设的项目也越来越多,在公路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作为工程“第三方”的项目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对公路工程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是使施工项目各有关单位之间监理有机的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保证工程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

一、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实行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以来,国际惯例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在引入外资项目上更是如此。公路监理中合同管理的任务是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协调各方的纠纷、争议,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作为整个项目管理的关键,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对项目承包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确定了各方的施工实施目标。而监理方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实现其工作目标即质量、进度、投资的有效手段,施工合同是监理方进行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具体涉及工程预付款、中间计量、中间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这些环节都是投资控制的重点。而投资、质量、进度三者间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投资控制质量的好坏也就直接影响到质量、工程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目标的实现。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路监理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业主对监理缺乏理解,把委托关系误解为雇佣关系,虽然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监理只行使了部分权力职责,监理方对承包方的部分管理工作处理被动状态。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有时会直接对施工单位下发指令,并不通过监理,这样不利于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3、监理人员本身合同意识薄弱,缺乏相关的合同法律知识,合同管理能力还有待提高。

4、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现行的公路监理中,在进行合同管理时,许多承包人忽视合同管理,不能控制好合同索赔工作,出现各种索赔不合理、不公平等问题,损害自己的合同权益,削弱了自己的合同地位。

三、切实加强公路施工监理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1、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监理合同管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方的一切监理活动应向业主负责,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施工情况,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需要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提供建议,积极协助业主与承包方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方的现场监理人员也要随时做好记录,并及时改进和解决。

2、加强合同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大量增加是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大考验。要进一步强化合同规范化管理。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就要提高企业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但法律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以合同管理作为企业防范内部法律风险的重点和突破口,利用“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有效地化解企事业经营风险、规范并净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针对合同履行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及时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

3、协调解决好合同争议。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或者因为合同条款不够严谨,或者合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合同争议事项。监理工程师在解决合同争议工作中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从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如何做好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首先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平时注意与建设单位代表和项目经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他们发生合同争议时,能在一个平和的气氛中接受和平调解。其次要了解分歧生产的具体原因,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处理争议时必须要注意采取适当的工作方法,防止事态扩大,致使双方无路可退。一时不能解决的不妨先放一放,冷处理。最后当争议解决后一定要及时形成文字,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

4、加强施工索赔管理。

工程索赔是监理工作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强施工索赔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开展:

4.1索赔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索赔详细资料及正式的索赔申请后,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调查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实根据,核对施工单位的同期记录。

(2)索赔申请的工和程序是符合要求。

(3)施工单位引用的合同条款和依据是否正确。

(4)索赔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价格和数量计算是否正确。

(5)申请索赔的资料、证明、文件、图纸是否真实、齐全。

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时应注意,索赔费用只能是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包括利润。

4.2索赔的处理

索赔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索赔进行处理,及时处理索赔可以促进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提高索赔处理的准确性,避免工程结算的复杂性。

处理索赔必须以合同或法律为依据,了解索赔事实,当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公平、合理地审批索赔。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费用索赔时,一般分两个步骤进行,即查证索赔原因、核实索赔费用。在收到承包人的正式索赔申请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看到所要求的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然后将承包人所附的原始记录、帐目等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记录核对,以弄清承包人声称的损失是否由于自身工作效率低或管理不善所致。如果经监理工程师查证,承包人所提供索赔理由成立,则应该核实承包人的计算是否正确。在允许索赔事件中,承包人常有意或无意的在计算上出差错,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计算过程,特别是承包人计算中所采取的合同条款依据、价格、费率标准和数量等方面。

4.3索赔的防止

引起索赔的原因可归纳为业主的原因、监理工程师的原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和其他客观原因。监理工程师通过精心细致的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尽力完成工作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要帮助业主按合同条款办事,完全可以达到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索赔的目的。如开工前进行充分的准备、选择合适的承包方式、完善承包合同条款、加强质量监理、做好监理记录、主动监理、发生索赔后及时处理等都是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索赔的重要手段。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工程完工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认真分析合同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应加以推广,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

合同管理是公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制度化是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相应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培训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准确掌握监理信息,对于完成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和费用监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世国,唐雅琴 工程建设监理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实践与探讨[J];四川水力发电2008年03期

监理合同管理措施第4篇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究竟由谁来管理,我认为,应该是承包商施工,由承包商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中,仅负责监督责任而不可能与承包商共同负责。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明确了监理的职责。依据条例,我认为主要是“监督”承包商把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施工过程中,实现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的安全目标。监理单位作为社会化的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在整个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必将成为规范现场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力量。

1、监理单位要履行措施监督作用,控制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正确性。具体的讲就是审核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特种作业必须合理;施工机械的选型、主要工艺过程、关键工序中的安全与质量控制措施必须符合有关工艺规程、标准、法规的要求。采用的各项防护措施必须符合本工程的特点和有效。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认真、重点审核,是否经过有关专家认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的要求。

3、施工作业中严格控制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制止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设备、设施的安排,搭设及对应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如对模板的支撑体系,高架体的搭设检查是否安全可靠,其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发现违章,消除隐患。

对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需经专家认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如对超过5米及以上的且周边环境复杂,地下水位高的基坑开挖,不仅应进行旁站,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方案要求,还要对周边建筑物实施沉降观测。在过程控制中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中关于质量与安全的要求。

4、及时发现和处理过程控制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作为监理机构,一是审核施工单位总的安措中本工程危险因素的辨别及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完善性及准确性是否有效。二是检查施工单位对这些危险部位的控制情况。如:“三边”、“四口”及临边防护措施是否与所制订的安全控制措施相符,对违反安规要求的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口头指令,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监理合同管理措施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质量;合同

一、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的必要性分析

实行专业安全监理可将建设单位、地方安全监督部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有效的结合起来。事实上在工程建设中, 往往是建设单位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上不懂, 主要依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和施工承包单位自己管理, 而地方安全监督部门面对庞大的地方基本建设, 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 这样一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际上就是施工承包单位自己在管理, 也可以说在安全管理中这是一块不可忽视的空白。实行专业安全监理后, 安全监理可在施工现场按照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 认真履行国家、政府、行业颁发的安全生产规范标准, 扎扎实实的监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动态, 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这无疑不是一个现场安全管理与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管理之间最好的补白。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的要点分析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监理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保证建筑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从施工单位来看, 涉及安全的内容按照国家的标准有: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 三宝”“ 四口防护”、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方面的内容。事实上每一方面的内容均与监理紧密相连, 其完成的好坏, 做的是否规范, 关系到能否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责任,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同时为如何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在开展安全监理时要结合以下工作思路。

1、在实施监理工作前。1) 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实际, 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周密的计划, 并纳入《监理规划》之中。包括如何配备合格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理人员; 结合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制定安全监理的实施措施等。2) 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主要内容有: a.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c.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d.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 安全检查制度; f.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g.现场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 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 把好《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关, 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a. 审查施工企业内部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b. 审查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满足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能在工程上实施。4) 对于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监理责任的主要责任者, 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专项工程实施前, 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1) 认真学习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以不断提高安全监理的作业能力。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建议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与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下来, 并形成一种监理工作制度, 坚持执行下去, 一定能收到良好的效果。2)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监理人员在实施施工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跟踪检查整改实施情况, 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针对此规定, 具体监理措施实施程序如下:a. 发出口头通知。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 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现象, 或安全事故隐患, 应及时口头通知施工方, 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事后应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b. 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当“口头通知”发出后, 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 专业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人员) 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c. 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 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 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 结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加以强调。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 落实整改措施, 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 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 并形成例会纪要。d. 签发“工程暂停令”。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 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 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暂停”部位视工程的情况, 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 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 可进一步向建设方提出, 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 要求其参与执行。e. 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3) 确保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是做好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多种多样的, 但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 而最终归纳起来都是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的, 所以安全监理应侧重于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同时兼顾安全技术措施, 即重点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实施跟踪、监控。

三、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所必备的条件分析

安全工作不仅需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来保障, 还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持。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而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这些规定为安全监理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监理人员应以此法律、法规为行动的准绳, 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并同其他建设各方一起努力, 共同营造“关注安全, 关爱生命”的氛围, 这样才能把安全工作抓上去。

参考文献:

监理合同管理措施第6篇

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管理应当作为监理机构履行安全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掌握其合理的管理方法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协调各参建单位齐抓共管,形成系统、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措施费用的有效落实,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或减小建筑安全事故给监理行业及从业人员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

关键词: 事故责任方法程序

Pick to: safety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establishment, to the supervisor organization daily safety management work put forward higher request.

Measures of safety protection management of cost shall be used as the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to perform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must have the proper management of the methods and procedures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norms,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tection, safety construction measures costs and to use the management provisions and other construction units concerned to coordinate the management, formation system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mechanism, ensur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ecurity measures costs, ensure construction staff's life, the property security, eliminate or reduc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s and staff supervision industry to bring social adverse effects.

Keywords: accident liability method program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国内经济增长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也进入到了一个全面的提速阶段。为保证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和谐的发展,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等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参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个别企业或企业个别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足,职业道德低下,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放松或放弃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减少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进而造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在近几年频繁发生。2009年5月10日,西安某科技大学公寓楼工程因施工人员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落实,致使外墙保温施工的2名施工人员坠落死亡;2010年1月9日,扬州市某商住楼工程因卸料平台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必须的技术性加固措施,致使坍塌,造成3人死亡;2010年7月28日,南京市某拆迁工地现场,因未对地下管道的泄露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准备工作,致使管道破坏泄漏后发生爆炸,造成12人死亡,15人重伤,过百人轻伤……分析近几年所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多半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未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所致。

国家建设部在2005年颁布并实施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费用的管理明确了程序、方法及各参建单位的法律责任,也使监理机构对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管理有据可依。同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已作为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江苏全省范围内使用的第四套施工用表中也设定了专门的《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审表》。可见国家及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管理已相当重视。

二、 监理机构对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管理的基本概念必须掌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始终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及各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其责任和风险也逐步加大,趋于明显。监理人员应不断强化各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学习,全面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特别要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管理加以足够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力保该费用能够切实落实到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中去。目前阶段,监理机构对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管理基本还集中在费用支付的程序管理层面上,但笔者认为,加强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在施工阶段的落实监督,是现场安全监理工作较为有效的途径之一。监理机构若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对其定义及管理规定能够全面掌握。

定义: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此费用在招投标阶段为不可竞争费用。

适用范围: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费用支付: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总额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在客观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基本为一个定值,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预付、支付计划进行支付,并在主体工程完成后付清所有措施费用的基本费用。

三、 监理机构对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基本管理程序及方法

3.1了解施工合同 ,识别安全管理环境, 编制管理计划

合同管理是监理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机构应充分了解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责任,全面掌握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预付、支付、使用、调整等约定。依据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施工技术难度等识别安全管理环境,并在《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实施细则》中设专篇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管理措施、计划、程序等,以作为监理机构对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合同管理措施第7篇

关键词:施工 安全 措施费

中图分类号:TU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041-01

建筑业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物变化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是当今社会的一种较危险的行业。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行业的事故伤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企业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给伤亡者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促发展保稳定惠民生的大事,重点是预防。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支付、使用上存在着很大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性压级压价,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不合理条款,造成工程造价偏低,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计价依据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压缩工期等,迫使施工企业压缩各种开支,确保工程有相应的利润,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二是有些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忽略安全成本投入,淡化安全经济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资金投入,置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三是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措施费使用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措施费不能专款专用的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项使用、管理规定。

1 确保安全措施费合理计取

现场安全措施费由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备案表(最高限价备案表)或工程标底、预算等相关资料,结合同类工程项目安措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并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算单》。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工程变更较多,需增加方案论证、审查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报造价管理机构核算后调整核算单。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核算单,仅做为建设单位设立银行专项账户和施工期预付款及拨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应依据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该工程的安措费。

2 确保安全措施费及时拨付

安全措施费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工程开工后预付30%,基础施工完毕预付40%,主体完工后预付20%,工程竣工后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拨付剩余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进度申请拨付安措费。每次拨款前,施工企业应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建设、监理企业审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施工企业持建设、监理单位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相关费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状况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应在提交申请十日内拨付相关费用。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审核表》到指定银行办理安措费解付手续。

3 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

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系统安全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措费清单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安措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措费管理制度和项目安措费核算制度,明确安措费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措费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安措费的使用负责。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拨付、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费,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计取、拨付使用的监管,才能促进和保障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增加,确保现场达到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按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玲.施工方案相关措施费计算方法研究 [J].建筑经济,2013(9):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