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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制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01 10:28:27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第1篇

(一)农业获得贷款的支持低,农民贷款困难重重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农业信贷投入总量有了大幅增加,但投入不足问题依然严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GDP为209407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1.07:1。而第一产业GDP为24700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为0.49:1,即仅为全国每1元CDP获得贷款水平的46%。虽然农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单位GDP所需贷款可能比二、三产业要低一些,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单位农业GDP获得贷款支持明显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62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农户有借款需求,实际发生过借款行为的农户占样本的51%。在有过借款的农户中,从亲戚朋友中借款的占58%,从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占37%。根据调查推算,目前大约只有四分之一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

(二)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不足

尽管我国农村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效益,而由于农业经济发展滞后,支持农村经济无利可图,还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因此,机构网点大量从县域农村撤出,上收贷款权限,导致农业信贷资金日益萎缩;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只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任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信贷等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名不副实;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但农信社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愈加严重的商业化倾向,影响了其支农的积极性,支农后劲不足。总体来看,金融业支农供给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因素。

(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资金供求矛盾尖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也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撤并和职能调整后,所剩无几的机构和网点几乎成了单纯吸收存款的机构,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为2000亿元至3000亿元,很大部分通过上存净流出农村;定位“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邮政储蓄,将吸收的资金统统上划到地市级以上机构,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得利息收入。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6万亿元,其中各乡镇及所辖农村占50%以上,成了加剧农村资金外流的“罪魁祸首”之一;农村信用社在强调资金的集中使用,将吸收的农村资金上存到县级以上机构的同时,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信贷投放上也逐渐偏离农村经济。目前,农信社每年投入农村的资金仅占其吸收存款总额的70%左右,而且这一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农村社会资金流失使得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资金“反哺”的支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必然会加剧资金供求的矛盾:一方面,农业信贷资金需求旺盛,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

(四)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市场调配信贷资源的作用很难发挥

农业信贷市场是促进农业信贷资源配置优化,增加农业信贷资源总量供给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逐渐确立了在农业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面对近乎垄断的农业信贷市场,农信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的动力,支农积极性减弱,业务“非农化”倾向明显,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难以得到贷款的支持,严重影响了市场对信贷资源的配置作用。

(五)农业信贷管理机制不畅,信贷业务滞后

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周期性”等特点,要求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应该与之相适应。然而,我国的信贷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严格的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影响对农业信贷的投入。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上收贷款权限,基层行授信权限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普遍实行第一责任制风险管理和贷款终身追究制,在目前信贷激励与风险约束不对等的情况下,导致信贷员“慎贷”、“惜贷”、“怕贷”思想严重,限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二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偏小。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5千到1万元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远远不够,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三是贷款利率偏高。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20%~100%不等,有的还“一浮到顶”,与农业生产收益率较低的现实相比,农民难以承受,也与国家的惠农政策相悖。四是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脱节。由于现代农业已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一些特色农业的生产周期延长,而目前农金部门仍采取传统的农业贷款发放办法,无论贷款种类、用途均实行1年内的贷款期限,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规律。五是农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目前县级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部分县市甚至还没有一家担保公司,且涉农业务稀缺,大部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和种养业农民因缺少担保而被拒之于贷款门槛以外,担保抵押物缺失已经成为农民贷款难的突出问题。

二、农业信贷制度效用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生产力,有效的制度安排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制度一般具有提供激励机制、降低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提供服务、抑制人的机会主义等功能,其中激励和约束是制度的核心功能。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制度创新。农业信贷制度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资金投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具体效用有以下几点。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投入

农业信贷制度一方面硬化了农业投入约束机制,使得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受时间和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能够得到稳定和持续的供给;另一方面,利率控制、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作为农业信贷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二)打破垄断,有效发挥农业信贷市场的作用

农业信贷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制度建设。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激励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业信贷市场,从而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的局面,引导农业信贷市场竞争有序的发展。

(三)增强风险管理,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农业信贷高风险的特性,不但抑制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信贷作用的发挥。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增强农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可控性,有效地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四)改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

有效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应当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农业信贷制度针对农业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信贷结构不合理、信贷额度偏低、信贷期限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信贷抵押担保难等问题,通过改进信贷方式、创新信贷品种、下放贷款权限、降低贷款门槛等措施,为完善农业信贷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农业信贷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设在农村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当地,同时通过利率控制、税收优惠等条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租金,从而引导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投向农村经济。

三、我国农业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

农业信贷制度是对金融机构的农业和农村信贷行为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规定,其目的就是在该制度下,农村金融机构能有效地配置信贷资金,满足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农业信贷制度主要由农业信贷组织制度、农业信贷业务制度、农业信贷管理制度和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等四部分构成。构建我国的农业信贷制度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农业信贷组织制度

农业信贷组织是构成农业信贷市场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各种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服务组织、农业信贷管理机构等。农业信贷组织制度是规定农业信贷组织设立、运行、关闭等规则的制度体系。一个有效的农业信贷组织制度体系应当能够使组织制度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农业信贷组织激励与约束相容,相互竞争并充满活力,使得农业信贷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目前我国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今后将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探索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金融机构将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发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

(二)农业信贷业务制度

农业信贷业务制度是对农业信贷机构信贷业务的设计与规范,主要包括农业信贷机构设计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农业信贷利率制度和农业信贷担保制度。

1农业信贷结构设计制度。依据实际信贷需求的不同导向,金融机构对信贷类型、种类、期限、额度等设计不同的结构组合。一般来说,我国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结构设计,主要包括:合作金融主要提供流动性、短期、小额、信用性贷款;政策性金融主要提供流通领域的短期、专项性贷款;商业性金融主要提供中长期、固定、大额、担保、抵押、质押性贷款。

2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我国对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都规定了严格的、详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借款用途、还贷能力、还贷计划与方式、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等。规定授信条件是为了保证信贷安全,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授信条件实施信贷投放。

3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授信权限即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权力限制,包括对授信类型、授信对象、授信项目、授信额度等自主选择权与决定权的限制。授信权限规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和信贷关系的范围边界。我国农业信贷授信权限仍相对有限,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将形成对农村金融需求满足一定程度的抑制。

4农业信贷利率制度。我国农业信贷利率制度设计,具体包括:商业性金融提供农业信贷利率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执行标准,依据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实际利率水平,特别贷款项目可以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利率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标准执行,其中的政策性信贷利率则由国务院或中央银行指定利率。政策性信贷的实际利率通常小于商业性信贷实际利率水平,形成的利差由中央银行或国家财政给予补救;农村合作金融提供的支农信贷利率在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的基础上,其实际执行利率可上浮50%。

5农业信贷担保制度。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制定、信贷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并维护金融机构资金融通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债权的实现,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面向“三农”的信贷,一般情况下要求提供担保,但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小额信贷则属于无担保信用贷款。

(三)农业信贷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银行行业法规法令,为了保障信贷资金的顺畅流动及其收益安全,我国商业性金融的信贷资金运行与管理,主要实行:借款人申请制度、贷款行长负责制、审贷分离制、分级审批制、特派参与监督制、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信贷绩效评估制。农村合作金融的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参照商业性金融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政策性金融中的政策性信贷(如粮油棉收购专项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国有农牧场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贷款、治沙贷款、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等实行封闭运行与封闭管理制度。

(四)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

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得农业信贷具有高风险性,严重制约着农业信贷的发展,削弱了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效应。因此,建立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增强农村金融基础,提升农业金融支持效应,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说,对于合作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应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合作金融体制、改进合作金融治理、加强资本充足性管理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与处置;对于商业性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则应在坚持市场化定位的原则基础上,坚持面向“三农”的根本宗旨,通过机构改革、信贷结构优化与调整、转换运营重心(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扩大信贷跨度)、有效剥离不良资产、相机拓展城市业务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与处置;对于政策性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则应在坚持“政策性与银行性”均衡的原则基础上,明确界定政策性金融的信贷权限与支持边界、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信贷的利益补偿机制、完善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与管理机制、健全自营制与制相结合的经营体制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处置。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金融抑制的根本还在于制度创新。本文结合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理论,在对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农业信贷制度对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的效用,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农业信贷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陷入了“低生产率一低收入一低储蓄、低资本积累一低生产率”的恶性循环。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增加资本积累是从“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的一条重要出路,通过对农业的投人进而增加资本积累对于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农业信贷资金已经成了农业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导致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不高,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破解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信贷制度。因此,构建因国情制宜的农业信贷制度,破解农村金融抑制难题,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金融抑制殛其症结

(一)农业获得贷款的支持低,农民贷款困难重重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农业信贷投入总量有了大幅增加,但投入不足问题依然严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GDP为209407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1.07:1。而第一产业GDP为24700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为0.49:1,即仅为全国每1元CDP获得贷款水平的46%。虽然农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单位GDP所需贷款可能比二、三产业要低一些,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单位农业GDP获得贷款支持明显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62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农户有借款需求,实际发生过借款行为的农户占样本的51%。在有过借款的农户中,从亲戚朋友中借款的占58%,从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占37%。根据调查推算,目前大约只有四分之一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

(二)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不足

尽管我国农村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效益,而由于农业经济发展滞后,支持农村经济无利可图,还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因此,机构网点大量从县域农村撤出,上收贷款权限,导致农业信贷资金日益萎缩;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只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任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信贷等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名不副实;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但农信社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愈加严重的商业化倾向,影响了其支农的积极性,支农后劲不足。总体来看,金融业支农供给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因素。

(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资金供求矛盾尖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也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撤并和职能调整后,所剩无几的机构和网点几乎成了单纯吸收存款的机构,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为2000亿元至3000亿元,很大部分通过上存净流出农村;定位“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邮政储蓄,将吸收的资金统统上划到地市级以上机构,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得利息收入。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6万亿元,其中各乡镇及所辖农村占50%以上,成了加剧农村资金外流的“罪魁祸首”之一;农村信用社在强调资金的集中使用,将吸收的农村资金上存到县级以上机构的同时,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信贷投放上也逐渐偏离农村经济。目前,农信社每年投入农村的资金仅占其吸收存款总额的70%左右,而且这一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农村社会资金流失使得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资金“反哺”的支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必然会加剧资金供求的矛盾:一方面,农业信贷资金需求旺盛,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

(四)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市场调配信贷资源的作用很难发挥

农业信贷市场是促进农业信贷资源配置优化,增加农业信贷资源总量供给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逐渐确立了在农业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面对近乎垄断的农业信贷市场,农信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的动力,支农积极性减弱,业务“非农化”倾向明显,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难以得到贷款的支持,严重影响了市场对信贷资源的配置作用。

(五)农业信贷管理机制不畅,信贷业务滞后

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周期性”等特点,要求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应该与之相适应。然而,我国的信贷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严格的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影响对农业信贷的投入。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上收贷款权限,基层行授信权限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普遍实行第一责任制风险管理和贷款终身追究制,在目前信贷激励与风险约束不对等的情况下,导致信贷员“慎贷”、“惜贷”、“怕贷”思想严重,限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二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偏小。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5千到1万元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远远不够,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三是贷款利率偏高。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20%~100%不等,有的还“一浮到顶”,与农业生产收益率较低的现实相比,农民难以承受,也与国家的惠农政策相悖。四是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脱节。由于现代农业已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一些特色农业的生产周期延长,而目前农金部门仍采取传统的农业贷款发放办法,无论贷款种类、用途均实行1年内的贷款期限,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规律。五是农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目前县级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部分县市甚至还没有一家担保公司,且涉农业务稀缺,大部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和种养业农民因缺少担保而被拒之于贷款门槛以外,担保抵押物缺失已经成为农民贷款难的突出问题。

二、农业信贷制度效用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生产力,有效的制度安排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制度一般具有提供激励机制、降低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提供服务、抑制人的机会主义等功能,其中激励和约束是制度的核心功能。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制度创新。农业信贷制度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资金投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具体效用有以下几点。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投入

农业信贷制度一方面硬化了农业投入约束机制,使得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受时间和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能够得到稳定和持续的供给;另一方面,利率控制、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作为农业信贷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二)打破垄断,有效发挥农业信贷市场的作用

农业信贷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制度建设。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激励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业信贷市场,从而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的局面,引导农业信贷市场竞争有序的发展。

(三)增强风险管理,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农业信贷高风险的特性,不但抑制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信贷作用的发挥。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增强农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可控性,有效地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四)改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

有效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应当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农业信贷制度针对农业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信贷结构不合理、信贷额度偏低、信贷期限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信贷抵押担保难等问题,通过改进信贷方式、创新信贷品种、下放贷款权限、降低贷款门槛等措施,为完善农业信贷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农业信贷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设在农村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当地,同时通过利率控制、税收优惠等条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租金,从而引导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投向农村经济三、我国农业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

农业信贷制度是对金融机构的农业和农村信贷行为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规定,其目的就是在该制度下,农村金融机构能有效地配置信贷资金,满足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农业信贷制度主要由农业信贷组织制度、农业信贷业务制度、农业信贷管理制度和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等四部分构成。构建我国的农业信贷制度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农业信贷组织制度

农业信贷组织是构成农业信贷市场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各种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服务组织、农业信贷管理机构等。农业信贷组织制度是规定农业信贷组织设立、运行、关闭等规则的制度体系。一个有效的农业信贷组织制度体系应当能够使组织制度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农业信贷组织激励与约束相容,相互竞争并充满活力,使得农业信贷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目前我国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今后将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探索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金融机构将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发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

(二)农业信贷业务制度

农业信贷业务制度是对农业信贷机构信贷业务的设计与规范,主要包括农业信贷机构设计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农业信贷利率制度和农业信贷担保制度。

1农业信贷结构设计制度。依据实际信贷需求的不同导向,金融机构对信贷类型、种类、期限、额度等设计不同的结构组合。一般来说,我国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结构设计,主要包括:合作金融主要提供流动性、短期、小额、信用性贷款;政策性金融主要提供流通领域的短期、专项性贷款;商业性金融主要提供中长期、固定、大额、担保、抵押、质押性贷款。

2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我国对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都规定了严格的、详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借款用途、还贷能力、还贷计划与方式、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等。规定授信条件是为了保证信贷安全,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授信条件实施信贷投放。

3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授信权限即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权力限制,包括对授信类型、授信对象、授信项目、授信额度等自主选择权与决定权的限制。授信权限规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和信贷关系的范围边界。我国农业信贷授信权限仍相对有限,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将形成对农村金融需求满足一定程度的抑制。

4农业信贷利率制度。我国农业信贷利率制度设计,具体包括:商业性金融提供农业信贷利率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执行标准,依据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实际利率水平,特别贷款项目可以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利率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标准执行,其中的政策性信贷利率则由国务院或中央银行指定利率。政策性信贷的实际利率通常小于商业性信贷实际利率水平,形成的利差由中央银行或国家财政给予补救;农村合作金融提供的支农信贷利率在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的基础上,其实际执行利率可上浮50%。

5农业信贷担保制度。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制定、信贷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并维护金融机构资金融通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债权的实现,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面向“三农”的信贷,一般情况下要求提供担保,但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小额信贷则属于无担保信用贷款。

(三)农业信贷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银行行业法规法令,为了保障信贷资金的顺畅流动及其收益安全,我国商业性金融的信贷资金运行与管理,主要实行:借款人申请制度、贷款行长负责制、审贷分离制、分级审批制、特派参与监督制、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信贷绩效评估制。农村合作金融的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参照商业性金融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政策性金融中的政策性信贷(如粮油棉收购专项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国有农牧场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贷款、治沙贷款、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等实行封闭运行与封闭管理制度。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第3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 违约行为 研究述评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小额信贷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随之而来的信用风险问题成为制约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与之相对应,学界日益关注小额信贷中的信用风险问题,相关的文献综述也日益增多,但基于农户视角的研究述评并不多见。而事实上,从农户违约行为的视角来综述小额信贷信用风险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追到了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更有利于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以防范农户的违约行为。为此,本文从农户小额信贷违约行为的目的、表现形式和防范措施三个方面,对已有的研究进行了系统的综述和评价。

一、农户小额信贷违约原因

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假设是“经济人”,即人被假定为具有完全理性,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其行动方案。而行为经济学认为人并非完全理性,人的决策除受客观因素影响之外还受其心理因素影响。

大量文献运用传统经济学理论,包括博弈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研究农户小额信贷违约原因。如李玉福(2007)、张姣姣(2012)等运用博弈论分析指出,在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博弈中,当农户赖账收益大于还款收益时,农户会选择赖账。在无有效监管、信用体系不完善与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等情况下,无论农户第几次贷款,在银行都没有记录。因此,农户的最优策略都是获得贷款后不还款。而陈彬(2013)、丁志国、覃朝晖、苏治(2014)等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指出,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正规金融机构对影响农户还款的因素,如户主的健康状况、家庭的收支与负债状况等,很难有全面的了解,这些信息的缺失使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准确地判别农户的违约风险。而农户作为经济人具有逐利性,为了成功获取贷款和高额利润,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从事高风险活动。而正规金融机构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提高小额信贷利率,这在客观上也刺激了农户从事高风险活动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形成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综上所述,不管是运用博弈论,还是信息不对称理论,都是在传统经济学,即完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分析农户小额信贷违约行为的目的。而很少有文献运用行为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与心理学相结合,探究农户违约行为的目的。

二、农户小额信贷违约的表现形式

违约的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整理已有文献得知,农户小额信贷违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并没有学者对其进行分类。本文将农户小额信贷违约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未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将贷款用于非规定用途、未履行随附义务。

(一)未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小额信贷的无抵押性及用途特定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自然风险和信用风险。如王凤羽(2009)指出,对于以农业贷款为主的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其主要投向是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而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都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大量客户可能同时发生违约,这可能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破产。此外,因借款人发生违约或信用等级下降,无力按照与小额信贷机构所签的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同样也会造成贷款逾期、呆滞、呆账等信用风险。尹泽东(2011)在指出小额信贷业务存在以上两种风险时,还指出了道德风险问题。这些因素导致农户未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二)将贷款用于非规定用途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但是,众多文献表明,很多农户并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赵素宁、吕杰(2008)指出,有的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冒名骗取小额信用贷款。另有王霞、吕德宏(2013)依据西部农村小额信贷农户的调查数据指出,农户的贷款用途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做生意、生活等,其中种植业和做生意分别占比31.6%、24.6%。还有刘佳、吕德宏、杨希(2014)基于陕西省岐山县的调研数据指出,农户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的的比重分别为54.97%、49.8%。并且表明,农户贷款如果用于农业生产,就可以取得较为可观的收入;而若是用来买房买车,则违约风险高。所以,贷款用于农业生产比非农业生产的农户还贷质量高。

(三)未履行随附义务

农户在贷款的过程中需如实陈述自身情况及贷款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众多农户并没有履行这一随附义务。如岳静(2008)指出,在我国广大农村并不排除有部分农民抱着投机心理,从而产生恶意申请贷款、拖欠贷款的现象。另有张学舜(2012)指出,由于受当前信用环境的影响,一些不符合办理农户小额贷款条件的农户采取各种欺诈性的手段,骗取小额贷款资金。

三、防范措施

关于防范农户小额信贷违约行为的措施,学界已经取得了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措施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建立农户信用评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农户的还款意识,利用农业保险减少农户经营风险。下文从以上四个方面分别整理文献并述评。

(一)建立农户信用评级制度

例如,赵素宁、吕杰(2008)的研究表明,要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在确定个人信用指标时,鉴于农户的健康状况、婚姻家庭状况、生产经营方式等因素各不相同,应保证指标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农户特征。同样,陈时兴(2010)提出健全农户信用评价制度。由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村干部、有威信的村民代表等组成农户信用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信用度和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信用评定办法。而唐敏、马丽斌、马纪英(2014)等提出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体系,综合考量农户的各类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

归纳起来,众多学者在信用评级上达成共识,都强调其重要性。在评定农户信用水平的侧重点上存在分歧,分别为评定指标的选取、农户信用评定小组的组成、农户各类信息的综合考量。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黄忆寒(2009)提出给予小额信贷法律支持,建立涉农贷款政府补偿机制。制定出台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户的承贷能力。同样强调完善法律,提高农户应对风险的能力。而惠长林(2009)提出要完善法律机制。要统一小额信贷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来约束贷款农户的行为。陈时兴(2011)表明,为了规范小额信贷制度,政府还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综观众多学者的观点,共识在于完善小额信贷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提高农户应对风险的能力与规范放贷主体的选取上存在分歧。而本文认为,既需要提高农户应对风险的能力又得规范放贷主体选取。

(三)强化农户的还款意识

岳静(2008)指出要建立起完备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农民的还款意识。许多不偿还小额贷款的农民并不是抱有不想还款的意愿,而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还款的必要性、强制性和法律性。对于这类还款意识薄弱的农户来说,他们经过宣传、教育而按时还款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另有曾之明(2010)的研究表明,近些年来,部分企业或贷款户逃废金融债务形成不良风气,赖账思想滋生蔓延。因此,要加强农户诚信教育,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宫泽龙(2012)指出要加强农户的还款意识。需要提高农村小额信贷贷款人按时还款意识,向他们详细讲解及时还款对他们未来继续贷款及申请其他金融服务时可能带来的好处,以及不及时还款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

从上得知,众多学者在提高农户的还款意识,教育农户重视信用上具有共识,分歧在于农户是否抱有还款的意愿。

(四)利用农业保险减少农户经营风险

丁业震(2006)提出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增加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样,毛华溢(2014)也提出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推行农户小额保险制度,转变观念,把是否参加保险作为发生信贷关系的前提。张峭、徐磊(2008)提出创新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工具来实现,要依据不同类型风险的表现特征,承险体生物学特性,创新和开发各种类型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综上可知,学界共识集中于风险分散,分歧在于是通过风险管理机制还是风险管理手段以分散风险。

四、结论与展望

综上可知,现有的研究就农户小额信贷违约的目的、表现形式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其不足也较为明显,期待着学界进一步的拓展研究。

第一,关于农户违约行为的目的,绝大多数文献都是从传统经济学角度研究来分析的,很少有学者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予以探究。第二,很多研究者都提出要建立农村信用体系,但如何建立则阐述得不够具体。就此,本文认为,需要建立银行与公安部门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动态跟踪农户信息变动,从而,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第三,已有的研究对于农户是否抱有不想还款的意愿存在分歧。本文认为,不管农户是否抱有不想还款的意愿,都应该加强农户的还款意识。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定期举办金融知识下乡活动,让农户认识到,按期还款对未来享受金融服务能带来便利和优惠。

参考文献

[1]丁志国,覃朝晖,苏治.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违约形成机理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4,(8):89-91.

[2]陈彬.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成因及防范分析[J].中国物价,2013,(11).

[3]宫泽龙.探析农村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J].现代商业,2012,(24):34-35.

[4]尹泽东.论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防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2):40-41.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风险,规避对策

 

小额信贷最初由孟加拉国农业经济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担保的额度较小且具有反贫困、促发展功能的贷款种类。通过几年的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有效的改善了农村资金短缺的现状,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但是,小额信贷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小额信贷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性

(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

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制度表现出了快速发展的态势,已惠及全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5500万到6000万人,促进了社会发展与和谐。我国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表现出发展速度快、涉及面广、效果好的特点。尤其在2001年以后,小额信贷制度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已达到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覆盖面更高。小额信贷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论文,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促进了农民的脱贫致富,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小额信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二)小额信贷制度的特点

由于农村小额信贷具有明确的扶贫和促进农村发展的功能,所以其具有了非常明显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需要担保,降低了贷款的难度。农村小额信贷信贷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以农户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作为贷款信用,无需担保。2、贷款利率较低。因为要发挥小额信贷的扶助作用,同时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我国小额信贷定制了较低的利率水平。3、用途规范不明确。此类小额信贷,没有规定较为严格的贷款用途,有较大的利用范围,可以用来农业或工业生产,也可以用来日常消费。4、贷款手续不严格。因为此类小额信贷具有涉农性质,农村组织松散,必须依靠当地的村委会帮助办理信贷手续,因此具有不可避免的漏洞。

二、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及成因

小额信贷制度与其他商业信贷相比,面临着较特殊和显著的信贷风险。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1、自然风险,我国种植业、养殖业受自然因素较大,一旦受灾,农业减产,直接降低农民的还贷能力。并且,我国还没有普遍实行农业风险保险机制。2、市场风险,广大的农民群体仍是小规模的经营模式,缺少信息渠道,农产品销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弱论文提纲怎么写。3、道德因素,小额信贷机制不完善,对小额信贷机构内部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加之借款者对还款事宜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小额信贷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根源还在于:

(一)自身局限性造成的风险

1、贷款利率偏低。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而在中国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只有8%—10%金融论文,而此时刚刚仅能使其自负盈亏。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要知道,小额信贷主体从本质上说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率水平的偏低,使放贷主体经济效益不高,放贷积极性受挫,从而不利于放贷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较低的利率使贷款者有可能降低对贷款的使用效率,从而增加了违约的风险;再者,较低的利率容易使各阶层争夺这份资本,往往使贷款落不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从而失去了小额信贷应发挥的作用。

2、贷款品种的单一、额度小。农村小额信贷的品种的单一性决定了小额信贷的规模,表面上看会降低信贷风险,从长远来发展来看,不利于其抗风险能力的发挥。农村小额信贷的额度设计得较小,能降低信贷主体的受损程度,但另一方面小额度的贷款一般满足不了贷款者的要求,经常出现相互担保、相约不还得现象扰乱金融秩序,反而增加了信贷风险系数。

(二)管理疏漏造成的风险

1、外部监管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监管机制处于不完善状态。有关部门未对具体监管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放贷主体和政府部门关系不明晰或不对称,造成监管困难。

2、贷款机构内部管理疏漏。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松散,是造成风险的重要成因。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的现象。农村小额信贷的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靠村委会和农户,而村委会人员难免会在其中掺杂人情关系,使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信贷人员又缺乏对村委和农户的审查和调查,从而轻易地将贷款放出。更有甚者,贷款主体将材料交并于村委代办,这无形于将贷前审查环节落空,这些人为因素大大打造成了小额信贷的高危险性。办理贷款手续审查不到位,造成责任落空的风险。贷款主体在办理贷款时往往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在办理贷款时金融论文,贷款者往往仅凭身份证则取得款项,而造成签字人与身份证登记人本身不统一,造成最后责任承担落空的风险。更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贷后审查的疏忽,贷款用途监管趋于形式。贷款用途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贷款用途的审核是贷前的必经环节。但在现实中,由于贷款主体工作人员的疏忽,加上贷款者多为农户等,法律素质较低,对贷款用途问题认识不清,很容易出现转为他用,或代他人贷款等现象。由此还款风险大大提升。

(三)小额信贷的法律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不完善

1、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其发展。目前来说,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名正言顺的发展。

2、农村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项特殊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无需担保的特点,但他它又区别于政府补贴,其贷款主体仍为营利性组织,仍需此部分营利作为贷款主体生存的血液,由于小额信贷功能的不明确、利率偏低、无需担保等的特点,使小额信贷制度发展尴尬,也由此带来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保障机制、政策服务体系不完善。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和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是保障小额信贷制度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农户征信制度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大大制约了信贷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风险的规避对策

在市场经济型社会,法律应当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防范在借助各种技术性手段的同时更应该依靠制度规范,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小额信贷市场的正常发展和运作。

(一)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克服自身局限性

1、建立适当的贷款抵押制度。建立适当的抵押担保制度是降低小额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农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几乎没有可以抵押的物品,但广大农民又迫切需要这笔款项去脱贫致富。这就需要我们对此作出创新的担保制度,以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一是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担保创新;二是尝试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专业担保合作社作为担保机构;三是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农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入抵押范围,以实现与金融业实务的配合。

2、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决定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关键,是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必须跟上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1、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保障资料的真实、可靠。真实、全面、准确的借款客户在信息是开展信贷业务的基础,因此金融论文,对相关信息要逐项认真审查核实,尽可能避免失实资料入档。2、明确评级责任。农户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农户信用贷款及还本付息,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评级失误。3、探索小额信贷信用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要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二)改革放贷主体的经营模式

1、改革只贷不存的信贷模式,建立多元化资金开源渠道论文提纲怎么写。目前,有些现代企业只贷不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不能长期存活,具有较高的操作的成本和巨大的投资风险。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才能保障充足的资金,这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可以尝试改变农村小额信贷企业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的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吸收存款的限制,以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

2、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农业保险,促进银保合作。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对于我国地理位置较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农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强有力的农业保险保障机制是促进小额信贷创新的有力保障,使其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必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力度;二是加速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以减少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三是信贷机构与农业保险机构合作形成互动机制,开发保险和信贷配套的金融产品服务。

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新农村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增加必然要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此,我们在完善金融法制环境的建设、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政策激励机制来保障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广泛建立。一是政府可以尝试采取资金补贴,提供免税营业网点等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在空白乡镇增设金融网点;二是采用税收政策鼓励;三是出于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的原因,因此金融法机构要发挥其社会责任。

(三)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放贷主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规定,控制内部风险。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造成的风险。一是参照国际、国内经验,完善内控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监控系统金融论文,对风险做出较为细致的评估;三是加强内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其金融业务的处理能力;四是建立职工激励政策和奖惩措施,挖掘信贷人员潜能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2、实行外部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划分央行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职能。因此,须将小额信贷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上级管理机关和责任制度。并对其作出规避风险的制度设计,以此来给小额信贷制度必要的制约。

(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良好的法律环境

时至今日,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已有较为长足的发展,但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它。为了规范管理小额信贷制度,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此法应当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总之,从我国全国范围看,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随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而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也不可忽视,只有积极引导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机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以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山彬、申巧凤.浅议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J].河北金融,2006(4).

[2]陈丽华.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J].中华时报,2006(11).

[3]钱水土,夏良圣,蔡晶晶.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09(9).

[4]陈鹏.影响农户借贷行为的主要因素[J].中国金融,2009(20).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风险,规避对策

 

小额信贷最初由孟加拉国农业经济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担保的额度较小且具有反贫困、促发展功能的贷款种类。通过几年的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有效的改善了农村资金短缺的现状,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但是,小额信贷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小额信贷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性

(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

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制度表现出了快速发展的态势,已惠及全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5500万到6000万人,促进了社会发展与和谐。我国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表现出发展速度快、涉及面广、效果好的特点。尤其在2001年以后,小额信贷制度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已达到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覆盖面更高。小额信贷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论文,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促进了农民的脱贫致富,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小额信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二)小额信贷制度的特点

由于农村小额信贷具有明确的扶贫和促进农村发展的功能,所以其具有了非常明显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需要担保,降低了贷款的难度。农村小额信贷信贷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以农户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作为贷款信用,无需担保。2、贷款利率较低。因为要发挥小额信贷的扶助作用,同时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我国小额信贷定制了较低的利率水平。3、用途规范不明确。此类小额信贷,没有规定较为严格的贷款用途,有较大的利用范围,可以用来农业或工业生产,也可以用来日常消费。4、贷款手续不严格。因为此类小额信贷具有涉农性质,农村组织松散,必须依靠当地的村委会帮助办理信贷手续,因此具有不可避免的漏洞。

二、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及成因

小额信贷制度与其他商业信贷相比,面临着较特殊和显著的信贷风险。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1、自然风险,我国种植业、养殖业受自然因素较大,一旦受灾,农业减产,直接降低农民的还贷能力。并且,我国还没有普遍实行农业风险保险机制。2、市场风险,广大的农民群体仍是小规模的经营模式,缺少信息渠道,农产品销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弱论文提纲怎么写。3、道德因素,小额信贷机制不完善,对小额信贷机构内部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加之借款者对还款事宜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小额信贷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根源还在于:

(一)自身局限性造成的风险

1、贷款利率偏低。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而在中国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只有8%—10%金融论文,而此时刚刚仅能使其自负盈亏。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要知道,小额信贷主体从本质上说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率水平的偏低,使放贷主体经济效益不高,放贷积极性受挫,从而不利于放贷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较低的利率使贷款者有可能降低对贷款的使用效率,从而增加了违约的风险;再者,较低的利率容易使各阶层争夺这份资本,往往使贷款落不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从而失去了小额信贷应发挥的作用。

2、贷款品种的单一、额度小。农村小额信贷的品种的单一性决定了小额信贷的规模,表面上看会降低信贷风险,从长远来发展来看,不利于其抗风险能力的发挥。农村小额信贷的额度设计得较小,能降低信贷主体的受损程度,但另一方面小额度的贷款一般满足不了贷款者的要求,经常出现相互担保、相约不还得现象扰乱金融秩序,反而增加了信贷风险系数。

(二)管理疏漏造成的风险

1、外部监管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监管机制处于不完善状态。有关部门未对具体监管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放贷主体和政府部门关系不明晰或不对称,造成监管困难。

2、贷款机构内部管理疏漏。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松散,是造成风险的重要成因。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的现象。农村小额信贷的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靠村委会和农户,而村委会人员难免会在其中掺杂人情关系,使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信贷人员又缺乏对村委和农户的审查和调查,从而轻易地将贷款放出。更有甚者,贷款主体将材料交并于村委代办,这无形于将贷前审查环节落空,这些人为因素大大打造成了小额信贷的高危险性。办理贷款手续审查不到位,造成责任落空的风险。贷款主体在办理贷款时往往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在办理贷款时金融论文,贷款者往往仅凭身份证则取得款项,而造成签字人与身份证登记人本身不统一,造成最后责任承担落空的风险。更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贷后审查的疏忽,贷款用途监管趋于形式。贷款用途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贷款用途的审核是贷前的必经环节。但在现实中,由于贷款主体工作人员的疏忽,加上贷款者多为农户等,法律素质较低,对贷款用途问题认识不清,很容易出现转为他用,或代他人贷款等现象。由此还款风险大大提升。

(三)小额信贷的法律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不完善

1、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其发展。目前来说,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名正言顺的发展。

2、农村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项特殊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无需担保的特点,但他它又区别于政府补贴,其贷款主体仍为营利性组织,仍需此部分营利作为贷款主体生存的血液,由于小额信贷功能的不明确、利率偏低、无需担保等的特点,使小额信贷制度发展尴尬,也由此带来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保障机制、政策服务体系不完善。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和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是保障小额信贷制度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农户征信制度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大大制约了信贷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风险的规避对策

在市场经济型社会,法律应当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防范在借助各种技术性手段的同时更应该依靠制度规范,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小额信贷市场的正常发展和运作。

(一)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克服自身局限性

1、建立适当的贷款抵押制度。建立适当的抵押担保制度是降低小额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农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几乎没有可以抵押的物品,但广大农民又迫切需要这笔款项去脱贫致富。这就需要我们对此作出创新的担保制度,以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一是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担保创新;二是尝试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专业担保合作社作为担保机构;三是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农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入抵押范围,以实现与金融业实务的配合。

2、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决定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关键,是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必须跟上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1、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保障资料的真实、可靠。真实、全面、准确的借款客户在信息是开展信贷业务的基础,因此金融论文,对相关信息要逐项认真审查核实,尽可能避免失实资料入档。2、明确评级责任。农户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农户信用贷款及还本付息,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评级失误。3、探索小额信贷信用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要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二)改革放贷主体的经营模式

1、改革只贷不存的信贷模式,建立多元化资金开源渠道论文提纲怎么写。目前,有些现代企业只贷不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不能长期存活,具有较高的操作的成本和巨大的投资风险。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才能保障充足的资金,这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可以尝试改变农村小额信贷企业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的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吸收存款的限制,以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

2、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农业保险,促进银保合作。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对于我国地理位置较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农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强有力的农业保险保障机制是促进小额信贷创新的有力保障,使其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必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力度;二是加速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以减少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三是信贷机构与农业保险机构合作形成互动机制,开发保险和信贷配套的金融产品服务。

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新农村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增加必然要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此,我们在完善金融法制环境的建设、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政策激励机制来保障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广泛建立。一是政府可以尝试采取资金补贴,提供免税营业网点等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在空白乡镇增设金融网点;二是采用税收政策鼓励;三是出于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的原因,因此金融法机构要发挥其社会责任。

(三)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放贷主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规定,控制内部风险。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造成的风险。一是参照国际、国内经验,完善内控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监控系统金融论文,对风险做出较为细致的评估;三是加强内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其金融业务的处理能力;四是建立职工激励政策和奖惩措施,挖掘信贷人员潜能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2、实行外部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划分央行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职能。因此,须将小额信贷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上级管理机关和责任制度。并对其作出规避风险的制度设计,以此来给小额信贷制度必要的制约。

(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良好的法律环境

时至今日,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已有较为长足的发展,但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它。为了规范管理小额信贷制度,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此法应当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总之,从我国全国范围看,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随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而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也不可忽视,只有积极引导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机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以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山彬、申巧凤.浅议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J].河北金融,2006(4).

[2]陈丽华.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J].中华时报,2006(11).

[3]钱水土,夏良圣,蔡晶晶.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09(9).

[4]陈鹏.影响农户借贷行为的主要因素[J].中国金融,2009(20).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信货;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一、相关理论概述

农村信贷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有资金需求时,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获得,并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到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主要应用于三农生活、生产、经营、周转、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信贷资金。

在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信贷补贴理论一直在农村信贷理论研究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而且由于农业自身的局限,农户的收入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农村不可能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供给的主要客户群。

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的主张主要有:第一,发展农村信贷的前提是保持稳定的经济形势。第二,保持并好控制利率的波动。第三,运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第四,合理使用担保、保险及互助合作等形式来改善信贷。第五,确保信贷资金的回收。

二、我国农村信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农村信贷的现状

我国建立的是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农商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民间信贷和小额贷款组织为补充的农村信贷组织体系。具体现状主要表现为:

第一,农村信贷需求量大,银行信贷约束条件多。我国农村正规借款需求远远高于城市平均水平,但实际上农户信贷满足率却并不高。第二,对农村家庭信贷的认识较少。由于农民对金融知识认识不足,对相关信贷政策缺乏理解,我国农村居民向正规银行借贷的意识较差,习惯通过自己的渠道来解决资金需求而不敢向银行伸手。第三,农村信贷的方向存在着偏离r户、农业的问题。我国农村信贷还是主要用于非农经济的发展,提供给了非农户口。农户贷款的渠道不断改善,而农业贷款不断后退。

2.我国农村信贷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村正规信贷市场主体功能弱化。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主要吸收存款,面向农户发放的贷款少之又少。第二,农村信贷机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我国农信社的体制障碍不仅仅在于其与政府的关系问题,还有其管理体制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安排。第三,非正规信贷活动隐含较大风险,农村信贷中存在很多的居民间的借贷活动,非正规信贷现象较多。

三、我国农村信贷现状的问题分析

1.二元经济的影响

我国农村信贷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应归根于二元经济。农业金融的发展滞后,导致了农村信贷的严重供给不足,同时,也局限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业自身特性的制约

农业本身的特点(生产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等)也严重制约了农村信贷的供给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更是如此。

3.体制性因素的影响

第一,贷款手续比较繁琐,审批时间过长。农户觉得贷款的主要障碍在于手续繁琐。而金融机构又纷纷转型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到城市。第二,担保与抵押制度是制约农户获得正规信贷支持的主要制度障碍。首先商业金融机构所要求的贷款抵押物、信用担保等农户难以提供。其次,农村也缺少其他可提供第三方担保的途径。再者,一些信贷员使申请贷款的隐性成本居高不下,相当多的农户反映“不走后门贷不到款”。第三,利率管制使商业性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盈利空间。大多数农户生产性贷款需求往往金额小、季节性强、时间性强。即使农户能够满足商业银行所要求的各种苛刻条件,商业银行发放单位金额的农户贷款却要付出比工商业贷款更高的管理成本,同时利率官定导致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利润驱动。

四、完善我国农村信贷的对策

美国农村信贷的需求一般分为五个方面,即:农业、农村住房、消费、农村小企业和农村社区发展。美国农村的信贷来源和金融市场支持包括零售贷款人、二级市场和信用增级项目。在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相关好的做法,完善农村信贷。

第一,政府应加强支持,完善相关政策。比如:增加农村信贷的投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引导并规范民间信贷等非正规信贷的发展;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优惠等。第二,强化金融机构相关职能,完善农村信贷体制。比如:深化银行体制改革;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更大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金融组织。第三,加强并完善相关保险制度的建设。比如:进行信用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村信贷保险体系、农村信贷抵押担保体系等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保险功能。第四,放松管制,创造更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在美国,其农村金融市场有为数众多的直接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直接促进了农民和农村企业提供更多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发展,而在中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较少,发展比较缓慢,所以中国应放松管制,让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第五,保持合作金融体系的独立性。多年来,美国的农场信贷管理局一直强调经营分权、抵制经营和人员任命方面的政治压力。第六,政府以恰当的方式提供援助。美国就是如此,只要农村信贷陷入困境,美国政府都会对其提供援助。当然,这些援助资金以后都必须还本付息,这样可以规避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马九杰,刘海英,温铁军.农村信贷约束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J].中国农村金融,2010(2).

[2]刘卫锋.农村信贷需求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3]鞠荣华,何广文.美国农村信贷供给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2(11).

[4]任元芬,江山.发展农村信贷市场的思考[J].知识经济,2012(22).

作者简介:阮小平(1981-),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工商管理系讲师。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第7篇

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重要的金融活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贵州省属传统的农业省,农业人口和农业产业比重较大。2007年,贵州省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一,农业保费快速增长,保险保障范围和险种涉及到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水稻、等产业。截止至2014年,贵州省农业保费已达4.3亿元。目前,贵州省已形成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2014年末,贵州省涉农贷款余额已达4850亿元,且呈现年年攀升趋势。2009年中央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这为推动农村金融合作互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应存在一定协同关系。实践中,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呢?为此,本文以贵州省为例,实证研究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互动效果。

二、文献评述

发达国家保险业起步较早,关于保险影响信贷等其他金融活动的理论研究也较多。Binswanger&Hazell[1](1980)认为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人的风险预期有削弱作用,而对收益预期有增长作用。另外Zou和Adam[2](2006)保险和银行服务间具有共生关系,保险因其独具转移风险和补偿的优势,可扩大银行的贷款额。国内学者大多数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助于农村信贷业务的发展。顾银宽[3](2009)认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缩小不利于农村信贷规模的扩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方首军[4](2012)等利用1985至2009的农业贷款和农业保费年度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未发现两个变量的协同关系。叶明华、卫?h[5](2015)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波动与农业贷款波动间的VAR模型,发现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在短期增长方面已初步实现协同发展效应,但是互动程度还需提升。

本文针对上述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对本问题提出以下假设: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之间存在互相协同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文取长补短,选取贵州省2005~2014年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的互动机制进行研究。最后根据实证结论,对贵州省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间的互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三、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市场互动效应实证检验

(一)指标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贵州省2005~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期间,采用以下两个指标:农业保费收(PI)、涉农贷款(AL)。PI反映农业保险的总体发展情况;AL对农村信贷的发展程度进行衡定。为消除在建模时异方差的影响,对PI和AL进行了取对数处理,对数后分别为:LnPI、LnAL。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6~2015年《贵州省统计年鉴》、历年《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

(二)单位根检验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它是对经济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的一种基本方法,可以避免出现伪回归。若LnPI、LnAL非平稳,进行差分处理,使之变得平稳。利用SC信息准则选取最佳滞后期数。本文检验结果如下(见表1)。

由单位根检验可知,变量LnPI、LnAL非平稳,经一阶差分处理,变量LnPI、LnAL表现平稳,所以LnPI、LnAL都是1阶单整,即I~(1)。由协整理论可知,若变量之间同阶平稳,那么他们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本文对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进一步运用协整检验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由于本文基于双变量间的协整关系进行研究,故用Engel―Granger两步法。具体步骤可归结为:第一步,用OLS法对LnPI和LnAL进行协整回归;第二步,ADF法检验协整回归残差的单整性。设协整方程为LnAL=α+β×LnPI+et,则其残差估计值为:et=LnAL-βLnPI-α(其中,α和β表示回归系数的估计值)。若et~I(0),LnAL和LnPI之间具有协整关系。本文对2005~2014年这10年的LnAL和LnPI进行回归,得如下结果:

因此,残差et可表示为et=LnAL-3.1972-0.4056LnPI。对et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得到ADF检测值-3.0197,大于10%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22,其残差是非平稳的。对残差进行一阶差分,得到ADF统计值:-4.04,小于5%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59,所以残差et为1阶单整。又因为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1阶单整,因此,认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回归分析

由于LnAL、LnPI均为一阶单整,所以采用经典回归模型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表达LnAL和LnPI之间的短期关系,消除了变量可能存在的趋势因素,从而避免了虚假回归。设一元回归模型为:LnAL=β1+β0LnPI+ut(其中β0、β1表示回归系数)。回归结果为:LnAL=0.05916LnPI+0.4069+ut其中,R2=0.0809 D.W=1.7899

回归结果得出模型拟合优度R2=0.0809,拟合度非常低,且LnPI的系数也未通过t检验,所以LnPI对LnAL的解释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该结果反映出原始序列LnAL和LnAI之间的短期关系极其不显著。也即,短期内而言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影响作用并不大。

(五)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为考察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存在何种因果关系,有必要对Ln AL和LnPI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本文先用VAR模型确定恰当的滞后阶数,为0阶,其次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LnAL和LnPI的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表3所示:

由两变量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运行结果可知,既不拒绝“LnPI不是LnAL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也不拒绝“LnAL不是LnPI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所以LnPI和LnAL皆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结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并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且短期内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的影响不大,两者互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前面基于理论分析建立的理论假设并不成立。

四、总结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建立在贵州省阶段性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随着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结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二者主体之间的协同与合作

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应该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将关于农户的相关信息共享给农村信贷机构,这将节约二者拓展业务的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互惠共享,提高农村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的活跃程度,最终达到获取更高水平收益的结果。

(二)努力开发创新型银保合作产品

近几年贵州省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有增长的势头。因此,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对二者的协同发展进行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信贷保险,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比如“保险+银行+期货”的模式,从而解决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最终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两方面的经营主体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