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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9 09:24:56
合同法教学论文

合同法教学论文第1篇

(一)全方位开放

1.教育观念开放。只有教师有了开放式的教学观念,才能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先进的、创新性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开放式的教学需要教师整合情意、方法、技能、知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并将追求价值观、态度、情意的统一作为教学的最终目标。

2.教学内容开放。传统式教学往往采取教学内容和教材、课程体系完全一致的做法。而开放式教学要求教学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教材内容。教学材料的来源应该多样化,如采用一些纪录片、社会调查、图书馆、网络等方面的材料作为教学内容来教学。

3.教学过程的开放。传统式教学过程往往是以问题为起点,以结论为终点的封闭式教学。而开放式教学的教学目的不仅是让同学们学会知识、掌握结论,重点是让同学们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锻炼思维、提高能力。开放式教学的教学过程主要以讨论、启发、争论、自主学习等为主。

(二)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传统教学是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而开放式教学实现了以教育为中心的转变,鼓励学生主动学习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在开放式教学中学生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学习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内容,并自主的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学习进程。开放式教学的教学过程与学生的学习应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育目标上,以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最终教育目标。开放式教学倡导探究式学习,教学过程中师生围绕一个共同的课题,学生作为主体通过讨论、竞赛、表演、调查等一系列的活动来实现教学目标。

(三)交互性的教学活动

开放式教学实现了教学时空的分离以及教学的异步性。通过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师生可以在一起的进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了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实时性和非实时性的交互学习。学生们也可以通过在计算机上的现代远程教育实现人机交互学习。

(四)开放式教学的实践性和创新性开放式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1.教学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教学往往只能通过“一张嘴一根粉笔”来实现。而广泛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开放式教学给学生们创造了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让学生们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

2.教学方法的创新。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提问为主,而开放式教学注重实用启发的教学方法。教师通过启发,引导学生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并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让学生们在启发式教学中创新思维,提高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开放式教学在合同法教学中的应用

(一)营造开放的课堂气氛,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合同法教学

在开放式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为学生创造一个轻松、和谐、民主的教学氛围,鼓励生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民主沟通,教师应该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对待,让学生感到自己是他们的好朋友。只有在这种环境下学生们才能积极、高兴的主动参与学习,并把学习当成一件快乐的事情。开放式教学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教师要尊重学生。教师应该充分认识到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用微笑、激励、尊重等积极因素来鼓励学生学习。学生们只有在信任、平等的态度下才能抛弃一切思想顾虑,把所有心思都投入到学习上来。教师尊重学生的反应、观点和意见才是对学生最大的鼓励。其次,教师要信任学生。教师要充分相信学生可以凭自己的能力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教师要用商量的语气和学生们探讨不同观点、不同见解。对学生们的创造性思维给予积极的评价,鼓励学生们在成功的体验中增强自信心,发展各方面的能力。

(二)创设开放的教学问题,激发学生学习合同法基本理论的积极性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通过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来实现的。这是应该指导学生,从自己的切实生活中选择和合同法基本理论相关联的问题,并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合同法基本理论的相关知识,主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既培养了能力,又实现了知识的建构意义。问题教学要求教师引导学生联系实际,通过一系列的问题促进学生产生疑问、思考疑问并解决疑问。特别是在合同法的教学中基本理论是抽象的,教师应该通过设定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们在具体的事件中理解法律知识。在开放式教学的问题教学中设定问题是最关键的。首先,问题的设定要符合合同法教学的具体目标,这是选择问题的首要原则。其次,设定的问题有密切联系学生的知识储备和认知水平。难度过高的问题会挫伤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难度小的问题显然就会失去问题设定的意义。然后,问题设定应该对将要讲解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引出性作用。在合同法教学过程中运用问题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对将要学习的知识有初步的把握。此外,教师在合同法教学中,运用问题教学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才能够达到开放式教学的预期效果。首先,在提出、分析、辩论、解决问题时,应该充分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主动性,让学生们在开放式教学的环境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其次,要根据不同学生的观点,指出他们在结合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上存在的误区和不足,引导学生们对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三)运用开放的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在实际中学习和应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第一,开放式教学方法中最常见的是案例式教学和问答式教学。首先由教师指定典型的案例,并将要教授的有关合同法的条例和概念隐含在案例中。然后让同学们通读整篇案例,并找出争论点以培养学生们发现有关合同法的法律知识点的能力。再在教师的引导和启发下学生们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后教师要及时总结归纳案例中有关合同法法律条文和知识点,并对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做系统的论述。第二,运用法律教育诊所法来进行合同法的教学。效仿医学界运用诊所来培养实习医生的方法,在法律界可以运用法律教育诊所来培养实习律师。在学生们掌握了一定的合同法有关条文之时候,教师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充当模拟律师来运用相关的合同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法律教育诊所法不仅帮助教师了解学生们对法律概念和原则的掌握情况,而且锻炼了学生们运用法律理论知识的能力。第三,运用专题讨论法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师首先选定一个具有讨论价值的专题让学生们分组准备;然后让他们在讨论课上作报告在经全体学生共同讨论。最后由教师对专题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引出要讲述的课堂内容。在开放式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争取在合同法的理论教学和实践中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比如说教师可以通过创建维权中心、法律服务所以及一些其他的实习基地,让学生们有一个可以亲身运用法律知识的平台,鼓励他们在实践中掌握运用有关合同法的基本条文。

(四)通过建立开放教学基地,鼓励学生们在解决问题中主动探索合同法理论知识

合同法教学论文第2篇

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教学秉承这样一个理念:法学知识的传授到“够用”和“实用”的基础上,倾向于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灌输和法律技能的应用。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中,提倡让学生多说、多做,培养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交际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课内实践项目设计

1、模拟求职与招聘活动模拟求职与招聘主要适用于项目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期工作。教学目的:学生通过模拟整个求职与招聘过程,熟悉劳动关系建立的前置程序,同时熟悉求职与招聘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以防在缔约过程中产生不应有的法律风险。教学设计:实训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两个组,一组同学扮演人力资源部门,另一组同学扮演求职的劳动者。每组选派一名组织能力强的同学任组长,负责本组人员角色分配并负责设计策划求职招聘全过程。活动开始之前,由组长提交本组人员分配名单和活动运行方案。人力资源部门这一组在老师指导下要制定招聘计划、拟定招聘广告、设计面试问题,进行人员筛选、办理录用手续等,扮演劳动者的同学提交个人求职简历。人力资源部门和劳动者必须现场展示求职和招聘全过程。最后教师进行点评,提出要求和建议。

2、草拟劳动合同文本草拟劳动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项目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教学目的:通过模拟签订劳动合同,使学生熟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包括哪些内容,从而知道如何草拟及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中每一个条款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和意义,引导学生毕业后在求职签约时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教学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有九项必备条款和若干约定条款组成。本项目训练内容是:要求每一位同学提前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的格式文本,老师在对每一项条款进行讲解时,要求学生假设情境,假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草拟劳动合同每一条条款,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提交老师进行批改。

3、模拟签约对抗赛模拟签约对抗赛也主要适用于项目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有更深刻的认识。教学设计:指导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四组,两组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两组为劳动者。一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与一组劳动者搭配成一个签约小组,形成甲乙两个签约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然后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具体条款进行谈判确定,最终签订劳动合同。甲组展示本组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乙组同学进行挑刺,乙组展示本组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甲组学生进行挑刺,形成对抗赛,看哪一组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最好。最后由老师进行活动点评。

4、小组案例讨论小组案例讨论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设计:指导老师把全班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小组,然后精心挑选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启发每个小组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最后小组选派学生代表将本组的讨论意见公布,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教师挑选的案例应该是难易适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在具体教学实践中,笔者挑选给学生进行小组讨论的案例包括:2010年广东省佛山市本田员工集体停工事件、富士康N连跳事件、华为奋斗者协议事件、安徽反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讨论,同学们对罢工的合法性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工会的职能作用问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问题、加班加点问题、员工辞职是否应支付企业违约金问题、平等就业权问题,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掌握。

5、模拟劳动仲裁庭模拟劳动仲裁庭适用于学生对七个项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进行实训。教学目的:模拟劳动仲裁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提前面对劳动法律实际问题的挑战和考验,熟悉和掌握仲裁庭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培养和训练学生实践操作技巧和综合法律职业能力。学生在模拟劳动仲裁庭活动中,通过讨论案情、制作劳动法律文书、主持仲裁、在仲裁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宣判等互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得到了切实提高,同时训练了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从而为其成为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教学设计:指导教师选用真实的劳动合同案例,让学生充当各个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扮演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当事人、证人、律师等,从形式到内容应尽可能模仿真实仲裁庭开庭情境,按照实体法和诉讼法(或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进行模拟案件从受理到审理终结的整个过程,在实践中深入体会如何进行仲裁活动。角色分配以及活动过程由学生自主完成,没有分配到角色的同学进行开庭观摩。模拟劳动仲裁庭具体的开庭程序如下:(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人的答辩;(4)仲裁员当庭调查,质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6)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若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7)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8)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9)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最后,各模拟角色提交相关法律文书,观摩同学提交模拟劳动仲裁庭观后感。

6、辩论赛同学们在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两难问题,如:劳动合同法对比劳动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那么,是不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大对劳动者就越有利呢?还是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大对劳动者不是越有利。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都很大,笔者也组织了学生进行了相关论题的辩论赛。通过辩论赛,正反双方以及旁听的同学会对类似的两难问题有更深刻的感悟,会发现理论与实际的差距。辩论赛适用于学生对七个项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进行实训。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互相配合的能力以及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教学设计:实训指导老师首先将全班同学分成正方、反方两组,每组选出四名辩手,分别担任各组的主辩、二辩、三辩、结辩,另选出一名同学做主持人,两名同学做计时员。然后指导老师根据课程的进度精心选择辩论赛的题目交由学生课后准备,教师还要对学生进行辩论赛规则的指导。班长和学习委员负责辩论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两个小组的同学进行资料的收集,课后的彩排,遇到问题及时与指导老师沟通解决。最后在实训课上正式展开辩论比赛,赛后老师进行点评,并选出胜方和最佳辩手进行奖励,除辩手之外的每一位同学赛后提交一份辩论赛观后感。

7、邀请专家讲座邀请专家讲座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拓宽学生视野,使学生及时了解、熟悉劳动合同法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也使学生了解理论与实际运作不完全吻合,使学生学会辩证地思考书本知识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教学设计:指导老师根据教学进度邀请实践部门包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公司等有关工作人员来校做讲座。我校邀请校外专家做的讲座包括:《工资改革专题讲座》、《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区别》等。

(二)课外实践项目设计

1、法律咨询实践法律咨询是指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我们的学生虽然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律师或法官,但在学习了若干法律课程后也可以为非专业人士提供一些专业的解答。法律咨询实践的时间宜安排在学期末,劳动合同法课程即将结束之时。教学目的: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劳动纠纷的处理能力。教学设计:老师组织学生在校园里的空旷地带打出“义务劳动合同法法律咨询”的横幅,摆好桌椅,做好被咨询的准备。因为咨询的地点安排在校园里,前来咨询的都是其他院系的同学,他们提出的问题有:什么是劳动合同?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用人员是否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吗?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内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如何计算?什么是竞业限制?……虽然只是校园法律咨询,但是现场收集到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数不胜数,老师要求学生尽量自己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解答,实在解答不出就记下来并找其他同学或者指导老师帮忙。在校园法律咨询活动中,学生面对真正的实践考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真正的检验和提高。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让学生亲自进行社会调查的目的在于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尤其是对社会实际的了解。该项实训活动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学生对社会的基本认知能力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社会调查可以弥补教材滞后性的不足。教学设计: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确定调查方向,如在讲解到非典型劳动关系时或工资制度时要求学生对“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及户籍所在地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或要求学生对“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及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查。学生的调查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访问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要求学生保留访问对象的相关信息,以杜绝数据作假。调查问卷由学生自己设计,调查问卷的发放可以通过填写纸质问卷或通过QQ、微信、公开网站发放等方式进行。每个学习小组最后要形成不少于2500字的调查报告,报告应当涵括对调查数据的说明和分析。社会调查结束后,每个小组选派一名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调查报告,汇报时制作PPT,汇报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提问,指导老师则进行最后的点评。

二、结语

合同法教学论文第3篇

1.课堂即兴讨论。《合同法》是一门来源于现实生活并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教师可以在讲课过程中向学生提出一些既紧扣教学内容又能引起学生兴趣的现实问题,给学生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即兴讨论。在目前开放式教学难以完全取代传统教学的情况下,课堂即兴讨论既不需要挤占理论教学过多的时间,也不受学生人数的限制,可以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始终,是参与式教学的一种很好的常规实施方式。

2.专题讨论。专题讨论与课堂即兴讨论不同,需要有相对完整的一段时间加以保证,一般一个专题的讨论至少需要1节课或者更长的时间。专题讨论一般以小组为单位,教师在课堂上提出《合同法》相关的热点问题或者典型案例,要求学生围绕该问题在课后完成资料收集,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在课堂上,小组代表阐述己方观点并接受其他组同学的提问,由小组成员进行回答。相比于短时间的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有利于学生更深入地参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不仅授予学生理论知识,更教会其学习的方法。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就是专题讨论的重要意义。

3.课堂辩论。课堂辩论可以以多种方式展开,模拟法庭、角色扮演都是可供选择的方法。辩论是法学学科的特色所在,法学的魅力可以在辩论中得到充分的展示。因此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设置几次课堂辩论,允许学生自由表达意志。教师同样可以通过分小组的形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成员根据老师给定的案例,课后查阅资料、查找论据。课堂上可以分饰各个角色,进行辩论。与专题讨论不同,在课堂辩论中,学生主要通过对抗式的交流方式力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通过辩论,使模糊的问题清晰化,活跃了课堂气氛,加强了学生的参与热情,培养了小组成员间的合作精神,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参与式教学在实施过程中的瓶颈问题

参与式教学固然有传统教学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但是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将以《合同法》课堂教学为例,谈谈该教学模式在运行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首先,在传统教学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参与式教学无法真正全面展开。长期以来,虽然教育界专家、学者以及一线教师一直在致力于研究教学方式的改革,但是,传统教学方式的主导地位还是未曾改变。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教学计划、教学资料、教学场地、课堂规模以及师资力量都限制了参与式教学的真正全面开展。清华大学过增元教授曾将参与式教学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四点:(1)开放式的教学内容;(2)提问式的授课方法;(3)无标准答案的习题;(4)论文形式的考试。以此为标准,反观我们现行的教学,教学内容受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限制,内容与过程基本固定化。授课方式受课时安排、课堂规模的限制,传授式的教学还是占有主导地位。在评价标准方面,基本还是采取传统的卷面考试为主,期末成绩在整个评分体系中还是占了过半的比例。笔者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虽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评价标准等各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受主客观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离参与式教学的全面实现还有一定的距离。其次,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部分学生已经习惯了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缺乏学习的参与热情。笔者在《合同法》的讲课过程中,经常穿插相关案例与学生进行课堂讨论,鼓励学生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真正能热情参与讨论的学生并不多。部分学生只是静等老师公布答案。另外,笔者也发现在参与式教学的实施过程中,学生“搭便车”的现象比较常见。参与式教学对学生的课后自主学习要求比较高,针对老师提出的问题,往往由学生分组自主学习,查找整理相关资料,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最后的成果,并在课堂上进行展示。这种方式就给部分自主学习热情不高的学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不付出努力,最后却分享了其他小组成员努力的成果。不仅自己学不到相关知识,也造成了评价结果的不公。最后,开展参与式教学对教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在参与式教学中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扮演了学习管理者、课堂组织者和知识创新者的角色。通过参与式教学方式在《合同法》课程中的运用实施,笔者认为,要组织一个成功的课堂,教师应具有以下能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娴熟的管理技巧,这是组织一个成功的参与式教学课堂的基础;良好的沟通技能和应变能力。教师作为课堂的管理者和组织者,需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包括对语言的驾驭能力以及对问题的应变分析能力;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设计能力。教师是课堂的组织者和设计者,如何设计一个高效、知情意和谐统一的课堂是对教师能力的一个很大挑战。

三、提高参与式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1.学校应该赋予教师更广泛的自,营造开放式的教学氛围。每一门课都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性,教师在开放式课堂的建设过程中往往受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等限制,无法真正根据其意志来实现课堂的建设。以《合同法》为例,合同的案例往往来源于实际生活,随着生活的不断发展,案例也在不断更新,因此教学内容的设定及各部分内容需要的时间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由于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的限制,教师的调整权限很小。在评价机制上,虽然学校也在逐步调整平时和期末的评分比例,重视学生的平时表现,但多数课程还是以期末成绩为主。笔者认为,学校应该在教学与评价方面赋予教师更广泛的自,这将有助于更好地营造一个开放式的教学氛围。当然,笔者所主张的自的放开并非完全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放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有限、逐步的放开。

2.教师应提升自身教学能力,明晰教学中的角色定位。参与式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和学习策略,主要贡献在于把教学的中心从教师向学生转变。参与式教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要在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识修养与教学能力。在参与式教学中,教师是课程的设计者、是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是教学的引导者,同时也是学生最亲密的伙伴与朋友。教师应该将课堂设置成为一个开放、宽容的讨论场所,以引导的方式代替布道式的教学,以平等友好的交流代替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一定要以一个研究者、学习者的身份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教师应当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让其慢慢探索,慢慢发现。同时,老师在课堂上要不惜赞美之词,当学生提出自己想法的时候,不论结论是否正确,均要发掘其观点的合理部分加以肯定与赞扬,这种肯定和赞美会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3.课堂主题的设计要具有科学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设置一个开放、宽容的讨论环境是参与式教学成功开展的基础。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主题则是其开展的关键。教师设计的主题既要紧扣课程内容,又要结合于实践,同时具有一定的可探讨性。如笔者在《合同法》的教学课堂上设计了这样一个主题,大意为某家电商店售货员由于粗心大意漏看数字,将价值2897元的商品错标成了897元,购买者见价格便宜,购买两台,导致商场损失4000元。由于买方是信用卡付款的,商店找到买方后要求其补交4000元或者退货。但买方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而且错标价格是商店的行为,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坚持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店不能反悔。对于这个案例,既紧扣了合同效力部分的理论内容,又来源于实际,一开始就引起了学生的兴趣。笔者把学生分成两方,一方代表卖家利益,一方代表买家利益,双方展开了争论。当时,多数学生倾向于买方的观点,认为是商店营业员标错价格,与买方无关,因此卖方不能反悔。但是随着辩论的展开,加上老师适时的引导,最后学生明白了这是一个由于卖方营业员对自己的行为发生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商场主张买方补交4000元或者退货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案例最后的结论改变了学生对该类事项惯常的认识,学生普遍反映这次的课堂讨论非常有意思,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这个案例的讲解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当多数学生接受了笔者对该案例的分析结果时,有一位学生却始终坚持“每个人都要为自己单方面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观点。认为既然损失是由于卖方营业员错标价格所致,那么损失理应由卖方(最终由卖方营业员)承担,与买方无关。对此,笔者没有以教师的身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要论来压制学生。而是首先赞赏了学生的质疑精神,承认了他观点中的合理部分,但同时也分析了我国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理由:假设我们把案例的金额放大,这次错标价格的损失不是4000元,而是4万元甚至更多,那么营业员是否就应该为自己的一个疏忽而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呢?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平呢?这位学生在认真思考了笔者的提问后,意识到了是自己考虑不周,接受了笔者的解释。

合同法教学论文第4篇

首先,在传授合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职业就是要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能够将专业学习和从事职业岗位工作无缝衔接。而从事法律职业,要求学生需具备良好的沟通、谈判、协商的能力,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等等。具体到合同法课程,则要求学生在完成本课程的学习后,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起草、审查、修改合同,进行签订合同的磋商、谈判,对违约行为采取合法合理的救济措施等等。采用填鸭式的理论讲授法,学生仅仅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死记硬背几个法条,缺少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练习机会。而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模式,学以致用才是根本,学生必须将合同法律知识与合同法律实践相结合。在学习了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的救济、责任承担等合同法律知识后,要能够运用这些法律知识解决相关的合同法案例问题。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就是解决实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过程,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也在这个过程得到了培养锻炼。

其次,提高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主体教师讲、学生听,其学习主动性得不到发挥。而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教学过程是模拟法律实践的仿真操作。采用源自实践的合同案例材料,让学生协商起草合同,或是解决合同纠纷,这显然比死记硬背遥不可及、枯燥乏味的理论、法条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要解决案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学生必须充分参与,例如收集合同法相关资料、查阅法条、并运用这些法律知识进行逻辑思维、推理等等。案例的解决情况直接检验着学生学习效果。相比被动的接受知识,教学过程的趣味性和有效的学习检验手段极大的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合同法课程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模式的具体方案

1.确定教学目标

即学生通过对合同法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该了解及掌握合同法及相关的知识,具体而言,包括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体系及其研究对象;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法条、立法基础和适用条件;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了解当前合同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知识目标的完成是为了培养能力目标作基础。如前所述,高职高专法律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能力。本课程的能力目标,具体是要求学生能运用合同法基础原理分析和识别不同的合同类型;能根据具体交易需要订立相应的合同;能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常见合同纠纷和案例,即根据不同类型的违约表现分析其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和措施,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学生学习法律课程,不单单是掌握知识及具备法律从业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培养法律职业素养,使学生具备成为法律人的基本素质,这是法律课程的共同目标。而合同法课程作为法律体系中一门重要的课程,同样看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本门课程所要完成的素质目标主要有通过模拟合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树立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私权精神及诚实信用的品格。

2.教学方案的调整

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模式,对合同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过程、考核方式与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

教学内容方面,选取合同法具有代表性、常用性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实例等做教学案例或教学项目。根据合同法的实际运行实施,引入实务中常见的合同问题及合同纠纷,以分析案例、完成项目为主。

在教学过程方面,综合情景模拟、法律咨询、项目化教学等方式进行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对合同法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按照实务中合同协商成立、生效、履行、终止的流程设置各个模块的任务。将合同法的基本知识贯穿在任务的解决过程中。例如,学生根据教师给出的案例材料,按照分组进行合同协商,这就要求学生在课前需阅读、查找合同订立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收集并修改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才能够进行有效的协商,并最终制定出合格的合同文本。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主要是点评、讲解,而不再是一昧的讲授。

课程考核方式与标准方面,改变以往的一次期末考定结果的局面,考核由期末卷面考试、实训考试、平时出勤情况、课外作业、课外实践(含阅读等)、平时小测验等部分组成。全面、综合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效果。

合同法教学论文第5篇

1.课堂即兴讨论。

在目前开放式教学难以完全取代传统教学的情况下,课堂即兴讨论既不需要挤占理论教学过多的时间,也不受学生人数的限制,可以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始终,是参与式教学的一种很好的常规实施方式。

2.专题讨论。

专题讨论与课堂即兴讨论不同,需要有相对完整的一段时间加以保证,一般一个专题的讨论至少需要1节课或者更长的时间。专题讨论一般以小组为单位,教师在课堂上提出《合同法》相关的热点问题或者典型案例,要求学生围绕该问题在课后完成资料收集,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在课堂上,小组代表阐述己方观点并接受其他组同学的提问,由小组成员进行回答。相比于短时间的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有利于学生更深入地参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不仅授予学生理论知识,更教会其学习的方法。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就是专题讨论的重要意义。

3.课堂辩论。

课堂辩论可以以多种方式展开,模拟法庭、角色扮演都是可供选择的方法。辩论是法学学科的特色所在,法学的魅力可以在辩论中得到充分的展示。因此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设置几次课堂辩论,允许学生自由表达意志。教师同样可以通过分小组的形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成员根据老师给定的案例,课后查阅资料、查找论据。课堂上可以分饰各个角色,进行辩论。与专题讨论不同,在课堂辩论中,学生主要通过对抗式的交流方式力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通过辩论,使模糊的问题清晰化,活跃了课堂气氛,加强了学生的参与热情,培养了小组成员间的合作精神,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参与式教学在实施过程中的瓶颈问题

长期以来,虽然教育界专家、学者以及一线教师一直在致力于研究教学方式的改革,但是,传统教学方式的主导地位还是未曾改变。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教学计划、教学资料、教学场地、课堂规模以及师资力量都限制了参与式教学的真正全面开展。清华大学过增元教授曾将参与式教学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四点:(1)开放式的教学内容;(2)提问式的授课方法;(3)无标准答案的习题;(4)论文形式的考试。以此为标准,反观我们现行的教学,教学内容受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限制,内容与过程基本固定化。授课方式受课时安排、课堂规模的限制,传授式的教学还是占有主导地位。在评价标准方面,基本还是采取传统的卷面考试为主,期末成绩在整个评分体系中还是占了过半的比例。笔者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虽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评价标准等各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受主客观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离参与式教学的全面实现还有一定的距离。其次,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部分学生已经习惯了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缺乏学习的参与热情。笔者在《合同法》的讲课过程中,经常穿插相关案例与学生进行课堂讨论,鼓励学生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真正能热情参与讨论的学生并不多。部分学生只是静等老师公布答案。另外,笔者也发现在参与式教学的实施过程中,学生“搭便车”的现象比较常见。参与式教学对学生的课后自主学习要求比较高,针对老师提出的问题,往往由学生分组自主学习,查找整理相关资料,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最后的成果,并在课堂上进行展示。这种方式就给部分自主学习热情不高的学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不付出努力,最后却分享了其他小组成员努力的成果。不仅自己学不到相关知识,也造成了评价结果的不公。最后,开展参与式教学对教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在参与式教学中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扮演了学习管理者、课堂组织者和知识创新者的角色。通过参与式教学方式在《合同法》课程中的运用实施,笔者认为,要组织一个成功的课堂,教师应具有以下能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娴熟的管理技巧,这是组织一个成功的参与式教学课堂的基础;良好的沟通技能和应变能力。教师作为课堂的管理者和组织者,需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包括对语言的驾驭能力以及对问题的应变分析能力;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设计能力。教师是课堂的组织者和设计者,如何设计一个高效、知情意和谐统一的课堂是对教师能力的一个很大挑战。

三、提高参与式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1.学校应该赋予教师更广泛的自,营造开放式的教学氛围。

每一门课都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性,教师在开放式课堂的建设过程中往往受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等限制,无法真正根据其意志来实现课堂的建设。以《合同法》为例,合同的案例往往来源于实际生活,随着生活的不断发展,案例也在不断更新,因此教学内容的设定及各部分内容需要的时间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由于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的限制,教师的调整权限很小。在评价机制上,虽然学校也在逐步调整平时和期末的评分比例,重视学生的平时表现,但多数课程还是以期末成绩为主。笔者认为,学校应该在教学与评价方面赋予教师更广泛的自,这将有助于更好地营造一个开放式的教学氛围。当然,笔者所主张的自的放开并非完全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放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有限、逐步的放开。

2.教师应提升自身教学能力,明晰教学中的角色定位。

参与式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和学习策略,主要贡献在于把教学的中心从教师向学生转变。参与式教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要在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识修养与教学能力。在参与式教学中,教师是课程的设计者、是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是教学的引导者,同时也是学生最亲密的伙伴与朋友。教师应该将课堂设置成为一个开放、宽容的讨论场所,以引导的方式代替布道式的教学,以平等友好的交流代替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一定要以一个研究者、学习者的身份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教师应当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让其慢慢探索,慢慢发现。同时,老师在课堂上要不惜赞美之词,当学生提出自己想法的时候,不论结论是否正确,均要发掘其观点的合理部分加以肯定与赞扬,这种肯定和赞美会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3.课堂主题的设计要具有科学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设置一个开放、宽容的讨论环境是参与式教学成功开展的基础。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主题则是其开展的关键。教师设计的主题既要紧扣课程内容,又要结合于实践,同时具有一定的可探讨性。如笔者在《合同法》的教学课堂上设计了这样一个主题,大意为某家电商店售货员由于粗心大意漏看数字,将价值2897元的商品错标成了897元,购买者见价格便宜,购买两台,导致商场损失4000元。由于买方是信用卡付款的,商店找到买方后要求其补交4000元或者退货。但买方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而且错标价格是商店的行为,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坚持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店不能反悔。对于这个案例,既紧扣了合同效力部分的理论内容,又来源于实际,一开始就引起了学生的兴趣。笔者把学生分成两方,一方代表卖家利益,一方代表买家利益,双方展开了争论。当时,多数学生倾向于买方的观点,认为是商店营业员标错价格,与买方无关,因此卖方不能反悔。但是随着辩论的展开,加上老师适时的引导,最后学生明白了这是一个由于卖方营业员对自己的行为发生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商场主张买方补交4000元或者退货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案例最后的结论改变了学生对该类事项惯常的认识,学生普遍反映这次的课堂讨论非常有意思,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这个案例的讲解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当多数学生接受了笔者对该案例的分析结果时,有一位学生却始终坚持“每个人都要为自己单方面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观点。认为既然损失是由于卖方营业员错标价格所致,那么损失理应由卖方(最终由卖方营业员)承担,与买方无关。对此,笔者没有以教师的身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要论来压制学生。而是首先赞赏了学生的质疑精神,承认了他观点中的合理部分,但同时也分析了我国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理由:假设我们把案例的金额放大,这次错标价格的损失不是4000元,而是4万元甚至更多,那么营业员是否就应该为自己的一个疏忽而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呢?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平呢?这位学生在认真思考了笔者的提问后,意识到了是自己考虑不周,接受了笔者的解释。

4.评价机制要合理性,强调多维度评价。

合同法教学论文第6篇

[关键词]法律文书 教学内容 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李蓉(1977- ),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学与法学;涂玲(1971- ),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警察法学。(江西 南昌 33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改课题“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教学内容设计的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XJG-12-40-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0-0137-02

“法律文书”是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基础课程,是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重点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应用,以培养和提高同学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为教学目的。目前,在本课程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教学内容设置不科学,课程理论缺乏系统性,实训环节流于形式等问题,不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对教学内容加以整合,从务实致用出发,将教学内容的设置与司法实践接轨,改革文书讲授“理论+实训”的单一教学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教学需要。笔者通过多年法律文书的教学经验,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对该课程教学内容设置所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及解决办法作如下探讨。

一、高职院校“法律文书”教学内容设置的不合理现象

目前,“法律文书”教学内容的设置普遍存在着课程知识体系零散,内容安排与诉讼环节脱轨,理论与实训环节的设计不够灵活等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具体表现在:

1.总论基础理论与分论知识点相割裂,教学内容缺乏整体性。“法律文书”的教材一般将教学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即总论与文体分论。总论是该学科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介绍法律文书的概念、性质、作用、特点及制作要素和基本方法,其中,教学重点和难点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原理,如法律文书主旨的确立、材料的选择、结构的安排和表达的方式、语言风格等,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写作学方面的知识;分论部分讲授各类文书的格式、特点、制作方法及培养和训练同学制作文书的能力,其中,以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为主体所制作的文书为主,这部分的内容需涉及法学方面的知识。法律文书总论和分论主要涉及的学科知识不同,有的院校将这门课程总论与分论的教学任务分开,分别交由不同系部的老师来承担,总论部分由公共基础部担任写作课的教师授课,分论部分由法律系担任诉讼法课程的教师讲授,这有利于相关内容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讲解,但也容易使总论与分论的知识相互割裂,导致知识链条中断,课程内容缺乏系统性、整体性。

2.机械地按照制作主体的不同安排教学内容,中断文书之间的往来,学习过程与诉讼环节不符。“法律文书”的分论部分,是有关具体文书的制作方法与技巧,现在使用的教材,大都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对此部分内容进行编排,一般先介绍公安机关的主要法律文书,然后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相关文书,最后是狱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制作和使用的文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习惯于完全依照教材的顺序讲授具体文书,这样安排教学内容的好处是同学易于把握不同部门文书的总体特点,但是文书讲授的先后顺序,明显与办案程序不符,因而无法体现不同制作主体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同学对于具体文书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作用及不同制作主体的文书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难以把握。例如,在讲授民事诉讼中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按照民事诉讼的进程,应该先由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状,再由被告做出答辩,才可能会有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文书,但根据教材内容的安排,要先讲民事审判文书,再讲诉状类文书,与诉讼环节恰恰相反。这样势必把各制作主体之间的法律文书孤立开来,导致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在同学的心中成为孤立的、零散的文书堆砌。

3.具体文书的内容一律按照“理论+实训”的教学模式安排,教学方式过于单一,理论知识重复累赘,课堂气氛沉闷压抑。“法律文书”分论部分虽然涉及的文书种类繁多、作用不一,但教师授课时往往以不变应万变,统一将各种文书的教学内容划分为两大块,一是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文书的概念、格式和制作方法等;二是实训环节,指导学生根据材料制作文书。教学实践中,教师一律按“理论+实训”的模式安排内容,这在形式上虽然采用了理论与实训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较之以前从格式到写法的纯理论教学在内容上更为丰富,但教学效果仍不够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每种文书的教学内容机械教条地分为理论和实训,导致理论知识重复累赘。大部分文字叙述类的文书,内容都包括首部基本情况的介绍,正文案件事实及理由的阐述以及尾部的签署、成文日期、附项等内容,再加上不同法律文书的首部、尾部的事项和正文的写法都很接近,教师如果在授课中,对不同文书的理论知识都一一详细具体地讲解,那么,在学习第一、二种文书时,或许学生会有一些新鲜感,可学到后面,不仅同学会提不起学习的兴趣,教师也会越讲越乏味。二是具体文书讲授按先理论后实训的程序设计,致使教学方式过于单一,课堂气氛沉闷压抑。教学实践中,教师大都不顾及不同文书之间的差异,一律按先概念、格式、写法再实例、实训的顺序来安排教学环节,这种按部就班的内容设置,使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具体文书的特色不易讲清,同学容易只看到不同文书间的共性,感受不到它们的个性,从而忽视文书之间的差异,不利于操作技能的培养。

合同法教学论文第7篇

(一)辩证法思想刘永康先生语文教育“方法论”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主体的哲学方法论为其可靠的基础。“方法论”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亦指关于这种方法的理论。学术界一般把“方法论”分为三个层次,即哲学方法论、一般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哲学方法论讨论科学对象、理论和方法的关系。一般科学方法论应属于一种共同性学科的方法,它介乎于哲学和具体科学方法之间。具体科学方法论是由一定的科学研究对象决定的,研究对象不同,往往所用的方法也不同。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涉及多种关系,如师生关系、语言与思维关系、导学与自学关系、课内与课外关系、继承与创新关系、智力与非智力关系、发散思维与聚合思维等。

(二)教育学理论刘永康先生语文教育“方法论”继承了孔子、老子和《学记》的教育思想。针对传统语文“少慢差费”的弊端,刘永康先生积极探索有利于培养学生语文能力的“重学而行导”的教学方法。“重学而行导”的“学”指学习方法,“导”指指导方法。从语文的教育功能出发,着力于研究和总结“重学而行导”在语文教育中的地位和基本规律,落脚于给出系统的规范的语文学习方法和语文教育的指导方法,这样建构出来的语文教学法理论,具备指导实践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培养新型的语文教师。他不仅这样主张,而且还常常“下水”亲自为中学生上课。

(三)心理学理论刘永康先生语文教育“方法论”有鲜明的心理学特征,注重根据一般心理认知规律,去把握学生的认知特征和学习规律。他强调,从某种意义上讲,教法的本质就是学法,要以学定教,即从学生学习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考虑为什么教、教什么、怎么教、靠什么来教的问题。格式塔理论、模糊理论、发现法等在语文教学实践中的运用都遵循着心理学原理。刘永康先生语文教育“方法论”对心理学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把格式塔心理学与语文教学对接和融合,格式塔心理学很契合汉语母语的学习特点,其主要观点如“整体不仅仅是部分之总和”,“记忆痕迹不是孤立的要素,而是一个有组织的整体”,“一个整体中的个别部分并不具有固定的特性,个别部分的特征是从它与其他部分的关系中显现出来”。

二、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的主要思想

《西方方法论与当代中国语文教育改革》一书“带给读者的至少有十八个领域的知识,而且是指导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哲学知识。它不是一种方法论知识,而是多达十八种方法论知识。其种类之多、方面之广、角度之新,实属罕见。一部书能包容这么多知识已属不易,而更值得称颂的则是主编者把这十八种方法论分别与我国语文教学改革相联结,而重点又在我国语文教育的改革。它将导引我国中小学语文教师不仅能从语言的、文学的、教育的、心理的乃至文化的、科学的领域观察和驾驭语文教学,还能从哲学方法论的角度观察乃至驾驭语文教学”。刘永康先生语文教育“方法论”思想主要体现在《论合理使用教学方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观点是:

1.遵循规律,确定方法。课堂教学体系构成中,教学主体(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构成这样的关系:教师支配教学方法;学生影响教学方法;教学目标决定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制约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论关注的重点不是教学方法,而是教学方法和教学对象的关系,“因材施教”、“以生为本”讲的都是教学方法要立足学生。在语文课堂教学知识体系中贯穿着语文学科知识、学生个体知识、教师知识和教师教学法知识等,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必须关注这几者,教学方法只有适应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主体(教师、学生)才能产生教学效益,才能称之为科学的方法。

2.多法兼用,形成合力。教学方法的多元性、相容性、殊途同归性为多法兼用提供了可行性,刘永康先生认为:在实际教学中不可能像机械转动一样,按照一个固定的程序运转,而要依据条件和需要不拘一格地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做到多法兼用。事实上,“方法论”讲究方法运用的整体性,整体性要求多种方法在整体运用中产生合力,形成最大的教学效益。

3.以法示范,法中生法。刘先生认为:教师的教学方法本身应具有可效性,教师在授课中,把教学方法的科学性、艺术性展示在学生面前,这样,学生学到的就不仅是知识,还会学到读书的方法、思维的方法、实践的方法。这与古之“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学记》)之论,今之叶圣陶“教是为了不教”之说具有相通之处,即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授学生以“渔”而非“鱼”,教给学生知识、教会学生方法。

4.根据发展,更新方法。刘先生认为,根据观念的发展更新方法:由单一的教学质量观转变为三合一的教学质量观,由单一渠道的教学观转变为多渠道的教学观,由整体划一的教学观转变为基本统一又灵活多样的教学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更新方法。他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这些思想与21世纪初新课程改革的思想大体吻合,尤其是“三合一”(知识、智力、非智力因素)教学质量观同语文新课程核心理念———语文教学三维目标(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非常一致。他具有前瞻的眼光,预见到语文教学将出现的深刻革命,而这在今天已变成了现实。

三、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对新课程改革的实践价值

(一)从克服原型启发式的局限性中去突破与超越原型启发式原型启发式主张并实施循循善诱的教学方法,反对学习上的包办代替。《学记》中说:“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学记》中还说:“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在研究西方方法论时,刘先生发现我国传统教育理论的一些缺陷。比如我国古代的原型启发式教育理论,其合理性表现在着眼于引发矛盾,开启思路,诱导教学对象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获取知识。孔子“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的思想,《学记》中“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的观点都体现了这些精神。孔子的“克己”、“自律”以求得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这种儒家的人本思想与西方那种尊重个人的价值和自由发展的人文主义思想大相径庭。这种人本思想给启发式原则若干束缚,把启发式局限在仅仅是引导学生领悟已有的知识上面,从根本上说即不鼓励学生去发前人所未发、向新的知识领域探索。这就可能导致学生墨守陈规、安于现状,缺乏开拓创新的能力,这与发展的现代科学教育观是相违背的。刘先生在研究中惊喜地发现“人本主义、发现法、接受美学等西方方法论均能启发学生以积极的求异思维为特征的创造性思维,可以弥补以求同思维为特征的我国传统的原型启发式教学的缺陷。

(二)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的本土化、民族化“本土化”就是把外来思想文化与本民族思想文化有机结合、相互融通,是本土文化对外域文化的同化和顺应。面对西方各类方法,要反对两种倾向:盲目崇拜的“失语症”和孤芳自赏的“封闭症”。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引入了对语文教学具有指导意义的十余种理论,包括建构主义、格式塔理论、模糊理论、纲要信号等,尤其是心理学(格式塔)、语言学(符号学)和美学(接受美学)方法引入阅读教学的文本分析,大大拓展了文本理解的视阈,能使学生对文本的理解:化静态为动态,化单一为丰富,化枯燥为生动。我国和西方有着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各国的文化教育应该有自己的民族特色,西方方法论必须与我国教育改革实际结合,尤其是语文新课程改革中必须实现西方方法的本土化和民族法。实际上,西方的很多教育理论在中国的传统教育话语系统中都能找到踪影。格式塔整体性强调的是“部分相加不等于整体,一个事物的性质不决定于任何一个部分,而依赖于整体,这个从该事物整体中产生的性质,即所谓格式塔质”[3]。格式塔整体联系的思想与中国古代艺术的“布白”异曲同工。刘先生运用该理论阐述了阅读教学中实践整体性原则的具体思路:一是始终把课文看作一个整体网络;二是从整体出发,注意抓点睛之笔;三是注意作品结构的协调完整性;四是不能肢解有机整体,断章取义地说教;五是分段只是认识整体性质即格式塔质的一种手段。

(三)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拓展了语文新课程改革的视野20世纪50年代以来,凯洛夫的教育思想对我国语文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消极影响是明显的。它不仅没有弥补我国传统教育理论的缺陷,反而淡化甚至取消了我国传统语文教学中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理论和方法,严重扭曲了我国的语文教学,导致重讲练轻诵读、重聚合轻发散、重肢解轻整体、重读写轻听说、重课内轻课外、重共性轻个性等弊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的一些方法论被引介进来,部分语文教育工作者、研究人员开始用西方方法论研究成果来审视我国的语文教育,但研究成果大多以单篇论文的形式出现,零碎而不系统,抽象而不具体,肤浅而不深入。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全面调整原有的思维模式,大胆地有选择地移植西方近现代方法论中对语文教学有启迪作用的科学理论,与我国语文教学的特点相结合,使之逐步民族化、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