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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经济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8 15:04:51
中日经济论文

中日经济论文第1篇

建交以来,中日经济关系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得到长足发展。近年来,双方经济关系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发生了结构性良性变化。这些为中日经济合作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提供了较高的起点和扎实的基础。

(一)双边贸易稳步增长,贸易结构向水平分工方向发展。1972年中日建交之后,由于两国经济互补性强,地理上仅一海之隔,经济交往条件得天独厚,经贸关系得到快速、稳定发展。2001年,由于“9·11”事件影响,美国及全球经济增长放慢,国际贸易条件急剧恶化,日本对全球的贸易出口减少15.7%,进口也减少7.9%,但惟有对华贸易总额比上年增长4%,达到891.96亿美元,与中日建交初期相比已经增长了80倍以上。(注: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7月公布的统计资料。)日本连续9年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2年上半年,中日贸易额达451亿美元,其中日本对华出口增长11%,进口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中日贸易占日本贸易总量的份额比上年增长1.7%,达到12.8%,中国已多年成为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注: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7月公布的统计资料。。)中日贸易在总额不断上升的同时,表现出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贸易结构已经开始由“垂直”向“水平”方向发展。过去,中日贸易长期呈“垂直分工”形态,即中国从日本的进口多为工业制成品,而对日本出口则以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制成品为主。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国对日出口的商品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以服装、机电产品为主的制成品出口明显上升。2001年中国对日制成品出口比率已经高达84%,为历史最高值,其中机电产品出口保持了持续旺盛增长势头,从1990年的5.1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65.4亿美元,占中国对日出口总额的28.4%,仅次于纺织品的29.1%,居对日出口的第二位,2001年8月以后,纺织品月度统计开始出现下降趋势,而机电产品出口仍然呈上升走势,因此可以预测2002年机电产品将有望成为中国对日出口中所占份额最大的产品。(注: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7月公布的统计资料。。)

(二)对华直接投资(注:对华直接投资仅指对中国大陆的直接投资。)在起伏中上升,投资领域向高附加价值产业转变。整个80年代,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较为缓慢,但是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日本企业对中国市场了解程度的不断加深,日本对华投资开始大幅增长,1995年形成高峰,投资额达44.7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在所有对华直接投资国家中名列第二,中国成为日本对亚洲投资最大的投资对象国。1996年以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大幅下滑,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日本对华投资进一步下落。直到2000年,由于中国加入WTO在即,日本对华投资欲望开始恢复。2001年在西方主要国家出现经济同步下滑的背景下,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合同件数仍然多达2003件,比上年增加了24.1%,合同金额为54.2亿美元,比上年增加47.3%;实际利用资金也达到43.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49%。日本对华投资尽管起伏较大,但在对华投资国家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01年底,日本向中国投资企业达22370家,累计协议金额约441亿美元,实际利用金额约327亿美元。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对华直接投资国。(注: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公布的统计资料。jetro.go.jp/)90年代以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主要特点是投资结构正在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资本密集型企业延伸,2001年日本对中国制造业的直接投资急剧上升,达到1590亿日元,比上年增加89.3%,相反对非制造业的直接投资只有209亿日元,同比下降18.4%。(注:根据日本财务省统计资料计算。mof.go.jp/fdi/sankou03.xls.)投资领域已由服装、食品等行业向电子、机械、汽车、建材等行业扩展。近年机电产品所以成为中国对日出口增长较快的主要产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本企业对华投资结构发生变化,对机电等制造业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对两国贸易起到了拉动作用。

(三)中日签署货币互换协议,金融合作迈上新台阶。过去中日两国的金融合作主要是围绕政府开发援助(ODA)展开的,自1979年12月至今,日本已经向中国提供总额约达2.7万亿日元的日元贷款,1112.8亿日元的无偿援助和1089.5亿日元的技术合作资金。(注:日本《ODA白皮书》。)日本对华援助约占中国接受外国政府贷款总额的50%以上,是对中国提供政府开发援助最多的国家。尽管近年来日本的ODA政策有些调整,但今后日本政府开发援助仍将是未来中日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东亚金融危机以来,中日两国在金融领域的合作逐日增多,除两国央行之间建立了定期对话机制、相互在对方增设金融分支机构外,更重要的是两国在2002年3月签署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实现了中日两国金融领域在亚太地区的高层次合作。根据上述协议,两国中央银行在必要时可向对方提供总额为30亿美元的货币互换安排,以协助稳定其金融市场秩序。日本是继泰国之后与中国第二个缔结这类协议的国家,作为外汇储备位居世界前两名的日本和中国在金融领域的这一合作不仅使两国经济关系走向新层次,也为今后两国在东亚地区的多边合作开辟更加广阔的前景。中日货币互换协议作为东亚国家货币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对加快东亚货币安全网络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展望未来,无论从目前两国经济运行轨迹看,还是从东亚地区多边领域走势看,中日合作都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

(一)中国加入WTO将成为中日发展经贸关系的重要动力。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经济改革将进入同世界经济和贸易体系全面接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与世界经济接轨就意味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一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日本多年奉行支持中国改革开放政策期盼的重要目标。它将为中日两国经济关系的深入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加入WTO将加速降低中国关税总水平。2002年以来,中国关税总水平已经从15.3%下降到12%,已经下调了5332种进口产品的关税,(注:朱róng@①基2002年3月6日在九届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非关税措施也大为减少。按中国入世承诺,关税总水平还将进一步下降,无疑将使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更加容易。日本是中国连续多年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在中国进口国家中日本所占比例最大,一直占20%左右,远远超过欧美国家。在市场准入条件向好的背景下,作为中国近邻和最大贸易伙伴的日本必将成为中国入世后获利最多的国家。加入WTO后,中国将按WTO的规则调整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目前中国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正在逐步撤除,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也在很多方面已经得以实现。包

括日本在内的境外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在日本官方及各家新闻媒体进行的各类海外直接投资调查中,中国均成为日本企业未来海外直接投资的首选国家。可以预言随着入世后中国在入世各项承诺的陆续兑现,日本企业对华投资热将再度升温。

(二)中国在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巨大需求潜力将为中日两国深化合作提供可能。在信息技术领域,美国的新经济泡沫破灭导致世界IT市场进入调整期,但这并不意味着IT革命的终结。日本虽然在IT领域落后于美国,但仍然在某些方面的技术位居世界前列。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移动电话市场,而且这一市场需求还在扩大。中国在IT市场的潜在需求正在化为现实的需求能力。据预测,到2006年,中国将超过日本成为第二大电脑市场。中国对芯片的需求到2010年将会翻四番,为480亿美元。近年来世界IT巨头纷纷抢滩中国,其重要目的就是要在中国IT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中日双方在手机上网、光纤通信、网络家电等等方面加强合作,一方面将大大推动中国工业化与信息化进程,同时日本也将在与中国的合作中获得巨大的市场效益。另外,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其他产品也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仅以汽车为例,日本的汽车工业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作为支柱产业有过辉煌的历史,但目前作为日本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正在下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还刚刚接近汽车时代的门槛。2001年,中国汽车的销售量超过200万台,增长16%,是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2002年1-6月的汽车销售为154.4万辆,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8.9%,预计全年将首次突破年销售300万辆,达到日本市场一半的规模。(注:《日本经济新闻》2002年8月8日。)中国现在每百个家庭中只有两家拥有汽车,今后3-5年这个数字将翻一番甚至还多。目前,德国等欧美汽车因早于日本抢先进入中国而成为目前中国汽车市场的主流产品。日本正努力迎头赶上。2002年日本汽车工业巨头先后进入中国。继2002年7月,日本本田汽车宣布将在广州开发区建立一个出口车生产基地后,日本汽车界的领头羊丰田公司与中国“一汽”签署了战略伙伴协议;日产汽车也立即宣布与东风汽车签署了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将于2003年在武汉成立国内规模最大的合资公司,并共同生产日产全系列乘用车和东风的重、中轻型卡车和客车。到2002年9月为止,日本汽车三巨头均已在中国安营扎寨。在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正在日益扩大的背景下,未来几年中日两国在汽车领域的合作将进入大发展时期。

(三)东亚合作的进展将为中日两国加强经济合作提供平台。近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欧洲经济一体化水平最高,既有关税同盟又有统一货币,合作区域不断扩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正在向中南美扩展,美洲34个国家已正式宣布在2005年1月成立美洲自由贸易协定(FTAA)。南亚、中东、非洲也均有各自形式不同的地区经贸组织。这些地区贸易组织对域外国家产品设置障碍,制约了东亚国家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在此情况下,加速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已经成为亚太国家的共识。80年代末以来,区域内贸易已经有长足发展,东亚国家自日本与“东亚四小”、东盟、中国之间相互贸易额已在本国对外贸易总额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经过东亚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之后,东亚国家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只有把本国对外经济发展战略融入东亚经济圈的框架内才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此情况下,东亚区域合作的步伐明显加快,其中"10+3"框架与APEC所涵盖的成员国相比不仅更具加快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紧迫性,也更加具备成功的条件,因而近年"10+3"框架内的合作已经进入到机制化、务实性的新阶段。此外,地区金融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东亚国家之间有关双边及多边贸易自由化谈判也纷纷列入议事日程。日本与新加坡、韩国已开始讨论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事宜。中国与东盟,日本与东盟之间也在加快自由贸易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东亚地区目前已经形成的地区合作平台中,中日两国如何发挥作用将成为东亚地区提升经济合作的关键。

30年来,尽管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较之政治关系相对平稳,但也并非一帆风顺。1995年以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大幅下滑;90年代末期,日本对华ODA政策调整,大幅度减少对华援助额;2001年中日之间首次出现较为激烈的贸易摩擦。这些问题均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制约了两国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其各自不同的国内背景和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但一个共同原因是中国经济的崛起,与日本经济长期低迷形成强烈反差,导致日本国内某些势力制造的“中国”有一定市场。这些人开始对日本政府支持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政策产生怀疑甚至抵触,认为日趋增加的中国产品将缩小日本产品的市场份额;对华直接投资的增加正在导致日本国内“产业空洞化”;中国经济的崛起将给日本经济带来威胁等等。这些看法不仅对日本企业对华投资形成一定制约,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日本政府调整ODA政策的一个重要口实,是影响中日经济关系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但是,日本某些人士散布的这些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其一,日本国内的“空洞化”与中日经济紧密化没有直接联系。所谓“产业空洞化”是指由于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导致母国国内制造业部门的生产和就业大幅减少、竞争力下降、结构性失业增加等较严重问题的一种经济现象。尽管日本外转的产业不少,但日本作为世界上的制造业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大国的地位仍然没有改变。据日本财务省的统计,1988年日本主要制成品占出口总额的92.2%,到2001年这一比例为90%,略有下降,但仍然高于其他国家而位于世界前列。说一个制成品出口全球名列前茅的国家出现产业空洞化显然缺乏根据。

日本制造业为降低成本而移师海外并非始于今日。早在1985年西方发达国家首脑会议达成《广场协议》,力促日元升值以后,竞争力受到严重削弱的日本企业即开始移师海外。与目前不同的是当时是把产品零部件送到海外进行组装生产,现在则是把从原材料到生产线都搬到国外。从日本企业向海外转移的情况看,欧美地区一直是日本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首选地区,亚洲只占很少一部分。2000年,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中,美国约占64.9%,西欧9国约占30.1%,中国只占4%。这一投资布局说明即使日本真正发生了“产业空洞化”的问题也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注:日本贸易振兴会统计资料。)

日本企业向海外转移生产是其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据2001年2月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调查,在日本转向海外生产的企业中,80%是劳动密集型的组装和加工企业,另一部分是子公司或零部件生产厂家,为在当地进行生产的母公司和相关客户提供配套产品和零部件。这些海外工厂生产的产品约有68%销售海外,返销日本国内的只占32%。(注:日本经济产业省海外调查报告。meti.go.jp/report/)事实说明日本扩大海外生产的企业多为低附加价值产业,对本国产业并不构成冲击;扩大海外生产的目的主要是占据海外市场,对本国市场的冲击力十分有限。因此日本企业来华进行直接投资不仅是降低成本、增加企业效益的良好途径,也是日本企业增强竞争力,拓展国际市场的战略选择。

其二,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会对日本经济构成威胁缺乏足够的依据。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与日本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首先,尽管中国经济近20年获得了近两位数的高增长,但其GDP总量也仅仅是日本的四分之一;而中国人口却是日本的10倍,就是说中国的人均GDP仅仅是日本的四十分之一,在2000年世界人均GDP排名中,中国仅仅从过去的140位上升到第128位。所以,中国经济的高增长并不等于中国现有经济的高实力。(注:胡鞍钢文《中日经贸关系是还是互利论》人民网2002年7月4日。)由于基础薄、起点低,中国经济即使保持目前的高速发展势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也难以弥补与日本经济实力的差距。据中国国家信息中心最新测算,如果世界经济以平均每年2.5%的速度增长,中国经济以5%-7%的速度增长,那么中国的经济规模将在2050年才能占到世界经济总体规模的16%左右,大体上相当于日本目前的水平。更重要的是,中国是个爱好和平的国家,发展睦邻友好是中国既定国策和外交政策的重点。中国现在不会对包括日本在内的任何国家构成威胁,即使将来实现了经济现代化,也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事实是,日本从中国经济发展中主要是受益,而不是受损,更不是受到“威胁”。中国经济越发展,经济规模和市场容量越大,中日经贸关系发展规模和余地也就越大,日本受益就越多。

其三,鉴于两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中日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两国加强经济合作。从两国的基本国情非对称性和经济发展趋势看,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市场广阔,但中国为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需要不断地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日本既是资金大国也是技术大国,近年中日经济合作对中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日本资源缺乏,市场狭小,为维持经济大国的地位,不仅需要不断巩固在世界经济中已有的市场,更重要是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拓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因而发展对华经济关系是日本实现再发展和维系经济大国地位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两国产业结构的差异看,中国为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明显落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升级速度不断提高;日本产业高度化的进展和产品升级换代进程加速,使之要不断为相对落后的产业寻求海外生存空间。中日两国产业结构上的差异性将推动两国的互利合作进一步向纵深拓展。从两国贸易结构看,日本从中国进口纺织品、机电音像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矿产品、光学仪器及零部件等;向中国出口机电音像设备、化工产品、塑料及塑料制品、光学仪器及零部件等。日本高附加价值产品对促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从日本进口产品日趋扩大,日本市场上物美价廉的中国制品也不断增加,不仅有利于刺激有效需求的扩大,拉动了日本经济,也为日本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从东亚地区经济合作进展情况看,缺乏强有力的主导国家是东亚合作难有实质性进展的关键所在。日本是总体经济实力世界排名第二的经济强国,其制造业实力在世界上仍然名列前茅,国内生产总值占东亚地区的60%以上;中国是世界经济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其人口占东亚地区的人口60%以上,是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中日两国2001年的GDP接近6万亿美元,外汇储备在7千亿美元以上。中日两国在本地区的独特地位决定了两国必将在今后东亚合作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如果与欧美两个经济圈单打独斗,结果必然是吃败仗。东亚地区要想在未来的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日之间的有效合作。

总之,尽管中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存在种种分歧和摩擦,甚至在某些特定时期双方的立场出现严重分歧,但应该看到,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始终是中日关系的主流。只要双方共同努力、排除干扰,进一步挖掘深化合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就一定能够开创共同繁荣的双赢局面。

中日经济论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规制,宏观调控

2002年12月7日至9日,“首届中日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暨中南大学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成立大会”在湖南长沙隆重举行。来自日本亚细亚大学、国立千叶大学、千叶经济大学、独协大学和中国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湖南大学等二十多所高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方正出版社等单位的60多位嘉宾和200多位与会者参加了此次大会。

本次大会共收到中、日语专题论文27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日语论文如中野正俊教授的“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条文及其解释”,樱井雅夫教授的“东亚贸易投资自由化法的构成”,王为农教授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及其研究”等;具有代表性的中日双语论文如中野正俊教授著、王度译“关于以欺诈为目的的信托及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栗田诚教授著、张军建教授译“反垄断法的民事救济制度”和“日本反垄断法中的规制改革”等;具有代表性的汉语论文如漆多俊教授和陈云良研究员的“中日经济法立法与理论研究之比较”,王晓晔研究员的“入世催生中国反垄断法”,程信和教授的“中日经济法比较论纲”,徐士英教授的“反垄断法的‘日本化’及其借鉴意义”等。

学术研讨会分别由日本亚细亚大学中野正俊教授和北京大学刘瑞复教授主持,共有六位学者作了专题报告: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栗田诚教授作题为“日本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的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晓晔研究员作题为“关于中国经济法争论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南大学王艳林教授作题为“晚近中国法发展之趋势”的报告;日本亚细亚大学中野正俊教授作题为“关于中国信托法”的报告;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博士作题为“日本经济法学说略考”的报告;中南大学中日经济法研究所陈云良研究员作题为“中日经济法立法与理论研究之比较”的报告。

大会期间还举行了“关于竞争法前沿问题的座谈会”,会议由中南大学许光耀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晓晔研究员、南京大学邵建东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徐士英教授、浙江大学王为农教授、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博士与中南大学经济法学科点的部分博士生和硕士生就国内外竞争法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进行了座谈。

现将本次大会提交的论文、学术研讨会和座谈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

本次大会上,学者们以中日比较研究为切入点,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中日经济法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程信和认为,(1)可以加强相互了解,从“互识”中求得“共识”,进而在经济交往中实行必要的法律协调,实为推进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之需要;(2)研究不同社会制度下经济法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既可以深刻认识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必然趋势,又可以借鉴和学习日本等发达国家经济法制中的有益经验,有力地促进中国经济法制的发展和完善;(3)为了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促进国际商事、经济活动规范的相对统一化,开展此类比较研究亦有必要。对此,漆多俊、陈云良认为,对两国经济法立法及经济法学研究作一系统的比较,有利于两国经济法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也有利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发展。

就中日经济法的相同之处,漆多俊、陈云良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中日两国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法最为发达的国家,两国政府都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两国高校都开设有经济法学这门课程,都拥有一支人数众多的研究队伍。无论在统制经济时期,还是在市场经济阶段,中、日两国都或多或少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即便实行完全的市场体制,中、日两国政府不但都不放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而且还强调政府“有形的手”的积极作用。就中日经济法的不同之处,程信和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四个方面:(1)两国经济法体现截然不同的社会性质;(2)两国经济法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3)两国经济法在内容上有着许多差异;(4)两国经济法发挥的社会作用亦不尽相同。漆多俊、陈云良认为,毕竟两国的国情不同,两国的经济法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1)日本的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核心;而中国的经济法并没有形成明显的核心,至今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2)日本的经济法形成了科学、严密的法律体系;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仅存在于学者的学术研究中,各种经济法法律、法规分散陈列,相互之间不存在内在的联系。(3)日本形成了典型的、代表性的经济法执法机关,而中国则没有。(4)尽管中日两国的经济法法律、法规都赋予政府机关广泛的市场规制权,但是中国的政府部门享有的这种权力远大于日本。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起,日本就开始了一系列有关“规制缓和”的改革,旨在把日本经济社会建设成为国际开放性的、立足于自我责任原则和市场原理的自由经济社会。对此,栗田诚指出,在对政府规制进行大规模缓和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是否会对竞争条件产生影响,并且应从一个统一的立场出发就事前审查进行充分研讨。比如,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各类研究会,以研究会之名公布研讨结果并提交议案,这起到了先导性的作用。

日本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变化强烈地反映了历史时代的变迁,周剑龙认为,从历史的角度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1)20世纪40年代中期之前的经济法学说。以是否承认经济法学为独立的法律分科为标准,可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前者如社会法说、组织经济法说、经济统制或经济规制法说;后者主要是行政法学者和民商法学者主张。(2)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50年代中期的经济法学说,仍然承袭了战前的两大流派。(3)20世纪50年代中期之后的经济法学说,可分为不把垄断禁止法置于经济法核心的学说和把垄断禁止法置于经济法核心的学说。前者如国家干涉说、维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立法说;后者如狭义、中义和广义的经济法说、竞争秩序维持说、市场机制保全和补充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程信和指出,对中日经济法进行比较和借鉴可以得出四点启示:(1)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这是现代经济法发挥功能的主要表现;(2)发展市场经济既要利用市场调节,也要利用计划等宏观手段调节,并应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此种经济运行机制;(3)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恰当处理企业面对的三大关系(国家与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与其它企业),并借助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和保障;(4)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实行对外开放、有效利用国际条件,并且配套地建立面向世界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虽然经济立法是一个泛化的称谓,并不具有特别指认(经济法)的意义,但是经济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经济法立法的趋向,这有助于我们完整地、动态地研究经济法。总结中国1980年至2000年之间的经济立法,王艳林认为,它们呈现出三大趋势:(1)法律政策化。所谓法律政策化是指法律成为政策的基础,法律具有了政策的弹性和软约束力,法律要求政府必须制定导向性十分明确的政策,政府的作用就是在法律政策性选择的框架中将政策完善、细化,增强其操作性。1979年之前的中国,政策居于主导地位,法律始终居于从属与陪衬地位,甚至被虚无化。面对政策的刚性,法学家们寄希望于将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从法律化(政策扩张)转而上升为法律(法律限定政策)。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展开,经济立法中出现了由政策扩大化转为法律扩大化,法律政策化的趋势逐步显露。(2)道德法律化。在中国普遍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规则,道德的谴责机制明显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机制。但是,在经济活动中,面对道德失灵,立法机关作出的选择是将道德赋予法律的外衣,即道德法律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就是中国商业道德法律化进程的标志。道德法律化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了确立。(3)法律形式适格化。成文法的形式要求乃是公开和适格。中国法在1980年之前乃至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许多时候是不公开的(如事实上发挥着法之作用的政府红头文件一直是有密级的,阅读和传播的范围受到相当大的限制),而且经济立法中以法律草案的形式实际发挥法之作用的情况也相当多地存在着(如在税法领域就以草案的形式试行过)。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政务公开的实行和中国加入WTO,法律的内容公开化和程序适格化问题已得到了有效解决,中国的经济立法在法律适格化过程中具备了真正的合法性。

中国经济立法趋势的背后也难免喜中带忧,王艳林指出,法律政策化和适格化的趋势表明中国的治理方式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呈现出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已不再仅仅是宣传口号,而是在悄无声息地转变为行动指南。但是,法律政策化也使得法的不确定性加大。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法律政策化的结果是使法律变得空洞,缺乏规范性特征,使法律的实施和效能的发挥更加依赖于政策的细化。另外,法律政策化还使得法律有丢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无“法律责任”的规定,而是将法律的实施寄希望于政府的理性与德性,这不能不引起法律人的忧虑。

漆多俊、陈云良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经济法应有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有必要制定一部统领全局,起经济宪法作用,但并不局限于反垄断,重点是界定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经济基本法。王为农则认为,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因而经济法不能超前立法,同时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修正。

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取向,徐士英认为,不应局限于“地盘之争”,而应符合科学和法律发展的实际。市场秩序是公共产品,要靠大家来创造。政府的力量只是一个方面,还要借助“行业自律”来维护市场秩序,同时社会监督也应发挥重要作用。程信和认为,我们必须从国家、市场与法的关系入手,来考察经济法现象,经济法的实质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政府)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邵建东认为,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制度是共通的,中国在具体制度上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应注重“一般条款”和“高院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周剑龙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经济法应以竞争法为中心,中国没有必要等到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才来明确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为我们提倡经济法是竞争维持法的观点打下了基础。王为农认为,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制定有关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一般规则已经显得非常必要,应该把反垄断法作为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核心。

对于中国经济法的“特殊”使命,程信和认为,与时俱进,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漆多俊、陈云良认为,中国的经济法立法比日本的立法要多一层任务-规制政府权限,而不仅仅是赋予政府规制市场的权力,而且这还是当前中国经济法的首要任务。每部经济法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一专门行政部门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权,但却很少对政府行使行政规制权所引起的损害责任作实质性的规定,政府的市场规制权是一种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免责权。国有企业改革史几乎就是一部反行政干预的历史。

对于经济法的产生、本质、性质、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王晓晔认为,(1)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而其法律制度是否被称为经济法则是人们主观的问题。把经济法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或者调控的法律,这只是说明了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内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初期的德国出现的,这只是经济法学的开始,而不是经济法规范的开始。(2)经济法的本质不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而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对经济调控的手段,是确认和规范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3)经济法不是公法更不是私法,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看,正因为不能把它简单地归类于公法或私法,人们才将其称为经济法。把经济法归于社会法也是不对的,因为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而社会法的本质是建立一种社会安全网或者减振器,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社会秩序,从而体现了国家的社会政策。(4)在中国,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它与其它法律部门也存在交叉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需要经济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共同进行调整,从而越来越多地会出现这些部门的法律规范在相互交叉和冲突中执行和划分自己职能的情况。(5)对于中国经济法是否包括企业法、涉外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界存在着争议。就企业法而言,任何国家的经济法都不可能没有企业法,特别是在金融、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法中更是如此。涉外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外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所以应作为经济法的专门制度来研究。不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既有利于强调它的社会功能,也可以避免经济法的体系和范围过于庞大。就经济法的整个体系而言,在性质上被视为经济法的各种法律、法规由于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把它们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宪法中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可以称之为经济宪法;其次是一般经济法,又分为四个方面,即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涉外经济法;再次是特别经济法,即国家对某些特殊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对于经济法的本位观,张军建、王巍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加以分析和论证:(1)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以摩莱里、德萨米、蒲鲁东、边沁、狄骥、庞德、博登海默、耶林和卡多佐等先哲为代表的法律思想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本位的理念,既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势,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2)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目前,国内外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位的特殊性已经初步达成共识,即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利益的法-社会本位之法。同时,经济法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社会调节方式,使传统的公法(行政法)和私法(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均衡。(3)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经济学上认为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保障经济稳定增长之法,其产生的深刻经济根源在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社会学上认为以社会团体(“第三部门”)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的发展壮大,使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外的第三利益-社会利益凸显,经济法也就在“国家-社会-市场”三元化的基础上构筑起“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格局。

二、市场规制法

日本经济法的规制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权力性规制(或强制性规制)和非权力性规制(或非强制性规制)两种。前者必须根据法律来执行,其方式主要有三种:(1)直接在刑罚上运用;(2)借助行政权来运用;(3)通过私法领域的强制性规范来间接运用。后者不一定要借助国家强制力,其方式主要有两种:(1)国家以非强制性的私法手段干预经济;(2)国家以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指导经济。栗田诚认为,日本的政府规制不但范围广,而且执行得也很强硬。但是,这些规制方式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非效率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产业自身的蓬勃发展,并造成革新性事业形态和事业开展的滞后。政府规制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规制目的和方法不协调,规制方法缺乏透明性和实效性,产业规制不合理等。日本政府推行的“规制改革”应强调“三位一体”:(1)缓和竞争限制性的规制;(2)完善竞争条件并构筑安全网络;(3)竞争法(反垄断法)的严格执行。

在日本,垄断禁止法被称为“经济宪法”,经济法研究也大多是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回顾日本垄断禁止法的发展历程,徐士英认为,40多年来,该法从一个外来的、被动的工具逐渐转变为政府自觉运用的、由本国内生力量调节的市场经济手段,这经历了一个由陌生到初步为人接受并逐渐嵌入日本社会结构而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特征相适应的“日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一系列特别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对此,中国至少有四点借鉴之处:(1)全面、灵活地发挥反垄断法之功能。中国经济发展既有培育竞争机制的需要,又有产业重组和扩大规模效益的需要,应全面而灵活地发挥反垄断法维护竞争机制和执行产业政策的双重功能。(2)适宜的政策引导。中国把反垄断法移入本土时,也应有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的政策引导。(3)信息共享的机制。应通过立法咨询和事先报告、事后谈判的制度建立起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与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二者的充分交流。(4)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结构之间的磨擦,加速其“中国化”的进程。

日本垄断禁止法的执行体制是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同时也赋予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但是,栗田诚认为,后者作为制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必须加快建立垄断禁止法的民事救济制度。如果把日本现行垄断禁止法的执行机制加以概括,可大致分为:(1)行政执行=竞争当局(公正交易委员会)执行;(2)刑事执行=由检察当局提起刑事公诉;(3)民事执行=利害关系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中行政性的制裁体系已经相当完备,刑事执行的运用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而民事救济尚不完善。日本垄断禁止法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运用,公正交易委员会应加以严格控制,同时也应对该制度进行改革。由于很多适用除外都规定在其它省厅执行的法令中,所以修改工作进展缓慢。但是,经过以1997年的“一揽子整理法”和1999年的“适用除外制度整理法”为根据的大幅度整理,垄断禁止法在各产业中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终于确立下来。

对于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李国海认为,要想使中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真正担负起执行的职责,就必须使其具有合理的基本架构。这种合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保证:(1)以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基本特征为参照;(2)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关,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采取“委员会”制。

各国反垄断法对公司控股加以限制和禁止,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企业过度扩大规模,防止经济过度集中和产生垄断。沈乐平认为,日本的垄断禁止法在这方面最为突出和严厉,具体表现为:(1)禁止控股公司;(2)规制股份保有;(3)限制大规模非金融公司持股;(4)限制金融公司持股。这些规定已成为日本垄断禁止法的一个创举。中国应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对母子公司产生的垄断问题采取必要的规制:(1)制定反垄断的标准(应包括一般标准和例外标准);(2)建立公司收购与兼并的审批制度,当控股母公司的行为涉及垄断问题时,反垄断法理应对其进行限制;(3)对中国现有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4)对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充实和补充;(5)成立专门的执法机关或在原执法机关中增设反垄断机构;(6)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国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问题,王晓晔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3)缺乏独立的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但是,中国反垄断法又迟迟不能出台,其阻力主要在于:(1)思想认识上的阻力;(2)行政垄断问题;(3)行业和政府的阻力。当前,随着中国加入WTO,反垄断立法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这种必要性和迫切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1)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2)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3)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另外,从短期看,垄断能够导致产品的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长期看,垄断会导致企业的生产效率低下和国家的经济短缺;更重要的是,垄断将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

根据2002年2月26日的征求意见稿,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共有8章58条。王晓晔认为,这个草案在总体上是不错的。草案在实体法方面的最大特点是关于行政垄断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规定,并根据“效果原则”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草案也取消了对公用事业企业的豁免,取消了“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规定。但是,草案仍然存在着缺陷:(1)有关垄断协议:草案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中没有关于纵向价格约束的内容;关于豁免卡特尔的规定中没有出口卡特尔;对订立违法卡特尔的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2)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方式中增加一个“拒绝互联互通”;关于禁止垄断高价中“一定时期内”的表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3)有关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申报没有具体标准,这使企业合并的控制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有必要明确指出兼并一定规模下的小企业不需要向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审查期(90天)太长了,最好分为两个阶段:“产生或者加强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与“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等其它三种情况完全不必并列作为禁止合并的理由;关于撤销批准的规定在理论上不合理,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4)有关行政垄断:草案对行业垄断行为和其它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了不同规定,而且规定由违法者的上级机关处理行政垄断行为也是不合理的。(5)有关反垄断执法机关和程序:草案在执法机关和程序法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显得过于简单,既没有关于反垄断主管机关组织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这个机构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的程序;另外,法律还必须对执行反垄断法的地方性机构作出规定,而且应当合理划分全国性和地方性反垄断主管机构的管辖权;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关应当有权向政府及其部门就完善和实施反垄断法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且应有权独立地行使职权和承担国家在竞争领域与国际组织以及其它国家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施行了九年,如何评价这部法律,王为农认为,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下了明确的定义,这是立法者为了防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释任意扩大而采取的不得已之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扩大了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对“不正当竞争”作出扩大解释,这很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外,建议借鉴日、德等国对不正当竞争侵害行为的“制止请求权”制度,完善中国的竞争立法。

许光耀、王晓东认为,日本的消费者立法是以“消费者行政”为主导和主题的,其中管理性、行政授权性立法发达,民事性法规不起主要作用,产品责任法较为温和。《制造物责任法》(即“PL”法)是日本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该法虽然只有短短6条,却在“制造物”的定义、责任范围、赔偿原则和责任期限等方面具有日本自己的特色。但是,该法把制造物的生产者“无过失”专门规定为严格责任条件下的免责事由,这对于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利的。另外,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具有纲领性和对策指导性的特点,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具有一般权利义务的特征。因此,中国应汲取日本基本政策法的长处,从宏观角度加强政策指导性,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和效力就会更大。同时,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笼统和粗糙,虽然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只要证明产品确有瑕疵,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都应当给予赔偿。

三、宏观调控法及其它

本次大会收到了较多有关宏观调控法的论文,一些学者还就社会保障法、科技进步法、经济法诉讼、信托法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日本关于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的理论,先有“后发优势论”,后有“市场失败论”,1992年又出现了“边际费用递减说”。以这三种理论为基础产生了三种不同的产业政策-“追赶型”产业政策、“竞争型”产业政策和“先驱型”产业政策。张军建、欧阳白果认为,从历史角度看,这些产业政策各有其不同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是中小企业最多而又最发达的国家,政府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立法,对中小企业采取促进、保护和扶植的政策,使中小企业在高速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对企业的基本方针是“促进”、“振兴”。一方面,对资金、技术占优势而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大企业,政府从政策上加以优待;另一方面,对大量的中小企业,也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以改变它们所处的不利地位。

日本农业政策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张军建、欧阳白果将其归结为四个方面:(1)农业现代化要把立足国内生产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有机结合起来;(2)农业现代化要同时兼顾保障供给、农业收入和环境保护三大目标;(3)坚持市场导向,适时调整农业的国内支持政策;(4)积极探索农业经济组织和制度的创新。

总结日本金融立法和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许光耀、李彬认为,中国应从三个方面加强金融法制建设:(1)按照“渐进式”与“爆炸式”相结合的原则推行金融体制改革。“渐进式”的改革符合经济转轨时期资金缺乏、对金融稳定要求高、改革经验少等客观实际情况;但是,金融改革过程中不可能不触动任何人的利益,过分强调稳定,就很可能延误改革的时机和进程,对于那些限制改革进程的“瓶颈”问题有必要进行“爆炸式”的改革。(2)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阶段应主要抓好三项工作:首先,要逐步引进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运作制度;其次,要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再次,要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第四,要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3)重视社会力量的作用。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重视社会监督,随时注意社会反馈的信息,适时纠正改革的措施。

就社会保障法而言,余卫明认为,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虽然数量庞大,但都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甚至更低层次的行政性文件,至今未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这与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同时也与中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这种格局的直接后果有三:(1)立法的随意性大;(2)规范性不强;(3)不易为人们所理解、认可和遵守。因此,中国应提高社会保障的立法层次,加强其规范性和强制力。

日本“殖产兴业”的近代工业化政策和技术引进的“吸收性战略”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惊人的成果,应得益于日本具有较为完整的科技法律调控体系。蒋言斌、曾平认为,日本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调控体系包括外部拉力法律调控体系、内部动力法律调控体系和进步阻滞力法律调控体系三个部分。日本一方面加强对技术引进和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调控,另一方面也加强对国内科技合作的法律调控,同时采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科技活动,由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制约的法律调控体系。中国在高技术领域应借鉴日本的“拿来主义”模式,为“请进来”和“走出去”建构较为完善的法制环境。

王新红认为,研究经济法诉讼问题并不是为了构筑独立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更不是为了丰富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理论依据,而是为了回应当今世界司法救济宪法化、国际化和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并积极探寻经济法上权利司法救济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实施机制。中国对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方案应该是:(1)将经济犯罪案件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视为经济法诉讼的范围;(2)对于按照现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能够很好解决的经济法纠纷,仍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解决;(3)对于现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法纠纷,创设或补充新的诉讼程序;(4)创设一些必要的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审理有关经济法案件,并根据对专门案件审理的需要,创设某些专门的诉讼程序。另外,对于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经济违法行为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主张是有待商榷的。作为社会化的产物,经济法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益诉讼,但仍然包含了大量的私益诉讼,这两方面的诉讼制度都需要加强和完善。

中日经济论文第3篇

[关键词]中日韩服务业;产业结构;弹性模型;自贸区;经济贡献率

一、中日韩服务业发展状况的对比分析

截至2009年中国、日本、韩国经济总量分别位居亚洲第二、第一和第四。中日韩间相互贸易总额约为2000亿美元,其中,中国是韩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是日本第二大贸易伙伴,日本是韩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占各自贸易总额的比重呈逐年攀升的态势。由此得出结论,建立三国自贸区可消除贸易壁垒,扩大区域市场,推动经济融合,实现三国互利共赢。

在统计意义上,将服务业等同于第三产业,因此本文采用第三产业的数据来代表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对中、日、韩三国和整个亚洲地区第三产业产值的统计指标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三国的服务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从服务业规模分析,日本最高,中国次之,韩国最低日本在服务业规模上始终处于绝对优势,远远领先于中国和韩国。在1990年之前,中国和韩国的服务业在规模上接近,都处于较低的规模水平。在1990年之后,中韩的服务业规模都逐渐呈现上升的态势,且中国的服务业在规模上已超过韩国很多,近年来已超过韩国两倍。

2.从服务业比重分析,日本高于亚洲平均水平,而中国和韩国低于亚洲平均水平1980年之前,日本和韩国的服务业比重接近亚洲平均水平,之后日本和韩国的差距拉大,中国在1990年之前和亚洲平均水平有一定差距,但1990年后差距缩小,慢慢接近韩国的水平,但韩国和中国离亚洲平均水平均有一定差距。由此可见,中国产业结构升级仍与他国有一定差距,中国的服务业的比重仍然较低。

3.从服务业劳动效率分析,日本高于其他两国,中国最低日本在服务业劳动效率上仍然具有绝对优势,2006年其人均服务业收入就已达到20000美元。而韩国虽然规模上远不及中国,但其人均产值远远超过中国。2001年起,其人均服务业收入开始超过5000美元,但仍然未超过5500美元/人。而中国人均服务业收入虽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但至今仍未突破1000美元/人。中国的人均服务业收入是日本的3/100,韩国的1/10左右。

4.从服务业平均增长速度分析,中国的服务业平均增长速度高于日本和韩国,并且波动幅度较小中国服务业的环比增长指数高于日本和韩国,以接近10%的速度增长。韩国服务业增长速度在2003年以后低于亚洲平均水平,日本的服务业也呈现下降的趋势,且其环比增速在三国中最低。在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日本和韩国的服务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而中国的服务业具有较为稳定的增长趋势,并未出现明显的波动。

二、中日韩服务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对比分析

Romer(2000)认为,长期经济增长是由技术进步贡献的,短期经济增长源于资本和劳动等要素投入的增加,资本、劳动和技术在一定产业结构中同时对经济增长发挥作用,对于给定的资本、劳动和技术,不同的产业结构则会导致不同的生产。此处借助于产业结构模型来得出服务业的产出弹性系数,用产出弹性系数来代表三大产业分别对经济的贡献。

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描述为:G

v=C+b1 G1+b2 G2+b3 G3+ε其中,Gv代表总产出的增长率,C为常数项,bi(i=1;2;3)表示第i部门的产出弹性,G1、G2、G3分别代表第—25—业的增长率。总产出的增长率的提高是由三大产业增长率的提高所贡献的。

中国的产业结构回归模型为:

Gv=0.006254+0.254373G1+0.489068G2(1.448194)(7.339551)(16.10507)+0.231013G3+[AR(1)=0.597876](5.157927)(3.231903)R2=0.978959 D.W=1.765581日本的产业结构回归模型为:Gv=0.000441+0.370969G2+0.566097G3(0.243713)(13.87598)(8.629521)R2=0.953885 D.W=2.300672韩国的产业结构回归模型为:Gv=-0.002479+0.069290G1+0.308469G2(-1.072753)(5.865694)(11.77314)+0.693907G3+[AR(1)=0.402986](13.94545)(2.273233)R2=0.986505 D.W=1.878896亚洲的产业结构回归模型为:Gv=0.000736+0.431626G2+0.526373G3(0.305609)(15.19700)(7.757146)R2=0.967214 D.W=2.636709根据各国数据的平稳性检验,综合来看1982年以来的数据较为平稳,所以以各国1982—2008年的数据得出各国的产业结构回归模型。模型中括号内的数字为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以上模型的参数都可以通过t检验,调整后的判决系数R2都接近1,这说明模型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具有整体的解释意义。

D-W统计量都接受检验,这说明回归方程的残差项已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因此,以上方程的参数估计在统计意义上是可置信的。

由计量结果可见,中国的现期总产值不仅受到现期的三个产业部门产出量的影响,还受到前期总产量的影响。但每个产业对总产值的产出弹性是稳定的。中国仍然处于后工业化时期,第二产业仍然是经济增长的支柱,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仍然超过第三产业。但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与第一产业逼近。对日本的情况进行计量分析,发现模型中第一产业的回归系数对产出没有明显影响,这与日本是一个耕地面积少、工业化程度高的发达岛国有关,第一产业对其经济增长的贡献很小,其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增长,而且日本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远高于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且日本经济增长与生产总值的前期数值关系不大。韩国的三大产业对总产值的产出弹性的影响是稳定的,与中国的情况一样,韩国的总产值的弹性也受前期总产值的影响。从韩国的三大产业看,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比第二、第三产业小,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超过第二产业的两倍。韩国的本期经济增长同样受经济总产值前期数值的影响。

将中国的回归方程与其他两国相比,发现中国的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还远小于日本和韩国,其值不到日本第三产业贡献率的1/2,韩国第三产业对经济贡献率的1/3。

三、结论与建议

1.适当放宽对服务业的管制,完善服务业的竞争机制

在1997—2002年这一轮经济衰退中,我国的服务业一度加快了发展速度,为中国经济走出困境贡献了相当的力量。不过最近几年的服务业产值并没有保持这样的上升势头。服务业的高壁垒和高管制是重要原因,我国的金融、文化娱乐、医疗、教育等重要服务行业都有很高的准入门槛,这严重阻碍了资金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入。

如果这些重要领域不能对民间资本充分开放,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就将很难提升。而想要打破这种局面,首先就是打破管制、破除垄断。在我国经济已经高度市场化的今天,应该逐步放开对这些行业的严格管制。我们要积极参与服务贸易及国际投资的双边、多边合作,拓展合作范围、提高合作层次。要有步骤、有计划地扩大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同时要不断引导境外的服务业积极向内地转移,不断提高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

2.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就业率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国呈现出高失业的现象,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提高就业水平十分有益。如果从中国经济转型的宏观大局看,生产性服务业将是下一步发展的重点。在中国的低端制造业萎缩后,更多企业应该升级或者转型,也就是重点拓展微笑曲线的两端或“软三元”,最终提高中国经济的整体水平。但是需要注意防止步入服务业的弊端,过度发展无就业增长的服务业。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发展一些初级形态的服务业也同样重要,在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能使更多底层人群获得更多就业机会。

3.加快现代服务业专业人才的培养

要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在现有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现代服务业紧缺的专业,培养紧缺型的人才。加强岗位职业培训,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建立现代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建立完善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培养复合型、国际型的服务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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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恕立,胡宗彪.我国服务贸易和服务业经济协同发展的实证研究:1985—2006[J].国际贸易问题,2006(4).

中日经济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 日本对华的经济援助(以下简称ODA)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给两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6年日本发表对华ODA白皮书,称在2008年全面停止对华ODA,而学术界对日本对华ODA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期望在一个中正的立场分析日本对华ODA对两国的作用进行客筧鄯治觥? 【论文关键词】 ODA 政治 影响 一、日本对华ODA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接受了来自24个国家的经济援助。从1979年开始,经过28年的援助,日本成为中国的最大援助国,总援助资金占所有对华援助国家资金的60%以上,而中国,也是日本对外援助中最大受援国。日本对华ODA长期以来被视为中日友好的重要象征,但因为各种原因并不为大多数国人所知。近年来,随着两国政治关系的日趋冷淡及其自身出现的重大变化,日本对华ODA日渐成为我国媒体和大众关注的焦点。 日本对华OAD以有偿资金合作旧元贷款、无偿资金合作和技术合作等三种形式为主。自1979年以来的28年中,日本对华ODA总额约达33,000亿日元(协议额:约合1,649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2003年度在内的对华日元贷款(含2000年度提供的特别日元贷款)的协议总额达到30,471亿8,100万日元,占ODA总额的91.6%;截至2007年度,无偿援助为1416亿日元,占ODA总额的4.3%;截至2007年度技术合作为1385亿日元,占ODA总额的4.1%。中方实际使用日元贷款19400亿日元,由此可见,日元贷款是日本对华ODA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二、日本对华ODA对中日两国的作用分析 1.日本对华ODA对中国的作用与影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日本政府的对华ODA,对中国的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不可抹煞的巨大作用。可以说,不了解日本的对华ODA,就不能了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日关系史。对中国来说,日本对华ODA的作用和影响主要有: (1)日本对华ODA对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作用。日本是最早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的国家,由此打开了中国引进外国资金发展经济之门。同时,日本也是提供政府贷款数额较多的国家,贷款协议累计额占外国政府对华贷款总额的60%以上,在所有24个对华提供政府贷款的国家和地区性金融机构中金额最大。 近20多年来,日元贷款己成为中国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其年平均数额大约占中国国家基本建设预算的20%左右,最高的年份曾达到40%以上。以第四次日元贷款为例,年平均数额为1933亿日元,超过日本对印尼日元贷款年平均1800亿日元的规模,居日元贷款受援国首位。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底,日本政府总共向我国提供了约合474亿美元的优惠日元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贷款,其对华援助规模超过了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 (2)日本对华ODA缓解了国内经济增长的“瓶颈”。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许多基础设施都由日本援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等的建设资金均来自日元贷款。武汉钢铁集团和宝山钢铁集团等企业的设备引进中也使用了日元贷款。仅是在长江上就有五座大桥出自日本的经济援助。在中国电气化铁路总长度13000公里中有大约4600公里(相当于35.4%的比率)利用日元贷款建成;在中国大约470个大型泊位中有大约60个泊位(相当于12.%的比率)利用日元贷款建成。 (3)日本对华OAD还在农业开发、环保、扶贫、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1980年开始,日本对中国在医疗保健、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和教育等基础生活领域以无偿援助的形式开展了援助,支持了中日友好医院等一批项目。1988年,中日友好条约10周年时,竹下登访问中国,签订日中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协议,日方出资105亿日元,1996年5月,该中心开始运行;1999年,日本提供160亿日元无偿援助在中国100个城市建立环境情报计算机网络系统;日本在2001年10月制定了“对华经济协力计划”。按照该项计划,对华援助的重点领域从以往重视沿海 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转向环境保护、提高内陆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社会开发、人才培养、健全制度、技术转让等方面,日元贷款的重点领域随之改变。就在2011年10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与日本首相小泉会晤时,还对日本的对华经济援助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日元贷款对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和人民 对日本的援助是有充分的认识和很高的评价的,并不存在所谓“不知道感激”的问题。 2.日本对华ODA对日本的作用与影响。对日本而言,对华ODA除了出于感情和经济弥补以及人道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从始至终贯穿着日本自身利益的考虑。事实上,日本从对华ODA中也获得了很大好处。 (1)通过对华ODA,日本获得巨大的政治、安全、外交利益。首先,美日在20世纪70年代恢复对华正常外交关系是基于“反霸”这一共同国家利益的原因,为此美日实施了“联中抗苏”的战略,这一战略一直持续到冷战结束。日本向中国提供经济援助就是这一战略的体现,目的是通过经济合作,适当增强中国的经 济实力,使之成为抵御苏联威胁的天然屏障。日本认为,中国经济的不稳定会导致政治上的动荡,有倒向苏联的可能,而中国经济的稳定有利于保持中苏之间现有的“不战不和”的关系。这样,日本就可以借助中国的实力与苏联抗衡。因此,日本政府力排众议,决定向中国提供大规模的日元贷款。结果,日本通过提供援助,不仅提高了中国实力,增强了对抗苏联的力量,也有利于美日东亚战略的实 现及日本本国的安全。 (2)通过对华ODA,日本获得巨大经济利益。日本对中国的经济援助不仅对维持两国的友好交往产生积极影响,它本身也从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获得很大好处。20世纪70年代,日本遇到了石油危机,日本国内物价狂涨,中国把大量石油和煤炭出口到日本,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日本的能源危机。20世纪80年代,中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而这时日本恰恰出现了资金剩余。20世纪90年代,这种互补关系越来越明显,日本经济出现泡沫崩溃而陷入了萧条,而中国恰恰在快速增长,增加了进口需求。这为日本企业的发展和日本经济的复苏提供了良好条件。而对华ODA恰恰是日本打开中国市场,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一把钥匙。 (3)ODA大量用于中国西部开发与环境治理,也有利于日本的环境保护和建立其环境援助大国的地位。 由于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且北半球温带季风自西向东先后吹过中、日领土。因此,中国,特别是中国西部环境脆弱地区(如黄土高原) 的环保危机,将直接威胁日本本土的自然环境。日本政府在1991年东京国际会议上发表了《地球环境东京宣言。行动计划》;在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特别会议上提出“支援面向21世纪的环境与开发”的政策构想,承诺五年内提供9000~1万亿日元的环保援助;到1996年已拨款9796亿日元,提前一年完成所承诺的数字指标;在1997年12月京都会议上努力促成与会各国签署了关于削减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日本还先后两次主持召开“非洲开发会议”,提出以 人道主义、环境保护、相互依存、经济开发为理念的“新开发援助战略”和“东 京行动计划”,得到经合组织开发援助委员会(OAC)成员国的一致赞同,成为国际社会援助非洲的指导性政策方针。日本加强环保OOA是想在政治、安全以外的国际事务上掌握主动权,为在国际新秩序中发挥主导作用打下坚实而广泛的基础。外务省地球环境大使赤尾信敏对此毫不隐讳:“地球环保事业迄今为止尚无发挥主导作用的国家……不管是哪一国,只要对这一事业做出最大贡献,就理 所当然地居于领导地位。”正是出于这一目的,中国成为日本谋求环保OOA领导大国地位的主要实施对象,而对华环保援助对日本提高国际地位有着明显作用。 三、冷静看待日本对华ODA的终结 从2011年开始,日本大幅削减对华援助金额。与此同时,日本经济长期低迷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全面调整其对华援助政策。21世纪以来,用于政府开发援助的预算总额不断减少。 我们要看到,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日本对华ODA退出历史舞台,是早晚都要到来的事情,也是符合中日经济健康发展基本逻辑的历史趋势。金熙德曾经表示:“日本最终彻底停止对华经济援助是很自然的事情。如果这种双方政府间的经济合作能够转化成为一种双赢互利的良性互动模式,既有利于中国借鉴日本的先进技术及经验,又有利于日本企业开拓中国市场,那将有利于两国关系发展。”其实,不单单是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国家也已经减少了对华援助。中日关系发展到今天,中国应该做好准备,争取和日本政府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好日本对华ODA的相关问题。 20世纪60年代,中国曾经遭受苏联一夜之间撤走所有专家、撕毁所有合约的冲击,然而中国政府和人民顶住压力,艰苦奋斗,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此一时,彼一时,今日中国的国力与那个年代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伴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日益丰厚和外资的不断涌入,现在每年不到10亿美金的日本对华ODA,其影响力可以说已经越来越微不足道。因此,我们不必有过激的反应,应该以大国风范和平常心待之。 今后,我们在欢迎和接受外国经济援助的同时,仍将坚持自力更生的基本国策。正如李肇星部长在回应日本政府有意终止对华援助时所说:“没有日本援助,中国也行。”他又强调,“中国人民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智慧、决心和自信,建设自己的国家。” 参考文献: 蒋立峰主编:《21世纪中日关系发展构想》,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8月版 余杰:《铁与犁——百年中日关系沉思录》,长江文艺出版社,2006年6月版

中日经济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 日本对华的经济援助(以下简称ODA)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给两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6年日本发表对华ODA白皮书,称在2008年全面停止对华ODA,而学术界对日本对华ODA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期望在一个中正的立场分析日本对华ODA对两国的作用进行客筧鄯治觥? 【论文关键词】 ODA 政治 影响 一、日本对华ODA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接受了来自24个国家的经济援助。从1979年开始,经过28年的援助,日本成为中国的最大援助国,总援助资金占所有对华援助国家资金的60%以上,而中国,也是日本对外援助中最大受援国。日本对华ODA长期以来被视为中日友好的重要象征,但因为各种原因并不为大多数国人所知。近年来,随着两国政治关系的日趋冷淡及其自身出现的重大变化,日本对华ODA日渐成为我国媒体和大众关注的焦点。 日本对华OAD以有偿资金合作旧元贷款、无偿资金合作和技术合作等三种形式为主。自1979年以来的28年中,日本对华ODA总额约达33,000亿日元(协议额:约合1,649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2003年度在内的对华日元贷款(含2000年度提供的特别日元贷款)的协议总额达到30,471亿8,100万日元,占ODA总额的91.6%;截至2007年度,无偿援助为1416亿日元,占ODA总额的4.3%;截至2007年度技术合作为1385亿日元,占ODA总额的4.1%。中方实际使用日元贷款19400亿日元,由此可见,日元贷款是日本对华ODA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二、日本对华ODA对中日两国的作用分析 1.日本对华ODA对中国的作用与影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日本政府的对华ODA,对中国的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不可抹煞的巨大作用。可以说,不了解日本的对华ODA,就不能了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日关系史。对中国来说,日本对华ODA的作用和影响主要有: (1)日本对华ODA对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作用。日本是最早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的国家,由此打开了中国引进外国资金发展经济之门。同时,日本也是提供政府贷款数额较多的国家,贷款协议累计额占外国政府对华贷款总额的60%以上,在所有24个对华提供政府贷款的国家和地区性金融机构中金额最大。 近20多年来,日元贷款己成为中国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其年平均数额大约占中国国家基本建设预算的20%左右,最高的年份曾达到40%以上。以第四次日元贷款为例,年平均数额为1933亿日元,超过日本对印尼日元贷款年平均1800亿日元的规模,居日元贷款受援国首位。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底,日本政府总共向我国提供了约合474亿美元的优惠日元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贷款,其对华援助规模超过了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 (2)日本对华ODA缓解了国内经济增长的“瓶颈”。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许多基础设施都由日本援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等的建设资金均来自日元贷款。武汉钢铁集团和宝山钢铁集团等企业的设备引进中也使用了日元贷款。仅是在长江上就有五座大桥出自日本的经济援助。在中国电气化铁路总长度13000公里中有大约4600公里(相当于35.4%的比率)利用日元贷款建成;在中国大约470个大型泊位中有大约60个泊位(相当于12.%的比率)利用日元贷款建成。 (3)日本对华OAD还在农业开发、环保、扶贫、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1980年开始,日本对中国在医疗保健、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和教育等基础生活领域以无偿援助的形式开展了援助,支持了中日友好医院等一批项目。1988年,中日友好条约10周年时,竹下登访问中国,签订日中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协议,日方出资105亿日元,1996年5月,该中心开始运行;1999年,日本提供160亿日元无偿援助在中国100个城市建立环境情报计算机网络系统;日本在2001年10月制定了“对华经济协力计划”。按照该项计划,对华援助的重点领域从以往重视沿海 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转向环境保护、提高内陆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社会开发、人才培养、健全制度、技术转让等方面,日元贷款的重点领域随之改变。就在2011年10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与日本首相小泉会晤时,还对日本的对华经济援助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日元贷款对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和人民 对日本的援助是有充分的认识和很高的评价的,并不存在所谓“不知道感激”的问题。 2.日本对华ODA对日本的作用与影响。对日本而言,对华ODA除了出于感情和经济弥补以及人道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从始至终贯穿着日本自身利益的考虑。事实上,日本从对华ODA中也获得了很大好处。 (1)通过对华ODA,日本获得巨大的政治、安全、外交利益。首先,美日在20世纪70年代恢复对华正常外交关系是基于“反霸”这一共同国家利益的原因,为此美日实施了“联中抗苏”的战略,这一战略一直持续到冷战结束。日本向中国提供经济援助就是这一战略的体现,目的是通过经济合作,适当增强中国的经 济实力,使之成为抵御苏联威胁的天然屏障。日本认为,中国经济的不稳定会导致政治上的动荡,有倒向苏联的可能,而中国经济的稳定有利于保持中苏之间现有的“不战不和”的关系。这样,日本就可以借助中国的实力与苏联抗衡。因此,日本政府力排众议,决定向中国提供大规模的日元贷款。结果,日本通过提供援助,不仅提高了中国实力,增强了对抗苏联的力量,也有利于美日东亚战略的实 现及日本本国的安全。 (2)通过对华ODA,日本获得巨大经济利益。日本对中国的经济援助不仅对维持两国的友好交往产生积极影响,它本身也从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获得很大好处。20世纪70年代,日本遇到了石油危机,日本国内物价狂涨,中国把大量石油和煤炭出口到日本,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日本的能源危机。20世纪80年代,中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而这时日本恰恰出现了资金剩余。20世纪90年代,这种互补关系越来越明显,日本经济出现泡沫崩溃而陷入了萧条,而中国恰恰在快速增长,增加了进口需求。这为日本企业的发展和日本经济的复苏提供了良好条件。而对华ODA恰恰是日本打开中国市场,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一把钥匙。 (3)ODA大量用于中国西部开发与环境治理,也有利于日本的环境保护和建立其环境援助大国的地位。 由于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且北半球温带季风自西向东先后吹过中、日领土。因此,中国,特别是中国西部环境脆弱地区(如黄土高原) 的环保危机,将直接威胁日本本土的自然环境。日本政府在1991年东京国际会议上发表了《地球环境东京宣言。行动计划》;在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特别会议上提出“支援面向21世纪的环境与开发”的政策构想,承诺五年内提供9000~1万亿日元的环保援助;到1996年已拨款9796亿日元,提前一年完成所承诺的数字指标;在1997年12月京都会议上努力促成与会各国签署了关于削减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日本还先后两次主持召开“非洲开发会议”,提出以 人道主义、环境保护、相互依存、经济开发为理念的“新开发援助战略”和“东 京行动计划”,得到经合组织开发援助委员会(OAC)成员国的一致赞同,成为国际社会援助非洲的指导性政策方针。日本加强环保OOA是想在政治、安全以外的国际事务上掌握主动权,为在国际新秩序中发挥主导作用打下坚实而广泛的基础。外务省地球环境大使赤尾信敏对此毫不隐讳:“地球环保事业迄今为止尚无发挥主导作用的国家……不管是哪一国,只要对这一事业做出最大贡献,就理 所当然地居于领导地位。”正是出于这一目的,中国成为日本谋求环保OOA领导大国地位的主要实施对象,而对华环保援助对日本提高国际地位有着明显作用。 三、冷静看待日本对华ODA的终结 从2011年开始,日本大幅削减对华援助金额。与此同时,日本经济长期低迷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全面调整其对华援助政策。21世纪以来,用于政府开发援助的预算总额不断减少。 我们要看到,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日本对华ODA退出历史舞台,是早晚都要到来的事情,也是符合中日经济健康发展基本逻辑的历史趋势。金熙德曾经表示:“日本最终彻底停止对华经济援助是很自然的事情。如果这种双方政府间的经济合作能够转化成为一种双赢互利的良性互动模式,既有利于中国借鉴日本的先进技术及经验,又有利于日本企业开拓中国市场,那将有利于两国关系发展。”其实,不单单是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国家也已经减少了对华援助。中日关系发展到今天,中国应该做好准备,争取和日本政府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好日本对华ODA的相关问题。 20世纪60年代,中国曾经遭受苏联一夜之间撤走所有专家、撕毁所有合约的冲击,然而中国政府和人民顶住压力,艰苦奋斗,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此一时,彼一时,今日中国的国力与那个年代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伴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日益丰厚和外资的不断涌入,现在每年不到10亿美金的日本对华ODA,其影响力可以说已经越来越微不足道。因此,我们不必有过激的反应,应该以大国风范和平常心待之。 今后,我们在欢迎和接受外国经济援助的同时,仍将坚持自力更生的基本国策。正如李肇星部长在回应日本政府有意终止对华援助时所说:“没有日本援助,中国也行。”他又强调,“中国人民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智慧、决心和自信,建设自己的国家。”

中日经济论文第6篇

(1)中日双边贸易增速有所放缓,且中国对日本贸易逆差迅速扩大,中日贸易占中国外贸总量的比重趋于下降。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中日贸易增速分别为16.20%、31.1%、25.7%、9.9%、12.42%、13.8%。中日贸易的增速明显落后于中国同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的增长速度。如从2001年至2007年,中国同欧盟的贸易额由766.2亿美元增至3273.3亿美元,增长4.27倍,年均增速为23%;中国同美国的贸易额由804.8亿美元增至3020.8亿美元,增长3.75倍,年均增速为20.7%;中国同韩国的贸易额由359.1亿美元增至1598.98亿美元,增长4.45倍多,年均增速为23.8%。同期中日贸易额由878亿美元增至2360.2亿美元,仅增长了2.69倍,年均增速为15.2%,远落后于上述3家对华贸易的增长水平。日本在中国对外贸易中重要性趋于下降。同时,中日贸易失衡趋于加剧。中国对日本贸易逆差迅速扩大。2001年以来,中国方面年年逆差,且中国方面逆差呈逐年扩大之势。2002年中国方面逆差50.31亿美元,2007年增至318.79亿美元,中方逆差5年增加5倍之多。中日双边贸易的变化使得中日贸易依存情况发生改变。近年来中日贸易对中国的分量下降,而对日本的分量显升。直到2003年,日本连续11年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对中日贸易的依赖大于日本对中日贸易的依赖。2004年起,日本在对华贸易落在欧盟、美国之后,居第三位。中日贸易量占中国外贸总量的比重逐年减少,从1993年的20%降至2002年的16.4%,再降到2006年的11.8%。

(2)商务环境尚不够理想。中国与日本同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但日本却不能公正地依照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处理中日贸易问题。日本违反平等互惠原则,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关税与非关税的贸易壁垒阻碍中国商品对日本的自由贸易。日本针对中国商品征收高关税,并通过管理程序复杂、透明度不高的关税配额限制中国对日贸易的正常开展。此外,日本实行的进口许可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阻碍贸易的做法。近年来,日本屡次与中国发生贸易纠纷。特别是针对中国输日农产品。

(3)日本对华技术贸易规模小、技术含量低。这个问题在中日经济关系发展中一直存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就对这一问题仔细研究过。20年后的今天,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日本为了抑制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确保日本在经济、技术领域占优势。因此,日本在技术转让上设置过多的人为障碍,限制对华技术出口。

(4)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出现波动。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就开始显现严重萎缩的势头,不仅合同数不断减少,而且合同金额也大幅下降。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严重萎缩,既导致了其在中国全部外来直接投资中比重下降,也致使其在日本全部对外直接投资中比例降低。

2政治障碍影响中日经济关系发展

目前中日经济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根源在于中日两国间政治关系。而中日政治关系出现问题的根源在于日本的对华政策和日本对历史问题的处理。日本对华防备心理严重。日本将中国视为战略上的潜在对手和假想敌。日本抑制中国经济发展速度,以确保日本在经济、技术领域占优势的意图十分明显。最明显之处就是日本对华技术合作几十年没有大的发展,而且日本对华投资很少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国际关系学者琼•斯佩罗认为,国际经济关系就是国际政治关系。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国家间政治关系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国家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性。“只有国家战略关系是在和平关系的范畴内,经济利益关系才有可能决定战略关系的性质是合作为主还是竞争为主。”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始终是以中日国家间政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为前提的。1960年8月27日,总理在会见日中贸易促进会负责人铃木一雄时提出了“对日三原则”:政治三原则(不要敌视中国,不要制造“两个中国”,不要阻挠中日关系向正常化方向发展);贸易三原则(政府协定,民间合同,个别照顾),强调贸易三原则服从政治三原则,明确提出政治与经济不可分的原则。事实上,回顾中日经济关系发展的历史,我们很容易发现两国的政治关系在经济关系中的举足轻重作用。20世纪70年代,中日关系正常化使得中级经济关系迅速发展。1978年《中日友好条约》的签订,“结束了中日过去七八十年不幸的历史,从政治上开辟了两国之间长期友好关系。”20世纪80年代,中日经济关系保持了健康、良好的发展。冷战结束后,日本大国意识抬头,对华外交出现“高姿态化”趋向。日本有关“中国”甚嚣尘上。日本通过将经济援助政治化等一系列措施希望能延缓中国经济的发展。自2001年以来,由于日本首相小泉在参拜靖国神社问题特别是在上不断挑战中国国家安全的利益底线。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中日两国间政治关系进入冷冻期。漫长的中日政治关系冷冻期造成了中日关系别引人注目的“政冷经热”现象。但是,长期的“政冷”腐蚀着“经热”。两国政治关系的冷淡使得中日战略层面的经济合作可望而不可及,许多大项目的运作也受到影响和干扰。

3未来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两国政府的共同努力

中日政治关系的冷淡对中日经济关系的伤害,是两国都不愿意看到的。中国政府始终对中日政治关系极力维护,避免两国经济关系的降温。中国方面在政治上采取了克制态度,始终致力维护中日友好关系的大局。另一方面,中国基本上以“政经分离”的方针对待中日经济关系,将“政冷”对“经热”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同样,日本国内的有识之士也认识到了中日经济关系对于双方未来发展的重要性而积极地为维护中日经济关系大局而努力。2006年10月,日本首相安倍对中国进行了“破冰之旅”,一举打破了5年来两国政府首脑不进行互访的僵局,双方同意建立战略互惠关系。安倍还提出“要让中日关系政治经济两个轮子都转动”的主张,以结束中日关系“政冷经不热”的不正常状态。2007年4月,总理对日本进行了“融冰之旅”,双方就推动中日关系全面稳定发展和进一步扩大贸易、投资、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了共识。为落实两国政府首脑达成的共识,双方已建立由日本经济产业相和中国国家发改委主任之间的高层对话机制,就能源问题的合作与协调展开对话与协商。两国还正在磋商建立高层经济对话机制,以就整个经济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对话,推动两国经济关系的持续强劲发展。2007年12月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日首次经济高层对话是中日双方希望以经济合作夯实政治关系的一次努力。双方确认中日经济关系是“双赢”关系。12月底,日本新任首相福田康夫进行了对华访问。福田访华凸显了日本政府对于改善中日关系的热心。

总体上看,中日经济互补性依然很强,中日两国政府和人民都愿意看到中日经济关系保持稳定并快速发展的格局。因此,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前景依然是非常光明的。

参考文献

[1]缪开金.日本对华战略与中日经济关系[J].亚非纵横,2006,(1).

[2]尹承德.中日经济关系的新变化[J].中国经济时报,2007,(8).

中日经济论文第7篇

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东亚国家主要奉行基于最惠国待遇(MFN)的单边自由化政策,是支持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力量。东亚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基于市场力量而不是政府间的制度安排。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改变了东亚国家的政策取向,区域经济一体化步入制度性安排的快车道。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建立了领导人定期会议制度(简称10+3),形成了东亚区域合作机制。中日韩都是在东亚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三国在10+3框架内开展对话与协调,对促进三国之间的合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2年11月,三国领导人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会晤,同意适时启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可能性的研究。这对促进三国经济合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东亚区域经济融合具有积极意义。 一、全球地区主义发展的新趋势 (一)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区域内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重越来越大 20世纪90年代,全球兴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截止2001年底,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通报的区域贸易协议(RTA)已经达到了179个。WTO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参加了一个或多个RTA,RTA成员间贸易已占2001年全球贸易的43%。 国家之间通过自由贸易协议促进经济融合往往是基于多种动机,例如,依靠经济融合来防止可能产生的政治或军事冲突;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扩大内部市场,吸引外来投资,增强国际竞争力;小国借助地区组织增强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地位;通过有约束力的自由贸易协议锁定或推进国内改革。关于区域自由贸易安排是否能实现各国最初的目标,很难得出一致的答案,实际上有一些自由贸易协议已经是名存实亡。然而,在全球范围内新的区域贸易安排还在不断增加,其动力不仅来自成员国本身的利益,而且来自外部的压力。因为多边贸易体系并不能保证所有国家都可以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目前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两个最大贸易集团的区域内贸易已经占全球贸易的1/3,而且,欧盟将通过接纳新成员继续扩大区域内市场。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基础,经济一体化将扩大到整个美洲,形成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正在形成的两个更大的贸易集团的内部贸易已经超过全球贸易的40%(表1)。各国为了避免受到两大贸易集团贸易转移的损害,或者寻求进入这两大市场的捷径,纷纷寻求区域合作伙伴,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地区主义的多米诺效应。表1 10+3与各主要区域贸易集团的比较(%) (待发)注:东盟+中日韩1995年和2001年的区域内出口比重使用的分别是1996年和2000年的数字。 (二)在多哈回合中寻求分享贸易自由化成果的努力 世界贸易组织接受西雅图会议失败的教训,在启动多哈回合谈判时增加了发展的议题和内容,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分享贸易自由化利益的强烈要求。然而,从目前谈判进展情况看,欧盟和美国似乎并不想就发展中国家关注的农产品贸易等重大问题达成妥协,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能否在谈判成果中得到体现还存在着不确定性。不仅如此,乌拉圭回合的成果也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例如,纺织品贸易协议(ATC)的执行一再被拖延,而且由于进口国采取新的技术壁垒,贸易自由化的成果被打了折扣。如果多边贸易机制不能充分发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作用,不能使发展中国家分享贸易自由化的成果,更多的国家将转向诉诸地区主义,借助区域贸易自由化来促进和补充多边贸易机制的作用。 (三)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和内容正在发生变化 过去,区域贸易协议成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欧盟的成员都是发达国家,南方共同市场、东盟、东南非洲共同市场等则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如果APEC不能算是真正的区域经济组织的话,NFTA是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区域组织。现在越来越多的RTA对话或谈判是在不同发展水平,甚至跨洋国家之间进行的(如欧盟国家、日本与墨西哥之间)。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各国在选择区域合作伙伴时,地缘经济、地区安全和全球经济战略等因素似乎显得更为重要。 RTA有多种形式,其中以自由贸易区(FTA)为核心的制度安排越来越多地被各国所采用。新的自由贸易协议大多超出了货物贸易的范围,服务贸易、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技术合作等内容适应了各国扩大合作领域的需要。因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不仅表现在相互贸易的扩大,而且贸易与跨境投资(FDI)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密 切。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投资建立生产网络,产业内贸易和公司内贸易成为扩大国家之间相互贸易新的动力。因此,通过实行区域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是相关国家的重要政策选择。 (四)地区主义的经济效应:贸易创造还是贸易转移 对地区优惠贸易安排经济效果的评价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通过理论分析和列举案例,有些学者认为RTA的贸易创造效应十分明显,而有些学者则强调不应忽视RTA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实际上地区优惠贸易安排的利益和成本,或者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效应几乎是同时存在的,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都希望获得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好处,而担心受到贸易转移的损害也成为各国争相与其它RTA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动力。尽管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不断地规劝各国不要让区域贸易安排成为多边自由化的“绊脚石”,但欧盟和NAFTA还在继续扩大贸易集团的范围,在现实面前,他们的说教似乎显得苍白无力。对于各国决策者更有用的建议是,在追求区域贸易安排的经济效率时如何尽量减少贸易转移和原产地管理的成本。 二、东亚区域经济合作步入快车道 长期以来,东亚一直是全球制造基地,出口高度依赖欧美市场,区域内贸易发展相对缓慢。虽然90年代东亚区域内贸易比重有所提高,但与欧盟单一市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以美国为核心市场不同,东亚地区内部贸易的扩大主要依靠产业转移所导致的生产链和价值链延长。日本和新兴工业经济将不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业和生产环节向东亚其他国家转移,扩大了东亚国家相互间元器件和零部件的贸易。日本在资本品和关键零部件生产方面继续保持领先,而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生产、组装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东亚产业分工格局的变化密切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同时也加剧了相互之间的竞争。由于日本调整结构、扩大内需不见成效,新兴市场经济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大伤元气,东亚区域内市场发展放慢,在与欧美两大贸易集团的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现实的压力迫使东亚国家重新考虑多边和双边贸易政策,扩大内部市场规模是许多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动力之一。 (一)中国的积极立场为东亚区域内发展自由贸易关系注入了新的动力 东亚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政治关系复杂等因素始终是建立区域自由贸易关系的障碍,各种双边、多边FTA方案的研究和谈判进展缓慢。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占全球进口和出口市场的份额不断扩大,并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流入。东亚其他国家希望分享中国发展带来的机遇,同时也担心在本国市场和第三国市场上与中国之间的竞争。中国的发展需要政治和经济相对稳定的周边环境,为了消除东亚国家对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崛起的疑虑,通过与东亚各国发展自由贸易关系,开创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新局面,2000年1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东盟—中国峰会上,中国总理朱镕基主动建议研究东盟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举行的东盟—中国峰会上,领导人接受了专家组的建议,就开始FTA谈判达成共识。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的东盟—中国峰会上,签署了《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在发展区域自由贸易关系问题上的积极立场推动了东亚各国建立区域内和跨区域FTA的进程:2002年1月,日本与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并且在“10+3”会议期间与东盟就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CEP)和开展双边FTA谈判发表了联合声明;韩国与智利在经过长达4年的谈判之后,也在2002年10月签署了双边FTA协议,正在与新加坡进行双边自由贸易谈判,同时也在探索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 (二)三个“10+1”是否最优的选择 按照目前的情况,东亚的区域经济合作有可能形成所谓“轴心轮幅”模式,即中日韩分别与东盟建立FTA,东盟成为区域合作的轴心,而中日韩作为轮幅国,相互之间没有建立自由贸易关系。就地缘经济和贸易关系看,中日韩之间的经济联系显然比三国与东盟之间更加密切(图1)。“轴心轮幅”模式至少对中日韩三国来说,不是最优的选择。虽然三国可以分别获得与东盟建立FTA的好处,但三国之间不仅不能得到自由贸易的利益,而且相互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可能受到贸易转移的损害。图1 中日韩相互出口额占自身出口总额的比重(%) (待发)图2 中日韩与东盟相互出口额占自 身出口总额的比重(%) (待发)注:左图正中间的数字代表中日韩三国的区域内出口比重。 数据来源:WTO,东盟秘书处。 对于东盟来说,作为轴心可以通过与中日韩分别建立FTA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吸引更多的投资。不过,由于东盟内部实行“共同一致”决策原则,每一个成员均具有否决权,这大大限制了东盟秘书处的协调能力。实际上,东盟与中日韩就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谈判,并没有一个机构可以代表东盟的整体利益,而是十个东盟国家分别进行谈判,而任何一个成员谈判不顺利,都会影响其他成员的谈判进程,同时与中日韩甚至更多的大国谈判,难度可想而知。不仅如此,由于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内部尚未形成统一市场,与多国建立FTA,原产地管理的成本也会很高。 (三)中日韩应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以“10+3”框架为基础,在东亚国家之间建立全面的经济伙伴关系,对于东亚各国来说都显得越来越重要。长期以来,东亚各国实行外向型发展战略,经济增长是依靠外部需求拉动的,出口贸易对欧美市场依赖程度很高。随着欧美两大贸易集团的形成和继续向周边扩张,已经开始对东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一些国家在欧美的市场被区内成员挤占,份额逐渐缩小。1993~2001年,东亚占北美进口的份额由33.5%下降到28.5%。能否通过区域自由贸易安排扩大东亚区域内市场,直接关系这一地区稳定和发展,而在东亚区域合作进程中,大国的作用至关重要。 从经济总量看,中日韩是全球第三大经济力量(见表2)。2002年日、中、韩三国总人口为15亿,三国GDP分别居全球第二、第六和第十二位,据世界银行统计,三国GDP总量达57000亿美元,占全球的20%。2001年三国出口在全球的市场份额为11.9%,服务进口占全球服务进口总额的12.4%。此外,中日韩是全球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中、日、韩储蓄率分别为42%、30%和34%,三国现有外汇储备合计约9000亿美元,占全球外汇储备总和的40%,巨额外汇储备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本支持(由于亚洲本地缺乏发达的资本市场,这些储备大部分流向欧美地区)。中日韩经济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高度依赖区外市场。2000年对美国和欧盟的出口分别占中、日、韩出口总额的36%、46%和35%。虽然,三国相互间贸易比重已从1990年的11%上升至2001年的21%,但同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南方共同市场、东盟等区域贸易集团相比,中日韩区域内贸易均处于较低水平。表2 中日韩、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经济概况(%) (待发)注:NAFTA区域内投资的数字为1994年按流入量计算。 近年来,中日韩开始重视并积极参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虽然三国分别在谋求同各自的贸易伙伴建立自由贸易关系,不过,由于中日韩之间的制度性合作发展相对缓慢,无论在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东亚区域内,还没有形成基于共同利益的协调和讨价还价力量。这种状况与中日韩在全球和区域中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也不利于三国之间经济合作的发展。如前所述,中日韩分别与东盟或其某个成员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关系,而三国之间不加强合作和协调,不仅每个国家自身获益有限,而且无法在东亚形成可以与EU、NAFTA相抗衡的区域经济组织。因此,未来10年里,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否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日韩之间的经济合作。 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路径 (一)建立中日韩FTA符合三国的长远利益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在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时所采取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东北亚的区域经济合作,比较理想的模式是中日韩共同组成自由贸易区,这一长期目标已经得到三国政界、企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同。 一是出于扩大区域内市场规模的需要。实行贸易自由化,消除三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无疑可以扩大相互之间的贸易规模,一个更大的、相对稳定的区域内市场对于三国经济的发展都十分重要。 自90年代初以来,东亚各国对中国的出口依赖度明显上升,这其中固然有产业转移加速导致中间产品贸易量增加的因素,但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市场内部需求的扩大。目前,中国市场规模已居世界前列。2002年,中国消耗钢材相当于全球产量的1/4;消费水泥占全球产量的40%以上;高速公路居世界第 二位;电话用户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上网人数居世界第二位。中国已经确立了在未来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努力使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中国工业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将继续扩大内部市场需求,为其贸易伙伴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如果同期中国的进口能与GDP同步增长,预计2020年,中国货物进口总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中国不仅需要开发内部市场,也需要开拓外部市场。中国对北美和欧盟市场的出口依赖程度过高,面临两大贸易集团继续扩张产生的贸易转移风险,需要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自由贸易关系,实现市场多元化。 实现中日韩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对日本、韩国来说更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至少从目前来看,中国无论内部需求增加还是出口扩大都会拉动日本和韩国的出口。 二是出于促进三国结构性调整和降低调整成本的需要。目前中国、日本、韩国的经济发展都面临包括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和企业制度等方面的结构调整问题。但是结构调整需要付出代价,在一国内部进行结构调整的成本往往很高,所以不得不放慢改革的步伐。如果在三国之间建立FTA,将促进贸易和相互投资的发展,促进产业的重新布局,经济效率的提高可能部分抵消结构调整的成本,进而推动三国国内的结构调整。 在三国之间按照比较优势配置资源,既可以是产业间的,也可以是产业内的。从产业间的分工来看,日本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中国的劳动密集型农业和制造业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韩国则将介于两者之间。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会伴随区域内市场的扩大,以及来自内部和外部竞争的加剧,在三国之间重新整合、布局。从产业内的分工来看,在一些高附加值产品和规模经济效应明显的产业内,三国间将会在产业链的不同生产环节和差异化的产品间开展分工合作。 三是出于地区安全与稳定的需要。东北亚地区的长期和平和稳定是中日韩三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然而,和平实现朝鲜半岛统一,合理解决中日、韩日之间的领土争端、化解三国之间的历史积怨,需要在三国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良好关系。当今世界许多地缘相邻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或多或少是出于地区安全的考虑。中日韩三国FTA的建立,可以形成稳定的、深层次的经济联系,增进相互之间的信任,避免在东北亚地区发生政治或军事冲突。 四是出于增强在多边贸易体系中讨价还价能力的需要。欧盟、北美和东亚是全球经济实力最强的三个地区,既相互依存,也相互竞争。然而,由于日本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加上东亚国家遭受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三个地区之间的力量平衡正在发生变化,欧盟和北美的影响力迅速增强,而东亚国家由于出口过度依赖欧美市场,相互之间缺乏协调一致的立场,在多边贸易体系讨价还价中的地位在下降。通过中日韩三国建立FTA,进而实现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恢复全球地区间的力量平衡。在利益一致的领域协调立场,是加强中日韩合作关系的重要内容。在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10+3、WTO等国际舞台上,中日韩可以积极寻求共同点,加强协调与配合。例如,中日韩在推动WTO制定更为严格的反倾销规则、防止这一手段被滥用的问题上就具有共同利益。 (二)完善三国间业已建立的政府间对话、协调机制 1999年11月,在第三次“10+3”会议期间,中日韩三国首脑举行非正式早餐会,标志着三国首脑定期会晤机制的建立,随后三国财政、环境、科技、经济部长会议机制也相继建立起来。概括起来,中日韩三边合作机制如图3所示。图3 中日韩三边合作机制 (待发) 进一步完善10+3框架下的中日韩合作机制,是实现建立三国FTA长远目标的重要条件。目前,东北亚区域合作虽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看来,合作水平还不高,实质性的合作还比较少。这与现有合作机制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有一定的关系。一是民间参与不够。10+3框架下的中日韩三边合作机制是由官方主导,企业界和学术界参与的程度不高,民间要求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愿望未能得到充分反映。二是虽然形成了多个领域的部长级会晤机制,但各领域合作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良性互动,造成整个合作机制的运转效率不高。因此,加强中日韩合作的首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10+3框架下的三国合作机制(图4)。图4 改进后的中日韩合作机衉 (待发) 首先,可考虑在中韩之间建立“全面经济伙伴”关系(CEP),将原有的三边磋商机构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一揽子合作机制,以便加强各领域合作之间的关联性,使整个合作机制更加有效。例如,将某一领域的合作议题提交给一个多部门高官联席会议来讨论,工作效率会明显提高。 其次,应充分联合官、产、学三方的力量,在更多层面上开展对话合作。在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中,企业、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中日韩经济合作长期根植于民间交流,有良好的基础。应发挥民间交流的作用,采取官民并举的方式在更多层面上开展对话合作。例如,建立中日韩三边FTA要基于WTO的有关条款和充分利用10+3的框架,但在制度安排的方式、内容和时间表等方面,三国可能面临着多种选择。要提出可以为各方接受的长远方案,需要政治家的战略抉择和妥协让步,也需要企业家寻找共同利益的所在,更需要学者发挥他们的想象力,超越眼前各种利益集团的矛盾冲突,大胆地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三)在三国之间就区域贸易自由化和产业分工的关系开展合作研究 区域贸易自由化会引导各成员国之间产业的重组,这不仅涉及国家之间的利益调整,而且关系每一个国家内产业部门之间的利益再分配。由于中日韩三国经济高度依赖制造业的发展和产品出口,而且三国产业既互补又竞争,建立中日韩FTA的进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得到三国产业部门的广泛支持。三国贸易制度安排需要通过政府间谈判,但如果把产业部门利益协调的所有问题都留给政治家,谈判可能成为马拉松式的讨价还价。 在关于三国FTA的谈判开始之前,由学者和产业界的代表就贸易自由化条件下三国产业分工和重组的一些敏感问题进行对话,可能对于加快经济一体化进程具有建设性的作用。由于企业家不仅关心贸易自由化的宏观经济影响,而且更加关心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他们可能愿意与其它两国的同行交换意见。这种交流如果由研究机构来组织,学者们的参与可以起润滑剂的作用或者开拓思路的作用,避免对话成为一种商业谈判。当然,这种对话并不需要在所有部门进行,而是选择那些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对三国十分重要而且十分敏感的产业部门,例如,钢铁、石油化工、农产品(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和电信部门。虽然由学者和产业界代表参加的对话不一定能够马上达成共识,但信息交流和建设性的方案无论对参与者还是三国政府都是非常有益的,至少可以让人们知道,在通往三国FTA的道路上,还存在哪些障碍,以及克服这些障碍的难易程度和可供选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