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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理论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4 15:20:25
城市建设理论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论文第1篇

1生态城市的内涵和主要特点

1.1生态城市的内涵

生态城市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自然、城市与人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所形成的互惠共生结构。简而言之,生态城市是一类生态健康的城市。

1.2生态城市的主要特点

生态城市与传统城市比较,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1.2.1和谐性

生态城市的和谐性,不仅反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与人共生、人回归自然、自然融于城市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反映在人与人的关系上。

1.2.2高效性

生态城市能提高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尽其才、各施其能、各得其所,使物质、能量得到多层次分级利用,废弃物循环再生,使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共生关系得以协调。

1.2.3可持续性

生态城市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同时兼顾不同时间、空间,合理配置资源。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保证其健康、持续、协调的发展。

1.2.4整体性

生态城市不是单纯追求环境的优美或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整体效益,不仅重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更注重对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在整体协调的秩序下寻求发展。

1.2.5区域性

生态城市作为城乡统一体,其本身即为一区域概念,是建立于区域平衡基础之上的。而城市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只有平衡协调的区域才有平衡协调的生态城市。2中国目前的城市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2.1目前的城市状况

“九五”期间是环境保护大发展的五年,集中体现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全民族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环保措施力度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增加、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等方面。但是,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生态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全国有36%城市河段的水质为劣5类,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大气污染十分突出,受监测的341个城市中,有66.7%的城市空气质量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白色污染”仍然严重;全国城市垃圾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还不到总量的10%;城市噪音扰民十分普遍,2001年监测区域55.7%的城市噪音处于中度以上污染。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市民发生多种疾病。

2.2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环境建设的探索。1999年海南率先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生态省,2001年吉林和黑龙江又获得批准建设生态省,陕西、福建、山东、四川也先后提出建设生态省。许多城市如上海市、长沙市、宜春市、扬州市、威海市、深圳市等都先后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奋斗目标。最近几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生态学会以及他们的地方学会举办了多次全国性地方性学术讨论会,将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到了高潮。第五届国际生态城市大会于2002年8月19日至23日在深圳市召开,《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是这次大会的主要内容,将对世界城市建设与发展以及人居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3中国如何进行生态城市建设

3.1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笔者认为,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城市生态学和环境经济学为理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城市规划为蓝本,以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城市管理为手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新机制,建设经济、社会、生态三者保持高度和谐的城市。

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城市,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效的生态产业和人们的需求与愿望得到满足、和谐的生态文化与功能相整合的生态景观,实现自然、农业和人居环境的有机结合。

3.2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它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生态建设、生态恢复,还涉及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政策法规等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科技水平、人口素质、意识观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针对环境差、底子薄、人口多的国情,提出以下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3.2.1转变思想,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

从不可持续发展思想向可持续发展思想转变。其内涵包括:从追求近期的直接经济效果转向追求长期的间接经济效果;从追求单一的经济高效率转向追求经济、生态合并的高效率。这是生态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没有这个转变就不可能有忧患意识、危机感和责任感。这对决策者和企业家尤为重要。因为决策者的思想影响一片,企业家影响一个企业,企业往往是环境污染大户。我国目前的干部制度是任期制,任期内的绩效考核主要还是经济绩效。这很容易使干部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要完成这种思想转变必须把干部任期内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功与过作为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就是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自然中所处的位置和应负的环境责任,尊重历史文化,改变传统的消费方式,增强自我调节能力,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高质量运行。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除了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外,还应:(1)让市民亲身感受到环境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好处;(2)使市民形成“向自然资源索取是有代价的,污染是要付费的”的概念;(3)营造社会公德大环境,规范那些不规范的环境行为。

3.2.2加快理论研究,制定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现在可持续发展到处都在讲。但是,如果没有能够指导可持续发展实践的经济理论和具体的评价指标,又如何知道决策和实践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呢?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理论和政策都是重资源开发,以发展国民经济为主线兼顾市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因此,必须针对我国国情建立一套适用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科学理论和指标体系。

(1)生态城市应采用整体的系统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地理解城市环境、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环境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已经包括经济活动的环境效应和生态效应。也有较好的社会基础,为不少人所接受。政府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环境经济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探讨、研究,使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扩大,发展成为包括“新财富理论”的多科学、多层次、多分支、交叉性综合性学科。其领域包括工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森林经济学、海洋经济学等以及这些领域的生态经济学理论。以环境经济学和城市生态学指导生态城市建设,同时指导国民经济发展。这是一个机遇,中国应该走在世界前列。

(2)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分解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目标、结构优化目标以及效率公平目标。这些目标又应按生态城市建设的阶段(初级、过渡、高级阶段)分解为阶段性的目标,形成评价指标体系。用它在建设的各个阶段来衡量城市生态化速度与变化态势、能力和协调度。设计的指标应灵敏度高、综合性强,既有持续性指标、协调性指标,又有监测预警指标。选择指标的原则应注意因子的综合性、代表性、层次性、合理性、现实性。在生态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下来编制城市规划条例、械市建设条例和城市管理条例。

3.2.3建立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新机制

环境质量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基础和条件。环境保护是城市生态建设、生态恢复和生态平衡维持的重要而直接的手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保障。

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社会主体角度看,社会行为可分为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与公众行为。这三种行为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而不可持续发展或可持续发展都决定于这三种行为。在过去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企业、公众的行为都没有考虑到自然环境的有限性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制约,没有把自然环境纳入到经济系统中,致使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深度与广度不断增大。

政府应成为生态城市建设的主导力量,应加大力度、有效的引导、规定、维护、激励整个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行为:(1)国家应提升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实质性的参与国民经济决策活动,重大项目从初步方案拟订就应征求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队伍的建设,完善体系、加强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和敬业精神;(3)在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中设置生态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管理职能的协调和监控,以推动生态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4)强调城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制订和实施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场推进就是环境保护引入价值观念,建立和推广市场机制。通过税、费和环境产权的手段明确人与自然的关系、企业与自然的关系,配合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契约意识,以达到遏止环境滥用,促进公众和企业认识环境的使用价值、自然的生态价值和生命支持功能,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的目的。但政府应通过政策调控市场价格,既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要照顾到公众的承受力。

在公众环境意识普遍不高、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只依靠宣传教育难以遏制“边建设、边破坏”、“边治理、边污染”的情况发生,政府应该强化执法监督。有效执法监督的前提是:有一套完整、严密、可操作的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的法律综合体系,使城市生态化发展法律化、制度化;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化建设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在西方国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且公民环境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现已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议政权和环境索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随着环境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将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更有群众基础。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公众参与,应体现在环境决策参与、环境监督参与、环境投资参与和个人环境行为等方面。要真正做到公众参与,必须:(1)修订法律,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使公民明白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修改决策程序,使公众在决策过程中有参与环节;(3)培育与生态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机制。

3.2.4把握关键环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

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全面的从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各方面进行综合研究。以人为本制定战略性的、能指导和控制生态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与计划。它必须具备科学性、综合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把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生态平衡作为强制性内容。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一旦批准,必须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任何改变都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

为搞好生态城市规划应采取以下对策:(1)修改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充分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思想。(2)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机制,改变建设项目提出者、计划者、决定者、运作者同属一个体系的状况,使每个环节都能有效的得到控制。(3)建立新的城市规划过程程序,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全局的观点。(4)强调专家论证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以避免“拍脑袋工程”、“政绩工程”和“长官意志”。(5)建立公众参与的正常渠道,以提高公共决策的正确性。代表市民的最大利益和生态建设的社会公平。

生态城市规划除了常规内容外,还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1)建设生态城市首先应确定城市人口承载力,人口承载力不是指城市最大容量,而是指在满足人们健康发育及生态良性循环的前提下人口的最大限量。既要考虑人口未来增长的可能性又要考虑满足一定生活质量的人口规模合理性;既要考虑固定静态人口的分布规律,又要考虑周期性往返于城市——乡村——城市之间和城市商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动态人口分布和涨落规律。

(2)景观格局是景观元素空间布局,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景观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整体优化原则;②功能分区原则;③景观稳定性原则;④可持续发展原则;⑤活化边缘原则。

(3)城市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城市的职能和性质以及城市的基本活动方向、内容、形式及空间分布。因地制宜地按照生态学中的“共生”原理,通过企业之间以及工业、居民与生态亚系统之间的物质、能源的输入和输出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实现物质、能量的综合平衡。

(4)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开发及再生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在城市区域内建立高效和谐的物流、能源供应网,实现物流的“闭路再循环”,重新确定“废物”的价值,减少污染产生。

3.2.5突出城市个性特点,树立城市生态风尚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特有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建设条件,要尊重、研究、发扬自身的特点,根据自己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从一个或几个侧面,抓住优势,体现个性。制定实际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生态城市建设方案。融“山水城市”、“园林城市”、“花园城市”、“田园城市”、“森林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绿色城市”等于一体。既体现生态城市建设的优势,又给人们一个醒目的形象。

为有利于生态城市的建设及其成果的保护,管理者应建立制度,提倡良好的公众环境行为,形成生态城市的规矩和风尚。如:①限制甚至拒绝摩托车进城;②限制汽车数量增长、提倡公交车、使用环保车;③提倡以自行车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者以步代车;④提倡使用布袋子、莱篮子、饭盒子,拒绝“白色污染”;⑤提倡“绿色旅馆”、“绿色饭店”,禁止旅馆业提供一次性用品;⑥提倡商店与厂家结合对商品实行全程绿色服务;⑦提倡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绿色家庭;⑧有条件的城市应限制建筑高度,提倡使用洁净能源。

3.2.6重视城市间、区域间的合作

城市和区域是密不可分的。城市是区域的核心,区域是城市的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城市间,区域间不断地在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城市越发展,这种交换就越频繁,相互作用就越强。生态城市的建设特别要强调城市间、区域间的分工协作、协调发展。不仅要注重自身的繁荣,还要确保城市自身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城市的利益。

城市建设理论论文第2篇

绿色城市设计的原则是:不要轻易建造建筑,除非有绝对的必要。在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城市里,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也就是说,保护意味着对现状建筑进行扩建、改建以及移做他用。

“建或不建?保护,推倒还是重建?”这些问题困扰着建筑师。从过去可以找出许多建筑再利用、翻新、扩建的例子;在前工业城市里,一座建筑无论多有名,也需要为新的使用目的而改造(图1)。在欧洲许多城市,都会有许多经过许多世纪发展来的多种风格混合的教堂。在扩建时,旧的墙体、细部、材料都会被重新利用,并将当前风格纳入到原有质感中去。这种谨慎的做法倒是形成了一个个被后代所称颂的建筑。甚至在最为古典的帕特农神庙内,部分构件也是从一座更老的庙宇中移过来的。这种常识性的做法达成了一种充分利用稀缺资源的理想:就建筑而言,形成建筑的那些材料是难以获取的,当然就是稀缺的。在动辄大兴土木的今天,这种旧时的想法显得多么可贵。

这从建筑的角度启发了一个可持续设计的原则,就是优先考虑保护和利用以前的老建筑;如果设计一座新的建筑,则要考虑到灵活性,让建筑可以容纳更多的功能。还要考虑到建筑在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功能需要;最后,建筑应建在公共交通路线上,与现有城市设施发生联系,而且,最好以填补的形式出现在建成区内。

城市交通设计

完善的城市交通系统是构筑城市的必要条件。机动车在成为城市居民普遍的交通出行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比起厂矿集中排放污染源,庞大的机动车群更像乌压压的蝗虫,随时随地制造污染,威胁人们的生命。

对于城市设计和规划的人来说,满足城市交通需求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要满足无限制的机动车使用需求是不可能的。因为,修筑新道路不仅远远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导致新的交通量的产生,并把交通堵塞的难题转移到道路系统的其他部分,情况更加恶化。英国著名城市环境专家Buchcman就这个方向曾提出过“环境区”的概念。在他的构想中城市被划分成4500平方英尺的区域。这些区限制机动车行驶,以步行优先。区域被运输量极大的道路包围,交叉口间断少,交通顺畅。为避免机动车对城市造成破坏,Buchcman提倡交通管制,拓宽步行道的宽度,降低车速等。最后构想提出结论:当城市超出一定规模,以私人交通为主进行的城市规划设计就变得不切实际,还是更多的要依靠公共交通来解决问题。

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框架下开展工作的城市设计师和城市规划师,不会专门为私人汽车的自由通行来规划和设计城市结构。满足可持续交通的城市形态应该是为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道而设计,私人交通是作为补充考虑的。从长远来看,这将促成一场重大的变革,从而对城市设计产生深远影响;在这场变革中人们将改变生活方式,一种不再依赖私人汽车的生活方式。所以说,城市交通设计是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方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交通领域,城市规划体制才能对可持续产生最大的影响。那么,城市设计师和规划师该如何做呢?

越来越多的趋势表明,机动车出行的距离趋向于越来越远,这与城市道路建设以城市向农村的辐射越来越广泛的现象是吻合的。为了消除这样的局面,城市规划应使城市或地区内工作、服务、设施的自给自足最大化;城市布局应是密集型,而不是松散型;沿公路交通进行线性城市开发;在城市内多开发一些充满活力的中心区。

当然,在非远程出行的情况下,私人机动车通行不占优势了。目前,城市中的短途通行还是以公共交通和步行为主;自行车,这一20世纪中国老百姓解决交通的主要代步工具似乎又有卷土重来之势,只是时下蹬自行车的以年轻人居多———为了彰显一种环保、轻松、健康的生活态度。步行、公共交通、自行车俨然是私人机动车普及的抗衡力量。城市规划设计应当在减少长途出行需求的同时,致力于增加步行和自行车的使用,并将其作为城市运转的一种方式。

如果具体操作起来,城市面貌估计是如此这般:学校、商店、健康设施和工作点尽量靠近住宅,而且要有一个范围限定。从大量社会民意调查显示,以住宅社区为圆心,半径500~1000m形成的圆形范围是最理想的。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在城市中心区和住宅密集区实行步行优先,同时也鼓励自行车通行。这样就要求发展安全的步行道以及有效的自行车道,它们之间彼此依存,但互不干扰,腾出来的主要交通机动车道,应优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当然,在城市经济规模允许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城市地下交通,如地铁。同时,在开发土地方面,可试行每公顷土地,匹配建筑多少多少栋,注意,是栋,不是建筑面积,在建筑周边形成明晰和具有渗透性的街道和道路体系。步行区和住宅社区的核心,应是社区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设施中心。

对城市形态来说,实现公交、步行、自行车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意味着沿公共交通轴线集中发展。还意味着考虑公交站点之间的衔接,如鼓励步行和自行车在换乘点衔接,舍弃在换乘点设置停车场,对城市设计本着密集城市设计的原则。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早有关于此种城市规划的试行,并形成一套规划策略。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坚持在现状城市建成区和周边地区进行新的高密度城市开发,以减少机动交通的需求,从而追求密集发展的城市。根据城市开发项目的需求对城市分区进行划分,专门为城区以及办公、商业、设施、娱乐、教育、文化、娱乐等主要出行的地点进行交通设计疏导。根据城市现状和未来用地将城市用地分成三类。第一类主要为公共交通,以一个火车站为中心,通过城际交通与城镇之间联系。通过停车限制来限制人们采用私人机动车出行。对步行、自行车、残障人士来说,该类地区是最主要的通行活动地区。第二类具有公共交通服务,并具有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互通立交带来的良好可达性。区域可以主要的地铁站和公共汽车站点为枢纽中心。停车限制主要限于商务活动。第三类用地主要靠高速公路的互通式立交,没有对公共运输的需要和规划。该类用地适用于就业密度低、依赖商业运作支撑地区经济的地方。

城市有机化

可持续意味着用一种生态的标准来判断城市、要求城市、设计城市;换句话说,就是把城市类比为一个活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不但有细胞组成,而且还可以生长、衰败、死亡。

在20世纪初产生了一种看待城市的独特理论,该理论与18~19世纪发展起来的生物学关系密切。追溯其源是对工业革命导致的城市快速增长发出的回应,当然这回应是反对的回应。一直以来,建筑教育的主导思想是机械美学。不管是建筑学专业还是规划专业的人士都是在密斯、霍华德、路易斯•康的模式下成长起来的。而相应时期的大师们都沉迷于机械美学的浪漫色彩中来解决城市问题。当这种做法到了一个极致之后,新兴的思潮必将出现。很快,一种对自然界的有机规则开始应用于城市设计的领域中。这种规则追求一种在个人对环境的需求和整体对环境的需求之间取得一种完美的平衡。在北爱尔兰的格雷斯黑尔,当地人严格遵守一种有序的有机社会模式:以礼拜堂、墓地、学校、村庄绿地为中心;绿地周边以网格模式沿整洁街道布置住宅;住宅的规划设计及建造尊重自然而不是改变自然。这种乌托邦式的生活态度也许只是寄托了人们的一种理想,但这种方式为可持续发展的有机城市形态提供了典型的答案。

在现代看来,有机城市规划理论早已形成一套成熟的体系。有机城市规划的主要原则,就是通过社区的模式来构筑城市,每个社区作为独立的单元满足日常生活许多直接的需要。在城市的有机模式中,强调的是合作而不是竞争。在一个协作的社区中,每个社区的成员都是独立的。社区的组成是由各种各样的人和阶层组成,每个成员都有独特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的一些国家就遵循了这种有机的城市模式,这种充满活力的社区模式为战后百废待兴的欧洲城市提供了自我修复的前提。城市各组成部分建造得有如生命的细胞,分数个主要分区,每个分区有自己的中心。区再分邻里,每个邻里也有自身的中心。邻里再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区再细分为居住组团,组团再由最基本的单位———家庭住宅组成。这种从个体到总体共荣共存的方式充满了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之道。有机城市模式发展到今天,补充了更多的内容。

作为有机城市的象征,最为明显的是城市周边的绿化带和城区内的开放空间。这些绿地的重要性包括:土壤及植被可以作为碳吸收器;树木作为空气清新器吸收污染;绿化区可以作为动植物保护区还提供生物多样性;此外,还可以为城市提供娱乐场所,食物供应;在郊区,大量的自然景观则为城市提供了巨大的资源。丰富的自然景观为城市居民提供美学享受,同时又为地区带来经济收益。有机城市的相关形式还包括利用传统的建筑材料和与景观协调的建筑形式,让建筑作为环境的补充(图2)。城市摒弃几何学的构图方式,而是采用随意性的曲线的城市结构。从整体结构方面,有机城市的模式在城镇乡村之间及确定的中心和明确限定的区或邻里这些部分之间有着明确的边界。总的说来,有机城市发展模式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为吻合。它所采取的生态学特性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既丰富又可实现的空间。

城市片区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决策提倡公共参与,而公共对环境规划与管理的参与在片区、邻里的层面是最有效的。有人认为城市设计的主要元素是片区。

将城市划分为片区是基于古代社会自然形成的城市认可,人们在无意识的介入下发展起来的具有明显界限的邻里和片区。进入汽车时代以后,城市开始分散化,因为汽车的发展需要空间,而城市的分散化也促使人们使用汽车。一座城市想要肆意使用,必须不断开发广阔的空间。这种急性扩张必然带来一种粗线条的城市:城市土地使用性质单一,夜晚死寂的城市中心变得极不安全,房产具有高度社会阶级同度性等等。今天,这种粗放型的城市令城市设计师们开始反思,我们是否应该回归传统的城市发展原则,而片区正是这样一种值得研究的传统城市元素。

片区并没有一个标准尺度,但是它还是有明显领域感的。对人们来说,空间的组成要素是场所、路径。路径把人们的生活环境划分成不同区域,这些区域就是片区(图3)。关于片区的理论,可追溯到英国的霍华德,美国的亨利•莱特,以及克拉特郎•佩里。其中,霍华德就建议把学校放在片区的核心位置。当然,也有失败的例子,在美国的巴尔,自然景观极其丰富,却在道路两旁布置豪华别墅,这在现今中国的城市也到处可看到这种做法。在20世纪早期的美国,受交通的影响人们开始受欧洲田园的启发从而产生美国城乡规划运动。在城镇片区内,设汽车禁行区。禁行区内的建筑不沿交通路线布局。住宅围绕一个中心景观公园分布。整个步行街区规划为一个大型独立单元,其被交通道路所环绕。每户人家都是一段道路的尽端。后来,又衍生出一系列步行街区的组合,每个区都围绕一片绿地建设,并通过步行道把这些绿地联系起来。步行系统还通往学校、购物中心、社区设施,汽车不会在这些地点干扰威胁人们。

正是基于早期的尝试,后来人们才摸索出一套关于城市形式的新概念。将城市设想为大量基本单元模块组成。每个单元模块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自给自足。这让城市更加文明有序,这便是城市片区的有效设计对城市的影响。

城市街区

一座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程度与城市街区的形式相关紧密。城市街区的设计手法和区内土地利用方式都影响着城市环境质量。街区的规模和片区一样并不是界定得十分精确。在城市空间多元化的模式下,街区的长宽不应尺度过大。

在设计街区时,有三种因素要考虑。一种是街区的社会经济功能;一种是街区在城市结构中视觉和物质的作用;最后是如何使街区正常运转以及组成街区的建筑如何设计。作为城市设计师,应当关注街区在城市中所起的视觉和结构作用并通过设计改造街区能满足城市绝大多数需求。

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城市、片区、街区应朝着混合型用地发展。至于混合到什么程度,尚无定论,但有一些标准是存在人们心中的。将大规模的、喧闹的、危险的建筑放在家门口,相信无论是谁都无法接受。但人们并不排斥小型商业设施毗邻住家,因为这样会让住宅周边更有生活气息,充满活力。当然,相邻街区之间如果能共享大型的就业、教育、娱乐、购物的城市资源,则既可加强街区之间的联系,又能充分反映城市用地的平衡。说到底,街区就是城中之城,它的用地平衡反映的是整个城市作为一个整体的用地平衡。

城市街区应考虑功能多样化。如安排住宅、商店、办公用房、幼儿园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设施,进而有益于环境。尽量避免城市中出现单一街区。也就是说整个街区几乎全是住宅、商业、工业或是其他。生活在一个单一的环境里面,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有幸福感。

城市建设理论论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城市建设理论论文第4篇

几经周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虽在这次城墙坍塌事故中提供了一些档案资料的利用服务,但是由于相关部门档案意识不够强,对重建、复建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的力度不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1995年城楼重建1999年城墙复建工程的竣工资料未收集进馆。导致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没能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档案利用服务,使档案利用服务水平打了折扣。作为档案工作者每每看到充满期望的档案利用者前来,带着失望的神情离去的时候,我们深感内疚、自责。为此我们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召集全体工作人员针对此类重建、复建、改建项目资料收集难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刻的讨论、解剖,分析问题的症结,从五个方面着手,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1.1做好档案抢救性保护工作及记录历史工作

在此次城墙坍塌档案查询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套底图由于接收进馆之前存放不善,出现纸张破损、脆化现象。针对这一现状,我们立即把底图另晒制一套蓝图,折叠装盒存放。并在备考表中注明:图纸的来历、复制过程、日期。另外第一时间到现场拍摄城墙坍塌照片;收集有关报刊关于城墙坍塌事件及抢险救灾等方面的报道,利用各种载体如实记录历史事件。

1.2进一步提高对修复、加固工程档案收集的重要性的认识,贯彻落实城建档案相关法律、法规

西门城楼、城墙是兰溪老城标志性建筑;兰溪文物保护单位;城墙又是防洪工程,每年的6~7月汛期,城墙下的兰江路都被洪水淹没,水位没过2/3城墙的高度。它的修复既是还原城墙风貌,维护城市真实记忆的文化传承、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复的需要,又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生活的“五水共治”项目,是百年大计。要充分认识到:建设档案没有收集就没有利用;档案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项目档案的完整收集对项目竣工后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充分吸取1995年西门城楼重建、1999年城墙修复时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竣工资料未及时移交、收集进馆给这次抢险救灾造成一定的不便的教训。提升相关部门人员的重视程度,共同做好修复加固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217号令《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以及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对工程档案也制定了有关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分别到建设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进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档案法律意识,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

1.3加强部门协调,分清职责,制订具有操作性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方案,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对西门城楼两旁的太阳宫、九福楼进行动迁、拆除,改建为观景平台;由市水务部门对近200m范围的城墙进行加固修复。两个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工程的修复、重建工作。施工场地有交集,工程有衔接,施工人员繁杂,各主管部门要厘清各自施工单位的工作职责,把修复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修复工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项目开工之前成立由有关领导分管的工程档案管理领导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业务水平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人员网络体系,制定符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保障建设项目档案收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1.4加强城建档案资料收集业务指导工作,注重建设工程资料收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工程开工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就要启动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把业务指导和服务延伸到施工现场。首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和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获取修复、加固工程信息,专业指导人员要到施工现场,实地查看详细了解两个分项工程的建设情况,然后对工程档案归档分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在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的过程中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做到有档可查、有据可依、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1.5建设单位要及时整理、移交档案,档案机构要把好档案进口关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整理好一套自工程开工的前期资料、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竣工图资料,从各个角度拍摄的建设工程竣工照片,然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工程竣工资料时要严格审核、查验,资料材质应符合保存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要求其整改。移交的图纸要求是与工程现状相符的竣工图,严把资料进口关。

2结语

城市建设理论论文第5篇

城市建设开发资金来源可分为:国家专项补助、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城市四项费用、企业自筹资金、地方机动财力、社会集资等多种渠道。其中以城市四项费用的占比最高,内容也在随着发展不断变化。1962年前,城市建设开发资金主要靠国家投资和财政拨款。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后。对城市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大中城市的公用事业附加税、工商业附加税、房地产税统一划为市财政,保证用于公共设施、城市的公用事业不需要上缴,不可挪作他用。全国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此后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陆续出台,对资金来源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从《关于使用各种专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的几项规定》到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各地均了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资金管理通常一般由城建部门提出年计划,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协商后,报政府批准通过后执行。城建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督。自从我国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全面加大城市建设开发的投入后,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工作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持续增强。

二、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但是城建资金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项目的前期准备严重不足,存在“三边”工程现象,也就是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这样极易造成概算变随意过性大,出现超支严重;项目资金缺口和项目财务管理弱化并存,归纳起来建设开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挤占或者挪用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的问题。此类问题往往是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上级部门申报计划,在资金到位以后,没有用于城市建设开发,而是挤占挪用了。二是会计核算不符合规范。因为建设开发资金会计核算的时间性较短,可比性不大,因此很多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是由会计代管也有政人员代管的现象,严重的甚至出现过不能够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的现象。三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部分单位存在完工工程挂帐的问题,这些问题违反了有关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和法规,并存在由于利益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三、城建资金财务管理应加强的重点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城市建设开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分明显,解决的要求十分迫切,加强财务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1、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引起相关领导高度重视。

城市建设开发项目必须得到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对项目科学论证,完成资金划拨使用后,为确保专款专用,应该委派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具体城市建设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

2、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概预算以及竣工的决算管理。

管理以及审查项目的概算、预算以及竣工决算,全面加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为此一定要认真进行工程概算审查,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存在超支的,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都应该经过财政部门参与的审查和概算,在全面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才能追加投资。同时要搞好工程预算的有关审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办理和提供工程拨款以及结算的依据。对于竣工项目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查,应交财政的竣工节余资金、投资包干节余、基本建设收入都应及时上交给财政,对于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应该及时完成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工作。

3、进一步加强财务审计工作。

一是要防止城市建设开发资金收入项目的遗漏。城市开发建设资金的涉及到的征收单位很多,包括:财政、建设、国税、地税、电力、邮电、国土管理、交通、市政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审计时应结合收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防止漏征、漏缴。二是避免项目不到位问题。在征收中,要避免乱收费,也要避免征收不到位。当前造成欠征的主要原因是征收工作透明度不够,拖欠现象普遍;也存在人情网、关系网的干扰,随意越权减免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审计时,一定要结合征收计划和有关规定,对征收单位逐户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三是城建资金管理方面要重点审计执行情况以及资产的核算情况。防止资产的流失,努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如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应该确保按期归还。

对于使用中央财政国债专项资金的城市,更应当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增强还贷能力。应当深人分析地区财政状况以及城市基础投资的规模,严格遵守同中央财政确定的转贷资金数额以及期限和利率,落实好各项还贷款的来源,明确制定还款计划,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应该确保按期归还。

城市建设理论论文第6篇

【关键词】 城建;档案管理;城市文化建设

引言

在城市建设中,会存在一定的痕迹,人们可以从城市建设中感受城市的魅力,城市立体真实的还原了所属文化,标志性建筑能够反映出城市的文化,及其当时的城市理念,经过时间的推移,不同时代的理念汇总,成为城市独有的文化。城建过程中会形成城市档案,其真实的记载了城市建设中的不同文化,人们对城市文化的了解,并非简单的了解城市外貌,更要深入挖掘其内涵,城建档案则能够帮助人们更好的了解这些城市文化。

1 城市文化内涵及其与城建档案管理的关系

1.1内涵

城市,就如同一本打开的立体的书,其风貌能够表现出城市文化的本质。城市精神风貌,涵盖的内容比较多,是由包含物质环境与人文素质体现的精神面貌等在内的城市整体综合素质工程。其中,(1)、硬件因素,主要是城市体现出的物质的、人为的、直观性强的风险,是物质文明时间与空间的有机整合,也是人日常生活的舞台,充分体现了人类的聪明才智与创造能力。其主要包含城市建设群、道路铺设、交通体系、工艺雕塑、活动场所、植被绿化、环境建造、通讯设备的完善、文化体育硬件设备的建造、公益环境设施、城市空间规划及群众日常娱乐活动场所。(2)、软件因素,主要是内涵,包含精神层面的,可以通过感官体会到的熏陶与陶冶情操的人文环境。人文环境又可细分为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积淀、民情风俗传播与感染、城市文化理念的认识、道德展现、文娱活动的丰富性、全民素质教育、义务教育水平与等级、价值观、社会风气与舆论导向、群众间的和谐相处、城建的合理规划、综合治理水平、设备的智能化与先进化,信息流通与获得的及时性、文化感染力程度。

1.2城建档案管理与城市文化的关系

城建档案,主要是对城市建立与完善中各项工作包含的文化要素的记录,其自身涵盖了丰富法内容,在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城建档案,是对城市政治、经济、科技与文化等方面发展水平与时代差异的表现,一个城市的城建档案,体现了这个城市的丰富文化资源与底蕴,也是非常重要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文化建设中,有计划、组织及规范化的城建档案管理,有条不紊的记录城建各个环节,并保存好,为城市文化建设的科学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 城市文化建设中,城建档案管理发挥的作用

随着城建档案资源的不断丰富、形式多样、保存与传播的电子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城建档案管理的潜在文化建设功能日益明显。通过合理开发与利用,在城市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管理作用。“以史为鉴、存史育人”,城建档案管理,可以引导人们更好的认识城市进步与发展,向世界展示自身的文化层面。在城建档案资源开发中,发掘与城市文化建设相匹配的内容,并加强宣传与利用,推动城市文化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的认识城建档案,从而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工作对城市文化建设的作用。对城市发源建造及其溯源进行研究,利用宣传教育、文物展览、直观的音视频文件或宣传片的支座,加深人们对所在城市文化知识的印象,更加热爱城市,这些宣教活动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3 通过城建档案加强城市文化建设的策略

3.1加强档案编制与研究

对于城建档案编研,要严格依照相应的专题,合理挑选、分析、研究、综合、编排及评价等手段分析城建档案相关内容,编辑资料,进行城建服务的研究工作。将原本分散、专业性强的城建档案信息集中起来,使之系统与通俗化,将生硬的文化与图片转换为大众喜闻乐见的产品。同时,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拓宽群众城建档案的使用渠道,充分发挥其文化效益。

3.2加强交流与宣传教育

在新时期,文化理念推陈出新,通过价值表现其魅力,文化竞争应运而生,文化冲突也不断出现。而文化冲突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整体文化的协调。整体文化是对文化,只有认同城市,才能更好的与文化相融。城建档案通过文字或图片记录了城市文化的发展,很多城市不熟悉本城市原有面貌,城市档案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的。在档案记录中,群众可以明白的了解建筑意义,或城市过去的样子,产生心理共鸣,以此增强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城建档案馆的责任主要是引导群众了解城市的旧貌,在为群众展示城市文化过程中,可以借助展览或放映技术,宣传城市文化,还可选择市民喜欢的方式,合理利用档案馆中的丰富资源,为城市居民耐心的宣传城市文化。

3.3对声像档案资料加强收集

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声像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其记录了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过程的重大活动与事件,记录了有历史意义的建筑、构筑、名胜古迹及市容市貌,记录了城市的地理封锚特征,城乡建设前后风貌、景观、城市变迁与社会风情等。对于历史古建筑,或可能消失的城市风貌,甚至居民生活习俗,城建档案馆可主动向民间征集,或利用声像技术将其固定并保存好,做好城市文化变迁的记录。相较之气体形式的城建档案,声像档案更加直观,完善的记录了城市风貌。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建档案是对城市建设变迁轨迹的一种记录,是重要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为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文献与原始记载。在城市建设与保护中,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重视城建档案资料的建立,确保历史文化遗产能够在城市发展中长久的流传下去。

参考文献:

城市建设理论论文第7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杂志拥有两院院士等多位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高级顾问班子。围绕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为指导,广泛结合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学术成就。致力于报道城市建设发展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与科学研究成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广大科研工作者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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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文形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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