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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刑法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2 17:44:01
比较刑法学论文

比较刑法学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 外国刑法学 课程教学改革

外国刑法学,顾名思义就是学习、研究外国刑法理论与刑法制度的科学,属于刑法学的一个分支。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很大比例上都开设外国刑法学课程。其中,对于刑法学的硕士或博士生来说,外国刑法学一般是作为必修课,而在部分高校对本科生也开设该课程,作为选修课或者必修课。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常常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的针对性研究就是一个重要因素,而这方面的相关研究又少之又少。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教学实践,尝试性地分析一下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课程理论性强。外国刑法学课程侧重于外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与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不同于中国刑法教学的刑法规范阐释,因而外国刑法学偏重理论,而中国刑法学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例如,在涉及“犯罪论体系”问题时,外国刑法学要讲明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大陆法系的递进模式、英美法系的双层模式以及前苏联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行模式,进而要分析它们的渊源、特点、内容等;而中国刑法学则只需要教给学生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再说明四要件的内容和司法适用方法即可,二者在理论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语。由此,就造成了几个直接的后果:外国刑法学理论性强,较之中国刑法学更加深刻,使得学生感觉难以理解;理论阐释所占比例较大,使学生感觉枯燥乏味,学习动力不足;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深入钻研中外刑法理论,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

2.课程适用于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从目前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来看,开设外国刑法学的高校一般都将该课程安排在高年级,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法律系将该课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级。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具有以下特点:已经系统学习过大部分的法学课程(包括刑法学),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拥有不同程度的深入钻研法学理论的能力和欲望;学习的自主性增强,希望主动、积极地获取知识;面对着巨大的就业或考研压力,很难把全部精力投入专业课学习。基于对象的上述特点,外国刑法学课程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课程的特色,如必须有一定的深度、与既有知识形成联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

二、目前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对于中国法律课程(包括刑法学)的教学目标,各方面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在法律注释的基础上,指导学生掌握该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而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要达到的目标,理论上讨论的并不多,实践中的理解也不一致。教学目标不明确直接影响到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

2.教学内容片面。目前在各高校外国刑法学教材普遍采用的是赵秉志主编的《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或者马克昌主编的《比较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总论)》。客观地说这两部教材结构严谨、内容翔实,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教材授课(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在内容上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重大陆法系,轻英美法系。传统的观点认为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博大精深,值得我们研究借鉴;英美法系法学理论混乱浅薄,不足为鉴,随着英美刑法相关书籍在国内发行,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观点的偏颇,发现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也存在很多亮点,其中的一些制度也完全可供我国借鉴,如警察圈套理论、反恐立法、社区矫正等。所以,外国刑法学应当同时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二是重总则、轻分则。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总则规定成立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条件,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地位是平等的共同决定犯罪与刑罚的问题。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片面强调总论的研究,对于外国刑法分论很少涉及甚至干脆不讲,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总论的讲解如犯罪构成要件、正当行为、共同犯罪等固然重要,但是外国刑法分论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安乐死、婚内强奸、计算机犯罪等。只有兼顾总论与分论才能展现给学生一个完整的外国刑法学课程。

3.教学手段单一。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一般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即教师用口头、板书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从实践反馈来看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作为高年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渴望通过主动学习获取知识,比较排斥填鸭式的讲授,而且对于外国刑法学这样内容抽象复杂的学科,如果在教学方式方法上没有突破,则很难吸引学生。所以如何借鉴先进的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是任课教师亟待解决的问题。

4.教学资源不足。影响外国刑法学课程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学资源的缺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资力量薄弱。目前法学院或法律系通常比较重视中国刑法学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外国刑法学则缺乏关注,体现在师资分配上权威的、有经验的教师教授中国刑法学,而教授外国刑法的则是年轻教师或者外聘教师,其中的年轻教师又很难得到培训、考察的机会。二是教学设备不足。外国刑法学课程在很多高校是研究生课程,保证其理论性、研究性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小班授课、多媒体、国外的文献等,硬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学效果。

三、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我国高校外国刑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巩固先前所学的刑法知识。据笔者观察,虽然经过了刑法学的专门学习,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问题仍然缺乏认识。例如,笔者曾对我院法学三年级的学生提问一个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杀乙,途中腹痛难忍遂返回己家,因邻居举报而案发,问某甲犯罪属于何种形态?”答案应为犯罪预备。令人惊讶的是,被提问的七名同学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无一人正确。原因即在于对于曾经学习过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没有真正掌握,这种现象绝非偶然。所以在实现其他教学目标之前,应首先打好中国刑法学基础,以免本课程成为空中楼阁,也为学生今后的司法考试和实践运用打下基础。

第二,深化对刑法理论的掌握。法学本科生在一、二年级所学的刑法学课程应当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点在于对法条的注释而非理论研究。通过对外国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进而更加透彻、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中国刑法学的讲授中,一般解释其中的关键术语如“比照”“从轻”“减轻”的含义即可,但是学生得到的是武断的知识,或者说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对于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理解是肤浅的、机械的。而在外国刑法学的教学中,通过将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进行比较后,学生就会发现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种:不减制、必减制和得减制,它们分别是以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为其理论根据的,相比之下综合考虑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得减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能够了解法律背后的理论,从而强化了记忆,加深了理解,进而提高了理论钻研的兴趣,为今后考研创造条件。

第三,提高科学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教育是复合型的教育,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能力。外国刑法学课程通过介绍、分析、比较国外的刑法理论与制度,能够使学生了解国外刑法先进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从而对我国的刑法和刑法学有更全面、客观的认识。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运用科学方法促使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实践中有学生将外国刑法学学习中产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甚至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也证明了提高科研能力应当作为外国刑法学的教学目标之一。 转贴于

2.丰富教学内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国刑法课程讲授范围局限于大陆法系,并且只涉及总则,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综合考虑课程的学时、教学的资料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确立“以大陆法系为主、以英美法系为辅;以总论为主、以分论为辅”的原则,分专题进行讲解。以笔者讲授的该课程为例,总计18周36个学时,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课时为一单位可以讲授17个专题,分别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与犯罪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型、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刑罚的执行、保安处分、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渎职罪。在讲授每一个专题的时候,要介绍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有关制度和理论,并且帮助学生回忆中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各国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规律性的问题。

3.改革教学方法。一是教学的基本方法应为比较方法。比较的方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学科都使用比较方法,刑法学也不例外。运用比较方法研究问题,有助于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增进对各种不同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掌握,并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前进,对于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由外国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决定了其基本教学方法为比较方法,具体而言又分为中外比较与外外比较两种方法。所谓中外比较,就是将中国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论与外国相应的制度或理论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例如,中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原则上所有的预备犯都应受刑罚处罚。但是实践中受到刑事处罚的预备犯极少,大多数犯罪的预备犯(如盗窃罪、偷税罪、受贿罪)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规定本身理论依据不足,脱离司法实践。通过与外国刑法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日本、德国、奥地利、泰国等国家刑法总则中没有处罚预备犯的概括性规定,而只在刑法分则中的某些严重犯罪条文中特别载明处罚预备犯(如杀人罪、伪造货币罪、放火罪、战争罪等),这样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对大多数犯罪处罚预备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实践,避免了法律不能贯彻执行的尴尬境地,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所谓外外比较,就是在我国对某理论没有独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较外国刑法理论之间的异同,区分优劣为我所用。例如对于堕胎罪的立法比较。

二是针对具体问题组织讨论甚至辩论。由于外国刑法学课程往往开设在高年级,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并且已经不再满足于被动接受知识,而是渴望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师应当因势利导,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就一些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使学生在积极参与过程中获得知识,深化理解。例如,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未来”“死刑存与废”“安乐死在中国的适用性”“强奸罪是否应当作为亲告罪”等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改善了教学的效果。

比较刑法学论文第2篇

一、比较刑法学

(一)比较刑法学渊源。比较刑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与刑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即比较刑法学是伴随着刑法学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比较刑法学的发展一般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比较刑法学的形成阶段。早在19世纪初,法国的巴黎法学院第一次开设了比较刑法讲座,这次比较刑法学讲座的开设将意味着比较刑法学的产生,也是比较刑法学创立的重要标准。从此以后比较刑法学不仅仅在法国开始传播,还在整个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陆续产生与兴起,一时间比较刑法学成为了欧洲大陆国家刑法学研究与讨论的新领域。同时比较刑法学对拿破仑刑法典和巴伐利亚刑法典及欧洲和一些亚洲国家如日本、伊朗等国家的刑法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869和1895年在法、英两国分别建立了比较刑法学会,对推动世界上其他各国刑法学与比较刑法学的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比较刑法学进入了科学发展兴起的阶段。在19世纪末初次建立了国际刑法学会以及1900年比较刑法学国际大会,这对比较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动力,一时间国际上掀起了各种各样的比较刑法学研究机构,大量学术成果纷纷面世,深度广泛的对比较刑法学的理论、性质、特点、适应环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研究的角度可以看出,当时的比较刑法学研究已从传统的只注重法条之间的的比较,进而转向理论层面的系统研究和逻辑分析,然而,从刑法学研究的广度来看,由过去的只对刑法学的比较研究,转向刑法理论、学说、原则、规则以及司法实践等全面的研究。在这一阶段,美国的犯罪教育学、监狱学、以及刑法方面的经验,缓刑制度以及在对未成年刑法犯罪的处理,少年犯的处遇等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这一时期处于战争环境下,受到战争的影响,法学研究处于停滞状态,比较刑法学的研究也难逃厄运。在这一时期,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没有出现新的进展,更多的是停留在以往的研究水平上。四是二战后至今,比较刑法学由于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一度停滞,战争结束后法学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比较刑法学的研究也出现了新的气象,随着世界各国比较刑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机构和组织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期,机构组织更完善和健全,比较刑法学的研究变得异常的活跃。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提升,经济全球化水平的进步,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越来越紧密,犯罪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各种各样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正挑战着刑法的界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进行全球化的合作共同打击犯罪,维护地区、国家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成为了各国刑法学界与刑法学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此之下,推动了刑法学界对比较刑法学研究的深入。现如今,比较刑法学不仅仅被作为一种刑法的研究方法或手段,其研究内容也不仅仅停留在法规范的比较或立法经验的批判借鉴,而是通过系统的研究,将其理论化、系统化,使其逐步发展为刑事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二)比较刑法学概念、特点及研究对象。比较刑法学就是将本国刑法与其他不同法系国家的刑法或将相同法系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的一门学科。比较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广、狭两义之分。狭义上的比较刑法学仅限于对世界上各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广义上的比较刑法学则比狭义的比较刑法学研究的范围更广泛,其包括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法系、司法实践等纵向、横向的比较研究。比较刑法学不能仅限于某一地区、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刑事法规,也不是超阶段的、中立的、附属性的法学学科,它是通过对各国的刑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和探讨而形成的独立的刑事法学科。比较刑法学特点:一是比较刑法学与刑法学,两者不同,比较刑法学研究的内容比刑法学广。比较刑法学研究的范围大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刑法、刑法理论、学说等,小至世界上不同国家刑法中的某个原则、规则甚至具体的概念,而刑法学在研究的范围要比比较刑法学小得多,一般只对本国的刑法原则、规则、概念、犯罪形态、刑罚制度、刑种、定罪量刑的标准等进行研究和分析,而不超出本国范围之外。二是比较刑法学与其他比较法学不同,比较刑法学是专门对与刑事法相关的领域进行学术研究,其中包括犯罪学、刑罚学、刑罚执行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以及与刑法学联系紧密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三是比较刑法学不同于外国刑法学,它不仅限于对外国刑法介绍、评价外国刑法,而是将本国的刑法与世界各国的刑法进行对比、研究、分析。比较刑法学虽然以比较的方法为主,也同时会运用其他的方法,例如逻辑分析法、历史对比法等。(三)比较刑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刑法学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进行:一种是宏观的比较法,按照不同属性将全世界主要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当前全世界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法系和非社会主义法系两种。社会主义法系如中国、朝鲜等,非社会主义法系一般指的是西方资本主要法系,在资本主义法系中还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另一种是微观的比较法,这种比较方法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就同一法系对不同国家刑法进行的比较分析研究,例如中国刑法与朝鲜刑法进行发对比分析研究,另一种观点是对具体的某一法律制度、刑法理论、具体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也称之为比较研究。还有其他分析方法,通过纵向或横向的方法来对刑法进行比较研究。无论我们运用那种研究方法对刑法进行比较研究都离不开对刑法条文、刑法理论等进行比较研究。不仅要对刑法本质问题进行比较,还要进行一些形式方面的比较。

二、教义刑法学

(一)教义刑法学概念简析。教义刑法学是德国刑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刑法概念,教义刑法学是司法论的产物而不是立法论的结晶。立法论和司法论是刑法两个不同的研究视角,立法论是以刑法应当如何制定的应然性为出发点的,其理论追求是为刑法的修改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而司法论是以刑法应当如何理解的实然性为出发点的,其根本目的是为刑法的适用提供理论依据。这种以刑法释义为主要内容的刑法学就是教义刑法学,它是直接为刑法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资源的一种研究方法,但它也并非完全是理论上的东西,而是会结合大量的案件审理来进行研究,一方面减少刑法中的漏洞,另一方面实现教义刑法学的完善和进步。自2005年,我国刑法学者开始涉足和研究教义刑法学。在教义刑法学的定义上,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刑法信条学是关于刑法基础理论的科学,即刑法学科中被广泛认同的基本理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教义学是关于已经存在的刑事制定法中发展兴起的一门学问,是对刑法法定规则的系统化和学术、司法判断所探讨的理论进行系统化的科学。观点一比较通俗,但概念模糊不清,表达不够具体准确;观点二直接援引了德国学者对该问题的论述观点,虽然对教义刑法学的特征作了定义,但是对其本质属性没有明确表现出来,对具体的特征也描述不够详尽全面。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桥梁的教义刑法学,需要在对司法实践进行批判性检验、比较和总结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解释,以便利于法院适当地、逐渐翻新地适用刑法,其研究范围是现存的刑法规则与原则,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正当地解释与适用现存的刑法,使法律解释与推理的过程中更加具有正当性,从而达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二)教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教义。刑法学是刑事实体法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因此它的研究方法显得非常重要,从研究角度本身来讲,教义刑法学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得到确立后,应该确定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研究方法,以避免研究工作的盲目性和不着边际。1.理论的定义在教义刑法学的研究中,应该首先将教义刑法学的概念的研究作为基础,并基于此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它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对教义刑法的外延和内涵做基础的定义,将研究工作落实到具体的法学者身上,让他们凭借专业的能力和客观的事件,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通过自己的观点和遇到的形形的案件来定义刑法的含义和内容,同时需要引入一定的个人意见。二是要会借助历史的角度来进行理解,与第一层意识相比更客观,其研究结果也更具有说服力。2.实践的衡量科学的理论是从客观实际中抽象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了证明的,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理论。因此,用实践来衡量理论,是教义刑法学的一个重要方法。从客观上说实践理性的衡量,能够更好的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实现在促进刑法执行和完善的过程中法不容情的效果,为刑事案件的判定提供公正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从主观上讲,实践来衡量理论,是更好的对人们主观意愿的制衡,在刑法面前不能用人们的主观来衡量对与错、是与非,而必须通过规范的刑法进行衡量。用实践来衡量理论,也会必须结合客观事实,避免造成冤假错案,保障刑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国的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关系梳理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中,一般认为部门法学就是法教义学,如德日在刑法学中直接称为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学。在国内的刑法学界中,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比教义刑法学要早得多,也更为学者所熟悉和认知,教义刑法学在人们的知识体系中则相对比较陌生,当然在刑法学术研究中也就很少对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进行比较。(一)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的区别。第一,在方法上,二者侧重点不同。比较刑法学主要采用的是对比各国刑法概念、注释的方法,教义刑法学主要采用的是逻辑推理的方法;第二,在内容方面,二者形成的知识体系不同。比较刑法学强调的是对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刑法规范的体系化或具体化的分析、比较、论证,归纳出各自的优劣得失,能够为本国刑法的完善提供借鉴;而教义刑法学则主要突出刑法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突出该知识体系本身的逻辑性最大化。第三,从抽象的角度对比,教义刑法学的根本特征为逻辑性,尽管比较刑法学也有一定的逻辑性或学术性,但二者在逻辑性或者学术性方面明显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教义刑法学运用逻辑性思维对刑法学体系化和具体化理论进行分析、归纳,体现的是抽象性;比较刑法学则是运用对比的分析思维方法将不同国家、法系的刑法进行比较,更多体现的是具体化,换句话说,比较刑法学的逻辑性不及教义刑法学。(二)区分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的价值。在德国、日本刑法学界,由于对比较刑法学研究比较早,而且在比较刑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较多且相对比较成熟,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刑法学解释方法,教义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备,由于在基础知识与学术性知识研究上,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有着一定的天然联系,为此在德国、日本刑法学界直接将刑法学称之为刑法解释学或者教义刑法学。随着对外开放、信息渠道的多样化和畅通性,尤其是大批学者出国留学、访学或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刑法学者了解外国刑法立法、刑事司法实践以及理论发展前沿的机会不断增加,为我国刑法学界深入开展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机,因此我国的比较刑法学经过多年来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上建立了系统完善的知识体系。教义刑法学是一种技术性的学科知识,只有在对具体问题的解决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虽然比较晚,但是从古代的各种案件审理中看,这些历史案件都为研究教义刑法学提供了较多的参考资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各项法律体制的健全,教义刑法学也要得到健全的研究,不能总是局限在固有的边边框框内,而比较刑法学对于教义刑法学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上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借鉴相对成熟的比较刑法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提升对教义刑法学的研究能力。一方面刑法教义学作为刑法与司法实践的桥梁,具有贯通两者的功能,刑法教义学以解释刑法规范为中心,结合一定的法律实践,为比较刑法学提供实践指引,从而实现刑法价值。因此,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不仅在存在论上而且在价值论上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德、日有比较成熟的教义刑法学知识体系,但在一些学术边缘问题上也仍然会存在不足和受到质疑,而关注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尤其是德日等国家在教义刑法学方面的研究方法和理念,对开拓我国刑法学的研究领域,繁荣刑法学的研究局面,促进我国刑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对科学地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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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志鹏.战时军事缓刑的刑法教义学展开[J].刑法论丛,2017(01).

[3]仝竟.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10).

[4]冯军.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J].中外法学,2014(01).

比较刑法学论文第3篇

 

(一)若干前提概念之厘定

 

刑法与刑法学不属同一概念,这点似乎并无太大异议。但笔者认为,在实际研究过程当中,围绕刑法和刑法学这对伴生概念,经常出现如下两点混淆:对于刑法学概念的机械理解,以及由此导致的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对于刑法学与刑法这对不同概念的混淆适用。

 

笔者认为,刑法的核心概念范畴应当被理解为有权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具有执行力并且体现于刑罚适用的法律文本及相关适用性法律。应该说,这是作为刑法学研究基础存

 

在的。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刑法本身“是个无法表达的‘哑巴’,不仅如此,还是一个只存一张嘴的‘残疾人'它除了具有不能说话的‘嘴’,没有一切肌体。如果仅仅是个哑巴,那么他的意图还可以借用形体语言进行表达,然而法律呢?它不能进行任何意图的传递和表示,它的意图完全交给了它的翻译者或解释者”。这样的表述虽然稍显偏颇,但无疑在揭示刑法本质特征方面相当有力。

 

笔者认为,由于刑法本身具有的上述“静态”特征,其只能被作为理论研究语境下的素材仓库,而与此相对,法学也不能被等意重复地理解为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对此,我国学者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笔者认为,刑法学并不是单纯地对于刑法知识谱系的描述和反射,而是在特定情境下对于刑法的一种实践性互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和“静态”的刑法不同,刑法学是一种经验意义上的动态性实践活动。

 

如果从这样一种对于刑法学概念的理解出发,我们似乎可以避免直接将不同法系或者不同国家刑法中“相关”概念拿来加以“比较”评析的做法。笔者认为,由于语言、风俗、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从静态意义或者说法律文本规定本身而言,不同法律体系或者不同国家刑法当中的基本概念不具备简单命比分析的可能。即使我们将这些貌似相关的概念在某一语言体系当中做同样的字面表达(例如美国刑法中的intention—词在我国大多译为“故意”),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二者唯一契合之处仅限于汉语表达方式的形似。换句话说,刑法中的概念并不是静态存在的,而是动态服务于特定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对比的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不同法律体系或者不同国家如何建构故意或者实质类似的犯罪心态,而不是单纯地对比分析两种“故意”的形式构成差异。而且,笔者还认为,即使那些在文化语言方面具有传承性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刑法规范也不具有直接可比性。有学者曾经十分精妙地举例说明这一问题,“德国生产的同一款奥迪汽车在英国被称之为奥迪100,而在美国则被称之为奥迪5000”。由此,其尖锐地指出,“在我们对比英国和美国时,我们必须牢记,美国人说的是美国话,而不是英语。”

 

简言之,笔者主张将研究的重心和表述都围绕刑法学,而非刑法本身展开。理论研究的终极目标绝对不是静态的刑法规范,而是刑法规范所承载的特定目的。对于刑法规范解决何种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解决的程度如何,都应纳人到动态的“刑法学”范畴。也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笔者提倡为“刑法学”研究正名,并且将我们的研究重心向这个方向转移,并且规范刑法学研究的相关话语。

 

笔者认为,另外一对需要加以明晰的概念范畴就是方法与方法论。在这一点上,虽然存在等同视之的看法,但学界的主流观点并不认为可以将方法和方法论做替换适用。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有力。

 

从汇集民众对于单字惯常理解的字典的定义分析,方法论是一种对于方法的概括或者总结。而对于方法的一般性认知则是将其视为“遵循某一道路,即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必须按一定的顺序所采取的步骤”。从总体上概括,对方法论和方法可以做如下区分。

 

首先,方法是实然意义上的,而方法论是应然意义上的。

 

方法是以既定问题的存在为前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没有问题也就没有方法。而问题与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也就将方法限定在实然的研究范畴上。在这里有必要澄清下实然与应然这一对概念范畴。笔者认同有学者提出的,“实然性研究和应然性研究的区分虽说在一定意义上讲是相对的,但是承认这种相对性,也绝对不能抹杀二者的界限”。这里讲的实然与应然是指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对于刑法学研究进行的二元划分。实然绝对不意味着研究品格的低下,而应然也仅仅代表某种可能的研究向度。只不过将研究集中于实际存在问题的解决是方法的特征,而围绕如何在未来规避这种问题的发生则属于方法论管辖的范畴。

 

其次,方法是具体意义上的,而方法论是概括意义上的。

 

由于方法与问题之间的密接性,更由于问题的独特性,导致方法从很大程度上都是具体意义上的。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将方法理解为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似乎并不为过。而方法论则往往并不关注具体问题解决的效率或者成败,而是关注解决某一类问题一般规律的摸索。

 

最后,方法是单变量意义的,而方法论是集合意义的。

 

单一性是方法应有之义,否则就需要称为方法群。竺者强调方法的单变量并不是说针对一个问题只存在一种解决方案,而是意指方法作为针对实然问题的应对措施,本身仅仅构成一种选择的可能。但方法论与此相异,其所彰显的是宏观考虑层面下的某种反思,强调方法论的集合含义并不是说方法论是方法的堆砌,而是指从“更好”解决问题的层面加以思考所体现出来的对于事物发展不同可能的尊重。

 

(二)“比较刑法学”还是“刑法学比较”

 

笔者认为,从实然的层面分析,我们应将在刑法学语境当中进行的对比分析活动称为“刑法学比较”而非“比较刑法学”。理由有二:

 

首先,刑法学比较的称谓较为本源,亦较为准确。

 

从辞源学的角度考虑,比较法这样的提法其实始自法比较。正如有学者考证的那样,“比较法(源于法语即或其更为正式的称谓,法律比较学源于德语,是在20世纪的社会理论领域中首次出现的”。而且,笔者认为,除却字源上的先后承继关系之外,比较刑法学的提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这样的提法混淆了笔者上面努力厘清的方法与方法论之间的区别。无论如何,比较都是所谓的“比较刑法学”的核心手段,但同样归根结底的是,其应该被认定为一种方法,而非一种方法论。因为比较是针对实然问题出现的、具体的单变量概念范畴。而如果我们将以比较为核心的研究范式称为“比较刑法学”,那么就有将其上升为方法论之嫌,而比较所具有的方法特征显然与“比较刑法学”之名给我们造成的方法论印象不符。

 

因此,笔者认为从准确性以及辞源角度出发,无疑,“刑法学比较”的称谓是较为适当的。

 

其次,“比较刑法学”能否上升为独立的学科门类尚存大量争议。

 

当我们在谈及“比较刑法学”的时候,理所应当地将其与刑法学、民法学类同,视为某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学科门类。但事实上,围绕“比较刑法学”究竟是一种研究方法还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目前仍然存在争议。“实际上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认识在国外已有不同的认识,学者们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论证了比较法是一种方法抑或视比较法是一门学科。”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认为,由于“比较刑法学”使我们自然联想起来的其属于独立学科这种印象并不准确,因此应该尽量避免这样的提法。

 

(三)“刑法学比较”之核心义理

 

一般认为,刑法学比较的话语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以具体刑法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而开展的微观比较,将各种刑法体系作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最后是针对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也有学者从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描述性比较和分析性比较以及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四个方面对于刑法学比较进行区分。

 

尽管对于刑法学比较的理论内涵存在种种不同理解,但可以认为,主要交锋集中于究竟其以规范比较为核心,还是以功能比较为核心,抑或存在其他不同的观点。

 

所谓规范比较是指对存在可比性的不同国家或者不同法律体系之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对照分析的研究范式。应该承认这种观点作为常态出现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实然情况下,我们经常可以遇见规范比较。但围绕规范比较的核心地位存在大量的反对意见。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如果将刑法学比较主要围绕规范比较展开的话,显然缺乏整体性和结构性,尤其缺乏理论深度,导致的结果就会“像德国学者宾得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但对此,有学者却持有不同的看法,在他们看来,“比较法可以寻找到一种普遍的法律秩序,并且其将这种法律秩序与自然法理念相联系”。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前者的观点较为有力,因为是否存在某种普遍的法律秩序并不是事实,甚至并不是可证的事实,而充其量是人类一种美好的憧憬。如前所述,比较是实然层面的,是具体的,是实践的。我们应该肯定规范比较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或者意义,但不应将其无限扩大。即使我们假设存在最终的共同法律秩序这一虚幻概念的话,比较也决计不应被视为达成这一理念的终极解决办法。

 

那么,是否应该将功能的比较视为刑法学比较的核心义理呢?对此似乎支持的意见较多,根据我国学者的总结,0在西方比较法学家当中,19世纪后期德国的一些法学家,如耶林和拉贝尔等都已经倾向对比较法进行功能研究。在现代比较法学家当中,提倡这种研究方法的人有德国的茨威格特与克茨。他们认为,所有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功能性。其他各种原则,诸如选择要进行比较的法律范围、比较法制度的创立等都要建立在上述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法律上可比的只有那些实现相同功能的事物。

 

功能比较的理论前提假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比较对象之间存在类似或者相同的刑法问题,这意味着比较的核心不是法律问题本身,而是不同法律体系对于类似问题的刑法解决办法。

 

笔者认为,坚持以相同问题的存在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研究范式是较为正确的,但从其问题一解决方案的动态过程理解,似乎将其称之为方法更为合适。也就是说,笔者认为,方法的比较,可以视为刑法学比较的核心理念。

 

二、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意义上的僵局?

 

对于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追问起源于一个非常随意的联想:如果我们将美国刑法实然研究范式或者方法称为实用主义的话,那么我国刑法研究,起码的实然研究的方法是什么呢?而这一问题恰巧又暗合了上面笔者试图论证的“刑法学比较”的核心义理,即方法的比较。

 

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事实就是我国整个刑法学研究具体方法的僵化和缺失。正如有学者提出的那样,“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部门法学,随着近几年中国法学理论的迅速发展,对刑法学相关理论的具体研究也是进一步全面和深人,但在众多理论研究中,人们似乎在逐渐遗忘刑法学研究方法这一论题。”

 

虽然用“繁荣”来形容当今30年中国刑法学研究的进路并不为过,但这种表面的繁荣更多体现在数量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中方法的缺位。“在一派繁荣盛景的背后,一些刑法学人却产生了这样的困惑:一方面认为刑法学领域的论题都做得差不多了,理论研究太过发达,实难找寻可以开发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又对刑法学整体研究现状不满,苦闷彷徨之声时有耳闻,忧患意识凸现。我国刑法学研究究竟应当如何发展?”更有学者将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趋势概括为:“我国法律的发展经过了早期的‘刑法时代’,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进人‘民法时代’,及至当今步入‘宪法时代’,刑法的地位似乎日益式微。”

 

这样的担心或者彷徨十分中肯,又切中要害。的确,用马克昌老师的话说就是,如果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那么在其看来,“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目前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学界曾经进行过尝试和努力,如《法商研究》杂志就曾经专门就“中国刑法学应当向何处去”这一问题向国内著名刑法学家征求意见,而很多权威大家都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套用我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老师的评价,“刑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贫乏主要表现在固守刑法学原有的研究方法,而较少引进其他社会科学和现代自然科学的方法论。虽然刑法学者为此做了一些努力,如有的学者利用模糊学方法论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但这些研究只是初步的,并还带有生搬硬套的痕迹。从整个“九五”期间的法学研究来看,这种状况并没有大的突破。”

 

比较刑法学论文第4篇

[关键词]刑法学 挑战 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刘红(1975— ),女,河北定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9—0158—02

一、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在刑法学课程中,围绕犯罪展开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形态等问题,构成犯罪论;围绕刑事责任展开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的概念、本质、功能、目的、种类、体系以及刑罚的裁量与执行等问题,是为刑事责任论;对于其不能包含的关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问题,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则构成刑法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是刑法学总论知识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相对应的是刑法分论,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认定。由此可知,刑法学这门课程不是简单地解释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及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审判实务于一体的法学学科。

2.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刑法学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作为部门法学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可以发现,一般的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例如,民法仅调整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仅调整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刑法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财产、经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许多方面。具体的内容涵盖国家政权安全、领土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作业安全、金融、税收、海关、工商、生产经营、广告、生命、健康、财产、婚姻家庭、社会秩序、职业操守等多个方面。因此可以说,一般部门法要保护、涉及的内容,刑法都会涉及,都要进行保护。所以,刑法又被称为“二次保护法”。

3.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性。刑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的学科。刑法学所包含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不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性。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理论性极强的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一定要密切联系实际,注重实践教学环节,注意学生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刑法学来源于刑事法学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刑法学的教学就是要通过刑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指导国家刑事立法、促进国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论。

4.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刑法学学习和研究需要融汇多种方法,主要包括:(1)注释研究法。刑法学以解释刑法典为中心,因此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分析、解释,以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对于刑法学的研究从很大程度上说就是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社会学研究方法。刑法的研究对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在各种社会现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论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对刑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刑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进行考察,充分发挥刑法维护社会关系的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3)比较研究法。对不同国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时期本国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优劣、评述利弊。对不同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法律成果。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法律文化上的融会贯通已是平常,借鉴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发展的一大表现。对于本国不同时期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时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现行刑法的正确行使。(4)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法的发展方向。(5)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必须要将刑法原理付诸于实际。运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途径。在运用案例研究法时,不仅要以典型案例阐述刑法的基本原理,还要以疑难案例反思现有的刑法理论,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趋势,从既定判决中抽象出一般规则。

二、刑法学课程教学面临的挑战

1.教授刑法学的教师应当与时俱进。除了向学生介绍刑法学的基础知识以外,还要熟悉相关学科的内容。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犯罪,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涉及公司、企业的犯罪,就需要了解有关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和一些实务。面对突飞猛进的现代社会,进行刑法学的教学,就需要教师的知识面更加宽广,要将时事问题以及前沿学科理论融入刑法学的教学中去。

2.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现代刑法理念。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夯实,部门法中也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渗透。因此,在教学中补充和介绍有关刑法的功能、刑罚权的人权保护、刑法伦理等内容,有助于丰富学生的理论内容。

3.就业的现状要求刑法学的教学与未来职业的需要相结合。因此,刑法学的教学就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还要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将来要参加的统一司法考试结合起来。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就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应运能力。因此探寻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是目前刑法教学面临的又一挑战。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战以外,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课堂教学中,师生互动交流不够,思辨式的教学模式很难形成;二是从事刑法学讲授的专业教师都比较重视刑法学本身的研究,对刑法学教学研究比较薄弱,教学研究成果较少。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通过探寻一定的教学方法来弥补和改进。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

1.课堂教学。在教学内容上,始终坚持以刑法学的教学大纲为基础,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根据近年来出台的多部刑事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及时修改和补充教学大纲中的相关内容,使教学内容与我国刑事法律发展现状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还要注意将刑法学领域的新论题、新观点、新理论适当地引入课堂教学,使学生能够了解刑法学发展的新动态。针对法学的特殊性,刑法学课堂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刑事法律观念的形成。通过一学期的研究学习,使学生能够熟悉国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条文的精神实质,把握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消化刑法学理论的同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启发诱导学生,使其产生学习的兴趣,主动地发现问题,教师或解答学生的疑问,或适时组织学生开展讨论,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引导下不断发现问题和加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使他们对问题的探究活动能够延伸到课后。在传统的课堂演绎式教学基础上,大量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并同时建立刑法学网络教学平台。上传网络的内容应主要包括:课程介绍、刑法学电子版教学讲义、教学大纲、各章思考题、综合练习题、讨论案例、例题分析、刑法学多媒体课件、主要参考书目、刑法学讲授录像等。

2.案例讨论。讨论案例是刑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环节,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一些西方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讨论的方式进行。成功的案例讨论,一是要选择合适的典型案例。太容易,讨论不出深度;太复杂,对初学者来说无从着手,宜循序渐进。二是组织要小型化。目前,大学教室的设计不利于举行全班的课堂讨论,每个行政班的人数较多,全班讨论也不利于活跃讨论气氛,易导致混乱的场面,而且给每人提供的发言机会也少。所以案例讨论课,宜采取课堂外讨论与课堂内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以小组、宿舍为单位的讨论为主,课堂则交流、汇报或教师进行小结,或穿插一些典型发言。三是形式应以对抗式为主。将不同观点的同学按司法审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先行讨论,然后进行对抗式辩论,在辩论中锻炼各自的应变能力。

3.理论研讨。尽管刑法学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但仍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对于初学刑法的大多数学生来讲,要他们马上作很深的理论研究是不现实的,可进行方法论指导,为今后进行研究打下基础。配合刑法学教学进度,就一些刑法学难点让他们写一些学术观点和小论文,促使学生广泛阅读参考书目、文章,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锻炼其发现、研究问题的能力。通过安排学生进行阅读和文献综述,锻炼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消化资料的能力。通过组织写作竞赛和考试引导,使学生的表达能力和逻辑能力得到提高。还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相关的论文竞赛,以此来带动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另外,还可以适时开展一些专题讲座。专题讲座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加深对某些疑难或热点问题的理解。讲座的内容最好选择一些不宜在课堂展开或教学大纲中未列入而实践中又十分重要的问题。

4.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形象地掌握书本中的理论知识,加深印象,形成思考。可以组织的实践教学方式主要有:(1)旁听公开审判。到司法实践部门旁听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观的教学,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的重要渠道。旁听的案件应注意选择,一般应为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于旁听公开审判往往要耗时半天至一天,低年级学生课程紧,若旁听导致调课频繁,可能会冲击其他课程的正常进行,因此,这种旁听不宜过频,每学期一至二次为宜。(2)组织举行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现代法学教育中推行的教学设计,它有利于学生逐步熟练地掌握审判程序和实体法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活动和创造、组织能力。对于任课教师来讲,模拟法庭的组织和运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导:第一,帮助选择案件。可选择案情较为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这可以使直接参加的人数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顾,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第二,根据活动需要,将全班学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如辩护人组、人组、公诉人组、审判员组等,互相独立,分头准备材料,在此基础上推选出庭人员。第三,指导学生进行排练,特别是对初次搞模拟法庭的班级,开庭前进行数次的排练,任课教师应自始至终地在排练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开庭审判后,任课教师应将开庭审判的得失进行讲评和总结。(3)参观和观摩。适当组织一些参观、观摩活动,将其作为辅的教学手段,也能增加学生对刑法的认识。例如,组织参观一些打击刑事犯罪的展览,组织参观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以加深对我国刑罚制度的理解。(4)到实习基地实习。当前许多政法院校都设置了教学基地制度,拥有大量教学基地,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应当适时地发挥这些教学基地的作用。如和教学基地联系,让学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学基地实习,将自己的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既能巩固专业知识又能提前与社会实践接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比较刑法学论文第5篇

一、前言

新中国法学发展的进程中,刑法学的研究历来较受重视。尤其是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以来,刑法学研究在我国法学研究的全面繁荣中迅猛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中最为繁荣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时至今日,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确立,改革开放进入继续深化和全面推进阶段,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与现代化,刑法学研究也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值此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以及即将迎来建国60周年之际,我们试从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等三个维度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脉络予以简要的勾勒与梳理,并略为分析和展望刑法学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希冀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化拓展及刑事法治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二、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方向问题

研究方向对任何学科均至关重要。刑法学的研究方向不仅关系到研究力量的合理有效配置,更关系到刑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建国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是应用(注释)刑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理论刑法学却未得到应有的关注。晚近十余年来,随着刑法哲学、刑法方法论等理论刑法学研究领域的日益勃兴,这种状况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总的说来,我国偏重应用(注释)刑法学研究而轻视理论刑法学研究的格局,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地平衡与协调,存在着不少顾此失彼的地方。总的倾向仍是应用(注释)刑法学的研究比较发达,并逐渐形成了以刑法的注释与适用研究为中心的研究模式,而相反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则存在很大的不足。就刑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而言,也不容乐观,如研究布局不平衡、研究视野狭窄、研究方法欠缺、研究成果脱离国情、罪情以及低水平重复、社会效益低下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从根本上说,与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向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具有密切的关系。正因为刑法学研究中存在上述方向性的偏差,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以往刑法学研究的方向进行适当地纠正。在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应当强调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实现全面发展。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的确过于偏重应用研究了,但我们不能把如今刑法学的不足完全归之于应用研究,如今刑法学的不足是因忽视理论研究之故,而非因应用研究的发达。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刑法学研究应强调加强理论刑法学的研究,但这决不是要忽视应用刑法学的研究,而是基于二者平衡、协调发展的需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还认为,今后的刑法学研究,还应着力从以下几个研究向度上作出努力:

(一)应把科学发展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落实之研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科学发展观是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国家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新时期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理当融入科学发展的理念,实践和贯彻科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并按照科学、理性、务实的精神逐步推进。同时,由于基本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因而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也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当前,应进一步提高关于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刑事法治建设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义的认识,并对科学发展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落实的问题展开较为系统、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不仅是正确把握刑法学的研究方向和目标的当然要求,而且也是刑法学研究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因而,在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应自觉将此课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应注重开展对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学成果的总结性研究。改革开放至今已届30周年。30年来,伴随着国家的昌盛、民族的振兴,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在广大刑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同样有了长足的发展。此间,刑法学界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产出了大量的科研成果,深化了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事业的进步。在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以及即将迎来建国60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系统梳理我国刑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分析我国以往刑法学主要研究方向的进展情况,取得了哪些突破,在主要研究方向上有哪些值得肯定的地方和不足之处,要明辨其得失,认真总结经验,从中汲取有益的教训,这对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明确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向与目标,努力开创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新局面,继续把我国刑法学研究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乃至推动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应大力开拓对刑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刑法学作为一门传统学科,既有自律性也有他律性。自律性是指其专业性,而他律性则是强调刑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存在密切的相连互动关系,而发现和揭示这种相连互动关系正是跨刑法来考察刑法自身的重要途径,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研究[1]。通过这种“外在的”研究,随着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久而久之,交叉学科的出现将是必然。如刑法学与社会学结合形成刑法社会学,刑法学与经济学结合形成刑法经济学,刑法学与文化学结合形成刑法文化学,等等。学科之间交叉形成新的学科,这是学科研究深入的重要标志。毋庸讳言,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关注明显不够,刑法交叉学科至今仍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中的软肋,尚未引起学者们的应有重视,相关研究成果可谓屈指可数,从而严重影响和掣肘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横向拓展与全面繁荣。因而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三、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方法

方法,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必须服从它所接触的那些事物的内在客观逻辑。印度学者拉姆·纳斯沙玛指出:“一个学科之所以称之为科学,是由于应用了科学方法,科学的成功是由于科学方法的成功。”[2]科学方法制约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科学方法的变革,科学方法论的创新,直接影响着人们主观创造性的发挥。它能拓展认识主体的视野、思路,有效地收集信息,排除各种认识干扰,达到认识客体的目的。认识方法的变革必然导致科学本身的变革,理论的创新往往源于方法论的创新。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方法,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学界在该领域作了有益地探索,取得了不少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尤其值得称道的是,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刑事一体化”既是一种发展繁荣刑事法学的策略思想,同时也是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倡导,有利于在更广阔的视域下拓展刑法学的研究空间,这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客观地说,检视30年来的·35·刑法学研究,繁荣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令人深感忧虑的现象,是偏重使用注释方法来研究刑法问题,为数不少的研究成果是作者对刑法条文的阐释,以至于刑法学的研究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马首是瞻,缺乏独立的、高层次的理论品格。这不仅影响到刑法理论水平的提高,也大大降低了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导和促进作用。究其根源,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刑法学研究方法的欠缺和薄弱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对刑法学研究方法之研究的重视程度是很不够的,相关研究成果零散而缺乏体系的建构,不论是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理论还是在具体方法的应用上,不论是从数量上看还是从质量上着眼,都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提高。例如,“从宏观方面来说,中国刑法学除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外,能否吸收西方法学方法论如实证主义、价值分析的合理内容?能否借鉴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合理因素?刑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哪些功能?刑法学研究方法究竟有什么意义?从中观上讲,法律文本注释、立法建议、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案例研究可以采用哪些研究方法?如何建立刑法学研究平台?刑法学研究方法与刑法应有方法有什么联系?从微观上看,各种研究方法的逻辑起点和研究步骤如何?这些问题,在刑法学界都很少有人论及。”[3]由于这些基础性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们看到,固然我国刑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有益的成果,从事刑法学研究的人越来越多,并且成果也将越来越多,但是,研究方法欠缺、视角有限,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大量成果实际上是在进行相当程度上的重复研究。由此看来,刑法学研究方法确迫切需要革新。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应着力改进其研究方法。详言之:

(一)应倡导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我国刑法学研究历来较为重视定性研究,而往往忽略定量研究,致使研究过于抽象、空泛,缺乏可操作性。从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是学科进步的标志。定量研究是刑法学科面临的课题,也是新的挑战。它不仅要求研究人员掌握数理统计知识、现代科技工具,并把它运用到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去,而且需要研究人员耗费大量精力,深入调查研究,搜集数据资料。

(二)应重视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合理并用。思辨方法可以弥补实证方法无法揭示事物本质的缺陷,实证方法则可以弥补思辨方法过于空泛的不足,两者的合理并用乃至结合可以相互取长补短。我国刑法学者大多还缺乏实证精神,在思辨研究方面也不完美。可以说,实证分析的匮乏是思辨不完美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我国刑法学研究还存在一种不良现象:闭门造车、纸上谈兵。这种现象虽非主流,但亦应引起注意和纠正,因为这种研究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无益处。

(三)应繁荣、优化比较研究。总体上来说,我国刑法学研究对比较方法的运用还是粗浅的,往往停留在表面上、逻辑上的比较分析,这是远远不够的。进行比较研究时,必须掌握科学的比较方法,即应尽可能广泛地了解比较对象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现政治经济情况的差别及其在实践中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剖析其是非优劣,切忌片面、机械地进行比较研究。另外,还应注意运用各种比较方法,如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以及叙述比较和评价比较等。

比较刑法学论文第6篇

    内容提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从阶级分析方法的一元化开始,经历了注释研究方法的普遍化阶段,并经由比较研究方法的推广路径开始了研究方法多元化的发展。在诸多的研究方法中,实证研究方法以经验事实为出发点,具有研究范式的多样性、系统性和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性等特征。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形成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品格。

    引言:方法与研究方法

    “方法”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具有“沿着”和“道路”的意思。语义学的解释是“按照(沿着)某种途径(道路)”。因此最粗浅地理解,方法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中介。在学术研究的范式中,“方法”即沾染了形而上的价值判断,因此其语义似乎也变得不很确切起来。在哲学中,方法是成为主观与客观之间沟通的桥梁,对方法的理解和甄别成为哲学流派区分的重要标志。在法学领域,学者们一般认为方法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方法论和研究时采用的具体的方法。方法论是“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① 而在其他学科研究中,他们认为方法有三个层次。② 具体到研究方法而言,他们认为“研究方法是从事研究的计划、策略、手段、工具、步骤以及过程的总合,是研究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程序和准则的集合。”研究方法有三个层面的表现:方法论层面,即指导研究的思想体系;研究方法或方式,即贯穿于研究全过程的程序与操作方式;具体的技术和技巧,即在研究某一个阶段使用的具体工具、手段和技巧等。③ 很显然,三层次说的划分更加细致,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更有针对性。

    笔者在这里讨论的研究方法问题,原则上不涉及第一个比较抽象的层面,即方法论层面,而主要从具体的研究范式讨论研究方法问题。

    对于研究者而言,研究方法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他必须了解可供选择的方法,并根据研究问题的特性和研究目的来决定采用何方法以实现研究的有效性。而且每个研究者都需要在研究之前明确: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万能的,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因此需要通过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来扬长避短。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回顾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缩影,能够典型地映射出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行轨迹。建国以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研究方法意识形态化:阶级分析法④ 的一元统治

    这是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建国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初创、停滞两个阶段,历时三十余年的时间。在这段时期,阶级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方法。研究方法的同一性和整体性是这一时期的显着特征。法学研究的这种局面是将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意识形态化的表现。在法学研究领域,阶级分析方法片面强调阶级意志论的法的本质观;把法的阶级性摆在压倒一切的地位上;把法单纯视为统治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具有“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⑤ 刑事诉讼法作为典型的“镇压犯罪”的法,当然必须时刻牢记阶级斗争,用阶级的方法分析问题。

    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初创时期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大规模移植。⑥ 在继承了其理论衣钵的同时,也自然而然地接受了其分析和研究的方法。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的党性(阶级性),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唯一的科学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影响极大的切里佐夫编着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明确阐明“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是一门具有党性的科学。”⑦ 楚贡诺夫在《苏维埃刑事诉讼讲稿》中也宣称:“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的方法是唯一科学的认识方法——马克思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的理论基础。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也和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任何部门一样,是一门党性的科学。”⑧ 我国上世纪50至60年代的刑事诉讼法学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党性”是与前苏联的观点和方法一脉相承的。此种方法应用的结果就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刑事诉讼”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刑事诉讼”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而对“苏维埃刑事诉讼”和“人民民主国家的刑事诉讼”则持肯定的态度。在50年代后期的反右运动中,诉讼法学界将阶级分析方法运用到极致,把“审判独立”、“自由心证”等诉讼原则或制度,均当作“资产阶级旧法理论”而加以批判;坚持这些理论的学者有的还被定性为“右派”,受到政治上的歧视甚至人身迫害。⑨

    客观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有其独到之处,但是当一种研究方法被无限地上升为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将其普遍化为全能的研究方法时,这种方法就丧失了其作为研究方法本应具有的工具性和手段性,甚至成为一种研究领域中的“霸权”话语。当研究者已经没有可以针对不同问题选择不同研究方法的可能时,其作为研究方法本身的价值也就微乎其微了。阶级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状况就真实地说明了这一点,阶级分析方法的一元化统治其实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没有真正的研究方法。

    (二)个性化研究方法的初步探索:注释研究方法的普遍化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制定之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开始复苏和发展,并且意识到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提出了“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必须有科学的方法”⑩ 的观点。学者们在普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的基础上,开始提出刑事诉讼法学应当结合学科特点进行研究,并逐步探索适合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张子培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是我国较早论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教材。其认为:“作为一门科学,要从文字上和逻辑上对法律条文本身作出正确的解释。刑事诉讼法学应当以研究我国现行法律为重点,总结立法和司法工作经验,从理论上分析和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服务,为政治服务。同时,为了更好地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还应当对历史上的和外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从正反两方面批判地加以借鉴。”(11) 结合其他论述,当时学者们认为注释、历史、比较、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比较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并提出了借鉴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主张。(12) 这些观点的提出标志着学者们对刑事诉讼法学个性化研究方法的初步探索的开始。

    研究方法理论探索的开端恰逢我国推行刑事诉讼法典的起步阶段,为配合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保证逐渐恢复的高等法学教育的需要,学者们编写出版了大量的刑事诉讼法教材、专着和普及读物,从学理上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解释。这种初始的需要深刻地影响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由此带来了注释刑事诉讼法学的长期盛行。(13) 刑事诉讼的法律条文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内容、研究范式,甚至决定了研究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论证法律条文的正确性或者是正当性)。

    注释主义的研究方法使人们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也模糊了学科和法律本身的界限。学者们在对此种研究方法有了客观、清醒的认识之后,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学独立品格”的命题,(14) 指出了“必须把立法释义与学理研究加以区分,从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15) 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方向。

    (三)研究方法多元化努力:比较研究方法的推广

    比较研究方法是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一种研究方法。它的优势在于拓展和借鉴。在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法学教材中,已经普遍地将比较方法列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大规模、普遍地应用比较方法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后。笔者对刊载于《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1994年发表的文章中有20%使用了比较方法,1995年使用比例增加到50%,在随后的年份中,除了1997年使用该方法的比例比较低外,(16) 直到2005年的其他年份中,使用比较方法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40%以上,2001年甚至达到了77%。(17) 由此可见, 比较研究方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推广的速度之快、普及程度之深。

    比较研究方法盛行一方面源于学者们意图迅速打破“注释法学”统治的局面,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面临的理论严重缺位问题。为此,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国外,从国外引进了一系列的范畴和概念,从而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迅速地繁荣起来。但是“南桔北枳”的尴尬也接踵而至,刑事诉讼理论学说的本土化迅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必须面对的课题。

    虽然比较研究方法被这一时期的研究较多的采用,但是学者们也开始有意识地探索和应用其他研究方法。如徐静村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就阐述了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的方法有: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综合研究方法。(18) 还有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要结合研究有关的部门法学和边缘学科”(19) 进行研究的主张。并且这些研究方法也在实际的研究工作中进行了一定的尝试。(20)

    (四)小结

比较刑法学论文第7篇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特点 课堂教学 目标 方法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其在整个教学计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本课程的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并根据其特点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做到重点突出,精讲多练,方法多样,粗细有别。

一、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其教学除了象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之外,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另外,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涉及到的是程序上的法律关系,而不象刑法、民法等涉及的是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但也正是由于此点,使得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对于实体法来讲更具有抽象性。特别是对于本科学生从中学直接到大学,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对诉讼程序更是缺乏直观性的认识,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往往不如对刑法、民法等实体部门法理解的好。在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该学科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不容忽视。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如何追诉,其关乎着基本人权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都对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了繁杂和精密的设计。这就导致了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只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还有大量的规定以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甚至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刑事诉讼法典本身。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就不能只关注刑事诉讼法典,更多的还是要看司法解释。由于涉及规定众多,又很分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教学和学习的难度。

二、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对于法学本科生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主要是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使学生掌握和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

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以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作为该门课程教学的最基本的内容。通过对诉讼基本理论的讲授,既可以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具体诉讼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此同时,还可以有选择性地讲授教材提及的国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扩大视野。

(二)以素质教育为主,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使学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基本原理的提示和讲解,更要有案例分析和讨论。在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中,只有走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有效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把刑事诉讼法教学和学生的就业、考研联系起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现今的司法考试、刑诉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甚至还有公务员考试,都会考察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的答题能力。特别是对于司法考试考察法条细致的特点,在教学中要使学生关注知识的细节,关注法条的细微差别,使学生养成一个认真细致、严谨的做事习惯。当然,这样进行教学也对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研习教材,还要研究历年来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偏重于理论,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讲授法条,分析案例,还要有选择性地教授国内外的诉讼理论,介绍专业前沿问题。至于公务员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比较简单,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其中所占比例通常很小,因此,对于涉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试题,授课教师只进行简要提示即可。

三、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教学中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教学亦是如此。讲授法有其自身的优点,比如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是依靠讲授法完成的。但讲授法也存在弊端,就是容易使课堂教学演变成“填鸭式”或者“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只是自己单纯地讲授,要经常启发学生的思维,进行适当地提问。这样才能避免“填鸭式”、“满堂灌”式的教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理论学习不枯燥。

(二)案例分析法

所谓案例分析法,简单的说就是一种举出案例,让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的教学的方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一方面可以克服传统的讲授法易带来的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思维不活跃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第一学历教育,所以学生在学习中主要学习的还是一些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进行案例的穿插教学,则可以有效增进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的运用可以使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毕业后也能迅速适应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案例分析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不同于在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教学中的运用。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往往采用的是辨析程序对错、寻找程序错误的形式,其通常不会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分析。

(三)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比、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一种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比较就是对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行的横向比较。因为三大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具有相同、相通性。所以,在法学的部门法体系中,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具可比性。此外,还经常运用比较法教学的,就是以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界,对新、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比较。至于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由于受限于国外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开设时间,所以,此类比较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并不经常用到。

(四)图表法

图表法是将教材有关知识经过整理、总结,制成各种图表,用于课堂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主要运用于对具体制度的讲授。如,对刑事诉讼的期间进行总结时,为了方便学生记忆,也常采用此方法。

参考文献

【1】梁 静:《刑事诉讼法多元化教学模式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