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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1 17:12:53
新会计法论文

新会计法论文第1篇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目的

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内容

税法与财务会计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体现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具有强制和无偿性。而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所以,相关与可靠是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因此,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3.制定机构

虽然会计制度和税法都主要由财政部门来负责制定,但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制度和税法受目标的影响,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指导思想也有所不同。由于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会计制度的建设进展迅速,而税收法规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放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1.会计原则与税收制应

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条会计核算原则,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相关性、一贯性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如谨慎性、重要性原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

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时采取购进扣除法。例如,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但税收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而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却不允许税前列支,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而且,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会计制度对谨慎性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在建工程运行收入的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性质。例如在所得税的“递延法”处理上,当初所得税的税率必须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照交易发生时的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以历史成本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体现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式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税法上确认所得的时间应该在第二年。会计制度则要求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不存在确定性原则。

(4)重要性原则。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上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会计制度增加了一条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2.会计计量和税收制度

会计计量主要包括两大部分:资产计价和收益决定。资产计价是反映经济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而经过一段时期对资产的变动状况和结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决定。所以我们主要就资产计价来讨论会计计量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夯实企业资产,挤掉资产泡沫,各国纷纷要求企业确保其资产按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出现这种情况时,该项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也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引进资产减值这一稳健做法,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这说明会计制度在资产的计量属性上对传统的历史成本进行了修正,而税法则不允许除坏账准备外的7项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也就是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严格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3.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购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制度在折旧、存货的计价方法上给企业留下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企业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例如,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日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日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旧税发(2000)118号佛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制度》第5l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外,在存贷计价政策的选择上、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都可以发现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税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4.会计实务和税收制度

(1)收入确认。新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收入确认在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新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发出,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单个企业来说收入可段还末实现)。这一点从税法对视同销售、售后回购的规定可以看出。

(2)成本确认。所得税法中关于销售(营业)成本的概念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口径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人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因此销售(营业)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3)关联方交易。会计制度对关联方交易主要是从关联方关系的形式、交易的类型、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信息。税法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方关系避税,而针对关联方交易专门制定其税务处理的原则和规则。会计上对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要求按公平价格调整账务,而税法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债务重组。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通过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额确认为当期应税所得。

(5)非货币易。非货币易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易双方均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换出资产的不同类别计算应交流转税,同时按照公允市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问题与解决的思路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钢铁调整项目的增多。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容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因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如果规章制度本身存在差异的话,争议则不可避免,而且难以仲裁。

根据上述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而且这也不会导致我们上面谈到的问题,关键是对两者不协调导致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解决的途径就是制度安排一一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1)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

新会计法论文第2篇

2007年3月16日,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和资产处理、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纳税调整、纳税方式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较大变化。在新法出台的基础上,2007年又将稳步推进增值税转型、个人所得税制、资源税计税方法、土地使用税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多项税制改制。同时,国际反避税政策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新的重大税制改革文件也即将出台。

本文拟就新会计准则及其与税法差异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关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体现在很多地方,细节问题比较多,但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下面几个重要方面的阐述,使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政策更加协调。

一、新会计准则、税法对会计实务的挑战

(一)在资产和交易的计量中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新会计准则改革,使中国会计导向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导向是面向过去,即会计主要是记录过去,财务报表就是一个价值记录。未来会计彻底变成决策性会计,叫做“面向未来的会计”。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但引入公允价值概念是有限制的,即在个别层面上引进,不是全部业务引进。如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企业年金、股份支付等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些规定将使得以后的经济交易在计量上能够更为公允。

引入公允价值以后,一些业务的未来决策基础依赖于公允价值。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角度分析,公允价值将导致更多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因为税收是以资产和交易的计税基础为依据,不承认公允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时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

这一点变化体现在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许多方面。

例如:

1.固定资产折旧的残值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折现值。

2.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凡是有融资性质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来记录收入的金额,其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在以后期间逐渐摊销。这对税收显然是有影响的,导致了税收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动。

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在税收上记录的价款是合同开票的金额,这样又出现一个矛盾,即开票的时间和金额问题,到底是按开票金额作收入,还是按会计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纳税。这会由于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及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导致差异。

(三)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六大要素进行了修订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概念进行了修订,提出了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利得、损失的概念。税法对利得的税务处理规定不明确。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形成的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丰富了会计理论和实务,但加深了与税法的差异

1.资产确认问题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新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是:

(1)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到金额问题,也没有提及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问题。

无形资产的商誉金额的确定及资产减值金额的确定与税法上有差异。

2.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确认计量

(1)生物资产中关于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核算问题

如果企业拥有一些马,会拉车、拉磨,或者被宰杀后被食用。这时涉及到的马,如果拉车,则要归入生产性生物资产范畴;如果吃马肉,那就要归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范畴了。当然现在会计核算问题解决了,但税法如何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2)生物资产折旧问题

关于马的折旧问题,税法指的折旧都是对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折旧,关于生物资产的折旧没有涉及如何提取。

(3)生物资产的价值问题

如果母马生下一个小马驹,小马驹的价值应该如何计量?新会计准则谈到采用名义价格,如果名义价格不容易找到或没有办法获取,则采用一块钱计价模式。

如果这个小马驹一年以后长成一个成马,那么这个马是有价值的,也可能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收益,这个马本身实际上也应该按照生物资产准则要求进行核算。这个马在饲养过程中所花费的代价部分要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马的账面价值一直维持在一块钱,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续到这匹马最终转让时才能体现出来。那么马的前期代价什么时候能收回呢?一直要延续到马转让的时候才能收回。比如这匹马卖了1000元,而账面成本只有一元钱,这999元的增值是在马转让的时候才能得到,实际上也只有在实现转让时才对马的转让净收益征税,征收所得税是肯定的,但是否征收流转税,征收多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收入、资产减值等项目确认的差异

这个差异影响很大,不光对会计核算产生影响,而且对年终所得税纳税申报,包括56号文所规定的新的纳税申报表影响很大。

新的纳税申报表的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在对收入进行填列时,也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附表1中,首先填列会计确认的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然后填列视同销售业务收入,即会计不作为收入入账,但需要视同收入纳税的事项。

新的纳税申报表里面的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明细表》和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明细表》就是关于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的项目明细表。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范围、资产减值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纳税申报时除坏账准备外其他减值一概不允许扣除,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差异

公允价值对整个会计和税收的影响都是很大的。运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改变了原有的会计处理结果。

1.会计业务中对于收入的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其原则为:“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强调了:

(1)对收入的种类作了区分,主要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

(2)强调了收入与利得的区别;

(3)强调了收入是使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部分;

(4)强调了收入一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但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说明。

2.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话,每一期间的公允价值是变化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调整,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

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为:“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则定义为“套期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以使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全部或部分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化。”在此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避开了套期与风险的关系。

这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底确认不确认,税收上怎么理解?笔者认为不应该确认为收入。因为不影响企业的税金。

关于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对公允价值所涉及的税前扣除问题,也会出现许多迄今为止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新的纳税申报表采用的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原准则,2007年还面临着采用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区别在于“主表内容不变,每年修改附表,因为主表内容简化了,现在只有35行,但许多细致的问题都反映在附表中,国家每年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修改附表内容,以后附表每个纳税年度都要调。

(四)关于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继续存在,必然影响到税收;

2.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不再存在,已经消失了。

例如: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原来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现在新准则规定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存货”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方法中的后进先进法,这一类差异因为新准则的变化而消失了。

3.新会计准则新创造出来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一些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方面的核算产生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税法对预计负债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差异。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核算方面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建房时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比如某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受让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是40年,但在房屋折旧时可能只按20年折旧,这个矛盾怎么办?在实务操作上一般来讲就是以不动产的折旧年限为准,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摊销。

但新会计准则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发生了变化,要求土地使用权单独核算,并且要按照受益的年限摊销,这些会对未来造成损益、折旧、摊销产生诸多影响。

三、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考

笔者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了思考,这里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

研究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就是为了实现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那些影响不重大的差异尽量协调统一。税务机关应该研究当前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关键所在,通过税收立法把一些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

1.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它与新会计准则的定义一致。

2.税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第一次提及,需与会计实务进行协调

1)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也需要研究

不仅研究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且要研究会计对税收的影响。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这是唯一一个税法向会计协调的文件。

举例:像预提费用中有预提的利息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新会计准则规定,凡是用于大型存货生产所占用的借款的利息费用必须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如果存货马上实现销售,但这时候利息费可能还没有付,那么预提的利息费用能否实现税前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因为此时的利息费用计入了产品成本。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领域值得研究: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

如果税法允许大家在很多政策中选择的话,这里有一个选择的倾向问题。如果企业从纳税的角度出发,选择有利于纳税的会计政策以及政策组合,笔者认为这是个方向。

2.计量属性影响税收倾向

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考察计量属性对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1)计量属性直接影响流转税,因为公允价值影响流转税的计税基础;

(2)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3.引入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对税收乃至企业内部管理都有重大影响。从税法角度来讲,会计和税法是适当分离的,但从长远来讲,会计处理方法也将对税收产生一些影响。

4.新业务、新准则的税收影响。新业务的税收处理在发生变化,大家很容易忽略新业务带来的税收影响。从纳税角度来讲,新业务中是不是也存在着税收的技巧,即我们常讲的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纳税筹划:推进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研究的终极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

实际上,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这种反应和适应不仅仅是减轻税负,还有降低税收风险的要求。关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笔者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纳税筹划和纳税设计的三个思想:

1.流程思想

一个企业的业务及其流程实际上决定了税收,这个业务流程怎样去设计、如何去操作,其纳税会大相径庭。

2.契约思想

会计与税收业务中充满了各种契约关系。会计与税收操作可以从契约角度改变纳税和会计业务,契约能够解决一些深层的经济问题。

新会计法论文第3篇

[关键词]新会计法,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

新颁布的《会计法》第27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法规的遵循程度、取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本文拟从企业内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和基本构成要素出发,探讨如何建立对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与内涵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种自我调整和制约的手段,从其形成至日趋完善,大体经历了内部牵制阶段(20世纪40年代以前)、内部控制制度阶段(20世纪40年代~70年代)、内部控制结构阶段(20世纪80年代)、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四个阶段。美国COSO委员会(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OfTheTreadwayCommission)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因此,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

二、新《会计法》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建立的必要性

从我国目前会计工作及企业运作的实际情况看,会计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企业经营失败情况的发生,除企业有关管理人员故意违纪所致外,内部管理失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于避免企业经营失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一个设计和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够使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而且更能防范和发现企业大多数的内外欺诈事件。其次、内部控制是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可靠保证。现代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企业领导人及管理阶层不可能对每件事情、每个人都直接监督。而要使企业各部门有序、有效地工作,只能依赖于严密的内部控制来协调、组织和调整。最后、健全内控体系是加强跨国管理的需要。全球市场的一体化使公司面临的总风险增加,跨国公司在海外会遇到政治、经济、文化的风险,而且由于跨国经营、国际税务问题以及外汇交易等,造成公司业务日益复杂。因此,为有效进行跨国管理,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可见,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归根到底在决于其能有效遏制企业不正当行为的发生,防止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现。由此,我国《会计法》对内部控制作出新的规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内部控制框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包含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五个基本要素。

(一)控制环境(controlenvironment)。环境要素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引擎,也是其他一切要素的核心。这些环境要素包括:管理者的经营风格和经营理念、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组织结构与权责分派体系、人员的品行与素质、人力资源政策及实务、管理控制方法、外部影响等。

(二)风险评估(riskappraisal)。企业必须制定目标、必须设立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以了解自身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适时加以控制和处理。这些风险包括来自企业外部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自然等方面的风险和企业内部的决策失误、生产故障等方面的风险。

(三)控制活动(controlactivity)。企业必须制定控制的政策及程序,并予以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交易授权、职责划分、业务流程及操作流程、业务记录、规章制度、独立检查规章制度、控制标准等。

(四)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围绕在控制活动周围的是信息和沟通系统,信息反馈的速度、准确性如何,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指令的正确性和纠偏措施的准确性。

(五)监控(monitoring)。整个内部控制的过程必须施以恰当的监督,通过监督活动在必要时对其加以修正,包括各单位或部门的各级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己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专门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

四、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途径

通常,企业主要应从以下一些方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一)组织规划控制。组织规划是对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控制。企业组织机构有两个层面:一是法人的治理结构问题,涉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设置及相关关系;二是管理部门设置及其关系。企业内部主要不相容职务有:授权批准职务、业务经办职务、财产保管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和审核监督职务。这五种职务之间应实行如下分离:①授权批准职务与执行业务职务相分离;②业务经办职务与审核监督职务相分离;③业务经办职务与会计记录相分离;④财产保管职务与会计记录相分离;⑤业务经办职务与财产保管职务相分离。

(二)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是指企业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授权批准按其形式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所谓一般授权是指对办理常规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授权时效性较长;而特殊授权是对办理例外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其时效性较短。不论采用哪一种授权批准方式,企业必须建立授权批准体系。

(三)文件记录控制。健全、正确的文件记录既是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的手段,又是企业保持工作效率,贯彻企业经营管理方针的基础。文件记录控制内容主要有:①建立企业组织机构职能图和授权审批权限一览表。②全员岗位说明书。③业务程序手册。

(四)实物保全控制。内部控制各种方式都具有保护资产安全的作用,这里所述的实物保护是指对实物资产的直接保护,主要内容有:①限制接近。限制接近主要指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实物资产的直接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够接触资产。②定期盘点。建立对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并保证盘点时资产的安全性,通常可采用先盘点实物,再核对账册来防止盘盈资产流失的可能性。③记录保护。应对企业各种文件资料妥善保管,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的可能。④财产保险。通过对资产投保增加实物受损后的补偿机会,从而保护实物的安全。

(五)职工素质控制。内部控制的成效关键在于职工素质的高低程度。职工素质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证职工忠诚、正直、勤奋、有效的工作能力,从而保证其他内部控制有效实施。职工素质控制包括:①建立严格招聘程序;②制定员工工作规范;③工作岗位轮换。

(六)内部审计控制。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个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的独立评价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内容十分广泛,按其目的可分为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在企业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应独立于其他经营管理部门,最好受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新会计法论文第4篇

一、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创新的必要性

传统的财务人员的理论基础不够坚实,做不到行之有效;它的局限性使其在实务运行中起不到明显成效,所以为了更好地在经营、发展方面给企业提出合理的建议,只有将企业的发展战略与管理会计相融合,并对企业价值的管理与创造给予相当重视。因此,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环节,企业要对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与判断并对未来发展方向提出有效的预测。只有做好管理会计工作,企业才能对未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成本,所获利润等做出合理的预算。管理会计人员不仅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的目标进行数据分析,并对企业可能需要面临的经营活动方面的风险提前做好准备;还要通过专业分析手段,对企业各类资源进行分析与判断,从而为发挥企业资源的最大效益、激发生产潜力、实现效益最大化提出有效的经营决策方面的建议。管理会计人员通过分析方法得到的结论有利于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管理会计的专业知识被应用与建立完善的企业激励机制,为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管理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健全完善考核指标的方式去激励员工。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企业竞争力就会相应得到提升。

二、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创新的途径

(一)进行管理会计方法创新

管理会计是整个企业的一个控制系统,它可以通过对企业信息进行综合的分析、对比以及监督等手段,使企业的生产、销售等过程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减小企业经营的潜在风险。管理会计方法应该综合各种管理要素管理会计不仅要根据财务信息提供相关的决策信息,还应该分析企业的销售情况,分析现在以及可预见的时间段内企业所要面临的市场环境,预测市场的动向,管理会计方法应该形成一套管理规范,应该从相关管理理论中提取有效的信息,不断的规范和完善管理会计方法。管理会计方法的改进主要是受管理理论和经济理论的影响。受管理理论的影响,管理会计方法从各种管理理论中总结管理的方法,使管理会计更加适用于企业的管理,提升其应用价值;受经济理论的影响,管理会计强调熟练掌握财务会计的记录以及管理方法,从专业的角度对财务信息等进行周密的分析,提升决策信心的可靠性。

(二)建立起独立的管理系统

我们知道财务会计方法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企业财务的核算,其目的较为单一,与财务会计方法不同,管理会计方法则是旨在对企业进行综合管理。如果管理会计方法体系与财务会计分离,那么管理会计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两者混淆不清将会从很多方面限制管理会计发挥作用。两者分离之后,管理会计将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诸如财务要素、管理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更加适合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企业的各方面业绩进行更加全面的衡量,不断促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使企业规避潜在的风险。建设专业性的管理会计队伍能有效推动管理会计的实施,尤其是管理会计人员在管理会计业务被广泛拓展的情况下面临着更高的要求。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院校,应该为管理会计水平的整体提高而开设相关专业,培训高等人才。为了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提出战略管理会计的管理方式,战略管理是在企业自身的素的基础上,通过对未来和竞争对手的关注,进而综合对企业竞争的空间、时间方面因素的考虑。

(三)做到过程和结果控制并重

管理会计方法在于对企业经营过程以及经营成效的控制,就目前情况而言,很多企业重视对于企业经营效果的控制,忽略了管理的过程,但是,过程对于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重视每个环节的管理才能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所以,管理会计方法应该着力推进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的并重,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使管理会计方法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目标性。战略管理要对市场竞争环境有一定的了解与掌握,明确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定位,对自身竞争优势进行整合,并将自身的经营战略通过收集的信息动态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的经营方向是符合盈利目的与市场需求的。由于它的外向睦可以保持企业强劲的生命力,并将准确的参考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层。对于管理会计工作加强方面的具体行动企业管理者的重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在管理会计的水平方面增强管理者的指导,企业应该增强管理者对管理会计专业的知识,可以对管理着进行培训并对其进行激励。致力于共同打造良好的工作格局。

三、结语

新会计法论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为什么如此?其理论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工作者都要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理论研究。为此,本人谈些个人见解,供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2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而是估计、预计的结果。而且在估计、预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3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conservationPrinciple),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unceytainty)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稳健可以降低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减值准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

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要实施反避税时,那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会计记录是税款征纳的最主要依据,企业交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与缴纳的。所以,税法的制定尽量保持与会计法规一致,会计准则修订时也尽量保持与税法一致,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减少纳税调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复杂,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多的趋势。就当前的正在施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进行考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会计的目标是为股东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它要提供经济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要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在“两权分离”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者是受股东的委托,按照“契约责任”来经营管理企业的,他有责任或者义务定期向股东报告“契约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向股东提供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而税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筹集国家管理资金的使命,它必须保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财政需求。税法与会计二者的目的不一样,尽管二者互相考虑协调,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第二,企业会计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而税法不需要坚持这个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AccyuaIBasi8)就是以收款的权力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础,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与支付作为会计确认标准。即:凡应归属本会计期间的收入,不是以现金是否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没有取得收取款项权力的,即使收到了现金,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凡属于本会计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即使本期没有收到现金,也要确认为收入记账;同理,凡归属本会计期间的费用,不是以现金是否支付为标准来确认费用,而是看企业是否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发生。也就是说,这种费用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要确认为费用;这种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应当确认为费用,只不过以后再支付而已。这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分期的产物,是企业会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企业会计之所以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则是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因为企业的股东是经常变换的,不坚持这种会计基础,就会人为的损害股东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没有施行这个基础的必要,因为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纳成本,大部分计税要以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时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税收必须坚持“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所谓“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就是指当纳税人已经收取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没有确认为所得(即收入)。税法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确认为所得(即收人),在税法上也可以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征收税款入库。这样做才能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以利于未来增加财政收入。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房屋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时,也应当依税法对预售房屋收入征税。又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税法却不征收税款,待到现金流入企业时再征税。这样做,很明显是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的同时,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必须考虑国际交流,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税法虽然也有国际交流问题,但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国的国情放在首位,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对税收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来进行税收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进一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现在基本做到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在进行,但其一直是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经济发展和国情来进行税制改革。

正因为有上述理由,税法与会计由此而产生差异,尽管人们努力减少二者差异,还是不能统一,纳税调整的内容跟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而企业的税款计算又是以会计记录为依据的,就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什么如此呢?常识告诉人们,在立法层次上,税法高于会计法规;再从重要性方面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远比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所以,会计法规必须服从于税收法规。会计人员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将会计记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特殊的大型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预缴时间)年终汇算清缴。

年终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对于其他税种,企业会计必须在发生纳税业务或者行为时计算应交税金,在主管税务规定的下月固定时间缴纳。如果会计记录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税金,正确记录在会计账簿中,保证按时缴纳。因为我国税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

新会计法论文第6篇

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不同的相关税种很多,其中受影响最明显的就是所得税。建议各个公司在处理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情况时一定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计量并记录会计要素;二是在完成纳税的时候,必须要完全遵守税收法规中的标准。在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收法规的要求存在不同的情况下,依照税收法规的标准来进行,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差异进行协调进行纳税行为。以所得税为例,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所得税都是依照年度来进行结算的,在每年结束之后对所得税进行计算并缴纳,因此,通常不用在出现差异的那个月份进行纳税,采取了年末进行纳税的协调办法。因为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成本、收益以及计量方面的差异,会造成算得的会计利润与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利润出现差异的情况,也就是永久性的差异与时间性的差异,需要采取不一样的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永久性差异主要是某个期间因为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利润、损失以及费用进行计算的口径不同,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但不能在以后的时期内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是税收法规和财会标准在明确利润、损失以及费用时因时间的差异而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这样的差异不但会出现在某一个期间还会在其他期间内进行转回。通常对时间性的差异,会采取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采取应该缴纳税额的方法,不论税前的财会利润是什么,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都要根据税收法规来进行协调;二是采取纳税影响会计的方法。

(二)协调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几点思考

1、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改进与完善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间存在差异的思考,笔者建议在现有的会计处理模式下,可以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必要的补充,使其在符合税收法规的条件下,又能遵循新会计准则,同时还能够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一定的有利方面。例如对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应缴增值税问题,可通过设置“递延税款”或“待转销项税金”等科目进行反映和调整。此外,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信息较少,不仅使得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难度加大,而且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无法通过财务报表知晓企业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因此,新会计准则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应是一种多方受益的协调方式。

2、完善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靠拢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差异的协调,从整体上而言,应在遵循相互靠近、相互协调的原则上,突出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的靠拢。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出于纳税人为了少纳税有调减会计利润的动机,而纳税调整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制定税收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税款流失,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如果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短期看会暂时减少税收收入,但企业得以加速发展,形成新的税源,从长远看能够形成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同步增长的良好局势。

3、完善征管制度,增强稽查能力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对于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征管及稽查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税收征管手段方面,如在征管制度建设中,应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的内容、纳税信息的报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帮助和促进纳税人建立纳税方面的管理制度。因此,如果能够协调好两者间的差异,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收征管工作都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4、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与征税人的业务知识及综合素质要做好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处理及协调工作,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纳税人与征税人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通过在我国各企业中进行的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调查来看,纳税人要做到的不仅仅是会计账务处理符合新会计准则,同时还要严格依照税收法规进行纳税,有时候对于出现的一些比较复杂的差异问题,其过程比较繁琐,纳税的调整难度也比较高,此时很多的纳税人对于此类差异无法做到正确调整,往往就会出现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况。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过程的每一个控制环节、每一道法定程序、执法责任的权限、工作职权的行使及工作成果形成过程都制定了具体而有刚性的执行依据。能否正确的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不仅直接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有着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税务干部的形象问题。因此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征税人而言,都需要加强对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而更好的处理好因差异引起的一系列的问题。

新会计法论文第7篇

浅议新《会计法》对我国经济建设的作用(1)张艺,郭宪(湖南省农业科学院计财处,湖南长沙410125)摘要:简述了新《会计法》产生的必要性、增补的内容、对会计和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规范。提出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等都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建议。关键词:新《会计法》;会计工作;市场经济中图分类号:D浅议新《会计法》对我国经济建设的作用(1) 张艺,郭宪(湖南省农业科学院计财处,湖南长沙410125)摘要:简述了新《会计法》产生的必要性、增补的内容、对会计和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规范。提出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等都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建议。关键词:新《会计法》;会计工作;市场经济中图分类号:D922.26(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060X(2000)04-0047-021999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会计体制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对规范农业科研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保障农业科研工作的深入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新《会计法》产生的必要性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这部《会计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国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部《会计法》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某些方面出现了空白点。主要体现在:(1)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单位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会计工作中人为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致使会计信息资料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本地区的经济活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2)有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过分地追求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偷税逃税,扰乱了正常的内部管理秩序,使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扩大。近年来因会计管理工作薄弱,挪用公款、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有所增长。(3)现行的《会计法》虽经1993年修改,但某些内容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如对建账程序和会计质量要求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会计内部控制等内容未作出规范,法律责任的确定也不够明确、收稿日期:2000-05-20作者简介:张艺(1960—),女,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因此,及时地修订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2新《会计法》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新 《会计法》本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针对前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和难于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形势等问题,加大了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特点是:2 1补充和完善了会计核算内容,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加强对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历来是《会计法》的重点,也是这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会计法》用了两章的篇幅,即第二章会计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会计管理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 浅议新《会计法》对我国经济建设的作用(1)张艺,郭宪(湖南省农业科学院计财处,湖南长沙410125)摘要:简述了新《会计法》产生的必要性、增补的内容、对会计和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规范。提出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等都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建议。关键词:新《会计法》;会计工作;市场经济中图分类号:D的适应性。近些年来有些单位因内部管理松弛,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如:不按规定要求建账,不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或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随意更改会计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也给违法违纪人员带来了可乘之机。新《会计法》对此作出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