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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7 18:06:39
中央银行学论文

中央银行学论文第1篇

【内容提要】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他可以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以达到稳定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直属的政府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独立性需要进一步加强。新设立的银监会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去,对我国传统的中央银行体制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应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和沟通,互相促进,以确保我国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论文关键词】: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地位;银监会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并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金融中心机构。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国家管理金融业的重要机构。我国从1983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十几年来,逐步建立了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种金融宏观调控尚未发展成熟,其效果不十分理想,存在着许多制度上和操作上的问题。因此,探讨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对于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一、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几种立法模式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同时又具有如此特殊的性质,各国法律普遍都对其法律地位做出了规定。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的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这里关键是规定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中应该享有多大权力或有多大的独立性的问题。中央银行的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它的业务活动开展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何种、多大作用等重要问题。二战以后,各国总结经验教训逐渐感悟到保持本国币值稳定以及长期经济稳步发展,必须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并形成了大致以下三种模式:(一)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议会负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德国、美国等最为典型。《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单位(第2条),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地位(第29条),并明确规定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在对其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德意志联邦银行必须支持联邦政府总的经济政策,在行使本法律赋予的权力时,联邦银行可以不按联邦政府的指示(第12条)。美国中央银行制度颇具特点,由于分权制衡的法律政治理念和联邦制的宪政架构,联邦政府的1811年、1836年两次组织设立中央银行先后失败,于是形成现在的通货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联邦一级的三大机构分享中央银行职能,其中依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最类似于中央银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美联储作为与政府并列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除个别情况下总统可对其发号施令外,任何机构或部门均无权干涉。此外美联储享有资金和财务独立权,并且独立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并且因为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美联储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自由裁量权,而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第四部门”,其总裁亦被称为“第二总统”。(二)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但具有相对独立性,英国的英格兰银行属于此类型。《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财政部为了公共利益,在认为必要时,经与英格兰银行总裁磋商后,有权向英格兰银行命令,对英格兰银行负最后的责任。但是,根据政府的授权,英格兰银行在货币金融政策方面享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在其业务活动中一般也不给政府垫款。财政部事实上也从未向英格兰银行过指示。所以英格兰银行实际具有的独立性比法律规定大的多。(三)直接受控于政府。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有原来的意大利、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韩国等。这一类型国家的中央银行,无论在组织管理的隶属关系上,还是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都受到政府的很大影响,甚至听命于政府的指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经政府的批准。政府有权停止、延续中央银行决议。先前的意大利银行受财政部管辖,财政部代表可出席银行理事会议,当认为会议决议与法令不符时,有权暂时停止决议的执行。意大利银行总裁,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由总统批准。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只有财政部长才有权变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财 政部还决定着国库券的发行和发行利率。意大利银行有义务向财政部提供当年预算开支14%的透支贷款,有时还可以超过这一比例。二、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在我国,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他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担负着管理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职责,并通过金融体系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根据规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首先,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政府,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他在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时,受政府的干预比较大。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我国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这些政策中的主要内容,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执行。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之间仍然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对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货币政策事项,可以在自行做出决定后立即予以执行,并只需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领导,他与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之间在资金上是平等的信用关系,并保持资金上的相对独立性,他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这样加强了全国人大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监管。但我们的中央银行制度还不完善,具体的运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政府、财政部门从具体的经济工作出发,对中央银行的干预比较明显,中央银行的职能不能充分行使,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虽有法律规定,但有些规定不具体,关系不明确,没能认真执行,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比较低。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机构,其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各项职能运作的基础。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金融事务的国家机关,他独立于财政,独立于经济计划和主管部门。独立地位的合理性依据是中央银行职能的界定。我们可以从中央银行职能的角度对其独立性进行分类剖析。首先,公共服务职能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公共服务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公法人和特别银行,既要为政府提供服务,又要为金融机构和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11项职责,其中(六)、(七)、(八)、(九)、(十)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而且其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管理国库、负责金融的统计、调整、分析的预测,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等都属于为国家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进行则属于为金融机构和社会提供金融服务。上述业务的特殊性,要求一个体系完整,地位超脱的机构来提供,中央银行是当然的选择。同时为了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受侵害,法律规定中央银行在向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实施公共服务时,必须保持资金独立,即独立于财政,与信贷收支分离,《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对此了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关于资金独立性的规范以及独立财务预算体制的设计构成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物质基础。其次,宏观调控职能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利用其拥有各项金融手段对货币和利率进行调节和控制,核心内容就是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主要依靠实物计划和调节,银行的货币发行计划和信贷计划要服从于实物计划安排和调节,银行实际上是计委和财政部的会计和出纳机构,不存在货币政策的空间。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货币政策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逐渐得到承认,但在制度设计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存在矛盾。一方面第六条要求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货币政策的工作报告,另一方面第七条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第五条规定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这种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同时对人大、人大常委会直接负责的权利结构,反映了制度转轨时期的特点。但鉴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职能调整,这样的规定就有点归属不清晰。另外,各国大多设立独立的委员会等机构享有货币政策制定的权限,而我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一 条设立的货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拥有有限的货币政策建议权,并且人员组成中官员占了相当大比例,这些决定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必然反映太多行政系统的要求,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第三,金融监管与中央银行独立性。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行使职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促进其依法稳健运行的系列活动。中央银行因具有无可比拟的技术、信息、人才优势,同时拥有金融调控手段,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特殊地位,成为金融监管的当然主体。《中国人民银行法》设专章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务合法稳健运行,并赋予其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三项监管职权。然而因为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出现分化,人民银行缺乏必要的监管权威,事实上的分头管理,协调不畅,是现在监管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且,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不局限于中央一级,各地分支机构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为避免分支机构地方化与本位化的倾向,确保其在一定辖区范围内独立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分支机构设立的两项要求:(1)明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中央银行的派生机构,人民银行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没有独立主体资格,不享有独立权利,一切只能必须经总行授权才能行使;(2)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设立,改变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1999年,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建立跨省的大区分支机构。这种监管体制是比较合理的,但在具体行使其职能时并未达到理想效果。三、完善我国中央银行独立地位的几点建议我国中央银行历经五十余年风风雨雨,其权威性和独立性逐步抬升,但现有法律框架内仅具有有限独立性,这与世界金融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有一定差距,而且面对进入WTO后的新经济环境的挑战,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进行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强化权威性和独立性,对此有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一)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务院的行政隶属关系,使其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并相应的加强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中央银行的权力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权与政府拥有的财政权是相互冲突的,且这种冲突是根本性的,就像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相互冲突一样,将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力给统一机构行使是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而且,以稳定币值为主要目的的货币政策,其运用应当是中立和持续的,因而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来行使,这只能是中央银行。当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此改变中央银行与国务院的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意味着不受国务院影响。从长远来看,政府的经济目标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尽管在某一阶段上两者可能存在分歧,但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其货币政策时,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经济政策之外,离开了政府的整体宏观调控目标,也就没有了中央银行活动的基本点,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有条件、有限制、有范围的。在实践中,中央银行应当与国务院相互尊重,彼此合作,国务院应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职权的坚实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有义务与国务院进行经济政策上的协调,在稳定货币的前提下有义务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二)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能,负责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独立制定货币政策,执行人大以及常委会的相关决议,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的选用,应考虑到社会阶层、行业和地方的代表性,应考虑个人的品质、工作经验和专业素质等,并限制行政官员的比例。(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虽然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建立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不对政府财政投掷或直接购买政府债券。但在微观操作上,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经济独立性的落实,便完全取决于政府部门的自律。这种自律无疑是危险的。因而应加快步伐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职责分工,从而保证人民银行在经济上的独立性。 四、关于银监会及其对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影响金融监管是近几年界内争论的一个热点,也是国家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并且今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的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的提案,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而且,金融监管原本是中央银行最 重要的职能之一,也是关乎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重要方面。在银监会成立之前,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是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最高的金融监管当局的一项重要职责,虽然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机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监管和对保险机构、保险市场的监管,使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出现了分化,而且国家外汇管理局,具体负责国家的外汇和外债管理,但是我国实行的基本上是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的体制。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退出的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除了这些预防性的风险监管之外,金融监管还包括风险发生后的紧急援救和处置行动。应该说,在金融监管方面,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做出了一定的努力,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但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主体层级化、多元化,金融项目多样化,使金融秩序变得更加复杂,一些不良贷款、信用危机等现象的出现,使人们的目光更多的投向金融监管。在2009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对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新设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新成立的银监会将与人民银行各司其职,互相促进,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据这一方案,银监会将整合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金融监管职能,将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的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要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共享监管信息。这是新一届政府在上任之初的重大举措,也引起了一些专家学者的争论。是否有必要设立银监会,设立银监会是否能够有效的化解金融风险,有待以后的实践来检验。有的专家认为,先前的中央银行一身兼两职,既制定货币政策,又实施金融监管,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设立银监会一方面将监管职能与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分离开来,使中央银行更超脱的、专心致志的从事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工作,避免宏观调节目标和微观监管需要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银监会会同证监会、保监会,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进行对口监管,形成较严谨的金融监管框架,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但一些持相反意见的专家则认为,银行监管乏力不在机构设置。真正的祸胎是用人机制、立法执法环境、监管理念不清以及运作机制等问题,上述弊端不除,则“庆父不死,鲁难未已”。银行监管分离不是灵丹妙药,相反,处理不慎,机构改革的成本恐怕过于高昂,得不偿失。而且,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与证券、保险监管不完全一样,后两者监管的对象基本上是专一性的机构,目前央行监管的机构有8种类型、近4个机构,各类机构情况都不一样,非常复杂,化解风险的工作又在艰难的过程中,这时如果从人民银行分离银监会,必然会大幅度的增加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摩擦成本和协调成本,也必然增加国务院进行协调的时间,弄得不好可能会降低监管效率。当前银行监管的问题,首要问题不是体制问题。在目前体制下,动些小手术同样可以找到加强银行监管的路子。设立银监会以后,将对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产生很大影响。就世界范围来说,一般认为最早实践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的是英国,之后欧洲一些国家包括日韩等国或纷纷学习或积极研究分离方案准备效仿英国,而这些国家都是金融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由于法制、会计等基础设施健全,市场约束力强, 金融机构有较好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再加上金融监管框架和较高的人员素质,金融监管基本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这些条件容许监管人员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监管行为也基本上可以保证连续性。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包括美国在内,现今世界上存在中央银行体制的国家有3/4以上仍保留中央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同时又负担银行监管职责的金融制度框架 。而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开放、完善程度还不够,将监管职能置于央行内部,可以充分利用内部的人才、信息、资金优势,而且,在我国银行资产过度集中在少数几家大银行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如果没有监管职能,就没有对银行行为施加影响的能力,因此其宏观经济政策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中央银行的这两项职能,可以使货币政策信息与银行监管信息互补,中央银行通过支付清算体系,可以方便的监控银行的资金流向和流动性,也可以通过非现场手段收集银行信息。但是通过现场检查获得的单个银行的具体印象,是无法替代的第一手资料。中央银行如果既负责货币政策也负责银行监管,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司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就容易实现。至少中央银行的高层领导可以随时获得来自两方面的信息。但是,倘若银行监管职能由中央银行以外的独立监管机构承担,信息的交换就会出现机构性的障碍。几乎所有银行保密的法律都规定,现场检查中获得的银行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司法机关犯罪调查除外)。有些国家,例如英国,通过在中央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局之间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办法,对信息共享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办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共享的问题,跟中央银行直接从事监管获得第一手信息,在实效、详细程度、完整性等方面不能相比。发展中国家的信息质量较差,尤其是公共领域的信息更差,不能指望通过普通意义上的信息共享进行有价值的分析,因此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信息的互相依赖程度更高。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随着一国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时紧时松,具有弹性,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却是硬性的,并且有不断加强的趋势,这两项职能相互配合,共同支撑起中央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一旦分离出金融监管的职能,只剩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就会显得刚性不足,权威性受到影响,宏观调控的职能也可能因为缺乏保障而收效甚微。中央银行的特殊地位与监管的独立性是密切相连的。凡是那些在中央银行以外成立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一般要通过立法解决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向监管对象收费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很难做到这一点。相比之下,由于传统和专业的原因,中央银行比其他政府部门享有较多的独立性。并且由于货币创造功能,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总能得到最起码的保证。倘若金融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则可能导致监管地位的下降。但是应该指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政策的协调与互补作用不会自动产生。如果没有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和制度,没有适当的外部监督,即使银行监管仍保留在中央银行,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也不能实现。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既可以产生积极的效应,也可以被滥用,因为中央银行创造基础货币的能力可以方便的被用来弥补监管的失败。由此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在平时会削弱监管当局为构造监管体系和框架所必须做出的努力,以及在面临潜在的金融危机时拖延采取果断措施,从而最终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从这个角度看,金融监管专业化,实在是实现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一个专门行使监管职能的机构,既有动力也有条件在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方面做出持续不懈的努力。现在成立的银监会正是一个这样的机构,他应与中央银行、政府的其他经济部门密切配合,互相促进,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注释: 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司: 中国人民银行法讲话,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闫海、石桂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刘孝敏:《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法律探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陆泽峰: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 董进宇: 宏观调控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王君:《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兼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金融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1期 参考书目: 吴志攀: 金融法概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张忠军: 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刘廷焕、徐孟洲: 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中信出版社,1996 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司: 中国人民银行法讲话,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董进宇: 宏观调控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陈晓: 中央银行的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7 陆泽峰: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 郭锐、王立国:最新金融法通则,大连理工出版社,1997 刘孝敏:《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法律探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闫海、石桂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焦克源、史正保:《实现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法制化的逻辑构想》,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12] 王君:《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兼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金融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1期

中央银行学论文第2篇

(二)对现行法律设计的反思与改进建议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在我国的提出始于80年代中期,尽管与国外情况不完全一致,争议的理由也不尽相同,但认为中央银行应有独立性的则占绝大多数,不同的只是如何独立法,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中央银行应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财政,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其地方分支机构应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不能强行向中央银行透支。2.中央银行没有必要脱离政府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因为经济工作是统一领导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它应独立于财政,独立于经济计划和主管部门,独立于地方政府。3.不提中央银行隶属关系,只提货币发行权,主张货币发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开动货币发行机器;另有人主张货币发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财政向银行透支应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并由大会批准。〔20〕《人行法》实际上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人行法》较之过去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独立性问题上有所进步,各种关系的界定也要明确得多。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部门(尤其是财政)、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性,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与财务上的独立性。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毫无独立性可言,这便为中央政府全面干预中央银行业务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上述法律规定的独立性能否真正落实,现在还应打个问号。例如:1986年出台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而实际上由于财政年年出现硬赤字,这些硬赤字主要靠向银行透支和借款解决,到1994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透支和借款(长期性)余额约1800亿元,占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资产的12.2%,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贷款也有相当部分投向本应由财政负担的项目上,如贫困地区的公共设施,国有企业和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等。〔21〕又如: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在人事安排、干部任免、信贷规模、中央银行贷款分配等方面受地方政府干预的事例比比皆是,尤其是地方政府通过分支机构向总行施加压力,以多要指标和贷款,同时要求分支机构放松对本地区的金融监管,"奉命批机构、批贷款"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些现象说明,现有法律设计的这种相对独立性要真正落实,并非易事。 法律设计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初衷是为了克服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而引起的种种弊端,如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倾向,政治短期效益的影响,政府家控制中央银行的操作失当等;是为保证货币政府的正确制定和实施,强化金融监管,完善金融调控。由于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因此而造成的各种问题和弊端在改革开放后已充分显现。在中国当代的政治现实中,政府一般将经济增长作为工作的首要目标,考察政绩主要看经济发展情况,加之赶超心理作祟和头脑容易发热,使附属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货币闸门大开,货币连年超经济发行已成为近年严重通货膨胀的主因之一,此外,由于金融监管不严和不规范,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日渐严重,泡沫经济的出现早已不再耸人听闻。严峻的现实呼唤一个独立而权威的中央银行,把好货币闸门,治理金融混乱。 从理论上讲,中央银行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有利于增强其独立性,克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各种偏颇,抵制各种不合法的干预。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想象中央银行能借助于全国人大的力量而独立于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因为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在宏观经济决策上并无差异。而且这种改革已远远超出经济体制改革的范围,更主要地含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涉及到我国宏观经济决策权力的再分配,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1.改善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应当承认,中央银行业务精妙,技术专门,国务院显然不宜过多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人行法》第三条已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稳定币值,国务院应支持中央银行为稳定币值而做出的种种努力。发展和稳定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两大主题,改革以来的现实是发展往往压倒稳定,经济过热和失控屡次出现,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成为宏观经济的制动系统,成为经济决策中坚定的稳定力量。故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不应是单纯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应建立一种互相尊重 、彼此合作的关系,国务院在依法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应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坚强保障。这一点虽然被立法所忽视,但在实践中应予以重视。

中央银行学论文第3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立宪;货币权力;宪法规则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5.008

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是惊心动魄的,究其根源,金融危机是由于货币当局不当的货币政策以及货币发行权不受限制造成的,而所有这些问题都同一个机构联系在一起,即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部门,是宪法学当然的研究对象。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货币学派的创始人弗里德曼等,都将货币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比作一种立体,主张把货币当局视为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一样的国家机关,以便将其纳入宪法的规制之下。[1-2]哈贝马斯、史提芬·霍维茨、芬恩·基德兰德、马可·怀恩和彼得·波恩霍尔兹等宪法学者和经济学家,也都提出了通过限制中央银行权力以解决通货膨胀问题的设想。

在国内,经济学家对中央银行制度以及货币发行等问题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成果也比较丰富,如刘丽巍[3]对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权限、特征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并认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中央银行理论与实践的首要任务;范方志的《中央银行独立性:理论与实践》则是这一领域较有代表性的成果[4]。此外,张维迎的《危机中的选择》、吴志攀的《中央银行法制》、陈晓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宋鸿兵的《货币战争》等,都对中央银行制度及货币问题进行了探讨。然而这些研究多是从经济学或经济法的角度展开的,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从宪法学角度对中央银行制度的专门研究尚未见报道。虽然一些关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和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讨论,在一定层面上涉及到中央银行的宪法定位及其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但这些研究同样很少从宪法学角度展开,并且通常的观点认为应当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对中央银行权力进行宪法规制的现实意义。从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宪法学者也没有对中央银行给予必要的关注,这与中央银行的宪法地位及其经济功能是极不相称的。

在实践中,以美国为例,由于其中央银行——联邦储备局游离于宪法的控制之外,导致了货币发行权的滥用,并带来严重的金融危机以及波及全球的恶性通胀。具体到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中央银行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受限。鉴于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加强货币发行权的宪法规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抑制通货膨胀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突出而紧迫的命题和时代任务,也是中央银行立宪主义研究的实践意义所在。本文拟从宪法学视角对中央银行制度进行专门研究,希望通过这一研究来界定中央银行及其货币发行权的宪法地位,探寻通货膨胀的制度根源,梳理出中央银行立宪的基本脉络,丰富宪法学的研究内容。

一、中央银行立宪的理论脉络

如果说货币宪法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中央银行的立宪主义研究则是货币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其核心。通常来讲,一个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包含理论基础、独特的研究对象、基本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等。对于中央银行的立宪主义研究而言,其理论基础仍然是宪法学上有关权利保障、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的配置与规范等基本理论,只不过是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中央银行的组织和运行过程而已。至于中央银行立宪主义的研究对象,则是中央银行的定位及其货币发行权。

中央银行立宪主义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中央银行的宪法属性及其定位。中央银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金融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由此可见,中央银行是一国重要的政府部门,行使着重要的公权力,因此应受宪法规则的约束。(2)中央银行立宪的意义。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的滥用构成了对人民宪法财产权的侵害,而宪法的基本价值在于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通过宪法性规则规范中央银行权力,乃是当代的历史使命。(3)中央银行立宪的基本模式。通过宪法性规则,明确中央银行的职责权限,建立具体的宪法性货币规则,规范货币发行行为,规范货币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行为,确立中央银行权力监督和制衡的基本模式。(4)中央银行立宪与中国国情。在宪法上,中国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政府的政治属性、法律责任,中国的财税制度、中央银行体制,均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政体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在中央银行立宪问题上,中国与西方国家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自己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立宪主义的研究方法,自然离不开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尤其是,中央银行及其行为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和人民的财产行为,发挥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实证性的研究和规范性的分析便具有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中央银行的立宪主义研究,不仅要注重规范分析和学理阐释,更要通过诸多的政治、经济、历史现象,深究迷雾掩盖下的事实,只有当我们知道了规则背后的真相之后,才能进一步探悉规则的真实意涵,学理阐释也才更有效、更准确。然而正是在这一取向上,中央银行的立宪主义研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首先是由于相关研究较为薄弱,理论上的匮乏成为一个突出难题。更为重要的是,实证资料真伪难辨,使得相关研究举步维艰。尤其是西方的中央银行,其历史和现实均裹着一层面纱,只有朦胧轮廓,研究者无法获取其真实的全貌。无论是伍德的《英美中央银行史》、金德尔伯格的《西欧金融史》,还是弗里德曼的《美国货币史》,都没有给出中央银行一个整体的形象。故而,对于中央银行背后的宪法命题,也难以进行有效的梳理。不仅如此,对于日常性的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的解释总是令人眼花缭乱,即便是专业人士,也不明就里,难以解读。由于正史的支离破碎,官方解读的糊里糊涂,一些可以用来相互佐证的“野史”和“传闻”便是至关重要的。《看不见的手》、The Secrets of the Federal Reserve以及各种版本的《货币战争》等,这些被认为不够严肃的作品,却为我们提供了深挖中央银行背后危机的重要线索。结合信史的记载,尤其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国家立法,我们发现,这些所谓“野史”、“秘史”和“传闻”,所展示出的竟是令人瞠目结舌的真相。当然,野史毕竟是野史,不免会加入作者的个人情感与大胆猜测,所以在借鉴野史时自然要加以甄别,应与信史和官方说明互相对照,以求得更加具有说服力的论证。

二、中央银行立宪的理论证成

中央银行立宪的一个基本思路便是将中央银行纳入宪法体系之中,使之接受宪法规则的外在约束。而这一设想在理论上得以成立的前提,乃是确认中央银行是作为公权力主体而存在的。从字面上看,中央银行是与地方银行相对应的金融机构,而事实上,中央银行对应的是一般银行或商业银行,二者的根本区分在于是否享有特权[5]。这里的特权首指货币发行权。基于其特权,中央银行又被称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这是针对早期中央银行所具有的职能进行的概括。

“发行的银行”,指的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立法集中和垄断货币发行权,并作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存在(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门负责)。[4](P33)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是中央银行最基本、最核心的标志。但货币发行的垄断不像其他行业,它不是自由竞争的产物,而是政府选择或国家立法的结果。货币发行权是政府权力之一,将其从财政部门手中剥离转而赋予中央银行,同样没有改变其公共属性。

“银行的银行”,指的是中央银行并不与市场主体直接发生关系,而是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并在业务和政策上发挥管理与制约作用。银行的银行体现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这一地位的获得,是以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为前提的,并且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该角色由政府直接扮演,如1850—1907年间美国的财政部以及1907—1934年间的加拿大政府(在1850—1907年间,美国财政部的做法是将自己拥有的黄金存进银行体系,并且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证券,及时地扩张银行储备量;加拿大政府在1907—1914年间补充银行储备,而在1914—1934年间则提供了最后贷款人贴现便利)[4](P38);作为全国票据清算中心,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清算体系,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并控制和监督金融机构的运转。总的来看,这几项功能都显示出,中央银行是作为金融领域之监管主体而存在的,并且行使着特定的公权力。

“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政府,经办国库收付,为政府开立账户,政府发债,经理还本付息事宜[6],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有时还担当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职责,并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对话,黄金和外汇通常也由中央银行保管。也就是说,中央银行乃是管理、调控货币金融活动的国家机关。就货币政策来说,本是政府调控经济的宏观政策,而各国法律一般均将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权交由中央银行行使,从而确立了中央银行的国家机关的地位。有一点需要指出,中央银行的一些财政职能可能与控制通胀的任务相矛盾,因此要强化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就应当弱化其他职能。总的来说,上述这些职能都反映出,中央银行是重要的政府机构[7],而不是私人部门。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享有与货币、金融相关的执行权、立法权以及对货币、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权力。由此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同其他政府部门一样,都在行使着特定的国家权力,只不过其所行使的权力本身具有特殊性,即事关货币、金融的行政和立法等权力,特别是体现在立法权上。中国人民银行通常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立法权是最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第90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命令、指示和规章。”虽然该条文并未从字面上赋予中央银行立法权,但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一样,中央银行的立法权来自宪法,是由其行政职能派生出来的,是实现其行政职能的需要。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中央银行乃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而绝不是一个私人的公司或机构,调整中央银行行为的也不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私法,而应当是宪法、宪法性法律及部门公法,由此奠定了中央银行立宪的规范基础。

三、中央银行立宪的理论难题

虽然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属于政府部门,然而就各国的立法来看却并不尽然。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局(简称“美联储”),成立于1913年,其依据是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美联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全部股份私人所有,其最初成立时由私人股东共同投资组建,并且一些股东直到现在仍在分红。[8]由此可以看出,美联储实际上是私人所有的中央银行,而其看似民主的管理决策机构,实际暗藏着货币利益集团控制货币发行的玄机。[9]法国、德国、英国等先发民主国家也曾经历过中央银行私有化的过程,即便在二战后,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实现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但其真实性仍是值得怀疑的。如在英国,1946年的国有化法令规定,实现银行资本国有化,资本总额仍为120万英镑,然而早在1816年,英格兰银行的资本总额已经增至1 455.3万英镑,很显然,这次国有化实践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英格兰银行是独立于政府的,政府通过国有化运动监管中央银行的目的亦无从实现。国有化之后的英格兰银行隶属财政部,1946年国有化法案规定:财政部在与银行总裁协商之后,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银行指令(第4条第1款)。这一规定实际上限制了财政部的权力,而财政部也从来没有行使过这项权力。政府从不过问货币政策的制定,也不参与董事会的评议。现行《英格兰银行法》更在前一条款之后加入一个但书:但货币政策除外(第10条)。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全体的财产利益,若不加干涉而任其自为,难免不被滥用甚至用以谋取私利,使得现代人对民主、法治的追求落空。反过来,历次特许令的或银行法的修改,不仅没有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受到任何实质性约束,反而使其不断膨胀。在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其中央银行至今仍是私人部门。这与我们所界定的中央银行乃是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的观点明显相抵牾。当然,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出现,使我们不能断然认定私有的中央银行不能有效地执行公共政策,将货币发行权之一部分交给私人部门亦有其合理性,但是货币政策制定权,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的决定权,货币本位制的选择等,这些事关全民利益且具有立法性质的权力,仍应当为立法机关所保留。

恰如卢梭所认为的,立法乃是行为,也只有立法才是行为,至于行政权、宣战媾和等,只是立法权派生的,不构成权威的组成部分。[10]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立法权又是一种最高的普遍性的国家权力,那么,在民主政体之下,立法权毫无疑问应当属于人民。在立法权的归属问题上,西方思想史上基本的论说有三种:(1)君主或贵族论,如西塞罗认为国家的立法权应当由贵族和前任执政官组成的元老院行使;(2)人民论,即立法权由人民行使;(3)立法权的归属与一定政体或政制相联。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的归属直接受政体的影响,在共和政体下,只有人民有权立法,在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少数贵族手里,在专制体制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洛克认为,政体、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如果立法权属于国人共有的是民主政制,把立法权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的是寡头政制,把立法权交给一个人的就是君主政制。[11]虽然将行政权乃至司法权委托私人部门行使,并不必然改变的性质,但是出让立法权显然是不当的举措。当然,我们可能无法排除这样一种假设:随着法治的发展,立法民营化也未必不会在将来出现。但就目前而言,即便是在所谓先发民主国家,其民主的成熟程度也远远无法提供具有普遍性的公意意志,在金融寡头和利益集团大行其道的情况下,立法民营化自然无从谈起。显然,在短期内,我们仍应秉持立法权的公共性,因而将立法权交给私人部门是不合适的、有违国家体制的。

德国联邦之所以在“国会保留(立法否决)”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立法保留原则,一个重要的依据是民主时代政府的可信度也是有限的,即便是民主产生的政府,仍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部门,不可避免具有为自己谋利的倾向。并且实行科层制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缺乏民主性,权力很可能被某些利益集团加以利用。与议会立法相比,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也是有问题的。因此,某些特别重要事项的行政行为,应当服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不是依据经授权的行政立法。[12]连民选的政府都不可靠,将事关全体财产权利和整体经济安全的货币立法权以及执行权打包交给私有的中央银行,其危险性更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美国《联邦储备法》第13条却把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交给了美联储,也就是说美联储的设计,名义上是为了让它享有充分的独立性,以便在国会授予的既定目标下自由行动,结果却把它变成了一个不受任何监督的行使公共权力的私人部门。不仅美联储如此,诸多实行联邦储备制度的国家,诸多实行私有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甚至如英国等在名义上实现了中央银行国有化的国家,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也往往游离于体制之外,几乎不受任何宪法性约束,这也是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货币金融领域为所欲为、翻云覆雨的制度根源,同时也是货币宪法理论和中央银行立宪主义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

当然,上述情形不过是国家(中央银行)权力异化的一种表现,在正常情况下,即便中央银行是私人部门,也不能改变其所行使的权力的公共属性。公共权力有其自身的特点,在现代民主体制下,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是对所有国家权力提出的要求。而将相关的权力交由私人部门行使,恰恰使其可以规避法律的约束,事实上就是私人窃取了国家权力,进而依凭国家权力“名正言顺”地谋取私利。这不仅同公共权力的性质不符,也违反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和政治伦理。

四、结语

货币权力已被论证为最具统治力的社会权力,中央银行则是货币权力的首要载体。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发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通过金融调控、外汇管理等途径,使货币权力的统治力得以实现。在西方的所谓民主国家,私有的中央银行俨然成了社会的真正主宰。当今我们所能看到的西方国家的各种政治、经济现象,无不同货币、公共财政发生联系,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就业、选举等,即是说,中央银行的影响力已经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中央银行本身来说,至少在理论上是作为一个重要的国家机构存在的,弗里德曼甚至试图将它界定为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中央银行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当然,关于中央银行的讨论并不能停留于财政、金融层面,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加以审视,尤其是对作为重要国家机构的中央银行及其所行使的货币权力进行宪法层面的检讨与论证,并确保中央银行的存在有充分的宪法依据,确保中央银行各项权力的行使符合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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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第4篇

问题提出

20世纪70年代以后,理论界开始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CBI,central bankindependence)与通货膨胀现象联系起来,并进行系统论证,当时,在分析经济生活中的通胀现象时,人们发现:虽然各国中央银行都把物价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唯一目标或目标之一,但在现实中货币政策总是经常发生偏离稳定物价目标的现象,对于这种偏差,人们普遍认为中央银行独立性较高国家的通胀水平要比中央银行直接受政府控制的国家低一些,其理论依据是大部分人认为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可以防止财政赤字货币化,同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作为解决通货膨胀偏差问题的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本文提出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关系的讨论以及寻求相应的对策。

问题分析及研究

理论分析

政治性经济周期理论。政治性经济周期理论说明了必须保证央行的独立性:经济的运行往往围绕大选波动,大选之前,政府为了维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往往扩大总需求,从而导致通货膨胀。于是在大选之后,政府会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用以抑制通货膨胀。

中央银行保持独立的必要性。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即它会受制于政府的影响,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领导者,需要注意国家各个方面的问题,关注的侧重点也应根据情况调整,在这诸多方面和稳定物价发生冲突时,政府往往会以牺牲物价为代价,如果中央银行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行事,一是会造成货币超发;二是降低货币政策的稳定性。

数学模型分析

本文结合货币数量论方程P=MV/Y和国民收入恒等式Y=C+I+G+NX,为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我们对相关变量取对数,可得到以下价格水平的变量影响式:

Pt=-115A3-464.39GINIt+34.90InINVt+(32.46GINIt-1.69InTNVt)×CBIt+0.77Pt-1,-0.78Pt-2(1)

式中P榧鄹袼平,CBI为中央银行独立性,GINI是基尼系数,c为消费,INV为固定资产投资,EXM为外汇占款,随机误差项u表示其他政策性因素等,t表示期数,olkit。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以及各项数据的可获得性,因此本文数据选自1984-2007年。通过实证检验并且对不相关变量进行取舍,得到下式:

Pt=P(pt-1,……,Pt-k,CBIt,GINIt,InCt,InINVt,InEXMt,u)(2)

这里将我国1984年至2007年的GINI和lnINV的数值代入(2)中CBIt前面的系数项,可得以下数据:

从表1可以看出始终存在CBI+的系数小于零。得到结论――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呈负相关的关系。分析上面的结果,进行回归,在给定显著水平为5的情况下,查F分部,T分部临界值表得:

F0.05(3.19)=3.13

显然F检验和T检验都是符合要求的。

因此得到结论,通货膨胀与中央银行独立性之间存在着一种负相关关系,当一国央行的独立性有所提高,通货膨胀率也会有所下降。

实证研究

中国CBI指数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如图1。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CBI的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因此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对于在长期中实现物价稳定的目标,是非常必要的。由CBI的取值分布可以看出,中国目前的中央银行法定独立性仍然有待增强。

对策及建议

鉴于独立的中央银行能较好地抑制通胀的分析,我国要防止通货膨胀,可以采取逐步提高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方法来帮助达到目的。近期内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提高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加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应当改变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学者过少,任期过短的情况,增加金融专家在委员会中所占比重。同时强化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决策权、减少其行政依附性,考虑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范围。

中央银行学论文第5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资产 经济规模 脉冲响应函数 协整检验

一、引言

中央银行是我国金融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肩负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责任,次债危机爆发以来,各国中央银行均采取了大规模的救市活动,我国中央银行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有力的支持了我国经济快速复苏。从财务报表角度分析,中央银行的宏观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可以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得以充分体现,其中资产项目反映了中央银行资金的运用,主要包括国外资产、政府债权、公司债权等方面,中央银行总资产规模反映了一国货币运用现状,现代货币论理论认为,货币是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适当的货币供应量是一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对利率、货币供应量等中间目标的调节从而对一国实体经济产生影响,实现最终目标,由于各国经济实体的传导机制不同,中央银行资金运用过程中对经济产生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对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间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准确把握央行金融政策政策传导机制的效率,为一国宏观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与政策参考。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货币当局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展起来的以凯恩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理论,凯恩斯理论反对古典经济学家将实物经济与货币经济作为两个完全相互独立的存在体,相反凯恩斯理论认为,货币当局可以通过利率将实物经济与货币经济联系起来,即中央银行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会对实体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在凯恩斯理论基础上总结归纳得出在商品市场与货币市场均衡条件下利率与国民收入关系模型,即IS-LM模型,认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会引起LM曲线的移动,通过利率的作用使得宏观经济在一个新水平上达到均衡。弗里德曼(1963)通过对货币供应量与国民经济产出间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在短期内会对经济总产出产生扰动影响。韦伯等(1995)通过利用近3300个样本对货币供应量与经济总产出增长率关系进行分析得出,在长期范围内,货币供应量变化与国民经济产出增长率间并没有明显的关系。

我国学者也对货币规模与经济发展关系进行过系列研究,隋鹤(2007)通过建立货币理论模型,分析结果认为货币供给与国民收入之间存在正比关系。马树才等(2009)以我国2000-2008年月度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短期内货币供应量对国民经济产出影响十分显著,但长期范围来看,货币政策对经济产出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货币当局应加强短期货币政策的灵活性。杜朝运等(2009)运用投资乘数相关理论推倒出我国货币供应量与国民收入关系曲线,认为货币供应对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应以货币供给过剩为必要条件,并据此提出央行应根据经济运行与货币供给关系所处的运行阶段不同制定出有差异的货币政策。黄瑞玲等(2009)对我国央行货币政策有效性进行深入考察得出广义货币供应量与我国经济增长率间具有大体一致的波动关系,我国阶段性货币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有效的。

综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货币供应规模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以及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解读。从央行资产整体来源看,货币发行规模只占总资产来源的一部分,仅以货币供应规模为变量分析金融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难以全面真实反映中央银行宏观政策对经济产生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从财务报表角度分析央行资产总规模与宏观经济间的发展关系,揭示央行整体宏观政策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模型简介与样本选择

本文运用VAR脉冲响应分析模型对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VAR模型是数理统计模型的一种,最早由西门斯(Sims)1980年引入用于经济学分析。脉冲响应分析是对VAR基础模型的发展,是通过时间序列分析随机扰动项受到冲击后如何在系统中进行传播从而对各变量产生冲击影响。基本模型如下:

yt=a1yt-1+a2yt-2+b1xt-1+b2xt-2+ε1t①

xt=c1xt-1+c2xt-2+d1yt-1+d2yt-2+ε2t②

现假设系统在t=0时刻有y-1=y-2=x-1=x-2=0,现考察y对x变化产生的响应函数,给ε20=1,ε10=0,以后各期随机扰动项取值均为零。在第0时期则有x0=1,y0=0将上述结果代入①②式则有x1=c1,y1=b1在1时期 以此类推根据所取样本区间一直计算下去,算出yt即为变量y对x变化冲击所产生的响应函数。运用VAR脉冲响应函数进行分析,随机扰动项下列特征必须对任意取值t或t≠k均成立:

E(εit)=0;var(εt)=E(εt,εt′);E(εit,εik)=0

因此在进行VAR脉冲响应分析前,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从而影响实证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对单个样本变量序列进行稳定性检验,并在水平值向量序列不平稳的前提下对向量序列之间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本文分别运用ADF检验与JJ检验对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序列与经济发展规模序列进行了相关检验。

本文在综合考虑数据可得性与分析科学性的基础上,选取1999-2009共计11年的数据为样本,综合分析央行资产规模与经济规模间的关系,其中经济规模变量以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衡量指标。所有数据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首先对1999-2009年间的央行资产规模向量序列和国内生产总值向量序列分别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判断各向量序列是否稳定,在检验过程中根据SIC准则选取滞后期为2期。ADF单位根检验结果详见表1。

从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GDP规模原序列均不平稳,但在10%置信水平下,可以认定两个变量的二阶向量序列均为平稳序列,说明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GDP规模为同阶平稳序列,因此在做VAR脉冲分析前,还需要对两个向量序列间的关系作协整分析,检验二者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

本文运用JJ协整检验方法对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规模之间关系分别进行特征根迹检验和最大特征值检验,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从而为VAR脉冲响应分析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提供支撑。在协整检验过程中,本文根据Schwarz准则确定滞后期数为1,协整检验结果详见表2。

从协整检验结果分析可知,在假设不存在协整方程前提下,取5%为置信水平,特征根迹检验与最大特征值检验的检验值均大于临界值,两种检验结果均可拒绝不存在协整方程的原假设,即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我国经济整体规模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而中央银行资产规模变动是执行一系列宏观金融政策的结果,说明一直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的一系列宏观金融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长期稳定的影响。

协整分析结果同时表明,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规模满足VAR脉冲响应分析条件,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央银行资产规模变动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具体影响,本文运用Eviews5.0软件建立VAR(2)模型,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规模对中央银行资产规模由于受到宏观政策作用发生变动而产生的响应函数。实际操作过程中,脉冲响应分析结果选择以图形方式输出,详见图1。图中横轴表示中央银行资产规模变动对经济规模产生冲击作用的滞后期数,纵轴表示我国整体经济规模变量。

由VAR脉冲响应分析结果可知,当中央银行执行宏观金融政策导致总资产规模发生变动时,会给实体国民经济产生一定时期同向的冲击,这种冲击效果在第二期达到峰值,随后逐步趋于平缓,说明我国中央银行宏观金融政策可以在短期内对经济发展产生有效冲击,但整体来看,冲击期间较短,一定时期的宏观金融政策难以对经济产生长远冲击,这与我国当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具有明显阶段性特征相一致。

五、结论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决策中心,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政策对一国宏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各国经济体制以及政策传导渠道存在差异,使得各国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的执行对实体经济产生的影响效果不同。本文试图运用VAR脉冲响应模型分析我国中央银行宏观金融政策对实体经济产生的影响。为了科学量化中央银行各项金融政策效果,文章从中央银行财务报表角度分析,考虑到各种宏观金融政策结果可以通过央行总资产规模指标进行综合反映,本文进一步研究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我国经济发展规模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总量规模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当中央银行执行各类宏观金融政策导致总资产规模发生变动时,会对我国整体国民经济产生同向的冲击。这种冲击影响有一定的滞后性,且冲击效果在短期内较为明显,宏观金融政策对经济的长期影响效果有限,说明我国中央银行当前金融政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分析结果与我国宏观经济现实情况相吻合。

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以来我国高速发展的实体经济受到严峻的考验,中国人民银行接受中央政府委托,果断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政策措施,有力刺激了我国经济的率先回暖,当前我国经济正朝着预计目标发展。前文分析可知中央银行宏观金融政策会对国民经济产生短期明显的同向冲击,一方面这与我国当前实行一系列金融与经济政策带来社会经济在危机中软着陆的现状相符;另一方面考虑上述短期冲击效果,在我国经济全面复苏迹象尚不明显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作为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应谨慎考虑各种新政策的推出可能对经济体系产生的冲击,短期内应保持政策的一贯性与连续性,避免由于政策的退出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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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第6篇

关键词:货币银行学 货币供给 乔顿模型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1-116-03

对货币供给的理解是掌握宏观经济分析框架以及分析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前提,因此货币供给的在《货币银行学》教学中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在教学实践中,货币供给问题也是一个难点,本文的目的是探计在《货币银行学》中货币供给部分采取怎样的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

一、货币供给中的教学难点

在长期的《货币银行学》教学实践中,通过问卷调查、课后交流、作业和考试等手段。我们发现在货币供给教学中,授课对象经常遇到的典型疑难问题有这样一些:存款派生模型比较抽象,授课对象对存款派生模型无限派生的假定难以理解,通过T型账户阐述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产自债表的变化也比较难理解;存款派生模型和货币供给模型之间的关系理解不透;基础货币的本质难以把握。比如授课对象有这样的疑问:基础货币是货币供给的源泉,但基础货币的三个组成部分(法定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现金和超额存款准备)中只有超额存款准备金具有存款派生的能力,这是否存在矛盾;对乔顿模型理解存在偏差。比如授课对象有这样的疑问: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会导致货币供应量减少。但是当商业银行通过再贴现或公开市场业务获得资金时,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将提高,而货币供应量将增加,这是否存在矛盾。

经过梳理,我们认为存在这些疑惑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理解不清,通过教学环节的合理设计可以使得货币供给中的有关概念和理论更加清晰地展现给授课对象,以改善教学效果。

二、当前《货币银行学》课程货币供给的常见的讲授方法

目前国内《货币银行学》教学主要沿袭中国人民大学黄达教授开创的体系,货币供给教学主要围绕存款派生模型和乔顿模型展开。中央财经大学的《货币银行学》精品课程中第十八章货币供给安排了这样几个部分:现代信用货币的供给,中央银行与基础货币。商业银行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货币乘数与货币供给量,影响我国货币供给的因素分析。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精品课程中则将有关内容分为两章。在第十二章现代货币的创造机制中包括这些内容:现代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存款货币的创造,中央银行体制下的货币创造过程,对现代货币供给形成机制的总体评价。在第十四章货币供给中安排了货币供给度其口径,货币供给的控制机制与控制工具,货币供给是外生变量还是内生变量,“超额”货币及其所反映的规律这几个部分。上海财经大学的《货币银行学》教学中。第十一章货币供给是按这样的顺序展开的:货币的定义。货币总量及其构成,存款货币的多倍扩张与多倍收缩,乔顿模型,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货币供给理论。

上述安排代表了国内《货币银行学》主流的讲授思路。可以看出来讲授内容差别并不大,但是讲授顺序安排则有较大区别。而我们认为具体的讲授顺序对教学效果有很大影响。本文认为货币供给教学可以按下述顺序展开阐述:货币口径,T型账户与银行资产负债表。存款派生模型,货币供给模型,货币供给的影响因素,影响我国货币供给的因素分析。下一部分具体讨论这样安排的原因,并对每一环节的教学难,董和教学方法设计展开讨论。

三、教学难点分析及教学方法的设计

1.货币口径。对货币不同口径的准确理解直接关系到对存款派生和货币供给模型的理解,因此本环节的主要目的是对货币供给理论的讲授作知识准备。按照一般的《货币银行学》体系,货币口径的教学可能已经在“货币”一章完成。但本文认为有必要在货币供给理论之前安排货币口径的讲授或者回顾,原因有二:第一,在讲授完信用、利息、金融市场、商业银行等章后再阐述按照流动性的大小加以区别的不同货币口径更容易为授课对象接受;第二,从讲授时间上看更靠近货币供给理论,授课对象可以带着对货币口径的深刻的印象开始学习货币供给理论。

2.T型账户与银行资产自债表。本教学环节要借助T型账户解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各种业务对它们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这些业务包括:中央银行通过买卖证券等资产改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还款,两个商业银行通过在中央银行的账户转移资金,商业银行发放和收回贷款,商业银行向非银行公众购买和出售证券。

安排这一环节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由于《会计学原理》一般在第一学年开设,《货币银行学》通常在第:学年以后开设,授课对象对会计基础知识已有陌生感,而且《会计学原理》的视角和《银行会计》的视角不同,如果授课对象没有学习过《银行会计》课程,它们对于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可能缺乏准确的理解。虽然在一般的《货币银行学》教学安排中,在“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两章已经讲授过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资产、自债业务,然而在货币供给部分中对这方面的知识进行回顾仍然十分重要。另一方面,如果在讲授存款派生时才开始通过T型账户解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变化,授课对象就会不断地转移精力去理解T型账户的变化。如果在这一环节另花时间先把这方面问题提前解决。则在后面教学中授课对象就可以集中注意力分析存款派生问题。

3.存款派生模型。在某些《货币银行学》讲授体系中,存款派生模型与货币供给是分开讲授的,比如黄迭的《货币银行学》和人民大学精品课程《货币银行学》,然而本文认为把存款派生模型和货币供给模型都放在货币供给这一章讨论有助于改善教学效果。

男外,本节的教学中还应当强调这几个知识点。

中央银行学论文第7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述评

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6-0038-02

一、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

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货币发行主体地位

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虽然对经营信用卡业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诸如公交卡、校园卡、VIP卡、优惠卡、打折卡、会员卡等其他类型的电子货币并没有作出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当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有是一些特别发行公司的非银行机构(如维萨和国际信用卡组织),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多元化使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地位受到了挑战。另一种观点恰恰相反,认为目前发行的所谓电子货币其实是现金替代物,这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发行对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不会造成冲击。“对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形成真正冲击的是可以无限背书的电子本票和电子支票,一旦技术成熟,这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将彻底颠覆央行货币发行的垄断。”

(二)铸币税收入的流失

学者们普遍认为电子货币对铸币税存在着影响。如张成虎基于电子货币的发行冲击了央行货币发行主体地位这样的认识,认为目前电子货币主要由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发行,对于发行纸币的中央银行来说,意味着其铸币税的流失。尹龙持与之大致相同的观点,认为铸币税“受影响程度与中央银行在竞争发行中的地位、通货使用的范围相关。中央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竞争力越弱、现金使用的范围越大,铸币税减少的程度就严重。”而梁立俊从电子货币不会对央行货币发行主体地位带来冲击的理论前提出发,认为商业银行通过资产增加发行电子货币,如果这种电子货币在支付过程中不是同步结算,从支付到结算的时段内,这种电子货币充当了货币的职能,商业银行在发行这种电子货币的过程中获得了铸币税收入。

(三)金融体系的监管功能

科技进步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到货币创造的行列,更加混淆了它和商业银行之间本来就模糊不清的界限,也迫使中央银行重视和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但是对电子货币,尤其是电子现金发行主体的认定和监管问题会使得中央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由于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发行权的非垄断降低了其金融调控的能力,故中央银行希望采取措施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如果这样,其结果必然会挫伤民间发行主体推动电子货币运用的积极性,阻碍电子货币的发展。”所以,央行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有效地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发现,学者们更多的还是从宏观上对电子货币作出一般性分析,对电子货币的界定也只是停留在传统的狭义的电子货币,还没有深入实践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比如说,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上虚拟货币的出现对中央银行及其货币政策产生了哪些影响?如何有效地消解这些影响?学者们对此深入的探讨不多。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一)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的影响

赵家敏教授认为:“电子货币可以产生货币创造,也可能导致通货膨胀,但会受到制约被限制在一定程度”。他基于交易动机的货币需求模型的分析认为“普及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技术可达到降低货币需求余额的效果。”

唐平认为在普及电子货币初期,由于现金还不能完全被银行存款替代,rr(支票存款法定准备金率)、rr1(非交易存款法定准备金率)、e(银行超额准备金率)、t(非交易存款与支票存款的比率)的变化幅度要大过c(流通中现金与支票存款的比率)的变化幅度,这时乘数有变小的趋势。乘数m的变小说明在中央银行改变相同基础货币供应量时,社会创造的狭义供应量M1会变小。在电子货币流通和使用后,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和变现能力增强,货币周转周期将大大缩短。因此,在短期内,人们为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所预留的货币量占实际收人的比例将减少。

(二)对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工具的影响

刘自强等人认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一般是使用M1和M2,但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不是集中的和一次性的,而是分散的和连续性的,这就使货币总量的测算变得十分困难。而对于货币政策的操作工具而言,最常用的是公开市场操作,但由于电子货币多由私人发行,因此损失了铸币收入的中央银行就可能会面临缺乏足够的资产来进行大规模货币吞吐操作的问题。

(三)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李成等人认为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使中央银行依靠这些货币政策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性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银行中涉及存款准备金的资产负债业务的比重不断下降,在纯网络银行中这一比重已接近50%,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作用力度大大下降;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发电子货币规避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以缩减信贷规模的制度约束;第三,电子货币使中央银行资产负债大量缩减,很有可能使中央银行因缺乏足够的资产负债而不能适时进行大规模货币吞吐操作,从而减弱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性和灵活性。

应该说我国学者在电子货币对我国货币政策影响方面的研究是较为深刻,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提出问题有余,解决问题不足。学者们对电子货币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如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的影响以及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等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并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分析,但对于如何有效地解决或规避这些问题的策略分析稍显不足,即使有学者论及了这些问题,也只是概括性的、宏观的,缺乏详细而有针对性的论述。其二,宏观理论研究有余,实证性研究不足。目前,我国学界对于电子货币给货币政策带来挑战的研究主要为学究式的,从抽象的理论泛泛而谈的研究不少,能立足国内现状做调查研究的可谓凤毛麟角,因而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就在打折扣。鉴于此,如何立足于国内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发展现状,将电子货币理论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应对电子货币挑战的具体策略,将是学者们下一步研究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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