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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7 18:05:01
金融债权论文

金融债权论文第1篇

KEYWORLD:普通债权;质押;公示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应否在物权法中进行规定存在着一些争议。人民银行、四大商业银行强烈要求将应收账款质押写进物权法草案中。但诚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应收账款是会计学概念,不是严谨的法学概念。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因此是建立在债务人的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可看作是一种信用债权。笔者认为应收账款属于法学上的普通债权,解决应收账款能否质押的理论前提是普通债权能否质押。

一、普通债权质押的条件

普通债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可为权利质权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权利质权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履行,因而用来出质的权利必须能以金钱来估价;(2)须为可转让的权利。因为质权是一种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价值权,故标的物应有变价的可能。(3)须为适合出质的财产权,这集中体现在此种权利应当具有可以外在公示的手段。笔者认为普通债权能否出质取决于该债权能否满足权利质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因普通债权质押公示问题较为复杂,对于该问题文章第二部分作进一步的分析,下面分析普通债权质押的前两个条件。

首先,普通债权须为财产性债权。日本闻名民法学家我妻荣先生认为不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只需要抽出不动产潜在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以之作为债权清偿力的确保即可。因此,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主要指的是对担保物货币价值的支配,而非对其实体的支配。谢在全先生认为:“担保无权基于价值性的特质,实不重对标的物的占有,而系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之直接支配。”故我们可以认为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是价值权,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的,权利质权当然也不例外。债权质权并不是用债权本身做担保,而是用债权内涵的财产性利益做担保。在动产质权中,也绝非用物本身而是用物的交换价值对债权进行担保,这种交换价值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假如抛弃二者的形式会不难发现,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用特定财产性利益对债权实行担保,并没有实质的、内在的差别,仅是在质权的设定方式实行方法上有所不同罢了。而债权以债的效力给付是否具有财产性的内容,可将给付分为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债权有财产性债权与非财产性债权之分。财产性给付是指给付具有财产性内容,其给付的结果可以以财产的价格计算。例如交付某项财产、支付一定款项、移转财产性权利等。这些以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可以称为财产性债权。那些以非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则为非财产性债权。所谓非财产性给付是指对于给付不具有财产性内容,且其给付不能以金钱价格计算。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另外,以不作为为形式的给付种类,多属于非财产性给付。不作为给付债务可以分为单纯的不作为债务与容忍债务,前者如竞业禁止、不为泄漏商业秘密等,后者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修缮房屋、患者应容忍医生为必要的检查和手术等。能够出质的普通债权根据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首先应是财产性债权。假如该普通债权属于非财产性债权,则债权不具备交换价值,那么就无法实现其担保功能。

其次,普通债权须为可让与性债权。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质权人作为债权人,当其债权到期得不到清偿时,就可以获得设质债权的请求权,即取代出质人的债权人地位向第三人请求财产性给付,因此设质债权应是可转让性债权。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答应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转让。但与此同时,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出发,对债权转让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分别是:(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根据当事人非凡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因此普通债权能否设质还需满足可转让这一条件,假如该债权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的债权则不能用于出质。

二、普通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

为协调在物权变动中物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兼顾静的财产归属安全与动的交易安全,各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一种法律调整机制——物权公示制度。因为物权为对世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以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应有能从外部加以熟悉的表征,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普通债权出质同样必须满足物权公示原则,假如普通债权出质无法进行公示,则普通债权的质押无法进行。

(一)普通债权设质应当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

对于普通债权的公示方式,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以债权证书转移为公示方式,也有学者认为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笔者认为普通债权的出质的公示方式应从普通债权的实际特点出发,而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物权公示方式。担保物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公示方法类型越来越丰富,在担保形式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也促进了担保制度在内容上根本的变革,许多规则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公示方法上,也适应担保类型的改变,公示方法类型越来越丰富。普通债权的债权法律文书的转移占有能否作为普通债权的公示方式必须考虑到普通债权文书的性质和特点。首先,普通债权并不一定都具有债权文书,如口头合同或侵权所生之债权,可见以普通债权文书转移作为普通债权出质的公示方式,可操作性存在重大缺陷。其次,普通债权的法律文书,并不直接代表权利本身,仅证实债权的存在。因为,这种债权证实文件并不具备权利外观形式,也不具有公信力,即使得到该债权文书,也不表明其已得到该债权。所以在以普通债权设质的情形中,就不必以债权文书的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

从债权转让的角度看,各国立法存在不同的规定:第一种为自由主义,人为债权转让只需要原债权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即可生效,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也不必通知第三人;第二种为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必须在接到转让通知后,转让债权才发生效力;第三种为债务人同意主义,即认为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采用了通知主义,《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转移债权凭证的占有则不在考虑范围。所以,以普通债权出质应当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更为合理。(二)普遍债权设质以通知第三债权人为成立要件或对抗要件

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规定,债权质权设定后,出质人或质权人有义务通知第三债务人。但通知义务究竟是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出质有转让合同即可移转的债权的,仅在债权人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时,始为有效。”显然,这里通知第三人是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2800条的规定,这两国也采用成立要件主义。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通知第三人作为债权质权对抗第三债务人的要件。如《瑞士民法典》第900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及出质人可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此时,通知第三债务人并非质权设定的必要条件,如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可因清偿出质人而消灭其责任。在日本民法中,通知第三人为对抗第三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条第一款规定:“以指名债权为质权标的时,非依第467条的规定将质权的设定通知第三债务人或经第三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在上述立法例中,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或对抗要件。之所以要通知第三债务人,乃是为了维护质权设定的效力,防止第三债务人在不知情情况下向出质人清偿而使质权人的权利落空。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是债权质权设定的公示方式,也具有剥夺出质人对该债权的清偿受领权限的机能。同时通知第三债务人还可以限制出质人以转让该债权以保障出质权的安全性。普通债权设质后,债权证书即使仍由出质人占有,并再设质权或转让,也不会因此造成第三人不测的损害。一般来讲,出质人利用债权证书重复设质或再无债权证书的债券上成立数个质权时,质权的先后可由对第三债务人通知的先后决定,设质通知同时到达第三债务人时,则各质权人应当依照其债权额的比例享受该债权质。从交易安全和证据角度考虑,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已占债权法律文书,但这并非普通债权担保生效的要件,相反即使担保权人失去对债权法律文书的占有,也并不意味着质权的消灭。

三、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的意义

(一)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不利于金融资源的充分利用,制约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宽度的发展,阻碍了金融效率的提高。绝大多数金融产品都需要担保,担保资源是稀缺的金融资源。但是现行物权制度限制了担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有16万亿元的资产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以生成信贷,其中包括企业应收账款5.5万亿元。在我国目前这种非凡背景下答应普通债权出质可谓意义重大:一是打开企业融资创新空间,可以扩大企业再生产能力,为企业资金加油。在市场经济中,赊销是企业为扩大销售的信用销售方式。应收账款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应收债权,以此抵押担保贷款,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更加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展开经营。非凡是对一些没有有效抵押物作担保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是中小企业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二是应收账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现金流和为银行提供担保之间的矛盾。例如,企业以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的贷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经营,不受抵押的限制;而应收账款的收益,一旦付入应收账款抵押的特定账户,则不能被处置,这又保证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三是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强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假如企业不履行主债务,银行可及时将应收账款的收益用来优先偿还债务。

(二)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民法的本质乃是私法,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思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或者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具体来说,一方面,在私法自治原则之下,法律原则上成人当事人出于自由意思所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的约束力,并对基于此中表示所形成的私法上生活关系赋予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物权法属民法的一部分,也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答应普通债权设质,其担保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完全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情况,而不像实物担保那样,担保权人的权利直接通过对担保物的支配就可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对担保权人来说,接受一般债权设质,确实比采用实物担保风险大。然而根据私法自治的理念,既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质权人同意接受普通债权出质担保,表明他愿意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大追求者和最佳捍卫者,每个进行交易的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应有足够的理智去判定债权质押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利益。在接受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之前,质权人应该会对设质债权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就像抵押权人要对抵押物进行考察一样,质权人也会对出质债权的种类、数额、履约的风险等进行考量,因此答应普通债权设质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金融债权论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法律风险;金融债权;担保

1金融债权风险概述

1.1金融债权与金融债权风险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金融债权则是从债的关系的权利方面而言的。当然金融债权与普通债权不同,它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金融机构。所以金融债权是指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

所谓风险是指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金融债权风险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按这些风险是否由法律因素所带来,又分为法律风险与非法律风险。

1.2我国金融债权形成的法律环境

所谓金融债权法律环境是指有关金融债权的法律系统的综合状况。如与金融债权有关的立法是否完备齐全,执法是否严格公正,执法机关效率的高低,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是否能得到执行,以及法制系统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和实际控制能力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由于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担保这种方式未受到立法的重视,仅在一些政策性文件中有所涉及。所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金融债权的形成受政府政策影响很大。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则可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与担保相关的法律,但仍然没有专门的担保法。

而自1995年《担保法》制定以后,则围绕《担保法》形成了一整套的担保程序和制度保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担保法中的现有规定,也有未尽合理之处;在执行担保法的过程中,还会遇到更多的具体问题,有待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1.3我国金融债权风险的现状

(1)从金融债权风险的管理来说,由国家财政部制定并于1993年7月实施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首次将我国各类银行的贷款分类标准予以统一。并于1996年制定了《贷款通则(试行)》。国内实现了金融债权风险管理的统一标准。

(2)从金融债权风险的特征来说,金融不良资产(Non-PerformanceLoans)比例过高,资产质量较低。①不良贷款比例过高问题主要反映在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在企业资金中,近80%来自借债,而在企业的债务中,90%来自向银行借款,国有银行是国有企业最主要的贷款者,数据表明,到2006年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对国有企业的贷款总余额的比重大约在80%左右。②银行不良贷款的状况不佳。根据估算,不良贷款在商业银行全部贷款余额中所占比重大体在20%-25%之间。③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仍然没有好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资产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递增,但是金融资产的质量却没有同步提高,资产流失相当严重。

2基于担保法的金融债权风险成因分析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无效、担保权丧失、诉讼时效已过等都直接给债权人带来风险。究其产生的原因,本文认为应该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又有银行自身管理的问题。

2.1担保法制定的不完备性

(1)法律的规定不够完善。担保法虽然经过了多年的酝酿而成,并制定了各种相关行政规章,经过多次的司法解释,但是仍然存在许多规定模糊,不完善的地方,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往往带来这样那样的实际操作问题。

(2)立法的滞后性。一是特别担保法往往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而我国许多业务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当然也就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担保法缺位。

2.2担保法执行的不充分性

(1)对政府来说,司法执法工作不到位。首先在体制层面上,司法独立性不到位,并由此导致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纵容。其次,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司法权威性。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司法机关在全社会具有特殊的地位。而在我国当前社会中,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这使人们往往形成判决不公心里,对于他们认为不公的裁判往往就会抗拒执行。

(2)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内控制度不完善,法律利用不到位。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就有必要建立并完善内控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但是在我国,由于管理制度、员工素质及法律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银行法律工作一般流于形式,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

2.3担保法监管的不完善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或信用经济,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育阶段,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致使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观念扭曲,各种失信行为出现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在商业信用领域,企业间“三角债”相当严重,形成了恶性循环;在金融领域,亿安、郑百文等上市公司做假账虚报利润,公司信息披露不实,相关中介违背职业道德等现象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对股市产生信用危机;在商品交易领域,合同欺诈行为时有所闻;这些不守信用的现象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审贷时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检查的真实性,并往往让贷款客户侥幸逃脱。3基于担保法的金融债权风险防范的对策

3.1完善担保法

(1)要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工作,根据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对有关担保条款作出补充性的立法解释。比如对于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监督权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扩大保证人的权利,使保证人的收益大于承担的风险责任,此问题当然迎刃而解。而对于立法滞后性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超出了我国担保法框架的新的担保方式,作出相关的配套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以便能够很好保护银行利益,适应新形势的发展;(2)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委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制定各项实施细则;(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完备补充;(4)对于明显违背GATS和FSA规定精神的现行法律规章,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理和废除。

3.2建立有效的担保法实施机制

(1)执行环境的优化。

①积极改善金融执法环境。一方面,改革司法体制,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另一方面,确立司法的权威性。这关键还在于提高法官素质,建立一个有着崇高地位和高尚品格的法官职业群体,使法官成为一个有着强烈的职业尊祟感和使命感的社会阶层。

②普遍建立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一方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外部补偿,如美国、日本、韩国每年以预算拨款的方式补偿担保机构的损失。二是内部补偿,即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风险准备金弥补代偿损失。另一方面,建立风险转移机制,通过建立反担保措施转嫁风险。

(2)执行主体的激励与约束。

①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为了确保贷款资产的安全,在贷款运作的过程中,要围绕贷款科学决策这个中心,把岗位制约、责任制约、程序制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贷款安全性的自我约束机制。

②建立健全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它需要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众多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时刻将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渗透到商业银行运营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还应逐步解决业务工作人员不懂法、法律专门机构工作人员不懂业务的“两层皮”现象。建立既精通法律和外语又懂金融业务的法律顾问队伍,从而达到全面防范法律风险,保护金融债权。

3.3强化担保法执行的金融监管

(1)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

改变信用机制缺乏这种状况,单靠金融机构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所以,一方面,要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与管理,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法治,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和司法独立等体制。另一方面,引进民营企业管理机制进行法制建设,将部分行业管理的权限授给相应的利益集团和中介机构,让其对行业进行管理。

(2)完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即由合法成立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真实性的、公正性的审计,并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做出判断,及时通报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管部门及利益相关的各方,引起各部门、各关系人的关注,降低金融债权的风险,以维护公众利益和金融体系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曹士兵.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J].法律适用,2003.

[2]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金融债权论文第3篇

[关键词] 成本理论;最佳资本结构;融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影响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0. 007

[中图分类号] F27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0- 0012- 04

1 成本理论与最佳资本结构

现代公司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作为契约联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带来了对公司企业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成本。作为成本理论的创始人,詹森和麦克林把成本理论引入到现代金融理论的框架中,认为大多的债权融资可能会导致资本替代以及管理层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他们提出了在公司过程中存在的两类冲突,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为管理层无效率的管理行为,由于管理层不是所经营公司的全资股东,他们努力工作所创造的财富并不全归他们所有,所以,他们可能会接受一些并不盈利,甚至对股东财富造成损失的投资项目,企业存在净现金流量时,这种情况更为加剧。他们还会经常到度假胜地开会,拥有豪华的办公室,购买公司专用飞机等,既享受这些奢侈品,又不必承担相应的所有成本,由此产生更多的成本。股东和债权人问题主要表现为资产替代和投资过度,当公司正面临财务危机,债权到期可能无力偿还,且还有一些资金可投资时,就可能从股东角度出发倾向于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甚至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因为,若投资成功,将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以偿还负债,其对公司的所有权也能得以保留,且股东获得的收益远大于债权人要求的固定收益。若投资失败,股东所需做的仅是在债务到期无力偿还时,把已没有太大价值的公司交给债权人,从而将股东投资决策的风险和损失全部转移给债权人。而债权人为了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后,接管的公司具有更大的清偿价值,自然希望公司选择低风险、净现值为正、且能增加公司市场价值的投资项目,或者把钱留在公司账上。然而,在既定的公司治理机制下,股东可通过其人公司管理层控制公司的投资决策,直到发生财务危机债权人主张债权接管公司为止。在此之前,债权人没有办法阻止股东采取以增加债权人风险为代价获得股东利益的决策。这就是所谓的资产替代和投资过度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债权人往往会在借款时加入一些保护性条款,可以制约管理层从事不利于债权人决策的能力,但同时也会约束管理层做出使公司市场价值增值的决策。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公司的融资行为,詹森指出,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会造成较少地使用债权融资,而较多地股权融资又会由于自由现金流量的增加加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资本结构的改变仅仅是股权成本与债权成本之间的交换,减少股权成本,债权成本相应就会提高,在没有税收的情况下,通过权衡两者利益冲突,得到的总成本最低时的资本结构即为最佳资本结构。詹森和麦克林认为,成本分为两类:①是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涉及外部股权融资的外部股权成本,包括关系造成的股权融资价值损失、股东监管效应和股东监管成本;②是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相联系,涉及外部债权融资相关的外部债权成本,包括关系造成的债权融资价值损失、债权人监管效应和债权人监管成本。在我国,由于大量国有公司的存在,成本就不仅仅表现为股东与管理层、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监控、博弈和福利损失,还表现为各种共谋、寻租及资产的浪费与损失。在组成形式和表现水平上都会超过标准的成本。从形式上,我国上市公司的成本分为国有股权成本、社会股权成本和外部债权成本。

依据成本理论,最佳资本结构是由最优债权和外部股权比率决定的,企业通常采取内部股权、外部股权和外部债权3种融资方式。若给定企业融资数量,假定企业管理者持有的内部股权为S,企业外部人持有的外部股权为G,企业外部投资者所持有的债权数量为B,则企业的股权价值为S+G,企业总的市场价值为V=S+G+B。为了研究企业负债和外部股权融资最优比率的确定,假定企业的融资规模不变,那么,对于既定规模的企业的实际价值V的高低,将取决于所发生的成本大小。令负债和外部股权融资最优比率B/G=h,设与外部股权相关成本为ACG(h),与债权融资相关的成本为ACB(h),总成本为ACz=ACG(h)+ ACB(h)。股权融资的边际成本为,债权融资的边际成本为。因为股权成本和债权成本反方向变动,可得出<0,>0。那么,最佳资本结构应该是总成本最小时的财务杠杆率,也就是边际总成本等于零时的财务杠杆率,即=0。因为+=0,所以,当股权融资的边际成本等于债权融资的边际成本时,总成本最小。图1具体说明了最佳资本结构与成本的关系。

设企业外部股权筹资比率为Gl=G/(G+B),图1中企业外部筹资的总成本ACz=ACG(h)+ACB(h),随着外部股权筹资比率Gl的上升,外部股权资本的成本也随之提高,而外部债权资本的成本却因此相应下降。当Gl=0时,即不发行外部股票时,外部股权资本的成本也为0,这时,企业所需的外部资本全部通过发行债券来筹措,债权持有者承担着较大风险,为此,企业将负担外部债权人高昂的监督成本,以及企业重组和破产的成本等,债权成本达到最高水平。当Gl=100%时,即企业不存在债务成本时,外部债权资本的成本为0,此时,由于缺乏债务契约对管理者的约束和控制,外部股东必然要求对企业管理者实施必要的监督,股权成本达到最大。另一方面,上图也表明,债务成本的使用能起到降低外部相关成本的作用。然而,债务的利用是有限度的,当资本结构中债务增加到某种程度后,债权的边际成本将开始接近并超过股权资本的边际成本,若继续增加债权资本已不利于降低公司总成本,此时,应增加使用股权资本。所以,资本结构成本理论认为,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指的是总成本ACz最小时的最优财务杠杆h(*),在此点上,股权资本的边际成本就等于债权资本的边际成本。

资本结构成本理论作为前沿理论,通过成本将公司治理理论与资本结构理论有效地联系起来,显示出该理论的发展潜力。但是,资本结构成本理论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企业的成本构成复杂,除上述涉及的两大成本外,还存在其他成本,如企业分权管理的成本、职工持股的成本等。②计量企业成本的难度大,计量本身的成本也很高,如支付给有关评信机构的费用等。即使如此,资本结构成本理论对于现代企业治理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基于成本理论的问题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影响分析

根据成本理论,公司最佳资本结构的形成取决于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比率决定的两种成本的平衡,而股东和管理层、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问题,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公司的融资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如詹森指出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会造成较少地使用债权融资,而较多地股权融资又会由于自由现金流量的增加加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冲突。成本理论认为负债作为一种机制和手段,在减少上述矛盾冲突中有益处,原因在于:①通过运用负债来减少管理层控制的净现金流量;②债务付息是一种硬约束,若将现金用在浪费性的资本支出和日常财务支出上,还款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在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会提起破产诉讼来请求其在资产上的权力,经理人等会因此失去暂时性的决策权和永久性的受雇权。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威胁会阻止管理层挥霍式投资并致力于提高资产运行效率,增加公司价值。所以,负债的控制作用在于降低管理层所能控制的净现金流量,从而保证管理层行为符合股东目标。因此,若企业实施股权融资,由于股息支付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会导致管理者无效率行为上升。反之,若企业采取债权融资,由于债务利息支付的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可抑制管理者的无效率行为。若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较高,则应该增加负债融资,以通过债务利息支付形式将这些自由现金返还给投资者,以免管理者滥用这些自由现金。减少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方法包括股利支付和负债。然而,在我国现金股利不是股利分配的主要方式,所以,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减少自由现金流量、约束管理层过度投资的方法应主要是负债。其次,债权融资会造成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成本,即在采用债权融资情况下,企业将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项目,即使这些项目可能净现值为零,企业未来债权人为防止“资产替代效应”,通常会在债务合同中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限制。为此,成长型企业应尽量避免债权融资,以免由于债务合同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约束,导致企业被迫放弃有利可图的新的投资机会,而成熟型企业由于缺乏投资机会,且自由现金流量较高,所以,应增加债权融资。为了从成本理论视角考察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问题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影响,研究自由现金流量、公司成长性与公司融资方式是否相关,本文依据自中国经济金融数据库(CCER)中选择的非金融上市公司类单位数量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制造业186个,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个,批发和零售贸易业22个,对三类行业里共253个单位2001-2010年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由于篇幅所限,下面仅对三类企业的253个单位的集合样本进行总体分析,本文运用Excel软件中Correl统计函数计算相关系数R来分析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及存在情况下的相关程度。

设定解释变量X包括自由现金流量(总资产净现金流量率X1、营业收入管理费用率X2)、成长性(营业收入增长率X3、总资产增长率X4);被解释变量Y为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Y1、资产流动负债率Y2、资产长期负债率Y3)。其分析如表1。

从表1中各相关系数R可看出,解释变量总资产净现金流量率X1与被解释变量资产负债率Y1、资产流动负债率Y2、资产长期负债率Y3存在较高度的负相关关系,这些表明,在自由现金流量增加时,债权融资比例在下降,这给过度投资提拱了机会,也难免会出现一些管理者滥用这些自由资金的情况;营业收入管理费用率X2与资产负债率Y1、资产流动负债率Y2、资产长期负债率Y3都存在较高的正相关关系,反映出营业收入管理费用率越高,选择债权融资的可能性越大的特点。营业收入增长率与资产负债率Y1和资产长期负债率Y3高度正相关,而与资产流动负债率Y2中度相关,这表明大部分公司属于成熟型公司,由于缺乏投资机会,同时,自由现金流量又较高,因此,负债融资随之增加。总资产增长率X4对资产负债率Y1、资产流动负债率Y2都无显著相关性,而与资产长期负债率Y3存在较高的正相关关系,这很可能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建设期长,而成长期需要较多的长期专用款项有关,但总的来看,具有公司未来成长机会越多,选择股权融资的可能性越大的特征。

3 结论与建议

(1)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会受到相关问题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自由现金流量、企业未来成长性等因素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使得股权融资成本与债权融资成本比率随之变动,从而影响着最佳资本结构的形成。同时,也表明成本理论在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决策中有一定的适用性,应将现有的资本结构成本理论正确运用到公司的财务决策中,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并对政府部门相关政策制定以及管理者进行资本结构的最佳决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表中数据结果可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增加的自由现金并没有采用负债的方式来减少,这表明由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很大可能地在影响着公司的融资行为,从而可能会导致公司过度投资或滥用资金,滋生管理层无效率行为,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应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只要投资者能够有效地行使他们对公司决策和管理层的监督权力,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股东和管理层的冲突,降低成本,并能够制约和协调管理层的融资行为,促使最佳资本结构的形成。

(3)我国现金股利不是股利分配的主要方式,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减少自由现金流量、约束管理层过度投资的方法应主要是负债。虽然,在上述分析中,营业收入管理费用率这部分自由现金流量与负债融资是正相关关系,但明显存在总资产净现金流量率与负债呈负增长态势,没有充分利用债权融资可对成本起一定的制约作用这一功能。因而,应有效地加强利用债权融资,防止“内部人控制”,强化公司治理,降低成本,以此来约束管理层的在职消费或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以及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等。

(4)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发行公司债券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它是直接融资,公司债券持有者大部分为法人实体或自然人,产权主体的不同,使公司债券对公司具有相对较强的约束性,如约按时还本付息给作为人的公司管理层带来真正的“破产成本”。因而,公司债券是一种相对较好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融资方式,应加强发展和完善债券市场,提高公司的市场绩效。

主要参考文献

[1]孙杰. 资本结构、治理结构和成本:经验与启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M C Jensen,W H 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and Capital Structure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1976(3).

金融债权论文第4篇

关键词:债务融资;成本

现代公司是经济的产物,它是由很多个体的组成的一个高效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层,股东,债权人等等。长期以来我们的研究是建立在这些当事人有着共同的目标的基础上,但是他们的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每个个体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产生了矛盾与冲突。理论是在利益冲突和信息的不对称基础上的产物,也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企业是一种契约的组合,由于企业信息的不对称或者合约的不完备等,导致了公司利益个体之间的不相同,这样便产生一定的成本。成本概念最初是由 Michael C.Jensen 和 William H.Meckling(1976 年)提出的,由于现代的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拥有者,目标不一致。在契约关系中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一些不确定性等因素的作用而产生成本。

对比国外发达债券市场,我国的债务融资主要发生在银行和企业之间。伴随2015年半年报的全部出炉,沪深两市278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85.45%,早就远远地超越股权融资,成为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手段。丁启丹(2009)在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问题分析一文中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以此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内源融资),是不符合西方国家已经证明优序融资理论的。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融资行为。债务融资是在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受到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西方长期发展出来的公司债务治理理论在中国可能不适用,我国普遍把债务融资作为无法进行股权融资的被迫选择或政府扶持的手段,并没有意识到债务融资能够降低权益融资的成本。现在随着债务融资的研究与发展,债务融资已经得到很多企业重视。在公司中增加债务融资,首先是利息的抵税作用,然后是债务融资的到期还本付息,便于企业控制剩余现金流,可以更好的控制经理人员的一些过度的消费和投资;最后是债务融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做出判断。同时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相当的积极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在会计准则中对债务融资的会计信息有着相当的要求,因此我们要重视债务融资的研究。在发展中我们研究发现债务融资可以有效的降低股权融资成本,但同时会产生债务融资的成本问题,我们发现很多的的研究主要是寻找使两种成本之和最小的最优债务融资比例。

一、债务融资可以降低权益融资的成本

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引入负债进行缓和,同时可以降低股权的成本。Modigliani和 Miller (1958)提出的无税MM理论在满足一定严格的假设后,企业价值是不受负债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影响的。然后他们又提出了有税的MM理论,负债利息支付可以用于抵税,企业价值在完全负债是达到最大。然后Jensen和Meckling(1976) 论述了债务融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从激励角度分析,假设企业投资资本是固定不变的,且企业使用债务融资可以降低对外部权益资金的需要,间接提高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使经理人员与股东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从而缓和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冲突降低了成本。从另一方面约束角度分析,债务合同中的保护性条款对于企业的限制,便于企业控制剩余现金流,可以更好的控制经理人员的一些过度的消费和投资。曾春华(2005)也说明了债务融资的激励和约束,他认为负债水平高的企业,是在向外界传达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信号;债务融资可以使利益人的利益趋于一致,达到相互制衡的一个状态。Grossman 和 Hart(1982)认为管理者的利益和公司生存紧密相连,一旦公司清算或破产,会导致管理者失去任职前的一切既得利益,甚至会对未来个人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债务融资要求的企业到期还本付息,这就增大了企业破产的风险。因此债务融资作为一种保护机制,促使管理者会约束自己做出更好的经营和投资决策,降低权益融资成本。Fama(1985)研究也表明,债务融资可以对管理人员形成约束,主要包括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严厉的债权附带条款等,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债权人可以减少权益持有者的监督工作。不同的债务期限也对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不同的作用:短期债务可以减少经营者所控制的自由现金流量 (Jensen,1986),正是由于负债按时付息的硬性要求可以促使经理多努力少享受,防止经理人的过度投资行为。同样Stulz(1990)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债务对现金流的作用,他认为经理人员希望把公司所有的现金流用于扩大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其控制资源的范围和程度。Diamond(1984)从金融监督角度入手,他认为金融中介作为债权人相对比其他的市场参与者更有能力且有动力去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行为。最后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适当的举债增加企业的价值,减少权益融资的成本。所以说引入债务融资的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

二、债务融资降低成本的途径

(一)债务的期限结构

短期债务可以在企业的破产清算和自由现金流量的随意决定权两个方面来约束管理人员;长期债务通过防止公司无效扩张或任意的投资对管理人员进行约束。因此企业在拥有大量的现金流时,应加大对短期债务的融资,减少经理人员的个人目的消费和投资。适当降低债务的期限或选择短期债务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企业股东风险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Barnea、Haugen and Senbet,1980)。肖作平(2011)在用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实证分析后,得出相对比于长期债务,短期债务更能缓解冲突。在管理层激励的角度出发,曹国华,林川(2013)认为短期债务能够缓解管理人员薪酬风险引起的成本,然后短期债务可以替代股东,成为监督管理人员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Brick和 Ravid(1985)认为只有利率的期限结构不是平坦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的预期价值就一定取决于它的债务期限结构。短期债务要面临偿还本金的压力,短期债务的价格相比长期债务对企业资产风险变动相对不敏感,因此在风险较大的企业,负债比率应该随着债务期限的变短而降低。对于债务的期限结构所影响的成本的变化,短期债务在公司治理中要比长期债务有优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

在我国上司公司中的债务融资很大的比例是银行借款,相对于股东而言,银行能够更好监督企业,减少企业的各项决策项目的失误性,迫使管理人员在进行各项投资融资决策时更加的谨慎和科学,从而提高公司的价值。青木昌彦(1995)指出,在内部人控制方面,股东模式是存在严重缺陷,日本的实行主银行制是对这一缺陷的弥补。它是一种相机治理形式,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主银行要承担比其贷款更多的损失,所以在公司经济运行正常时不加干预,而在企业经营不佳时,主银行凭借信息优势及时介入,实行外部人管理,这样便会触及到管理人员的根本利益,促使他们积极地为公司的发展筹划。Delnog(1991)认为:在德国和日本,银行显得更加重要,因为银行有时甚至能够决定股东的份额、董事会成员。但在其它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国家,大的债权人治理还缺乏影响。Williamson(1996)把债券和股权看作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治理方式。吴冬梅(2001)把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分为两种模式,高的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在借鉴日本的模式下建立股权和债权的双重模式。张宗新(2003)强化商业银行的治理作用,把商业银行作为一种激励与制约的制度安排。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企业的长远健康的发展,我们必须要重视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

三、研究结论与未来的展望

国外的学者已对债务融资与成本研究许多年,但是有些理论在我国并不适用,对于国内的学者的研究还是过于重视理论,应该加强落实于实践。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有很多:首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缓慢,未能有一个完善的市场,国内的市场是基于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下,在这种模式下怎样更好的发挥债务融资的成本。其次我国目前关于公司融资治理问题的研究文献已经非常丰富,但文献的大多数是关于股权融资治理效应的研究,并且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公司治理效应不显著。而债务融资发挥的积极作用,未能在公司治理中形成优势。最后,我国对债务融资的研究多见于债务融资结构,市场价值,绩效等方面,对于的其他的影响未做深入研究。我国的融资顺序与被西方国家实践证明的优序融资理论相违背,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我国整体经济环境分不开的。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均衡,在股票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的同时,债券市场却发展缓慢,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效应是否存在仍是一个值得我们探索的命题。公司是一个整体,学者不断地研究股权成本与债权成本,但是涉及到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肯定是复杂的过程,影响是多方面的。最后我们应该发展债权融资积极作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债务治理:加快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推进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银行监督效用;完善破产威胁机制,设置监督人制度,强化债务约束效应;完善激励机制,发展经理人市场,培育专业经理人;加快债务市场的发展和债务融资的创新,优化债务结构,促进债务类型多元化,提高债务融资的治理效率;完善各种金融体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等,使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到更高的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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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 W. Smith and J.B. Warner,: On Financial Contracting[J].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9,PI 17.

[14]Fama.Contract Costs and Financing Decisions. Journal of Business,1985,63:71-92.

[15] Grossman,Hart. Corporate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Managerial.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and Uncertainty,1982,11:107-146.

[16] Jensen,M.c.and Meckling,W.H, 1976.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5-306.

[17] Modigliani,Miller. 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8,48:261-297.

金融债权论文第5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债务治理效应; 金融生态环境

一、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治理效应研究文献

近年来,我国专家学者对公司债务治理效应的研究主要是在国外理论基础上进行的实证研究。吕景峰(1998)对国有债权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进行了考察,发现实际运作过程中,国有银行债权的正当权益未能得以保证,债权未能在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杨兴全认为在我国,举债的激励机制没有得到发挥。于东智(2003)认为,公司债权的治理作用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中国上市公司的债权治理表现出无效性。叶向阳(2004)认为,我国债权融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很小。王满四(2005)在考虑环境因素对负债和公司治理绩效发生影响的情形下进行实证分析,结论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负债融资的公司治理效应是弱化或恶化的,并且无论环境如何都是如此,负债融资对公司绩效的负面作用与环境因素无关。张兆国(2006)对主营业务资产利润率、公司价值等与负债融资比例等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负债融资比例与公司绩效有不显著的正相关。贾明等(2007)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构建动态模型,围绕企业家最优努力水平考察债务契约的治理效应。认为合理而有效地运用债务契约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途径。林朝南等(2007)从控制权私利(PBC)视角对债务融资治理效应进行了深入的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治理效应是弱化或不存在的,即债务融资在加强公司治理、降低大股东成本的作用并不显著。

我国专家学者对其实证检验结果或者治理效应弱化的原因,分别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主要集中在:一是企业债权市场发育不完善,由于企业债券融资的规模甚小,根本谈不上利用企业债券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更不能发挥债券融资的激励机制、信息传递功能、破产和控制机制。二是银行监督和约束机制弱化。国有银行作为特殊的债权人,其产权改革尚未起步,一方面使银行不能按照市场规律和商业化原则来配置资本;另一方面使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模糊,银企关系扭曲,银行与其说是债权人,不如说是企业的资金供应者,企业是资金的使用者,企业债务到期即使不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也无法行使对企业资产的最终控制权,难以实施破产和清算等,从而导致银行债权约束的软化。三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直到1986年底才颁布企业破产法,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破产工作进展缓慢,设计破产企业的范围十分狭小,并且政府有权在认为企业不宜破产时可以不让企业破产。

二、基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债务治理效应实证研究

(一)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04年首次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是金融理论的一次重大创新,其突出贡献在于将“自然生态”的概念引入金融领域,是对金融环境的高度概括。概括地说,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等将金融生态环境界定为对城市的经济基础、企业诚信、金融发展、司法环境、政府诚信、金融部门独立性、社会诚信文化、中介服务发展、社会保障共计九个方面的综合评价。金融对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所起到的作用是关键的,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支持能保证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通过改善金融生态,有利于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巩固金融稳定的基础;有利于从法律和制度上形成对产权、债权的有效保护,真正从内在机制上激发起创业和投资热情,从而在制度上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从而形成一个投资主体责任和权利明确、利益与风险共担的市场约束机制,从根本上节约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真正发挥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个重要生产要素的应有作用;有利于优化各地的金融环境,提高微观主体的信用意识,减少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企业经营的不合理干预,增强其经营自主性和独立性。

(二)研究假设

从我国专家学者对债务治理效应的研究结果看,基本认同治理效应弱化的结论。从学者们对债务治理效应弱化的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出,外部环境是限制债务治理效应发挥的重要因素。《中国金融年鉴》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企业的银行贷款占外源融资的比例近十几年来都在60%以上。因此,可以认为,企业债务治理效应的发挥受企业所处的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好坏的影响,但已有的文献都没有对其进行实证检验。那么,是否在较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下,公司的债务治理效应就能更好地发挥出来呢?因此,本文拟就考虑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金融生态环境来检验公司债务治理效应的发挥效果。由此提出理论假设。

H:相对于金融生态环境差的企业而言,金融生态环境好的企业债务治理效应更显著。即相对于金融生态环境差的企业而言,金融生态环境好的企业的负债率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要高。

(三)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

选取2005年在市的A股上市公司(剔除金融业公司)为研究样本,共计1 335个。本文研究所用的上市公司数据来自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的数据来自李扬等(2005)。

2.研究设计

本文将采用统计分析方法来检验提出的假设是否成立。其中因变量(Y)为反映上市公司价值的指标,本文用托宾Q值(Tobin’s Q)表示;解释变量(X)为反映公司债务情况的指标,本文用资产负债率(D/A)(X1)、流动负债率(VDR)(X2)、长期负债率(LDR)(X3)表示;虚拟变量为各省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FENV)(所在城市或者所在省份的省会城市),其中将大于等于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中值的地区定义为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反之小于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中值的地区定义为金融生态环境差的地区。由于影响公司价值的因素很多,笔者选取了反映公司规模的指标总资产对数(lgA)作为控制变量。这些变量的具体定义如下:

(1)托宾Q值(Tobin’s Q):托宾Q值是公司市场价格与重置成本之比。反映的是一个企业两种不同价值估计的比值,分子反映的是公司的市场估计价值,分母反映的是公司的重置价值。若某公司的托宾Q值大于1,表明该公司的市场价值较高;若某公司的托宾Q值小于1,则表明该公司的市场价值较低。在我国,重置成本计量属性在实际运用中比较困难,所以本文用企业总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企业重置价值,企业市场价值由股权市场价值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之和组成,其中负债是按未来应该承担的义务计量的,一般情况下其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同。股权价值由流通股价值和非流通股价值组成,非流通股价值又分为国有股价值和法人股价值。因此,本文用每股净资产价值作为非流通股的市场价值,则托宾Q值=市场价值/重置价值=(股权市场价值+负债市场价值)/总资产的账面价值=(股权市场价值+长、短期债务账面价值合计)/总资产的账面价值=(年末流通市值+非流通股份占净资产的金额+长期负债合计+短期负债合计)/年末总资产。其中,年末流通市值即该公司股票在A股市场上的流通市值,非流通股份占净资产的金额为每股净资产与非流通股份数之乘积。

(2)资产负债率(D/A):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也称举债经营比率,反映企业的资产总额中有多少是通过举债而得到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3)流动负债率(VDR):企业流动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流动负债占总资产的比重。流动负债率

=流动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长期负债率(LDR):企业长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长期负债占总资产的比重。长期负债率

=长期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5)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FENV):对城市的经济基础、企业诚信、金融发展、司法环境、政府诚信、金融部门独立性、社会诚信文化、中介服务发展、社会保障共计九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6)总资产对数(lgA):对企业资产总额取对数。

(四)检验结果及其分析

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率和长期负债率与托宾Q值进行皮尔逊相关关系检验,得出相关系数分析表如表1、表2所示。

表1显示,当虚拟变量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等于1时,资产负债率与托宾Q值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128>0,说明两变量间存在正线性相关关系,双尾检验概率P值=0.073

>0.05,所以其结果具有显著性;流动负债率、长期负债率与托宾Q值的皮尔逊相关系数分别为0.081和0.057都大于0,说明两者与托宾Q值间也存在正线性相关关系,双尾检验概率P值分别为0.081和0.222,大于0.05,所以其结果也具有显著性。表2显示,当虚拟变量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等于0时,资产负债率与托宾Q值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091>0,说明两变量间存在正线性相关关系,双尾检验概率P值=0.086>0.05,所以其结果具有显著性;流动负债率、长期负债率与托宾Q值的皮尔逊相关系数分别为0.064和0.052都大于0,说明两者与托宾Q值间也存在正线性相关关系,双尾检验概率P值分别为0.072和0.155,大于0.05,所以其结果也具有显著性。在剔除了控制变量总资产对数后,各负债率与托宾Q值的相关系数反而更小,其相关程度反而下降。

三、结论

在上述相关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率、长期负债率与托宾Q值之间存在微弱的正线性相关关系,而且分析结果具有显著性。同时,金融生态环境较好(虚拟变量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等于1)时的相关系数大于金融生态环境较差(虚拟变量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等于0)时的相关系数,表明原假设成立,即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影响企业债务治理效应的发挥。今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应该不断改善企业的金融生态环境,为企业债务治理效应的发挥提供条件。

当然,金融生态环境对企业债务治理效应的影响还可以从环境的变化对同一企业债务治理效应的影响来研究,即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时,企业的负债率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会增加;反之,当金融生态环境发生显著恶化时,企业的负债率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会减少。但是,考虑到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研究时间跨度较短,并且每年金融生态环境指数的评价体系有所区别,所以,本文没有对此进行检验。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后可以从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廖果平.公司债务治理效应综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9).

[2] 蒋琰.权益成本、债务成本与公司治理:影响差异性研究[J].管理世界,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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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朝南.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治理效应的实证检验[J].统计与决策,2007(9).

金融债权论文第6篇

一、融资、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

(一)融资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公司的融资结构以及相关的法律环境等,但在公司治理效率的各种影响因素中融资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是融资与融资结构。融资也称资金筹措,一般指经济主体通过一定的渠道或方式取得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公司资金来源按大类可分为负债和股本两类,即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公司的融资结构,即公司的资金来源结构,指公司通过不同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比例关系。融资结构是公司融资的结果,它决定了企业的产权归属,也规定了不同投资主体的权益以及所承受的风险。本文认为融资结构主要是指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比例关系,基本上等同于资本结构的含义。

二是融资结构的公司治理效应。融资结构的公司治理效应是指公司通过对融资结构中负债和股权结构的选择而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8)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负债和股权不应仅仅被看作是可替代的融资工具,而且还应该被看作是可替代的治理机制。哈特(1998)认为,给予经营者以控制权或激励并不十分重要,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可能要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张维迎(1999)认为,融资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融资结构。所有这些观点表明,融资结构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融资结构对治理效率的影响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决定企业破产可能性的大小;企业融资方式决定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干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决定投资者对企业破产清算的控制方式选择。此外,融资结构还会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努力程度,如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内部股东。

(二)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以上所分析的融资结构是由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构成的,债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含义一致,相对于股权或债权人的权利来说称为债权,相对于借款人的责任来说称为借款人债务。债务对于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而且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作用。

债务是契约关系,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并在非常情况下拥有控制权。因此,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作用是独特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交易成本理论的观点。交易成本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认为,公司的债务比率不仅取决于财务因素,而且还与公司的战略、控制权等因素有关(Williamson,1988;Balakfishnan & Fox,1993)。制度形式的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合作与控制机制以及适应环境的能力(Williamson,1991),因此治理形式的选择应以最大化减少未来潜在的冲突和交易费用为优,不同的治理结构在制度上的创立与改变以及制度或组织的使用上将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Fu-rubotn&Richter,1995)。

委托理论的观点。委托理论的研究认为与外部公司治理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经理人市场等治理机制相比,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通过债务契约来实现,契约的完备程度决定了治理效果的差异,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对债务合同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债务融资对公司治理的特征。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观点。企业的本质是一组契约的集合,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契约不可能完备,因此出现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问题。Aghion & Bohon(1992)认为,股权融资将企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股东,而进行债权融资时,如果企业可以按期归还债务,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给企业经理;如果企业不能按规定归还债务,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债权人,债务通过剩余控制权来影响成本。Hart(1998)进一步指出,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小股东在对企业的监督中搭便车,从而引起股东约束不严和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但适度负债可以缓解该问题,因为负债的破产机制给企业经理带来了新的约束。

以上理论说明,债务契约作为一种契约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债务契约从融资结构通过信号传递及对控制权的影响发挥着治理作用;同时债权人作为契约的另一方,又可以直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对公司治理起直接作用。

二、公司债务治理定义的理解

通过对融资与公司治理以及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等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债务对于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而且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作用。专家学者针对债务融资的研究。出发点来自不同角度,有从债权人角度出发的研究,称之为债权融资,有从债务人角度出发的研究,称之为债务融资、负债融资等。同时,即便是从相同的角度出发,如从债务人角度出发,有研究债务融资的融资问题,包括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也有研究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问题。债务(或债权)具有公司治理功能,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思路:

(一)从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或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范从来(2004)的“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汪辉(2003)的“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王敏与刘冬荣(2006)的“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效应研究”,就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公司市场价值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

(二)从债权角度出发,研究债权治理与公司绩效、公司价值的关系代表性的观点有:杜莹与刘立国(2002)的“中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率的实证分析”、于东智(2003)的“资本结构、债权治理与公司绩效:一项经验分析”研究了公司债权的治理作用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刘彤(2004)的“对我国企业债权治理效率增进途径的几点思考”、王满四(2006)的“企业负债的债权治理机制分析”也都从债权治理的角度研究了这一问题。

(三)从公司角度出发,研究债务治理问题代表性的观点有:孙铮、杨勇、唐松(2007)的“金融发展、债务治理与公司价值”对债务治理进行了研究,在该论文中,将债务治理理解为债务的监督和治理作用;王彦超、林斌、辛清泉(2007)的“自由现金流、债务相

机治理与过度投资”中,将债务治理理解为债务具有的公司治理职能;章细贞(2005)的“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治理效应研究”中将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定义为债务治理。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尽管出发点和定义有所区别,但主要研究目的还是有一定的共同性,即研究债务(或债权)的公司治理功能。由于本文主要是从股东的角度出发,研究债务的公司治理功能,因此本文将其定义为债务治理。而对于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功能和债务的公司治理功能的定义上的区别,则不做进一步分析,而是从广义上认为二者相同,不单独强调。

三、公司债务治理的表现形式及功能

根据对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债务治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务契约治理;一种是引入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

(一)债务契约治理及其功能债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通过债务契约来实现,债务契约的存在可以抑制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限制管理者对公司自由现金流的滥用。同时,破产风险的存在可以激励管理者努力工作,减少偷懒和在职消费,降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成本。

首先,降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成本,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根据契约理论,股东和债权人具有不同的利益,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具有剩余索取权,债权人则只对其提供的资金具有本息索取权。公司债务可以改善公司治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激励经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二是阻止企业无度扩张,提高投资效率。

其次,公司的债务数量可传递公司的经营状况。当企业对外融资时,内部经营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可能引发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所以有必要对经理人员进行激励约束。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关键环节就是获得经理人员行为的信息。信号传递理论认为,经营者会通过自己的某些行为向市场传递信息,而作为投资者则可以通过经营者的行为推测其拥有信息的内容。债务契约就能够有效地将经营管理者掌握的关于企业发展前景的正确信息传递给外部投资者。

再次,公司较高的债务水平可以阻止敌意收购。公司较高的债务水平还可以阻止敌意收购,从而对这一外部治理机制产生替代的作用。容易成为被收购对象的企业通常具有下列特征:相对于企业潜在的盈利能力被低估的股价;具有大量富余现金、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或很强的借债能力;具有高而稳定的现金流。为了防止被收购,这样的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负债率,用尽企业的借款能力,将企业现金流用于偿还债务,从而降低企业对于收购方的吸引力,提高收购成本。

(二)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及其功能除了债务契约治理之外,股权投资者还可以引人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发挥债务的治理功能。

金融债权论文第7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

中图分类号:F014.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142-03

1 引言

自1956年莫迪利亚尼和米勒就融资结构与公司价值提出著名的MM定理以来围绕这一问题已进行了很多的研究,逐步形成了资本结构通过影响治理并最终影响公司价值的三个理论:一是激励理论,融资结构通过影响经营者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其他行为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着委托人之间的矛盾;信号理论,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具有向外部投资者提供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传递功能;控制权理论,融资方式的选择规定着企业控制权的分配,并直接影响着该企业控制权的争夺。这三个理论的共同特点是将公司的融资结构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联系在一起,分析融资结构如何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从而使企业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组成了相对完善的现代企业融资理论。随着中国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研究逐步引起我国学术界的重视。

2 理论及文献回顾

2.1 MM定理及扩展

现代公司融资行为和资本结构管理研究的先驱米勒(Miller,1985)给出了理想条件下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的命题:在不考虑对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就无法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增加企业的价值,即无所谓最优的资本结构。

然而资本市场并非完美。MM定理虽然在理论上受到了肯定,在实践中却遇到了问题。在现实世界中,不仅交易成本大于零,而且政府的各种干预也限制了资本市场的自由进出;政府税收的引入扭曲了资本价格,企业可运用税收优惠,通过改变企业原有资本结构来改变企业市场价值。MM定理后来得到了修正,米勒(1976)认为在有企业税的情况下,债务具有增加企业价值的税盾作用和不利于企业价值的破产成本,并提出税盾和破产成本的权衡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资本结构的权衡理论兴起,该理论通过考虑税收的因素来考察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权衡理论的基本思路是:企业可以通过比较债务融资的节税收益和债务融资引发的破产成本来确定企业总融资中债务融资的最优规模。权衡理论证明公司存在最优负债率,即在增加负债所得到的边际税收减免价值正好为公司可能的财务危机成本现值的增加所抵消的点上,同时指出,由于企业经营在者为防止破产而会尽量减少举债,这种成本就是企业抑制扩大债务的有力杠杆。

2.2 优序融资理论

1984年,梅耶斯和马吉卢夫在其名篇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rstment Decision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中,吸收权衡理论、理论以及信号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优序融资假说。其假设条件是,除信息不对称外,金融市场是完全的。他们认为,信息不对称源于控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经理人员最为内部人比外部人更了解企业收益和投资的真实情况。外部人只能根据内部人传递的信号来重新评价自己的投资决策。企业资本结构、融资决策和股利政策都可以作为传递信号的手段。他们研究发现,投资者关于企业资产价值的信息少于内部人,那么权益就会被市场错误定价。权益价格的低估会使价值由老股东向新股东转移,从而造成现有股东的净损失。在这种情况想下,即使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也会被现有股东拒绝。企业只能通过发行不被市场严重低估的证券为新项目融资才能避免上述融资不组。因此,内部资金或无风险债务务甚至风险程度不太高的债务都要优先于权益融资。Myers(1984)将这一新项目融资的优劣排序称为“等级次序”。

对于发展中国家公司资本结构研究的文献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主要研究结论分为两类:一类认为影响发达国家公司资本结构的因素基本上也类似方式影响发展中国家公司资本结构,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很大;另一类认为,制度因素是决定公司资本结构的关键因素,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与企业从外部得到的资金有非常密切的关系。Singh以发展中国家的上市公司为对象做了开拓性的研究。他发现,与西方的优序融资理论不同(即在企业进行融资决策时,内部资金是首选,外部资金中债权资本优于股权资本),发展中国家的上市公司具有“异常融资优序”现象――外部资本优于内部资金,外部资本中股权资本优于债权资本。对于发展中国家资本结构的特殊性,Singh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市场化与金融开放进程作为解释。

2.3 我国现有研究现状

随着中国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对上司公司融资行为的研究逐步引起我国学术界的重视。目前学术界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特征认为,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融资偏好,上市公司在可以选择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时,偏好于选择股权融资(黄少安、张岗,2004;万朝领等,2005);显然,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在融资方式上不存在权衡,只倾向于股权融资,因此不存在最优资本结构。

尽管资本结构理论通常采用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指标,但是,国内学者在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时,更多的使用了资产负责率指标。这是因为中国上市公司一般利用短期债务占展期或归还后重新获得等方式,将短期债务变为长期债务使用。万朝领等(2005)的研究表明,1995―2000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上市公司长期借款比例平均为24.31%,短期借款比例平均为50%;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上市公司长期借款比例平均不到15%,短期借款比例平均超过了60%。说明上市公司的债务债务融资结构中短期债务比例普遍较高,短期流动负债比率历年来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平均达到40%左右。由此可见,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所代表的资产负债率指标更能真实反映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特征,国内学者通常也是使用资产负债率指标来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3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特征

3.1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统计特征

本文以2004―2006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异常值,对样本的6年平均数据统计表明,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44.44%,偏度也只有0.028,说明样本公司负债率分布比较集中。不同于我国融资理论界的流行观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没有干高居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榜首,恰恰是负债融资成为其融资结构的主体。

为了更具体的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特点,下面对融资结构进行分类统计。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是研究融资结构的基本分类方法,内不融资有可以进一步分为盈余公积和折旧融资;外部融资则可划分为股权融资和负债融资。

折旧融资:由于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更新存在较大的“时间差”,使得这部分应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现金流成为“闲置资金”,企业可以利用该“闲置资金”扩大投资,这就是折旧的融资效应。折旧融资主要受既定财务制度及法律法规的制约,具有相对稳定性。本文采用固定资产折旧代表该变量进行分析。

盈余公积:在我国,盈余公积一般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其高低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股利分配政策。这里,将盈余公积定义为扣除现金股利之后的税后利润,即: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现金股利。

股权融资:将扣除盈余公积后的所有者权益变化视作股权融资的结果,即:股权融资=(本期所有者权益-上期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

负债融资:本文将企业负债的变化视为负债融资的结果。即:负债融资=本期负债总额-上期负债总额。

从近3年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分析结果来看,各年融资情况不同,2004年内部融资为负值,说明公司盈利情况很差,亏损严重,全部依靠外部融资;2005年公司盈利能力有很大改观,内部融资大幅提高,占到全部融资中的近半数。这一结果意味着上市公司利用现有资产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逐步降低了外部融资水平;同时,以扩大盈余公积作为融资的重要手段;2006年内部融资有所下降,外部融资比例上升。总体看来外部融资比例始终高于内部融资,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我积累能力不足,外部融资仍是其资金结构的主要来源。但出人意料的是,外部融资中,负债融资远远高于股权融资。进一步分析可发现,各项指标的峰度和偏度均严重背离正态分布的要求(正态分布的峰度K=3,偏度S=0),说明样本数据存在严重的“肥尾”现象。

为了消除异常数据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以上市公司当年融资规模为权重对各指标进行加权处理,得到其加权平均融资结构,见表5。

我们看到,通过加权处理后,外部融资中负债融资仍远远高于股权融资,负债融资以占融资总额的59.22%的比重,高出股权融资45.58个百分点,独占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之鳌头;内部融资中,盈余公积为10.29%,低于折旧融资19.86%,说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不是很尽如人意,内部融资尚且以折旧融资为主,盈利能力有待提高。这一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呈现出先负债融资(59.22%)再内部融资(30.15%)最后股权融资(10.64%)的结构特征。

3.2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趋势特征

为了考察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负债率的变化情况,我们分别对总负债率、流动负债率和长期负债率2004-2006年的数据进行了统计。从表5的资料可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在2004-2006年的3年时间里,总负债率呈上升的趋势。样本公司总负债率由2004年的42.1%s上升到了2006年的46.53%,3年间上升4.39%。流动负债率由35.86%上升到39.66%,增加了3.8%(表6)。总负债率的变化主要是流动负债率的提高引起的。长期负债率本省比重很小(表7),对总负债率的影响较微弱。负债率的上升趋势值得深思。如果是对管理层约束的强化,则可以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企业价值的提高;如果是“内部人控制”与管理者自利的共同作用则可能导致效率损失、企业价值降低。

4 结论

通过以上综述和分析,我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并不是像目前流行的观点那样,偏向于股权融资。上市公司不放弃股权融资机会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会放弃债权融资的机会。上市公司也可能在实施股权融资的同时也实施了债权融资。不能说上市公司偏好于股权融资。据此,可以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并不存在股权融资的偏好。

参考文献

[1]陆正飞,叶康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解析[J].经济研究,2004,(4).

[2]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J].经济研究,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