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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6 16:29:34
网络安全论文

网络安全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IPv6,网络安全

 

1.基于IPv6的网络建设

在全球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由于网络与通信的日益融合,基于IPv4地址编码方式已于2011年1月枯竭。那么,IPv6成为解决IPv4地址耗尽问题的最好解决方法网络安全论文网络安全论文,按照正常方式从IPv4向IPv6转换成功的话,全球所有的终端均可拥有一个IP地址,从而可实现全球网络的概念。

IPv6是下一版本的互联网协议,也可以说是下一代互联网的协议,它的提出最初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IPv4定义的有限地址空间将耗尽,而地址空间的不足必将妨碍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扩大地址空间,通过IPv6以重新定义地址空间。IPv6采用128位地址长度,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提供IP地址网络安全论文网络安全论文,从而确保了端到端连接的可能性。

除了地址分配问题外,IPv6虽然有整体吞吐量、高服务质量等优势,但在安全接入方面并不比IPv4更为显著。IPv6并不意味着网络就自然安全了,虽然不使用地址翻译,但仍然会使用防火墙,.net本身并不会带来安全的因素。IPv6与IPv4面临同样的安全问题。

2. IPSec安全协议

2.1 IPSec安全协议的体系结构

在IPv6中,IPSec安全协议是一个协议套件,主要包括:认证头(Authentication Header,AH)、封装安全载荷(Encapsulating Security Payload,ESP)、Internet密钥交换(Internet Key Exchange,IKE)等相关组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论文下载。它提供的安全服务有:数据源身份验证,无连接数据完整性检查,数据内容的机密性保证,抗重播保护以及有限数据流机密性保证。IPSec协议的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2.2IPSec认证头AH协议

认证头AH用于为IP提供数据完成性、数据原始身份验证和一些可选的、有限的抗重播服务。AH定义了对数据所实施的安全保护的方法、头的位置、身份验证的覆盖范围,以及输入和输出处理规则,但不对所用的身份验证算法进行具体定义[。AH的格式如图2所示。认证头AH有2种工作模式,即传输模式和隧道模式。传输模式只对传输层数据和IP头中的固定字段提供认证保护,主要适合于主机实现[3]。隧道模式则对整个IP数据提供认证保护。

2.3 IPSec封装安全载荷ESP协议

封装安全载荷ESP为IP提供机密性、数据源验证、抗重播以及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服务。ESP的格式不是固定的,依据采用不同的加密算法而不同,但起始处必须是安全参数索引(SPI),用以定义加密算法及密钥的生存周期等。ESP格式如图3所示。封装安全载荷ESP有2种不同的加密工作模式,即传输模式和隧道模式。传输模式ESP只对传输层数据单元加密,IPv6和各种扩展头以及ESP中的SPI段用明文传输,该方式适用于主机到主机的加密。隧道模式ESP对整个IP分组进行加密,该模式以新的包含有足够路由信息的IP头封装,从而便于中间结点的识别,该方式适用于设置有防火墙或其他类型安全网关的结构体系。

2.4 IPSec密钥交换IKE协议

网络安全论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IPv6,网络安全

 

1.基于IPv6的网络建设

在全球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由于网络与通信的日益融合,基于IPv4地址编码方式已于2011年1月枯竭。那么,IPv6成为解决IPv4地址耗尽问题的最好解决方法网络安全络安全论文,按照正常方式从IPv4向IPv6转换成功的话,全球所有的终端均可拥有一个IP地址,从而可实现全球网络的概念。

IPv6是下一版本的互联网协议,也可以说是下一代互联网的协议,它的提出最初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IPv4定义的有限地址空间将耗尽,而地址空间的不足必将妨碍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扩大地址空间,通过IPv6以重新定义地址空间。IPv6采用128位地址长度,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提供IP地址网络安全络安全论文,从而确保了端到端连接的可能性。

除了地址分配问题外,IPv6虽然有整体吞吐量、高服务质量等优势,但在安全接入方面并不比IPv4更为显著。IPv6并不意味着网络就自然安全了,虽然不使用地址翻译,但仍然会使用防火墙,.net本身并不会带来安全的因素。IPv6与IPv4面临同样的安全问题。

2. IPSec安全协议

2.1 IPSec安全协议的体系结构

在IPv6中,IPSec安全协议是一个协议套件,主要包括:认证头(Authentication Header,AH)、封装安全载荷(Encapsulating Security Payload,ESP)、Internet密钥交换(Internet Key Exchange,IKE)等相关组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论文下载。它提供的安全服务有:数据源身份验证,无连接数据完整性检查,数据内容的机密性保证,抗重播保护以及有限数据流机密性保证。IPSec协议的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2.2IPSec认证头AH协议

认证头AH用于为IP提供数据完成性、数据原始身份验证和一些可选的、有限的抗重播服务。AH定义了对数据所实施的安全保护的方法、头的位置、身份验证的覆盖范围,以及输入和输出处理规则,但不对所用的身份验证算法进行具体定义[。AH的格式如图2所示。认证头AH有2种工作模式,即传输模式和隧道模式。传输模式只对传输层数据和IP头中的固定字段提供认证保护,主要适合于主机实现[3]。隧道模式则对整个IP数据提供认证保护。

2.3 IPSec封装安全载荷ESP协议

封装安全载荷ESP为IP提供机密性、数据源验证、抗重播以及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服务。ESP的格式不是固定的,依据采用不同的加密算法而不同,但起始处必须是安全参数索引(SPI),用以定义加密算法及密钥的生存周期等。ESP格式如图3所示。封装安全载荷ESP有2种不同的加密工作模式,即传输模式和隧道模式。传输模式ESP只对传输层数据单元加密,IPv6和各种扩展头以及ESP中的SPI段用明文传输,该方式适用于主机到主机的加密。隧道模式ESP对整个IP分组进行加密,该模式以新的包含有足够路由信息的IP头封装,从而便于中间结点的识别,该方式适用于设置有防火墙或其他类型安全网关的结构体系。

2.4 IPSec密钥交换IKE协议

网络安全论文第3篇

1)局域网的维护。局域网维护的目标在于通过采取有效的维护措施,避免局域网故障的发生,确保局域网稳定的工作。局域网维护工作包括较多内容,其中服务器保护、性能的维护是较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日常维护时应将其当做重点,认真落实维护措施。一方面,服务器是整个局域网的核心,保护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操作时尤其应避免数据的丢失,即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目前可借助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将备份数据上传到云服务中,如此无论服务器出现软件还是硬件故障,均可通过云服务重新下载。同时,不要轻易删除服务器中的信息,当进行删除操作时应进行核对,确保无用后再进行删除。另一方面,对局域网性能进行维护时,应从硬件与软件两方面入手。在硬件方面,对原有传输媒介进行升级,使用光纤作为信息传输媒介,以提高局域网信息传输效率与质量。在软件方面,使用功能强大的信息管理、安全管理软件,通过软件扫描及时查找出局域网存在的软、硬件故障,采用专门技术加以解决。

2)局域网的管理。局域网管理是影响局域网功能能否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依据对象的不同可将管理内容分为人的管理与局域网的管理,其中对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要求局域网使用人员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使用局域网,要求其不人为破坏局域网的软、硬件,以及其他重要设施。而对局域网的管理则包括局域网结构的选择、局域网功能的扩展以及局域网所处环境的优化等内容,一方面根据局域网的规划功能选择合理的局域网拓扑结构。另一方面扩展局域网功能时应综合考虑经济投入,实现目标等内容,要求在实现局域网相关功能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投入。另外,优化局域网环境时应重点考虑人员配备与局域网性能的匹配,以确保局域网资源的充分利用。

2局域网网络安全研究

局域网网络安全是业内人士讨论的经典话题,而且随着互联网攻击的日益频繁,以及病毒种类的不断增加与衍生,使人们不得不对局域网安全问题进行重新审视。采取何种防范手段确保局域网安全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那么为确保局域网网络安全究竟该采取何种措施呢?接下来从物理安全与访问控制两方面进行探讨。

1)物理安全策略。物理安全策略侧重在局域网硬件以及使用人员方面对局域网进行保护。首先,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对局域网中服务器、通信链路的保护,尤其避免人为因素带来的破坏。例如,保护服务器时可设置使用权限,避免无权限的人员使用服务器,导致服务器信息泄露;其次,加强局域网使用人员的管理。通过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避免外来人员使用局域网,尤其禁止使用局域网时随意安装相关软件,拆卸局域网硬件设备;最后,提高工作人员局域网安全防范意识。通过专业培训普及局域网安全技术知识,使局域网使用者掌握有效的安全防范技巧与方法,从内部入手做好局域网安全防范工作。

2)加强访问控制。访问控制是防止局域网被恶意攻击、病毒传染的有效手段,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局域网安全性,应加强访问控制。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实现访问控制。首先,做好入网访问控制工作。当用户试图登录服务器访问相关资源时,应加强用户名、密码的检查,有效避免非法人员访问服务器;其次,给用户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当用户登录到服务器后,为防止无关人员获取服务器重要信息,应给予设置对应的权限,即只允许用户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关操作,访问相关子目录、文件夹中的文件等,避免其给局域网带来安全威胁;再次,加强局域网的监测。网络管理员应密切监视用户行为,详细记录其所访问的资源,一旦发现用户有不法行为应对其进行锁定,限制其访问;最后,从硬件方面入手提高网络的安全性。例如,可根据保护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数据库防火墙、应用层防火墙以及网络层防火墙。其中数据库防火墙可对访问进行控制,一旦发现给数据库构成威胁的行为可及时阻断。同时,其还具备审计用户行为的功能,判断中哪些行为可能给数据库信息构成破坏等。应用层防火墙可实现某程序所有程序包的拦截,可有效防止木马、蠕虫等病毒的侵入。网络层防火墙工作在底层TCP/IP协议堆栈上,依据制定的规则对访问行为进行是否允许访问的判断。而访问规则由管理员结合实际进行设定。

3)加强安全管理。网络病毒由来已久而且具有较大破坏性,因此,为避免其给网络造成破坏,管理员应加强管理做好病毒防范工作。一方面要求用户拒绝接受可疑邮件,不擅自下载、安装可疑软件。另一方面,在使用U盘、软盘时应先进行病毒查杀。另外,安装专门的杀毒软件,如卡巴斯基、360杀毒等并及时更新病毒库,定期对系统进行扫描,以及时发现病毒将其杀灭。另外,安装入侵检测系统。该系统可即时监视网络传输情况,一旦发现可疑文件传输时就会发出警报或直接采用相关措施,保护网络安全。依据方法可将其分为误用入侵检测与异常入侵检测,其中异常检测又被细分为多种检测方法,以实现入侵行为检测,而误用入侵检测包括基于状态转移分析的检测法、专家系统法以及模式匹配法等。其中模式匹配法指将收集的信息与存在于数据路中的网络入侵信息进行对比,以及时发现入侵行为。

3总结

网络安全论文第4篇

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日益普及,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产业和网络信息消费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互联网有害信息也随之蔓延并带来了诸多危害。伴随着相关产业和市场管理的逐步推进,我国对有害信息的治理也初见成效,立法逐步完善,管理体制日益健全,执法效果也初步显现。但总体而言,在有害信息的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治理法律依据供给不足、治理体制碎片化、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等一系列问题。

(一)治理法律依据供给不足

20多年来,从立法机关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都十分重视利用法律法规治理有害信息,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即《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数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多项部门的规章,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多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其他法律中直接或者间接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9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第22条的规定等。从形式看,我国关于网络安全、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立法已经具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并构成了较为系统的层级和体系。但实际上,我国关于有害信息治理的法律依据仍然呈现出供给不足的状态。这种供给不足体现为治理法律依据仍然不完善,缺乏专门性、权威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法律层面仅有宣示意义的“决定”,缺乏操作性强、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的相关部门法律或基本法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专门明确针对有害信息的立法,有害信息的治理被混同在网络安全维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名誉权保护等相关立法中,还未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未能为有害信息的治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如近期公安部门针对网络谣言进行了专项治理,多名“网络大V”被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方面对有害信息的传播和蔓延起到了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寻衅滋事罪是否被扩大使用,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相关的法律争议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从此实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对于有害信息治理的法律依据还是显得捉肘见襟,更多的时候是临时的应对,缺乏以一部高层级的、专门性的法律为统摄的完善的有害信息治理法律体系。

(二)治理体制碎片化

在法律法规资源得到保障后,应着力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机制。但长期以来,条块分割的行政运作方式,严重地制约着我国政府在有害信息管理权限和职能方面作用的发挥,特别是互联网治理中的“九龙治网”已成为低效管理的一个缩影。我国涉及网络信息管理的部门及分工情况主要为: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国家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挂靠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国家新闻办公室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关系)先后成立,其中国家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对网络文化实施齐抓共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并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信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文化部负责部分互联网文艺类产品的前置审批工作以及其进口内容的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并开展“网络文化”专项活动等工作;公安部负责落实防范木马、病毒,网络攻击破坏等的技术安全措施,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广电新闻出版总局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审批和内容监管、数字出版与网络出版监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承担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指导、协调和督促等工作;教育部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工商总局负责网络文化产业的工商登记、网络广告审查登记;等等。上述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网络有害信息管理体制一方面促进了网络管理体制的完善,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网络管理体制碎片化的弊端。网络管理体制的碎片化,容易导致在有害信息的治理过程中遇到利益各个部门相互争利,遇到问题相互扯皮、推诿塞责的情况,同时带来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导致针对网络文化管理执法的分散性大,执法力度降低,难以有效控制整个网络文化环境,也难以应对网络文化迅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此外,管理体制条块化还突出表现在国家层面缺乏具有权威性、强有力的管理机构,这也是当前信息化管理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其办公室的设立则有望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多头管网、分散管网和网络治理软弱的局面。

(三)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

从我国目前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实践来看,治理手段偏向单一,各种治理手段无法形成合力:在国家管制、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国际合作等各种手段中,通常过于偏重国家管制;而在国家管制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手段的综合适用明显不足。例如,在法律手段的使用方面,应当是民事、行政、刑事并重,但实际上对一些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从重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已成为近年来有害信息执法的一个突出趋向。例如,近期处理的“快播公司涉嫌传播物品牟利案”,监管部门对快播公司处以了2.6亿元的巨额罚款。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任意使用,在合法性、透明性方面引发了不小的社会争议,甚至被指责为“选择性执法”[11]。此外,从其他手段的综合适用方面看,存在过于偏重国家行政管制的倾向,在治理实践中过多采取“突击式”、“运动式”的方式。由于网上舆情事件多发,各级政府部门出于维稳的压力,首先考虑和选用的是高效的行政手段,尤其在我国,行政管理力量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控制力较为强大,容易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对专项问题进行治理。政府管制的手段形式可以短期内迅速处理一些突发事件和典型案例,达到应急的效果,但网络社会具有高度开放性、交互性和流动性特征,会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单一的政府管制手段也会顾此失彼。而且由于行政手段自身具有的主动性、强制性等特点,在当前我国对于行政权的使用还缺乏全面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其自身被过度使用。例如,前几年,相关部门对于容易滋生网络有害信息的网吧采取了铁腕管制的手段,对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进行清查,部分地方甚至一夜之间关闭所有网吧。类似做法反映出我国在有害信息治理过程中仍过多倚重单一的政府管制,各种治理手段之间并未形成合力。

二、互联网有害信息依法综合治理的实现

对目前治理网络有害信息过程中存在的治理法律依据不足、治理体制碎片化、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等问题,我们应当在治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坚持依法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法律、技术、体制方面的基础保障,也需要在法治框架内,综合适用多种法律手段,发挥国家管制、市场自律、社会监督、国际合作多种途径的协同作用。上述依法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正是对当前有害信息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有力回应。

(一)加强基础保障

在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过程中,有一些基础保障是无论我们依循何种途径、采取何种手段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些保障主要包括法律、技术和体制保障。1.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实施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前提条件,也是依法综合治理的题中之义。目前,我国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法律保障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主要是:第一,加强专门性法律的制定。原有相关立法在治理有害信息方面虽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有害信息的治理更多地带有附带性、应急性的特点,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实现网络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应当制定《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并在这两部法律的基础上,修订整合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建立起指导思想先进、法律原则明确、制度设计合理、执法机构健全、行政执法有力、司法审判公正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从根本上改善目前较为被动和分散的有害信息治理立法状况,使得“依法治国”的理念在互联网领域、在人们的“虚拟空间”得以落实和体现;第二,在专门性法律中明确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问题。在已有的专门性立法中,只有少数条文通过列举式规定明确提及“有害信息”。①但是,类似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明确列举或概括的法律规定仍较少,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并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依据。因此,在今后的专门性立法中,应当明确界定网络有害信息,并通过专门条款以及援引性条款建立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三,建立网络实名制、内容分级制、内容审查制、网站注册制、绿色网站税收优惠制等有利于促进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基础法律制度[12]。2.技术保障当前网络治理方面的技术性立法是以计算机病毒防治为中心,相关立法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为代表。但有害信息的传播也同样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且无论通过管制、市场自律还是社会监督等手段进行有害信息治理,技术保障都是重要的基础条件。因此治理有害信息必须从立法方面对相应的技术支持做出规定,促进“以技术对技术”的有害信息治理的实现。有害信息治理技术的核心是有害信息的发现技术。发现技术包括主动发现和被动防御两种方式,主动发现的方式主要指基于搜索引擎的有害信息主动监测,被动防御的方式则以网络内容过滤和封堵为主。借助网络有害信息的发现机制,可以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监测、过滤、屏蔽,以使其难以在网络上传播,从而达到净化网络的目的[13]。目前,许多国家均实施了内容过滤政策:例如,欧盟采取技术措施处理有害内容,增强过滤软件和服务的实际效果,确保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接受权利;日本总务省与NEC共同开发过滤系统,防堵有关犯罪、色情与暴力的网站;美国的中小学如今都对学校的电脑实行联网管理,集中对那些影响儿童身心发育的网站进行屏蔽;新加坡等“严格限制媒体”的国家公开列出一些网站和需要过滤的关键词,强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ISP)进行封堵[12]。由此可见,用技术手段为治理网络有害信息提供技术支持,是实现有害信息有效治理的基础保障之一,也是很多国家在治理网络有害信息过程中的普遍经验。技术保障应当通过法律保障得到具体体现。3.体制保障法律保障、技术保障作用的发挥还必须建立在有效运转的体制保障之上。有害信息综合治理的保障体制应当是国家主体、行业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社会主体协同共治的综合机制,各个主体在依法治理的框架内独立行使自己的治理权限、平等互动、协同作用。虽然法律可能会赋予某个主体,通常是管制主体更多的职能,但这并非意味着管制主体就相较其他主体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平等主体的参与及协同共治,是“治理”的核心要求。网络有害信息的体制保障的强化,既要从管制方面入手,也要从市场、行业、社会等方面入手。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集中高效的管制机制得到加强,但市场、行业、社会参与的机制仍需加强。单一的管制即便暂时能带来有害信息治理的成效,但肯定无法长效,更不可能真正公正、规范,因为管制主体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最终必然发生异化和寻租等现象。要改变这一情况,就必须通过立法确立和完善国家主体、行业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综合治理的体制,尤其是要减弱行业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社会主体对国家主体的依附,赋予这些主体更多的自治权和监督权。此外,就国家主体层面的管理体制而言,应当有常设的、具体的国家机关专司其职(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而非单纯协调机构,享有部级权限),由其他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应避免机关之间权责不清的情况发生;网络的无国界性、跨地域性,决定了其依法管制应该由中央主导、地方配合、国际协作,而不是各地“分而治之”;在中央层面,要着重管法规和政策、管主要网站、管传播性广且煽动性强的有害信息、管执法效果和权力,促进各方利益平衡。

(二)综合适用多种法律手段

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总体上包括国家管制、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和国际合作等多种途径的协调作用;而单就国家管制而言,也涉及依法综合适用各种法律手段的问题,即在对有害信息实施国家管制的过程中,应当综合适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尤其是要强化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的协同作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至第5条分别列举了相关的有害信息违法行为,并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6条则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即“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综合适用多种法律手段治理有害信息,是现有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将来立法、执法、司法需要强化的重点。首先是刑事打击。刑事手段在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刑法》。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有害信息相关犯罪行为进行了一般性的列举,主要包括三大类型:第一,利用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类型的犯罪。具体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第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类型的犯罪。具体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第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类型的犯罪。具体包括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14]。对上述行为应当结合《刑法》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制作、复制、传播物品牟利罪、传播物品罪、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虽然还列举了另外一些与网络信息有关的犯罪行为类型,但却未必与有害信息有关,如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安全类型的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等。这些犯罪行为并不是本文讨论的调整对象。此外,《刑法修正案(三)》则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为了遏制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的网络诽谤行为,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针对备受关注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1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加上《刑法》及其修正案以及刑事司法解释,为有害信息的刑事打击构建了立体化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也还存在应急性、政策化的立法倾向。今后,应转变当前有害信息治理中为追求示范效应而过度使用刑事手段的做法,能依据原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则不必应急性“造法”,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达到遏制网络有害信息违法行为的,则不一定要扩大化地适用刑事手段;此外,也可以在对网络有害信息违法行为进行系统的类型化基础上,通过刑法修订增加新罪名。例如,我国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有关虚假信息的罪名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将虚假信息相关行为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之一(如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而缺少一个专门的罪名规制一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①因此,可以增设专门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16],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有关有害信息刑法规定的科学性、易操作性,并保证刑事责任追究的谦抑性、严肃性。其次是行政处罚和其它行政执法手段的运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有害信息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和其它行政执法的手段做出了规定,其中应用较多的主要是警告、罚款、查封场所、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应适用行政责任的有害信息相关行为类型主要包括:利用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其行为类型与前述的刑事违法行为基本一致②,只是在情节、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质等方面存在差异。今后在《网络安全法》的制定或相关行政法律责任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可以仍通过援引性规定为网络有害信息的管制提供有力手段,但同时应当注意细化这些手段在有害信息管制过程中的具体标准和程序,遵循形式合法、措施必要、后果最少侵犯公民权利、程序正当等原则[17];在强化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可以适当增加“约谈”、激励和引导性质的税收政策等更柔性和多样的执法手段,避免过度执法。例如,美国在1998年底通过《网络免税法》规定政府在两年内不对网络交易服务科征新税或歧视性捐税,但如果商业性提供17岁以下未成年人浏览、实际或虚拟的,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等成人导向的图像和文字,则不得享受网络免税的优惠[12]。类似的间接行政管制手段也应当在我国的立法中予以借鉴。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除了加大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个人的行政处罚和其它行政责任外,对监管部门在网络有害信息治理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样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最后是民事赔偿。对有害信息侵权,应当积极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类型主要涉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这两大类型的民事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除民事赔偿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也是网络有害信息治理中经常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民事赔偿和其它民事责任的运用,更能防微杜渐,预防有害信息违法行为的后果扩散,使得有害信息管制成本更低。例如,最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微博名誉侵权案,被告在微博上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嘲讽评论,并对微博相册中的照片随意丑化,被判侵犯原告名誉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删除侮辱、嘲讽、谩骂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2250元和精神损失1000元。该类型的案件对于警示类似有害信息侵权行为将起到积极的效果。为了更好发挥民事责任手段在遏制信息网络侵权(包括利用有害信息侵权)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该规定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及相关责任,对“网络三手”(网络打手、网络推手、网络黑手)的违法行为中涉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者规定了侵权责任,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设定了5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法释〔2014〕11号的规定为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提供了具体依据,尤其是通过民事赔偿责任条款的细化提高了侵权行为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鼓励被侵权人依法维权,遏制侵权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积极作用。该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共同形成了有关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将为维护网络人身权益、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信息健康有效传播和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培育法律框架内的市场主体自律

依法综合治理就意味着不能单一依靠管制手段,同时也要依靠行业、企业、公民等市场主体的自律[18]。因为管制手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的外部性,但是也存在成本高、容易受到管制对象抵制或俘虏(capturetheoryofregulation)[19]、不具备长效性等缺陷,而市场主体出于社会责任、声誉等原因,通常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自律措施。自律路径包括行业自律、企业自律和公民自律三个层面:第一,行业自律。就行业自律来说,主要是指依托于行业组织进行的自律。目前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主要是中国互联网协会。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现有会员400多个,省市协会31个。该协会的职能主要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等。为加强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协会成立了直属的投诉咨询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投诉受理中心),并在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中设立了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垃圾邮件工作委员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此外,协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自律公约和倡议书,包括《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积极传播正能量,坚守‘七条底线’”的倡议》、《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站禁止传播、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20]。这些行业自律工作,为促进良好的社会、行业风尚形成,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而言,在行业主体方面,其性质上仍然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组织体系和行业自律手段过于单一,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明显。为强化有害信息治理的行业体制保障,应进一步扶持真正具有行业性、多层次的行业主体,并建立相应的行业惩戒和奖励机制。第二,企业自律。就企业自律来说,主要是指各类营利性的从事互联网运营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活动的企业开展的自律活动。上述企业中规模较大、行业知名度高的企业往往同时也是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部分企业也会从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自身形象和声誉、为用户提供健康的信息和服务的角度出发,在企业内部建立治理有害信息的内控机制。例如,国内最为知名的网络媒体公司之一———新浪公司,就通过建立自律专员制度对网络上存在的有害信息和不良风气实施内部监督,提出改进建议;此外,自律专员还将定期搜集社会各界对新浪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针对高速发展中的新浪微博,新浪建立了微博辟谣机制,并组建了专门的微博辟谣团队,以此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21]。这些自律方式可以作为经验在行业内部进行推广。国家网信办成立之后,也积极倡导企业自律,并召开了跟帖评论管理专题会,组织29家网站签署了《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其中对跟帖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各类网络有害信息[22]。第三,公民自律。网络空间总体而言是一个共同空间,是虚拟的“现实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应对其言行负责。应当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个人意识到,网络环境是自己生存和生活环境的一部分,不制造、传播有害信息,自觉抵制有害信息,做推进网络法治的正能量者。同时,由于网络的传播放大功能,网上言论产生的影响力远远大于日常生活中的现实言论,因而在网络空间中更需要“谨言慎行”。依法治理有害信息,不仅仅是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事,而是关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利益的大事。

(四)促进社会监督法治化

除国家管制、市场主体自律之外,社会监督也是有害信息治理的有效方式。社会监督是指无法定监管职能的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各个市场主体既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监督的对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有害信息置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监督之中,可以降低有害信息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效果。如英国在有害信息治理过程中就特别强调“监督而不非监控”的理念[23]。加强有害信息的社会监督,至少需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一般性地确认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对有害信息的监督权。有害信息社会监督的法律依据可以间接地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找到零星依据,但这些依据并不完全具有针对性且非常零星、分散。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检举权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的是单位和公民对犯罪的举报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9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权。另一方面,应将有害信息的社会监督权制度化,尤其是要完善以网络有害信息举报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在网络有害信息的举报机制构建方面,应建立举报受理、举报管理、举报调查和处理、举报反馈、举报保障(包括保密、防打击报复、补偿和赔偿制度)、举报激励、不当举报制约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24]。在举报受理环节,应公开统一的举报受理主体并确立首问负责制,避免相关举报被推诿处理。在这方面,很多网络大国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例如欧盟在打击非法内容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市民热线,公众通过热线汇报非法内容,然后由热线网络将相关信息报告各主管部门[12]。目前很多国家基本都设有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并通过多种渠道方便各领域用户使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五)扩大国际法律合作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即时流动性和跨国性,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可以通过租用海外服务器的方式逃避国内的监管,因此很多网络行为都是无国界或可以便捷地跨越国界的。一个国家法律再完善、机制再健全,也不可能仅以一国之力、在一国之内完全实现有害信息的治理。因此,国际合作也是有害信息治理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一,开展网络安全的国际对话与合作。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信息安全的国际合作,并积极参与和推动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的进程:包括举办“中美互联网论坛”、“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等对话活动,积极沟通,增进互信,促进互联网安全;此外,国际层面的协作也在不断加强:2003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形成并颁布了关于网络问题的《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2005年11月在突尼斯又召开了“第二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共有174个国家参加,形成并颁布了《突尼斯信息社会议程》。第二,推动国际网络安全立法,强化治理有害信息的国际合作。我国政府与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一起向联大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该行为准则的第2条第(三)项提出,各国应“合作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包括网络从事犯罪和恐怖活动,或传播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信息,或其他破坏他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以及精神文化环境信息的行为。”[25]该项准则将“破坏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以及精神文化环境信息的行为”作为各国合作打击的对象,实际上较为全面的涵盖了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有害信息”及相关行为。该准则或类似的准则如果能转化为国际立法,将为国际社会合作治理有害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当然,在统一的国际规则尚未形成之前,也应积极推动多边或双边协议的签订。第三,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由于网络有害信息具有流动性、跨界性的特点,很多色情、、诈骗等有害信息的信息来源地与信息传播地、接受主体所在地不处于同一国家,对这些与有害信息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取证、管辖、和审判、执行等,都会涉及到国际司法合作。例如,很多涉及色情、、诈骗等有害信息的网站服务器是设在境外的,而这些国家对于色情、以及诈骗的立法与我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我国在治理有关有害信息时,只能在国内对这些网站进行屏蔽,禁止境内用户访问该类网站,但是不能关闭这些服务器[26]。此外,寄生于有害信息中的有害数据和程序也对我国的网络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例如,仅2013年11月,境外木马或僵尸程序控制境内服务器就接近90万个主机IP,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国际司法合作是网络有害信息依法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在尊重各国、尊重各国文化的基础上,通力进行司法合作,真正实现网络有害信息的综合治理。

三、结语

网络安全论文第5篇

1.1网络安全的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网络安全[2]定义为: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运行在网络系统中的硬件、软件以及系统中的数据不被黑客更改、破坏或者泄露,从而保证了网络服务不中断,使得系统可靠安全地运行.上述网络安全的定义包含两方面内容: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其中物理安全是指在构建网络系统的时候,保证物理线路能够防雷、放火、防水、防盗等,能够保证物理线路连续的进行数据传输.而逻辑安全通常指的是传输在网络上数据的信息安全,即对网络上传输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性的涵义也可以理解成是信息安全的一种引申,即网络安全是对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和完整性提供相应的保护.概括的说,可以将网络安全定义为:为保证目前网络中运行的系统、信息数据、信道传输数据和信息内容的安全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保证网络中信息传输、交换以及处理的保密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完整性.

1.2网络安全基本特征

网络安全应具有保密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完整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保密性:信息未经授权不泄露给任何用户,而且信息的特性也具有保密性,其它非授权用户、实体或过程无法利用其特征.可用性:用户经过授权后可按需使用,即授权用户当需要该信息时能否正常存取.网络环境下常见的可用性的攻击包括拒绝服务攻击、破坏网络或系统的正常运行等.可控性:对网络中传播的信息及其内容具有控制能力.可审查性:当网络中出现安全问题时可提供相应的依据与手段,便于追踪攻击源.完整性:用户未经授权不能随意改变数据的特性,即信息在保存或者传输的过程中拥有不被修改、破坏或丢失的特性,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

2校园网建设概述及其安全威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校园网建设已经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之一,教育信息化、数字化已经成为教育发展的主方向,校园网已成为学校日常教学、办公、科研、管理、生活主要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政府加强了对学校的投资,由此也加强了学校对校园网的建设.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成立,标志着教育网的形成.CERNET主干网络传输速率已达到2.5Gpbs,总容量达40Gpbs,它吸引超过1000所高校的鼎力加盟,覆盖全国超过200个城市.目前,大部分学校都已建成校园网,实现了校园网的整体覆盖,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等.校园网同时与Internet对接,实现了校园办公教学的信息化、自动化.如图1所示,为一个简单的校园网组网模型.随着CERNET的建设不断提高,校园网已经成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学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同时担任着科研与教学的重要任务.然而,目前国内大多数学校都缺乏对校园网建设的综合规划、缺乏相应的网络管理措施、以及对校园网络的认识不足,这些都极大阻碍了校园网的发展.因此合理地对校园网络升级,是目前学校校园网工程的首要目标之一[4].同时,校园网作为学校数字化、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互联网开放程度很高的今天,校园网往往最容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威胁校园网安全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的安全威胁有以下几类.

2.1TCP/IP协议漏洞造成的威胁

现在互联网上使用最多的协议就是TCP/IP协议了,这几乎是所有校园网采用的网络传输协议.TCP/IP协议在设计之初,就没有考虑安全问题,它只考虑如何把信息互相传输,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威胁.虽然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的OSI七层协议能够很好的保证网络安全,但是由于TCP/IP协议的开放性和通用性几乎占用了整个市场,使得OSI七层协议无法推广.所以,目前网络黑客针对TCP/IP漏洞攻击有很多,例如:数据窃听、源地址欺骗、ARP欺骗等等.

(1)数据窃听(PacketSniff).TCP/IP协议从设计之初,就采取的是数据包明码传输,这种传输模式使得数据包很容易被窃听、修改和伪造.黑客可以利用一系列工具获取网络中正在传输的数据包,窃取用户有利用价值的信息,如用户账户和密码等信息.同时,黑客也能修改和伪造数据包,让用户误入钓鱼网站或者窃取网上银行信息,给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是在校园网中,数据包流通比较集中,一旦获取了校园网服务器或管理员账号信息,将会给校园网络造成重大损失.

(2)源地址欺骗(SourceAddressSpoofing).在网络安全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安全问题就是源地址欺骗.这里的源地址,能够是IP地址,也能是MAC地址.但是MAC地址随着路由转发,信息会发生变化,而且在实际的网络系统中,也有一定的限制,改造欺骗难度比较大,所以一般的源地址欺骗是指IP地址伪造欺骗.攻击者通常伪造被攻击的主机IP地址,骗取防火墙信任,从而对校园网内部发起攻击.

(3)源路由选择欺骗(SourceRoutingSpoo-fing).在一个完整的IP数据包中,通常只包含源地址和目的地址,即路由器可以知道数据包从哪个主机发送出来,将要到达哪个主机.源路由是指数据包将会列出所要经过的路由,路由器将会根据这些指定的路由将数据包送达相应的主机,然后根据其反向路由进行应答,从而实现主机之间的通信.而源路由选择欺骗,则是攻击者通过伪造主机源路由,让数据包经过该主机必经路由,使受攻击主机出现错误判断,将某些被保护的数据提供给了攻击者.另一方面,由于路由器一般对接收到的路由信息是不经过检验的,这样就给攻击者提供便利,攻击者可以发送虚假数据包,改变某些重要数据包的传递路径,使得数据在传递到正常主机前,即可抓取分析,从而也达到攻击的目的.

(4)鉴别攻击(AuthenticationAttacks).由于TCP/IP协议还无法证明网络身份的真实有效性,因此黑客可以伪造他人合法身份入侵到网络系统或者获取密钥信息,从而达到攻击目的.

(5)ARP欺骗(AddressResolutionProtocolSpoofing).ARP即地址解析协议,作用是将网络中的IP地址转换成MAC物理地址的协议.因为在局域网中,尤其是在校园网中,使用最多的往往是MAC地址进行传输,而不是IP地址进行传输,所以ARP协议能够很快的让局域网中的两台主机进行通信.而黑客只需在局域网中进行网络监听,获取到一台主机A的节点信息(IP地址和MAC地址),就能伪造A的数据包,与B进行通信,获取有用信息.另一方面,黑客可以伪造一个不存在的MAC地址在局域网内传播,形成广播风暴,这样会造成网络不通,给局域网造成致命打击.

(6)DoS攻击(DenialofService).DoS攻击,即拒绝服务攻击,攻击者的目的是让目标主机或网络无法提供正常服务.因为TCP协议采用三次握手建立一次连接,而任何一次握手失败,则会重新发送.攻击者正是利用这一个协议漏洞,采取不断建立连接,然后丢弃该连接数据包,使得服务器处于等待状态,如果攻击者一直持续连接和丢弃的过程,则服务器和网络所有的资源会被完全消耗,导致计算机或网络无法正常工作,从而达到攻击目的.

(7)DDoS攻击(DistributedDenialofServ-ice).DDoS攻击,即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它是指攻击者借助一系列工具或手段,联合多个计算机组成攻击平台,对一个或数个目标发动DoS攻击.最基本的DoS是利用合法的服务请求,占用攻击目标主机大量服务资源,使得正常用户无法访问.然而DoS服务需要占用大量带宽,单个计算机攻击肯定无法达到攻击者想要的目标.因此网络黑客会抓取网络“肉鸡”,集合大量网络带宽,组成庞大的攻击平台,可以在瞬间让被攻击目标处于瘫痪状态.

(8)TCP序列号欺骗和攻击(TCPSequenceNumberSpoofingandAttack).黑客利用一系列工具可以伪造TCP序列号,形成一个TCP封包,对网络中可信节点进行攻击.而且最重要的是,黑客可能利用伪造的TCP封包发动SYN攻击,让服务器无法完成三次握手,造成服务器开放大量等待端口,影响正常网络访问,严重时,可直接造成服务器死机,如果该服务器是WEB服务器或者DNS服务器,那么可能导致网站主页无法链接或者校园网内部用户无法访问外部网络.

(9)ICMP攻击(InternetControlMessageProtocolAttacks).ICMP协议是Internet控制报文协议,它属于TCP/IP协议下的一个子协议,用于在IP主机和路由器之间传递控制消息.其中控制消息是指网络是否畅通、主机是否可连接、路由是否可用等一系列消息,它对数据传输有很重要的作用.而ICMP攻击是指利用操作系统ICMP的尺寸大小不得超过64KB这一规定,发动“PingofDeath”攻击,当主机ICMP数据包尺寸超过64KB时,主机会发生内存分配错误,导致TCP/IP堆栈崩溃,使得目标主机死机.虽然操作系统通过取消ICMP数据包大小限制来解决该漏洞,但是向目标主机发动持续、大规模的ICMP攻击,会消耗主机CPU、内存等资源,严重时也会导致目标主机瘫痪,无法提供正常服务.

2.2漏洞威胁

软件和操作系统是由程序员编写的,而在开发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问题,这些漏洞如果不能及时修复,将会对主机造成重大安全威胁.一旦该主机被攻破,同时也会给该主机处在的局域网中的其它机器造成威胁,情况严重时,甚至会造成整个网络瘫痪.近几年来,无论是Windows操作系统,还是Linux操作系统,的补丁数目一直持续增加.特别是Windows操作系统,在校园网内拥有的用户众多,如果没能及时修复各种漏洞,势必会影响整个校园网安全.

2.3病毒、木马威胁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上各种各样的开源软件繁多,有些开源软件打着免费的旗号,暗留后门或者对操作系统植入木马,稍不注意,就会对整个系统造成重大影响.同时,网络上黑客也会主动攻击,种植木马,抓取网络肉鸡,作为自己攻击的跳板,对互联网上其它的计算机造成严重威胁.

2.4初级黑客攻击

校园网因为自身局限性,其网络管理水平无法与企业相比,因此很容易受到网络上初级黑客的攻击,作为他们试手的目标.另外一方面,互联网出现的一系列黑客教程、黑客工具,这些教程和工具可以自由查阅和下载,加上很多黑客工具属于使用简单,这让许多初级黑客也能在一段时间内对网络造成严重的攻击.且根据心理学研究分析,很多普通攻击者往往有炫耀心理,即把校园网作为自己攻击的目标,以获取所谓的成功感,这让校园网增加更多的威胁.

3目前校园网网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目前在校园网网络建设中主要存在的安全问题分为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问题和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问题.

3.1人为因素导致的网络安全问题

3.1.1校园网用户数量庞大

校园网内用户量众多且处在同一个局域网中,同时,校园网内服务器数量也是别的局域网不能比拟的.用户量加上数目可观、功能强大的服务器,这些条件也吸引着互联网上众多黑客的攻击,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3.1.2校园网用户安全意识低

根据调查研究发现,校园网的用户大部分都安全意识不强,用户计算机整体水平偏低,有一部分校园网用户基本上不安装杀毒软件,也没能及时给系统打补丁,系统处于“裸奔”状态.这对于当今如此开放的互联网,将直接为黑客提供攻击目标.而且校园网用户极少学习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在下载和使用软件时,基本上不考虑其风险性,这些都将会给黑客制造攻击机会,影响整个校园网安全[5].

3.1.3信息泄密

信息泄密是指将信息透漏给非授权用户,它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计算机系统的保密性.目前,常见的信息泄密有:操作系统漏洞、流氓软件、网络监听、病毒、木马、业务流分析、网络钓鱼、电磁、物理入侵、射频截获、非法授权、计算机后门程序.

3.1.4拒绝服务攻击(DoS)

攻击者使用一切办法让被攻击计算机停止提供服务,让合法的信息或资源访问被拒绝或者严重推迟.常见的DoS攻击有:SYNFlood、IP欺骗、UDP洪水攻击、Ping洪流攻击等.

3.1.5完整性破坏

攻击者通过系统漏洞、病毒、木马、后门程序等方式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使得信息乱码.

3.1.6网络滥用

由于授权的用户因操作或行为不当,导致网络滥用,从而导致网络安全威胁,例如非法外联、非法内联、设备滥用、业务滥用、移动风险等等.

3.2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除去人为因素外,很大一部分安全威胁来自安全工具和操作系统自身的局限性.其具体特征为:每一种安全工具(如:杀毒软件)都有其自身的应用范围和环境,同时安全工具受到人为因素、系统漏洞、程序BUG的影响,这些因素反而给攻击者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对于操作系统而言,没有绝对安全的操作系统,无论是微软的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还是开源的Linux操作系统,都有存在后门或漏洞的可能.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操作系统,因此在搭建校园网时,要选择安全性尽可能高的操作系统,而且要随时提供校园网用户漏洞补丁下载,以及杀毒软件,保证用户系统安全性始终最高.由上所述,我们可以说网络安全问题绝大部分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现在,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护网络安全,打击相应的网络犯罪活动.但是校园网作为一个庞大的用户群,如何防范这些网络犯罪活动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不能等着整个网络被攻击导致瘫痪后再想着去防范,而是要在攻击之前做好准备工作,让校园网在安全中运行.

4加强校园网网络安全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校园网网络安全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4.1应重视校园网网络的安全搭建

在校园网工程的建设中,网络系统的搭建是属于弱电工程,它的耐压值比较低.由此,在校园网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中,一定要首先考虑人以及网络中物理设备的防火、防电以及防雷等安全问题;考虑网络中布线系统与通信线路、照明线路、动力线路、空气对流管道以及暖气管道之间的距离;考虑网络中物理电路的接地安全;考虑建设合理的防雷系统,保证建筑物、计算机以及其它物理设备的防雷[6].

4.2应加强校园网网络的安全维护技术

从技术层面来说,网络安全主要是由防火墙系统、入侵检测系统、病毒监测系统等多个安全组件组成,单独的一个组件是无法保证当前网络信息安全的.最早的网络安全技术是采用边界阈值控制法,即通过对网络边界的数据包进行监测,符合规定的数据包可通过,不符合规定的数据包就抛弃,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阻止对网络的入侵和攻击,但是不能有效防止网络攻击.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网络安全基本技术有: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防火墙[7]指的是一个由硬件和软件混合组成的设备,用于将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隔离起来,建立一层安全保护屏障,它是一种隔离控制技术.常见的防火墙有包过滤技术、技术、状态监测技术等.相对于防火墙来说,防病毒技术将是从计算机网络内部进行防控,主要预防病毒程序、后门程序、网络监听等.目前采取比较多的防病毒手段是对系统进行监听,阻止不合规定进程.而且防病毒技术永远是滞后性的,即防病毒工具一直在病毒出现后才能组织.现在的防病毒技术和云平台技术结合,已经对病毒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相对前面两种技术来说,数据加密技术就比较灵活了.可以将用户的信息经过加密后,再在网络上传输,及时数据被黑客截获,没有有效的密钥,数据对黑客来说也只是一堆无效数据而已.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数据加密能够有效的保证了用户的隐私以及数据的安全[8].

4.3应建立科学的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计算机网络安全绝大部分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因此在校园网搭建过程中,关于对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及管理,是校园网网络安全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一个不合理的操作,很有可能让整个网络系统瘫痪,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管理规范,明确管理员责任和权利.同时,要记录管理员操作信息,当发现不合规定的记录时,可以及时分析,如果发现黑客入侵,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杜绝黑客进一步入侵,必要时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减少学校损失.另外一方面,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管理模式,可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安全运行.总而言之,网络安全涉及的领域很多,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只有合理的运用相关技术以及人员培训,才能尽最大可能的把安全威胁降到最低.

5结语

网络安全论文第6篇

第一,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问题。由于网络安全管理技术知识要求很高,我国目前并没有充分重视制度以及法规的制定,或者法规比较落后,已经与当代情况不相适应,或者即使有新的制度但是只局限于比较形式化的规定,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因此很多时候在实践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没有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技术问题。目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存在一些技术上的盲点以及漏洞,使得很多不法分子有威胁网络安全的切入点,主要包括病毒的入侵、木马程序的潜伏、不正当手段介入网络、高频率信息的干扰等。

第三,外力侵害。我国很多的网吧、机房不具备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主要外界侵害包括自然的灾祸以及周围环境侵害等,自然的灾祸指的是自然的灾祸,如雷电、洪涝灾害、火灾、电磁泄露等;周围环境侵害包括断电引起数据、设备损害问题和噪音问题导致的数据高误码率等。第四,用户意识不高。很多用户在进行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时候,没有足够的网络安全意识,对于密码、权限、口令等私密的东西没有保护好,随意泄露,或者没有及时修补一些网络漏洞和补丁,黑客可以找到攻击点。除此以外,还存在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素质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改进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对策

针对目前存在的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以下对策。

第一,为了改进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要加强用户网络安全管理意识。对于密码、权限、口令等比较隐私的东西,用户要保护好,不要随意泄露,对于网络漏洞和补丁,要做到及时修补,不要给有心人有机可乘的机会,进行数据备份,防止突发意外事故发生之后,数据的丢失,保持数据完整性,做到能够及时恢复系统,减少延误损失;

第二,为了改进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要加强自然等各种外力侵害的防范。在网吧以及机房等公共场所,首先要安装空调,控制室内温度以及湿度,防止温度以及湿度过高,造成网络瘫痪。其次要装好相应的防止雷击的措施,多进行建筑检测,尤其注重电源、网络传输线等的防范措施,最后是防火措施要做好。各种装修材料有可能的话,尽量选择防火的,保持室内通风,放置好防火器等设施;

第三,为了改进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要加强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技术问题的研究,管理人员要及时更新病毒数据库,强化对病毒的检测以及清除,加强防火墙的建设,发挥防火墙的作用,做到限制服务访问、防止无权限的外部网的入侵、统计相应的网络流量并进行适时限流等,进行网络入侵检测,一旦发生这些情况要及时的制止。要加强检测、扫描以及评估漏洞,减小安全隐患;

第四,为了改进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完善已有的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一些过于形式化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要缩小范围,提出其操作的细则,对其中有不适应现展的规则进行修正以及改善,使其更能与当代网络发展相适应,对于没有及时建立的法律以及法规,要及时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以及发展;

第五,为了改进计算机网网络安全管理,要实施安全加密。主要有非对称以及对称密钥加密的方法,主要原理是应用一些算法,将转出的信息转换成代码和密文,当密文传到接收者手中,又通过相应的配对解密技术,解开代码以及密文的内容以及信息,确保信息只为特定用户接收,防止不必要的泄露;

网络安全论文第7篇

气象网络,简而言之,指的是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气象领域,使气象信息网络化,信息化,方便人们的使用。目前,气象网络按照不同的安全等级划分成三种网络结构形式:(1)内部局域网(含机要内网),此网要求安全等级极高,各个部门的计算机均在此网上;(2)通过数字专线与相关政府职能机构构成的政务专网,通过不同授权等级共享各级数据资源;(3)公众互联网,通过电信宽带接入气象网站,供广大用户浏览。现代社会气象信息的大量应用,越来越彰显其重要性,然而与此同时,网络的应用也给气象信息安全带来了大量的潜在隐患,因此,加强气象网络的安全性就非常有必要。

(一)气象技术的保障需求。当前,随着气象业务的不断发展,气象应用系统越来越多,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网络安全早已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普遍升温,世界各个地方都面临着干旱、洪涝、雨雪、台风等自然灾害,气象技术的观测、预报功能是人们预防自然灾害最有利的工具,而病毒、非法侵入系统等不法行为肯定会影响到气象技术的发挥,因此,保障气象网络安全是必需的。要解决这一问题不可能依靠某种单一的安全技术,必须针对气象网络的应用情况,采用综合的策略,从物理环境、网络和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边界、计算机系统和应用、安全管理等多方面构筑一个完整的安全体系。

(二)气象网站的安全需要。全国各级气象网站是公众了解气象政务、天气预报等信息的重要媒体,通过这一媒介,人们可以根据未来的气象资料,预先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当前世界联系日益紧密,任何因素的波动都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人们从气象网站中及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互联网的安全性较低,随时都有可能遭到有意或无意的黑客攻击或者病毒传播。

二、气象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

其实影响气象网络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气象网络管理缺陷。由于全国各级气象网络系统在管理制度上普遍存在缺陷,有些基层站没有专职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再加上某些基层气象职工计算机水平较低,机房设备较差,对气象网络的安全极为不利。其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在:

(1)人为的非法操作。在某些基层气象站闲杂人员擅自进入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人随意使用外来光磁盘。由于制度不到位,防范意识差,随意的光盘、磁盘放入,有意无意将黑客装入,给计算机网络埋下不安全隐患。

(2)管理制度不完善。本应由管理员操作的部分管理工作,擅自交由其他非工作人员进行操作,甚至告诉密码,致使其他人可以任意进行各种操作,随意打开数据库,造成有意无意的数据丢失,有的甚至在与Internet连接的情况下,将数据库暴露,为黑客入侵创造条件;有的人将密码随意泄露给别人。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不到位,,在Internet上乱发信息,为修改文件破坏了硬件,对“垃圾文件”不及时清除,造成数据库不完整,资料不准确。

(二)病毒侵入。目前,气象网络安全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病毒的侵入。当前网络中,各种各样的病毒已经不计其数,并且日有更新,每一个网络随时都有被攻击的可能。计算机网络病毒充分利用操作系统本身的各种安全漏洞和隐患,并对搭建的气象网关防护体系见缝插针,借助多种安全产品在安装、配置、更新、管理过程中的时间差,发起攻击;有时黑客会有意释放病毒来破坏数据,而大部分病毒是在不经意之间被扩散出去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开了已感染病毒的电子邮件附件或下载了带有病毒的文件,也会让气象网络染上病毒。

三、解决对策

(一)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面对气象信息网络安全的脆弱性,一方面要采用技术方面的策略外,另一方面还应重视管理方面的安全,注重安全管理制度的加强。针对安全管理的复杂度,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安全政策,切实管理和实施这些政策。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首先加强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进行网络安全培训;其次,制定安全操作流程,有明确、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再次,责权明确,加强安全审计,详细记录网络各种访问行为,进而从中发现非法的活动。

(2)构建安全管理平台。从技术上组成气象安全管理子网,安装集中统一的安全管理软件,如病毒软件管理系统,网络设备管理系统,以及网络安全设备统管理软件。定期对安全策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对于气象网络结构的变化,应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适时修改安全策略。

(二)防范各种非法软件攻击和入侵。网络的存在必然会带来病毒攻击和入侵发生。病毒的攻击,一方面来自外部,由于应用系统本身的缺陷,防火墙或路由器的错误配置,导致非法攻击轻而易举的进入网络,造成气象业务中断,数据的窃取和篡改等;另一方面的攻击来自于内部,内部员工的无意或者恶意的攻击,也会给网络的正常运行构成威胁。

目前利用防火墙虽然可以阻止各种不安全访问,降低安全风险,但防火墙不是万无一失的,因此,作为防火墙的必要补充的入侵检测系统(IDS),是第二道安全闸门,在全国各级气象网络的关键节点配置IDS,可监视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从中发现网络中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监控用户的行为,对所有的访问跟踪,形成日志,为系统的恢复和追查攻击提供基本数据。在各级建立IDS可以实时对关键服务器和数据进行监控,对入侵行为,违规操作进行预警与响应,并通过与防火墙联动有效阻止来自内部和透过防火墙的攻击行为。

(三)病毒防护策略。对于网络病毒的防范是气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气象网络的覆盖面广,病毒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加之传统的单机杀毒已无法满足需求,因此急需一个完善的病毒防护体系,负责病毒软件的自动分发、自动升级、集中配置和管理、统一事件和告警处理、保证整个网络内病毒防护体系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主要的防范措施是建设覆盖全国各级气象信息网络病毒防护体系,实现全网的统一升级、查杀、管理,防止病毒的交叉感染。包括网关级病毒防护,针对通过Internet出口的流量,进行病毒扫描,对邮件、Web浏览、FTP下载进行病毒过滤,服务器病毒防护,桌面病毒防护,对所有客户端防病毒软件进行统一管理等。

参考文献:

[1]张剑平等,《地理信息系统与MapInfo应用》.科学出版社.1999.

[2]黄翠仙,厦门市气象局网络的VLAN设计[J].广西气象.2005(1).

[3]邬伦等,《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方法和应用》.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