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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3-03-08 15:34:55
企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企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第1篇

在XX年XX月份XX高级人才交流会上认识了XX,我拿到的第一份资料就是介绍新厂画册,当时只是觉得企业规模很大,和XX交谈后,感觉老板很平易近人。对其它方面就不太知道了,特别是对化纤行业几乎一无所知。通过三个月的亲身体会,对化纤行业和公司有了一定了解。公司的理念被XX通俗的解释为五个发,确实是很恰当,本人对这一理念非常认同。公司发展不忘回报社会的壮举,令人敬佩。公司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是大发能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在十一年时间实现跨越发展的确很不容易,争做全球第一是大发的雄心壮志,也是凝聚人才的核心动力。现在**在涤纶短纤行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今后还将更加辉煌。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使自己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我能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兢兢业业做好本职业工作,三个月从未迟到早退,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平时生活中团结同事、不断提升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一本《细节决定成败》让我豪情万丈,一种积极豁达的心态、一种良好的习惯、一份计划并按时完成竟是如此重要,并最终决定一个的人成败。这本书让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渴望有所突破的我,将会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时时提醒自己,以便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越走越精彩。

三、认真学习岗位职能,工作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根据目前工作分工,我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负责公司培训工作;(2)负责工伤保险工作;(3)办公室部分写作和临时工作。通过完成上述工作,使我认识到一个称职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流畅的文字写作能力、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灵活的处理问题能力、有效的对外联系能力、大型活动的策划及筹备能力。在原来的公司里,很多工作我只是管,大部分工作是手下人在做,现在亲手做,发现很多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里面还有很多技巧。

四、不足和需改进方面。

虽然到来了近三个月,对生产工艺还不太了解,到生产现场时间不多,人员熟悉程度也不够,对分工的工作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计划和长远规划。随着对公司和工作的进一步熟悉,我也希望领导今后多分配一些工作,我觉得多做一些工作更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问、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学无止境,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在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把自己的工作创造性做好做扎实,为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几点建议。

公司正处于企业转型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应该从管理上下工夫,企业管理的好坏,会决定企业转型的成败。首先,要加强思想观念的转变,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管理干部要改变老观念,要从实干型向管理型转变。领导干部定期参加外培,这样可以开阔视野、学习管理理论。其次,公司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权、建立激励机制、完善考核方式。好的制度可以改变人的行为,好的制度可以激励员工,好的制度可以强化管理。第三,要做好后继人才的培养工作。成立十一年了,当年创业的壮年人已经逐渐变成了老年人,这也是客观规律,从现在起,要做好老同志的传帮带工作,把他们的好做法传下来,永远留在。第四,既要引进人才,还要用好人才,特别是要挖掘公司内部现有人才,最大限度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企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第2篇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tbl/>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编者注:此处公式见原稿)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薪×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七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八条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资委对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和监督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4.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附件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企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第3篇

湖北业绩考核工作向何处去?简要的讲,就是:“积极推进业绩考核工作,稳步建立业绩考核体系。”归纳一下就是五句话,即:围绕一个中心,推动两项考核,完善三项制度,规范四层考核框架,实现五项工作目标。本文重点谈谈“推动两项考核”问题。

一、关于企业业绩考核的总体思路

企业业绩考核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依法考核、分类考核以及约束和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考核制度。”根据这个总体思路,具体的就是在工作中要体现三个基本的要求:

第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第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第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关于年度和任期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原则、指标体系、考核程序、奖惩等,可以说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体系。这里主要讲指标体系的选择的考虑以及考核的工作程序问题。由于考核主体不同,出发点不同,考核选择的指标必然也存在差异。考核指标的选择,或者说实际上是体现了出资人对某一方面的关注,实际上也是一种导向,其指向如何,决定着企业在那些方面功夫下的更大一些。

二、关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选择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内涵。其基本指标规定了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所谓年度利润总额,就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这里反映的是企业的效益问题。

所谓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这个指标,体现的是资本投入获取收益的效率问题。也就是说,年度考核指标,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的效益和效率问题。

同时,年度考核中也有两个企业所处行业的分类指标,主要目的是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等问题,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问题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也有两个基本指标,即第一个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这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二个指标是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所谓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二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 ×100%

在任期考核中,也有两个分类指标。分类指标是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待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由这些指标的选择,我们可以看出,任期考核我们关注的主要是企业的保值增值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扩张能力,也就是说是中长期目标。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所要解决的是短期行为和长期行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统一问题。

三、关于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签订及考核程序问题

1、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签订程序问题

一是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是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是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企业负责人为法人代表、专职党委(党组)书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

2、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是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是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责任书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是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仅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3、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程序

一是: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①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姿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②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③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④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二是: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①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②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③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企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第4篇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

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确定军工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其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责任书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对于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不同职务另行制定参照系数,由企业参照省国资委的规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研究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融资类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因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对公司制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奖惩及相关事宜,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或手续。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企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第5篇

【关键词】工程企业;组织绩效;考核办法

工程企业一般包括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等几种类型,本文所述工程企业是以笔者所从事的工作单位作为模型,这是一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设计院合并重组后设立的,以设计、EPC和施工管理一体化的中石化直属工程企业。

一、工程企业组织机构特点

工程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一般坚持有利于项目运作这一原则,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单元、项目管理单元和项目执行单元。其中项目执行单元主要包括专业设计室、分(子)公司和各类项目部。综合管理单元和项目管理单元构成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对项目执行单元实现强矩阵模式管理,由生产主管部门组建项目部,并按系统管理模式派出人员执行项目,设计业务由专业设计室派出人员组建设计业务执行团队,施工业务的核心部分由公司直属施工分公司承担,其余外包。

二、工程企业管理机制模式

企业向各类组织下达目标指标,签订年度或项目周期的绩效目标责任书,期末开展指标考核和管理工作考核;企业各类组织的中层管理人员同时开展全员绩效考核,工作业绩与所属二级组织绩效考核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挂钩,考核结果作为计发年度或项目执行周期绩效奖的依据。

三、工程企业各类组织的绩效指标体系构成

绩效指标体系的构建是绩效考核的前提,而关键绩效指标(KPI)的设立又必须符合企业的特点,并能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根据工程企业的组织结构设置情况,各类业务单元的KPI设置均应抓住其工作目标、管理需要和考核模式。一般来说,上级单位对企业下达的绩效目标指标的分解落实是企业对二级组织设定的主要依据。因此,对企业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二级组织来说,经营性指标的设立很重要,指标数值一般来源于对企业年度目标值的分解;而企业机关职能部门,一般以部门的职能履行情况为主导。下面按照不同业务单元,分别描述对应的指标体系设置情况。

1.企业下属各分(子)公司的绩效指标一般由三部分构成:经营性指标、管理性指标和激励约束指标。(1)经营性指标一般包含产值总收入、期间费用总额、期间利润三项内容。其中,上交上级管理费可以单独立项,也可以合并在利润指标中进行考核。(2)管理性指标是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目标,一般包括技术、安全、质量、项目执行进度、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等内容。其中项目执行指标包括承包合同履约率、一级进度控制点完成率等。(3)激励约束指标是企业设定的为鼓励二级组织在某些业务方面主动地开展工作,这些工作有些是正激励,属于加分因素,有些是负激励,属于减分因素。这些工作可以包括:技术/管理创新情况、市场开况、队伍建设、干系人满意度等内容。其中技术/管理创新、市场开发为激励指标,队伍建设、干系人满意度为约束指标。激励约束指标是否设定,一般根据企业在这些工作方面的需要情况和企业整体发展水平而定,指标所覆盖的范围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有些指标可以作为管理性指标设定,开展硬性考核,有些指标作为激励。

2.. 专业设计室是工程企业设计业务的主要生产单位,他们一般不承担经济指标,主要负责设计项目的组建、项目执行和设计人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因此,对专业设计室的绩效指标设置一般只包括项目执行指标和费用指标两部分。(1)项目执行指标。专业设计室的设计项目执行指标主要有设计质量、人力资源调配、科技创新、干系人满意度等内容所构成的指标。(2)费用指标。费用指标由企业财务部门每年初下达,主要依据部门上年费用预算,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费用指标分解情况设定目标值。

3.企业直属项目部(总承包项目部、施工/施工管理项目部)是企业设置的临时机构,一般以完成某单个项目为目标,具有周期性、临时性和独立性的特点。而项目又是工程企业的成本中心和利润主要来源,一般在指标的设定与下达中,一方面要考虑项目管理的特点;另一方面还应考虑以利润为主导,并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这类二级组织的绩效指标由四部分构成:经营性指标、管理性指标、激励约束指标和项目考量指标。(1)经营性指标主要包括目标成本、目标贡献和目标管理费三项内容。在指标权重设定上,可以考虑以效益为主导,以成本管控为手段,以利润为主要考核内容。(2)项目的管理性指标设定一般是以项目执行的五大控制情况为基础,即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合同,另外还应考虑项目执行的效率在业务单元中的横向比较。(3)激励约束指标可以独立设定,也可以与管理性指标合并设定,内容由企业牵头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决定。(4)项目考量指标:企业要考虑到项目执行的一些特殊情况,通过这一类指标进行区分,以达到在薪酬体系设置上的尽可能的公平。项目考量指标一般从项目规模、项目难易度两个方面专门考虑。规模是以月均完成产值为衡量标准,难易度主要是从项目业主性质、管理要求、项目的工期等特殊的要求方面进行考量,一般给予纯外资项目、短期检修改造项目特殊照顾,因其执行难度大。

4.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职能履行指标和费用指标两部分。(1)职能履行指标的设定主要依据是该部门的职能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指标分解。每年初,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履行需要,制定年度主要工作指标。部门职能履行指标应不少于三项,且便于量化考核。上级单位下达的年度绩效指标为机关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指标,应作为部门必设指标。(2)费用指标每年初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年度费用预算,结合上级下达的费用指标分解情况下达给每个部门。

四、组织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保证与职责分工

1.成立企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构成如下:企业主要领导任组长,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审议绩效考核办法;研究部署绩效考核重要工作事项;听取绩效考核工作报告与实施奖惩。

2.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以设在企业的企管部门,也可以设在人事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或修订绩效考核办法;组织签订绩效考核责任书;组织跟踪绩效考核责任书的执行情况;汇总审核机关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组织提出年度绩效考核计分方案;反馈年度绩效考核计分结果;牵头做好考核兑现工作。

3.企业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参与对二级单位的组织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职责如下:负责下达年度指标值;负责考核期内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负责约束性指标、项目考量指标考核及加减分认定;负责各类组织管理工作考核以及项目部过程考核;负责考核结果认定及绩效奖兑现。

五、组织绩效的指标下达

1.绩效指标下达流程。(1)各分(子)公司绩效指标下达流程:每年初,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分解情况,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的需要,进行各分(子)公司各项指标目标值的对接与下达,结果由企业管理部门汇总;这些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性指标和管理性指标。(2)专业设计室绩效指标下达流程。一是项目执行指标:每年初,由设计业务生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下达项目执行指标目标值,结果反馈给企业管理部门。二是费用指标:每年初,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年度费用预算,结合上级下达的费用总体情况,下达各职能部门/各专业设计室的年度费用指标,结果反馈给企业管理部门。(3)企业所属项目部绩效指标下达流程。一是企业费控部门在项目承接之后,组织进行项目经营性指标的测算与下达工作,测算结果经与项目部对接,并牵头下达各项指标,结果反馈给企业管理部门。二是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制度要求和管理目标需要,下达管理性指标,经与项目部对接后下达,结果反馈给企业管理部门。(4)机关职能部门绩效指标下达流程。一是职能履行指标:每年初,由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根据企业年度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履行需要,制定部门职能履行指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企业管理部门汇总,报企业领导办公会审查。二是费用指标:每年初,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年度费用预算,结合上级下达的费用总体情况,下达各职能部门/各专业设计室的年度费用指标,结果反馈给企业管理部门。

2.绩效责任书的签订。企业管理部门汇总各项指标的下达结果,编制各分(子)公司、专业设计室、各类项目部、机关职能部门的《绩效目标责任书》,交由企业经理(或授权分管经理)在年初或项目开工初期与二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组织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

1.企业下属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绩效考核组织实施。(1)绩效考核分为指标考核与管理工作考核两部分。指标考核即为各类组织经营性指标、管理性指标、激励约束指标、项目考量指标在考核期满完成情况考核;管理工作考核主要是考核评价各类组织在考核期间各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公司制度执行情况。(2)绩效指标考核流程。一是各分(子)公司绩效指标考核:每年初,财务部门牵头进行各分(子)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性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进行管理性指标完成情况与约束性指标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量化得分情况由企业管理部门汇总。二是项目部绩效指标考核:项目执行完毕,内外部结算工作完成后,项目经理将考核兑现申请表报企业管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会签后交由费控、财务部门进行项目经营性指标考核,考核结果量化得分情况交企业管理部门;同时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进行管理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与项目考量指标考核,考核结果量化得分情况由企业管理部门汇总。(3)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流程:一是各分(子)公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考核: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公司各部门对分(子)公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考核细则。每季度末,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分别对各分(子)公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第四季度末的考核要考虑全年的总体情况。考核结果量化得分由企业管理部门汇总。每季度的考核得分均交人力资源部门。分(子)公司年度得分一般考虑全年的得分情况,可以取平均值,也可以设定各季度的权重。二是项目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考核: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企业各部门对各类项目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考核细则。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得分交人力资源部门。项目部年度考核得分一般考虑全年的得分情况,可以取平均值,也可以设定各季度的权重。项目结束后,最终管理考核得分可以考虑所跨各年度得分情况,进行加权计算。

2.专业设计室与机关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参照上述流程执行。其中,专业设计室的考核测评主要包括业务开展、沟通协调、执行力、服务意识、团队建设等内容,机关职能部门的测评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三项内容,由一般由企业分管领导、机关相关部门、相关项目部和相关分(子)公司参加;考核主体的权重一般考虑分管领导的稍高一些;测评得分取平均分计算。

七、考核计分办法

1.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考核计分办法如下:(1)各类组织考核得分的基准分均为100分。基准分的构成及权重(具体计分方法详见附表)如下:考核基准得分A=K1S1+K2S2+K3S3,

其中:K1:经营性指标考核得分;S1:经营性指标所占权重;K2:管理性指标考核得分;S2:管理性指标所占权重;K3:管理工作考核得分;S3:管理工作考核所占权重;一般来讲,盈利能力弱的工程企业,可以考虑经营性指标应占主导地位,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应考虑管理性指标占主导地位。(2)考核总得分M=A+K4+K5,其中,K4:激励约束指标总得分,K5: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项目的项目考量总得分。

2.专业设计室、机关职能部门的考核计分方法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考核结果的运用办法

1.每季度的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与二级组织的业绩奖金总额发放挂钩,并分解到各具体管理岗位;挂钩方法由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决定。

2.各类组织年度/期间绩效考核的总得分,是中层管理人员年度/期间绩效奖兑现的主要依据:绩效奖=S基×M×R1×R2×R3,S基:中层管理干部年度绩效奖金基数,该数值由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决定;M:组织绩效考核总得分;R1:岗位系数;R2:个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系数,计算方法如下:R2=1+(个人得分-班子成员年度得分的平均数)/100,个人绩效考核执行企业的《全员绩效考核办法》。R3:各类组织类别系数。

企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第6篇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中图分类号:F27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096-02

2003年11月25日,国资委颁布了一部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法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该法规是在国资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中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依据“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考核思路和“依法考核、分类考核、约束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制定。为了进一步满足实际监管需要,更好的履行对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适应企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国资委于2006年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修订本)。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五章四十条,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详细的奖惩标准。其中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具体规定了业绩考核的依据、对象、方式和原则。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共计八条,规定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年度考核的期间、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的程序、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和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的方式等。第三章责任经营业绩考核,共七条,规定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程序以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第四章奖惩,共十一条,主要对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评分计算及有应的奖罚措施做了具体规定和说明。第五章,共九条,主要是进一步说明《办法》的适用范围,并对有关情况作了补充说明。

修订后的《办法》较好实现了考核指标共性与个性的结合、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的结合以及考核结果与奖惩的结合,通过严格规定考核的程序和方法,使得考核更具实践操作性,增强了考核的客观公正性。但是修订后的《办法》仍存在以下四个的不足:

(1)对企业经营者的定义范围过大。据《办法》规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设置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则是正副董事长、董事和正副总经理或正副总裁以及总会计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这是一支相当庞大的队伍,少则十多个人,多则几十个人。这样虽可以调动较多人的积极性,但是容易出现责任不集中,在出现了问题的时候人人有责任,又无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2)考核指标中缺乏对企业在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评价指标,这就不利于将以上各方面的考核落到实处。《办法》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中规定了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这一原则在《办法》的多个方面都有所体现,但是都只是原则上的要求,缺乏切实的业绩考核指标予以支撑。

(3)对承担不同责任的经营者用相同的考核指标给与考核,这一考核办法很不合理。从《办法》中可以看出,实行年薪制的中央企业不论是对董事长、总经理,还是对董事和总会计师考核指标是一样的。不同的仅是计算系数而已,如《办法》指出:“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的人的系数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但是,因为董事长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企业的成长能力;总经理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企业的盈利能力;而总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企业资产运营的能力。他们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却以同样的指标进行考核,这显然是既不合理、也难以起到有针对性的效果。

(4)没有设置参考行业平均水平的考核指标。现行《办法》的考核指标,没有考虑各个行业的平均水平,无论是年度考核中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还是任期考核中的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人平均增长率,都是先由企业自报、后经国资委审核而定。这种考核办法的好处是:尊重企业实际,从每一个企业的实际出发,原来效益好、基础好的企业,指标订得高一些;原来效益差,基础不好的企业,指标就订得低一些,合企业之情,比较容易操作。但这种考核办法有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容易出现“鞭打快牛”、“优惠慢牛”、“照顾病牛”的现象,不利于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针对以上《办法》中存在的不足,拟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1)进一步明确对企业经营者的定义范围。企业经营者应以国资委直接任免的企业负责人为宜,具体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和总会计师两人。这样可以实现目标明确,责任集中,考核方便。对于管理机构其他人员的奖惩,那是属于企业内部的事,国资委可放权让企业自己进行处理。

(2)针对承担不同责任的经营者应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予以考核。针对董事长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企业的成长能力方面,所以其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应以技术进步指标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为主;对于总经理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企业的盈利能力方面,所以其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应以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为主;总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企业资产运营能力,其考核指标体系设置应以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不良资产比率和资产损失比率等为主,从而做到资产效益最大化和资产损失最小化。

(3)在考核体系中考虑设置行业的平均水平。对于目前参照条件不是很成熟这种情况,在考核指标中可先通过计算设置一个行业平均水平,并对该平均水平指标赋予权重,权重占多大比重,可视企业而定,但最少不能低于25%。否则,就会失去权重的意义。当参照条件成熟以后,考核指标的量化可以行业平均水平为依据,这样才能使“快牛”得益,“慢牛”受力,“病牛”淘汰,出现一个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企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第7篇

但是,就我接触的央企而言,央企在对EVA考核的重视和应用范围及程度方面尚存在较大差异,绝大部分央企的EVA目前仅仅停留在考核层面,有些甚至仅是年初下达了EVA考核指标,部分央企目前还没有给二、三级单位下达EVA考核指标。EVA导入到战略规划、投资立项和薪酬激励等方面的央企目前尚不多见。

EVA如何导入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的运营、投资和管理环节是下一步央企深入推进EVA价值管理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难题。当前央企迫切需要将EVA导入集团及下属单位的各项业务环节,不断强化EVA考核结果的应用,并逐步建立EVA的长效机制,这样央企才能取得价值考核与管理的效果,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价值最大化目标。

一、央企如何制定EVA价值管理相关制度?

EVA价值管理实践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一种致力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制度体系。我们认为,从2012年开始,各大央企可考虑制定以下几个方面的EVA价值管理相关制度:

1.集团层面制定《EVA价值管理实施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中应明确EVA价值管理推进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机构设置等内容,并对价值管理实施程序和步骤、实施计划进行详细说明。

2.集团层面制定《EVA驱动分析与指标提升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中应对集团及下属各单位EVA驱动分析的基本原则、分析方法、分析步骤、分析内容和分析总结报告等内容进行明确,并对EVA指标提升的总体策略、效果估计、实施计划、部门责任等进行详细说明。

3.集团层面制定《项目投资EVA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投资是考核的源头,严格把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有助于优化集团增量投资的EVA贡献,并将事后考核评价前移至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事前和事中环节。

集团应在项目投资EVA评价试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上报集团的项目在前期及论证阶段要进行EVA分析,并优先实施EVA或EVA率高的项目。

4.各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的EVA具体计划

各所属单位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各项EVA方案及计划安排制定出本单位的EVA具体推进计划。从而层层分解落实EVA价值管理方案及责任。

总之,央企深入推进EVA考核与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制定各项EVA管理制度,更需要集团领导的高度重视,集团及下属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二、央企EVA考核如何避免短期行为?

国资委自2010年开展以EVA为核心(EVA占40分权重)的业绩考核以来,各大央企已经逐步接受了EVA的理念,经营目标逐步从过去的片面“追求利润”过渡到追求“EVA和利润”,发展思路也逐步从过去的“简单规模最大化”过渡到“规模和价值创造并举”。

应该说,从国资委关于EVA指标的调整项目规定就可以看出,EVA指标本身具有一定的抑制管理者短期经营行为的作用,比如,非经常性收益在计算EVA时减半计算,就有助于减少企业在非经常性项目上的短期投资行为;当年新增研发投入在计算EVA时全部加回,就有助于纠正过去企业“重生产、轻研发”的短期经营行为,但是仅仅从EVA考核的角度是很难改变部分企业管理者的短期经营行为。

从目前部分央企的EVA考核方案来看,部分央企对二、三级单位的考核侧重于追求EVA年度结果大于0或者ΔEVA大于0,甚至将EVA大于0或者ΔEVA大于0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这样的考核要求肯定有助于集团层面的EVA和ΔEVA指标,但是,年度EVA大于0特别是ΔEVA大于0可能反而会导致下属企业出现追求年度EVA的短期行为,比如仅仅注重存量资产的盘活、放弃具有良好前景项目的增量投入、突击搞研发项目、减少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投入。

从2010年国资委的考核办法可以看出,目前国资委实行的是年度考核EVA占40分,年度考核的结果计入到任期考核中(年度考核结果占20分)。我认为,今后各大央企可能需要从完善EVA指标计算规则、EVA考核方法、强化EVA考核结果应用等方面来逐步改变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比如,在EVA考核方面,央企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方式:

1.年度EVA和“任期EVA”结合考核

即重点考核“任期EVA”三年企业负责人EVA的总额,并细化到年度,形成年度的EVA考核要求。

2.年度ΔEVA和“任期EVA”考核

如五大发电集团针对目前下属大部分企业EVA为负数的情况,可重点考核年度ΔEVA,并适当考核“任期EVA”指标。即重点关注下属企业年度EVA的改善情况和三年的EVA结果。

3.年度EVA和净资产EVA率考核

既考核年度EVA完成的总量,又考核单位净资本的价值回报情况。净资产EVA率指标可用于相同业务板块内不同规模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比较。

三、EVA指标如何跟踪和分析?

央企自2010年开展EVA考核以来,集团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对EVA指标的重视和关注应该说得到了很大提高。部分央企负责人在年度工作会议作的报告中甚至单列章节来分析集团的EVA,个别央企在半年度或季度工作会议中重点分析了EVA的完成情况,但是就我了解的央企而言,大部分通常是在年终报表决算后,各单位财务部门测算出当年的EVA,企管等考核部门按照EVA结果进行考核,当年的EVA工作就算完成了。

部分我接触的央企集团企管负责人经常跟我反映,我们从2010年实施EVA考核以后,很难及时掌握各单位的EVA完成进度,也看不出目前EVA考核的明显效果。其实,EVA考核需要建立常态的EVA跟踪和分析制度,固化到我们的经营分析工作中去。我认为,未来央企迫切需要建立EVA的月度快报、季度分析、半年度通报、年度全面总结的报告制度体系。

2011年根据5年来的EVA研究、调研、咨询经验,投资立项专门开发的《EVA价值管理信息系统》目前正在全面测试中,预计2012年上半年在部分央企进行试用。该系统中专门设计了“EVA报告”模块,系统能够自动生成20多页图文并茂、重点突出的集团EVA总结报告,以供集团领导决策使用。

1.EVA月度快报

EVA月度快报主要用于月度跟踪各单位的EVA、利润指标的实际完成额、两个指标的差异额、差异率;月度EVA预算完成情况。

2.EVA季度分析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经营工作分析会议,并由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单独在季度经营工作分析会议上作《季度EVA分析报告》,重点分析季度EVA完成情况、当前EVA指标面临的形势,下一步落实EVA提升的计划安排等内容。

3.半年度EVA内部通报

半年度在全集团范围通报各所属单位EVA和ΔEVA的完成情况。

4.年度EVA总结报告

每年度结束应对当年EVA的完成情况、完成原因、明年EVA预测、EVA驱动关键因素等内容进行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