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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8:20
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特种设备安全第2篇

一、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发挥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作用,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的特种设备长效动态安全监管新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努力,建立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建设市、县(市、区)互联互通的信息化网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事故隐患整治率等符合安全规定要求,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8起/万台以下,其中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

三、工作内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加强动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设,重点建立动态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和动态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全过程的动态、长效监督管理。

(一)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数量超过4.5万台(套),各类气瓶超过125多万只,压力管道近600公里,分布在全市各乡镇(街道),且75%的使用单位属于中小企业。要管好这些设备,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基层协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和法定检验6个层面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支持、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能,落实和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所需的经费;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手段督促和帮助消除事故隐患。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研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形势。

2.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抓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状况,强化消除事故隐患的各种措施。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县(市、区)质监部门应至少配备二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监察人员,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车,加强安全监察力量和稽查力量,保证日常巡查和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处理工作。安监、经贸、教育、卫生、旅游、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之一,做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动态,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配合质监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治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3.乡镇(街道)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履行特种设备属地管理的职责。乡镇(街道)、村(社区)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的基础力量,应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做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使用现象,协助监督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共同开展浴室、豆腐作坊等领域使用“土锅炉”的整治工作。

4.各相关企业应切实承担起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予全面落实;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等安全义务;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5.要积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共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媒体、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要鼓励和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制度。

6.严格实行特种设备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二)建立动态信息管理体系。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技术机构应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数据库,及时掌握全市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信息,动态反映特种设备数量和安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1.加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数据库建设。要及时维护好特种设备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使用信息、检验检测信息、事故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做到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及时更新、和预警,形成信息畅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快速联动新机制。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汇集全市监察人员、检验人员、乡镇管理员、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的信息,实现监察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动态管理。要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数据库,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制定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有效措施。

2.加快特种设备信息网络建设。要积极利用市级各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子网站,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办事依据、程序及具体要求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化宣传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弘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理念、“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的道德文化理念、“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法制文化理念,营造知识文化理念和“科技兴安”的科学文化理念,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通过先进文化理念的培养,形成人人注重安全、关注安全的氛围,使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各级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安全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对严重忽视特种设备安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坚决予以曝光。

(二)明确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实行全面安全监察,并承担安全监察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标纳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实行统一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采取各种措施,发挥好安全监察网络队伍的作用,形成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村齐抓共管和企业守法自律的安全监察机制。

特种设备安全第3篇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 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笔者从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管理方面,谈谈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些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条例》为依据完善特种设备制度落实

《条例》中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这就明确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及使用单位就要抓好制度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自然成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同样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这些规定都要求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而查处事故责任者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制度抓落实,以制度严考核。

二、抓好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1、购置资质齐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规范特种设备规范特种设备,根据《条例》要求,特种设备的购置应遵守以下要求:(1)购置有制造资质的专业厂家的产品;《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2)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并有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3)特种设备的安装,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特种设备制造的延续。安装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具备相应条件,办理开工告知手续,提请安装监督检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活动。

2、逐台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可分为原始出厂技术资料、后期管理档案两大部分。(1)原始出厂技术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必要的设计资料、监督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相关图纸、技术参数、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2)后期管理资料主要有:安装(移装)验收资料、注册登记资料、设备运行记录、修理与改造记录、安全附件校验记录、定期检验检测记录、故障及事故记录。

三、加强设备养加强设备养保证设备技术状态完好

1、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特种设备办理注册登记,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是特种设备运行的前提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就要建立职工培训考核制度,严格作业人员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专业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工作。因操作不当,甚至无证、违章操作引起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因此要求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这样才能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保证特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2、精检细修,提高设备维修保养质量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相关人员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熟练的业务能力。特种设备运行条件较为复杂,发生事故影响较大,需要制度化、经常性的进行运行巡视、维护保养。在运行过程中,对关键处所、制动部位、电控系统、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等要加大运行监控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对承压部件、主要受力部位的修理,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修人员要了解设备结构、性能、参数、工况条件,通过对设备精检细修,使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完好

3、持证上岗,正确使用特种设备

任何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特定的工作条件,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使用,才能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同样应在规定的参数下运行,严禁超负荷、超参数运行。使用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使用前确认使用条件是否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转;(2)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安全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确保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四、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的检验,属于法定强制检验。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请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杜绝特种设备超检验期运行。通过定期检验与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具体有以下做法:(1)及时提报定期检验计划,主动与检验单位落实具体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事项,尽量做到按计划的检验时间停车检验;(2)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按时实施;(3)特种设备检验后,针对其技术状况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措施,对技术性能合乎使用要求的,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工作,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再次提请检验单位进行复检,丝毫不留隐患,确保设备性能安全可靠;(4)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合格证是其安全技术状况及使用性能的一种标识,使用合格证从行政和技术上明确了该台设备在正常的工作条件和操作条件下,可以安全运行一个周期。在新建、扩建项目建设中,对于新增加的特种设备,严格履行申报、注册、检验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第4篇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评价体系;监管方法

中图分类号:X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09-0155-01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蓬勃发展,特种设备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各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也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减少特种设备的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发挥特种设备的作用。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不同于普通设备,具有高危性和事故易发性,事故一旦发生,具有波及范围广、人民生命安全威胁大和财产损失大的特点。通过应用统计学理论和方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特种设备安全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首先要对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现状进行调查,建立调查数据库,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按照指标体系的计算方法得出指标指数,从而分析出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现状。

1 特种设备评价体系设计及研究方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的生产的特点和工作属性,可以将特种设备安全的评价体系分为综合评价指标、事故控制指标、监察状况指标和设备状况指标。综合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经济贡献率、安全要素贡献率、损失影响强度和安全投入指数四个方面,从生产的总体方面反应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性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作用。设备状况指标是反应当前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主要通过固定资产保值率、设备完好率、设备故障率、设备安全运行率和安全运行周期四个方面表现出来。综合监察指标体系是特种设备监察力度的一种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设备安全状况和反应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事故控制指标体系是从事故角度来反映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指标体系,包括事故率、死亡率、经济损失度和损失严重度。经济损失率是指特种设备的平均损失程度和损失的工日数。根据对特种设备监管的需要,建立勒对特种设备相关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设备使用单位评价指标体系、安全监察部门评价指标体系、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和设备生产单位评价指标体系。特种设备相关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评价了设备检测机构和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状况和绩效。

2 特种设备安全现状调查研究

根据特种设备的性质及其特点,本次课题采用的抽样调查方式为概率抽样。概率抽样主要是根据调查的任务和目的要求,从若干特种设备中按照随机的原则,抽取部分特种设备进行调查和研究,然后根据这部分特种设备的特征来估计整个特种设备的状况。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和准确系统的取得统计结果,这次调查采用了准确性原则、科学合理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全面系统性原则。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特种装备的安全工作现状,从而为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本次抽样调查的主要包含农业、建筑业、化学原料、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电力等行业,涉及行业范围广,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经过调查分析,隐患率高的安全设备如果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或者有效整改,该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正常设备,能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要把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放在今后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识别好、控制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在调查设备事故率时,我们将设备故障率分为承压类设备和机电类设备。由于计算机大规模辅助于社会生产,工艺设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安全性也随之不断的提高,使得特种设备的故障率有所下降。这一点在我们的统计结果中表现为不管承压类设备或者机电类设备设备故障率都是逐步减少的,特种设备的事故率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经过抽样调查,特种设备的检测率最近几年有所下降,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有所降低。检测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种设备的增加的速度超过检测人员的增长,造成了检测人员过少,从而降低了特种设备的检测率。相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我国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投入相对较低,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需要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防控的重视和经济投入。

3 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调研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设备生产、检验和使用三个环节上,我们对这三个环节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建议,改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环节中,我们要严格把关,这是设备安全的基础,决定着设备后期使用的安全性。在设备环节首先要加强设备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其次,要采用先进科学的设计方案,加强特种设备的科学合理性;再次,提高设备的一次性合格率,保障设备的生产质量,降低产品的返厂率;最后,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原因中,检验环节占百分十以上,也是安全生产必须狠抓的一个方面。为了减少特种设备在检测环节产生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行检验单位目标责任制,保障定期检验率,二是加强检测人员的培训,增加检测人员的检测资质,降低检验的失误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测检验机制,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检验检测落实到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由于操作人员使用不当引起的占所有事故发生的40%,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使用环节中,事故发生主要是因为操作环境不好、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生产管理不善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四个方面。针对这四个方面,我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一是提高特种设备操作环境和流程,二是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四是精心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完好状况。

参考文献

[1]张纲.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总览[M].2001.

特种设备安全第5篇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速增长,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全镇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也在逐步提升。由于区域带动和利益驱动和双重效应,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流动加剧,大量缺乏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中小(私营、个体)企业的进入,其安全基础薄弱的矛盾开始显现。今年以来,我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事故的发生起数、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数都较往年有所增加,事故隐患进入相对高发期,并将在今后一段时间保持高发态势,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从事故发生原因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一些行业重效益,轻安全,不重视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特种设备定检率和合格率偏低,非法生产、非法安装(修理)、非法使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数量增加。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数量明显增加,加之租赁双方安全职责不明确,主体职责不落实造成的事故增加。因此,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从构建和谐平安、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二、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1、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准则》,明确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事故预案演练。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要求申报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定期校验、维护保养等义务,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事故时的应急保护措施等知识和能力,并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按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要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投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2、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实现特种设备监管的“条块结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要配合质监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建管、交通、工商、教育、公安、机动车检测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动态,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配合质监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治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建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设工地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违法起重吊装作业的力度。加强对流动起重机械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相应操作证书的流动起重机械,必须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安装有承压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内河港口起重机(码头吊)的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源头监管,应结合企业工商年检,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持证操作、隐患整改等内容纳入年检内容,对经质监、安监等部门确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限制其进入市场。

教育部门要将学校、考试指定接待宾馆的电梯、锅炉、伙食单位民用液化气瓶使用等与学生生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学校日常及“中高考”期间的安全检查内容。

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对符合注册条件或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流动起重机械进行车辆检测,出具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时,必须在备注栏签注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册代码、起重机检验报告编号及下次检验日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业务时进行协助核对,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不按上述要求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进行监督,公安部门将对其出具检测报告视作无效处理。

三、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1、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土锅炉、土制吊机、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做到长效监管队伍不散,日常巡查不减。发现无证安装锅炉、无证制造起重机、无证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要及时整治到位;对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土锅炉、土制吊机,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取缔,防止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强学校、浴室、医院、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流动式起重机、大型起重机、冶金起重机、气瓶等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排查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特种设备、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等隐患,开展纺织印染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调查摸底与隐患整改工作,建立隐患档案,分轻重缓急实施跟踪治理,形成隐患发现、建档、治理、注销的跟踪控制机制,提高隐患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特种设备安全第6篇

警钟长鸣:特种设备安全不容忽视

事故频发,给生命带来的是不能承受的痛。

一起起血淋淋的事故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其实,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从1955年起,我国就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去年,国务院又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不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业主不认真履行安全义务,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导致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多多。

特种设备“没户口”,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问题突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向市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没户口”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履行报检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尤其一些小豆腐作坊、米粉坊,用汽油桶自制“土锅炉”,建筑工地自制升降机,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隐患。

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强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同时,不同的特种设备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如家庭用15公斤的气瓶每4年要检验一次;压力容器3-6年检验一次;锅炉每年要检验一次;电梯每年检验一次。我省仍有少数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期限届满后,不向质监部门申请检验、检测,继续使用,导致一些特些种设备“带病运行”,超期“服役”。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的管理、操作技术要求高,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生命无价。是什么导致特种设备安全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呢?首先是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淡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部分企业受地方保护,厂门都不让进,不少企业尤其个体业主安全意识不强,拒绝设备检验,拒绝培训考核,管理水平低下,客观上为安全监察工作增添了难度。

此外,目前的特种设备监察体制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特种设备涉及各行业、各部门,仅仅依靠质监部门单一的安全监察,没有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是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的。

特种设备安全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平安州”建设,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夯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基础,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到年底,建立健全区、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村(社区)三级上下贯通、联动协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和信息网络,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的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工作格局。

(二)到2015年,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更加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水平明显提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隐患预防能力明显提高,最大限度控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1.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和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三非”(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排查、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抄告区质监部门;同时,各镇乡(街道、潘火)应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安全协管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2.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质监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严格行政许可,强化证后监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以及重大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公告等制度;依法组织查处特种设备“三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3.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

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特种设备安全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分析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应及时抄告区质监部门。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治理”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严格执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检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义务,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所在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二)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1.完善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制订、完善政府层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考核机制,年,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逐步提高考核权重。

2.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区质监部门应加强与区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形成信息联通、工作联动、部门联合的工作格局。

3.健全监管网络机制。进一步明确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所(站)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妥善协调基层质监站(所)和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所(站)的工作关系。到年底,健全以一线专职监管人员为节点,由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员、村(社区)协管员、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

4.强化教育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员、村(社区)协管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现场巡查能力、隐患治理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应急应对能力。

(三)规范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建立“企业全面负责、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日常检查、部门依法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危险性大、治理难度高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区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区、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分级挂牌督办,切实加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力度,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2.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重点监察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制度,做到安全监管计划科学、处置规范、整治到位,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有效落实。同时,在规范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实现违法行为查处与隐患治理封闭的有效统一。

3.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在完善市、区、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三级共建共享的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平台的应用,及时掌握辖区内特种设备状况,提高信息共享度,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4.推动企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实施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质量安全诚信建设。年,重点对电梯维保、气瓶充装企业进行分级、分等评价,并逐步扩展到其它行业。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高层住宅、商务楼宇电梯的安全监管。

5.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必要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区质监、安监、经信、住建、旅游、贸易、教育、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强化联动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