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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7:32
交通事故责任书

交通事故责任书第1篇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54-02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十分突出,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痛苦更是无法弥补,这种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浊流。在此类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犯罪成为法官当前要解决的难题,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正确对待尤为关键。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有关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

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概括为一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有关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者对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显然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对交通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依据法律划分责任或推定责任的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物质载体,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修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学界则认为这改变了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解释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引起广泛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全由公安机关主导,部分法院的审判竟然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因此,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法官要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从学理上,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只能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而发生了法定危害后果,就应该构成犯罪,而肇事者的责任大小只是量刑情节,非定罪标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那么忽略了交通事故责任,将无法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与肇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无违法行为则无犯罪的原则,如果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正确定性,那么怎么来认定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从司法实践上讲,作为一名法官,必须遵守《刑法》规定、立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审理案件,既然解释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那么法官要做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执行,贯彻司法精神。

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初衷是好的,可以将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与交通肇事罪很好地衔接起来,但是不是说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就可以机械地根据解释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标准呢,显然不是。况且根据之前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的弊端,作为法官,我们更应该好好反省,深刻领会解释的精神,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受害者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上相应的事故后果,就可以认定交通肇事罪,这在司法实践中大大方便了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因为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但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法官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则不能完全照搬挪用。法官要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审查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合理性

法官应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是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认定了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公安机关应该以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决定其是否负事故责任及其轻重,特别是多个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时,要对数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进行正确分析,必要时可以模拟交通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据此划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只有合法的、合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以运用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之中。

(二)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应负事故责任,并不一定就具有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上的过失。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根据客观因素进行划分的,主要依据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关系,这应属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问题。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并未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所以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过失。例如,某机动车在封闭的公路行驶时,司机发现其仇人突然横穿公路,机动车司机仍没有减速,也没有避让,将仇人撞死。此案件中,双方都有违章行为。如果对此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路权在机动车一方,司机没有尽到安全义务,那么行人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但司机主观方面应是间接故意,应追究其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而非以其责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严格审查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是否考虑了造成事故发生的所有原因

社会生活十分复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仅有违章行为,还可能有其他原因。这些原因有时与违章行为共同或者单独发挥作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例如他人的故意行为、自然原因。如果公安机关仅以违章行为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就没有考虑事故发生的所有原因,那么这时法官就不能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判定行为为人的事故责任,应该结合被害人的口供和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词等其他证据予以准确认定肇事者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交通事故的推定责任就是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行为时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情况为构成要件。犯罪后的表现,在各国刑法,包括我国刑法,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而非定罪依据。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报案等,均是违章行为后的表现,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另外,推定责任作为一种推理、假设,不符合证据的特征,更不可能作为法官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五)明确不了事故责任的,敢于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具有谦抑性,应该说刑法是所有法律程序中的最后一道保障手段,只有到了非动用刑法不可的时候,才能用刑法启动追究犯罪责任的机制。依据解释第1条和第2条之规定,如果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使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巨额损失无能力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上,但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不构成犯罪;同样,交通肇事致使死亡3人以上,只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也不构成犯罪。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出现以上情况,那么法官就不得定罪,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只看事故发生了多么严重的后果,一味地同情受害者,只注重入罪,对于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模糊不清的,应敢于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践行疑罪从无,正确做出出罪的处理决定。

以上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些简略看法,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一些法官在认定事故责任时有很大的随意性,也出现了一些定责失衡等有违司法公正的问题。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有关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统一执法标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但是,认定犯罪要靠证据说话,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有正当的实质性依据,我们不能仅因为程序上的困难而使司法公正有所减弱,在实践中法官应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参考文献:

[1]蒋亚伟.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0.

交通事故责任书第2篇

委托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__,男,x岁,住河南省__市__镇__村x组

申请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__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____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x月x日x时许,__驾驶的豫AX___号车与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__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__一人,而豫A___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___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事故责任书第3篇

(2011)园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XXXX,女,1989年10月1日生,XXXXXXXX。

委托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XXX、被告XXXXXXX、被告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09年11月2日,被告XXXXXX员工驾车与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4505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不持异议,被告已实际支付48900元,其中垫付医疗费18900元、交警队预付2万元、交由原告单位转交1万元,鉴定费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持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需要进一步审核,此外被告已预付医疗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20时02分,被告XXXX公司员工XXXXXX驾驶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港浪路交叉路口处时,车头与葑亭大道由东向南左转至上述路口处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XXXXX跌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州九华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75361元。2011年4月19日,经苏州同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XXXX因车祸致骨盆多发骨折严重畸形,产道破坏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14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5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伤后4个月。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520元。

XXXXX驾驶的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XXXXX公司,该车在XXXXX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XXXXX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公司垫付医疗费及预付赔偿款累计48900元。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

在庭审中,被告XXXXXX及XXXXX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183552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 医疗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票据金额75631元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XXXXX认为其中用血互助保证金8165元不应作为医疗费计算。本院认为,用血互助保证金虽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退还,但在原告提供了未能够退还且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票据的情况下仍属于治疗中的合理支出,应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论处,故被告XXXX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医疗费本院确认为75631元。

2、 护理费,原告主张按50元每天计算为7500元,被告对计算期限150天不持异议,但认为计算标准偏高,认可按4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目前本地护工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故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3、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0元,被告对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应根据自身过错分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现行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4、 交通费,原告主张543元,被告认为数额偏高,请求法院酌定,本院认为,交通费的支出以治疗、康复所需为前提,以合理为限,原告主张的数额明显过高,根据原告的实际医疗情况,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00元。

5、 误工费,原告起诉时主张误工费34432元,为此原告提交了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完税证明,在庭审中原告根据完税证明中所载明的收入状况以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14个月误工费减去该14个月中实际领取的收入计算为13957.23元,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该计算方式及数额均不持异议,故对于误工费13957.23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损失累计为:

75631+1620+2400+7500+300+13957.23+183552+20000=304960.23元。以上损失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应由被告XXX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扣除已预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仍应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184960.23元应由被告XXXXX原告XXXXX根据责任比例分担,因原告系非机动车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XXXXX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28422.16元(184960.23*70%)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8900元,被告XXXXX尚应赔偿80572.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XXXXX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二、 被告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XXXXX80572.16元;

三、 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3333元,由原告XXXX负担1633元,被告XXXX负担17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XXXXX应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支付原告XXXXXX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550101040009599.

交通事故责任书第4篇

一、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作出的主题必须是行政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区域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因此,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根据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规章的授权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

2、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权力,它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2)行为必须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的;(3)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是由行政主体授予其行使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为;(4)实施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在以公安交警部门的名义实施,且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因此是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

3、必须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具体事项。这里所讲的特定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区别于抽象行为。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时间看,都是以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对象,对某一次道路交通事故所做出的责任认定。因此,它不是抽象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构成要件。

4、必须是单方的行政行为。所谓单方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征求另一方同意就可以作出,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根据现场勘验,收集证物、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后,无须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协商,即可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虽然那交警部门就赔偿问题主持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但该调解结果并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

5、必须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由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能够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看,它能够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首先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是以道理交通时光责任认定书为基础,对赔偿数额作出调解。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大小,对赔偿数额作出调解或判决,因为责任认定书一经作出,当事人事后很难通过收集证据来推翻认定结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下,必定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该认定书不妥,不予采信,但要重新收集或者改变具有法定职权的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是难度很大,二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同样是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根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以上不论哪一种程序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存在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从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三种: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对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及其他国家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并由国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一)国防行为;(二)外交行为。从以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分析看,很明显其不属于国家行为。

2、内部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处于上下级或者隶属关系的,叫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提级、福利待遇等。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和公安交警部门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所以不是内部行为。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的理解,而裁决应撮广义的理解。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发现哪一部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终局裁决。即使从广义的法律含义理解,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也仅规定了不服责任认定书,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而没有规定它是终局裁决的行为。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从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门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理解看。

1、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问题的通知》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起诉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它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样的通知实不可取。因为公安部是公安机关的最高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它是一方当事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是我们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和一方当事人联合通知,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诉权,从而使公安机关以此规定规避法律,减少作为被告的机会,其结果却是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这样做违反了社会最基本的公正和正义。

2、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二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从对该条的理解看,道路交通时光责任认定书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该解释9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联合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因与本解释不一致,故应在本解释生效后不予执行。

交通事故责任书第5篇

首先,两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实际看,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先以行政案件立案,此时公安机关并不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而是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行政机关。鉴定结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科学判断,完全不同于公安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结论。

其次,两者存在的阶段不同。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责任认定书是在行政处理阶段中出现的,而鉴定结论恰恰是出现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

再次,从责任认定书的内容看,责任认定书不宜作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情事实的客观陈述。而责任认定书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责任认定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是必要的组成部分。

交通事故责任书第6篇

首先,两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实际看,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先以行政案件立案,此时公安机关并不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而是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行政机关。鉴定结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科学判断,完全不同于公安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结论。

其次,两者存在的阶段不同。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责任认定书是在行政处理阶段中出现的,而鉴定结论恰恰是出现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

再次,从责任认定书的内容看,责任认定书不宜作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情事实的客观陈述。而责任认定书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责任认定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是必要的组成部分。

交通事故责任书第7篇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文(一)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控制交通事故发生总量和死亡人数,维护全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10分)

(1)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会研究,经常督促检查;

(2)确定专抓领导,落实专职人员,制定工作措施,正常开展工作。

2.安全宣传(30分)

(1)各村全年组织专题宣传活动不得少于3次(以会议、图片、录音、录像宣传为准);

(2)各村配合巡查单位在所辖段和村社组织大型专题宣传不得少于3次。

(3)各村配合交警队以图片展、播放录像等宣传手段,进学校校、进社区开展宣传20场(次)以上。

3.基础工作(60分)

(1)各村对本村内的农用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村社五小车辆基础台帐》,督促无牌证车辆挂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2)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划段包干管理,以本村本辖区路段为准负责巡查。

(3)公路沿线各村要与农户,层层签定《禁止公路打场晒粮责任书》,签定率达到100%。

二、考核及奖罚

1.本责任书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采取听、查、看相结合的办法,并结合村社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年终考核以半年和年终两次考核分数累加平均分为奖罚的依据。

3、各村对农用车载客、公路上堆放杂物、打场晒粮等违规行为要做详细记录。每发现农用车载客一次扣1分,公路上堆放杂物、打场晒粮一处扣1分。

4、对年终考核排名在前三位的村社进行表彰奖励,排名在后两位的对村和包村干部分别进行处罚。

5、各村在所包路段内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受伤五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村干部进行经济处罚。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文(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确保20**年我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的既定目标,特制定本责任书:

1、各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签定责任书。

2、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法制课程,教育广大师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公路沿线学校要组织教师护送学生过马路。

3、开展交通平安宣传教育,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从小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学校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演讲比赛,交通安全伴我行等活动。

4、南川中心学校年终对完成上述责任目标的情况组织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学校通报表扬。

南川中心学校校长签字:各小学校长签字: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文(三)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责任书督促落实交通安全防范工作。

一、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接送车驾驶员、跟车人员的管理,出车前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查,收车时对车辆进行查验,做好车载人员清点及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维护校车配置设备齐全、有效。

二、学校、幼儿园每月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交警大队、教育办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对接送车驾驶员举办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育,教育记录存入校车管理工作档案。

三、学校、幼儿园不使用已报废或接近报废不通过年检的车辆,不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拼装车、报废车来接送学生、幼儿。

四、接送车按规定统一外观喷涂,安装GPS设备,不得在车窗粘贴字画及深色车膜,严格按核定载客量营运,不得超载滥载,不得随意改装加装。

五、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接送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使用符合资质(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记录、未发生过致人重伤以上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司机,严防司机酒后、超速、疲劳驾车。对新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先经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按照规定定期检验车辆,及时换发校车标牌,确保车辆保险有效,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接送学生、幼儿。

七、严格规范校车驾驶人调度工作,确保校车驾驶人准驾车型符合驾驶车辆类别。

学校、幼儿园大岭山镇教育办大岭山镇交警大队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