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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科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7:22
民主与科学论文

民主与科学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默顿规范;二战;知识社会学;科学体制化

1默顿规范的提出

1942年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R.K.默顿在《法律社会学与政治社会学杂志》的创刊号上以《论科学与民主》为题发表了其关于科学的社会运行规范的论文。这篇论文论述了作为社会建制的科学在社会中运行时所遵循的四条规范: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但是默顿在当时并没有明确科学的规范结构的提法,而是以科学的精神气质代之。后来,该文又以《科学与民主的社会结构》为题,收录于默顿的《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中。1973年,由N.w、斯托勒负责主编的默顿关于科学社会学的专著《科学社会学》中,该文正式以《科学的规范结构》为名收录其中。

默顿创立科学社会学以后,本文以及《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两篇文章被作为默顿学派的指导性著作。其后来的弟子们大多也是沿着这两篇文章确立的研究课题进行研究的。默顿指导的研究生们围绕这些文章中提出的问题对处在社会中的科学运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在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并且默顿规范也被很多人应用于科研规范的制定之中,成为国内科研规范的基础性理论。但是,默顿规范提出以后,也受到了很多人的置疑,其中主要的问题在于这种规范的可行性,也即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是否科学的运行真的在遵循这些规范?更有人针对这些观点提出了顿规范是一个应然问题,而非实然问题,把它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进行研究。那么,默顿规范到底是哲学问题,还是社会学问题呢?默顿规范提出的背景与目的又何在呢?

我们认为,对任何一种理论和事物的考察最好把它放到其自身所处的环境中。对于事物的考察要把它放到周围的环境中进行研究,考察其相互之间的作用与关系;对于理论的考察应该把它放回到这一理论提出的社会背景中,分析理论提出的目的与意义,而不能断章取义。对默顿规范的考察也要这样,分析其提出的社会背景,以期更加明确这一规范提出的目的与意义。

事实上,如果我们考察一下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社会环境,我们就可以很明白地理解默顿为什么以《论科学与民主》为题发表此文,而没有直接提出科学运行的规范问题。当时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是作为真理提供者的科学已经不再是民主社会中最民主的内容,相反,科学在战争中由于种种原因已经成为专制的工具,进而科学本身的民主也受到了威胁。在这一时期,很多的科学家受到迫害而背井离乡,战争的创伤使默顿思考科学与民主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知识社会学的研究中,这个时代的学者们的知识观也发生了极大的混乱,科学的客观性与真理性受到人们的置疑,传统的知识观已经开始失去其立足的合法性,而要对此进行研究,人们就不得不从知识产生的过程——科学中进行探索。还有一个促使人们开始对科学本身进行研究的原因就是科学在这个时代的体制化已经基本形成,大科学时代正在来临。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促使默顿提出了科学的规范结构,这一理论的提出,主要的目的——在当时——是为了为科学争取民主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如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为科学家的研究订立行为规范。因此,默顿规范的提出以及进一步的研究应该是一个社会民主的问题而不是哲学问题,提出的目的也是为了在社会中为科学的正常运行争取良好的环境,促进作为整个人类事业的科学的发展。

2战争对科学研究的束缚

1939年,法西斯德国突袭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这次战争与20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帝国主义列强为了争夺殖民地而进行的,在战争中,列强们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不惜一切代价,各式各样的武器被首次应用于战场,其中包括坦克、飞机、毒气等等。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家被各国重视,他们为科学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保证战争的急需。尤其是化学工业的产物——毒气作为最新式的武器被应用于战场上取得了有效的杀伤效果,而新型的机械化武器——坦克也被应用在战场上。各国都争相为科学家提供优越的条件保证科研的进行,极少有对科学家的迫害与驱逐。但是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基于法西斯的民粹主义思想,尤其是德国的民族主义思想。这种思想宣扬世界上只有亚利安人的科学才是最优秀的科学,对于从事科学的人首先需要进行社会身份的确认,只有那些符合要求的人们才能够进行科学研究,而那些非亚利安民族血统的人则应该被排斥在外,他们所做的科学研究也是邪恶的科学。历史上,牛顿、伽利略等人,都是亚利安人,而且大多是北欧血统,所以他们创立的科学是合法的,是好的。而近代物理学则由于是犹太人为主作出的主要贡献,所以这门科学是应该受到排斥的,从事物理学研究的人不应该具有犹太血统。像爱因斯坦这样的人应该被剥夺科学研究的权力。

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下,法西斯国家对科学家进行了惨无人道的迫害。许多世界级的科学家被迫背井离乡流落他国。甚至于连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科学家也难逃这样的厄运。1933年德国纳粹上台以后对科学家大肆迫害,爱因斯坦由于当时身处美国讲学才免遭毒手。但是后来他也被德国法西斯剥夺了国籍,被迫加入美国国籍,成为流落他乡的科学家。在后来的工作中爱因斯坦上书罗斯福总统,推动了美国原子弹的研究。二战期间不仅在法西斯国家,而且在其他盟国也出现了学者被强迫从事非研究工作的事情,许多学者被征人军队参加战争,并在军队中从事与研究无关的事务。

科学研究本身要求社会对科学提供民主和谐的环境,而不能因为战争和政权的专制影响研究的进行。在挑选科学研究人员的时候也不应该有其他的门槛限制。但是法西斯的理论和战争的需要使得许多科学家不能从事自己的研究,他们不得不离开自己心爱的科学研究而通过其他的手段谋生或者服务于战争的需要。在进入科学的大门口,社会身份的因素成为最重要的内容,而不是一个人的兴趣、爱好、潜力等等,更不会考虑科学作为一种职业的要求这种最重要的因素。能够进行科学研究的只有那些具有亚利安血统的人。同时,很多国家在进行战时科学研究的时候也无暇顾及科学本身的规律,时效性成为战争中最紧要的问题。为了达到能够在战场上早日使用武器战胜敌人的目的,战时的科研不计代价,成为一个无底洞。根据默顿的观点,科学中应该具有一种普遍主义。这种普遍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科学应该向一切有才华的人敞开,使任何想进入科学研究领域的人都能够有机会从事这项服务于全人类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惟一的选择标准就是职业的选择与评价,而不能把候选人的其他因素考虑在内。所谓亚利安人的科学其实就严重违背了科学的这个要求。它把进入科学的人以血统为标准进行分类,而不是按照科学本身的标准进行,这样,科学中的民主被扼杀了。

普遍主义的另一个方面是针对科学成果的评价提出的,即对科学成果的评价不能与成果的作出者的身份联系起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科学成果的客观性,同时对于成果的作出者也体现出公平与公正。但是根据法西斯的民粹主义思想,只有具有一定血统的人从事的科学才是好的科学,其他民族的科学都是不合理的。这样在哲学上他们走向了相对主义,在实践中,他们排斥了对整个人类有益的科技成果的认同。这无论是对于成果的作出者还是科学成果本身都是不利的,对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也是不利的。不仅科学成果作出者的民主没有了,而且把科学知识的民主也抛弃了。正因如此默顿提出的普遍主义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人们敲响了科学中可能会出现专制的警钟。

3知识社会学界的混乱思想

20世纪三、四十年代还是思想活跃的年代,在这个时代知识社会学界的思想也是处于相对比较混乱的时候。1929年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创伤。首先是在金融领域后来又扩展到商业、工业等社会的其他行业。由于这次危机爆发突然,在此之前人们一直认为社会已经到了摆脱贫困的时候了,所以危机爆发的时候人们还来不及去思考就已经陷入了其中。在思想界这种突然从繁荣进入大萧条的来临使得很多人都无法理解,于是很多人对社会发展的状况产生了担忧。社会学的研究开始更关注于思想,社会如何是可能的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K.曼海姆认为,社会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社会在个体的头脑中形成了某种关于这个社会的图像,通过这个图像人们认识世界并且进而改变世界。知识社会学在这个时代的主要任务就是理解这种反映的过程是否存在和是如何实现的。但是知识社会学毕竟主要关注的是把知识作为一种社会的精神现象来进行研究,是从思维的角度来探讨和分析社会之可能的。这种探索不是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它在社会之如何可能的问题上必然没有更进一步前进的空间。而科学社会学,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验研究基础之上的,恰恰弥补了这个空间。

另一方面,这个时代的人们对于科学与知识的二分虽然有人论及,但是还没有明确地提出。只有到了默顿那里,才把作为知识提供者的科学从知识那里区别了开来,但是科学如何提供这种人类认识世界的知识是默顿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因为,首先,科学也是知识和社会文化的一种,它不过是比其他的知识更加需要实证性的研究,而不同于知识社会学和其他知识的思辨性为主的研究。另外,既然科学是知识和文化的一种,那么对知识和文化的研究就必然要先研究它们的提供者——科学。由此科学的运行将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系列的问题呢?这里不得不提到社会民主的进程问题。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人权宣言》第一次把天赋人权写进了宪法,成为世人所向往的民主目标。但是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失败,这种被人们追求了无数次的民主并没有实现,相进入了更加混乱的状况。知识分子所提倡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没有成为现实。他们提供给人们的知识开始受到怀疑,但其地位还不至于动摇。而同时,在大洋彼岸的美洲大陆,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却确立了一种独特的民主制度。因为它是由一批受到教会迫害的人在一个没有所谓“现代人”的地方建立的国家,受其他因素影响相对较少,而且美国建国之初需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以立足于这个大陆,所以他们对知识的渴求与希望完全不同于其他的国家。美国人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经济危机和二战的爆发,人们开始怀疑这种民主和自由是否能够保证科学——作为客观知识提供者——正常的运行。许多的科学家被征人伍,他们在科学中从事的不是科学的研究,而是作为士兵参加战斗。虽然有一些科学家进行着科学研究,但是都是受雇于军方或者为了战争的目的。外部的经济危机和科学家受到的待遇使人们怀疑科学的民主何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默顿提出科学中的民主问题,普遍主义和公有主义都是针对这个问题而来的。因为科学本身要求研究的课题和科学成果的评价都要由科学共同体来决定,但是由于战争和应付经济危机的需要,很多科学家失去了课题选择的自由,他们必须服从于国家和军方的要求,不然就意味着他们必须离开自己的岗位。在对科学成果的评价上,科学家也失去了他们的权力。因为这些科研都有特定的对象和受到国家或军队的资助,检验成果的标准是军事上的应用或者军政首脑的意志,而不是科学共同体内同行的意见。正如默顿所说的“民主化意味着逐步消除对得到社会重视的能力发挥和发展的限制”,科学内部的民主机制不允许外加一个其他的权威在上面,如果这样就破坏了科学正常运行的前提。科学成果的应用也被限于只能在资助者限定的范围以内,保密成为一种美德,很多科学家为了国家的需要而默默无闻,甚至于隐姓埋名也在所不惜。这种与资本主义的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相符合的现象受到了默顿的强烈排斥。他认为,科学家就应该成为社会经济事业的促进者,而不能把科学成果占为己有,因为“科学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把科学中的产权削减到了最小程度”。

一方面是社会要求民主和自由,作为知识提供者的科学受到了怀疑,但是这种民主却无法在科学中实现;另一方面是科学本身的发展已经离不开国家或军方的支持,科学家日益失去自己的自由,不仅在人身上而且在科学成果的评价和应用上。由于自由、民主受到了怀疑,科学——最客观的知识,也受到了人们的怀疑,如何保证科学还能正常地运行的问题也就成为一个如何保卫科学民主的问题。幸运的是,这个时代科学研究已经开始走向成熟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为大科学时代的科学运行提供了良好可靠的研究对象。

4科学体制化的形成

在近代科学刚刚诞生的时候,科学研究是不存在体制化的。很多所谓科学家其实只是自然哲学家,他们从事科学是由于自己的爱好和对这种促进人类发展事业的信念。胡克、笛卡儿、莱布尼茨、拉瓦锡等人都是贵族,他们在自己建立的实验室内从事研究,作出的科学成果通过书信的方式向别人传达。其中除了思想上的交流以外很少有和别人合作进行研究的事例。大学虽然出现的较早,但在内部却没有像现在一样分工那么明确,教师之间由于专业的区别而无法形成科学共同体。直到科学学会建立以后,科学才开始走向体制化的研究。

科学学会开始的时候主要由对科学有一定兴趣的王公贵族和业余从事科学研究的人组成。随着社会和科学的发展,科学逐渐从王公贵族的束缚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研究机构。后来在大学里也出现了专门的研究实验室。随着工业的发展,企业与大学以及专门的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从而使科学家成为一种社会职业,科学家群体也开始体制化。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的科学学会的建立为科学的体制化提供了范例,而后来的德国大学的改革使得大学中出现了专门以科学研究为业的科学家,这些组织方式到了美国通过结合当地的社会条件,而成为独特的美国科研体制。

民主与科学论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21世纪发展,发展趋势分析

人类社会刚刚跨入21世纪。世纪之初,在回顾与总结的基础上,以科学研究的态度对我国行政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出因应对策,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指导意义。因此,本文采用综合研究与重点分析相结合、系统性与框架性相结合的方式,从环境因素、一般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和部门论等六个方面对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试作分析探讨,旨在为人们前瞻性地思考和解决与此有关问题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为着文字表述上的便宜,本文未采用中国行政法(学)的提法,行文中所称中国行政法,如果未作说明或另作表述,则既包括中国行政法制又包括中国行政法学这样多重含义。

一、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环境因素之发展及其影响

行政法生存发展于社会环境之中,与社会环境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要探讨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首先需要认识其环境因素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要素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影响。这里所谓环境因素,从空间范围来看,不仅包括国内因素,也包括国外因素或者说全球因素这样更大系统的因素。

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和调整,这是将长期延续下去的发展变化进程,对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制建设将带来广泛、深刻和持久的影响。从世界范围看,已经出现并继续演进且将长期存在和发生影响的重大发展变化包括:新技术革命的广泛深入发展特别是信息网络化和虚拟世界的形成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模式多样化,建立资源环境保护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不断努力,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人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重视和逐步得到改善并逐步发展与接受新的人权理念[1],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利(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及其矛盾冲突之平衡协调机制的相应发展,国际冲突频发及其经济因素成分加重趋势和有关协调机制的探索(如确立WTO的原则和规则等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全球努力),全球范围民主化潮流的出现和深入发展,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调整和转变,建立突发灾难(自然灾害、全球重大经济危机、核战争等)防御机制的不断努力,建立传统和新类型重大社会问题(贫困、粮食、、癌症、爱滋病、民族矛盾、宗教冲突、人口老龄化、教育终身化、现代科技对传统伦理的挑战、婚姻家庭观念的新旧冲突和多样化宽容化等)解决机制的各国各界共同努力,政治意识形态矛盾冲突的变形及其矛盾冲突重心逐渐转向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的进程,文化的交流、作用、冲突和协调的范围和力度加强,传统文艺形式的扬弃与新型教化和娱乐形式的出现并存发展等等。这些发展变化对于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为广泛和深刻的。

例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从古到今大致经历了以劳力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以资本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以技术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现在正走入以知识、技术和信息综合投入为主的知识经济(knowledgeeconomy)时代,目前技术创新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60—80%,技术创新已被公认为20世纪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2]随着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的进程,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越来越多,并出现了许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带;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和区域往往是新的经济增长空间(增长点、增长带和增长区),且其相互联系和影响非同以往(例如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因此知识产权的形成、归属、收益、转让和保护等方面问题和矛盾相对而言也比较集中和突出。这就特别要求依法加强专门保护,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当然还需要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相互配合发挥作用)。

再如,在讨论中国的改革和发展问题时,近年来许多国外学者提出中国已进入第二代改革。他们认为:第一代改革是从20多年前开始的,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鼓励竞争,依靠政策调动人们争取先富起来的积极性;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第二代改革难度更大,其主要内容是健全法制,依法保护产权并强调正当竞争,为此需要重新思考政府和国家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3]现代市场经济史已充分说明,经济发展完全由政府包办或政府严重缺失都会导致失败,必须重新思考和调整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正如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D·沃尔芬森所指出的:经济发展不仅仅是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投入,它还与基本的制度环境(即决定如何使用那些投入的规则和习惯)有关;而有效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制定、确认并维护这些规则和习惯;故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4]而所谓有效政府,现在较新的认识和正在进行的实践就是要使政府行为方式进一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5];同时,应在自由市场的“小政府”与激进主义(集权主义)的“大政府”之间建立某种形式的妥协,也就是建立规模适中的政府即“中政府”,而这些都需要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制加以规范和保障。[6]可见,在转型发展中的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调整和转变,这一因素对于健全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包括行政法制,增强政府依法行政和宏观调控的能力,最终实现行政法治目标,显然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济和法制是对行政法的发展具有广泛深刻影响的两个特别重要的环境因素(这里所说的法制是指包括各个法律部门在内的整个法制系统,它也构成行政法的周围环境,而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要素)。而中国的经济与法制在21世纪的发展,可大致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2010年前后(可简称21世纪前期)。这是新世纪中国经济与法制发展最关键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将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2010年远景目标将得到实现;同时立法工作将取得全面突破性成就,较完整地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然,如果受到一些现在尚难预料到的重大因素影响,这个阶段也有可能延续至2020年前后,即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2021年)之际。

第二阶段:2011(或2021)—2050年前后(可简称21世纪中期)。到新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2049年)的时候,我国将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总量上将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但从人均水平来衡量也许还不能算是第一流经济强国);同时,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在内的法律的实施将大大改善,公务员队伍及整个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在法文化革新的基础上开始推出一些重大的

法制变革举措(如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探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收到一系列重大实效。[7]

第三阶段:21世纪后半(可简称21世纪后期)。在这一阶段,注重加大质量效益型发展力度并获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为高科技支持下的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人均水平进入世界前列,形成在高水平上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完成一系列重大的法制变革,在深入进行法文化革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比较完善和富有成效的法制监督体系,大致形成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新型法文化,初步实现现代意义上的理想,基本建成现代法治国家。

二、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一般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有学者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与社会结构变化、法治模式转换、思维方式从理性到实证、法哲学从机械到现实、议会从神圣到世俗等过程同步,行政法文化在20世纪发生了并将在21世纪继续发生深刻变革,即从理念原则到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持久的改革和发展,包括行政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的一系列观念变革与制度创新,以适应其环境因素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要素的发展变化所提出的客观要求。这是多元民主、行为科学、公共选择、专家行政、政治分层、利益集团等理论的某种自然延伸。[8]

还有学者对世纪之交的行政法发展走向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指出,受20世纪后期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和民主化等世界潮流的影响,各国行政法发生了并将在21世纪继续深入发生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曰行政疆域的变迁,即从全能政府(所谓行政国家)变为有限政府;二曰行政权行使主体变迁,即从责任政府发展到参与民主;三曰行政法原则的变迁,即从形式法治演进到实质法治;四曰行政目标和手段的变迁,即从管理、指挥、强制发展到服务、指导、合作;五曰行政控权机制的变迁,即从偏重司法审查变为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并重。[9]

笔者认为,从世界主要的法治国家的情况看,21世纪行政法发展的总趋势是:因政府将承担更多的职能,故依法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职权、职责特别是行政指导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世界性民主化潮流的深刻持续的影响,而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主动参与行政过程的选择机会;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特别是多渠道监督和程序约束)增强对行政的监督效果和追究责任效果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效果和信赖保护效果,逐步建立起民主法治政府,具体表现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包括相应的行政法治理念和制度),即体现出科学精神、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治系统,从而实现广义的行政法文化革新。

关于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有学者研究后认为,新中国50多年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二是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核心。[10]

还有学者撰文指出:回顾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并展望21世纪初期的发展趋势,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法治理念的确立,信息化、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简言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并呈现出发展趋势:一曰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二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三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四曰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五曰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六曰行政法机制日趋完善;七曰权利救济方式趋于多样与实效性;八曰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只有把握好上述发展趋势,才能更加自觉地推动我国行政法在21世纪健康发展。[11]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行政法而言,行政法文化革新的主要内涵就是上述科学精神、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实现,这三种精神追求的具体表现,也就是21世纪中国行政法发展中的如下三个相互联系和影响的进程:

1.行政法的科学化进程。例如,在行政法制实践中更加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行政管理理念与方法创新,特别是电子政务的全面推行和电子政府的稳步建立,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成本与效益的协调和平衡,行政法制模式更符合我国实际。

2.行政法的民主化进程。例如,行政主体和行政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发展,行政相对人更广泛和主动地参与行政过程,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更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其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将受到更多关注,更加注重依法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公开、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的采用等各项行政民主制度的逐步扩大与有效实施。

3.行政法的法治化进程。例如,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具有更强的预期性,具有“双刃剑”特性的行政权力将更严格地纳入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下运作,人权保障更加受到关注和依法推进,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更加充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也将更有效地受到行政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

因此,已进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应当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知识经济和新技术革命(网络化)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WTO)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调整变化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行政、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权力社会化等行政民主化进程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管理虚拟世界(网络社会)与建设电子政府等公共行政理念和方法技术创新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紧紧抓住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中国行政法才有美好的前景。

在21世纪前期,我国如下重要行政法律和相关法律将陆续制定或修订出台:行政编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信息)公开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计划法,行政合同法,行政指导法,统一行政程序法,监督法,人大监督委员会法,等等。

在21世纪中期或后期,由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立法技术发展的推动,以及出于对统一法典的功用与价值追求及其他主客观条件渐趋成熟,不仅世界上将会有个别国家尝试制定实体性或实体为主或兼顾实体与程序的统一行政法典,而且我国也将会有个别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尝试制定统一法典式地方行政法规或规章总编,也不排除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尝试制定我国统一行政法典的可能。

一国多法域(内地、港、澳、台)所带来的行政法制运作中的矛盾冲突及其协调的问题,从21世纪前期开始将日渐显露出来,及早研究和妥善解决好这方面问题,与解决好一国多法域带来的课题相配合,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研究在21世纪前、中期将继续受到关注,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形成更多的共识。但总的来看,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各种学说观点(例如平衡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等等)将长期并存发展,共同推动行政法的发展,不大可能形成大一统的局面。

交流对话口径不一是许多人文社

会科学门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常见病”,应予重视解决。中国行政法长期存在的用语不够规范统一(如“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等)和使用者对某些重要概念(如“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等等)缺乏共识甚至缺乏认同的问题在21世纪前期会形成更多共识,到21世纪中期将基本得到解决,这将大大有利于行政法领域的法律规范适用和学术交流对话。

从法律部门和学科体系的角度来看,除本文后面将要提出来进行分别讨论的以外,21世纪中国行政法将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行政法制实践中的方法手段日趋多样化的同时,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在21世纪将有越来越多的重要改进,此系中国行政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定量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交叉研究、边缘研究、社会调查、试点方法、网络技术等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将受到更多关注和配合采用,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程度将显著提高。例如,行政法政治分析、行政法经济分析、行政法社会学、行政法文化学、行政法心理学等边缘交叉研究将有较大发展。

同时,与判例在行政法实务中的作用逐渐加大相适应,典型案例将更多地进入教科书基本内容中去,案例研讨成为最重要的教学内容和方式之一,而不仅仅是一种点缀和“佐餐”。同时,在行政法教学领域中,更加实用化的诊所法律教育(或称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方式也将结合国情地获得令人瞩目的发展。

总体而言,从基本理念、指导原则、基本内容、方法技术、教学研究方式等各方面来分析,我国行政法学在21世纪将进一步从机械法学向能动法学、从静态法学向动态法学、从单一工具法学向综合功能法学演进,这一变迁过程将对整个法制建设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带来重大和深刻的影响。

三、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主体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在行政法的一般论、行为论和救济论继续深入发展的同时,主体论在行政法学体系框架中的分量和地位并不会“日趋缩减和边缘化次要化”,行政法的主体问题研究在21世纪将受到更多重视,主体理论将重新获得较快较大的发展。其中,行政组织法和人员法在21世纪前期和中期将有很大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划分等方面将获得较大的进步,并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限争议(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对行政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行政编制法将受到高度重视并获得长足发展,其权威性将在逐渐严格的编制执法过程和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得到增强,以利于克服行政机关职能混乱、职责不清的现实弊端。行政法的主体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行政法的行为法律制度和监督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协调,这是增强我国行政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努力之一。

20世纪后期出现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现象,在21世纪将会进一步发展。这一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机关的类型将进一步增多,在越来越多的高技术、高成本和复杂巨系统的新公共管理领域(如科技发展新领域管理、灾害危机管理、虚拟世界监管等等)会增设或强化行政管理机关;[12]二是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依法独立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权;三是被委托组织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为了行政的效率化、便宜化和民主化,会有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将某些单项行政事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承担。[13]行政主体多元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行政权力的社会化,即行政权力由过去单一地为行政机关专有行使,逐步扩展为有更多的社会组织选择性参与行使;其根本原因在于二战后以及20世纪后期一再持续出现的世界民主化潮流引起的行政民主化进程对行政权力的分配与行使所带来的持续深刻影响,它使得人们对于行政法治的价值和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更大更多的认同程度、选择余地和参与机会。[14]随着行政民主化的历史进程,行政权力社会化这一趋势在21世纪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地方制度为: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陆续出现许多在政策条件乃至立法权限等方面有别于传统体制的各类特殊区域,尤其是城市的变化发展更为显著和深刻,如经济特区、出口保税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较大的市”、市地合并后的市等等;而且我国地方制度今后肯定还会有更加多样和深刻的发展[15].伴随地方制度的多样化和地方自治成分的增加,关于分类型、分层次的有限地方自治制度的探讨和实践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并有较大发展,因此地方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问题也将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故将促进地方行政组织法的有关部分从21世纪中期开始出现令人嘱目的发展。[16]

关于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公法人、公务法人等被授权组织)的研究将有较大发展,那种混合组成、“官民”结合、地位独立的行政委员会一类的机构(类似美国的独立管制委员会)在21世纪将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在未来行政组织体系中占不可忽视的地位,与此相关的立法和行政立法以及理论研究也将有新的发展。

在21世纪前、中期,公务员制度在规范化运作方面将有较大进步,公务员队伍的总体法律素质在健全的行政组织法推动下将有更显著的提高,基本形成科学化高效化法治化的我国公务员制度。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特别是监督行政、行政参与、权力救济等问题,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和解决,关于行政相对人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保护在21世纪将会有较大发展,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四、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行为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首先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依法行政的制约因素、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行政与行政救济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将进一步受到重视,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在21世纪前期能够获得更快更大的发展。[17]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乃是建设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和走向合理的福利国家(所谓合理的界限是福利政策不至于压抑发展的活力),所以给付行政、保育行政和服务行政等方面的行为在21世纪将大量增加,相应的行政作用立法也将有更大发展。

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纠错机制,切实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重新定位和严格约束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对于21世纪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经过坚持采取完善立法、强化监督的一系列措施(例如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行政收费法、公益捐助法等等),过去长期和普遍存在、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的“三乱”(即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这一严重社会问题,可望在21世纪前期基本纳入法治轨道,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将通过一系列行为法律制度创新,为更好地与WTO接轨和推进西部大开发提供更适用配套的行政法律制度。

现代行政法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同时也注重行政的民主性、效率性、灵活性和积极能动性,所以行政机关的非正式行为、非权力行为、非

强制行为等等(如指导性行政计划、行政契约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信息行为)在21世纪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和稳健发展,并基本走上法治轨道,表现为比较适度、规范和可救济。

行政专门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司法行为在21世纪将呈多样化发展,并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化,其对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调整作用将进一步发挥出来。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相辅相成,具有规制行政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在行政民主化和行政法治化的双重进程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在21世纪前、中期将有较大发展,其中与行政公开制度有关部分的发展将尤为迅速和突出,例如重要行政立法草案公布出来听取民众意见的草案公告制度将更加规范化便民化(公众评论期间必须尽可能延长),行政立法审议会制度将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行政执行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制度的完善化。[18]而且,涵盖面广、包容性强、适应性好的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可望在21世纪前期制定出来,单行法中的行政程序立法也会不断加强和完善以与之配套;但行政程序制度的有效运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尚需更长时期的行政程序法的执法实践来整合。

如何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这是一个需要长期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21世纪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在21世纪将会受到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制实务界进一步的关注,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久前有学者提出,在进行现代行政程序制度设计时,应将情报公开、告知、听闻、职能分离、不单方接触、回避、记录和决定、说明理由、时效、救济等十项行政程序制度列为优先考虑的范围,此意见值得重视。[19]

还应指出,由于行政程序制度一方面具有规制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难免存在一定的刻板性、高成本性等缺点,且在发展成熟并超过一定限度后会进一步凸显出这方面的缺点,所以辩证地长远地看,我国行政程序制度发展的目标应定位于适度发展,而不是程序设置得越多越好;因为一般说来行政程序虽与行政的规范和公正有关,但也存在成本和效率方面的问题,对此应有辩证认识和理性的行政程序立法政策取向。

五、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救济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环节中许多曾长期争论的内容,以及新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在21世纪将陆续形成共识和得到确立。例如,关于怨情申诉的法律制度将建立健全,新闻舆论对行政的监督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将有更多的行政机关的外部行为(包括行政契约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非正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等)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和影响到公民权益的行政内部行为也将逐步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新的复议、诉讼类型将得以确立(如公益性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等等)。[20]简言之,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司法化因素将逐步增大(但也不是无限度地增大),直至达到对行政的必要监督力度后与其他监督行政方式的处于动态平衡和协调状态。同时,公开的典型行政判例在司法审查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将进一步加大。

应当指出,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环节中,人大监督的牵头作用在21世纪将会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特别是人大对政府的“人事监督”和“钱包监督”这两大权力将会更强有力地行使(例如审计监督也有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或指导)。而且,我国的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可望在21世纪的前、中期正式建立起来。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理由在于:监督专员制度(Ombudsman)是当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监督体制中一个重要和有实际效果的组成部分,其运作经验值得刚走上市场经济轨道的我国借鉴;在探索新监督体制的过程中,作为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特别措施之一,应以大胆改革、积极探索的精神,尽快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以拓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在具体操作上,可先搞若干试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选择地向部分行政区域和特殊地区派出监督专员(不是按行政区划逐一派出,而是跨区域派出),由其对相应区域的行政权力(也可包括其他的国家权力)行使过程实行一种比较及时、直接和有超越性、权威性的特别监督制约。因人大监督专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的独立性强、级别高的特别监督机关,拥有强有力的调查公布权以及关于人事处分、权利救济等多方面的建议权及临时处置权,故设立人大监督专员有助于避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说情风”对监督工作的干扰,能较好地满足某些特殊条件下加强执法监督的客观需要。这种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建立,是对常规监督体制的一种必要补充,应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在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获得发展的同时,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也将在21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受案范围将大大扩展和证据制度将更加完善。[21]不久前有学者提出,预测我国行政诉讼法学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其研究重点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二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一些新的现象予以诉讼解决的研究;三是对诉讼法学本身的研究;四是对行政救济的研究。[22]此意见对思考21世纪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不无参考意义。

同时,“行政三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追偿)也将在21世纪前、中期获得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便利、充分和可靠,同时对有严重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将更有力、更规范。

六、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部门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部门行政法也称分论行政法,或称行政法分论,一般认为其包括维护政治秩序、实施经济政策、保障生活条件等三大类部门。尽管以往行政法学界(包括一些国外行政法学者)对于部门行政法没有太大的研究兴趣,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部门行政法应当取消或预言其将会消失,但多数学者认为部门行政法有其特殊的作用,不能否定其存在价值,而且部门行政法的实际发展和在实践中的作用也与上述判断不相符合。从历史经验来看,随着现代行政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方式的不断变化,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今后应摆脱单一的总论研究模式,谋求研究对象的多样化,尽可能研究行政领域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运用实证方式揭示和解决各部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行政问题,如改善金融行政监管方式和手段等金融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以及公安、工商、土地、税务行政等领域的行政法制改革等等。[23]总的来说,由于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发展的特点,特别是国家职能和政府角色的变化走向,21世纪我国的部门行政法将通过努力获得与总论行政法(常称为行政法总论)大致相应的发展,其中主要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给付性、服务性和保护性领域发展较快。具体而言,预料如下五个方面的部门行政法制和专题研究在21世纪将受到更多重视,获得较快发展:

1.关于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秩序维护(包括金融秩序监管)、资(能)源利用与保护、环境(生态)改造与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行政法;

2.关于教育、科技(含知识产权和新科技领域)、文化、卫生保健、体育

运动方面的行政法;

3.关于人权、安全、政治发展、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

4.关于网络领域管理和服务(包括电子商务、电子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以及电子政务建设和运行方面的行政法;

5.关于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涉外因素(国际间、区际间事务)方面的行政法。

21世纪中国行政法将出现的上述发展变化不会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交叉复合进程,它们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以及其他法治领域都将有强烈深刻持久的交互影响;故须从观念上、体制上、规范上和具体制度及方法技术上进行深入思考,把握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选择,积极推进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努力推动中国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在21世纪获得更大的发展,从而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和行政法治原则的完整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对促进人权问题给予较多关注,发展较快。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已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乃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表明了我国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真诚意愿和新的进步,惜公众知晓度还不高。故仅仅从人权理论和实践方面来看,也“要求我国的法治必须适应时代精神与世界潮流,否则也难以立足于当今及未来的法治世界。”此引语出自郭道晖:《人权理论的困惑与质疑》,载《岳麓法学评论》第二卷。

[2]参见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0—33页。

[3]参见陈蓬:《斯蒂格利茨谈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光明日报》1998年8月14日,第6版。

[4]参见世界银行编写组编著:《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8月版,前言部分第3页。

[5]定量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在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方面即政企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方面尚有较大空间,换言之,政府行为方式对市场机制的适应程度还不高。参见周冰、文广:《中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测度》,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第40页。

[6]参见[美]托尼·于特:《第三条道路不是通往天堂之路》,载《参考消息》1998年10月12日,第3版;拙文:《中政府:我国城市政府组织法制的理性选择》,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

[7]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4—5页。

[8]参见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33页。

[9]参见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2001年年会交流论文。

[10]参见胡锦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转型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载《法学家》2001年第4期。

[11]参见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2]有的学者认为,从权力来源看,现在的行政机关已包括两类,即法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增加规定的“被决定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就是受到人们较多关注和争议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它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实践中的突出矛盾,通过立法调整和扩展了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范围,在行政法的主体理论与制度创新方面具有特殊意义。此处所谓“一个行政机关”,可称之为“国务院决定或其授权省级政府决定的执法主体”,或简称“被决定行政机关”,它在权力来源等方面与“法定行政机关”似乎有所不同。因此,从行政处罚制度的角度看,现在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主体实际上有4类,即法定行政机关、被决定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其执法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

[13]尽管被委托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其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机关,但直接面对千百万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该公务行为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毕竟是该被委托组织。

[14]参见(美)艾伦·S.科恩(EilenS.Cohn)、苏珊·O.怀特(SusanO.White):《法制社会化对民主化的效应》,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2期。

[15]例如未来的三峡库区,也有可能成立类似美国的独立管制委员会那样在特殊地域或领域发挥作用的三峡库区发展管理局,以适应其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上的特殊需要。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今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地方自治成分较之港澳地区更大的我国“特别行政省”或“特别自治省”或“特别自治区”。

[16]关于地方自治问题,学界历来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现实生活中已很难找到一种完全不带有自治成分的地方制度,我国的地方制度实质上也是一种地方自治制度,但在习惯上不这样提,而统称之为民主集中制。今后我国有限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地方自治成分在现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增大。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244—245页。

[17]参见杨寅、冯慧:《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载《法学》2001年第12期。

[18]有学者将此类现象称为参与主义的行政立法、行政执行。参见关保英:《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57-211页。

[19]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2期,第12—19页。

[20]这里提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类型已在许多国家实行。例如在美国,非正式行政行为、某些行政内部行为等都根据“造成损害且引起可由司法裁决的争议”这一理由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参见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488—491页提及的案例。

[21]笔者认为,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和法制资源的增多,作为一种目标模式,今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宜按“两要素说”加以确定,即:只要具有“损害事实”和“联系因素”,就可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样,关于行政指导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等的可诉性争议,就不成为问题了。

[22]参见林莉红:《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18—19页。

民主与科学论文第3篇

一般说来,人们对科学决策的理解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指决策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科学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指决策的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前者一般不容易产生歧义,而后者却容易产生歧义。当然,就前者来说情况也是很复杂的。科学方法有社会科学方法和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人们只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而不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是否合理呢?对信息的归纳、整理和分析也有不同的方法,有量化分析的方法,也有一般的归纳与综合的方法。使用一般的归纳与综合的方法是否就不科学呢?例如过去的革命战争时期,战争的形势瞬息万变、政治环境纷纭复杂,然而就是运用对立统一的方法和归纳综合的方法制定了正确的政治的战略策略和军事的战略策略,从而赢得了革命和战争的胜利。我们都知道的《论持久战》对抗日战争的发展作了多么英明的预见,历史证明,后来抗日战争的发展基本上是按照这一预见实现的。我们能说这样的决策不科学吗?当然我们也不能说量化分析的方法不科学,虽然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关于决策方法的科学性的问题便是一个值得深入地讨论的问题。

对于后一个问题,即关于决策结果的科学性的问题,就不仅复杂,而且还会产生歧义了。这里涉及到对实际情况的看法问题。从决策者的角度来说,似乎决策的对象──包括环境和人都是纯粹的客体。他们只有在一定政策的作用之下才会产生这样和那样的反应。这样,就可以把每一项决策和客体的反应之间的联系作相关的细致的分析,并且将这一过程变成完全可以重复进行实验的过程。只有作这样的设想时,才能从自然科学的意义上来考察决策结果的科学性。这也就是把决策的过程和自然科学的实验相提并论。这样做在一些人看来才是完全符合科学的,因而是科学决策的本意。然而,问题在于,是否能够把决策的对象看成纯粹的客体?实际上恐怕不能这样看。因为决策的对象也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或人群。他们不仅仅可以对决策者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反应,同时,他们还能以主体的姿态对决策者施加影响,并且力求达到预期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总的权力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实际上已形成一种决策者与决策对象之间的互动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过程已经不是原来人们所设想的单向的运动,而是一种双向的运动,并且是一种往复不断的双向运动了。而在双向的运动中,原来的所谓决策的科学性便不见了。第一,因为决策者通过一定的决策并不一定能从决策对象方面得到预期的反应;第二,决策者的决策动机本身便要受到决策对象反作用的影响。这样,便使得决策者和决策对象双方的地位都变得相对化了。因而,决策过程便伴随着决策者和决策对象双方不断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两个过程结合在一起,才能反映现实的决策状况。这个问题,我是受启发于詹姆斯·不坎南的《自由、市场与国家》。他在书中分析了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区别,指出,经济学把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完全看成像自然对象一样的纯客观对象。因此,其所研究的就是每一项政策对客体作用之后所产生的反应。而且这种作用与反应的内容是可以重复的,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人在什么时候都可以用同样的政策得到同样的反应。这样,决策过程就变成了与自然科学实验一样的过程了。然而不坎南认为,这种对科学的追求实际上是并不科学的。因为作为经济政策的对象的人们,并不是一个纯客观的对象,而是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实体。他们并不是简单地接受经济政策的作用,而且也在把决策人当作实验的对象。他以《鲁宾逊漂流记》中的鲁宾逊和星期五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当鲁宾逊开始遇到星期五的时候,由于无法进行语言的交流,他只能对星期五进行作用与反应的实验以探索交流的途径。这样看来他似乎是在进行一种纯粹的自然科学的实验。而经济学便类似这样一种实验。但是,不坎南指出,实际上,当鲁宾逊在进行这种实验的时候,反过来星期五也在对鲁宾逊作着同样的实验。也就是说双方都在寻找交流的途径。这样便很快找到了交流的途径,并发展为语言的交流。不坎南指出,这种情况正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内容。这样便把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区别开来。这就说明:如果说经济学所追求的是只能有唯一答案的科学真理,那么,政治经济学所追求的却是利益的交易。这就是不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出发点。不坎南的这一思想对我们研究决策问题显然是有很大的启发性的。如果说在经济领域中情况是如此,那么作为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对象的政治领域就更加如此。所以,政治决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交易过程。是决策者与决策对象之间的利益交易的过程。因此,虽然基本上说来决策是在政治管理的权力的框架内运行的,也就是说决策者与决策对象之间的地位不可能是平等的,但是其中已在很大的程度上渗透进了交易的内容,从而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权力关系。面对这样一种实际的情况,强调决策的科学性就有可能走人歧途。因为科学性所追求的是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在实际上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答案的情况下,人们就会把并非唯一正确的答案当作唯一正确的答案。而自认为自己已经真理在握的人,就会把其它的可能答案当作谬误去排斥和打击。因为真理是从不妥协的。而这样做的结果当然是一定要碰壁的。正如不坎南在上述的书中指出的,不注重利益交易而只注重追求真理的政治学,很容易变成专制主义的政治学。这种说法也适用于对所谓科学决策的评价。名义上追求科学性的决策,很可能变成专制主义的决策。这样,所谓的科学决策不但不等于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同民主决策完全对立起来了。如果说真理是决不妥协的,那么利益却是可以妥协的。交易就是利益妥协的最经常和最方便的办法。所以,对科学决策这一提法需要慎重对待,应该仅仅从前一种意义上即决策方法的科学性的意义上来使用,而不应该将其意义延伸到决策的结果方面来。同时,我们在研究决策的结果时,则应把决策的结果看作是决策者与决策对象之间围绕着利益问题的互动过程的一种合力,也就是双方反复进行利益交易的结果。从这方面来说,并不存在追求真理和追求科学性的问题,而是追求利益的协调,即追求双方都能或都愿意接受的结果。这才应该是正确决策的最后的衡量标准。这样一种认识应该始终贯彻到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来,使公共决策真正能够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良好的、积极的作用。

关于决策民主化的问题与上述问题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民主从操作的意义上说就是人民对政府的制约。也就是在政治管理权力运行的框架之内相对于自上而下的政治管理权力而存在的自下而上的制约权力。因此,民主的实质在在于制约。而一般所理解的民主决策一个是指采纳群众的意见;另一个是指按照民主的程序进行决策。然而采纳群众的意见,完全可以是单向地即自上而下地实现的,而并不体现自下而上的制约。也就是说收集意见的过程很可能是上级提出要求,而下级提供材料,而与广大群众没有直接的联系。至于按程序决策,也是与广大人民群众没有直接联系的。所以,按照民主的精神,民主决策应该体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制约,而人们对于民主决策的习惯看法却与这种制约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在认识上便产生了很大的差距。为了要真正实现民主决策,首先便需要使人民对决策过程发挥制约的作用,体现出在决策过程中人民与政府双方的互动关系。其次,作为民主决策来说,一般地、笼统地指出在决策过程中人民与政府的互动还是很不够的,而是还必须解决如何互动的问题。因此,所谓民主决策问题就是要解决在决策过程中人民与政府之间如何互动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互动的内容、方式、程度、幅度等等问题。那么,在民主决策中如何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呢?

第一,在民主决策中人民与政府互动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双方的利益交易上。当政府从国家或政府某一部门的利益出发要做某一件事情的时候,必然会触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于是,人民群众便会针对这个利益问题对政府提出要求。从而引起双方的利益博弈。如果政府不顾人民群众的意见,而强行贯彻自己的政策时,就会形成零和博弈的局面。相反,如果政府能够很好地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那么就会形成正和博弈,也就是形成交易的局面。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被政府所承认并对政府产生实际的影响。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求人民群众要有足够的力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并有相应的机制使政府不能不考虑来自人民群众的意见。只有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很好地实现双方的利益交易,形成正和博弈的结局。

第二,在民主决策中,人民群众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同政府之间实现利益的交易呢?首先,人民群众应该在不同的程度上组织起来。如果人民群众处于一种无组织状态,那么他们也就不可能形成比较强大的力量,从而他们的利益要求也就很难引起政府的注意和被政府所采纳。这样便提出了社会结构多元化的任务。也就是在政府之外,需要形成多种多样的群众的社会组织的政治组织,从而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来强有力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次,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使得政府官员的利益与其对民意的态度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使政府官员不能不考虑来自人民群众的意见。一般地说,这种机制是来自竞争性的民主选举制度。再其次,在上面两点已经实现的基础上,如何进行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交易呢?这方面的形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通过代议机构向政府施加影响;可以是某种具有制度性的协商方式;可以是群众组织与政府官员之间的某种个别的接触;可以是非制度化的某种压力行动;可以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来对政府施加影响;以及人们能够想到的其它一切方式,等等。所有这一切归纳到一点,就是要使决策过程贯彻民主的精神,使决策过程本身实现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利益交易,这样所产生的决策,就能既符合于政府的利益,又符合于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三,在民主决策中,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交易究竟能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到什么程度?这就涉及到利益交易的深度的问题。当我们一开始提出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进行利益交易问题的时候,其中就潜藏着一个矛盾:即如何解释政府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我国政府建立的宗旨来说,政府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特殊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实际上是人民群众自身的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矛盾。如果仅仅是这样,那么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利益交易便容易得多。但是,实际上,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远远不止这些。其中很大一部分矛盾是政府各部门的特殊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关于政府各部门的特殊利益问题,我曾在一些文章中多次做过解释,这里不再赘述。所以,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发生利益矛盾的时候,实际上是这两方面的情况交织在一起的。在利益矛盾的双方进行交易的时候,如果是只涉及到长远与目前、整体与局部的利益矛盾时,在双方的利益交易中,对于政府来说并不存在利益损失的问题,而只存在妥协的问题。但是,如果双方的利益交易涉及到政府各部门的特殊利益时,则在交易中双方都存在利益损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利益交易便会产生很大的困难。由于无论如何政府在权力的格局中总是占居主导地位的,因此,人民群众要想在利益博弈中占上风,一般是不可能的。因此也就决定了这种利益博弈的反复性和长期性。也就是说通过反复、长期的利益博弈,才能使政府的决策越来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这一点,只有在民主决策的条件下才能逐渐地达到。

民主与科学论文第4篇

关键词:民族教育学;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学科体系

民族教育学(Erhnic Pedagogy)作为一门萌芽于20世纪初、形成于20世纪中叶的新兴学科,它是教育学与民族学两门学科交叉而形成的。民族教育学是研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各民族的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它以不同的民族群体与个体为研究对象,在探索人类教育的共同规律的同时重点探讨不同民族群体与个体教育的特殊规律及特点。在民族学领域,民族教育学常常和民族经济学、民族社会学、民族文化学、民族政策学等并列为下位学科;在教育学领域,民族教育学常常和教育人类学相接近,与教育经济学、教育文化学、教育社会学、教育政策学等并列而成为下位学科。在西方国家的学术研究领域,民族教育学与教育人类学、多元文化教育等关系密切。

一、民族教育学的形成过程

20世纪是人类社会科学发展与繁荣的时期,特别是二战以后,各种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兴起,民族教育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由教育学和民族学交叉而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在西方,民族教育学是由教育人类学、多元文化教育、跨文化教育、土著教育、移民教育等几个相互交叉的研究领域所组成。在中国,民族教育学的形成与发展与民族学、教育学的交叉发展关系密切。

第一阶段:民族教育学学科的孕育阶段(20世纪初一 20世纪80年代)。这一阶段又可分为两个时期,即民国时期和新中国前30年时期。

民国时期是我国民族教育理论和实践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时期,一方面,民国政府为贯彻“民族主义”国策而对少数民族进行同化和安抚,以达成“五族共和”之目的,在教育方面推行“蒙藏教育”、“边疆教育”等,另一方面,围绕“蒙藏教育”、“边疆教育”而开展了大量的民族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在当时很有影响的《教育杂志》、《中华教育界》、《西北通讯》等期刊上发表了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研究成果,如高风谦的《蒙回藏教育问题》、郑鹤生的《我国边疆教育之计划与设施》、拜少天的《从边政谈边教》和《再从边政谈边教》、古椹的《民族教育的讲授》等,而且还出版了刘曼卿的《边疆教育》、曹树勋的《边疆教育新论》等民族教育的专著。同时,国民党教育部还颁布了《推进边疆教育的方案》、《边地青年教育及人事行政实施纲领》、《边疆教育法令汇编》、《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边疆教育委员会会议报告》等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所有这些都成为研究我国民族教育的宝贵资料。尽管国民政府所采用的是一种同化主义为主的民族教育,使民族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十分缓慢,但我国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从概念到体系、从经验到方针政策等方面均有了新的起点,即统治阶级已经意识到了一种不同于一般教育的少数民族教育的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的30余年里,即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国家在对少数民族重新识别后,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重心放在教育事业上,即国家着力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但就少数民族教育理论研究的成果来看,主要还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的较多,且把民族教育作为民族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因素而加以研究的较多。反过来而言,也正是民族教育实践的发展促使了80年代后期以来的民族教育理论研究热潮的到来。

第二阶段:民族教育学学科的独立阶段(80年代)。80年代初期,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导下,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开始复苏。理论界更是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下,开始构建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民族教育学学科在这一时期的独立正在教育科学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

首先是国内教育理论研究者和民族理论研究者中间分化出了一批专门从事民族教育理论的研究人员,经过他们的努力,到80年代末形成了民族教育学的最初成果,这就是景时春教授主编的《民族教育学》、谢启晃教授撰写的《民族教育概论》,前一部著作从教育学的方法和体系出发来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现象及其规律,后一本著作从民族学的方法和体系出发来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现象及其规律。二者殊途同归,形成了我国民族教育学的代表之作。

其次,中央与地方民族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与学术团体相继成立,科研队伍逐渐壮大。早在1979年,中央民族学院就成立了教育学教研室,它是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教育研究所的前身。1980年吉林省延边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民族教育研究所,1983年西北师范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民族教育研究所。以后十年里,各省、自治区、各民族学院和高校相继成立了大量民族教育研究所或研究室。研究机构、研究队伍的壮大,要求成立相应的学术团体。1980年辽宁省率先成立了“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和“朝鲜语文教学研究会”。1983年9月,全国性的民族教育学术研究团体——“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正式成立。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州、县纷纷成立各自的学术团体。到1989年时,全国已经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50个自治州、地区、60个县成立了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全国会员达5000余人。民族教育研究队伍的壮大和民族教育学术的繁荣,直接推动了我国民族教育学学科的发展。

再次,民族教育学术期刊的发行和民族教育研究项目的规划,直接促成了民族教育学学科的独立发展。1986年,四川省创办了我国第一个面向全国的综合性民族教育研究杂志——《民族教育》,1990年更名为《中国民族教育》,并由国家教育部民教司主办。1988年,由国家民委主管、中央民族大学主办的《民族教育研究》成为全国唯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民族教育研究学术期刊。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各省、自治区的相关教育期刊,也成了研究民族教育的阵地,如《西藏教育》、《内蒙古教育》、《新疆教育》等等。在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民族教育研究首次被纳入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沦》、《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史纲》、《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与展望》等,标志着民族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基本形成。

第三阶段:民族教育学学科的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经过80年代民族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扩展与深化,到90年代民族教育学学科从内容体系到研究方法等诸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民族教育学学科范畴与体系研究的深化。在80年代末产生的一些民族教育学范畴与体系的基础上,民族教育学界开始反思有关的基本范畴并从学科自身研究领域和边界出发来重新确定民族教育学的学科体系。民族教育学的学术专著的水平整体提高,出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教育学著作,如孙若穷教授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哈经雄教授、滕星教授主编的《少数民族教育学通论》、王鉴教授撰写的《民族教育学》等。这些著作对有关民族教育概念的内涵的拓展、民族教育研究的对象与性质的再认识、民族教育的特点与规律的研究、民族教育学学科体系构成及现状分析、民族教育学学科边界与体系确定,等等,都有更深入的研究。

2.中国民族教育学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学的接轨。伴随8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国策,我国民族教育领域扩大了自己的学术交流范围,主要表现之一便是与西方对立的民族教育理论开始“解冻”,由最初的批判多元文化教育,到分析多元文化教育的有效经验,再到进行东西方民族教育的比较研究,中国民族教育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的成功实践中继承了许多宝贵的东西,尤其在扩大民族教育的内涵和确立民族教育发展的理念方面,使我国民族教育在学术研究上与国际民族教育接轨。

3.民族教育学分支研究领域对民族教育学学科体系的充实。随着民族教育研究领域的分化,民族教育学的分支学科也开始初露端倪。可以说有多少教育学的分支学科,就有多少民族教育学的分支学科,除了对部门民族教育的研究领域(民族幼儿教育、民族初等教育、民族中等教育、民族高等教育)外,还从民族基础教育、民族职业技术教育、民族成人教育、民族高等教育等四大块来研究民族教育的结构体系。还有民族教育政治学、民族教育经济学、民族教育心理学、民族教育管理学、民族教育社会学等交叉边缘学科不断涌现。到90年代末,民族教育学又形成了以民族教育基本理论、民族双语教学理论、民族多元文化课程理论、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等分支领域构成的学科体系。

4.民族教育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科学化。民族教育由最初的从单一的教育学或民族学的研究方法出发来研究问题,转变为从教育学、民族学、人类学、心理学、历史学、社会学、语言学、文化学等跨学科、跨文化的研究方法,而且现代的教育技术学、信息工程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也被引入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多元化和科学化的方法发展使民族教育学日趋成熟。

回顾民族教育学学科形成发展的不同时期,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它的研究对象正在逐步拓展,从专门研究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到多民族、多文化背景下的少数民族教育的现象与规律,民族教育的研究不再孤立地就少数民族论少数民族教育,民族教育学的学科体系也不再是对教育学或民族学研究体系的简单移植,而是形成了自己的独特体系。

二、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随着民族教育理论的日趋丰富发展,使众多的民族教育理论研究者开始思索民族教育学的理论体系构建问题,首先就是关于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的讨论。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的确定是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出发的。如孙若穷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一书中认为“民族教育学是研究少数民族教育规律的一门学科”。其他学者的讨论大多数也是在广义和狭义的教育学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去理解少数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的,如李红杰在《民族教育学研究对象和体系浅见》、哈经雄等在《民族教育学学科体系构成及现状》中对民族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表述。这些思路在教育学的研究中均可见到。

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出发理解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无可争议的,因为少数民族教育现象及其规律是教育现象及其规律中的特殊性部分,奉是教育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从这一角度讲,民族教育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之一。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仍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由此出发而确定的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亦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当今社会,教育学要彻底地解释它的对象,它必须坚持教育学就是教育科学,它是诸种教育学科的总称的这一理论观点。以此为前提,它才能在研究对象问题上避免陷于内涵和外延不一致的逻辑矛盾和严重的理论混乱状态”。按照这一出发点,民族教育学中的教育现象自然也就是教育中特有的现象,民族教育学中的规律也就是教育中的特有规律。民族教育现象是民族教育的外部表现形式,而民族教育规律则是指民族教育与民族其他社会现象之间以及民族教育这一现象领域内各要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关系。所以,民族教育学是专门研究民族社会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是人们对民族教育现象的认识的概括和总结。民族教育学既研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各民族的教育规律的共同规律,同时重点探讨不同民族群体与个体教育的特殊规律及特点。在这里要专门指出的是关于民族的理解,它既可以是某一个民族,也可以是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前者强调教育的民族性,后者强调教育在多民族国家中的多元性。

三、民族教育学的学科性质

民族教育学的学科性质是由它的研究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不管是西方的多元文化教育,还是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研究对象共同的特点是多民族国家中处境不利的弱势族群的教育现象及其规律。这一研究对象分别被教育学和民族学作为其研究领域。如果从教育学的分支研究领域来看,民族教育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认识现象。作为社会现象,它当属于社会科学,但作为认识现象,民族教育的发展有其内在的逻辑性与相对独立性。民族教育学的性质由此而确认为二重性学科或跨界性学科。这一理解与教育学的学科性质相一致,因为民族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那么,民族教育学在教育学中的地位又是怎样的呢?如果教育学的体系分为宏观层次的理论教育学,中观层次的部门教育学、边缘教育学、教育活动与过程,微观层次的应用教育学等三层的话,民族教育学就属于中观层次的边缘教育学领域,它和教育心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政治学等是同位学科,是教育学和民族学的交叉学科。如果从民族学研究的分支领域来看,民族教育学又是民族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与民族学学科中的民族文化学、民族经济学、民族心理学、民族语言学、民族宗教学等是同位学科,与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宗教学等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

综上所述,民族教育学兼有教育科学和民族科学的双重性质,是一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根据民族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对民族教育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教育科学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民族科学中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民族教育学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第二,教育学和民族学领域的有关民族教育的研究仍然是民族教育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民族教育学的研究要时刻关注这两门学科中的理论成果。第三,民族教育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应逐步完善自己的学科体系,从教育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中不断汲取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四、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内容

1.民族教育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与构建。随着民族教育学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和成熟,民族教育学的理论体系素材正在发生着变化。研究者在这一领域中,主要研究的课题包括:民族教育学的理论基础、民族教育学的研究方法、民族教育学的理论框架、民族教育学中的双语教学理论、民族教育学中的多元文化课程理论、民族教育学中的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等。主要任务和目标是逐渐完善我国民族教育学的学科体系,在民族教育学的分支学科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理论体系。

2.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问题研究。少数民族基础教育是民族教育大厦的基石,民族基础教育发展的特殊性要求对其进行科学研究,把握基本的规律。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课题包括: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特殊问题研究、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问题研究、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双语教学问题研究、民族基础教育课程与教材问题研究、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研究、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投资体系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通过对民族基础教育基本规律的研究与把握,为我国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改革的推进、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

3.少数民族高等教育问题研究。民族高等教育为民族地区培养着高素质的人才,是民族教育金字塔的塔尖,对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研究,历来是我国民族教育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领域。这一领域的主要课题包括:民族高等教育的规模与体系问题、民族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问题、民族学院的办学之路、民族师范院校的教育改革、民族高等教育的投资问题研究、民族高等教育普及与提高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建设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理论的新体系,不断探索适合我国民族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的民族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

4.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研究。我国民族教育历来采取特殊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体系是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在新的形势下,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背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民族教育的政策又有了新的内容。主要包括: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历史考察、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研究、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民族教育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民族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研究、民族教育政策咨询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从理论上探索民族教育政策的科学依据,创建我国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优惠政策体系;从实践上不断丰富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咨询服务系统,为民族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更加符合我国民族地区和民族的特点服务。

5.民族地区双语教学的模式研究。少数民族教育在教学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双语教学方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对民族双语教学的研究,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学校中,较普遍地开展了双语教学,与此同时,双语教学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些问题在十五期间的研究中已经基本解决,而有些问题仍然是“十一五”期间的研究内容,同时,双语教学的不断推进与民族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十一五”期间双语教学领域还将出现新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双语教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双语教学的理论基础研究、双语教学的实践模式研究、同一民族在不同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民族双语教学的历史考察研究、民族双语教学的普遍规律研究、不同民族不同双语教学的比较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解决我国民族地区双语教学的理论基础,在实践领域不断丰富和完善民族双语教学的多样化模式。

6.民族地区多元文化课程问题研究。民族教育中的课程问题的特殊性在于民族文化的多元性。随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尤其是民族地区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的实施,民族教育中的课程问题由原来的民族语文的单一课程向民族教育多元文化课程体系转化。主要的研究课题包括:民族地区多元文化课程的历史考察、民族地区地方课程研究、民族地区校本课程研究、民族地区课程体系研究、民族地区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问题、多元文化课程的比较研究、中华民族多元文化一体教育课程体系构建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在于开发利用我国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为民族地区多元文化课程体系的建构创造条件。

7.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的国际比较研究。“十五”期间,这一领域主要工作是翻译和引进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理论,“十一五”期间,除了继续翻译介绍相关多元文化教育理论外,研究重点将放在多元文化教育的比较研究领域,其中包括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理论之间的比较、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比较研究两大领域,与此同时,多元文化教育本土化研究的热潮将在我国民族教育的研究中逐渐形成。这一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有: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的新进展、加拿大多元文化教育研究、澳大利亚多元文化教育研究、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的比较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比较研究、中国多元文化教育的本土化研究等。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比较研究,认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之间的差异所在,进而分析我国多元文化教育的特殊性,为中国特色的多元文化教育奠定基础,从而使中国民族教育及其研究走向世界。

8.民族认同与民族地区青少年心理教育问题研究。民族认同原是民族学和心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但是在近年的民族教育理论研究中,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与心理教育问题研究却成了一个热点。这是因为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问题也是一个教育问题。这一领域的研究课题主要有:民族认同的特点、民族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特点、藏族地区的宗教信仰与民族认同、回族地区的宗教信仰与民族认同、民族认同与无神论教育、民族认同与学校德育等。这一领域研究的主要目标任务在于正确理解民族地区青少年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方面的关系,处理好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中的青少年德育问题,为培养合格的民族成员和国家公民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模式。

9.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研究。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民族教育事业的管理,我国一直有专门的机构与制度。民族教育事业的管理与发展有着自己的特殊性,需要一方面在理论上不断研究探索,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执行。这一领域“十五”期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民族教育管理政策的研究,“十一五”期间研究的范围将进一步拓展,并以民族教育行政研究、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研究、民族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民族基础教育管理研究、民族学校教育管理研究、民族地区非正规教育管理研究等领域为重点。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任务目标是通过对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形成我国民族教育管理学的理论框架,不断完善民族教育学,进而为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管理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服务。

五、民族教育学的研究方法

我们细察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方法,发现它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涵义。第一层是把一般的科学方法引申到社会科学中的某一学科。胡适先生曾总结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便属于此类。“假设”说源于20世纪初法国数学家庞迦瑞的《假设与科学》一书,后逐渐流行,并在社会科学中以“假设”代“规律”,因为科学上所谓的“规律”往往被新发现的事实所推翻。不管是“规律”还是“假设”,其实都不是社会科学中,如教育学、经济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特有的方法,而是来自自然科学。方法的第二层涵义是指各种专门学科中的分析技术,如人类学的田野工作法、历史学的文献法与训诂法、心理学的实验法等各种科学中的具体方法。严格地说,不同学科之间有着一定的边界区分,这是由学科本身的研究对象决定的,但是,不同学科之间却没有明显的方法边界。不仅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可以共享同一方法,而且社会科学内部也在共同使用“方法网”。我们这样立论并不是要证明教育学没有方法,我们只是要明确,教育学的确没有固定的方法。在技术层面上,教育学是在不断地吸收其他学科的方法为己用的。这就提醒我们,是该学会放弃那种追寻独有方法理想的时候了。

教育学没有独有的方法,并不表明教育学会依附于其他科学,会失去自己的独立自主。心理学并不是死抱实验法不放,而是以实验法为突破口找到了引进其他学科方法的途径。教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更进一步决定了其方法上的综合性、多样性。如果我们能从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突破中得到启迪,而非仅仅是模仿的话,教育学的研究就大有希望了。

从这一理念出发,民族教育学也没有自己专门的研究方法,它作为一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领域,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它可以从相邻的教育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宗教学等学科中灵活借鉴其研究方法。因此没有专门方法同时也意味着方法的多样化。不过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民族教育学确实有一些主要的方法。

第一,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民族教育学的指导作用,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指方向,二是给方法”。我们在民族教育学的研究过程中,要时时排除“代替论”和“怀疑论”的观点,即一方面要反对以马克思主义代替民族教育研究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要反对对马克思主义采取漠视与怀疑的错误做法。而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实践、勇于创新、真正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二,理论联系实际。民族教育学是一门民族性、阶级性、文化性很强的学科,同一国家中,不同的少数民族在民族教育发展的背景和模式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别有些是来自自然的,有些是来自社会的,而有些则是来自历史的,是不可能在短期内以单一的政策和方法解决的。不同国家中的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基础、文化背景、社会环境等差别就更大了。因此,在研究民族教育时,就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在比较研究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与西方多元文化教育时,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教育学研究方法的运用。由于民族教育学的“母学科”——教育学在继承和运用科学方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主要方法,如,经验总结法、调查研究法、教育实验法、定性与定量结合法、比较研究法等,这些方法也适合于民族教育学的研究,但这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方法的补充。

第四,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民族学、文化人类学中的历史研究法、口述研究法、田野工作法、类型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区域研究法等,在民族教育学的研究中同样运用是十分普遍的。

总之,民族教育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要根据研究课题的方向和性质来确定研究的方法和手段。另外,随着民族教育学的不断完善,更多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方法会逐渐被引入到民族教育的研究中,最终必将形成民族教育学主要的研充方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孙若穷主编。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

[2]李红杰。民族教育学研究对象和体系浅见[J].北方民族,1992,(2).

民主与科学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是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人文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又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渊源可追溯到彝族毕摩经,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由于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及民族文化学的多方面的展开和深入,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目前,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整体的学科建设,以推进彝族文化学学科的整体进程。相形之下,彝族文化学的微观研究方面成果显著,影响尤大,而彝族文化学宏观方面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研究则稍显不足。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建设关系到整个学科的走向和进程,关系到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色和学科地位。钟敬文先生在论述民俗学学科建设时,曾指出:“民俗学的所谓‘学’的含义,主要就是这种理性的认识”这对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此,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构建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应该是彝族文化学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本文就这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浅见。

一、什么是彝族文化学

谈到彝族文化学,就涉及到了彝族文化学学科的定义问题。那什么是彝族文化学呢?彝族文化学的定义包含了研究对象和范围两个方面的内容。什么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呢?彝族文化学作为狭义的民族学学科,民族学的学科范围界定,对彝族文化学不无启示。一般来说,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在早期占主要地位,把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民族。在1950年代以来学术发展延续性的影响下,人们将民族学定义为“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一般说来,民族学是研究民族的科学。如说得更具体点,民族学是研究现代各民族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民族学是一门研究处在古今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所有人们共同体的历史科学。”[4]第二种观点在进入1990年代以后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认为民族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民族、族群及其文化的认识。“民族学并不是一门专门研究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也不是专门研究民族共同体的科学。”“民族学是世界各民族历史的和现实的生活与文化的一门科学,是一门考察各民族文化,从事于记录和比较的学问。”“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文化,而不仅仅是民族,民族不过是文化的载体之一。因此,民族学研究的对象实际上是文化而非民族。”[7]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可以说,彝族文化学的研究顾名思义即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学科。如何界定彝族和彝族文化?宏观上来说,二者同为一体,就如物质与精神在一个人身上得到了统一。先有民族实体———彝族,再产生精神状态———彝族文化。正因为有这个民族实体的存在、发展,才有了相应的彝族文化。这里有个产生的时间逻辑关系。但二者从辩证的关系来看,则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彝族的形成,有了自己的民族文化,而民族文化的产生,尤其是属于文化范畴的民族意识、民族性格,又是形成民族的重要标志和内在动力。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现在把彝族文化学定义为:彝族文化学是一门研究彝族及其彝族文化,以揭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为目的的人文社会科学。

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三个概念层次:一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彝族及其文化;二是研究目的或最终指向———提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三是学科类别性质———人文社会科学。第一个概念层次已在前边作了阐述。第二个概念层次与第三个概念层次有着内在联系,研究的目的决定了研究学科的性质。彝族文化学从科学分类上,既属于人文科学,又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类社会的组织与结构、体制与关系、功能与效率、秩序与规范的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社会之有序、高效运作提供知识、理论与管理手段的科学。”“人文科学,则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的精神世界、价值体系与心灵情感为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理解把握存在意义、生命本质、生活目的等终极性问题提供价值理性、知识、思想、理论的科学。”[8]二者同是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只是研究的角度、层次、领域不同而已。人文科学着重于人的本质属性,如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社会科学则侧重于社会文化的系统,如社会经济系统、社会政治系统、社会文化系统,突出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上。彝族文化学属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科学,是人文社会科学。

二、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主要包括学科的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三个方面。

1、科学性

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属于科学的范畴,因而具有科学性的特征。这个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彝族文化学研究是一个对彝族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彝族及其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人们对它的认识有一个简单到复杂,局部到整体的过程,这个认识过程是与彝族及其文化的发展是相对应的。一方面,彝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己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在改造自己本身,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自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思维逻辑也得到了发展,这是彝族作为民族主体对自己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另一方面,彝族作为一个独特的民族,其民族文化不可避免地烙上了自己的民族特色,在彝族各种文化事象上表现出来自己的民族意识、性格、风格,如毕摩经、彝族服饰、民居、歌舞、民间文学等等。因其文化的独特个性,具有自身的研究价值,从而引起国外研究主体的关注、参与、深入研究、认识。这个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外在表现到内在本质的客观认识过程,符合科学的认识规律。两个方面的认识过程决定了彝族及其文化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彝族文化学的学科价值。

其二,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的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前述彝族文化学之“学”,是一种理性认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一门学科是否真正成熟,在社会实践中是否有作用,其理论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有发展演化性是根本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的科学性主要包含两个发展过程,一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识发展过程;二是从理性认识在客观现实中检验丰富、完善的理论发展过程。相对说来当前的彝族文化学研究较多地集中在某些彝族及其文化事象的层面上,热衷于对这些文化事象的搜集、罗列、阐述,虽然一些濒危的文化事象,如毕摩经的抢救、搜集,传统文化生态传承保护是必要的,但庸无讳言,彝族文化学的这种微观研究过热,宏观研究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变,势必影响彝族文化学的整体进程。这种过份注重微观,单一的彝族文化事象的研究,使彝族文化学的独立品性面临边缘化的危机。虽然现今彝族文化研究表面很热闹,但不少彝族文化事象是被当作其他门类学科输送、提供材料的资讯库。一门学科的第一阶段是明确研究对象,然后进行研究对象、材料的搜集、整理、抢救、保护工作。第二阶段是在此基础上挖掘整体文化的深层内涵,探索内在逻辑关系,并进行自身的理论构建,在多学科的交汇与融合中凸显自身的学科特色,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使之成为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独立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讲,彝族文化学要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成熟的学科,其学科的理论性构建仍任重道远,但这是不可忽视的。

其三,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实践性的社会活动。科学性表现在客观性、创造性和实践性三个方面。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是因为它从客观实际出发,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事物的内在发展规律,指导人类的实践活动。这个认识利用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创造性是重要的内在因素。事物是发展变化的,真理也是有相对性的一面,理论来自实践。理论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其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尤显重要。同样,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彝族文化学的发展不能离开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彝族文化学要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以适应、促进彝族及其文化的全面发展、进步,其理论方法的创新是关键。如何创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来的过程是认识升华为理论的过程,去的过程则是理论检查、丰富、发展的过程。彝族文化学现在面临着两个历史性机遇,一是国内现代化和国际全球化的生存大背景;二是新兴学科层出不穷,学术环境、氛围大为改善的学术背景。如何在这两个历史性机遇中,以创新的姿态面对彝族文化学新形势,更新学术理念,调整学术方式,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彝族文化学理论体系,自觉地建立彝族人文传统的文化品格与时代特征的国际彝族文化学,成为彝族文化学研究主体所面临的一大课题。

2、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彝族文化学作为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一门学科,具有较为明显的民族性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科的研究对象

从内容上看,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文化渗透着其自身存在的民族中,而构成民族及其文化的诸要素和它们的各子要素及其历史演化过程本身就属于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范围,诸如彝族的语言、社会生活、风俗习惯、、民族心理、历史、文学、伦理道德等。

(2)学科的理论构成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源于对彝族及其文化的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本身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理论构成的过程,不能离开这个特定的民族性,使研究主体的价值取向渗透着民族性。例如要把彝族毕摩经中的《吾查买查》翻译成不同民族语言的研究文本,其过程由于不同民族语言本身的差异性,作品的原生态性会出现脱落、异化的情况。这是研究对象决定的客观差异性。没有深入民族的精神文化中,先入为主的以主体自居,视研究对象为“原始”、“化石”、“愚昧”的支配之物,然后以先验理论来分解、包装、组合、炮制,这样的学术理论构成必然是空间失败的。只有承认民族性的前提下,改变以往“主———客”关系,虚怀以待,还原客体同样的主体身份,变成“主———主”关系,相互倾听、交流、对话,达到文化的沟通、理解,这样才能真正深入一个民族的精神层次,这样的理论构成才是有生命力的。有些研究者通过学习研究对象的民族语言,以平等、虚心的姿态切入研究领域,他们的研究成果、理论构成也最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个过程是双向的。一方面,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这个民族的独特的民族文化精神向研究者渗透;另一方面,这种渗透又通过其研究文本或理论构成表现出来,又因为研究者自身拥有的民族文化精神与研究对象的民族文化精神产生碰撞、融合的良性运动,其理论构成更具有文化参考价值。

(3)学科的表达形式

彝族文化学具有的民族特征还表现在其表述的文体形式上。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的构建需要吸纳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科理论和研究方法,吸纳的过程也是民主化的过程,原本属于异民族、异文化的理论、方法,要吸纳、融合到本民族的学科理论中,必须要考虑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审美标准、历史状况,尤其是表述文体,这样才能使外来理论有机地融入本民族的文化体系中。实现理论的民族化、本土化,成为具有彝族文化学特色学科理论。彝族文化学也只有在这种不断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中,实现科学理论的本土化、民族化,从而得到发展、宏大。

3、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的复合性是历史发展情况和学科发展要求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受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民族文化、不同地理环境的制约影响,形成了研究对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性特点。此外由于彝族文化学本身的发展规律要求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研究主体的参与,所以又形成了研究主体的复合性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合性

彝族及其文化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尤其是彝族文化是多种文化因素、文化层面互化和整合的结果。彝族的历史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其经历到的地域有北方草原、黄土高原、青藏高原、云贵高原,接触交往过的民族有早期的华夏族,后期的汉族,还有古羌及其分支民族,如藏族、白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独龙族、拉祜族等;碰撞、融合过的文化圈有草原文化圈、华夏文化圈、中原文化圈、雪域文化圈、山地农耕文化圈、建国前保留着母系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等多层次社会形态。这种由历史性形成的多元文化融合到彝族文化中,使其具有了复合性的特点。从彝族的毕教来看,有着自然崇拜、多神崇拜的原始宗教因素,也存有藏传佛教的因子,也融合了汉族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道教的“五行说”、“三界六道”说等等外来文化因素。彝族民居、土司衙门也融合了彝、汉、白族等建筑艺术的文化因子。

(2)研究主体的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最早兴起于国内,逐步向国际型学科发展。彝族文化学的产生、发展来自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者、专家共同合力的结果。如早期的杜达尔·特拉格来、安邮德、拉波特、儒贝尔、托雷尔、奥尔良、沙尔雅、享利·科尔迪埃、侏禄维亚等;中期的杨成志、丁文江、高华年、马学良、马长寿、余学良、傅懋勣、林耀华、方国瑜、罗国义、刘尧汉、施学生、果吉宁哈、冯元慰等;后期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一批彝族及汉族中青年学者。这些来自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研究主体群一方面给彝族文化学注入了新鲜的文化因子;另一方面他们的学术理念、理论方法使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别开生面,为学科建设提供了极大参考价值,同时推动彝族文化学与国内外学术发展方向、发展潮流进一步融合、接轨,彝族文化学进一步实现了学科国际化的目标,把彝族文化学纳入国内、国际的学科建设平台上,使彝族文化学的发展空间趋于广大。新晨:

民主与科学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是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人文社会 科学 ,具有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又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渊源可追溯到彝族毕摩经,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由于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及民族文化学的多方面的展开和深入,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目前,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整体的学科建设,以推进彝族文化学学科的整体进程。相形之下,彝族文化学的微观研究方面成果显著,影响尤大,而彝族文化学宏观方面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研究则稍显不足。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建设关系到整个学科的走向和进程,关系到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色和学科地位。钟敬文先生在论述民俗学学科建设时,曾指出:“民俗学的所谓‘学’的含义,主要就是这种理性的认识”这对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此,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构建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应该是彝族文化学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本文就这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浅见。

一、什么是彝族文化学

谈到彝族文化学,就涉及到了彝族文化学学科的定义问题。那什么是彝族文化学呢?彝族文化学的定义包含了研究对象和范围两个方面的内容。什么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呢?彝族文化学作为狭义的民族学学科,民族学的学科范围界定,对彝族文化学不无启示。一般来说,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在早期占主要地位,把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民族。在1950年代以来学术 发展 延续性的影响下,人们将民族学定义为“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经济 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一般说来,民族学是研究民族的科学。如说得更具体点,民族学是研究 现代 各民族发展 规律 的社会科学。”“民族学是一门研究处在古今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所有人们共同体的 历史 科学。”[4]第二种观点在进入1990年代以后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认为民族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民族、族群及其文化的认识。“民族学并不是一门专门研究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也不是专门研究民族共同体的科学。” “民族学是世界各民族历史的和现实的生活与文化的一门科学,是一门考察各民族文化,从事于记录和比较的学问。” “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文化,而不仅仅是民族,民族不过是文化的载体之一。因此,民族学研究的对象实际上是文化而非民族。”[7]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可以说,彝族文化学的研究顾名思义即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学科。如何界定彝族和彝族文化?宏观上来说,二者同为一体,就如物质与精神在一个人身上得到了统一。先有民族实体———彝族,再产生精神状态———彝族文化。正因为有这个民族实体的存在、发展,才有了相应的彝族文化。这里有个产生的时间逻辑关系。但二者从辩证的关系来看,则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彝族的形成,有了自己的民族文化,而民族文化的产生,尤其是属于文化范畴的民族意识、民族性格,又是形成民族的重要标志和内在动力。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现在把彝族文化学定义为:彝族文化学是一门研究彝族及其彝族文化,以揭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为目的的人文社会科学。

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三个概念层次:一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彝族及其文化;二是研究目的或最终指向———提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三是学科类别性质———人文社会科学。第一个概念层次已在前边作了阐述。第二个概念层次与第三个概念层次有着内在联系,研究的目的决定了研究学科的性质。彝族文化学从科学分类上,既属于人文科学,又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类社会的组织与结构、体制与关系、功能与效率、秩序与规范的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社会之有序、高效运作提供知识、理论与管理手段的科学。”“人文科学,则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的精神世界、价值体系与心灵情感为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理解把握存在意义、生命本质、生活目的等终极性问题提供价值理性、知识、思想、理论的科学。”[8]二者同是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只是研究的角度、层次、领域不同而已。人文科学着重于人的本质属性,如 自然 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社会科学则侧重于社会文化的系统,如社会经济系统、社会 政治 系统、社会文化系统,突出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上。彝族文化学属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科学,是人文社会科学。

二、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主要包括学科的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三个方面。

1、科学性

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属于科学的范畴,因而具有科学性的特征。这个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彝族文化学研究是一个对彝族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彝族及其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人们对它的认识有一个简单到复杂,局部到整体的过程,这个认识过程是与彝族及其文化的发展是相对应的。一方面,彝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己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在改造自己本身,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自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思维逻辑也得到了发展,这是彝族作为民族主体对自己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另一方面,彝族作为一个独特的民族,其民族文化不可避免地烙上了自己的民族特色,在彝族各种文化事象上表现出来自己的民族意识、性格、风格,如毕摩经、彝族服饰、民居、歌舞、民间文学等等。因其文化的独特个性,具有自身的研究价值,从而引起国外研究主体的关注、参与、深入研究、认识。这个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外在表现到内在本质的客观认识过程,符合科学的认识规律。两个方面的认识过程决定了彝族及其文化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彝族文化学的学科价值。

其二,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的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前述彝族文化学之“学”,是一种理性认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一门学科是否真正成熟,在社会实践中是否有作用,其理论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有发展演化性是根本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的科学性主要包含两个发展过程,一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识发展过程;二是从理性认识在客观现实中检验丰富、完善的理论发展过程。相对说来当前的彝族文化学研究较多地集中在某些彝族及其文化事象的层面上,热衷于对这些文化事象的搜集、罗列、阐述,虽然一些濒危的文化事象,如毕摩经的抢救、搜集,传统文化生态传承保护是必要的,但庸无讳言,彝族文化学的这种微观研究过热,宏观研究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变,势必影响彝族文化学的整体进程。这种过份注重微观,单一的彝族文化事象的研究,使彝族文化学的独立品性面临边缘化的危机。虽然现今彝族文化研究表面很热闹,但不少彝族文化事象是被当作其他门类学科输送、提供材料的资讯库。一门学科的第一阶段是明确研究对象,然后进行研究对象、材料的搜集、整理、抢救、保护工作。第二阶段是在此基础上挖掘整体文化的深层内涵,探索内在逻辑关系,并进行自身的理论构建,在多学科的交汇与融合中凸显自身的学科特色,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使之成为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独立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讲,彝族文化学要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成熟的学科,其学科的理论性构建仍任重道远,但这是不可忽视的。

其三,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实践性的社会活动。科学性表现在客观性、创造性和实践性三个方面。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是因为它从客观实际出发,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事物的内在发展规律,指导人类的实践活动。这个认识利用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创造性是重要的内在因素。事物是发展变化的,真理也是有相对性的一面,理论来自实践。理论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其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尤显重要。同样,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彝族文化学的发展不能离开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彝族文化学要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以适应、促进彝族及其文化的全面发展、进步,其理论方法的创新是关键。如何创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来的过程是认识升华为理论的过程,去的过程则是理论检查、丰富、发展的过程。彝族文化学现在面临着两个历史性机遇,一是国内现代化和国际全球化的生存大背景;二是新兴学科层出不穷,学术环境、氛围大为改善的学术背景。如何在这两个历史性机遇中,以创新的姿态面对彝族文化学新形势,更新学术理念,调整学术方式,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彝族文化学理论体系,自觉地建立彝族人文传统的文化品格与时代特征的国际彝族文化学,成为彝族文化学研究主体所面临的一大课题。

2、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彝族文化学作为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一门学科,具有较为明显的民族性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科的研究对象

从内容上看,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文化渗透着其自身存在的民族中,而构成民族及其文化的诸要素和它们的各子要素及其历史演化过程本身就属于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范围,诸如彝族的语言、社会生活、风俗习惯、、民族心理、历史、文学、伦理道德等。

(2)学科的理论构成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源于对彝族及其文化的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本身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理论构成的过程,不能离开这个特定的民族性,使研究主体的价值取向渗透着民族性。例如要把彝族毕摩经中的《吾查买查》翻译成不同民族语言的研究文本,其过程由于不同民族语言本身的差异性,作品的原生态性会出现脱落、异化的情况。这是研究对象决定的客观差异性。没有深入民族的精神文化中,先入为主的以主体自居,视研究对象为“原始”、“化石”、“愚昧”的支配之物,然后以先验理论来分解、包装、组合、炮制,这样的学术理论构成必然是空间失败的。只有承认民族性的前提下,改变以往“主———客”关系,虚怀以待,还原客体同样的主体身份,变成“主———主”关系,相互倾听、交流、对话,达到文化的沟通、理解,这样才能真正深入一个民族的精神层次,这样的理论构成才是有生命力的。有些研究者通过学习研究对象的民族语言,以平等、虚心的姿态切入研究领域,他们的研究成果、理论构成也最经得起 历史 的考验。这个过程是双向的。一方面,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这个民族的独特的民族文化精神向研究者渗透;另一方面,这种渗透又通过其研究文本或理论构成表现出来,又因为研究者自身拥有的民族文化精神与研究对象的民族文化精神产生碰撞、融合的良性运动,其理论构成更具有文化 参考 价值。

(3)学科的表达形式

彝族文化学具有的民族特征还表现在其表述的文体形式上。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的构建需要吸纳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科理论和研究方法,吸纳的过程也是民主化的过程,原本属于异民族、异文化的理论、方法,要吸纳、融合到本民族的学科理论中,必须要考虑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审美标准、历史状况,尤其是表述文体,这样才能使外来理论有机地融入本民族的文化体系中。实现理论的民族化、本土化,成为具有彝族文化学特色学科理论。彝族文化学也只有在这种不断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中,实现 科学 理论的本土化、民族化,从而得到 发展 、宏大。

3、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的复合性是历史发展情况和学科发展要求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受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民族文化、不同地理环境的制约影响,形成了研究对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性特点。此外由于彝族文化学本身的发展 规律 要求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研究主体的参与,所以又形成了研究主体的复合性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合性

彝族及其文化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尤其是彝族文化是多种文化因素、文化层面互化和整合的结果。彝族的历史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其经历到的地域有北方草原、黄土高原、青藏高原、云贵高原,接触交往过的民族有早期的华夏族,后期的汉族,还有古羌及其分支民族,如藏族、白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独龙族、拉祜族等;碰撞、融合过的文化圈有草原文化圈、华夏文化圈、中原文化圈、雪域文化圈、山地农耕文化圈、建国前保留着母系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等多层次社会形态。这种由历史性形成的多元文化融合到彝族文化中,使其具有了复合性的特点。从彝族的毕教来看,有着 自然 崇拜、多神崇拜的原始宗教因素,也存有藏传佛教的因子,也融合了汉族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道教的“五行说”、“三界六道”说等等外来文化因素。彝族民居、土司衙门也融合了彝、汉、白族等建筑 艺术 的文化因子。

(2)研究主体的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最早兴起于国内,逐步向国际型学科发展。彝族文化学的产生、发展来自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者、专家共同合力的结果。如早期的杜达尔·特拉格来、安邮德、拉波特、儒贝尔、托雷尔、奥尔良、沙尔雅、享利·科尔迪埃、侏禄维亚等;中期的杨成志、丁文江、高华年、马学良、马长寿、余学良、傅懋?蕖⒘忠??⒎焦?ぁ⒙薰?濉⒘跻⒑骸⑹┭??⒐????⒎朐?康?后期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一批彝族及汉族中青年学者。这些来自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研究主体群一方面给彝族文化学注入了新鲜的文化因子;另一方面他们的学术理念、理论方法使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别开生面,为学科建设提供了极大参考价值,同时推动彝族文化学与国内外学术发展方向、发展潮流进一步融合、接轨,彝族文化学进一步实现了学科国际化的目标,把彝族文化学纳入国内、国际的学科建设平台上,使彝族文化学的发展空间趋于广大。

民主与科学论文第7篇

论文摘要: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是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人文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又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渊源可追溯到彝族毕摩经,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由于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及民族文化学的多方面的展开和深入,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目前,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整体的学科建设,以推进彝族文化学学科的整体进程。相形之下,彝族文化学的微观研究方面成果显著,影响尤大,而彝族文化学宏观方面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研究则稍显不足。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建设关系到整个学科的走向和进程,关系到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色和学科地位。钟敬文先生在论述民俗学学科建设时,曾指出:“民俗学的所谓‘学’的含义,主要就是这种理性的认识”这对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此,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构建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应该是彝族文化学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本文就这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浅见。

一、什么是彝族文化学

谈到彝族文化学,就涉及到了彝族文化学学科的定义问题。那什么是彝族文化学呢?彝族文化学的定义包含了研究对象和范围两个方面的内容。什么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呢?彝族文化学作为狭义的民族学学科,民族学的学科范围界定,对彝族文化学不无启示。一般来说,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在早期占主要地位,把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民族。在1950年代以来学术发展延续性的影响下,人们将民族学定义为“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一般说来,民族学是研究民族的科学。如说得更具体点,民族学是研究现代各民族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民族学是一门研究处在古今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所有人们共同体的历史科学。”[4]第二种观点在进入1990年代以后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认为民族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民族、族群及其文化的认识。“民族学并不是一门专门研究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也不是专门研究民族共同体的科学。” “民族学是世界各民族历史的和现实的生活与文化的一门科学,是一门考察各民族文化,从事于记录和比较的学问。” “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文化,而不仅仅是民族,民族不过是文化的载体之一。因此,民族学研究的对象实际上是文化而非民族。”[7]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可以说,彝族文化学的研究顾名思义即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学科。如何界定彝族和彝族文化?宏观上来说,二者同为一体,就如物质与精神在一个人身上得到了统一。先有民族实体———彝族,再产生精神状态———彝族文化。正因为有这个民族实体的存在、发展,才有了相应的彝族文化。这里有个产生的时间逻辑关系。但二者从辩证的关系来看,则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彝族的形成,有了自己的民族文化,而民族文化的产生,尤其是属于文化范畴的民族意识、民族性格,又是形成民族的重要标志和内在动力。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现在把彝族文化学定义为:彝族文化学是一门研究彝族及其彝族文化,以揭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为目的的人文社会科学。

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三个概念层次:一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彝族及其文化;二是研究目的或最终指向———提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三是学科类别性质———人文社会科学。第一个概念层次已在前边作了阐述。第二个概念层次与第三个概念层次有着内在联系,研究的目的决定了研究学科的性质。彝族文化学从科学分类上,既属于人文科学,又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类社会的组织与结构、体制与关系、功能与效率、秩序与规范的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社会之有序、高效运作提供知识、理论与管理手段的科学。”“人文科学,则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的精神世界、价值体系与心灵情感为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理解把握存在意义、生命本质、生活目的等终极性问题提供价值理性、知识、思想、理论的科学。”[8]二者同是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只是研究的角度、层次、领域不同而已。人文科学着重于人的本质属性,如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社会科学则侧重于社会文化的系统,如社会经济系统、社会政治系统、社会文化系统,突出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上。彝族文化学属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科学,是人文社会科学。

二、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主要包括学科的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三个方面。

1、科学性

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属于科学的范畴,因而具有科学性的特征。这个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彝族文化学研究是一个对彝族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彝族及其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人们对它的认识有一个简单到复杂,局部到整体的过程,这个认识过程是与彝族及其文化的发展是相对应的。一方面,彝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己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在改造自己本身,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自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思维逻辑也得到了发展,这是彝族作为民族主体对自己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另一方面,彝族作为一个独特的民族,其民族文化不可避免地烙上了自己的民族特色,在彝族各种文化事象上表现出来自己的民族意识、性格、风格,如毕摩经、彝族服饰、民居、歌舞、民间文学等等。因其文化的独特个性,具有自身的研究价值,从而引起国外研究主体的关注、参与、深入研究、认识。这个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外在表现到内在本质的客观认识过程,符合科学的认识规律。两个方面的认识过程决定了彝族及其文化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彝族文化学的学科价值。

其二,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的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前述彝族文化学之“学”,是一种理性认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一门学科是否真正成熟,在社会实践中是否有作用,其理论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有发展演化性是根本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的科学性主要包含两个发展过程,一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识发展过程;二是从理性认识在客观现实中检验丰富、完善的理论发展过程。相对说来当前的彝族文化学研究较多地集中在某些彝族及其文化事象的层面上,热衷于对这些文化事象的搜集、罗列、阐述,虽然一些濒危的文化事象,如毕摩经的抢救、搜集,传统文化生态传承保护是必要的,但庸无讳言,彝族文化学的这种微观研究过热,宏观研究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变,势必影响彝族文化学的整体进程。这种过份注重微观,单一的彝族文化事象的研究,使彝族文化学的独立品性面临边缘化的危机。虽然现今彝族文化研究表面很热闹,但不少彝族文化事象是被当作其他门类学科输送、提供材料的资讯库。一门学科的第一阶段是明确研究对象,然后进行研究对象、材料的搜集、整理、抢救、保护工作。第二阶段是在此基础上挖掘整体文化的深层内涵,探索内在逻辑关系,并进行自身的理论构建,在多学科的交汇与融合中凸显自身的学科特色,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使之成为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独立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讲,彝族文化学要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成熟的学科,其学科的理论性构建仍任重道远,但这是不可忽视的。

其三,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实践性的社会活动。科学性表现在客观性、创造性和实践性三个方面。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是因为它从客观实际出发,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事物的内在发展规律,指导人类的实践活动。这个认识利用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创造性是重要的内在因素。事物是发展变化的,真理也是有相对性的一面,理论来自实践。理论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其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尤显重要。同样,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彝族文化学的发展不能离开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彝族文化学要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以适应、促进彝族及其文化的全面发展、进步,其理论方法的创新是关键。如何创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来的过程是认识升华为理论的过程,去的过程则是理论检查、丰富、发展的过程。彝族文化学现在面临着两个历史性机遇,一是国内现代化和国际全球化的生存大背景;二是新兴学科层出不穷,学术环境、氛围大为改善的学术背景。如何在这两个历史性机遇中,以创新的姿态面对彝族文化学新形势,更新学术理念,调整学术方式,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彝族文化学理论体系,自觉地建立彝族人文传统的文化品格与时代特征的国际彝族文化学,成为彝族文化学研究主体所面临的一大课题。

2、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彝族文化学作为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一门学科,具有较为明显的民族性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科的研究对象

从内容上看,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文化渗透着其自身存在的民族中,而构成民族及其文化的诸要素和它们的各子要素及其历史演化过程本身就属于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范围,诸如彝族的语言、社会生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心理、历史、文学、伦理道德等。

(2)学科的理论构成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源于对彝族及其文化的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本身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理论构成的过程,不能离开这个特定的民族性,使研究主体的价值取向渗透着民族性。例如要把彝族毕摩经中的《吾查买查》翻译成不同民族语言的研究文本,其过程由于不同民族语言本身的差异性,作品的原生态性会出现脱落、异化的情况。这是研究对象决定的客观差异性。没有深入民族的精神文化中,先入为主的以主体自居,视研究对象为“原始”、“化石”、“愚昧”的支配之物,然后以先验理论来分解、包装、组合、炮制,这样的学术理论构成必然是空间失败的。只有承认民族性的前提下,改变以往“主———客”关系,虚怀以待,还原客体同样的主体身份,变成“主———主”关系,相互倾听、交流、对话,达到文化的沟通、理解,这样才能真正深入一个民族的精神层次,这样的理论构成才是有生命力的。有些研究者通过学习研究对象的民族语言,以平等、虚心的姿态切入研究领域,他们的研究成果、理论构成也最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个过程是双向的。一方面,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这个民族的独特的民族文化精神向研究者渗透;另一方面,这种渗透又通过其研究文本或理论构成表现出来,又因为研究者自身拥有的民族文化精神与研究对象的民族文化精神产生碰撞、融合的良性运动,其理论构成更具有文化参考价值。

(3)学科的表达形式

彝族文化学具有的民族特征还表现在其表述的文体形式上。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的构建需要吸纳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科理论和研究方法,吸纳的过程也是民主化的过程,原本属于异民族、异文化的理论、方法,要吸纳、融合到本民族的学科理论中,必须要考虑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审美标准、历史状况,尤其是表述文体,这样才能使外来理论有机地融入本民族的文化体系中。实现理论的民族化、本土化,成为具有彝族文化学特色学科理论。彝族文化学也只有在这种不断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中,实现科学理论的本土化、民族化,从而得到发展、宏大。

3、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的复合性是历史发展情况和学科发展要求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受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民族文化、不同地理环境的制约影响,形成了研究对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性特点。此外由于彝族文化学本身的发展规律要求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研究主体的参与,所以又形成了研究主体的复合性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合性

彝族及其文化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尤其是彝族文化是多种文化因素、文化层面互化和整合的结果。彝族的历史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其经历到的地域有北方草原、黄土高原、青藏高原、云贵高原,接触交往过的民族有早期的华夏族,后期的汉族,还有古羌及其分支民族,如藏族、白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独龙族、拉祜族等;碰撞、融合过的文化圈有草原文化圈、华夏文化圈、中原文化圈、雪域文化圈、山地农耕文化圈、建国前保留着母系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等多层次社会形态。这种由历史性形成的多元文化融合到彝族文化中,使其具有了复合性的特点。从彝族的毕教来看,有着自然崇拜、多神崇拜的原始宗教因素,也存有藏传佛教的因子,也融合了汉族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道教的“五行说”、“三界六道”说等等外来文化因素。彝族民居、土司衙门也融合了彝、汉、白族等建筑艺术的文化因子。

(2)研究主体的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最早兴起于国内,逐步向国际型学科发展。彝族文化学的产生、发展来自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者、专家共同合力的结果。如早期的杜达尔·特拉格来、安邮德、拉波特、儒贝尔、托雷尔、奥尔良、沙尔雅、享利·科尔迪埃、侏禄维亚等;中期的杨成志、丁文江、高华年、马学良、马长寿、余学良、傅懋勣、林耀华、方国瑜、罗国义、刘尧汉、施学生、果吉宁哈、冯元慰等;后期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一批彝族及汉族中青年学者。这些来自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研究主体群一方面给彝族文化学注入了新鲜的文化因子;另一方面他们的学术理念、理论方法使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别开生面,为学科建设提供了极大参考价值,同时推动彝族文化学与国内外学术发展方向、发展潮流进一步融合、接轨,彝族文化学进一步实现了学科国际化的目标,把彝族文化学纳入国内、国际的学科建设平台上,使彝族文化学的发展空间趋于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