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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兼职履职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6:33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员作用,建立完善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配备。

第三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各单位上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实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和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双重领导管理。

(一)业务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按照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实施管理;每月按照纪检监察业务考核指标对其进行量化考核。

(二)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对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考勤,督促其参加学习和各类活动;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中的情况。

第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及时调整确定兼职纪检监察员。

第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征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兼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

第八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必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本部门一把手及职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种文件、制度等;

(四)对行政许可、执法办案、暂扣、罚没物资等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所在部门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反映;

(六)协助局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部门职工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七)完成局纪检监察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兼职纪检监察员主要对所在单位以下工作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执行县局党委、局纪委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领导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对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以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等工作,落实各项廉政制度。监督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思想防线。

第十一条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及8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纪检监察部门安排,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参加县局作风纪律督查、执法监察工作和明察暗访活动,参加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落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五章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必须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各项决策和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要对所在单位财务支出、案件处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落实定期走访制度,每季通过走访辖区内相对人,了解执法、服务、作风、廉政等情况,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参与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学习、调查、走访、述职述廉等相关活动。并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中的情况。

第十九条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兼职纪检监察员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并做好跟踪督察。对不按时限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督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撤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一)所在单位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执法办案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在单位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隐瞒不报的;

(三)泄漏工作秘密的;

(四)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五)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的;

(六)对纪检监察部门布置的工作落实不力的。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党委根据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表现,在提拨使用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营造尽责履职、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保障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第2篇

兼职委员作用的几点思考

我区人大常委会自1983年成立以来,围绕加强常委会建设,发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特别是兼职委员的作用,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7人,其中兼职委员8人,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比例为47。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特别是兼职委员的作用,对于加强区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里,根据数年的学结,试就发挥区级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的作用,浅谈一点看法。一、兼职委员作用难发挥的现状及原因

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这就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每一位组成人员的民利;正确地集中每一位组成人员的意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区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兼职委员是“代表中的代表”,其行为取向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直接关系到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在实践中,他们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委员”、“挂名委员”、“哑巴委员”等称谓是否准确,而兼职委员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部分兼职委员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调查研究少,有的甚至不搞会前调查;会议议题审议发言少,个别甚至连续多次会议一言不发,默默无闻;审议发言一针见血的少,有的泛泛而谈应付差事;会议表决有的随大流,别人赞成他赞成;有的不按时出席会议,个别的缺席次数较多。如此等等,对保证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提高常委会的权威带来了负面影响。

区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在履行职责中作用发挥不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认真剖析,大致有三:

(一)认识上存在偏差。

就人大常委会会议而言,一是有的会议议题平淡,缺少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话题;二是监督乏力,会议除了听报告就是按表决器,不敢于和不善于运用各种法定的刚性的手段行使监督职能;三是对发挥兼职委员的作用不够重视。

就兼职委员自身而言,一是要“名”不要“责”,有的把委员职务当荣誉,选举时,个个争当委员,热情似火,当选了委员,又自甘“陪衬”,热情渐退,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不敢于和不善于监督。有的自觉不自觉地把参加人大会议等同于政府工作及部门工作会议,认为发不发言无所谓。有的还认为,审议发言“轻描淡写”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真枪实弹”又怕伤了和气,耽心今后别人给“小鞋穿”,听之任之,不愿发言。有的认为人大工作毕竟是兼职工作,何必较真去得罪人,还是“多栽花,少栽刺好”,成绩是夸夸其谈,问题是“蜻蜓点水”,报喜不报忧。有的即使发言也只是就本单位、企业工作困难问题,讲些看法,提些意见。有的不注重看有关单位的书面报告,发言针对性不强,或重述别人的报告内容,或东扯西拉,漫无边际。真正有理、有利、有节的审议发言,犹如凤毛麟角,非常少见。

(二)条件上受到制约。

从外部条件看,有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对兼职委员的苦衷了解不多,关心不够;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没有及时通报;讨论人事任免前未提前通气;决定重大事项也未提前征求意见;常委会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也很少让兼职委员参加;确定会议听取的工作报告和被提请任免人员的书面介绍材料,只是参加会议时才能看到,来不及调查研究,分析思考;而且审议议题的时间安排偏紧,兼职委员缺少审议发言的时间和机会。

从兼职委员的自身工作条件看,由于他们多半是某一个方面的代表人物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本职工作繁忙,常常无遐顾及执行委员职务,抽不出多少时间搞调查研究,有的连常委会、人代会也要请假。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委员,在监督”一府两院“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瞻前顾后,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致使监督时软弱无力,甚至错位。再加上他们的工资、奖金都由所在单位发放,有的认为参加常委会会议是作贡献,耽心搞人大工作多了,影响本职工作,怕不好向本单位干部、职工交待。

(三)素质上还不适应

一是责任观念淡薄。部分兼职委员来自于机关企业单位,他们搞本职工作大都是行家里手,但对有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对全局工作不够了解,对人大工作感到生疏,缺乏参加的热情。议政能力差、代表观念、责任观念、法律观念不强,误认为常委会委员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经常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闻不问,觉得自己问了说了也没用,老好人思想严重,在工作中只愿当观众,不想当“演员”,更有甚者,把法律赋予委员的优越条件和权利当作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为自己事业“锦上添花”,对委员职责和作用的认识,还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

二是会风松驰。部分兼职委员在会议期间仿佛“人在曹营心在汉”,心有旁骛,不时接打电话、抽烟、聊天等等,好像会议与已无关,随意进出会场,有时形成会场主席台上整整齐齐,会场主席台下稀稀拉拉,导致会场散乱,会风不浓。

二、发挥兼职委员作用的几点对策

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兼职委员的作用,是加强区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适应新时期赋予人大常委会繁重的历史任务的要求。笔者认为,其主要途径是: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兼职委员的素质是决定监督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大常委会应把兼职委员的学习提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定期组织他们学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学习政治、法律法规,熟悉掌握从事人大工作所必备的知识。通过学习,使兼职委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权有更深刻的理解;对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和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有更清晰的认识;对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有更明确的了解。从而端正思想,规范行为,树立人大意识、角色意识和宗旨意识,正确处理好本职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做到“双职工作 两不误,两副担子一起挑”,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立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主动地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成为受人大代表之托,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忠实使者,向代表和选民交一份好的答卷。

(二)创造条件,履行职责。(1)及时向兼职委员通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审议意见和群众办理反馈情况、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组织兼职委员参加视察和执法检查。(3)常委会会前,除了提前一个月通知之外,还要拟出调查内容、要求,指导和帮助他们作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审议会议议题准备充分的材料,掌握可靠的、详实的、有说服力的依据。兼职委员的审议发言要切忌“三言”,即“空言、套言、讷言”,正确把握发言的三个原则,一要“唯法”,用法律来衡量是非,依法律为尺度来鉴别工作得失;二要“唯实”,务求评价求实,批评切实,建议务实,内容翔实;三要“唯民”,作为兼职委员更应该体现“三个代表”精神,依法履职,为民办事。(4)对即将提交常委会讨论表决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要提前通气,对拟定会议听取、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被提请任免人员的书面介绍材料要提前及时送达,给他们开展调查研究、决定表决意向留有必要的时间。(5)常委会会议时间安排不宜过紧,要让兼职委员都有机会发言。会议主持人应鼓励兼职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6)定期、不定期走访兼职委员,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履行职责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机制,奖惩分明。一方面要规范兼职委员的履职行为,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兼职委员定期述职和接受代表评议等制度,使他们接受代表的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同时,要积极探索对兼职委员的奖惩机制,既要考虑他们的实际,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兼职委员违反职责的,要追究其在人大内部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置兼职工作于一个有压力、有动力的环境之下。同时,要严把兼职委员的源头关和入口关,通过采取介绍候选人实际情况及施政纲领、候选人参加公开演讲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他们,认识他们,真正把有经验、有文化、有能力、有热情、懂业务、懂法律并忠实于人民利益的人选到兼职委员岗位上来。我区人大常委会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还需加大落实力度。可采取民主式的末位淘汰制,在常委会上进行电子表决,留住“实名”委员,淘汰“虚名”委员。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第3篇

一、海安开展法人履职评估工作情况

(一)开展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的动因

1、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存在盲区。海安县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从2008年2月份开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主要是针对各区镇、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部门(区镇)职能的执行情况。并未涵盖到绝大部分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情况。

2、事业单位管理缺乏有效载体。目前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主要工作集中在设立审批阶段,后续管理措施相对薄弱。不少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后,拿到法人证书就万事大吉,该变动的登记事项不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事业单位实际运行的状况更是难以掌握,少数单位不能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正常开展工作,单位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仅靠年检报告根本不能准确了解情况。因此,机构编制部门迫切需要一个有效载体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3、惩处措施没有威慑力。虽然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手段有“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方式,但在实际中动真碰硬执行起来有难度,加之缺乏有力的措施保障,更使处罚工作流于形式。

(二)开展履职评估的基本做法

1、确定评估对象和内容。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评估对象,涵盖各种不同单位类别和经费管理类型的事业单位,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与民生休戚相关。为引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海安县着重从按职能职责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遵守事业单位法人相关规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实施履职评估的操作流程。一是宣传发动。将《实施方案》和评估通知及时发给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二是单位自评。事业单位接到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准备好各类文件资料并形成自评报告。三是召开进点会。与会人员包括:评估组工作人员,举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无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均应参加。会上先由评估组负责人作动员讲话并通报履职评估实施方案,再由被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履职自评报告。四是广泛收集情况。开展履职测评。评估会议结束后,被评估单位与会人员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测评表》,表格当场收回;对主管部门领导、单位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服务对象代表进行个别座谈;发放《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调查问卷》,了解各方面情况;查阅相关台账资料。五是形成报告并反馈。认真分析履职评估情况,形成事业单位法人评估报告。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评估结果的运用。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被评估单位履职等次,并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机构编制调整,直至撤销法人登记。

二、履职评估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开展的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强了事业单位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履职评估,对事业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引导事业单位自觉增强法治理念和履职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履职、高效服务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检验了事业单位是否有机整合了内部资源,是否最大程度激发了各要素的创造活力,是否有效产生了单位的综合效能,为科学调整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切实管住、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开展履职评估,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现象。一些单位减少了办事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企业、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同时,因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业务性强,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面临着突出问题:

(一)少数事业单位无法依法运行。主管部门的牵制使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主管部门长期习惯将下属事业单位按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担心事业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控制权,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依附于主管部门,人、财、物不独立,根本不具备成为法人的资格;虽然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深入到各个阶层,但是一些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靠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开展工作的不正常现象,造成这些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走向社会化的意识十分淡薄;个别法人单位无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无视机构编制部门界定的职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见利就上,无利就让,不能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有的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职能逐渐萎缩,长期“有岗无为”,不能发挥作用。

(二)兼职现象影响履职。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机构编制及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能的能力较低。对机构编制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准备,应付了事,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在评估工作中我们还发现,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兼职范围广,兼职时间长,兼职人数多,而且这种发展趋势还有继续蔓延扩大之势。一些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员兼任,有的由举办单位领导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个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者由于工作多、精力有限,不可能全身心扑在事业上,这样势必会不能正常履职,影响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评估主体过于单一。当前履职评估工作,考虑到起步阶段工作难度较大,故对自身力量倚重较多,其他力量在评估工作中总体而言分量不足、权重偏低。此举固然有利于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但长此以往,将导致举办单位、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目标。

(四)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我们发现:不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是参评的社会方方面面代表,均对所评估的事业单位了解不多,特别是对一些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方面的业务性较强的问题,更是一头雾水。尽管我们采取了提供自评报告、详细介绍情况等办法,但凭印象打分、凭感觉打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评估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精简指标体系,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评估结果运用范围有限。目前我们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形式还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运用范围很有限。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三、提升履职评估效果的对策措施

(一)积极宣传,增强对评估工作的重视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同时要积极向主要领导汇报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争取领导重视,把评估结果纳入事业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做到开会不忘讨论、下基层不忘检查、平时不忘过问,使部门负责人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思想上时刻绷紧职能履行这根弦,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关注职能履行工作。

(二)科学设置,提升评估工作准确性。一是注重评估内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单纯的机构编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科学设置指标,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规定职能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履行职能的绩效和社会满意度。通过目标明确的评估内容,引导事业单位增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二是注重评估过程的连贯性。要注意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特别要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全面掌握相关情况。评估工作不仅要通过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职情况,而且要通过年终综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履职绩效。日常评估重在平时表现,并逐渐积累形成整体印象,为年底评估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年度评估走过场的可能,更准确地评估法人履职情况。三是注重评估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型的评估对象的评价,指标应不同对待。在这个前提下,评价指标要细分为“个性指标”和“共同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和职责,设置一些详细的指标,每项指标应有具体和详细的说明,以增强参评人员对评估指标的理解度。

(三)加强联动,拓宽评估工作渠道。实施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评估,必须坚持多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由编办牵头、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出实效,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信息,健全工作网络,整合相关资源,合理调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水平。一是多层面邀请人员参加评估。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不应局限于被评估单位内部,应扩大到其管理或服务对象和关联单位,听取了解相关单位及群众的反应和评价,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从各个层面反映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和社会反响,增强评估的真实性和说服力。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机制。为畅通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要建立健全“简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机制,扩大“12310”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的知晓面,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及舆论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职工作始终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行使。特别是推行政务公开活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构建履职评估工作信息网络。从党政群机关和社会各界热心关注机构编制工作的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特约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视情况续聘。对监督员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实绩较为明显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及时予以解聘。

(四)固本强基,提升评估工作水平。一方面,加强履职评估队伍建设。要把那些事业心强、有责任感和进取精神的同志,选拔到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上来。通过学习交流和考试,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考核和奖罚。另一方面,增强评估对象依法履职能力。开展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精选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通过学习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市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的管理水平。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第4篇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和同学:大家好!因为人代会、政协会召开在即,工作任务比较繁重。昨天晚上,我浓缩整理了这篇论文,形成了我手中这份书面提纲,为了节约大家的时间,也为了讲述清楚一些,我就照本宣科了。我论

文题目是:关于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作用的思考。这是我在人大工作的一点学习体会,仅供参考。我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作用难发挥的现状及原因

宪法规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代替其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从人大代表中选举出来。可以说是“代表中的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又分为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兼职委员既要从事本职工作,又要从事人大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会会议表决重大事项,必须是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到会,才能开会,否则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不能参加会议,说明直接放弃了人民赋予的权力。所以说,兼职委员能否到会,其行为取向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直接关系到权力机关的权威性。而兼职委员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议委员”、“挂名委员”、“哑巴委员”。部分兼职委员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调查研究少,有的甚至不搞会前调查;会议议题审议发言少,个别甚至连续多次会议一言不发,默默无闻;审议发言一针见血的少,泛泛而谈应付差事的多;会议表决有的随大流,别人怎样他怎样;有的不按时出席会议,个别的缺席次数较多,如此等等,对保证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提高常委会的权威带来了负面影响。以上讲的是兼职委员作用难发挥的现状。

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作用发挥不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认真剖析,我认为,大致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兼职委员要“名誉”不要“职责”,把委员职务当荣誉,选举时,个个争当委员,热情似火,当选了委员,又自甘“陪衬”,热情渐退。有的自觉不自觉地把参加人大会议等同于政府工作及部门工作会议,认为发不发言无所谓。有的还认为,审议发言“轻描淡写”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真枪实弹”又怕伤了和气,耽心今后别人给“小鞋穿”,听之任之,不愿发言。有的认为人大工作毕竟是兼职工作,何必较真去得罪人,还是“多栽花,少栽刺好”,谈成绩是“夸夸其谈”,讲问题是“蜻蜓点水”,报喜不报忧。有的即使发言,也只是就本单位、本企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讲些看法,提些意见。有的不注重看有关单位的书面报告,发言针对性不强,或重述别人的报告内容,或东扯西拉,漫无边际。真正有理、有利、有节的审议发言,犹如凤毛麟角,非常少见。

第二个原因是:条件上受到制约。兼职委员多半是某一个方面的代表人物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本职工作繁忙,常常无遐顾及执行人大委员职务,抽不出多少时间搞调查研究,有的连出席人大常委会、人代会也要请假。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委员,在监督”一府两院“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瞻前顾后,避重就轻,更不会披露曝光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以免“引火烧身”,给自己惹上麻烦,致使监督软弱无力,甚至错位。再加上他们的工资、奖金都由所在单位发放,有的认为参加常委会会议是作贡献,耽心搞人大工作多了,影响本职工作。

第三个原因是:素质上还不适应。兼职委员搞本职工作大都是行家里手,但对人大工作比较生疏,代表观念、责任观念、法律观念不强,议政能力较弱。误认为常委会委员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用不着学习法律法规和人大基础知识,经常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闻不问,觉得自己问了说了也没用,老好人思想严重,在工作中只愿当观众,不想当“演员”。对人大委员职责和作用的认识,还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

以上讲的是兼职委员作用难发挥的现状及原因,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二、发挥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作用的几点对策

我认为,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的作用,应采取以下对策:

对策之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要定期组织兼职委员学习政治、学习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从事人大工作所必备的知识,增强兼职委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权有更深刻的理解;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有更清晰的认识;对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有更明确的了解。从而端正思想,规范行为,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真正成为受人大代表之托,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忠实使者。

对策之二:创造条件,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为兼职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经常组织兼职委员参加人大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及时向他们通报人大的工作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走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履行职责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策之三:完善机制,奖惩分明。要建立和完善兼职委员定期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和接受代表评议等制度,积极探索“能者上,庸者下”的奖惩机制,使他们的工作既有压力,又有动力。对不能履行职权的兼职委员,可劝其辞职,留住“实名”委员,淘汰“虚名”委员。同时,要严把兼职委员的入口关,真正把有能力、懂法律、敢监督、为人民的人选到兼职委员岗位上来。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三)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有关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四)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二)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三)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章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关于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汇报;(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五)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重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三)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四)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条所列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监督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成员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控,对重大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监事会备案。公司有关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上报前应与监事会共同会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九条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三条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考核评价优秀的,或在维护国有资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第6篇

我非常热爱人大代表这个职务,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活动的关系,不管学校工作多忙,凡是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活动,我都积极参加。学校办公室设有主任、秘书,但是与代表活动有关的事情我都亲自动手。我的办公室订有《中国人大》、《人民之声》、《人民代表报》等报刊杂志,书架上有各种法律法规书籍。我在电脑上建立了人大代表网页,每天早晨上班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上网浏览人大及代表工作信息。每次代表活动前,我都针对活动内容,自己动手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活动结束后,将会议报告、决议、决定、领导讲话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在此基础上,我经常结合自己参加代表活动的体会,撰写文章,研究代表履职工作,宣传人大代表的作用和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几年来,我共写出调研报告18篇,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文章12篇。我撰写的文章大体上分以下几个方面:

在党的中心工作上“做文章”

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新时期的代表活动只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去开展,才会收到好的效果。

1998年1月,吉林市委提出了实现跨世纪发展五年规划。当时,全市经济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与之不相称的是一部分市民文明素质较低:在公共场合乱扔乱吐,邻里打架斗殴、居民楼空中抛物等现象时有发生。1997年国庆节期间,摆放在江城广场的200盆鲜花一夜之间不翼而飞。这些给了我不小的触动。我想:吉林市要得到长足发展,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良好的社会环境亟需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于是,我在吉林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开展评选万名文明市民活动的建议,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这项活动在吉林市连续开展了5年,不仅提高了市民的整体素质,也创造了和谐文明的氛围,改变了城市的面貌。

2004年10月,我以人大代表的视角,将吉林市开展评选万名文明市民活动的经过和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撰写2篇文章,先后在《人民代表报》、《检察日报》上发表,展示了人大代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促进了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其中:“唤起民众千百万”分别荣获了《人民代表报》纪念人大制度建立50周年“亲历人大”征文奖和吉林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奖”。

在群众关注的热点上“做文章”

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忠实的代言人。要做好代表工作,就要经常深入群众之中,了解他们关注的热点,反映他们的要求和呼声。

近些年来,国家互联网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人们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便捷信息传递、丰富的娱乐内容的同时,出现了网婚、网恋、,甚至利用互联网进行、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那些开设在校园周边的网吧常常使一些青少年沉迷其中,夜不归宿,荒废学业,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引起了广大家长和教师的关注和担忧。作为一名工作在教育一线的人大代表,我感到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2006年1月,我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文章,先后在《吉林人大》杂志上发表了“青少年与网络:让人欢喜让人忧”、“未成年人犯罪――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2篇文章,对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网络聊天、游戏、婚恋、等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刻地分析,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了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尤其是给青少年带来的严重危害,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努力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管理互联网;要规范网络建设,提升内容品味;要整顿治理网吧,加大监管力度;要教育青少年网友,把握正确方向等。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各级政府对互联网建设和青少年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教师的好评。

在提高代表、委员履职水平上“做文章”

人们习惯把编制、人事工资关系不在人大常委会的委员称为“兼职委员”。目前,在县、区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兼职委员约占60-70%。由此可见,充分发挥兼职委员作用,对于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2005年2月,我结合自己几年来履行代表职责的实践,撰写了“坚持做到‘三要’,当好‘兼职委员’”的文章,在《吉林人大》2005年第2期上发表。我的体会是,要当好兼职委员,应做到“三要”,即:一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委员职责的关系,按时出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检查等活动。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保证出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二要在会前做好准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情况和群众的要求;认真阅读会议报告、汇报等文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和归纳,写出发言提纲。三要做好会议发言。要紧扣主题,态度鲜明;肯定工作要全面、客观、公正,一分为二;分析问题要有深度,建议要有可操作性。

2007年4月14日,我在《人民代表报》发表了“不负重托,履职尽责”的文章,介绍了自己当代表的做法和体会:做“监督员”,支持政府开展工作;做“服务员”,为群众办实事;做“宣传员”,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文章发表后,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人大代表、委员的来信来电,就履行好代表、委员职责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有的还成了好朋友。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