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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询申请书(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5:25
档案查询申请书

档案查询申请书第1篇

据西峡县检察院检察长路t介绍,为方便申请人,该院推出了行贿档案查询咨询和预s制度。

首先,在检察院大厅与预防局门口设立行贿档案查询告知牌,将查询需要准备的资料、查询受理范围及咨询电话、手机号码、QQ号码、电子邮件号码以及微信号码予以公示。

其次,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对于初次申请查询的单位、个人将QQ号码、微信号码等进行告知,并开通微信受理通道,将二维码制成图片放置在查询窗口位置,提醒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用手机扫描微信二维码。

“办事群众通过微信平台可以第一时间接收到最新的查询信息,从而确保群众有备而来。”该院预防局局长贾永锋介绍。

西峡县检察院还打破原来3天内给答复模式,建立“当天申请―当即审核―当即查询―当场书面告知查询结果”的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确保10分钟之内办理完毕。

对于赶时间而忘了某样材料的查询者,则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先向领导汇报情况后,再让该查询者提供电子资料,同时出具告知函,事后让查询人把相关纸质材料补齐。

对于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急需查询的,为其开辟“绿色通道”。

“‘老客户’的一致点赞,缘于我院的‘申请查询企业资料备案’制度!” 该院主管预防工作的党组成员朱新民如是说。

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量急剧增加的情况,西峡县检察院尝试建立“申请查询企业资料备案” 制度。此制度实施后,首次申请查询人提供业务介绍信、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预防局对其核对一致后,建立“一企业一档案一编号”,将申请查询企业的信息输入档案库进行存档,并进行编号。备案后,企业再申请查询的,只需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填写企业编号,不需要重复提供复印件,检察官即可对照编号进行审核查询。

据悉,该院还建立专人专岗负责对贿赂犯罪信息进行录入制度,确保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档案查询申请书第2篇

目前,针对已经公开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已经授权公告的欧洲发明专利,通过欧洲专利局(EPO)的官方登记簿“European Patent Register”进行网上电子档案查询,可以查到申请人/人和欧洲专利局之间几乎所有的通讯文件往来。而针对已经公开的德国发明专利申请、已经授权公告的德国发明专利、已经注册公告的德国实用新型,通过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官方登记簿“DPMAregister”目前仅能查询到相关的著录信息、法律状态、基本程序步骤等,而不能网上查询到申请人/人和德国专利商标局之间具体的通讯文件往来。

因此,2014年1月7日起对德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程序的网上电子档案查询的开放,将极大方便对德国专利商标局前相关程序中的具体文件的查阅。和欧洲专利局一样,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供的这一网上电子档案查询服务是免费的。2013年10月19日的《德国专利法以及其他工业产权法修正案》为引入这一新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此次局长通知,前期可以网上电子查询的档案组成部分包括:

(1)所有自2013年1月21日起被提起过档案查询请求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

(2)所有自2013年1月21日起被公开的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已注册的实用新型。

(3)所有自2013年1月21日起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并且已经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

后期,德国专利商标局还将逐步扩大可以网上电子查询的档案。

发明专利档案中可以查询的文件包括:

(1)包括发明专利授权申请表在内的申请材料

(2)发明人的指定

(3)含检索或实质审查请求的提交文件

(4)告知检索或实质审查请求有效的通知

(5)检索报告

(6)著录信息通知

(7)审查意见通知书

(8)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新提交的材料

(9)审查程序中的听证笔录

(10)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裁定

(11)申诉

(12)授权裁定

(13)异议

(14)异议程序中参与者的书面陈述

(15)异议程序中的听证笔录

(16)异议程序中发明专利部门的裁定

(17)限制授权范围和撤销

实用新型档案中可以查询的文件包括:

(1)申请材料

(2)告知检索请求有效的通知

(3)检索报告

(4)著录信息通知

(5)驳回申请的裁定

(6)删除请求(不含附件)

(7)关于删除程序标的的裁定

档案查询申请书第3篇

一、用户管理

(一)征信前置系统用户是否为我行正式工作人员;

(二)征信前置系统有效用户对应人员是否已离职、离岗或长期不使用;

(三)是否存在查询员用户、复核员用户实际由同一人操作使用现象;

(四)查询员用户是否存在非业务原因所致的频繁加班现象;

(五)查询员用户是否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机构人员存在异常往来情况;

(六)查询员用户是否将用户交由第三方驻点人员使用

(七)用户管理行为(包括用户申请、停用、调整、密码重置)都已通过系统记载,是否有相应的审批记录档案可进行追溯。

二、密码设置

(一)征信前置系统用户密码是否设置为简单的通用密码;

(二)征信前置系统用户是否将账号密码告诉他人使用。

三、征信查询

(一)征信查询业务背景的真实性;

(二)征信查询是否已取得信用主体授权,并按照规定留存信用主体证件复印件;

(三)征信查询是否由我行正式工作人员落实面核面签手续,并按照规定留存面核面签影象资料,是否存在由房地产开发商代替客户签署征信查询授权书或收集客户征信查询授权书转交我行工作人员的情况;

(四)征信查询业务的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将征信查询结果用于房地产开发商筛选客户或向第三方机构提供本行征信查询结果的情况。

(五)对以下征信查询监测重点应逐笔进行现场核实:

1.所查询信息主体为本行拒贷客户或与本行未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

2.业务查询量增长异常(高于日常查询水平);

3.异地客户查询;

4.非工作时段征信查询。

四、档案管理

(一)是否按照制度规定按月对征信业务档案及管理档案归档装订:

1.征信业务档案(含拒贷查询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申请书(原件)、信息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息主体书面授权文件(原件)、信息主体书面授权面签影像资料、征信异议申请资料等。

2.征信管理档案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创建(变更)申请审批表》、《征信查询前置系统用户申请(变更)审批表》。

(二)征信查询记录是否与征信业务档案一一对应。

五、工作要求

档案查询申请书第4篇

关键词: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

1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是科技服务部门为开展科技业务工作而建立的,目的是实现科技业务从网上申报、推荐、审批立项、合同签订、项目管理及验收、资料归档等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并与上级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从而提升业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实现科技业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科技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不仅提高科技业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处理能力,还极大地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资源共享,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供高质量的档案信息服务。

2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目标要求

信息化管理主要目标要求是达到覆盖整个科技项目档案的管理业务流程,并提供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和业务交互的接口,主要体现以下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两方面:

2.1 功能指标

1、项目申请管理:项目申请填写,提交项目申请,管理项目申请,个性化项目申请查询/统计。

2、项目评审:项目申请内部初评,项目申请初筛与,专家网上评审,线下评审意见代录,评审数据查询/统计。

3、在研项目管理:内部项目批准,个性化项目查询/统计,项目跟踪管理,项目网志。

4、经费管理:管理项目经费,经费查询,经费划拨。

5、系统管理:申报企业信息管理,推荐单位管理,人员职能与权限管理,专家库管理,信息,通知与信息订阅,数据备份/恢复。

6、监察管理:监察数据发送流程,实现与市监察系统数据实时对接。

7、 采用MVC 开发模式,基于组件开发技术。

8、支持“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两种系统登陆方式,支持数据加密传输。

9、实现与短信息和邮件平台无缝集成。

10、支持可扩展、可定制架构,支持表单定制、流程定制、报表定制,开发配置工具,实现各类系统可配置。

2.2 性能指标

1、负载能力:典型使用模式下,支持同时在线用户数≥1,000;

用户响应时间:除项目申请初筛与、各查询/统计/报表生成相关页面外,在典型硬件配置和网络环境下,各页面平均用户响应时间≤3s,最大不超过5s;

2、申请书数据抽取:在典型硬件配置和网络环境下,处理吞吐量≥2,000 份/每天。

3、 可靠性指标

平均无故障时间(间断运行方式)≥3 个月

平均无故障时间(24*7 方式运行)≥1 个月

3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及措施

(一)针对科技业务管理的流程及规范作调整,增加科技创新项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专利相关业务申报等流程,以及实现省市申报单位和人员信息的数据共享,进行基础平台用户管理子系统、专家子系统等的升级改造。

(二)按照科技项目档案管理要求,针对申报书、合同书、验收书、变更书等表格和材料格式进行再配置修改,开发科技业务综合档案管理系统未纳入的科技创新项目等申报表格。

(三)依据科技管理的需求改进处理流程。

(四)根据部门需求完善科技项目统计和分析系统,实现业务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

(五)改进科技管理基础平台以适应针对科技业务事项的单级和多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协同处理,建立适合的状态通信机制,实现可配置的业务流转控制。

(六)建立相应用户控制机制和程序实现用户的数据共享。

(七)开发监察数据交换软件,根据实际修改监察数据发送流程,实现业务监察的实时性。

4 科技业务综合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社会效益

(一)提高科技业务综合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用查找、浏览、筛选命令显示出所需项目档案信息,利用档案库数据自行生成各类报表,节省大量手工操作填表时间。

(二)提高科技项目档案的利用率,进行档案的查询,可以按业务类型、业务名称、申报专题、技术领域、推荐单位、年度等任意条件查询相关科技项目档案;科技项目基本情况的统计和查询,档案输出,可以输出单个档案、全体档案、各类档案名册等。省去了调卷、阅卷、摘抄材料等工序,为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节省了大量时间。

(三)延长科技项目档案材料的寿命。以计算机查询为主,从而使原始档案材料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减少了因重复调档、阅档、摘抄等工作所造成档案的磨损,有效地延长了科技项目档案的寿命。

档案查询申请书第5篇

收 集

林权档案可分为静态档案和动态档案。静态档案指林权登记申请表、受理表、公示表、宗地地形图等,这些档案被收集以后内容已固定,不再增加了。动态档案指综合档案中的文书档案、影像资料及林业要素市场中的林权流转资料、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等,这些档案随着时间推移还需不断更新。为了统一林权档案的标准。遂川县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受理表、公示表等表格均由县林改办统一印制分发至各乡镇场,外业勘界结束,各类表格填写完整,经县林改办验收合格后,再由档案管理员登记入库。综合档案由文书平时注意收集,每隔一定时间整理一次。林业要素市场内设各中心的档案由各中心收集整理,年终统一归档。

整 理

档案入库后需进行分类、整理。遂川县的林权档案主要分以下两类,一是宗地档案,内容包括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公示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责任山承包合同书,权源依据、宗地地形图(蓝图)、身份证复印件、各类证明:二是综合档案,内容包括省、市、县有关林权登记文件、方案,乡、村、组林改方案,县林改办文书资料,林改简报,林权登记台账,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校对表及有关统计报表、计算机数据资料,影像、图片资料,林业要素市场各中心办档案。

宗地档案中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权源依据、身份证复印件、各类证明等材料统一存入以户为单位的林权档案袋中。林权登记公示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责任山承包合同书以村或组为单位装入林权档案袋中。综合档案按照一般文书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林权档案分类整理好后放置到档案密集架上。为便于管理,对档案密集架进行排序编号,制作乡镇村组卡片标贴在密集架上。一般情况下,一列密集架为一个乡(镇)的档案,一个档案箱为一个村的档案,其中专门存放宗地档案中分户装袋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权源依据、责任承包合同书。组与组之间的档案用贴有组别卡片的塑料垫板隔开。宗地档案中的林权登记公示表、林权登记受理申请登记表专门安排一列存放。综合档案根据其资料多少安排数列密集架,不同性质的资料如文书档案、音像资料、今后的林业要素市场资料等分别存放于一个档案箱。林权档案卡片内容为林权档案名称、数量、建档时间、建档人。同时,还根据各乡镇场及综合档案的排列顺序,制作林权档案分布查询图,张贴在档案室的醒目位置,方便查询。

保 管

一是高起点、高标准完善设备设施。建立标准化档案管理机房,购置高性能的微机、专用打印机、扫描仪及移动数据备份存储设备;参照国家档案库房建设标准,建立了具备防火、防潮、防盗功能的林权档案室,配置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直列式手动档案密集架。

二是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机构。遂川县成立了专门的林权档案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林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室管理工作。同时制定了《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房值班制度》、《遂川县林权档案管理办法》、《遂川县林权档案库房管理办法》等,确保了计算机房及设备正常有序工作,保证了林权档案的安全、整洁,延长了档案使用寿命;制定了《林权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明确林权档案管理员基本职责。

利 用

档案利用依靠手工和电子查询来完成。手工查询通过纸质档案目录进行,由于对林权档案进行了分类整理,此种方法速度也较快。遂川县共建立了两个电子查询系统:

档案查询申请书第6篇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行为;廉洁准入

近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预防贿赂犯罪的重要创举得到迅速发展,已经在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和市场准入管理,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极大认可,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品牌业务。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把握,采取得力措施把这项工作不断完善起来。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开始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面向社会受理查询,经过三年的探索,在2009年取消了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2011年7月,高检院正式成立行贿档案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11月实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查询的权限也由市一级院下放到基层院,查询数量呈几何级数上升。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向社会提供查询68万余次。2012年截止到10月份,黄埔区检察院共接受查询申请1523次,发现行贿犯罪记录2人次。今年查询总数是去年查询总数的49倍,其中广东火电物资供应公司、区水务局等单位在黄埔区检察院预防部门的推广及建议下,在工程建设及采购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进行廉洁准入管理,向黄埔区检察院提交批量查询申请,占2012年度查询总量的93%。

目前,所使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里面的数据仍以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构成行贿罪的录入为主,在2012年初,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做好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的通知,要求将1997年以来的行贿犯罪、受贿犯罪、受贿行为、行贿行为信息录入系统,目前各基层院正着手补录。但由于人手有限,各基层院补录进度并不理想,一定影响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运用。该系统还有利用自身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但基层院目前可用数据只局限于本级院,数据的实用性和代表性并不强,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功能的利用率并不高。

二、运作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一)行贿犯罪档案录入阶段

1、可供录入信息资料不全

(1)行贿受贿行为信息不全。目前,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的是以法院判决内容为主的信息。构成行贿受贿犯罪信息收集录入较为方便、齐全。而行贿受贿行为档案的信息录入,除了检察机关作撤案或不处理的,还有一部分行贿行为是在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行贿行为。而在判决书中,对这类行贿行为人多数会以“另案处理”一带而过,难以全面掌握,如果要录入相关信息,将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去翻看案卷。

(2)法律文书的信息与查询系统录入内容有差距。不管是行贿犯罪还是行贿行为的信息录入,相关法律文书上关于行贿人、行贿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及工作规定所要求录入的如机构代码、注册地等内容仍有缺漏,难以全面发挥系统查询及管理功能。

2、各信息系统平台不兼容,重复录入导致资源浪费

(1)检察机关内部系统不兼容。检察机关内部使用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每个业务部门只能查看各自的数据,无法共享其他业务部门的数据。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数据库也无法实现共享。就预防部门而言,尽管各系统所依赖的基础数据均为职务犯罪,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数据也无法实现共享。

(2)检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信息资源无法联网共享。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对生效裁决文书公布情况看,几乎没有职务犯罪裁决文书的公布,因此,检察机关即无法通过查阅网上公开的信息来进行便捷录入,也无法与法院共享职务犯罪信息平台。

因此,各系统均需单独人工录入,对法院判决的简单重复录入,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3、信息录入的滞后性。检察机关应在贿赂犯罪生效判决作出后及时录入系统。目前一般都是由公诉部门收到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后再交由预防部门,基层预防部门难以实时掌握案件的裁决情况。因此,在案件录入上广泛存在延时情形。行贿受贿案件从立案侦查到生效判决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到判决生效后才录入信息,明显缺乏时效性。因此有可能出现行贿人已经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因法院尚未裁决故查不到行贿记录,其得以继续参与相关招标活动①。

(二)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查询阶段

1、申请主体资格界定不明确

(1)申请查询者的资格问题。工作规定只规范了申请需提交的申请书和身份材料,对于前来查询的个人和单位的资格,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难免出现检察机关随意审批或材料审核不严的情况,因此有些地方出现了部分单位个人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谋取利益等现象。

(2)受理查询检察机关的不确定性。虽然目前查询系统已实行全国联网,对于查询单位的注册地或个人户籍地是否在查询检察机关所在地,各地也有不一样的做法,要不就是因为地域的限制而给查询单位或个人带来不便,要不就是同一个招标项目,同一个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各地都有查询记录,导致查询数据的统计有重复部分、精确度不高。

2、查询范围选项规范不明

(1)查询所属行业领域的选择规范不明。由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单一、行业隶属定性标准主观性强等原因,如果是异地查询的话,录入信息地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行业领域或单位性质的判断与查询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判断,难免会出现差异,容易给行贿者漏网机会。

(2)查询判决时间范围的选择规范不明。现有机制对投标人“自证清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资料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段规范,因此,有些查询单位要求查询近5年内的档案记录,有些更是从申请单位注册工商执照的年月开始查询。由于缺乏行贿犯罪档案的“退出机制”,有些申请单位或个人为了避开不良记录,有意避开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判决时间年月。

3、对外提供查询的内容有限。尽管目前查询系统正在丰富数据量,但对外提供的查询范围仅限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认定为行贿犯罪的案件,查询系统也录入了部分行贿受贿行为信息,由于这部分信息比较敏感、复杂,仅接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上级检察机关的查询,还不能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或者只用于检察机关调研分析、领导决策等事宜。

4、告知函内容不规范。目前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无行贿犯罪记录。因此在现有“查询结果告知函”模板中,抬头收文单位和正文内容的被查询单位均为同一个。但企业通常需将“告知函”随标书提交至招标单位,在招标单位未明确要求提交“告知函”原件或无法审核确定查询用途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告知函”被复印后重复使用甚至做假,不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另外,“告知函” 目前只是单纯的查询结果告知,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预警提示,降低了查询机制的威慑效应和限制准入资格的功能。

5、查询的形式比较单一。目前的形式就是当面接受查询申请,然后当面送达查询结果。这种单一的形式容易受制于工作安排的冲突。按照基层院的实际情况,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从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因此在外从事其他工作时,往往会让上门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无法递交申请,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三)查询结果处置、运用阶段

1、告知函的刚性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只是提供行贿犯罪的查询业务,不干预、不参与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处置。也就是说处不处置,如何处置,检察机关只具有建议权而不具备命令权,告知函没有刚力,只能作为一种评判参考,不能直接引发任何资格罚的后果。这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对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视而不见的情况,使其价值无法实现。

2、查询结果处置缺乏法律依据,标准不统一。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竞标企业资质查询做出了要求,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法律地位,目前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规范,不同地方的处置标准也不一,有的废标,有的扣分,一定程度影响了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

(四)需要探讨的其它问题

1、被查询者的规避行为。现实中很多因行贿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司或个人,为规避查询系统,使用“金蝉脱壳”的方法,如成立一家新公司,用新公司开展业务,旧公司不注销也名存实亡;或利用亲戚朋友出面,自己做幕后老板。如何防止已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个人规避原罪,成为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制度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2、对归正者的保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对行贿人有效的规制,目前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实行的仍是档案终身制,即一旦“入档”,就永远背上行贿者的黑名,即使已经弃恶从善,整改完善,合法经营,也可能被永远清除出相应的行业。这显然违背了预防和挽救的原则,也违背了对行贿归正者应有的生存期的保护。

3、查询机制的运用范围。虽然最高检已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但从各地检察机关受理申请查询的情况看,这些公司企业都是因为要参加相关的招投标程序需要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而且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与建设工程领域,而在其他领域未能发挥作用。

4、查询机制的执行。由于缺乏配套的行政机制和相关法律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目前尚未从真正意义上成为进入市场准入的必经程序,主动查询的较少,即使有些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制定相关工作规定,但相关部门显示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三、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思考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自身的完善

1、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技术层面的完善,增强实用性。首先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半开放式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系统数据库,根据业务需要向相关人员授权使用查阅、下载等权限,减少部门内部及各部门间的重复劳动。其次是整合检察机关、法院、公安、纪委等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职务犯罪及行为的综合性数据库,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完成与查询系统相对应的信息收集与录入。

2、完善信息的录入

(1)扩大录入范围并实行分类管理。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在现有录入数据基础上,还可增加向非国家人员行贿档案的录入,从行贿犯罪档案逐渐转变为贿赂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如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类档案的查询、设立不同的预警等级。对有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严重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有关国有单位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进行信息披露和预警提示。

(2)调整信息录入时间。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生效这一时间段,对贿赂(嫌疑人)人分阶段录入其诉讼程序的信息,如“立案侦查”、“审查”等,但不录入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等实体信息,待到司法认定后再补充相关信息,如果与最后司法认定的有出入,如行贿人的变化,也应及时更新或删除相关记录。

(3)补强潜在规避行为的信息录入。为防治规避行为,加强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可在行贿行为或犯罪事实得到司法认定后,根据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提供的行贿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其近亲属名单或由其注册的新公司名单,将其补录进查询系统,设置一定的观察期,使原行贿单位或个人承担应有的风险。

3、规范查询过程中各选项认定。在高检院完善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之前,建议上级检察机关直接规范基层院在查询执行过程中的几个可选选项:如行业领域选择全部领域,判决查询时间根据档案保存年限予以限定。各基层检察院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4、合理设置“告知函”模版。对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告知函”的模版设计上除了按照工作规定显示内容外,针对不同的查询对象,可增加不同的预警提示。如是社会单位或个人的个别查询,可作诚信资格风险提示,若是行政部门或单位的批量查询申请,可以用简化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申请单位对有行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规范查询流程

1、严格申请主体资格,规范申请手续

申请行贿查询主体应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企业请求出具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即“自证清白”;二是招标方请求出具其组织的竞标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三是委托第三方查询事宜。申请手续应当齐全,包括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标公告等;如委托第三方查询,则需有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查询主体的理想选择。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后意味着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是受理查询的主体,但从经济成本及工作效率来分析,由招标方统一向同辖区的或具体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提交批量查询申请较为理想。既为竞标者提供更大的便利,为招标单位保证查询程序及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和统一性,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审核,保证查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且最低程度保证统计数据的精确度。

3、人性设置查询方式。在现有的技术层面上,可尝试电话查询,主要是满足一般民众对贿赂犯罪情况的了解需求,对于查询结果进行电话答复。而对于需要书面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单位及个人,可开设查询业务的电话或网上预约,让检察机关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便于查询单位和个人及时拿到查询结果。

(三)查询系统与廉洁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

1、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强制力。积极推动立法,确定查询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查询机制的刚性约束力。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协助,协助其建立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将查询制度融入行政审批环节,有条件地对一些标的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等重大工程实行强制查询,并逐渐延伸为所有政府采购等行政行为的必要前置程序。对不主动查询的单位,预防部门可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纠正。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配套的措施,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设置科学、统一、人性化的处置标准,如仅仅是行贿行为的可以相应扣减评标分;构成犯罪的取消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登记或吊销资质证书②。

2、建立档案退出机制。目前,高检院并未对档案保存年限做出规定,但从公司法的规定看,高管人员如有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满5年就会解除从业限制。央行的征信系统规定满7年就可以将其不良记录从黑名单抹去。地方上也做出了有益探索。如台州市检察院与建设、发改委联合发文规定从2010年五月份开始在全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查询行贿犯罪记录由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截至之日或投标文件提交之日上溯3年③。高检院或各省级检察院,可以借鉴上述规则,对查询系统设立一定的禁业期限。一旦达到“出档”期限,即可不纳入对外查询范围,只供内部掌握。

3、扩大查询系统的应用范围。检察机关应加大推广力度,推动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查询系统,在数据库不断充实的条件下,将该系统查询服务应用至组织人事、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诚信管理等领域。同时,应尽快实现查询系统同省份甚至全国数据的联网,强化统计分析功能,深入分析贿赂犯罪(行为)的特点、原因、趋势、规律做出分析,为行业或部门预防提出建议。

注释:

[1]熊发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预防商业贿赂的局限性及改进设想》,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8月(下),第106页。

档案查询申请书第7篇

政府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层面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途径,并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条例》的施行对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随着《条例》的施行,信息公开案件成为一种新型行政复议案件。在工商机关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该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难度。亟待解决。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

《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大类。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无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时,如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就成为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是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且当该申请未被接受时有权获得行政或者司法救济的主体。《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文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限定为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是,什么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标准,在实际案件中很难界定,办案人员在理解上也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应当将申请人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判断该信息是否应当对其公开的标准之一:也有人认为,既然《条例》没有明确将利害关系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那么只要申请人认为需要,该信息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就应当对其公开。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与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将“利害关系”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之一似有不妥。但是,既然《条例》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作为申请信息公开的条件之一,那么其本意也非只要申请人认为需要,就应当对其公开。在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此予以明确前,行政机关应当具体考虑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以决定是否对其公开。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客体

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客体,是指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人可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就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通过案件的办理我们发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客体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例如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咨询是否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笔者认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的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既成信息,如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需要通过思考、归纳才能得出的结论不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又如企业登记书式档案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有待探讨。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如何把握。例如有的申请人要求公开下级向上级汇报案件处理情况的材料,有的申请人要求公开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现场笔录、证据材料,有的申请人要求公开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的受理审查意见。这些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是否应当区分不同申请人以决定是否对其公开,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文不能作为最终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也就不应当划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三是何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难以判断。《条例》规定,除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由于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机关往往难以判断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使得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运用并容易引起相关当事人的异议。

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这两条规定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后,又提起复议申请,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条例》第26条的规定,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而不应当仅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就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应当要求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获得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只要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告知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获得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就达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设置的目的。

四、关于工商机关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分为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各地工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则只有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诉讼活动时可以查询。《条例》施行后,涉及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查询的行政复议案件有所增加。这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是否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二是哪些主体可以查询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查询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其理由为: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条例》第2条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应当划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进行查询。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不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仅特定主体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进行查询。其理由为:1 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是承载企业有关登记管理信息的纸质媒介,其中所记录的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已通过机读档案资料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是说,工商机关通过将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方式,已经严格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此外,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作为企业登记管理的原始档案,涉及企业账号、经营情况、高管人员个人信息等内容,这类信息如果公开可能对企业造成损害,带来相关主体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无论从法理依据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层面,都不应当将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2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就是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未明确赋予普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调取书式证据的权利,因此,即使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作为当事人的普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亦没有对工商机关存档的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进行查询的权利。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