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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普法(合集7篇)

时间:2023-03-06 16:03:56
儿童福利院普法

儿童福利院普法第1篇

关键词:福利院;社会化;家庭寄养;社会交往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福利院的建设与设施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与提高。无论社会方面还是福利院本身都希望通过对福利院环境的完善来表达对福利院儿童的关怀,使福利院儿童尽可能享受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然而,在关注提升物质条件的同时,福利院儿童社会化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与障碍。

一、福利院儿童社会化主体障碍问题

(一)家庭的缺失

单纯就社会化问题而论,家庭对每个人来说,几乎都是个体出生后接受社会化的第一个社会环境,家庭教育和影响对个人早期社会化甚至一生的社会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对于福利院儿童来说,孤残状况成为他们的一个典型特征。正是由于福利院儿童丧失了家庭这一社会化的过程,良好的亲子关系被中断,故而社会化要弱于普通儿童。以包头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为例,男孩名为小胖,之所以取名为小胖是因为小男孩爱吃东西,工作人员都喜欢给他一些他喜欢的零食,他接过所有吃的都会回应一声“妈妈”而不是“谢谢”。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仅仅是一种表象而已,原因可能是男孩内心深处的一种意识。虽然福利院工作人员所承担的是似母亲或父亲的责任,细心地照顾着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工作人员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所以在情感上两者很难产生共鸣。

(二)同龄群体间社会交往障碍

所谓同龄群体是指由那些在年龄、兴趣爱好、家庭背景等方面比较接近的人们所自发结成的社会群体。同龄群体也是个人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福利院儿童的社会化问题再次出现障碍,这种障碍的出现应该是源于福利院的儿童由于失去父母或被父母遗弃,加之有些儿童还面临身体残疾,因此产生强烈的恐惧感或无助感,常出现自卑、胆怯、疏远外界、不愿意和别人交往等现象,影响了儿童融入社会与生存发展。

(三)福利院的教育问题

对于儿童成长来说,学校教育在社会化方面的作用将超过家庭教育的作用,这是社会化的一个必然规律。在这一环节中,儿童可以学习角色知识,内化社会文化,学习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为标准。福利院儿童可以说是特殊儿童。但是,对于福利院内儿童而言,似乎养重于教。以包头市儿童福利院为例,我们接触到的儿童从0岁到20岁不等,这些儿童的教育和普通儿童教育有很大的不同。暂且不说福利院儿童的智力水平差异,福利院内将儿童教育层次分为大班、中班、小班,这三个班的划分方法很简单,小班是3岁到6岁的儿童,中班是7到10岁的儿童,大班是10岁以上的儿童。对于大班的儿童来说,并没有具体的划分,统一安排教学,这种教育划分模式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环境封闭性

从狭义上说,足够我们接触到这个社会的基本要素,具备进行社会生活、社会交往条件的环境就可以称之为社会环境。我们生活的周围环境可以称之为社会环境,那么福利院的环境对于院内儿童来说就是整个“社会”。在包头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当福利院组织孩子出去活动时,发现福利院的孩子对院外的一切事物都很好奇。工作人员在路上问孩子什么是超市,所有孩子都不回答,并且所有儿童在路上的表情都和普通路人有所差别。

二、福利院儿童社会化中具体问题分析

(一)福利院儿童社会交往问题

以包头市儿童福利院的一节营养餐课为例,教师将吃的东西按照平均分的方式发给每一位儿童,有一个班里小男孩把苹果递向笔者说:“老师给。”接下来,好几个小朋友都做出同样的行为。这时一位院内教师走过来说:“由于院内儿童得到的东西有限,他们都很不舍得将自己的东西分给别人,慢慢教他们把自己的东西分给别人,小朋友们都会做出一样的行为,但事实上他们还是不愿意的。”对于福利院儿童的“从众行为”可以从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理论中寻找到一定的依据,他将儿童道德的意识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他律阶段”,第二个阶段是“自律阶段”。显然,这一理论的第一阶段可以解释福利院儿童的行为,他们处于“他律阶段”,教师怎样教,他就怎样做。

(二)福利院儿童家庭寄养的问题

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包头市儿童福利院在近几年中,因家庭寄养被送走的儿童有很多,但是与此同时,被寄养家庭因某些原因送回来的儿童也有一部分,后一种情形所产生的影响甚至会对儿童造成第二次伤害。随着家庭寄养走向“问题化”,家庭寄养的负面影响也随之产生。

综上所述,通过对福利院儿童社会化问题的分析,希望能够为福利院帮助福利院儿童更好完成儿童社会化,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陈衍,陈庆良.福利院儿童与普通儿童孤独感和人格特征的比较研究

[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2,(01).

儿童福利院普法第2篇

关键词:福利院儿童;家庭儿童;建议

失依儿童,即福利院儿童,他们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年人正式照顾的16岁以下儿童福利院承担抚养失依儿童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三种:一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失去了生身父母;二是大部分儿童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或者生理缺陷;三是打拐解救后仍未找到父母。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曾经使用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CWISC)对北京市儿童福利院30名6~12岁的孤残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所得出的结论是残疾儿童智力水平低于正常,无残疾儿童智力在正常水平,无显著损害。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即便是无残疾的失依儿童和家庭儿童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本文中失依儿童的界定主要是6~16岁之 间,具有以下特征:1)由于种种原因失去了生身父母,由福利院承担抚育义务;2)儿童在智力水平上与正常人相差不大;3)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和教养环境。这些儿童在心理、情感、社会化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社交困难、适应不良等。而家庭儿童主要是指在6―16岁之间,生长在家庭环境下,由家人的抚育长大的儿童。

纵观人的这一生心理发展过程,儿童期是心理发育的关键期,心理发展迅速,有利于把握时机正确引导教育。同时,儿童心理年龄特征,决定了他们心理品质的可塑性较强,按照现代教育模式,塑造具有健康体魄和健全人格的一代新人。福利院儿童和一般家庭儿童在儿童期所处的环境不同,他们也就表现出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我概念偏低,孤独感强烈:自我概念的发展是儿童社会性发展的核心构成部分。自我概念作为人格结构的核心,是影响个人行为的主要因素。由于自我概念与社会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自我概念实际上起着社会行为自我调节与定向的作用。研究发现,福利院儿童的自我概念较一般儿童差,自我评价也较低。港台地区的张春兴等对青少年自我概念的研究发现,学生愈感觉到父母用关怀、奖励、宽容、赞誉、爱护、温暖和高期望的态度米管教他们,他们的自我概念发展得越好。自我概念的偏低直接影响了福利院孩子在学校里的学业成绩和社会交往能力。调查发现,福利院儿童的入学年龄普遍大于普通儿童,并且学习成绩以中下等居多,这和低自我概念是极可能逐渐沦为学习不良学生这一认识是相符合的。另外,由于自我评价不高,会产生预期他人不会喜欢自己的想怯,从而给自己与他人的社会交际制造障碍,致使自己更加孤独。

(2)福利院儿童比家庭儿童更多焦虑,对他人存有不信任感、担忧、郁郁不乐、忧心忡忡,遇到刺激强烈的情绪反应更多,并常做出不够理智的行为,占有性和攻击强烈。埃里克森的“阶段需求论”认为,婴儿期未能得到母亲充分照顾,易产生不信任感。占有性主要是情感上的占有性,福利院儿童没有物质上的攀比心理,因为他们的的东西都是福利院平均分配。这一点儿与多为独生子女,会比较要强,喜欢攀比的家庭儿童有所不同。攻击并非社会上的利益性暴力,而是来自认得原始本性的生存需要。

(3)较低层次的从众行为,容易被带动。福利院儿童即使不知道某个动作的意义或者某个字怎么写,但是会机械的模仿。去W市做调研的过程中我接触到一个这样的儿童,上四年级的他连一些基本汉字也不会写,当我们写出一些他不知道怎么写的字的时候他会模仿,但是过后很快就不记得了。

(4)惧怕保育员和年龄大的同伴。以大欺小是福利院存在的普遍问题,一般情况下,电视节目的掌控权都掌握在年龄大的孩子手中,且平时维持秩序,安排卫生都是绝对权威。在保育员面前他们也会表现得畏缩,拘束,并且会主动讨好保育员以期从中获得长辈式的关爱,这在一般家庭儿童身上不容易出现,因为他们不需要讨好谁就可以轻而易举得到关爱。

(5)自我驯顺能力强。主题化过程或刑诉自己的技术是主体通过自己的方式去操控和刑诉自己的身体、灵魂、思想和行为,从而转化自己,以达到一种完美的境界。然而,这种自我驯顺偏机械,主要表现在孩子们毫不反抗地去执行福利院制定的规定。

对此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采用新型现代的儿童养护方式方式。SOS儿童村模式可以在中国更多城市和地区开展试点。基于福利院教养方式的弊端,我们认识到院舍内的集中养护会对于福利院儿童的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转变对福利院儿童的养护方式,采用对福利院儿童身心发展有利的新型的家庭寄养方式,扩大福利院儿童的活动空间。

(2)福利院教职工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人员不仅要在物质生活上关心福利院儿童,更主要的要从认知和心理层面上关心福利院儿童。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通过平时生活中与儿童的交往,培养儿童的合作能力、交往能力、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儿童在教育三要素之间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态度和行为也具有较大的不随意性和反复性。因此,儿童健康教育实践要遵循态度儿童心理发展的特殊规律,不能全部套用成人健康教育“信息―态度―行为”的理想模式。

(3)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福利院儿童的数量,减小福利院替代性养护变成永久性养护的可能性。主要是通过:1)对经济困难的怀孕母亲提供贫困救助,使他们有能力在家里抚养自己的孩子。2)做好婚前检查和怀孕复检工作,谨记孕妇在怀孕期间的禁忌,减少出生婴儿畸形等非正常儿童的几率。3)做好计划生育在各个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宣传工作。让父母知道如何避孕,有计划的怀孕,降低非计划出生率。

(4)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科学合理的系统管理网络。福利院不是政府下设的一个行政机关,而是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和福利方案的完善方,但现在的福利院充当的仅仅是是政府福利政策的执行者,而不是福利政策的提倡和完善人。政府在福利机构中扮演的角色及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影响力应该有所变动。不管是儿童在福利院还是寄养在家庭中,都要做好调查和管理工作,保障福利院儿童和寄养家庭的切身利益。

(5)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号召非政府组织发挥他们的职能,在公共部门和福利性项目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服务机构之间的横向竞争二提高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引入市场机制既可以及时关注满足案主的需求,又可以促进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6)注重对福利院儿童的心理辅导。强化对心理辅导工作的支持保障,要有“一切为了孩子,健康弱小心灵”的辅导理念,将心理辅导放在同生活照顾、知识学习同等重要的地位。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的手段和方法,充分发挥儿童的优势或潜能,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7)社会舆论应该偏向福利院儿童的保护层面上,福利院儿童之所以会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和性格,社会偏见脱不了干系,因此,肃清社会舆论环境对于福利院儿童的发展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

参考文献:

儿童福利院普法第3篇

【关键词】儿童福利 孤残儿童 弱势儿童 困境儿童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当代中国儿童福利概念十分复杂,学界和政府文献均未能达成共识,形成一个权威的概念。这种复杂性最直观地表现为各种刊物和文献中,各类儿童福利概念纷繁复杂,很多概念内涵重叠,界限不明。导致儿童福利概念混乱、不一的原因固然是由于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儿童问题和问题儿童等概念的认识、理解上存在分歧所致。但主要原因则是中国当代儿童福利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及其差异性所导致的。当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理念,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机制的时代性,也是造成儿童福利概念历史变迁的重要原因。纵观当代中国儿童福利的发展历史,儿童福利概念的核心内涵经历了三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孤残儿童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的复兴和发展,全世界针对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等的保障政策和照顾计划迅速发展。但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整体经济规模较小、社会资源相对贫乏,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缓慢。儿童福利事业只是在社会救济的层面上对某一部分特殊儿童进行帮扶。即国家主导收容“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①根据在CNKI上学术趋势的搜索结果显示,那个时期的儿童福利研究也大多集中在这三大儿童群体中。因此,“孤残儿童”成为改革开放以前的儿童福利的核心概念。

所谓“孤残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亡的孤儿、被父母遗弃的弃儿以及患有各种残疾的缺陷儿童(张吉吉,2003年)。对孤残儿童群体的界定主要依据有三:第一,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二,父母亡故或丧失实际的抚养机会,失去家庭的支持;第三,身体病残导致了生活陷入极端困难之中。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孤残儿童数量已多达600万之多。②

改革开放以前,孤残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主要是在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下逐步建成和完善。很长一段时间内,孤残儿童福利机构主要由政府创办的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构成。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孤儿学校和SOS儿童村等。对孤残儿童的照顾,主要也还是依靠儿童福利机构的收容和救济,辅之以亲戚、朋友的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的福利保障经费也主要依赖政府的拨款,并融纳在“五保”制度中,用以支持孤残儿童的衣、食、住、行、就医、上学等,满足他们“养、治、教”方面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弱势儿童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形式的好转,各项民生问题的改革、发展和重建工作方兴未艾,儿童福利问题逐渐从婚姻家庭和妇女问题的“附庸”中凸显出来,逐渐成为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热门话题。这个“热度”在1990年达到了一个新的“沸点”。这一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在纽约召开,并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献纲领。随后几年里国外的一些关注儿童福利的组织和学者把目光投向了作为发展中国家典型的中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当代儿童福利事业的深入发展。

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伴随着儿童问题研究的深入发展,儿童福利的概念却非常混乱、复杂。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与基础理论研究整体呈现出“混沌、混杂和边界不清”、“缺乏共识的初始状态”。③导致这种混乱的原因固然与当时学界简单照搬模仿西方话语体系相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中国社会在发展转型过程中,儿童问题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很多学者认识到以“三无”儿童为核心的“孤残儿童”概念已经无法涵括儿童福利研究的诸多领域。根据《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孤儿由2006年的600多万减少至54.9万人。其中住进福利院的集中供养孤儿仅有9.4万。即便是在以“孤残儿童”为主体的儿童福利院,“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类型也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况。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孤残儿童”都进福利院,那些往往不进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反而获得了更多的父母关爱。另一方面,即便是住进儿童福利院的“孤儿”并非全是失去了父母的依靠,很多的是父母在服刑、未婚生产等原因导致无力承担抚养责任。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农村独生子女、单亲家庭儿童、家暴儿童、童工、被拐儿童、艾滋病致残儿童、留守儿童、特殊需求儿童、儿童犯罪等问题日益增多,这也导致了儿童福利概念的再一次发展和深化。

纵观20世纪90年代的儿童福利研究,学界对儿童福利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三个维度展开。第一,从生理、生活的维度,很多学者提出了“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概念。这个概念是基于“狭义的儿童福利”理论基础之上的。狭义的儿童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种支持、保护和补偿。④“有特殊需求”儿童的产生主要源自生理、生活方面无法在家庭中得到正当的满足,或者说超出了家庭的负担能力。“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概念是“孤残儿童”概念的扩大化结果。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一个更明确的概念,即“失依儿童”。所谓“失依儿童”就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正式照顾的16岁以下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抑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照顾,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机构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⑤

第二,从心理、精神的维度,很多学者提出了“问题儿童”概念。这个概念是基于儿童需求的全面健康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上的。陆士桢就认为儿童福利除了满足儿童的生理、生活需要之外,还应该更多的关注他们生存所面临的更多的需要。这就包括了儿童对母爱、家庭温暖等心理、情绪、精神层面上的发展型需求。因此,陆士桢主张对单亲儿童、被遗弃儿童(尤其是女童)等群体以更多的关注。⑥刘继同从“教养取向发展”角度,也呼吁应当扩大儿童福利的服务对象,加大对不幸儿童、危机儿童、问题儿童、困境儿童和边缘少年等的帮助。⑦“问题儿童”概念逐渐成为儿童福利研究的一个热点议题。国务院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对“问题儿童”群体有一个集中的表述:“包括农村独生子女、女童、残疾儿童、离异家庭的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流浪儿童、孤残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和其他儿童。”⑧“问题儿童”概念的提出凸显了儿童福利研究的某种时代、社会共性问题。时人将当时儿童群体出现问题(如青少年犯罪等)、处于不幸(如家暴儿童、受虐待等)、陷入困境(如童工等)、日益边缘化(如流浪儿童等)等问题的原因不仅仅归结于个人、家庭,更多地认识到了社会转型期的时代共性原因。正是从时代、社会这个大的角度,儿童福利概念又有了新的认识和发展。

第三,从时代、社会的大维度,学者们相继提出了一个更加综合、宽泛的概念,即“弱势儿童”概念。其实,在刘继同对不幸儿童、危机儿童、问题儿童、困境儿童等的混合论述中,“弱势群体”概念已经呼之欲出。尚晓援就明确指出中国有特殊需求儿童群体就是“弱势儿童”,这一群体包括了孤儿、残疾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⑨夏学銮对“弱势儿童”群体的分类比较具有代表性,他将弱势儿童划分为五大类:身体弱势儿童(残疾儿童)、心理弱势儿童(智障儿童)、社会弱势儿童(被遗弃儿童)、孤独儿童和暴露在危险处境下的弱势儿童。⑩学界对“弱势儿童”群体的关注,大多集中在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而特殊需求儿童、儿童犯罪等涵盖在了“弱势儿童”这个大概念之中。

困境儿童

2000年以来,儿童问题成为一个全球性焦点话题。其标志就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千年发展目标 关注儿童问题》,其中涉及了如消除儿童的极度贫困和饥饿、普及全球初等教育、促进社会性别平等、降低婴儿死亡率,以及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作斗争,保障儿童健康、教育、平等权等。伴随着这种国际大趋势,中国政府也有意识地将儿童福利问题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并纳入到了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社会建设和管理蓝图之中。这个意图在2010年以后表现得非常突出。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的制度意见》之后,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纷纷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其共同目标在于满足更大多数儿童的需求。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将这个共同目标表述的更加明确:“建设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这样一来,以“建设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为目标当代中国儿童福利,必然突破以往那种基于狭义儿童福利的概念框架束缚。很多人在研究过程中,就意识到以往所采用的“孤残儿童”、“失依儿童”、“弱势儿童”和“问题儿童”等在法理上已经不能完全涵括“普惠型儿童福利”。因此,急需重新建构起一个新的儿童福利的核心概念。

最早进行尝试的是以张齐安、王素英和陈鲁南等为代表的政府官员。他们在对“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群体细致划分过程中,借鉴了一个对应的西方儿童福利政策术语,即“困境儿童”。并从外延上对“困境儿童”进行了归纳、划分。陈鲁南认为“困境儿童”应该包括:孤儿(含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受暴力侵害儿童、残疾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的儿童等群体。在此基础上,王琪基于有无抚养权和监护权,将“困境儿童”分成了四大类:无父母监护(孤儿、弃婴、重病和流浪儿童、父母死亡等)、父母无力监护(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父母在外服刑、留守儿童等)、父母不愿监护(离异后任何一方不愿收留等)和父母不适合监护(家庭暴力、破碎和离异家庭、家庭缺少关爱等)。然而,虽然“困境儿童”概念作为政策术语率先流行,其外延也基本确定,但无论是在政府文件还是学界论文中,它的本质内涵一直以来都没有权威的界定。

对“困境儿童”的本质内涵进行学术梳理和学理建设的代表要属尚晓援、虞婕等人。根据世界银行对“困境儿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和划分,尚晓援等对“困境儿童”概念在中国的流传、发展阶段进行了细致梳理。在此基础上她们尝试性建构了三级“困境儿童”概念体系:一级概念―困境儿童;二级概念―生理性、社会性、多重性困境儿童;三级概念―残疾儿童、大病儿童、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这个全新的概念体系建构无疑对促进困境儿童研究的深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方便管理和协调对“困境儿童”照顾,2000年以后,国家相继完善和修订了婚姻家庭、收养寄养、义务教育、社区保护和职业教育等法律条规中有关儿童福利的相关条文。2008年,国务院首次增设“儿童福利处”。2009年,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建中国儿童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并先后在云南、新疆、山西、河南和四川5省启动中国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该项目是目前构建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规模最大的一个探索性实践服务项目。在5省12个县中挑选了120个村,着重建立村级儿童福利服务的递送体系,为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设积累诸多宝贵的经验。

纵观当代中国儿童福利概念的发展演变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儿童福利事业曲折发展的清晰脉络。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政府对“孤残儿童”的照顾主要是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儿童福利还隐伏在“政治―伦理化”阶段。而改革开放以后的近30年,国家对“失依儿童”、“问题儿童”、“弱势儿童”的照料则主要基于社会创新管理的必要,儿童福利已逐渐进入到了“政治―法治化”阶段。但2000年以来,社会各界对“问题儿童”重视则完全是基于人权保障的必然,儿童福利开始真正转入“普世化”的全新时期。中国儿童福利理论创新、实物调查研究、政策保障体系、专门福利机构等已逐渐面对更大多数儿童的实际需求。因此,中国儿童福利未来发展的趋势,必然突破狭义的儿童福利理论,进入到广义的儿童领域。但是,我们也不难发展,中国现阶段的儿童福利理论、政策体系、福利保障方式,仍然是基于一部分儿童群体,虽然这些儿童群体的数量、范围、类型等日益膨胀和扩大,但实际情况仍无法实现“普惠型儿童福利”的终极目标。因而,未来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重心必然是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政治学院;本文系2013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XSH034)

【注释】

①成海军:“中国当代的儿童福利”,《社会福利》,2004年第1期。

②仇雨临:“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研究”,《社会社会保障研究》,2007年第2期。

③刘继同:“中国特色儿童福利概念框架与儿童福利制度框架建构”,《人文杂志》,2012年第5期。

④杨生勇,冯小平:“中国儿童福利研究综述”,《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1期。

⑤王彦斌等:《失依儿童与家庭寄养及其“昆明模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⑥陆士桢:“中国儿童社会福利需求探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⑦刘继同:“儿童福利的四种典范与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模式的选择“,《青年研究》,2002年第6期。

⑧国务院:《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⑨尚晓援:“儿童福利发展瓶颈及其突破”,《人民论坛》,2011年第10期。

⑩张长伟:“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护:我国农村弱势儿童福利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千年发展目标 关注儿童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3年。

陈鲁南:“‘困境儿童’的概念及‘困境儿童’的保障原则”,《社会福利》,2012年第7期。

王琪:“困境儿童”的救助―以《儿童福利法》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9期。

尚晓援,虞婕:“建构“困境儿童”的概念体系”,《社会福利》,2014年第6期。

儿童福利院普法第4篇

关键词:儿童福利;国家责任;普惠

十八届五中全会“全面二孩”政策一经出台,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主要表现在人口出生率、老龄化及人口结构等方面,甚少关注儿童福利问题。但人口发展战略不仅要注重量,还要注重质。近几年,关于儿童受到伤害的报道屡见不鲜,可见儿童福利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中国政府必须作出相应地政策制度安排,并建立一套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加强儿童保护,遏制儿童伤害,以达到调整人口结构、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1月,河南兰考火灾,7名孤儿和弃婴死亡,将“弃婴妈妈”袁厉害推到了风口浪尖;8月山西男童被伯母挖眼;2015年5月四川12岁留守女童喝农药自杀,并对81岁奶奶投毒;同年10月山西13岁女童遭,留遗书跳楼坠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拐卖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马守庆伙同他人拐卖婴儿37人,曾导致多名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

据201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0-14岁人口为22696万人,占16.52%;人口学专家黄文政预测“全面二孩”每年将带来300万-800万的新增人口,2017年可能出现生育高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缓解了整个社会对于人口老龄化的焦虑,但我们是否为孩子们提供了所需要的成长环境呢?留守儿童、虐童、弃婴、拐卖儿童等引发的社会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儿童福利建设。

二、中国儿童福利建设的现状分析

2010年10月,《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拉开了中国儿童福利时代的序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首次增加“儿童福利”章节,儿童福利已被正式提到国策层面上。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已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不可否认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儿童福利观念弱化,社会参与度不高

首先,随着经济发展,工作、生活节奏加快,“二孩”也就意味着成本和生活压力的增加,迫使一些家庭放弃抚养;其次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女婴常被父母抛弃;落后的儿童观念使家长认为儿童是家庭的私事,打骂孩子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经常引发家庭暴力和虐童事件,儿童的基本生存权根本得不到保障。

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1],民间福利事业发展缓慢。由于政府、社会各主体间缺乏联动,无法有效扩展儿童福利观念,实现普及性。

(二)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

我国儿童福利的管理主要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妇联等多部门负责,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领导机构。况且这些部门有不同的儿童政策目标,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缺乏统一集中性,难免会有冲突,降低工作效率,从而影响儿童福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由于缺乏追查机制,管理多头,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落实和追究管理责任。

(三)福利政策分散,缺乏配套的政策体系

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比较分散,保障项目少且涵盖对象范围小,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儿童发展的需要。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每个人都有五个层次的需要。儿童福利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儿童最低层次的需要,除了基本的生存生活和医疗需要外,其他方面的需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安全和保障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被尊重和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的需要[2]。如今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还处于补缺型福利,主要针对特殊儿童如留守儿童、弃婴等,普通儿童还未纳入福利体系,这也违背了公平性、普惠性。

(四)法制建设缓慢,执法力度不强

我国针对儿童保护的一般性法规较多,如《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等都有所涉及。但这些只涉及儿童福利与保护的某一方面,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和出台一套统一的儿童福利政策,没有一部儿童福利方面的基本法。尽管学界也一直呼吁制定和出台《儿童福利法》,但至今尚未实现。

此外,法律对于儿童的权益保护实操性不强。以《收养法》为例,符合《收养法》收养条件的家庭极少。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第8条规定,收养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不宜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自愿收养,有配偶者须配偶双方完全同意收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收养法》制定时的计划生育背景已不存在,修改《收养法》迫在眉睫(杨涛,2015)。而且,我国的法律没有专门的弃婴罪,对于弃婴行为的处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4]。

三、加快我国儿童福利建设的建议

(一)提升儿童福利认识,强调国家责任,倡导多元参与

随着我国社会福利观念由补缺型向普惠型的转变,首先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儿童权利、提倡儿童优先、儿童全面发展和儿童参与社会的发展理念,重视和关注儿童事业(仇雨临,2009)。其次明确国家儿童福利的责任,加大政府对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可借鉴西方的津贴制度,如瑞典“儿童津贴”、日本“育儿津贴”、法国“教育津贴”等,设立家庭福利津贴,构建以家庭福利为基础的儿童福利制度。还要建立多元参与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鼓励发展民间儿童福利机构,以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儿童福利设施,加快民间福利步伐。

(二)健全儿童福利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儿童福利行政部门

整合各个儿童福利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的儿童福利行政机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管理服务体系。既可以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弊端,又能够真正为儿童的福利进行全面统筹规划与管理,落实各项具体政策。

(三)完善儿童福利政策体系,逐步实现普惠型儿童福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儿童福利概念的认识不断拓展,已由补缺型福利向普惠利转变。今后儿童福利政策导向将要从重保护、重基本生存权利扩展到重生活、重全面发展的层面上,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

(四)加快完善我国儿童福利法律体系,并加强法律约束

我国急需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儿童各项基本权利的儿童福利基本法,因此首先要积极推动《儿童福利法》的立法。同时,各地区可结合国内外经验与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儿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为保障儿童基本福利需求提供基本制度保障。其次要修订《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顺应时代要求,填补有关法律空白,实现有法可依,增强实际操作性。最后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设立虐待强制报告制度[5]、弃婴罪等,推进处罚规则具体化,并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对儿童伤害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仇雨临,郝佳.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J].中国青年研究,2009:26-30.

[2]赵雨皓.关于我国儿童福利问题的探讨[J].劳动保障世界,2014(1):103-105.

[3]吴国平,张影.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3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儿童福利院普法第5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照管;非政府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86 ― 02

大法官Butler Sloss在《Cleveland需求报告》中陈述到,“儿童是人,不是物品”。同样,特殊儿童也是人,不仅仅是我们照管的对象,也是拥有自身权利和自身文化的社会行动者。满足特殊儿童的生理及情感需要,并为他们主动、积极地参与自身事务及社会活动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随着各国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接受,儿童权利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但特殊儿童有特殊的社会保障需要,该需要在正常社会系统中无法得到全部满足,因而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讲,除了要满足保障对象的普遍需求外,还必须针对特殊儿童生存和发展面临的各种困境提出特殊制度安排与保障方案。

一、特殊儿童的年龄界定与范围

(一)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目前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对儿童的年龄范围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医学界是以0-14岁儿童作为儿科研究对象,而心理学领域则普遍认为0-12岁为儿童,在《联合国儿童权益保护公约》中,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不仅如此,各国国内立法也与联合国公约缺乏一致,如美国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儿童”,西方国家一般是指12周岁或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儿童”为“较幼小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因此沿袭我国法律传统以及公众认知,建议以14周岁作为界定儿童的年龄上限。

(二)特殊儿童的范围,我国长期以来将特殊儿童狭义地理解为残疾儿童,目前广义的理解是“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差异可能表现在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由此可能使特殊儿童的范围扩展到天才儿童等颠覆我们认知的领域。

二、我国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困境

(一)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关于特殊儿童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出台,相关社会保障主要由《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以及民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构成,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协调。与此对应,特殊儿童的行政管理权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及司法等诸多部门,全国统管特殊儿童福利机构缺失。

(二)家庭抚养殊儿童医疗及教育保障严重不足。目前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儿童只能依照户籍状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是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而这样的普救型保障对于需要经常就医以及进行康复训练的残障儿童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儿童及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救济,也有北京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将一些儿童常见的致残疾病列入大病范畴给予救济,但毕竟病种有限,救济人群有限。教育方面,目前我国的特教学校主要针对部分感官障碍以及语言障碍的儿童展开,而多数轻度残疾、学习困难及天才儿童则面临教育困境,进入特教学校意味着儿童及其家庭将与主流社会脱离,而在普通学校又难以得到特别辅助,儿童常常受到挤压与歧视。

(三)机构抚养殊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及运行缺陷。 我国政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政局管理的儿童福利院,包括独立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中的儿童部、养老院中的儿童部,目前共约800余家,这些机构专门负责孤儿群体的国家养育。二是政府教育部门管理的特殊教育学校,约1000余所,主要为盲、聋哑、智力轻度残疾儿童提供基础教育以及技能培养。机构抚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水平不高。缺少专业的护理康复人员和教师;性别比例差距较大,忽略了男性在特殊儿童教育中的地位;同时,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特殊儿童比例偏低,目前我国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的儿童比例是1:5,而这一比例在社会保障充分的国家为1:1。

2.运行机制单一,传统的封闭式办院阻碍了其发展,孤残儿童主要以集体式院内照料为主,缺少流动交流,也忽略了儿童个性化的培养,造成情感世界的盲区,不能使这些孤残儿童融入社区而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对于一些有家庭的特殊儿童,比如自闭症儿童,尽管福利机构为特殊儿童提供各方面的康复治疗,但是受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家庭对于儿童的关注引导较少,未和福利机构形成良好的对接,导致特殊儿童的康复更为困难。

3.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大量存在,但地位尴尬。大部分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都由特殊儿童家长或社会爱心人士创建,但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国家没有像对待私立养老院那样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而是采取“不鼓励”“不取缔”“不监管”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以秦皇岛山海关光明爱心之家为例,该机构由爱心人士个人创办,儿童宿舍、图书馆、教室、操场等硬件设施相对齐全,但设备陈旧;目前有学生130人,年龄从5岁到20岁不等,包括纯孤儿、贫困子女、服刑子女、买卖婚姻中的子女、遗弃儿童等;2男2女共4名生活老师;为解决资金问题,创办者另外创办私立龙腾学校,“以校养院”,但即使这样,各方面条件也与国家财政支持的儿童福利院差距甚远。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这些民间机构资金来源非常单一,稳定性差,加之特殊儿童生活及医疗费用都较高,这些爱心小屋的生存可谓举步维艰。另一方面,这些机构也由此脱离了国家的管理监控视线,一旦这些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责又不得不为此埋单。

三、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完善

(一)完善社会保障立法,规范特殊儿童社会福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特殊儿童的权益,是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内容,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包括特殊儿童的机构照顾、家庭寄养、收养服务等,涉及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收养者、社区等多方主体,直接关系流浪、孤儿、遗弃、残疾、受虐等特殊儿童的照管与保护,建议建立统一完善的特殊儿童福利法,为特殊儿童提供基本的、合理的、完备的社会保障。

(二)建立特殊儿童医疗救助保险制度。在我国民政部门统计的特殊儿童中,残障儿童占绝大多数,孩子的身体残疾及智力缺陷不但使家人陷入绝望与痛苦,也使家庭背负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在美国,特殊儿童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医疗救助保险的保障,该保险专门针对贫困人群设置,贫穷老年人、智力缺陷者、盲人等残疾人、单亲抚养的儿童及其父或母都能从中受益。建议我国能在实现基本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针对包括特殊儿童在内的弱势人群设置附加医疗救助保障,让更多的残障儿童家庭可以不用牺牲自尊获得治疗与康复的机会。

(三)完善特殊儿童的教育保障。面向特殊儿童开展的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教育面向每一个儿童的观念指引下,残疾儿童、学习困难儿童甚至是天才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逐渐显现。据美国教育部的统计,全美有10%的儿童正在接受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实施的范围以及质量,已成为国家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建议在普通学校中推行设置专门师资,针对学习生活能够自理、智力范围基本正常的特殊儿童开展帮衬教育,努力使更多的孩子在普通的教育环境中成长,培养他们成年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特殊群体与正常群体的融合。

(四)特殊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内容十分丰富,进入照管的评估、安置与联系、机构照管和寄养照管、收养与长久安置、离开照管与照管之后等,无不体现儿童社会保障的人文关怀与完整性。更为重要的是,照管理论几乎可以适用于虐待和忽视、残疾、流浪、孤儿等各种类型的特殊儿童法律保障。把特殊儿童带进照管系统,使其获得良好的健康照管并获得适合的学习机会与教育,不仅是特殊儿童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期望通过全面细致地考查英国儿童照管理论与实务,为完善我国特殊儿童福利制度吸取营养。

(五)鼓励非政府组织以及义工参与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目前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多以“国家福利”的形式表现,国家福利院包揽了孤儿的养、治、教、衣、食、住等所有方面,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助。但仅仅依靠国家来解决特殊儿童问题是不现实的,社会本身也有介入参与的愿望和能力,因噎废食只能使社会保障的发展陷入固化和僵局。 未来我国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规范和鼓励义工尤其是大学生志愿者资源,并制定相关的奖励制度,如开具相关志愿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有义工实践经验的大学生会被优先录用;应该允许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介入,允许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在政府主导下,联合儿童福利院、社会组织等多方面,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各方面的有力资源,使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向多层次、多渠道、专业化方向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成海军.中国特殊儿童社会福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2〕〔英〕奈杰尔・托马斯.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照管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M〕.田国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董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儿童福利院普法第6篇

没有血缘却有母爱,不是骨肉却有亲情。福利院的爱心妈妈们,用博大的爱,温暖着孤残儿童的心;用真诚的爱,开拓着一条条创新之路。

福利院的孩子都存在生理缺陷,必须昼夜观察守护。有的不会自己吃奶,保教员妈妈必须用滴管一滴一滴地喂。有的大小便失禁,保教员妈妈每天得抱起几十斤重的孩子,帮他们洗澡换衣。保教员妈妈沐浴时的轻抚、喂饭时的呵护、游戏时的拥抱,让孩子真切感受到母亲的存在与温暖。

针对智力不同的孩子,特教老师会进行启蒙教育。康复医师会引导脑瘫儿童进行康复训练。教授的每句话、每个动作都要重复几十遍甚至上百遍,说得唇干舌燥、做得腰酸背疼,但“妈妈”们不厌其烦。因为她们坚信,只有对细节一丝不苟,在重复中精益求精,才真正是孩子们的贴心人、知心人、暖心人。

儿童福利院的护理难度大,并且传染病多。一次,院里收了一名脊柱膨出、皮肤溃烂、发着高烧、烦躁哭闹的孩子。他一入院,保教员妈妈立即抱着去洗澡。孩子身上的污物沾了她一身,但保教员毫不嫌弃。她用柔软的手轻轻将温热的水浇在孩子身上,无声的抚慰中,哭闹的孩子慢慢安静下来,紧紧抓住保教员的手不放。此后,保教员24小时守着孩子,及时清理口腔异物,处理溃烂的创面,擦洗大小便,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一个星期后,这个孩子终于转危为安。

还有一次深夜,儿童福利院来了一个全身青紫、呼吸微弱、奄奄一息的重症病危早产儿。院里的医护人员立即送孩子去急救。经检查,孩子心脏存在五个问题,盐城的医院无法救治。大家立即将孩子送至南京儿童医院,可经专家会诊,仍无法解决问题。福利院不肯放弃,一边联系上海儿童医疗中心,寻找全国顶级新生儿心外科专家,筹划手术治疗事项;一边联系急救车,一个人抱着孩子,一个人抱着心脏监测仪,还有一个人抱着氧气袋,火速赶往上海救治。历经两年、三次大型手术,这个小小生命保住了。

每次术后,福利院都会安排专业的育婴师护理患儿,营养师制订营养配餐,康复师进行专业康复,对患儿百般呵护,精心调理。就是这样一次次的坚守,赢来了一次次生命的怒放。近几年,福利院先后手术救治各类重症患儿131人,为国内外家庭送去重展可爱笑容的天使126人。

为适应儿童福利院专业化、现代化、规范化需要,福利院的“妈妈”们树立了终身学习的理念。利用工余时间,她们接受了育婴师、营养师、医师、护师、教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等各类专业培训,每个人都持有两个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全院定期开展技能竞赛、岗位比武,多次获得民政部、省民政厅组织的孤残儿童职业技能竞赛二、三等奖。

盐城市是江苏省人口大市,除了居住在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全市还有散居孤儿近2000人,困境儿童约1.6万余人,仅凭儿童福利院的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如何由院内向院外拓展,打造服务品牌呢?从2012年起,福利院联合盐城市妇联、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媒体等多个部门,启动了“心之家”大型公益慈善活动,公开招募“爱心妈妈”“爱心爸爸”志愿者,与孤困儿童组成类似家庭的爱心集体,开展心理咨询、学业辅导、医疗康复、爱心陪护、节日同欢、艺术培训等集体活动32期。参加活动的志愿者达5000人次,受助儿童达500人次。2013年,“心之家”行动被省政府表彰为“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2014年,盐城被国家民政部列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城市。儿童福利院的担子就更重了。在炎热暑假里,他们组织大学生志愿者一起顶着烈日,冒着暴雨,深入4个县区38个街道(镇)100余个居(村)委会,开展孤困儿童入户走访调查,了解到1400多名孤困儿童的生理心理、社会需求、人际交往、社会支持状况,并为之提供服务。

福利院还在多个街道(乡镇)建立起儿童福利服务站,精心编织市、县、乡镇、社区“四位一体”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当福利院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一起,在冬日的寒风中把一件件毛衣、一双双棉鞋、一个个书包送到困境孩子们的手里;当他们在节假日和孩子们一起在游乐园里做游戏、在艺术中心观看木偶剧,看到孩子们开心的笑容时,也感到无比幸福。

儿童福利院普法第7篇

【关键词】孤儿 儿童福利 政策 建议

一、中国儿童福利院现状

据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85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5万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7800多名,占收养儿童总数的13%。

中国孤儿大约有71.2万。0-14岁残疾儿童有65.49万。在这些残疾儿童中有盲童1.6万,聋童10.1万,弱智儿童47万,肢残儿童5.4万,精神残疾儿童0.1万,综合残疾儿童7万,这个数字每年还在增加。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数据,中国每年有80万至120万名缺陷儿出生,其中有十万名婴幼儿被遗弃,所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力量远远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孤残儿童。

二、中国(儿童)福利院出现的问题

1、国家层面

1.1国家政策方面。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与儿童福利院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标准,现有的政策对象往往为问题儿童和困难儿童,很多福利院中正常的儿童没有相应的福利服务,无法享受社会福利,所以仅仅现有政策很难适应当前实际情况。我国急需适应中国国情的完善的、具体的、规范的儿童福利院相关的政策。

1.2资金。我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没有设置关于儿童福利专门的财政部门,国家也没有划拨相关的资金促进儿童福利院的发展,没有专项资金作为发展的后盾,很多地方各级儿童福利院无法完善相关设备与提高相关服务质量。

2、社会层面

2.1思想意识方面。共同关注儿童福利的思想意识并未成为社会的主流,大多数人不能平等对待儿童福利院里的儿童,仍然存在一部分人存有传统保守观念和错误偏激的思想。

2.2社会宣传方面。全社会对儿童福利院的宣传力度明显不够,很多人对自己常住城市里的儿童福利院的数量、具体地点完全不知道,同时社会中想献爱心的人,没有有效的途径得知怎样安全的给福利院儿童捐献物资、看望福利院里的儿童。

三、中国儿童福利院的未来发展

1、社会各个成员应主动加强对儿童福利院的了解,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儿童福利做些贡献。

据淮南市(儿童)福利院负责人介绍,很多人来献爱心的人,由于事先对福利院不了解会犯各种错误。如:在冬季给孩子们送奶糖,加重孩子们的感冒、咳嗽;送给孩子们不健康的零食、饮料;给孩子们送去无法掌握的书籍;将自己和孩子们的近距离合照发放至朋友圈等。所以,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主动加强对儿童福利院的了解,尽自己所能为儿童福利院献出正确的爱心。

2、社会应加大对福利院等慈善机构的宣传力度,引导共同关注儿童福利的思想主流。

正如上文所说,一部分人对儿童福利院仍存有错误的思想。更有甚者,有些家长带领自己的孩子来到福利院,并在福利院里对自己孩子强调他应该感觉到很幸福。同时,几乎来到福利院的人们都会有一些不恰当的做法。这就需要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平常在社区里多张贴宣传海报,让人们了解福利院的相关动态,定时组织相关有能力社会成员去福利院献爱心,大力推行慈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思路,鼓励民间投资,使慈善事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国家应加大对福利院的扶持力度,成立专门财政部门,调拨专项资金,用于改善福利院的环境以及孩子们的生活条件;完善相关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买卖儿童的惩处力度;为收养群体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我国福利院儿童的生活质量差,这就需要赶快立《儿童福利法》这一发达国家几十年前就已经地一项政策。给孩子,特别是残疾孩子给一些津贴,如果家庭收养或者家庭自己有了残疾孩子,就应该赶快给津贴。福利院儿童的来源有很多一部分是碜愿浇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被拐骗的有疾病的儿童,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必须加大对买卖儿童的惩处力度,减少孤儿的来源。建立健全的体制,帮助走失的孩子找到家。福利院的另一部分的孩子是有先天性的疾病的,国家要让这些孩子可以得到不间断的康复,利用特教和其他的手段,来促进他们身体机能的恢复。我国应继续在这方面投入资金与精力。所以,康复机构就是这个要广泛建立,这个项目应该尽快普及,普及到社区、街道,让所有的重残孩子能够顺利康复。

4、勇于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儿童福利院相关的政策和照顾模式。

据民政局统计,2010年底,我国家庭收养福利儿童25.2万孤儿领取了儿童福利证,家庭登记是34529件,外国人收养登记4911件。其中残疾儿童是2692人。中国对于收养人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收养步骤繁杂、收养后的补助少,收养的孩子所承担的压力比较大,以及国民对福利儿童的偏见,导致中国愿意收养福利院儿童的家庭很少。

合肥的福利机构阳光村,很值得借鉴:这里住着十户寄养家庭,总共寄养了50个孤残儿童,寄养家庭里的父母都是从社会中招聘来到福利院的夫妻。每天上午爱心妈妈都会将孩子送到福利院里进行康复训练,中午及下午再接回家吃饭,十户家庭每位妈妈都各自全职照顾5个不同残疾的孩子,每位妈妈每个月可以获得1800元的生活补助,除此之外,孩子的医疗、康复之、服装、教育等费用也由院方全额承担。⑦我们要借鉴国内外优秀福利院照顾模式并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民政辞典》 作者:孟昭华 陈光耀

[2]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3]《上海统计年鉴1990》 作者:上海市统计局

[4]2015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5]《和谐社会与慈善中华》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