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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设备调查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3-02-27 11:18:14
节能设备调查报告

节能设备调查报告第1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监理工程师、作用、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要求,我国会继续加大力度实施节能减排战略,这为建筑节能工程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同样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建筑节能工程起步晚,建筑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淡薄、理念滞后,对节能工程重要环节认识欠缺, 势必也会在实施中无法完全实现建筑节能要求的效果。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在建筑节能监理工作中发挥相应的作用。本文通过笔者在本地区工程监理实施中的相关经验, 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 掌握建筑节能的监理依据

要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熟悉掌握建筑节能的监理依据。广东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监理工程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 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 19 号)、《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作为监理工作开展的依据,确立实现建筑节能效果是根本、以过程控制为主导、现场检验为辅助的工作方法,全过程控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积极推进和保证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2 建立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体系

节能监理的工作体系大致可分为准备阶段、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验收三部分工作内容。

2.1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节能设计审图意见、备案表及相关节能设计专篇文件;

(2)项目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应编写的具体内容包括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

(3)工程项目施工前,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和图纸会审,监理人员要充分了解节能设计的意图、标准和要求;提出疑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形成会审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后执行;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5)督促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节能设计要求在工地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并对从事建筑节能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6)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按施工图审查程序重新报审,监理单位应进行确认;

(7)会同建设、设计及承包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2.2 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施工、计量等设备的技术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安装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节能构造施工、构件安装、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建筑节能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型号、性能进行核对,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的出入境商品检验记录、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进行检验签认;并按要求对需做复检的材料和设备做好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把关,杜绝承包单位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撤离现场,并做记录。

(2)墙体节能工程。检查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及平整度及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的处理情况;保温隔热层施工应根据相关规范规定,重点对厚度尺寸、牢固、开裂、渗漏、耐久性及耐火性能等进行检查;检查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及门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对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和孔洞等) 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检查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3)幕墙节能工程。检查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的密封处理;检查检测幕墙工程的气密性能;检查镀(贴)膜玻璃安装方向、位置及密封条的保温密封处理;检查遮阳设施的安装。

(4)门窗节能工程。检查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间隙处理;检查外门窗遮阳设施的安装;检查天窗安装位置、坡度及密封节能措施;检查门窗扇密封条的安装、镶嵌及接头处理;检查门窗镀(贴) 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及中空玻璃均压管密封及中空玻璃露点复检情况。

(5)屋面节能工程。做好对屋面保温、隔热层铺设质量、厚度控制;检查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坡向、细部的保温隔热措施;检查种植屋面的构造做法、植物种类、种植密度、覆盖面积、种植存活率是否符合设计即有关标准要求。

(6)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及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检查以下内容: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安装;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 冷及热计量设备安装;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检查以下内容:风管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加固等处的冷桥处理;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与风管连接的情况及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检测;风机盘管机组的选型及安装和调试的情况;空调与通风系统中风机的选型及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选型及安装;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 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装置、冷(热) 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选型及安装;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隔热层、防潮层选材;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及配件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安装和冷桥隔断的措施;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的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检测。

(7) 空调与通风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检查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检查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情况;检查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的系统试运转及调试情况。

(8)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查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照明的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安装;检查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节能装置安装;对低压配电系统及照明系统进行检测。

(9)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检查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动情况;检查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与空调、采暖、配电和照明等系统联动运行、监测情况。

(10) 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各项测试、试验;检查测试、试验的批次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测试、试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3质量问题的处理

(1)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2) 监理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及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当下达工程暂停令,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4 事后检查验收。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结果合格,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检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相关节能分部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及合格依据。

(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对其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完善;建筑节能工程监理资料也应及时整理归档,并要真实完整、分类有序;节能验收资料应独立组卷。

(3)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专篇,明确详实地记述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及其工程质量检查内容,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做出明确结论。

(4)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 结束语

节能设备调查报告第2篇

关键词:建筑 ;节能施工 ;质量控制 ;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 O21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筑节能工程一般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并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图纸须符合建筑节能要求,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影响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施工图纸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节能保温工程应选用经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其他性能可靠的建筑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4.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等进场验收时,要进行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和进场材料抽样复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项目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

5.建筑节能工程应单独组卷。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1)分项工程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2)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严冬、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

(4)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监测结果合格。

(5)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节能保温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居住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1.施工前准备控制要点

对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备案。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审,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审批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做节能示范样板并共同确认。

2.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节能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单位的质量行为,尤其是建设单位,有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力,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属于主导地位,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客观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往往选择服从而放弃了原则。因此,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者。为确保节能工程整体质量,应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

(1)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2)积极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3)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建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加强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责任,参加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准备,质量管理、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的控制要点,严格按图纸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3.控制好材料、器材和设备质量

建筑节能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应有合格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节能材料、器具和设备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节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要点

根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抽查和资料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质量,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保温浆料分层施工的粘结质量,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拉拔力试验报告及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外墙热桥部位保温措施;幕墙和门窗玻璃品种、规格和金属型材隔断热桥措施、遮阳措施和安装质量以及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种类、厚度、隔汽排水构造等保温措施;屋面保温层厚度和铺设质量;需保温的地面保温层构造形式、厚度和外观质量;给排水及采暖系统的设备配置和安装质量;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制式,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空调系统的分室(区)温度调节功能及相应的计量功能,空调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记录,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电阻值;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等。

5.施工检查中质量问题处理

检查发现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6.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施工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及验收记录齐全且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节能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出具节能工程验收报告。

总之,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建筑节能也越来越被国家重视,最近几年,国家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标准来规范建筑节能市场。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很多,除了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外,施工中严格按照要求控制节能工程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建筑节能跨越式大发展的条件下,我国的居住建筑墙体节能应以外墙外保温作为主要技术,发展高效、经济的保温材料和先进的构造技术已成为我国居住建筑的墙体节能的当务之急,只有采取强化节能的措施和提高效能的政策,才能形成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

参考文献:

[1] 高亚飞. 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状分析与探讨[J]. 陕西建筑, 2011,(09) .

节能设备调查报告第3篇

关键词:建筑 ;节能施工 ;质量控制 ;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O213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节能工程一般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并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图纸须符合建筑节能要求,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影响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施工图纸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节能保温工程应选用经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其他性能可靠的建筑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4.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等进场验收时,要进行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和进场材料抽样复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项目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

5.建筑节能工程应单独组卷。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1)分项工程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2)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严冬、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

(4)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监测结果合格。

(5)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节能保温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居住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1.施工前准备控制要点

对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备案。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审,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审批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做节能示范样板并共同确认。

2.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节能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单位的质量行为,尤其是建设单位,有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力,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属于主导地位,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客观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往往选择服从而放弃了原则。因此,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者。为确保节能工程整体质量,应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

(1)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2)积极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3)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建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加强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责任,参加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准备,质量管理、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的控制要点,严格按图纸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3.控制好材料、器材和设备质量

建筑节能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应有合格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节能材料、器具和设备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节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要点

根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抽查和资料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质量,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保温浆料分层施工的粘结质量,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拉拔力试验报告及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外墙热桥部位保温措施;幕墙和门窗玻璃品种、规格和金属型材隔断热桥措施、遮阳措施和安装质量以及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种类、厚度、隔汽排水构造等保温措施;屋面保温层厚度和铺设质量;需保温的地面保温层构造形式、厚度和外观质量;给排水及采暖系统的设备配置和安装质量;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制式,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空调系统的分室(区)温度调节功能及相应的计量功能,空调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记录,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电阻值;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等。

5.施工检查中质量问题处理

检查发现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6.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施工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及验收记录齐全且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节能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出具节能工程验收报告。

总之,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建筑节能也越来越被国家重视,最近几年,国家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标准来规范建筑节能市场。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很多,除了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外,施工中严格按照要求控制节能工程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建筑节能跨越式大发展的条件下,我国的居住建筑墙体节能应以外墙外保温作为主要技术,发展高效、经济的保温材料和先进的构造技术已成为我国居住建筑的墙体节能的当务之急,只有采取强化节能的措施和提高效能的政策,才能形成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

参考文献:

[1] 高亚飞. 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状分析与探讨[J]. 陕西建筑, 2011,(09) .

节能设备调查报告第4篇

建筑节能技术在福建省实施时间不久,还存在很多技术不成熟之处。作为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要开展和推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节能设计是关键,对建筑节能工程开展有力监管是重要环节。笔者结合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经验积累,依据福建省相关建筑节能的规范标准,总结出了以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1.1技术和管理的监督

(1)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在建筑施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2)严格审查施工技术标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确定有无不合理、对工程质量要求不明确之处,并审核有无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之处。

(3)严格审查设计变更。对施工中不得不进行的设计变更,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变更手续,并形成书面文件。对可能降低原设计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重新送至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在获得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确认后,再重新办理相关审查备案手续。

(4)严格审查设计和施工创新行为。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等的实际应用进行严格的追踪和审查,并做好评审、鉴定、备案工作,对新工艺和新技术进行科学评价,对施工创新行为确保工程适用性,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

(5)严格审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图、节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满足工程要求,且没有违反相关部门强制性标准,节能设计环节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严格审查施工作业人员资质。根据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施工的具体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对关键和特殊岗位的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资质确认,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7)严格审查节能施工监理文件。节能施工监理文件一般由监理单位编制,包括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应进行严格审查,验证相关文件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满足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1.2材料和设备检验的监督

(1)审查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对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进行审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已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所有的材料与设备都满足建筑节能需求,通风、空调、配电、照明、监测、控制系统以及施工所需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需求。

(2)审查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性能。对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性能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燃烧性能、阻燃处理满足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验证所使用材料的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现场施工所使用的材料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的性能应满足相关要求。

(3)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对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尺寸等,并经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确认,形成书面文字。对相关节能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文件审核,尤其是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归档。在设备进场前,相关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对已经定型的产品,应具有权威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口的设备具备入境商品检验文件。另外,还应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抽样和复验,通过见证取样送检,核查检验批数量、检验项目、先施工后复验等情况是否合格。

1.3施工与控制的监督

(1)审查实际施工内容。实际施工是监督控制的重要环节,应注意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完善的施工设计文件,且该文件已经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通过。审查实际施工是否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2)审查样板试验工作。样板试验是指对于采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材料和设备的做法,在施工现场使用同样的材料、工艺制作样板间,报相关各方确认后,进行审查。对于工程的外墙外保温施工,应现场制作样板间并完成安全评估,并获得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

(3)审查施工工期安排。工程进度的监督和审查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需要对工期进行科学安排。在实际施工中,应严密审查施工进度,确保在施工作业环境、条件等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施工工期安排合理。另外,在工期内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进行监督,例如节能保温材料不可在雨雪天气露天施工,遇到异常问题应及时要求改正。

(4)审核实体质量抽查。对建筑节能材料、工程外保温、粘结层与保护层等工程实体进行抽查,确保板材与基层粘贴牢固、没有松动与虚粘现象,且聚合物砂浆与板材粘结足够紧密,没有脱层和空鼓现象。

(5)审查通风与空调系统。在实际施工中,应及时审查通风与空调系统,确保管道与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设备的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试验内容包括压力、流量、温度等,确保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运转正常,保障施工质量和进度。

1.4竣工验收的监督

建筑节能工程由于是一个单位建筑工程的分体工程,所以应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如果分项工程的施工工程量相对较大,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批次进行验收。建筑节能工程可划分为: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以及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等8个分项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相关测试机构的资质以及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确保测试机构资质、测试人员技术水平、测试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2)监督节能验收组成员。确保节能验收组的成员从技术水平到组织形式,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3)审查节能验收记录。对节能验收的记录进行审查,对分项工程的节能工程验收应该单独填写验收记录,并确保相关记录单独组卷。

(4)监督节能验收程序。监督节能验收程序,确保节能验收的项目齐全、资料完整,形成书面文件并装订成册。相关节能验收资料包括:

①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报告,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并解决的质量问题及其整改报告。

②建筑节能的分部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相关图像文字资料。

③相关节能分部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和依据,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监督应建立在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当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才可以正式进行。

节能设备调查报告第5篇

[关键词]:居住建筑 节能施工 夏热冬暖 质量监督

为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国家推广使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居住建筑节能施工是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措施的重要部分,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在我国五大气候区域中,夏热冬暖地区包括广东、广西大部分地区和福建省南部地区,该区域居住建筑节能重点考虑夏季空调,兼顾冬季采暖,在建筑热工设计和空调暖通设计中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如何保证节能措施的落实值得认真分析研究。

1.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

目前,对新建建筑项目从立项、规划到设计等环节的节能管理还不完善。建筑节能重点应放在项目设计阶段,节能设计的理念决定了整个项目的节能效果,因此首先要加强节能设计的监督管理。在设计招投标阶段,监督设计招投标文件中是否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内容,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在设计投标方案中明确建筑总用能指标、年能耗指标,明确围护结构采取的节能措施,建筑系统设备的节能要求、建筑室内热环境的目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

这一阶段对建设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责任的监督包括:①在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是否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②是否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是否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③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部分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建筑节能认识不足,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略节能投入,建筑节能设计存在缺陷,节能效果大打折扣。

对设计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责任的监督包括:①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②建筑设计是否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朝向、平面布置及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③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建筑节能责任的监督包括:①是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是否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抽查节能设计审查意见存在的问题以及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②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是否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③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④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材料中签章情况,备案日期与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证书文件日期是否对应。

2.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建筑节能措施和指标在设计阶段完成后已基本确定,而施工阶段是具体落实节能措施的关键阶段,必须强化建筑节能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确保节能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2.1施工过程中对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节能责任行为的监督

对建设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责任行为的监督包括:①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件、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是否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③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对监理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责任的监督包括:①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②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手续是否齐全。③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件、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手续是否齐全。④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责任的监督包括:①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件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③检查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签字盖章手续,方案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④检查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对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⑤对大型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2.2建筑节能施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监督

分三个步骤:①实物检查。对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形成相应质量记录。②对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实物检查对内在质量难以判定的,由质量证明文件加以证明,包括质量合格证、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③抽样复检。以验证重要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在抽查中注意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的溯源、以及验证复试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3居住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复验项目

监督重点包括:①墙体节能工程: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施工过程重点抽查基层质量和附着物的处理;保温层的施工;易产生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墙体施工缺陷的处理;特殊部位的加强措施;②幕墙节能工程: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③门窗节能工程:气密性和保温性能,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门窗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包括隐蔽部位验收,对特殊部位门窗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对门窗热工构造如门窗与墙体的接缝处弹性闭孔材料的填充质量和密封胶的密封质量现场检查。④屋面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⑤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复验项目: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监督检查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质量,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⑥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复验项目: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在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通电试运行,并测试记录配电干线各相负荷平衡比,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照度值不小于设计值的90%。

2.4施工过程违规处理

建筑节能施工阶段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现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如发现有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问题,立即发出《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由责任单位整改后报监督机构复查,直至整改完成符合规范要求方可复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达到合格标准:①分项工程全部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完整;③处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④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合格。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施工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成员以及验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督记录包括:①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②对节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③对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④对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的评价。

节能设备调查报告第6篇

为进一步夯实企业节能管理基础,切实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规范化建设,为“十二五”全市节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根据《市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开展全面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全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

二、监察内容:

本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九方面的内容: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等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四)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执行淘汰制度情况;

(五)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七)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八)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

(九)主要用能设备管理情况。

三、监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省节约能源条例》

《省节能监察办法》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国家和省能耗限额标准

四、组织实施:

监察活动在省节能监察总队的指导下,由市节能监察支队组织各县区节能监察机构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实施,市节能监察支队将适时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监察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由被监察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照被监察内容,展开自查,将自查情况填入监察情况表,并形成本企业《自查报告》,报所在辖区节能监察机构。本阶段于6月30日前完成。

(二)书面监察。由辖区节能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调阅被监察企业有关文件、报表、台帐等纸质或电子文档,和企业《自查报告》、《监察情况表》对照检查的方式,对其实施书面监察。本阶段于7月31日前完成。

(三)现场监察。在书面监察的基础上,由辖区节能监察机构按照监察程序,赴企业现场,采取查看帐物是否相符、查阅原始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被监察企业展开现场监察,并形成《监察报告》。本阶段于8月31日前完成。

(四)跟踪整改。由辖区节能监察机构针对被监察企业存在的问题,下发有关法律文书,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本阶段于10月15日前完成。

(五)总结上报。由县区节能监察机构将本县区监察总结报告、对各被监察企业的《监察报告》、《县区五千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报市节能监察支队(同时报电子版)。由市节能监察支队汇总后,形成全市节能监察总结报告,连同全市五千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情况汇总表,一并报省节能监察总队。本阶段于10月20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节能监察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全面监察工作在加强企业节能基础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节能监察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保证监察工作取得圆满效果。

节能设备调查报告第7篇

一、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实施,5年多来社会各方反映效果较好,为什么要作出修改?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这部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5年多来,这部条例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同时,实践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这两部法律、行政法规,有必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

二、问:针对您刚才提到的问题,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二是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三是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是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五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是这次条例修改的重要内容,我国特种设备耗能情况怎样?条例在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空间巨大,据统计,2007年全国耗煤25.8亿吨,其中锅炉耗煤22亿吨,占85.3%。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也具有较大的节能空间。为了满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条例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

一是,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同时,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二是,根据节能减排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的特点,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三是,从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四是,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五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日常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四、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有什么特殊性?条例在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等广泛使用于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地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加强预防和及时处理。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以及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条例总结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设专章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

一是,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运行时间、受事故影响人数等情形,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级。

二是,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规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事故分析及评估制度,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定或者修订。

三是,完善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四是,明确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是,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五、问:条例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根据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条例对有关法律责任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和修改:

一是强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管.针对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人员的有关违法行为,增加了撤销其相应许可的行政处罚。

二是完善了与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三是,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