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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检测员(合集7篇)

时间:2022-05-26 01:55:11
蔬菜检测员

蔬菜检测员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蔬菜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蔬菜质量安全,是指蔬菜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区蔬菜部门负责本区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蔬菜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协助区有关部门做好蔬菜质量安全工作,落实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标准,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和鼓励投资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和有机蔬菜的生产,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的蔬菜质量安全意识。

第二章蔬菜生产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蔬菜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达到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作为蔬菜生产基地。

第七条蔬菜生产推行标准化,推进蔬菜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鼓励发展优质安全的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和有机蔬菜。

第八条禁止在有毒物质含量超过标准的区域种植蔬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国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蔬菜。

第九条禁止向蔬菜生产区域排放油类、重金属、硝酸盐、酸液、碱液、粉尘、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焚烧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蔬菜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二)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蔬菜采收日期。

蔬菜种植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伪造蔬菜种植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条规定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化肥、农药使用的规定,安全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使用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和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

第十二条蔬菜生产基地应当按照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做好蔬菜生产质量安全自检。

第十三条区蔬菜部门应当宣传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品种,对蔬菜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蔬菜生产人员蔬菜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水平。

第三章蔬菜经营

第十四条进入本区市场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蔬菜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其他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十五条区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质量安全的检测。

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批发、大型零售市场应当配置检测设施,建立检测室(点),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未建立检测室(点)的其它蔬菜零售市场、经营蔬菜的副食品商店及个体经营者等,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简易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对市场内经销的蔬菜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记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情况;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蔬菜质量检测。

第十七条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认证的,可以持蔬菜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免检进入本区市场。

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的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

第十八条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挂牌销售时,其产品应当标注产品标识、产地、生产单位或者个人。蔬菜批发、大型零售市场应当为经认证的蔬菜产品设立销售专区或者专柜。

第十九条经销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蔬菜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蔬菜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数量等内容。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蔬菜、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蔬菜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或者经营的蔬菜进行抽检。

蔬菜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同一生产地或者销售地的同一批次、同一类品种蔬菜的同一检测项目指标不得重复检测。

第二十一条对蔬菜质量安全实行社会监督,区蔬菜部门可以聘请义务社会监督员,对本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蔬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蔬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蔬菜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蔬菜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设立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建立相关检测机构和检测室(点),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保证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蔬菜检测员第2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销售、加工和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确保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蔬菜质量平安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蔬菜行业协会、蔬菜经营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蔬菜质量平安宣传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防止采收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出卖。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抗病、抗虫蔬菜品种和蔬菜种植、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

所需费用从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蔬菜产地的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在园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园蔬菜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测。

第八条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3911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马拉硫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农药毒性规范确定并公布。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农药品种。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并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平安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农药平安使用规定。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应当将按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污染土地作为蔬菜生产者的义务纳入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所有权人与蔬菜生产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

第十一条纳入农药残留检测范围的蔬菜品种。

上市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蔬菜生产单位对即将采收上市的园蔬菜应当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二)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对进入本经营场所的蔬菜应当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蔬菜加工单位对进入本单位的蔬菜应当查验其检测合格证明。对无合格证明的应当由本单位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

蔬菜农药残留自检费用由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负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规范和检测方法应当告知社会公众。

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证明。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检测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当将蔬菜农药残留的自检结果当日在本经营场所如实公示。

并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蔬菜确定抽检比例。抽检结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蔬菜予以查封、扣押。

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

评价规范和规范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制定,因抽检结果错误给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本市实行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蔬菜质量平安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并及时处置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销毁其用药蔬菜,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违禁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禁农药,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处分。

六)对经抽检认定为农药残留超标的园蔬菜。分别予以责令延期采收、禁止上市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销毁等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检测职责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检测工作的资格。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奖励结果。

第十八条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销售的蔬菜经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抽检认定为农药残留超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蔬菜检测员第3篇

关键词 蔬菜;质量检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S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277-01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下,蔬菜质量安全工作得到较大发展,质量安全水平也得到明显提升。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蔬菜质量检测是最关键的组成。因此,逐渐完善蔬菜质量检测工作,对蔬菜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2]。

1 蔬菜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领导重视程度不足

就相关调查数据来看,很多城镇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还处于基本检验的环节上,很少有城镇建立专业的农药残留检测室,并且,同一个城镇当中,各街道的检测室的建设程度也不一致。导致发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领导对于该项工作不够重视,在工作安排以及人员的配备不到位,使工作强度无法满足实际的要求,使得硬件设施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开展。

1.2 工作队伍不够稳定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很多检测人员基本上都负责多项工作内容,且检测人员流动较大。而蔬菜质量检测工作需要的技术水平较高,如果队伍不够稳定,容易对工作的有序开展造成直接的影响。

1.3 监管职责不够明确

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蔬菜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工商、农林等众多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3]。目前,由于体制不够健全,使得职责无法明确,在很多市场的蔬菜质量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不管理或者是管理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对于上级部门的监管也处于一种应付和消极对待的状态之下。

1.4 人员积极性偏低

利用仪器进行蔬菜质量检测属于一项对责任心要求较强、专业性较高的工作。一般来说,检测的过程耗时较长,并且还需要外出采样,检测人员本身工作繁忙,同时还需要其他人员与之配合,工作压力较大,对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在乡村一级,很多检验员都由村干部兼任,由于本身工作较多,并且人手不足,使得检测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再加上村级管辖面积的增加,使得检测人员没有精力进行采样,检测覆盖面无法满足标准。同时,由于检测人员的补贴较低,其积极性也无法提升。总之,实际工作中存在检测人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影响了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改善措施

2.1 重视蔬菜质量检测工作

对于蔬菜质量检测部门人员的组成及工作相关车辆、设备等,都需要制定出保障标准,将相应的检测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置齐全。要保证蔬菜质量检测工作能够稳定开展,在每个乡镇至少都需要配备1~2名专职宣传员和采样员,做好蔬菜质量检测工作宣传和采集样本的相关工作。并且,在财政部门的预算工作进行时,还需要列出专门的经费,这样才可以确保蔬菜质量检测部门能够正常运转。

2.2 加强蔬菜质量检测的宣传教育

为了强化蔬菜质量检测的宣传教育,需要通过知识讲座、开办技术培训班以及广播电视等形式,以普及科学施肥、科学使用农药以及科学种菜等知识,宣传高残留农药、剧毒农药对于环境及消费者存在的危害,同时提高农民本身的食品安全生产意识[4]。另外,对于有害肥料生产者、高残留的农药和剧毒农药的施用者,也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从源头上控制高残、高毒农药使用。

2.3 蔬菜生产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

针对农村而言,在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以指定相应的措施与政策,鼓励专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各种协会的建立,通过专业合作社以及协会,将菜农联合起来,可以形成连片经营,统一施肥用药,防治病虫害,建立可追溯机制以及健康生产经营档案,能够将高残留、剧毒农药等施用现象从源头加以规避。

2.4 强化自身建设

作为蔬菜质量检测部门,要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应该做好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其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蔬菜质量检测部门不仅需要注重事后的检测,同时还应该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作为部门领导以及技术人员,还应该经常深入田间,为农民讲述安全使用农药、肥料的基本常识,能够将肥害和药害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对于采集样本以及检测都需要根据相应的规定严格进行。上级管理部门还应该对下一级的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做好蔬菜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保证蔬菜检测质量。

3 结语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对于蔬菜质量检测工作的开展,我国目前还处于起步的发展阶段,蔬菜质量检测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未解决。因此,希望能够从源头上找准蔬菜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提高蔬菜质量检测工作质量,从而推动检测工作全面、健康地发展下去。

4 参考文献

[1] 张京卫.蔬菜质量安全管理策略探讨[J].当代经济,2010(22):77-78.

[2] 马晓川.朝阳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2.

蔬菜检测员第4篇

1健全平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近年来,平罗县农牧局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快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在队伍建设方面,结合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增设蔬菜质量安全监测室,并由专人负责。乡(镇)在原农业服务中心基础上增设农产品质量监管站,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在重点村落实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建立覆盖全县、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

2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2.1认识不到位,对蔬菜质量安全重视程度不够①一些单位无论是领导还是工作人员都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蔬菜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态度不积极,没有把蔬菜质量安全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经营者和种植户对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目前,平罗县蔬菜生产经营规模小、随意性大、组织化程度低,多数蔬菜种植户为外地农民,流动性大,培训和管理缺乏连续性。一些生产者对蔬菜质量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没有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合理用药。加之农资供应渠道复杂,销售混乱,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以及执法队伍建设仍不健全等原因,致使蔬菜质量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2.2检测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①目前平罗县只有执法大队、佳和春天超市、全美佳超市、塞上春物流公司、富乐民批发市场和3个乡镇检测室配备了蔬菜农残速测仪器。②乡镇检测室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不能满足蔬菜检测工作需要。③经费不足,制约了蔬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平罗县是农业大县,但受政府财力的限制,投入资金不足,现有的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不能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2.3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及素质有待提高检测人员为兼职并且更换频繁,没有经过农残速测专业培训,不能规范、科学地使用和保养仪器,影响了检测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加强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对策

3.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蔬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程,涉及的环节、因素、行业、部门多,必须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才能抓出成效。因此平罗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蔬菜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全年工作重点,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蔬菜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抓督查、抓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让“盘中餐”令人放心,生活质量更上台阶。

3.2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①政府和各级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要将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平罗县各级检测机构在人员编制、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检测试剂、抽检样品、宣传资料等方面必需的经费;②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及农产品安全管理属地原则的认识,在工作经费、基础设施、人员调配等方面向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倾斜,以保证乡(镇)检测室正常开展检测工作;③积极争取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确保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从而全面提升平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整体水平。

3.3加大对蔬菜检测人员的培训力度围绕当前蔬菜质量安全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根据检测工作的实际,平罗县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残检测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残速测技术业务理论和实践操作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检测人员的检测技术,着力为平罗县培养一支服务意识好、业务能力强的技术队伍,确保平罗县所有农残检测单位都能坚持开展检测工作,为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及时、准确的检测数据。

3.4完善可追溯制度建设,保证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全面开展档案农业建设,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生产资料进出使用登记,要求蔬菜生产基地、合作社对蔬菜种植户在蔬菜生产过程中各项农事操作进行档案记载,实行“一户一档案”,推动“从田头到餐桌”的透明化管理。

3.5创建蔬菜标准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开展蔬菜标准园创建,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示范带动蔬菜质量提升和效益提高,形成标准化生产模式。按照标准园创建规范要求,通过“六个统一”,即:统一品种、统一购药、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标识和统一销售,操作规程,建立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5项质量管理制度,构建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行绿色综防技术应用。推进蔬菜病虫害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指导蔬菜生产上选用和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以杀虫灯、防虫网、性诱剂、色板为主的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民安全使用农药和使用安全农药,减少农药的使用量。

3.6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蔬菜产品放心消费的氛围充分利用“3.15”、“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法制宣传日“、蔬菜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等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使全社会关注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全社会公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蔬菜检测员第5篇

一、建立蔬菜种植农户的签约责任制

区农委与各镇政府签订“种植蔬菜安全卫生责任书”,所有种菜农户要与镇政府签订“安全用药责任书”,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实行保障安全责任制。签约农户持责任承诺协议进入农贸市场进行蔬菜交易。

二、各镇、街道建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根据属地管理责任制原则,各镇政府应当建立蔬菜农药残留监测机构和监测工作机制,负责对本辖区内镇、村农场、农户和市场的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工作。

(二)各镇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把蔬菜农药残留的具体检测工作落实到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落实相应的设备、人员、房屋和专项检测经费,以保证检测工作有效开展。由区农委提供检测仪器。各村委会要建立蔬菜安全协管员制度,明确职责,协助开展对本村生产蔬菜的检测工作,并反馈上报检测情况,确保蔬菜安全。

(三)建立检测的相关工作制度:各农技中心每天检测不少于30只蔬菜样品,取样要突出面上代表性。并把检测情况及时反馈给种植农户,同时汇总报镇政府,每月汇总报区农委,由区农委汇总各镇检测情况后汇总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合格蔬菜应及时告知被测对象,督促其采取及时销毁等处理措施,或及时通知工商和卫生进行处理,避免有害蔬菜流向市民餐桌。

(四)检测人员须经专门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各镇应当建立监管机制,对蔬菜检测工作必要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定期对农技中心蔬菜农药残留测定工作进行督查,并作为政府拨款依据。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要运用张贴“告村民书”、广播等形式对广大种植户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严禁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也不参与私藏、销售、购买禁止使用的农药,坚决杜绝使用高毒高残农药,从源头上防范农药危害。要大力推广市、区二级规定使用的农药,鼓励和倡导标准化生产。区、镇二级农技部门要提高蔬菜病虫情报准确性和扩大发行面,指导菜农合理用药。农场和种植大户要按照标准化栽培规范组织生产。

四、各级部门严格把关,确保蔬菜安全流通

蔬菜检测员第6篇

二、市政府菜篮子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无公害蔬菜市场准入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漯河市无公害蔬菜监测站,按照无公害食品基地市建设要求,加强对基层检测站(点)的业务指导,切实搞好全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及其他等蔬菜加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不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无公害蔬菜的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蔬菜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配合蔬菜主管部门搞好质量检测和销毁处理不合格蔬菜。

城管部门负责搞好城市道路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取缔马路蔬菜市场,严禁占道经营,配合蔬菜主管部门搞好蔬菜质量检测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负责开展本辖区范围内无公害蔬菜市场准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蔬菜市场准入工作,原则上应与市区同步进行。

三、实行无公害蔬菜准入制度的市场、超市、专卖店等蔬菜经销网点,要按照要求设立无公害蔬菜检测站(室、点),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合蔬菜主管部门搞好蔬菜检测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凡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市场、超市、专卖店内销售的各种蔬菜(不论是当地生产的蔬菜或者是外地调入蔬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确定的检测品种,每天进行检测,对卫生安全不合格的蔬菜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处理。

为防止不合格蔬菜流入市场,避免因销毁不合格蔬菜给菜主造成不必要损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进入市场之前的蔬菜应先进行自检,做到不采购、不上市、不销售不合格蔬菜。

五、鼓励专业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科技园区、蔬菜经销大户等单位和个人,采取建立无公害蔬菜配送站(中心)、专卖店、专卖柜、直供区(单位、饭店)等连锁经营形式,促进无公害蔬菜销售,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购买。

通过省级以上认可认证、具有自检能力,而且经过多次抽检质量符合要求的无公害蔬菜,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销售时可以实行免检。

六、实行登记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检测人员对每天检测的蔬菜进行建档登记,张榜公示。对那些采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隐瞒欺骗等手段逃避检测,致使消费者购买食用有毒有害蔬菜后引起中毒的,依法追究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对检测为不合格的蔬菜进行销毁处理时,销售蔬菜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予以配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测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蔬菜检测员第7篇

蔬菜喝药菜农无惧检测

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塘村的韭菜地中可以看到很多如硫丹、甲基异柳磷等农药瓶。不少菜农表示,他们早已形成了用药习惯,日常检测也无法检出高毒农药。

“我们一般晚上割一次菜,第二天清晨菜贩子过来收;下午再割一次菜,拿到附近集市摆卖”,大塘镇某农户说,他们卖给菜贩子的蔬菜不会也不怕被抽检,甲基异柳磷都用在土壤里,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法测不出来。

菜农老赵表示,今天喷药明天卖菜的情况确实存在,市场检测未必能覆盖到,“这么多菜贩卖菜,哪有时间全部检查”。

6月15日零时,老赵到菜地里割韭菜,当天清晨,他将几筐韭菜卖给了经常过来收菜的一名菜贩子,这个环节无需进行农残检测。菜贩子将韭菜运送至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这里一天抽检的蔬菜样品约为60个。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的蔬菜档口数量庞大,老赵的产品被抽中的几率为十四分之一,当天老赵的韭菜并未被抽中。通过走访可以发现,其他的综合批发市场也存在抽检不规范的情况。一些蔬菜批发商、直销商也表示,他们的蔬菜被抽中检测的几率很小。

随后,老赵的韭菜又被某农贸市场的零售摊主拿走,一般农贸市场的抽检种类仅为10种,当天老赵的韭菜所在的档口并未被抽检。

据了解,目前佛山市建有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1个、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4个(不含顺德区)、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站22个。根据相关规定,农贸市场属于监测的流通环节之一。

抽检种类缩水设备落伍

6月11日,当天上午9时30分记者来到禅城区南堤市场,发现农产品检测室空无一人。A区193号档档主称,大约9时市场管理方来检查,抽检了他们档口的大白菜和豆角,记者随后来到C区农产品检测室发现也是无人值守。有档主说,C区的抽检频率一般是一周抽检一次。

6月17日清晨,石头市场的蔬菜检测工作由该市场主任李钦负责,每天早上他带着一名保安检测。李钦经过农产品检测培训,并有《禅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证》。不过,部分市场检测人员素质却参差不齐。在简村市场,农产品每早由保安取回样品检测,再等专门负责检测的人员来看结果,不过记者采访当天等到9时30分也未见检测人员。

17日7时32分,深村市场的抽检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对蔬菜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于当日上午8时准时出炉。记者对照《市场蔬菜抽样方法》发现,按规定,每个农贸市场抽检的品种为20个,每个品种需要抽检2~3个样品,总抽样数量为33个,原则上比例为:叶菜类60%,瓜类30%,豆类10%。而深村市场的抽检,不仅样品量仅为规定的1/3,品种也只是规定的一半,且瓜类为零。在其他市场,也存在着同样的现象。

此外,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市场配制的多为“Pr-3农药残留速测仪器”,但该仪器主要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对于有机氯等其他农药成分并不能检测出来。桂花市场的检测仪器不但能检出超标的百分比,也能检出哪种农药超标,有这样先进仪器的市场并不多见。

有毒菜浸过水竟能通关

在调查期间,某农贸市场的检测人员还说出了一些农药残留检测背后的秘密。

在禅城区某市场,记者发现当日蔬菜检测结果的试纸上,蓝色的试纸外圈变成白色,当中也有一些白色的小点。根据规定,如果试纸仍呈蓝色则为无毒,如果蓝色变浅则是弱阳性,如果试纸变白则为阳性(有毒)。检测人员说,虽然有时候也会出现小范围白色,严格来说要复检及通知农业部门来检查,但是他们会根据白色范围的大小来放行,如果不到一半都不会有事。